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为范文

2024-05-21

信托行为范文(精选5篇)

信托行为 第1篇

1、持股行业分布

目前,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开展的是资金信托业务, 这也是大多数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收入来源。由于政策限制没有解决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财产信托、公益信托开展的比较少, 而投资银行业务和中间业务正处于增长中。从具体的信托资金的投向上来看, 信托品种目前主要投向信贷资产、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方面。统计数据显示, 目前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行业集中度较高, 主要投资于制造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 如图所示。

2、换手率

“换手率”也称“周转率”, 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 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之一。在我国:换手率=某一段时期内的成交量/发行总股数×100%;国外:通常是用某一段时期的成交金额与某一时点上的市值之间的比值来计算换手率。在此, 我国信托投资机构的换手率=信托投资机构每季末成交金额额/每季末流通股本市值 (成交金额为每季末增仓和减仓之和) 。经过实证分析和研究得到, 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换手率相当小, 而且变化的浮动不大。

3、持仓比重变化与股指、GDP、PMI的比较

信托投资机构的持仓比重与股指变化是恰恰相反的, 这也反应了信托作为机构投资者比一般的个人投资者跟为理性。在股市下行期间, 信托机构是采取逐渐增持的策略, 而在股市上行时, 其持有比重反而减少。

纵观2008年和2009年两年各季度GDP指数, 2009年比2008年同期稳步增长, 随着宏观经济的复苏, 信托机构持仓比例也缓慢增长, 虽在2009年第二季度出现仓位调整, 但总体趋势是向上的, 这说明信托机构的持仓变化与宏观经济的变化具有一致性。

采购经理人指数可谓经济动态的风向标, 中国信托机构的持股也随着制造业经理人指数的变化而变化。2008年3月份经理人指数为58.40%, 说明经济处于扩张阶段, 故信托机构继续增仓, 直到2008年年末, 经理人指数下降到41.2%, 说明经济即将进入萎缩期, 故信托机构以此点为转折, 开始减仓。在2009年第一季度虽然经理人指数已恢复并超过50%, 但信托机构并未随即增仓, 而是继续减仓观望, 等到2009年第二季度经理人指数维持稳定并略有所升时, 信托机构才大幅增仓, 这说明, 经理人指数低于50%时, 为防止亏损, 信托机构持仓会随即减少, 而经理人指数高于50%时, 信托机构会在其指标平稳并有所上升时增仓。这与个人投资者的反应不足和反应过度的行为特征刚好相反, 这也说明信托投资公司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更加理性。

二、羊群效应

1、持仓比重变化在牛市、熊市和转折期的相似性

由图1持股变化趋势与市场指数变化的比较中可以看出:

牛市期间, 从2008年11月的最低点1700多点涨到2009年8月的3400多点的上升过程中, 信托机构的信托机构的持仓变化反而是递减的;熊市期间, 从2008年3月, 甚至更早的2007年10月的最低点下跌到2008年11月的最低点的区间里, 随着股市的下跌, 信托机构的持仓比例反而是逐渐增加的;转折期间, 两个转折点上可明显看到, 在市波谷时, 是信托机构持股比例最多的时候, 而在市场运行的波峰时, 又是信托机构持股最少的时候, 这说明信托投资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适时的增、减仓, 与普通的个人投资者的高买低卖行为相比, 更加理性, 但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 其行为特征由具有一定的一致性, 因此, 机构投资者也存在一定的羊群效应。

2、持股行业集中度

中国信托机构投资于各行业的比例, 以制造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居于前三名, 分别为28.70%、28.45%和23.03%, 此三类行业的占比总和为已超过80%, 说明信托机构投资资金的行业集中度较高, 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这三大行业中, 同样说明, 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风险偏大, 应该从内控和监管的角度, 减少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风险。3、持有个股集中度

2009年第三季度报公布的数据中, 公布数据的83家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票共有116只 (两家以上信托机构重复持有的股票计为1只) , 其中持股总数超过1000万的股票有28只, 占信托机构投资总额的75%以上, 而排名前三位的股票, 浦发银行、攀钢钢钒和天音控股的持股数均大于15000万, 且持股总额占总股本50%以上, 这说明信托投资机构的持股具有一定的集中度, 并未将风险彻底分散, 与投资基金相比, 除具有系统性风险外, 还具有较高的非系统性风险性。

而上述三只股票, 也是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热捧的对象, 如浦发银行的主力资金中, 除了上海国投这一家信托公司 (占该上市公司流通A股市值的7.29%) , 还有127家基金公司持有, 其中有17家新进, 截至2009年9月末, 总持股150828.33万, 占该上市公司流通A股市值的19.03%, 比信托持股高出近12个百分点。

攀钢钢钒, 更加受到各大机构投资者的追捧, 除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外, 还有QFII (2009年第三季未持该股, 但在2008年末持有2282.43万, 占流通A的比例为0.87%) 、券商自营和各大公司的企业年金, 如下表所示

天音控股, 其持股除了北京国投和江西国投两家信托公司之外, 还有QFII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银华优势企业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五家基金公司) 和券商自营 (本期持股为0, 上期持有1890.87万, 占流通A股的2.10%) , 也是证券等机构投资者热捧的对象。

由此可见, 机构持股在重仓个股上也具有相当的集中度, 以上为例可知, 信托投资机构与其他机构投资者具有相对集中的投资偏好, 尤其在个股上的表现更加明显, 这说明信托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在个股重仓持有的行为表现上具有羊群效应。

三、窗饰效应

1、季末行业重仓持股变化

除2009年第二季度金融保险业持股占比榜上无名外, 其余季度无一例外的将制造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作为信托投资机构重仓持有的三大行业, 可以说这三大行业在信托总投资占比的排名前三位轮流坐庄, 因此, 信托投资机机构重仓持股所在行业相对稳定。

三大重仓行业的比例变化会在季度末或年末时有所异动, 尤其是在2008年和2009年中期, 表现的尤为明显, 这说明在每季度报告、每年中报或每年年报公布前, 信托投资公司为了粉饰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而改变其持仓策略, , 将其部分盈利的股票卖出, 粉饰其财务报表, 而在下一阶段做相反的交易。如在2008年第二季度末, 信托机构持减持房地产行业股, 而部分转换成金融保险类的股份;在2008年第三季度增持房地产行业股而减持金融保险类股票;在2008年年末, 减持综合类和三大类股票, 而买进交通运输仓储业股票;2009年第一季度虽然在行业总分布的变化并不明显, 但在该行业中的个股变化却相当明显, 这在如下的个股分析中会有所介绍;2009年第二季度末, 信托机构将金融保险业股全部卖主, 而转换为部分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股以及农林牧渔业股;2009年第三季度末, 信托投资机构减持房地产行业股, 在上季度全部卖出金融保险类股票后又在本季度重仓增持该行业股票, 并买进部分交通运输仓储业的股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业的上市公司大都是国有控股的高市值股票。综上分析, 信托投资公司在季末和年末的时候大手笔换股来粉饰其财务报告, 表现出一定的窗饰效应。

2、季末个股重仓持股变化

由上述三大重仓股浦发银行、攀钢钢钒和天音控股持股数和比例的变化中可以看出, 在2009年6月末中期报告中显示, 信托机构将其上期持有的浦发银行和天音控股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卖出, 重仓买进攀钢钢钒和陆家嘴, 就行业而言, 减持银行股和批发零售股, 增持房地产和金属非金属制造业股;从股价的走势来看, 2009年6月浦发银行的股价处于平稳上升的阶段, 天音控股的行情走势较为平稳, 攀钢钢钒处于平稳下降的趋势, 陆家嘴的股价也是处于相对平稳的走势;从净资产收益率来看, 2009年6月底, 浦发银行中报净资产收益率14.49%, 天音控股净资产收益率为2.40%, 攀钢钢钒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53%, 陆家嘴净资产收益率10.26%, 。综上所述, 信托机构会在报告期前卖出这只收益好的股票, 在下个季度开始重仓买进, 粉饰其财务报表, 表现了机构投资者和各大上市公司所共有的窗饰效应。

参考文献

[1]、证监会网站数据整理

[2]、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数据整理

[3]、深证证券交易所网站数据整理

消费信托 信托新玩法 第2篇

“1元起售,8%的收益率”,是不是很有诱惑力?

这是近日中信信托和百度合作推出的一款互联网消费信托打出的口号。随即引起一片关注,同时也将消费信托的概念再次给投资者做了普及。

其实,自从去年中信信托发行了国内第一款消费信托后,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留意这一产品类型并开始积极部署,截至目前,已有中信信托、长安信托、北京信托、西藏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推出了跨界消费信托产品,涉及汽车、旅游、养老等。那么,对于此类消费信托,投资者以及专家有多大认可度?是“创新”还是“流星”?投资者有保障吗?

产品五花八门

说起消费信托,中信信托可算是先行者。2013年12月,业内首款消费信托产品“中信—消费信托嘉丽泽信托项目”推出,剑指医疗保养消费。这一产品分为H类和G类两种,期限均为5年。以H类产品为例,客户交付资金8.8万元,其中7.5万元为保证金,5年后到期全额返还,另外1.3万元作为会籍费一次性收取。可拥有14天五星级温德姆度假公寓居住权、4000元的健康消费卡、原价优先购房权等。

在首单试水之后,中信信托乘势追击,于去年9月21日,携手百度金融、中影股份及德恒律所推出“百发有戏”,将电影《黄金时代》及其周边产品的消费权益纳入信托范围,消费者通过参与“百发有戏”平台的预售或团购获得电影票、影院卡、服务等消费权益。

同年12月份,中信信托通过微信订阅公众号发布一系列消费信托产品,其中“9999元,带你18天游四国”吸引了众多互联网人群。消息发布当天,450份产品瞬间被“秒杀”。

今年5月份,西藏信托推出一款名为“BMW X1”的信托方案,更是把消费信托推向了热点。根据该方案,投资人认购一款金额为150万元的3年期信托产品,可以免费获得一台市场价39.8万元的宝马X1 20i line轿车。信托产品3年期满后,除了拿回自己的150万元本金,投资人有两个选择:一是继续使用车辆;二是由万宝行(中国)融资租赁公司以15万元回购车辆。

而中信最新与百度合作推出的“1元起售、8%的收益率”的产品即商户在众筹平台提供各种商品,用户通过购买消费券的方式,获得该商品提货权。在一年期内,用户可以通过手中的消费券提货消费,即可享受正品商品的会员价,如果期间用户不提货、未消费,那么未消费部分可获得7%至8%的占款补偿。据了解,第一期上线的产品包括英国国宝级舞台剧《战马》、圣元乳业、科尔沁牛肉、体育之窗公司、星美集团等。

此外,记者了解到,经过短短两年发展,目前市场上消费信托已涵盖医疗养生、酒店住宿、海岛旅游、影视娱乐、珠宝钻石、手机家电等领域,可谓五花八门。

获取消费增值而不是资金回报

即便之前毫无概念,相信投资者看完上述这些信托方案后,对消费信托的模式应该已经有所了解。消费信托原本是信托公司一个摸石头过河的“试水”项目,如今变成了一个系列化运作的产品集合,作为一个创新产品,其与人们传统认知中的理财信托有很大区别。

“最为重要的区别就是,消费信托最终获取的不是资金回报,而是消费权益的增值。”中信信托创新一部副总经理陈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业界的定义,消费信托,简单来讲就是“理财+消费”,是为消费而进行的投资理财,也是一种具备了金融属性与产业属性的消费产品。消费信托属于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是通过认购信托产品,在有保障的前提下,获取高性价比且优质的消费权益,与传统的投融资概念集合资金信托完全不同,其目的不是资金增值,而是获得消费权益。

以西藏信托上述项目为例,如果以年化9%的收益率来计算,投入150万1年可以拿到13.5万元,不算复利,3年下来也有40.5万元。与39.8万元宝马车价值相当。而投资者如果购买了上述消费信托相当于以消费的形式提前支取了这部分收益。如果是选择15万回购方案的投资者,相当于用40.5万-15万=25.5万买了宝马3年的使用权。

既然最终获得的不是资金回报,那么,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就不是获取多少收益,在观念上需要有所转变。“与投融资信托不同,消费信托是从消费需求的角度出发,适合于有特定消费需求的客户,不能简单把其当成理财产品,并不单纯看收益。选择这类产品更多地要关注自己的消费需求,按需选购。”格上理财研究中心研究员曹庆展如此表示。

据了解,在信托公司对于消费信托的设计中,也是从消费需求出发,通过发行信托产品,让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的同时获得消费权益,直接连接投资者和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产业方,从而将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和消费需求整合起来,达到实现消费权益增值的目的。

风险小不代表无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消费信托的交易结构、模式都比较超前,目前还处于初始阶段,对于投资者而言主要还是看自己是不是需要消费信托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且,消费信托的产品效果目前还较难评估。

据了解,购买消费信托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线上渠道为信托公司消费信托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线下为信托公司以及合作产业方的销售渠道。

“消费信托目前还处于试验阶段,基于人员以及产业方的遴选等方面的考虑,现在消费信托产品推出的周期还比较长,一般在两三周左右会有一款新品推出。”陈仲说,有的消费信托产品不限数量,而有的则有发售份数限制。“这主要是由产业方能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来决定。”

“另外,相对于传统信托,消费信托风险要小很多,但是,却不是没有风险。”陈仲表示,其风险是基于消费信托项目的消费权益能否实现,在消费权益实现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质量。这就需要在考察消费信托项目时,不仅要关注项目本身的各项保障条款,也要关注相关信托公司以及服务或产品提供方的实力和口碑等。

投资提醒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此类消费信托产品时,除了比较价格之外,也需要注意细节,限定性条款往往也是衡量性价比高低的重要一环。

首先,投资者要注意限制条款。目前不少消费信托都有一定投资期限,并交纳一定保证金。业内人士评论认为,这就类似一种“会员卡”,对如何消费、消费时间等都会有一定限制。就跟参与“团购”有限制一样,投资者一定要看清楚条款,而且往往在一定期限内未能消费完毕,则不退会籍费。

第二,投资者还需要注意一个渠道问题。业内人士表示,消费信托是一种全新提法,和传统信托产品性质完全不一样,而这类信托产品的产销紧密依靠互联网。随着消费信托的逐步发展壮大,投资者可以寻找更为便利的渠道,这也是关键问题。此外,曹庆展表示,相对来说,消费信托以信托公司为发起主体,多采用财产权信托或者事务管理信托模式,较团购及众筹更加规范化,风险偏低。

信托行为 第3篇

一、信托行为与法律行为

信托产生伊始是为规避禁止性法律规定,使得土地之所有权为受托人享有,实由受益人享有利益。在英美法系,信托的生效必须使委托人将用于信托的财产移转给受托人所有,而自己退出法律关系。信托行为作为信托设立时的法律行为,在大陆法系对其加以改造和移植的过程中,因法系传统的迥异会产生变化。在我国应当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对信托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加以解释,以免产生误读。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表述,我国法律认为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但若照此理解,信托本身既为法律行为,也就意味着信托已经成立且生效,便无其之后条文规定的信托成立生效之问题。故而,信托应当是一种法律关系,由有效信托行为所创设。在探讨本文所涉问题之前,首先要对“信托”与“信托行为”概念加以区分。正如能善见久所言,“信托的设立就是使信托关系成立,而设立信托的行为被称为信托行为。”也就是说,信托行为仅仅是指设立信托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至于其他在信托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尽管也属于法律行为,但不是信托行为。

另外,在信托行为“成立”与“生效”上也有人存在误解。所谓成立,是指信托行为具备了所有有效要件,而生效则是在以信托行为有效成立的基础上,有效的信托行为对信托行为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使信托行为成立,也可能尚无法产生效力,如合同法上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作为法律行为,信托行为一经生效便产生信托法律关系,该信托法律关系约束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信托关系人得依据信托法律关系相互主张权利或者要求他方承担义务。在此三方的参与中,形成了信托成立法律行为和信托生效法律行为。

二、区分原则下我国信托制度本土化两大成果之检讨

大陆法系对信托财产制度进行移植时不仅借鉴了英美法系确立的现代信托财产上权力配置的基本理念,更是基于民法法系“物债二分”理念创设了制度设计上的两大成果———以合同为基础设立信托的信托设立制度及信托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

(一)信托的成立———以信托合同为基础的信托设立制度

我国《信托法》在信托成立要件上与日韩信托制度相一致,同时需要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和受托人的承诺。符合《合同法》上“要约- 承诺”的合同成立要件。那么,这样的合意达成行为之后信托是否成立呢?《信托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因此,我国信托合同的成立时间即为其生效时间,信托合同生效时,信托成立。

既然信托合同是信托成立的基础,那么信托合同生效的时间点的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对信托合同的性质加以探讨———其究竟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如果将其界定为要物合同,则意味着财产不交付,合同即不成立。如果其仅为诺成合同,则仅在当事人设立信托合意达成的一刻,信托合同就产生拘束力。

对此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论。原本信托行为作为无偿行为,可以类推适用与其最为接近的赠与相关规则,但是现实却不可直接套用。原因在于信托制度介入商事领域后,其无偿性受到挑战,因而其信托合同的要物性也开始动摇。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结合区分原则进行理解。所谓区分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原则。我国《物权法》第15 条应当视为对区分原则的采用。由于信托财产之外延广大,非限于有体物(如动产、不动产),还包括诸如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所以,可对该条进行目的性扩张,将该条所确立的区分原则理解为作为上位概念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区分原则下对信托行为的分析有两大学说:单一行为说认为,尽管在法律效果上产生了受托人为一定目的对信托财产为管理和处分的义务并导致财产权转移,但应属于法律行为同时发生的债权与物权的双重法律效果。在该说指导下,信托合同与信托可混为一谈,不作区分。复合行为说则认为,可将信托行为区分为独立的使债务发生的负担行为(或称“债权行为”)与使财产发生权利变动的处分行为(或称“物权行为”)。在该说指导下,信托合同和信托设立的效力判断要遵循不同的规则。

单一行为说下,信托合同是否要物与信托是否要物乃同一问题。根据信托的性质,若按“财产说”理解,信托合同必然要物;反之,若认为信托成立不以财产转移为要件,即为诺成合同。按照复合行为说,信托行为必以财产转移为要件,因而信托合同既可要物也可非要物。若合同为要物合同,则信托行为必以财产转移为设立要件,只不过处分行为在前发生,合同以处分行为为必要;反之,若为诺成合同,则合同自合意时起成立,但信托的设立却在合同之外尚需处分行为。即,复合行为说之下无论信托合同性质为何,均可实现信托财产转移的设立要件,显然要优于单一行为说,更好地坚持了信托的本质,并解决了信托合同和信托按照不同规则进行效力处理的问题。反而是在单一行为说的思路之下,或者可能因未进行财产转移而导致信托合同不成立进而导致信托不成立,或者有悖于信托本质。在复合行为说之下,若合同签订而信托财产未移转,那么此时虽合同成立而信托尚未设立,若法律规定信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则受托人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向委托人主张违约责任;若为要物合同,则只能追究委托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使得这一复杂的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至于是否应当规定信托合同为要物合同,则可从现存法律中找到答案。我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了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法》第32 条规定了合同书形式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法》44 条又进一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特别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其规定。我国《信托法》并未特别指出信托合同需信托财产登记方能成立,虽然《信托法》第十条有关于信托财产登记公示制度的规定,但其为信托的生效要件,根据复合行为说,信托生效要件并非为信托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应当认为,法律对于信托合同是否需以财产登记为要件并无规定。且若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该问题也根本没有讨论的必要了。所以循环回去,结合民法解释“法无禁止即可能”的原则,综上所述,信托合同本质上显然属于诺成合同。信托合同经达成合意和必要的形式后即生效,信托也于同时成立。

(二)信托生效要件———信托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

信托之为信托,在于其独特的财产权设计———信托财产移转于受托人所有后,受托人受信托合同所约定的信托目的的限制而为处分。一项有效信托的设立,必不可少的就是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移转。作为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信托行为一经生效就产生法律关系,而在信托未登记前第三人无从知晓信托法律关系的存在,信托关系人直接援引信托法律关系使第三人受到约束有违保护交易安全之宗旨,因而产生了信托登记制度。在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下很少讨论到信托财产的公示。而在大陆法系,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则成为一般信托产生对抗力的必要条件,有的国家甚至将信托的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要件。这与英美信托法的双重所有权设计和大陆法系已有的公示公信原则作为制度基础相关。我国采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使得信托生效的法律行为为信托登记行为。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如信托财产为须经登记之财产,则信托登记是信托的生效要件。对于应当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不登记的,即使财产所有权已经移转,信托亦不生效。

我国《信托法》第八条将信托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并且规定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对此可以解释为财产所有权移转并非信托设立的要件。如此规定明显与信托的性质相悖,对此只能理解为我国对信托合同与信托作区分认识。而与此同时,《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生效力。”据此,我国将登记规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与第八条之间的关系可作此理解:信托生效始于信托登记而非信托合同的生效,信托的生效意味着信托财产开始进入可以受到法律评价的环节。围绕于此,笔者进行以下批评。

首先,将信托登记作为信托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有失之过严之嫌,体现了过强的公权干预。虽着眼于第三人交易利益保护,为交易第三人提供制度保障的预期,却有害于设立信托当事人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利益衡量方面有失偏颇。另外,这也意味着即使受托人多年来一直执行信托事务,受益人也一直享有受益权,却因未办理信托登记,而使得该信托法律行为归于自始的无效,所为的一切处分都将要退回原点,反而违背了信托制度设计的初衷、信托内部主体与第三人的交易期待。毋宁参考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除规定“信托财产需移转于受托人”要件外不再明确信托生效的其他要件,采公示对抗主义,可较好地兼顾信托当事人利益与交易安全。从逻辑上讲,无论信托登记与否,信托法律关系已然成立,惟在能否使第三人受到约束不同而已。所以,这种严格的信托公示生效主义宜改为较为宽松的信托公示对抗主义。

其次,如此规定使得信托财产移转的效力究竟属于信托登记的创设还是信托财产的履行成为困惑。信托合同是信托成立的基础,合同的生效必然产生履行效力———委托人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托财产的移转义务。至于信托财产何时为受托人所有,属于合同履行后物权效力的确定。而依照我国的登记生效主义,信托登记创设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变动的效力,赋予受托人处分财产的权利,当属矛盾。

复次,该信托财产的登记行为,究竟属于传统物权变动的确权登记,还是仅赋予该处分一个“信托”的表征,殊值思考。由于物权登记的统一性,对于登记的性质很容易发生误读,在信托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当予以释明。笔者认为,该登记应当属于表明该财产已设立信托的标记性质,与前文论及的登记对抗主义相适应;该登记应为对财产加以标记保护第三人的功能之体现,发挥将物权信息公开化的作用。

三、余论与结论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行为研究日益成熟,物权法的颁布和完善也对信托法个别条文的修订提出了要求。概言之,我国现行《信托法》遵循以下信托设立过程:首先,当事人之间定立信托合同,当信托合同生效要件齐备时信托成立。将财产权利移转后信托始生效。而在经历了信托公示过程之后信托才会发生效力,这样就使信托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发生分离,该期间法律行为的效果变得复杂;并且在后两阶段当中存在逻辑矛盾,模糊了信托生效的时间节点。结合法律行为理论和前文分析,建议对规则进行重构,主张如下:

首先,确定信托性质,对信托合同成立与信托设立作出区分,以将信托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财产转移为信托设立之必要要件为宜。

其次,明确财产移转是信托设立的要件之一。以信托合同为负担行为,财产权利移转行为为处分行为,二者共同构成信托行为。当该法律行为生效要件齐备后信托成立。

最后,至于信托的公示,将其适用范围划定为不动产及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财产。并且将登记认定为针对第三人的对抗要件,而无法对信托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金锦萍.论法律行为视角下的信托行为[J].中外法学,2016,(1).

[2]朱圆.论信托的性质与我国信托法的属性定位[J].中外法学,2015,(5).

[3]李亚红.我国信托财产上的权利配置研究——以法律行为为视角[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保护问题 第4篇

在金融发展过程中,信托业已经愈来愈成为一支主干力量。但在其自身发展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诸多问题,其中最具有利害关系的便是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缺乏足够优良的保护。虽然我国拥有“一法三规”的信托立法基础,但不同于国外的信托利益保护机制,这并没有完全保障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希望通过深入探索与研究来提出一些合理建议,促使信托业有更好方向的发展。

1 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国内的发展

信托制度缘起于英国,因得到了衡平法的支持才得以生存并健康快速地发展。然而在中国,信托制度并未得到社会、经济、政治、司法等体系上的支持,因而其发展道路屡屡受阻。因此,通过认识到这些问题的本质,才能针对我国的发展实情而给出合理性的建议。

信托制度的起源。我国学术界对于信托制度起源的学说比较认可的是英国固有说。最初的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的封建时期,当时的英国君主曾下令禁止教徒将土地赠与教会,除非经过批准否则将土地悉数没收。而教徒为避免责罚便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借由他人在土地上的收益来转赠给教会。后来,这种表现出精巧优势的信托制度便被传至世界上的其它地区。而事实上,英国阶层间的政治经济竞争形成了固定的土地保有制度,在土地保有制度之下抽离出来的地产权便构成了信托制度的经济基础。

国内信托制度的发展。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不同于国外,它还没有达到能够作为支柱产业的地步,主要原因是信托业在国内没有得到经济、社会、司法等制度方面的动力支持。1979年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之后,便迎来了信托业在国内发展的萌芽时期,却也成为发展最为混乱的时期。直到2001年《信托法》等的实施才进入信托业整合与整顿的阶段,此时的信托业虽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但其发展趋势已初崭露头角。此后颁布的“三规一法”为日后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韧的基础,使这个饱受艰辛的行业迎来了第一个发展高峰,进入了稳固发展的阶段。

1信托的基本结构

信托交易中包含信托与交付两种关系,二者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结构。信托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委托人将自身财产交由受托人并以后者的名义进行财产管理,但二者同时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等财产性权利。而交付收益关系是指受托人一方单方向地向受益人一方交付信托财产收益的关系。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信托结构中出现了另一种重要关系,即受托人可以寻找第三方形成交易关系而代替自己投资理财,这种投资关系也逐渐成为信托结构中的重点。

2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信托受益人利益保护的现状。通过上文中对信托的三种关系的了解可以知道,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需要两种关系甚至是三种关系结合在一起才能完成,这三种关系的组合对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只有设立统一的信托制度才能保证信托受益人的权益。我国立法中有过明确体现,委托人在确认信托合约之后虽已与信托财产相分离,但仍应给予委托人部分权利来确保自身信托利益的实现。此外,国家还做出其它的一些相关规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但這之中仍然留有一些待解决的问题。

信托受益人信托收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信托受益人信托收益保护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委托人与受益人对受托人所保有的监督权力没有清晰地区别开来,同时赋予前两者相同的监督权利使得丧失了优先选择性,而且并没有说明当两者发生利益冲突时的解决办法,这会对信托利益的实现有一定的影响。第二,国内信托业的发展缺乏统一、高效的专业指导,监管部门的不健全不能保障到信托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导致出现信托风险。第三,《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视该信托无效。该规定可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方面是信托财产转移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所有权转移,另一方面为该财产必须登记为信托财产,而国内的真实实情是只强调了前者而忽略掉了后者的重要性。第四,缺乏信托监察部门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这一过程进行常规有效地监督,并且针对已出现的问题没有提出很好地解决方案,所以需要监察人员时刻监督,以确保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3完善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保护制度

在信托结构中信托受益人常处于弱势状态,如果没能对受益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便丧失了信托制度的价值。毋庸置疑的是,不管是信托受益人还是投资者都应该对其进行利益保护,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

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我国对信托行为的监管仍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随着近几年信托业在国内的发展状况,银监会也曾对相关规则作出相应的调整来迎合变化趋势。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集中对信托业进行有效地监管,创立统一的信托业准则与规定,能很好地促进信托业的稳步发展,保障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建构信托监察人制度。信托监察人制度在欧美等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主要保护了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信托受益人,而国内并未在此方面有过多关注与规定。那么设立信托监察人,规定出信托监察人明确的资格范围,并通过相应的立法落实到实处,可代表信托受益人行使一定权利来保护受益人利益。

重新构建委托人谨慎投资义务体系。受托人在行使管理财产、进行投资的权利时是不受限制的,蕴含一定的风险。所以,受托人保有谨慎投资的义务去处理信托财产。而信托公司内一名信托人员常担负着多份信托计划,应加大此方向的改进管理才可保障到每一份信托计划的财产安全与效用。

重建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权力体系。目前国内的现状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享有相同权利而没有优先选择性,因此,必须要将权利划分清晰并设定优先顺序,同时制定相应的方案,避免委托人与受益人出现利益冲突时而无法解决,此举也是在间接地降低信托风险。

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只有登记确认了信托财产才能得到信托利益的实现,我国法律只是笼统地而并未具体地对财产范围作出规定,使得在信托登记存在些许漏洞。在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设立了信托财产登记机关之后,便可交由登记机关进行后续的信托财产登记工作,虽然过程复杂了许多但仍在资源的节约上表现出了很大的优势。

自从国内信托法规设立实施以来,信托业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业务数据不断攀升,信托结构也处于不断创新与变化的状态。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托业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风险突出等问题最终还是会影响到信托受益人的信托收益,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其中之一便是由于经验的不成熟导致我国在信托立法方面不够健全完善,使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没有受到优良的保护,从而产生矛盾引发危机。因此,希望能通过对国内现状的具体分析,对比国内外优势,给出切实意见,通过采取合理手段,使得信托业能够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

北方信托兴建城镇建设信托产品等 第5篇

北方信托发行的天津兴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单笔信托资金起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的信托合同总数不超过50份(含50份)。信托期限24个月,预计年收益率根据单笔信托合同金额不同分为四种: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00(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信托税前预计年收益率为年7.4%;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200(含2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信托税前预计年收益率为年7.8%;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300(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信托税前预计年收益率为年8.0%。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500(含500)万元以上,信托税前预计年收益率为年82%。

天津兴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天津鑫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一家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是津南区人民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15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目前主要负责津歧路综合整治(北闸口段)工程建设。津歧路(北闸口段)综合整治是津南区2008年“10项民心工程”之一。工程起点北闸口津晋高速,终点月桥村,全长5.3公里。本工程包括拆迁工程、绿化景观建设工程、月牙河排污治理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切改工程、立面景观综合整修、路灯安装和道路设施建设工程。

招商银行经营款产品“生意贷”

2009年10月27日,招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广大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正式推出了全新个人经营贷款产品——“生意贷”、“生意贷”通过创新个人经营贷款产品及贷款服务,在个人经营贷款产品中首创了贷款授信额度长期使用、主动续期,贷款发放自助“随借随还”以及贷款可拥有最长达50天的延后结算期等同业领先功能,为中小企业经营者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了一个最佳解决方案。

“生意贷”是一个具有强大综合功能的个人经营贷款产品,“生意贷”产品有三大特色。“一次办理,永续额度”:考虑到中小企业经营者对融资需求的长期依赖性,客户在招商银行办理“生意贷”个人经营贷款,只需办理一次手续,就可以获得“永续额度”。不仅单次授信期限可长达10年,到期还可以获得自动续期。客户贷款授信额度到期后,只要客户信用和经营状况不出现负面变化,招商银行将会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情况给予客户贷款授信额度续期,方便客户继续使用贷款授信额度,这样就充分解决了企业经营者资金周转的后顾之忧,保障了经营企业的融资持续性。“循环授信、随借随还”:针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资金周转不确定性强的特点,为客户提供了贷款授信额度“循环使用”和贷款“随借随还”功能。客户在贷款授信额度内可反复多次使用贷款,保证了企业经营资金的充裕流动性。在借款方面,通过“随借”功能客户无须前往网点,只要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就能想借就借,贷款可瞬间到账;在还款方面,也只需通过“随还”功能就可实现想还就还。同时,客户还可根据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结合企业经营规划自行设计还款计划,实现最大限度的节约贷款利息,降低企业经营的财务成本。“免息支付、自由周转”:办理“生意贷”的客户只要开通“周转易”功能,便可直接通过POS刷卡、网上支付就能够随时随地支付货款,从而省去了客户以往在银行申请贷款时反复提交贷款材料的烦琐和不便。更为经济实惠的是,只要客户刷卡支付货款后,在最长可达50天的延后结算期内结清全部款项,就不用支付任何利息。该项功能可帮助企业经营者随时填补经营资金缺口,加快资金及货物的周转。

电子化航意险首次登陆天津

阳光人寿天津分公司先后联合航联保险经纪公司、明昊航空、宏讯航空推出天津首家电子化航意险,实现了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以及航意险销售、数据处理和保费结算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能够有效杜绝“空心保单”或者“黑保单”等侵犯旅客利益行为的发生,使出行更加放心、可靠。

电子化航意险,是依附于电子客票而产生的一种创新保险模式。跟传统航意险需单独提供给旅客一份纸质保单不同,电子化航意险的保费支付、投保提示等信息是直接打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上,需要与电子客票一起购买。购买电子化航意险后,一方面,将来旅客报销时,以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保费报销凭证即可,避免了传统航意险保单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的弊端。另一方面,电子化航意险采用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相关数据保存三年,避免了索赔时对纸质保险凭证的依赖。此外,电子化航意险可以准确提供旅客乘坐航班信息及保险购买情况,同时出单信息与保险公司数据库实时对接,使得保险数据更加准确可靠,并可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控,大大减少了销售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能够有效杜绝上述“假保单”、“黑保单”等侵犯旅客利益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阳光人寿本次推出的产品保费为20元,保额高达60万元。消费者在明昊航空和宏迅航空两家公司所有的机票代理点均可以购买到该款电子化航意险保单。为了让旅客放心购买,电子化航意险还提供了网络、电话等多利一验真途径。旅客可通过阳光保险集团网站www.sinosig.com及全国客服电话95510,或者航联提供的400-810-2688客服电话及电子客票信息官方网站http://www.travelsky.com/等多种途径对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奔向别墅

女友犯“折哩”,发了十多条短信还抱怨不完。过了几天打电话才知道根源——公司里级别比她低的一位年轻小姐居然用了一只parad手袋!她姐姐已经开始看别墅了,她自己现在还是高层公寓。劝也没用,没用也得劝,这么多年还不了解她么,抱怨之后她会斗志更加昂扬!估计年底奖金落袋后她会立即解决爱玛仕一类的平患怨气。而别墅么,估计有能力后她会立即采取行动。女友性格跟我截然不同,但是并不影响我们的友谊,正是在不同之中见到百态参差之美。我喜欢她,她骄傲、善妒、奢侈、贪心,哈哈,各种欲望在细胞里骚动,折腾劲儿看得我眼花。她喜欢我,在她的眼中我活得波澜不惊,永远镇定自若,用她的话说,她的心都转了18弯回来了,我还没出发呢。经常跟我联系对她来讲就是盛夏喝凉茶,冬天烤火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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