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范文

2024-08-28

独立性范文(精选11篇)

独立性 第1篇

( 一) 独立学院的概念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1]由此可见独立学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特殊性

独立学院的主体特殊性是在特有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上世纪末我国为满足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要求, 允许力量雄厚的公办本科院校联合社会资本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科学校, 独立学院应运而生。因此, 独立学院资本往往具有双重结构, 投资方一般具有高校背景 + 民间资本的特点, 高校利用本身的行政关系、学校声誉、成熟管理、教学力量等优势与民间资本合作投资兴办独立学院, 这也是最初民间把独立学院称为“二级学院”的原因。

2. 管理特殊性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第3条规定: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公益性事业。设立独立学院,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第4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第46条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督导和年检工作, 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2]由此可见, 独立学院在设立、日常管理、课程设置、招生规模、变更终止等各个方面都严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独立学院在管理方面的特殊性, 体现一个特点就是投资权和日常管理的剥离。虽然《办法》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独立责任的法人, 但却严格区别一般的“公司法人”。独立学院这种管理的特殊性, 用依靠民间资本运营的“公立本科学校”的管理方式界定更为准确一些。

( 二) 独立学院发展特点

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社会对高等教育机会的需求、国家普及高等教育的政策推动多方合力, 独立学院应运而生。但是, 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由于政策、经验等因素准备不足, 有着自己的发展特点。

1. 发展快、数量多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结果, 2004年经教育部审批, 全国具有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共计有211所, 到2008年发展到历史的最高点320所。[3]截止到2014年6月18日我国共有283所独立学院, 其中江苏 省独立学 院数量最 多, 共有25所。[4]

2. 发展过程中制约因素多

由于独立学院能够扩大地区招生规模且有巨大经济收益, 这导致独立学院在地方上出现“大干快上”的局面, 很多省市院校积极申办独立院校。独立院校在招生政策、招生规模、学生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上参差不齐, 出现诸多问题。有一些独立学院在招生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招生数量向报考学生许诺颁发挂靠高校文凭, 借此吸引生源。如2006年河南某高校决定颁发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文凭, 不再颁发挂靠母校文凭, 导致数千学生正进行罢课罢考, 以及在学校行政大楼前静坐抗议。[5]

二、独立学院的“独立性”问题

虽然2006年教育部在《关于“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强调“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6]该规定目的是促进独立学院尽快转化为独立法人主体, 实现与依托学校的切割。但事实上独立学院独立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一) 主体定位不明

《独立学院设置办法》 ( 以下文中简称办法) 第3条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公益性事业。设立独立学院,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7]但独立学院出资方投入大量的资本后, 追求产出收益非常合理, 这也是民间资本投入到独立学院建设的原始驱动力。而“公益单位”的概念限定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建立, 不以谋利为目的单位和组织”。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独立学院出资义务、并规定了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法人结构设置, 这种法人治理机构设置基本上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没有什么区别。相关法律规定导致独立学院主体定位不明, 一方面《办法》强调独立学院的公益性, 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独立学院比较严格的出资和法人治理结构。这使独立学院在“公益性”与“营利性”定位上模糊不清, 不利于独立学院长期健康发展。

( 二) 管理权限模糊

独立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借鉴所挂靠高校管理模式, 涉及独立学院建设、发展等重大事项, 管理层和董事会分工不明确, 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 独立学院与挂靠学校管理权模糊

独立学院的依附性非常明显, 在成立之初主要依靠所挂靠的公办高校的行政资源、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开展教学活动, 学院管理层基本上也是由所挂靠高校委派, 如贵州某高校独立学院的院长是所挂靠高校的副校长, 副院长、教学主任等学校管理人员也是来自所挂靠高校。这种在管理上对所挂靠高校的依附常常导致独立学院的管理权模糊, 管理模式因循挂靠高校, 发展模式缺乏创新, 影响独立学院长远发展。

2. 独立学院董事会与学院管理层管理权分配模糊

独立学院的董事会与学校管理层管理权模糊, 董事会往往过多涉及独立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投资方应该在涉及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项目上对学校实施决定权与监督权。但是, 有的独立学院董事会过多介入独立学院日常的教学、管理活动, 导致董事会与学院管理层在日常教学及管理上发生管理权冲突。

3. 教学管理缺乏独立性

独立学院设立之初在教学管理方面主要依靠所挂靠学校, 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教学内容基本上全部是“拿来主义”, 照抄公办学校的教学管理方式。这和我国独立学院发展的历史大环境相关, 无可厚非。但是随着独立学院的发展, 社会对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有了新的要求, 即更加强调技术性、创新性、实用性人才培养, 能够满足社会需求, 实现毕业生的良好就业。但是, 目前而言独立学院在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方面基本上和公办学校走同样一个渠道, 缺乏独立性与灵活性。

( 三) 财产权益界定问题

2006年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规定“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参照了《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本独立”、“资本不变”、“资本维持”的原则, 为独立学院的独立性提供资本保障。但是, 在明确独立出资的情况下依然有二个重要问题依然困扰着独立学院的发展:

1. 独立学院财产担保问题

《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的财产不可用于抵押”。这也是独立学院在财产权界定方面有所顾忌, 基本上走私人财产抵押再投入到学校发展。《独立学院设置办法》第三条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公益性事业。”那么在独立学院发展的过程中独立学院校舍等财产是否可以用于担保或抵押呢? 这个问题相关法律尚无一个明确的解释。

2. 独立学院财产权确权问题

民办学校产权法律关系主体即投资人、举办者的产权主体地位与权能所包括的所有权、交易权、收益权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缺乏明确的规定。如独立学院使用土地一般是按照教育使用用地划拨的, 一旦独立学院地上建筑物财产权出现流转时, 如何确权相关法律则无明确规定。[8]另外, 关于独立学院的收益权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独立学院设置办法》第三条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公益性事业”。那么独立学院的收益问题就成了一个法律模糊地带。2008年出台的“26号令”指出: “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 出资者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9]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就独立学院收益权问题进行更加明确的立法规定。

三、独立学院独立性发展建议

独立学院目前已发展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尝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日益发展, 独立学院之间、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单纯的依靠招生分差优势, 不革新教学培养方式、学校管理模式, 将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 独立学院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做好功课, 才能赢得更好的发展。

( 一) 构建特色教学管理体系

独立学院发展必须做好自身的准确定位, 目前我国独立学院招生主要集中在“本科三批”, 考生的分数和生源整体素质较之其他公立本科院校有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学科设置和教学管理方面应着眼于应用型、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

1. 教学独立性问题

( 1) 构建特色的课程体系。目前, 独立学院的课程上依然根据教育部传统的课程设置居多, 主要的课程设置依然中规中矩。独立学院在目前高等教育情形下, 若要取得竞争优势必须在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方面寻找特色。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独立学院以阿里巴巴商学院较为典型, 阿里巴巴公司与杭州师范大学创建的阿里巴巴商学院非常注重应用型、创新型、技术型专业设置, 该学院商务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金融、现代物流、商务智能等专业充分结合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商业发展的需求, 深受学生和社会的欢迎。[10]阿里巴巴商学院还通过阿里巴巴公司为学生提供大量的实习机会, 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充分参与实践, 学生的专业理论学习、技能水平都有非常直观的效益。这些课程是独立学院根据市场需求, 在严格的市场调研基础上设置的学科专业。社会非常需要、学生的就业率也非常高, 是将来独立学院赢得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 2) 构建独立的师资力量。目前, 独立学院的师资力量有明显的依附特点, 一般以在各大高校在职教师或者聘任其他高校退休教师作为学校的主要教学力量。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构建独立的师资力量体系对独立学院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公办院校优秀的师资人才, 独立学院在做到有自己独立的师资力量基础上, 广纳群才, 这样更加 有利于独 立学院的 长远发展。

( 二)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独立学院设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独立学院设理事会或董事会, 作为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中普通高等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独立学院的管理概括起来就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但是, 这种法人治理结构明显存在不足, 如董事会过于偏重出资, 基本上无疑于股东会。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私立高校董事会的结构, 美国的私立高校历史悠久, 其董事会主要由学校管理层、出资人以及社会贤达组成。鉴于我国社会传统, 可以引入优秀教授或其他社会贤达人士进入董事会, 成为独立董事, 履行学校 的日常管 理、维护师生 利益职责。[11]

( 三) 强化风险控制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 已渐趋饱和状态,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信息2013年我国本科以上毕业生达480多万。[12]高等教育已经从“量”的发展, 向注重学生专业技能、综合素质、就业前景等“质”的方向发展。一部分独立学院面临着市场选择、甚至残酷淘汰压力。以河南省独立学院招生为例, 2014年有半数以上的独立学院生源不足, 缺额计划数占各自计划数的1 /5左右。省内47个文科招生单位中, 25个生源不足; 52个理科招生单位中, 31个生源不足。文科计划缺额5363人, 理科计划缺额5753人。[13]因此, 独立学院注意强化风险控制意识, 具体而言要从以下三个具体方面多做功课。

1. 明晰产权和风险

独立学院又可以大致分为“公办高校 + 民营企业”、“地方政府 + 公办高校 + 国有企业”、“公办高校 + 异地政府”、“公办高校 + 校办企业”四种类型。但无论是何种投资类型, 都是以独立学院作为独立法人形式来实现独立学院的管理发展的。因此, 产权和风险是独立学院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独立学院要通过产权明晰化、确立投资收益原则, 以防出现收益和风险情况产生纠纷阻碍独立学院的正常发展。

2. 妥善处理教学质量与规模发展问题

目前, 国内有不少独立学院为了扩大招生数量, 大幅度进行校舍扩建, 甚至一些独立学院通过建立多个分校的方式实现迅速增加学生数量。偏重于校舍规模、教学设施等硬件投入, 日常管理水平跟不上去, 对师资力量建设、科研投入、学校文化建设等软实力建设投入偏少等问题, 必将影响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 并最终影响独立学院的长远发展。因此, 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学校规模发展与教学质量提高的关系, 切忌贪多求快。

3. 做好主业, 警惕多元化陷阱

论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2篇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机制一、独立董事的定义及内涵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他人影响对公司情况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监督,制衡公司中大股东、管理层的权利,从而形成的一种能够更好保障公司利益,利于公司管理的一种制度。独立董事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的简称,从名称就可以看出,其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非执行性。它在人格、经济以及权力的行使等方面都是独立的。可以在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上发挥作用。

二、外国独立董事制度

(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的公司运行比较稳定,但其后出现董事会被领导层操纵的现象,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迫在眉睫。1997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引进了一种新的公司管理制度,即独立董事制度。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随后,随着立法机构等不断推进,发展至今,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已经相当成熟,在公司治理上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

(二)日本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最开始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随后向大陆法系蔓延。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过度控制,使得日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迫在眉睫,2002年日本商法修改将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导入日本。但是日本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对自己国情进行了分析,对该制度进行本土改造。其特色是没有把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强行规定,而是给了公司在传统监事制度模式与独立董事模式之间的选择权,使公司能够找到适合自身治理结构的经营监督模式。日本根据自己本身的国情合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排除了冒然移植制度水土不服的状况,使得独立董事制度顺利在日本生根发芽并蓬勃发展。

三、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因其对公司治理起着巨大改善作用,迅速风靡世界,我国在世界潮流的影响下也开始逐步探索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应该设立独立董事。这是我国首次强行规定设立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随后发布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把独立董事制度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定独立董事。自此独立董事正式在我国取得了法律地位。

四、 独立董事在中国的现状

(一)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过度。我国的股本结构为一股独大,即大股东绝对控股。只要你是大股东就可以控制公司内部的所有决策,我国内部人控制公司现象具有历史原因,我国一开始是计划经济,企业都是国家控股,市场经济改革后,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实际上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这样,公司体制虽然改革了但是实际上管理制度并没有及时跟进。独立董事的产生一般是由大股东提名,这样导致很多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存在密切的关系,同时控股的大股东聘任独立董事只是为了让自己的公司形式合法,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并非想要受其监督。因此在独立董事的聘任上态度显得消极被动,大多只是走一个形式。独立董事基本上名存实亡,很难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 独立董事既不独立也不“懂事”。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要对公司起到独立的监督并对大股东和公司高管的权力进行制衡,行使监督权,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所有职权进行独立判断,以防大股东操纵公司事务,保护好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多项统计和研究表明,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作用有限,独立董事的存在并没有在改善公司绩效和公司理论规范化的方面上带来实质性的正面影响。同时,独立董事受到来自公司和大股东的影响使其在人格、经济、权力的实施上并不独立,而且独立董事的选聘也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使得一些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尽到诚信、勤勉的义务,很多独立董事在其位不谋其政,在董事会中很难听到独立董事的反对声音。可见我国的独立董事既不独立也不“懂事”,不能履行职责,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制衡大股东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作用。

(三)相应的法律缺陷。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具体办法留待国务院规定,这样由于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指引,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很不到位。独立董事的选任方面,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拥有什么样的资格才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使得很多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任很是随意。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独立董事违背自己的义务只受到交易所通过公开谴责等方式对违规的公司和独立董事进行警告和证监会的有限数额的罚款,这些惩戒力度明显不够,根本起不到良好的规则独立董事的效果。

五、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完善的措

(一)完善选拔、薪酬机制。由于《公司法》的规定,使得我国独立董事的需求很多,然而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其在选拔、聘任等方面比较随意。我国应该建立相应的选拔机构,培养专业的独立董事。在薪酬方面,大部分独立董事是由上市公司对其直接的支付。因此,在薪酬方面也应该设立相应的独立支付机构,比如可以由上市公司每年从自己的资金中抽出一部分当做管理费用支付给该机构,该机构再将管理费用用于支付独立董事的薪水,避免公司直接支付薪水给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大股东们通过薪酬对独立董事进行束缚。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督促独立董事尽到勤勉义务。

(二)建立激励、声誉机制。独立董事负有诚实勤勉的义务,应该保护上市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只有认真履行职责,才能更好的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更好的让独立董事发挥自己的作用,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声誉机制,提高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在激励机制方面,可以采用在固定工资的基础上发放津贴的方式,将津贴与独董履职勤勉情况、公司业绩等情况相联系,让其收入的多少直接和其工作情况的好坏挂钩,促使其更加努力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精神奖励同样重要,在声誉方面,应该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定期让公司员工对其表现进行公开投票并将其任职独立董事时的期间的表现和考核记录在案,使得履职情况与声誉挂钩,加强其对自身声誉的重视。

(三)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很多独立董事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因此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应该先从法律法规开始。首先应该在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性、可操作性等方面上做出修改,同时还应该完善与独立董事制度配套的制度规范,应该与上市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力和义务,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当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或者执业水平不能使上市公司、投资者、市场和监督部门满意时,应当找到可是处罚的法律依据。只有完善了法律系统,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才能够有明确的指引,才能够更好的在我国健康蓬勃的发展。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仍任重道远,需要很多部门的努力和配合。

参考文献:

[1]刘彦文,张晓红.公司治理(第2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独立董事独立性影响因素分析 第3篇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等西方国家, 其形成和发展有其特定的背景。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 在国外比较流行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独立董事制度便被引入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但独立董事制度贯彻实施五年多以来,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缺失, 正在从根本上动摇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1. 独立董事的选举机制。

在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 持有5 0%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就可以控制董事会任命, 再由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便成为大股东的“次级附庸”, 独立性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 在独立董事独立公正的前提下, 独立董事的提议或意见如果有悖于大股东、管理层的意愿, 很可能面临被罢免的风险。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显示, 在担任或曾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4000人中, 有10%属于非正常离职;独立董事在行权时, 可能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 选择沉默或不作为。由此可见, 独立董事的退出机制不完善, 也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 独立董事的职业背景。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显示, 止到2004年6月为止, 沪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 超过半数来自财会经济类专, 1 1%为法律专业, 4 4%为大学教授和专家学者;可见, 中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才来源结构不尽合理。

唐清泉从实证角度研究了不同职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后发现, 没有哪一种职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有更好的表现;只有公司既聘请来自企业界, 又聘请来自非企业界的独立董事, 且比例均衡时, 独立董事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才有更好的表现。

3. 独立董事知情权。

根据《上海证券报》中国独立董事现状调查, 3 5%的受调查独立董事表示, 未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 或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即使没有故意的误导和信息歪曲, 独立董事们的决策和判断也必然受到影响, 独立性难以真正发挥。由于独立董事多是通过企业经理层的介绍及财务报告了解公司的情况, 通过大股东控制的管理者的眼光来看企业, 其独立性也难免令人怀疑。

三、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措施

1. 关于独立董事任免程序的设想。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之一, 在于监督控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那么独立董事的任免就不应由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否则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让人质疑。

在独立董事的选举方面, 建议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协会, 由协会根据各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需求, 提名初步的独立董事人选;然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选择独立董事。在选举中, 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权益, 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到独立董事的选举过程中来;一方面可以借鉴比利时等国的做法, 对单个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票数占表决总票数的比例做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可考虑广泛推行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 赋予中小股东更多权利。

在独立董事退出机制方面, 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非正常退出实行强制信息披露, 具体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独立董事, 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 并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说明原因。

2. 优化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结构。

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 其良好运行需要来自多方面知识的有效结合, 这就要求独立董事构成的多样化和均衡化, 应兼顾来自企业界与非企业界的独立董事, 并按其职业背景充实到董事会内设的专业委员会中, 提高独立董事整体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

3. 提高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在制度建设方面, 应建立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定期信息沟通制度, 使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固定化, 细致化;加强独立董事之间的沟通与信息共享, 建立独立董事之间的、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新聘的独立董事, 公司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并及时提供公司的相关信息;细化独立董事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例如公司财务状况、投资、研发报告等。

另外, 当前国内许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都是开董事会时才到场, 了解的情况很有限, 较难发挥其独立职能。针对独立董事一般为兼职董事的特点, 为保证对公司决策的参与度与有效性, 可借鉴民生银行独创的“独董上班制度”, 在工作方式、时间方面进行改进。

民生银行自2 0 0 7年3月开始实施独立董事到行内上班制度, 规定独立董事每月上班1~2天, 并为独立董事安排了专门办公室。既满足了《指导意见》提出的最低标准为每年最少为公司工作1 5个工作日的规定, 又通过上班制提高其知情权。独立董事上班主要工作是:研究所属委员会的工作事项;听取管理层或总行部门的工作汇报等;独立董事们在重大决策前参与调研、在重大决策后还帮助具体落实, 不仅使其知情权大大提高, 而且真正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专家特长。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出现问题后而引进的一种机制, 主要是希望加强公司内部的制衡与约束, 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但事实证明, 独立董事制度贯彻实施五年多来, 并未起到预期效果,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从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因素分析入手, 对如何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1]谢永珍:公司治理评价中的独立董事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研究[J].Nankai Business Review, 2003 (3) :17~19

[2]孔翔:中外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J].工商管理理论论坛, 2001

[3]谭劲松:独立董事“独立性”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 2003.10:64~73

[4]胡勤勤等:独立外部董事能否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世界经济, 2002

[5]唐清泉:独立性与报酬、知识与信息, 谁更重要.当代经济管理, 2005 (6) :32~35

独立性案例 第4篇

华夏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的商业银行。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庞

奇志和曾晓光负责对华夏公司2009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会员守则对独立性的规定,就下列事项进行分别分析并判断以下情形是否对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造成威胁,并说明简要理由。

(1)华夏公司由于财务困难,应支付给中审会计师事务所2008的审计费用100万元一直没有支付。经双方协商,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华夏公司延期至2010年底支付。在此期间,华夏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华夏公司由于内部审计人员严重短缺,2009年向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借用一名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部负责人。

(3)庞奇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5年担任华夏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据有关规定,在审计华夏公司2009财务报表时,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不再由庞奇志注册会计师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但在成立华夏公司2009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时,中审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继续担任外勤审计负责人。

(4)由于华夏公司降低2009财务报表审计费用近1/3,导致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不能弥补审计成本,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不再对华夏公司下属的2个重要的销售分公司进行审计,并以审计范围受限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华夏公司要求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此,双方另行签订了业务约定书。

(6)中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华夏公司提出了会计政策选用和会计处理调整的建议,并帮助其解决相关账户调整问题。

(7)与华夏公司联营企业因投资分配纠纷问题将华夏公司告上法庭,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庞奇志为华夏公司的法律诉讼担任辩护律师,但未收取华夏公司一分钱报酬。

(8)注册会计师曾晓光持有华夏公司的股票100股,市值约600元。由于数额较小,A注册会计师未将该股票售出,也未予回避。

(9)审计项目组成员注册会计师庞奇志的妹妹在华夏公司财务部从事会计主管工作。

独立性是重要基础 第5篇

近日,记者通过越洋电话联系上这位大家时,郑教授欣然接受了本刊的专访。

海外智囊机构独立性应引起重视

《华人世界》:作为在多个国家生活和工作过的学者,您对中国和世界主要政体的关系有很深的研究,您本人也是一位海外华人智囊人物,请您谈谈海外华人智囊团类型和文化构成。

郑永年:随着中国的发展,海外各个国家的智囊机构开始有华人学者,这主要是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华政策所决定的,英美国家也是近几年才有华人进入其各个智库工作。独立的海外华人智囊团并不存在,只是说有华人参与这些国家的智库当中。海外的智囊机构操作模式大致与中国一样,但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海外很多智囊机构的独立性十分强,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智囊机构的独立性很大。独立性是决定智囊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时是否具有科学性的重要基础,因为智库有了独立思考和独立评估形式,才会更加客观公正。如美国兰德公司虽与政府关系十分紧密,但其独立运作性十分强。中国的智囊团大部分存在的形式与国外有所不同,中国有的项目是领导先有政策意向,再向智库咨询。

《华人世界》:海外华人参与智囊机构对所在国和中国政府的影响力如何?

郑永年:海外华人参与当地政府智库的有,但人数并不多,参与企业界智库的华人越来越多,这主要是各大企业和银行与中国的经贸关系越来越密切,他们需要了解中国,而对中国的知识又了解不够,海外华人的知识优于本地人。新加坡有一些华人直接参与政府智囊机构,直接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英国诺丁漢大学中国政策研究所也通过各种途径为英国政府提供对华政策咨询,但其运作是完全独立的。

应该说,海外华人参与的智囊机构为当地政府了解中国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同时这些智囊机构的华人也会向中国政府提供一些善意的建议,便于中国处理国际问题时采取有效的举措。在智囊机构工作的海外华人应当得到重视,因为他们对所在地政府了解中国有很大的帮助。

中国崛起给智囊机构带来更大发展空间

《华人世界》: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您认为中国智囊机构的发展空间在哪儿?

郑永年:中国的崛起已成一个事实,中国内部的发展也导致其对外部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智囊机构的发展空间也会越来越大。中国有的政策研究项目是政府先有意向再研究,讨论其合理性,而海外有的国家可能是智库为政府建言多一些。中国的智囊人才留在大学和国家机关的比较多,而民间智囊机构与国外相比明显偏少,而事实上民间智囊机构由于它的独立性,可提供一些客观建议,对社会的进步有很大推动作用,所以中国民间智囊机构的发展空间还很大。

中国智库需要加强独立研究,这样便于全面了解世界,华人参与的全球化也便于中国的国际政策交流。中国的崛起也要求中国智库应加强对海外的联系,比如中美关系不能光看报纸和书本上所说的,在政策出台前就必须有智囊机构参与进去,了解政策的背景和制定过程。

《华人世界》:海外智囊机构如何看中国崛起?

郑永年:中国的崛起加强了海外智库对中国的关注度,中国的崛起也是海外的热门话题。中国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个事实,但“中国威胁论”和“中国不确定论”在海外从未间断过,中国崛起对世界的影响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也是海外智囊机构关心的话题。因为中国的崛起不是孤立的,中国的好坏对海外的影响很大。中国的智囊机构应当担负起这个责任,发展和海外智囊机构的关系,让它们更为深入地了解中国。而在这方面,中国的智囊机构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中国民间智囊机构发展需要政策和法律环境

《华人世界》:中国海外华人智囊人物众多,您认为中国应如何用好这些智囊财富?

郑永年:中国对世界事务的重要性增加,海外华人参与到智囊机构的机会越来越多。从目前来看,这些智囊人物大多在中国长大,非常了解中国:同时他们也了解所在国的政策制定过程,对所在国政策的影响也比较直接。中国不仅要了解外在世界,而且也必须创造各种条件让外在世界了解自己。海外智囊机构中的华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些人已经在自己的岗位担当桥梁的作用,但这些人往往对中国本身的发展和存在着的问题也有独到的看法。这些是中国应当重视的。

《华人世界》:中国智囊团如何借鉴海外智囊团成功经验,除了政府咨询机构外,中国民间智囊团如何发挥自身的作用?

郑永年:中国民间智囊机构还处于早期阶段。它们的发展还需要一个政策和法律环境。当然,民间智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管怎样,民间智囊机构的发展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在发展过程中,借鉴海外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

独立性 第6篇

本文就对审计师独立性进行简单概述, 在审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因审计师缺乏独立性所引起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对审计师独立性的未来之路进行一些构思和展望, 并对此提出些建议。

一、审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及其产生的后果

审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因素有很多, 我们对其进行归类后发现, 影响审计师独立性的因素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审计人员自身行为和价值取向因素;另一方面是除审计人员自身行为以外的其他影响因素。

1. 审计师的自身因素。审计师自身的因素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讨论:

(1) 审计师的专业技能。许多注册会计师的理论知识掌握很扎实, 这应该是进入领域的一个基本前提。但对于在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审计师可能就会出现信心不足, 甚至产生自我怀疑。当然, 实际问题错综复杂, 而且随时会产生新的问题, 即便对于一个身经百战的审计师来说也可能会因为新问题而不知所措, 所以这方面的能力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提高, 因而在这过程中, 审计师的独立性就或多或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 审计师的素质。素质涵盖了很多内容, 其中审计师的职业道德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前已述及, 审计师在实质上的独立性更加强调的是精神层面, 该层面就涉及审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AICPA专门在其《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 审计人员在提供审计和其他服务时, 必须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IFAC也在其《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承担报告任务时, 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也有专门的一章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并出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可以看出,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在审计过程中, 对其独立性是相当具有影响力的。

(3) 经济利益的驱使。经济利益看似是一个外部因素, 但实质上还是由审计人员心理造成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 但不等于只要存在个人利益, 相关行为人就一定能够被驱使。每个审计人员都有个心理防线。审计人员的心理防线是保证其独立性的一道重要关口。一旦心理防线被攻破, 其独立性即不存在。而且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损毁直接殃及形式上的独立性, 增大了审计风险, 其传导机制如图1所示。

2. 外部环境的影响因素。

前已述及, 只要存在那些影响审计人员做出无偏审计决策的因素,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就受到了威胁。这些影响因素可能更多地来自外部的干扰。同样, 对于外部影响因素, 我们大致可以从三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 来分析:

(1) 管理层当局方面。管理层当局是被审计对象的管理层机构。他们对于审计人员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 因为大多数公司的管理层高掌握着审计人员的选择权。当存在很多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的时候, 管理层当局的优势就越显得突出, 与此相关的审计收费主动权也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这种业务关系确立之后, 管理层对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管理层是否对审计人员施加压力, 而管理层是否对审计人员施加压力又取决于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显然, 如果管理层对审计人员进行施压,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就会受到威胁。

(2) 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利用不正当竞争来实现承接业务的目的, 例如低价揽客等。对于低价揽客是否会影响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具体在下一节阐述。如果从积极的一面来看, 即在正当竞争的环境下,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否也会受到影响呢?竞争加剧, 意味着市场上审计供给充足, 则客户们变更事务所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只要之前的事务所做得不够令他们满意或者违背他们的意愿, 他们就很可能随时结束业务关系。这就对事务所产生了威胁, 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同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3)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对象的关系。这里的关系主要是指除经济利益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例如行政管理上的关系。应该说这种情况从一开始即事务所承接业务之时就存在, 这种关系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影响最大, 它往往对审计师的独立性形成赤裸裸的威胁。

二、审计师独立性研究回顾

国内外学者对审计师独立性问题做了大量研究。本节拟对这些研究做两个部分的回顾, 一部分是独立性的影响因素, 另一部分是独立性的其他研究, 并进行相关分析。

1. 独立性影响因素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 低价揽客。De Angelo (1981) 认为, 低价揽客是一种沉没成本, 它本身对审计师的独立性没有影响。Simon和Francis (1988) 引用对沉没成本的心理学分析文献进一步指出, 沉没成本会影响独立性。他们认为审计师为免于失去审计委托, 会倾向于按委托人的意愿解决争议。然而, Lee和Gaul (1998) 提出了与之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 在雇用和解雇审计师方面, 股东拥有最终控制权, 所以“初次低价服务”所创造的准租金会成为所有者约束和控制审计师的把柄。之所以存在不同观点, 可能是因为不同学者采用了不同的研究对象, 这些对象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差异, 组织结构的权限也存在差异。

(2) 注册会计师非审计业务拓展。王惠珍 (2011) 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CPA非审计业务拓展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做了研究。她认为, 注册会计师提供一项新的服务时应牢牢把握独立性这一原则, 要向社会公众表明新的拓展服务并没有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以保持社会公众对其的信心和信赖。如果某项新的拓展服务影响了审计实质上或形式上的独立性, 那么该项服务就不能开展。贾茜等 (2011) 同样对该问题做了研究, 他们从新兴鉴证性服务与非鉴证性服务两方面对审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做了分析。他们认为新兴鉴证性服务只有在审计师代表鉴证客户的利益进行决策或代替管理层向相关的方面进行报告时才会影响独立性, 在一般情况下对该服务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而对于非鉴证性服务, 他们认为不同的服务项目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也各不相同。齐晓宁、申江丽 (2011) 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会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发现, 不同研究方法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可能是因为独立性本身是一个具体和抽象相结合的概念, 其真谛有时很难把握。

(3) 其他影响因素。马德芳 (2010) 研究了创业板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包括创业板上市条件、退市条件及上市公司自身特点三方面, 得出结论是三方面对独立性都会产生影响。王军法 (2010)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 对上市公司的经济依赖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意见时会认真考虑的因素, 经济依赖性严重地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王进朝 (2011) 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了上市公司高管更换以及高管更换特征与审计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 上市公司董事长更换和CFO更换分别与外部审计独立性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董事长的常规更换和董事长的上半年更换分别与审计独立性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而CEO更换和CEO更换特征与审计独立性的相关性不显著。江伟、李斌 (2011) 对审计任期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做了研究。结果发现, 无论是注册会计师任期, 还是事务所任期, 审计任期越长, 审计独立性就越低。通过以上研究可以看出, 影响审计师独立性的因素确实很多,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得到解决。应该说, 学者们的这些研究成果对独立性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2. 关于独立性的其他研究。

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 (ASB) 成员William R Kinney教授 (1997) 认为,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这里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将独立性培养成一种职业意识, 这也是独立性性质的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前已述及, 审计人员要能抵制来自管理层的压力的影响, 这一思想经Goldman和Barlev (1975, 简称G&B) 加工, 提出了审计人员与管理当局的冲突模型。他们认为, 审计人员在面临管理当局压力时到的行为取决于审计人员与管理当局的力量对比。Donald R.Nichols和Kenneth H.Price运用交易理论分析了在审计人员与管理当局的冲突中影响审计人员抵制管理当局力量的相关因素, 并评价了G&B模型。如果真正要构建起关于独立性的理论框架, 那么其内容是相当丰富的。这些内容可以来自实务, 也可来自理论, 更深一层次地说, 甚至可以从事跨学科研究。应该说, 国外学者在独立性的理论研究方面, 研究得较早而且较深入, 成果较多, 因而也有很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三、维护审计师独立性的未来之路

审计师的独立性应该是个永恒的话题, 因为它会始终伴随着审计师职业和注册会计师整个行业的发展。因而, 探索一条能够保持审计师独立性不受损害的道路是十分有必要的。尽管近些年学者们在学术研究、教育创新和监管变革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目的都是致力于降低审计师的独立性风险, 但从现实中可以发现, 审计师独立性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因审计师独立性缺失引发的审计失败案例时而出现, 所以这就引起了我们对一些问题的重新思考, 即审计师独立性的未来之路在哪?有没有有效的办法来解决审计师独立性问题呢?到底该怎样才能保持审计师的独立性?在提出一种新的控制模型之前, 我们首先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1. 审计师独立性的本质与目标。

独立性的本质不同于审计本质, 独立性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更加细化的内涵。本质是事物最原始、最真实的内涵。而审计师独立性的本质是审计师在判断过程中不偏不倚。换句话说, 审计师的判断是可靠的。因此, 我们可以将审计师的独立性本质概括为可靠性。可靠性强调两方面内容:一是审计师是可靠的, 即其在形式上独立;二是其判断过程是可靠的, 我们无法保证审计师判断的结果一定可靠, 这一方面的可靠指的是结果的准确性。独立性受到损害导致的结果是其判断出现偏移, 导致判断结果的失真 (不偏移也不一定能保证结果一定准确, 但至少程序上没有太大问题) , 进而影响到审计结果的不可靠。所以审计师保持其独立性的目的还是在于保证审计过程的可靠及尽可能准确。这里我们就暂且不说诸如维护自身形象等方面的次级目标。因为目标跟行业性质有关, 审计师的行业特征决定其保持独立性的目标就是要保证审计过程可靠、审计结果可靠。放大点说, 其目标是履行自身义务, 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但其更直接的目标还是可靠性。

本质是内在的, 因此它始终伴随着整个审计过程。而目标具有指导性、方向性, 是审计职业的归宿, 回归本质, 这点应该不矛盾。由此, 我们确定了一点, 即独立性的本质和目标是一致的, 即可靠的。

2. 涉及主体。

研究审计师独立性问题时, 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审计师自身、被审计单位、委托人、关系方 (主要是指除被审计单位以外,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要牵涉到的对象, 例如银行, 存在债务债权关系的有关单位等) 。因为存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社会评价、规制、监督等外部施压, 因此监管部门也是其中的一个涉及主体。由于要引入保险制度, 因此相关法律制定部门或准则制定部门同样其中的一个主体。这样, 整个控制模型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有6个。主体的确定对于模型的关系网构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3. 影响因素的控制。

前已述及, 影响审计师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 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如何控制这些因素对审计师独立性产生的影响成了模型构建的关键点。我们可以发现, 不管是内部因素, 还是外部因素, 归根结底是人的因素。人的活动与行为约束同样分为自我约束和外部制约, 这就牵涉到原则与制度或者是素质与准则两个层面的约束力问题。制度层面的, 或者说是准则层面的, 这个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准则的实施, 来加以约束。当然, 我们还是要在法规中加大惩罚力度, 并严格执行。最难解决的是个人的自我约束。每个人都满足“经济人”的假设, 这个只能由自身素质决定, 而自身素质可以有两方面来提高:一是教育, 二是法律。不管教育的最终效果如何, 坚持对人的教育始终要做下去, 教育的重要性在此不再赘述。法律的作用在于不断强化人加强自律的意识。教育与法律这两者都有强化行为人自我约束意识的功能。从以上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在对影响因素进行控制时, 我们还是利用到法律、法规。我们暂且不考虑教育对该问题的作用, 因为相比较而言, 法律手段更具操作性。

4. 保险制度的引入。

因为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的活动或行为易受自身因素和外在因素干扰, 又或是容易被利益驱使。之所以这些主体还存在一些不合规或不合逻辑的活动与行为, 主要还是因为他们规避了某些风险因素, 因而法律法规要强势介入, 增大惩罚成本是必要的。所谓的保险制度指的就是要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 加大惩罚违法、违规的力度。只要相关部门愿意做, 这点是可以实现的。保险制度应该适用所有涉及到的主体。

5. 双向模式。

事物不可能是孤立的, 它总是和周围的环境和事物相互联系。模型中所有涉及到的要素, 只要有关系的, 都存在着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关系是不能忽视的, 因为这就涉及到权利与义务, 或者说是使命与责任的关系。因而我们要重视这种关系的存在。

在理解上述问题之后, 我们构建出独立性控制模型, 如图2所示:

模型中可靠性—准则—法律这条脉络是审计师的职业命脉, 模型中包含四条相同的脉络, 这四条构成审计监管环境。由准则—审计师—被审计单位—委托人—关系人五要素组成的脉络存在于制度框架内。在该框架中, 各主体必须依照准则办事, 明确什么该做与如何做。由法律—审计师—被审计单位—委托人—关系人五要素组成的脉络存在于法律框架中。在该框架中, 各主体必须严以律己, 以法为戒, 清楚哪些活动或行为是不具有可行性的, 并且因触犯法律引起的结果是及其严重的。监管部门在法律和准则的指导下, 对各主体实施监督和管理。该独立性控制模型因控制较为严密, 故称之为安全卫士模型。

四、总结与建议

要保证审计质量, 就必须保证审计师的独立性。因为审计师独立性问题形势严峻, 迫在眉睫, 而解决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我们还是要继续探索, 继续寻找解决之道。本文提出的建议可能微不足道, 但个人认为还是需要这样做, 并继续坚持做。

考虑到审计工作是以人为中心的, 因此建议主要从四个方面来提出, 包括审计师个人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和准则制定机构和学术协会。

1. 审计师个人方面。

理论上, 只要审计师自身能够保持审计师的超然独立性, 哪怕没有行业监管, 哪怕存在很多影响因素, 这种独立性还是极具可信性的。审计师的道德问题是始终不容忽视的。行业监管只是为了防止审计师自身无法控制利益的驱使。当然我们不排除偶然因素, 偶然因素指的审计师也存在失误的时候, 这种失误是无意造成的, 这在伦理上是可以被原谅的, 当然现实中似乎很难证明这是清白的。注册会计师要公开收入, 使之透明, 并提供有关联人士的任职情况、自身投资情况等。因为这个职业在大多数国人看来都很神圣, 进入这个行业的门槛也相对较高, 因而有一定必要。

2. 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两种组织形式, 一种是公司制, 另一种是合伙制。不同的组织形式, 其承担的责任有差别。公司制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而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涉及风险与收益的问题。一般来说, 收益是由风险来决定的,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更重视风险管理。在正式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相关情况的了解, 这是相当必要的。风险控制相应地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风险。

但现在又存在这样一种趋势, 即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承接的业务涉及面越来越广泛, 且与其他的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出现了业务重叠。它带来了两方面的问题: (1) 非审计业务的拓展和增加对审计业务会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对同一家公司既涉及审计业务, 又涉及非审计业务, 由于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就容易受到威胁; (2) 非审计业务带来了很大的竞争压力, 因为不仅存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而且还存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 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事务所出现一些不正当的行为, 该行为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是有影响的。因此, 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范围在事务所设立之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并形成书面文件, 在监管部门备案。当然这也需要行业规则的被套措施予以跟进。

3. 监管机构和准则制定机构方面。

审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很多, 不管是审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是外界对其产生的影响, 作为监管机构和准则制定机构还是要继续发布各种规则或制度来规范这些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情形。尽管有些因素不会必然导致审计师丧失实质上的独立性, 但若不加以规范, 则一定会导致审计人员丧失形式上的独立性 (陈汉文等, 2011) 。这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过程。监管机构还要加强对行业的规范, 保证其健康发展。与此同时, 还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尤其是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是需要一直做下去, 不论成效如何。这里还是需要强调一点,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制定还是应该慢慢过渡到交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来完成, 因为他们更加了解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而国家审计层面的准则那还是应该有相关的监管机构来制定, 这样各归其主, 各司其职。

4. 学术协会。

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审计学会等民间学术团体以及审计领域的学者专家, 应当将审计师的独立性特征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体系来构建。因为其涉及面很广、影响广泛, 构建审计师独立性理论框架十分紧迫。因为该理论框架的构建可以为相应的准则或规范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 因此构建审计师独立性理论框架又显得十分必要。

摘要: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审计这个职业的灵魂, 是审计师的社会标识。应该说, 审计师独立性的缺乏所带来的一系列结果或对整个审计工作的影响会比因被审计对象本身存在的风险所引起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可以想象, 审计师的独立性是何等之重要。本文拟在对审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因审计师缺乏独立性所引起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对审计师独立性的未来之路进行构思和展望, 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审计师,独立性,社会标识,未来之路

参考文献

[1].陈汉文, 韩洪灵等.审计理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8

[2].陈汉文, 黄宗兰.审计独立性——一项理论研究.审计研究, 2001;4

[3].李晓玉, 张琴.从审计独立性定义看审计独立性面临的威胁.商业会计, 2011;8

[4].王惠珍.CPA非审计服务的拓展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及对策.商业会计, 2011;3

新审计准则下独立审计的独立性思考 第7篇

审计独立性是现代审计的灵魂, 是审计师这一职业的生命所在。审计的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排除干扰及个人利害关系, 秉公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的一种特性。它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在我国现行的社会经济体制下,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时却难以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一) 审计服务市场需求不足

我国的审计不是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 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这种状况导致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最大需求者是政府部门。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尚不完善, 投机成分很浓。许多大众投资者并不关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不在意公司是否分红及发放股息, 只是期望从股票的买卖价差中获利, 对审计独立性的需求缺乏。于是, 股市成为公司筹集低廉资本的场所。拟上市公司需要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以达到上市的目的;已上市公司则为了符合配股条件、避免戴上ST、PT的帽子、防止摘牌等也十分需要注册会计师的一份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不完善的股票市场下,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性促使管理当局具有强烈的动机对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 使其出具对自己有利的审计报告。又由于新股发行和定价方式使一级市场的证券需求远远大于供给, 从而吸引了大量资金, 使得本应关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社会公众股的股东也无暇关心是谁审计了该公司, 因而上市公司并无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的压力。

(二) 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委托代理关系失衡

1. 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的, 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且不能上市流通。股权过分集中产生了许多制度性缺陷, 董事会成员主要、甚至全部来自作为主发起人的国有企业, 且大多同时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普遍,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 又名义上代表股东, 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 董事会成员和企业高层管理部分成员合二为一, 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 股东大会也只是一种形式, 监事会自然也起不到监事的作用。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就产生不了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

2. 委托代理关系失衡。

理论上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由审计委托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三方组成。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审计,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 现实中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已简化了管理当局与CPA二者之间的关系, 即由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来委托聘任会计事务所对自己进行审计, 并且决定相关的审计费用等事项。管理层既是审计对象, 又成了审计委托人, 决定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费用支付等事项, 事实上已经成了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尤其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 收入严重依赖于某一客户的情况下, 事务所完全外于被动地位。公司管理当局就有可能通过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威胁来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决策, 避免不利的审计意见, 指使注册会计师发表错误的审计报告。

(三)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违规惩治不力

我国相关法律对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 而对其民事责任承担方法、损失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难以进行司法实践。另外在我国的现行法规中, 还没有关于CPA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 存在无法可依的现状。我国《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特别是《独立审计准则》中较详细地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技术数据, 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或程序是否合法;而《公司法》、《刑法》等法律中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是判断其是否合法的依据。在涉及到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中, 注册会计师一方认可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 而非业内人士尤其是法官一般会以《公司法》、《刑法》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这种在法律诉讼中对法律依据的分歧与争执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我国有许多出现虚假会计信息的违规事件, 尽管其中有很多性质恶劣, 后果也很严重的事件, 但其单位负责人和参与作假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只是受到一些行政处罚, 经济制裁非常少, 即使有, 处罚的数额也是少得可怜。

(四)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合理

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当局压力的承受力, 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损失客户付出的代价与不报告违约行为而付出信誉代价的比较, 这种比较受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规模的影响。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无限责任的特征加强了合伙人之间的监督, 从而降低了某一个注册会计师屈服于公司管理当局压力的概率。而在我国, 会计师事务所在有限责任制下, 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审计上的法律责任, 且投资人之间无连带责任, 显然投资人违规成本较轻,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独立性风险增加。较弱的风险意识使得注册会计师屈从管理当局压力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增强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一) 培育审计市场对高质量服务的需求

首先, 从上市公司的核准制逐步过渡至国际惯例的注册制, 削弱各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企业包装上市的动因, 使企业上市资格的取得和新股发行定价均由市场决定而非行政控制。其次, 要扩大上市公司考核评价的范围, 变原来单一的“利润”指标为包括“利润”在内的多元指标。最后, 必须培养一个成熟的投资市场, 促使投资者尽快成熟。还要培育机构投资者, 因为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 机构投资者更趋于理性, 投机成分较淡, 在抑制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方面发挥的作用更有效。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委托代理关系

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 应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可降低大股东控股比例, 约束大股东行为, 减少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以及内部人控制问题。这需要通过解决国有股流通、国有股股东缺位以及大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等问题来实现。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应采取控股股东及其委派的董事回避的方式, 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 并且采取一人一票制, 而不是根据股东所持股份来决定投票权的多少, 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独立董事的选举上有同等的表决权。与此同时强化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发独立董事的工作热情和潜能;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明确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 建立起对独立董事的法律保障制度。同时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从根本上避免公司管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

在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 以减少注册会计师的压力, 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进行监督和控制, 并履行选择、聘用、解聘注册会计师以及支付审计费用。可喜的是,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并赋予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力。但《准则》又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这表明, 聘请或更换CPA的最终决定权在董事会, 这样又回到被审计对象和委托人合二为一的状况。建议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改为:“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决定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建议在CPA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约定书及审计报告中应写明委托人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明确表示CPA不受管理当局的操控, 并要求上市公司在管理当局声明书中声明其没有操纵审计委员会对事务所及CPA的选择。为使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我们可以还从审计费用的支付入手, 在公司每年的利润中提取适当足够的比例作为预提的审计费用, 这部分费用由审计委员会保管和最终支付给注册会计师。

(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大惩罚力度

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证劵法》、《公司法》中, 进一步完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使之具体化, 更具操作性, 增加关于CPA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审计报告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为追究违规事务所及CPA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彻底改变我国法规体系的行政责任占主导地位的局面。注册会计师和中注协应积极主动地争取与立法机构对《公司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修订或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 使相关法律协调一致。审计职业界应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 以保证准则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使其成为法院判决的根本依据。应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 同时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 从而为法院正确审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案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必须建立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 加大对违规事务所及CPA的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 使民事处罚成为最主要的惩治手段。

(四) 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由于我国目前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很难维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行无限责任合伙利和有限责任合伙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 研究推行合伙制的配套政策, 在税收政策、事务所设立条 (下转第76页) (上接第73页) 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选择合伙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余玉苗, 李琳.审计师任期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J〕.经济评论, 2003 (5) :124-128

〔2〕王福波.论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瑕疵及完善〔J〕.经济与法, 2006 (2) :185-187

〔3〕邢小玲.委托人问题与审计独立性〔J〕.经济师, 2003 (3) :35-36

〔4〕韩英.论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J〕.大众科技, 2006 (4) :152-153

〔5〕李建良, 李冬伟.美国变更审计独立性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时代, 2006 (9) :62-63

〔6〕王新平.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及防护措施〔J〕.财会月刊, 2003 (6) :54-55

独立性 第8篇

一、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现状

在我国独董制度近八年的实践中, 独立董事不独立, 甚至伙同上市公司管理层损害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影子董事”、“花瓶董事”不乏其人。据统计, 约有5%的独立董事本人坦承不能发挥作用;60%的独立董事无暇顾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只象征性出席股东大会;同时, 70%以上的投资者认为独立董事基本没用, 而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作用发挥情况的评价也不高。该制度的实际效用与预期目标相去甚远, 核心问题在于独董制度设计上的粗疏所导致的实质上独立性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一是关于独立性的规定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空白;二是一些制度设计在理论上可行, 在操作中却不可实现;三是法律法规虽然对一些制度作出了安排, 但在具体判断标准、数量标准上有欠妥当。新《公司法》已将独董具体制度的设计授权国务院, 有关行政法规的颁布将指日可待。为了使独董制度的运行得以规范, 在法规将其细化之前, 总结相关经验, 完善独立性保障制度, 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含义

独立性是独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是独董的根本属性, 是独董最基本的和核心的品格, 也是独董制度最重要的法律特征[1]。独立性的缺失, 将从根本上动摇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其重要地位与国家实施独董制度的动因密切联系。在此制度的产生地美国, 其最初的动因是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极度分散情况下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即解决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日本与我国同采取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 其引入独董制度主要考虑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事会不能有效监督, 其人员组成和产生程序存在先天的缺陷;二是监事会监督范围的局限性, 在诸如人事和报酬方面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

而我国引进独董制度的动因在于上市公司股权过分集中, 导致控股股东支配公司,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监事会对此亦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因此希望独董能够在公司中起到内部监督的作用, 有效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公平分配”问题。在这样的独特背景下, 正如王保树教授所言:“我国从制度规则和实践上都不只是强调这种董事的‘外部性’特征, 更注重其‘独立性’特征”[2]。

三、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完善建议

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一项系统工程, 独立性问题贯穿了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应当从产生机制、任职机制和约束机制来进行全方位完善。

(一) 产生机制中的独立性保证

1. 完善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指导意见》第3条采用列举方式, 明确了7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该条规定存在的主要不足在于:

(1) 主体界定范围过窄。如没有排除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从业人员、上下游产品的供应商或采购商、借款或贷款人等。而国外对此一般都有禁止性规定, 如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在过去3年内不得是与公司之间从事10万美元以上交易的人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在前两个财政年度内的任何一个曾向公司做出商业支付或者从公司获得商业支付超过20万美元”。

(2)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的规定, 一年的时限过短, 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注重人情的社会中, 一年时间很难保证独董的独立性, 建议将这一期限至少调整到两年以上。

(3)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的规定, 没有规定服务的存续时间。按照文义解释和系统解释的方法, 应当理解为仅指现在正在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一范围显然过窄, 建议将这一规定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进行扩展:时间上, 参照国外立法, 要求在两年之内都为曾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空间上, 将禁止人员范围扩大到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的其他人员。

2. 改进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独立董事由谁提名、由谁选举产生, 实际上就决定着他们将代表谁的利益。关于提名权, 《指导意见》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三类主体。这并不能有力的保证中小股东的提名权, 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由大股东或管理层向董事会提出独董人选, 再以董事会的名义提名, 其他中小股东推荐的很少。如此产生的独立董事, 当然难免成为“人情董事”。对此条款建议做如下完善:

(1) 建立提名委员会制度, 将独董候选人的提名权归属于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全部或大部分由独董组成, 它研究独董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广泛搜集合适人选, 对独立董事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然后在股东大会上选举通过。

(2) 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差额选举可由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比例作出强制性要求。新《公司法》第106条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引进了累积投票制度, 这一制度亦可扩张到独立董事的选举中。

(二) 任职机制中的独立性保证

1. 缩短独立董事的任期限制

关于任期, 《指导意见》规定“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笔者认为这一时间过长。公司治理的鼻祖Cadbury爵士也明确指出:“经过一段时间, ‘外部人’会变成‘内部人’”。独董当选后, 在与内部董事和管理层的长期合作中难免产生私人感情, 甚至利益关系。《密歇根州公司法》中就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反腐蚀独立性”条款“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 满3年后, 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 但要失去其独立董事的资格。”

2.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薪酬的数额、形式、领取方式不仅影响激励作用, 而且会对独董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目前我国独董的薪酬都是由上市公司承担并发放, 薪酬的决定权实际上由大股东掌控。建议做如下完善:

(1) 关于薪酬的数额, 由证监会统一制定指导标准, 不能过高, 亦不能太低。薪酬过高, 会使独立董事对公司产生依附, 因高薪而选择沉默附和;薪酬太低, 根据“经济人”理论, 独立董事会因此失去经济驱动, 难以保证工作积极性。

(2) 关于薪酬的支付形式, 目前固定津贴加车马费, 无法激发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 而缺乏积极性, 独董的独立性就无从谈起。笔者建议引入美国固定薪酬加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混合形式。将其行权期设定为任期期满时, 既确保其在任期内不会应持公司股份而受到影响;又能促使其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 避免短期行为。这一制度可以先行试点, 待政策相对成熟和资本市场较为完善之后, 再进行推广。

3. 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数量比例

目前上市公司在形式上均已经达到了《指导意见》规定的1/3以上独董的强制性标准, 但这一比例是远远不够的。独立董事无论品德和才能如何优秀, 在人数较少的情况都很难在董事会中产生支配性影响。美国独董制度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独董在董事会中占据优势地位。下图计算出独董与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及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最低票数。当董事会人数达到9人以上时, 目前法定数量要求的独立董事的作用呈下降趋势。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利用增加董事会人数的方法来降低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国际通行情况, 独立董事至少要在董事会中占简单多数。

4. 成立独立董事协会

为使独董能够真正独立于上市公司, 笔者认为在时机成熟时, 可以引入“独立第三方”制度, 在人员推荐、管理培训、薪酬发放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其职能应包括: (1) 制定独立董事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举办独董培训和交流, 加强行业自律, 提高执业水平; (2) 进行独立董事资格认证, 建立独董人才数据库, 由其向上市公司推荐独董人选; (3) 向公司收取费用, 再向独立董事发放薪酬, 保证薪酬的独立化和公开化, 解决独董“吃人嘴软”的尴尬处境; (4) 建立独立董事档案, 考核工作绩效, 促使独立董事的优胜劣汰。

(三) 约束机制

1. 建立公示制度, 加强声誉约束机制

在英美国家, 声誉机制被作为强调的重点。良好的声誉可以帮助独董拓展市场, 且具有需长期积累又极易受损的特性, 故而能成为保证独立性的有效手段。为此需要以公示制度配套, 只有透明运作才能促进个人信誉和社会评价体系的形成。公示的内容可包括: (1) 独董任职的基本情况, 如公司基本情况、独董与公司的各种联系、独董其他任职情况; (2) 独董的履职情况, 如其在公司工作时间、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对重大决策发表的意见和投票、与中小股东的联系情况等; (3) 独董的收入情况, 如担任独董的收入、从事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工作的全部收入以及两者的比例等; (4) 独董对公司运作的评价, 如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绩效评价、对公司执行董事和管理层的报酬建议等。

2. 明确责任承担, 完善保险制度

义务的履行要由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障, 这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最终制度保障。《指导意见》缺少对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导致独立董事对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 独董的违法行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受到相应处罚。反之, 过于巨大的法律风险又会造成独董权利义务的失衡, 挫伤其积极性, 在董事会决议中变得过于保守, 制约管理层的决策, 影响公司正常发展, 因而在明确责任承担的同时, 也应完善独董责任保险制度。

四、结语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具有复杂性和深远性, 通过以上产生机制、任职机制和退出与约束机制方面的完善, 能够保障独董的独立性, 促进其效能的发挥。但从根本上来讲, 我们只有坚持股权分散化、多元化, 积极改善当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才能真正实现独立董事制度的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谢朝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56-57.

[2]王保树.健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徐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和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2.

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 第9篇

关键词:商法,独立性,商事审判,独立化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日益崛起而来的经济深入发展, 必然引起我国商事领域的重大进步。但就目前我国商法来说, 无论是理论或者实务方面都对商法的独立性以及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存在一定的疑惑, 并未达成统一认知, 对商法独立性以及商事独立化的认识关键在于独立理念的确立和认可。

一、商法独立性的认知

对商法独立性的认知是了解两者的前提和首要。长期的社会生活也让我们对商法的认知不断进步, 商法的独立性, 从本质来说就是商法本身作为一种规范体系与其他法律之间有着鲜明的区别, 即它有自己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这种独立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商法自身发展的独立性

诚如我们所知道的, 商法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为了调整市场经济发展中商人以及所有的商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出来的规范, 其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护商事活动的有序、稳定、公平和长久发展, 从而在制度层面保证交易行为的自由、顺利和安全, 商法自身的发展就具有其独特性, 它所具有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作用是独立于其他法的, 具有不可替代性。

( 二) 商法的内涵具有独立性

商法的原则和价值是其内涵的总结和最佳表现, 商事活动进行中所形成的商人的共同意识和精神意志通过长时间商事活动在历史的年轮中得以沉淀, 这便是商法的原则和价值, 尤其是近代商法基本理念、原则和价值体系的形成, 更是将商法的发展自觉的向面向未来的方向进军, 自觉、自由、公平和效率、安全等都是其别具一格的精神所在。

( 三) 商法的规范结构、内容等内在构成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 首先, 商法的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商法所针对的主体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 其主体具有营利性, 这与刑法、行政法等有着本质的区分, 并且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团法人。其次, 商法所强调的商事行为的独立性。商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 它具有环节复杂, 目标明确, 交易具有间接性和变化性。例如,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步和科技化, 在大宗交易中, 交易的方式已经从市场直接交接转为嫁接在物联网等平台上的交易, 更加便捷, 并注重效率, 也牵扯更多的法律问题。

( 四) 从外部关系来说, 商法的独立性更是显著

商法与刑法、行政法等区别过于明显, 长期以来民商法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争议, 不可否认, 民商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裙带关系, 要深刻的认识到两者之间的联系, 就像有人说的那样, 民法是一般性私法, 商法属于特别性私法的正真内涵, 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的不同, 从两者适用的主体, 所使用的逻辑顺位、所依据的社会经济基础、所要实现的社会目标以及所涉及的制度规范框架等等都有着巨大区别, 这也是商事独立性重要体现。

二、商事审判独立化

诚如上文所言, 商法从多方面来说都具有其独立性, 这是对商法具有独立性的理论的支持, 但是如何才能让商法的独立性得到有效的实施, 这就涉及到商法独立性的保障问题, 从实务方面来说, 法的独立性要得到有效的实施, 需要在实践中将法的独立性贯彻到底, 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则是保障商法独立化的有力保障之一。

( 一) 商事审判是商法独立的最有效、最后的保障

商事审判作为贯彻商法独立性的重要环节, 在整个商事活动中是商事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屏障, 也是解决商事活动中存在的多方争议的最有效的方式。从实践中, 我们能够清晰的认识到商事审判将理论化的商法激活, 实际的运用到具体的生活中, 同时商事审判的结果也在不断的引导者商法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更好的发挥商法作为一门法律所具有的商事原则和价值, 两者之间相互纠正共同进步。

( 二) 商事审判独立化实现商法的独立性的有力推动器

商事审判作为诉讼法中的一种, 其程序的构建对于商法的独立性起着重大的作用。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尤其是商事发展向着国际化走的重要时刻, 加强商事审判的独立化是促进商事活动持续有效发展的重要手段, 商事审判程序的设立, 其本身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存在的, 它本身的存在并不是设置它的目的, 它的设置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 这也是程序工具说的重要理论说辞, 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 尤其是如今经济新常态下实现法制中国的大环境下, 商事审判的设立就是为了弥补实体化不完善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如果商事审判这个环节法官或者说法律工作者能够有所建树, 相信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也将得到进一步解决。

综上所说, 我们在加强商法独立性和商事独立性的认知基础上, 能够有效的将两者结合起来, 设计出适合的制度得以保障, 法制中国的梦想将不会落空, 也将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12, 01:54-64.

[2]王卓.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J].环球人文地理, 2014, 16:250-251.

怎样培养孩子独立性? 第10篇

引导孩子独立思考

当孩子面对问题时,父母应该鼓励孩子去想、去分析、去应用自己学会的知识与经验,去寻找答案。如果孩子实在无法找着答案,父母可以通过亲身示范、请教他人、陪同孩子一起查阅资料等方法,协助孩子,让孩子从旁学习思考的技巧,而不是孩子有问,父母必答。一旦孩子养成依赖父母的习惯,日后遇到任何事情时,他不但不会独立解决问题,更不清楚自己的责任所在。因此,凡是孩子自己可以想的,就让他自己去想。

让孩子为自己做决定

一些父母在孩子提出意见时,常以“你要听爸爸妈妈的话,好孩子”、“小孩子懂什么”、“你的意见是错的,应该听大人的”、“以后再说”等压制孩子发表意见,长此以往,孩子将变成一个没有主见的人。

其实,父母应该允许孩子发表意见,并鼓励他提出要求。当然,对于孩子的不合理要求,父母应立即纠正,并同时向孩子说明不能满足和答应他要求的原因。

放手让孩子自己做

当孩子提出要帮忙做家务时,父母常说:“你还小,不必做这些事。”这样成长起来的孩子,只会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对家务事毫无责任感,不只不会做,而且根本不愿做。

教育家陈鹤琴说,凡是儿童自己能做的应该让他自己做,不要代替他。在父母的协助下,两岁多的孩子已经可以自己吃饭、穿衣服、穿鞋子、上厕所等;年龄较大的孩子,则可以处理些简单的家务。这个过程中,父母也多需给孩子鼓励和肯定,如“我相信你可以做”、“你做得很好”等。这些过程将逐渐培养孩子独立生活和主动去做的习惯。

让孩子学会管理自己

我们经常看见:孩子东西乱扔,大人来收拾;衣服弄脏了,妈妈立刻洗。孩子外出前,父母千叮咛万嘱咐是否有带齐东西?逐渐地,孩子形成一种依赖父母的“安全感”,而自己对一切事情不闻不问。结果,一旦父母有疏忽,或是离开父母,自己就无法生存。因此,父母应该让孩子处理自己的事情,积累经验,学会如何管理自己,包括管理自己的生活、学习以及情绪。例如,让孩子负责收拾自己的房间、整理书包、照顾自己的宠物等。

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

一些父母爱孩子总是无微不至,如看见孩子拿小刀削铅笔,就深怕他会弄伤手指,于是马上接手替孩子削铅笔。如此一来,孩子就没机会从中学习如何应对未知的风险。父母需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教导孩子如何应对突发的危险,如让孩子知道在面临一定危险的情况下,谁、什么地方、什么电话号码是他可以求救的。如此,即使没有父母守护在身旁,孩子也可以应用自己的经验、智慧,实现自我保护。

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研究 第11篇

审计独立性被誉为外部独立审计之基石。那什么是审计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在1947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中指出:“独立性的涵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 不偏袒。”之后, AICPA《职业行为原则》中明确要求“会员在履行职业责任时, 应当保持客观和避免利益冲突。执行公共业务的会员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时, 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2003年AICPA进一步指出:“独立性通常暗示了审计师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的能力。”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 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学术界对审计独立性涵义却有较为一致的看法:独立性, 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 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 公正执业, 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 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避免出现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的情形。有利于降低经济运行的风险, 注册会计师素有“经济警察”的美名, 是维护经济体系运行的防火墙。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将直接影响到很多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 影响他们的决策。一个健康、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队伍, 将能够有效地降低经济总体运行的风险, 更好地维护经济发展。

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1.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一般来说, 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要远高于规模小的会计师事务所。De Angelo (1981) 认为, 事务所规模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事务所规模越大, 与每一特定客户相关系的准租占事务所整个准租总和的比重越小, 该事务所以机会主义行事的可能性就越小, 其可预期的审计质量就越高。章永奎、刘峰 (2002) 的研究发现, 大型事务所识别盈余管理并出具较严厉审计意见的能力显著强于小型事务所。漆江娜等 (2004) 研究也发现, “四大”审计质量明显高于国内本土所。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较多的专业胜任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 且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高, 他们在审计过程中对所审计会计资料存在的问题就会比较敏感, 发现错弊的把握和概率相对较高。二是规模大的事务所一般都会非常重视发展并保持其审计质量的信誉品牌, 由于品牌信誉可以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 故审计风险或可能带来的品牌信誉损失会使其更倾向于维护自己的信誉, 这也势必会极大地增强其执业的独立性, 避免像小规模事务所那样为了保留一个或几个客户而产生的违规行为, 即“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况, 这也会提高其在审计中发现问题后进行披露的概率, 保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2. 审计收费与审计时间影响审计质量的高低。

对于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的关系, 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但多数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 审计费用与审计产品质量呈正相关, 即审计产品质量越好, 审计收费越高。张立民 (2004) 也指出,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之间是正相关关系, 是制约审计独立性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Ronald R.Kin (1999) 认为, 审计时间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宋衍蘅、殷德全 (2005) 认为, 高质量、独立性比较强事务所通常收取的审计费用高于其他所。

3. 职业道德。

CPA职业道德, 是指CPA在审计实践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是对审计人员思想意识、品德修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由于CPA的服务对象是包括中小股民在内的社会公众, 其工作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性, 所以在执业中必须恪守职业道德。这主要有: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 (包括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 不接受和从事其所不能胜任的业务, 不能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着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各种利益关系和冲突, 不得从事与审计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等。唯有如此, CPA才能在审计中保持其超然独立的地位, 才能保证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错弊时, 不受客户和外界因素的影响, 保证其审计的质量。

4. 地域的原因。

理论上来说, 同出一个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担任审计的同省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盈余管理情况等会有比较熟悉的了解, 会做出独立的质量较高的审计意见, 但是实证研究并没有证实以上的理论。相反,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并没有给出相应的警惕性。这说明在异地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的相对而言, 独立性更高, 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审计市场也有所体现。

三、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1.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6990家, 注册会计师7700人, 平均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不到8名注册会计师, 因此我国普遍存在着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问题。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集中度不够高, 并且主要集中在四大的合作所。本土事务所规模还比较小, 发展速度与四大的合作所相比还比较慢。因此提高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集中度, 特别是本土事务所的规模, 以此来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的独立性, 势在必行。

2. 加大对违规CPA和事务所的处罚力度。

强化其民事赔偿责任, 改变其违规成本和违规收益严重不对称的状况, 从根本上消除其违规执业的动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违规CPA和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 改变我国当前的CPA和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重、实质轻”的现状, 加强对违规CPA和事务所的经济处罚力度, 强化其经济赔偿责任, 加大其违规成本, 促使其提高审计独立性, 从而提高执业质量。

3. 大力推行合伙制。

在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以有限责任制为主、合伙制为辅的现状下, 由于两种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差异, 在发生因审计质量问题而遭受处罚时, 同罪异罚, 相同的问题, 因事务所的性质不同而惩罚不同, 这明显地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对于合伙所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这也正是我国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有限责任这种组织形式的主要原因。此外, 以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区区的十万、数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与其所审计的上市公司的上亿元的资金相比, 一旦因其责任而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损失时, 其所能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微不足道的, 而其所得的违规收益则非常巨大, 违规收益和违规成本的不对称, 为CPA和事务所违规执业提供了强烈的动机。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促进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转变。

4. 提高CPA的职业道德教育。

要提高我国CPA的职业道德和行业的诚信度,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 建立和完善我国CPA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在现实CPA行业的“诚信危机”中, 除“审计失败”所引起的恶性案件外, CPA和事务所的“低价竞争”、“支付佣金”、“接下家”、“卖审计意见”等事件比比皆是, 这些大量没有触犯法律但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失信行为, 本应通过职业道德机制加以约束,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意见, 也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后的裁决办法, 因此, 需要尽快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加快职业道德具体准则的出台, 并且制定职业道德的裁决指南, 能使CPA的职业道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其次, 加强对CPA和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教育, 使诚信教育落到实处。目前我国对CPA的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通过后续教育来进行的, 由于我国CPA后续教育流于形式和教学方法单一, 不能使教学内容很好地消化吸收, 职业道德教育就更是“虚无缥缈”了。因此, 应加强对CPA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的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 加大宣传力度, 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让CPA和事务所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采取上述措施后,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将得到逐步改善, 执业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 从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摘要:文章主要分析了审计独立性的涵义以及影响因素, 并提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 改善审计质量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审计质量,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宋衍蘅, 殷德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来自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的证据.审计研究, 2005 (2)

[2].张立民, 管劲松.我国A股审计市场的结构研究———来自2002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数据.审计研究, 2004 (5)

[3].章永奎, 刘峰.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相关性实证研究.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 20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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