环境法治社会范文

2024-07-24

环境法治社会范文(精选12篇)

环境法治社会 第1篇

一、法治环境是事关发展的最为关键的软环境

环境是一个区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和。一般来说, 自然条件属于硬环境的范畴, 社会条件属于软环境的范畴。当今社会, 经济发展的硬环境普遍改善, 软环境日渐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而法治环境就是最关键的软环境。法治环境是依靠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并规范、保障和服务于社会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的总和, 包括观念、体制、法律、政策、服务等软件建设, 表现为文化形态。具体包括, 一套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一种以高效廉洁为特征、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政务环境, 一种依法行政、安全高效的执法环境, 一个诚信至上的法治文化环境等。法治环境涉及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的所有环节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法治环境的优劣, 体现了维护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化管理程度和水平。法治环境的评价标准有两个:一是权力受到法律制约。法律权威主要表现为宪法和法律至上, 只有政府的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一切依法而行才是法治的政府。二是确认与维护公民权利。在我国,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具体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思想的最终目的, 也是法治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 法治程度可决定一个国家57%的无形资本价值。一个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能给投资者带来安全感和对未来的信心。近年来, 一些跨国集团公司在投资决策中, 着意考察本地区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状况, 就昭示了一个事实:法治环境已经进入了投资者的决策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成功, 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构建优良的法治环境。特别是在信息化、全球化背景下, 我们要赢得发展优势, 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法治环境已经成为一个地方的核心竞争力, 所以有学者指出, 法治环境是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影响招商引资和百姓创业的重要因素, 在软环境体系中被誉为“第一环境”。

我国“十二五”规划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从黑龙江省情况看, 该省自然资源丰富、工业基础雄厚, 然而却在市场经济建设中落伍, 不仅落后于全国的经济发展, 最近5年也相对落后于同处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内蒙的振兴步伐。究其原因, 不仅是受地理位置的影响和制约, 也与软环境建设落后有关。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服务于全省“八大经济区”发展战略、“十大工程”发展举措和“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于2012年7月3日出台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三年工作方案 (2012-2014) 》 (以下简称《三年工作方案》) , 决心通过三年的时间, 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战略, 从规范企业园区、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和小微企业发展涉及的重点执法领域开始, 以点带面, 全面规范全省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优化法治环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以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前提和保障。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才能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只有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和协调平衡的生态环境, 为社会有序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 优良的法治环境能够展示政府良好形象, 提升地方影响力

形象, 是一个地方发展的“名片”。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主要执行者和地方经济、社会的主要管理者, 是地方法治的直观形象, 其职能定位是否合理, 执法水平的高低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化水平的主要尺度, 直接影响着投资环境, 影响着一个地方的整体形象。首先, 优化法治环境, 可以增强政府自我约束, 创造经济宏观运行的良好环境, 展示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优化法治环境, 增强政府自我约束。只有使政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不替代市场做不必做和不该做的事, 不行使不应由政府行使的企业和市场职能, 才能给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的秩序环境。其次, 优化法治环境可以规范政府机关行为, 促进公开、公平、公正, 展示透明政府的良好形象;政府行为越公开、越透明, 群众就会越放心、越拥护。优化法治环境, 规范政府机关的行为, 使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开;行政机关办事的方式、步骤、程序、期限向公众说明;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才能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再次, 优化法治环境可以增强群众意识, 改进工作作风, 展示服务政府的良好形象。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如果行政权运作不规范, 行政执法机构过多, 行政执法职能划分混乱, 交叉重复, 多头执法, 必然导致相对人办事来回奔波, 陡增办事成本;如果执法力量分散, 执法不到位、不按严格的程序规范和标准期限办事, 随意性的失职渎职现象就会很少受到制约和监督。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严格依法行政, 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

(二) 优良的法治环境能够激发社会活力, 增强持续发展的动力

充满活力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 只有让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 人的聪明才智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当前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情况下, 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和调整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 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正确地统一和结合起来, 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社会才能充满活力。[1]法治就是为社会营造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成果得保护的社会环境, 为构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社会环境保障。只有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才能够更好地依法化解各种利益矛盾, 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建立以法治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体制机制,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可以说, 法律的规范化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 法律的透明化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保障实现预期利益, 公正的司法制度和高效的仲裁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法治进而将“环境优势”上升为竞争优势, 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内生动力。

(三) 优良的法治环境能够给投资者明确的利益预期, 形成发展的长远竞争力

辽宁省委常委、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关于软环境建设对未来城市发展影响有一段精辟论述:“目前, 国内城市间硬环境的差距越来越小, 软环境建设已经为各城市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焦点。良好的软环境, 是生产要素聚集的洼地、各类人才向往的高地、商务成本较低的盆地。哪里的软环境建设得好, 哪里的经济就有活力、发展就有后劲。哪里的软环境建设得越好, 哪里的发展就越有活力与后劲。”所以, 抓法治环境建设就是抓发展的长远竞争力。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给投资者明确的利益预期, 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信用保证, 成为吸引众多投资建设者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良好的预期来自什么?这就是依法治理社会和管理经济, 使人民和投资者安居乐业。只有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实行依法治理, 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 对自己的行为才会有一个合理的预期, 有了矛盾纠纷, 或者权益受到侵害, 就会通过法律途径去化解, 而不是没完没了地相互争执, 或者不断找组织、找政府、找领导。也只有这样, 各级政府和领导才能摆脱整天事务缠身, 才有时间和精力谋划大局、思考发展;人民群众和投资者, 也才能把精力时间放在生产和发展上, 齐心协力抓生产, 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建议

(一) 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 就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法律的实施上, 着力抓好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是维护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国家层面讲, 我国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如果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 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 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 法律的实施就成为发展的主要矛盾。在这种背景下, 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 就要把重心转到法律的实施上, 坚决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深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问题, 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在实践中, 注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 加快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制化;注重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机制,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注重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综合执法,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

(二) 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 就要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着力抓好司法公正

公正司法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是公平正义精神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没有良好的执法和司法环境, 投资者会望而却步, 经营者会心有余悸, 诉讼者会心力交瘁, 就会丧失发展的热情和积极性。黑龙江省应坚持把公正司法作为优化法治环境的根本任务来抓。在实践中, 注重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工作规范, 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机制;注重全面推进司法公开, 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离等制度, 实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制度, 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注重强化司法活动法律监督,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 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的发生。

(三) 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 就要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 着力抓好组织领导

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是法治环境的核心要素。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 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中, 既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 又要增强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意识和能力。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为投资者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 建立健全外来投资服务体系, 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 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二是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私有财产是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 加大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废止各类不合理收费,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 尤其在制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措施, 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市, 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四是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处罚, 都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做到事实清楚, 不出纰漏, 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此外, 还要强化组织领导, 这是优化法治环境建设的保障。在实践中, 注意做到“三个健全”:健全工作机构, 成立优化法治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负责指导和组织推动建设各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优化法治环境建设责任制, 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运行格局, 确立年度工作要点并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健全考核体系, 明确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将优化法治环境建设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 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 就要注重开展全民普法, 着力抓好培育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是法治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法治环境的建设, 首要的是公民法治观念的改变, 如果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 再好的法律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和执行而不起作用, 良好的法治环境更是空中楼阁, 可望不可及。因此, 黑龙江省应坚持把大力培育法治文化作为优化法治环境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在实践中, 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注重通过开展全民普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黑龙江最具影响力的法治人物暨法治事件”评选等活动,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强化公民法治意识, 牢固树立广大市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素质, 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注重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等各种场所, 采取各级中心组学习、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等各种形式, 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注重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 加强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和设施建设, 加强高校法学学科专业建设, 培育和宣传法治文化。

总之, 法治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法律制度是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最关键、最根本的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多年来, 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 只有通过法治的有效规制, 才能维护平等、自由、开放、公平的竞争秩序, 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只有加强法治建设, 逐步实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才能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 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和协调平衡的生态环境, 为社会有序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摘要:法治环境的好坏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因素。实现“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 服务于黑龙江省“八大经济区”发展战略、“十大工程”发展举措和“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就必须优化法治环境。从法治环境是事关发展的最为关键的软环境入手, 从优良的法治环境能够展示政府良好形象、提升地方影响力, 能够激发社会活力、增强持续发展的动力, 能够给投资者明确的利益预期、形成发展的长远竞争力等三个方面阐明了优化法治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就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法律的实施上, 着力抓好依法行政;就要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着力抓好司法公正;就要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 着力抓好组织领导;就要注重开展全民普法, 着力抓好培育法治文化的建议。

环境法治社会 第2篇

当前,国内外形势总的是好的,政法工作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从国际上看,和平、发展、合作是形势的主流,世界格局处于向多极化过渡的重要时期。总体缓和稳定、局部紧张动荡构成了当今国际形势的基本态势。从国内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改革发展的一系列

重大举措进展顺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已见成效,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显著成绩。特别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实施了一系列求真务实、统筹发展、为民爱民的方针政策,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做好政法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领导既要看到大好形势和有利条件,更要清醒地看到维护稳定的复杂形势和突出问题,清醒地看到政法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求真务实,做好工作,确保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持续稳定。

一、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这一问题,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指出要高度重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并要求全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部署,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关心群众利益。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治本之策。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只有得到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才能取得成功。而要得到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就要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我们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发展和创造政绩的根本目的。人民群众不仅关心GDP、财政收入以及引来了多少项目,更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保护,收入能否增加,退休了能否领到养老金,下岗了能否再就业,孩子能否入学,毕业了能否找到工作,生病了能否看得起病,外出是否有安全感,利益受到了侵害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实现了群众的这些利益,群众才会真心实意地支持和拥护我们,才能说明我们的工作有了政绩,才会有真正的社会稳定。

促进发展是政绩,维护稳定也是政绩。任何一项改革发展措施的制定,都要考虑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任何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的出台,都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任何一项发展项目的实施,都要考虑能否给群众带来长远利益或现实利益。同时,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众具体利益的结合点,不能使一部分群众现有生活水平下降,更不能使这些群众失去生计,要努力让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成果。要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要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改革中侵害职工利益、工程建设和工商企业中侵害农民工利益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制定防止出现类似问题的制度和办法。注重做好就业再就业、扶贫开发、农民增收、务工农民的管理培训和服务等工作,把中央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又是当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做好群众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涉及群众利益的许多矛盾单靠物质手段难以解决,必须有强有力的思想工作作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经常分析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注意了解各阶层人民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及时掌握哪些是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改进工作,有针对性地疏导群众情绪。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是最实际、最及时、最急需的群众工作。要大力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广大基层干部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领导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广大基层干部,保护好、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一方面,要对他们严格要求,使之以良好的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另一方面,要从政策制定、舆论导向等方面树立他们的形象,提高他们的威信,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好的条件和氛围。各地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县乡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

环境法治社会 第3篇

十八届四中全会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本刊为您梳理四中全会公报中出现的新鲜提法。

关键词:依宪治国

【公报摘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解读】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如能够激活宪法监督,某部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可以通过宪法监督或宪法解释,宣布其全部或部分无效,宪法对立法监督乃至对政治的规范性就可以加强,宪法的生命力就焕发出来了。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报摘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公报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

关键词: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公报摘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

关键词:扩大地方立法权

【公报摘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更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赋予地方立法权更有利于其行使权利,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积极的意义。立法权往地方扩大,可以大大加大立法速度和数量。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公报摘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解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这项制度对反腐败也能发挥作用,比如问题官员落马后,可以进行倒查,这让官员不会再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侥幸心态,选人用人也会更加谨慎。

关键词:独立公正司法

【公报摘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使得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都心有余悸,不能、不敢。

关键词:法治思维

【公报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这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一项制度。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称职,能否晋升,关键是看他有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关键词:跨区划法院检察院

【公报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解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关键词: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公报摘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立法工作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符合这两项条件,还会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完善、具有前瞻性。

关键词:深化基层治理

【公报摘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解读】北京社科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袁振龙:公报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来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让出一部分空间,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功能,这是我国在未来需要大发展的领域。

(综合自新华社、人民日报等)

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重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环境法治社会 第4篇

一、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

自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至今, 我国现代环境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逐渐完善的过程, 现已发展成一个独立且涉及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的,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其立法成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 进行了修改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这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 对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有着无可估量的重要作用。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 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 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

(二) 立法内容相对完善

除《环境保护法》以广泛涉及的方式对环境保护进行了综合性的保护之外, 我国还陆续颁布了不同领域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

1. 资源保护领域。

随着环境保护得到不断重视, 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中规定了诸多资源保护的内容, 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关于资源可持续利用及保护的内容设置的频率越来越高。目前, 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的立法中, 诸如《土地管理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均有专门法条甚至专章对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及恢复原貌等内容进行规定。

2. 生态保护领域。

我国生态保护方面的立法日趋健全,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相继颁布出台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年7月6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 、《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9日起施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等法律、法规。

3. 污染防治领域。

我国污染防治领域非常全面, 陆续颁布了诸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等。此外, 还有专门针对电磁辐射、规范农药使用和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的立法保障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 对特殊领域的环境保护通过特别立法予以加强

一些环境要素具有特殊性, 综合性的环境立法难以提供有效保护的领域, 对此也颁布了相关法律。包括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

(四) 其他部门的立法也写入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环境保护法》, 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特殊领域等专门立法之外, 我国其他部门的立法也写入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如:《刑法》中设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农业法》以专章设置了“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物权法》第90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不动产时有遵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义务;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列有专章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内容。

二、我国环境立法保护的问题分析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在我国的迅速发展, 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类永续生存提供了有效保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市场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也对环境保护法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主要表现如下:

(一) 环境立法保护理念尚需建立

人们的传统生态价值观认为“人为中心”, 环境保护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均在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此种观念会导致“人的利益高于一切”、“环境可恢复, 须先为经济让步”等错误理念的滋生甚至泛滥, 从而阻碍了环境保护立法的速度和效率。

(二) 一些重要环保领域, 立法保护仍不够完备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得到了有效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但在自然资源产权、生态补偿、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仍存在空白缺位的现象, 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三) 环境保护立法、执法质量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 纵观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 可以发现其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 如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差, 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以罚为主现象, 以致在实践中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 法律法规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

三、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建设的建议

《决定》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譼) 在环境保护领域, 不断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实施体系、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 是推进环境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 树立正确环境保护法制理念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重视人、社会与自然三者的协调发展, 以达到人类、社会与自然三者的可持续发展及和谐共存的目的。一是需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之上, 考虑法制在加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应有作用;二是应以持续发展的思维, 确立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者关系的法律法规;三是应当具备尊重自然的立法精神, 将人类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 平等看待其他生命物种, 注重维持各类物种间平衡发展的关系。

(二) 加快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

《决定》指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譽)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立法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而言, 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 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环境保护立法不相适应。必须加快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环境保护立法进程的要求, 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是必须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生态补偿、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步伐, 填补环保立法的空白领域, 不断完善现行环保法制体系。二是加快修订已有法律法规当中与当今形势不相适应的相关法条;三是加强对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性研究, 为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四是重视国内相关立法与国际立法的衔接, 积极借鉴国外环境保护法治有益经验。

(三) 多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决定》指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譾) 因此, 笔者认为在环境保护执法过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推进行业自律, 实行自我监督;二是加强执法监督, 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 加强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建设, 三是加大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环境保护违法成本, 坚决克服以罚代刑、提前交罚、定期交罚等一罚了事现象, 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对接, 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设立专门专业性的环境类审判业务庭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审判庭室的职能一般按照所处理案件的法律性质适用的诉讼程序进行划分, 诸如民庭、刑庭、行政庭、经济庭等。但仅从案件的法律性质划分庭室职能, 对于环境类纠纷的案件来说并不适用。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新型的法律体系, 如按照传统法律门类的划分, 环境保护法就具有跨法域的特征, 其与生俱来的综合性更给涉及环境保护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复杂性。同时, 环境保护类审判工作,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性高、审判程序复杂, 要求审判法官既具备极高的法律素养, 又要有完备的环境保护技术知识, 同时, 还应具有相当的环境保护实践经验, 这样才能够从专业和技术的角度, 做出科学而准确的评判。传统的诉讼过程与现有法官的素质, 均不利于对环境保护纠纷这一新型法律诉讼关系的有效调解。因而, 成立专门的审判法庭, 培养具有相关专业素养的法官队伍势在必行, 同时这也是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这是我国的立法的又一大飞跃, 使环境的司法保护更上一个里程碑, 我们期待着立法的不断完善, 通过立法去规制人们的行为, 从而使严重的环境问题得到改善, 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推动我国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摘要: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 法治体系不断构建的今天, 环境问题已成为关系大局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 以法律为工具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 是当前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的最佳选择。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环境保护的司法问题和原因, 结合环境立法保护机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立法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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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ttgg/2014-10/28/c_1113015330.htm.

[3]周林彬, 冯曦.我国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 200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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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法学, 2014 (6) .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第5篇

http://www.jy365.net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赖先进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

课程前言

各位同学,大家好,这次课我跟大家讲的主题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那么这个主题主要是跟大家谈我们国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历史问题或者说一个展望。为什么会选这样的一个主题呢?大家可以看可以去了解,就是刚刚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们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提出了一个重大的任务。在这个任务里面也对建设法治社会做出了部署,那么他的部署正好是我今天给大家讲的题目,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那么下面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给大家介绍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来龙去脉,第一个我想让大家了解一下,我们国家开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历程。第二要回顾一下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讲话和论述。第三那么对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内涵和问题进行一个梳理。第四结合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们国家法治社会进行的一些战略性的新部署给大家详细地介绍。第五也就是我们这次讲课的最后一个部分我想重点给大家阐述一下,我们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的一些展望。

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程

那么下面我就从第一部分开始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历程和回顾。大家知道法律、法治这个词都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古代完全提出法治、法律概念那么是比较少的,那么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成为了总书记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也是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最为丰富的一个重要部分。习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布实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那么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多个层次都阐述了,我党更加重视依靠运用法治的基本方式来治国理政。

我们大家回顾一下历史可以看出,两千多年前在世界的东方诸子百家曾经展开过一次历史上的大的辩论,在这个辩论之中有一个学派提出了早期的,中国古代社会早期的法治思想,那么就是韩非子,那么他在这个《韩非子·有度》这个文件文章中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概念。那么虽然我国在那么久远的一个历史,历史结点上提出了这个法治的一些概念,但 1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是自那以后并没有成为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一个主流思想,客观地讲。

那么法治这个概念我们是从西方引进过来的。那么如果从西方的这个历史来追溯源的话,我们可以看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希腊文明的基石,那么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得出的结论中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也就是说法治应该高于人治,法治应该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最高的方略。

那么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我们国家的古代社会里,这些朴素的法律思想不可能成为主流思想,也与今天的法治思想也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我们国家经历了几千年的这个封建社会,那么人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的方式,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创造过绚丽多彩的文明。然而随着工业社会的到来,以大工业生产、大分工、商品和贸易为特点的一个陌生人社会取代了原来的熟人社会,人的自主性个体的这个自主性大大增强,价值的判断多元化,利益关系也日益复杂,那么交易方式也是多样化,各种繁纷复杂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原来的人治国家的一种管理模式与这些需求都很难相容,难以再维系下去。因此到近代以来,我们的仁人志士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些思考。那么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革命先驱,仁人志士探索在中国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那么后来失败了,那么宋教仁也曾经发出一个感叹:不良之政府虽倒,而良政治之建设,未尝有也。

那么自我们新中国建立那一刻起,我们便把法治深深地贯彻了下来,我们国家的建设深刻地打上法治的烙印。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起草了我们国家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那么此后短短的两三年里,近100件法律法令法规得到了颁布,然而要在一个拥有几千年人治传统的一个国家实行法治非常的艰难。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断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些宝贵的探索,使国家陷入了无法无天的一个深渊。那么民主法治在当时遭到了践踏。那么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在改革开放大幕刚刚拉开的时候便洞察到,只有民主法制才能实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通过了82年宪法,制定了民法通则、刑法、民诉法、刑诉法,一大批的法律制定,得到了颁布和施行。那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这个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针。

尤其是1992年春,乔石同志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的报告中,曾经把邓小平丰富的法制理论概括为建设法制社会的思想,并认为这是一个及其重要的指导思想,那么我想这个恰好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个思想来源。这个思想来源也是最近,距离我们最近最为直接的一个思想源头。在当前,各方面的体制改革顺利推进,那么很多摸着石头过河,在治理快速发展的国家也是摸索中前行。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在我党召开十五大的时候,江泽民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任务,法治的一词由此落地,引发了国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记得当时英国的一家媒体曾经谈到,依法治国的提出是我们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那么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立法进程得到了一个明显的加快。到2010年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么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深化,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策前听证等制度,深入地推进了行政体制改革,公正司法不断提出,那么修改了三大诉讼法,扩大了警务狱务公开,司法检查公开,保障律师执业的权利。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二十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这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基本遵循。

那么正如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裴伦堡在《中国走向法治的长征》一书所写到,尽管与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是一个版本的自由民主,但中国却是在实实在在的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且法律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就是我对中国开启法治建设进程的一个回顾,从我们国家开启法治进程建设的回顾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我们国家在古代很早很久远的历史的进程中,同和西方同期提出了法治的概念。第二我们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思想、行动是源于改革开放以后。那么第三我们国家重要的进行法治社会建设重要的一个标志是,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上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新一届领导人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讲话和论述

那么第二这里我跟大家介绍一下新一届领导人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讲话和论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三个月后总书记在对当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做出的批示中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事实上我们从总书记从政的一些文章中可以看到,法治一直是总书记从政的基本理念。那么总书记在2005年左右,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对法治工作进行了具体而慎重的思考,尤其是直接提出了建设法制社会的一个构想和目标。

例如在《之江新语》的第五篇著作中,第五篇著作的名字是《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发表于2006年5月15日。他在这个文章中提出,要构建秩序良好的和谐社会,那么其实就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是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那么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了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了保障,法治为人和自然的和谐提供了制度支持,那么从这些方面那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么论述了和谐社会就是本质上就是一个法治社会。

那么在《之江新语》的第六篇文章,总书记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这篇文章发表的时间是2006年5月17日,那文章中指出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也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法治也并不体现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透彻的了解,而是努力要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精神,那么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那么以上就是总书记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论述。

那么我们也可以来了解一下,李克强总理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要求和论述,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这尤为根本,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在李克强总理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精神不仅贯通于政府的依法行政过程中,也是要贯穿于现代社会建设过程中,要贯穿于现代经济建设过程中,那么建设法治政府应该是政府今后的一个重要的任务。那么第二部分这就是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对法治政法治社会的一个论述,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治社会是新一届政府领导人进行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

三、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内涵和问题

那么第三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内涵和问题,那么为什么要给大家介绍,介绍法治社会的内涵和问题呢?由于法治社会这个概念是理论界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那么法治社会由于它概念内涵比较广,那么很多人都难以把握它的正确的概念。那么还有第二个重要方面是法治社会建设,在这个建设过程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现在学者也是莫衷一是。所以我想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些介绍,也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法治社会的内涵

1、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

第一个法治社会的一个内涵,法治社会的内涵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背景,就是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很多人都认为法治社会是一种最佳的社会体制。尤其是人们认识到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对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因而建立、完善社会法治是人们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但是究竟什么是法治,法治社会,核心内容又是什么,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认识。例如有人认为具备了完善的法律,那么就应该是法治社会,4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那么法治社会确实需要有法律的完善,但是有了法律的完善的社会就不一定是法治社会。因此我们还需要对法治社会的概念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2、法治社会的三个要素

我认为法治社会应该有以下三个要素:(1)契约社会

第一个法治社会首先要表现为契约社会,所谓契约就是人们所共识的并且以此为行为准则的共同规则,都是人们共同意愿和自身意志的体现。因而作为社会契约的最高形式的法律规范也应当是人们共同认可的结果,其形成的过程都是以民主的方式进行。正因为如此人们经常将法治社会和民主社会相联系,甚至将称之为民主法治社会,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社会。法律的形成过程和内容都反映着民意,体现着民主,是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的结果,从这点意义上来讲法律实际上就是在一个民主的产物,是公众认可并且以民主方式所选择的一个社会公共契约,即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契约。法律和民主内在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契约社会,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法治社会,那么法治首先就应该是表现为一种契约社会,那么契约是法治社会的第一个重要的要素。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个要素,法治社会是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法律一旦实施,任何人或者机构这里还包括政府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如果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这种法律体系越完善,就距离法治社会越远。因为它在破坏着我们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原则,从这一点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基础,我们在现实中必须要坚持这个原则。

据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来看,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还涉及到有多方面的问题,那么我这里给大家总结一下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要处理好强势利益集团和法律的关系。在目前多元化利益主体存在的一个社会结构里,利益集团存在是必然的,那么任何利益集团都必须要遵守法律,任何的利益集团都不能超越法律,尤其是一些存在的强势利益集团。强势利益集团既包括拥有很多财富的集团,也包括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话语权的集团,这里包括媒体。强势的利益集团往往会利用自己某些方面的力量,影响到法律的公正,那么为自身的利益来服务,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面对强势利益集团的影 5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响下,往往会得到受到一些影响和制约。因此一定要把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危及社会公平公正作为一个重要任务,加大对这些方面的一个执法监督。主要是要提高执法情况的透明度,实现一个信息的对称,因为强势利益集团影响社会公正的手段往往是一种暗箱操作,或者说一种黑箱操作,所以只有增强社会透明度才能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对法律的公正性的影响,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和不遵守法律,尤其是强势利益集团更应该如此。

第二个是要正确处理好行政权力和法律的关系。行政权力往往具有无视法律甚至破坏法律的天然优势,为什么这样讲?尤其是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官本位文化如此浓厚的一个国家,这种天然优势尤其的大,因此要坚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必须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在我国违法事件中,行政违法的比例都是非常高的,而且这种违法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以经济发展或者是所谓的民意为理由。那么现在人们对行政不作为较为关注,有各种考核指标,但是对行政不依法关注不够,甚至对那些违法性的所谓有利于经济增长的行为能够容忍甚至赞扬,那么似乎只要能带来GDP,违法也是可以的。当然这里有个有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问题,尤其是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这个问题还比较突出。例如我们国家原来宪法明文写的是我们实行计划经济的原则,因而我国在未修改宪法的这个前提下,进行了市场经济的改革和探索,那么似乎也有违法之嫌,但是这种情况往往是少数。所以我们在防范行政违法这个复杂问题上还要下很大的力气,我们应该看到大量的行政违法其背后都是为了某些个人利益,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其结果必然是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3)司法公正

第三个法治社会的要素就是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社会能否实现的基础和关键。因为所有的法律最终都要通过司法体制的监督来得到一个实现和贯彻。如果司法不能实现公正,甚至出现司法腐败,那么任何公正和完善的法律都会失效,法治社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这种条件下,法律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还成为某一个机构的帮凶,因此我们需要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要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那么尤其是要保障司法的权力的相对独立,那么公正公平的行使司法权力。

3、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

那么在分析法治社会这个概念的同时,我们想和法治社会还有三个平行的概念,包括法治政府、法治国家。那么这三个概念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我这里想给大家做一个说明。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那么法治国家主要是指整个国 6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家的公权力的法治化,那么法治政府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个法治化,法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当这三个概念在一起使用的时候,它的使用主体是存在重大差异的。

那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相互联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宏大的战略目标。

(二)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问题

那么第二我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问题,那么为了向大家梳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我这里看了不少文章。那么从我的一个了解情况来看,当前我们国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存在一些纠结和问题,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和维权意识不足存在矛盾,这是其中的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群众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却不适应法律程序上的各种限制,一方面对他人侵害自己权益的违法行为义愤填膺,但是另一方面自己却可能坦然地违法,钻法律的漏洞,那么一方面要求诉诸于法律,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的方式来维权。一方面大部分人有遇事找政府的一个惯性,那么而且诉求更加的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利的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日益降低。这反过来也会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那么这是对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纠结的描述。

1、“青天”情结比较严重,信访不信法

那么我的总结是这样的法治社会几个问题包括,第一社会上这个“青天”情结比较严重,直接地产生的现象就是信访不信法。随着时代车轮滚滚向前,我们现在进入了法治社会,那依法治国这么多年,但老百姓的“青天”情结依然非常重,似乎没有减少过。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是有体现,也的确有些恶行倚仗一些良政“青天”的拍案得到了处理和重视。即使在法治社会对这些“青天”我们应该也是尊敬和仰慕的,但是在一些个案中,恶行之所以得不到迟迟的惩处,不仅是因为恶人自身凶悍,还是因为他们的周围有一大群捂盖的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那么“青天”惩处歹徒必须要直面这些同事和好友的明枪暗箭,那么而他们凭借自己道德纲中的情操,为正义振臂一呼,从身份上来讲,虽然是一种本分之举,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典范作用。虽然“青天”的作用不可取代,“青天”的意识深入人心,但是在法治社会这个背景下依然不是一个需要大力推广的标本,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一个长期的解决问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题的一个制度化的方式和途径。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应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监督机制,任何不法行为都会自动遭到这个机制的处罚和对抗。那么这个机制不因某个结点或某个人的不同,或者是有不同的运作方式和思路,在那样的环境下我想人人都可以成为青天或者是人人都主动或被迫成为青天。正因为有这样的青天情结,导致了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现阶段基层的群众普遍存在着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老百姓作为理性人,他们之所以选择信访而不信法,从根本上来言就是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权衡得失利弊的结果,这无可厚非。老百姓不信任法院受到了传统告御状现象的影响,我们国家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面君权至上,那么这种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自古以来对惧讼、仇讼的思想,群众还缺乏法律信仰,缺少对法律的信任和崇拜,再者由于我们在封建社会里面,长期属于司法权和行政权高度合一,老百姓也习惯通过行政的这个手段来解决一些纠纷。并且古代为了避免老百姓冤苦无处可诉的情况发生,产生了直接诉讼的制度,允许老百姓直接向皇帝或者是钦差大人告御状产生了直讼制度,所以老百姓一旦遇到问题就不会选择诉讼程序,而向上一级政府上访。

当然这种信访不信法也与我们的客观的目前的环境的不完善有关系,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行政诉讼时间长,信访直接成本比较低。那么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对普法的力度有所加强,但是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老百姓但是在遇到一些纠纷矛盾的时候,选择向法院走向诉讼程序,诉诸于法律,那么会产生高昂的一个诉讼成本,那么往往这个时候会让很多老百姓望而却步。这里的高成本并非仅仅是直接体现在一个经济成本上,那么还有包括一些这个损耗,时间、精力上的损耗。那么与诉讼相比,信访的这个投入相对较低,一定程度上效率快、效果更高、影响更大,加之国家现在对不法信访欠缺有效的一个制裁措施,因此方便了信访渠道就成为了法律法院诉讼的一个替代品。第二,第二个客观原因是目前法院的案件执行比较难,诉求目的难以真正的实现,执行难问题是我们当代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共同问题。那么这也是造成了信访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问题,追溯到根本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切实利益,这应该得到一个理解。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的报道出现时,老百姓对法院也就失去了一个信任和信心。从而导致了司法权威在老百姓心目心中的这种地位大大地降低,也就有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说法,那么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老百姓会认为自己的利益根本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老百姓自然而然地会走上信访的渠道,即希望与政府来主持公道。总体而言信访不信法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出在社会老百姓的身上,而是政府和法院及社会制度建设上存在重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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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情社会

第二个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是人情社会,人情社会是我们国家社会文化的一大特点,一大传统,也是理解历史与现实的一大关键,也是我们东方和西方社会文化的一个重大的差异。为什么许多西方的规章制度法治传统到中国都变了样啊?为什么中国的关系方如此之胜导致很多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做生意会存在很多的幕后交易?为什么腐败现象这么猖獗?那么这背后的原因是很多的,我想人情社会的传统无疑在这个背后起着一个根源性的作用。

它的人情社会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人情世故,很多事情都谈人情,那么人情顾名思义就是指人的感情或者是情感,尤其是人们往往是相互的,那么也是感性的,积淀了社会关于感情应该怎样的看法。人情既是情感也是规范,人情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的这些传统在我们当前社会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隐而不彰,无处不在,在重视传统、重视民情人情的今天作用更加彰显。

第二个就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当然社会上有很多我们不可能一一认识。但认识的人对我们来说很重要,一旦有个事在这个充满竞争和资源稀缺的时代,人熟可能对自己会有帮助。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一个农民在传统社会里可能终生不出几十里路,方圆打交道的人基本上都是自己熟悉的人,因此他感到放心。

第三个人情社会的特点是关系社会,熟人社会就是一种关系社会,所有的熟人都是关系,关系对于获取资源,疏通这个制度性的一些约束获取最大的利益至关重要。但是关系双方,关系是双方的并不是单方的,即使是熟人也不一定为人所用,触犯制度是要冒风险的,即使不违规紧缺的资源也往往多人竞争未必落入己手,因此熟人社会还是要靠人情来维系。

3、人治传统

第三个方面的体现是人治传统,我们国家虽然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但是法治传统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只是处于一个建立之中,是正在进行时不是完成时。那么另一方面这种人治的传统在相当程度上也严重地存在,它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人情关系,还有一些人情传统结合在一起,使我们自己也是受到了他们深刻地影响。人治传统之所以重要,那么一方面因为我们国家很大,很多制度都存在弹性和伸缩的空间,给一些人以伸展腾挪的空间,也就是说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体制上权力比较集中,领导人手中的权力往往很大,而且责任主要对上不对下,因为其权力主要是上面赋予的,下面的监督往往留于形式,真正出了问题也有待于上面的纠正,所以个人在这个社会生活过程当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这也同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我们的信善的传统有关。西方的政治传统是一个信恶论,即首先假定人人都有七情六欲那么私心杂念,因此任何人掌权都应该进行限制以防作恶。我们国家的这个传统思想是儒家思想,那么儒家恰好是假设人性是向善的,在这种人本善的假设的条件下,这就要求统治者有无限的善,甚至是有圣贤的人格。从客观上来讲这种圣贤人格总体上显得是太高太空,难以落到实处,有时候甚至搞得很虚伪,这个与市场经济的建设背道而驰,这个是我们国家具有人治传统的一个基本的根源。以上就是我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内涵和问题的思考。四、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新部署

那么我想在这里接着第三个部分,也就是从回到我们当前那么介绍一下最新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最新部署。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0日至23日,那么在北京的京西宾馆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出席这次会议总共有199位中央委员,164位候补委员,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的同志也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的形式,就依法治国问题做出全面的部署,那么是执政党实行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探索和新实践。

那么这次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社会第一个战略部署就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那么全会要求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的一个实际出发。

那么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四中全会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来抓。那么我这里给大家梳理了一下四中全会公报上,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一些新的提法。第一个明确地提出了法律应该被信仰,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拥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的崇尚者,自觉的遵守者,坚定的捍卫者。

那么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200多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第一部婚姻法起步,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那么立法实践不断得到升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要有尊严,而不是因为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法律必须要刻在这个公民的心里,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才有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严格地执法,执法者必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的人吃到苦头。每一个准确的判例都可能会增加法律信仰的一块基石,每一次法律判例的失误都可能会成为法律信仰崩塌的链条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个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树立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的一个基本内容。第三个方面四中全会提到了依法治理,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社会各类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相规明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个四中全会指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到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沟通协商机制,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那么以上就是我对四中全会最新的一个部署的梳理。

五、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展望

那么最后的这次最后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推进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基本展望。第一我想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基层来推进中国法治社会建设,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基层是我们社会活动的主战场和主领域,国家法律贯彻执行的怎么样,民主法治建设建设的怎么样,基层应该是一个晴雨表。基层法治建设在法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份量,是法治中国建设或者是法治社会建设整体推进的一个基本环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实施,我们国家基层法治建设都得到了加强,各地法治建设进行了很多的探索。当前我们正处在改革攻歼期和深水区,各类社会矛盾叠加,经济形势错综复杂,面对一些法律制度善未完善的情况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下,必须要强化法治理念,注重从基层推进法律制度建设。

基层法治建设我想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个是法律制度要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第二个不断地总结、探索经验,那么提升法治建设的层次。基层法治建设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宪法法律的权威,以法律有效实施和群众合法诉求的有效解决为基准,不断地提高社会成员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其次要鼓励基层法治实践进行探索,对实践探索中的有益创新进行及时地推广。第三着力解决基层法治中的一个普遍走过场的一些不好的现象,那么坚持执政为民,坚守法治,秉公执法,公开公正,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

第二个展望方向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有助于带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的氛围,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它的基本前提就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遵法,不能把法治作为一种口号,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就不重要。那么不要将法治作为奢侈品,而要把它作为一个必需品,如果你老干部法律意识缺失,法制素养不高,很容易出现这种一言堂,以言代法人治的现象,严重的还会形成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第三个方面公民应该自觉地守法。对于一些法治过程建设那么有序参与,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应该要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提高信仰法律的自觉性,只有内心坚定了它的法律信仰才可能体现在行为上。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必须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必须这些法律体系必须要得到社会公民的信仰和尊重。但是大量的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真正地被群众所信仰,在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们对权利充满了信心,对法律缺乏信心,在民众心目中还没有把遵守法律看成一件光荣而崇高的事情。

更有少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法规,常常打踢边球、钻空子,有时候还被看作是具有改革精神、有魄力的一种体系。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法律,以改善民生为名义侵犯群众利益,以工作需要为名义彰显特权思想,这就是一些最好的例子。领导干部信仰法律,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牢固理念,把法律的禁止视为雷池和深渊不越一步,真正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自觉用法律的规范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领导干部信任法律必须要摈弃法律工具主义的思维。长期以来我们受到人治思维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把法律作为一种管理目标的工具,而工具是可以替代的,因此也常常出现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事实上法律不仅是解决问题的工具,而是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的理想和意志,这才是本质。当然领导干部信仰法律,也要避免信仰的误区,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是人制定的,因此用语言文字表述出来的法律,无论制定的多么完善和健全,也会存在疏漏。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第二个从公民的方面来讲,建设法治社会要健全公民自觉守法的机制。在自觉守法方面,公民要我们要增强面向公民的普法宣传,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那么进一步情况对企业管理人员,两新组织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使他们能够掌握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做到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建立的重点应该是依法治理机制,例如建立不诚信记录曝光惩戒机制使不诚信者寸步难行,认真研究依法解决法不资助问题,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秩序。深化信访制度改革,把信访问题纳入法治的轨道来解决,特别是要重视领导干部队伍守法问题,强化领导干部或者是执法人员在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的意识。

第二还是要健全公民有序参与的机制,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拥有13亿多人口,如果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等少数人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无论如何都是建成不了法治社会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了,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社会治理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民参与,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决不是关系门来办案,脱离人民群众办案,要创新工作机制扩大人民有序参与,使群众的意见有序的表达。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出发,应该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国特色的人民评审团制度,形成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司法权力、司法人员专断,使司法者不敢犯错、犯不了错,即使犯了错也能得到一个及时的纠正和处理。

第四个展望方向是培育法治文化,那么从根本上来讲文化是对社会的一个规范和制约,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长期积淀形成的,它体现了对社会法律生活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对法治社会建设起着一个无法替代的作用。那么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实现制度机制、文化的有机统一。前面几个方面我跟大家介绍的是制度机制,那么第四个方面我介绍文化方面。

就是要实现制度机制和文化的有效统一,那么就像我在前面介绍中提到的,我们国家传统中青天情结非常浓厚,历来具有厌讼,甚至耻讼的观念,现在信访不信法、法不责众的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领域,那么地方以闹维权的现象还有时发生,必须要培养一个法治文化。第二是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要发挥示范的作用,那么这里需要社会上认真地对待法律。

那么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一个人没有信仰就没有敬畏,最会为所欲为。那么人民群众一旦有了法律信仰,那么这就为我们建设法律法治社会提供了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很大的进步,但远远还没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尤其是没有全面树立起一个普遍的法制信仰。老百姓在生活中所掌握的法律,那么还不够,因此应当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和司法实践活动,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公正,从而自觉地信法守法护法。这里面要把青少年作为法治教育的百年大计来抓,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把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与掌握法律精神结合起来,塑造青少年健全公民人格,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长远的基础。

其次还要加强一个法治价值体系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将要把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实现人心大致。不仅要通过立法司法,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那么还要多方位多途径的进行价值体系建设。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主要着力基层法治体系建设,使智力通达到末梢神经,比如我们可以重新调整定位社区的法律地位,那么重塑我国社会基层的组织形态,解决最后一公里的这个失灵现象,确保国家和成员之间的传感通畅。

那么法治还需要和一个德治来进行完美的结合,这也就是自律和他律的一个关系,自律是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觉守法。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自律意识越强,法律也就越容易实行,所以我们应该要加强道德和人性教化,启迪人性,那么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现代公民群体。那么移风易俗破除到处找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等违背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现象,让人们把精力主要放到工作和事业上,牢固树立契约意识而不是身份意识,树立平等意识而不是特权意识,认真地对待权利关系和人情世故。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取得成功,那么通过法治社会建设实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三位一体建设,聪明能干的中华民族必将以崭新的面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且充满青春和活力。这就是我向大家在这次课上报告的五个方面的内容。

总结

创业环境 法治为先 第6篇

首先应当赋予“创业”一个法律定义。尽管大家对“创业”都有一个基本概念,但是这个概念是不清晰的,各有各的表述,各有各的定位,应该以法的形式予以规范,才能使我们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和正确的起点,这也是创业和创业环境法治化的基础和前提。

我认为“创业”应当是这样一个定义:“某个人自主的将自己掌握的信息、技术、资源、资金、机会等要素,利用适当的载体,创造更多的财富、价值、或实现既定目标的行为过程”。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说,权威的表达应当由立法部门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

尽管目前“创业”的法律含义并不统一或清晰,但是,关于创业和创业环境的有关问题社会各界还是广泛的关注,值得探究。

创业环境是由众多因素和环节组成的,其中人才、技术、资金是重要因素,而法治环境是影响创业环境的决定性因素。

创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归属于法治经济。创业者必须知道在创业过程中所领导的团队是否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核心技术,对该技术是否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而政府是否制定和公布了符合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是否真正严格执法,同时有效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等,以上很多方面在现实生活中还远远没有做到。

法治应当体现国家的战略要求,同时兼顾地方特色、产业分类的客观要求。比如,通过国家立法,引导创业者更多的关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

从地方特色来讲,上海具有金融和航运产业的雄厚基础,同样,现代服务业也是上海可以鼓励发展的优势产业。围绕这些优势和朝阳产业,应从人才、资金、税收等诸多方面予以立法和政策支持。从产业分类角度出发,可以更多的从人才、资金、税收等诸多方面引导对高科技、环保、健康、低能耗、高科技产业方向发展;阻止高污染、高耗能、不可持续的创业行为。

任何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这个道理已经成为人所皆知的常识,但是我们的市场并没有充分凸显人才的意义,立法对人才也没有足够的重视。我觉得首先要赋予“人才”明确的法律属性,要建立科学、合规的人才评价机制和储备机制,同时还要有风险投资意识。

近年来,许多境外、国外留学生,或在境外、国外工作的中国人,甚至境外人士和外国人,包括外国大企业、跨国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也有老板纷纷到中国创业,其中有些人获得了成功,但不少的人经营惨淡,更有一败涂地者不计其数。无论从创业者的体会还是我们自己的反省、总结,创业的起步和过程,始终无法回避国内创业环境总体问题。以我所见,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其最大的收获并不在于财富的积聚,而在于人才的积聚。问题在于,我们是否意识到这笔宝贵的财富,是否重视这些人才,是否有足够的动力推动这些人才的创业,是否有良好的制度保障这些人才在创业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否有完善的法律体制保证这些人获得应有的权益。

环境法治社会 第7篇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

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但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这些文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认识也有差异。有的认为, “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 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 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1]即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和观念形态。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 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即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2]即法治思维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思维过程。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 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原则, 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 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 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3]即法治思维是价值观。笔者认为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 即进行决策、执行和解决社会矛盾时, 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的思维判断过程。而法治方式是依据法治思维, 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从而作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辩证统一体, 法律执行者要有法治思维, 才会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法治方式是法律思维的具体应用形式, 法治思维需要外化为法治方式, 才能对治国理政发挥作用。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需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五四宪法,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轨道。但从1958年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徘徊和破坏时期。1975年宪法仅有30个条文, 而规定公民权利的条文只有2条, 并且是先规定公民的义务后规定公民的权利。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小平反复强调,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从此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党的十五大首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又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 明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基于对历史的总结反思;对现实的认真分析思考;对未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伟大中国梦的实践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对领导干部提出法治思维能力的要求是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 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自上而下不断推动的显著特征, 只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坚决反人治、反特权, 才能使依法治小康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如期实现。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我们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的指导思想、要求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吹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号角;2004年3月,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明确提出用十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使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2008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从八个方面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 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攻坚阶段;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从九个方面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 并首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 从而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联系起来。当前深化改革成为中国加快发展的最大红利和迫切要求, 但是面对如何改革, 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 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负责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 对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作用。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地方和部门首长负责制, 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水平将直接决定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法治水平的高低。[5]因此, 运用法治思维, 学习法治方式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需求。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 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 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如, 江苏省赣榆县某镇政府擅自截留农民3000多亩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镇长顾某面对记者采访时, 却理直气壮地说, “为防止村民坐吃山空”, “为群众利益, 有时需要勇气违反规定”。[6]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 要真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 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法治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美国不到3亿人口有200多万家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仅有45万多家社会组织, 并且行政化色彩较浓。村委会、居委会都行政化了, 在基层社会管理方面职能弱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不到有效执行, 村民、居民对村委会、居委会难以监督, 与县乡、民政、农牧等部门领导的法治思维能力不强有密切关系。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至上, 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各行各业、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惩治各种犯罪, 人民才能幸福, 社会才能和谐。[7]才能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才能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 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作用。

从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看,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能有效保障人民权利、回应人民诉求、满足人民期待。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过程, 就是法治精神不断养成的过程。而法治精神是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为基础, 以保障权利为核心, 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价值体系。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培养

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但“法治思维”不是与生俱来的, 是后天经过勤奋学习实践获得的。因此, 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实践的过程。

(一) 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政为民、权力制约等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 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思维习惯中养成运用法治价值来进行思考的习惯, “法治方式”则注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如果不能养成“法治思维”, 就不可能在实践中准确有效地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8]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首先就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领导干部了解法律、理解法律, 不断增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 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培训课程, 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 使其重点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在行使权力时考虑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 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考虑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其次, 要引导领导干部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时, 要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办事, 防止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 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再次, 在运用多种思维方式时, 坚持以法治思维方式为基本方式。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行政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 使决策实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 要建立以法治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官员的执政行为

针对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重视提拔使用法治观念强、法律素养好的优秀干部。通过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 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9]

(三) 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仅仅依靠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是难以持久的, 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的良好外部环境。一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不受制约和限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 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对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 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 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促使领导干部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二是深化改革, 限制权力。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控制权力, 保障权利, 防止权力滥用。认真落实和执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权为民所赋意味着法律每明确一项公民权利, 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

法律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 不对人民的全部社会权利予以落实和保障, 就会成为少数人政治游戏的特权和人治的强力工具;而民主, 不以法治为其根本形式, 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制, 民主就徒具形式。只有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 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民主, 才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百年追求的法治梦才会实现。

摘要: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论述非常丰富, 有不少亮点和新意, 特别是在法治建设路径方面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新思路和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今后不断发展的方向,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思维,一体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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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J].湖南社会科学, 2012 (4) .

[3]胡远宏.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N].法制日报, 2013-04-0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 (第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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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 2013-01-22.

论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第8篇

1.1 共同的法治基础。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二者有着共同的前提, 即法律的统治, 也即政府与社会都要服从法律的权威。法治是二者共同的基础, 它不仅要求政府要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也要求全社会的普遍守法与服从法律的意志。这样, 建设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都必须坚持法律是判断是非的准绳, 法律是解决争端的根据。必须树立司法的权威, 进而形成法律的秩序, 在正确的法律程序指引下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 这一方略是建立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最高目标和基本动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首当其冲就是要建立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 一个法治政府,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法治环境, 努力营造出全社会普遍守法, 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治统一, 促进法治发展与法治进步的良好局面, 进而形成一个人人依法办事, 人人依法维权的法治社会。

1.2 共同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

在我国, 共产党的领导是建立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政治保证。只有不断巩固执政党地位, 才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立于不败之地。中国共产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执政党,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党要能够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共同前进、同甘共苦, 能够领导全党和人民群众对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监督, 依靠群众和人民代表大会、依靠社会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 监督政府行使权力, 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特别是领导干部, 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在党的领导下顺利实现。根据我国的宪法, 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以及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 进一步在实践上强化了这一观念, 为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力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切其他国家权力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 对人大负责, 受人大监督”。可见, 人民的权力与利益, 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力量之源。

1.3 共同的理论支撑和价值指向。

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这一思想为建立我国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支撑和价值指向。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指出, 这一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认真贯彻这一基本要求, 必须坚持把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归宿。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共同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认为, 国家和法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 法律及其运行从根本上都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则是代表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权力本质上属于人民, 这种权力性质决定了国家和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法律过程中首先是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 切实保障人民和各项权利和利益。

2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区别

2.1 基本标准不同。

法治政府的最基本的标准是政府的合法性问题, 即政府权力产生的合法性、组织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 以及责任的法定性。法治的政府要求政府完全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 不仅政府的上下级之间, 政府的横向部门之间, 而且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清楚的, 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政府不但依法享有权力, 依法行使权力, 也要依法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法治的政府既是依法办事的政府, 也是依法问责的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准是全社会在法治状态下有效地良性运作, 即形成了一个存在法律秩序的社会。在法治社会里, 利益的分配, 资源的安排, 财富的占有, 争端的解决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制度和程序, 人们相信和善用法律, 全社会形成了法律的权威, 排除了个人化权威、宗教权威甚至是道德权威的影响, 普遍的法律准绳是衡量是非的根据。特别是权力也只有在法律的支持下才是正当的, 否则就会受到限制。由于法治社会排除了特权, 实现了真正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与自由, 这样的社会是离正义最为接近、正义实现最有效率的社会。当然, 在法治社会中, 法治政府是一个内在的指标, 政府首先是法治的, 否则全社会的法治就难以实现。

2.2 原则与重心不同。

法治政府强调对政府的法治化, 即其基本范围局限于政府, 也就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其核心内容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可见, 限制权力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原则。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的基本原因是因为政府掌握的行政权力有着先天的易扩张性, 通过法治途径明确行政权力的界限, 规制政府的行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 改变政府对企业、对社会过分干预的情况, 促进政企分开、政府与社会分开, 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法治政府模式, 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实现“权利本位”的市场经济, 并以法律约束政府的权力, 实现政府与社会在法治条件下的良性互动。法治社会的原则与重心在于维权。所谓维权, 就是通过法律维护公民与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和利益, 政府的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应只是消极恪守法定界限, 也要积极地为人民、为社会提供安全、良好的服务环境和社会条件。现代的法治观念对于政府的要求是“服务型”政府, 是“维权型”政府, 政府的宗旨应是以“以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 而不是“警察式政府”。这样, 法治社会下的政府职能就应当朝着便民、利民和为民方面发展, 政府就应因此加强勤政与廉政意识, 依法治理贪污受贿与腐败行为, 改变官僚主义的思想作风, 抵制战利品种不正之风的影响, 使人民的政府为人民。

2.3 治理对象不同。

根据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既然政府的权力是依法产生的, 那么, 政府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政府是法治政府的根本标志。要使政府变为责任政府, 就要首先解决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的归责问题。所谓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归责制度, 就是对于重大行政事故和行政违法行为, 追究主要政府行政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法治社会中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体都是法治的对象, 强调全社会的普遍守法和依法办事。为了达到这一目标, 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的普遍的、统一的法律秩序的形成, 良好的法律程序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养成等等。在法治社会下,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威, 司法为正义提供最终的解决途径。当然, 法治社会并不排斥法治政府, 政府也是法治社会的对象之一。因此, 在法治社会下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体制, 树立司法权威, 实现司法独立, 是保证法治社会各种主体依法办事、普遍守法的前提。

2.4 历史命运不同。

虽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经阶段, 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任务, 但是二者在历史发展与最终的历史命运上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法治国家建立初期,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历史任务是重合的, 建立法治政府的同时, 也要建构相应的法治社会, 二者不可分离。但由于权力的易扩张性决定了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建设法治的政府, 以防止权力滥用和对社会利益造成侵犯, 因而政府的法治就成为这一时期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和国家的一般原理, 国家与阶级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总会消亡, 因此, 法治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任务就会发生相应的转化, 由法治政府的历史性任务转化为法治社会, 从而使法治社会成为最重要的任务。因而在更高的历史阶段上, 法治社会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但无论哪个阶段, 法治的主体并没有发生转化, 依然要依靠人民的力量, 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来达到这一目的。

摘要: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立都是必须的, 在法治建设初期, 法治政府是首要的实现法治国家的核心任务, 也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在法治国家的高级阶段, 法治社会是首要目标和根本任务。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 法治政府最终将被法治社会所取代, 一个良好有序的法治社会将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新形式。

环境法治社会 第9篇

关键词:法治社会,全民,法治观念

建设法治社会主要目标是整体提升公众法治观念,对促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作用。总而言之,在法治社会中,提高公众的法治观念存在很多发展的空间,普法工作必须在各种方面进行完善。下文为在法治社会背景下所出现的法治问题给出有关方法,希望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参考。

一、公众法治观念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责任观念不受重视

法治的所有意义不仅仅只有依法维权,当前公众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但是绝大部分是单方面注重维权,在公众遇到维权困难时,通常都把法律当作是工具,隐藏对自身不利的观点,公众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宣扬过激的思维,导致不重视责任观念。

(二)没有着重监管最需看重守法的执法人员

法律是面对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进行法律教育方面,注重执法人员守法的作用比勒令公众守法的作用要大得多,很大一部分公众提出执法人员不守法的问题,需加强他们对法律的认识,让执法者不再犯法,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执法公平。

(三)当前普法的形式存在不足

基层的普法模式不合理,机制不规范,有些基层单位和人员自顾自地宣传,不考虑群众的需要,普法工作有些只是应付检查,跟风,流于形式,效果平平。媒体平台是传递法治信息的主要方式,但是有些媒体为提升观看率,着重于悬疑,刺激的离奇案件,隐藏主要目标。特别是对有关案情过程的详细描述,公众从中得不到维护自身权利的方法,更有一部分人从中了解怎样逃避法律,普法形式存在很大不足。

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策略

(一)促进整个社会建立全面的法治观念

普法宣传要注重全社会全方位法治观念的培养,作为法治社会建设中占有基础地位的公众,公众在需要权利维护的时候,必须增强责任理念。在宣传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注重法律权利和责任的平等,不管是执法人员还是公众,都必须加强法律观念与责任意识。尤其是执法人员,如果其不遵守法律,在公众的法治教育中会产生不利影响,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不利作用。因为媒体成为当前法律传播的主要方式,所以必须全面利用媒体将法律意识培植到公众以及社会中去。

(二)多方面的社会整治和公众法治观念的全面提升相互联系

广大公众在构建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所以,想要对社会进行高效的治理,一定得依赖于公众。多方面的社会治理着重社会主导的自身控制能力。想要提升社会治理的法制化局面,确保不同社会主体的自身控制一定得构建在广大公众科学合理的法治思维构建基本中,不然自身的控制必定会与法治相脱轨。与此相关,利用提升整个社会主导参加法治事业过程的主动性,推进公众法治理念的合理性,整体性。广大公众参加治理时,利用自身的控制,有利于提升法治的效率与思维。

(三)促进城乡法律服务的平等,建立完整的法律服务

构建法律服务体系必须依据当前形式,全面涵盖城乡的公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必须减小城乡法律服务的差别,面对经济相比较弱的西北部以及乡村地域的律师人数少,专业知识不充足的状况,需要探究促进城乡法律服务的共同发展。加强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准,提升律师职业品质,对评估法治发展情况具有重要作用。调查分析表明,绝大部分的农村人群对律师的认识不够全面,通常会产生差异,遭遇轻微问题不能合理的认识律师以及基层法律人员的结论,还有部分人员觉得律师是个不正当的职业,所以,必须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准与职业认知,从而提升律师在公众心里的地位,转变对其的看法,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四)建立与完善依法维权与调节争论制度

所有级别的政府与执法人员必须贯彻完善信访变化政策,依据法律讲涉法以及涉诉的信访归类到诉讼途径中去,从而使得所有利用不科学、不正确手段获取的权利与利益不能获得维护,促进公众建立正确合理的依法维权形式。解决争吵问题不是法治社会的主要目的,在于注重所有争论的消除必须科学守法,不仅确保公众的问题、困难的立刻消除,同时也确保消除问题的方法遵守法规。拒绝过往解决问题的形式,不但要建立领导消除矛盾的法治理念,还要建立公众找寻法律援助的法治观念。

三、结语

为了促进公众依法维权的法律理念获得建立与完善,必须利用不同的规则与体系作为屏障,必须随着法律体系改革的助力以及法律独立的保护与建立具有威信的法律;政府部门与法律相关部门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提升政府与法律的威信。执法人员在进行问题处理中,必须利用法治的理念与方法,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公平对待,从而能够达到普法效果,促进形成社会全面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相信法律的和谐现象,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参考文献

[1]徐良.李德强.法治社会背景下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策略[J].文化学刊,2015,07(07):144-146.

环境法治社会 第10篇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

中国近代以来的现代法治发展已经百年之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已有60多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认这一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中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部署,在未来5年中,将加强执政党建设,继续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依法治国理政、依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在立法上将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行政上,将强化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在司法上,将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强化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在守法上,将努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客观现实必然会提出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

依法治国要得以全面推进,必须在谋划工作时运用法治思维。在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治思维。第一,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思维。法律具有崇高的地位,必须牢记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把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上加以尊崇,自觉遵从法律,服从法律。第二,必须具有法律程序思维。程序本身就十分重要,不以规则不成方圆。但中国历史上法律程序观念淡漠,因此在当今中国特别强化程序意识就具有独特意义。法定程序必须遵从,不可或缺与遗漏,必须步步到位,全面落实。第三,必须具有法律平等思维。要自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以待人,平等以律己,不耍特权,不谋求法外利益。任何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承担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也不能被歧视。第四,必须具有权力制约思维。制度上要为依法用权提供法律制度,推进依法用权。权力拥有者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第五,必须具有法律责任思维。用法律责任机制倒逼严格执法和普遍守法。法律责任意识中包括对失职责任与渎职责任的认识。任何失职或渎职的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法律责任思维,就能够更好地自觉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要得以全面推进,必须在处理问题时运用法治方式。各级领导干部随时都可能遇到各种亟须解决的问题。对于各种问题的解决,都可能作出方式上的选择,所有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法治要求,而不能违背法律、破坏法治。首先,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才可能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在一个法制完备的国家或社会之中,对许多问题的解决,法律除了具有实体规定之外,都有程序要求。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就首先要依照法定程序来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其次,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才可能得到当事人和相关主体的认同。当事人之间要协调某种法律关系,或者要解决某种矛盾纠纷,都必须具有某种共同认可的制度规则和解决机制。只有这种规则和机制都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才可能得到各方当事人的拥护与支持,才可能息讼罢访,彻底化解或者消除矛盾纠纷。法治能提供那种共同认可的规则和机制。再次,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问题才可能被彻底解决。既要解决问题,又要不留后遗症,使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法解决。否则不断地上诉、申诉、上访、控告就会随之而来,反而会占用我们更多的时间,使国家和社会支付更大的成本。最后,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领导干部才能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有许多领导干部解决矛盾纠纷的出发点和目的追求都是好的,但方式违法,结果事与愿违。不但问题解决不了,甚至还将自己置于了违法境地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实在令人扼腕叹息。为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我们必须学会并很好地运用法治方式。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不同于历史上的情形。因为,我们所面对的经济是市场经济,所面对的社会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都从不同方面提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

从市场经济来看,它是法治经济。其一,市场经济的体制需要法律来确立。经济体制是一国经济运行模式的制度性概括。采用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方式来加以确立。我国经历了漫长的试错过程,最终才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我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其二,市场经济的规则需要法治来提供。市场经济中各种法律行为都需要法律调控,各种法律关系都需要法律调整。面对纷繁的市场经济,必须由国家提供一套完备的行为规范来引导市场经济中人们的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其三,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治来确认。市场经济主体是市场经济中最具有活力的元素,它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实践者,是市场经济运行中最首要、最重要的因素。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多元的,多元的主体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具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法律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其四,市场经济的纠纷需要法治来解决。在市场经济中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有时甚至会有大量的经济纠纷发生。如果能够及时解决,经济就不会因此而受到阻碍,甚至会因此而得到更好地发展。法律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最为有效的司法手段。事实上,在一切纠纷解决机制都失效之后,法律将是最迫不得已而且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手段。其五,市场经济的成果需要法治来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这些成就一旦获得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为其继续发展提供新的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法治化的保障。对合法者予以保护,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是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重大作用和重要使命。运用正确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不二选择。

从现代社会来看,现代社会理应是法治社会,内容十分广泛。要建设法治社会,首先,必须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社会管理对于任何社会都是必需的。没有社会管理,就无法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管理主要由政府来担负和完成,政府管理行为必须纳入法律制度中加以统一。严格依法管理,切实执行法律,也就是依法行政,使之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构成部分。实现政府对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须实现社会自治的法治化。社会总是需要自治的,凡是社会能够自治的,政府权力所不能及的领域,都应该交由社会自治。良好的社会自治是和谐社会的构成部分和基本要求,也是保障社会自由和保持社会活力的必然要求。社会自治的组织、方式、行为都是极其多样的。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既保障个体自由而又井然有序。这样的自治社会,只有依赖法治才能得以建立并良好运用。再次,必须实现社会行为的法治化。行为是特定主体与他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联系、进行沟通的桥梁。每个人、每个组织的行为都具有社会意义,都会对他人或者公众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这些社会行为,虽然并不一定都由法律来规范,但是都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不得违背法律。否则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必须实现社会秩序的法治化。自从人类进入法律社会以来,良好的社会秩序首先就是良好的法律秩序。将社会秩序法治化,使社会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是保障人们安全、自由的最基本需求。法治是维系现代社会秩序的必须。

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交汇,必然更加明确而强烈地呼唤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作为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现代社会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的双重要求下,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可能使经济社会获得应有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正是对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双重法治需求的积极回应。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领导干部都应当具有的法治能力

法治能力由具有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两个方面能力构成,包括特定主体对法治思维素养的具备和对法治方式的选择。法治能力要求相应主体,一是要具有法治思维,二是要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应该是一定主体常备的思维模式,它是指运用法律的原则、精神、制度、规范来进行分析、判断、推理,最终做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文化思维、道德思维等并列。它不取代其他思维模式,但其必不可少。领导干部在具有其他思维模式的时候,不可缺少法治思维这一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应该是常备的素养,不可能临时具有。但是法治方式却是可以面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选择的。法治方式很多,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人们可以运用相互协商来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来解决,还可以申请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些方式都可能解决矛盾纠纷,都是选项,但具体选择什么,当然是基于各自不同的情况,由相应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这就是法治方式的可选择性。不同方式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法律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状况和法律后果情形,因此如何选择最好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就成为相应主体法治能力的体现。

法治能力的培养日益成为全社会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在现代社会,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该具有一定的法治能力。至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不具备应有的法治能力,就无法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和使命。法治思维能力,是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构成部分。要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重要力量;要建设法治国家,领导干部是坚强的支柱。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提升自己的法治思维能力。领导干部在立法、执法、司法乃至各种社会组织中担负领导重任。在立法上,担负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任;在执法上,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司法上,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上感受到公平正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的领导干部必须提升自己的法治能力,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在各种社会组织的领导干部,同样必须具有相应的法治能力。依法办事、普遍守法,已经成为对每一个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要求,也必然要求领导干部自觉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法治能力。这就为我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将法学课程的设置与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提升结合起来,使领导干部因接受培训而使其法治能力得到提高,能够很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完成自己的领导工作。

法治在根本上是依法治权,落实到领导干部身上就是依法治官。但是法治并不仅仅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社会,法治最伟大的力量在人民。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法治的建设者和实践者。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否依法办事,能否自觉服从法律,是一个社会能否法治化的最终决定因素。因此,作为一般的社会成员,要很好地从事社会活动,参与社会生活,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法治能力。没有这样的能力,作为公民自己的活动能力、法治水平也会受限。法治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的任务,也是法治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要求。法治能力是一个公民在法治社会中依法办事、享受权利、幸福生活的必须。这也为我们普遍的社会文化建设提出了要求,必须将公众的法治能力的培养作为其重要内容加以强化。

公民社会与法治管理 第11篇

卢汉龙研究员:谢谢!确实是这样的,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关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特别强调了法治保障。报告中要求,必须加快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具体而言,是“四个加快”,即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一表述,和中共十七大报告相比,增加了“法治保障”的表述;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线型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管理领域内新的要求,值得我们深入地分析和研究。首先要正确理解社会建设,而加强社会建设的核心则是加快建设“社会”。

根据中共中央的要求,地方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如何心中有“社会”是十分重要的。“社会”不但是管理和服务的对象,而且是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主体。以上海为例,2008年上海市委和市政府在对社会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调研后明确了社区、社团以及各类公益服务性组织本身就是社会建设主体的思想。在深化配套改革中明确,政府必须简政放权,政府的职能和建制,该强化的要强化,该弱化的要弱化,该淡化的要淡化。政府要主动让出空间,使民间组织、非营利机构和社会力量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近年来,上海市委、市人大和政协建立了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社区联络制度,直接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上海市民政部门围绕着“社区”,“社团”,“社会工作”的“三社”领域创新思路,培育社会。上海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大对社区居委会的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居委会直选的范围,培养民主习惯。现在每三年的居委会选举工作已日益成熟,基层社会的自治正在依法得到履行,形成了政社合作的新局面。

建设社会还包括积极利用和发动社会性的机制来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管理问题。最值得一提就是上海在解决旧城改造和土地储备中居民动拆迁问题中的创新探索。2009年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海在充分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旧城改造动拆迁工作实行新的政策。新政策积极面对城市经济与建设中多元主体的变化,注意利用社会性机制对规划改造地块实施了新的运行模式。它要求所有改造项目需要通过两次征询地块居民业主(或租赁人)的意见。第一次是征询愿意不愿意对本地块实施动迁改造,第二次是是否同意对本户居民动迁的补偿方案。两次征询意见如果达不到一定比例的(第一次是90%以上,第二次是67%以上;2012年开始第二次征询同意率需要达到85%)该地块的改造就不能进行。同时要求组建包括有居民代表在内的动拆迁委员会,严格依法据规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方案,尽量扩大就地安置(回搬本区)的比例,全部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公开,并引入第三方(如本区人大代表)监督,全程政策口径保持一致等等。新政配合了电子信息管理的方式,实行至今效果明显:钉子户漫天要价的少了,动拆迁成本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心平气顺,矛盾减少,还相互做工作。它充分应对了新出现的各种“社会”力量和诉求,保证了公众参与城市改造,分享城市建设成果的权利。同时它也调动了社会力量和社会机制来处理动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上海动拆迁新政的各种做法得到国家建设部的高度肯定。这是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民生改善有机结合起来的做法,也体现了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需要心中有“社会”,并以建设“社会”为核心抓手的道理。正是考验了我党在新发展阶段里的执政能力和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记者:您如何看待现代公民社会建设中,法治管理的作用?

卢汉龙研究员:从国际发展的经验看,经济的市场化转型必然形成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公民社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法律制度来保障,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公民社会。实现科学管理的中国公民社会,需要在中国特有的国家和社会框架里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公民社会的理论研究和非政府、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发展确实会对我国当前的意识形态和管理格局形成挑战,但是不能从影响意识形态安全的角度去理解,而需要从它将充实和创新我国政治意识形态和法治理论发展的积极方面去思考,以此来推动我国公共政策的改革和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完善。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加入WTO标志着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得到基本确立,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这意味着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管理也正在法制的条件下坚定地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以后也引起了人们对中国“公民社会”是否正在渐此形成的关注。“公民社会”本是来自西方社会的理论概念,指的是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看上去它和强制性的法治意义似乎相悖,但是它代表了对不同层面公共利益的诉求,用组织化的方式来谋求其社会的实现,本身就是法制建设和法治实现的一个内生性的力量,不容忽视。所以中国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法治作用的问题,我想关于公民社会的建设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

记者:您提到公民社会是来自西方社会的理论概念,是否能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适用?

卢汉龙研究员:其实,现代“公民社會”理论是来自于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传统的。现在翻译为“公民社会”的civil society一词本意具有“文明社会”的含义,也可以理解为公民组织。它的中文有过三种翻译:“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每一种表述均意味着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认识。这种多意的对译正是反映了西方civil society的概念发展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它是不同历史阶段对“文明”演进(civilization)的理解,其中马克思的社会理论贡献不容忽视。在中国采取何种表述也正是反映了我们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处于哪一种发展的阶段和认识状态之中。

第一种译法是把civil society翻译成“民间社会”,其语意背景反映了传统社会里对国家与社会的对应关系,一边是代表皇权的“官府”,另一边对应于草民百姓的“民间”。这是用“官”本位的立场来辨认civil society。我们注意到“民间社会”的说法在历史学界使用比较频繁,尤其是在明清史研究中。这是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的出现引发出了对“民间社会”探讨的兴趣。这也正反映了这个概念对近现代以前官民历史研究的适用性。很遗憾,至今我国官方表达和政府文件中依然大量使用“民间”一词来指称“社会”,国家民政部也用“民间组织”来定义社会自发组织的社团,并设有“民间组织管理局”。这从某种角度反映了我国官本位的管理格局根深蒂固,把“社会”视作民间“江湖”,中国政治文明的程度还不够发达。

civil society的第二种译法是“市民社会”,这是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开始使用的概念,反映工业化前期国家与社会的对应关系——工业化和城乡对应产生的“市民”以及资产阶级兴起时期的说法。在西方近代史中,“市民”相对于“贵族”和“僧侣”,属于第三阶级。在马克思著作中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其中最重要的含义是把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性组织来认识。马克思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发展内在要求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活动摆脱政治国家的干预和强制,成为政治领域之外的自主的经济活动领域,并建立自主的社会组织,由此市民社会成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现实存在。我们注意到,正因如此“市民社会”的概念在马克思著作中几乎被认为等同于资产阶级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一直影响着我们对现代意義civil society的“公民社会”的认识。

civil society的第三种译法是“公民社会”,这实际上是由于20世纪以来的市场经济制度深化发展到了社会制度层面,即出现了所谓的“社会大转型”的结果。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不断协调和博弈过程中,尤其是在上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以后,民主政治的方式和现代政府制度的完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越来越体现为法制“公民”与现代“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也就是工业化成熟时代和现代宪政国体下的国家与社会的对应关系——具有法律地位的公民和依法选举形成的宪政政府的说法。显然,“公民社会”应当是最确切地表述当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概念。

所以,如果用civil society的概念来解读当今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的话,中国目前是处于“民间社会”迈向“市民社会”的过渡时期,即从传统的以农业经济为主的中国特色“政社合一”的政治国家走向工业社会政社分离阶段。而促成这个变化的是市场经济制度在中国得到确立,一个独立的、游离于政府之外的“市民”正在自主组织社会化起来。然而,作为后发展国家和现代社会主义国家,在时空迅速压缩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时期,同时也已具备现代法制、“公民”和现代民主政治的概念和构架,但是一切尚在发展和不确定之中,并注入了众多具有不变性的中国人文元素。我主张用“公民社会”概念来指称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尽管它们可能还不成熟。所以,对中国公民社会和社会组织的理解既要有历史感,也要对中国当前的走向有现实感。

记者:如果说,市场经济、市场化就意味着法制,那您如何评价公民社会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卢汉龙研究员:我想说的是,市场化催生了现代法律制度体系,而真正要实现社会的法治管理,须臾离不开公民社会。

在现代化发展中,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是同步发展的。我们一直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就是说市场经济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需要有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证。道理很明显,市场制度是在分工的社会里发展起来的,社会分工越细,越是需要通过市场来交换产品和配置资源。而市场机制的原理就是依靠每一个个体的理性盘算来取得整体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使一个分工复杂的经济过程得到最有效率的运行。对于个体“理性”而言,它的天性是追逐个体的利益,所谓的理性盘算首先就是要在交换中取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符合“人性”正是因为它遵循着人类动物本性中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但由此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它的残酷性。

由于人类并不是一个光靠动物本能生存的物种。人类是有“习得”能力的高等生命体。这就是它的社会性。“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类在长期共同发展中习得形成的社会性制度。市场经济需要契约精神和法律制度就是人类社会性习得的结果,也是人类走出“丛林”,达到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

虽然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和政治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来已久,但是现代法律制度是和科学理性、民主政治结合在一起成长的。所以它和以前的“家规”、“皇法”(即由皇权制定的国法)不同,是建立在公众需求,民主协商和社会监督基础上的制度设置。

上世纪90年代初,在邓小平两次“南巡”调查和讲话的推动下,1992年的中共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要发挥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经济活动中真正的主体。随即就在199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具有现代商法意义的《公司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制成果。它昭示着我国开始进入一个和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治时代。我们开始用现代法律体系来规范经济与社会活动,而不是光靠内部传达的红头文件。接着,我们又出台了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完善了合同法制度。确立了一系列国家适度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制度,如《中央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各种税法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001年,经过了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谈判努力,我国被正式接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意味着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取得决定性成功。一个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得以基本确立。法制的建设也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生活领域。

中国实行市场化制度改革以后,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社会分化加剧:即资源分散化,利益多元化、需求多样化。国家和政府掌握和控制几乎所有资源的现象已经不再,社会变得越来越有资源;原来一体化的社会利益现在也变得越来越多元。需求的多样性也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富裕的情况下呈现出来,不仅弱势者有求得帮助的需要,也有“强势者”和“有识之士”希望帮助别人和帮助社会的需要。多元主体的社会必然会形成马克思当年所分析的“市民社会”。在今天,一个和国家与政府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形成。这已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而且正是公民社会才是保证我们能正确掌握和使用法律制度,达到有效法治的社会管理。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没有以公民社会为基础,法制可能成为暴政的工具,或是无法得到很好实施与执行的“花架子”。

公民社会存在的主要形式是社会组织,一般也称为是“非政府组织”(NGO)。中国社会历来具有“官为民做主”的治理文化。在中文语意背景下?,“非政府”也就有了“反政府”的隐喻,具有挑战政府,向政府争夺资源和摆脱政府控制的敏感性。这可以被认为是中国至今继续使用含义比较传统的“民间组织”而不使用“非政府组织”提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人们对实际发生的情况却不能闭目无视:经济体制改革和多年来的对外开放,事实上改变了这种资源结构的状况,也势必造成不同群体的利益重组和社会表達。一个类似于西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界定的“市民社会”的兴起具有了物质的基础。而且20多年来的对外开放,在现代文明思想的推动下,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政府”的理念也正在成为政府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法制正在成为调适和解决各种利益关系的一种主要的社会设置。国家治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也连带起公民意识的觉醒,以及公民权利日益受到尊重。所有这些深刻的社会变革都在促使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越来越具有了现代性的特征,中国的意识形态也需要面临改变。

我们需要从社会现代化转型的意义上来理解中国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以及它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关系。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接受“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并且公认这是现代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乃是基于对现代国家(政府)和社会(公民)之间关系的以下三点共识:

首先,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政府只是来自于社会不同力量的公共选择。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是民众自愿组成的,所以它具有高于政府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基础。几乎所有文明国家均在《宪法》中赋予公民“结社”的权利。

其次,现代政府不是一个“全能”的政府,政府依据公共财政只能满足于最一般、最基本的公共需求。而且政府的科层制度具有先天的、难以克服的反应能力迟缓和运作成本较大、效率相对不足的弱点。在成熟的市场体制下,政府管理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奢侈品”,是一种不得不而为之的最后“选择”。

最后,各种分散且不同的社会资源具有进一步整合并发挥它们作用的需要。人们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来表达不同群体的需求和对公共事务的关注,以实现更高层面上的需求满足。

根据公民社会的理论,公民社会的构成来自于市场私人领域扩大为公共领域,然后以社会组织的形态为载体。公民社会的精神内核是一系列基本的社会价值和原则,也构成了公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是人本主义。它强调人的尊严和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人性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平等性,认为国家和公民社会都应以保护和增进公民权利和利益为旨归。公民社会强调个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多元化,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提倡包容、妥协、互惠与合作精神。公民社会强调和坚持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开性和开放性,这是公众参与公共活动的重要前提,也是公民社会对政府的要求。公民社会理论也强调和倡导公民个人或公民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认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社会论者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内部事务的随意干涉,强调要从法律上划定国家权力和国家行动的边界,确保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使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这也就意味着公民社会从根本上强调了法治原则。

以上这些基本价值形成了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以契约精神为基础,集中体现为四大“公民精神”: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也就是“公民性”。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建立,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间交流的扩大和全球化的融入,都在使中国社会的这种“公民精神”得到培育和发扬。法律制度是强制性协调社会关系的,所以它的制定必须要有利益相关方的组织或代表参加。而法律一旦形成,它的遵守与执行、监督与维护也同样须臾离不开公民社会。而且,公民社会还能避免单纯依赖法制来治理的不足,它能动员道德的、风俗习惯、人情世故的各种机制达到综合治理的目标。即便是在司法领域,引入公民社会的机制来处理法律问题同样得到应用,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就是很好的例子。而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行难的问题也正是暴露出我国的法治从立法开始的每个程序方面均缺少公民社会的支持。

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市场制度伴生了现代法律制度和公民社会,只有以公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制度才能起到依法管理,实现法治社会的境界。

记者:看来,公民社会与法治管理之间有着密切的辩证关系,那么,卢老师您怎么看待公民社会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卢汉龙研究员:好的,据我所知,中共中央于2011年7月,决定将原来政法委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这是中共中央在倡导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中的一个重要的顶层设计。我认为这得自于中共中央认识到两点:一是在新的发展条件下社会管理已经不能仅局限于传统所指的是“社会治安”和“维稳”工作,需要以服务为本,从源头抓起、从基础抓起;二是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治安方面所形成的“综合治理”的思想和方法又是很宝贵的经验,需要推广延伸到整个社会的科学管理中去。这是两条十分重要的概念突破和顶层安排,需要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得到体现。但是近一年下来,各地的组织更名工作基本都已完成,但是实际的从“治安管理”到“社会管理”,从“政法”工作为主到“综合治理”的转型依然缺乏头绪和有效的探索。其中对公民社会发展的意识形态瓶颈未能得到突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当代国际公共管理理论注重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认为政府需要从传统的“统治”社会转向和多元主体的社会合作“治理”,寻求“善治”。在一个善治结构中政府要从“划桨人”角色转变为“掌舵人”。近些年来,中央反复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新格局。十八大报告中更是在后面加了“法治保障”四个字。而且把原来16个字“新格局”的提法,上升为“加快形成”这20个字的“社会管理体系”这就充分显示了法治和管理之间的关系。这正是符合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善治”结构的新思路。现在的“社会”已经不再是计划体制时代依附于政府的“下级”各部门,现在的“公众”也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群众”和“老百姓”。而对于多元主体的治理格局,必须要有法治保障,否则就会各行其是的乱套。

社会体现为一种公共性的存在,管理社会就是管理扩大了的私人领域。在中国我们不能排除强有力的国家和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但是我们也相信现代文明同时需要有开明的“家长”和有能力的“孩子”。当社会变得有资源、有利益、有需求的同时,其实也会变得有自我管理的能力。中国社会不乏自治的传统和民间能力,现在我们迫切需要的是结束传统和计划时代延续下来的“父母官”情节,实实在在地做好现代责任政府的社会公仆角色。

现在我们谈“综合治理”,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党政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大联勤和大合作。其实这只是党政内部的联合行动,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治理”。新公共管理的善治理论和中央提出的党、政、社会、公众的管理新格局本质上是要走出党政系统内部协调的套路,建构一个综合性的“治理结构”,让不同的主体分担责任、共享信息,以各自不同的组织目标和运行机制来一起努力,最终达成一个问题的解决。

综合治理也意味着社会主义的法治管理需要和其他社会制度:如宗教、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家庭、教育等不同社会制度的设置结合起来,深入到整个公民社会的成长、建设、管理之中。作为新的一种社会转型趋势,政府和社会部门要形成一种合作的关系。对于像社会建设和公共社会管理的众多领域,比如社区建设、社会事务管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领域都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建立起合作共治关系。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的成长是政府瘦身的前提和良药,也是社会和谐的黏合剂,创新服务的催化剂。

现在我们面对的是有分散资源、不同权利、各種需求的多元社会和越来越具有公民意识的社会大众。社会是需要组织起来的,所以“社会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建设“社会”,要使具有不同资源、不同利益、不同需求的人们形成不同的社会组织,进行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党政部门和全社会要一起来共建我们的社会,培养新时代的公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

党组织和党员要在不同社会组织中发挥引领作用,把党的执政基础扎根于社会。政府则要和社会组织以及社会服务机构保持相对距离,发挥它们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不同机制的作用。政社合作共建的第一步需要政府从行政全覆盖的社会领域逐步淡出,要像上世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新经济领域(民营和合资企业等)的发展一样,让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中成长起来,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制,而是通过自下而上的互惠机制来实现组织的宗旨,服务于公众与社会,共享繁荣与和谐。

所以,我认为在深化改革、创新管理的大趋势中,我们需要以二十年前邓小平的雄才大略,实事求是地看到市场经济制度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有效制度,坚持改革开放,搁置关于“市场经济”姓“资”还是姓“社”的意识形态争议,解放思想,大胆迈出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一个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也在逐步形成。西方和境外的敌对势力及不友好组织,利用“公民社会”来达到他们的政治诉求和国家利益,我们同样可以用“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和公民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从理论上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催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发展,而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是真正实现有效法治的基础。

记者:再次感谢卢老师接受我刊的专访。希望我们能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继续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的研究,也希望卢老师您关于公民社会与法治管理的理论,能在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理解。

环境法治社会 第12篇

一、和谐精神与和谐法治

(一) 和谐法治的基本含义

和谐是中华文化的鲜明特色, 和谐思想是中华民族的思想瑰宝, 实现和谐社会始终是中华民族的不懈追求。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 和谐是对立的事物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 是不同事物之间相辅相成、互相合作、共同发展的关系。在张岱年先生看来, “和谐涵括四个方面:一相异, 即非绝对同一;二不相毁灭, 即不相否定;三相成而相济, 即相互维持;四相互之间有一种均衡。”[1]和谐是协调一致的统一, 是对立统一的高层境界, 它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事物多样性的统一, 即差异、异质性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个层次是有序和有机的各种异质要素的结合才能形成和谐, 其关键是如何使事物中的冲突、混乱、无序转化为协调、有序的状态;第三个层次是由和谐创生新的事物。从社会和谐的层面看, 和谐是与发展相联系的, 和谐的发展是自由全面的发展, 是多层次的发展, 多元平衡全面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和谐是与社会思想的发展相联系的, 和谐是一种思维方式, 是一个思想历史进程, 社会和谐是通过共同理想或共同的思想感情追求而结合在一起的;和谐是与自由相联系的, 自由既是社会和谐的结果, 也是社会和谐的原因, 社会和谐是通过否定压制、鼓励个性自由发展达至的。

当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全社会的理想追求, 和谐成了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 也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和谐不仅上升为时代精神, 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而且进入法的价值, 成为法的基本价值、综合价值, 形成法的和谐精神。法的和谐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 蕴含或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 支配着法律制度安排, 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的社会性配置。和谐法治就是把法的和谐精神、和谐理念导入法律体系, 融入法治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指导法治实践, 引领法治发展。对于和谐法治的概念, 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明确概念。根据张文显教授的理解, 和谐法治是以和谐精神为统摄、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法治要素的和谐与协调发展为特征、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协调发展为基本要件的一种先进的法治理念, 其要义是实现良法善治。和谐法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 法治内部的和谐, 即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律价值体系的和谐、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和谐。第二, 法治外部的和谐, 即法与社会的和谐, 也就是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第三, 法治以和谐社会为目标,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2]。

“和谐法治”范畴的提出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一是第一次明确揭示了法的“和谐价值”。二是第一次揭示了“和谐法治”概念及其内涵。三是第一次论述了“和谐法治”的基本范畴。四是第一次向世界提出了中国法治发展的主体性论述, 并在反思与批判既有研究成果和学术传统的基础上,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立意高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

(二) 和谐法治的基本特征

1. 以和谐精神为统摄。

法的精神是法的灵魂。没有法的精神指引的法律制度, 是没有方向和灵魂的法律制度, 法的精神的境界和视野直接赋予法律制度以生命特征和生命活力。法的和谐精神, 是法的精神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新的境界。以法的和谐精神为统摄, 就是把和谐精神作为法的基本精神, 以和谐精神指导法律制度发展、铸造法律制度灵魂、引领法律制度实施。因此, 实现以法的和谐精神为统摄, 关键是用和谐精神统领法律价值体系, 以法的和谐精神作为和谐法治的灵魂, 引领、决定着法的价值体系。

2. 以法律至上为原则。

法律是否至高无上, 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的基本尺度。它包含四层含义:一是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 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二是所有社会成员,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没有违法的特权;三是相对于任何公共权力, 法律享有至上权威, 任何权力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并服从于法律的规则;四是人们普遍自觉地接受法律, 并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引自身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在法治范畴内, 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依法执政实现的,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而不是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

3. 以人权保障为核心。

保障人权是和谐法治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 是和谐法治的最高目标和终极价值追求, 它构成了法治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法治的终极关怀是人权, 其根本意义与根本目标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和谐法治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人的权利、尊严、需要、成长、发展以及最终实现人的价值。

4. 以公平正义为灵魂。

公正正义不仅为现实中的人们提供安身立命的基本条件, 而且还提供终极意义上的价值意义, 是一定社会制度和人的心理的追求和依归。在罗尔斯看来, “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说是不受现在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 它作为对社会制度的评判, 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3]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具有一种绝对超越的取向, 它对现实的法治始终具有一种阐释的批判功能, 在法律之外引导法律的发展, 又在法律之内引导法律的进步。法律只有符合正义, 才能取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学遵守, 并确立其至高无上的地位, 法治由此确立。

5. 以权力制约为前提。

法治的精髓在于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权力需要约束, 是由权力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孟德斯鸠说,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4]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认为, 权力趋于腐败, 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制约公权、消除公权腐败的保证。和谐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法治理念, 其实现同样需要健全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

6. 以民主共和为基础。

和谐法治离不开民主共和。六十多年前, 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土黄炎培提出的怎样“历史周期率“时指出, 新成立的人民共和国是靠“民主”来跳出这个历史兴衰周期的。我们国家是“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是国家的表征, 共和精神是我们的国魂。我们追求的“共和”是“共治”、“共享”、“和平”, 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和谐法治必须弘扬民主共和精神, 探索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协商机制, 建立正确、及时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 发扬协商民主, 通过协调达到和谐。

二、中国法治发展的转向

和谐法治的提出, 明确了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任务, 推动中国法治从以法而治、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的历史性、根本性转型。

1.和谐理念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时代背景。法是时代精神的反映。法、法治及至法治发展都与特定社会背景相联系。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变迁和巨大转型。社会转型是一个价值更替、秩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的过程, 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承继以往优秀传统、解决当前现实问题、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背景下, 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历史任务, 明确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成为执政党的重大战略, 而且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展开的。“和谐法治”的孕育、诞生与出场, 正适应了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这种需求, 充分体现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 代表着中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目标的历史走向。

2.“以人为本”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以人为本”, 就是尊重人的主体地位, 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 保护人的正当利益,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谐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坚持“以人为本”是题中应有之义。在“和谐法治”发展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 就是要树立人本法律观、人本法治观和人本权利观, 坚持权利本位, 摒弃以物为本, 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审视、反思立法、执法、司法, 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 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 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也是实现“和谐法治”的基本遵循。

3.良法善治表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价值追求。良法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自然规律、人生存和发展规律的法律, 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制定良好的法律”;善治就是以“善”为核心价值并以“善”的态度和方式实施的治理, 让法律止于至善, 让社会臻于至善。良法秩序建设在人们价值认同所产生的自愿守法的基础上, 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和谐法治必定是良法善治, 其所追求的秩序只能是建立在自由、民主、正义、和谐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称为‘法律’”[5]。而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价值追求。以和谐作为法治的精神元素, 必将推进法治向良法善治的转型。

4.和谐范式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实践指向。按照邓正来教授的看法,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法学研究始终受“现代化范式” (1) 支配, 法律工具主义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实践。和谐法治的提出, 推动了“现代化范式”和工具主义法律观向和谐范式的转换。这个转换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实现法本位观的转换, 由国家本位转到社会、个人本位;二是实现法价值观的转换, 由效率优先转到更加注重公平、正义;三是实现法伦理观的转换, 由人类中心转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四是实现法秩序观的转换, 由单纯追求稳定转到民主、自由和秩序的统一。”[6]和谐范式是法治的高级形态, 是法的和谐精神得到彰显、法的和谐价值得到实现的法治形态。以和谐精神指导法治实践就是把法的和谐精神体现贯彻到法治发展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都要体现和贯彻和谐精神, 实现立法和谐、执法和谐、司法和谐, 使和谐精神成为和谐法治的基础和内核。

三、和谐法治的生成: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 (2) 的动态平衡

和谐法治要通过特定社会里的传统、伦理和制度来获得真实的意义。没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社会机制, 和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在社会转型期, 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两个动力的作用, 通过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的动态平衡推动和谐法治的实现, 应当是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正确选择。

1.政府推进的必要性。近代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走了一条社会演进的法治发展道路, 其空间特征是纵列式的、或是纵向累积式的发展。中国是在现代化潮流的冲击下走上法治现代化道路的, 法治发展要解决的所有问题, 几乎是同时出现的, 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中国法治进程的“时空压缩”特点。经济的多元化、文化意识层次的多重性、传统法治思想的缺乏、政府自身权力的集中和不平衡, 都使得社会演进的法治之路缺乏坚实基础。在当今快速发展的世界, 我们不可能等待法治发展的条件成熟了再走向现代法治的道路。在法治发展初期, 政府担当启动因素, 同时担当法治发展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 这对于中国这样处在转型期的大国, 是十分必要的。因此, 信春鹰说, “我们国家近三十年来法治建设的道路, 是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整体目标, 从中国的国情和需要出发,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坐等其形成”[7]。

2.社会演进的必然性。虽然中国的法治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推动, 但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路径有其自身的局限和弊端。普遍认为, 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无法克服以下矛盾, 即“政府”权力不断扩大与“法治”目标所要求的对政府权力实现有效制约之间的矛盾、公民作为法治主体与政府作为法治对象的错位、政府的主观建构和急促推进与社会生活客观需要的张力等等。因此, “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 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8]。法律是可以建构的, 秩序却是生长的或是生成的。生长或生成的概念, 揭示了事物内在的某种节律、环节或过程以及对“土壤环境”的特殊需要。埃利希的“活法”、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福山的“自发社会力”等, 都把社会生活本身作为法的来源。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活法”或“软法”对国家法起着十分重要的补充、甚至是人们生活主要的行为指导。正如卢梭所说, 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3.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的平衡互动———和谐法治的生成路径。笔者认为, 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两种主要力量, 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的动态平衡最终决定中国法治发展道路, 共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借用经济学的表述方式来说, 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动态平衡, 从短期看, 政府推进占主导地位, 从长期看, 社会演进占主导地位, 二者相互配合, 相互补充, 共同推动着中国法治发展。

鉴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阶段的特殊性, 在和谐法治发展的初期阶段, 由政府启动并推进, 此后, 社会演进占据主导地位。具体来说, 在和谐法治发展的初期阶段, 正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 是中国市民社会的萌芽阶段, 是中国的现代和谐法治孕育阶段, 同时也是全球化深入发展、中国加快现代化并与世界接轨的阶段, 民族振兴和国家现代化的需求, 使中国的法治发展不得不在外部努力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在内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期, 只有政府才能够担负启动和推动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使命。但从长期来看, 一方面,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如果法律规定没有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 没有实现调节人们社会生活的目的, 那就是一纸空文。而法律的实行是与是与社会主体的价值观、思维方式、情感体验方式、交往方式密切相关的, 而这些都深深植根于历史文化传统中。因此, 法律的实行和法治的生成只有适应中国人的世界观、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才有可能。另一方面, 在许多情况下, 法律都不是保持社会秩序的核心, “秩序常常是自发产生的”[8], 而“民间法”的作用不可小视。事实上, “国家法”只是基于秩序维护而对社会失范行为的一种“最低防范”, 因此, 它需要大量日常性、社会性、多元弹性的“民间法”来填充和支撑。从一定意义上讲, “国家法”代表着从上至下、整齐规划的“建构理性”倾向, “民间法”则代表着从下至上、自主多元的“经验理性”方向。这就是说, 全面的法律法规不仅不可能, 还难免使人们成为法律的奴隶, 社会生活也会变成“建构理性”的规划牢笼而失去活力。

政府推动模式除了担负启动和推动作用外, 更主要的作用是担负着为社会演进创造条件上, 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变革, 为和谐法治提供生长的沃土。第一, 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和谐法治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现代法治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法治, 必须也必然是以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基础的。然而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很成熟, 还有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 只有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 才能加快发展成熟。第二, 加快培育市民阶级, 为和谐法治发展提供社会基础。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同构体, 没有市民社会的成熟和壮大, 就不可能建立起一个代表民众意志和符合民众利益的法治体系, 更不用说为政治国家提供价值理念和合法性的支撑。自1978年中国推进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 国家与社会开始逐渐分离, 但由于各种原因, 中国公民社会不很弱小, 还需要政府的培育和扶持发展。第三, 要加快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为和谐法治发展提供政治基础。法如果没有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法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基础。在中国, 只有充分发扬民主, 使法制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并通过民主监督和民主制约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第四, 要加快培育现代法律文化, 为和谐法治发展提供文化基础。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依托。中国文化传统欠缺适合现代法治生长的土壤, 现代法律文化的生长成熟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因此, 加快现代法律文化的培育也是政府的有为之域。

当然, 政府推动和社会演进所共同形成的法治是一种随着社会条件变化而变化的暂时性、开放性、动态性、发展性的“流动”秩序状态, 而不是封闭的、保守的、格式化的秩序状态。两种力量或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相互促进, 从而达到动态稳定的秩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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