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范文

2024-06-10

社会保险范文(精选11篇)

社会保险 第1篇

一、社保统计数据力求“实事、求是”

社保统计数据是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和“指示仪”,社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生命线”。 社保统计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首要任务是力求社保统计数据“实事、求是”。

(一)夯实基层社保统计工作基础

社保统计数据是当期社会保障能力的体现, 也是制定下一步保障政策的有力依据,所以社保统计工作应该是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 从集团公司这一级来看,首先应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社保统计体系。 各基层参保单位必须选好配强社保统计力量, 形成以集团公司社保统计机构为中心,上联上级社保统计机构,下联各基层参保单位的功能完善、 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统计体系。 其次是不断提高社保统计人员素质。 基层社保统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钻研新的统计理论, 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和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逐步使从事社保统计工作的基层人员既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理论水平, 又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技能。

(二)严格数据审核把关程序

实行严格的数据审核把关制度,避免数据不实,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一是对增减幅度异常的指标数据,要求基层参保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的同时,还须有重点地抽查验证。 二是所有专业人员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看待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性、严肃性;从平衡关系、逻辑关系、 对比关系、衔接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科学评估,确保社保统计数据质量。

(三)推进社会保险依法统计进程

社保依法统计是社保统计成熟的标志, 只有实行社保依法统计才能保障良好的社保统计工作秩序, 才能以真实可靠的社保统计数据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力求“适时、适需”

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既关系到社保统计数据质量, 又决定着社保统计工作效率,对其进行合理配置是十分重要的。 集团公司社保统计机构在承担上级社保统计部门调查任务的同时, 还承载着来自各二级单位和同级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多元需求。 因此,集团公司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适时、适需调整社保调查内容

立足集团公司或社保统计特点, 一是在执行国家社保统计制度和社保统计方法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对社保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整合,完善反映用工规模和水平的指标,充分反映社保质量和效益的指标,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社保发展模式的变化与特点,增强社保统计工作为本企业服务的功能。 二是追踪集团公司的宏观决策,积极开辟社保统计调查新领域,及时、全面地为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的实施提供服务。

(二)适时、适需调整社保调查频率

首先要遵循统计调查原则。 凡一次性统计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经常性调查,凡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推算能够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 凡年度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搞月、季、半年调查。 其次,积极应对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灵活多变的调查方法,跟踪观察复杂多变的统计对象,以满足多层次、多部门、多目标的统计信息需求。

三、社保统计服务力求“全面、高效”

社保统计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就是要为企业、政府制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决策服务,为社会公众选择理性行为提供科学、 准确、及时、有效的社保信息咨询服务。

(一)强化对社保形势的监测

监督职能是社保统计数据准确反映保障事业发展状况的根本保证。 首先是要坚持下基层调查研究,集团公司社保统计专业人员要定期或者根据需要随时深入相关部门、企业调研,掌握真实情况,取得第一手资料,做到对每个基层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保证基层数据质量。 其次是加强对社保形势的监测和分析判断,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密切关注重点指标的变化情况。

(二)提高决策咨询服务质量

咨询功能是指利用已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 深入开展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 统计分析要由过去简单的就数论数,数字文字化,转到对数字背后的深层关系进行分析,对数字背后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律进行探讨,大大丰富社保统计工作内容,提高社保统计资料的质量。

(三)创新信息服务载体

信息服务是社保统计的基本职能,为公众选择理性行为提供科学、 准确、及时、有效的社保统计信息服务是社保统计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体现。 因此集团公司社保统计信息服务必须正确把握好为上级业务部门,为集团公司,为基层各单位,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方向,针对不同对象,确立不同的服务重点,适应各方面需要,不断创新服务载体,拓展社保统计信息服务的领域与空间。

摘要:社会保险统计是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和“指示仪”,社会保险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生命线”。社会保险统计如何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是当前煤炭企业各级社保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社会保险 第2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经济效应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业是经济的重要助推器之一。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多方面影响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保险则通过风险的控制和损失补偿,为人们的创新与发展保驾护航,不断增强社会的创造活力。目前,我国政府、企业和个人与保险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保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愈来愈明显。

一、社会保险的经济效应

(一)为经济增长提供宝贵的人力资本

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调节劳动力的供给,提供人力资本。在美国等较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人均增长率逐年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又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趋势。为此,一些国家利用社会保障,建立生育、抚育子女和教育等津贴的形式,对劳动力再生产给予资助,鼓励劳动力再生产。而我国正处于发展中阶段,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不断加快,所以要利用社会保障来提高人口的素质,为经济增长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本。[1]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之一:延迟退休。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然而,延长退休年龄势必会推动我国老年人的就业。老年就业人口拥有丰富的知识、经验,构成我国人力资本的重要部分。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能够为经济的增长提供宝贵的人力资本。

(二)经济增长提供充足的资金,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社会保障基金对经济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资本市场也产生重要影响。劳动者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无疑增加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总供给。国家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因为,对资本市场中其他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产生影响,促进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这也会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成熟与完善。

(三)通过收支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促使平经济周期更平稳

我国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筹模式,对经济具有"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如出现通货膨胀时,人们的货币收入增加,按照既定的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动增加。这样可以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抑制了人们的过度需求;如出现经济萧条时,失业保险又使人们的收入增加,刺激有效需求及就业增加,使社会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在可控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刺激经济的目的。

二、商业保险发展的经济效应

(一)经济补偿效应

保险采用的是大数法则,即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风险主体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控制机制,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保险经营技术的提高,经济补偿效应将逐步得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于风险主体遭受损失以后,恢复其以前的工作和生活状态都是至关重要的。商业保险能够促使被保险主体不必担忧受到意外事件所带来的毁灭性打击。近年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人民生命和财产多次遭受重大损失,保险业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经济补偿的重任,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2]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医疗保障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资金融通效应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企业集聚的保险资金,可以普遍投资于高速公路、铁路等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中。一般的企业无法满足这种大型项目的资金需求,而保险企业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则具有这种资金融通效应。保险企业不仅可以为国家的基础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信贷服务。保险企业的运营模式:通过向被保人收取保费,聚集闲散的流通资金,形成保险基金。当被保人遭受风险损失时,按照约定给予补偿。因此,保险企业通过这种经营模式一是可以为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融资,支援国家的经济建设;一是通过基础设施的建设带动劳动需求的增加,提高劳动者收入、降低失业率,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

(三)收入分配效应

保险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的经济主体,即被保险人自愿交费,通过保险企业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出现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企业愿意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给)付。商业保险的基本原理采用的是大数法则,这也是典型的交换。同时,商业保险能够帮助人们不断地进行投资储蓄。收入较高的被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用减低自己遭遇风险后的风险;收入较低的被保人则通过商业保险提高自己遭受损失后的经济保障。从社会收入横向的角度看,商业保险有着同社会保险同样的收入支配效应。对个人而言,商业保险是在被保人资金允许的前提下进行投保,在遭受损失时获取经济损失补偿的。从个人收入纵向的角度看,商业保险同样有着和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激励性质的收入支配效应。

三、二者经济效应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不断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富先老"的严峻形势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待进一步的研究。现阶段是否要坚持顶层结构设计,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更好地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机结合起来,既不增加人们的经济负担,又能有效降低人们的风险?我国一直在不断地试点和探索中逐渐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

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的社会保险部门负荷太重,一方面,全国仅有的不足10万人的社保队伍面对上亿保障对象,无论在收费层面,还是在支付环节,管理手段、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都亟待提升。但如果扩充队伍,又面临增大成本的重负压力;另一方面,由于项目繁杂,收支方面又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以及企业与个人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为数不少的欺保、骗保和逃保等现象,迫使社保部门不得不腾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化解矛盾和问题。商业保险主要突出对有较高收入能力的一部分人提供额外的保障,而社会保险主要是面向所有居民提供的作为老有所依的一种基本保障。共同作用于生活经济的各个角落。[3]

仅仅从经济效应来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和的经济效是有区别的,但二者经济效应的目的却是一样的: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我们不应忽视其中任何一个,并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两者的经济效应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郑伟.中国社会养老保险.[A].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05.07:100

[2]陈鑫.浅析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J].金融研究,2009(2):200.

[3] 邓俊辉.商业保险应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J]. 险研究2006(11).11

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 第3篇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随着时代不断变化,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百度增强,给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产生的服务体系,商业保险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都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购买的。通过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形式,将风险转移出去,可以是风险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不断增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购买能力有所下降,成为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商业保险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成为政府不断加大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金融危机后,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发挥着出了更大的效应,使人们对商业保险有了更充分、更全面的认识,从而成为购买能力较强人士的重要选择,大大推动社会风险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

现代发展中,社会保险是通过政府进行调控,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使社会各界认识的基本生活得到可靠保障,而商业保险是民间组织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和商业性特征,根据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种项目,合理设置内容,以在自愿的前提下,降低社会各界人士的面临商业风险。因此,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障项目,商业保险为补充保障项目,在购买社会保险的前提下,社会各界人士才可以购买商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发展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在早期阶段,商业保险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承担一定社会职责的同时,商业保险需要让位于社会保险,随着社会保险的不断发展和推广,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使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得到增大,部分人士通过商业保险可以获得一些人身保障,从而推动商业保险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工作得到进一步开展,使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得到不断完善和推广,同时,社会保险的范围得到快速增大,使商业保险的需求量有所降低,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变得越来越小,给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三、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的带来发展空间

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得到有效改革和完善,使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构建,很好的满足了社会发展需求。但是,在公平性、可持续和运行效率三个方面,我国社会保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解决措施,才能真正提高社会保险服务水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人们的消费水平来看,社会保险的深化改革需要从确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和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两个方面进行。因此,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积在不断推广中,对低水平消费人员给以了合适的标准,从而使社会保险向着多层次方向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职业年金的发展。从我国不同性质的单位和企业来看,职业年金的不断发展,将是商业保险不断发展的新空间;二是,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补充性医疗保险的发展。城镇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证,因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中,补充性医疗保险得到了逐步推广,需求量在快速增长中,给商业保险提供一定发展空间;三是,农民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提高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农村建设成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政策,因此,政府补贴、支持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社会保险办理的方法,给商业保险提供一定发展空间;四是,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与护理保险的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商业性护理保险业务与公办或民办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不断合作,给商业保险提供了更多发展空间;五是,社会责任的落实与责任保险的发展。各种意外事故的频繁发生、商业纠纷的出现,使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责任保险、和境内外旅游责任保险等得到发展,从而扩大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为了更好的推动社会发展,商业保险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人群和团体,合理定位、不断开放新的险种、优化商业保险环境、注重合作与促进,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使我国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和商业风险保障更加完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社会保险转型和商业保险发展进行全面了解,可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降低商业风险,使社会保险管理向着市场化发展,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行效率,从而促进商业风险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司苏波.浅谈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04:106

[2]李静萍.社会保险改革下统筹商业保险的发展研究[J].理论月刊,2013,06:149-153

[3]何文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互促共进[J].中国医疗保险,2013,10:23-26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第4篇

社会保险指由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遇到法定的需要帮助的情形时,即可用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政策。主要有以下区别:

(1)社会保障的范围比社会保险广,社会保障是一个大概念,它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四个部分。社会保险仅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

(2)社会保障对象比社会保险广。社会保障面向全社会成员,享受的条件是老弱病残又没有固定收入或无依无靠无法生活或者有固定收入但不能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的城乡居民。而社会保险则只面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享受的条件是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者。

(3)社会保险经费来自于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而其他社会保障的经费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或社会的援助。

社会保险 一生的呵护 第5篇

当我还是一粒生命的种子,

在母亲的身躯孕育,

是你——生育保险姐姐,

张开翅膀的天使,

悄然飞到妈妈的身边守候,

迎接呱呱坠地的我,

我和妈妈躺在你温暖的怀抱。

(二)

我是一颗小树,

吮吸春天的甘露,

沐浴和煦的阳光,

渐渐长高、长大;

春夏秋冬的轮回,

日月风雨的磨砺,

我病了,

是你——医疗保险阿姨,

用温柔的手抚摸着我,

对我说:孩子,

有我在,你不会倒下,

健康永远属于你!

(三)

岁月如歌,

一转眼我长大了,

学业有成、踌躇满志。

我是时代的潮儿,

工业会计的岗位,

我有金融理财、保险销售的理想……

人生的十字路口,

是你——失业保险大哥,

微笑着对我说:

年轻人,为了理想,我助你一臂之力。

(四)

春去秋来,

我长成参天大树,

枝繁叶茂,祖国的栋梁,

工厂、学校、铁道、军营

蓝天下、白云间,

到处有劳动的身影,

一不小心从高空摔下,

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感慨命运的多舛,

仰望苍天:今生谁来养我?

是你——工伤保险叔叔,

拍着坚实的胸脯对我说:

有我在,你的生活永远有保障!

(五)

夕阳无限好,不得不黄昏,

几十年风风雨雨,

曾经的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

如过眼烟云。

似一片秋的落叶,

蝉声里步入晚年,

夕阳西下,晚年谁养?

是你——养老保险小伙,

张开有力的双臂,抱紧我,

深情地对我说:大爷,来吧!

我为你养老送终,

你就安心地颐养天年吧!

社会保险,一生的呵护!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浅析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 第6篇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不同之处

1、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商业保险强调个体平等,其遵循的是对等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程度取决于其自身缴纳的保险费。商业保险通过地位平等的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行效益优先,多投保多收益,权利和义务具有非常明显的对应性。而社会保险则强调社会公平,主要起到一定“转移支付”的作用,对于个人可能会出现缴费和收益不对等,即多交费少收益,少交费多收益的情况,社会保险的扶助性更强。

2、实施方式不同。

由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定义就能知道,商业保险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是否投保、投保哪种保险以及保多少都由投保人决定;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实施。

3、保障程度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是根据具体的保单来确定的,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投保,保险公司依据保单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社会保险则只是保障被保险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保障程度较低。

4、保险的目的不同。

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因此,赚取丰厚的利润是商业保险的重要经营目的;社会保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政策,一种政府的行为,完全不以盈利为目的。

5、保障对象不同。

商业保险中只要是自己愿意而且符合保险公司核保要求的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保障对象的灵活性较大;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则是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在我国社会保险差不多只能覆盖工薪阶层,农民等社会群体则没有在保障的范围内。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联系与融合

虽然商保和社保有着很多的不同,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有着非常相近的保障功能。从长远来看,在保险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它们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可能会影响到保险的发展,但是目前在我国还不存在这种情况。我国保险的覆盖率还不高,两类保险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虽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都能为人们提供保障,因此,这两类保险可以在很多方面进行融合和互补,进而更好地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们的保障水平。

1、微观方面的融合

(1)实施方式上的融合。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险的强制原则融入商业保险部分产品的经营中。在政府的引导下,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对一些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如机动车辆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于2006年开始施行,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个险种是在政府的倡导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的,是一次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积极融合的探索。当然在这个尝试的过程中对保单的制定和具体的实施过程还有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但这种融合确实增强了对人们的保障。

(2)保险对象上的融合。正如上文所说,社会保险本应覆盖全体国民,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险覆盖的仅仅是工薪阶层,而占我国总人口约80%的广大农民没有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这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缺口。广大的农村将是商业保险提高保险覆盖面的一个很好的市场。但是传统的商业保险的保费对于农民来说还相对较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参考社会保险中的一些经验,开发一些面向农民、社会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险产品,这对于保险公司扩展业务量,提高市场占有率具有积极的作用。例如国寿早在2006年就走进了农村合作医疗;2008年6月当保监会提出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后,中国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等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响应。这不仅是保险公司责任的一种的体现,同时也说明了商业保险公司渴望开发农村市场想法,体现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趋势。

(3)保障程度上的融合。社会保险只能保障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商业保险则能在更高的程度上为那些渴望获得更多保障的人们提供服务。在社会上,每个人的需求不同,每个人的经济条件也不同,有的人在享受了基本的社会保险以后,还希望得到更高层次、更切合自身情况的保险产品。此时就需要商业保险公司为他们提供服务,可见这两类保险也可以在保障程度上达到一定的融合。

(4)资金营运上的融合。社会保险基金巨大,但投资渠道很狭窄,这导致了社会保险资金营运的低效率,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加了政府财政的负担。而商业保险公司是利润导向型的,他们的投资业务收入占到了总收入的很大比例,例如有些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业务上是亏损的,但其在投资业务上的盈利不但可以弥补亏损而且还可以为公司创造很多的利润,提升公司的价值。社会保险则可以借鉴商业保险在资金运作上的经验,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2、宏观方面的融合

当然不仅从以上这些微观方面可以看出商保与社保的融合及其所带来的好处,而且联系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宏观方面看,商保和社保的融合也是十分重要的。

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已经是我国保险业的一种发展趋势。以养老保险为例,1994年,世界银行就主导了三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2005年,世界银行又主导了五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采用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保险;第三支柱则是个人自愿投保的的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并不是商业保险或者是社会保险某一类保险单独发挥作用,而是两类保险融合:有的层次是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而有的层次则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社会养老保险为商业养老保险奠定基础,商业养老保险则发挥补充的作用,两类保险从不同的角度对人们进行老年生活的保障。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等都会形成多层次的保险体系,这更需要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相互融合来达到最终的保障目的。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融合的意义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可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两类保险的融合扩大了保障范围,使其不仅能够覆盖工薪阶层,也能覆盖广大农民;两种保险融合后的一些创新的险种更能满足特殊客户的需要,吸引更多的顾客前来投保,使潜在的顾客成为实际的保户,提高保险的覆盖率。

2、商保和社保的融合使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

商业保险强调效率,社会保险强调公平。公平和效率始终位于“跷跷板”的两头。面对公平和效率,我们不能偏袒任何一边,过分强调任何一边都会增加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可以很好地将公平和效率结合起来,使“跷跷板”变为“平衡木”,让它们共同发挥作用。

3、两类保险的融合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由于政府也是社保基金的来源之一,当社会保险在基金运用方面借鉴商保公司的一些做法使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时,就可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当商业保险将目光投向广大的农村市场后,能提高农民的抗风险的能力,对社会保险起到补充作用,也能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使其能够有更多的资金来发展经济。

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强化了我国保险业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两类保险的融合能加深保障的程度,满足人们更多的需求,增强人们抵抗风险的能力,使保险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对建设和谐社会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林义.社会保险[M]中国金融出版社

[2]、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M]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黄英君、蒲成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一个文献综述[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7,(5)

[4]、张映芹.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性[J] 理论导刊2000,(3)

社会保险 第7篇

改革开放以来, 城市社会阶层中, 出现了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大多来自农村, 大多在大城市中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他们是城市中流动性最高的群体, 人们一般称他们为民工或农民工。其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7年的1.5亿, 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 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

这个群体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 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 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 省内流动的占65%, 跨省流动的占35%。流动人口中年轻人口占绝大多数, 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80%以上。

城市中的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或流动人口, 由于他们的非本城户籍或农民身份, 使得他们无法享有城市社会保障的权利。改革开放已近30年, 城市里的众多农民工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相当数量的城市农民工基本上没有从事农业劳动的经历, 他们仅为农民户籍的非农职业者, 他们同样面临城市职工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问题是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 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 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 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 在日常谋生过程中, 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 都需由农民工承担。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 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

2006年《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研究报告》显示, 2005年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921元, 远低于城市工人的1346元, 27%的农民工月工资在500元以下;农民工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56.6个小时, 远多于城市工人的47.9个小时, 有1/4以上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在61至80个小时。劳动保障部2005年4月下旬至5月下旬的一项农民工调查, 购买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4%、9%、11%。

2006年昆明市企业调查队在全市11个行业, 110户企业中抽样调查了527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情况显示 (见表1) , 没有购买医疗、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的人数, 占被调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购买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33.21%、22.01%、17.65%、12.14%。

这些数据说明, 城市农民工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 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在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是城市劳动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则不能享受城市户口劳动者所能享有的社会保障。研究并采取有效途径解决城市农民工的保障问题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缺失状况及主要原因

(一) 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不力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 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 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文化水平和就业的限制, 没有平等的就业权, 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 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 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 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时常出现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等, 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 社会保障费用过高

调查表明, 社保费过高, 是导致大量用人单位不愿为外来务工人员足额投保的主要原因之一。

上述五项保险显示, 用人单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33.4%。即, 某单位支付工资点额为100万元, 需另外支付34万元的社保费。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还未加上企业年金、大额互助医疗等费用。如此重的社会保障费负担, 已成为许多企业, 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愿为其一般职工, 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主要原因, 导致该类应保人群参保率低。据调查, 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仅为其的中层职工购买社保, 一般基层员工则没能参加任何社会保险。部分企业为规避高风险员工[建筑工、高空清洁工、保安等]工伤风险, 往往选择商业保险, 而非社保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待遇应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 具体取决于保费费率、覆盖率[参保人数], 以及社保资金的运营增值等。待遇水平过高易形成“养懒汉”社会效应, 加重财税负担, 影响社会生产效率;待遇过低, 则无法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因此, 待遇水平的确定应根据国情, 既要充分考虑国家、企业、个人的缴费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其社会保障功能。目前看, 社保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已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 如要扩大覆盖率应考虑适当调整保费费率, 增加财政支出, 增强社保资金的运营增值能力。

上述可知, 用人单位的五项社保费缴费率占到工资总额的30%, 过高的社保费已成为许多企业, 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愿为其一般职工, 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主要原因。

(三) 城市户籍为准入条件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拒之门外

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该规定较明确的把农民工纳入了城市社保制度中。

实际情况是, 许多城市并没有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制中。如“昆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障对象是: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原党政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新参保人员须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纳手续, 但不得补缴往年保险金。这些规定明显没有把农民工[外来的或本地的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当然, 为使广大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在社会保障方面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 但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是怎样才能较好衔城乡两种社会保障体制, 怎样才能在满足农民工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的连续性等。

(四)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满足农民工流动性需求

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是以省、市或县为统筹管理的, 这种区域性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了保障基金的规模限制及运营增值和保障功能的弱化, 另一方面则难以满足劳动力流动的市场需求。农民工由于不受城镇户籍制的制约, 相对于城镇居民更具流动性, 加之受农业季节的劳动力需求和地域劳动力价格的影响, 这种流动性更显突出。

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并非是矛盾的, 说其矛盾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缺陷造成的。享有社会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各地市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措施, 如要求雇主企业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等。当然由于保费的非合理性等致雇主企业能逃则逃, 或尽量少买;另一方面则是拥有了部分社会保险的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

截至2007年10月, 广东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780.1万人, 东莞市养老、医疗、失业三险捆绑参保, 参保农民工超过180万人。一方面是参保率增加, 另方面则是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以东莞为例, 2007年一年, 这里有超过60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 一天最多时退保现金流达30多万元。仅南城区社保分局, 就有1.23万人退保, 退保总金额高达2628万元。

这当然不是农民工不愿享有社会保险, 而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难以满足农民工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大、就业稳定性差, 成了农民工频繁退保的重要原因。近期就该问题已经有了政策性的突破, 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就是以农民工为重点, 解决参保人员因流动就业引发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 (合) 人员流动就业时, 能够连续参保, 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接续。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 到全国顺利实施还将有一定的过程。

二、商业保险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及地位

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不仅不公平, 人为的把被保障群体分为城市人和农村人两大部分, 待遇的不平等, 客观上形成了对农民的歧视, 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另一方面, 两种保障体系的割裂, 又阻碍了劳动力在城乡或不同区域的合理流动, 成为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劳动者平等权益的改善, 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制肯定会被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所取代, 实现城乡劳动者权益的公平。关键是在这一改革过程中, 怎样有效的减弱或消除城乡二元保障体制所致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

上述分析可知, 导致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险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除现行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区域统筹制度外, 主要还有简单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社会保险费率过高、现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不能满足农民工流动性需求, 以及政策性商业保险的缺位等。

各国社会保障体系, 从其保障的提供者看, 均主要为政府、单位 (企业) 、商业保险和个人, 区别主要在于提供的范围、程度及方式等。例如,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由联邦社会保障、企业保障和个人保障三大部分构成。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对退休后的人员提供保障;在企业保障方面, 主要通过税收激励机制建立企业年金提供员工养老补充;而在职员工的医疗、工伤保障等则主要是通过商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雇主责任险等]提供。因此, 商业保险或政策性的商业保险在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中, 并非仅仅是补充作用, 而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商业保险从改革开放以来, 一直处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 目前各类保险企业达120多家。我国保监会公布数字显示, 截至20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人民币, 资金运用余额30558.43亿元;2008前11个月, 保险资金实现投资收益930多亿元。不论发展规模或盈利能力等都处于良好状态下, 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中, 或在社会保障提供者中, 商业保险的身影则难以彰显。因此, 怎样有效发展商业保险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并使之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日益成为社会及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 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得了保障了农民工的利益, 但更多的是一些宣传效应, 并未较好、较长期有效的解决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 如农民工的退保, 使暂时的保障又归于消失。盘点这些政策措施, 涉及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补充的内容很少, 至多有一些行业性规定, 如建筑业须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险等。

(一) 商业保险对部分社会保险险种的替代效用

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及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是存在互替效用的, 运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法, 能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提供保险保障, 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1. 商业保险的资金统筹范围是全国性的, 远高于目前社会保险的统筹程度。

这一特点, 无疑将有助于解决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及区域统筹制度所致的社会保险区域性, 及其所致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断裂等问题。上述可知, 导致农民工退保的原因之一是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农民工保障政策, 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下不可能满足农民工城乡或异地流动的需求。而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则不受地域的限制, 如在政府的支持下, 用商业保险替代某些社会保险险种[养老、医疗、工伤], 是完全可以满足农民工流动性需求的。

2. 商业保险的资金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督下运营的, 能较好保障保险资金的增值性及有效提高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管及运营主要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完成。然而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性质上讲是政府行政部门, 既是社保资金运用的监管者, 又是社保资金的运营者, 这样的定位, 既违反了政企分离的原则, 也违反了监管与运营分离相分离的金融业经营管理法律法规, 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违规挪用创造了条件。

与之相比商业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督下, 由具经营经验及能力的专业金融企业 (保险公司) 运营的。这种经营机制既能有效避免和减少社会保险资金的违规挪用, 又能有效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及保障能力。2008年中国寿险及非寿险保费收入达9000多亿, 赔付2000多亿, 毛收入近7000亿。这较好说明了商业保险在保险经营及保险保障能力方面的强大优势。

3. 基于商业保险资金的统筹范围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 能有效降低相关保险险种的费率, 切实减轻农民工用工企业及农民工本人的缴费负担。

不论商业保险, 还是社会保险都具有社会互助保障性质, 社会互助的范围越大, 其所建立的保障基金来源越广, 基金总量越大, 保障基金融资增值能力及抗风险能力越强, 保障能力也就越强;同时, 参与互助或受保障者是所需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少, 费率也越低。商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资金的统筹范围程度高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强的特点, 使其具有了, 在用商业保险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分面切实减轻农民工用工企业及农民工本人缴费负担的能力。

(二)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保障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建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具中国特色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保障模式, 政策建议为:

1. 调整社会保险政策, 允许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参保城市职工社会保险, 或购买政府设定的相应商业保险险种;允许用工单位用商业保险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 最大限度的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权益保障。

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可考虑通过适当的商业保险方法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因跨城乡、跨区域所致社会保险保障缺失问题。允许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参保城市职工社会保险, 或购买政府设定的相应商业保险险种;鼓励和允许雇主为没有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如“养老保险”、“雇主责任险”、“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为雇员养老、工伤、疾病、失业、生育等提供保障;并允许其替代相应社会保险险种。

2.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雇主责任险”、“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条款及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汇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为保障用工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 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避免商业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 应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特点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雇主责任险”、“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些险种的条款及费率应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3. 保费由政府、雇主和员工共同分担。

为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及减轻企业负担, 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险意识, 保险费率及保险条款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保费可采取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的方式。如三分之一的保费可由政府财政分担或冲抵企业所得税;另外三分之二由雇主和雇员分担。

保费费率, 可根据企业责任风险大小, 允许保险公司有一定浮动,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 公开社会保障的运作管理, 加强舆论监督。

知晓社会保障事务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行和管理等情况是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保障事务及基金运作管理公开透明既是相关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的要求, 也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因此, 在完善社会保障事务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时, 应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知情权, 应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开社会保障事务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开展专题讲座和政策答疑等, 自觉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破译社会保险的密码 第8篇

十五年不是刚刚好

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职工正常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条件是: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时, 还要达到最低缴费工龄15年。如果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而工龄不能达到规定的条件, 须延长缴费到15年, 延长5年后仍达不到的, 可进行一次性结算退保或符合条件的进行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 然后再办退休。

这里需要对职工年龄和缴费工龄两个概念再思考:一是职工年龄本不是问题, 户籍管理部门记录的个人实际出生年月为计算年龄的唯一客观依据, 但由于历史原因 (计划经济的产物) , 职工年龄又经常被人为地定为个人实际年龄、身份证年龄、档案年龄。当三者不一致时, 将直接影响职工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重要事项:职工参保时以身份证年龄为准来确定是否需要为其建临时账户、选择待遇领取地;职工退休时是以档案记载年龄为准来确定退休资格及退休时间的、各险种在处理赔偿、补贴等业务时亦遵守上述原则。二是缴费工龄达到15年是享受退休待遇的两个必备条件之一, 但仅满足于缴够15 年、能按月领取养老金是不够的, 过度宣传和强调15年是无益的、缴费工龄是计算退休金时权重最大的指标之一, 有的职工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因为工资收入有限, 在缴费满15年时就不愿再缴费, 这样就导致工龄过短、退休时养老金过低、不足以满足退休后基本生活需求。

所以, 职工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 应尽量多缴 (缴费基数高) 、长缴 (缴费工龄长) , 并且长缴会比多缴更有利一些, 积极鼓励和引导中断缴费职工续保续缴。提高统筹区域缴费职工占参保职工比率不仅仅是个工作数据指标, 更重要的是能有利于保护职工未来利益的最大化。

搬开巨石好走路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转移接续一直是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的“老大难”问题, 国办发 (2009) 66 号文件执行后, 得到了突破性解决, 局部地区基金利益平衡难题得到了解决, 实现了转移接续手续简便化, 为促进整个社会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发挥了作用。对于参保企业和职工来讲, 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极为简便:转移程序是申请停保—开具缴费凭证—到新单位报到;在新单位接续的程序是新增参保—申请转移接续 (并上交缴费凭证) —45天后查询。全国转移接续电子平台已基本建成, 随着这项业务的电子化, 办理的时间周期还会大大缩短, 准确性也会大大提高。

目前, 转移接续社保关系之所以仍然让一些企业和职工感到是业务经办中的麻烦事, 一是不了解转移接续政策和业务经办程序, 职工存在担心与急躁情绪。二是业务经办单位工作不规范造成信息表错误、账户不能合并, 还出现相互推诿、工作反复等, 影响办事效率。三是对相当数量缴费历史数据不完整的职工转移接续处理难, 这是目前让经办机构处理起来最费时费力的问题, 也是职工反映较多和不满意的问题。四是职工社保关系随着劳动关系走, 导致职工转移次数频繁、接续业务量较大、业务处理复杂, 特别是转移后再转移时由于各地缴费年度和结算记录还存在不一致导致业务处理困难等等, 这些都是需要尽快解决好的。

“无底洞”没有底

我国1998 年开始探索实行新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医保制度建立十几年来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一项社会保险事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97%的人口, 解决了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大问题。

医保制度在给全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 医疗资源分布不合理、医保待遇社会不公, 特别是社会医疗成本不断攀升, 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非常突出。医保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正悲催着社会, 考问着主管部门, 医改到底该如何改?医保基金该怎么管?不可否认, 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基金主要管理部门, 为了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制定了病种、药品目录的控制措施, 实行了报销比例限制, 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检查监督等等。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医疗保险必须坚持按照《社会保险法》确定的“保基本”的方针, 从更高的层次去思考去寻求对策, 对制度运行模式和基金管理机制及医疗机构管理进行坚决的改革, 否则医保基金支出就永远是个“无底洞”, 就会无限膨胀, 永远填补不了患者的过度医疗要求和医疗机构利用医保基金赢取最大利润的欲望。医保基金管理任重而道远。

砍棵大树做牙签

生育保险是个特殊险种, 用人单位缴费, 个人不用缴费, 用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生育期间所需的医疗、生活保障和物资帮助, 但一直以来企业对生育保险都存在一些异议, 缴费积极性不高, 比如责任错位, 费率过高, 保障范围过窄等等。生育是一个民族、种族、国家繁衍、发展和强大的根本, 不单单是个人及家庭的事, 更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生育保险只解决了部分社会成员 (企业职工) 而不是覆盖整个国家国民, 似存责任缺失。生育保险待遇主要负责生育医疗费、生育期间生活补贴、产假, 但这些待遇“只管生不管育”、“只管补贴困难不管抵御风险”, 保障内容缺乏, 婴幼儿的营养补助等更能体现生育保险品质的内容不在其列, 尤其对因生育致残致病致亡等重大风险没有纳入保障范畴令人诧异。

社会救济还是企业职工互助

失业保险制度有两大功能, 一是保障生活, 二是促进就业。为此, 人们又称其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失业保险解决了企业少数职工被动失去工作时的眼前生活保障问题, 可以缓解职工的暂时困难, 积极推动和扶持职工再就业, 无疑是有益的。同时, 失业保险也存在影响企业和职工参保积极性的弱点:一是只有参保缴费的企业及其职工才能按条件享受失业待遇, 把失业保险的性质放在了自助的位置而非政府救济。二是用人单位为非个人原因离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缴纳失业保险双重支付, 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三是用人单位不缴费或欠费, 职工就不能享受待遇, 把单位违法的成本加在了职工的利益之上, 政府的责任却被推开。四是义务与权利不对等, 失业职工待遇领取条件严、待遇标准过低。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解读 第9篇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该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服务的基本原则, 以及服务体系、服务保障、服务提供,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

引言部分

“引言”部分概括性地表达了制定与实施该标准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指出:社会保险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 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引言”部分强调了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实现“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服务目标。推进社会保险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提高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 满足公众对社会保险服务的需求, 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引言”部分对该标准的特点作了简要解释:“本标准是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标准, 对完善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由此说明, 本标准作为“总则”, 是今后将制定的社会保险服务一系列具体标准的总纲, 为此, 标准所涉及的各项规范性要求均较为概括与简要, 主要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范围

社会保险服务范围涉及面很广, 主要有社会保险体系内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还有社会保险体系外的提供社会保险相关服务的银行、邮政和社区服务以及其他机构等。鉴于社会保险服务标准体系基础性定位, 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尚未完全统一、区域差异较大, 尤其是社会保险系统外相关机构的情况较为复杂, 因此, 标准明确界定了规范主体。同时, 其他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相关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采纳该标准对社会保险服务的相关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在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满意测评和投诉处理时, 引用了相关的3项国家标准, 包括:GB/T 19038规定了顾客满意测评的模型和方法;GB/T 19039规定了顾客满意测评工作的基本原则、测评的过程和测评结果的应用;GB/T 17242规定了投诉处理的基本要素、程序及解决争议的途径。

术语和定义

与《社会保险服务总则》相关性较强的基础术语主要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由于所列术语的定义背景较为复杂, 各方解释颇多。为此, 主要考虑采用时间较近且较为权威的说明:

“社会保险”术语的定义, 采用了《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书》 (张左己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中的表述。同时, 结合当前现实情况对原概念进行了适当修正, 如鉴于居民社保非劳动者亦可参保, 为此将“劳动者”改为“参保对象”;参保人员中部分为无收入人群, 并非是在“减少劳动收入时”才给予经济补偿, 故相应作了修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术语的定义, 参照了《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 (胡晓义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 中有关的基本概念。

“社会保险服务”术语的定义, 突出了社会保险的属性。依照人社部门有关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有关文件, 将服务内容定为参保登记、权益记录、保费征缴、待遇支付、关系转移接续、档案利用和咨询服务等特有的服务项目, 从而区别于其他的政府公共服务及社会服务。

基本原则

标准第4章列入的4条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对社会保险服务而言, 都是需要特别强调和认真遵循的原则。

(1) 标准4.1条确定了“依法合规”原则。表明依法提供公共服务是社会保险服务的首要原则。法律法规是开展社会保险服务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要依法行使职权, 又要依法维护公共利益与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而维护公共利益对社会保险服务具有特殊意义。

(2) 标准4.2条确定了“公平规范”的原则。“公平”强调的是社会保险服务对于广大参保人员的一视同仁;“规范”强调的是对所有的社会保险服务对象均遵循统一的服务程序和服务标准。

(3) 标准第4.3条确定了“优质高效”的原则。这是衡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品质的基本标准。社会保险优质服务必须从广大参保者的利益出发, 不断完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操作、简化服务流程, 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

(4) 标准4.4条确定了“公开诚信”的原则。这是社会文明进步、政府清正廉明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体现, 是新形势下社会保险服务应当实现的目标。服务公开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公平便民的服务;诚信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道德标准,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服务体系

对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可有多种划分方法:可按经办机构所承担的险种划分, 也可按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划分, 但与目前实际的复杂情况难以一一对应或归纳清楚。因此, 标准采用现行政府组织设置方法来划分社会保险服务组织。

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和常用的服务提供方式仍以窗口服务、电话服务为主, 其他的各种服务形式正在逐步兴起。为此, 标准也鼓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方式, 便利服务对象, 提升服务水平。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步伐加快,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形式正在逐步完善和扩展。服务形式的多样化, 充分反映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品质在不断提升, 从而为服务对象获取社会保险服务带来越来越多的便捷条件。

服务保障

标准6.1条对社会保险服务人员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要求, 指出服务人员对搞好社会保险服务具有关键性作用。服务人员作为社会保险服务的提供主体, 服务人员与其承担工作量的匹配度、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人员的举止行为和着装等都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经办服务的质量、效率和结果。

标准6.1条明确, 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从服务人员的配备、服务岗位要求、统一身份标志和行为规范等4方面提出相应要求。有关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等。还对社会保险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规范服务提出了基本要求, 并指出有待于制定具体的相关标准予以细化。此外, 考虑到我国现实中的区域经济差异和社会习惯, 标准规定服务人员“宜统一着装”和“宜讲普通话”。在标准化语系中, “宜”是建议性的, 隐含鼓励的涵义, 就是鼓励有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人员上岗作业时“统一着装”和“讲普通话”,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将此要求作为努力的方向。

标准6.2条对服务环境提出了基本要求, 其中特别强调了可识别的视觉识别系统和导向标识系统, 这是针对目前这方面薄弱环节 (如标识设置不全、格式不规范) 而言的。其具体内容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国家标准中已有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范要求, 本标准6.2条仅提出了与其相一致的原则性要求。

标准6.3条特别强调了“建立与实施以服务为核心的管理体系, ”要求改变以自我为核心的管理观念, 站在服务对象的立场考虑问题, 充分体现“为民服务”的精神。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中, 服务保障与管理保障是开展社会保险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 管理保障就是指围绕社会保险服务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标准6.3条列出了社会保险服务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特殊意义的管理行为, 包括基金管理、信息化管理与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均属于社会保险服务后台的保障性要素。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直接关系到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系到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和支付, 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实现。社会保险服务的诸多项目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包括基金征缴、支付和核算。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管办法与手段, 建立覆盖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经办过程和各个环节的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

———着力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化工作, 建设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社会保险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信息系统整合, 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 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 健全信息化服务体系, 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是优化社会保险服务的现实要求和必然选择。必须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 兼顾安全与应用、兼顾安全与投入的原则, 采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的手段, 有效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响应机制, 确保数据、网络和应用安全。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着参保对象权益的准确记录, 并最终影响其能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切身利益。随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资料不断增多, 而社会保险服务的健全与发展, 也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必须首先通过记录一生, 才能有效实现对参保对象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社会转型期的深层社会矛盾及反映这些矛盾的社会问题逐步凸显。社会保险作为社会性极强的领域, 也是公共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的地方, 近年来少数地方发生的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人身安全事件就是明证。标准特别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在具体实施本标准条款时, 一是要建立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制度, 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提高安全防范和管理水平;二是要贯彻“预防为主”的理念, 确保制度得以有效实施而非纸上谈兵, 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重视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服务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提供的相关要求, 在7.1条中又进行了强调并适当细化, 如:7.1.1条中要求提出服务目标和明确服务承诺, 以及确定服务质量要求;7.1.2条中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公示内容并要求及时更新, 提出了依法维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7.1.3条中提出了“宜实行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7.1.4条中提出了开展服务质量考核与评估, 其中的评估为现今服务管理的薄弱点。

标准7.2条列入的社会保险“基本服务”项目, 系参照《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中有关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基本职责而编写。有关参保登记、保费征缴、权益记录、待遇给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和业务档案管理等, 大部分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了经办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 是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最主要的服务项目。标准将这些服务项目列入其中并罗列了具体内容, 使其充分反映出社会保险服务的自身特点。

社会化服务要求不断拓宽服务领域, 延伸服务渠道, 使社会保险服务成为广泛的社会服务组成部分, 充分提高社会保险服务的可及性。标准亦为其他新的便民服务模式的出现预留了空间, 同时鼓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社会保险服务类别的特点创新服务模式。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监督, 包括内部自身的主动监督和外部实施的监督行为。外部监督又包括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和来自服务对象或非服务对象的社会监督。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有的是社保系统内的监督, 还有来自上级审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政风行风监督部门等非社会保险系统的行政监督。各不同的监督主体的关注点各有侧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 (包括上级主管部门) 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其他形式的监督则各有其重点领域, 如审计部门更关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监察部门更关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合法性及服务人员的廉洁行为;服务对象更关注经办服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便捷性等。

社会保险服务的优劣应有相对应的质量评价程序和方法, 其评价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身主动开展的, 包括制定自身评价指标并以此来开展自我评价, 也可参照现有的国家标准GB/T 19038和GB/T 19039来开展评价, 还可以委托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评价, 但不管哪种评价形式, 服务对象满意测评都应作为核心的考量要素。

标准8.3提出了有关投诉处理的要求。受理投诉和妥善处理投诉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这里所指的投诉是针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流程和服务结果, 有些可能是政策层面的问题, 有些投诉可能是无效的, 但也应该纳入投诉受理范畴。

社会保险知识问答(二) 第10篇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何特点?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具有广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如何申报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进行审核,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盖章后将《参保登记表》返回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一份、村(居)委会一份、参保人一份。

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相关信息提供给委托收费的金融机构制发《银行存折》,然后通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代办员发到参保人手中,或者通知参保人凭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参保人按参保登记时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缴款时间内将钱存入《银行存折》,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

如何选择缴费档次?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交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交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根据经济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一年一定,多缴多得。

政府如何给予参保人缴费补贴?

答: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目前补贴标准为:对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比最低缴费档次高的,每高一档再增加5元(即农村居民最高缴费补贴50元;城镇居民最高缴费补贴75元)。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城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城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上述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将会适时调整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如何建立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答: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即为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号码。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领取养老金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对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月养老待遇如何计发?

答:月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当前月标准为75元,其中由中央财政支付55元,自治区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20元。今后基础养老金将会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而适时上调(当地政府提高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滚存积累总额除以139。养老金终身按月领取,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如何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答: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养老待遇申领手续;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计算月养老金领取标准,通知指定金融机构将养老金划入参保人的银行存折,然后通知申领人持《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去领取养老待遇。

参保人流动如何转移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缴费期间在本县(市、区)内转移的,只转移其参保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缴费期间在广西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参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的参保地,参保人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费、享受养老待遇。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参保人跨广西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供稿)

社会保险 第11篇

一、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

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指的是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对参保单位与个人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直接核算。从企业征缴养老保险的基本核算的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不但要关注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 同时还要兼顾企业的历史及企业的未来, 因而导致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企业会计报表中, 在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中仅仅设有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科目。从企业养老保险费用征缴的实际情况来看, 除了对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征缴以外, 还存在着补缴的实际情况, 企业目前所具有的征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基本核算体系不能真实对企业当期所发生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与实际收缴进行真实的体现。从这个角度来说, 企业在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的设置上应以原有的二级科目为基础, 增加设置到六个二级科目, 这些增加的二级科目即清欠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科目、清欠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科目、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科目及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科目。从而使得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核算更加合理, 更加规范。

二、企业职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核算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有企业的各项改革在我国不断的发展着, 在这个改革过程中也包括企业在养老保险核算方面的改革。在企业改制中存在着如何对企业员工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核算的问题。从目前的解决方案来看, 有两种, 一种方式是按一次性核算的方式直接计入企业的养老保险费收入中;另外一种方式是以年度为单位计入到企业的养老保险费收入中。企业在选择第一种解决方案是需要在保险费缴纳中将其先按“暂存款”的科目进行核算, 并以人为基础设置明细账, 以月为单位或者以年为单位将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员工养老保险费用转入到企业的养老保险收入的科目中。第一种解决方案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防止在企业当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出现虚增的额的难题, 同时又能有效的避免将不属于当年结余的在核算过程中视为当年结余。同样的在企业退休人员费用提起的核算上也有两种核算的方案。第一种核算方案是将其全部转入养老保险费, 用统收与统支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二种解决方式是用单独核算的方式进行处理。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会计改革的实际需要的角度来看, 该笔费用在核算上应采用统一处理的方式进行解决, 同时设置专项基金的方式实现独立核算, 在核算中将每月应支付的生活费与每月应上缴的养老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都从所设置的专项基金中进行支出, 同时以人为依据设置明细账。

三、企业职工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它资金核算

社会保险制度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会计改革的内容还包括养老金支出、定期存储及多渠道筹资等其他方面的资金核算问题。在养老金支出核算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对企业养老金拨付增减情况的核算, 同时规范拨付手续, 避免在养老金支出方面出现冒领或者虚领的情况。在具体的拨付核算中应以离休、退休及退职为基础实行分类核算, 同时每个分类中不同员工账户的养老金支出需要单独进行核算。以会计报表的详细分类为基础进行清单的打印发放。对于在企业中与养老金支付项目无关的项目不应按养老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避免有新的非企业员工养老金的支出项目存在。从这个角度出发, 应不断的提升企业职工养老基金所应有的运营效益, 在具体的企业会计改革中应不断加强企业定期审计监管中核算工作的工作力度, 同时应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设置定期存款科目与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应逐笔登记定期存款的存入时间、存期及到期时间等等诸多内容, 同时在定期存款存入的情况下从方便对账的角度出发复印存单4份。除此以外, 社会保险制度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会计改革的内容还包括企业应多渠道筹集、筹划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 在具体的核算中, 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多种渠道, 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 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

四、结语

总之, 社会保险制度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会计改革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化工程, 该系统化工程不但需要企业技术方面的支持, 同时也需要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进行支持。举例来说, 通过会计电算化, 设置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诸多的技术支持方式对社会保险制度下的职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同时企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内容之间的关系也是企业会计改革必须关注的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系统化的方式进行解决。

摘要:社会的竞争力在增加, 企业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 虽然社保进行了改革, 但是在我国的企业中养老保险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也就需要企业的会计将其进行完善和提高, 本文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 谈一下社保改革下的企业养老保险会计改革。

关键词:企业养老,社会保障,会计改革

参考文献

[1]、成思危,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M], 建设出版社, 2009年1月

[2]、何平, 企业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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