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范文

2024-06-22

银团贷款范文(精选6篇)

银团贷款 第1篇

1.1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准据法

当事人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就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示的选择, 既可以只对整个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选择一个法律, 又可以把合同关系加以分割而选择几个法律, 这就是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的具体运用。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 当事人自主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以明示的方式, 即当事人应当以文字、言辞明确地表达其选择何种法律作合同准据法的意思。我国不承认 “默示的选择”法律, 也不采用“硬性推定”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非意味着当事人在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没有任何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种可能性:第一, 实际情况的限制。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是作为国际银团成员的各贷款行与借款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不可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数个国家的法律来支配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 实际操作中常选择牵头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作该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准据法, 也可以选择代理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第二, 国家行为的限制。法律适用从本质上讲是国家行为, 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支配合同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完全是国家所特别赋予的, 国家也可以对当事人的选择施加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大体归为两类:排除性限制与条件性限制。前者是指强行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排除适用;后者是指直接对该原则的适用设定种种前提条件。各国对国际直接团贷款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条件性限制主要是:法律选择要有合理的理由、不得作规避性的法律选择和不得违背法院地的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准据法的选择条款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1) 一般性法律选择条款。

一般性法律选择条款的表现形式非常简短。为防止法院对合同的不同方面的问题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官理解出现偏差, 便在一般性法律适用条款特别是以英国法或美国纽约州法为准据法的条款中不仅规定适用某国 (或地区) 法, 而且还规定由该国 (或地区) 法予以解释。这样更有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 因为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对于合同的解释通常采用一种所谓的表现主义的方法, 即依据合同当事人所作的外部表现和表述严格按合同的字面含义解释合同。

(2) 选择性准据法条款。

本合同及其担保协议在发生争议时, 将由借款人选择并宣布由 (1) 秘鲁法 (2) 加拿大安大略省法 (3) 英国法来管辖。这种在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不明确表明准据法的情况, 经常发生于借款人被本国政策或其本国强制性法律中某些条款禁止采用外国法作为协议准据法时。根据这种条款, 在不同的国家起诉, 适用的准据法就不同, 于是同一争议可能会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而法律选择的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无论在何国起诉, 都能适用同一国法律, 得出一致的判决结果, 显然该条款难以达到目的, 所以在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要谨慎使用选择性准据法条款。

(3) 冻结性准据法条款。

“冻结性准据法条款”或称“稳定条款”, 是在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规定所选准据法是该协议订立时存在的有关实体法 , 不受将来法律变化的影响。

1.2 无明示法律选择时准据法的确定

当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未对准据法作出明示选择时, 如果该协议对管辖法院或仲裁庭作出了选择, 则构成适用该法院地或仲裁地法的压倒性证据,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证据, 特别是当法院选择条款为非排他性的选择条款时。美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法院均承认, 或基本承认这种默示条款。默示选择准据法的前提是当事人明示选择了管辖法院或仲裁庭, 且这种选择是唯一的。

假若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并无法律选择条款, 而当事人之间又没有任何其他法律选择协议, 或者当事人的选择被受诉法院认定无效, 那么日后发生法律冲突时就必须按照国际私法 (冲突法) 规则, 依“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和重心说、硬性推定等理论, 或者通过 “特征性履行”等方法来推定适用于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准据法。这时候, 牵头行与代理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亦理应被法院放在首先予以选择的考虑之列。

2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准据法的适用

2.1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一般都有选择或推定的准据法, 但并不是有关此协议 (合同) 的一切事项均受准据法支配。根据各国的法律和实践,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的实质合法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等方面, 其他方面作为准据法适用的例外, 应当适用特定的国家 (地区) 法或国际法。根据通行的合同法理论, 隔地订立的合同, 一般须具备要约) 与承诺两个要件。因此, 有关要约的条件、撤回与撤销、生效与失效, 承诺的条件与生效, 均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而属于国际银团贷款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这一点, 在现代商事交易必然走向电子商务的环境下, 尤其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国际银团贷款合同目前经常是由借款人与牵头行通过面对面谈判而签订的, 所以其表现形式多为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及其对合同是否成立的影响仍由合同准据法进行调整。关于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条款或术语的解释, 应由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1) 如果合同某部分的解释与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直接相关, 则该合同部分的解释原则上应依法院地法进行。 (2) 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与合同准据法所属国使用文字不同, 而在该国的法律中又找不到与需要解释的合同术语相同的概念, 则该合同术语的解释原则上应依该合同的文字所属国法律或依该合同术语首先被采用的文件内容来解释。合同的效力与违约后果应由合同准据法确定。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履行与解除, 也属于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2.2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准据法的适用例外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缔约能力、授权方式和范围, 一般应由章程和其属人法即设立地法或重要管理机构所在地法来决定。然而,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内、外国人杂居和相互交往日增, 为保护相对人或善意第三人特别是本国人利益, 保证商事交易关系的稳定性, 一些国家允许适用商业行为地法来解决商业活动的行为能力问题。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形式有效性, 实践中借款人常愿意遵循贷款人所在地国或者金融市场所在地国的法律规定, 或者参照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商业惯例。违反本国公共政策 (公共秩序) 的外国法不得适用。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所选择的准据法与法院地法相冲突时适用法院地法, 如一国法院不能适用外国的诉讼程序法等公法。

关于“履行细节”如付款的方式和时间等均受履行地国法即支付地国法来支配。有关票据的有效性及票据权利的形式与保全等问题, 按照有关票据的冲突法规则来处理。普通法系各国和日内瓦公约法系国家都有一套专门关于票据的冲突法规则可供适用。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 条第2款 (b) 项的规定, 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签约一方, 在IMF 成员国法院就合同事项提起诉讼时, 法院不能排除另一成员国在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适用。换句话说, 凡接受前项义务的国家的法院, 不得强制执行与其他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的“外汇合同”。

总之,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应有利于调整各方当事人不同层次的利益关系, 采取多元化的价值取向, 迎合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潮流。

参考文献

[1]陈正理, 谢问兰.江苏省银团贷款分析[J].金融纵横, 2006 (12) :20-22.

[2]刘胜题.国际银团贷款与中国银团贷款立法国际化[J].现代法学, 2000 (5) :129-129.

浅谈银团贷款 第2篇

摘要

我国银团贷款虽然近几年来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我国的市场实际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各银行的政策、观念、规模、环境等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银团贷款在诸如法律、政策、操作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银团贷款在各行贷款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统一性依然难以保证,银团贷款难以推进。

关键词:银团贷款;现状;问题;解决方案

一、银团贷款的概念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形式上,各银团成员与借款人表现为同一合同关系,实质上,各银团成员分别与借款人存在合同关系并独立而非连带地承担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银团贷款的特点和优势

(一)银团贷款的特点

银团贷款与传统双边贷款相比,特点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二是融资额度大,期限长,参加行多;三是成员银行相对独立,互相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银团贷款的优势

银团贷款对于借款人来说,可以获得长期稳定、金额巨大的资金来源,对于银行而言,具有以下优势:

(1)有利于识别信贷风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家银行能力有限,难以全面把握客户风险,但是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集合众家银行的资源,就会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增强整个银团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就能有效防范客户信贷欺诈行为,防止对企业的过度授信。

(2)有利于分散信贷风险。

信贷集中可能带来“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风险,而且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集中度有明确的要求。通过银团贷款,可以有效地分散信贷集中带来的风险,各贷款行只按照各自贷款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可以避免在一个项目上贷款过多,超过资本金比例限制的规定。

(3)有利于降低银行间的恶性竞争。

由于各银行的目标市场趋同,经营业务趋同,服务方式趋同,因此银行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有时会发生竞相压价或降低融资条件的恶性竞争。通过银团贷款,各家银行加强沟通和合作,就利率、期限等主要贷款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有效防止银行间为争夺项目的恶性竞争,促进银行关系从单纯的竞争走向竞争合作,提高银行信贷资源配置的效率。

(4)有利于拓宽银行收费渠道,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银团费用是银团贷款参与行的一项中间业务收入,国际先进银行往往通过牵头组织银团贷款获取额外的银团费用收入,中国银监会2007 年颁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也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大力发展银团贷款,争取合理的银团费用收入,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宽收费渠道,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银团贷款充分的发挥了金融的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为有效防范集团客户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合作,2007 年8 月11 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正式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这对于我国银行业迅速、规范发展银团贷款业务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银团贷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银团贷款的现状

近些年,为了防范贷款风险,各个银行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甚至于借鉴了国外现代商业银行的防范风险方法,但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被骗案时有发生,给银行造成了巨额信贷损失,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客户多头开户、多头贷款、超风险承受力借款。《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推行和实施,必将调动银行大力发展银团贷款的积极性,其重要意义在于: 银行之间将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防止客户利用信息不对等手段实施信贷欺诈。

银团贷款作为一种先进的融资模式,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 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

尽管银团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已是成熟产品,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银团贷款业务起步较晚,在上世纪80 年代及90 年代,能够承担起安排一宗银团贷款牵头行地位的银行并不多,主要集中在外资银行手里,可以说那时的银团贷款产品设计还是西方银行的专利。当时在中国市场上,由中国银行、美国第一芝加哥国民银行(后改名为第一银行)等四家机构合资成立的中芝兴业财务有限公司较早的在内地引入银团贷款项目,先后引进外资几十亿美元。那时的香港中资银行及国内的银行大多只能作为一般参加行,既不能够成为银团筹组过程中的经理团角色,当然也就与任何管理费分配无缘。由于银团贷款在增加费用收益和分散贷款风险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因而也吸引了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参与。民生银行组建的“俱乐部”制银团贷款团队涵盖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专门为企业提供超大融资需求的银团贷款。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大规模投资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多,银团贷款为大型项目融资提供了极好的投资渠道。2003 年11 月,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得到了由中国建设银行牵头,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银行等10 家金融机构参与的银团贷款,贷款总额33.5 亿元人民币。我国备受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也同样得到了银团贷款的融资支持,2004 年6 月,《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银团贷款银行间框架合作协议》举行了签字仪式。这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9 家金融机构参与组建银团,对南水北调工程提供的大型项目贷款,贷款总价值488 亿人民币。此次贷款项目为南水北调工程提供了充分的金融支持。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全体成员单位(指银团贷款委员会49 家成员单位)银团贷款余额为2.08 万亿元人民币(不含间接银团、内部银团和境外银团),突破2 万亿大关,银团贷款市场不断壮大。近年随着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快速发展,银团贷款余额的不断扩大,发展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需求随之产生。银团贷款二级市场,是银行优化资产结构、调整资产规模的有效渠道,能够形成更加市场化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市场流动性。2010 年,结合我国市场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银行业协会银团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并在全行业进行了推广培训,旨在规范市场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2010 年9 月,中国银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就广州地铁三号线银团贷款转让交易项目正式签约并交割完毕。该项目为国内首笔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规范化交易,标志着我国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又一阶段性成果。

2011年1月,中行浙江省分行、国开行浙江省分行与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签署温州市高速公路重大项目融资协议。中行浙江省分行将牵头组建总金额达236亿元的银团贷款,这是迄今省内最大金额的银团贷款项目。本次签约协议共包括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段及诸永高速温州延伸段两大项目,总投资约315亿元。中行浙江省分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全面负责组建银团贷款。近年来,中行浙江省分行投行业务发展速猛,建立起包括并购贷款、出口信贷、银团贷款在内的投资银行综合服务体系,并拥有一支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供精准快速的融资服务。在银团贷款领域,除传统项目融资外,还重点突破企业债务类银团创新产品;同时积极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附加值,为客户设计结构化融资,提供票据贴现、项目融资、企业债券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2009年以来,浙江中行共叙做银团贷款项目27个,其中牵头12个,牵头数在全省名列前茅。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段全长约136公里,全线按双向6车道标准建设,总投资约287.7亿元;诸永高速温州延伸段项目是连接温州市区和永嘉县的重要通道,估算总投26.47亿元,已于2010年12月开工建设。作为国家规划中的沈海高速公路一部分,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将贯穿温州市产业基础最好、经济活力最强的东部沿海区域,连接起机场、港口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是温州市推进产业集群建设的重要交通动脉,将为促进温州市“十二五”海洋经济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我国银团贷款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团贷款虽然近几年来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我国的市场实际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各银行的政策、观念、规模、环境等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 特别是银团贷款在诸如法律、政策、操作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 银团贷款在各行贷款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统一性依然难以保证, 个别项目甚至需要各行总行层面的协调, 银团贷款难以推进。

1.宏观市场环境有待完善。

我国银团贷款发展缺乏配套的金融市场环境, 市场交易规则建设仍显滞后;缺乏一套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转让实施办法, 信息披露制度和统计体系尚不健全;规范、灵活、透明的信贷二级市场尚未建立, 分销、回购和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利用不足, 银团贷款的流动性难以实现, 无法及时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和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相比,我国银团贷款市场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而且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在我国内地,银团贷款仅在上海、广东和深圳得到了广泛开展,其重要前提是这些地区经济相对比较发达,融资需求较旺,且外资银行和外资企业较多,对银团贷款具有较高的认同感,银行同业的合作意识较强。但从全国范围看,一直缺乏适合银团贷款发展的市场环境。2.银行经营理念有待转变。

银团贷款的理念尚未真正深入到银行的经营理念中去, 银行间合作交流的方式和渠道还不完善。这是由于国内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文化”抑制了银团贷款的合作。“信贷文化”多要求在业务上重视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而忽视其融资风险,而且缺乏分散风险意识。在大型优质客户相对稀缺的情况下, 很多银行以扩大资产规模为发展目标, 一旦寻找到贷款机会, 首先考虑自己能不能消化全部贷款需求, 追求独家承贷或高份额贷款, 而不是通过银团方式分散和规避风险。银团贷款的对象、范围局限性非常大。一旦国家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加大基础建设投资等经济刺激政策发生变化,大企业、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放缓,银团贷款业务也会随之减缓。表面看似大额度融资需求减少,贷款客体缺乏,实质是银团贷款介入范围和支持对象狭隘,归根结底是现代银团理念不强,沟通和合作意识缺乏。

3.企业共赢意识尚需深化。

银团收费增加企业成本, 借款人对银团贷款付费的制度安排尚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特别是在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 借款人与银行业的供求关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借款人偏爱背靠背的贷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借款人容易受短期利益驱使, 通过项目包装, 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项目“一女多嫁”, 更多地套取银行贷款, 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

4.流动性过剩困扰银行业。当前我国资金市场流动性充足, 国内银行业服务趋向同质化, 银行资金运用渠道仍然狭窄。迫于股东回报和盈利方面的考虑, 银行只能加大信贷投放, 而不愿以银团方式分散宝贵的信贷资源。面对能够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有效信贷需求相对不足, 同业竞争激烈,为了争夺优质客户或重点项目, 银行竞争往往体现为价格战或主动降低融资条件, 结果是银行被迫降低准入和回报要求。

5.银行间合作的不同步影响了银团组建。直接银团贷款要求各参团银行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发放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要求参贷行独立评审并且协同一致, 但在银团组建过程中因各银行评审能力、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审批效率参差不齐。实际操作中, 因某家意向参贷行迟迟不能审批通过而影响组团进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组团的效率和银团声誉。

6.银团贷款相关费用收取难。

由于银团贷款一般金额巨大,且涉及多个贷款人(银行),银团参加行需要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尤其是牵头行和代理行,更需要在业务营销、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等方面进行相当的人力、技术甚至经济付出,因此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规定:“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但目前实际运转过程中,银团贷款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的收取存在很大难度,收取比例不到三分之一。原因是借款人财大气粗,处于强势地位,银行无可奈何,只能选择放弃。

四、银团贷款在我国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银团贷款的二级、三级市场,提高银团贷款的流动性 完善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银团贷款发展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应该使其条款与国际接轨,促进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例如:我国在《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扩大银团贷款市场的主体范围,加强违约条款处罚力度,并及时更新规章制度。

银团贷款的二级市场可以实现银团贷款的快速、高效流动,及时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三级市场指直接将信贷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或类似模式分成小份直接向社会机构或公众发售的市场。完善的二、三级市场不仅能为发行市场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而且能为银团贷款的定价提供准确的信息。建立二级市场转让平台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于当地实际的银团贷款转让具体办法或细则,疏通银团贷款的流通渠道,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推动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规范发展。对于以资产转让为形式,以规避资本监管、变相扩大信贷规模为目的的“假转让”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惩戒。

(二)推广新的信贷理念,从根本上解决“信贷文化”的制约

银团贷款虽然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贷款方式,但由于各家商业银行受根本利益的驱动,容易引发银团内部利益冲突和摩擦。因此,要大力提高和增强银团发展理念。银团贷款作为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多边贷款方式,明显优于其他贷款方式。对于银行来说,要提高资产质量和收益结构,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核心竞争力,必须尽快转变经营理念,树立正确的风险观、竞争观和收益观,学会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合则两利、分则俱伤”,尤其当面对优质信贷市场时更要头脑冷静,自觉把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作为防范信贷风险、改善经营结构、提高业务回报的重要手段,予以高度重视。对于企业而言,要充分意识到银团贷款对于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企业社会影响,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提高企业融资能力,降低财务资金成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提高成熟度、增强认同感,放弃短期行为和眼前利益,积极配合银行,实现共赢局面。通过推广“合作共赢”的信贷理念来改进这一现象将有助于我国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丰富的银团贷款产品线,不断创新业务模式

国际上银团贷款主要有再融资贷款、中长期贷款、循环贷款、债项备用贷款等形式,应当加以合理利用,丰富我国的银团贷款产品线。积极拓展产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当前,落实中央经济工作要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抑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选择。银团贷款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尤其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为迫切、更为重要的后金融危机时代,更要打破业务局限于传统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局面,积极拓展服务对象,扩大支持范围,旗帜鲜明地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企业,以及其他领域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列为银团贷款支持和扶助的重点。反之,对于那些竞争激烈、效益一般、前景不明,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企业,要果断退出和减少支持力度,充分体现银团业务的杠杆驱动和导向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培养专业人才 加大对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及时关注、解决银团贷款业务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我国银团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提高信贷人员的银团专业化素质势在必行,因为不论业务创新、市场开拓,还是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人员。(1)加强银团业务培训。鉴于银团贷款参与方多、谈判难度大、合同文本复杂,而当前银团专业人才明显不足的实际,首先应认真学习《银团贷款指引》,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办理流程,加强银团业务的学习、培训、推广工作,设计、开发培训内容和考试科目,建立上岗资格认证和岗位等级认证。(2)严格业务操作规程,用缜密的制度控制每个具体人员的每项业务和每个操作环节,教育工作人员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导向和最新信贷政策,做到拓展业务与加强管理,严格防范银团贷款风险有机结合,严禁顾此失彼。(3)在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建立项目主牵头人制,将业绩考核和分配激励组合捆绑,在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同时,培育形成一支稳定的银团职业化人才队伍。

(五)进一步完善银团贷款费用收取机制。

由于银团贷款需要大量的业务营销、调查研究、市场分析等前期准备工作环节,银团贷款行需要相应的人力、技术、经济资源付出,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合乎情理。为此,要认真执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研究制定银团贷款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标准与管理规定,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要强化合作意识,协调一致,做好与借款人的沟通,取得其理解支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与企业“双赢”。

(六)提高工作效率,发展项目融资,激活不良贷款。

对银团贷款业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减少流转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同时,要进一步发挥银行专业金融服务功能,为优质客户设计优化融资方案,提供票据贴现、项目融资、企业债券、信托计划等具有复合选择权的方案,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避免降低利率、降低贷款条件等不良竞争行为,提高核心客户的综合贡献度。

为稳步开拓优质信贷市场,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客户的贷款:一是现金流稳定、具有长期良好综合回报、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领域(公司集团)和基础设施项目;二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培育一批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三是世界500强及大型跨国公司及其在华控股公司。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银团贷款的工具和杠杆作用,主动参与国企改革和企业单个的债务重组,寻求以最少的银团贷款增量资金,最大限度地激活银行存量不良资产。特别在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股权转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必须抓住时机,完成信贷资源由劣质资产向优质资产的转化。将企业改制、债务重组和项目融资三个链条紧密衔接,争取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并购重组等方面发挥作用。

另外要加大银团贷款业务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关注和解决银团贷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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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 第3篇

关键词:项目融资贷款银团风险控制

一、贷款前期阶段

在项目筹建阶段时,我们国家尚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方兴未艾,对电力的需求也日益增大。作为国家“九五”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临海电厂项目急需国外资金和技术的加入。香港的L集团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和国内的发电集团取得了合作。项目公司和香港的H银行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H银行将作为牵头行,为临海电厂项目提供1.25亿美元的商业贷款。项目通过国际招标确定由日本某集团总承包建设。项目公司因此和日本M银行洽谈,取得了8.2亿美元的出口信贷贷款。

在这阶段,贷款银行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有:

(一)在融资谈判阶段,项目公司聘请融资顾问代表投资者同银行接洽,提供项目资料及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给银行进行风险评估。贷款银行经过现场考察、尽职调查及多轮谈判后,将与投资者共同起草融资的有关文件。

(二)由于贷款金额较大,牵头行往往组织信用良好、资金雄厚的十几家银行共同组成贷款银团来共同提供贷款给借款人,这样做既分散了自身的风险、又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合同签署和执行阶段

在这一阶段,最重大的事项莫过于签订贷款合同。以H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在选定其他贷款成员后与项目公司即借款人进行谈判。谈判的内容包括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贷款金额、利率条件、借款人违约条件等。这一阶段,虽然谈判的时间较长,需要沟通的事项较多,但这一方式有利于银团的成员从一开始就参与了贷款银团的工作,对贷款项目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明确的预期。谈判的最终目的要使得贷款合同的条款既要符合银团的利益,同时也要被借款人所接受。

(一)担保安排

由于项目融资方式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来源就是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没有其他的来源。银团为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及时、足额收回,就必须将借款人在项目下的资产、权益抵押到自己的名下。

在临海电厂项目融资中,香港H银行有限公司作为贷款银行委任的境外抵押代理人,管理或接收抵押物。项目公司可提供给境外贷款银行的担保主要有如下:

1、股权质押和权利转让:根据贷款协议,临海电厂项目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质押给境外抵押代理。作为股东在项目公司中目前及将来各自股权产生的所有权利、股利和效益转让给境外抵押代理。

2、再保险权利转让:根据贷款协议,临海电厂保险在省人保投保,省人保再将80%向境外再保,通过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境外抵押代理签订再保权益转让书,将借款人在保险名义下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及索赔权(包括给予借款人的任何代表权、担保、承诺及其他保证)(现在和将来的)以及根据该保险借款人应得到的所有权益,包括退回保险金, 所有有关保险索赔的利益转让给境外抵押代理。

3、账户抵押:临海电厂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为了支付给抵押贷款人及清偿有抵押债务采用全权保函,通过第一固定抵押方式,以境内抵押代理(作为抵押贷款代理人)为受益人,在账户抵押协议持续有效期间现在或以后任何时候将在省建行开立的美元资本账户、美元还本付息账户、美元贷款账户、美元收入账户、人民币抵押账户的贷方余额抵押给并绝对转让给境外抵押代理,并在临海市公证处注册登记。

4、机器设备抵押:根据贷款协议,必须签订机器设备抵押协议,贷款人和为了保证协议中的所有其他义务,作为法定受益所有人,临海电厂项目公司(抵押人)向作为抵押贷款的代理人和受托人并代表其利益的境外抵押代理转让、抵押滨海电厂项目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和其在所有权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现在和将来)及其在上述文件中得到的所有利益。

5、土地使用权抵押:根据贷款协议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临海电厂项目公司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场地所有权文件项下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抵押或转让给境外抵押代理,并在临海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建筑物抵押:根据贷款协议,临海电厂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 取得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必须签订建筑物抵押协议。借款人(抵押人)作为电厂建筑物的法定所有人,把建筑物和一切所有权转让书中的权利, 产权和利益抵押给境外抵押代理。在项目完工之后即在临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手续。

(二)利率安排

临海电厂由日本M银行提供的8.2亿美元出口信贷是采用固定利率, 利率6.2%,期限16年,;由香港H银行为牵头行、以11家境外银行组成的银团提供商业贷款,利率是浮动利率LIBOR + 1.6%,期限12年。由于出口信贷利率得到了日本政府的补贴,是优惠利率,固定利率6.2%,较商业贷款浮动利率及国内同期中长期美元贷款利率较低。临海电厂项目公司从出口信贷优惠利率中获得了利益,从而降低了工程造价。由于国际资本市场的变化,LIBOR美元利率不断下降,银团在自身收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也进一步为项目公司节约了财务费用。

(三)参与公司治理

在融资执行阶段,由于融资银行承担了项目的风险,因此会加大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管力度。通常贷款银行会监督项目的进展,并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参与部分项目的决策程序,管理和控制项目的贷款资金投入和现金流量。通过银行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帮助项目投资者加强对项目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从而使参与各方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在临海发电厂,银团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实现风险的合理规避:

1、通过董事会决议,对银行账户进行授权控制:根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对在省建行和临海市建行开立的账户分别授权签署银行支票及其他汇款凭证。在省建行开立的账户,董事会设置了三组有授权的人士。其中:甲组乙组均为公司董事,丙组七人为H银行派出的人士。金额相等或低于拾万美元(US$100,000)或壹佰万元人民币(RMB1,000,000),由甲组任何一人及乙组任何两人共同签署,并由丙组任何两人加签有效。金额超过拾万美元(US$100,000)或壹佰万元人民币(RMB1,000,000):由甲组任何两人及乙组任何两人共同签署,并由丙组任何两人加签有效。

在临海建行开立的账户,董事会设置了三组有授权的人士。其中:甲组乙组均为公司董事;丙组七人为H银行派出的人士。金额相等或低于拾万美元(US$100,000)或壹佰万元人民币(RMB1,000,000):由甲组任何一人及乙组任何两人共同签署有效。金额超过拾万美元(US$100,000)或壹佰万元人民币(RMB1,000,000):由甲组任何两人及乙组任何两人共同签署有效。

2、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项目公司涉及金额超过1,000,000美元的合同,除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以外,还需提交银团审批。只有在银团同意之后,公司才能签署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3、公司允许境外抵押代理及其代表在任何适当的时候来检查会计账簿和财务记录,取得这些会计账簿和财务记录的副本和其中的摘录;项目公司需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向境外抵押代理提供季度财务报表和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在提供财务报告的同时,每次需要向境外抵押代理提供一份证明,由当时两位董事签名,说明这些财务报表在所有实质性方面都是真实、正确的和完整的,并且公正的表明其在相关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4、项目公司的年度预算在报董事会同意之后,亦需提交银团审核同意。在公司年度内的开支,境外抵押代理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来执行,对于超出年度预算开支的事项一般不予以批准。

(四)违约安排

在临海电厂和境外抵押地理签订的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了项目公司即借款人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这些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未于到期日偿还债务、有关的合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运行和购电合同》项下的义务、借款人卖掉、转让、出售或处置或试图或同意卖掉、转让、出售或处置其全部或大部分承诺、财产、资产、权利或收入;借款人改变或威胁要改变其业务性质或范围,或者终止章程中贵的那个的其业务经营的重要部分。合同中规定的违约事件多达三十项,用合同规范了借款人的行为,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贷款银团的合法利益。

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根据帐户抵押书运用项目帐户的权利应根据帐户抵押书中止,即项目公司的银行帐户将被冻结,直至境外抵押代理宣布违约事件已经解除为止。

项目融资方式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方式,特别是在能源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上使用较为频繁。它给项目的投资者、借款人提供了一种风险共担、共同管理的一種方式,使贷款人能更好的参与到项目的管理当中来,降低资金的风险。在临海发电厂项目中,贷款银团通过贷款前期和合同签订执行阶段的各种措施,成功的规避了项目融资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不仅给临海发电厂项目提供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而且获得了良好的融资收益。临海发电厂项目从2000年4月第一台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行到现在,机组运行情况良好,项目公司从售电收益中获得了充足的现金流量,股东获得了预期的回报,贷款银团按时、足额收回了本金和利息,是一个运作得较为成功的项目融资案例。

参考文献:

[1]李定明 探讨大型基建项目银团贷款的具体操作 当代经理人 2006年2月

[2]张庆山. 火力发电企业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研究[D].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07

银团贷款 第4篇

近年来, 四川省内部分集团性客户的风险给当地银行造成较大的信贷损失, 反思形成风险本质的原因还是银行之间恶性竞争, 缺乏合作精神, 没有风险限额的概念, 或者风险限额只是针对自己本行对客户的风险额度, 但一旦多头分别授信, 谁也不愿退出, 从而使得受信企业可获得多家银行给予的远远超出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授信, 这必然导致企业整体上的过度融资。

2007年8月17日, 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 《指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银团贷款的开展。目前, 全国一些省份的银行业协会牵头出台了多项银团贷款公约, 而四川银行业自2006年以来也在积极地探讨推动银团贷款的有效举措。在此背景下, 结合四川地区区域经济特点, 深入分析四川地区银团贷款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相关改进措施将有利于实质性地推动四川省银行业间银团贷款的良性发展。

二、四川地区构建“银团贷款”操作模式的四大难点

正因为银团贷款天生就具有分散降低信贷风险、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融资谈判成本等优势, 因而对于我国而言, 它更应成为力推的新型信贷方式。就四川地区而言, 为防范银行贷款风险, 防止银行间出现盲目竞争, 保护银行权益, 应加大力度推动省内银团贷款业务, 对于一定贷款金额以上的大额信贷业务应积极采取由多家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形式, 从对抗式的竞争转变为合作式的竞争, 从“冲突性博弈”走向“合作性博弈”, 以期逐渐缓解银行业间的恶性竞争, 降低授信银行潜在的信贷风险。然而, 就四川省现状而言, 要改变目前“双边贷款、多头授信”占主体的贷款结构, 积极开展银团贷款以促进大额信贷业务有序发展, 尚且面临诸多难点。

1.“合作式竞争”理念尚待激发

合作性博弈能否成功首先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 在目前的市场境况下, 优质客户的信贷竞争仍然十分激烈, 银行仍然存在强烈的以追求市场份额为短期目标的“独家承贷”意识, 观念更新, 从竞争走向合作, 主动通过银团方式分散规避、风险并非朝夕之事:

(1) 从信贷市场结构而言, 银行间的竞争均衡尚未形成, 在目标信贷市场的份额分割达到均衡状态之前, 各家银行间的对抗尚将继续, 合作仍有距离

银团贷款是一种合作性博弈, 客观上要求各参与合作的银行势均力敌以形成战略均势。然而, 四川地区银行间规模和实力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不均衡状态, 这导致了各银行谈判实力的不均衡, 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也愈发加剧了上述问题的扩大化。例如, 在四川地区, 某国有商业银行存贷款规模长期占据30%以上的市场份额, 远远高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整个西部地区区域经济存量较小的情况下, “一行独大”的局面使整个信贷市场呈现“寡头竞争”局面, 适合银团介入的大型项目往往被市场份额和规模较大的银行所包揽或是在其信贷投放过程中逐步挤压他行的贷款额度, 其他银行的谈判地位处于劣势, 缺乏话语权。在这样一种格局下, 寡头银行尚且可以从对抗中获得丰厚的利益, 要想其与他行分享即得利益, 在多行间针对某些大型项目组建银团的难度很大 (除非是项目的融资额度超出了单个银行可以承贷的范围) 。

(2) 经济上升周期中, 银行信贷风险意识降低, 缺乏开展银团贷款合作的动力

在本轮宏观经济上升通道中, 企业整体效益好, 银行业流动性充足, 不良贷款率低, 银行效益也非常好, 部分银行的信贷风险意识有所降低, 过于高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组合风险管理的理念认识不足, 担心银团贷款认购的份额低于自己预期, 降低收益期望值。加之, 当前企业优质项目较少, 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 同业竞争激烈。因此, 在这种经济大环境下, 银行无疑倾向于自行挖掘客户资源, 一旦寻找到贷款机会, 首先考虑自己消化全部的贷款需求, 追求独家承贷或高额贷款, 而不是通过银团方式以分散和规避风险。另外, 适合采取银团贷款的项目规模较大, 其中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 这些项目在很多银行看来风险相对较小, 故从分散风险角度出发主动组建银团贷款的动力也不足。上述多重因素都导致了在现阶段合作理念尚难以渗透至每家银行, 更不用说在某一区域内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的银行。

2.“合作性博弈”存在的前提条件受限, 银团贷款的市场容量受到制度约束

美国学者艾克斯·罗德在《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一书中, 着重研究了“多人多次重复博弈”, 通过对比分析“囚徒困境”、“已知博弈次数时的重复博弈”、“未知博弈次数时的重复博弈”三种情况下的获益矩阵 (Pay-off Matrix) , 得出的结论是:重复博弈的机会越多 (即预期博弈次数越多) , 博弈各方越趋向于合作, 并均能在合作博弈中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此研究的结论说明了一个合作性博弈是否成功 (即博弈各方是否选择合作) 的关键因素是博弈各方对今后依然存在合作的预期, 这是合作性博弈存在的重要前提。按照博弈论的分析, 任何有理性的博弈方在知道自己与对手今后并无合作空间时, 存在竞争关系的博弈各方从一开始就会采取“损害对手、选择对抗”的策略以使自身利益得以最大化, 因为在已知博弈次数 (即有限次) 重复博弈中缺乏促使其合作的动力。简而言之, 如果博弈各方认为这种合作的次数仅有一次或有限次, 则纳什均衡 (Nash Equilibrium) 的结果将是“不合作”。由此, 本文认为要使“合作性博弈”存在所需的两个关键性变量分别为“博弈各方的预期”和“博弈方后续合作的空间”。具体到各家银行组建银团贷款的博弈中, 如果参与银团贷款初期谈判的银行对未来与其他对手行再次合作组建银团贷款的机会主观上有良好的预期 (即具有良好的合作前景预期) , 并且客观上存在大量潜在的可以予以实施银团贷款的项目 (即银团贷款的市场容量足够大) , 那么合作性博弈成功的机率将大大增加;反之, 若银行在博弈前已经知道了可能合作的最大次数, 则其博弈的结果多为继续维持对抗性竞争的现状。

然而, 就四川地区而言, 目前银团贷款的成功案例寥寥无几, 这无疑对银行业间组建银团贷款的信心和良好的主观预期有所削弱。此外, 从客观条件来讲, 自1997年起, 关于银团贷款操作方式的制定规定一直实行的是人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此条规定实际上限制了银团贷款的适用对象, 这种狭窄的贷款对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银团贷款的潜在市场容量, 从而减少了可合作的机会, 使得合作博弈的次数减少。根据前文博弈论的分析, 各博弈行在展开合作性博弈前就已掌握或预期到未来一段时期内需要贷款的大型项目个数 (即博弈的最大回合数) , 那么在有限次数重复博弈中, 银行之间针对是否组建银团贷款进行博弈的纳什均衡结果将是“不合作”。

3. 银行贷款成员行“利益冲突”问题尚待磨合

按照银团贷款中各参与方的职能和分工, 银团贷款成员行通常分为牵头行 (Leading Bank) 、代理行 (Agent Bank) 和参加行 (Participants) , 银团各参与行的利益是不均衡的, 如何处理好这三大角色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银团贷款成功实施的关键:

(1) 谁作为“牵头行”将成为各行利益争夺焦点

牵头行在银团中承担筹组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职责, 由此, 其一方面能获得高额的筹组费用收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在金融界的声望。另一方面, 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十条规定“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 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此条规定表明牵头行可承贷的范围在总融资额度的2 0%~5 0%这个闭合区间内, 这意味着谁成为“牵头行”谁将获得优先的最大贷款份额认购权。此外, 《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 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为获取代理费, 牵头行一般会指定自己的分支机构出任代理行, 从而获得相应的代理费收入, 还可由此吸收大量派生存款, 从而大幅提升结算等中间业务收入, 而其他参加行只能按贷款认购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因此, 一旦信贷市场上出现有效贷款需求, 各家银行在无法独立承贷、需要组建银团的情况下, 都将去竞争牵头行, 这势必引发各行争当牵头行的过分热情。

(2) 代理行和参加行在角色划分上存在利益矛盾

若牵头行未兼任代理行, 那么通过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哪家银行充当代理行仍然存在利益上的冲突。由于担任代理行能通过管理银团贷款资金为本行派生大额存款, 在我国目前利率管制和账户管制及“存款立行”的背景下, 各行都希望挣一笔中间业务收入、拉一笔存款、更争取一个好客户, 因此其作为代理行参与到银团贷款的积极性较高, 代理行自然成为利益之争的焦点;而对于处于同一区域内的银行而言, 由于竞争关系, 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贷款, 银行大都认为不划算, 因而缺乏出任主动性和积极性。

(3) 银团贷款认购份额的划分关系成员行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对一笔银团贷款业务, 牵头行拥有对贷款份额优先认购权, 当其确定了一个认购比例之后 (例如40%) , 其他参加行才能予以认购, 如何分销剩余的60%贷款份额, 涉及到某一参加行可能超值认购或认购不全, 谁多谁少, 原有市场份额占比如何保证, 如何通过贷款份额分销平衡各参加行在其中的利益等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参加行之间达成共识。此外, 股份制银行都希望通过参与银团, 除了取得贷款的回报, 还能获取存款、结算、中间业务等多方面的综合回报, 并希望通过大客户关系的维护而能对其予以持续开发, 提升自身话语权, 因此在认购中, 各参加行将谁也不愿意轻易缩减其市场份额, 故急需建立银团贷款认购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 这又是一大操作难点。

4. 银团贷款协议条款的具体拟定具有相当难度

融资额度为多少时原则上须组建银团贷款, 如何确定组建银团贷款的前提条件, 以什么形式组建等都是一个需要充分讨论的问题, 即是以企业整体融资额度作为发起银团贷款的条件, 还是以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来发起银团贷款, 银团协议是仅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形成协议, 还是吸收省内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各主要银行共同形成一个“银团贷款协议”等都应予以讨论。不同的组成形式是针对不同的目的, 也会产生不同的利益, 银团贷款能否成功关键是参与行在风险和利益上能否取得共同的平衡, 故而银团贷款协议应从商业利益的角度来拟定, 否则可能形成一纸空文, 因此如何制定银团贷款协议的具体条款以有效维护参与行的利益、制约牵头行的权利难度较大。

参考文献

[1]刘 锐:银团贷款:国有商业银行联手打造信贷新模式[N].证券时报, 2005年5月12日

[2]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 (.吴坚忠译) [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行内银团贷款内部协议 第5篇

行内银团贷款内部协议

牵头行: 管理行: 一般成员行:

上述支行已对贷款进行了评估和审查,并完成行内审批,现根据《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组成行内银团,共同为 公司提供贷款,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1.贷款基本条件(1)借款人:(2)担保方式:(3)贷款利率:(4)罚息利率:(5)借款合同编号:(6)授信额度:(7)贷款本金:(8)贷款期限:

2.各成员行的贷款份额及占比如下:

支行: 元,占 %;支行: 元,占 %;支行: 元,占 %。3.其他约定事项

牵头行(行章): 授权代表签字:

管理行(行章): 授权代表签字:

银团贷款 第6篇

一、发展银团贷款业务的必要性

银团贷款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 有利于银行从共同利益出发, 提高银行谈判能力, 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防止客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实施信贷欺诈, 有利于银行信用风险的识别、信贷资产的流动和风险分散、信贷市场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 有利于避免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 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遏制客户信贷欺诈行为和改善信用环境, 有利于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转变盈利模式, 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提高银行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

1. 借款人风险。

银团贷款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 期限以中长期为主, 银团贷款的参与各方收益大, 同时面临的风险也大, 因此借款人的诚信状况、还本付息能力是银团贷款参与各方面临的主要风险。一是信用风险。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 银企信息不对称, 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薄, 在银行进行贷前调查时, 借款人利用借款人与贷款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故意隐瞒其真实经营状况, 向牵头行提供虚假的法律文件或财务报表;在取得贷款后又故意拖欠银行借款。二是借款人利用贷款银行重视营销贷款的心理, 迫使银行放松贷款条件, 在缺少项目核准要件或未达到放款前提要求的情况下承诺放款。三是市场风险, 借款人在银团贷款履行合同过程中, 受总体经济下滑或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的影响, 借款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 导致还款能力不足, 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还款。

2. 银团贷款参加行的风险。

(1) 牵头行风险。一是尽职调查风险。按《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规定, 牵头行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等工作。由于牵头行贷前调查工作不到位, 或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 信息披露错误及遗漏等, 造成项目行政审批要件不齐、项目合规性存在瑕疵等信息未能揭示。二是不作为风险。出于营销贷款或其他利益考虑, 牵头行故意隐瞒对参加行不利的信息, 误导其他参加行作出错误的审批决策。

(2) 代理行风险。按《指引》规定, 代理行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 负责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贷后管理情况。一方面代理行往往在银团贷款所占份额较大, 出于营销贷款的考虑, 放松贷款条件的落实, 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借款人提款并向其他参与行发送提款通知;另一方面, 代理行疏于贷后管理, 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或经营情况恶化时, 代理行未能及时通知参加行果断采取行动, 失去保全债权的最佳时机。

(3) 参加行风险。根据《指引》, 银团贷款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 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实践中, 在与借款人的沟通方面, 参加行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银团贷款协议 (合同) 签订后, 参加行的主要职责就是依据提款协议及时付款, 贷前条件落实及贷后管理都较为被动, 主要由牵头行及代理行来完成, 参加行对于贷款管理往往无能为力, 一方面可能因贷前条件不落实或贷后管理不到位, 受到来自本行内部管理部门的指责;而另一方面, 又可能因不按约定付款, 受到来自其他参加行及借款单位的指控。在违约救济方面, 也要在取得银团同意后统一行动。银团会议一般按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 而牵头行所占贷款份额大, 银团会议决议如提前还款、展期、诉讼、抵销权行使等事项决定权往往取决于牵头行意志, 参加行的权益有时就难以得到保障。

3. 政策风险。

银团贷款呈行业集中、客户集中和期限中长期化等特征,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中确定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指引》也指出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实现。从目前的实践来看, 银团贷款涉及多为城市基础建设及大型建设项目, 如果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 由贷款之初的支持行业, 变更为限制性行业或退出行业, 或因没通过环评, 而被迫停工, 银团贷款参与行就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4. 担保风险。

和双边贷款一样, 如果银团贷款为担保贷款的, 则还存在着担保风险。例如:保证人资格不合法;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抵押 (质押) 存在瑕疵致使抵押 (质押) 无效或抵押物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企业之间互相担保导致担保形同虚设等等, 这些都会影响银团贷款的第二还来源。以政府投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的银团贷款, 多以政府的信用作出还款承诺, 且数额相当巨大。但目前, 《担保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借款和不得对外提供贷款担保 (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 部门规章也提出类似的规定。不管政府担保以何种形式 (企业资产抵押和企业法人担保除外) 实现, 都是实质上的不合法, 仅能作为银行向政府追偿债务的依据。

三、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的建议

1. 加强贷款管理, 防范信用风险。

牵头行及代理行应认真开展尽职调查、加强贷前审查、如实反映借款人相关信息及贷前条件落实情况, 提高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资料的公正性, 不能因所占贷款份额较大而放松贷款条件, 把好银团贷款发放的第一关。其他参加行在依据备忘录对借款人的总体状况进行判断的同时, 也要独立地对贷款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要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在贷后管理方面, 牵头行和代理行要切实履行贷款主要管理人的职责, 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及时将贷后管理情况反馈各参加行, 一旦发现可能引起降低贷款偿付能力的行为, 立即通报银团各成员, 召开贷款人会议, 及时阻止险情的发生。同时, 参加行也应积极参与贷款管理, 主动向借款人、牵头行或代理行询问贷款有关事宜, 并保存可追查的轨迹, 实现对客户管理信息的共享的同时, 防范不作为风险。

2. 审慎约定合同条款, 明确各参与行职责。

与双边贷款清晰的贷款管理职责不同, 银团贷款的管理职责为多边参与, 涉及牵头行、代理行及多个参与行, 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都需要进行约定, 签订职责明确、公平对等的银团贷款合同 (协议) 对于维护各参与行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为了规避牵头行及代理行不尽职的风险, 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进一步明确, 各参与行在贷前尽职调查、贷后管理的职责, 明确约定救济条款, 即约定如发现牵头行、代理行未尽职调查或贷后管理不到位, 导致银团贷款发生损失, 牵头行、代理行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 赔偿其他参与行一定损失。为减少参与行未按约定放款导致资金不足的风险, 可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在合同生效后不按借款人划款指令付款又无正当理由的, 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3. 防范担保风险。

一是对担保人资格及抵 (质) 押物合法性及变现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审慎选择评估机构, 防止担保能力高估的风险;二加强对于担保人及抵 (质) 押的贷后管理, 对于异地存放的抵押物要采限有效的监控措施, 如设置同步监控录像、购买抵押物保险等;三是贷款风险发生后, 要及时向法院提出保全措施, 行使优先受偿权, 防范法律风险。四是对于政府担保贷款, 虽然国家法规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担保无效, 但应该落实政府以政府会议纪要、文件或政府部门书面文件等形式对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借款人或直接对银行 (贷款人) 承诺、或出具安慰函或财政部门担保等。实际上, 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担保或承诺无论具法律效率与否, 银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处于弱势地位, 代价都是巨大的, 效果不会理想。完善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担保或承诺手续, 一个目的是明确政府间接融资的性质和明确政府承担最终还款人的义务, 另一个目的是防止政府利用市场行为 (借款人改制或申请破产等) 逃避还款义务, 保全与政府谈判的理由和依据。

4. 引入外部中介机构参与贷款流程, 提高银团贷款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银团贷款规模大, 收益高, 银行可以在充分分析成本效益的基础上, 积极引进外部的专业支持, 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团、资产评估师、监理师等参与项目评审、合同条款约定和贷款管理等, 发挥内嵌在贷款流程中的多边制衡、多边合作机制的有效性, 克服信贷评审拘泥于内部客户评级和内部审贷的局限性, 提升贷款审核和管理的专业程度和公允性, 提高银团贷款的抗风险能力。

5. 进一步发挥银行间同业公会组织的自律制约作用。

银团贷款是加强同业合作的市场化行为, 银团贷款涉及多个金融机构, 需要同业自律性组织充当裁判, 对在银团贷款发展过程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006年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成立, 2008年中国银行业协会签署了《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对于银行间开展银团贷款合作的相关责任、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各银行应积极参与及推动《公约》的履行, 对于违反《公约》的行为自觉接受自律性惩戒措施, 实现银行在自我约束过程中银团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6. 通过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转让贷款份额。

《指引》明确规定, 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 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各参与行对于贷款的风险偏好不一定一致, 在贷款的存续期间, 银行可以考虑根据自己的需要, 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手中持有的贷款份额, 来优化资产组合, 防范风险。对于参加行来讲, 还应特别注意, 一旦牵头行或者代理行将贷款份额转让的, 就应当提起高度重视, 对其转让的原因进行必要的调查, 了解是否由于借款人违约风险增加, 银行为了增加资产安全性而转让贷款。

四、内部审计部门检查关注重点

对于银团贷款, 除与传统的双边贷款一样需关注贷款合规性、“三查”制度执行情况、贷款资金流向等外, 还需关注:

1. 银团贷款参与各方的风险偏好。

银团贷款为多方参与, 共同分享收益与承担风险的, 在关注借款人的同时, 应同时关注各参与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 以在总体上识别、判断银团贷款的风险。如贷前尽职调查由牵头机构完成, 银团也由其发起, 牵头行的风险偏好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团贷款的风险程度, 相比中小银行,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对于借款单位及支持项目的准入将更为谨慎。对于风险偏好相类似或更为稳健的牵头行及代理行, 可以提升对于贷款安全性的信赖度。

2. 银团贷款合同的有效性。

与双边贷款不同, 银团贷款为多方参与, 参与各方的职责、权利、义务较为复杂, 都需在银团贷款合同 (协议) 进行明确。在检查过程中, 应关注银团贷款合同 (协议) 是否经过相关法律部门审查、职责权利明确、是否公平对等, 有无不利于我行的条款, 对于较为弱势的参加行是否有适当的保护条款等。

3. 银团贷款参与行履职的充分性。

在职责的确定上, 因各参与行的在银团贷款中的角色不同, 有着不同的定位及分工, 指引中对于银团贷款参与行的不同角色, 如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的职责有基本的规定, 银团贷款合同 (协议) 也会对各参与行的职责进行明确。应依据参与行的角色定位及职责分配, 结合其实际的履职情况, 来判断其是否充分履职, 作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代理行在履职方面有较多的主动权, 其是否充分履职对于检查人员来说, 也较为直接、易于判断, 但对于参加行的履职情况, 因其在贷款管理上处于弱势, 除以结果来判断其履职的充分性外, 还要具体分析其在职责履行方面的具体表现, 检查结论才更为客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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