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禁令范文

2024-07-23

六条禁令范文(精选4篇)

六条禁令 第1篇

农业部下发《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针对目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中六种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以进一步严明纪律, 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管理, 确保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保护消费者健康。禁令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 推进依法行政, 广大畜牧兽医执法人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严格执法,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 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个别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 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 农业部做出六条明确禁止性规定: (一) 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 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 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 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 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 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违反禁令者, 将视情节轻重, 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 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牧业信息网)

六条禁令自查报告 第2篇

为切实贯彻 “六条禁令”的精神,我部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完善措施制度,规范自身行为,“六条禁令”在我部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现将落实情况及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提高认识,落实到位。

一是我部召开职工专题会议,全面传达“六条禁令”的精神,让每名职工牢记住“六条禁令”内容,牢记这是—道不可逾越的红线。二是我部对 “六条禁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在工作日内,中午就餐一律禁止饮酒,禁止值班时饮酒;禁止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禁止在工作日打麻将,不准与施工队伍打麻将;禁止以各种名义公款旅游度假和违反规定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不准索要施工队的钱物。三是我部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六条禁令”自查自纠工作,我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督察小组,不定期的对职工进行督查,为“六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2、层层签订责任状,坚持从自我做起。

在进行了认真学习后,我部主管领导以身作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从上到下,层层签订责任状,这既增强了我部职工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又增强了对违法违纪的威慑力,从而为“六条禁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坚实的责任保障。

3、自查自纠,严格执行。我部职工严格要求自己,切实按照“六条禁令”的要求做人做事,做到不该做的坚决不做,不该说的坚决不说。各科室认真开展对照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认真地加以整改。自“六条禁令”颁发以来,我部加强了督促检查,目前没有发现干部职工有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六条禁令”在我部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我们还应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对“六条禁令”常抓不懈。一是继续加强对“六条禁令”的学习,切实领会其内涵及实质,真正做到内记于心,外践于行,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二是要将“六条禁令”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对照“六条禁令”经常性的进行自查自纠,做到警钟常鸣。

S311公路改造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六条禁令 第3篇

1 学习和贯彻“六条禁令”的现实意义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作为畜牧兽医执法中的重要内容, 关系到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系到人民群众肉食品质量安全和身体健康。农业部发布了六条禁令具有现实意义。一是禁令的出台是加强行风建设的具体体现。从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总体情况来看, 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干部作风明显改观, 但是不严格执法、不规范执法现象依然存在, 个别地方个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还存在执法意识淡薄、执法不规范, 不依法履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 有的工作人员被依法追责, 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六条禁令”的出台对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系统行风建设、纠正不正之风, 建设一支政治坚强、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执法队伍, 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是禁令的出台是促进规范化执法重要手段。“六条禁令”的学习和贯彻会增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促进依法行政, 规范执法行为, 对于提升动物卫生监督队伍执法能力, 进一步推动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 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禁令的出台对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六条禁令”为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架设了反腐倡廉的“高压线”, 是强化动物卫生监督队伍管理的重要举措, 对于着力解决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学习好、贯彻好、实践好这六条禁令, 是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一件大事, 必须抓紧抓好。

2“六条禁令”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强烈针对性

通过学习六条禁令, 对照近年来的工作实践, 禁令所列举的行为都能在执法工作中找到具体的实例。

2.1 只收费不检疫

一是在产地检疫环节检疫时, 个别检疫人员不到场、不到户, 看不到被检动物就出具检疫证明、收取检疫费, 也就是说“隔山开证”;二是有的检疫人员只要给钱就给检疫证明, 甚至让饲养户自己填写, 即所谓的“以钱买证”;三是在屠宰检疫环节, 不按程序检疫就收费, 驻场检疫人员不严把“四关”检疫, 收了费就放行过关;四是在屠宰场不派驻或无能力派驻检疫人员, 按照检疫票数量定额收取检疫费, 即所谓的“协商收费”。这些行为的集中表现就是根本不检疫, 只收取费用, 是渎职行为,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 也将是犯罪行为。

2.2 不检疫就出证

不检疫就出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和上述表现一样, 根本就不进行检疫, 隔山出证。另一方面是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检疫就出证。主要表现在:一是检疫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 不核对免疫记录情况, 不过问以往病史, 免疫是否在有效期, 只凭感觉出证;二是不查验畜禽标识, 不进行临床检查或进行临床检查也只是走马观花, 做不到逐只逐头检查;三是在屠宰环节, 驻场检疫员不履行入场检疫, 不查证验物, 不进行待宰检疫, 不履行同步检疫或不按规程检疫, 就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四是不履行检疫员的职责, 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2.3 重复检疫收费

一是对动物重复收费, 在产地检疫收费后, 在运输途中的公路检查站二次收费, 在市场或经纪人介绍买卖中再次收费;二是对动物产品的二次收费, 检疫人员对附有有效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 在批发市场分销时, 按规定应该分销换证的不予换证, 而是实施重复检疫并收费;三是在动物产品零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时, 以再次检疫名义收费。以上行为在日常工作中较少发生, 但也要引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警觉。

2.4 倒卖检疫证章标志

一是直接倒卖, 个别检疫人员将加盖有检疫专用印章空白或未填写数量、日期的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变卖给贩运人或中介人, 由贩运人随意填写, 随意加施;二是开具“大头票证”, 乱收检疫费用。个别检疫人员将检疫证明一、二联分别填写, 一联检疫数量小于二联, 按照实际检疫数量收取检疫费, 出现“头大尾小”现象, 多出的检疫费用占为己用;三是检疫人员将耳标等畜禽标识、免疫证明出售给没有建立免疫档案的畜主, 或应亲自为牲畜加施畜禽标识的, 将畜禽标识交给畜主加施, 畜主将畜禽标识贩卖给经纪人或其它畜主。

2.5 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一是发现饲养场出现病死动物不查处, 也不监督其做无害化处理;二是查处倒卖经营病死动物, 只罚款, 就放行, 不对病死动物追根溯源, 不监督作无害化处理;三是在冷库发现病死动物、动物产品在处理上有畏难情绪, 数额较大不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四是对不按跨省、跨市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审批及隔离制度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习以为常, 不予查处;五是执法人员对屠宰场、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不严格, 对条件不合格的厂 (场) 不督导, 不处罚, 不要求限期整改或按规定处理, 听之任之;六是对举报案件不及时查处和反馈等失职渎职行为, 对内部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查处, 甚至隐瞒事实或包庇违法行为。

3 学习和贯彻农业部“六条禁令”的几点体会

3.1 加强宣传, 开展警示教育是贯彻“六条禁令”的前提

一是将“六条禁令”制作为宣传警示牌, 悬挂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场所, 时刻提醒每名执法人员遵守禁令;二是向群众宣传, 接受群众监督, 向媒体宣传, 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三是开展警示教育, 紧紧围绕“瘦肉精”等典型事件, 分析监管漏洞和内部管理问题, 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中强化学习和培训, 杜绝不检疫、检疫不到位、不履行职责行为, 教育他们吸取教训, 引以为戒, 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3.2 开展内部学习和整顿活动是贯彻“六条禁令”重要手段

一是认真梳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监管任务, 在系统内部开展学习农业部各项规定, 各项技术规程。二是在内部对照“六条禁令”, 逐条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 针对不足进行整改, 有责改之, 无则加勉。

3.3 加强检查和查处力度是贯彻“六条禁令”的关键

学习和贯彻禁令外力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一是建立举报制度。在各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各乡站、公路检查站和检疫申报点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公示“六条禁令”, 公布举报电话, 自觉接受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保证执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二是建立督查机制。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不定时进行明察暗访, 对发现的问题, 不包庇不隐瞒, 按照农业部规定,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的违规违纪人员按分计量, 纳入年度考核中, 直接和单位评先奖优及个人先进和绩效奖金挂钩, 达到使执法人员不越雷池一步的目的。

4 几点建议

4.1 建议农业部成立独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建议国家成立独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认真梳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监管任务, 协助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执法规程, 解决执法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指导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协调地方政府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财政投入, 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 培训执法人员, 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这样才能使农业部六条禁令扎扎实实的贯彻执行。

4.2 建议制定全国动物卫生执法规范和内部人员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六条禁令、十不准规定 第4篇

一、不准接受经营单位和个体户的吃请送礼。

二、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三、不准包庇纵容经营户的违规行为。

四、不准越权擅自更改或减免违规处罚。

五、不准替查处对象说情开脱或向违章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或隐匿案情,弄虚作假,帮助其逃避追究。

六、不准为亲属、朋友联系货源、推销商品和向经营单位、个体户筹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经商活动。

七、不准违反规定私自发证及出具各种证明。

八、不准贪、占、挪用款物。

九、不准威胁恐吓举报人或管理对象,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蒙受经济损失。

十、不准假借机关和领导名义谋取私利,侵犯管理对象的正当权益而损害部门声誉

专卖管理人员六条禁令

一、严禁不出示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

二、严禁打人骂人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

三、严禁配备警械执法检查。

四、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或检查非经营性场所。

五、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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