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范文

2024-07-25

学生伤害范文(精选12篇)

学生伤害 第1篇

一、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由于高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不尽相同, 需适用不同的法规或规章来处理, 因此学习贯彻《办法》精神, 首先必须明确学生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以及造成什么样的伤害适用《办法》来处理。在《办法》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作如下界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所谓事故, 泛指一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而伤害分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由于引起精神伤害的原因十分复杂, 难以客观准确界定造成伤害的直接外因, 所以在《办法》中界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也仅限于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不包含精神伤害的内容。学生是一种社会身份, 并不是学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发生的伤害事故都依据《办法》处理, 《办法》只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作出规定。所以本文中所指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范围应该是指:在高等学校的教室、操场、图书馆、宿舍、游泳池等所有由学校负责管理的场所, 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外活动, 在教育、教学、生活活动中使用的用具、用品、设备、设施引起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即属于高等学校依法对大学生负有组织、管理、保护安全责任的所有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大学生伤害事故都属于《办法》的范围。

二、《办法》的突出作用

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具有区别于一般人身伤害事件的特殊性, 《办法》的产生适应了教育法律关系发展变化的要求, 总结了最近几年各地方法学界、司法界、教育界在参与校园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同时借鉴了当今国际相关立法的成熟做法。因此, 《办法》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具体表现在:

(一) 明确了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践中, 关于如何确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何认定学校的侵权行为, 学校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各方认识很不一致。比如, 有人认为,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监护关系, 有的则认为两者不是监护关系, 无法确定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难的首要原因。对此, 《办法》以我国教育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结合我国客观实际, 确定了学校与学生是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并明确指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根据此规定, 学校只有在未履行自身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情况下才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对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使得家长把孩子完全交给学校的想法和做法必须做出改变, 家长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并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这种规定也使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过去那种取消文体活动、回避正常的课外活动, 以牺牲素质教育来换取一时平安的消极做法。《办法》也为法官审理学生伤害案件认定各方法律关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促进了诉讼公正合理解决。

(二) 规范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难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是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特别是在教育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校方, 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款确认自身权利与义务, 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过程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办法》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了学校如何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以及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和学校可以免责的十种情形。这些规定显然考虑到了最近几年事故处理过程中各方争议的焦点, 防止了将学校责任随意夸大, 平衡了家长和学校的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分清是非与责任, 既可避免相关主体逃避责任, 也可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 创设了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理赔途径

学生伤害事故中赔偿费的问题是妨碍事故妥善解决的瓶颈。从法理上说, 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理应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金。但在我国, 学校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益机构, 法律在赋予学校独立的法人资格时, 又对其民事权利能力进行了限制,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当学校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 学校往往无力赔偿, 拖延了事故的解决。为解决赔偿资金来源问题, 《办法》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提出了将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相分离的保险理赔的新思路, 提出了三种解决资金来源的办法, 一是设立学生伤害赔偿金;二是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三是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规定促使了事故赔偿走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 一些发达的省市, 通过保险理赔解决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费的方法已被采用, 并慢慢走向成熟。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缺陷、不足及其完善

《办法》隶属于教育法律体系, 其内容又涉及民法等相关部门法, 因此, 其立法既要遵循教育学规律又要符合法学基本精神, 同时必须兼顾中国的客观实际。然而, 由于我国对教育法的研究起步晚, 积累的经验不足, 在立法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 使得《办法》在实施中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缺陷。

(一) 法律效力过低

《办法》由教育部制定, 属于部门规章, 其法律效力低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却包含民事规范, 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这种立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质疑。依据《立法法》相关精神, 对于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和民事制度的立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 其他的行政机关包括教育部并不享有这种权利。由于法的效力先天不足, 《办法》的法律适用处于尴尬的境地。首先, 《办法》对学生和家长的约束能力受到限制。其次, 《办法》对法官审理学生伤害事故也没有约束力。为, 对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造成了负面影响, 这也是有违《办法》初衷的。

(二) 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悬而未决

关于学校赔偿金的来源问题《办法》有这样一些规定: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 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 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举办者有条件的, 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 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这些规定含混、模糊, 设置的前提条件缺乏可操作性, 给人留下了诸多疑惑:由学校负责筹措赔偿金合适吗?如果学校无力筹措, 学校主管部门或举办者按什么比例协助筹措?什么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举办者才有条件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什么样的学校才有条件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依我国目前的情况, 大部分的学校、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自己无力或无条件承担与赔偿金有关的费用。只有一些高等学校和收费昂贵的民办学校或重点中学经费较为宽裕, 但这些学校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办法》条件的理解以种种理由辩称自己没有条件。事实上, 《办法》颁布至今, 大部分地区都没有设立学生伤害准备金, 大部分学校也没有参加学校责任险, 赔偿金的来源还是老大难问题。由此可见, 关于赔偿金来源的规定必须具有强制性。根据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 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赔偿金都来源于学生事故专项资金或学校责任保险, 事故专项资金一般用于比较重大和比较特殊的学校责任事故, 而这两项资金都由学校举办者负责筹集。只有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才能真正为学校化解风险, 使学校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中。也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保障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 《办法》应规定的内容而未规定

1、关于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是指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 作为受害人的学生, 如果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是由学生还是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办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

2、关于精神赔偿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 受害学生一方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办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教育界、法学界对此争论激烈。笔者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 《办法》应根据“解释”, 在第四章“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 以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3、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区分和明确

《办法》对学校责任、学生责任、第三方责任混合责任等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总体上作了较好的分配, 但未对学校、学校的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予以区分和明确, 这显然不利于事故的处理。

虽然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为高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依据, 但《办法》还存在许多有待于完善的方面, 而且我们也不能够只把工作重点放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上, 而是要重视的预防, 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 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摘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实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其在教育法的框架内明确了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 规范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提出了事故责任社会化的新思路, “然而,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办法》也存在效力过低, 赔偿资金难以真正落实的缺陷”。本文通过对《办法》的作用和缺憾的分析, 并结合实际, 提出一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用,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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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格西.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日趋增多[N].人民法院报.2000-01-05

[5]胡林龙.学校伤害事故责任与校园之间关系的浅析[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2 (, 8) :12-17

[6]《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法学词典 (修订版[) 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7]江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第2篇

一、填空

1、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2、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3、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二、简答

1、什么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

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

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

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

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

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

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

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

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

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依法防控学生伤害事故 第3篇

一、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为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就十分必要。学校可在开学初及时帮助学生了解学校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及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针对不同课程实验教学的特点与要求,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和自救的方法。平时,在寄宿生离校或放假前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他们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除此之外,还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学生开展防溺水的安全教育。

二、多措并举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强化职责是核心。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要求,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与教职工、学生家长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每个人的安全责任和具体要求。

健全并落实制度是保证,狠抓措施落实是关键。学校可建立校内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和上报制度,以保证设施设备安全。如发现老化或者损坏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对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要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学校还要健全门卫制度,校外人员入校必须持证登记,严禁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内。学校门卫最好由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小学低年级要完善学生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寄宿生假期离校时,学校最好安排专人在校门口护送孩子离校。平时还要加强学生活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平安健康。学生参加课间活动或上早操、下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疏散时间和上下楼道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要提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并由专人负责落实。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完善饮食卫生安全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食宿安全。学校食堂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样和记录制度,并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学校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此外,学校还要完善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

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学生伤害事态发展

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要首先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救助受伤害学生,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要及时告知受伤学生的监护人,使受伤学生能及时得到护理和抚慰,从而减少对学生的身心伤害。与此同时,应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取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化解伤害事故纠纷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可综合考虑事故具体情形,依据赔偿范围和标准,做出积极的回应和解决。对责任比较明确、赔偿数额不大的事故,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对责任认定有争议,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请求主管部门出面调解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除非万不得已,不宜对簿公堂。当然,若学生监护人难以沟通,甚至采取过激方式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时,学校也可以诉诸法律,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别伤害学生尊严 第4篇

连敲打都可以承受的他,怎么会因为一句话而对老师充满仇恨?这位老师很疑惑,也有些后悔。

“因为尊严!”我很快回复他,并讲了自己经历的一件事情,至今仍记忆犹新的过去。

我读初中的时候,是上世纪的八十年代。那时,所有的人都穷,而我们家更穷。清楚地记得,初一下学期的学费是7.5元,这是一笔不大不小的数目,对于一个靠用鸡蛋换油盐过日子的家庭来说,筹措这些钱是需要一段时间的。当我扭捏着,把收费的消息告诉母亲时,她轻声说,晓得了。但母亲微蹙了一下眉,仍被我敏感地捕捉到了,我知道,家里并没有这笔钱,或许得卖掉攒了很长时间的鸡蛋,或是墙南养的几只兔子,才可以换来这些学费。

回到学校,老师已经开始收钱,那些带着钱来的同学自是兴高采烈。谁交钱早,除了会得到老师的夸奖,还捎带着告诉了别人自己家庭的富裕。下午,老师在班里读了还没有交钱的学生名单,并一再警告说,家里没钱的,赶快找个地方去借,那时候还有八九个人没有交,我就是其中之一。晚上回家,怯怯地看母亲的脸,母亲歉意地一笑说:很快就凑齐了,明天下午就能交了。张了好几次口,终是没有勇气要求母亲在这个晚上把钱借出来,而内心里,却又忐忑着明天该怎么去面对老师那张严厉的脸。

第二天,硬着头皮往教室里走,却被站在门口的老师堵在了门外。还没带钱来?咱班可就你一个人没交了。借都没地方借吗?那还上什么学!教室里的嘈杂因他高声的呵斥一下子静了下来,同学们都瞅着我,像是瞅一个怪物,还有几个在放肆地笑。

那一刻,我愤怒到了极点,直到现在,那张狰狞的脸还时时在梦里出现,惊醒我。而对他的仇恨,虽历经岁月的淹没与冲刷,却一直留在心里,那么清晰,无法磨灭。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建议 第5篇

一、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流血、骨折、晕倒等,老师第一时间判断学生伤情:无大碍的,电话通知家长,要家长留意,有需要随时到医院就诊(不要学生受伤而老师却不知情);伤情严重但不急迫的,电话通知家长回校,带孩子就医;伤情严重而且紧迫的,老师马上送孩子到医院就医或拨打120。(原则:救人为先)

二、告知家长伤害大致原因(玩耍时受伤,同学冲突受伤等),具体情况要进一步了解核实。告知家长如有必要可到医院就诊,至于就诊的医药费,需要找双方家长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原则:责任共担)

三、老师找学生了解伤害事故的准确过程(事实准确),让双方学生签名确认(避免家长相信孩子一面之辞)(绝不能让家长自行找学生了解情况),也可有见证人签名。报保险,有购买学意险,要家长自行报案;没购买学意险,通知我报案。(48小时内报案才可理赔)(学生伤情严重,费用重大必须通知我报案,如骨折)(原则:保险为先)

安全教育让学生远离伤害 第6篇

关键词:安全教育;生存技巧;自我保护;技能;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

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成长过程中可能在多方面遭受威胁,他们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情时,往往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但更为危险的是,包括家长和教师在内的许多人对此还缺乏足够的意识。其重要原因是人们所接受的基本教育中,缺乏与个人的生存和健康息息相关的数据或信息。现在的社会非常复杂,而人是社会的人,在日常生活中,突发事件就如飘浮在空气中的微尘一般无处不在。我们不可能把孩子真空包装起来。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让他们了解、让他们面对。他们年纪小,知识也有限,在突发事件面前,他们可说是“弱势群体”,那么该如何提高孩子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呢?

二、安全教育必须切实进入学校课堂,提高对生存教育的认识

安全教育必须切实进入学校课堂,并要培养孩子们动脑、动手等实践的能力。目前世界格局越来越呈现多样性,一些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始料未及。在这样的社会状况下,必须培养孩子们能够适应各种突发事件和应对各种天灾人祸的能力。这就要求从小学开始,就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少年儿童的生活能力、生存能力。对儿童的健康教育还不仅仅是传授健康知识,它还应该包括对儿童自我防卫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在美国,从小学开始安全课就非常重要,每年学校都要组织孩子们到消防部门进行学习消防知识和实地操作。每年都得有遇见火灾、车祸等如何安全逃生的实地演习。例如:模拟发生火灾:火光冲天、浓烟滚滚、房间紧锁,让孩子们逐个练习如何最快打开房门逃生,如何在漆黑一片中找到逃生出路,如何做才不会被浓烟窒息等。

在我们以往的教学中,只强调书本上的知识,而忽略了技能的教育,特别是生存教育这方面更是缺乏。在我的记忆里,我从小学大学,都没有学习过生存技巧,教材里更是没有涉及生存技巧的内容。现在,虽然我们的新课程中也开了类似的课程,但是只是跟学生讲不要跟生人说话,以及遇到灾害怎样避险等,授课方法上也是过去那种灌输式的我说着你听着的模式。我认为青少年自护、自救教育这种课,应该强调的是一种训练,也就是说应该注重的是实践操作,这样就需要我们老师在课堂教学中提供一些必要的技能、方法。仅仅靠讲一讲、说一说是远远不够的。

三、以体育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仅有风险防范意识,还远远不足以抗拒风险和减少不安全因素,必须对青少年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训练。培养他们的自救、自护能力,正如“授人以渔”,这才是安全教育真正的内涵。

在国外,安全教育的内容丰富而实用。日本有一项训练课叫“人工心肺复苏”,要求所有的中小学生都必须过关。而在我们的保健体育课上,却很少进行这样实用的训练,以至于意外发生时,我们的学生往往手足无措,很多学生连简单的包扎伤口都不会。

所以我认为在体育教学中,应该结合体育运动的一些技能进行安全自护的教学。帮助学生应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与技能,这包括对自然环境和异常情况的感知与处理,也包括对社会环境中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处境的认识与应对。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应该做到:

1.近

“近”就是向学生传授的知识,内容贴近他们的生活实际。

(1)让学生认识和了解自己身边容易发生哪些意外事故,知晓自救互救原则和小常识。

(2)让学生了解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和不可阻止,明确在自然灾害中如何预防伤害及逃生避险的原则及方法。

(3)帮助学生认识火灾、溺水时对人类的伤害,了解怎样预防火灾、溺水的发生,以及在火灾、溺水中常用的自救、互救措施,知道119火警电话,认识防火标志。

(4)防烫伤:知道衣服着火时迅速浇水并快速脱衣服或就地打滚;烫伤后迅速用凉水冲或浸泡患处;

2.实

“实”就是传授的内容具有实际运用意义。

如在学习“人体生理卫生”部分则涉及到很多的生存知识可教授给我们的学生,几乎每一章节都有关系到生存教育的内容。结合青少年爱玩好动的天性,在学习“运动”时,告诉他们意外骨折时,要及时正确地用夹板将骨折两端的关节固定起来;讲授“呼吸系统”的知识时,结合“防涝”的教育,告诉学生在水淹时,最要紧的事要用手捏紧鼻孔,以免水直接经呼吸道进入肺部,若已进入,可通过人工方法将水排出体外;而发生火灾时,为了不被浓烟呛死,可用湿毛巾或湿衣服捂住口鼻,趴在地上沿墙角摸索前进。

3.活

“活”就是教学方法、活动形式灵活。

我们学校学校采用小班化教学,目的是让每个学生有更多的学习和实践体验机会,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扮演“导演”的角色。如在火灾中逃生避险一课中,简单扼要地向学生介绍几种灭火器的原理及使用方法,更多的是让学生讨论和实践在火灾中怎样逃生,模拟火灾对学生进行心理上和技术上的指导。在意外伤害防范与自救互救中,让学生例举他们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伤害的几种类型,然后再通过讲解、示范、练习等形式,让学生轻松、牢固地掌握了一些常见的意外伤害的自救互救基本方法。在人身犯罪侵害的防范一课中,通过讲解案例、让学生扮演角色、讨论模拟情景等方法,使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关注和预防少年儿童意外伤害、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通过有针对性的自我保护本领或技巧、技能培训,从而有效提高学生自护自救的实际应变能力,让他们脑子中既有了正确的生命意识和权利意识,身上又平添了自护自救的实际应变能力,让成长中的每一个孩子都系上一条自护自救的“安全带”。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少年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提高全社会预防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让我们的课堂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的良好氛围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 第7篇

广义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特定主体———学生, 在一切时间、空间中所受到的人身伤害。这一概念没有把学生伤害事故与法律上的一般人身伤害区分开, 也失去了对其进行单独法律研究的意义。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由上文可以看出, 特定的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是学生伤害事故三个基本的特征, 这对界定学校的管理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1.特定的时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人身损害, 不在此列。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时间,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请假擅自外出发生的等等。

2.特定的空间。学生伤害事故的地点为学校地域内, 包括校内的全部范围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其中校门前的可控范围指的是保安及教师等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所能控制的校门前和校门附近的学生活动的区域。

此外, 如果学生参加的是学校安排或者组织活动, 不论是否有教师在场, 例如企业实习、参观实训等, 仍属学生伤害事故之列。

3.特定的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 受害人为有学籍登记的在校学生, 包括走读和住校学生。退学学生、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租借本校场地进行的培训考试及非本校生在本校时, 如果受到了人身损害是不包含在这个范畴内。

三、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关系

学生到了年龄被送到了学校上学, 则学校与学生就构成了对应的法律关系, 只有弄清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问题, 才能界定学校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进而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性质。 (1) 学校与学生不是监护关系。监护权是一种特定的人身权利, 其设立与变更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学校只可能在本校教职工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 其子女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 成为教职工子女的“单位监护人”, 但并不能成为所有学生的监护人。 (2) 学校与学生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虽然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22条规定, 监护人与学校可以通过协商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将学生的监护权转给学校, 这样学校就成了学生的监护代理 (并非监护人) , 来行使学生的监护职责。但不是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上学就代表监护职责就转给学校了。只有学校与家长签订了相应的委托合同才能实现监护职责的转移, 而不是依据主观推定。 (3) 学校与学生是教育管理关系。根据教育法规定, 学校有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惩罚, 学校具有法人的法律地位, 有独立的内部管理权, 同时学校还肩负着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 学校和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4) 学校对学生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 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的行为, 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学校对学生的事故应当是民事侵权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学生伤害事故依据不同标准, 可进行不同的分类。由于学生伤害事故最常见的学校与学生之间民事侵权纠纷, 故本文将其分为学校责任事故与学校无责任事故。 (1) 学校责任事故。因学校方面有过失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则应当承担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1) 校园环境事故; (2) 安全管理事故; (3) 饮食事故; (4) 教学及课外活动事故; (5) 教师管理疏忽事故; (6) 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7) 未能及时了解关照学生身体状况事故; (8) 救援救护不力事故; (9) 教师或工作人员行为不当事故; (10) 学校方面不作为事故; (11) 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 (12)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2) 学校无责任事故。学校无责任事故, 是指虽然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期间或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 但是因为学生、学生的监护人或第三人具有过错的, 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事故。 (1) 学生和监护人责任。由监护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学生违反规定, 实施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具有危险性, 并学校、教师已经告知而学生仍继续实施的;三是学生身体有特殊情况, 比如体质特异, 有某种疾病, 而隐瞒学校的;四是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但却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 (2) 第三方责任。学校组织或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饮食、设备等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主办方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则由经营者当事人或者活动主办方负责人承担事故相应的责任。 (3) 学校免责条款。在下列情况下, 学校已正确积极的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与职责的, 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地震、台风等; (2) 具有突发性、偶然性的来自学校外部的侵害; (3) 学生身体状况、精神心理状态异常, 而学校不知情或难于知情的; (4) 自杀、自残的; (5) 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6) 其他因素造成的。

3.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根据来判定及追究侵权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 同时也是法院判罚的标准。 (1) 过错责任原则, 又可称为主观归责原则, 指的是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 (2)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经过推定行为人在事故中存有过错, 并且行为人无法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 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3) 公平责任原则, 双方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 法律有无特别规定时, 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损失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笔者认为, 公平责任原则不应成为伤害事故处理的基本归责原则。

尽管公平原则应用的前提为当事人双方, 即学校与受害人均无过错时的补充判罚原则, 但实际在判罚中常为学校与其他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这就造成了无论学校是否有过错, 都难逃脱赔偿的命运, 陷入无尽的赔偿纠纷。并且, 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把握, 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判罚出现。

四、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防范和法律救济

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防范。学生伤害的防范是指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 针对校园与学生的安全而必须履行的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也包括发生事故之后的积极救治、防止损害扩大的应急措施等。 (1) 制定《校园安全法》。为了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制定《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目前, 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 在各个法律法规、通则办法中均有体现,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但其中涉及校园安全的法律条文规定大都不是很具体, 又存在很多漏洞与空白, 对学生伤害事故等责任归属、处理标准等均没有详细的说明。 (2) 完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办法》。为了避免或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完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办法》势在必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办法》中可以规定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 创建文明健康、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二是规定社区要建立健全切实有效地预防机制。积极推动社区对未成年学生的跟踪、监管体系。三是司法单位要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 还要大力开展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工作, 积极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人生价值观念, 帮助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2.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 (1) 通过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诉讼渠道本身权威性高, 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周期长、成本高、法院的压力大等等, 因此, 利用现有资源开辟非诉渠道, 特别是调解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优势。成功调解的一般前提一是调解组织或调解人比较中立、专业, 为双方认可, 如聘请律师或司法机关、人大代表参与;二是责任认定比较明确;三是双方的共同利益需要维护;四是双方的共同利益需要维护;五是调解协议本身具有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2) 学校追偿的权利。追偿指得是学校在向伤害事故中受伤害学生支付赔偿后, 有权要求违法行驶职权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追偿权的产生基础是学校与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因职务聘用而形成的职务委托关系。 (3) 建立健全保险体制。教育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鼓励和支持学校积极地参加责任保险, 还要积极倡导学生自愿地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要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主动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并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的情况下, 学校要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的协助, 但不能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摘要:伴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生源数量持续的增长, 学生伤害事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背景下, 要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侵权责任, 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 为从根本上防范事故的发生, 应制定《校园安全法》和完善处理机制和建立学校保险体制。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性质,法律责任,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

[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0.

不要伤害学生的好奇心 第8篇

哦, 对了, 刚才她问什么来着?“老师, 您见过红雪吗?”早上, 我刚刚上完《瑞雪图》这篇课文, 不知什么时候她竟站在我的办公桌旁, 咬着食指, 偏着脑袋, 扑闪着一双好奇的大眼睛, 大声地问正在埋头批改作业的我。我不耐烦地挥挥手, 随口说:“去去去, 一边去。什么红雪, 黑雪的?没看见我正在批改作业吗?”“嗯, 不嘛, 书上说, 纯净的雪不是白色的, 而是无色的, 但雪有白雪、红雪、黄雪, 还有黑雪呢!要是下红雪一定很漂亮哩, 您说是吗?”她仍站在我旁边大声地问。“哎, 你这小家伙, 快出去, 我这会儿没工夫!”我“啪”地扔下手中的钢笔, 愤愤地说。就在这一瞬间, 我呆住了, 我抬头看到了一双失望、痛苦而又伤心的泪眼, 啊, 多么熟悉的泪眼。我在哪儿见过?

严闭的心幕被拉开了, 涌出了20多年前那个伤心的回忆———

那时我正上小学3年级, 学完《冬眠》这篇课文后, 同学们的好奇心十分强烈, 都知道青蛙、蛇、刺猬等动物都要冬眠, 有些同学还实地考察过。苍蝇会不会冬眠呢?我觉得苍蝇也会冬眠, 可是老师却一直没有提到它, 我心里很纳闷。下课后我去了老师办公室。“老师, 苍蝇也是冬眠动物吧?”“不知道。”老师漫不经心地回答。平时爱提问题的我岂能善罢甘休, 继续问正在看书的老师:“天冷了苍蝇就不见了, 天暖和了它就出来了, 这不和青蛙一样吗?”“书上没有讲。”老师不耐烦地回答。“可是, 我想知道。”“去, 别打扰我的工作, 知道了你也考不上100分。”老师愠怒地说完, 又去做他的事了。我只觉得失望, 深深地失望, 我伤心地走出老师的办公室, 哭了, 第一次哭得那样伤心, 泪水打湿了小脸儿, 心里比丢了自己亲手做的心爱的玩具手枪还难过。

从此, 我的好奇心便在岁月的流逝中磨平, 那铅字布满的书本使我过早地失去了天真, 失去了书本外的另一个课堂。每当看到同学们流利地回答出老师提出的课外知识的问题时, 我有一种说不出的羡慕。而当同学得意地炫耀这是他从课外书上学来的时候, 我在羡慕中又多了几分嫉妒。

岁月竟如此捉弄人, 而今, 又有一颗水汪汪的好奇的童心在闪光时, 身为人师的我却重蹈覆辙, 那么粗暴地伤害了她, 我能不后悔吗?我能不羞愧吗?

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干预策略 第9篇

一、首遇首责, 扼制事故发生

首遇责任制, 就是第一个遇到事故的教师, 如果自己有能力就应当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如果自己没有处理这种事故的能力和权限, 则应当把问题移交给有能力解决的部门或者人员, 不能推诿和拒绝。

许多伤害事故发生突然, 首遇教师在现场, 就要出声制止, 伸手阻拦, 同时应询问伤情, 查看病情。伤者不是首遇教师本班的, 还要询问姓名和所在班级。需要送医的, 如果首遇教师自己刚好有事, 就要把自己的工作进行安排、交代, 并抓紧时间通知班主任和家长, 立即送伤者去医院就医。在受伤学生的班主任到场后, 如有需要, 首遇教师可以和班主任一起将伤者送医。一般情况下, 送医时, 家长不在场的, 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教师进行全程陪同, 让处于险境中的学生及时得到救助。

许多校园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如学生在玩闹、活动、游戏时, 在场的首遇教师就有义务对他们的活动进行仔细观察, 合理分析, 做出准确预判。学生正在进行的玩闹如果会引起纠纷, 进而可能发展为吵架甚至打架, 就可以善意地提醒不要因为玩闹伤了同学情谊;学生正在活动的场地、环境有潜在的危险时, 可以引导他们马上远离不安全的区域;学生正在开展的游戏如果有不安全的环节, 游戏中的动作可能会使人受伤, 就可以叫停他们的游戏, 要求他们去掉游戏中的危险部分。一旦有了这样的预判, 首遇教师就要果断采取行动, 对置身危险之中的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 把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事件介入, 控制事态恶化

教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 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有效干预, 如观察情况, 做出判断, 果断积极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也就是说, 在事故现场, 必须有教师在第一时间到达, 做出应急响应。

伤害事故的介入有三种情况。第一, 伤害事件将要发生时, 首遇教师或接到报告赶到第一现场的教师, 必须无条件地介入事件之中, 阻止将要发生的事件;第二, 事故正在发生, 首遇教师或到达第一现场的教师应该立即控制局面, 终止正在发生的事故, 避免事故后果加重;第三, 事故已经发生, 首遇教师或到达第一现场的教师就要立即投入到救治伤者、维持秩序的工作中去。

首遇教师和相关的班主任、安全主任、值日教师、学校领导, 应按照应急预案, 第一时间介入事件之中, 分工合作, 运用智慧, 化解当前的危机。如果相关教师没有及时介入, 抑或虽然介入了, 但因为能力不足, 权限不够, 措施不当, 造成局面失控, 后果加重的, 要承担相关责任。如果由于能力有限、权限不够, 务必寻求帮助, 采取恰当的措施, 避免加重事故后果, 扩大事态, 从而共同挽回不可收拾的局面。

三、事故报告, 消除不良影响

如果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 教师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一般地, 当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 目击者大多是旁边的学生, 那么, 学生往往是事故报告的第一人。接到伤害事故报告后, 教师应在第一时间抵达事故现场, 并及时做出反应, 在救助伤者、控制事态的同时, 向值日领导、班主任报告事态状况, 以待与协同人员一起对事故进一步进行处理。校方在全面了解事故经过后, 整理信息内容, 并由校方指定发言人在规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告。必要时, 可在当地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 目的是消除影响, 以正视听, 为伤害事故的后期处理提供正确、和谐的舆论环境。同时, 报告的来源确保合法、可信, 报告的内容务必全面、简洁, 报告的措辞力求中立、准确。

言语冲突往往是肢体冲突的前奏, 肢体冲突可能会出现伤害。例如, 学生口角时, 学生马上报告教师, 教师及时进行处置, 就不太会发展为打架等伤害事故。反之, 在学生口角、拉扯初始时, 如果旁观同学不劝解, 不报告, 甚至还煽风点火, 就会使事态进一步恶化。这样, 由吵架到打架再到受伤, 一系列的“情节”就会顺理成章地“演绎”完成。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遇重特大校园伤害事故, 学校必须由专人按“紧急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 口头或书面报告上级教育部门, 做到不迟报, 不瞒报, 不漏报, 不误报, 不夸报。学校报告事故信息的目的, 是供上级部门领导对事故和事态做出准确判断、正确决策。

四、证据保全, 以备不时之需

在侦探故事的电影、电视里, 大侦探、警官们都要在事发现场进行细致的、地毯式的勘查, 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为案件的侦破寻找有力的证据。发生校园伤害事故, 许多事件的经过都跟现场有关。校园伤害事故中, 教师要注意保护现场和证物, 为日后可能的矛盾纠纷保存证据。

例如, 某校学生在运动器械上玩耍时, 被器械夹伤。学校一位领导认为运动器械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马上拆除该器械, 杜绝类似的伤害事故再次发生。这时, 负责学校安全的主任立即阻止, 理由是, 家长对事件的经过有知情权, 现场证据保存好, 可以让当事人的监护人没有异议。不然, 校方在伤者家长没有看到现场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器械, 可能会导致家长误会, 认为学校在孩子受伤的问题上做手脚, 有隐瞒事实、逃避责任的嫌疑, 这可能为事故的后期理赔谈判形成障碍, 埋下隐患。

事故过程被视频监控拍到, 那是最好的证据。如果没有被拍到, 那也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录音, 作为补充证据保留。证据面前人人平等, 证据面前有理讲理。有些事故的受伤一方可能不会追究对方的责任, 或者, 施、受害双方直接私下沟通, 握手言和, 保存的证据就无用武之地了。但是, 宁可不用, 也要做好证据的保护、保全工作, 以备不时之需。

五、及时安抚, 化解事故危机

发怒或焦虑的人, 需要安抚和抚慰。在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 伤者及家属、施害者及家属、相关教师及家长等往往会出现发怒或焦虑的情绪。由此, 就可能会说出过头的话, 做出过激的事, 使局面一发而不可收拾。

例如, 对于学生间发生矛盾, 还在火头上的两个人, 学校的事故处理人员可以当机立断, 或当头棒喝, 一语惊醒梦中人, 或采取热问题冷处理, 各个击破, 让可能升级的事件迅速冷却。在教师循循善诱之下, 使涉事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言语的错误, 行为的鲁莽, 主动道歉并提出改正错误行动的方案。安抚双方, 使其都冷静下来。发生伤情, 当事人和在场的人都需要安抚。伤者, 会因疼痛、恐惧而不安, 伤者家长会因担忧孩子的伤情而愤怒;现场的人会因场面的混乱而骚动。这就需要班主任、心理辅导教师、分管校长, 分别从情感、心理学、政策法理等角度与相关师生、家长进行沟通, 进行抚慰。这样做, 对伤者来说, 有利于稳定其情绪, 救助伤情;对伤者家属来说, 有利于平息其怨气, 减少担忧;对在现场的人来说, 有利于维护秩序, 避免骚乱。

有时候, 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伤害本身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 伤者家属不听教师千般劝阻, 认为自己孩子遭了罪, 吃了亏, 跑到学校, 说出过激话, 做了出格事, 犯下不该犯的错误, 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教师、家长与学校的矛盾升级, 甚至可能产生“二次事故”。对此, 教师要做的是, 在危情一触即发的时候, 采取各种办法, 运用各种策略, 以情感人, 以理服人, 以法慑人, 用来熄灭家长的怒火, 消解家长的怨气, 打开家长的心结。冷静下来的家长, 心平气和地对待当前的事件, 试着站在对方的位置和立场看问题, 有利于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中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第10篇

1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其责任性质

1988年4月施行的《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 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 引发争议较多。

教育部于2002年8月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则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时间、区域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明确各方当事人责任十分有利。

由于该行政规章是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据, 在审判实务中只具有参照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它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作出的解释, 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

概括而言, 学校作为公益性机构, 应依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这是一种基于职业或者职务而产生的责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为学校依法取得的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学校违反了此项法定义务,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则应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里, 学校承担的责任性质上是过错责任, 而不是人们传统上所认为的监护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即学校因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注意的是, 学校承担的不是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 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若依据公平责任, 使学校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就将以限制学生活动和加收费用为代价, 实际上是把损失转嫁到全体学生身上, 将损害其他学生的利益。

2 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 有关的民事责任主体,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和形式是不同的:

首先是学校的责任。学生在校受到伤害, 学校有过错, 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教师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规定, 学校在对外赔偿后, 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其次是监护人责任。造成学生损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 学生自身存在过错的, 家长要承担责任。

最后是第三人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 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的, 第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第三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承担责任不完全, 或者第三人没有下落的, 学校应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此规定, 应从严把握, 要综合考虑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程度、学生年龄大小、学校是否尽到其职责要求的注意义务、校外第三人侵权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来确定学校的过错和其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大小。否则, 极易出现第三人逃避赔偿责任, 而转由学校承担的局面。

此外, 当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情况而导致时, 学校由于自身无过错, 可以主张免责。

3 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法律适用上,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应以《人身赔偿司法解释》为主要法律依据, 不宜直接援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但在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数额问题时, 可以参照其相关规定。在赔偿额度不足时, 还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原理予以确定。

在举证责任方面, 有人主张适用推定过错, 即除非学校有证据证明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不存在过错, 否则, 即推定学校有过错, 再根据学校的过错大小, 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大小来确定学校的相应赔偿责任。这虽然加大了学校的责任, 但对于强化学校的注意义务、保护学生是有利的。

当第三人侵权与学校过错结合而构成共同侵权时, 应依据《人身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 区别情况, 予以责任认定, 而不能笼统地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 认定为连带责任。

此外, 学校虽无过错,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给予适当的物质资助也无不可, 但这种道义上的资助不应当等同于损害赔偿。

4 相关建议

4.1 坚持防范为主方针, 强化安全意识, 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增加教育投入, 改善学校设备;端正教育思想, 增强法制观念,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在制度上, 可以考虑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协商机构, 以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

4.2 在立法方面, 由于我国学生伤害事故

方面法律规定粗糙、体系零散, 缺乏层次性、系统性、完整性, 相关规定不健全, 因此, 可以考虑制定《校园安全法》, 在其中, 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和程序等问题予以详细规定, 并着力解决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各地还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解决目前法律规定不健全的问题。如2008年10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4.3 构建完善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体系:

一是保险公司降低学生意外伤害险的保费, 吸引学生投保, 扩大覆盖面。二是可以考虑设立学校责任险。目前, 河北、湖北等地已开始尝试推行该险种。另外, 有专家提出设立教师职业责任险, 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此外, 有条件的地区, 可以考虑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基金, 以增强学校的赔偿能力。这样, 不仅可以使受伤害学生得到及时救助, 也有利于缓解学校压力、减少社会矛盾, 将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由社会分担, 对促进教育事业平稳健康发展十分有利。

摘要:通过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性质, 在此基础上, 对有关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并提出可行的建议, 希望能对处理纠纷、缓解压力和化解矛盾, 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过错责任,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2]王灵芳, 贾强.百姓法律课堂丛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课堂[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3]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现行教育法规与政策选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2.

[4]徐敏.教育法教程[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1990.

学生伤害 第11篇

自我保护,是指练习者在运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危险时,随机应变,化险为夷的一种方法。在我们平常的体育教学过程中体育教师往往只给学生加强安全教育,恰恰忽视了对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指导。经过多年的体育教学实践与思考,我认为对于小学生来说,教给他们自我保护的方法通俗的讲就是教会学生跌跤的学问。跌跤是小学体育课中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最常见的原因。因此,掌握跌跤学问不仅能够加强体育教学中安全保护措施,帮助学生克服对技巧与器械体操、球类、跳跃、跨栏等项目的恐惧心理,而且使学生在预防运动损伤方面终生受益。

根据运动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我认为可以分为即将发生的跌跤时进行预防和对已经跌跤时采取措施保护。

一、即将发生跌跤时进行预防

跌跤前的预防就是在跌跤还没有形成,但自我可以控制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方法。它是减少运动伤害最主要的措施,主要方法有:

1.顺势支撑法。就是当人体后倒或侧倒着地时,须屈膝坐臀,配合手臂顺撑(手指向前),不能出现直臂反撑。比如:在运动过程中一脚无意踏踩到凹凸不平的地方上即将发生扭踝或摔倒时,可顺势向扭踝足侧屈膝、倾坐并顺撑,同时迅速转移身体重心,减少扭踝程度和跌跤。

2.缓降重心缓冲着地法。当人体从高处或器械上跌落时,可屈臂、屈膝、屈髋、降低重心缓冲着地。如爬杆、跳高等当身体从高处下落时,防止落地时造成伤害,采取此法效果较好。

3.紧握器械法。此法适用于器械练习过程中。例如:身体从高杠、云梯等高器械上失去平衡或可能掉下器械时,首先紧握器械,使身体恢复平衡状态,待接近地面时推开器械跳落地面。

二、跌跤时采取措施保护

1.增大受力面法。人体在跳落或跌倒时,应尽可能增大着地的受力面积,切忌用肘尖膝盖着地,例如:人体从高处或远处跳落时,两腿应并腿屈膝落地,身体向前仆倒时,须用两臂屈肘双掌撑地切忌用单腿、单膝撑地。

2.顺势滚动法。当人体受惯性作用将发生跌倒时,可顺势做滚翻或滚动,以免损伤。此法是在体育运动中避免意外受伤的最佳方法。例如:支撑跳跃落地前冲力过大而前倒时,应向前滚翻;落地后倒时,应团身后滚翻,滚翻时肌肉应保持适度的紧张。再如:在球类竞赛中,当跳起时被他人推倒发生直体后倒,可顺势收腹屈膝降低重心,配合两臂支撑,做屈体后滚动落地(须收颌以防大脑受伤)

3.顺势变动作结构法。每个体育动作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素,当做某个动作失败而出现跌倒危险时,可顺势改变其中一个或几个构成要素,例如:当做侧空翻动作失败时,可改为单臂侧手翻落地;再如:当做后空翻动作“翻不过来”时,应改为屈腿或屈体或团身后滚翻落地,以摆脱“倒栽”的危险。

中国大学生伤害流行特征分析 第12篇

1 对象与方法

2008年在全国27个省、市、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按分层整群抽样原则选取大学生。问卷有效回答学生共47 541名,其中男生21 509名,女生26 032名;平均年龄(20.5±1.4)岁。统一使用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编制的《中国青少年健康相关行为调查问卷》,由调查对象进行匿名集体自填。相关指标包括过去1 a内是否受伤(定义为由于外伤而需要医生或护士治疗,或不能上学,或影响日常活动1 d及以上)、受伤的原因(15类)、受伤的症状体征(5类)、受伤的地点及伤害造成的疾病负担。使用EPI 6.0进行数据录入,SPSS 13.0分析相关报告率,χ2检验差异检验水准为P<0.05。

2 结果

2.1 伤害发生的报告率

1 a内大学生伤害发生的报告率为12.3%,其中男生为15.4%,女生为9.8%,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349.28,P<0.01)。其中1 a内发生2次及以上伤害者报告率为3.7%,男生为5.0%,女生为2.6%;1 a内伤害人平均发生伤害次数为1.5次。再次发生伤害者占受伤害总人数的29.9%,发生伤害占伤害总事件的52.4%,再发伤害者人均发生伤害次数为2.6次。见表1。

不同年级学生伤害发生率不同,从大一到大四分别为11.9%,13.0%,12.2%和11.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1.57,P<0.01)。分性别来看,男生伤害发生率从大一到大四分别为15.2%,15.7%,15.6%和15.2%,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29,P=0.73);女生伤害发生率从大一到大四分别为9.5%,10.8%,9.0%和8.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48,P<0.01)。在不同类型学校,3 a制大专学生伤害发生率为12.8%,比4 a制大学学生发生率稍高(12.2%),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3.06,P=0.08)。

2.2 受伤的原因

见表2。扭伤是大学生最常见的受伤原因,发生率为11.8%。男生受伤的前6位原因顺序为扭伤、跌坠伤、他伤、硬物击伤、自伤、烧伤/烫伤;女生为扭伤、跌坠伤、硬物击伤、自伤、烧伤/烫伤、他伤。男生各项报告率均高于女生(P值均<0.05)。

不同年级大学生各类原因造成的伤害发生率不相同。其中下落物击中、跌坠伤、扭伤、电击伤、中毒、溺水、窒息、他伤、爆炸伤不同年级发生率差别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5),低年级学生较高,高年级学生较低,特别是扭伤和跌坠伤。大专生各类原因造成的伤害发生率高于大本学生,除硬物击伤、动物咬伤和爆炸伤外,差别均有统计学意义。

2.3 受伤的症状或体征

伤害造成最常见的身体损害是骨折或关节脱臼,其次是割刺伤。男生各项报告率均高于女生(P值均<0.05)。因伤害导致的肢体致残(指失去脚、腿、手或胳臂的全部或一部分)报告率达1.2%。见表3。

不同年级大学生伤害造成的身体损害发生率没有显著差别。大专学生身体损害发生率均高于本科学生,除严重烧伤外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

2.4 伤害发生的地点

伤害最常发生的地点是校内体育场馆(4.1%)、家中(3.8%)和校内其他地方(2.4%),分别占26.3%,23.9%和13.5%。男、女生最常见的伤害发生地点不同,男生主要为校内体育场馆(7.3%)、家中(3.9%)和校内其他地方(2.4%),女生主要为家中(3.7%)、校内其他地方(2.4%)、和校内体育场馆(1.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大四学生在家中发生伤害报告率(1.8%)明显低于其他3个年级(大一至大三分别为4.4%,3.4%和4.1%)。3 a制大专学生伤害最常发生的地点主要是家中(8.3%)、校内体育场馆(4.2%)和校内其他地方(2.8%),而4 a制大学生为校内体育场馆(4.5%)、家中(2.7%)和校内其他地方(2.5%)。

注:()内数字为百分率/%;*P<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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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伤害的程度和疾病负担

在1 a内,12.1%的大学生曾因伤害需休息1 d及以上,1.0%需住院1~9 d, 0.7%需住院10 d以上但未残疾,1.0%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能力。女生程度轻的伤害发生比例(休息1 d及以上,85.3%)高于男生(78.6%),程度重的伤害发生比例(后3项)均低于男生,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3 讨论

青少年是伤害的高危人群,且发生频繁,致残率高,后遗症多。本次调查发现,大学生伤害发生率为12.3%。国内一些报告与本研究结果近似[2],也有结果高于本研究[3]。分析原因,首先不同地区不同背景人群发生率可能存在不同;其次,调查的方法不同、伤害的判断标准不同也可造成结果差异。本次调查参考了2004年全国伤害预防控制会议提出的标准[4],较为严格,与国外的研究报告率[5]相近。大学生伤害发生率低于中小学生[6],说明随着年龄的增长,伤害的发生率逐渐下降。

大学生伤害发生率男生高于女生,这与男生好动、喜冒险、课外活动多有关。不同年级男生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而高年级女生发生率则较低,可能反映随年龄增长女生更为谨慎。扭伤和跌坠伤是最常见的受伤原因,骨关节伤和割刺伤是最常见的身体损害,与其他青少年调查类似[2,3,6]。大学生伤害主要发生在校园内,占39.8%,特别是男生在校内体育场馆活动时最容易发生,占其全部伤害的36.2%。提示在进行伤害预防控制时要加强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指导和管理,使学生具备自我保护和处理伤害的一般能力。大专学生与本科学生易发地点的差异可能与走读、学校无足够体育场馆设施等有关。大学生伤害的疾病负担严重,按全国1 900万大学生计,每年约32万人因伤害住院,约19万人因伤害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能力。

实践表明,预防在伤害控制中有重要意义[7],除了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学生、教师及家长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将伤害纳入疾病控制规划,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部门合作,才能有效降低伤害的发生与危害。

摘要:目的了解中国大学生伤害的流行特征,为制定大学生伤害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依据。方法按分层整群抽样原则,在全国27省市区选取大学生47 541名,匿名填写《中国青少年健康相关行为调查问卷》。结果1 a内大学生伤害发生的报告率为12.3%,男生为15.4%,女生为9.8%。扭伤和跌坠伤是最常见的受伤原因,造成最常见的身体损害是骨关节伤和割刺伤。大学生伤害主要发生在校园内。不同性别、年级、学校类型的大学生伤害的流行特征不同。结论大学生是伤害易发人群,伤害疾病负担严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控制。

关键词:创伤和损伤,症状和体征,患病代价,流行病学研究,学生

参考文献

[1]PERTER P,GORDONSS,SUSANDB,et al.Injury prevention:An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epidemiology,surveillance,and policy.New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68-80.

[2]张远,李华锋,张巍,等.大学生意外伤害的流行病学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23(2):135-137.

[3]宋玉梅,陈道俊,尹婧,等.合肥市大学生伤害流行病学特征.中国学校卫生,2002,23(3):267-268.

[4]王声湧.伤害的流行病学界定标准修改意见.疾病控制杂志,2005,9(1):96.

[5]SUMILOA D,STEWART-BROWNB S.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of injury in students at UK institutes of higher education.PublicHealth,2006,120(1):125-131.

[6]陈天娇,季成叶,星一,等.中国18省市中学生伤害现状及危险因素分析,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7,28(2):1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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