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贷款范文

2024-08-21

质押贷款范文(精选12篇)

质押贷款 第1篇

对于任何人来说, 质押贷款在急需资金时, 在不损失未到期的存单、保单、国债、理财受益权等的情况下, 就能让自己取得救急资金, 这看似简单, 又非常方便。其实, 若从理财角度出发, 也是有技巧的。

技巧一:看贷款时间, 选择短期贷到期续贷

对于质押贷款的期限, 银行一般规定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种和多张质押物, 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质押贷款期限。当前银行一年期和半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 (目前绝大多数银行对存单质押贷款都执行基准利率) 是不一样的, 半年期内 (包括半年期) 和半年期外至一年期 (包括一年期) 的利率分别为5.60%和6.06%。如果质押贷款30万元人民币, 一年就会相差1380多元人民币。因此, 如果借款人进行贷款是在一年期限内进行使用的, 即使超过半年, 如8个月、9个月、甚至11个月, 建议借款人先贷半年, 在半年贷款到期后再续贷半年, 这样就会为借款人减少不少贷款利息支出。

技巧二:看贷款金额, 挑选质押率最高银行

对于贷款金额, 它会直接影响到借款人贷款的利息支出。因此借款人即使在质押物足够质押的情况下 (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存单面额90%) , 也要以自己的资金够用为贷款额的标准, 否则多贷而不用就要付出多支付贷款利息的代价。同时值得提醒借款人的是, 在质押物不足质押的情况下, 借款人最好对比多家银行, 因为各家银行的质押率是不尽相同的, 有的银行为质押物金额的80%, 有的银行为90%, 甚至更高一些。如果借款人多比较几家银行, 就可以挑选到质押率最高的那家, 从而满足自己贷更多资金的要求。

技巧三:看是否需贷, 算好存单提前支取账

对于借款人的有些质押物, 如存单是可以提前支取现金的, 这就存在一个“是提前支取存单还是以存单质押贷款”的选择。如果想要确定是否应该贷款, 不妨综合存单已存放的时间长短、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三个因素, 按如下公式来计算, 看看究竟是提前支取存款合算还是进行贷款合算。

提前支取的损失=存单金额×定期存款利率×已存期限-存单金额×活期存款利率×已存期限

贷款多支付的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存单金额×定期存款利率×存款期限

以上面的公式计算, 当贷款多支付的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损失时, 就应提前支取存单;而当贷款多支付的利息小于提前支取的损失时, 就应办理质押贷款。当然, 质押物中的凭证式国债也可以通过计算来确定究竟是该提前支取, 还是质押贷款合算。

特别提示:

质押贷款合同 第2篇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________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________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 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第十条 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公章)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表一

抵押人资料抵押人(业主)姓名:(中文)(英文)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配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家庭住址:电话:

附表二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可救急 第3篇

2012年货币政策继续不宽松的情况下,不少企业主和市民发现,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依旧不容易。于是,以理财产品等进行质押贷款,用套取的现金解决个人燃眉之急,这样“另类”的融资方式开始走俏。

质押理财产品可应急贷款

近来,从事服装生意的吴女士着实有些愁,朋友介绍了一批因为误期没出口成功的外贸衣服,价格很好,品相也不错,吴女士很想包下来。可是因为铺货多了些手头资金有些周转不灵。

于是吴女士想到了年前在工行买的100万的理财产品,想要提前赎回,以解燃眉之急。但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回答却让她失望,她所购买的产品今年4月才到期,不能提前赎回。不过银行的理财经理陈琳支招可采取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方式来解决不时之需。

陈琳介绍,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银行销售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设置质押,从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业务。产品质押贷款相较于目前不少个人贷款而言,在贷款利率及放款速度上都有明显的优势。大多可以享受基准利率,且审批速度较快,一般2-3个工作日内可以放款。

实际上早在几年前银行就推出了这一业务。但当时由于客户需求不大且知名度不高,在市场上并没有掀起热潮就被银行下架了。去年在银根紧缩、民间借贷需求旺盛等诸多因素影响下,银行又适时恢复了这一业务办理,既满足了投资者的需求,又赚取了手续费和贷款利息。不过,和几年前推出时不同的是,当时理财产品质押率甚至可以高达100%,即购买了10万元的理财品可以质押贷款到10万元,但现在受银行资金面普遍偏紧的影响,贷款成数已有所降低。

哪些理财产品可质押贷款

陈琳告诉记者,并非所有的银行理财产品都可以质押。通常银行规定风险低、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才能做质押,像风险较高的房地产信托、企业信托类理财品就不能做质押贷款。而且一般都是本行发售的理财产品才可以在本行做质押。

像工行就表示,市民在北京工行购买的本外币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管理类个人理财产品可作为质押物申请办理个人质押贷款。陈琳解释说,所谓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通常也称为类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这种产品虽然按照监管规定不能明确说会保本保收益,但因为其投向多是票据、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所以适合作质押贷款。

而现金管理类通常就是一个资金池的理财产品,如工行的“灵通快线”、“步步为赢”系列产品就属这类,同样可以做质押,但质押贷款最低5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多在半年到两年内。利率半年到一年期的是在基准利率6.56%的基础上浮动,一至三年(含)的则在6.65%的基础上浮动,“少数优质个人客户或许还有下浮。”

记者查看了近期银行发的一些理财产品也发现,保本浮动收益和保本保收益类产品的确更容易获得较高的贷款额。比如光大银行发行的“A+计划”的一期产品,是一款挂钩基金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就享有“质押”功能,最高质押率为85%。银行人士表示,由于结构型理财产品的设计原理是本金绝对保证的,因此质押贷款的风险很小。而部分非保本浮动收益性的产品尽管风险也很小,但理论上存在本金不保的风险,因此基本上不能用于质押贷款或质押率非常低。

贷款额度、期限因产品而异

对于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投资者而言,银行会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以及个人信用状况,给予相应的贷款额度。

以兴业银行为例,以保本型理财产品办理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人民币理财产品最高质押率为90%,外币理财产品最高质押率为80%;若所持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为兴业银行现有信贷资产设立信托的信托联结型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产品或信托资金由其他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信托联结型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产品,可办理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最高质押率为60%;对于本外币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及以下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质押的本外币理财产品期满日;对于本外币理财产品期限长于一年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不超过质押的本外币理财产品期满日。

陈琳还提醒大家,考虑到不同的贷款项目、申请人状况等个性化因素,对于贷款额度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申请人最好自己前往营业网点详细咨询。

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为主

目前,多数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但对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一定的上下浮动,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按照银行的规定,如果要申请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话,必须填写银行个人质押借款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拟设定质押《协议》客户联原件及理财产品的结算账户到各家网点进行办理。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并非所有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都能办理这项业务,因此对于有可能将来要使用该项业务的人来说,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好有所选择,对于购买的产品类型也尽可能选择质押率较高的品种。

盲目质押贷款得不偿失

同时,陈琳也表示,理财品质押要“慎用”。除非万不得已,不建议进行产品质押贷款。因为多数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一定的上下浮动。如现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利率为6.56%,以1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90%比例质押贷款计算:总收益=理财产品总额×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总额×0.9×6.56%。

我們可以看出,通过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能否获得正收益,关键就在于协议贷款利率与质押率的乘积与预期收益率的数值比较。如果协议利率没有按照基准贷款利率下浮,那么很难做到收支平衡。

由于贷款利率高于收益率,如果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期限太长,客户将得不偿失。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贷款主要是为了提供流动性的补充,不是非常缺钱的客户不必盲目贷款。

此外陈琳还提醒说,质押贷款需要支付手续费,这样加上贷款利息,融资费用也不算太低,如果是将贷款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那就要算算投资收益是否能弥补融资成本,否则就会更不划算。

tips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哪里?

浅析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第4篇

一、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

严格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存单出质的相关规定, 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可作为质押贷款的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标的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 借款单位需一并提供质押担保单位的定期存单及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但没有定期存单只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他行存单做质押的, 须农信社与他行签订质保协议, 以保证存单的有效性。严禁违反《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储蓄存单和国债存款”的规定, 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

二、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

存单质押除应审核存单真实性、存单到期日对质权实现的影响、签发银行核押等因素外, 还应关注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审查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规定, 各商业银行均熟知国家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但忽视了它们也不得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其存单质押无效情况等。客户经理应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 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质押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 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 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三、把握好质押存单的核押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 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 质押合同均为有效,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因此, 在办理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存单核押非常重要, 不管是本社存单还是他行存单都要按规定进行审核, 信用社客户经理必须要亲自查询核实存单的真实性, 办理存单质押止付和存单核押手续, 并需加盖存单开户社业务章, 经办人章 (或签字) 及经办社核押日期, 以防虚假存单质押和防范存单质押风险, 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在放款前, 信贷会计需及时认真在河南省综合业务系统中作质押止付交易。如果是用他行存单质押, 信用社必须派出信贷主任或客户经理陪同出质人到存款行办理质押止付手续, 并在存单质押协议上留下存款行的印鉴和经办人签章。

四、把握质押合同的规范关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 存款单质押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只有对存单办理核押无误的情况下, 存单交付信用社保管, 按照“三法一指引”要求质押人或质押单位出具质押担保承诺书, 填写存单质押明细表, 将存单开户姓名、账号、金额、开户日期、期限 (到期日) , 及密码等逐一填写完整。然后与客户签订质押合同, 同时与质押人或单位签订质押物清单等补充条款。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候要求质押人或质押单位与信用社当面签订, 并留取指模及印章, 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 (需出具授权书) 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另外, 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候,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 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五、严把贷款发放关

无论是质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都应该采取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账户。在存单质押贷款发放中, 由于此类贷款风险较小, 部分经办人员思想松懈, 有时会违反规定直接让客户提取现金, 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此类贷款, 未能通过转账的处理方式, 将贷款一次性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账户。给部分冒名贷款户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以后的贷款归还埋下了风险。

六、把握好质押物的保管关

对公类客户质押贷款发放后, 在后台管理过程中, 主要风险表现就是质押品丢失、质押品提前解止付和销记。质押存续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强化对质押存单的管理, 完善计算机系统, 质押物的管理施行“制度管理+程序管理”的模式, 在质押物传递过程中, 按照业务制度严格履行交接步骤, 并将质押存单记入表外账, 并视同重要凭证入库保管放入金库或保险柜内保存, 并严格执行双人封包管理, 执行双人签封, 双人入库保管制度。同时使用质押存单交接登记簿和质押存单出入库登记簿登记存单接收情况。坚决杜绝“人治大于制度”的现象存在。

总之, 在信用社所受理的公司类信贷业务中, 存单质押贷款虽然是最低风险的贷款种类, 但在办理过程中同样要时刻保持认真负责、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 不能因不合规的质押, 或者经办人员操作不当, 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更不能利用存单质押虚增存款, 不能为了发展业务, 只求速度, 不求质量。不能利用存单质押贷款, 采用月底贷了存, 月初支了还的手段虚增存款。不但不能真实反映业务信息, 造成上级部门的决策失误, 而且还为内部人员作案提供了犯罪的温床。给信用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摘要: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可满足居民小额、临时性资金需求和理财需要, 对于银行来讲风险较小, 又可为商业银行带来稳定的收益。然而, 由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随着各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 金融竞争日趋激烈, 各个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仍部分营业机构为保证存款任务和利润计划的然存在较多问题, 危及银行资产的安全。因此, 本文, 对本所签发的质押存单, 未主张按时取拟就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和防范作些探讨。

关键词:单质押贷款,防范措施,质押品,借款人,定期存单,逾期贷款,风险,依法处置

参考文献

[1]抓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促惩防体系建设[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0年02期.

[2]张京静.美国经济持续复苏的基石:信贷+就业[J].资本市场, 2010年02期.

国债质押贷款流程 第5篇

一、开具以企业指定的个人(不是用款企业法人)为受益人的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做为担保品用于用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一般为贷款银行当地企业做质押贷款,特殊情况贷款银行同意为异地企业做质押贷款同样可以操作);

二、每单3000万内,便于支行操作,可以开多单; 三、一次性贴息点位:不上网配合票10%;上网票24%;

四、开票前我方与企业到贷款银行开立双控账户;

五、开票费用:

1、不上网配合票:每张5万元人民币(可一次开多单,但受益人名字不能是一个人),差旅食宿费用3万元人民币,在开票银行行长办公室开票取票;

2、上网票:每二张70万元,差旅食宿费用6万,在开票银行行长办公室开票取票;

六、企业持国债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办理好贷款手续;

七、与开票银行约定核行时间;

八、在约定核行时间,贷款银行人员及贷款企业人员或贷款企业人员,持国债及国债质押贷款手续到开票银行核行(每单核行一次);

九、在开票银行行长办公室,开票银行三个行长同时在质押贷款手续上签字按手印,并盖银行业务章;

十、不上网配合票核行完成,支付开票人国债票面金额的30万;上网票不再支付核行费;

十一、开票人随贷款银行及贷款企业到贷款银行一同办理贷款,需要国债受益人夫妻双方到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

十二、贷款下款时再支付:不上网配合票支付国债票面金额10%(扣除30万元核行费);上网票支付国债票面金额24%。

十三、如由我方配备企业负责银行贷款,银行指定的企业负责首单核行费用,用款50%;贷款企业用款12.5%,出开票费;开票方用款37.5%;各自承担用款数额(国债票面金额)的一次性贴息。

关注土地出让收益抵质押贷款风险 第6篇

二、抵、质押行为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矛盾。以土地出让收益提供贷款抵押和第二还款来源保证时,由于作为抵(质)押标的土地尚未进入“招、拍、挂”程序,抵押权人大多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力证书,并不具备《物权法》和《担保法》效力,也不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第2号)第一条第四款“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规定,致使抵押的合法性不能得到保证。

三、土地出让收益存在重复抵押可能。由于在办理土地出让收益抵押手续时,未对土地抵押情况进行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也不对外公布土地抵押信息。而银行机构信息来源渠道有限,难以得到标的土地是否已设置其他的抵押权利,极易造成土地重复抵押,最终形成信贷风险。

四、土地出让收益不确定性较大。银行机构在计算土地出让收益时,往往依据当地政府提供的土地拍卖基准价格计算土地拍卖收入,并直接以此收入直接计算抵押金额和抵押率。但土地在收储和拍卖过程中,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平整支出及土地拍卖价格等都很难预计,土地出让收益是否能覆盖贷款本息还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实务探讨 第7篇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为债权担保,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股权质押贷款在九十年代中期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起步, 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间接融资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企业经营融资情况看, 除了上市公司以外, 非上市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作为担保手段进行融资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诉求, 希望将企业静态的资本转变为实际的现金流。

从法律角度看, 对于股权质押贷款, 相关法律规定分散在诸多法律条文中, 在操作上需要参考多项法律和行政规章, 系统性不强。虽然从制度层面上看, 开展这项业务基本上已经没有障碍, 但是从银行实务的角度看, 因涉及法律、地方行政规章较多, 其复杂性要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质押贷款, 因此有必要系统性地梳理众多法律、规章对于股权质押贷款的规定和办理流程, 认真分析各个关键环节的风险要素, 制定具体的风险规避措施。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公示和变现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 也是法律、规章涉及内容较多的部分。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 散见于《担保法》 (1995年)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7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1997年)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5日) 、《公司法》 (2005年修正) 、《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08年10月1日) 等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在抵押和质押区分的问题上取得了很大进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中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作为可以质押的标的;在第七十八条对于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设立和登记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证券登记机构和股东名册的作用。

《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质押的相关条款较少, 仅仅就质押标的提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进一步确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职责。随后,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登记的程序。

三、股权质押贷款的办理

1、客户的选择。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客户, 应当具备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财务状况良好等基本条件;同时, 要求客户满足商业银行贷款客户选择的其他条件, 应在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条件下, 对行业、区域、信用等级水平等给予明确限定。

对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 要对该企业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或有负债、市场竞争和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重点查阅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公司章程, 仔细审查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东将股权用于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 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和金额;同时了解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长远发展方面的战略和当前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对于股权价值在债项存续期间的变动情况进行基本判断。

如果出质人与借款人不一致, 商业银行还应对出质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质人经营管理状况、出质股东在出质股份所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确定合格股权。

首先, 股权必须无瑕疵。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或暂停上市;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其次, 应特别关注国有股权出质。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质, 商业银行可依据财政部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651号) , 对出质股权应履行的程序进行明确, 并且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质押, 从已出台法律、法规和已发表文献看, 仍存在不清晰的领域和不同的看法。笔者建议, 对于这部分股权的质押, 不仅需要遵循《担保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还要参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5月27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1日) 。

3、股权价值评估。

商业银行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评估, 具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 应当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试行) 》 (2005年4月1日) 。

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 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 从近几年股权价值评估的实际情况看, 一般是采用成本法和其他一种方法组合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风险经理应该了解股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 在获取股权评估报告后, 能够对评价的具体内容进行初步的合理性评判。

4、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一,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股权出质合同。股权出质合同应当包括具体的担保范围, 所质押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配股、送股等派生的权利,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质押股权的处分条件等;第二,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即只有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质押情况, 使该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防止出质人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质押股权非法转让或重复质押;第三, 非上市公司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质押, 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条件。同时,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 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也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四, 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外商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2006年《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外方投资者对境内外债权人提供股权质押, 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登记机关备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也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 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5、股权的登记托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第三方托管源于股东名册的操作性缺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中的不完备。虽然《担保法》对于股东名册在股权出质中的应用给予了明确, 但因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在实践中应用非常有限, 常常达不到股权出质生效的保证作用;另外,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修订) 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登记事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这就为股权出质的设立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 多个省份通过成立股权托管机构弥补这一不足, 如江西省出台的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 确立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保管非上市企业 (含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名册、提供托管登记、查询挂失等服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之前, 要求提供股权托管机构的证明文件作为依据, 这对于规范股权质押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6、股权质押贷款额度。

考虑到股权价值随着企业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因此股权质押贷款额度一般设定为股权评估价值的50%~6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股权质押贷款只是众多贷款品种中的一个, 在对一个客户进行额度授信的过程中, 应该将其作为整体额度中的一个授信产品来对待, 而且应在不突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承贷总量的情况, 根据客户所持股权的价值情况确定股权质押贷款金额。

7、贷款的发放。

在贷款发放阶段, 除了按照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对于客户用款条件进行审核外, 还需要对于股权质押的手续完备性进行审查, 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股权出质登记的通知, 以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出质股权证明文件等。符合放款条件后, 还要按照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8、对于股权在质押期间的管理。

首先, 要关注股权价值变化。在股权质押期间, 因企业内外部因素, 造成质押股权价值减少, 从而使得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 将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 对于股权价值的定期评估成为必要的工作内容。但是, 考虑到资产评估成本的问题, 股权价值发现可以通过外部股权托管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登记托管平台的信息披露等功能, 进行出质股权的市场评估, 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社会公信力, 解决股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应定期获取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在基本面上判断企业正常经营周转的持续性, 如果发现该企业存在任何风险点, 应立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发起股权价值评估工作, 采取相应措施, 避免债权落空;其次, 要定期对股权质押的情况进行查询。在股权质押存续期间,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股权托管机构进行查询, 确认质押股权的登记情况, 保证股权未发生转移和再次出质。

9、股权处分。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 因此如果出现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 需要参照《物权法》第216条规定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明确质权人 (商业银行) 和出质人在股权处分上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在质押合同中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股权价值变动影响债权安全等情况进行约定, 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 优先受偿股权处分款项。

在股权处分中, 部分省市已经通过股权托管机构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天津、吉林、西安等地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看, 股权托管机构基本上都是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形式存在, 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已经远远超越了仅仅作为股权托管机构的作用, 具备了融资功能、投资功能和交易功能。因此, 商业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必须要与当地甚至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密切联系, 在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进行合作, 在股权的登记托管、股权价值发现和股权处分方面与其良好衔接。

需要指出的是, 股权的拍卖和转让需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如《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于国有股权的拍卖和转让, 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结论

股权质押贷款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产, 以股权做“质押”换取融资, 随着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规章的不断完善, 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建立, 股权质押贷款的市场潜力将会逐步发挥出来, 商业银行应该充分把握这一机遇, 积极参与和推动这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宾爱琪.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6.2.

[2]贾泽林, 冷晓莹.商业银行如何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现代金融, 2010.6.

[3]张顺来.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融资管理的几个问题.产权导刊, 2008.11.

动态物流监管模式下贷款质押率研究 第8篇

动态质押是在静态质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为便捷的物流融资方式,所谓静态质押监管是这批货押后不再变动,一直到质押期结束才放货[1]。此种情况有着明确的贷款期限,从而企业的授信额度、价格的波动、仓储费用均不受贷款期限变化的影响。事实上这种静态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因为很多企业都要不断进行原材料采购、出货,这就是不断提货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变化[2]。所以,物流金融中的监管需要不断适应动态需要。

动态物流监管其基本结构与静态质押监管类似,区别在于动态物流监管事先确定质押商品的最低要求值,在质押期间超过最低要求值的部分可自由存入或提取,同时允许质物按照约定方式置换、流动、补新出旧,这就属于一种分批次多次提单的类型[3]。如何在动态物流质押监管的模式下,考虑资信水平以及质押商品的价格波动率,最终在银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以企业追求贷款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寻找合适的存货质押贷款质押率,帮助第三方物流企业制定监管策略,最终达到三方共赢的目的。

2 基本假设与符号说明

设银行贷款利率为r(由于仓单质押融资大多数都是短期融资,银行利率变化不大,故对应变化的T,r为固定值),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资信水平为η*,企业的资信水平设为η,质押商品的现今价格为P0,质押商品的总数量为Q0单位,价格波动水平为ΔP,贷款期限为T(天数),单位仓储费用为c(元/(天*单位)),一次提单相关费用记为C*,其他费用不再考虑。设企业不进行仓单质押自行仓储处理的费用C#。设企业的仓储策略为分n次提单,第Ti(i=1…n)次的提单量为Qi(i=1…n),则Q0=ΣQiTi。求仓单质押贷款质押率R,以及此时贷款企业的获利水平。

3 数学模型的建立

令C1表示银行的利润,则

令C2表示企业通过存货质押业务的获利,其中表示企业获得银行的贷款的投资收益率(已知),则

其中:η*作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资信水平,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中间人身份,故其值并不随T变化,为一固定值。但是,η和ΔP却与T相关,均可描述成关于T的函数,简化而见,均描述为关于T的一次函数。作如下定义:η和ΔP对应的T0的客户的资信水平和价格波动率,以k1i和k2i描述η和ΔP对应于T的调整系数,即

k1i与k2i为变化因子,为该商品所在行业的行业标准,可根据经验数据统计而得,于是:

设:根据企业的历史统计与预测,质押商品在各时期的需求量为Qi*(i-1…n),则为了完成生产(销售)计划,企业的提单量Qj#应满足下面的条件

在此,最优物流监管策略应是在满足企业阶段性需求的基础上,对出货进行可行性组合,使得企业的提单费用、仓储费用、还款周期达到合理配置。于是Ti#对进行适当的合并处理,合并后的Ti#提单次数等于n,即

且此时的C2恰好取得最大值。

求解max(C2):对Ti#进行可行性组合,代入公式6-2,应用数学软件Matlab比较最后的值即可求得max(C2)。

4 总结与展望

论文得出了动态质押监管模式下存货质押贷款质押率计算模型,可以准确的界定质押贷款率[4]~[5],但该计算模型过分强调了银行的处理能力,而忽视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专业地位。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物流运营商,不仅仅肩负着质押物监管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他可以承担担保人的责任。在物流信息化,特别是达到了行业信息化平台的基础时,充分选择信任优秀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行业企业授信管理,可以有效减小和避免银行风险,物流企业在物流金融市场上确实具有独特的,银行无法替代的优势。

参考文献

[1]黄嘉婕,王健.物流企业质押监管的方案设计[J].现代商业,2007,(24).

[2]申崇志.从中储实践看质押监管的发展思路及原则[J].中国储运,2005,(1).

[3]徐明川.物流企业质押监管的理性思考[J].物流技术,2005,(10).

[4]李毅学,徐渝,冯耕中.标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贷款价值比率研究[J].运筹与管理,2006,(6).

质押贷款 第9篇

截止到2011 年,我国中小型企业数量、总产值、利税总额和总出口额分别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 、60% 、40% 和60% ,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是,接近53. 8% 的中小型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不足,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与大企业不一样,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和相应的信用条件来申请银行贷款,但可用其拥有的库存申请质押贷款。从存货质押业务开展的实际来看,只用单种质押物进行贷款不仅可贷金额有限且风险较大,因此中小型企业具有开展存货组合质押贷款的强烈愿望。由于质押物容易损毁,价值不稳定且难于管理,会给银行开展存货质押业务带来较大风险。阶段贷款方法是银行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实施阶段贷款一方面有利于银行控制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并促进第三方物流行业的繁荣,因此将阶段贷款方法应用于存货组合质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内外学者对存货质押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Albea ( 1948)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存货质押的效率,并将其与其他存货融资方式进行比较[2]。Leora ( 2004) 分析了中小企业采用存货融资模式的机理及功能[3]。 Matthesen ( 1998 ) 、Clarke ( 2001 ) 和Mac Donald ( 2006 ) 采用时序数据分析了存货质押的绩效[4 - 6]。李娟等( 2007) 探讨了如何降低存货质押道德风险[7]。齐二石等( 2008) 采用copula函数分析了组合质押商品的价格变动导致的银行潜在损失[8]。孙朝苑和韦燕( 2011) 构建质押率决策模型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但是这些研究没有系统分析阶段贷款方法对存货质押贷款的风险抑制作用,也未将研究拓展到组合质押情形。本文将阶段贷款方法引入到存货组合质押中,以中小型企业为研究对象,首先构建了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理论模型,接着分析开展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障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充分控制存货组合质押风险,保证银行、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三方实现“共赢”。

二、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理论模型

存货组合质押是指银行为了减小贷款风险、贷款企业为提高贷款金额,将不同存货商品进行组合质押。存货组合质押不但能够获得高质押率,而且便于企业调整质押商品的比例结构,提高融资效率。阶段贷款方法是指银行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对企业申请的存货组合质押贷款分阶段发放,以控制风险[9]。

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基本流程如图1 所示: 第一阶段,贷款企业向银行申请存货组合质押,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组合的商品进行审核,要求商品具有价值易评估、易保管、易变现等特性。通过审核后,物流企业向银行方提供有关质押商品和贷款企业的信息,银行在充分考虑后,同意向贷款企业提供贷款并签订合约,总贷款金额分阶段发放,以便控制道德风险。同时,银行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的货物进行监管,对贷款企业的生产运作情况等进行实施监控,并定期向银行汇报相关信息以降低货物风险。第二阶段,银行委托物流企业对贷款企业的生产能力及产量进行评估,若产出X2≤K2,银行为了规避风险拒绝向贷款企业再次发放贷款; 若产出X2≥K2,贷款企业的产出水平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的产出水平,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那么银行与贷款企业重新进行贷款谈判,此时,贷款企业需向银行再次申请存货组合质押贷款谈判。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后,由物流企业向银行提供审核证明单据和企业贷款信息,银行同意贷款后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管规避风险,并与贷款企业签订第二阶段贷款信息和贷款数量。在贷款企业还款后,进入下一阶段。贷款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需求,决定贷款的数量和阶段数,但是在每一阶段,都需要达到银行依据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专业评估得出的最低产出水平,才能够获得贷款。采用阶段贷款方法,银行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规避损失。

在存货组合质押中引入阶段贷款方法,对银行、贷款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实现 “三方共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基于阶段贷款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流程中可以看出,实施阶段贷款方法,不仅有利于银行规避贷款企业的道德风险,而且有利于提高银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

三、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难点分析

( 一) 最优阶段数难以确定

在传统的存货质押贷款方法中,银行将全部贷款金额一次性发放给贷款企业并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存货监管,物流企业的努力程度难以监控和评估,银行只能借助合约来控制物流企业和贷款企业的行为风险,缺乏有效的风险调控手段。阶段贷款方法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但是实施阶段贷款方法时,银行和贷款企业之间往往难以确定发放贷款的最优阶段数,这不利于银行有效地规避企业违约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也不利于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 二) 各阶段贷款数额难以确定

除了最优阶段数难以确定外,各个阶段银行对贷款企业发放贷款的最优数量也难以确定。各个阶段发放的贷款数量与银行、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贷款企业的收益和积极性有着直接联系。一方面,每一阶段贷款数量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物流企业对贷款企业监督以及评估水平的好坏,使银行难以控制风险; 另一方面,贷款数量在每一贷款阶段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每一阶段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足够的资金,如果阶段贷款数量确定未考虑贷款企业因素,则可能造成经营资金不足,威胁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各阶段贷款数量对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贷款企业、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收益和努力水平都具有重要影响[10]。

( 三) 放款条件难以确定

各阶段的放款大多依据贷款企业的产出水平、销售水平、利润水平等企业经营数据,没有充分考虑贷款企业之外的干扰因素影响。事实上,除贷款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外,放款还需要考虑:( 1) 货币供应量、央行利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金融市场景气指数等宏观经济与金融指标;( 2) 银行资金充足程度、存货质押收益率、业务风险、业务复杂度等银行存货组合质押业务开展指标;( 3)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业程度、信用水平、努力程度等存货监管指标。然而在实际业务运作中,多数银行往往根据自行制定的放款条件评估并做出放款决策,业界缺乏统一的放款指标体系。

( 四) 贷款企业的道德风险

在分阶段的存货组合质押贷款中,银行将质押物监管作业委托给物流企业,但大多数的物流企业并未直接参与到企业生产运营中,因此很多贷款指标( 例如产量、销量、现金量、利润水平等) 都由贷款企业上报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再由物流企业报给银行。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复杂化和精细化,物流企业难以对贷款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专业评估,无法确定贷款企业是否达到业务开展条件。这一漏洞的存在,使得不少贷款企业隐瞒或误报各项指标以获得银行阶段贷款,道德问题由此产生,这损害了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利益[11]。

( 五) 缺乏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有效激励机制

企业存货组合质押的过程中,银行将大多数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操作,物流企业直接对贷款企业质押的存货提供仓储管理和监管服务。如果银行允许,贷款企业可以补充或抽回部分质押的商品,而商品的出入库需经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确认,第三方物流企业在阶段贷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银行缺乏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效的激励机制,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物监管的努力水平也难以确定。一旦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出现松懈和漏洞,或者贷款企业联合第三方物流企业骗取贷款,将导致银行蒙受损失,增加银行开展存货质押业务的风险[12]。

( 六) 各阶段贷款撤销机制难以确定

银行作为债权人对贷款企业实施阶段贷款过程中,各阶段都存在各种风险,例如贷款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拖欠还款金额或无法偿还阶段贷款,以至于银行利益受到损害。在贷款的各阶段,银行有权撤销贷款,并要求贷款企业还款。目前,银行缺乏健全的分阶段贷款撤销机制来对贷款企业的败德行为和各种市场风险进行控制,这增加了银行开展存货组合质押贷款的风险,不利于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对策

( 一) 以风险最小化原则确定贷款阶段数

最优贷款阶段数事关银行业务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难度和企业生产经营水平,是阶段贷款下存货组合质押的核心指标。阶段数不宜过多或过少,过少会增加银行风险,过多会增加业务开展难度并影响贷款企业正常经营。银行在存货组合质押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各种客观存在且难以控制的风险因素,综合评估各种风险,以风险最小化为原则确定最优的阶段数。最优阶段数的确定不仅要有利于银行控制和规避各类风险,而且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水平。

( 二) 各阶段放款数量应兼顾银行风险和贷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贷款企业向银行申请阶段贷款时,不少银行缺乏有效机制来决定贷款数量,甚至出现不参照企业生产经营和银行风险情况而随意确定贷款数量的情况。这种不科学的贷款数量确定方法,往往会影响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还会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业务风险,甚至导致存货组合质押贷款业务中止。银行各阶段的贷款数量不仅要以银行对各种风险的评估为依据,还要考虑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水平。银行确定贷款数量需有效地提高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物流企业的监管努力水平,并保证银行的利益。

( 三) 综合各指标确定放款条件

考察放款条件时,应以贷款企业的生产水平为主,综合考虑其他指标。企业的销售水平、利润水平和现金流向等生产经营指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业务监管能力,以及银行自身的运营状况都应该纳入指标体系中。仅考虑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足以全面反应存货组合质押业务开展的影响因素。银行应联合物流企业,运用专业知识对贷款企业以及银行自身业务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估,以控制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保障银行和贷款企业的利益。只有采用综合指标体系确定阶段贷款的放款条件,才能有效规避和控制存货组合质押业务风险。

( 四) 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在分阶段贷款过程中,贷款企业为了获得贷款,会隐瞒企业的真实经济指标。物流企业在存货组合质押中起着监管质押存货和监督贷款企业生产的作用,但是物流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知识来对贷款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做出准确评估,而且贷款企业还可能会联合第三方物流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指标。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第三方物流企业努力履行监管义务,提高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激励水平,避免其与贷款企业合谋危害自身利益,同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贷款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败德行为进行惩罚,抑制道德风险发生的经济动因。

( 五) 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银行由于缺乏专业的物流知识、仓储条件、运输能力、分销渠道、审核技术和监管技术,因此将质押物委托给物流企业进行监管。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存货组合质押中起着衔接银行和贷款企业作用,其工作能力和努力程度直接影响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因此,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物流企业专业能力和对质押物监管的努力程度。这就需要合理设计酬金制度,使得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与银行的利益保持一致,保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追求自身收入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银行收益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物流企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对质押物实施有效监管,保障质押物的安全完整,促进存货组合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

( 六) 科学设置贷款撤销机制

质押贷款 第10篇

专利质押融资是一种无形资产抵押贷款方式, 在国外已有近百年历史, 国内从2006年正式开始推进专利质押贷款。用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质押获得融资, 将为缺少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增加一个新的融资渠道。做大专利质押规模, 可拓宽我省评估、评价、知识产权服务、担保等科技服务业的市场空间, 继而带动相关行业的创新发展。为此, 我们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相关数据, 对比分析了江苏省专利质押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加强机制建设、发展评估机构、建立交易市场、完善业务模式的相应建议。

1 江苏省专利权质押基本情况

江苏省专利质押融资工作起步较早, 全国首例以软件著作权为质押和首例以发明专利质押的无资产质押、无第三方担保的案例, 均在江苏实现。2006~2010年, 全省共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25件, 包含专利170件。“十一五”期间, 江苏企业取得专利质押贷款共计2.9亿元。从区域分布看, 2010年, 江苏省专利质押量主要集中在无锡和苏州两市, 两市占全省总量的71.4%。从金融单位看, 从2008年至2010年, 江苏省共有11家银行和6家担保机构, 为省内企业提供了专利质押融资。从政策上看, 2011年, 江苏出台了《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对专利质押的评估费用以及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无锡、苏州、镇江等市也出台了类似的政策。

2 江苏省专利质押存在的问题

2.1 质押金额总量偏少, 金额不大

从总量和金额上看, 江苏与国内发达省份仍有差距。2010年江苏省专利权质押登记总量和登记金额均较少, 占全国比重分别为3.8%和5.7%, 仅为北京市的1/3和1/4。从单件专利质押金额来看, 江苏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江苏省平均每件专利质押金额为3132.1万元, 约为广东的1/2, 略高于全国平均值 (2084.9万元) 。从我省专利总量来看, 江苏专利质押比例过低。2008-2010年我省累计实现专利权质押的专利数约170件, 同期累计授权专利权为27.03万件, 获得质押贷款的专利只有0.06%,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0.17%) 。整体上看, 江苏的专利质押融资在全国位次不高, 2010年, 江苏专利质押登记量、登记金额分别居全国第8位和第6位, 金融机构对专利权质押业务缺乏信心, 过于保守, 质押融资额度不高。而武汉全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一项专利, 评估价值7.49亿元, 获得武汉农商行1亿元质押贷款。

2.2 体制机制仍不完善

江苏专利质押工作虽然在全国起步较早, 但后续推进不快。目前专利质押融资缺乏有效的协同推进机制, 未形成政策合力。同时缺少合理的风险保障机制, 造成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从融资方式上看, 间接融资方式占比低于京沪。2010年通过担保公司等进行间接融资方式占比20.7%, 远低于北京 (76.9%) 和上海 (73.7%) 。此外, 我省没有成熟的市场交易机制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质物处置困难。

2.3 专利评估尚不规范、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缺乏

国家规定,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对无形资产评估师的要求也非常高。江苏缺乏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和开展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高级注册资产评估师。2010年, 江苏省从事科技投融资业务的服务机构约50家, 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的服务机构不到10家。专利代理的总人数不到300人, 仅占全国执业总人数的4%。在业务的规范上, 江苏尚未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 缺乏行业标准的规范。上海市2010年颁布实施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 (试行) 》。2009年天津市就公布了首批16家专利资产评估机构。权威的专利评估机构和专业人才的缺乏, 对江苏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健康长远发展不利。

2.4 企业专利质押融资额度低、成本较高

根据调查, 企业的专利质押贷款负担较重。首先融资比例较低。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 实用新型专利权不超过15%;其次融资成本偏高。企业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评估费1.25%、律师费1.25%、担保费1.5%, 4项加起来约占贷款额的10%。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这在某种程度上, 影响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

3 做大江苏知识产权质押规模的对策建议

3.1 发展专利质押融资, 促进科技金融发展

专利质押融资将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江苏中小企业创造了全省60%以上的经济总量、65%的发明专利, 已成为江苏经济、科技发展的主力军。但中小企业普遍缺乏资金且融资困难, 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大难题。大力发展专利质押融资将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鼓励中小企业和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拓宽评估、评价、担保等高端服务业的市场空间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也有利于创新链、产业链、金融链的有效融合和促进科技金融快速发展。

3.2 完善专利质押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 完善专利质押的机制建设。一是建立专利质押贷款工作机制。建立财政、工商、知识产权、金融等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制定专利质押贷款融资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政策。并定期召开专利质押融资专题会议, 部署工作, 明确分工, 积极试点, 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 稳妥推进全市专利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二是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开发、积累、保护和运用, 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自主创新上多下工夫。三是构建专利质押融资保障机制。制定出台专利质押融资的扶持政策, 对专利质押贷款实施贴息政策, 并对企业专利质押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补贴,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3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

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 起着一种“融资中介”的桥梁作用。很多中小企业因无有效的抵质押资产而不能从银行贷款, 担保公司的介入增补了企业的信用。一是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引导企业开展同业担保业务, 有效分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二是成立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专门的担保公司,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进行担保。一旦有了科技部门的介入, 其对专利权的认知就会比银行专业得多, 在对专利权的处置方面也会自如得多。

3.4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知识产权评估能力建设。一是大力发展一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严格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 规范发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引入合格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法律事务所等中介, 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的优势和合理的社会分工, 为银行放贷决策提供客观、独立的第三方依据。二是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的流转市场, 疏通被质专利市场变现处置渠道, 从而更好地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推广。三是制定相应监管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规定, 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 出台特别操作规范、明确免责范围。

3.5 加强风险管理控制, 完善专利质押贷款模式

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管控。一是完善贷款模式。设计出由评估公司对专利权等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评估, 担保公司根据他们的评估结果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银行据此向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管控的知识产权贷款方式。二是制定专门的规范程序和标准。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用资产评估、专利检索、预警分析、收益测算等科学方法, 对专利进行价值分析, 形成有效的专利价值评估机制。

参考文献

[1]李建花.推动宁波市专利质押贷款的对策研究[J].今日科技, 2011 (3)

[2]刘松柏.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为何“外热内冷”[N].经济日报, 2011年8月31日

[3]王丽红.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新途径[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 2005 (4)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困境与出路 第11篇

关键词:质押权利质押专利权质押

一、质押与权利质押

(一)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同样具备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但与抵押权相比。有一定的区别:(1)抵押的标的物既可以是权利也可以是不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则不包括不权利;质押分为权利质押和权利质押.用于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权利或者权利。(2)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3)由于抵押权设定不移转占有,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由于质押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因此质押人虽然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质押分为权利质押与权利质押。

(二)权利质押,是以权利作为标的物的质押。

1.权利质押的设定。设定权利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如下条款: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事后补正,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权利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权利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6)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三)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物权法》和《担保法》将权利质押与权利质押共同规定在质押中,仅就权利质押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未对权利质押的一般问题作出规定。因此,权利质押本身未作特殊规定的,应适用于权利质押的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权利质押因为设定质押的权利标的不同,其生效条件也是不同的:

1.有价证券的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这类权利质押,注意几点:(1)必须在汇票、支票、本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4)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103=-1.876;

#104=0.2;

N1 IF [#101 LT 29] GOTO2;

G00 Z[5+#102] ;

G92 X[#101]Z-30 F6;

G00 Z[5+#103] ;

G92 X[#101]Z-30 F6;

#101=#101-#104;

#102=#102-0.134*#104;

#103=#103+0.134*#104;

IF[#101 LT 34] THEN #104=0.15;

IF[#101 LT 32] THEN #104=0.1;

IF[#101 LT 30] THEN #104=0.05;

GOTO 1;

N2 G92 X29 Z-30 F6;

G92 X29 Z-30 F6;

G00 X100 Z100 M09;

M05;

M30;

五、結束语

在数控车床中运用宏指令编程分层切削梯形螺纹,有效地解决了梯形螺纹加工过程中易扎刀的问题,同时简化了编程和计算过程;在生产和竞赛中,能安全、高效、高品质的完成梯形螺纹加工;在教学中实施此方法,学生易懂、易掌握,提高了加工效率,降低了刀具消耗,从而减小了梯形螺纹加工课题的难度,是一种非常好用和值得推广的数控车床加工梯形螺纹的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公安.车工工艺学[M].第一版.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5.

[2]任国兴.数控车床加工工艺与编程操作.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3]汪荣青,邱建忠.数控编程与操作(第一版)[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质押贷款 第12篇

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来看, 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类贷款金额大、占比高, 随之派生的收费权质押担保也时有发生, 因此, 理清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问题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实质及其特点

收费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普通债权 (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 的质押, 是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作为质权的标的, 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 但其权利不是存在具体的财产之上, 而是对第三人的一种给付行为的请求权。以普通债权质押的标的物是一种是无形的资产, 实际上是一种请求权, 担保之债本身是一种请求权, 如果这种请求权的实现又是以另一种请求权 (即出质的债权) 来担保, 则债权最终可能实现的程度是难以预料的。因此, 以收费权这种普通债权质押, 担保作用能够发挥几成变成很大。此外, 收费权这种普通债权, 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债务人的广泛性、债权实现程度的不确定性及行政审批性等特点, 更是决定了以其质押的复杂性和设定质押、实现质权的难度。

二、收费权质押的特定风险

(一) 收费权多依附于特定主体, 难于交易和变现

不少收费权与收费主体紧密联系, 不可分割。如医院向病人收费、学校向学生收费、电网公司向用户收费等, 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和范围后, 往往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这些收费权的存在都是以特定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 一旦主体灭失, 这些权利自然无法顺利实现。如采取的是有形资产抵押或动产质押等担保方式, 一旦贷款出现风险, 商业银行可能较为顺利的通过司法渠道, 要求以抵 (质) 押资产变现受偿或是实施以资抵债。如采取的是收费权质押担保, 商业银行不是“万能经营者”, 在遇到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需要行使担保权利时, 商业银行无法简单地取代出质人的地位, 成为公路收费者、电费或是医院收费者, 也就导致收费权质押权利的悬空。此外, 收费权也不像不动产或动产那样, 具备活跃的交易市场, 即使是转让变现, 在脱离原主体的情况下, 也绝非易事。

(二) 部分收费权附着义务, 自身具有不确定性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看, 理论上可以出质的收费权 (债权) , 应当是不附加任何义务的债权。但是, 在银行实务中, 医院、学校的收费权、自来水厂的水费收费权、电费收费权、电视收费权等, 都是负有义务的, 这类收费权的取得, 是以收费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前提的, 收费单位如果没有提供劳务, 就不存在收费权, 这种收费权实际上是收费单位的经营收入, 而且是将来的经营收入, 且这种经营收入是非确定的, 非必然的, 是以出质人必须能提供劳务活动为前提。以这种收费权做质押, 实际上是以出质人将来的不确定的经营收入做质押, 从商业银行的贷款还款来源划分看, 实际上第一还款来源即为第二还款来源, 担保的意义并不明显。

(三) 质押担保所要求的公示, 在收费权上难于体现

《合同法》规定, 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占有或权利登记时生效, 这即是法律上所说的公示。收费权的取得一般都是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 取得收费许可证, 但是收费许可证只是赋予一种收费资格, 并不是一种权利凭证, 占有收费许可证并不等于可以控制收费, 因此对收费权质押来说, 交付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 并不能起到公示作用, 收费权质押的生效, 仍需进行出质登记公示。但关于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 如何进行公示 (交付占有或登记) , 虽然有一些可以参照《物权法》实施, 但大多数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惯例做法未必合法, 因此对收费权质押效力的认定难以寻找法律依据, 这与房产、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十分明确存在较大差异。

(四) 收费权估值基础的变动, 增大了权利实现的不确定性

当前, 收费权价值的评估欠然缺乏精确度和易于操作的标准而无法客观衡量收费权日后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 同时收费标准受政策、经济影响较大, 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 导致收费权价值评估更为困难。在商业银行项目贷款的调查、评估直至发放时, 多数收费权并未完全成立, 其价值也主要依据推测性的计算。而随着项目的完工和投入运营, 收费权的价值才能更清晰地表现出来。此时, 如果收费不能达到预期水准, 则收费权价值必然出现缩水。从银行不良资产实际来看, 也常常出现公路实际通车流量不达原设计水平、电力企业因无法并网造成电价较低等情形, 均造成了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权利的弱势。

(五) 收费权来源于特定行业, 权利实现受行政干预更大

目前使用较多的收费权质押, 除了属于事业性和公益性的学校、医院收费, 就是来源于特定的电力、公路等行业的收费, 这些行业既具有垄断特殊性, 又关乎社会和谐与国计民生, 自然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十分密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 也不得不考虑日后担保权利能否有效实现, 特别是能否在无行政干预的环境中得以实现。

三、收费权质押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一, 增设其他担保。从上述分析看, 单一的收费权质押担保, 仍然无法保证充足的第二还款来源, 风险过高。但也不能就此“因噎废食”, 主动退出这一业务领域。因此, 在信贷业务实务中, 不妨在以收费权质押的同时, 要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 例如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等等, 以此缓解收费权不能正常实现时所造成的贷款损失风险。

第二, 落实行政审批与公证。一方面, 因收费权大多属于基础设施或特种行业, 由国家专营或控制, 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以上述收费权设质, 拟订的《收费权质押合同》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 如财政局, 物价局及其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应要求出质人交付权利证书 (如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等) , 并应取得有权管理部门批准出质人用上述收费权出质的批文。另一方面, 以上述收费权设质的, 应尽量办理公证,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 虽然权利质押合同的公证并无公示之效力, 但是, 对权利质押合同办理公证, 至少可以证明权利质押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障银行债权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 坚持审慎介入, 强化风险管控。对收费权质押贷款, 商业银行必须引入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做好事前风险防范。要准确识别收费权质押贷款风险点, 在落实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 审慎介入;二是要做到风险补偿和抵御措施。既要针对贷款风险, 做到利率的合理定价, 加快索取风险回报, 又要做好风险权重的评估, 提足风险损失拨备, 以防备损失发生。三是要落实专门的风险资产处置机制。对收费权质押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 要由专业的部门负责处置, 以提升资产处置收益, 最大限度降低事实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四, 强化贷后管理。在质押期限内, 商业银行务必加强贷后管理, 必须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开立收费的专用账户。质押合同对专用账户要进行明确约定, 包括收费权存入比例、存入期限、真实性检查以及对账户的监督、扣款权利等方面内容。同时, 也要对资金采取封闭运作的方式, 确保与收费权相关的收入必须流入专用账户, 出质人对所收取的费用的全部或按一定比例存入该账户, 银行对该账户进行日常监管, 银行也有权从该专用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以获取应对担保权利风险的主动权。

收费权质押贷款虽然因其担保的特殊性, 导致贷款存在特定风险, 但不可否认的是, 多数拥有收费权的行业和企业, 具有行业垄断优势, 仍是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客户。在实际工作中, 只要依法运作信贷业务、牢牢把握信贷政策, 收费权质押所带来的风险也是可以规避和缓释的。同时, 商业银行还需要积极向立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尽快完善与收费权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和行政流程, 以保障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才明.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学习与实践, 2004 (6) .

[2]陈福录.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新金融, 200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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