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

2024-07-10

经济法基本原则(精选12篇)

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1篇

关键词:基本原则,效率公平,利益兼顾,可持续发展

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开始”、“起源”“基础”。“原则”的语义可以界定为根本性规则、源初性规则,其描述的是规则、原理、真理的根本性精神,是其他事物的源泉与支配。在法理学中,法律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与法律规则不同,它没有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它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原则是随着独立部门法的出现而出现的。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个法律部门有区别于另一法律部门的原则。法律原则有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之分。经济法具有法的一般原则,同时又具有自身特有的原则。特有原则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并以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则,如果某一特别原则的内容及效力可贯穿于整个部门而非只适用于部门里的特殊领域,那么这一特别原则就是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标志之一,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的重要性极高。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克服经济法非法典化表现形式的局限。同世界上大多数有经济法的国家一样,我国还没有制定“经济法典”,有的只是单行经济法律法规。这种分散的立法体例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方面表现在单行法律、法规具有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灵活调整的功效,并且一个或几个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废止对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不会产生根本性冲击;消极方面表现在,单行法律、法规之间容易形成冲突和矛盾,法律和法律之间经常出现“打架”现象,法律间的整合受到限制。要想克服经济法部门间的冲突,需要有根本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做指引。

2,经济法调整的国家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动态幅度大,需要基本原则确定基本界域。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结构中,涉及社会、国家、企业等多维度层面与多个主体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突破了传统社会经济关系的固有框架,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结构,呈现出动态性和不确定性。需要经济法基本原则对其进行界域确定。

3,经济法基本原则补充经济法诉理机制与裁判机制中的规则缺失。经济法制度维护的利益带有强烈的经济秩序公共利益属性,因此,以保护私益为核心的传统民事诉讼机制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局限性较多。对于秩序公共利益的诉权授予,秩序公共利益的修复等问题,在经济法以及相关法中都没有给予有效解决。这就需要经济法基本原则对这些规则的缺失予以补充。

同时,在经济法执行过程中,施主体大多数借用和依附于政府机制。但是政府实施经济法的自由裁量权大,易出现权力滥用和制度运行效率低的情形。这也需要经济法基本原则在宏观层面予以理性指导。在经济法司法过程中,典章性的经济法律、法规无疑是司法的根本依据,但法律条文是无法穷尽现实社会经济内容的,这也需要从一定的理念与原则高度对法律的缺漏进行补充、解释与调整。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学说及划分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其效力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经济法的经济法的根本准则,为我国立法所肯定或认可,是经济法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法领域所奉行的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之间相互衔接、协调的基础和依据。对有关冲突和背离经济法价值和宗旨的行为起到矫正作用。

只要是法就应该有法的基本原则,没有法的基本原则,就没有健全完善的法,经济法也不例外。目前,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还很“年轻”,且其调整的是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关系,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经济法典。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成文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学理上亦存在广泛的争论。目前有影响力的经济法学著作中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要一项,即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2,二原则说。如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两项,一是市场竞争原则,而是宏观调控原则。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如下两点,一是经济民主,二是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

3,三原则说。如有学者将经济法基本原则总结为,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有的总结为调控法定原则,调控绩效原则和调控适度原则。

4,四原则说。如学者刘瑞复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5,六原则说。刘隆亨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分为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保护非公有制共同发展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

6,七原则说。该说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基本原则由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社会本位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七项原则构成。

以上学说都有其可取之处,当然也存在着些许不足,有一定程度的缺失,主要反映在: (1) 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讲,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似有不妥。 (2) 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同的法律部门应该有不同的原则,否则部门法的划分就会失去意义。 (3) 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等,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4) 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该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确立的一项准则,然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中,如行政法,亦言之有据。 (5) 将经济法的功能作为经济法的原则,如平衡协调原则。有学者指出,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可知,该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然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似有不妥。

导致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多,分歧大的主要原因是学者们在提炼、概括经济法基本原则时所遵循的标准、要求、方法不同。鉴于以上分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具备一定标准。主要有: (1) 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特性,要有部门专属性,既然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法律原则,它必须能够体现经济法的特色与特殊需求。如,不能将“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诚实信用”等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原则。 (2) 统率经济法基本制度。既然是法律原则就要有自己的“高度”。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其他具体规则不能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 应该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始终,在立法、执法等各个法制建设的环节中得到普遍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应该为经济立法、司法、执法提供一种价值判断,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局限性。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是要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

(一) 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实行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干预首先要实现的目标。国家干预如果离开了这个目标,就可能造成经济独裁。经济法治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基准。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而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是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来规范经济领域活动者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二) 效率公平原则

“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一般来讲,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传统民法强调机会公平,忽略了在经济主体的实力和地位悬殊的情况下造成的实质不公平。经济法在注重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还要兼顾结果公平。经济法应主要立足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率与社会经济总体公平,不仅要追求社会经济运行的高效率,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同时也要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维系和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有序。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三) 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往往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所以利益需要法律调整。由于个人、社会、国家都有各自独立的利益追求,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样就出现了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功能也在于调节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经济法不像民商法那样关注个人利益,也不像行政法那样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经济法是在更高、更广泛的层次上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尤其是优先保障社会利益的实现。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四) 可持续发展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模式,其最终目标是要保证人类社会具有长期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的能力。为实现这一最终目标,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结语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的,对经济法的制订、执行和发展适用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原则。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绝非易事,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有变化,但是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理论和实践都要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年

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经济法论文 第2篇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首先让我们看看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问题的论述:

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注3)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注4)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注5)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依此我们认为上面的这些论述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从经济法的宗旨与价值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经济法就是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稀缺将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上述的表述中包含了经济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此三原则并非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依存。所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内的某一法域。当然在经济法内部的法域中此三原则的各自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了要求。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涵盖了前面诸位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了要求。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要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是责权利效的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和核心价值的反映。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的宗旨和本质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国家职能划分为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维护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首要职能。而在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则显得更加突出。当今各国在实施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里提到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的层次中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法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也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们认为“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平衡和谐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注6),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杨紫@教授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这里的平衡当然不是均等之意。此外,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我们认为“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常说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最后,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和谐。

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政府是国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代表人。国家作为经济法的主体身兼两重性,一方面,政府作为经济法的执法主体之一要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而这种管理、干预和协调必须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国家(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或主体代表进行市场行为时必须要接受法律的约束。这两方面也就构成了传统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即政府规制经济之法和规制政府经济行为之法。在这一个题目下我们强调的是政府的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的这一职能。政府的对国家经济生活的管理、干预和协调实际上就是一种对经济资源和物质利益的分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也同样具有对经济资源和物质利益的分配的职能。那末究竟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两者的关系呢?这是各国在经济发展中都无法回避并在一直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经济学界百年以来争论不休的重大课题。纵观西方各大经济学流派的区分标志也主要在于对这个问题回答的不同。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所采取的方针政策各有不同,但在强调以市场机制作为基础,依法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这一点上显然已经成为各国的基本共识。

而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的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和谐。这种平衡和谐就是防止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滥用。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或其代表假借国家、社会的名义,却不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而行维护局部私利之实,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从而影响了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场机制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垄断形成到私权利被滥用造成社会不公,直至最后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防止以上两方面问题的出现其实质就是为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相互争权的关系,两者实际是相互弥补对方之不足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史上形成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合力,这种合力的产生是两个主体平衡和谐地调整经济生活的必然结果。近一百年来经济发展的历史也告诉我们两个主体平衡和谐则经济发展得就顺利,两个主体失去应有的平衡和谐经济发展就会遇到危机。

而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也是我们认识到了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还不仅仅限于政府和市场,第三部门在经济资源配置的问题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注7)所以发展中的经济法所面临的不再单单是营造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和谐,而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三者间的平衡和谐。

2、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与和谐

市场主体关系包括市场竞争主体间的关系和市场生产主体与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

就市场的竞争主体而言,有国内和国外之分,国有和私营之分,经济法是要赋予这些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就如同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一样,经济法所要赋予市场主体的也是一种平等竞争的权利,从而营造出一个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而无论该市场主体之出身或资金来源于何处。这也可以说是公正、平等理念观由私法到社会法的一种深化。

历史告诉我们:物极必反,公平的自由竞争自身并不具备连续性,自由竞争按着优胜劣汰的法则进行最终会导致强大的垄断势力出现,而垄断则往往意味着不公平、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出现,而这正是经济法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而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除了因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垄断还有自然垄断形式。(注8)这种垄断所导致的不平衡和谐,除了针对市场竞争主体外更会针对市场消费主体。自然垄断主体的垄断往往具有一定政策上的合理性,但如果对其失去必要的约束就必然会大大损害市场消费主体的利益。我国前些年一些地区出现的“电霸”和电信行业暴利就是最好的佐证。此外因信息的偏在也会造成经济环境的失衡与不和谐,比如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人员和证券商相对于一般投资大众,生产者相对于消费者都处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证券法等恰恰就是经济法为防止上述情况出现,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体现。

3、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

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之风已经无法逆转。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这种感觉也愈加强烈。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国家间存在比较利益的经济理论是经济全球化的理论基石。当市场超越一国国界,国家行业间差距所带来更多利润率的诱惑是无法抵挡的。但是伴随着更高利润率的是更高的风险,超越了国界也就意味着可能失去本国政府传统的经济庇护,而面临所在国为保护所在国该行业而采取的打压外国企业政策所带来的损害。一国为保护本国行业而采取的手段就本国而言可能是合理的,但对于世界而言却可能是无理的、狭隘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平衡国与国之间的利益,WTO及其相关平衡规则才应运而生,但WTO及其相关平衡规则的产生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经历了无数次的谈判、妥协、争论与修改。也正是因为此,WTO及其相关平衡规则才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权威法则,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则,否则必将遭到严厉的惩罚。要想在国际市场赢得更多的利益,利用国际市场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就必须抛弃我国某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垄断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并树立起国际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而此种向国际观、大局观意识的转变就是管理者要依照经济法治的思维来分析和解决我们在开放中遇到的问题,务必使调节经济的手段与方式符合WTO规则要求,务必使中国的经济法制与国际接轨,务必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形成和谐的统一。总之将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原则纳入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走向世界的要求,也是中国经济法自身发展之必然。

综上所述,平衡和谐原则是经济法以社会本位的价值观的直接反映、突出体现和理念性原则。平衡和谐是对经济法治下经济环境状态最贴切最美妙的描述,贯穿于经济法的方方面面。平衡和谐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层次必须努力遵循和追求的原则。作为理念性原则,平衡和谐原则对经济法的执行主体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平衡和谐原则要求经济法的执行者必须深刻理解经济法的理念,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去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而在我国经济司法、经济执法和其它经济法的实施的实际中往往限于其相应主体的具体水平和客观情况,平衡和谐原则却未必能得到良好的贯彻,这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法存在的最薄弱环节。

(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对于如何分配经济资源,历史上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做出了各自不同的回答。中世纪的阿奎纳认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注9)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配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原则。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按资本分配原则所取代。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的角度看,按资分配较按人们地位来分配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导致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一方面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道德观的一种讽刺。空想社会主义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按需分配的思想,其实这样一种美好的设想也并非空想社会主义者所独有,在西方历史早期就有过“正义是满足人们需要”的理念。然而这种脱离了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空想终究在现实社会中无法实现。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不仅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根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防止两极分化的重要性和解决方法。实践也已经证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而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其实质就是单单依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的,相对于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是永远稀缺的。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情况下,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多种分配制度并存。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这种分配制度也正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段话将成为未来几年关于如何贯彻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指导思想。

综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具体体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利益公平的一种体现。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法在调控经济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和谐的实现才能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暨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的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的和谐为出发点。当然就纵向而言也不仅仅是代际的,因为就人类社会某一代人的利益而言也是可以持续的且应该是有益的。这种发展不强调速度,而强调连续性与稳定性。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以社会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思想涵盖了经济、人口、环境、科技、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这一思想反映于上层建筑之时就必然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所要保障的就是可持续发展中的一部分――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经济法无论是保证市场主体有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规制法),还是保证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有计划、有组织、有理性的宏观调控法),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社会本位法,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性原则,也是经济法作为现代法的最前卫的最现代化的基本原则。

后记――对第三个原则的补充

行文即将结束,在我们还感觉对第三个原则的论述显得很是单薄之时,笔者参加了8月在辽宁大学举办的全国第五届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会议的成果之一就是提及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从以社会为本位到以人为本位,从可持续发展到科学的发展观是经济法第三个原则内涵的进一步深化。

以社会为本位相对于以国家为本位、以个人为本位而言;以人为本位相对于以官为本、以民为本位而言。抛除各自的纵向比较,以人为本是以社会为本位的进一步体现。中国社会有着长达数千年“官本位”思想的积累,此种积累已经成为政府乃至和国家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树立现代化意识、服务意识,融入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障碍。任何一种经济体制模式下都有自己的文化意识形式。在新中国建国后近四十多年的时间里,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官本位”思想意识得到了空前强化,达到了数千年“官本位”思想积累的巅峰:“处级的和尚、部级的方丈”、“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凡此种种现象足可与封建社会下的朝堂衙门比肩,却又带着“处级”、“部级”这样的现代字样。当前建立这样文化意识的基础――计划经济模式已经不复存在,虽说积习难改,但我们相信就像计划经济为市场经济所取代一样,“官本位”的思想意识终将为“以人为本”的思想意识所取代。此外,“官本位”思想曾长期披着“以民为本”的外衣,借国家、集体之名行干涉个人发展之实,使得“以民为本”沦为实现“官本位”的工具与手段。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才提出了“以人为本”,而非传统的“以民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既是一个整体概念也是一个个体概念。可见“以人为本”在强调人作为一个整体过程中并不否定个体的利益,这恰恰与经济法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内涵相一致,而“人”与“社会”相比,又突出了个体的因素,在中国这个长期缺乏“个性化”教育的国家里,这是社会本位价值观、理念观的又一次深化。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探析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在确立上应当遵循一些标准:

首先,普遍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指导性,既能够对所有的具体经济法律法规起到宏观上的补充和指导作用,又能够在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中得到具体普遍地遵循,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的始终,经济法下面的一些具体法律法规有着不同的原则,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由竞争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都反映着不同法律所具有的独特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能够超越其下属不同法律原则的独特性,能够形成一些原则,对经济法下面的所有法律法规起到一个宏观上的指导作用。

其次,特殊性标准。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法,表现出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不同的特点。因此,相较于其他部门法而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特殊性,能够反映经济法独特的价值追求和精神本质。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一系列的干预,使得各项经济活动能够在国家的调控管理之下合理健康发展。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出比其他部门法更为突出的现代性。

再次,合宪性标准。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是处于第一法律梯队的,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所作出的相关规定,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合宪性,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相契合,不与宪法相抵触,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这就需要我们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时候结合宪法,探讨宪法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明确在宪法语境之下所确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使得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够与宪法的精神相统一,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法治进程的统一化。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就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学术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觀点。①虽然这些学者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存在着不同认识,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表述不一,但是仔细推究起来,只是存在详尽和简略的区别。对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适当干预,因此,适度干预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既强调政府的干预行为,又强调政府干预行为的适当性)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则会导致市场的任意发展,行政调控手段最终失灵;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市场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则会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之下,国家要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

第二,合理竞争原则。竞争性是市场的基本属性之一,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让各个市场主体在这一环境中能够自由发展,充分竞争。但自由是相对的,并不是无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自由性、竞争性必须要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转,这离不开国家对竞争的自由性作出一些限制,实现合理竞争。首先,有效竞争要求竞争的有序性。一切活动的进行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秩序,无秩序则会导致社会陷入混乱之中。因此,竞争活动也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秩序。其次,合理竞争还要求竞争的有效性。因此,当经济活动中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时候,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不能忽视充分发挥有效竞争的作用。

第三,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就是要在保障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平衡协调原则正是符合经济法这一基本的价值追求。首先,该原则要求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兼顾。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经济个体因为过于追逐个体利益,而使其他一些经济个体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遭受损失,对此,需要国家对这种现象进行一个适当的调节和控制,保证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协调。其次,平衡兼顾原则还要求实现市场作用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平衡兼顾,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使得经济迅速发展。但是,市场还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这些难以避免的缺陷,这些缺陷很容易让市场陷入混乱,扰乱市场秩序。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国家及其相关部门进行干预,采取措施来协调矛盾,使市场恢复秩序。总而言之,平衡协调原则要求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兼顾各方利益,方式上要注重国家干预和市场作用的兼顾平衡。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同时又保证后代人的发展。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离不开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的协调配合。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符合时代的需要,又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守法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该原则要求在追求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注重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公平。

总之,虽然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存在不一致的看法,至今尚未达成统一。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适度干预原则、有效竞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具有普遍性,对经济法的下属具体法律具有宏观上的一般性指导作用;还具有特殊性,既突出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之处,还表现出了经济法的时代性特征和现实需要)除此之外,这些原则还与宪法相契合,能够对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起到好的指导作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以漆多俊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一个,即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邱本教授则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计划原则和反垄断原则这两个。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4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改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69

简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4篇

关键词:基本原则,经济法,理论体系

一般而言, 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明确表示在法典之中的, 但是源于经济法没有制定法典, 因此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始终以学理的形式存在, 并且这些关于基本原则的学理研究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 是经济法理论体系建立完善的重要标志, 如果缺乏统一的原则认识, 既不利于发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和实施, 同时也不利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建设的完善。由此, 明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有其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就是指始终贯穿经济法立法和实践中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 是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同是也是经济法精神价值的主观反映。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本质和宗旨所在, 而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和社会市场, 将所有的经济资源合理分配, 以营造出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为目的, 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能够始终贯穿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 在每个经济法的法域中都可以适用, 而在不同的法域中,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的侧重也都有不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社会经济的两极分化, 侧重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从而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原则中的主体中包括国家, 因此也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适度干预, 既体现了责任和权力之间的统一, 同时也反映了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则。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平衡和谐, 不仅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关键词, 同时也要贯穿经济法的始终, 这一原则突出反映出对市场规制的一种要求, 也包含了某些学者所提出的维护公平竞争和平衡协调原则。无论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还是营造和谐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都是为了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是这一原则的前提和保证, 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的最终目的, 同是也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 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如何评价分配经济资源的合理性, 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认知。早期的封建社会, 认为将社会资源按照社会地位的不同来实现经济资源的不同分配是最为合理的, 这是当时社会发展程度的必然认识。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以后, 经济资源的分配的提出标准则是按照各自的资本来分配, 从考虑社会地位到考虑个人所拥有的资本, 这种对于经济资源分配合理性的标准无疑是个极大的进步, 但是按资本分配也存在相应的弊端。按资本分配一方面会带来贫富分化日益严重, 产生较为激烈的社会矛盾, 同时也会带来频繁的经济危机, 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至于空想社会主义中按需分配的理论构想, 由于完全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因此根本无法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得以实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合理的分配经济资源中必须要在保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 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的加剧。资源的优化配置中侧重的是经济的发展, 因此要求优化配置的资源都以较为稀缺的经济资源为主, 体现的是效益优先的原则。而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的加剧, 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它侧重于对社会生活资源的优化配置, 体现的是利益公平。将这两个侧重点相结合, 才算是真正的实现将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 才是衡量分配合理性的标准。而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双重目的上而言, 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法必然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2. 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国家职能划分为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 维护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当前, 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 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 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则显得更加突出。各国在实施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这里提到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的层次中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 , 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 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 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3. 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出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联合国的会议报告上, 目的就在于维护现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反展。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社会发展史上的又一次的理论升华, 不仅突出了人类和环境的和谐发展, 并且也体现了人类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将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法的理论相结合是历史的必然。经济法理论认为法不只是巩固保护已有的权益, 它也要开辟未来, 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而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 是经济法价值取向实现的需要。可持续发展思想涵盖了经济、人口、环境、科技、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 这一思想反映于上层建筑之时就必然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所以, 将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原则和经济法理论充分结合起来,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 不仅是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 同时也是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实践要求。

综上所述, 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定, 是从对经济法理论的宗旨和本质中分析得出的, 从不同的侧重点上都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立法精神。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所想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即都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共同和谐发展, 体现的是经济秩序和民主的统一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2003, (2) .

[2]李昌麒:经济法学[Ml.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经济法基本原则如何确立的论文 第5篇

摘要:为了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经济法,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是在经济法所调整的各个经济关系以及全部过程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必须遵循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本文将介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和我国相关具体原则,以及经济法基本原则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

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经济法基本原则都有着巨大积极意义和重要推动作用。另外,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深入把握经济法内容、本质、特征,还可进一步明确区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的界限,分析总结出经济法产生、发展规律,明白经济法是历史进步的必然趋势。

一、确立标准

(一)高度标准

法律原则的权威性决定其必然具备一定的“高度”,即法律原则需达到详细说明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目的功能。经济法基本原则同样如此,在汇聚经济法法律规则和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下,既要表现出经济法立法宗旨,又要在内容上统领所有具体规则,且制定的经济法具体规则不得违背基本原则,与其相抵触,简而言之,经济法中相关具体规则就是基本原则衍生出来的。因此,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遵循一定高度标准,保证基本原则高度概括性,且与经济法法律地位相适应性。

(二)普遍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其应当与经济法各制度切合,具有基础性地位。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到普遍适用性问题,不能仅仅只是在某些法律环节起作用,否则就不能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例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在特定法律适用时其指导,只是单纯的货币法原则、税法原则,达不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标准。

(三)特色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顾名思义,其所指导的内容是经济法所特有,不是在所有部门法中通用的基本原则。在体现出经济法特色同时又满足其某些特殊需要,但又不排除其与一般法律原则具有共通之处。不能对经济法领域起指导作用,或是不属于法律原则的通通不能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不管纯粹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对经济起到了多么重大的作用都不属于经济法基本原则。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调制法定原则

根据该原则明确对经济调制规范的内容和程序必须要有相关法律制定,除非法律明确授权给行政法规,否则只能由法律进行调整。这一原则可以说是“法律保留”原则形式体现,其主要是为了限制权力部门擅自干预市场经济,滥用权力,同时保证对经济合理、合法调制。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是指经济法中规定进行调制的`行为,首先来讲,必须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再根据具体条件进行统筹规划,保证调控合理性的同时,还要兼顾规章制度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全部主体的法定权利都需得到保障。经济法的规制性和经济性是建立在适度调控的基础上的,且与调制法定原则的遵守联系紧密。调控适度原则,重点在于适度二字,这就要求所有调控行为都要适度,包括行使权力、选择方式、周期变异规范等。

(三)调制绩效原则

作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平与效率在市场经济中调制,能够确保绩效总量始终保持平衡,提升社会中总体福利。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领域中一种原则和普遍价值。现实生活里,不管是失调问题还是非均衡问题都屡见不鲜,想要达到经济调制最优绩效,与平衡协调是密不可分的。平衡协调既包括了宏观经济调整活动,也包括个体经济活动调整,同时还包括调整过程中各项相关基础性法律地变动。调制绩效原则,体现了规制调制行为平衡的必要性,它力图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设立一个协调杠杆要求。贯彻落实经济法调整中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必须遵循平衡协调和调制绩效,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法调整的最终目标。

三、结束语

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在随着对经济法深入调查研究,且在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对经济法相关立法是不可能始终一成不变。同理,在理解和指导经济法立法体系上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既需要从理论联系实际角度出发,还应从制度实践角度验证推理,最终才可能确立出被认可的、科学合理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出其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导向价值。

参考文献:

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经济法基本原则 关系

中国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无不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相联系。继续创新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应当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可忽视的时代主题之一。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央之所以要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立论依据是什么?认识这一背景,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足点与出发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必然带来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必然导致政治诉求,不同社会利 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并且,由于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也是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就业问题、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理论分歧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存在着很大分歧。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七大原则。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两大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有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效相统一三大原则。而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更提出了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两项新的原则。

(一)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即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还是社会分配调控法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企业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 目前 , 影响 经济公平的因素很多,如行政干预、权力经济、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要克服这些因素,就需要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重要原则。

(二)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治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基准。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有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而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是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来规范经济领域活动者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鉴于经济法治的重要性,经济法治原则应该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要求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统一,个体与整体、当代与后世的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经济法基本准则,它反映了兼顾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促进生态、人力和产业的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必须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价值理念融合到自身的价值范畴之中,做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鉴于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性,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可使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从而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遏制。

三、构建 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来的,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摆在突出位置,这就使得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的认识,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对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的探索,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必须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现在,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三)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对党的执政能力认识的一个新突破。

(四)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明我们党在执政55年后,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即更加关注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治国理念和治理社会的理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提出的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说它是核心理念,不仅是因为它体现了崇高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高度统一,而且是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最高社会目标与当前奋斗纲领的有机统一。

(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①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现代化建设; ②有利于正确处理和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③有利于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思想,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实现经济发展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④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素质,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⑤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 ⑥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

[ 参考文献 ]

[1]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3.

[4]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杨紫煊.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中国经济法网,2005.12.

浅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7篇

在我国, 经济法的产生与我国的改革开放紧密相关, 1979年我国全面展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以后, 经济法也相应产生。经过20多年的发展, 虽然学术界已达成共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 然而经济法并没有制定法典, 因此对其基本原则的研究仍然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本文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的。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现状

目前, 相对于民法和刑法, 经济法仍然“尚幼”, 且其调整的是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无法制定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典。故而导致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成文法律规范和学理研究都没有统一认识。在我国,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就存在以下几个学派。

1、“一原则学说”。该理论认为, 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以及兼顾整体社会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是我国经济法的唯一基本原则。2、“二原则学说”。该理论说认为,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遵循计划原则和反垄断原则。3、“三原则学说”。按照该学说,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 即平衡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原则, 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统一原则。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个主管主体和公有制主题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 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4、“七原则学说”。按照该说法,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 分别是: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我国整个经济法立法和实践过程, 在体现出我国经济法的本质和主要宗旨的同时, 又是我国经济法法规的核心同时也是我国经济法精神和本质的反映。笔者认为, 在我国,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协调经济原则

在我国目前所实施的一些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票据法、证券市场监管法等法律都体现出国家这只无形的手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调控管理, 体现出经济法的根本性原则:社会本位原则, 国家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发展, 完善产业结构。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正是国家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关系的有力调节。

(二) 公共利益原则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中大部分成员的共同利益, 而并非某个集团或某个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以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其最高准则, 这就要求经济法中处处都要渗透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和理念, 在经济法调整的多种利益关系中, 当公共利益和其他调整关系发生矛盾冲突时, 要求首先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位置。

(三)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又一次理论升华, 更是我国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旋律就是可持续发展, 同时可持续发展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在任何时候都需要法律的支持。我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决定了它与可持续发展必定紧密联系在一起, 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我国经济法的理论相结合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法学说认为, 经济法在巩固保护已有的权益的过程之中, 同时也要兼顾开未来, 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因此, 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确立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实现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需要。可持续发展战略涉及到了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人口的发展等一些列的社会问题, 而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 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给予保障。因此, 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我国经济法理论充分的结合起来并将其列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不仅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 同时也是我国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实践要求。

综上所述, 我国经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鲜明的表明了我国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我国经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间相辅相成, 相互联系, 共同促进的。四大基本原则联系着整个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贯穿我国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的整个过程, 对于将国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结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经济法四大基本原则的提出, 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 另一方面为我国经济法规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 对于我国制定的新的经济法规的解读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摘要:相对于刑法和民法而言, 经济法并没有像这些部门一样明示出来, 究其原因在于目前为止我国未有相应的经济法的法典, 本文从分析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产生背景入手, 通过对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进一步的探究, 认为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遵循协调经济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四大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J].北京大学学报, 2003 (2) .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3]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J].当代法学, 2004 (1) .

[4]刘亚从.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4 (2) .

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8篇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利益兼顾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的一个重要难题。近年来, 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构成条件、确立依据等问题已做出了深入的研究, 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学者们的研究视角有所不同, 在某些问题上还存有分歧。因此, 确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使在内容上各不相同的经济法规获得原则上的一致性, 为经济立法提出科学的依据和正确的方向, 以完备经济法体系。二是有助于深刻理解和领会各种经济法规的法律精神实质, 从而保证规范的正确适用, 保证按照经济立法的宗旨, 严格执法、自觉守法, 能够正确地解决和处理经济纠纷和违法行为。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含义阐释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 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这些定义都有其合理之处, 但从揭示事物的本质上看, 还略有不足。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 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 笔者认为,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 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和方法

在我国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 与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及经济法律关系并驾齐驱的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人们在揭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 总是力图寻求一种与别人不同的原则观。因此, 如果我们把这些原则简单相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30个以上。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除对调整对象、定义等有分歧外, 还存在着依据标准和方法论上的缺陷。

就依据标准来说, 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应当坚持系统性依据标准和特征性依据标准。 (1) 系统性依据标准。对于系统分析方法, 人们并不陌生, 包括整体分析方法、动态观察方法、级次分解方法和结构功能方法等。由于经济法理论本身就是一个系统, 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就应当有内在联系, 通过研究经济法理论中的其它具体理论, 应当有助于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事实上, 作为经济法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与调整对象、特征、宗旨、体系等理论都应是“一体化”的。一个成熟的系统化的理论应是内在和谐统一、相通互证的, 而不是各不相干和相互抵触的。因此, 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坚持系统性标准。 (2) 特征性依据标准。从经济法的特征来看, 经济法既具有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又具有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因而其基本原则的确立也要体现这些特征;从经济法的宗旨来看,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或调整的基本目标是要通过调控和规制来协调个体盈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 兼顾效率和公平, 这在基本原则上也要有所体现;从经济法的体系来看, 经济法体系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关于基本原则的概括, 应当可以涵盖这两大部分。

就方法而言, 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至少应当遵循五个基本要求:一是在客观方面, 这个原则需符合论者所确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要求;二是在主观方面, 这个原则与论者所确立的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相一致;三是在立法方面, 这个原则已经体现或应当体现在经济法规之中;四是在守法方面, 这个原则是便于市场主体把握经济法的精髓;五是在司法方面, 这个原则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局限性。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含义及确立的依据和方法的分析, 笔者认为,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适度干预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和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

(一) 适度干预原则。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历史, 就不难发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无论是作为一种经济事实还是作为一种法律现象, 绝不是近代以来才出现的, 而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 以及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 国家干预的范围、方式、目标和价值取向有不同而已。在市场经济中单纯的依靠市场或国家都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因为两者都不是完美无缺的, 都存在失灵现象。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 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 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 它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因此, 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的一种, 国家和市场的交互作用便孕育了经济法的诞生。国家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但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 并不意味着国家干预至上性, 相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预, 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之上的范围有限的国家干预, 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属于市场的自由调节。国家适度干预要体现宏观和微观调控的法治化, 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守客观的经济规律, 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 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 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 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不像民商法那样关注个人利益, 也不像行政法那样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 经济法是在更高、更广泛的层次上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 尤其是优先保障社会利益的实现。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其使命正在于使社会利益得以实现, 如果有谁损及社会利益, 经济法就会适时而动, 用“国家之手”来矫正“无形之手”, 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 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

经济法以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健康持续发展为目标, 因此, 经济法的制定与适用只有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 制定出切实反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法规范, 才能在经济运行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增强市场活力, 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应遵循的客观经济规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体现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要求, 使价格有利于生产, 有利于流通, 有利于消费, 并运用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 调节各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对于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制裁。 (2) 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当前, 我们所进行的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 就是一个改变生产关系的过程, 以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同时对任何不利或破坏生产力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禁止和制裁。

总之,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的。对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应力求简明, 使其既能反映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面, 又有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一面;既能体现出对所有经济活动主体提出要求限制的一面, 又有促进其增强活力的一面;既有能维护公益发展的一面, 又有保障经济民主的一面。

参考文献

[1].史际春, 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2].潘静成, 刘文华.经济法 (第二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9篇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和谐社会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很多的表达方式,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最有代表性。

1.1国家适当干预的原则

国家的适度干预通常是指, 当经济出现危机, 或经济发展偏离国家宏观路线等情况下, 国家以强制的力量的介入, 让经济重新回复到以往的正常轨道上去, 这是国家力量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这里所言的适度是一个抽象而灵活的标准。适当干预的关键在适当, 也就是说, 以国家的力量介入经济活动中去, 不但要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与行为给予尊重保护, 而且要力度要控制得当。不能破坏经济发展固有规律, 也不能在经济危机来临时听之任之。

1.2可持续发展原则

作为一个社会标准, 经济法需要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与趋势。我们的经济是需要可持续发展的, 经济法的需要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与观念融入自己的价值中去, 这样才能在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时候, 将可持续发展摆放在应有的位置上, 并以此为契机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发展。

1.3民主的经济原则

作为一个经济法的独立主体, 能够自行作出经济决策并获取经济利益, 这是施行经济民主的根本条件, 这同样也是国家干预的目标之一。如果不以此作为干预的目标就必然会导致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 形成经济独裁。经济法从立法开始一直到执法以及出台相配套的司法解释都需要站在国民经济的全局的角度上来考量, 并且调整具体化的法律关系, 促进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体目标与国民经济的整体目标相统一。

1.4经济公平原则

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这是市场交易的基础。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法律务必要在经济活动中把握好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也是经济法所需要具备的正义性。

1.5效率与公平

经济法中的公平通常被理解为大家有同等获取财富的机会, 也只有做到了公平方能让效率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作为经济法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必然要求市场主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这样才能让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公平竞争。市场竞争的具体结果常常会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不相一致, 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之间也会出现这种状况。这种错位的结果需要动用经济法来协调。

2经济法基本原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2.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是相同的

经济法是国家利用法律来调节经济的利器, 是对经济进行性有效监管的手段。经济法所具有的民主、公平的特性使其能够在国家社会经济活动中对经济活动有效地调节。不但可以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体能够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也能使得国家使用法律的工具来维护社会的根本利益。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同样是建立在公平与民主的基础之上的, 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和谐的社会建立。

2.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和谐社会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概念

经济机会上的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经济基础。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是难以建设和谐社会的, 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可以让中低收入者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获取更大的收入。这样的话, 中等收入者的在社会成员收入中的比例将会大幅度增加, 有助于形成健康的社会收入结构, 不但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可以让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够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

2.3经济法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都需要遵循民主原则

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不但有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有许多任意性的规范, 采用强制性与提倡性相结合的模式, 这样既有经济责任和经济制裁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消极后果, 同时也有不少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采用鼓励与制裁并用的模式。和谐社会中民众拥有足够的民主权利, 在诸多公共事务中能表达自己的意愿, 并且有足够多的法律措施保证民众民主权力的实现。

3结束语

我国现在处于改革的转型阶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诸多经济、社会不平衡问题提出来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法律规范的角度, 以法律的手段来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规范与调控, 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一个公平、正义、民主和安定有序的社会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10篇

关键词:沙棘资源,循环经济,砒砂岩地区

自1985年原水利部部长钱正英提出“把开发沙棘资源作为加速黄土高原治理的一个突破口”的科学建议至今,沙棘发展方兴未艾。尽管1997基岩产沙区曾遇到罕见的干旱,出现了部分坡面沙棘死亡和虫灾,但并不影响沙棘未来的大力发展。1995年水利部黄委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在内蒙西召沟小流域内裸露砒砂岩区进行了“沙棘植物‘柔性坝’试验研究”,开创了该区用灌木植物制约支毛沟沟头集中产沙,拦截粗沙,分选细沙,削峰缓洪,促进植物群落不断发展等综合效应,特别是1998年,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在该区开展了沙棘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以来,为该区荒沟荒坡增加了绿色,为建成沟道沙棘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依托高原圣果沙棘制品有限公司为龙头企业,已使沙棘籽、果、叶作为工业发展的原料,其产品已进入国内外市场,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开始形成以小流域支毛沟沟头沙棘植物“柔性坝”坝系系统工程建设为主体的新型沙棘灌木农业生态基地。为开发沙棘、建立生态工业园奠定了基础。因此,回答沙棘开发是否符合循环经济的原则,能否成为该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国策就是本文探讨的目的。

2 沙棘开发的特点

(1)沙棘依靠协调沟道沙、水、土资源为基础,防止沟道土壤侵蚀,达到系统协调的作用。即协调沙、水、土资源关系,协调沟坡关系,协调生态经济关系和协调人和环境的关系。图1给出砒砂岩区20km2小流域沙棘植物“柔性坝”坝系协调关系图。这一框架图符合《21世纪议程》行动纲领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同时也证明了“把开发沙棘作为加速黄土高原治理的一个突破口”建议的科学实质是沙棘作为介质在4个方面链状的协调功能。

(2)沙棘开发符合循环经济生态伦理学和价值观

沙棘除生长过程中的水土保持作用外,从生长到成为各种产品,在被最终消费之后,就能实现真正的价值。其产品符合绿色产品消费的三个观念:其一,倡导消费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沙棘是一种耐寒、耐干旱、耐瘠薄的乡土灌木树种,其籽、果、叶含十七种微量元素,被称为灌木维生素之王。其生长过程无化肥、无农药,其药用开发颇具神奇潜力;其二,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处理,不造成环境污染。沙棘自始至终是以“食物链”式开发,上一种产品的废料就是下一种产品的原料。连树干、枝、甚至枯死后的树干、枝都能成为建筑材料——高密度板材原料,其开发全过程属有害物质零排放;其三,可以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理念,注意环保,节约能源,改变公众对环境不宜的消费方式。只有在最终消费后才能够看出沙棘的开发价值。

(3)沙棘开发符合21世纪我国农业粮食(食物)安全保障,农民增收和生态安全的三大主题。黄土高原基岩产沙区,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其地貌、地质、气候、下垫面等因素,形成生态环境极脆弱的山地。这里是农牧交错区,至今仍为传统农业,种有玉米、荞麦、马铃薯等。1980年以来,除少量沟道坝地和沟川台地外,大面积坡面耕地为广种薄收,农民收入甚微。近20年来,由于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逐渐形成一定数量的沟道沙棘资源,农民因此而增加收入。这里是黄河粗泥沙来源区的核心,属于黄土高原第一道粗沙集中治理区。而沙棘只需要一次种植,就可永续收获,不必翻耕破坏稳定的土壤,且经济价值高于传统农作物。

3 沙棘链状开发模式

新疆石河子工业生态系统模式的特点是“产业协同,生态导向”。这种特点是通过互利共生机制形成的,其中的共生个体是产业。第一产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为第二产业(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提供初级产品或原料,是工业共生体系形成的基础。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为第三产业提供消费品,而第三产业为第一、第二产业提供服务,构成一个复合的生态系统。砒砂岩区属生态环境脆弱、地上自然资源稀缺,与石河子环境相似。这里应以治理水土流失的沙棘植物“柔性坝”坝系工程为主,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充分发挥沟道沙棘资源优势,发展沙棘生态农业,也即以支毛沟沟头沙棘植物“柔性坝”坝系工程为主,建立沙棘生态园,作为发展沙棘生态工业的基础。根据沙棘可能的开发内容,建立多种产业链,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废物减量化,大力发展沙棘生态工业。本文给出沙棘链状开发模式框架(图2)。从图2看出,沙棘作为一种基岩产沙区特殊的“柔性坝”植物介质,既可协调水、土、沙、植物资源,又可作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开发的原料,可进行多项开发。它是因种植科学化而产生的一举多得的效应,是黄土高原难得的瑰宝。

4 建议

(1)建议在黄土高原基岩产沙区新的水土保持规划中,针对侵蚀沟治理,要把淤地坝、支毛沟沟头沙棘植物“柔性坝”坝系、蓄水保土耕作措施进行具体规划并落到实处,以便落实水土保持的战略目标。

(2)建议按照李国英提出对黄河下游淤积“贡献”大小排序,d≥0.1mm的粗沙来源区,侵蚀模数大于1400t/km2a的1.88万km2第一期治理的粗沙核心区,在建设淤地坝的同时,也对小于500m~1000m长的支毛沟沟头种植沙棘植物“柔性坝”以彻底遏制粗沙,减少入黄粗沙。

(3)建 议国家把长城内外一线,特别是基岩产沙区作为黄土高原沙棘生态建设的特区,大力支持高原圣果沙棘制品有限公司,使其发展成为以开发带动沙棘种植的龙头企业,特别要加强药用科技攻关和开发力度,并促进创出名牌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尽快规划实施类似石河子生态工程园的开发模式,既培育创造黄土高原基岩产沙区符合循环经济开发原则,而且又能成为减少入黄粗沙、保护生态环境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典 型。

参考文献

[1]钱正英.把开发沙棘资源作为加速黄土高原治理的一个突破口[J].水土保持科技情报信息,1986.4:1-3.

[2]毕慈芬,王富贵.沙棘在砒砂岩地区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中协调功能探讨[J].沙棘,2002,15(2):19-21.

[3]杨志刚,卢顺光,赵梅霞.沙棘属植物的生物化学和药理学研究综述[J].国际沙棘研究与开发,2005,4.:47-53.

[4]毕慈芬,乔旺林.沙棘“柔性坝”在砒砂岩地区沟道治理中的试验[J].沙棘,2003,13.(1):28-34.

[5]周章义.内蒙古鄂尔多斯东部老林沙棘死亡原因及其对策[J].沙棘,2002,.15(2):7-11.

[6]冯之浚主编.循环经济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1.37-43.

[7]冯之浚,郭强,张纬编著.循环经济(干部读本)[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1.47-163.

[8]毕慈芬,邰源临,王富贵等.防止砒砂岩区土壤侵蚀水土保持综合技术探讨[C].第十二届国际水土保持大会论文集.2002.5.59-63.

[9]毕慈芬,王富贵,赵光耀.发展沟道湿地改善基岩产沙区生态[J].中国水土保持,2001.5:6-7.

[10]李国英.维持黄河健康生命[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5.9.255.

论经济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第11篇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显现,经济效率原则和经济公平原则的博弈又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再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的位置。21世纪以来,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贫富差距不断增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让更多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的合理性产生了深深的质疑。但是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能否认该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在本篇文章中,笔者将从效率与公平的对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因及重要价值意义等方进行的论述。

关键词:经济效率;经济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经济效率原则和经济公平原则都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二者孰轻孰重,或者说在当下应当以谁为先,一直是经济法学界具有较大争议的一个问题。这一争议如今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那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该何去何从呢?笔者认为,现今我们仍应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

效率和公平一直以来都是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价值取向。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简单的说就是法律对于人的意义或者效用。经济公平原则和经济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一)经济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是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关于效率,一般认为有两种效率观:一种是经济效率;一种是社会效率。所谓经济效率,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而获得的最大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效果[1]。所谓社会效率,是指社会生产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2]。笔者认为,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效率。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为其价值取向,因此在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经济效率原则,从而真正达到保护整体经济效益的最终目的。

(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3]。这里的公平主要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正当的差别待遇三方面内容。有学者认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

二、理论界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主张

(一)效率优先论

效率优先是建立在自由经济竞争基础之上,以社会效率为优先价值因素.有学者认为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环境之下,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反而能够产生激励作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效率优先论的倡导者反对国家或政府进行干预行为,他们认为这种对于自由竞争的干预本身就带有一种不公平的本质。

(二)公平优先论

公平优先论主张公平是一种对于社会正义的正当诉求,违背公平原则是对于人权的侵害。该学说支持者认为公平是正义的代名词,代表着一种社会本位的性质,他们认为贫富差距增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系列问题都可以通过国家的干预来解决,支持政府干预行为对于社会公平的推进作用。

(三)公平与效率并重论

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在解决效率与公平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上,一直所倡导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选择;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公平问题的权重在逐渐增加,中国目前的效率与公平价值选择逐渐向公平倾斜,其发展趋势是“公平与效率并重”,中国经济法将致力于谋求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4]。该学说的支持者认为随着社会不公现象的不断增加,我国已经到了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向“公平、效率并重”原则转换的关键时期了。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

该学说强调效率与公平应当兼顾而不是同等对待。顾功耘教授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我国的一项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为处理特定的社会历史矛盾而作出的将之法定化的政策选择[5]。由此可见,该原则具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该原则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战占据着重要作用。直至今日,该原则是否仍然适用,就是本篇文章需要去具体论证的。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原因及重要价值意义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原因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策性原则,具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也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發挥了重要的作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历史的选择,放置于今天,仍具有其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带给我们的除了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还有一些不可避免的社会不公平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去解决。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放弃这项原则的有力理由。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仍然处于如何更好地做大蛋糕的阶段,该阶段我们仍应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价值。

单一的效率优先或是公平优先都不利于经济的整体发展,就如同左腿发达,右腿萎缩的人一般,终究是跑不快的。因此,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效率和公平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但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找好其中的最佳平衡点,这也是我国众多学者所努力探索的价值所在。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坚持效率优先呢?一块小蛋糕是远远不够吃的,缺乏效率前提的公平追求是没有意义的。公平问题的解决要服从生产效率的提高。具体说来,衡量一个社会公平与否,其标准看它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当前中国的现实状况看,就必须将效率摆在首要的地位,适当地兼顾公平[6]。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效率优先仍应是我们需要长期坚持的。只有物质基础充分发展,才能为政治文化以及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土壤。当然,在效率优先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公平的重要性,并在最大限度内对公平进行兼顾。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重要价值意义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效率放在优先地位符合物质世界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推动社会都的全面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对于立法、执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对于经济法原则的确定必须具有前瞻性,要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充分结合。否则,一项不符合国情,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原则将会阻碍法治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笔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一项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原则。因此,坚持该原则不仅有利于经济法治的建设,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这也是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以及可持续原则的充分体现。

四、结语

今天,我们所要论述的是我国是否应当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笔者并不排除这一原则在将来的某一天随着社会矛盾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甚至不排除这一原则变成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若是该原则得以确立,那么我国的发展可能已经达到一个崭新的高度,那也是笔者想要看到的局面。但是,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并不过时,该原则在今天乃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仍应处于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徐详生《九十年代效率与公平研究综论》1998.6

[3]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曹平、高桂林、侯佳儒《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5]顾功耘《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三版

分析经济法归责原则探讨 第12篇

一、经济法归责原则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而产生的, 由行为主体承担不利后果。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为法律责任体系中关键组成部分。所谓归责, 是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 依照法律程序断定、归结和执行到某主体的。根据法律规定和某种依据对经济法责任主体承担经济法责任进行判断为经济法归责原则的核心, 决定违反经济法而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中由某个经济主体来承担责任后果的依据和标准, 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上来说, 经济法归责则是一种过程且并不一定产生责任, 而经济法责任是在归责过程中所得的结果, 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归责原则则是对相关行为进行判定的标准, 为确定某主体承担某法律责任的方法。经济法归责原则较为复杂, 主要为国家、社会及个人调节利益矛盾, 因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则经济法归责原则也不一样, 所以归责原则应按照国家实情来确立, 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经济法责任内容

(一) 经济法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广泛性是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而决定的, 其中包括了法人、中介机构、个体户、非法人组织等。

(二) 经济法责任目的

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经济法的服务宗旨, 维护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利益是经济法的第一目的。

(三) 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

经济法归责原则主要侧重于公平责任原则, 并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补充。

(四) 经济法责任构成

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行为主体主观上存在的过错、造成的损害事实、违反经济法行为与已造成的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为经济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

(五) 经济法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形式包括:罚款、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经济补偿、没收违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等。

(六) 经济法责任免责条件

责任主体出示证据证明损失由原告、第三人的过失或自然原因而造成的, 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同时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等情况下经济法责任主体可免除责任。

(七) 经济法责任实现方式

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等都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制裁主要是指对违反经济法律规定并依法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所采取的经济财产权益方面的处罚措施;行政制裁指的是国家机关对违反经济法律规定并依法承担责任后果的责任主体的制裁;刑事制裁则指的是对严重违反经济法规定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所进行的强制措施。

三、概述经济法现有归责原则

(一)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传统道德层面上来说, 是个人对自身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付的相关责任, 这是正义、道德的要求。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 强调因出现过错才产生责任的公平性, 法律的正义价值得以实现, 并得到广泛的使用且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是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关键的构成, 也是一般法律部门主要采用的归责原则。过错归责是通过过错标准而判定责任主体的, 在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后根据责任主体过错的大小程度判定其承担责任为多少, 无论是在判定行为主体是否应承担责任上, 还是由过错大小程度而确定承担责任的多少上, 过错责任原则都是用以主观的过错标准。虽然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法律部门中成为主要的归责原则, 但在经济法归责中并不是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若经济法归责仅只是以过错责任原则去判定, 那么则对受害主体保护不力, 难以对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并得出合理的判决。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主体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失来判定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标准判定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多少,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 行为人必须对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 体现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在经济法实践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在对于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方面, 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显得有点捉襟见肘, 无法得到正确的解决。

(三)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较为相似, 判定责任主体时都不要求当事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但不同的是, 对于免责条件则更为严格。根据损害事实判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后, 允许其证明损失由原告、第三人的过失或自然原因而造成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但严格责任适用范围较小, 所以其独立性也基本得不到承认。

(四)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当事双方都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 根据法律公平的观念, 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分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它较好的保护经济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强调了公平性有效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不足, 因此在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五) 天平责任原则

天平责任原则是陈婉玲教授在其著作中提出的一种比较新型的归责原则, 与传统归责原则不同的是, 它以经济法为出发点, 对各个主体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认为归责原则应包括定责和定量两个方面, 分别对政府和经营者进行归责。对政府归责该用以结果责任原则, 对经营者以定责原则为主, 量化原则为辅进行归责。天平责任原则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归责基础, 但对经济责任主体为个人时合法利益受到的损害不太重视, 忽略了单个消费者的利益。

四、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构想

在经济法责任中, 当前现有的归责原则, 不论是较为新颖的归责原则还是传统的归责原则, 在其单独应用时都会在某一些方面显得捉襟见肘, 并且出现一些弊端。通过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 在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中主观标准的归责原则是比较不适合应用的, 必须坚持采用具有全面性主客观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且确定对责任主体需承担多少责任该用以何种标准去进行判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对于其他法律责任归责更有灵活性, 但经济法责任归责过程较为复杂, 应在经济法责任中将几种归责原则进行综合适用。为了能更有效避免受损主体利益补偿上的疏漏, 保证其得到最大的补偿, 应构造出一个全面综合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才能实现独立, 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的功能与价值将得以实现。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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