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

2024-06-23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精选8篇)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 第1篇

在XBRL中, “分类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对财务报告内容的标准的描述与分类体系, 可视为Schema语言的扩展, 是由特定组织依据XBRL规格书创建的适用于本行业企业信息交换的“词汇表”或“字典”。在我国的XBRL报表信息制度建设中需加强XBRL财务报告分类标准 (以下简称“XBRL分类标准”) 体系的构建, 为此, 本文拟对近几年来国内外关于XBRL分类标准的研究成果从分类标准的设计、参与主体、评价体系三个方面进行评述, 以期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XBRL分类标准的设计

1. 理论基础研究。

XBRL研发及其应用的一大阻碍是目前缺乏对XBRL分类标准制定的理论研究, 因此XBRL分类标准的设计也就缺乏公认的原则和依据。张天西 (2006) 填补了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 以财务会计理论为主, 结合数据库和经济信息学的一些概念, 尝试建立了以财务信息元素为核心的XBRL理论框架, 具体探讨了构建XBRL理论框架的原则, 并以该原则尝试解释了财务信息元素的含义、结构、表现、组合、继承和传递以及初始财务信息元素的保护等概念。

在此基础上, 高锦萍 (2007) 基于本体论和信息元素论, 以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报告实务及XBRL技术规范为依据构建了XBRL分类标准制定的理论框架;并在该理论基础上首先确定了XBRL分类标准信息的范围, 制定出合理的XBRL分类标准, 然后对其中的各基本分类模块信息进一步分类, 从而完成了对信息元素的定义。

尽管如此, 张天西、高锦萍等并没有对信息元素有关的理论基础、具体规则、依据等展开全面的研究。如果这些基础性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必将影响XBRL分类标准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2. 自定义问题研究。XBRL分类标准除必须遵循现行会

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外, 关键是要使会计信息披露的详细度和完整度与现行报告实务相符。但是, XBRL分类标准中包含的信息仅仅是现行报告实务的综合, 不可能满足每一个公司特定的信息报告要求。也就是说, XBRL分类标准应包含现行报告实务中所有共性的项目元素, 而公司的某些特定项目可以由公司自己定义拓展。Bovee (2002) 、Cohen (2004) 和张天西 (2006) 等对XBRL分类信息的定义进行了研究, 指出XBRL分类标准与企业偏好的报告实务之间的差异, 比如账户汇总程度上的差异, 将会影响XBRL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一方面, 如果XBRL分类标准的汇总程度比企业偏好的汇总程度高, 企业也许会按XBRL分类标准编制财务报告, 这将导致信息损失;为了避免信息损失, 企业也许会扩展XBRL分类标准, 但不同的企业很难采用一致的扩展标记语言来编制报告, 这又可能会导致企业间信息可比性的降低。另一方面, 如果XBRL分类标准的汇总程度比企业偏好的汇总程度低, 企业自身的偏好可能促使其将XBRL分类标准中的几个子账户汇总起来编报, 而这又需要企业扩展此类汇总标记, 从而导致企业间信息可比性的降低。

在XBRL分类标准的自定义问题方面, Bovee、Cohen和张天西等只是讨论了企业确定XBRL分类标准信息元素与拓展XBRL分类标准信息元素间的两难问题, 并没有提出解决对策。

二、XBRL分类标准制定的参与主体

XBRL财务报告并不是传统PDF财务报告披露格式的简单转变, 其关键程序是将财务报告分类信息正确映射到XBRL财务报告中。该映射程序和XBRL分类标准的制定均需要精通会计知识的专家的参与, 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或组织来制定XBRL分类标准。

在XBRL分类标准制定的参与主体方面, 国内学者的主张相似, 即认为政府应该作为参与主体, 组织会计界来推进我国XBRL分类标准的制定工作。张天西等学者提出应由政府组织力量来制定XBRL分类标准;王治安等提出应有更多的会计界人士投身于XBRL分类标准的制定工作;杨周南等更进一步提出应在财政部的统一领导下, 依托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标准委员会, 进而推进我国XBRL分类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XBRL分类标准的评价体系

目前, 对XBRL分类标准的评价体系主要由规范性研究和实证研究构成。

1. 规范性研究方面。

Debreceny等 (2005) 指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关注XBRL分类标准: (1) 考察现行XBRL分类标准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企业的需求, 研究如何对XBRL分类标准进行持续的改进;探讨会计准则的制定、财务报告的实质、XBRL分类标准的设计和终端用户影响函数之间的关系。 (2) 为更好地设计和开发适用于一般企业的XBRL分类标准, 研究者应该致力于相关软件的研究, 并探讨如何更好地拓展XBRL分类标准以满足管理会计和利用最新信息技术进行决策的需要。 (3) 检验XBRL分类标准信息的充分性。可以从技术性、可用性、完整性、可获得性、一致性等方面来验证。 (4) 研究由于XBRL拓展分类导致的不同信息披露所带来的经济影响。XBRL拓展分类带来的不同信息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但Debreceny等只建议从技术性、可用性、完整性、可获得性、一致性等方面来验证XBRL分类标准信息的充分性, 并没有为XBRL分类标准构建一个较全面的评价体系, 而且未对其可操作性进行检验。

2. 实证研究方面。

Bovee等对美国财务报告分类标准 (工商业) 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以财务报表项目为对象, 评价了美国工商业财务报告分类标准与公司偏好的报告实务间的匹配性, 将样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与财务报告分类标准间的差异分为三类:“建议的新标记”、“成组标记”和“公司特定标记”。他们竭力将67个样本公司的1999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项目与此分类标准中的标记进行配对, 然后研究报表项目与分类标准项目之间的差异。结果发现, 分类标准项目与报表项目在整体上还是比较匹配的, 但是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因此还需对此分类标准进行修订。此外, 对某些行业的样本公司来说, XBRL分类标准与公司报告实务的匹配性较好, 可见两者的差异程度与行业特征有关。

但是Bovee等在评价上述两者的差异时未结合财务报表附注项目来分析, 实际上分类标准中某些未在财务报表中定义的项目有可能在财务报表附注里进行了定义, 因此单纯以财务报表项目为对象可能会夸大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

在这个基础上, 高锦萍、张天西针对财务报表附注项目, 将我国12个行业的117个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中披露的项目与上交所制定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标准中定义的相应标记进行配对, 将差异分为“建议的新标记”和“公司特定标记”两类, 取消了“成组标记”。研究发现, 两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并且行业间的差异不显著。但他们在研究XBRL分类标准与公司报告实务的匹配性时, 由于各样本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注释内容的详细程度不同, 很难计量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注释项目的详细数量, 因此只计量了两者差异的相对数量。

高锦萍 (2007) 从XBRL分类标准制定依据的角度建立了一套评价方法, 其抛开技术因素, 从完整性方面对XBRL分类标准定义的信息元素进行评价。研究发现, 我国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与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的匹配性很好, 但我国财务报表附注分类标准中定义的信息元素与会计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披露的项目间还存在一定差异, XBRL分类标准定义的信息元素还有欠缺。另外, 检验结果表明, 各行业间各类差异均值都不存在差异, 这一结果与Bovee等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 这可能与我国统一了各行业的会计制度从而使各行业的财务报告遵循统一的报告模型有关, 同时也表明我国XBRL分类标准与各行业企业的报告实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检验结果还表明, XBRL分类标准和公司偏好的报告实务间的差异与流通股比例、公司规模呈正相关关系。因此, 应进一步推进XBRL分类标准的制定工作, 但当务之急还是应该针对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对信息元素进行补充和完善。

上述研究分别以财务报表项目和财务报表附注项目为对象, 从XBRL分类标准与公司偏好的报告实务间匹配性角度对目前的XBRL分类标准进行评价, 该类评价主要是从信息的充分性和完整性方面进行的, 这是由目前的研究条件决定的。但是从XBRL分类标准制定的依据来看, 上述研究对XBRL分类标准定义的信息完整性评价也不全面。XBRL财务报告是根据XBRL分类标准定义的信息元素生成的, 而XBRL分类标准定义的信息元素首先应该遵循本国的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因此, 目前还缺乏对XBRL分类标准与会计准则及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的匹配性方面的研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现有的有关XBRL分类标准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 这对于人们认识这一新兴领域、了解XBRL分类标准制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从总体上看, 目前对XBRL分类标准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 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在研究内容上, 尚没有形成XBRL分类标准研究的理论体系;大多数研究理论分析不够, 尤其是没有为XBRL分类标准的制定建立可行的理论框架;对现有XBRL分类标准定义的信息元素的评价缺乏公认或完善的标准, 只注重对其某一方面的评价, 而忽视系统、全面的研究;对XBRL分类标准的改进研究尚停留在设想阶段, 其实践的可行性和理论的科学性有待检验。

参考文献

[1].张天西.网络财务报告:XBRL标准的理论基础研究.会计研究, 2006;9

[2].高锦萍.XBRL财务报告分类标准研究:质量水平、经济后果与改进.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8

[3].张天西, 薛许军, 林进安.信息技术环境下的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研究.会计研究, 2003;3

[4].王治安, 罗莉.XBRL与会计趋同.中国管理信息化 (会计版) , 2006;1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 第2篇

关键词:产业;集合性;层次性;范围性;分类标准

中图分类号:F0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3-0138-02

1 概 述

城市与城市群的产业集聚是区域经济增长的源泉,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增长需要关注产业集聚模式的优化与调整[1]。学界虽认可产业集聚对城市经济产出的正面作用,但对于何种产业集聚模式更能促进经济产出上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专门化集聚对经济产出更重要[2]。

而有些学者则持相反观点[3]。其关键之一在于相关研究中选用了不同层次的产业分类。如刘修岩和何玉梅(2011)将制造业分为15大类,而吴三忙和李善同(2011)则进一步分为169小类,因此得出相反的结论。

鉴于产业集聚概念的集合性,本文从层次性、范围性两方面对产业范畴进行系统分析,并对现有的产业分类标准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总结。

2 产业范畴的集合性

作为产业集聚的主体,产业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范畴,随社会生产发展与社会分工,其内涵在不断演变。从生产角度,产业是某种相似特征的生产者或企业的“集合”。集合性使产业随集合内容不同而具有不同含义。学者们对产业定义的差异,体现在产业概念具有的层次差异与范围差异两方面。产业概念的层次性与范围性,见表1。

3 产业范畴的层次性与范围性

3.1 产业范畴的层次性

产业范畴从层次上可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作为链接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桥梁,产业经济学可被称为是“中观”的经济学。产业可视为介于微观经济细胞与宏观经济整体间的若干集合。

中国的产业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一是源于欧美的产业组织理论,二是源于日本的产业发展理论,这两个领域对产业定义有一定差别。

产业组织是产业经济学的微观层面。从产品的功能相似性出发,产业组织将产业定义为一定区域内生产具有相似功能与替代性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或企业的集合,即具有竞争关系的卖方企业集合。此时可将“产业”等价为“行业”。在欧洲主流产业经济学者眼中,“产业”、“市场”、“行业”等概念是等价。

产业发展是产业经济学的中宏观层面。从产品的生产相似性,产业发展将产业定义为一定区域内在原材料、工艺技术或用途具有相似性的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或企业的集合。

产业组织与产业发展具有因果的辩证性联系,可从产业组织与产业发展综合的角度,将产业定义为使用相似原材料与工艺技术、提供相似性功能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与企业的集合。

3.2 产业范畴的范围性

产业范畴从范围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产业泛指由社会分工形成的,由众多种类与层次构成的经济体系,包括国民经济活动中各行各业,大到部门,小至行业,一切从事生产物质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活动的集合体。

基于工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特殊位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工业化过程的密切性。狭义的产业特指工业,即生产物质产品的集合体(不含农作物等基础原料的生产与劳务服务活动)。

4 产业集合的分类标准

产业集合的分类标准是确定其之间的界限。从产业的范畴出发,较为普遍与常见的分类标准有三种。

依据产品是用于生产还是消费用途,可将产业分为用于各种生产资料的第I部类与用于个人消费品的第II部类,并提出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是两大部类通过交换实现实物与价值上的相互补偿。常见的生产要素主要有人力资本、物质资本、技术资本等,因此依据生产需要的生产要素特征与比例将产业分类。如依据各种生产要素密集程度,将产业,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

该种分类方法带有规范性的产业升级视角,间接的指出国家与地区产业发展的一般特点是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型,再到知识密集型产业。

但该种分类方法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对一些生产要素使用与投入较为平均的产业很难进行划分;二是按照功能相似性与替代性产品来划分的产业,可能因为所处国家与区域的不同及其所处的自然禀赋条件与发展阶段的不同,被划分至不同产业集合,如中国的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而美国的农业则属于资本密集型。

依据生产要素特征与比例来分类的,还有将产业分为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农轻重三部类分类法。

其中,农业、轻工业主要依靠土地与劳动力,属于劳动密集型,重工业主要依靠资本,属于资本密集型。

农轻重三部类分类法是两大部类分类法的衍生。从两种分类法的关系来看,农业、轻工业主要生产个人消费品,重工业主要生产设备、材料等生产资料。

与前两种分类相比,依据产品的综合性质与替代性进行分类更符合对产业内涵的诠释,主要有三次产业分类法与标准产业分类法。其中,三次产业分类法对产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很大,是通用于众多国家的产业分类方法。

三次产业分类方法对产业经济发展影响很大,但仅将社会生产活动分为三类过于粗线条,在进行更细致的产业分析时需要更为详细的产业分类方法。标准产业分类法是以三次产业分类方法为基础进行进一步细分的分类方法。

联合国(1948)颁布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是生产性经济活动的国际基准分类[7]。联合国等国际机构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ISIC,或作为本国标准产业分类的基础,对经济统计、人口、生产、就业、国民收入和其他领域的数据进行分类与编制投入产出表。随着经济活动组织变化,出现了新的经济活动类型,因此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对ISIC进行了多次审查和修订,把全部经济活动从大到小分为门类、类、大组、组4个层级,其中共21个门类,并以字母A-U编码,共有99个类。

1984年之前,中国的国民经济部门分类并非从产业范畴来划分,且与ISIC等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没有衔接[8]。改革开放后,中国产业分类标准开始与ISIC挂钩,于1984年首次颁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84),并于1994年、2002年与201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把全部经济活动分为20个门类,、96个大类、432个中类与1094个小类。

5 结 语

作为产业集聚的主体,不同研究中对产业内涵界定与分类标准都有所差异。而对于同一个产业系统,采用不同分类标准,会呈现出不同的产业集聚特征。从而使相关研究进行经验分析时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文章从层次性、范围性两方面系统分析了产业的范畴。并对目前主流的产业集合分类标准及其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在进行产业集聚研究时,特别是对于范围较大的区域,要尽可能要选取较为细致的产业分类标准,但也要考虑数据是否可得等现实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朱小川,吴建伟,吴培培,等.引力模型的扩展形式及对中国城市群内部 联系的测度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15,(9):43-50.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 第3篇

一、目的和作用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 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 制定本分类。

2.本分类为界定我国文化及相关单位的生产活动提供依据, 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宏观管理提供参考, 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

二、定义和范围

(一) 定义

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二) 范围

根据以上定义, 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 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 (包括货物和服务) 的生产活动;

2. 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 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 (使用、传播、展示) 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 (包括制造和销售) ;

4. 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 (包括制造和销售) 。

三、分类原则

(一)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为基础, 根据文化及相关单位生产活动的特点, 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 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二) 兼顾部门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 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 兼顾政府部门管理的需要;立足于现行的统计制度和方法, 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三) 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 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可与其衔接。

四、分类方法

本分类依据上述分类原则, 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五层。

第一层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 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表示;

第二层根据管理需要和文化生产活动的自身特点分为10个大类, 用“一”、“二”……“十”表示;

第三层依照文化生产活动的相近性分为50个中类, 在每个大类下分别用“ (一) ”、“ (二) ”、“ (三) ”……表示;

第四层共有120个小类, 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 直接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相对应行业小类的名称和代码表示。对于含有部分文化生产活动的小类, 在其名称后用“*”标出。

第五层为带“*”小类下设置的延伸层。通过在类别名称前加“-”表示, 不设代码和顺序号, 其包含的活动内容在表2中加以说明。

五、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12) 》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

2004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 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 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 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 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并作为国家统计标准颁布实施。从实施情况看, 以此分类为基础开展的统计工作为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 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目标,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使之成为新的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 由于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颁布实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发布, 文化新业态的不断涌现, 有必要对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修订。

2011年9月28日, 中宣部、国家统计局在北京召开了文化产业统计研讨会, 有关部委同志、部分省市党委宣传部和统计局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认为, 要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 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践经验, 对现行分类进行必要调整, 使其更加切合发展需要。修订工作争取2012年6月底前完成, 从2012年统计年报开始正式实行。

根据会议精神, 国家统计局开始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基础上进行, 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和方法, 调整了类别结构, 增加了与文化生产活动相关的创意、新业态、软件设计服务等内容和部分行业小类, 减少了少量不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类别。

(一) 结构的调整情况

1.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第一层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部分, 本分类将第一层分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

2. 第二层的大类由原来的9个调整为10个。具体是:

(1) 合并原大类“新闻服务”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为“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一个大类, 包含内容略有调整;

(2) 保留“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四个大类, 包含内容有所调整。其中“网络文化服务”更名为“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3) 新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三个大类;

(4) 取消原大类“其他文化服务”。将其中的广告服务移至新增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大类中, 其他内容移至新增的“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大类中;

(5) 将原“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两个大类修订为“文化用品的生产”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两个大类。

3.第三层的中类由24个修订为50个, 第四层的小类由99个修订为120个 (其中新增19个、减少5个, 因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增加7个) , 带“*”的小类由17个修订为23个 (其中新增11个、减少4个, 因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减少1个) 。

4. 取消过渡层, 在带“*”的小类下设置29个延伸层。

(二) 增加和减少的内容

1. 增加的内容

(1) 文化创意。包括建筑设计服务 (指工程勘察设计中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和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 和专业设计服务 (指工业设计、时装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饰物装饰设计、美术图案设计、展台设计、模型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等服务) 。

(2) 文化新业态。包括数字内容服务中的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制作, 以及其他电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 (文化部分) 。

(3) 软件设计服务。包括多媒体软件和动漫游戏软件开发。

(4) 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色产品的生产。主要是焰火、鞭炮产品的制造, 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的制造、销售, 陈设艺术陶瓷制品的制造等。

(5) 其他。包括文化艺术培训、本册印制、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幻灯及投影设备的制造和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等。

2. 减少的内容

包括旅行社、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其他文教办公用品制造、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和彩票活动等。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 关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

2004年制定的分类把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本次修订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并在范围的表述上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 (从内涵) 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 (从外延) 做出解释。

根据这一定义, 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即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 其他三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

(二) 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划分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一个行业 (或产业) 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在统计分类中, 行业与产业在英语中都称为“industry”。对国际上的有关分类我国一般翻译为“产业”, 而我国相对应的分类叫“行业”。目前, 在我国使用“产业”一词往往更强调其经营性或经营规模。

本次修订继续使用“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名称, 分类涉及范围既包括了公益性单位, 也包括了经营性单位, 其范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规定的范围基本一致。

在制定2004年的分类时, 由于文化体制改革刚刚起步, 从单位的行业属性很难区分其公益性和经营性。在很多行业内部, 公益性和经营性单位共存, 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统计分类标志尚未确定。目前, 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多数行业的公益性或经营性属性可以确定, 特别是经过两次全国经济普查, 使用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来区分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原则已经确定。因此, 在本分类公布后, 统计上所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本分类所覆盖的全部单位, “文化产业”仅指经营性文化单位的集合, “文化事业”仅指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集合。

(三) 关于不再保留三个层次划分的说明

在2004年制定分类时, 为反映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情况, 提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内容可进一步组合成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已取得新突破, 文化业态不断融合, 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 许多文化生产活动很难区分是核心层还是外围层, 因此本次修订不再保留三个层次的划分。

(四) 关于增加分类内容意见的处理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 第4篇

关键词:XBRL,分类标准,风险控制

目前, 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 (XBRL) 凭借其技术优势及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已被理论界与实务界高度认可, 并已进入了实质性的应用推广阶段。但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 如何提高财务报告的有效性再次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话题。XBRL网络财务报告分类标准体系作为XBRL技术的核心, 对于保证XBRL网络财务报告的质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国应加速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需要的XBRL分类标准体系。

一、XBRL分类标准制定的一般依据和步骤

1. 分类标准的层次和框架。

分类标准 (Taxonomy) 是指对财务报告内容的标准描述, 规定如何由特定组织依据XBRL规范创建适合于本行业分类的科学。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XBRL分类标准, 首先要理解其在XBRL架构中的位置, 如下图所示:

XBRL规范标准是制定XBRL分类标准的基石。2005年4月25日, XBRL国际组织颁布了财务报告分类体系 (FRTA1.0) 。FRTA1.0旨在增强XBRL网络财务报告分类标准的一致性。XBRL国际组织随后公布的复合性测试模块主要用于核实应用程序是否符合FRTA1.0的要求。XBRL国际组织还于2005年8月制定了全球共同数据 (GCD) 分类标准, 该标准包括业务报告中共同应用的信息。我国要制定适合于本国使用的XBRL网络财务报告分类标准, 必须遵循FRTA1.0的相关规定, 同时参考GCD的相关信息, 这样才能推动我国XBRL网络财务报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构建XBRL分类标准体系的步骤。

我国对XBRL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 对XBRL在会计信息处理方面的应用还处于推广阶段。在我国制定XBRL分类标准的过程中, 仍可以遵循XBRL国际组织公布的6个基本步骤:财务事实来源、结构、收集、更正、输入和输出。

(1) 财务事实来源。财务数据是分类标准制定的依据。在我国, 财务数据的来源主要是各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已颁布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中, 已经对会计核算软件中的会计核算数据元素、数据接口输出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中已经对我国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码做出了明确规定, 而《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也采用了同样的标准, 因此分类标准中会计科目的名称比较容易统一。

(2) 结构。财务事实来源确定之后, 下一个步骤就是找出各财务事实之间的结构关系。按照XBRL GL的规定, 结构关系可以分成会计账簿、分录信息、分录明细三个层级。会计账簿是XBRL总分类账中的最基本元素;分录信息则是集成一系列相关分录明细的分类信息集合;分录明细主要是由会计科目和金额等资料所组成的。

(3) 收集和更正。收集财务事实的相关资料后, 必须将其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电子形式的文件。所以, 分类标准的开发人员应按照XBRL各元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将财务事实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并以数据库或电子表格等任意形式的档案文件格式保存。

(4) 输入和输出。这里说的“输入”不是我们通常描述的将各类数据和信息输入计算机的过程, 而是单指将上一步骤已经准备好的各类电子文件输入XBRL分类标准制定软件。接下来, XBRL分类标准制定软件就可以在此基础上生成分类标准, 并输出XSD档案文件。

二、国际上两种典型XBRL分类标准制定模式的比较

1. 国际上两种分类标准的概况。

(1) 准则导向型———XBRL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 (IFRS分类标准) 。2002年, IASC基金会 (以下简称IASCF) 制定了高质量的准则导向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 (IFRS Taxonomy) 。IASCF随后分别于2003、2004、2005、2006年推出了新的分类标准。2007年7月2日, IASCF受托委员会批准了一个新的战略计划, 并预计在随后的30个月内, 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推出一套高质量且与每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汇编同步的分类标准。IASCF的目标是制定一套高质量、易于理解和可实施的全球会计准则。

(2) 实务导向型———US GAAP XBRL分类标准。2005年2月28日, 美国按行业分别制定了金融行业、工商业、保险业的分类标准, 并分别制定了各行业的模式文件与链接库。2007年5月其又发布了“2006共同基金分类标准”。本文旨在分析会计准则的XBRL分类标准, 下面着重分析US GAAP Taxonomy 2009。US GAAP分类标准承袭了其制定会计准则的特点, 尽可能考虑实务中涉及的会计概念, 并对之进行界定, 因此, US GAAP分类标准的模式文件涉及的概念非常广泛。从分类标准的组织结构看, 文件夹结构采用要素文件夹与行业文件夹并列的组织形式。

2. 两种分类标准的比较分析。

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两种典型的XBRL分类标准, 下表主要比较了IFRS与US GAAP分类标准架构的异同:

三、我国XBRL分类标准的制定与应用现状

XBRL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 目前在我国的应用主要集中于证券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 国内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济管理情况的关注度与日俱增,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样的背景下, 2002年6月证监会承接了国家金融“十五”科技攻关标准化课题项目“证券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研究”。自2002年底开始, 证监会组织沪深证券交易所和新多利等软件公司人员对国际商务报告领域出现的XBRL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2年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规划时, 就注意到了XBRL技术。其后, 上证所召开了多次方案讨论会, 广泛听取和研究了来自中科院、普华永道等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成立了基于XBRL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用专题工作小组。目前, 上证所自主开发了四个分类标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标准 (CLCID) 、金融类公司分类标准、基金分类标准、基金披露电子化规范。同时, 上证所建立了应用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XBRL Online”, 提供投资者在线查询部分上市公司XBRL实例文档的功能, 并依托上海新多利软件公司开发的XBRL报送系统, 供上市公司填报需要报送的财务数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XBRL的研究和应用始于2003年6月。为了推进XBRL标准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深交所专门组建了“XBRL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标准”项目小组。项目小组率先提出了引入XBRL标准制定“规范”的构想, 完成了前期的业务与技术架构分析, 并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分类和定义。

2004年1月,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主编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经由国家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通过, 并于当年12月作为行业标准发布实施。2005年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基于XBRL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1.0”, 所有上市公司均利用该系统编制2004年的年度报告, 并直接生成XBRL的实例文档。其后, 深交所推出了“XBRL应用示范”, 提供了上市公司实例文档的在线查询与分析功能。

四、XBRL分类标准构建中应关注的问题

1. XBRL分类标准制定模式的选择。

关于XBRL分类体系的制定模式, 目前一般采用IASCF的准则导向模式和XBRL US的实务导向模式。我们应该选择哪个模式来制定XBRL分类标准, 这是必须明确的一个战略问题。相对来说, 准则导向模式比较注重长远利益, 有助于构建会计信息生成、报告、披露与利用全过程的XBRL分类标准体系;而实务导向模式比较关注短期内的成效, 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建立与美国类似的分类标准后, 可在现有的标准上加以改进, 制定适合我国的分类标准。

2. XBRL分类标准与财务报告披露规则的差异。

在我国, 企业应予披露 (包括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 的信息总称为年度报告, 涵盖年度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两个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会计法》为主体, 相关法规、规则为补充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2006年我国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这些会计准则必然给我国的企业财务报告披露带来巨大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披露要求、《证券法》、《会计法》等都是我国制定XBRL网络财务报告分类标准必须遵循的相关规定。对XBRL网络财务报告分类标准的研究, 不同于一般的理论研究。我国制定自己的分类标准更多是出于适用性的考虑, 所以在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这样才能保证XBRL网络财务报告信息的高质量。

3. XBRL分类标准与财务报告在实务中存在的差异。

一个完整的XBRL分类标准体系, 除了应该符合现行财务报告披露相关规则的要求, 还要保持XBRL网络财务报告与企业财务报告实务的一致性。这里的一致性体现在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两个方面。当XBRL分类标准体系能够保证网络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同企业现行的财务报告实务一致时, 信息使用者就可以方便地获取所需信息。现有的XBRL网络财务报告分类标准中规范的信息元素只涵盖一般性的通用元素, 并不能同时满足每一个企业特定的网络财务报告要求。为了研究和评价我国XBRL分类标准与企业财务报告实务的一致性水平, 可以将相关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元素同XBRL分类标准进行对比, 找出其中的差异。

我国XBRL分类标准中关于财务报告附注中的信息元素定义还存在许多不足。这主要是因为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元素一般以数字来表述, 较容易满足XBRL可标记的特点, 而附注中的信息元素经常涉及很多描述性的语言, 不容易建立统一的分类标准。目前, 要想使XBRL网络财务报告完全满足现行披露规则还很困难, 我国XBRL分类标准尚需进一步完善。

五、XBRL分类标准体系构建中的风险控制

1. 应整合网络财务报告信息供应链。

XBRL网络财务报告编制的基础是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主要负责对传统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元素重新定义并给予相应的XBRL标记。XBRL网络财务报告并不只是披露形式发生了改变, 其应用还将对会计学界产生深远的影响。那么如何对传统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元素重新赋予XBRL技术层面的意义呢?这就需要在制定XBRL分类标准的过程中充分整合信息供应链上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听取他们的建议, 这样才能保证分类标准在日后实施的过程中满足更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XBRL分类标准的质量不仅会影响到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 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银行、税务、工商、软件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

我国会计领域的管理模式倾向于以行政导向为主, 而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内的民间组织能力相对薄弱, 因此我国的XBRL分类标准的制定也无法脱离行政导向。但考虑到国际上一般由各国的XBRL组织制定XBRL分类标准, 我国的XBRL分类标准由财政部和证监会为主导的XBRL组织来制定是比较合适的。同时应邀请其他各利益相关者组成XBRL咨询理事会, 参与XBRL分类标准的讨论和研究, 互相配合, 协同制定XBRL分类标准。

2. 应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XBRL分类标准制定模式。

如前所述, 在XBRL分类标准体系制定的模式上, 目前有IASCF的准则导向模式和XBRL US的披露实务导向模式两种。通过比较, 笔者认为按IASCF的准则导向模式来制定我国的XBRL分类标准体系更符合我国国情。XBRL分类标准体系的制定必须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 按照IASCF的准则导向模式这种制定方式, 以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为约束, 对会计准则中的内容进行逐条翻译, 保证相对于会计准则的参照完整性。E.Bonson指出,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决定接受IFRS, 一部分机构也已经认识到有必要向IFRS靠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公布将在2014年接受和逐步实施IFRS建议的远景目标。

3. 应规范电子化信息披露数据元。

在分析现行XBRL分类标准体系潜在风险的过程中, 笔者发现我国XBRL分类标准体系中对财务报告附注部分数据元的定义还存在很大的不足。财务报告附注作为财务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提供了信息使用者需要的大量可用信息, 因此完善我国网络财务报告附注部分数据元的定义, 是改进我国XBRL分类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

完善数据元的定义又可以细分为“更正”和“补充”两个层面。在完善我国现行XBRL分类标准数据元定义的过程中, 我们一方面要“更正”分类标准定义同我国现行披露规则互相冲突的数据元定义;另一方面要将现行XBRL分类标准中缺失的部分“补充”进去。相比之下, “补充”面临的挑战更大, 难度更高, 实现起来更不容易。

参考文献

[1].张天西.网络财务报告——论XBRL的理论框架及技术.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

[2].高锦萍.XBRL财务报告分类标准研究:质量水平、经济后果与改进.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8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 第5篇

1.美国高等教育学制为4-2-4 (6) , 实行完全学分制。

本科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 学习期限为4年, 毕业后可获学士学位。若继续接受硕士教育, 学习期限为2年, 毕业后获得硕士学位。硕士学位持有者攻读博士学位, 学习期限为4~6年。

多样化是美国高等教育学制的重要特征。除了本科教育外, 美国还有短期高等职业教育, 学成后可获得副学士学位。若继续修习本科高年级课程, 毕业后同样可获得学士学位。硕士生培养分为学术型与专业型 (如牙医、法律等) 两类, 所修学分因学校、专业不同而异, 专业型硕士须有6学分来自具体专业实践, 学术型硕士则要求提交学位论文。

各类高等教育相互沟通是美国高等教育学制的重要特征。提供短期高等职业教育的社区学院与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四年制院校通过签订校际间或全州范围内, 甚至是跨州的转学协议进行沟通。此外, 普通高等教育中学术型和专业型教育也自然融通, 如工程类本科教育之后分化出工程硕士和工程学硕士两类, 前者强调技术领域课程学习, 后者侧重基础理论课程学习, 但进入博士层次两者又合二为一。

2.俄罗斯高等教育学制为5 (6) -3与4-2-3双轨并行, 实行学年制。

单一与多级并存是俄罗斯高等教育学制的重要特征。旧学制略显单一, 高等教育只有文凭专家和副博士教育两个阶段, 学制分别为5~6年和3年;新学制较为多样, 高等教育分为高等职业教育和大学后职业教育两阶段。其中, 前者又是由不完全高等教育、基础高等教育和完全高等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教育层次组成。基础高等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或不完全高等教育毕业生, 学习期限分别为4年和2年, 毕业后获取基础高等教育证书和学士学位。若继续深造, 学习期限为1~2年, 毕业后获硕士学位或专家文凭。硕士学位或专家文凭证书持有者攻读副博士学位, 学习期限通常为3年。

本科教育长学制是俄罗斯高等教育学制的基本特征。在旧体制中, 文凭专家教育就是本科教育, 旨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招收高中毕业生和基础高等教育毕业生, 学习期限分别为5~6年和1~2年, 毕业后获取高等教育文凭。在新体制中, 本科教育包括学士和硕士教育, 因现行俄罗斯硕士培养目标与苏联时期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几乎没有层次上的区别, 至今硕士教育仍被视为本科教育, 招收高中毕业生和基础高等教育毕业生, 学制分别为6年和4年。

各类高等教育自然融通是俄罗斯高等教育学制的重要特征。俄罗斯人秉持“大职业教育”理念, 将整个高等教育视为职业性教育, 而通常所指的狭义的高等职业教育则被划入中等职业教育范畴, 属于提高型中等职业教育, 相当于不完全高等教育层次[1] , 它与普通高等教育均按基础职业教育大纲实施教育[2] , 毕业生可直接升学进入大学或学院三年级相应专业学习。此外, 在完全高等教育阶段, 按科学硕士和文凭专家分类培养人才, 毕业后都能直接升入副博士教育层次, 又融为一体。

3.台湾地区高等教育学制为4-2 (3) -3 (4) , 实行学年学分制。

普通本科教育培养理论型专门人才, 招收高中毕业生, 学习期限为4年, 毕业后获取学士学位。若继续接受硕士教育, 学习期限为2~3年。毕业后再攻读博士学位, 学习期限为3~4年。

职、普两类高等教育自成体系、并驾齐驱是台湾地区高等教育学制的显著特征。与普通高等教育体系相平行, 高等技职教育体系包括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层次, 旨在培养各级应用型专技人才。专科招收高职毕业生, 修业期限为2年。二技本科招收专科毕业生, 学习期限为2年;四技本科招收高职毕业生, 学习期限为4年, 其中实务课专题需1~1.5年完成 [3] , 毕业后获取学士学位。若继续接受技职硕士教育, 学习期限2~3年。硕士学位持有者攻读技职博士学位, 学习年限2~7年。

职、普两类高等教育沟通程度从本、专科层次较难向博士层次逐渐变易是台湾地区高等教育学制的重要特征。在制度建设上, 两大体系各层次均可交叉转学, 但实质性沟通在于课程沟通。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 两大体系在本、专科层次就互开一些选修课, 但沟通程度不高, 进入硕士层次, 两大体系课程内容才随教育层次高移, 相似性增强, 趋向融合。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学制特点分析

1.高职教育学制长短不一, 却不影响升学路径

美国、俄罗斯及台湾地区高职教育学制长短不一, 悬殊很大。然而, 不管高职教育学制长短及是否形成独立体系, 都不影响学生升学路径。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中, 职、普两类高等教育分工明确, 但在制度层面上通过签订院校间合作协议, 在课程设置上通过学分互认和课程对接等方式实现双向沟通, 故整个高等教育体系虽近似单轨型, 却能自如应对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俄罗斯情况也类似。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在台湾地区高等教育系统中, 职、普两类高等教育分工明确, 前者层级完善, 后者也一贯到底, 形成并驾齐驱的两大体系。在制度层面上, 两类教育交叉沟通;在课程设置上, 两类教育在本、专科层次沟通困难, 但并不因此阻碍高等技职学生升学路径, 而是通过同体系内升学, 继续接受高等技职硕博士教育。而且, 自硕士层次向上延伸, 两类教育渗透性增强, 趋向融合。因此, 各体系内层层衔接, 体系间交叉沟通, 人才成长畅通无阻。

2.职、普两类高等教育单向或双向沟通

美国、俄罗斯和台湾地区高职教育办学层次相差甚远, 美俄高职教育只是专科层次;而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教育则涵盖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各层次。但不论何种情况, 美国、俄罗斯和台湾地区职、普两类高等教育均相互沟通, 且沟通方式各具特色, 主要有:一是职、普两类高等教育彼此开放, 双向沟通。美国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职、普两类高等教育单向自然沟通。俄罗斯就属于这种情况。三是职、普两类高等教育相向发展, 随教育层次高移沟通程度由难及易, 趋向融合。台湾地区是个典型例子。

3.高等教育学制分为多类, 不同类别差异较大

普通高等教育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型两种。前者通常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等层次, 是各国和各地区出现得最早的高等教育类型。在美国, 除了学术型高等教育外, 19世纪下半叶为适应工商业发展需要, 高等教育服务社会的职能越发突出, 培养方式日渐多样化, 专业型硕博士教育开始出现。研究生在招考方式、培养方法、课程设置、学位要求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 趋向二元化发展。后来, 为集中力量办好本科高年级和研究生教育, 使大量高中毕业生能进入大学低年级深造, 副学士教育产生了, 并于二战后随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职能日趋多样化, 除了转学教育外, 还提供职业教育等。俄罗斯也是如此。总之, 市场对高等教育发展所起的作用日益加大, 高等教育势必要走出象牙塔, 关注市场需求, 由此高等教育学制分化为学术型、专业型和职业型, 学习期限因学制类别不同而异, 成了高等教育学制发展的共同趋势。

三、中国大陆高等教育学制改革

1.延长高职教育学制, 构建独立体系

任何国家或地区高等教育学制的形成与发展都是根据本国本地区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选择的结果。例如, 美俄存在高职教育, 但并不发达, 修业年限短。一方面, 这种情况与美俄存在本科及以上层次应用型高等教育息息相关, 如美国有专业型硕博士, 俄罗斯有文凭专家等;还与美俄高等教育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不无关系。受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 美国高等教育紧随市场需求变化而不断调整, 俄罗斯秉持“大职业教育”理念, 将高等教育纳入职业教育的范畴, 是更加关注市场需求的表现。另一方面, 这种情况与美俄职、普两类高等教育自由融通直接相关。美国通过学分互认实现职、普两类高等教育的顺利转学, 俄罗斯通过统一教学大纲实现提高型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自然衔接。因此, 对美俄高等教育而言, 建立一个类似于台湾地区的高等技职教育独立体系是没有必要的。恰恰相反, 台湾地区高职教育特别发达, 自成体系。这不仅是因为台湾地区除了理论型高等教育外几乎没有应用型高等教育, 还因为台湾地区本专科层次的职、普高等教育沟通困难,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需要, 便发展出了高等技职教育独立体系。因此, 大陆高等教育学制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 又要立足国情。一方面, 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下, 要树立国际化意识, 吸取境外的有益经验, 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高等教育体系, 形成四通八达的人才成长立交桥。另一方面, 要立足大陆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大陆尽管存在占高校总数32.6%的专门院校[4] , 但除医科大学外, 基本上是清一色的理论型教育。而且, 职、普两类高等教育彼此割裂。因此, 有必要在已有的基础上延长高职教育学制, 构建起与普通高等教育体系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高职教育独立体系。

2.实行弹性学制, 保证高等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学制取决于民族传统和各个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 而教育任务又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而变化, 自然各国各地区高等教育学制也就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 都是以确保教育质量为终极目标。大陆高等教育学制改革既要借鉴外来的有益经验, 又要立足自身的实际情况。首先要确定高等教育学制改革的一般规定。教育发展具有很强的场景性, 如美国高等教育学制的单轨性源于其社区学院的基本功能是提供转学教育, 而台湾地区高等教育学制的双轨性则源于其高等技职教育自成体系。因此, 大陆高等教育学制改革应符合历史发展阶段与文化传统, 在走向国际化的同时应保持自身特色。

其次要分析不同教育类型的特点, 制定出不同的学制。学术型高等教育注重理论研究, 学制可以长些, 如本科4年, 硕士3年, 博士3~4年;应用型高等教育强调实际应用, 学制可以短些, 如本科4年, 硕士2年, 博士2~3年。职业型高等教育是根据具体工作岗位或行业设置专业, 更加注重实际运用, 学制可以与应用型高等教育相同或更短些, 如本科4年, 硕士1~1.5年等。

最后要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不同学制。比如, 在建国初期, 为弥补博士数量不足, 不少硕士毕业后走上教学科研岗位, 故将硕士学制定为3年;如今大量硕士毕业生纷纷走向实践工作岗位, 可适时将学制调整为2年。又如, 过去大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高职教育可以停留在专科层次, 学制2年。但随着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高职教育可以突破专科层次, 将学制酌情延长至4年或6年。

3.沟通职、普两类高等教育, 形成立交桥

职、普两类高等教育源自截然不同的教育传统, 高职教育是提供特定职业培训, 而普通高等教育则是创造或传授系统科学知识。20世纪80年代以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 对多元技能的需求以及终身学习的日益重视, 增强人们的选择性、提高教育的平等性和效率等已成为教育发展的核心[5] 。在此背景下, 各国各地区纷纷对职、普两类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 使其边界模糊且渗透性增强, 即高等职业教育学术化和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化。然而, 两者的相向发展并不能消除彼此的差异, 替代彼此的功能。因此, 在两类教育之间建立起沟通与衔接的桥梁, 创建一个有效的、渗透性强的、开放的教育体系, 促进学生跨体系自由流动, 成为各国各地区两类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关注点。学分互认是美国职、普高等教育沟通的纽带, 统一教学大纲是俄罗斯两类高等教育衔接的桥梁。台湾地区两类高等教育由于在本专科层次沟通困难, 便发展出了高等技职教育独立体系。因此, 促进大陆两类高等教育沟通, 既要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 又要立足自身实际:大陆高职教育规模大, 2008年高职院校数、招生数和毕业生数分别占普通本专科院校数、招生数和毕业生数的52.32%、51.11%和55.92%[6] , 占据了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然而, 高职教育尚处于专科层次, 加上办学历史不长, 发展方向不明, 教育质量不高等, 毕业生就业问题日趋严峻, 引发了“专升本”的热潮。而大陆本科及以上层次基本上是理论型教育, 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高职教育相差甚远, 学生转轨极为困难。因此, 必须建立起职、普两类高等教育的沟通途径, 具体为:一是增加高职院校职能, 同时提供职、普教育;二是推进高职院校与普通院校学分互认互换;三是加强高职院校课程改革, 为转学学生提供必要知识;四是提高高职教育办学层次, 形成独立体系。唯有如此, 方能促进人才自由成长。

参考文献

[1]肖甦, 王义高.俄罗斯教育10年变迁[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73.

[2]王忠烈.外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379.

[3]鲍洁.台湾高等技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分析与借鉴[J].教育与职业, 2006, (18) :47.

[4]普通高等学校校数[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4960/201012/113594.html, 2011-05-17.

[5]李玉静.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衔接与融通——国际的视野[J].职业技术教育, 2011, (12) :46.

住宅产业化需要建立标准体系 第6篇

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加快转变传统住宅建造方式是新时期住宅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 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住宅产业化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品质, 减少消耗;提高效率, 减少排放。其根本标志是标准化、工业化和专业化, 标准化是前提和根本。纵观我国住宅产业化发展所走过的历程, 住宅建设水平和技术发展水平在逐步提高, 也取得显著成效。但总体来看, 住宅产业化的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其主要原因在于:产业化技术研究的投入与经济政策支持不够、标准规范的制定滞后等, 阻碍了住宅产业化的发展。推进住宅产业化应该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推进”的原则, 政府应该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激励等方面做好基础工作, 引导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进, 激发市场主体推进住宅产业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深圳市作为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 在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 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技术研究、政策激励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相继出台了《深圳市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行动方案》、《深圳市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等政策法规;《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深圳市建筑工业化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住宅产业化模数协调标准》、《住宅工业化 (混凝土结构) 设计标准) 》、《住宅工业化生产及运输标准》《住宅工业化装配施工及验收标准》等技术标准, 对推动深圳地区的住宅产业化发展和住宅建设整体水平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 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的住宅建设新型工业化的方式和模式, 深圳市在国内率先提出编制地方性的“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 逐步建立和完善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技术标准体系, 为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本期杂志刊登的《建立深圳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目录研究》课题 (深圳市委托, 城科会住房政策和市场调控研究专业委员会承担) , 就是以住宅生产的标准化、工业化为重点, 研究住宅工业化的相关技术要求, 提出相关标准。课题立足深圳, 面向全国, 逐步完善, 诚望成为国家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 以指导全国住宅产业技术发展。课题依据国标《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13016-1991) 的规定, 结合深圳住宅产业化的现状, 对预制装配式住宅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分析, 研究找出建设全过程所需的产业化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等技术和标准以及整个配套产业链的成套技术和标准, 制定适用于住宅产业化各相关标准的分类方法、体系框图、体系编码、标准基本内容等, 形成标准体系目录, 为建立完善建设标准体系打基础, 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住宅产业化课题研究、标准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国内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现状的分析 第7篇

一、国家及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国家标准 (GB) (见表1)

工程结构国家标准 (GB) (见表2)

建工行业建设标准 (JGJ) (见表3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CECS) (见表4)

二、地方标准

北京现有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 (见表5)

其中《装配式剪力墙住宅建筑设计规程》按照模数协调的原则, 制定了北京市装配式剪力墙住宅的基本模数和扩大模数标准。对住宅的平面设计、预制墙板、预制楼板、厨房、卫生间、楼梯、门窗洞口的尺寸设置了标准化的要求;有效减少了定型模板和组合模板的规格, 大大提高了模板的重复利用率和构件之间的互通互换, 使预制墙板、楼板、楼梯的工业化批量生产成为可能, 将有效降低产业化住宅的建安成本;实现了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配合设计, 为装修设计预留足够的接口和空间, 减少二次装修造成的浪费;通过设置具有特定保温性能的外墙板, 对外墙、屋顶、楼板、分户墙等选用保温隔热性能更优的轻骨料混凝土等措施, 满足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其他技术标准:

《装配式剪力墙住宅产业化技术参考手册》

《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

《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项目最低技术要求》

住宅产业化其它地方标准一览表 (见表6)

三、国内企业标准梳理

a) 万科1999年起开始建设“万科建筑研究中心”, 在上海、深圳、北京、天津等地建成了一批用产业化方式生产的住宅, 在南方偏重于日本常用的预制框架或框架结构外挂板的运用;在北方则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及榆树庄构件厂合作, 从2007年开始开发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 (建筑) 的新技术。

b) “装配式剪力墙住宅建筑体系”, 该体系是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万科共同实践后进行提炼的产物, 通过《装配式剪力墙住宅设计手册》初步形成了体系化的企业标准。

c)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发了型钢-混凝土组合 (S R C-WALL) 装配式结构体系, 正运用于北京市老旧建筑的抗震加固改造。但该体系没有形成相应的企业标准。

d) 西伟德建筑系统。安徽西伟德混凝土预制厂引进消化技术开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和叠合墙板体系。

e) 哈尔滨宇辉建设集团。宇辉集团开发的“保利花园”应用了预制墙体、预制阳台、预制楼梯、预制叠合板等建筑部件。

f) 远大装配式建筑系统。远大住工在整体厨卫、成套门窗、内装修等技术方面实现了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配套化供应的建造体系。

g) 清华大学研发了空心混凝土模剪力墙结构体系, 但由于起步较晚, 技术服务的体系和与全产业链的衔接尚未建立。

h) 中南建设在海门中南世纪城采用了NPC技术建造全预制装配整体式住宅。

i) 杭萧钢构钢结构住宅体系; (钢结构住宅企业标准) 。

j) 上海现代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MB建筑体系”, 以轻钢龙骨或钢包混凝土框架为支撑体的住宅结构体系, 是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该体系有建筑体系工业化程度高, 现场湿作业少, 施工快捷等优点, 是我国住宅产业化背景下住宅体系标准化的一个方向。其基本构件的断面分为二种, 一种定为通用型结构模数为100, 所有的承重构配件的组合以100为基准。另一种考虑到目前以已形成生产能力的保温材料的规格60厚, 因此特指定了60×60;60×120以60作为专用模数。柱网的模数定为650×N, 层高模数为100, 卫生间、厨房间按内净尺寸计算为100的模数, 卧室与其它客房的尺寸按用户的需求进行自由分隔, 不考虑模数的问题。MB的建筑模数具有通用性, 专业性、自由性等良好组合等的特性。

k) 博洛尼家装系统。家居设计、生产、施工系统化、一体化、产业化内装体系, 产品包括: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内门、板式家具、沙发布艺、灯具、木做主材和其他附件。引进先进的施工工艺标准及管理体系。提供套餐式装修服务模式。套餐包括从设计施工、主材到橱柜、内门、卫浴、家具沙发、窗帘灯具、配饰床品, 甚至到地漏、过门石、五金配件等全套家具产品, 成为市场化程度较强的简单便捷的产业化系统装修方式。

i) 科逸卫生间系统 (中国最大的整体卫浴制造商) 。科逸的企业标准有:《整体浴室国家标准》

四、国内模数协调标准的发展与问题

1. 我国的模数协调标准编制过程大概可分三个阶段

初编标准:20世纪50年代, 我国第一次工业化高潮。1956年开始实施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参照前苏联规范编制了《建筑统一模数制》 (标准104—55) 和《厂房结构统一化基本规则》 (标准105—56) 两套, 其中提出了“模数数列”和“定位线”的概念。以1M-100mm和2-12M为基本模数, 加上分模数和扩大模数构成模数数列。在统一单轴线定位的基础上确定建筑物与建筑构件定位的原则和制图方法。它们在建国初期的基本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标准修编:第二次建筑工业化高潮在7 0年代, 结合中国国情, 进行了标准的删繁就简, 将240mm×115mm×53mm的标准烧结粘土砖纳入规范, 形成中国自己的模数协调标准, 完成了《建筑统一模数制》 (BGJ2-73) 和《厂房建筑统一化基本规则》 (TJ6-74) 。主要应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物的设计上。

标准扩充阶段:80年代我国历史上空前的住宅建设高潮。吸取欧洲和日本的建设经验, 引进预制装配大板、框架板和砌块建筑, 走建筑工业化的道路, 编制了。按照模数协调原理, 应用于住宅建设。但存在各种结构体系间构配件无法通用的矛盾, 经过对适应住宅设计的方法进行新规范的编制, 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体系。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 总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提出“双轴线定位”) , 第二层:《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首次编制) 与《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第三层次:《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第一套建筑构件模数协调标准)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住宅卫生间功能和尺寸系列》是专门部位的标准, 第四层次:建筑构配件和各种产品或零部件的标准。

这一阶段广泛采用预制装配大板结构, 编制了《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 (JGJ1-91) 。

2. 我国现行模数协调体系存在的问题与标准修订

模数协调体系存在的问题:

新扩充的标准吸收了国际上的新理论, 但仍存在协调和配套的问题, 制约了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存在以下的问题:

1) 建筑模数标准之间不协调

2) 建筑模数标准与其它规范不协调

3) 建筑模数标准与结构体系不协调

4) 建筑模数体系的灵活性较差

考虑到以上问题, 需要进行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修订, 提倡新标准与原标准应保持密切的延续性, 一般应为原标准的延展、扩充和提高, 而不要轻易采用否定的做法。保证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可实施性和协调作用。

五、针对住宅产业化标准制定方面问题的对策

国内住宅产业化标准存在问题, 可以用“缺、泛、乱”来简单概括, 能够说明一些关键性的问题。

首先是“缺”, 所谓“缺”, 是数量上的“供不应求”, 以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为例, 从2007年到2012年5年时间, 北京市建成了15万平方米“装配式剪力墙结构住宅”,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 有数万平方米老旧住宅采用了“装配式结构”, 但所有项目均是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通过“专家评审会”的形式来实现的。同样, 在深圳, 也没有相应的标准支撑。产业化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存在数量少、范围窄、系统性不强、对通用标准的重要性重视不够等问题。

其次是“泛”, 所谓“泛”, 是指内容上的“空泛”和“概念的泛滥”, 主要在某些地方标准的编制成果中, 存在着科学性、实施性差, 针对性不强的问题。个别地方的标准更是泛泛而谈, 自相矛盾, 不能起到应有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最后是“乱”, 所谓“乱”, 是指缺少体系架构的“杂乱”, 迄今国家及行业层面的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还是空白, 大多数地方住宅产业化相关标准还是空白, 更别说标准体系的建立。尤其是产业化相关企业标准缺乏整体性和创新性, 各自为战, 各企业产品之间的接口不能对接, 影响了住宅产业化的市场化选择和社会化集成。

以上问题也凸显了住宅产业化标准的需求重点, 同样用三个字总结对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的建立的要求:“全、实、整”。

所谓“全”, 是“补全”, 在数量上要结合当前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急迫需要, 尽快补全工程实践中急需的专业、门类、工艺、工法、检验、验收、监督等的相关各级标准。

所谓“实”, 是“务实”, 标准是要用于工程建设的指导、约束和管理的, 不能“空泛”, 更不能“炒作概念”。而是要跟具体的产业化技术、工艺、工法等结合, 针对具体的, 具有一定推广性和规模的住宅产业化体系制定相应的专用标准, 或是结合产业化集成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通用标准。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 第8篇

不久前, 住建部印发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 提出了建筑产业化标准设计体系的总框架。业界人士认为, 此前很多地方都出台了建筑产业化相关的政策,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认识不够全面、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此次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出台, 可以说是第一次完整而系统地构建了适合于我国发展模式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体系, 完善了顶层设计, 为我国建筑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一)

瓶颈乍现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国家推进行业转型升级的途径, 历经近几年发展, 住宅产业化已在我国江苏、浙江、山东、辽宁等多地推广试点, 产业化建设规模持续扩大。

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14年底, 全国用产业化模式建设的工程建筑面积已达1800多万平方米, 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而到今年底, 全国通过产业化模式建设的工程将力争达到5000万平方米。与此同时, 从国家到地方推出各类技术标准, 住宅产业化技术体系和标准逐步完善。全国共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8个地级城市, 已经颁发了68个建筑产业化相关的指导性文件。

不过, 相对于我国建筑面积总量, 实施住宅产业化的建筑面积仍非常有限。分析人士指出, 在各地推进试点中, 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如各地研发形成多种结构体系, 缺乏通用性, 不利于产业化发展;行业普遍存在工作流程繁杂、构件种类多、标准化程度低;没有形成全国通用的构配件标准体系, 构配件通用性差、工业化程度低、生产质量参差不齐;现有标准规范缺乏配套技术文件支撑, 不能有效落地, 设计、施工、构件加工等各环节都有技术盲点, 造成安全隐患等。

这些问题已成为瓶颈, 严重制约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

为建筑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

在这一背景下, 2014年6月, 住建部启动了建筑产业现代化系列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在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的直接领导下, 标准院结合建筑产业化的发展现状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特点, 构建了建筑产业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 并组织全国50多家设计、科研、施工、构件生产和住宅开发等建筑产业化领域的领军企业, 历时8个月, 完成了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 (第一批) 图集的编制工作。

该套图集针对目前量大面广、问题最突出的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住宅编制, 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建筑设计示例 (剪力墙结构)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表示方法及示例 (剪力墙结构) 》《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内墙板》《桁架钢筋混凝土叠合板 (60mm厚底板)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预制钢筋混凝土阳台板、空调板及女儿墙》《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构造 (楼盖结构和楼梯) 》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构造 (剪力墙结构) 》共9册, 内容涵盖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的设计指导、通用预制构件及连接节点详图等, 首次形成了全国通用的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住宅结构体系和首套全国通用住宅系列预制构件, 可以全方位指导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 填补了行业空白。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刘东卫表示, 从国外建筑产业化的发展历程来看, 初期肯定是结构主体的产业化, 然而过渡发展一段时间以后, 内装产业化将成为核心部分, 而中国目前对于内装产业化的认识非常欠缺。很多号称工业化住宅的产品仅仅是采用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内部依然是生产方式粗放的毛坯房, 这种半成品显然无法满足国家节能环保的要求和老百姓对于高品质住宅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 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发布显然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刘东卫说, 该体系可以视为一个全面性系统性的标准设计体系:全建筑体系, 包括混凝土结构、木结构、钢结构;全产业链, 从设计、施工到构件生产都有详细指导;全系统, 不仅包括主体结构, 还包含内装和外围护两大部分。

“在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 标准设计是十分重要和关键的一环, 也是推动建筑产业化不能离开的技术支撑。有了标准设计, 我们的设计、施工、安装才能够流畅, 才能够将有关技术科学地、合理地安排到建筑中去。”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三)

全产业链的整合亟待跟上

从国外的经验看, 政府支持和完善的制度是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用化、标准化和体系化是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标准体系的建立, 意味着我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和发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然而, 后面的道路仍很漫长。

目前, 很多人对建筑产业化发展理念的认识仍然存在误区, 把产业化仅限于或更多地放在装配式工作上, 忽视了钢结构、木结构等方面的产业化;把产业化等同于主体结构产业化, 在内部装修和主体结构相结合方面做得还不够;把产业化着眼于施工过程产业化, 没有考虑协同推进, 没有考虑建筑全产业链的整合发展。

因此, 业内人士纷纷指出, 下一步需要继续加强技术支撑研究, 完善包括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等在内的全面的技术体系, 同时大力推进标准化, 力争实现模数化, 对部分通用构件比如墙体板、楼梯等完全采用标准尺寸。其次要注重引入先进管理技术、信息技术, 比如BIM, 以提升工程品质和全寿命周期质量。最后要实现管理创新, 积极推动工程总承包, 使其深度融入设计、施工等。

而在推进过程中要加强监管, 研究调整市场准入制度, 完善现有的质量监督制度。结构安全和工程安全是第一位, 不能以牺牲结构安全来换取产业化。

用配套政策真正调动市场积极性

显然, 政府层面的热情已经被调动, 那么市场是否能如政府所愿“顺势跟上”?政策能否顺利推进和当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密不可分。目前, 建筑产业化所产生的成本增量依然是让房地产企业在产业化的门槛前踟躇的主要原因。

“特别是在当前整体房地产市场不是很乐观的前提下, 这种增量成本能否消化的问题尤其被开发商所关注。”华阳国际建筑产业化公司董事总经理龙玉峰认为,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 不能盲从。对于一线城市来说, 由于房价坚挺, 一二百块的增量成本可以在销售中快速释放, 因而开发商在面对政策设定的各种产业化要求时, 会比较愿意跟进。而对于库存量本来就难消化的城市来说, 即使给予容积率相关的奖励政策, 成本增量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因而市场的积极性很难真正调动起来。

专家指出, 我国建筑产业现代化不仅需要通过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体系、促进社会专业化生产来提高建筑品质, 更应同时关注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影响, 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政府还需为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文件, 使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与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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