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与规范

2024-06-20

行业标准与规范(精选12篇)

行业标准与规范 第1篇

然而,只要稍加留意就可以发现,这些不同展览的获奖者和评委,几乎很少发生交叉。不难看出,大展的组织者和主办方,都是一些分享着部分共同利益的不同组织,以至这些场场“星光灿烂”的设计大展,很容易给圈外人士造成这样的印象:这是几个完全不相干的圈子的活动。与此同时,这些同时标榜“行业顶尖水平”的平面设计展览,都天然地认为自己“最权威”。不必说各种官方的设计组织,素以民间姿态出现的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活动启事也表示:“平面设计在中国展始于1992年,为国内平面设计界类别最多、影响最大、水平最高、并且最具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设计盛典”。

深圳是目前中国内地平面设计整体水平最高的地区,聚集的一流设计师之多、国际交流与业界活动之频繁,都远远超过了广州、上海、南京甚至首都北京,当然也在杭州和宁波等城市之上。在中国尚缺乏全国性平面设计协会的时候,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筚路蓝缕,成为中国成立时间最长的一个地方性平面设计行业组织。在1992至2007年间,其组织的“平面设计在中国展”总共举行了四届(2003年的首展时还没有采用“平面设计在中国”这一名称),十余年的浮沉与经验积累使此展览在业内有一种“国展”的影响力。然而,在我的观察中,深圳平协主办的2003年、2005年、2007年的展览,都没能像1992年和1996年的两次展览那样,真正成为中国平面设计的一面旗帜。而且,2007年的展览虽然整体水平不俗,但相比两年前的“05展”,仍然没有质的飞跃。

其中暴露出来的最关键问题,在我看来,恐怕还不是业内批评较多的“飞机稿”(偏重艺术价值而忽视商业应用),而是由于协会组织者缺乏专业的管理与执行力,使得参赛者的群体不够开放、展览评选机制的公平性缺乏制度保证。“平面设计在中国05展”因为在评奖中没有遵循“主办者回避”的公平原则,遭到了人们的质疑。同样的问题在07展中又原样复制:身为主办者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主席兼大展组委会执行主席及总策展人的毕学锋先生,个人作品竟获得“全场金奖”!而副主席张达利、马深广,前主席韩家英、秘书长韩湛宁和学术委员王粤飞等人,都赫然出现在获奖名单上。这种现象已成为“平面设计在中国”这个深圳平协的品牌性展览让人最为不解之处。

从保证展览的水平和质量这一点来说,我当然也希望在展览现场看到王粤飞、毕学锋、韩家英,以及作为本届展览大陆地区评委的陈绍华在内的这些中国顶级平面设计师的新作。但从一次国家级平面设计大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来看,这些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的主要领导,无论如何应该在评奖的时候采取“回避原则”——主动不参加评奖。如同陈绍华博客中一位网友所言,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游戏规则的独家制定者和执行者不能成为游戏的参加者,这个道理就如同裁判不能上场参加比赛一样简单。试想,如果这些领导者的作品参加自己主办的竞赛评奖,怎可能“名落孙山”?主席的作品假如没有获得一个较高的奖项,又如何在重视“作品水准”的平面设计领域开展领导工作?其实,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完全可以为协会主要领导设立一个“特邀作品展区”,即参加展览,但不参加评奖,这样就能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对此,陈绍华先生的个人博客成了平面设计界难得的一个“公共空间”,他本人也进行了积极的回应。但是,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是否会采纳这样的建议,在目前国内缺乏必要的设计批评和回应机制的情况下,就只能把希望留给“09展”了。

我对于“平面设计在中国07展”的批评,绝不是对于其主办者——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功绩的否定。在当今中国设计界,我们特别应该为各级设计行业组织做出贡献的组织者们表示真诚的敬意。由于历史的原因,就内地而言,“艺术设计”在中国体制内被“正名”本来比较晚(1998年以后),所以并不像美术、书法、电影、摄影、曲艺等其他艺术门类那样有一个隶属于文联系统的“中国设计师协会”,或者由政府监管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在全球化时代,行业内部尤其需要资讯和交流的平台,而这仅靠分散的个人或者院校的力量是很难实现的。在“中国设计师协会”千呼万唤不出来的时候,有很多行业组织纷纷介入了艺术设计领域。如全国性的“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就在实际工作中承担一些艺术设计领域内的组织事宜。据我不完全的统计,其他各种全国性的行业协会中,设有设计类专业委员会的,至少还有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设有装帧艺术委员会)、中国包装联合会(原中国包装技术协会,设有设计委员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等。可以说,这些组织都在艺术设计领域做出了贡献,但这对于整个行业来说还是很不够的。

尽管设计委员会成立一般都很晚,但这些行业协会本身大多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民政部备案成立的。近年来,民政部除了于2008年3月12日撤销“中国包装装潢印刷工业协会”外,没有新批准任何与设计相关的国家级行业协会成立。而一些地方虽然1995年之后陆续登记了一些设计师组织(如上海、宁波、深圳等),但由于缺乏一个全国性的组织,这些协会彼此之间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的交流,更不能奢望一个批评和理论的专业共同体。设计行业的特殊地位造成了彼此之间“瞧不上”,设计江湖上迟迟没有出现真正的“老大”;而高水平的地方专业设计师协会对于官方行业组织的不满,又造成了民办与官办之间的“老死不相往来”,使得全国美展的“艺术设计”展远远没有其他画种在业内的那种号召力。

文学的规范与标准散文 第2篇

我们说“标准”,有两个意思。一是不自觉的,一是自觉的。不自觉的是我们接受的传统的种种标准。我们应用这些标准衡量种种事物种种人,但是对这些标准本身并不怀疑,并不衡量,只照样接受下来,作为生活的方便。

自觉的是我们修正了的传统的种种标准,以及采用的外来的种种标准。这种种自觉的标准,在开始出现的时候大概多少经过我们的衡量;而这种衡量是配合着生活的需要的。本文只称不自觉的种种标准为“标准”,改称种种自觉的标准为“尺度”,来显示这两者的分别。“标准”原也离不了尺度,但尺度似乎不像标准那样固定;近来常说“放宽尺度”,既然可以“放宽”,就不是固定的了。这种“标准”和“尺度”的分别,在一个变得快的时代最容易觉得出:在道德方面在学术方面如此,在文学方面也如此。

中国传统的文学以诗文为正宗,大多数出于士大夫之手。士大夫配合君主掌握着政权。做了官是大夫,没有做官是士;士是候补的大夫。君主士大夫合为一个封建集团,他们的利害是共同的。这个集团的传统的文学标准,大概可用“儒雅风流”一语来代表。载道或言志的文学以“儒雅”为标准,缘情与隐逸的文学以“风流”为标准。

有的人“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表现这种情志的是载道或言志。这个得有“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抱负,得有“怨而不怒”“温柔敦厚”的涵养,得用“熔经铸史”“含英咀华”的语言。这就是“儒雅”的标准。有的人纵情于醇酒妇人,或寄情于田园山水,表现这种种情志的是缘情或隐逸之风。这个得有“妙赏”“深情”和“玄心”,也得用“含英咀华”的语言。这就是“风流”的标准。(关于“风流”的解释,用冯友兰先生语,见《论风流》一文中。)在现阶段看整个的传统的文学,我们可以说“儒雅风流”是标准。但是看历代文学的发展,中间还有许多变化。即如诗本是“言志”的,陆机却说“诗缘情而绮靡”“言志”其实就是“载道”,与“缘情”大不相同。陆机实在是用了新的尺度。“诗言志”这一个语在开始出现的.时候,原也是一种尺度;后来得到公认而流传,就成为一种标准。说陆机用了新的尺度,是对“诗言志”那个旧尺度而言。这个新尺度后来也得到公认而流传,成为又一种标准。又如南朝文学的求新,后来文学的复古,其实都是在变化;在变化的时候也都是用着新的尺度。固然这种新尺度大致只伸缩于“儒雅”和“风流”两种标准之间,但是每回伸缩的长短不同,疏密不同,各有各的特色。文学史的扩展从这种种尺度里见出。

这种尺度表现在文论和选集里,也就是表现在文学批评里。中国的文学批评以各种形式出现。魏文帝的“论文”是在一般学术的批评的《典论》里,陆机《文赋》也许可以说是独立的文学批评的创始,他将文作为一个独立的课题来讨论。此后有了选集,这里面分别体类,叙述源流,指点得失,都是批评的工作。又有了《文心雕龙》和《诗品》两部批评专著。还有史书的文学传论,别集的序跋和别集中的书信。这些都是比较有系统的文学批评,各有各的尺度。这些尺度有的依据着“儒雅”那个标准,结果就是复古的文学,有的依据着“风流”那个标准,结果就是标新的文学。但是所谓复古,其实也还是求变化求新异;韩愈提倡古文,却主张务去陈言,戛戛独造,是最显著的例子。古文运动从独造新语上最见出成绩来。胡适之先生说文学革命都从文字或文体的解放开始,是有道理的,因为这里最容易见出改变了的尺度。现代语体文学是标新的,不是复古的,却也可以说是从文字或文体的解放开始;就从这语体上,分明的看出我们的新尺度。

这种语体文学的尺度,如一般人所公认,大部分是受了外国的影响,就是依据着种种外国的标准。但是我们的文学史中原也有这样一股支流,和那正宗的或主流的文学由分而合的相配而行。明代的公安派和竟陵派自然是这支流的一段,但这支流的渊源很古久,截取这一段来说是不正确的。汉以前我们的言和文比较接近,即使不能说是一致。从孔子“有教无类”起,教育渐渐开放给平民,受教育的渐渐多起来。这种受了教育的人也称为“士”,可是跟从前贵族的士不同,这些只是些“读书人”士的增多影响了语言和文体,话要说得明白,说得详细,当时的著述是说话的纪录,自然也是这样。这里面该有平民语调的参入,虽然我们不能确切的指出。汉代辞赋发达,主要的作为宫廷文学;后来变为远于说话的骈俪的体制,士大夫就通用这种体制。可是另一方面,游历了通都大邑名山大川的司马迁,却还用那近乎说话的文体作《史记》,古里古怪的扬雄跟《问孔》、《刺孟》的王充,也还用这种文体作《法言》和《论衡》;而乐府诗来自民间,不用问更近于说话。可见这种文体是废不掉的。就是骈俪文盛行的时代,也还有《世说新语》,记录那时代的说话。到了唐代的韩愈,提倡“气盛言宜”的古文,“气盛言宜”就是说话的调子,至少是近于说话的调子,还有语录和笔记,起于唐而盛于宋,还有来自民间的词,这些也都用着说话或近于说话的调子。东汉以来逐渐建立起来的门阀,到了唐代中叶垮了台,“寻常百姓”的士又增多起来,加上宋代印刷和教育的发达,所以那种详明如话的文体就大大的发达了。到了元明两代,又有了戏曲和小说,更是以说话体就是语体为主。公安派竟陵派接受了这股支派,努力想将它变成主流,但是这一个尝试失败了。直到现代,一个新的尝试才完成了语体文学,新文学,也就是现代文学。

建立互联网环境下的表达标准与规范 第3篇

一、互联网表达缺乏标准的体现

作为媒体的法律顾问,笔者常常吃惊于网络表达内容法律标准的混乱。比如,河北某个博客圈制订自律公约,其中有一条内容是“不反对政府”。虽然可以理解制订公约相关人的出发点,但我们要问:我国宪法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那么,公民的这一宪法权利与“反对政府”是什么关系?温家宝总理指出的“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②与“反对政府”又如何划清界限?怎样表达才是科学、合法的?

当事人打官司,律师代理诉讼,一边在法庭上较量,一边在网络上开辟“第二战场”——大打口水战,各色人等、各类角色都在网上传播没有经过法庭认定的各种事实,并以法律之外的各种标准评说案件的是非曲直。如果这样,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何得以实现?

再比如,2011年网上热议的某著名学者用三句粗话拒绝记者采访并通过微博炫耀粗话的网上称之为“三妈之骂”事件,有家网上调查表明,竟然有超过半数的投票者认为“该骂”。③但侮辱他人,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表达,一个群体或一个人、一个机构该受批评、甚至批判,与其该不该骂是两回事,不应混为一谈。遗憾的是不光普通网民在网上骂人,连公务人员也公开骂人,并因此已经引起两桩名誉权诉讼。④最近甚至发展到有人要在微博上直播打架,通过网络传播殴斗等暴力行为。⑤这些都与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相去甚远。

最令人不安的是某些法院的裁判,对一些公然揭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权益的网络意见领袖,不仅不加制止,反而为其确立了比普通人还要低的表达标准,使胜诉者成为网民的恶劣榜样。⑥这样的司法裁判,对传统媒体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表达秩序没有维护之功,只有破坏之力。

二、就表达标准确立共识,强制力(法律)只是选项之一

大众传播法的基础理论告诉我们:法治对表达自由持最小限制原则,即限制表达自由时应尽可能采取最小范围、最低程度、最小代价的限制手段,⑦而法无禁止即为自由。此外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将面临司法审查,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必然损害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可见,法律不可能无处不在,它只能解决最坏的表达,其内容集中表现在“禁载十条”⑧的规范中。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可能给互联网单独设立一套表达标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对任何人、任何媒体都是一样的,网络等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区别仅仅是证据形态和责任的分担有所不同。那么,除了法律,还有哪些规范形态应当受到重视,又通过何种形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呢?

三、在互联网时代就表达标准形成共识,功夫在网外

笔者以为,传统媒体在长期传播实践中所形成的表达标准可以并且应当为社会做出表率,成为全民共识的基础。同时也必须承认,传统媒体如果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法治精神的内容传播,对公众的表达标准产生负面作用也会更大。

比如,传统媒体尤其是影视节目内容不区别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没有内容分级或分时段播出制度,结果将法律(主要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对特定对象(未成年人)限制传播的内容(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变成了普遍(对包括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禁止传播的内容。于是,在政府的相关要求中就出现了如禁止涉性节目⑨,将“淫秽”与“色情”同等对待,共同列入“不得发行、播出”的范畴⑩。

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7年修改时已基本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制度,但近15年来,“无罪推定”远未被我国传统媒体消化并认真贯彻,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新闻报道不断出现,比如某些传统媒体对刘涌案和李庄案的报道。

这些发生在传统媒体的违法传播,本应通过诉讼被法院制止。但在一些明显违反法律的传播纠纷中,法院却以“这是宣传部门的权力”、“是正面报道”予以支持,免除了媒体的侵权责任,其实是维护了媒体的法外特权。司法对传统媒体的这些宽纵如同交通信号灯出了故障一样,红灯绿灯胡乱闪烁,模糊了界线与标准。

上述司法行为通过传统媒体日复一日的传播越来越固化,更从负面影响着新媒体的表达标准。试问,传统媒体可以搞有罪推定,网络为什么不可以?传统媒体上可以将淫秽、色情不分,网络为什么一定要分?从某个角度而言,仅仅限制与管制互联网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公平的。再加上人们对表达的标准缺少共识等重要因素的存在,在表达内容的标准方面,我国还缺少基本的制度性框架。

四、法律之外应有行规

媒体传播的内容十分丰富,“禁载十条”显然不足以调整媒体内容传播中的所有问题。那么,法律之外还有什么规范呢?对于传统媒体而言,除了法律,还有政策(包括通知等红头文件)、纪律(多通过口头传达)、从编辑到媒体领导层的经验、记者编辑的职业道德以及专业规范等。

笔者用一些重要的指标来评价上述各种不同规范的价值。

公开性稳定性明确性书面化约束

范围约束力行业操作性

法 律公开最稳定最明确文字最少全体公民、法人及公权力机构最强原则性强,行业操作性差

职业道德公开较稳定明确文字较多所有业内人士无约束力操作性不一

宣传政策基本不公开随时调整不稳定红头文件表达文字较多可接触文件者较强政策引导,操作性偏差

宣传纪律不公开不稳定口头表达基本无文字记录可听到传达者很强具一定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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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管理及编辑经验不公开不稳定不明确基本未形成文字各级管理者职权范围内终审权约束力很强具较强操作性

在互联网领域,作为表达平台的网站很多是民营企业,表达者是亿万网民,多年来可以有效作用于传统媒体及职业新闻工作者的执政党纪律、政策等规范所固有的一些缺陷暴露出来,包括:不公开、不稳定、难以书面化、行业操作性差等等,因此传统媒体的这套规范体系不可能对接到互联网上。同时,即使在互联网领域有黑名单、注销帐户等公司行为,藉此对网民的表达加以控制,也难免违约诉讼的司法审查。

传播道德是否可以成为共同的规范?不可以。道德与法律同为人的行为规范,所不同的是道德是每一个人的内心标准,它靠人的良知与社会舆论作用于人的行为选择,它没有任何的强制力。因此,某些“缺德”的表达,只会受到批评,却难以或无法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毫无疑问,只有法律,才是所有人的共同标准。不论传统媒体还是互联网,法律标准其实没有区别。

所以,仅仅有法律(或强制力)明显不够,还需要自律,特别是行业自律。如果以“强制力”作为座标,将我国传统媒体表达规范格局与发达国家表达规范的格局作一比较,会发现最大的不同在于我们的强制力规范过多,而具有不同程度强制力的行规却过于薄弱,甚至是空白。

通常认为,传统媒体的表达规范严于新媒体,职业新闻工作者的表达标准高于普通公民,这种“严”或“高”主要不是由法律决定的,除了上图所列的纪律、政策等因素外,还由于传统媒体在百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行业规范,它的来源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以及专业标准,它的表现形式在发达国家是各种手册类的文件,它的性质是行规,但它在我国传统媒体几乎是一片空白。

在发达国家,传统媒体的行规基本都是公开的,公众可以据此向行业组织或媒体投诉。这些行规经过反复地试用与修改,在实践中逐渐成为公众的共识,对互联网时代的公民表达标准当然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我国,传统媒体的表达规范难以对公众产生影响存在多种原因,最根本原因是标准不公开。如上图所示,纪律、政策、经验等基本是不公开的,当然也难以示范于整个社会。

本文的结论是:互联网时代,我国传统媒体有必要加强行业规范的建设,表达标准要力图避免违法传播,尽可能地追求稳定性、书面化、可操作,并且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唯有如此,传统媒体才可成为公民表达标准的积极榜样,标准接近和统一了,整个社会的表达才能和谐有序,才有条件改变传统媒体与互联网“两个舆论场”的局面。

教学与管理修改稿·规范标准 第4篇

2.署名:姓名、单位、部门、省区、城市、邮编。署名作者都要注明。

3.作者信息:姓名 (出生年-1, 性别, 民族, 籍贯, 单位, 部门, 职称, 学位 (学习期间要注明在读) 。通讯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是基金项目的需完整写明:基金项目名称?课题名称?编号。凡署名作者都要注明全部信息。

4 .摘要写作:摘要就是对正文中的重要学术观点按照逻辑关系和顺席, 直接进行陈述, 是观点的直接陈列。“本文对……进行了研究得出了结论”这种笼统、抽象的写法是错误的。

5.关键词:研究领域, 核心概念。用于检索的学术名词, 而非频率高的词。

6.正文中的小标题:对段落思想的简要概括, 必须是简要的单句标题, 字数不能超过15字。不能使用数字、文学性、间接性、复合句标题。

7.正文中的引文标注:

⑴在正文中凡引用的文献, 按先后次序进行编号 (同一篇文献多次弓间只能给一个编号, 第2次及之后弓I用使用第1次的编号) 。在正文所弓I句子或思想内容右上角, 标出:[弓I文编号:页码]。

(2) 如果在正文中引用名人的话语, 却没有“出处”, 编辑在校审时将直接删除。特此告知。

(3) 引用中国古典著作标注形式为“直接标注”, 即在所引内容后标注: (《古典文献名?篇名》) 。不需要编号’不得作为文末参考文献。

8.本刊正文内容杜绝页下“注”:去掉页下“注”。不可缺少时, 可在正文中所陈述的主观点之后, 接着简略表述, 注意文字层次通j顾。

9.文末参考文献编写:

在文末按正文中的编号依次进行排列、编写 (不得罗列正文中未引用的文献.未引用文献编辑将直接删除) 。

不同种类文献的编写要素和格式如下 (必须准确、齐全:外文文献内容要素须与中文文献要求对应;多位著作人必须写明前三位)

专著:[序号】作者.书名丨Ml.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

译著:晬号】作者.书名丨Ml.译者, 译.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

期刊:【序号]作者.标题[」】.刊名, 年 (期) .

论文集:【序号】作者.标题1C?//.编者.文集.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

学位论文:[序号丨作者.标题丨D1.所在城市:保存单位, 年份.

网络文献:[序号丨作者.标题丨EB/0L1. http?//--.

中国电信服务规范与标准 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依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特制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服务标准》,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基本问题解答:

一、固定电话服务质量标准是什么?

答:

1、紧急电话接入服务

1.1 定义:

紧急电话接入服务是指电信企业应向电话用户免费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免费紧急电话为119、110、120、122等。

1.2 服务标准:

保证通信畅通并免费向用户提供服务。

1.3 质量检查要求:

按规定对各局向的紧急电话119、110、120、122等进行测试。

2、电话装机、移机时限

2.1 定义:

电话装、移机时限是指自电信企业受理用户装、移机交费之日起,至装、移机通话所需要的时间(非局方原因除外)。

2.2 服务标准:

城镇一般用户电话装、移机时限≤28日,农村一般用户电话装、移机时限≤38日,电话装、移机及时率≥98%;电话装、移机平均时限≤15日。

大用户电话装、移机时限是一般用户电话装、移机时限的二分之一。

重要用户和电话集中放号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2.3 计算(统计)方法:

装、移机时限=装、移机施工完毕并通话日期-电信企业受理用户装、移机交费日期

2.4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电话装、移机制度;

对营业受理、配线配号、程控机房、测量、外线施工等依据每个流程环节的服务时限进行抽查。

3、电话复话时限

3.1 定义:电话复话时限是指自停机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电话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2 服务标准:

电话复话时限≤24小时

3.3 计算(统计)方法:

电话复话时限(小时)=竣工时间-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间

3.4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制度:

对营业网点的受理单、营业系统、交换机房的用户数据等进行服务时限的抽查。

4、市话业务变更时限

4.1 定义:

市话业务变更时限是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以及各种程控电话服务项目,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帐务时起,至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4.2 服务标准:

市话业务变更时限≤24小时

4.3 计算(统计)方法:

市话业务变更时限(小时)=实际变更时间-用户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帐务时间

4.4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制度;

营业网点的受理单、营业系统的用户数据、交换机房施工单、114台数据等进行服务时限的核对检查。

5、长途电话业务变更时限

5.1 定义:

长途电话业务变更时限是指用户办理增减长途电话直拔功能,自办理时起,至实际完成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5.2 服务标准:

长途业务变更时限≤24小时

5.3 计算(统计)方法:

长途电话业务变更时限(小时)=实际变更时间-受理变更手续时间

5.4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制度;

对营业网点的受理单、营业系统的用户数据、交换机房施工单等进行服务时限的抽查。

6、电话障碍修复时限

6.1 定义:

电话障碍修复时限时指用户通智能障碍台并受理时起,至故障排除恢复正常所需要的时间(用户自维线路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6.2 服务标准:

城镇一般用户电话障碍修复时限≤48小时

农村一般用户电话障碍修复时限≤72小时

报告期内障碍修复及时率≥98%

重要用户的电话障碍修复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6.3 计算(统计)方法:

障碍修复时限(小时)=故障排除恢复通话时间-受理用户申告时间

6.4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制度:

故障处理流程中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要求;

对112受理、故障测量、程控机房、外线施工等每个环节按服务时限要求进行抽查。

7、改号通知服务

7.1 定义:

改号通知服务是指因电信企业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电信企业应当执行改号通知的服务。

7.2 服务标准:

电信企业告知用户改号服务提前时间≥10日;

更改后的电话号码改号提标音连续播放时间(改号通知音播放时间)≥20日(用户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7.3 计算(统计)方法:

电信企业告知用户改号服务时间(日)= 电话号码更改时间-企业发布改号通知时间

改号提示音播放时间(日)= 停止播放改号提示音时间-电话号码更改时间

7.4 质量检查要求:

因局方原因改号通知的相关业务管理内容是否有相应的指标要求;

对112、114、交换机房、营业管理系统等进行改号通知的数据修改、用户资料更改等内容抽查。

8、电话号码冻结时限

8.1 定义:

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时指该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8.2 服务标准:

电话号码冻结(封存)时限≥90日

8.3 计算(统计)方法:

电话号码冻结(封存)时限(日)= 电话号码重启用时间-该号码被注销时间

8.4 质量检查要求:

抽查启用注销号码的注销时间。

9、电话服务台应答时限

9.1 定义:

电话服务台应答时限是指自用户拔号完毕听到回铃音至话务员(包括电脑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9.2 服务标准:

电话服务台应答时限≤15秒

应答及时率=100%

9.3 计算(统计)方法:

9.4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抽查制度。

10、查号服务

10.1 定义:

电信企业查号服务是指为用户查底电话号码,方便使用电话通信的一项服务,中国电信各企业统一规定的特服号码为“114”。

10.2 服务标准:

电话号码查号准确率≥95%

10.3 计算(统计)方法:

说明:统计电话查号准确率时,查号范围是指中国电信所经营业务的电话号码。

10.4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制度。

11、公用电话服务

11.1 定义:

公用电话服务是指经批准装设在公共场所供用户使用,并按规定收取通话费的电话服务(在此主要指公用电话代办点的服务)。

11.2 服务标准:

使用中国电信统一的公用电话标志;

张贴统一的收费标准;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价器;

按标准向用户收费。

11.3 质量检查要求:

定期对公用电话代办点进行实地抽查。

12、重大通信障碍

12.1 服务指标:

固定电话重大障碍指电路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12.2 质量检查要求:

有逐级上报电信主管部门的制度;

有重大障碍的应急措施、处理流程和处理方法。

13、提供长途话费清单

13.1 服务标准:

根据用户需求,以不同方式免费向用户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2000年底首先在省会城市实现)。

13.2 质量检查要求:

以各种方式抽查落实情况;

用户要求、清单内容等是否按相关文件执行。

14、出租电路服务质量

14.1 预受理时限

14.1.1 定义:

预受理时限是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企业进行网络资源确认、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要的时间。

14.1.2 服务标准:

一般用户本地网和省内电路预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一般用户省际电路预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重要用户和集团用户电路预受理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说明:省际电路预受理时限要求受理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询问单反馈给对端局,对端局在第2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局。

14.1.3 计算(统计)方法:

预受理时限=答复用户日期-用户预受理登记日期

14.1.4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制度。

14.2 电路开通时限

14.2.1 定义:

电路开通时限是指电人企业自受理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租用的电路,实际占用的时间(用户原因除外)。

14.2.2 服务标准:

话音频带电路(包括音频专线)和2Mb/s以上数字电路业务;

一般用户本地网和省内电路开通进限≤15日;

一般用户省际电路开通时限≤20日;

重要用户和集团用户租用电路的开通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14.2.3 质量检查要求:

定期抽查电路开通竣工单(调度单)

14.3 障碍修复时限

14.3.1 定义:

障碍修复时限是指电信企业排除出租电路的机、线故障或采取其它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用户自维管线、设备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4.3.2 服务标准:

一般用户租用话音频带电路(包括音频专线)障碍修复时限≤48小时;

重要用户租用话音频电路障碍修复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租用2M/S以上数字电路用户障碍修复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14.3.3 质量检查要求:

定期抽查障碍派修单。

二、数据通信服务质量标准是什么?

答:

1、预受理时限

1.1 定义:

预受理是指用户登记后,电信部门进行网络资源确认,并答复用户能否安装的过程。

预受理时限指从用户登记申请业务,到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的时间。

1.2 服务标准:

一般用户时限≤3个工作日;

集团用户时限≤5个工作日;

重要用户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1.3 服务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制度

2、装机、移机入网时限

2.1 定义:

装、移机入网时限指自受理用户业务申请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所实际占用的时间(不包括用户接入线部分)。

2.2 服务标准:

拨号接入业务时限≤4个工作日

专线接入业务时限≤7个工作日

2.3 计算(统计)方法:

装、移机入网时限+用户开通日期-业务受理日期(不含市话施工时间)

2.4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制度。

3、数据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

3.1 定义

数据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指排除数据设备故障及代维用户设备故障所需要的时间(不含处理用户接入线障碍时限,不含用户自维线路设备和不可抗拒力等因素所造成的障碍)。

3.2 服务标准:

一般用户障碍修复时限≤8小时。

重要用户的障碍修复时限以电信企业与用户签定的协议为准。

3.3 计算(统计)方法:

设备障碍修复时限 = 设备故障修复时间用户预受理登记日期

5.1.4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制度。

5.2 电路开通时限

5.2.1 定义:

电路开通进限是指电信企业自受理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租用的电路,实际占用的时间(不含用户接入线开通时限和由用户原因造成的时延)。

5.2.2 服务标准:

帧中继电路(FRN)和数字数据电路(DDN)业务:一般用户帧中继和数字数据电路开通时限≤7个工作日;重要用户和集团用户租用电路的开通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5.2.3 质量检查要求:

定期抽查电路开通竣工单(调度单)

5.3 障碍修复时限

5.3.1 定义:

障碍修复时限是指电信企业排除出租电路的机、线故障或采取其它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用户自维管线、设备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3.2 服务标准:

一般用户帧中继和数字数据电路障碍修复时限:≤8个小时(不含用户接入线修障碍时间);

重要用户和集团用户租用帧中继电路和数字数据电路障碍修复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5.3.3 质量检查要求:

定期抽查障碍派修单。

三、电话信息服务质量标准是什么?

答:

1、电话信息资费

1.1 服务标准:

信息台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类信息内容计费标准。信息台信息费用的收取应严格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用户拨通信息台后,信息台应当向用户播送收费标准提示音。

1.2 质量检查要求:

定期检查信息台资费标准。

2、播放引导音

2.1 服务标准:

用户拨通信息台后,信息台应首先播放引导音:引导音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2.2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制度。

3、信息内容准确率

3.1 服务标准:

信息内容准确率≥95%

信息台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应当健康、准确;

对于经常变更的信息,应当说明该信息的有效时间;

人工信息咨询员副省长量谈论与用户所提问题无关的话题,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3.2 质量检查要求:

有定期检查制度。

4、提供信息话费清单

4.1 服务标准:

电信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免费向用户提供信息话费详细清单。

4.2 质量检查要求:

以各种方式抽查落实情况;

黄海军呼吁规范网站建设行业标准 第6篇

对于网站建设市场的现状,黄海军深有感触:“作为业内人士,我很痛心,因为这个行业确实很混乱。”据黄海军介绍,目前全国有数万家网站建设公司,人员规模不等,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网站程序质量不高,网站功能不完备,网站安全性差,服务器和网络环境不稳定。除此之外,价格也非常混乱:很多企业不按照服务标准定价,普遍存在虚高现象。客户花了高价的钱,却得不到满意的服务。

“虽然客户需求还是很大的,但是没有被有效满足,网站建设市场需要规范透明的行业服务标准。”他说。

黄海军认为,企业建网站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建设行业服务标准和流程,按照标准价格、标准服务流程向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网站建设服务,让客户花钱花得明明白白,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新模式关键在规范透明,行业需要探索建立一个网站建设服务的新模式,向企业客户提供专业网站建设服务,这样就可以让更多企业轻松走上互联网之路。所以,一定要建立行业服务标准。”他说。

教学与管理修改稿·规范标准 第7篇

2.署名:姓名、单位、部门、省区、城市、邮编。署名作者都要注明。

3.作者信息:姓名 (出生年-) , 性别, 民族, 籍贯, 单位, 部门, 职称, 学位 (学习期间要注明在读) 。通讯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是基金项目的需完整写明:基金项目名称?课题名称?编号。凡署名作者都要注明全部信息。

4 .摘要写作:摘要就是对正文中的重要学术观点按照逻辑关系和顺序’直接进行陈述, 是观点的直接陈列。“本文对……进行了研究得出了结论”这种笼统、抽象的写法是错误的。

5.关键词:研究领域, 核心概念。用于检索的学术名词’而非频率高的词。

6.正文中的小标题:对段落思想的简要概括, 必须是简要的单句标题, 字数不能超过15字。不能使用数字、文学性、间接性、复合句标题。

7.正文中的引文标注:

⑴在正文中凡弓I用的文献, 按先后次序进行编号 (同一篇文献多次弓佣只能给一个编号.第2次及之后引用使用第1次的编号) 。在正文所引句子或思想内容右上角, 标出:[引文编号:页码]。

(2) 如果在正文中引用名人的话语, 却没有“出处”, 编辑在校审时将直接删除。特此告知。

(3) 引用中国古典著作标注形式为“直接标注”, 即在所引内容后标注: (《古典文献名?篇名》) 。不需要编号, 不得作为文末参考文献。

8.本刊正文内容杜绝页下“注、去掉页下“注”。不可缺少时’可在正文中所陈述的主观点之后, 接着简略表述, 注意文字层次通顺。

9.文末参考文献编写:

在文末按正文中的编号依次进行排列、编写 (不得罗列正文中未弓间的文献.未弓丨用文献编辑将直接删除) 。

不同种类文献的编写要素和格式如下 (必须准确、齐全:外文文献内容要素须与中文文献要求对应;多位著作人必须写明前三位)

专著:[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译著:[序号]作者书名丨M?.译者, 译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期刊:瞎号】作者.标题U?.刊名, 年 (期) .

论文集:[席号1作者.标题丨C?//.编者.文集.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

学位论文:【序号]作者.标题丨D?.所在城市:保存单位, 年份.

网络文献:【序号i作者.标题丨EB/0L1. http?//--.

行业标准与规范 第8篇

推进农业标准化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导致的农产品污染和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标准体系密切相关,使得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没有农业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食品安全保障。另一方面,由于集约化种植使农业生产对土地过度使用,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削弱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良好农业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简称GAP)是一套针对农产品生产的操作标准,是提高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和工具。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关注农产品种植、养殖、采收、清洗包装、贮藏和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的控制及其保障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还关注生态环境、动物福利、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保障能力。目前已经在欧美各国广泛应用,GAP认证已经成为农产品出口到欧盟的必要条件。国际上知名的公司在其采购时也按照GAP的要求进行,如:烟草业巨头菲利浦·莫斯(P.M)公司等。

我国于2005年颁布实施GB/T 20014系列国家标准,用于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的生产实践,在出口农产品中广泛应用,并进行了相关认证。烟草行业最近几年也在实践中应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系列标准,在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云南保山香料烟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开始全面按照菲利浦·莫斯(P.M)公司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要求组织香料烟生产,目前90%的产品出口到国外各大烟草公司;2009年开始在湖北十堰开展烤烟生产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试验示范,按照GB/T 20014国家标准和欧盟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LOBGAP)组织烟叶生产。经过两年的实践,云南保山和湖北十堰均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生产标准体系,基地生产的烟叶产品无农药残留检出,烟区生态环境得到较好恢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生产过程控制水平,稳定产品质量

烟叶质量的不稳定是卷烟质量波动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烟叶标准化生产,促进烟叶生产技术和措施在一定区域内达到协调统一,利用标准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种植规划,可以部分抵消外部环境的影响,从而达到稳定烟叶质量的作用,使烟叶产区“特色烟叶”的风格得到保持。

目前,我国烟叶生产出现了一些新的生产方式,加快了烟叶产业化进程,使烟叶生产的分工更加精细,如:机械化耕作、育苗集约化、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专业化烘烤等生产方式。这些新的生产方式又都伴随着分工和商品化的出现,使得烟叶生产的过程分解为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子过程,分工的出现使得烟叶生产对标准的要求更为迫切,也只有标准化才能保证一个子过程的产品和服务一致地传达到下一个子过程;也只有每一个子过程都得到精准的生产才能保证最终的烟叶产品保持均匀一致。

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示范过程中,烟叶产区建立了烟叶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起到了更好的质量控制作用。通过产品条形码,使烟叶质量追溯到农户,建立由种子到加工成品整个过程的质量追溯,对所有农户的烟包进行定时定点、统一打码收购,在中心仓库完成扫码,打码信息主要包括:烟叶类型、烟叶品种、烟叶等级、烟包重量、收购组、行政组、收购日期、烟农姓名、烟包条码。扫码信息主要包括:烟包条码、调拨日期、检验日期、县、收购站组、烟叶类型、烟叶品种、烟叶等级及其混级比例、各类非烟物质比例、化学成分含量、评吸质量等。该体系可全面实现质量追溯,完成烟叶收购的跟踪考核。

2 强化产品质量安全

安全是国内外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系列标准的重点关注内容。菲利浦·莫斯(P.M)公司在云南保山的香料烟采购中,执行发现农药残留无理由退货的协议,可见安全在国外先进标准中的地位。通过烟叶生产质量追溯系统可以有效控制农药残留出现,发现后可以及时处理,有效防止了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云南保山和湖北十堰均制定标准对农药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包括:《病虫害防治预测预报网络建设》、《病虫害综合防治工作规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安全管理规范》、《烟叶产品质量要求》等标准并进行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等措施,自2006年以后,云南保山未发现批量烟叶农药残留超标。2009年,湖北十堰首次实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农药的使用量即下降38%,农残检测结果显示13个样品的29项农残检测,仅有3个样品检出,并未超出国际烟草学会(CORESTA)的限量要求,2010年遇到连续降雨的灾害天气,农药的使用量仍下降35.2%,每亩农药使用减少19.95kg/ha。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显示,没有农药残留检出。

非烟物质(NTRM)是影响卷烟产品质量和吸食品质的重要安全性指标之一。对非烟物质中一类杂物的控制是烟叶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中另一个控制重点。云南保山和湖北十堰均按照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的要求制定了《烟叶生产非烟物质控制工作规程》,对NTRM进行严格控制,实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生产的区域一类非烟物质检出率小于5%(每100包仅有5包检出),显著低于普通烟叶生产的18%。

3 提高烟叶可持续发展能力

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除对烟叶质量稳定性和产品安全有明确要求,还对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给予特别关注,主要包括对烟叶生产环境的保护、生产者的职业健康。云南保山针对香料烟调制过程中竹竿应用较多情况,制定了烟叶生产环境保护要求,规定每砍伐一棵竹子用于烟叶生产,都应至少在适宜季节重新栽植一棵新竹,进行环境补偿,同时对调制设施进行改进,用可重复使用的钢结构代替原有竹制晾棚,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

湖北十堰在推进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中,制定了《十堰烟叶保护性栽培技术规程》,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并对耕地进行保护性耕作,主要措施包括:将部分坡地改为梯田,实施免耕、少耕和秸秆覆盖等技术措施,减少了水土流失,并严禁林地砍伐用于烟叶生产,2010年用于煤炭补贴的资金达328万元。

除此以外,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还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制定了《农药施用安全管理规范》、《化学品贮藏保管规程》、《烟叶生产减灾救灾工作规程》等标准,使农民在烟叶生产过程中不受化学品侵害,在农药贮存保管期间防止儿童、家畜误服等;在烟叶生产受到较大自然灾害危害时,对烟农进行基本生活救济和农业再生产的投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结语

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是更高要求的标准化生产形式,应制定完善的标准体系进行有效支撑。烟草行业几年来的应用实践证明,推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方法。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通过对农业生产过程潜在安全危害点进行识别,并对生产过程进行更严格的控制,将潜在的风险化解在田间。将生产过程的控制点进行标准化处理,形成配套完整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生产体系,是推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的有效方法。

应更多关注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能力。欧盟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菲利浦·莫斯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要求比我国GB/T20014系列标准更多地关注到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烟草行业的应用实践证明,在农业生产中关注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可行的,是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在农业生产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行业标准与规范 第9篇

据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介绍, 这四个标准分别是《建筑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JC/T 2352-2016) 》、《塑料卫生洁具安全生产规范 (JC/T 2353-2016) 》、《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JC/T 2354-2016) 》和《五金卫生洁具安全生产规范 (JC/T2355-2016) 》。这4项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2013]2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第四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 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负责制定的。

此次发布的建筑陶瓷和卫生洁具行业的4项安全生产规范标准, 参考了GB/T 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AQ/T 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标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分别对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塑料卫生洁具、五金卫生洁具行业生产企业的术语和定义, 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的机构与人员、安全基础管理、设备安全、作业安全、承包商和主要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

4项标准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 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 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 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 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 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 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对于促进建筑陶瓷和卫生洁具行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代理记账行业的规范与约束之探索 第10篇

代理记账是个与时俱进的新兴行业,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产物。目前,小微企业发展迅猛,从而导致代理记账业务需求日益增长,是中介服务型朝阳行业,在间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发展现状

作为新兴行业,在顺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一)委托单位行业众多、核算业务复杂,而现有的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专业水准普遍较低,无法与相应的业务需求匹配。代理记账委托单位广泛涉及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农业等行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行业会计制度等。这就要求相应的代理记账员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能熟练运用与代理行业相关的会计制度和记账方法,但目前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普遍低下,很难准确把握会计制度的合理运用,容易造成会计处理方法错误,会计核算混乱等问题。

(二)代理记账机构良莠不齐,行业发展不均衡。在当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趋势下,我国中小企业也得到迅速发展,作为新兴中介服务行业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这其中有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正规代理记账机构,也存在大量的未办理营业执照和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地下代理记账机构和私人兼职会计,他们游离于工商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管之外,依靠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意,比如恶性竞争、互相压价等,严重扰乱了代理记账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此外,目前代理记账机构的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大部分代理业务范围仅局限在单纯的会计核算和代理纳税申报,仅有少数代理记账机构能够提供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行业发展不均衡。

(三)收费标准较低阻碍了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再加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地下代理记账机构”和众多兼职会计人员隐形稀释作用,导致代理记账行业普遍存在以低收费来吸收客户的现象,委托单位每月每户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在1000元以下的占绝大多数。许多代理记账机构处于微利经营状态,上升空间十分有限,不利于代理记账行业的素质提高和健康发展。

(四)代理记账执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是基层会计管理机构的许可事项之一。但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地下代理记账”和私人兼职会计的管理问题,目前《会计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为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足,执业过程中给基层会计管理机构带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等压力。

三、针对上述问题,从推动代理记账机构规范运作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入了解行业各层次的发展状况,健全完善代理记账工作新机制。相关部门要全面开展代理记账普查工作,深入了解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全国代理记账机构数据库,并形成有关行业分析报告。认真研究代理记账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行业退出机制、跟踪监管机制、规范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等,适时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从而推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提高代理记账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由于代理记账公司的服务对象大多为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召开动员会、培训班等形式,推动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业务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既促进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又提高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行业扶持力度,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代理记账行业的相关扶持政策,适时出台一些财税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比如,对创业初期的民营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试行财政出资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又如,对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单位办理纳税服务时,给予更为便捷高效的办理通道。

(三)加强行业指导,规范从业管理。

1、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行业指导,引导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拓展业务领域,从传统的代理记账、纳税申报逐步向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管理咨询等领域延伸。

2、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环节加强管理,从源头上保证代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比如: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和常熟市会计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和专职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采取了以下几点措施:(1)在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设立环节,引入了专职从业人员的承诺到岗制度,到办公点现场采集一名专职会计师及其他二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签字照片,并归入申请设立档案。(2)为加强专职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在办理完机构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所有专职从业人员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登记,并专职服务于该单位。(3)将申请人提交的专职会计师名单纳入会计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关联监控,对会计师及其他二个专职从业人员进行后续跟踪管理,防止专职会计师的“一女二嫁”行为发生。(4)依据《社会保险法》,在年终要求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专职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鉴别真假专职从业人员。

3、由财政部门牵头成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操作流程和制度、建立各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等。实现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的会计人员信息共享,建立各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档案,记录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对违法财政、税收法律、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理等情况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4、规范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管理,比如研究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是否能够兼职问题,如何处理“地下代理记账”和“私人兼职会计”的问题等。强化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和年检,对未通过检查或年检的中介机构,撤销并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对于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非法代理机构应坚决取缔,消除“地下代理记账”和“私人兼职会计”的现象。

(四)制定代理记账业务参考范本,指导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依法、有序开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代理记账行业出现乱象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统一的执业范本,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突出,随意性较大。这一方面的建设可以参考苏州工业园区的做法: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制定了代理记账业务参考范本,内容包括《代理记账公司章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业务规范》、《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提供给各代理记账机构参考,起到规范性指导、借鉴作用,增强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了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

(五)强化业务培训,提升综合素质。随着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会计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全国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重点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推动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小微企业范围内的有效实施。代理记账从业人员除参加每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外,还应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多种途径,系统掌握有关财税法规、准则制度、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

(六)创新管理方式,强化服务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作为新兴的中介代理行业,代理记账行业有着自身比较灵活的特点,这就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切合实际,推陈出新,不断更新相应的管理模式,从而达到更高的匹配度。比如,为全面推进会计代理记账行政指导工作,常熟市制定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行政指导办法》,明确了行政辅导、提示、警示的内容,并制定了三种表式,提前公布告知行为相对人。通过采取辅导、提示、警示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参考文献

[1]、曹春华.我国代理记账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国集体经济[J],2007;(9):148-149

[2] 、徐建玲.代理记账行业问题和对策分析.现代商贸工业[J],2009;(10):165-166

行业标准与规范 第11篇

周慕冰表示,应充分发挥小贷公司在区域产业链、供销链、消费链、社交链等方面的优势,打通小微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扎根县乡基层,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区域实体,支持地方发展。

由于多方原因,小贷公司目前发展规范性不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周幕冰表示,协会要发挥导向作用,助推8000多家小贷公司茁壮成长,推动小贷公司统一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的制定,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协会的主管部门是中国银监会,并接受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

周慕冰还表示,协会要引导小贷公司紧紧围绕地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找准目标客户,创新产品类别,提供定制化的小额贷款服务,既要做好面向“三农”、小微实体的融资服务,又要加大对地方传统制造业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还要提高面向民众消费金融需求的服务能力,同时,避免向高能耗、高污染、高过剩行业的贷款投入。

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信用贷款,避免将小贷公司做成重担保、重抵押的“当铺”式经营模式,减少贷款中间环节,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实现融资时间和资金成本的“双降低”。

周慕冰强调,协会应通过建立全国性小贷公司信息统计体系,利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针对当前客户风险整体趋高、欺诈事件屡有发生等情况,研究分析行业经营现状及潜在风险,并逐步推动建立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等重点工作,提升行业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同时,鼓励小贷公司资产转让,通过市场化的兼并与整合,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探索搭建行业自救平台,推动行业自救机制和重大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

截至2014年年末,小贷公司总数近9000家,小贷公司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小贷公司平均注册资本0. 94亿元,单户借贷金额在70万元左右。

行业标准与规范 第12篇

一、信用担保业规模扩张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企业规模小, 利润率低。

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最高不得超过10倍。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风险, 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但也说明, 注册资本是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履行保证责任的基础, 是衡量机构担保能力的重要标志, 是银行考虑担保放大倍数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 因此与注册资本较为充足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 自然就成为各银行降低风险的首选。一般而言, 省级担保机构最佳资金规模为3亿~5亿元, 市级机构最佳规模不低于1亿元, 县级担保机构最佳规模不低于5 000万元。但目前我国多数担保机构达不到该水平, 担保机构所担保企业也多是不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中小企业, 承担着极高的风险, 不少担保机构甚至出现了难以弥补的亏损。

2. 银保合作不畅, 业务扩张受限。

2007年有关管理部门曾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意见指引, 要求与银行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须在1亿元以上。按此要求, 全国95%以上的担保机构将难以开展业务, 将影响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投放4个百分点以上, 涉及信贷资金上千亿元。

由于担保机构规模普遍较小, 在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中很难做到平等对话。多数担保公司只能与中小金融机构或信用社合作, 许多金额较大的贷款需求难以通过担保机构的服务得到解决。即使合作, 多数银行也不愿与担保公司共担风险, 一些担保公司还被要求交纳保证金, 并压低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

3. 资金渠道狭窄, 资金使用不规范。

无论是国有担保机构还是民营担保机构, 多数是在筹建之初一次性注入资金, 缺乏后续的补偿和资本扩充机制。尤其是民营担保机构, 为满足银行按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的要求, 有的借款入股, 甚至非法变相吸收存款。在资金使用上, 多数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业务操作程序不完善, 倾向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风险的证券和房地产投资业务, 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差, 发生代偿的可能性很高。大股东抽逃和挪用资本金的问题在中小担保机构中普遍存在, 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 严重削弱了其实际担保能力。为获取高额收益, 个别担保机构甚至违规提供注册资金、直接套取银行信用, 不仅影响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还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4. 担保体系尚未形成, 市场化运作仍需加强。

目前,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多集中于大城市, 与中小企业主要集中于基层和中央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从运作方式上看, 多数担保机构独立经营, 相互间缺乏合作。各地级市普遍没有建立起再担保机构, 没有形成以市级担保机构为龙头、县级担保机构为主体、乡镇级担保公司为补充, 各担保公司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网络格局。国有担保公司由于过多地强调担保的风险性和政府资金的安全性, 业务活动中很难按市场规律运作, 不仅影响到企业发展, 还削弱了政府建立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作用。

5. 风险防控能力差, 担保收费标准混乱。

一方面, 大部分担保机构没有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 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业务员的主观判断, 风险防范主要依靠苛刻的反担保措施。另一方面, 担保业务收费混乱, 不仅缺乏科学依据, 且公司间差异很大。有的公司收取客户的调查评估费、公证费及违约保证金等费率, 接近甚至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大大超出了借款企业的承受能力。也有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 低费承保, 由于保费收入低, 不提或少提风险准备金, 给公司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

6. 缺乏担保专业人才, 行业监管不到位。

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 担保风险的控制, 均依赖于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我国大部分担保机构成立较晚, 担保人才匮乏, 更无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不仅影响到银保合作, 也影响到自身的平稳发展。

二、发展和规范信用担保业的若干建议

1. 拓宽基金渠道, 完善担保体系。

(1) 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 扩充担保基金。一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每年安排一定量的财政资金, 增加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优先用于放大倍数在3以上、保费率较低、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二是划拨资金成立省级和市级的再担保机构, 对各类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建立地区风险补偿基金, 对风险管理较规范的机构予以政策扶持。三是吸引各类资本入股或新建担保机构, 无论是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 还是政府创办的担保机构, 都能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2) 完善担保体系, 促进区域和谐发展。要按照中央“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 规范管理”的建设原则, 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开辟多元化担保资金筹措渠道, 逐步建立起“一体两翼三层”、多种模式并存的信用担保体系。“一体”为国有出资和国有出资为主的政策性扶持、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两翼”为民营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三层”指省、市、县三层担保机构。多种模式是指国有、国有控 (参) 股、民营、互助等互相补充发展。

2. 以资信评估为平台, 促进银保授信合作。

调查表明, 只要认真审查借款人条件, 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多在1%~2%之间, 与大企业基本相当, 如果实行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 银行的坏账损失比贷款给大企业要小许多。实践表明, 银行与担保机构合则两利, 分则两害。同时, 各地银监会 (或中国人民银行) 可与担保业主管部门联合, 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 根据担保机构信用等级、业务合作信用记录、区域金融环境和行业特点科学确定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 并利用掌握企业资金流动信息的优势, 加强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管理, 通过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揭示风险, 帮助担保公司及早防范风险, 协助担保公司追索代偿款项, 共同化解风险。例如, 江苏省无锡市采用上述信用评级授信签约方法, 取得很好效果。2006年, 无锡地区人民银行、中小企业局联合开展了担保机构信用评级, 并就授信放大倍数进行了规范。各商业银行根据评级结果并参照信用放大倍数规范与担保机构开展授信合作。当年全市8家担保机构与14家商业银行签订授信协议, 授信担保额达49.7亿元, 平均放大倍数达6.2倍, 比全国平均的2.92倍高出一倍多;当年担保代偿率、代偿损失率分别只有0.29%、0.04%, 大大低于全国0.63%、0.06%的平均水平。2007年21家信用担保机构又与16家金融机构签订授信协议, 授信担保额达77.8亿元, 支持了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

3.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建立外部风险分散补偿机制。

(1)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应对个体担保风险。一是担保机构应加强品牌建设, 不断提升自身信用和透明度, 定期向有关银行提供资信报告, 增强银行合作信心。二是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实用的拟保企业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违约风险考核评价方法, 从源头防范担保风险。三是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实施反担保或资产抵押。四是担保机构应及时、足额从营业收入中提取风险准备金,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保证代偿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 确保企业担保能力不降低。

(2) 建立外部风险分散补偿机制, 化解企业整体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给中小企业带来的冲击, 必然会延伸给担保企业。应对这种外来的、整体的、系统性担保风险, 就是要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再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基金。结合我国财税体制特点, 应逐步在省、市级建立再担保机构, 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 有效分散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目前, 该措施已在部分省市开始试行。例如江苏省政府2009年初成立“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金10亿元, 按1∶1比例为各县 (市、区) 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同时, 政府还应根据本地财力和担保机构发展情况, 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用于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助。风险补偿基金应保持稳定的额度, 优先用于覆盖面广、社会效益好、运行管理规范、风险防范良好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4.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营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

我国担保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 无论公司从业人员, 还是政府管理人员, 都处于学习、提高过程中, 与担保业快速发展的形势极不适应。为此, 要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步伐, 并逐步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对担保机构的扶持政策, 建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 参照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减免税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及地方相关税费等, 一段时间内先征后由地方财政足额弥补, 为担保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5. 健全融资担保法规, 加强行业指导与监管。

目前与担保业务相关度最高的法律是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 其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债权, 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明显不足。《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足, 难以为担保机构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因此, 应对《担保法》进行全面修订, 并出台实施细则, 引导、监督担保机构依法经营。

金融监管部门应从维护金融稳定、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的高度出发, 加强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指导和风险监管, 重点是规范银企合作。行业协会应从担保业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做好管理、规划服务, 特别是配合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定。

【注】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担保业服务中小企业调查研究” (项目编号:09SJD-630070)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管晓永, 孙伯灿.中小企业信用理论与评价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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