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范文

2024-07-01

论法律与道德范文(精选12篇)

论法律与道德 第1篇

1.1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同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其实,法律是什么,最简单、直观的认识就是:它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不服从法律、违背法律、破坏法律,都会受到国家的制裁。所以,法律是评价人们合法不合法的尺度。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被人民所掌握.

1.2 道德的概念

在中国,道德是“道”和“德”的组合,兼具两者的意蕴。道德两者合用,指修道养德,亦即人通过道德的修炼,使自己的行为合于天地人之理,达到理想的人伦关系。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往往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视的道德元素及其优先性、所持的道德标准也常常有所差异。

道德包括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包括在伦理理念、思想、原则、标准指导下的人的行为所形成、体现的情感、风格、情操和习惯。道德是以人类的自我觉醒与自我约束的精神实践方式表现了人类对现实世界的价值评价和对未来的理想世界的价值追求。

2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2.1法与道德相辅相成

法律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律效力,使其既是道德又是法。法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它们都是社会调控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有序社会的建立与维持,都离不开道德与法两种力量。又因为道德与法往往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才能使得道德与法有了相互转换的可能,正是有了这种可能法与道德才能更好的相辅相成。如果没有法的支持,道德也会看上去空洞;没有了道德的扶持,法律的实行也会倍感困难,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而道德在调整人们行为的同时,更注重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

2.2内容上的联系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两个方面。当法的规范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和认可时,人们就会主动自觉地去遵守它,有些规范甚至会获得道德的自律性与普遍性。古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尽可能地将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因而古代法与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在内容上是高度重合的。

而就道德向法的转化来说,道德的非强制性是一个重要动因。由于道德的非强制性,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遭遇一些尴尬与无奈。虽然道德的适用范围非常广,但是,当基本的道德要求被违反时,它的约束力和制约性就又变得非常有限了,在这个时候就又必须依靠法的强制性力量来保证其实施。

3 道德与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

道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排队买饭的时候,公交车上让座的时候,它不仅存在在我们可以看得见的地方,同时也在我们的心间。我们常说的诚信、孝敬父母、公序良俗,忠诚忠实、公平正义等都是道德在我们身边的具体的体现,本文将从诚信和公平正义两个方面来阐述法律和道德在现实中的相互结合。

3.1诚信与法律

子曰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 ? “信”是一种态度 , 也是美好的道德。守天道是天经地义的,应该信守,所谓“无信不立”。

守信是我们身为人的道德义务,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道德诚信在法律上的规范化。而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中主要体现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本文主要谈的是政府和企业方面的。

政府信用是社会公众对一个政府守约重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的评价 , 是在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产生的代理人信用 , 反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就政府的客体或对象来说,政府信用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如何将这些目标和理想具体化为制度机制则是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关键,因为问题的实质在于要把人民民主的权利制度化和法律化,切实建立起“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制度制约机制。

企业信用包括生产制造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客户进行的赊销,即产品信用销售。一家企业的信用可以体现出,他们的价值,信用标榜着一家企业,商家的最高利益如果企业失去信用,那么企业就面临着倒闭的考验。企业的信用不仅关系到个人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我们要努力建设不只是关心利益和收入的企业,要怀有一颗诚信的心去发展企业。

3.2公平正义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正义作为衡量法之好坏的唯一标准,认为正义是人类至善的美德,法就是正义的体现,法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服从法就是服从正义,立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正义的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想通的,公平是正义的基础和核心。分配的正义、公正的正义也即制度正义、矫正正义都是依据法律而实现的。而且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论法律与道德 第2篇

内容提要:大学生是社会人才的新进力量,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法治思想在当今社会重要而且迫切,高校陆续开设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使大学生在学习中获得修正与指导。社会、学校与学生应积极合作完成这门学科的教学,不断深度发掘,将之广泛应用,并积极推进课程改革,令教学更加顺利、学生更加感兴趣,同时帮助学生修正观念、改正错误,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思想道德、教育、大学生、意义、方法。

一、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于大学生的意义。

为了能培养拥护国家、服务社会的人才,我们的大学生需要知识的教育,也需要思想道德的教育。

(1)、大学生在社会中承担着怎样的重任。

在当代社会中,大学生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梁启超曾经说过“少年强则国强”。而大学生接受着高等的技能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在中国近代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五四”运动中涌现并在今后的历史中立下汗马功劳的,皆是青年大学生代表与大学生团体,他们用真实的爱国热血与亲历实践,昭示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现代的大学生在社会中的成分与贡献依然很显著,如在国家2014年的专利统计项目中,高校团队申请的专利约占三成,并且比较过去的项目数一直呈增长趋势。调查表明,现在社会中如春笋般的新兴行业也大多为大学生所创造、推广。大学生学习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技与人文科学,大学生接受的教育包括文学艺术与科学技术、职业技术等,大学生毕业后将会投入到社会各个领域,成为各类型的人才。

(2)、为什么高校要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如今,越来越多的适龄青年走愿意接受高等教育,走进大学校门。大学生数量增加了,投入社会中的人才结构也在变化,同时,大学生在学校内及社会中的竞争压力更加激烈,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与国家,大学生被赋予的姓名更加具有意义,大学生需要承担的任务也变得多样,但根本的意义、任务是不变的。青年大学生代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的最新一代的寄托,他们即将面临着社会的考验。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学生心理与个性发展还不甚成熟,个人素质具有可塑性,而学校学习是学生摄取知识文化的主要方式,学校要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人生价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观念的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与觉悟,培养出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为国家建设注入新的生机活力,早日实现中国之梦。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大学生展示才华、实现理想提供广阔的舞台,也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殷切希望大学生全面认识自己、发展自己,拥有真正的“文化”与“素质”。

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中提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要坚持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并说“同学们把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紧密结合起来”。可见,德育是重要的,最需要优先教育、优先学习了解,对于现今一些重视智力培养、注重专业知识灌输而忽视道德教育的行为看法,是失当的,也是不平衡的。(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大学生的帮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类课程以德育为重点。是帮助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自我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和法律素质的课程。

学习本课程,有助于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世界观决定方法论,价值观决定价值选择;大学生往往对社会,对未来怀有迷茫。这时,需要有一股力量激励大学生,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学生的行为与道路选择,使之适应时代,适应社会主义的社会,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学习这门课程也有助于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打下知识基础,学习社会科学可以对自己认识其它事物、学习其它知识提供方法与理论的指导,大学生都应该掌握一部分社会科学的知识,学习这门课程能够得到理论知识,也能促进自身全面发展。

大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有重要意义。如今时常出现劳动力分配不均、人才过剩的情况,我们的社会往往更需要思想进步、拥有良好品质与素质的人;而且,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们参与政治生活需要更高的文化素养与道德素质。关于政治、哲学的教育是需要长期普及的,大学生需要起表率作用,做最先进思想的传播者,需要用自己获得的知识影响他人,况且一部分大学生对国家政治与法律知识还不甚了解。要先“修身”,而后能“齐家”,参与国家管理,为国家服务,享受国家赋予的权利,同时将学习的成果运用于实际中,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会更好地生活。

二、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方法。

笔者就大学生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态度与学习方法这个环节作了一个问卷调查。在问卷中,我设置了如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不同专业的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视程度。2.学习这门课程取得成果如何。

3.对于这门课程教学的建议以及是否期望其它方面的改进。

调查进展得很顺利。大多数学生表示这门课程很有意义,自己会自觉完成学习并会从中获得启示。但也有些大学生对这门公共课程有不满甚至抵触情绪,其中有接近半数的学生表示自己的大学的专业课程学习耗费了很多精力,不想去听公共课程,并对公共课程的考试很苦恼。也有的学生认为非专业课不需要认真听,所以只从中选择有兴趣的内容听取。极少数的学生认为这门课程没有用处。调查显示一些不听课的学生也并没有自己对于课堂时间的规划,可见一些大学生不听课的请况并非出于客观原因。

大多数学生都肯定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类课程有增加知识、开阔眼界、端正态度、提高素养以及帮助改正错误的作用,还提到了课程对于自己认识、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一些学生提到这对他们学习法律有很大帮助。受调查的学生大多很满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中与个人兴趣重合的部分,并十分希望课程能与自己感兴趣的领域结合,增加更多实践的内容。

很多大学生希望自己所在的学校能够改变授课方式,调整讲解的精细程度。也希望教材能稍加修订,变得更加生动形象,更适应大学生的生活。还有人提出加大课程容量、增加师生课上和课余的交流、学校方面主动提起学生们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兴趣等意见。

对于正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大学生,个人提出了一些建议。

(1)、端正态度,提升个人能力。

学习思想道德类的课程是需要公共遵守的、严肃的、需要认真对待的事情。有的学生认为思想教育对自己的作用不大,并希望接受更多的职业技术教育以适应今后的工作,这样的想法违背了高等教育最根本的目的——促进全面发展。大学生都想要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们应该主动培养对这门课程的兴趣,不应该将不可简化的问题简化。不能因为专业课就忽视其它课程,尤其是作为一个能塑造人格、陶冶情操的科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给学生带来直接间接的作用不容忽视。小的方面,提高修养;大的方面,明是非、知荣辱、扬正气、促和谐。对于这样大众化的学科,学生应该认真听课,积极复习,正确看待课堂任务与考试面对一些旷课和缺课的情况,应该有外部的力量加以劝导和批评,不过更多的还是需要自觉与自我约束。大学生群体人数比较多,但也属于一个特殊群体。大学生正在接受教育还没有完全进入社会,如果放任自己的思想向错误的方向发展,自己的学业生涯也将变质。因此大学生不该误读知识的作用,也不该怀抱错误的观念糊涂地完成学业甚至顾此失彼,应付学业。没有人希望自己的思想落后于时代,不但不应向时代低头,还应该锻炼自己,努力做新时代的引领者,向先进的方向前进。(2)、学好理论,扩展知识领域。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大学生需要掌握的科学理论,是日常学习的社会科学的基本框架,可以帮助解答学生在思想道德方面发现的问题,为分析社会现象提供指导。想要对社会科学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理论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现阶段哲学及社会科学理论在中学中已有普及,高等教育更该接续这样的教育。虽然很多中小学都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类型的理论课,但马克思主义原理依然没有被所有人接受。可能是因为人们曲解了科学的具体含义,将重要的东西轻视。至于法律知识,更不该被抛在脑后,大学校园中,有许多恶性事件都是因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造成。一个不经意的行为,都有可能已经触犯法律。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身为大学生应该以身作则,自觉地做法治社会的倡导者,维护法律尊严,带动他人守法,也带动他人了解政治,关心国家和社会。

(3)、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

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一部分的大学生会在课后复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内容,大多数的学生会认真完成课堂作业与其他任务。其实,仅仅在课上学习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在课后做好总结与反思,因为大学课程排列的富余时间就是给学生自主学习的,我们课后自主学习这些内容,不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且是为了给自己留出机会进行反思与知识的吸取提炼。我们要把知识、经验与实践相结合,时刻自检。论语中有一则提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本课程本身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加强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是一个知、情、意、行辩证统一的过程,只有付出自己的主观努力,将学与思结合,学与做结合,不断增强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能力,才能真正汲取到本课程的精华,并能愉快学习,轻松高效地完成课堂要求完成任务。

三、大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达到的效果。

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本门课程最应该带给学生的影响是心理素质的提高价值观的引导。

价值观是个抽象意义,却是个人成长中犹为重要的因素,一些家庭通常只注意子女的身体健康与学习方面的发展,却忽略了子女的道德与文化修养。现在大学生通常是独生子女出身,独生子女应有的理想表现是身心发育良好、获得优质的教育、具有独立个性、关心他人、关心国家,而不是现在热门评论的“啃老、自私自利、目中无人”。现在有许多大学生认为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事不关己,以个人的利益、短期的利益做为自己的衡量标准,甚至产生了一些如“就业靠父母靠关系靠政府”、“学习无用”、“游戏人生”等错误观念,长期怀有这种主观的错误观念,即使掌握了再多的专业知识也毫无价值。现在的社会时常有出现违法乱纪以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违背的行为。比如盗版刊物、假冒伪劣、违规食品添加剂等,有正确思想与认识的人都应该行动起来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又如网络问题,每一条网络的谣言都经过了无数次的推波助澜。我的居住地就曾散布关于恐怖事件的谣言。有些人不懂,他们的一次转发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法律,而有些人懂得也选择铤而走险。我们不可如那些人一样缺乏核心价值观,缺乏法治思维。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一个缺乏核心价值观的人可能会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大学生应该在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时代审时度势,向理想的方向前进,拥护国家建设,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践行者。现今我国已初步达到小康社会,青年间要时刻自省,时刻自勉,杜绝阻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力量的萌芽。大学生都应该遵纪守法、遵守道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珍惜自己的大学生活,学习中华民族的精神与美德,守住最重要的原则,拒绝冷漠、愚昧和伪善,脚踏实地、知明荣辱。每个人都要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为迎来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作出贡献,为正在飞速发展的祖国献礼。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3篇

关键词:法律;道德;区别;联系;思考

要弄清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首先得明白法律和道德的概念。法律是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从它们的定义来看,法律和道德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区别在于法律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而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是一种习惯。这仅仅是对两者之间的关系简单地作了一个描述,下面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出更深层次的论述。

在原始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是靠氏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依靠当地的风俗习惯来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关系的复杂化,仅仅依靠风俗习惯不能够更好地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就出现了道德。后来生产力持续发展,单纯仅仅依靠风俗习惯和道德不能满足统治阶级对国家的控制,法律应运而生。

一、区别

法律和道德产生的历史不同。原始社会没有法律,人们仅仅是依靠风俗、习惯和道德来维系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当一个人做出违背人们所共同认可的道德时,这个社会的人们就会相应地对他作出一定的惩罚。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发现单纯依靠道德来维持社会秩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正常发展,需要有一个比道德的强制力更高的控制方式来管理,这就出现了法律。虽然有法律来约束人们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可是并不能否定道德的约束作用,即使是在最文明发达的国家,也有相对应的道德。因此,从这一点可以看出,道德存在于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而法律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方式不同。道德来源于人们所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思想方式,它是由人们的生活习惯,风俗转化而来的,需要全社会的人们的良心去认可、遵守。而法律却不尽然,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出来的,必然带有阶级性,因此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一旦人们触犯了法律,则必然会受到国家的制裁,并不像道德那样是由全社会的人的良心去评价一个人的行为。

法律和道德的内容不同。我们只要一提到道德,就会不由自主地想到公平、正义、善良、诚信等等词汇,道德无非就是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善或者是恶,它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却是评价一个人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它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主观过错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法律涉及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政治、文化等,规定的内容也比较具体;而道德仅仅是规定的一些原则性的、抽象的行为标准,没有像法律那样要求人们为或者不为、以及禁止人们做什么事情,只是当一个人做了违背道德的事,会受到自己以及全社会人的良心的谴责,以及被人们所孤立。

二、联系

法律虽然和道德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两者在很多方面还是存在联系的。

法律和道德都是属于上层建筑,并且是以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并且反作用于社会存在。法律和道德都是管理和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人类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持,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在古代,我们常常听到以德治国、以德报怨等词语,这就是道德的表现;在现代,我们经常听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它就是要求我们把法律融入到社会生活管理中的方方面面,人们的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是并不否认了道德的作用,遵守了法律就是遵守了基本的道德规范。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们制定了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法律在刚出现的时候,是以人们所普遍认同的道德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就是法律的制定是以道德为前提的,法律只有满足人们的基本的道德准则,人们才会去认可并且遵循它,否则,“恶法”就不是法,人们就不会去遵守,甚至回去推翻它重新制定一部新的法律。因此,法律只有满足了人们的道德标准,它才真正的称得上是一部法律,也就出现了后来所说的“法律是基本的道德”。

三、关于道德和法律的思考

在上面我们提到,法律和道德都是治理国家的两大锐利武器,都是管理和控制人们行为的有效方式。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方面的调整方式上也许会出现矛盾,譬如一个案件如果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来审理案件,难免会和法律产生不一致的情形;而如果严格执行法律又失去了法律乃至道德上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与全社会所认可的道德的要求相违背,最终导致人们认为法官的审判不合理,这就会导致法律的尴尬境地。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只要处理好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无疑会对我們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持产生重要的意义,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

我国目前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也是将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具体应用到社会实践中的一大体现。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不能把两者给割离开来,仅仅只有法律而抛弃道德,社会就会失去了公平,社会就是一个利益社会;仅仅有道德而没有法律,社会的秩序就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只有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才会发挥出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之相互配合,相得益彰,而不能相互割裂,有所偏废。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强制性和权威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因此,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只讲道德不讲法律,道德就没有约束力;只讲法律不讲道德,法律就失去民众的诚服。

作者简介:

陈凡羽,1991年7月,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民商法专业。

论法律与道德 第4篇

一、道德法律化

“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 乃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维护一定社会统治的价值观念基础。统治阶级总是力图通过法律的形式, 把本阶级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 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1]这样就使公民必须遵守的一些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以法律形式固定, 使之具有国家强制性, 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道德法律化是人类从奴隶社会衍变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普遍现象。

道德法律化表现之一: 以道德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在我国, 《论语·为政》中, 孔子提出: “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即用政治统治人民, 用刑法惩治人民, 人民难免于无耻; 用道德教化人民, 用礼仪规范人民, 人民就有羞耻感且行为合乎规范。受儒家“重德轻刑”思想的影响, 唐代政治家们根据“一准乎礼”的道德原则制定《唐律》, 其中“依法制刑”, 成为后世封建王朝立法的典范, 开创和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善, 较之自秦代以前的法律进入了“轻刑化”时代。而由于西方基督教文化长期以来认为人性本恶, 认为应当制定法律来规范行为、惩治犯罪。所以西方人立法的出发点偏重以法来“治理”人, 而非以德来“教化”人。

道德法律化表现之二: 将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纳入成文法。在中国法律史上, “纳德入律”现象比较突出。“纳德入律”, 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 把统治阶级所提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纳入法律之中, 使被纳入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法律化。我国现代法律《宪法》、《民法通则》等也都延续了“纳德入律”的道德法律化传统。例如, 我国现行独特的“死缓”制度由清代“斩监侯”制度发展而来, 给予死刑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最后生机, 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在西方法律史上, 同样存在诸多“纳德入律”的现象。例如: 1971年的《西班牙刑法典》、1976年的 《法国刑法典》中都有对“见死不救”、“见危不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的规定。又如, 西方的“同性恋”的明文合法化, 就是将新的社会道德问题纳入法律之中加以保护。

二、法律道德化

从古至今, 法律道德化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

法律道德化表现之一: 从道德原则出发注解法律法规。我国汉代, 司法领域出现了“引经注律”和“据经解律”的现象。即根据儒家经义来注释或解释《汉律》, 把儒家的道德原则及精神注解到《汉律》中, 使《汉律》道德化。我国现代法律也继承了这种“注律”和“解律”的形式, 用现代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可的道德理念来注解一些有关伦理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婚姻法》的解释中规定: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 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一解释性规定显然是对无过错方从道义上进行保护。用道德原则解释法律的现象在西方同样存在, 比如用法律手段在商业活动中贯彻和维护诚信道德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解释。

法律道德化表现之二: 在司法审判中贯彻道德原则。我国西汉时, 采用“引经决狱”与“春秋决案”进行断案, 即用儒家经典所体现的道德原则精神量刑判案。我国现代司法审判中, 有时法官也同样要贯彻道德原则。例如, 阴谋杀人、过失杀人、见义勇为杀人、正当防卫杀人, 虽然都是杀人, 但法官量刑定罪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这其中含有作案动机的认定和道德因素的考量。西方亦是如此: 在西班牙, 当有人遇见罪犯正在侵犯他人生命或对他人尊严、贞操、安全构成重大伤害, 可以阻止且不会对自己或受害人造成危险而不愿介入者, 法官可依据《西班牙刑法典》对不介入者判处长期监禁并处以西币5000至10000元罚款。

法律道德化表现之三: 在司法改造中利用道德教化和感化改造罪犯。在这一点上, 我国做得十分出色,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们通过这种方式, 把成千上万的罪犯和被管教者改造为新人。这其中包括许多国民党战犯、日本战犯和满洲国皇帝及大臣。几十年来, 我国许多管教干部还利用自身的人格力量、伦理亲情等方式教育感化罪犯, 收到很好的效果。同时, 我国司法领域还通过生产劳动来净化罪犯的心灵、掌握劳动技能, 为日后重返社会全面提高思想和能力素质。这些做法都体现出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人道主义精神。

三、互动原因

在人类发展史上, 道德与法律的上述互助趋势是会永远存在下去的, 只要人类社会存在, 这种互动关系就会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三条:

第一, 历史渊源。在人类社会早期, 道德与法律是混而不分的。因此, 美国现代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说: “在 ( 人类) 最初的发展阶段, 法律与道德基本上是互不区分的”。[2]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 只有道德没有法律, 在原始部落中违德就相当于违法。阶级社会产生后, 统治阶级把符合本阶级利益的一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所以法律是从道德的母体中分裂出来的。

第二, 目标一致。道德与法律从本质上看, 其根本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 在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和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方面, 道德是一把“良心戒尺”, 内化约束, 温情教化; 法律是一把“惩戒利剑”, 外化强制, 厉行惩戒。他们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平稳发展的两大有力武器, 两者在功能上虽各有侧重, 但在追求社会和谐、健康、有序和稳定发展的社会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3]

第三, 相辅相成。道德是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 法制是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 道德教育引导人们遵纪守法, 要求人们做懂法守法的社会公民, 法律则用强力维护法制化了的正义、公理、公正、公平、诚信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要求人们践行正道; 在民主与法制社会里, 公民守德包含着守法, 守法也包含着守德; 在利益关系上, 违德可能违法, 违法肯定违德。

历史与现实表明, 道德与法律无论怎样互动, 它们都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和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两种“社会资本”。道德是“软实力资本”, 法律是“硬实力资本”。他们对人类社会、统治阶级和国家政权来说缺一不可。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一个统治阶级和国家政权如果失去这两种资本中的任何一种资本都将天下大乱。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353.

[2]罗斯科·庞德著, 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54.

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 第5篇

一、法律的原初状态

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并非是人类产生时所带来的“自由圣经”。它的产生由其自身的社会轨迹。按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调整人类关系的手段。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生活在一种低下且和谐状态中的人类,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需求是不存在的。所以并没有适合它的空间。因此,我们不得不设问:在那时是什么使人类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状态,即使它很低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谁”在支配,它又是如何支配的?而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那种原始的和谐的社会体系怎么会崩溃,即使它在慢慢地脱离低下?这时的利益关系又是由“谁”来统协的,并是如何统协的?

当古猿进化成原始人,古猿群成为原始人社会,并且各自为生存而“奋斗”时,他们就深深地烙印着利益分层(利益分层是这样一种体系结构:利益具有不同性,不同的利益具有主次,高低,大小之分。因此,按照一定利益标准可形成一个阶梯状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人类的利益趋向总是从高到低,从主至次,从大由小的。也就是说人类在选择利益时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功利选择。)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存在着各自的不同利益,即使尚未呈现出明显的外部特征,利益差别依然是实在。由于原始人自身固有的缺陷和自然条件地恶劣,造成生产力极端的低下,以至于个人无法独自生存。因此他们在本能运动的驱使下认识到“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军奋斗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所以,不同的人就不得不谋求联合,走共同生存地道路。并最终在最原始、最本能的生存目标支配下合成一体。虽然人类为着同一的最高利益而暂时地基本一致,但是利益的不同性永远存在,也就意味着利益分层仍旧发生着作用。即使在被最根本且最高利益所掩盖和压制的它,依旧是不安分的。所以,同样会产生矛盾,发生冲突。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任由它自然的随意放肆。因此,就需要一些普遍的被原始人共同接受的原则加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于原始条件下,并根基于当时最高利益下的原始的朴素道德观念,在这种现实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负起了沉重而光荣的使命,充当着利益协调者的角色。诚如恩格斯所言“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一直在“努力而勤奋的”工作着。在整个原始社会期间人类是靠这种自身的“最神圣的氏族法规” 维系着一种自然和谐的社会状态,使其不断地进化发展。即使战争这一极端的纠纷争执方式的实际运用也是道德观念支配下发生的。

原始的道德观念形成了一套基本一致的利益分配方式,同时又规定了对社会合作所产生之利益负担恰当的分配原则。虽然普遍而原始的道德观念由社会需求产生并以其自身的规律运作,但这主要不靠外在的物理性强制才被当时的社会中的人所遵循。而是人类对道德的认同,一种内在的信念,对美好生活的普遍追求。“伦理体系得以建立,乃是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的起码条件的强烈愿望。” 而“共同的伦理准则有利于增强社会的聚合力,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一个稳定且团结的人类社会显然是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故而拥有正义、勇敢、刚毅、善良秉性的个人有十分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人也是按照这种基本的体制实施行为,因而也愿意让自己容入整个社会。保持着一种平和的心态生活于和谐的道德社会,也使利益的道德协调趋向于一致,不至于过分的动荡。

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因为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并且可以不时地变换结构。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并且事实是: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也会破坏道德原则。那种“在低级野蛮社会中,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个人的尊严、语言的流利、宗教的感情、以及正直、刚毅和勇敢已开始成为其性格的共同特点。” 的相反面也不时地出现。这种不确定而且不稳定的内在心理促使道德原则去寻找一些外在的非物理性力量加以补救,并且成为它的一部分。氏族领袖的威信,普遍的社会压力,对死亡的恐惧等都在这方面发挥着他们的作用。由此可见,道德手段并非完美无缺,其本身的固有缺陷也显而易见,因此,外在的补救是不容置疑的。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始社会中,它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整个原始社会和谐的秩序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之上的。因此,称它为“原始法”是毫不过分的。

然而秩序的荣耀并非是永恒的。人类自身的和社会的进化使我们更多、更好的认识自己和自然以及社会,并逐步地改变自我并“驾驭”起它们。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在所难免,自然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的程度在渐渐地降低,利益分层体系的结构在发生着变化。生存作为最高利益的地位被人类追求以生存为基础的个人美好生活所取代。因此,原本统一于原始道德观念下的联合体也在逐步的分化。经过三次

社会大分工的洗礼,个体作为独立的生产者最终形成,从而加速利益分层结构的再变化,导致原始道德规范体系的最终瓦解。因为它无法抵抗住在剩余物质增长并被氏族贵族占有进而私有化情况下所孳生的物欲、情欲、贪欲等私欲的攻击。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马克思先生深邃的洞察力:私有财产给予人类心灵以巨大影响,并引起了人们性格的新特点的出现;它在英雄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有力的嗜欲了。确实,被恩格斯称为“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那些新生的人类性格特点面前是那么的弱不禁风,以致于一吹即到。这种在同一形式下的非实质一致的社会意识冲突被最终决定性的激化了,从而导致了冲突双方的公然的激烈的对抗,以致于原有社会制度的彻底崩溃。无怪乎恩格斯先生论道: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

当然,某种制度的隐退并不意味着制度的死亡,某种调整手段的弱化也非调整的失败。相反,历史的规律是,将出现更有利、更符合新社会的制度或调整手段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而这种或这些新的制度应该是承继了旧制度的某些合理特点,并创造性的带有新特征的,从而能够建构起新的社会结构体系。

在利益向着多元化发展时,利益分层的内容在不断的充实并且结构在反复的调整,因此,众多的道德观念也在这种情况下分化出来,产生了同一规范体系下的矛盾——道德冲突。但是它们却无力以约束自身来调整其自身的矛盾。因为道德的自我约束力并不足以把已产生的人类私欲抑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相反,这种不合时宜的手段因其固有的缺陷而放纵了人类的私欲。在“纯朴的道德高峰”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那些已融入道德的外部非物理性强制方式,由于过多的依赖于道德原则,也逐渐失效。因此,在此起彼伏的道德冲突下,为了存续一个相对稳定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势必需要一种新的能够克服道德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

历史选择了法律,法律在这一契机下最终伴随着私有而来,并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着它巨大的优越性和顽强的战斗力。“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需和可能。” 进而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当这个社会的自我运行或调控陷入到极端地不可解决地道德“陷阱”中,并不断地分裂出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同时又不能有效地摆脱这些冲突时,为了这些冲突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我和整个社会毁灭,更为了这个社会在由表及里的层次上保持相对的和谐状态,就设置了一种表面上临驾于社会,实质融于社会的强大力量,这就是法律。它最基本的作用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

可见,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

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 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所以,初始的法律更多地表现出与道德的相似性以致于我们很难分辨。从原始道德演化而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具有新的特征,但道德固有的优点并未因此而被抛弃,赋予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完全必要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初始的“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的论调是不无道理的。

二、矛盾的运动——冲突与亲合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剪掉“脐带”以此跟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 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论法律与道德 第6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情境;情趣;教育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是高校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理论课,一般安排在新生人学的第一学期,目的是教育引导学生更快更好适应和安排大学生活并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但当前学生对该课程普遍缺乏兴趣,学习积极性得不到调动,老师的费心讲解得不到回应,教学过程进行得相当艰难,教学效果几乎淡化为无形。整个教学处于“学生学得痛苦,老师教得辛苦”的状态。在教学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个人认为要改变这种窘境,从教师角度来说,就要追求教学方法的艺术化。在这门课中运用情境教学法激发学生情趣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情境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生动具体的场景引起学生一定的情感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生的相关技能得到培养的教学方法。其核心在于激发学生的情趣,寓教于具体形象的情境之中,使课程教学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情趣,就是既有情又有趣。于教师,情,就是感情,深沉浓厚的感情;趣,就是趣味、乐趣,饶有风趣或妙处横生。于学生就是感情和兴趣。教学的情趣,正是调动学生感情和兴趣的重要因素和催化剂。苏霍姆林斯基说:“上课要有趣。课上得有趣,学生就可以带着一种高涨的、激动的情绪从事学习和思考,对面前展示的真理感到惊奇甚至震惊……”

那么, 我们到底该如何通过教学情趣激发学生的学习情趣呢?

孔子云 “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意思是说,老师的教学要讲究艺术,要得法:不到学生因愤悱而决心努力的时候,不去开导他;不到学生想不出的时候,不去启发他。这样的教学,是一个教师与学生共同学习的过程,又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内因起决定作用的教学过程。教学实践中,我们要使学生取得成果,关键之处在于开启学生思维门扉。而思维门扉的开启,主要还是在学生主观境地时候。教师这时去启发、引导、点拨,就能激起学生思维的波澜,使思维、兴趣处于最积极的活动状态。如此就要求我们创设愤悱情境激发学生情趣。结合多年的思政教学经验,本人认为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做到:

一、创设激奋情境激发情趣

激奋情境,也可称之为激情,用教学的语言来讲,就是教师要内心充满激情的激发学生感情,唤起学生的激情。从教学心理学上来讲,学生一旦有了学习上的激情,他们就会把繁重的学习任务,当作一种乐趣,内心感到由衷的高兴,并产生一种巨大的内部推动力,以对待学习,从事脑力劳动。可以这样说,激情是一个强大的学习原动力。如果教师上课冷漠,那么学生听课也必然冷漠;教师无激情讲课,学生必然无激情听课;教师无真情讲课,学生必然无真情听课。没有激情,课堂教学就像一潭死水;没有真情,师生即使面对面,也犹如背对背。只有激情和真情才会在师生间产生一种互相感染的效应,从而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唤起学生的求知欲,诱发学生进入教材的欲望。情感激发的目的在于为课堂教学提供一个良好的情绪背景,学生兴致勃勃、兴趣浓厚,甚至兴高采烈,这是教学的最佳精神状态。在给学生做本课程的“入学教育”时,为了让学生明确学习本课的重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我从国外课程的开设、课程对个人和国家的作用两个大方面做了详尽的带感情的阐述,选择美日思政课开设情况及成果与我国现状进行对比,让学生产生该学的心理;再结合名人名言、生活实际的集体讨论分析,使学生具备要学的感情;最后针对国际竞争的软硬实力,逐一分析我国当前令人担忧的实力现状,自然引导学生达到不开不行、必须学的这种激情。从传统的外在灌输转化为学生内在的自觉。从而调动和强化了学生积极的情绪体验,为整学期的学习打下良好的情感基调。

二、设置悬念情境激发情趣

悬念,就是给人们的心理上造成一种强烈的想念与挂念,造成一种期待的情境。给学生创设悬念的情境,主要是抓住学生内心,让学生的内心充满喜悦,使他们产生一种锲而不舍的学习愿望,产生一种对事物急于追下去的悬念心理,带着一种心理上的期待去从事学习。力求学生亲自去发现兴趣的源泉,使他们在这种发现中,感到自己付出了劳动,得到了进步。从而保持一种高昂的学习情绪。在讲授理想信念章时,我引入了一位大学生描写的他的大学生活,然后在学生的发言中与他们的生活现状进行类比,并由此设疑:高中生活如此充实,为什么考上大学反而觉得成天没劲?学生的自嘲、窃笑在这时形成了共鸣:是啊,是什么原因呢?当疑问出现,学生迫切想知道答案,在大家的讨论声中,师生共同得出缺乏理想信念的事实;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质疑:理想信念的力量真有这么大吗?到底什么是理想信念?我们该树立什么样的理想信念呢?对于进入大学依然茫然的新生来说,这一切都是他们迫切了解的。在这样一个层层设疑的氛围中,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达到完美阐释,教学效果自然绝佳。

参考文献:

[1]孔子.论语 [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2]高长梅.教育方法与艺术全书[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3]劳凯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刘业风.浅谈思想政治课情境教学[J].山东:山东教育,2005.

作者简介:

[1]徐灿辉,湖南岳阳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教育教学艺术研究。

[2]曹建波,湖南益阳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老师,研究方向:思政教育。

浅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7篇

一、法律与道德的概念

( 一) 法的定义

法是维护秩序和正义的, 是公平的象征。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是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 二) 道德的含义

“道”是万法之源,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意指群体所表现的、关于人的正派行为、品质和目标。道德的内容归根结底是来源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所决定的利益关系。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社会通过法律制裁不道德行为的权利并非必然地针对任何一种不道德行为, 而且, 也不是在一切不道德行为的场合都可以加以运用。法律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其法的性质和效力, 即使严重违反道德的也仍然是法, 只不过是“坏法”、“恶法”, [1]即“恶法亦是法”。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一直是法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 后者约束外在行为; 前者只是具有说服力, 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笔者粗略的总结了几点不同: 1、保障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必须受到尊重, 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强制保护或恢复。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2、范围不同。道德约束人们的外部行为和精神世界, 要求行为和结果的善, 更要求行为动机的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 但只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 法律不存在“思想犯”。3、性质不同。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 具有很强的他律性。道德则依靠人们的自觉性, 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 具有很强的自律性。法律指示外部行为, 道德指示内部行为。这一区别似乎很肤浅, 然而如能正确理解它, 就能够也必须坚持这一区别。4、制裁的方式不同。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 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制裁, 是一种“硬约束”;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 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 是一种“软约束”。5、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 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宪法、刑法、民法等。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 一般不通过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

总之,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看到, 一个人的行为可能既符合有关的道德规则, 又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则; 许多规则同时是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这都使我们有必要去区别它们。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 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 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2]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在产生的基础和服务的目标上都有密切的联系, 即一定社会的法律和道德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产生并服务于这个基础。如果通情达理的人们相信某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而且也相信———无论这种信念是对是错, 只要它是诚实和不带感情色彩的就可以———他置身其中的社会的正直的人不会有别处, 那么, 就法律的目的来说, 这也是不道德的。[3]其次,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为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 一) 相互制约。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 推动和引导法的废、立、改、及实施; 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 促进道德的发展, 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 推动社会公德的发展, 制约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不会越出社会基本秩序的许可范围。例如, 可以见义勇为, 却不能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规范而义愤杀人; 不守诚信, 法律并非都给予制裁, 但如果严重到欺诈致人财产损失, 则要负法律责任。

( 二) 在内容上相互渗透, 相互重叠。法律制度中含有道德规范的内容, 道德规范中也包含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法律蕴含着道德精神, 法律中许多规范都是根据道德原则制定的; 相反, 道德也从法律中吸取许多内容。尤其在价值层面, 两者难以割裂。两者竞合的趋势、相互渗透的倾向不断加强。

( 三) 在地位上相互转化, 相互吸收; 法律与道德往往起着相同的作用, 共同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从实际来说, 道德一般是法律正方性、合理性的基础, 道德禁止或者所要求的, 大多也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这体现了道德法律化的结果。

( 四) 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两者的相互保障主要表现为存在和功能上的互相促进和互为条件。比如法律会维护与其一致的道德存在和加强其作用, 道德则为法律提供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以道德秩序保证法律作用的发挥。法以其独有的魅力, 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 坚持政府由法律而非由人来统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 法律应该以道德为基础, 我们不能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在当今, 只有两者相融才能促进社会发展。

四、法律与道德的矛盾解决构想

( 一) “道德立法”, 完善立法

国家立法机关应该通过法律强制力把一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变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充分考虑法律与道德的目的, 同时, 也要考虑未来社会发展可能出现的情况。立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之外的美德或其它原则的某种方式决定着法律的内容, 如“不得不公正地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以及刑法上的量刑, 这些道德原则就很好的被作为立法的基础, 其实它们本身既是法律原则又是道德原则。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 而不在于法律其本身, 因此, 当法律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时, 道德本身就可以超越法律而作为其判决依据。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就应该考虑到一个行为如果在法律上要负法律责任的, 在道德层面也应当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就是说, 法律本质上是道德的, 法应当是合乎道德的。

( 二) 司法实践, 兼顾两者

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冲突, 长期存在于法律实践中, 在面对冲突时, 法官必须拥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使法律在处理社会关系时有较大的适应性, 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道德规范的判决, 要避免像“彭宇案”所带来道德危机的类似情况发生。

当道德与法碰撞, 不仅法律的严肃性必须要被尊重且法律的地位不容撼动, 而且, 法律在实行中, 也应该考虑到道德所存在的问题。虽然最终道德本身不是检验法的最终形式上的标准, 但法的存在并不禁止道德可被采用在“法的形式”中。例如, 当某些法律未禁止的缺德行为引起了社会强烈普遍的憎恶感、成为众人矢之的时候, 法律就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如果法律此时袖手旁观, 不仅缺德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损害, 而且袖手旁观本身也是对社会的一种损害。

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 法官不能而且不该无视判决的社会背景和结果。因此, 法官在进行判决时, 要考虑此类案件所带来的社会效应, 不能忽视了道德的存在, 更不要被社会舆论左右, 影响了对一个案件的正确判断。

五、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典型的法理学论题。不管是法律的道德化, 还是道德的法律化。说明了道德需要法律的支持, 而法律的出现, 也说明了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存在的不足。为了使法律发挥更好的作用, 就必须在法律之中加入“道德”。法是符合正义、道德原则的, 不道德的法律无法成为法或继续是法。因此, 在处理社会关系时, 既要避免“法律万能”, 也要防止“道德至上”。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直以来是法理学研究的问题, 也是法学家长期困惑和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从探讨法律的原则, 法律的性质, 法律的价值, 法律的效力以及法律的运行, 甚至是法律的渊源, 都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 笔者认为法律应该以道德为基础, 坚持“道德立法”。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立法

参考文献

[1]王晓锋.“合法的道德恶行”之化解路径[J].法制与社会, 2014-07-25.

[2]赵利.法律的道德性与法治[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 2004-12-30.

论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 第8篇

一、道德向法律制度的渗透

近年来, 我国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经济基础的稳步上升使得我国社会上层建筑面临重大改革,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 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变革给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造成不小的冲击。传统社会关系和家庭结构的瓦解使得以往的道德规范面临严重挑战, 而新的道德体系在短时期内无法生成;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社会的民间国际交流日渐频繁, 多种价值观和道德理念输入国内对传统的单一道德价值取向造成冲击, 使传统社会道德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削弱, 社会道德规范在一些地方出现真空, 传统的社会道德领域出现较为混乱的状况。有鉴于此, 为寻求解决之道, 更好地缓解社会矛盾, 提高国内社会的整体道德素质, 很多学者都提出了“加强道德立法, 使道德法律化”的主张和建议, 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展开探讨。

首先, 我们要客观看待道德向法律渗透这一社会现象, 无论何种社会制度, 只要发展到一定阶段, 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一现象, 我们可将其视为社会的一种自我净化功能, 其实质是通过立法将某些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其次, 从立法层面上看社会道德向法律渗透也是有选择性的, 能够被法律化的道德必须是作为人们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

由此可见, 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是一种客观现象, 是不以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为转移的。道德的法律化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法制社会中社会成员都享受同样的权利自由, 并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每一名合法的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 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我们提倡“加强道德立法, 使道德法律化”的社会意义也在于此。

二、法律制度向道德的渗透

法律制度向道德的渗透, 是指法律规范宣传、普及到一定程度之后, 在实施过程已经不需要再去强制执行, 人们已经自发的将遵守某些法律看作是一种道德义务, 以对待道德义务的行为方式和理念来对待法律义务, 不需要外力的监管就能自觉遵守法律。关于法律制度向道德渗透的问题, 目前国内学术界还缺少相关研究。我国建设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 就必须要意识到法律制度向道德渗透进而实现某些法律道德化的重要性。

眼下我们探讨法律向道德的渗透问题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自觉遵守, 维护法律的正义和人性化准则, 法治社会要社会成员要坚守法制理念, 对法律制度要有为之献身的道德精神。法律道德化不是将二者简单融合, 而是各自保持独立性, 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上有选择的相互渗透。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 推动法律制度道德化, 要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 根据上述关于道德和法律异同的论点, 我们提出法律道德化的几项基本要求:

首先, 法律是以人性本恶为假设前提的, 遇道德感染教化相比较而言法律更加偏重于对恶的抑制, 这一点在立法环节尤为重要。立法阶段必须明确界定法律条款的限制范围、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性以及不同法条之间是否连接紧密、有无冲突之处。立法阶段必须考虑法律在实施时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遵守, 国家机器必须保证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者与法律相冲突。

其次, 在法治社会里, 社会成员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民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公平公正的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公民自觉遵守法定义务, 法律就要维护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 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对法律道德化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树立起现代公民权利意识, 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 我们根据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形式上的区别进行分析, 法律主张“律他”, 道德强调“律己”。而法律制度道德化可以看作将两者统一, 共同发挥作用。面对法律空白, 以自律的道德精神自觉遵守;面对法律细则, 严格依法行事, 将法律作为行为标准而不是准绳, 自发的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小结

从理论上讲, 法律向道德渗透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要想做到这一点, 首先要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 其次提高是公民的文化素质, 只要能够做到以上两点, 公民的道德修养也会同时得到提高, 在这个基础上, 法律才能向道德渗透, 社会成员才能以对待道德的精神来对待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 在外在行为上服从法律, 而且是发自内心的服从, 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认识到法律的神圣性、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而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主动维护法律尊严, 从社会道德体现中渗透法律制度的精髓。

参考文献

[1]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试论法律与道德产生冲突的原因 第9篇

“冲突”现代汉语解释为矛盾表面化, 互相矛盾不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 现代社会生活也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复杂, 各种冲突也日趋激烈, 种类也越来越繁杂, 概括地讲存在着人与自然的冲突、人与社会的冲突, 以及文化与文化的冲突、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社会意识形态的冲突, 每一种冲突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1]在各种冲突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社会意识领域中最主要的一对冲突, 它对于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的建立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所谓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 一般理解为在现实生活中, 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或者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即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脱节。[2]因为法律与社会道德是社会调控体系中两种重要方式, 在社会功能与内在价值上有相同之处, 但是当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相遇时如果处理不当, 便会发生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问题。

二、法律与社会道德冲突的表现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 各种冲突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则主要表现为某一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却不符合道德规范, 或者符合道德规范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 (需要扩充) 这一种情况往往引起社会群众对法律的不满, 不利于建立法律的权威性。第二种情况是关于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 (需要扩充) 对该种现象, 虽然坚决捍卫了传统的道德观念, 在情感上为大众所接受但却普遍的忽略了法律本身的原则性、权威性以及其内在的规定性。

三、法律与社会道德冲突产生的原因

如上所述, 法律与社会道德同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且同一性质的法律与社会道德在内容和要求上都是一致的。但是现实却是:无论是在理学上还是在实践当中都存在大量的法律与社会道德相冲突的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从理学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其存在的原因。

1. 理论方面的分析。

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区别, 一般来说, 法律与社会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机制, 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与社会道德的多元化不同。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其本身的权威性、固定性以及强制性决定了法律具有很强的可预测性, 如人们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可以很明确的获悉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及在违法状态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道德规范却不具有这样的确定性, 假设原始社会的道德观是统一的, 那么随着社会分工和阶级分层的出现而出现的社会道德多元化, 则意味着人们得到的分歧增加了, 不同的道德观对同一事物必然有着不同的看法。由此, 我们可以断定的是在多层次的道德标准下势必会在某一个层次上与相对比较单一的法律标准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从而导致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问题。[3]

(2) 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规范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不同。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阶级统治工具, 决定了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及法律所设定的标准是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的标准, 其核心为权利与义务的紧密结合。而社会道德所追求的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尚境界, 法律是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而且必须要遵守的, 但是社会道德却不能完完全全要求每一个不同的社会成员按照一个标准来实践社会道德的要求, 因为如前所述道德的标准不是唯一的他具有多元性。[4]因此, 当法律的常人标准与社会道德规范的高标准不一致时便会导致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 如某人拾金不昧向丢失人索取报酬未果, 然后诉诸法律而法院判决当事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丢失人及很多的群众都对此表示不能接受, 因为这不符合一个善良人的标准, 所以法律与道德便产生了冲突。

(3) 法律的权利本位与社会道德的义务本位不同。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现代法律以赋予权利为主, 规定公民在享有各种法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而道德规范则主要是讲义务的, 道德规范在规定个人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同时虽然也以各种方式表明义务人可以享有某种权利, 但实际上大多数的道德规范都没有相应的权利行为。

2. 实践方面的分析

(1) 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了法律与社会原来的道德发生冲突。如前所述法律移植与法律改革的出现造成了新的局面, 当前经济市场化的中国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 法律自然也不能例外, 在有意识有目的的推动社会改革与社会变革相对较快进行的情况下, 因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的现行法律与社会原来的社会道德观发生的冲突也越来越多。例如:我们传统法律中的道德意识一直都将“平均”视为极其重要的价值, 而现行法律却以条文的形式确认了形式上的平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结果上的差别, 虽然随着改革的推进及法律的潜移默化, 社会大众已经在道德上慢慢接受了这种差异, 但是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还是大量存在的并且不可能完全消失殆尽。

(2) 社会与道德发展的同时法律发展滞后造成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这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国家立法与法律时间没有跟上社会发展与社会道德的发展, 从而造成的现行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法律因由国家制定而具有社会道德所不具备的权威性, 所以法律本身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适用于现实生活, 换言之, 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但是现实生活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原先合理的法律因此而日渐丧失其合理性进而演变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障碍。[6]例如:现行劳动法关于妇女比男子早退休5年的规定, 立法原意是要照顾妇女的权益,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比例、家务劳动的数量以及男女平等意识的变化导致现行劳动法关于妇女早退休制度中的年龄差别规定被认为是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侵害和对妇女本身的歧视。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的法律传统的文明古国,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下“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贯穿始终, 法律一直处于次要地位。而现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了人们法律生活的主题。这就与古代强调道德至上的传统法律发生了严重的冲突, 不可避免的波及到现实生活中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关系, 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问题。从当前存在的争论来看我们要想正确合理的解决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问题, 必须要解决如何正确定位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关系, 在解决了这一问题后我们才有可能有合法合理的指导思想去正确的处理实践中的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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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巧玲邵金秋:“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 (总刊第51期) .

论传统文化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10篇

在法律文化系统中, 法与伦理道德是关系到法的制度、秩序与意义的基本问题。在我们所知悉的古代文明史上, 伦理道德、宗教与法律有很长一段时间处于混同状态。法律与同样作为特定社会共同体日常生活之准则的道德, 有着共同的起源。验之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史实,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这一结论:在古代中国的青铜时代, 法律与伦理道德并无严格的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 道德与法律开始出现分离的趋势;尔后, 伦理与法律于西汉时开始融合;至此之后, 儒家伦理的精神与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 时至隋唐时,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形态就完全确立下来;直至清末这一情形仍未有明显变化。在中华文化漫长的历史过程中, 儒墨道法各派为后人留下了一场丰盛的思想盛宴, 虽然他们在哲学倾向、政治观点、治国方略等方面虽各有主张, 但他们都追求社会和谐、长治久安, 而我们也可以于其中一窥传统文化中诸子百家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思辨。

儒家思想对中华文化影响甚远, 从其提出到秦始皇“焚书坑儒”再到汉武帝首肯和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的建议以及后来的一系列变化和发展, 儒家思想一方面在中华民族的深层性格和文化机理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 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灿烂的法律文化, 形成了中国古代独特的制度特征。孔子提出“仁”的思想, 要人们以仁爱之心关心爱护他人, 他坚持“性相近, 习相远”, 认为人们生而善良, 是后天的习俗才造成他们在品行上的差异, 立足于此他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政治主张。孟子明确提出“人性之善也, 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 水无有不下”。孔孟相信人性本善, 认为人之自我救赎的最根本力量在于人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 所以在规范他们的言行之时, 法律作为一种外在力量, 自然不及诱发人性固有之良善以感召其行为来得更加可靠。

但在面对具体的现实问题之时, 性善论者的观点就与各种违礼犯罪的行为及其原因背道而驰, 由此产生了矛盾。所以儒家思想虽则认为政治国须立足于“德”, 但他们并没有全盘否认法律的作用, 相反却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法律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效果。正如孔子所言:“政宽则民慢, 慢则纠之以猛。猛以民残, 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 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由于人性复杂多变, 道德与礼教并不能完全承担规范人们行为的任务, 所以寻求法律这一辅助手段来支持德礼教化法律就有理可循了。只是法律的辅助作用不应该且不能与德礼教化的宗旨相违背。儒家学派另一代表人物荀子则认为所谓之善者皆是后世人为之, 人性本恶, 而恶必生犯罪, 因此, 在人性恶的道德观下, 他指出制礼必用刑罚。

与儒家“性善论”不同, 先秦法家不相信人性本善, 他们认为趋利避害、好逸恶劳、贪生怕死乃人之本性, 也是犯罪的唯一根源。与此同时, 他们更不相信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致天下大治的功效。所以为维持社会秩序, 在政治姿态上应当表现为取法排礼, 具体到刑事政策即是以恶止恶、以杀止杀、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商鞅提出:“人生有好恶, 故民可治也。”他在秦国的实践就很好地回答了如何治民这一问题, 即“行罚, 重其轻者, 轻者不至, 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 刑去事成。”另一位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 在从荀子那里继承认识人性求诸自然的进路的同时, 又探索以往法家在治国治世方面所提出的理论, 并从道家“人法自然”的思想中获得了启示, 提出了一套更为详善的治理思想。韩非子的治世之道可概括为赏、罚二字, 或者说刑、德二柄, 只是两者之间不可等而用之, 需要置于不同等的位置上, 并且应该以罚为主、以赏为次, 以重刑为核心、以德礼为辅助。

二、结语

历史地看, 传统中国政治实践的反复验证了这样一个道理:“无德任刑”或者“弃刑任德”都会导致社会动荡与统治失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节器, 是为政者进行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在终极目标上, 它和占统治地位的伦理道德具有一致性, 只是它们在功能及其实现方式上有所差异。要想使它们各自实现其独立主体的品格和价值, 得到真正的发展, 就决不能相互替代或使某一项役使另一项。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功能是历史意义, 于我们更多的应该是借古思今。现代化的法律相对于传统的法律, 虽有着一系列更完备的属性, 如对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精神的贯彻, 对科学理性的追求, 对血缘网络的瓦解等。但是, 现代化的法律更是在传统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 法律文化传统依然能为现今社会提供大有裨益的参考价值。譬如, 传统法律中的录囚制度、对老弱病残妇幼者的恤刑制度、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 均具有“仁”的因素, 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而言, 并非没有一点积极意义。古代诸子百家关于“德治”、“人治”、“法治”的思辨, 从一个方面为我们揭示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作为一种历史文化资源, 它的价值不是复制历史, 而是为新的历史提供资源, 这对当今社会的“依法治国”而言, 未尝不是一种文化内涵和精神力量。

摘要:在中国的文明史上,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及主辅地位一直都是思想家的争论焦点。本文立足于各派思想代表人物的观点, 以此为依据探讨传统文化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演进过程, 以图为现今社会的“依法治国”提供历史内涵和精神力量。

关键词:道德,法律,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论法律与道德 第11篇

关键词:法治人格;主体性;课堂教学;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159-02

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就是人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要求公民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的培养与塑造,最终表现为公民稳定的法治人格。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大学生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广博精深的专业知识,更应具备稳定的法治人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程是高校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提高法律素养的重点课程,肩负着帮助大学生立志求知、树德做人的重任,应该充分发挥对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作用。

一、《基础》课教学中师生的主体性是法治人格培养的基础

现代法治人格是以人格平等与独立人格为基础,因此法治人格的养成是以主体独立为前提的,主体性是人的本质体现,自主、创新是主体性的基本要素,因此要“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成为一个人”就是自主创新,发挥自身的积极主动性,“尊重他人为人”就是他人能够自主,他人的积极主动性得以发挥。在《基础》课教学中师生是教学矛盾体中的两个方面,学生主体性是核心,教师的主体性则体现为主导作用的发挥。大学生自身是其法治人格养成的内因,法治人格的养成是自身自觉学习的结果。但教师作为主导是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的外因,在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过程中是非常重要,教师的主导这一外因可以发挥引领、促进以及纠正的积极作用,也可能起着相反的消极作用。因此,正确而充分地发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是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的基础。

二、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法治人格的养成

《基础》课在大学一年级开设,目的在于帮助大学新生顺利实现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者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基础》课的结构设计为绪论和八章内容,所有的内容只要深入发掘,发挥好师生的主体主动性,都可以促进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养成。第一,以成长阶段的转变为契机,使大学生人格自主性得以确立。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对于大学生而言,不仅仅是生理年龄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心理的逐渐成熟。现代的中学生,一方面,社会科技的进步和生活环境的变化促使其社会化进程加快;另一方面,独生子女的身份和考学的压力使得其对社会与自身关系的发展认识又非常肤浅。崭新的大学生活对于新生来说既新鲜又充满困惑,如果引导不好,一些学生就可能迷失自我。作为基础课教师,通过《基础》课程的第一部分内容,不仅仅是介绍大学学习、生活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启发引导学生自信、自律、自立、自强。在教学关系中,教师应尊重学生,鼓励“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求知求真精神,同时关心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出现的问题,使学生遵循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之道。例如通过采用讨论的方法探讨入学以来在人际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启发学生对珍惜和宽容的思考;通过调查大学生生活消费等问题,引起对自身形象及与家人、社会的关系的思考等。通过教师的积极正确引导、学生的认真参与,大学新生就会逐步脱离人身依附和思想依赖,实现相对独立的主体人格。第二,通过专题教学的生动深入,使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内在品质得到培养。国家是国民发展的大环境,为国民的权利实现提供基本的条件,而国家的发展是由国民这一主体通过承担责任、实现权利的过程来促进的。这一过程正是个体创造人生价值的过程。人生价值的实现不但需要掌握专业技能,还需要高尚的道德品质,包括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精心选择与大学生自身很近的正反事例进行讲述,在教师的精心辅导下,可以通过学生分组讨论、演讲的形式将个人不同层次的理想、国家的命运与个人责任的承担、权利的实现紧密融合,使学生深入思考其人生价值中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内在统一性,达到促进大学生法治人格内在品质养成的目的。“法治专题”的课程部分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为目标,重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法治素养。法治部分虽然占教材的少量内容,却是以“法律思想观念引导”为核心的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整合,整体性和综合性很强。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学习主体,以宪法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培养是该部分教学的中心内容,具体法律知识和案例则是培养学生法律信仰的基本材料。通过深入浅出的理论阐述、生动具体的案例分析将法治理念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以理性的批判精神观察法律现象,使学生的法律素养得以提升,逐渐积淀其稳定的法治人格。

三、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教学的自我教育进行法治人格的自我培养

《基础》课社会实践教学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课堂教学之外,教师依据《基础》课的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发展特点和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外在需要,有目的的组织和引导大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实践,使其直接获得思想道德和法治方面的真实体验,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这种直接而真实体验的教学方式可以深化课堂教学的效果,发挥自我教育的功能。我们进行的实践教学分为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两种形式。在集中实践教学活动中,实践地点由教师选择,教师可以结合当前某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进行实践主题设计,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参与实践。此种实践教学方式中教师的主导作用比较突出,教师在带领引导学生进行实践的过程中,关注学生的表现,同时学生的主体性也得以充分体现。例如,我们在以“农村孝老爱亲道德建设”为主题的实践活动中,白天师生深入农村进行访谈调研,晚上师生一起交流感想、讨论道德与法治问题。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以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观察社会现实,结合自身成长生活的经历,从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的身份出发,感受道德的力量,深刻理解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内涵,从微观的家庭单元到宏观的社会发展,理解作为社会主体,“宽容”与“耐心”是社会发展规律所要求必备的客观品质。而在分散实践教学中,实践地点由学生选择,围绕教师所确定的大的实践主题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实践内容,由学生自愿组队进行,提交实践报告,举办实践经验交流会。此种实践教学形式更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从选择实践内容的广泛性上可以看出学生作为独立个体观察社会的角度比较独特,在学生所提交的实践报告中不乏深刻的思考,体现了学生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论是集中实践还是分散实践,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获得深刻的自我教育促使其法治人格的自我培养。

基金项目:石家庄学院2009年度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论文成果

论法律与道德 第12篇

(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重要性突出

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实施“两课”课改, 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并作为我国普通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必修课之一。这门课的教材经历多次修订, 但始终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是该课程的重要任务[1], 强调十七大精神和十八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三进”工作的开展。这门课承担着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任务[2]。因此, 这门课对于大学生来说, 是一门重要的课程。

(二) 课堂教学仍是教育目标实现的主要形式

当代大学生接受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教育 (以下简称素质教育) 的途径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 但是三者的状况差异较大。

家庭教育是大学生接受素质教育的最初形式。“学校里的多数问题都能从家庭映射出来, 学校复杂的教育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其实也可以追究到家庭。”[3]就目前而言, 我国的家庭教育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 重智轻德现象明显。其次, “6+1”为主的家庭模式养成了当代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特征。再次, 家长不良的身教形象具有熏染作用。最后, 随着社会离婚率的升高, 裂变家庭对子女的道德观念及性格培养产生负面影响[4]。由此可见, 家庭教育尚不能承担起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任。

社会教育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有较大影响。社会教育是指大学生在社会中接触到的各类因素对大学生的思想和言行产生影响的过程及结果。但是社会教育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市场经济催生重利轻义, 社会存在不正之风和不良现象, 社会充斥着文化垃圾, 外来文化造成冲击, 社会公众人物行为失范, 网络宣传鱼龙混杂[5]等等, 诸如此类的因素往往使大学生陷入迷茫甚至产生负能量, 虽然政府一直以来在采取各类措施进行管控, 但是毕竟迄今无法杜绝这些问题, 所以社会教育也无法承担起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任务。

学校教育是大学生接受素质教育的主要途径。学校教育的优势在于其系统性和正规性, 即系统化地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学校教育主要分为通过完成教学任务进行的教育和辅导员对学生的辅导。但是因为高校扩招使学生数量急剧增加, 学校在对辅导员进行招录的时候通常看重的是数量而不是质量, 只要求学历不要求专业。[6]由此, 大量辅导员专业技能的缺失使得学校教育中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任务主要依赖教学的实施来完成。

在完成教学任务的过程中, 虽然有些学校和教师已经在进行将教学任务转移到课堂之外的尝试, 但是由于受到教学课时和学生学习精力的限制, 课堂教学仍将是实现素质教育的主要形式。

二、强化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进行课程改革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在教学中先后出现的关于实践性教学、参与式教学、体验式教学[7]、探究式教学、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8]等各种探讨, 充分体现了人们对现行教学方式的不满、形势的紧迫性以及改进教学方式的追求。笔者认为, 改进教学的方法的确会有很多, 但是案例教学法将始终成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种, 并且在教学中采用案例也有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诠释教材理论的需要

案例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所经历的富有意义的事件陈述。人们在进行调查、研究、说理、教育的过程中引用案例往往对于所欲传达的思想和观点起到佐证作用, 因此案例成为了人们传递思想的有效载体。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内容干练、理论性较强。如果教师就理论讲理论, 那么即便教师的理论水平再高, 其讲解也会因为过于骨感而削弱理论的说服力。事实上, 理论来源于生活, 是对包罗万象的社会实践的总结, 是用来解释和指导实践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理论对应的是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马克思主义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 就是要把客观存在的事物作为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9因此, 理论教学必须融入案例。

(二) 增强课堂吸引力的需要

当代大学生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有一定的逆反心理, 这不仅会降低大学生对课程的接受度和认同度, 还会影响教师教学的积极性, 正如我们时常会听到教师抱怨学生上课消极, 一些学校则采取了严格要求学生进课堂的举措。但是当我们反观学生产生逆反心理的原因时会发现, 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教学本身存在问题。相关研究表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单一”是学生产生逆反心理的最主要原因之一。[10]克服学生的逆反心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课堂教学生动有趣且不输教育性, 那么学生自然会主动选择走进课堂。增强课堂吸引力固然有很多方法可以选择, 但是教学案例的引用无疑是最为便捷和有效的举措之一。

三、案例选择的原则

对于案例的选择, 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 服务教学的原则

引用案例首先应服务于理论阐述。对于教学重点和难点, 案例引述应有一定差别。教学重点是需要重点向学生灌输的内容, 而教学难点则是学生不易理解的部分。针对教学重点内容引用案例应以增强趣味性、生动性为主, 而针对教学难点问题, 则主要应通过将难点问题还原为现实的案例从而增进学生对理论的理解。

引用案例还应结合教师的兴趣点。当代的高等教育要求在加强基础的情况下, 注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 同时加强学科间的渗透。[11]而由于知识背景的差异, 每位教师研究的重点和兴趣点会有所不同, 这为实现高校教育这一新目标提供了条件, 因此笔者认为, 教师在讲清重难点的基础上, 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教材内容适当引用其他相关案例。

(二) 典型性与普遍性相结合原则

根据作为案例支撑的人或事物是否具有典型性, 可以将案例划分为典型性案例与普遍性案例, 案例选择应将典型性与普遍性相结合。

典型性案例通常是指以最具有代表性的人或事物作支撑的案例。作为案例支撑的人或事物又可分为正面典型和负面典型, 典型性案例可以帮助人们清晰地区分典型与非典型的差异, 从而促进人们从正面典型汲取正能量, 帮助人们提高抵制负面典型的意识和能力。

普遍性案例一般是指以人们司空见惯的人或事物作支撑的案例。与典型性案例不同, 普遍性案例更加强调人或事物的共性。由于普遍性案例中的人或事物的普遍存在, 使人们往往不屑于谈及, 对于具有普遍性的人或事物的失当行为的漠视则会助长“存在即合理”的悖论。举个例子, “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几乎是尽人皆知的, 我曾就这个问题对学生进行了简要的调查。在被调查的几个班级中, 几乎没有任何一名学生没有经历过中国式过马路, 甚至也有学生曾经翻越中央隔离护栏。学生对于自己此类行为的性质皆有清晰的认识, 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从众心理使然, 当身边的人在红灯时都结伴通行了, 如果只有自己特立独行地站在那里等信号, 那么会令人感到不自在。当被问及对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态度时, 学生们均表示出反感, 并表示如果其他人都在等信号, 那么自己是不会闯红灯的, 否则自己就显得鹤立鸡群了。这说明表面的淡然不等于内心正义的泯灭, 正义需要召唤。普遍性案例往往会更贴近学生的生活, 对这类案例的解析有助于学生加深对普遍性客观存在的理解, 从而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素质。

(三) 案例素材真实性的审慎把握原则

案例素材的收集渠道是比较广泛的, 案例素材可以来自书刊、杂志、报纸、网络, 也可以通过开展调查取得, 但是必须审慎把握素材的真实性, 因为一旦案例素材失真, 则可能将引述者推至难圆其说的境地。为此, 笔者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应当重点培养两种习惯。

其一, 养成反复甄别的习惯。基于不同的立场和不同的信息来源, 人们看待同一客观存在的角度一般会有差异, 看待问题的全面性会受到制约, 其所反映的客观存在的真实性会受到影响。而现实中, 对于同一客观存在的相关描述往往不是唯一的, 这就给引述者提供了甄别真伪的机会。当然这并不代表甄别之后一定会看到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 比如彭宇案, 但是经过甄别起码会使教师在案例引述中尽可能地少犯素材失真的过失。

其二, 养成收集整理的习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 网络充当了拥有最为鲜活素材、汲取便捷的数据库, 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对于素材的需求, 但是由于受到网站容量的限制, 网络数据时刻都在更新, 如果教师不及时下载收集相关素材资料, 尤其是新闻性的视频资料, 那么可能明天就再也无法从网络上找到已经情有独钟的内容。所以, 教师应当养成收集整理案例素材资料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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