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犯罪范文

2024-07-24

涉林犯罪范文(精选3篇)

涉林犯罪 第1篇

1 当前涉林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1.1 各类案件案发同比增减情况

从2009年案件统计情况看, 全省案件发生总量呈下降态势。2009年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561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662起案件相比, 受理案件总数减少101起, 下降15.26%。其中, 林业行政案件受理541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638起相比减少97起, 下降15.20%;刑事案件20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24起案件相比减少了4起, 下降16.67%;盗伐林木案件217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274起案件相比减少了57起, 下降了20.80%;滥伐林木案件4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6起案件相比减少了2起, 下降了33.30%;违法运输木材案件36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58起案件相比减少22起, 下降37.90%;偷窃少量公私财物案件8起, 与2008年同期持平;违法收购盗伐滥伐木材的案件34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26起案件相比增加8起, 上升了30.77%;森林涉火案件52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11起案件相比增加41起, 上升372.7%;违法加工 (经营) 木材案件4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3起案件相比增加了1起, 上升33.30%;擅自改变或占用林地案件133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124起案件相比增加9起, 上升7.26%;野生动物类案件11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10起案件相比增加1起, 上升10%;毁坏森林或者林木案件53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14起案件相比增加39起, 上升了278.50%;其他案件9起, 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17起案件相比下降8起, 减少47.06%。

1.2 案发特点及林区治安形势分析

1.2.1 刑事案件发案情况

1) 案件立案破案情况。2009年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共立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20起, 其中重大案件3起、一般刑事案件17起。破案18起, 破案率90%。

2) 案犯抓捕情况。2009年提请批准逮捕22人 (次) , 检察机关批捕22人, 实捕22人。刑事拘留32人 (次) , 取保候审17人次。

3) 案件起诉情况。2009年移送起诉刑事案件15起24人, 包括2008年案件4起8人 (次) 。

1.2.2 刑事案件主要特点

1) 刑事案件数量下降2009年森林公安机关受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总数比2008年下降16.67%。

2) 森林火灾案件增多2009年全省干旱少雨, 森林火灾频发, 森林火灾案件较多, 发生失火毁林案件6起, 同比增加5起。

1.2.3 行政案件案发情况

1) 案件查处情况2009年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案件541起, 比2008年减少97起, 下降了15.20%。查处539起, 同比减少126起, 下降18.95%。

2) 案件处罚情况2009年行政案件共处罚违法人员1 020人 (次) 。其中, 行政罚款497人 (次) , 行政拘留11人 (次) , 补种树木260人 (次) , 其他处罚252人 (次) 。

3) 财物收缴情况2009年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案件共涉案木材121.80 m3, 林业行政罚款100.10万元。

1.2.4 行政案件特点

1) 林业行政案件总体呈下降态势各类案件同比有升有降, 下降的有:违法运输木材案件36起, 同比下降37.90%;盗伐林木案件206起, 同比下降27.10%;偷窃少量公私财物案7起, 同比下降12.50%;滥伐林木案件2起, 同比下降50%;其他案件9起, 同比下降55%。上升的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占用林地案件133起, 同比上升了7.26%;森林涉火案件46起, 同比上升318.20%;违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木材的案件34起, 同比上升30.77%;违法加工 (经营) 木材案件4起, 同比上升33.30%;野生动植物类案件11起, 同比上升266.70%。

2) 森林火灾案件较多2009年共受理涉火案件46起, 与2008年同期相比增加318.20%。

3) 占用林地案件突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案件仍是破坏我省森林资源的重点问题。2009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案件仍居高不下, 同比上升7.26%, 占到案件总数24.60%。

2 造成涉林违法犯罪的原因

一是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 林木采伐指标逐年锐减, 导致木材供需矛盾突出, 木材价格全面上扬。受利益的驱使, 一些违法犯罪人员铤而走险, 大肆盗伐、滥伐林木。

二是一些单位无视国家法律, 为本单位私利或局部地区的利益, 大肆滥伐林木, 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据统计, 近3年来全省基层乡 (镇) 和林业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因为单位和小集体利益, 触犯有关法律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达210余人。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一些大案要案得不到有力查处, 导致当地盗伐、滥伐歪风蔓延。如有的地方以修乡村公路、水库为由, 大肆非法占用林地, 滥伐林木。尽管上级有关部门多次督促, 但当地政府总以种种理由不予处理, 或变通处理, 严重影响了案件打击的力度。

四是森林公安队伍力量薄弱, 对违法犯罪打击力不从心。按照国家每2 000 hm2森林资源配备1名森林警察的要求, 全省应配近2 000名森林警察,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 仅有700多名森林公安民警, 平均每人要担负6700 hm2森林资源的管护任务, 远远不能适应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需要。

3 遏制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策

3.1 坚持严打方针, 开展专项整治

一是要积极开展对现行案件的侦办工作, 要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该罚款的要罚款, 该拘留的要拘留, 该逮捕的要逮捕, 狠狠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要适时对重点、敏感地区进行专项治理, 对边区结合部、国有林场周边地区每年的案件高发期, 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稳定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三是要集中警力, 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 对那些在当地影响大、后果严重、久拖不决的大案要案, 要坚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 要集中力量, 突破重点, 限期结案, 确保涉林案件的打击力度。

3.2 坚持打防并举, 建立有效的基层联防制度

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 逐步建立健全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群众性保护组织, 充实完善林区木材检查站、治安室和林业系统内保机构;二是对行政区域的结合部和林区治安的难点地区, 有针对性地建立联防制度, 开展治安防范;三是要与相关的执法部门密切配合, 协同作战, 互通情况, 形成合力;四是要广泛选聘林业治安信息员, 重点物色安排一批治安耳目, 及时搜集掌握情报信息, 准确分析预测治安形势。

3.3 完善法律法规, 增强打击力度

2000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的通知》, 2001年4月,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了《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2001年8月,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对《刑法》第342条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关于非法占用林地的罪名。这些规定的出台, 基本适应了当前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 但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关于对非法运输木材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巨大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古树名木鉴定等方面的问题, 还有待法律作出规定。

3.4 加强法制教育, 增强法律意识

开展法制教育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一项根本的、长期的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普法力度, 深入开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仅使干部群众自觉学法、懂法、守法, 而且要使干部群众能够以法律为武器, 与一切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形成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围。二是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作用, 使广大干部群众克服短期行为和本位主义, 自觉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 为实现全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3.5 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首先, 要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 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 严格实行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管理警籍制度, 加强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 不断提高民警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要认真组织民警学习法律知识, 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 要规范机构设置, 统一机构名称。尽快在各市建立森林公安分局, 各县 (市、区) 建立森林公安派出所。

摘要:保护森林资源, 依法打击毁林犯罪行为是森林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本文介绍了山西当前涉林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分析了违法犯罪的原因, 提出了遏制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策。

涉林犯罪 第2篇

为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保障我局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局下发的泉林资字[2010]156号文件,结合本施业区地区的特殊性,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为中心,加快推进现代林业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创建和谐平安林区。

二、任务目标

通过打击破坏森林资源毁林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厉打击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等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次的活动中,我所要组织护林员对杨岔村、兴农村等村屯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安排耳目,对村民进行《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认识能力,在今年木材采伐的工作基础上,我们要对伐区加强巡护

力度,对毁林犯罪分子加大打击力度,推进我局的林业经济发展。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排查、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1月15日---2010年11月30日)对重点地区进行排查,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发动,大造声势。制定张贴宣传标语和场所报警电话,全力起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良好局面。

第二阶段打击整治、加强巡护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1年3月31日)在排查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出机,掌握了解犯罪分子的心理,并细心观察是否有无大型车辆来兴参地区,从多角度的去打击,并制定夜间值班制度,加强夜间巡护。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阶段(2010年4月1日---2010年4月15日)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总结和探索找出不足原因和好的经验,建立林业执法和打击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提升加强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

四、组织领导

成立涉林犯罪维护林区稳定冬季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举报电话:

场 长办公室: 副场长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高度重视本次行动,大力的宣传,以板报、宣传牌、宣传旗等形式进行宣传,深刻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打击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护林员要做到依法办案,文明执法,不得借机为难群众,不得隐瞒不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兴参经营所

2010年11月29日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涉林犯罪维护 林区稳定冬季行动实施方案

涉林犯罪 第3篇

关键词:大兴安岭林区,涉林犯罪,立法与执法

森林资源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 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 是一座丰富的生态宝库。保护森林资源, 严厉打击盗伐, 滥伐林木犯罪, 杜绝滥砍乱伐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 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大兴安岭地区作为我国较大的林区, 在其司法机关打击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中,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尤以盗伐林木, 滥伐林木为主的犯罪占据了相当比例,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严重滞后了林区生态战略和改革开放的整体建设。

一、对涉林犯罪立法现状的思考

涉林犯罪, 尤以盗伐林木, 滥伐林木犯罪表现最为突出, 早在1979年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做出了规定 (即第128条)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 盗伐,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又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 (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 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流山上的成片林木, 情节严重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 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 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 以及本人自流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情节严重的行为。”

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后, 通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涉林犯罪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即刑法第345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 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

通过新旧刑法的更替, 不难看出, 对涉林犯罪无论是数额情节、刑罚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修改补充。

(一) 现行刑法在立法上突出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并以类罪犯罪形式确定下来

从罪名的划定上, 1979年刑法将盗伐, 滥伐林木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而现行刑法完善了社会管理秩序罪, 并在此罪中又明确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将涉林犯罪中相关的犯罪形式作为独立罪名具体规定下来, 足以看出, 现行刑法在立法上突出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并以类罪犯罪形式确定下来。

(二) 在立法的规定上, 现行刑法中涉林犯罪更加情节化、具体化

在立法的规定上, 涉林犯罪更加情节化、具体化。旧刑法在法条上盗伐、滥罚林木犯罪只做了较为笼统的规定, 较为抽象的规定了需具备“情节严重”的, 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在数量上、情节上的具体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在数额、情节上进一步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数额较大, 巨大、特别巨大进行了划分。

我国现行刑法首先在刑法法条上就通过数额、情节等方面分三个档次进行了具体规定, 为了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数额、具体情节等方面对1987年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 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司法解释使之更为具体化。对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 突出了涉林犯罪打击的重点。

(三) 在刑罚上, 现行刑法对涉林犯罪行为的法性刑期了详细的规定

1979年刑法在刑罚上虽然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处罚相对比较轻微。1987年两高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 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 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 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同时在森林法上将盗伐林木据为己有, 数额巨大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将刑罚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涉林案件的打击力度。

而现行刑法对盗伐林木在刑罚上以数量为标准分三个档次做了详细的规定:数量较大的, 即2-5立方米或幼树一百株至二百株为起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 即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即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对滥伐林木罪, 在刑罚上以数量为标准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分二个档次作了具体规定, 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 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对涉林犯罪案件执法现状的思考

(一) 涉林犯罪案件执法现状

1. 以罚代刑现象较为突出, 缓刑占据一定比例, 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从大兴安岭林区几年来执法情况来看对涉林案中的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占一定比例。出现此种现象与林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采取的经济发展策略有一定的关系。政府为鼓励养殖业发展, 同意居民职工采伐林中的柞木等非主要成材树种作为种植木耳的生产基, 但须向林政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林木资源补偿金, 对未交纳补偿金而私自采伐的, 不宜以犯罪论处, 大多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 补交补偿金。同时, 林业局在木材生产过程中, 有个别生产单位未将生产的木材运到指定地点, 但也不具有将此部分木材具为己有, 亦无法以犯罪论处。还有少部分居民, 私拉少量枯木做生活用材烧, 也无法以犯罪论处。

2. 法律监督匮乏, 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上述谈到的以罚代刑现象以及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林案件中的其它类违法犯罪行为如私卖木材, 非法收购木材, 无证运输等, 都充分表明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上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没有从静态监督中真正的走出来, 形成动态监督的有效机制。在执法过程中, 亟待提高监督水平和能力。在以罚代刑及缓刑 (重罪轻判) 等问题上, 有些案件在行政执法环节就予以消化掉, 造成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同时, 由于公安机关办案线有限, 一些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 切实保护林木资源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又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屡禁屡犯, 屡犯不严惩的恶性循环。因此作为法律监督部门仅靠群众举报和坐堂办案来发现问题、履行监督职能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切实转变执法思想和监督意识, 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

3. 各执法部门缺乏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尚未形成打击合力。

全区检察机关没有在理论、政策及具体措施上将涉林犯罪案件纳入到工作重心上来, 对一些涉林案件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偏差, 同时又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 没有行之有效地履行好监督职能, 一定程度存在着监督上的空白点, 同时在与公安, 森保, 资源, 林政部门沟通不够, 在实践中暴露出各部门各行其是, 执行标准不统一, 轻管重罚问题又相对突出, 严重影响对涉林案件的打击力度。作为林区检察机关, 肩负着保护国家森林资源, 保障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林区经济稳定, 保证法律在林区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因此必须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 要热心于监督, 精通于监督, 敢于监督, 善于监督, 既要注重监督的内容, 也要注意监督的形式, 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相关部门, 作好监督宣传工作, 真正与其他执法部门相互配合, 形成打击涉林犯罪案件的合力。

4. 法制宣传缺乏力度和广度, 尚未形成良性互动。

在对打击涉林犯罪过程中, 司法机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作好法制宣传没有到位, 在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制宣传上缺乏力度和针对性, 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宣传《森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中涉及破坏资源环境罪相关的具体规定等有关涉林方面的法律、法规上, 力度不够, 范围不广, 还没有形成家喻户晓的良好氛围。广大群众对哪些行为是违法, 哪些行为是犯罪, 如何处罚, 处罚上的标准还没有清醒的认识, 更缺乏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如大兴安岭林区在处理一起涉林案件中, 当事人将6立方米原木按烧柴送给他人, 竟然不知自己的行为违法, 可见司法机关在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中, 亟须增强宣传的针对性, 让普通群众真正了解更多、更详尽的涉林方面的法律、法规, 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企业领导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宣传、监督, 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素质和水平, 要重点对管护人、承包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 鼓励他们举报各种涉林犯罪和涉林渎职犯罪。

(二) 涉林犯罪案件现状的特点

从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以来, 据统计大兴安岭林区几年来, 在涉林犯罪集中表现在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犯罪上。从2005年至2009年在起诉环节大兴安岭地区共受理盗伐林木、滥罚林木犯罪案件120件215人, 提起公诉111件190人。从大兴安岭地区涉林犯罪现状中, 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 盗伐、滥罚林木犯罪表现最为集中。

在涉林犯罪中, 盗伐、滥罚林木犯罪表现最为集中、并且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且以盗伐林木犯罪为例, 2008年全区起诉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共计55件121人。其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26件42人, 占47%和35%, 2009年起诉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62件99人, 其中,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34件52人, 占55%和52%且均为盗伐林木犯罪。

2. 从涉林犯罪几年来的发展趋势来看, 案件呈相对明显下降趋势。

从涉林犯罪几年来的发展趋势来看, 案件呈相对明显下降趋势。从几年来大兴安岭林区涉林起诉案件数量来看, 2005年起诉36件77人, 2006年30件51人, 2007年13件25人, 2008年13件23人, 2009年16件24人, 以上数字可以看出, 涉林案件呈相对下降的势头。

3. 从犯罪人员来看, 以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

受林区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 加上社会在职人员下岗分院, 贫富两极分化较为严重, 在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人员的种类上以无业人员和农民为主。以2008年, 起诉的涉林案件13件23人中, 其中无业人员就10人占77%, 2009年起诉的涉林案件13件14人中, 农民4人占29%, 无业人员7人占50%。

4. 从犯罪形态呈现出共同犯罪较多。

从几年来起诉案件的总数不难看出, 在涉林案件中共同犯罪较多。受涉林犯罪案件性质所决定, 在案件形态上、共同犯罪较多, 多为共同预谋、分工合作, 进行盗伐或滥伐林木。

三、对涉林案件立法、执法完善的思考

(一) 立法完善的思考

1. 法定刑期的完善。

首先通过新旧两法的对比,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虽然现行刑法在涉林犯罪上通过设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类罪形式做出相关具体规定, 同时数额, 情节上作出比较详尽的完善, 但也不难发现, 新旧两法在对涉林犯罪打击力度, 刑罚的体现上降低了, 最高刑由原来的死刑降为有期徒刑15年, 因为早在1984年的《森林法》第34条对追究盗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其中第三款规定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即“盗伐林木据为己有, 数额巨大的, 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即盗伐林木罪比照盗窃罪类推适用, 追究刑事责任。依照1979年刑法第152条关于盗窃罪运用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但在1982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规定》中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罪规定可适用死刑, 而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 足可见对盗伐林木罪数额特别巨大则可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后, 关于盗伐林木罪对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 除数罪并罚最长不超过20年外, 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15年。所以, 可以看到的是现行刑法将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高刑由死刑降为15年有期徒刑, 而对盗窃罪, 仍然保留了最高刑为死刑的刑种, 由此反映出对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减小, 降低了打击力度的立法意图。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森林资源, 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 绝不能忽视在打击和惩罚上的严肃性, 因为打击与惩罚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无论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看, 还是从历史和现实意义上来说, 盗伐林木罪不应低于盗窃罪。

2. 对滥伐林木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完善。

从新旧两法来看, 关于滥伐林木罪, 均未体现出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规定,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 滥伐林木罪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决不能忽视对滥伐林木罪的打击, 因此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来说对滥伐林木罪比照盗伐林木在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情节及相应的刑期上应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体现出对滥伐林木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 执法完善的思考

1. 转变思想, 加强素质, 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目前, 就林区现状而言, 企业转轨, 转制, 结构调整, 人员分流, 生活水平不高, 待遇又低, 林区检察机关相对于地方检察机关而言, 困难和矛盾比较突出, 检察人员存在着思想意识不到位, 素质提高不到位, 执法监督不到位等多种问题。所以, 首先应转变观念, 解放思想, 提高素质和执法能力。解放思想, 提高素质的前提就是应加强学习, 进一步学习刑法, 森林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 随着大兴安岭林区“天保工程”的实施, 新型犯罪案件很有可能出现, 所以必须加强对法律, 法规的学习和研究, 会同有关部门密切注意涉林犯罪的新动向, 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强化监督, 加大宣传力度, 真正形成打击涉林犯罪的合力。

作为检察机关应经常深入资源林政部门了解涉林案件的动态及发展趋势, 积极配合森保部门、资源部门作好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制宣传工作, 拓宽执法渠道, 加大监督力度, 真正从源头抓起, 减少和杜绝涉林案件以及涉林案件中渎职案件的发生, 有效地推进林区经济发展, 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 为大兴安岭“天保工程”和林区经济建设起到积极的保驾护航和法律服务作用, 为永保“兴安绿色”履行我们应尽的职责。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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