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光电效应范文

2024-07-30

横向光电效应范文(精选5篇)

横向光电效应 第1篇

1 相关理论

并购是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必须学会的技能,尽管实施成功的并购难度很大(大约有3/4的并购效果不佳,多以失败收场)。并购(Merger & Acquisition)包括合并和收购。合并指两家及两家以上的公司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将相互的业务进行整合。收购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获取对被收购公司的所有权及控制权。企业实施收购的原因包括:增强市场影响力、越过市场进入壁垒、降低新产品开发成本和加快进入市场的速度、比开发新产品风险更小、实现多元化、重构企业的竞争力范围以及学习和发展新的能力。能够顺利实施并购的公司,可以在短期内增强核心竞争力并迅速成长。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模式:横向并购,纵向并购以及混合并购。横向并购是指从事相同业务的企业间并购,而纵向并购则是出于价值链上下游的企业间并购,混合并购往往是指从事并不太相关的业务的企业间并购。

并购中最常见的错误有:并购策略错误,并购对象错误,并购价格太高,并购后整合不佳。在以上最为常见的错误中,并购后企业间难以实现协同效应是导致并购失败的主要原因。针对目前国内并购的增长,学者对于并购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并购的发展动因、特征、作用、政府行为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但是对于协同效应这一并购过程中的核心概念却没有过多的研究。

协同效应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物理化学领域,由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提出,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组成成分相加或调配在一起,所产生的作用大于各种组成成分单独应用时作用的总和。换言之,会出现“1+1>2”的效果。

安索夫(1962)首次将协同的观念引入管理学,他指出“协同是公司与被收购企业之问匹配关系的理想状态。以往的商业文章经常把协同表述为‘2+2=5’,其含义是指一个公司通过收购另外一家公司,使得公司的整体业绩好于两个公司原来的业绩的总和。”至此协同效应被广泛用于评价企业并购效果。协同效应多被用于并购的事后评价,且由于其评价周期较短,其实际意义具有局限性。公司在确定了并购战略之后,需要对并购对象进行详尽的评估,而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决策者过渡关注收购的可能收益,忽视了对于潜在风险的客观评估。

部分专家学者的研究深入的探讨了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柴特基(1986)将并购协同效应分为合谋的、经营的和财务的协同效应三类。卢巴金(1987)将协同效应分为技术的、货币的和多角化的协同效应三类。鲁梅尔特(1974)将协同效应分为财务的和经营的两类。此外,在J·弗雷德·威斯通则提出管理协同效应、经营协同效应和财务协同效应三类。本文将从管理协同、经营协同和财务协同三个方面探讨协同效应。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研究将重点探讨负面协同效应。

2 中国钢铁企业并购现状

世界钢铁行业经历了大约一个世纪的繁荣,期间出现了钢铁强国的数度易主。从最初由美国独占鳌头,到日韩钢铁企业的迅速发展,再到欧洲钢企的一马当先。伴随着这三个地区的钢铁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即为企业间并购。其中最具轰动性的为当年世界第一大钢铁集团公司米塔尔主动向第二大钢铁集团公司阿赛洛提出了要约收够,造就了其产量占据全球份额的11%的霸主地位。

相比于国外钢铁产业的迅速崛起,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则发展较晚。中国钢铁企业并购从20世纪末开始,其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并购事件如下:1998年,宝钢与上钢、梅山钢铁公司联合成立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奠定了宝钢迅速发展的基础;2003年,复星集团对南钢股份股东发布要约收购公告,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首起要约收购;2005年,武钢获得鄂钢集团51%股权,同年与广西国资委共同出资设立武钢柳钢(集团)联合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唐钢集团和邯钢集团组建河北钢铁集团。

尽管中国的钢铁行业出现了并购潮,但是相比于世界其他国家,中国钢铁行业的集中度依旧较低。目前中国钢铁行业集中度为CR10=48.6%,这一数值较低。因为没有出现产量绝对占优的特大型钢企,中国目前的钢铁企业的竞争多以扩展各自产量为主,这一竞争策略的实施将众多厂商拖入了高竞争水平的状况。因为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造成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这会稀释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由于巨额的固定成本投入以及大多数钢企对于所在地区的社会责任,钢铁企业的生产策略缺乏灵活性。

对于中国钢铁行业而言,并购为大势所趋。目前,在中国钢铁企业的并购过程中,多以具有国资背景的大型企业对地方中小型企业的并购重组。在这些过程中包含过多的政府参与行为,并非完全的市场行为,这也导致并购后企业会产生诸多问题,已经有部分企业出现了“整而不合”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部分原因是企业对于并购后的负面协同效应采取良好的应对措施。

3 钢铁企业横向并购负面协同效应评价

协同效应是钢铁企业并购目的实现的关键,但是在追求协同效应的过程中会产生负面作用。企业如何识别出这种负面的作用,对于企业更好的实现并购的战略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同的并购模式具有不同效果,也会不同的关注重点。在三种并购模式中,中国钢铁行业中出现的最多的为横向并购,也最具有影响如前所述,协同效应通常分为管理协同、经营协同和财务协同三个方面,本文的负面协同效应也从以上三个方面展开。

管理协同的正面效应包括:管理优势转移、人才共享、优化人员成本。经营协同的正面效应包括:共享市场、共享品牌、优化采购系统、生产统筹。财务协同的正面效应包括:避税效应以及降低资本成本。这些正面效应是企业期待实现的,但是往往出现的负面效应。

通常并购的企业之间存在管理制度的差异,其中一家企业的管理制度优于另一家。主并企业希望优势制度在新企业中通行。但是之前通过并不完全相同的方式成长起来的两家企业难以在短期内实行统一制度,尤其是被要求作出改变的其中一家。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方式将造成企业内部的制度冲突,对企业绩效将产生重要影响。

人力资源是一家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来源之一。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钢铁企业的生产在面对升级的压力下,也必将更加倚重人才。钢铁企业在收购的过程中希望获取被收购方的优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但是更为常见的则是原有企业人才的流失。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并购后的企业并没有或者说是无法给每个人才一个合适的位置。

钢铁行业是一种多资源密集型的行业,除去资本、原料,钢铁行业往往也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通过横向并购可以将人力资源的成本的外部竞争性变为内部竞争,及借机调整原有薪酬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优化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这项复杂的工作往往造成广大员工的不支持,耗费巨大的沟通成本。

经营协同首先就是共享市场。本文研究的是中国钢铁企业的横向并购,在横向并购中,对于市场的共享其实是横向并购的核心目的之一。不同地域间的两家钢铁企业并购,使其原有的市场范围扩大了,同时提升了其在两个市场上的竞争力。钢铁企业的销售通常是交给中间贸易商完成,这一过程会直接影响共享市场的效果,往往由于牵涉的问题众多而引发原有销售渠道的混乱。

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进行竞争的重要手段。并购后的企业对于原有企业的品牌往往认识不够,通常会认为将最有影响力的品牌套用于企业的所有产品即可。造成此认识的原因一方面是钢铁行业的特点,作为中间产品的生产商,对于品牌的认识程度一直不够;另一方面是对于并购企业的品牌研究不够,缺乏理论指导。关于品牌的处理,产生的负面协同效应为顾客感知差异,降低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根据生产最优化的原则,往往需要公司产量的合理分配。即在满足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需要对钢铁企业的产量进行分配。目前,合并后的原有企业依旧按照原有的生产计划进行产量的安排,没有将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作为产量制定依据,各自未战的状况是企业无法通过生产优化获取利益。

在最后一项协同中财务协同中主要包括两项即避税效应以及降低资本成本。当并购双方的盈利情况为有亏有盈时,并购就能带来所得税上的减免,从而取得协同效应。因此,一家当年或连续几年发生亏损的企业就有可能成为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的并购目标。但是部分钢铁企业的股东利益会因此而受损。内部融资降低资本成本、资金占用量降低降低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能力提高是降低资本成本的三种方式。以上三种方式仅仅只是一种预期效应,其中包含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甚至是风险。

4 小结

本文通过相关理论的回顾结合目前中国钢铁产业的实际,提出部分中国钢铁企业横向并购中可能会出现的负面协同效应。在后续的研究中,除了加大对负面协同效应的甄别,同时应关注其产生原因,并且构建模型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参考文献

[1]汤明哲.《策略精论——进阶篇》[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2]迈克尔.A.希特等.《战略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张秋生,周琳.企业并购协同效应的研究与发展[J].北京:会计研究,2003,(6).

横向光电效应 第2篇

摘要: 考虑土体三维波动效应及桩身横向惯性效应,建立了均质滞回阻尼土中黏弹性支承桩受稳态或瞬态纵向激振时的定解问题,并获得了严格桩土耦合条件下的解析解。首先,将桩底土层对桩及桩侧土层的作用简化为均布Vogit体,桩视为RayleighLove杆,利用土体三维轴对称振动方程,土层边界条件,以及桩与桩侧土接触面上的纵向和径向位移连续条件,求解得到桩侧土作用在桩身的剪切复刚度。然后,结合桩底黏弹性支承条件,推导得到桩顶复阻抗函数的解析解。最后,采用参数分析方法,研究了横向惯性效应对单桩桩顶动力响应的影响规律及其与桩及土层参数的关系。结果表明:相对于不考虑横向惯性效应,计及横向惯性效应时单桩纵向振动特性的差异受桩及土共同的影响。

关键词: 桩; 纵向振动; 横向惯性效应; 滞回阻尼; 动力响应

中图分类号: TU473.1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44523(2016)04067908

DOI:10.16385/j.cnki.issn.10044523.2016.04.015

引言

桩的纵向振动理论是动力基础设计、桩基础抗震设计、桩基动力检测的基础。桩的纵向振动理论研究主要关注桩和桩土相互作用两个方面。近年来,桩土相互作用模型历经动态Winkler模型[1],平面应变模型[23],不考虑桩侧土体径向位移的桩土耦合模型,考虑桩侧土体三维波动效应的严密耦合模型[45]等,已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而虚土桩模型[56]的提出进一步完善了这一理论体系。对于桩自身问题的研究,仍主要采用适用于细长杆件的经典Bernoulli理论,而桩的三维波动效应也受到了较多的关注[79],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完全符合细长杆件条件的情况,如大直径灌注桩,经典Bernoulli理论计算结果与实测结果有所差异。

Rayleigh考虑杆的横向惯性效应,提出了对杆件的修正理论,Love基于能量原理,导出了计及横向惯性效应的杆件运动方程,即RayleighLove杆运动方程[10],它是一种三维简化杆件理论。在此基础上,李强等[11]研究了考虑横向惯性效应时饱和土中大直径嵌岩桩纵向振动特性。吴文兵等[23]研究了考虑横向惯性效应时楔形桩纵向振动问题。杨骁等[12]利用Novak薄层法分析了考虑横向惯性时成层饱和土中单桩振动问题。但已有的研究仍是基于特定的边界条件(桩端固定)或简化假设(不考虑桩土接触面处土体径向位移)。本文考虑土体三维波动效应,建立了考虑横向惯性效应下,均质滞回阻尼土中黏弹性支承桩受稳态或瞬态纵向激振时的定解问题,并获得了考虑桩土更为严格耦合条件下的解析解。通过参数分析,研究了横向惯性效应对单桩桩顶动力响应的影响规律及其与桩及土层参数的关系。

Abstract: By considering threedimensional wave effect of pile side soil and transverse inertia effect of pile, a definite problem for viscoelastic bearing piles embedded in homogeneous hysteretic damping soil layer is established under steadystate and transient excitation, and the analytical solution based on strict pilesoil coupling condition is derived. Firstly, 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soil layers beneath the pile end and pile as well as pile side soil are simplified to uniform Vogit model, meanwhile, the pile is assumed to be a RayleighLove rod, by means of soil boundary conditions, radial and vertical displacement continuity conditions at the pilesoil interface, the shear complex stiffness the pile side soil acting on pile is obtained in the 3D axisymmetric vibration mode. Then, combined the boundary condition at pile bottom, analytical form for complex impedance at the pile head is derived. On this basis, influence of transverse inertia effect on pile vertical vibr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pilesoil parameters are studi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difference whether the transverse inertia effect is taken into account or not is determined by both pile and soil parameters.

横向光电效应 第3篇

《美国并购指南》中给出了单边效应的概念, 即“一个合并即便没能成功地提高相互协调的可能性, 因为合企业可能认为, 单方面涨价和减少产量是有利可图的。”《欧盟并购指南》也给出类似的定义“通过消除对一个或更多企业的最大竞争约束从而使他们能够加大市场势力。”1992年美国开始将单边效应正式用于反垄断审查。许多学者也从不同角度, 用不同方法对影响竞争、均衡、效率等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 例如:Lancaster (1971) 关于消费者需求;Robert Rubinovitz (2008) 关于固定成本;Cameron和Glick (1996) 关于市场份额和市场势力的分析等等;而Ivaldi、Jullien、Rey、Seabright和Tirole (2003) 对单边效应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尽管如此, 对于在什么情况下监管者应重点考虑哪些因素仍没有介绍清楚。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于经营者集中的专门条款, 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还有《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它们对并购也做了一些规定, 但均没有具体的关于单边效应的说明。更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在什么条件下重点关注哪些影响因素。

二、横向并购中单边效应的影响

横向并购可能产生两种反竞争效应, 一种是协调效应, 另一种是单边效应, 它意味着发生并购的主体由于自身市场势力的增强可以在不与其他厂商协调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价格、减少产量, 从而产生社会福利损失。假如市场上有A、B、C三家厂商生产完全替代品, 并平分市场, 消费者为价格接受者。现在厂商A、B进行合并成为AB厂商, 这样并购主体拥有了更大的市场份额, 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在此条件下AB厂商可能会提高价格降低产量, 理由是:原先的A、B厂商是竞争对手, 如果A厂商擅自提高价格, 由于B、C势均力敌, 他们可能选择均扩大产量弥补A减少的产量这样导致供给不变, 但A价格上升势会使A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 提价对A可能无利可图。而如果AB提高价格, 由于AB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 如果C选择增加产量, 它可能不会完全弥补AB所减少的程度, 如果C选择互补策略, 他也提高价格但其所提高的程度不会超过AB, 这样既不会失去太多市场份额, 又能从价格上升中获益, 这样整个市场上产品价格便上升。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并购不仅可以会消除竞争对手, 而且可以增加自身的市场势力。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并购可能会产生单边效应, 但当我们放松假定时, 结果可能发生变化, 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分析并购的单边效应时应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

三、影响因素

(一) 市场势力的衡量

市场势力指的是企业把价格盈利性的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 所以在产业经济学中衡量市场势力最多的仍然是用勒纳指数。其表达式为:

上式中, P代表价格, c仍然是边际成本, ε代表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 (价格每上升1%导致产量减少ε%) 。显然市场势力越强 (勒纳指数值越大) 该企业把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之上的能力就越强, L的大小与价格弹性的大小也密切相关。由于勒纳指数需要知道厂商的边际成本, 而边际成本是很难得到的, 所以我们更多地利用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来表达。设n个厂商生产同质产品, 用代表第i个厂商的市场份额, Li代表第i个厂商的市场势力。当把市场总产量和其他厂商的产量考虑进去时, 根据Cameron和Glick的分析有:

以HHI为市场集中度, 继续推导可得:

由上式可以看出, 在价格弹性既定的情况下, 某个厂商的市场份额与它的勒纳指数值成正比, 市场集中度也与勒纳指数值成正比。正是因为它们与市场势力如此密切的关系, 无论美国还是欧盟都将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水平作为并购控制的门槛。

(二) 单边效应的影响因素

1、产品差异性。

由于之前假设产品是完全替代品, 其约束很强且在实际中很少发生, 现放松这种假定, 不同厂家生产的产品有差异, 商品可以密切替代也可替代程度很弱, 还可能是互补品。假设市场上n个厂商而且这些厂商的价格产量都是息息相关的。用pi=Pi (q1, q2, …, qn) 表示反需求函数, 边际成本仍为c, 当厂商i的价格上升时, 它会受到损失, 这部分损失中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价格上升超过自身的保留价格便不再购买该种商品, 另一部分消费者可能认为购买另一家厂商j生产的商品同样能满足自己的需求, 便购买产品j, 用ηij表示交叉价格弹性, 并用εi表示厂商i的需求价格弹性。重新给出勒纳指数:Li=1/εi。现在证明并购导致单个厂商市场势力增加的情况。设厂商i并购j厂商, 产量基数均为1。并购之前如果厂商提价1%, 则会损失εi%的销量, 其中厂商j获益销量增加ηji%。如果并行并购, 即使提价造成的损失会通过产品产量增加的方式使收益再流回本厂。即并购后总收益为:π′= (1-εi%) pi%-εi%pi+ηji%pj。观察之前的收益:π= (1-εi%) pi%-εi%pi。相比之下, 厂商有更强的动力提高价格, 价格提高程度可能高于之前的程度。这个程度究竟是多少要取决于产品i、j的替代程度, 在不考虑其他竞争对手的情况下, 替代程度越高并购主体会拥有越强的市场势力, 所以在市场势力较强时, 厂商单方面提高价格的能力与动机会大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产品是完全互补, 厂商的选择是降低价格, 因为,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提价, 不仅i产品的销量减少, 产品j也会减少, 厂商就不会有动力提价。除了并购者的产品差异, 还要考虑市场中其他的竞争者的产品差异情况。如果其他竞争者生产品和厂商i是近似替代的, 在其他竞争者生产能力允许的情况下, 一旦厂商提价就会有大量的消费者转向其竞争者, 对于厂商i来说提价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反之, 如果产品替代程度较弱, 厂商i就是一个近似的垄断者市场势力较强。

2、买方力量。

Stigler (1967) 选用市场集中度来测量买方力量, 文中买方的力量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产品的依赖, 二是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买方对产品的依赖表现为产品需求弹性, 假如产品i代表某种药物可以治疗某种疾病, 这种药物的疗效是其他产品所不能替代的, 则买者即无力转向其他产品又不得不购买, 这样的买者在面对厂商就处于劣势。所以如果是必需品, 则买方力量就较弱。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体现在买方和卖方的市场集中度的对比当中。考虑上下游两个行业, 如果下游厂商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或者市场集中度很高, 这意味着市场中大部分的市场份额都能联合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上游供应商即使是垄断的, 也不敢擅自把价格调高, 它会担心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消失, 可能会引起上游行业其他潜在厂商的进入, 即使没有进入, 这种恶战对谁都没有好处。所以说下游厂商的市场势力对上游厂商的市场势力起反作用, 及买方力量越强, 卖方提价可能越小, 单边效应越弱。

3、竞争者的生产能力。

在现实中厂商生产能力是有限的。在短期内厂商也许可以通过加班加点, 提高设备利用率, 甚至增加劳动者数量等来提高产量, 这种产量的提高可能根本不能对并购主体大量的产量产生影响。从长期来看, 竞争厂商会考虑建设新厂、购置安装大型成套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 这些措施都能从根本上改变生产系统的状况, 大幅度地提高生产能力, 但同时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竞争者中有大的厂商资金雄厚有能力支撑这种扩张, 能够投入巨大成本取得规模效应, 则从长期来看会对并购者单方面提价产生影响;在部分行业竞争者中小厂商居多, 这些小厂商没有足够资金也没有达到这种跨度的管理能力, 反而乐于在大厂商的提价中分一杯羹, 这样对并购厂商单方面提高价格就没有限制能力。另一方面限制竞争者生产能力的可能是提价的并购厂商的威慑, 并购厂商传达信息如果市场中有厂商大量增产, 它会迅速降价提高产量, 这样已经投入巨大成本的厂商便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它扩大的产能由于供大于求的原因可能会闲置造成无谓的损失, 另一方面供大于求的情况使得价格下降, 它的利润也随之下降, 不仅使厂商无利可图还可能使该厂商由于缺乏周转资金亏损严重而破产、倒闭。显然这种情况易发生在具有较大的沉没成本或具有规模效应的行业。还有可能是并购后的厂商势力较强它能对上游厂商进行约束, 限制上游厂商的对竞争者的原材料供应, 或者以较高的价格供应原材料, 使得竞争者生产成本上升增加产能无利可图。当并购厂商拥有某种先进技术或专利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所以说, 竞争者的生产能力越强对并购厂商单方面降产、提价的限制也越大。

四、横向并购控制审查规则

《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中关于产品市场的界定时规定:“如果对涨价的反应, 产品销量大减, 以致假定的垄断者发现从涨价中得不到好处时, 当局就会将合并企业产品的最好替代品增加到该组产品中。”这说明监管部门在界定市场时也倾向于选择密切替代的产品, 特别是如果并购厂商的产品不是密切替代的, 按现有市场份额预测的并购之后的市场集中度会远高于真正并购之后的市场集中度, 而且市场势力也不会像预测的那么大, 所以说当市场是密切替代时, 采用集中度最为衡量市场势力的指标是比较合适的。

当厂商拥有极大的市场份额或较高的集中度时, 看它是不是具备市场势力还要注意厂商所处的行业。第一, 如果该行业生产的是必需品, 则要注意买方的情况, 假如买方比较分散则很可能会产生较强的市场势力, 否则, 就要比较买卖双方的集中度、市场份额, 观察卖方是否有能力将价格提高而不造成巨大的销售损失, 即此时应重点关注买方力量。第二, 厂商所处行业的最优生产规模、固定成本。像钢铁石油这类生产规模比较大, 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行业, 需求增加是对竞争对手生产能力的一种考验, 如果他们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或可能受到提价减产厂商的制约, 则在缺少竞争威胁的情况下, 并购厂商有动力借此机会提高价格降低产量。所以在具有较大的最优生产规模或固定成本、沉没成本较高时, 须考虑竞争对手的生产能力, 这也是影响单边效应的重要因素。

摘要:单边效应是并购可能产生的一种反竞争效应, 结果可能会提高价格、降低产量、减少社会福利。影响单边效应的因素很多, 但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的并购, 这些因素的重要程度不同。文章在分析单边效应的基础上, 对反垄断审查应该在什么情况下重点关注哪些因素给予说明。

关键词:单边效应,横向并购,社会福利

参考文献

[1]、董红霞.美国欧盟横向并购指南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7.

[2]、Marc Ivaldi, Brouno Jullien, Patrick Rey, Paul Seabright, Jean Tirole.The Eco-nomics of Unilateral Effects, Interim Report for DG Competition[R].European Com-mission, 2003 (11) .

[3]、Duncan Cameron, Mark Glick.Mar-ket Share and Market Power in Merger and Monopolization Cases[J].Managerial and Decision Economics, 1996 (17) .

[4]、Stigler, Geore J.Comment[J].The Yale Law Journal, 1967 (3) .

横向光电效应 第4篇

本项目根据微型发电机电致伸缩效应分为两个主要实验研究, 一是纵向方向牵引力的微型发电机;二是垂直 (横向) 机械冲力的微型发电机。

研究计划及方法:

1.获取弹性聚合物膜。将二氧化硅和二氧化钛粉末作为基体, 用一种高分子聚合物 (专利产品) , 还有一种过氧化物等加热固化后, 得到弹性体复合材料。这些弹性体材料, 将作为压缩型和牵引型微型发电机的有源元件。

2.研究弹性聚合物膜的机电特性。

3.对弹性聚合物膜纵向和横向的技术要求进行初步实验。

横向光电效应 第5篇

Stigler指出,横向兼并企业的典型行为是降低产量,提高产品价格,从而导致未参与兼并的外部企业趁机扩大产量, 获取了兼并行为带来的利润, 兼并的主要受益者是外部企业而非兼并企业, 因此, 企业没有兼并动机[1]。Salant等利用一个线性需求条件下同质产品成本对称企业的Cournot寡头竞争模型(SSR模型),研究了企业兼并的动机与效应,得出了类似于Stigler的结论[2]; SSR模型的提出引起了学术界深入研究兼并行为的热潮,成为后续相关研究的基础,许多学者对SSR模型的某些假设进行了修改,关注了一些其它方面的竞争,这些竞争能解释某些兼并动机。一些研究者已证明在某些假定下,兼并可获利性将增强, 例如,企业进行价格竞争[3];产品是差异的[4];兼并使企业获得先动优势[5,6]。虽然这些文献对SSR模型的某些假设进行了修改,但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假设:决策者以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进行Cournot竞争或者Bertrand竞争——相当于所有者直接控制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两权合一:无委托授权)。现实中, 除企业所有者(业主)直接控制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这种企业制度外, 还存在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经营决策权委托授权给职业经理(经营者)的制度形式(两权分离)。Fershtman与Vickers最早提出并分析了委托授权的原因问题, 证明了在单期非合作Cournot竞争博弈中委托授权是一种占优战略, 并产生了一种倾向于产量扩张的可信承诺[7,8]。Fershtman等与唐要家等针对寡头同质产品企业,分析了委托授权的策略性效应, 得出了类似的结论[9,10]。Corts等分析了合约不可观察对多部门企业分散委托授权策略效应的影响[11]。Lambertini等在完全信息重复Cournot竞争模式下,分析了委托授权对企业合谋稳定性的影响[12]。

在寡头竞争环境下,企业的组织结构与内部激励机制可以影响企业的战略地位与绩效;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U型企业(unitary form)与M型企业(multidivisional form)[13]。Barcena-Ruiz等分别在Cournot竞争和Bertrand竞争下建立博弈模型,研究了多产品企业的组织结构与内部激励机制选择问题,分析了组织结构、内部激励机制和产品市场竞争的关系[13]。在寡头竞争环境下,兼并企业首先面临的是兼并后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选择问题,其次是向其经营管理者提供的内部激励机制选择问题,最后才是经营管理者根据企业提供的内部激励机制进行产量或者定价决策。Ziss与Gonzalez-Masetre等针对同质产品寡头Cournot竞争市场研究了U型组织结构委托授权对企业横向兼并动机与效应的影响,其研究结果表明,委托授权与无委托授权下企业横向兼并动机与效应有显著差异:在非合作博弈情形下,委托授权下兼并的可获利性比无委托授权下有显著提高[14,15]。

除Cournot竞争外,价格(Bertrand)竞争同样是一种重要的竞争模式,且许多实验性研究证实,Bertrand竞争预期结果与Cournot竞争预期结果具有同样的预测能力[16]。文[17]针对异质产品Bertrand寡头竞争行业,分析了企业委托授权策略性效应与兼并企业集中委托授权对企业兼并激励的影响,结果表明,在异质产品Bertrand寡头竞争行业,当行业内所有企业都集中委托授权时,若企业采用U型制集中委托授权兼并模式,则企业具有较大的兼并动机;且产品替代性程度越高,兼并动力越大。现实中有许多兼并企业采用M型组织结构,本文针对异质产品Bertrand寡头竞争市场,分析行业内所有企业都采用U型制集中委托授权情形下,兼并企业采用M型制分散委托授权模式时的兼并效应,并分析兼并企业分散委托授权对企业兼并激励的影响;同时讨论兼并企业分散委托授权时,兼并后各企业的经营者激励机制调整问题,分析企业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对行业中企业的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影响。本文集中关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对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影响,忽略兼并对成本效率的影响。

1 兼并前的Bertrand竞争

考虑一个由4家企业构成的产业,每家企业只生产一种异质产品,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是完全相同的,但又有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假设每个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完全相同,每种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c. 企业i生产的产品i的逆需求函数为[16]:

pi=a-qi-djΝ,jiqj,i=1,,4(1)

其中,piqi分别为企业i的产品售价与售量;d(0<d<1)表示产品间的替代程度;N={1,…,4}代表产品品种集。

由式(1)可得需求函数为[16]:

qi=a˜-αpi+βjΝ,jipj,i=1,,4(2)

其中,a˜=a1+3dα=1+2d(1-d)(1+3d)β=d(1-d)(1+3d)

企业i的利润与销售收入分别为:

πi=(pi-c)qi=(pi-c)(a˜-αpi+βjΝ,jipj),i=1,,4(3)

Si=piqi=pi(a˜-αpi+βjΝ,jipj),i=1,,4(4)

假定每个企业的企业主将产量与定价决策授权给其经营者,企业主的目标是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为此,企业主对其经营者提出线性激励措施。且企业主给其经营者支付的报酬为固定工资(Ti)加利润与销售收入的线性组合, 即, 经营者的收入为Ai=Ti+Ri,其中

Ri=(1-δi)πi+δiSi=(pi-c+cδi)qi=(pi-wi)qi(5)

wi=(1-δi)c决定委托授权下企业i的经营者(代理人)所面临的边际成本,它由经营者激励机制中的利润分享份额(1-δi)所决定。此时,经营者所面临的边际成本wi并不是企业真实的边际成本c,而是产生扭曲(失真)后的边际成本。当δi>0时,wi<c; 当δi<0时, wi>c.

由于Ti是固定的,因此,企业i的经营者最大化收入Ai的目标等价于最大化利润与销售收入的线性组Ri. 这等价于假定企业主对其经营者提供企业利润与销售收入线性组合的激励机制[9,10]。[14][17]

引理1 在异质产品4寡头Bertrand竞争市场,若所有企业的业主都委托授权,且提供形如式(5)的线性激励机制,则均衡解为:

δD=-3(1-d)d2(1+2d)(4+6d-d2)a-cc<0(6)p1*=p2*=p3*=p4*=pD=c+2(1-d2)4+6d-d2(a-c)(7)q1*=q2*=q3*=q4*=qD=2+6d+d2(1+3d)(4+6d-d2)(a-c)(8)π1*=π2*=π3*=π4*=πD=2(1-d2)(2+6d+d2)(1+3d)(4+6d-d2)2(a-c)2(9)

其中,上标D表示所有企业都委托授权。

文[17]比较了所有企业都委托授权的Bertrand竞争市场均衡产出结果与标准的(古典企业)Bertrand竞争市场均衡产出结果,其分析结果表明,当业内所有企业都委托授权时,相对无委托授权而言,行业内竞争度减弱,企业利润增加。也就是说,对企业而言,行业内所有企业都委托授权产生了一种类似于“联合限量/加价”的结果。这一结论也说明在寡头Bertrand竞争行业,委托授权具有提高企业利润,阻止行业进行价格战的策略性作用。

2 异质产品企业委托授权下的横向兼并效应

下面针对异质产品寡头Bertrand竞争市场,分析当兼并前行业内所有企业都集中委托授权,兼并后兼并企业采用分散授权时,企业的兼并动机与效应问题,即,分析企业采用分散授权兼并模式时,兼并是否一定能获利,兼并又将对产品价格产生何种影响等问题。

2.1 兼并后的Bertrand竞争

考虑行业中有2个企业兼并,假定兼并后,兼并企业采用M型组织结构(部门制)组建一个企业集团(记为M),各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保持不变(即产品定位不作调整),兼并企业M的产品品种数为2,每种产品的产量为qi(i=1,2); 未参与兼并的企业有2个,每个企业的产品品种数仍为1,每种产品的产量为qj(j=3,4)。

假设兼并企业集团业主采用根据成员企业的利润与销售收入的线性组合给成员企业风险中性的管理者付报酬的线性激励机制。即,兼并企业集团M对其成员企业i(i=1,2)的管理者提供下列形式的线性激励机制:

Ri=(1-δΜ)πi+δΜSi=(pi-c+cδΜ)qi(14)

其中, δM为兼并企业M的业主选择的激励参数。

未参与兼并企业j(j=3,4)的业主将经营决策权委托授权给一位集中经营决策者,仍向该经营决策者提供下列形式的线性激励机制:

Rj=(1-δj)πj+δjSj=(pj-c+cδj)qj(15)

其中,δj为企业j的业主针对兼并行为重新选择的激励参数。

这时的博弈为一种二阶段博弈问题。第一阶段每个企业业主选择激励参数,即选择提供给其经营决策者的激励机制,最大化其利润。第二阶段每个企业的经营决策者根据第一阶段企业主确定的激励机制选择价格, 进行Bertrand竞争。

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该二阶段博弈问题可得对称均衡时的激励机制参数集为(δDM,δD3,δD4),其中δDM<0与δD3=δD4≡δDk<0; 兼并企业M的价格、产量与利润分别为pD1=pD2≡pDMqD1=qD2≡qDMπDM; 未兼并企业j的的价格、产量与利润分别为pDjDpDkqDjqDkπDjπDk(j=3,4)。

2.2 兼并效应分析

下面讨论兼并企业采用M型组织结构分散委托授权时,兼并对企业利润、产量与价格带来的影响。为此,将兼并后参与兼并企业的利润、产量与价格(增价)相对变化率分别记为ΔπDMΔqDMΔpDM,未参与兼并企业的利润与产量相对变化率分别记为ΔπDkΔqDkΔpDk,即

ΔπΜD=πΜD-2πD2πDΔπkD=πkD-πDπDΔqjD=qjD-qDqDΔpjD=pjD-pDpD-cj=Μ,k

为便于比较分析企业采用分散委托授权与集中委托授权兼并模式对企业兼并效应的影响,类似地定义企业采用集中委托授权兼并模式时,兼并对各企业利润、产量与价格的相对变化率,记号也类似(为了与分散委托授权相区别, 集中委托授权时将所有表达式的上标改为A), 集中委托授权时各企业的利润、价格(增价)与产量参见文[17]。由于这些相对变化率其具体表达式较复杂,难以进行解析分析,下面采用数值计算方法进行分析。

算例 以0.1为间隔取d从0.1至0.9共9个数值,计算出兼并后兼并企业采用分散委托授权与集中委托授权时各企业的利润、价格与产量相对变化率(%)并分别绘成图1①、②、③。

从图1①、②、③可见,当兼并前后企业分散委托授权时,兼并后参与兼并企业与未参与兼并企业的利润都是增加的,且产品替代性程度越高,利润增加的幅度越大。与兼并企业集中委托授权比,兼并企业分散委托授权时,兼并企业的利润增幅比集中委托授权时小;未参与兼并企业的利润增幅比集中委托授权时大。

结论1 在Bertrand异质产品寡头竞争行业,当所有企业都委托授权时,则: (1)企业总具有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的兼并动力; (2)企业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的兼并动力比采用集中委托授权兼并模式时小。

从图1②可得出下列结论:

结论2 在Bertrand异质产品寡头竞争行业,当兼并前企业集中委托授权时,若企业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则兼并后: (1)参与兼并与未参与兼并企业的价格都是增加的, 且产品替代性程度越高, 增加的幅度越大; (2)与企业采用集中委托授权兼并模式相比,兼并企业的价格增幅显著变大,而未兼并企业的价格增幅略有变大。

从图1③可得出下列结论:

结论3 在Bertrand异质产品寡头竞争行业,当兼并前企业集中委托授权时,若企业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则兼并后: (1)兼并后参与兼并企业产量减少,且产品替代性程度越高,减少的幅度越大; (2)未参与兼并企业的产量增加,且产品替代性程度越高,增加的幅度越大; (3)各企业的产量增减幅度比企业采用集中委托授权兼并模式时大。

以上分析结果说明,虽然委托授权具有减弱行业内竞争度、增加企业利润的策略性作用,但在委托授权下,企业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仍能保证兼并企业增加利润,即企业仍具有一定的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的激励动力,且产品替代性程度越大,兼并动力越大。这也从理论上解释了现实中有许多兼并企业采用分权制的合理性,虽然分散委托授权下企业兼并的动机稍弱于集中委托授权下企业兼并的动机(结论1(2)),但考虑到分散委托授权可能比集中委托授权对管理者管理水平要求低一些,因此,现实中分散委托授权与集中委托授权一样在兼并企业中被普遍采用。

在委脱授权下,当企业兼并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时,企业兼并使产品价格普遍上升(结论2(1)),从而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且企业兼并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对消费者产生的不利影响比采用集中委托授权兼并模式时普遍增强。

当企业兼并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时,兼并总是对未参与企业带来有利影响,且这种有利影响比兼并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更强,因此未参与兼并企业没有反对兼并的理由。而现实中兼并反对者主要是未参与兼并的企业,这是因为企业兼并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时其兼并规模可能更大,从而给未参与兼并企业带来一种更大的被兼并压力;另外,未参与兼并企业为了应对行业内发生的兼并行为,必须调整其提供给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因此,兼并行为也对行业内的企业造成内部管理上的压力。

3 异质产品Bertrand竞争企业分散委托授权模式横向兼并对激励机制的影响

兼并前,企业i采用的最优内部激励机制为(1-δD)πi+δDSi,易知

(1-δD)πD+δDSD=(pD-c+cδD)qD=(pD-wD)qD(16)

其中, wD=(1-δD)c决定委托授权下兼并前企业i代理人(经营者)所面临的边际成本。由引理1知,δD<0,因此,委托授权下经营者所面临的边际成本wD>c. 也就是说,委托授权下经营者面临一种增大了(扭曲)的边际成本。

兼并后,兼并企业M采用的最优内部激励机制为(1-δDM)πi+δDMSi,易知

(1-δΜD)πiD+δΜDSiD=(piD-c+cδΜD)qiD=(piD-wΜD)qiD(17)

其中, wDM=(1-δDM)c决定兼并企业M分散委托授权下代理人所面临的边际成本。由δDM<0知,经营者所面临的边际成本wDM>c.

未参与兼并企业采用的最优内部激励机制为(1-δDk)πk+δDkSk,易知

(1-δkD)πkD+δkDSkD=(pkD-c+cδkD)qkD=(pkD-wkD)qkD(18)

其中, wDk=(1-δDk)c决定未参与兼并企业i委托授权下代理人所面临的边际成本。由δDk<0知,经营者所面临的边际成本wDk>c.

βD=-δD>0,则wD=(1+βD)c. βD表示委托授权下兼并前企业的经营者所面临的边际成本增大比例,代表委托授权下兼并前企业的经营者所面临的边际成本扭曲程度(以下筒称为边际成本扭曲度)。

类似地,记βDM=-δDM>0,βDk=-δDk>0,其中βDM表示委托授权下兼并企业M的经营者所面临的边际成本增大比例,代表委托授权下兼并企业M的经营者所面临的边际成本扭曲程度; βDk表示委托授权下兼并后未参与兼并企业的经营者所面临的边际成本增大比例,代表委托授权下兼并后未参与兼并企业的经营者所面临的边际成本扭曲程度。易知

βD=3(1-d)d2(1+2d)(4+6d-d2)a-ccβΜD=-(β+2α)Δ1(1+3d)αΔa-ccβkD=-(β+2α)Δ2(1+3d)αΔa-cc(19)

由式(8)、式(9)易知, 兼并前行业内企业利润率r相同,且

r=πDcqD=2(1-d2)4+6d-d2a-cc(20)

因此,兼并前行业利润率r由产品替代性程度d、单位产品成本c以及独占时的最高市场价a所决定。产品替代性程度d越大,行业利润率r越低。系数(a-c)/c(记为λ)越大,行业利润率r越高。由式(19)易知,λ越大,则βDβDMβDk越大,即兼并前后,企业对其经营者更偏重于利润的激励,代理人所面临的边际成本扭曲更大,其外部攻击性更弱。因此,可得出下列结论:

结论4 在Bertrand异质产品寡头竞争行业,兼并前最高行业利润率越大,则兼并前后,各企业应向其经营者提供更偏重于利润激励,代理人面临的边际成本扭曲更大,外部攻击性更弱。

下面进一步讨论产品替代性程度d对兼并前后各企业激励机制中的边际成本扭曲度βDβDMβDk的影响。取λ=1,计算出βDβDMβDk的值并绘成图2。

由图2知,兼并前后,当产品替代性程度增加时,各企业选择的激励机制中的边际成本扭曲度呈先增后减规律。兼并后,兼并企业选择的激励机制中的边际成本扭曲度βDM比未兼并企业选择的边际成本扭曲度βDk受产品替代性程度的影响大一些。因为企业选择的激励机制中的边际成本扭曲度越大,激励机制中的利润偏重程度(利润分享份额)越大。因此,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结论5 在Bertrand异质产品寡头竞争行业,当兼并前企业集中委托授权时,若企业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则

(1)兼并前后,当产品替代性程度增加时,各企业选择的激励机制中的边际成本扭曲度呈先增后减规律;

(2)兼并后,兼并企业与未兼并企业向其经营者提供更偏重于利润的激励;

(3)兼并后,兼并企业比未兼并企业向其经营者提供更偏重于利润的激励,外部攻击性更弱,特别是当产品替代性程度处于中等程度时。

以上分析结果说明,对于兼并企业,企业向其经营者提供的激励机制其利润偏重程度显著增强,也就是说,代理人所面临的边际成本扭曲显著增大,从而其外部攻击性显著变弱,特别是当产品替代性处于中等程度时。而未兼并企业为了应对兼并行为,只需适度调整内部激励机制参数,使其激励机制略为更偏重于利润激励,即,未兼并企业代理人所面临的边际成本扭曲略为变大,其外部攻击性略为变弱。

4 结论

本文针对异质产品Bertrand寡头竞争行业,分析了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对企业兼并激励的影响。

本文还讨论了异质产品Bertrand寡头竞争行业委托授权下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选择与企业兼并对各企业采用的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影响问题,分析结果表明,在异质产品Bertrand寡头竞争行业,企业采用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时,兼并后,兼并企业采用的激励机制与未兼并企业所采用的激励机制有明显差异;兼并企业向其经营者提供的激励机制其利润偏重程度增强,特别是当产品替代性处于中等程度时。而未兼并企业为了应对兼并行为,只需适度调整内部激励机制参数,使其激励机制略为更偏重于利润激励。兼并后兼并企业采用分散委托授权模式时,兼并企业与未兼并企业的激励机制调整方向与兼并企业采用集中委托授权模式时正好相反。这说明,在Bertrand异质产品寡头竞争行业,兼并后,兼并企业与未兼并企业应根据兼并企业采用的不用委托授权模式而采用不同激励机制调整策略。

摘要:针对异质产品寡头Bertrand竞争市场,建立了一个替代性产品企业分散授权横向兼并Bertrand竞争博弈模型,分析了企业采用分散授权横向兼并模式时的效应问题。证明企业具有较大的采用分散委托授权模式兼并动力,且产品替代性程度越高,兼并动力越大;但企业分散委托授权兼并模式兼并动力比集中委托授权兼并模式稍弱一些。讨论了企业采用分散授权兼并模式时,兼并后各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调整问题,证明兼并企业采用的激励机制与未兼并企业所采用的激励机制有明显差异,兼并企业所采用的激励机制其攻击性显著减弱,而未兼并企业所采用的激励机制其攻击性仅略有减弱。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横向光电效应】相关文章:

横向荷载05-30

横向思维06-27

横向分布计算08-11

横向科研项目05-07

横向贯通误差分析07-16

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08-31

横向项目合同书08-10

纵向和横向论文题目04-04

纵向横向班级管理论文05-02

重疾保险横向测评08-14

上一篇:集约作用论文下一篇:下肢动脉狭窄闭塞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