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2024-09-18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精选11篇)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第1篇

就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来看, 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别: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大多集中于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下面分别对这三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阐述: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其自身并没有什么经营性的业务, 而是通过其所控股的子公司来进行经营行为的;经营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则是由其自身进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向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投资或者控股来实现;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则是由原来的工业或者商业企业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或者控股来实现的。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金融综合业务的经营, 但是并没有制定专门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 这就导致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管理模式以及企业制度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明确, 这无疑会影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化发展。

2.2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矛盾突出, 增加了公司运营内部风险

我国大多数的金融控股公司基本上都是通过大范围的并购或者收购来实现的, 被并购公司在与集团公司的相互融合过程中, 往往会出现各种形式的不协调因素。被并购公司以及子公司在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以及经济利益等多个方面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 致使整个金融集团的协同效应被大打折扣, 从而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运营风险的增加。

2.3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风险管理漏洞较多

由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通常会产生一个子公司的经营问题导致整个金融集团经营困境的出现, 在整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部产生联动效应, 从而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风险。除此之外,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将资金在整个货币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范围内进行快速的转移与使用, 所以当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 就会导致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巨大动荡。

3解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措施

3.1构建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机制

基于我国当前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定位缺失给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带来的不规范性, 笔者认为, 构建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机制势在必行, 主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实施:一方面, 要尽快制定、修订以及完善我国的以《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服务业法》、《证券法》等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 要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的制度与章程, 从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机构、监管程序、监管范围、监管目标、监管手段和措施、监管责任等得以进一步的明确, 增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的执行力与规范化。

3.2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内部风险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是为了实现规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行为, 降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关键环节。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其主要内容在于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稳定状况的评估、外部环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影响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等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由监管部门根据预警指标进行评估, 并将金融风险及时反馈给金融控股公司, 根据对该公司的风险预测做出警告、限期整治、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而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环境对其产生的影响则主要从建立健全基础制度以及监管体制出发, 除了要建立健全基础法律制度以及专门法律制度外, 还需要健全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的有效制度。

3.3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防火墙机制, 有效防止风险蔓延

防范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关联交易、内部交易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以及风险外溢, 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防火墙机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机制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 机构分离制度, 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必须通过下属独立的法人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 确保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资本损失不会向其他机构转移, 并由其他机构承担;第二, 业务限制制度, 就是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 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 并且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 从而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产生;第三, 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限制措施, 比如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行向商业银行贷款等。

参考文献

[1]曹华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J].南方金融, 2010, (3) .

[2]孙国茂.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8, (12) .

[3]杨进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探讨[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 2008, (1) .

解读金融控股公司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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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10日 18:08 《经济导刊》杂志

本刊记者季红刘畅

金融业的世纪之争

久居京城的人都知道,北京的春天来得迟、去得快,但却总是那么得让人期盼。因为经历了漫长的寒冬,人们已经厌倦了大地的苍茫,渴望着枝头一抹绿色的出现。

2000年初春的北京,依旧春寒料峭。在北京城西的友谊宾馆,阳光透过窗户把整间会议室照得暖洋洋的,一群人围在会议桌旁谈兴正浓。与会者可能自己并没有想到,这个小型座谈会对两年后中国金融业的影响之大。会议的主题是金融控股公司,会议的主持人是时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人们也许很难想象,在当时国内实行严格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会有这样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司长主持,就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以及在我国实现的可能性等问题为主题的座谈会。

夏斌,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构建者之一。近日在业内的一个研讨会上,记者有幸见到了夏斌。虽然他长期身居要职,但却没有丝毫的官气,让人感受到的只有他学者的儒雅之风。从与他的交谈中,可以明显地感受到他内心中忧国忧民的价值观,这也是那一代人的特性,即把个人的努力与国家、民族的富强联系在一起。前几年,信托业几家大公司接踵不断地倒闭关门。夏斌和司里其他人像救火队员一样到处“扑火”。由此引来信托业五次大的清理整顿。虽然整顿已接近尾声,但历史遗留问题及面对“入世”在即的现状却给监管者带来更多的难题。

综观我国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五花八门,监管的盲区难以消除。尽管入世初期,国内和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在地域和范围上是有限制的,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而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由此,夏斌认为在我国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研究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信国际研究所也是那次座谈会的参与者之一。屈指算来,中信公司应该是国内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先驱者。中信国际研究所所长皮声浩向记者讲述了当初中信公司提出搞金融公司的始末:“1996年6月,正值中信公司按照央行的要求制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改制方案时,王军董事长得知日本正在酝酿金融改革(日本版的“BIG BANG”)后,委派中信公司副董事长张肖组团去日本考察,了解日本金融改革的动向,我也是成员之一。当时日本正在步英、美等国之后尘,放开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经营限制,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均可以投资经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最后放开保险业,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可投资经营保险公司。日本金融改革的结果是产生一批金融控股公司,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中信公司领导对日本考察后认为中信公司可参照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方向,设计自己的金融业的体制。随后中

信国际研究所从1997年开始着手研究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问题。”

这次座谈会确定由央行非银司与中信国际研究所共同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课题研究。毕竟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还是个新鲜事物,这是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探索。夏斌也向记者透露,早在2000年,他就曾主动牵头起草过《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时机尚未成熟,未果。言谈中,难掩壮志未酬的遗憾。

“我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规制订刻不容缓,主管部门应该拿出方案来。”夏斌说,“目前距离我国向世贸承诺的实现开放只有4年的时间,而我们准备好了吗?”

金融业: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

阿喀琉斯是希腊神话中的英雄。他在特洛伊战争中杀死对方主将,使得希腊联军转败为胜。但他也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他的脚踵。传说在阿喀琉斯出生后,母亲捏住他的脚踵,把他倒浸在冥河中。因此他的身体除了没有浸水的踵部外,一概刀枪不入。后来太阳神阿波罗知道了他的弱点,用箭射中阿喀琉斯的踵部,把他杀死。因此后人有“阿喀琉斯之踵”的说法,形容致命的弱点。

朱镕基总理曾公开指出:金融业是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入世最担心的就是国外金融业的冲击。

按照协议,我国加入WTO两年后,外资银行可办理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5年后可办理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限制,享受国民待遇,银行业的所有业务将彻底对外放开。这将意味着外资银行从业务领域到空间范围将与我国商业银行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如果你浏览过花旗公司的网页,一定会看到这样一行话:

“Welcome to CITIBANK.The one-stop solution for all your financial needs.”意思是欢迎来花旗银行,一站式的服务解决你所有的金融需求。这种一站式的服务方式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强大的实力。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但是在国际上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它能够聚集巨大的金融资源,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

1968年,花旗银行为了逃避美国《格拉斯和斯蒂格尔法》关于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而耍了一个手段,它成立了一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以其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持有99%的花旗银行资产。花旗公司与花旗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同一套人马、一个班子,只是挂了两块牌子。当时的花旗公司拥有13个子公司,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1998年4月,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合并后总资产达7000亿美元,净收入为500亿美元,业务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花旗公司第一个真正做到了客户到任何一个花旗集团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在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服务法》之后,以花旗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终于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

法律的追认使违规成为合法。如今,当年美国金融业所遭遇的问题也摆到了我们的面前。

如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发展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满足市场各方的需求?监管者面对类似中信集团这样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类型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何监管?国内已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备搞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何面对法律的盲区?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国内金融业目前的体制、市场化程度、资产质量、从业人员素质以及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近10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快速膨胀,而其提供的服务较之经济发展需求明显滞后,集中表现为金融产品单一,金融资产结构分布不合理,服务手段落后,缺乏创新机制。面对国际竞争,我们出现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不能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难以提高,市场将会拱手相让给外资机构;如果实行混业经营,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也是难以抵御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备多种运营方式,包括投资管理型与经营型控股等,为未来整个金融体系向混业经营、综合监管的体系转变奠定基础。

金融控股中信领跑

2002年年8月,一向低调的中信集团董事长王军成为时下一本流行财经杂志的封面人物。据说王军从来是低调面对媒体的,但这回却是“有问必答”。紧接着又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王军以清晰的思路描述了中信构筑金融控股的来龙去脉和正在经历的重大重组。

王军在回答记者关于成立中信控股的动因时说:“中信控股是中信公司在解决发展中遇到了问题时寻找到的解决办法,是中信发展到今天的必然选择。”按照王军的设想,新近获准成立的中信控股将在未来整合中信集团所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香港中信嘉华银行,成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由此中信就形成了门类最齐全的一个金融类公司的组合。

中信国际研究所所长皮声浩对此的解释更加具体:“中信成立控股公司的本意就是为了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现在无论是中信旗下的证券、银行还是信托,若单独与国内的行业巨头比较,他们的实力还不够强大。那么中信按照国际上的通行的协同服务的方法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无非也是为了借此形成协同效应,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纵观中信的发展史,可以视为中国改革开放历史的一面旗帜。其间许多重大的政策突破,均能在中信公司找到印迹。也正因此,中信控股的成立被业界看作是一个信号——中国金融业正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过渡到“法人分业,集团融合”。在“金融控股”这一中国金融业的全新领域,中信再次领跑。

心仪“金融控股”的又何止中信一家。平安保险的老总马明哲在一次内部工作会议上就说过:“平安保险定位于国际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我们的远大目标是,把平安建成和美国花旗集团一样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光大集团总经理王明权在谈及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时说:“大力发展金融业,争取用3年时间,把光大集团建设成一个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各路人马加入竞赛

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驱使众多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近来,人们的目光都凝聚在中信控股公司这一新的组织上。各路人马开始摩拳擦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模式也开始浮现在人们的脑海中,涉及数千亿、上万亿资产的资源整合正在“万业之本”的金融业涌动,哗哗作响的洗牌声都唱着同一首歌——金融控股公司,大家都喊着要搭上金融控股公司这列快车。

金融控股究竟有什么魅力,能“引无数英雄竞折腰”?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周新长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直言:“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动力就是想进入金融行业,进入金融行业的目的就是为本企业下一步的发展拓宽投资渠道,可以通过杠杆作用撬起更大的石头。”

那么,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状况如何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国内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一些历史遗留的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平安是这类机构中的典型;但是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其它的一个实体同时持有保险、证券和银行的股份,这就导致了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国内发展较快。这类投资可分为二类: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如山东电力集团、红塔集团;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如海尔集团。

除了上述的几家外,更有首创集团、中银国际、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希望集团、华能集团、华侨城集团、东方国际集团、深圳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等企业集团,都形成了至少在两个金融领域同时投资的控股结构。风险不能不谈的话题

金融控股公司热不能不让人们追忆起当年的信托热:“一哄而起,一哄而上,一哄而乱,最后再一哄而散。”

前车之鉴使我们需要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热进行冷思考。清华大学宋逢明教授对记者说:“分业经营是在不同的风险下设置防火墙,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资金不能互相流转。金融控股公司把外面的防火墙制度变成内部的防火墙制度,而公司内部的防火墙体系被集中化的监管所替代了。”

新组建的中信控股公司筹备组的张翔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信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上风险部门是最庞大的,我们成立控股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集团的抗风险的能力。不管以后控股公司的经营是分业还是混业,但一定会有协同效益,会有交叉产品的销售,这是不可避免的。目前组建的中信控股,人员都是从银行、证券、保险抽上来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商企业是不一样的。信托业的前车之鉴使我们更加看重‘规范’这个问题,中信也担心由于个别公司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对整个行业的整顿,给规范发展的公司经营行为带来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现实的情况看,我们认为最大的风险出自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因为产业集团不受任何部门的监管。我们曾对此进行专题调研,有些产业集团进入金融产业是看好金融的高盈利和回报快。较之,实业做

起来很艰难。但是产业集团进入金融行业具体做什么是不清楚的,这其中不良的关联交易的数量就会加大,同时产业集团是不受任何部门监管的,所以说最大的风险在此。”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对于其自身以及公众都存在着风险。除了不良关联交易的风险以外,还有资本不充足的风险、高财务杠杆的风险,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博士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从地方政府到股份制金融机构到制造业企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异乎寻常的热情,使得我们不能不考虑其给中国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赵怀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金融控股公司内的资金调拨非常便利,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有一种将一部分存款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的本能倾向,这样不仅可以盘活沉淀资金,而且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缺乏一个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流入股票市场的居民存款资金过多,在金融控股公司没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可能遭受不测损失,剩余资金不足以应付居民的兑付,进而发生银行危机。另一方面,短期内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过多,也容易迅速拉升股价,带来股市“泡沫”,“泡沫”膨胀破裂,引起股市暴跌,银行无法兑付,发生金融危机,这是历史上数次金融危机给我们留下的惨痛教训,也是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重要原因。

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另一个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导致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的负债累累、苦不堪言,教训非常深刻。

监管不能“真空”

一位拥有数家上市公司的集团老总曾在私下里说:“金融控股公司好!现在证监会监管得非常严,有了金融控股公司就好了,证监会管不了我了!”记者不知道这是开开玩笑还是肺腑之言,但此言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女士对记者说:“由于目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类很多,使得监管哪些,放开那些的问题复杂化。对于市场准入的问题,到底哪些公司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哪些不可以也很难把握。比如说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如果准入,那它可能是风险最大的发源地;如果不准入,它又已经办起来了,怎么办?这就是我们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到现在为止,国内任何法律条文均未涉及“金融控股公司”这6个字。包括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的成立,也没带“金融”二字。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定义上的模糊使监管变得缺乏依据。在中国,什么性质的企业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谁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什么样的投资要监管?如何监管?监管的依据是什么?凡此种种,都需要有法律。推动立法不仅是现今国内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需要,也是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需要。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行不果。我们步入了法制社会,强调依法行政,那么就要推动立法程序的开展。我国有许多的法律法规,而且不断在建立、在更新,但主要是在宏观上。具体

到一些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就是在微观上,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很欠缺。监管之难也正因此。

“为什么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就是由于其对金融市场的社会责任,也就是最终要有的财务责任。目前我们的公司法规定的是非常严格的有限责任。如果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话,那就意味着股东对金融资产的社会责任实际体现在危机处理上要有财务责任。”北京君则君律师事务所的周小明律师说:“我觉得监管肯定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是针对内部的关联交易带来的巨大的风险和外资进入后的金融安全而言的。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这样的金融投资集团,央行、证监会、保监会谁也监管不了。假设交给其中任何一个监管部门单独监管都是不可能的。所以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一定要用联合监管的方式。”

央行非银司的李招军处长在回答记者关于未来监管模式时表示,可能采取的方式有3种:

1.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2.现有的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分治;

3.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对于未来监管方向的选择,李处长认为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良关联交易的监控。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第3篇

关 键 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业混业经营;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1-0010-03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和发展背景

1999年,国际三大金融监管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共同发起的国际金融集团联合论坛发布《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如下: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按是否直接经营业务,金融控股公司可分为纯粹型和事业型两种。前者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而是把对整个金融集团的经营管理作为惟一的事业。后者本身直接经营金融业务。

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混业、分业和混业的发展历程。1929年前各国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至20世纪30年代分业经营成为主流;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金融自由化、经济全球化、金融管制放松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结构和客户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同金融机构间的界限逐渐模糊,金融功能趋向融合,混业经营重新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与金融多元化、国际化发展相适应的新金融组织形式,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由于金融业的主要资产即资本、信息和企业家才能的专用性较低,在金融业间的转换成本小;从事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可最大程度地提高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率,具有范围经济、规模经济、协同效益及分散风险等优点。西方国家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与从事单一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控股公司在成本、信息、风险控制、资金筹措、跨地区经营、综合金融服务、合理避税和金融创新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但另一方面,由于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间复杂的控股关系和内部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也可能在资本充足率、内部风险传递、关联交易、金融垄断和金融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要使金融控股公司健康顺利发展,就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外部金融监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状况

通常认为,一国金融业对于混业或分业经营的选择即意味着在效率与安全间加以抉择:混业经营注重效率,但会增大金融风险;而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间的传递。然而,20 世纪80年代后的研究显示,并无证据表明大危机中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其倒闭的直接原因。近百年来金融业的发展表明,混业经营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我国为整顿因银行资金入市导致的金融秩序混乱和金融市场失控局面,自1993年开始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经营。加入WTO使我国金融业发展面临巨大变化,曾对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起重要作用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已在客观上严重束缚了金融业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金融机构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资本充足率较低、业务品种单一、盈利能力较弱等问题。而已陆续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多是子公司业务互补、资本运作效率高、各种专业人才集聚的综合性金融集团,能提供“一站式”的多种金融服务,并具备成本节约和规模经济的经营优势。与其相比,国内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明显处于竞争劣势。因此,如何在确保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效率间寻找平衡,是我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在我国引起了对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讨论。

事实上,即使在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体制下,我国金融机构也从未停止对混业经营的探索,金融机构通过相互代理和合作,发展跨市场的金融工具,实现了综合业务的发展。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综合金融业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及保险机构联合开发出的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见表1)。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政策现已开始放松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限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试点”,充分肯定了我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探索,也为我国未来的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虽然作为金融业混业经营主要组织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至今尚未得到法律认可,实际中也无带有金融控股公司字眼的公司;但我国事实上已经存在以下三类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类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等;第二类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和工银亚洲等;第三类是实业公司控股金融机构,如山东电力集团及在证券市场上活跃一时的所谓“八大家族”等(见表2)。

我国这些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拥有银行、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较少,拥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集团较多。这是因为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对股东资格的要求相对宽松,而银行、信托业受到严格管制。

2.对金融机构的股权基本达不到控股、甚至相对控股地位。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及金融机构的股东入股比例都有严格限制,单个企业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很难实现对金融机构控股的目的。

3.产业集团,特别是现金流较稳定的产业集团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具有特殊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工商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未作限制,使得通过产业集团共同投资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成为现阶段的普遍做法;另一方面是现有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对各金融机构间的业务联系进行了严格控制与监管,但产业集团不在金融监管范围内,其不仅可为金融集团提供业务机会,而且可通过产业集团实现金融集团的合作。

4. 资本控制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不相适应。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控制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表现为控股公司或者过度干涉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使子公司等同于控股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发挥其作为独立法人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或者是子公司权力过度膨胀,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控制与约束形同虚设,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利益很难保证。

5.金融控股公司的独特优势尚未显现,距离一体化与协同效应还有相当差距。这主要表现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不清晰;整个集团的后台集中、交叉产品开发、一站式服务理念等还处于基础建设阶段;资源整合方面尚未超越现有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内部控制薄弱,表现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协调性,公司财务控制制度不够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有待加强等。

6.多数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以国有独资或控股形式出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多数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初衷是为整合地区金融资源,改善地区金融企业资产状况,增强地方金融企业实力,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政府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主动寻找战略投资者,分散金融机构的持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但由于与其他国有控股公司相同的国有股一股独大,不合理的产权结构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着国有所有者缺位、激励制度不健全,容易导致代理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决策机制及程序不科学,决策结果非理性等问题,容易引起业务经营与决策管理等风险,并危害集团整体利益。

可见,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尚未发挥这种新型金融组织形式的经营优势,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和不足。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对策

要规范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良性发展,组建能与外资金融集团竞争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好地服务于我国金融业,提出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如下对策:

1.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应做到“立法先行”。目前,在《金融控股公司法》短期内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我国可先行修改与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冲突的经济、金融、法律条款,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地位,并规范其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关联交易、审慎监管等方面,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能在法律保障下健康进行。

2.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为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伞式监管模式,即由人民银行作为主监管人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则按照功能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建立金融政策协调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

3.借鉴国际监管实践的经验教训,对金融控股公司采用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包括三个层次: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二是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三是将整个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其他监管内容包括:减少金融控股公司结构的复杂性,增加其透明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对银行信用的滥用,在各项业务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并实施完善的治理结构、严格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审查主要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源整合的规范;加强对集团内部交易的监督等等。

4.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能否发挥作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可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明确包括金融控股公司自身及控股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所有者和产权关系;二是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机制,明确界定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间的责权利关系,形成相互制衡;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除完善公司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和经理人员任免制度外,还应设立声誉激励机制;四是实现基于充分信息基础上的科学决策机制,金融控股公司须建立内部信息平台,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处理和交流信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在国家层面加强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健全财务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在金融子公司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加强审计监督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子公司业务实行全面监督;建立健全信息控制制度,实现子公司与控股公司间相关信息的透明化,以保证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活动的协调与统一;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基金作用,有效维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致谢:

感谢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钟茂初教授提出的若干建议。

参考文献:

[1]谢平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夏斌等.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郭敏等.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组织经济学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朱民.从管理和治理的双重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J].国际金融研究,2004,(9).

[5]王铮,张文.分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J].经济问题探索,2004,(3).

试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 第4篇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 它是指仍旧在统一的控制权下, 主要是由两种或是两种以上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并提供服务的金融性的集团公司, 其中控股的可以使银行、证券或是其他的金融机构等等。由此看来, 金融控股公司它采用的是一种混合型性质的经营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下的公司在保持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尽管这种管理模式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变动, 但是总的来说并没有将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它只是一种经营管理模式的过渡, 同时它也具备了二者的优势。一是金融控股公司不仅具有协同效应, 不仅有效的集约了资源, 同时也在整合公司优势资源、拓宽经营管理范围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在分风险控制和防范上具有很好效果, 对于公司的安全具有很好的保证;三是这种模式的管理公司对于提高经济效益, 完善金融市场、创新金融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滞后, 资金运用范围狭窄。

尽管当前我国在金融市场上开放了很多, 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漏洞, 立法还不够全面,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立法还不够健全, 因此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其主要变现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能力受到限制、投资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公司运营范围方式受到限制、在资金应用方面受到限制等等, 这些都是我们急需控制和解决的问题。

2.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

对于国外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 金融控股公司相当于金融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因此它具备非常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这也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来说, 由于起步较晚, 因此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还存在漏洞, 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比如对于公司的内部交易制度、风险规避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还有待进一步健全。这些都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得以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3.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缺位, 不利于控制其系统风险。

我国以往的金融市场, 无论是分业管理还是其他管理形式对于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都是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的, 但是对于当前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 由于其主体的地位还不明确, 立法还不健全, 因此在管理规范方面还很欠缺, 这也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不重视的一种表现, 同时这也造成了公司对于风险控制存在不足, 监管力度远远不够。

二、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新时期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 我们还应该加强管理, 针对其当前发展遇到的问题, 我们还应该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其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当前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有力的法律基础, 它也是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的前提;二是要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 健全内控制度, 除了要完善公司的管理机构, 还应该全面完善监督管理和控制制度, 比如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内部审计稽核管理制度、内部交易制度、风险预警及管理制度等等;三是要努力为金融控股公司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发展的外部环境, 不断地完善当前的金融市场管理体系, 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市场有序、产品适销的竞争新环境, 要有效防止一些恶意的竞争, 加强规范和引导;四是要完善监管体系, 加强金融监管, 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其主要表现为:尽快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部门, 在现有分业监管制度框架下, 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牵头协调部门;合理引导和管理关联交易, 严格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在集团内部的传播。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形成巨大风险;引入风险预警机制, 实施审慎性监管。

三、结束语

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来说, 要想实现健康发展, 首先其自身应该正确审视当前所处的形势, 正确看待其发展中的困境和问题, 并要积极努力寻找一条可以促进自身又好又快发展的出路。与此同时, 政府也应该重视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发展的价值, 重视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进一步规范引导, 加强金融制度改革, 努力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外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问题上, 还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发展模式, 在这基础上和本身的金融市场现状结合,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制定更多切实有效的促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策。同时我们也应该相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一定会实现其自身的全面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程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 2013.

[2]李秋林.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优化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 2009.

[3]朱德忠.试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问题[J].金融经济, 2006 (6) :48-49.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哪些风险? 第5篇

1、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

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万达要搞金融控股公司 第6篇

为什么选武汉?这里有万达投巨资历时5年精心打造的2个科技含量极高的文化项目,有万达首个七星级酒店、最顶级的商业广场,年会时大家可以亲身体验。万达在武汉有3个酒店,参加年会的人数也可以增加一些。希望各系统全力完成各自目标,以愉快心情迎接今年特殊的年会。

同时,为了万达自身发展需要,特别是为了适应资本市场要求,在酝酿相当长一段时间后,6月份集团对商业地产和文化集团两个系统的组织架构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商业地产增加中区管理中心,形成南、中、北三个管理中心格局。万达管理是扁平化的,总部直接管地方项目,现在万达在全国有110多家项目公司,如果只分两个区,管理幅度太大。同时,集团把文旅项目管理中心划给商业地产,再加上附带的销售、设计等部门的调整,组织变化是比较大的。集团要求:

1.尽快适应调整。商业地产、文化集团要搞好对接,处理好商业规划院、文旅规划院等部门面对同一项目时的交叉、交接事项。文化集团对文化项目的一些特殊遗留问题要负责到底,比如武汉两个文化项目的竣工、开业,东方影都优惠政策的落实,与政府对接谈判不能换人。哪些工作事项移交,哪些不移交,把界限分清楚,该谁负责必须能找到责任人。

2.培训新制度。万达传统是每两年、逢双数年对制度进行修订,今年我们花了半年时间,修订完成2014版制度,新制度颇有特点:一是文字大幅减少,2012制度已从2010版制度的200万字减少到100万字,2014版制度又从100万字减少到50万字。二是表格化,全部制度表格化。三是信息化,2014版制度的信息化率超过88%,绝大多数制度能上网操作。希望2016版制度修订时,再把信息化率提升几个百分点,做到所有制度上网操作。制度修订后,很多内容是全新的,这就要求培训,只有培训好了,理解了,才能落实。

3.所有目标不变。不管商业地产、文化集团怎么调整,年初给定的发展目标不变,不做任何调整。

此外,万达长期以来就有涉足金融的打算,成立金融集团是万达实现新的转型的要求,也是万达打造的新的支柱产业和新的利润增长点。

1.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计划今年三季度注册成立万达金融集团,今后万达所有的控股、参股以及财务投资都由金融控股公司负责。万达注册成立了一家百亿级别的投资公司,正在申报成立一家注册资本300亿元的财务公司,万达还计划投资其他金融行业。今年下半年开始,万达将一步步展开金融业务,在多个金融行业进行投资。为做好这件事,去年开始万达就有计划地进行了资金准备。

2.找到合适人才。做金融产业,和做其他产业一样,必须找到合适人才。万达做商业地产是从住宅地产转型过来,刚开始就是找人,人找到了,事情才能做好;后来转型做文化旅游,也是先找人。现在万达从事金融产业,最重要的还是找人,不光找到人,还要找到合适的人。这就是我老讲的一句话,“人就是一切,人就是事业”。万达正在一些国外金融机构接触,1到2年内,万达在海外金融产业方面就会有大动作。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第7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风险暴露,风险管理体系

目前讨论异业金融机构间通过整合对收益和风险的影响研究很多, 很多实证都得出了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在提高经营绩效的同时降低了风险。在我国金融、经济背景和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尚不成熟的情况下, 通过实证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对改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

目前讨论异业金融机构间通过整合对收益和风险的影响研究很多, 而且大多以财务指标为风险衡量之工具, 如Litan (1985) 以资产报酬率之变异系数作为整合风险衡量指标, 发现银行与保险业之间风险呈负相关, 得出两者的整合可以降低风险的结论;Boyd等 (1993) 采用模拟实景法模拟银行与证券和银行与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整合效果, 结果论证了寿险与银行的合并经营具有最高之报酬和最低之风险。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研究也较全面, 如Berge等认为金融服务业务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公司手中, 这种集中和合并提升了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职能, 即能够识别整个组织总的风险。Jacob Bikker (2000) 等认为由于风险的分散化以及盈利性和清偿力的提高, 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将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组成的金融集团, Cotnette和Tehranian研究则得到由于金融业的合并而导致运营风险的增加, 如英国的BZW和County Natwest的倒闭。对金融控股集团特殊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和风险传染的研究, 如在19世纪70年代Bueschgen (1970) 、Gessler Commission (1979) 两项由德国政府委托对全能银行的研究以及Kroszner和Rajan (1974) 对美国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施之前相关利益冲突风险的研究表明, 未发现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中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然而Santomero和Eckles (2000) 指出在遇到金融危机时, 由于控股公司的内部联系, 会使一个公司的风险传到其他公司。

(二) 国内文献

我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开始于2000年涉及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和监管模式的一般理论阐述;张志柏 (2001) 则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的发展现状与趋势。谢平 (2004) 运用经济学原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监管进行了分析;孙烽主编的《国有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管理系统规划》主要分析了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流程, 使金融控股集团的运营能够在风险环境中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之间的协调与协同。钱小安 (2006) 对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和效率作出了全面的剖析, 并且通过对大量统一监管模式国家的监管体制机制的对比提出了全新的我国应该建立的金融统一监管模式。康华平 (2006) 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类型、预测、防范、监控和化解都作出了介绍。宋建明 (2007)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界定、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状况和风险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我国台湾的学者对金融控股公司也做了大量研究, 如蔡政宪和王文倩以破产机率作为风险衡量指标, 以台湾岛内二十一家银行、七家寿险和十四家产险为研究标本, 以模拟分析法为方式, 研究发现银行与产险或银行与寿险整合经营具有潜在效益。

二、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择

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目前的准金融控股公司 (也就是金融集团) 大约由300家, 但大部分不能算着真正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些公司或是参股金融业, 或产融结合, 或仅仅混业的交叉经营, 尚未达到金融控股公司的标准, 为了使实证研究更为精确, 所以本文仅仅抽取典型金融控股公司 (包括光大集团、平安集团和中信集团) 作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样本, 同时由于公司经营受到行业环境的影响各不相同, 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统计上的噪音, 所以本文抽取典型金融控股公司 (光大集团、平安集团和中信集团) 中的银行子公司 (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和中信银行) 和我国另外的13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样本见 (表1) , 以此分析是否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银行子公司与其经营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从而探讨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是否会带来风险的增加。研究年度为2005年、2006年、2007年, 使用数据来自中国证监会网站和各大银行网站年报。在样本选择和模型设计中另外还考虑到三点:三大金融控股公司银行子公司资产占集团公司资产比例分别达到23%, 22.7%和47.6%见 (表2) , 所以选取银行子公司考察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应属可行;我国典型金融控股公司偏少, 非上市公司的数据又不易获得, 所以本文只抽取了3家典型金融控股公司和另外13家上市商业银行为研究样本。在研究年度上, 由于模型变量指标偏多, 数据来源主要依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目前只能获得样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完整数据, 所以时间跨度上, 只选择了三年的数据;为了增加计量模型的有效性, 本文设计了四个模型, 全面论证了控股与非控股与公司经营风险的相关性;并且尽量增加控制变量, 增强了模型的有效性。

(二) 变量的选取及模型设置

本文选取了相关指标作为分析依据见 (表3) 。针对各种风险建立预警指标体系已是银行风险控制体系的重要内容。鉴于研究指标的可取得性, 本文略去度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Va R技术模型, 选取可以考察银行信用风险的不良贷款率和流动性风险的每股现金流量为被解释变量建立模型一及模型二。

注:"非典型"指准金融控股公司, 因为中, 建、工和交通、招商银行主营还是银行业务, 所以本文认为其样本取值应为"0"更为合理

被解释变量:不良贷款率 (P1) ;解释变量k G:公司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控股银行子公司为1、否则为0;控制变量:成本收入比 (CIR) ;国有股比例 (TPOSS) ;借款人集中度 (BOCON) ;公司类存款比例 (TPOCD) ;活期存款比例 (TPODD) 。

被解释变量:每股现金流量 (MX) ;解释变量k G:公司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控股银行子公司为1、否则为0;控制变量:总资产 (SIZE) ;活期存款比例 (TPODD) 。

银行主要的资产业务为客户贷款, 银行的信用风险是其整体风险预警和控制的重点, 并且银行贷款尤其需要重点检测。不良贷款率反映了银行的资产质量和中长期风险, 每股现金流量则反映了银行短期的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的为了使分析更为准确和全面, 本文还选取了表现银行信用风险的指标借款人集中度和信用贷款占比作为被解释变量建立模型三及模型四。

被解释变量:借款人集中度 (BOCON) ;解释变量k G:公司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控股银行子公司为1、否则为0;控制变量:活期存款比例 (TPODD) ;资本充足率 (CAR) ;国有股比例 (TPOSS)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TLPOS) 。

被解释变量:信用贷款占比 (CRLOAC) ;解释变量k G:公司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控股银行子公司为1、否则为0;控制变量:非利息收入占比 (NOINAC) ;成本收入比 (CIR) ;活期存款比例 (TPODD) ;资本充足率 (CAR) ;国有股比例 (TPOSS) ;总资产 (SIZE) 。

本文在控制变量中加入了一些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指标, 试图解释金融控股经营模式与风险的相关性, 即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是否会带来经营风险的增加。各变量定义如下:不良贷款率 (P1) = (损失+可疑+次级) /期末各项客户贷款余额;成本收入比 (CIR) =业务及管理费用/总收入;借款人集中度 (BOCON)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额度/期末资本净额;信用贷款占比 (CRLOAC) =期末信用贷款余额/期末客户贷款余额;公司类存款比例 (TPOCD) =期末公司存款余额/期末客户存款余额;活期存款比例 (TPODD) =期末活期存款余额/期末客户存款余额;国有股比例 (TPOSS) = (国有股+国有法人股) /公司总股本;总资产 (SIZE) :取公司年度期末总资产;资本充足率 (CAR) =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减扣项) /风险加权资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TLPOS) =第一大股东持股数/总股本;非利息收入占比 (NOINAC) = (营业收入-利息净收入) /营业收入。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 模型一回归分析

从 (表4) 发现: (1) 控股与不良贷款率显著相关 (3.940660) , 与假设相符。不良贷款率是衡量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银行子公司不良贷款率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 金融控股公司复杂的组织结构带来了风险管理难度的增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尚不成熟, 在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上劣势明显, 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 (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着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竞争, 有些金融控股公司与其相比在人力资源、优质客户资源和经营手法上存在一定差距。 (3) 外部监管的缺位使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面临制度约束风险。长期以来, 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缺乏有利的法律支持, 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受到较多限制、经营处于混乱状态;另一方面监管主体无法可依, 分业监管导致了大量监管盲区的存在, 增加了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再则, 目前的联席会议制度事实上很难形成一致对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的正确判断, 反而还增加了协调成本;最后, 我国金融监管技术和人员素质的落后, 是我国的监管绩效与发达国家无法比拟。 (2) 国有股比例与不良贷款率负相关 (-0.021919) , 银行业经营中虽然非国有经济效益好, 偿债能力强, 但其识别偿债能力较差, 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3) 借款人集中度与不良贷款率正相关 (0.028305) , 这也验证了金融投资的常理:分散投资, 在银行贷款结构中, 一定要注意贷款客户、贷款期限、贷款类型的多样化才能更好分散风险。

(二) 模型二回归分析

从 (表5) 发现: (1) 控股与每股现金流量负相关 (-0.916667) , 这与假设相符, 表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表现流动性不足。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规模较小, 在发展和风险管理上尚不成熟, 盈利能力不强造成的。 (2) 活期存款比例与每股现金流量正相关 (0.031201) , 这与常理相符, 活期存款比例越高, 资产的流动性越大。

(三) 模型三回归分析

从 (表6) 发现: (1) 控股与借款人集中度显著正相关 (32.18026) , 这说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贷款客户上过于集中, 客户来源不广泛, 公司发生信用风险概率增加。 (2) 国有股占比与借款人集中度正相关 (0.073768) , 近年来, 我国主要国有银行都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 股份持有走向多元化, 公司治理日益完善, 但是国有股比例较大的银行在产权的明晰程度和公司治理上不如非国有银行。一些国有银行同时兼有支持国家产业政策的任务, 在贷款客户上会集中度高一些。

(四) 模型四回归分析

从 (表7) 发现: (1) 控股与信用贷款占比正相关 (8.084819) , 这说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信贷资产保证度上应加强管理, 协调好授信贷款和非授信贷款的比例;增强贷款保全意识, 大力推行抵押担保贷款, 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做到严格审查担保单位的可靠性和抵押品的价值和抵押的手续;推行贷款保证保险、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2) 资本充足率与信用风险占比正相关 (0.405390) , 这说明资本充足率越高, 风险抵补能力越强, 公司风险偏好越大, 信用贷款越多。

四、结论与建议

(一) 结论

总体来看, 金融控股集团银行子公司的风险较非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偏大, 表现在以下方面:资产质量的指标不良贷款率与控股正相关 (模型一3.940660) , 流动性的指标每股现金流量与控股负相关 (模型二-0.916667) , 表现贷款风险的指标借款人集中度和信用贷款占比也与金融控股显著正相关 (模型三32.18026、模型四8.084819) 。因此, 对想要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来说, 混业经营模式要谨慎, 已经混业经营的需要大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从模型中可以得出借款人集中度与不良贷款率正相关 (模型一0.028305) , 国有股比例与借款人集中度正相关 (模型三0.073768) , 因此公司在进行风险控制中应特别注重调整贷款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 加快公司股本结构多元化。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经营风险偏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本文认为一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尚不成熟, 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公司治理制度;另一方面是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制度的缺位。在我国金融环境尚不成熟、国际金融环境不利的背景下,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整体风险较大。

(二) 建议

鉴于国内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设计仍然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和经验的欠缺, 且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监管机制不完善, 当前尽快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体制。 (1) 加强公司内部制度建设。金融控股集团的特有风险来源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复杂的组织结构, 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 随之可能会带来的是规模不经济, 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必须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制度建设。 (2) 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增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特别是资本监管和防火墙制度的完善。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认为, 金融集团走向衰败的两大风险是:拨备不足和风险串联。资本是银行经营的根本, 金融控股集团应加强资本监管, 保持适当的杠杆比例。金融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关联交易的共生性又加剧了风险传染, 因此, 在防火墙制度建设上要加强对人事、业务、共同营销和信息共享的合理限制。 (3) 增强外部监管, 加强市场约束。针对我国现状来讲, 改革监管体制、突出监管重点是重要目标。因此, 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目标应该是在我国当前混合经营的必然趋势下, 通过渐进式改革, 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 优化内部运行机制, 通过适当的内部设置达到金融监管专业化和综合化的优势互补, 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和目标性监管过度, 从而达到金融监管的稳健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的结合。同时市场约束是金融机构监管的外部主要力量, 当前要完善市场约束要发挥作用必须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维安:《制度变迁与金融风险防范》, 《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11期。

[2]宋瑞波、刘江会:《“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与“分业和混业”的争论》, 《当代财经》2004年第3期。

[3]Davies H.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 Capital Markets.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200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第8篇

一、淡马锡控股公司的外部治理模式

(一) 淡马锡控股与政府的关系

淡马锡控股是隶属于新加坡财政部的独资公司。由财政部的投资公司来负责监督淡马锡的运营和操作, 检查淡马锡每年的经营业绩。淡马锡每年从下属企业取得红利的同时, 必须将利润的15%上交财政部。政府允许淡马锡及其下属公司即淡联企业按照商业模式灵活运作, 不干预淡马锡的管理和商业决策。

淡马锡董事会成员和总裁的任免由财政部部长牵头, 各政府部长级专家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推荐, 并须经总统同意。

(二) 淡马锡控股与市场的关系

淡马锡控股重视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市场情况发展的要求, 不断调整对所属淡联企业的管理模式。比如, 近年来淡马锡根据市场发展要求做出了将一部分所属企业私营化的重要调整。原因如下:一是通过对政府参股企业的私营化可以累积国家财政储备;二是可以使上市公司在筹集资金时有多种选择, 通过上市获得巨额资金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三是在提高公司知名度的同时, 将公司的经营管理置于市场规则的约束之下, 刺激公司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是通过上市让公众拥有淡马锡及其下属企业的股份, 这也是将国家财富分配给大众的方式之一;五是可以使政府从经营活动中淡出。

二、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治理模式

根据专业机构的估算, 淡马锡管理着560亿美元的市场资本化资金, 而其管理关联公司的代管部仅有53名工作人员, 每年的经营费用不到3000万美元。在管理效率的背后是淡马锡优质的内部治理模式。

(一) 企业目标的制定

作为全资国有企业, 淡马锡在适当考虑政府产业政策的前提下, 以市场为导向, 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和绩效指标。淡马锡的经营业绩既符合国家长远利益, 也是自身绩效评价的标准, 确保股东权益的实现与增值。

(二) 淡马锡的人员任命以及奖惩制度

1. 独立而高效的董事会。

首先, 重视董事会的独立性。在淡马锡公司的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超过半数。这样设置, 不仅有利于董事会独立做出自己的判断, 而且各独立董事之间没有利益关联或者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保证了独立董事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表决而不受其他人的影响。其次, 发挥股东董事的监督作用。对于由政府委派的董事, 他们的薪水是直接由政府支付而不在公司取酬, 从而使得股东董事的利益与政府及全体人民的利益保持一致。第三, 设立专门委员。董事会设有6个专门委员会, 分别是执行、审计、薪酬、提名、预算、奉献委员会, 均由独立董事担任, 这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的专长, 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2. 世界级的管理精英。

淡马锡及其旗下企业十分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公司高级管理层由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率领的专业人士组成, 他们是来自全球不同行业投资环境的专家, 有来自世界金融机构如汇丰、花旗、美国运通招聘来的金融专才,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强项。

(三) 淡马锡的制衡机制

1. 激励机制。

公司董事会由财政部长牵头成立, 由财长及各部部长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董事会任命委员会选拔人才。公司高层领导包括董事长和总裁的任命须经财政部复审, 报总统批准。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是政府官员, 政府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对委派的董事实行奖惩。经营业绩好的, 董事可以升迁, 担任更重要的职务, 获得更多的薪金。

2. 约束机制。

(1) 所有权约束。淡马锡通过国家控股方式拥有众多上市和不上市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所有权约束类似于经理企业的所有权约束, 国家作为股东拥有财产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只是国家股东对其所有权的管理委托其产权代表———董事会去行使。

(2) 内部监督和约束。从制度上建立防范机制。淡马锡公司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 专门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在业务运营制度和程序上, 公司内部制定了相关规定, 以确保公正和接受政府的监管。公司每一个投资项目都必须经过事先评估, 并以能否盈利作为取舍的标准, 而对那些特大型的项目, 因本公司资金有限而需要政府注入新的资本时, 还要报请财政部审批。

(3) 外部监督和约束。外部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竞争以及政府对淡马锡的监管。政府对淡马锡的监控主要包括派人参加董事会, 通过财务报告和项目审批制度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监管, 凡涉及公司及公司下辖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事项, 均需上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三、借鉴淡马锡的成功经验, 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机制

(一) 金融控股公司与政府的关系

1. 当前, 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发展方向并不明确, 其

究竟是政府出资设立并授权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机构, 还是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是很清楚。淡马锡是政府全资拥有的投资公司, 它的定位十分明确。在实际运作中把“国有投资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相结合。把企业目标定位在追求投资的经济效益, 公司有明确的方向和战略, 政府没有硬性指令。因此, 对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 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当前情况出台新的政策, 对国有投资公司的战略定位给与明晰的界定。有了明确的定位和任务, 国有投资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就会明确, 投资效率也会得到较大的提高。

2. 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由于资本运作没有实现市场

化, 没有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投资项目仍然由政府决策, 投资公司仅仅是一个执行者。或者说, 对政府投资决策具体执行并负责跟踪管理, 实际上成为受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不是进行资本运作和股权置换的投资公司, 由此决定了国有投资公司资本运营能力差, 效益低下。这反映出了国家投资人的缺位, 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落实国有资产投资人到位, 对投资公司投资决策的组织体系进行重建, 赋予国有投资公司资助投资决策权、市场融资权、资产处置权等。

新加坡政府作为淡马锡的唯一股东, 根据股东权益最大化原则来引导淡马锡以商业价值为导向, 实现了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同时, 使得股东权益也得到了最大化。因此, 对于我国国有投资公司来说, 应该把公司置身于市场中, 通过市场的竞争和选择, 实现以价值导向的企业化经营模式, 实现资本运作的市场化, 提高国有投资公司资本运营能力。

(二)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

当前, 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机构不健全, 存在着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第一, 董事会与监事会不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对于公司的一些重大生产经营问题, 董事会不能及时决策, 或决策时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第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对公司实行有效地监督管理, 公司总经理享有高度自主权, 常常只顾自己小团体的利益, 做出有损于投资方的行为。第三, 在某些项目中, 国有投资公司股权过多,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开会和决策只是表面形式。第四, 国有投资公司投资的项目大多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经理和员工的收人与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 不能调动经理和员工的积极性。

新加坡政府对淡马锡董事会设置从公司的地位和影响考虑, 任命了一批有丰富经验的资深企业家, 既有利于政府对淡马锡的决策管理, 又有利于淡马锡自身业务的发展。淡马锡对下属企业董事会设置的要求, 注重董事会的有效运转和职责发挥。在董事人员选择上, 完全从管理好公司的角度出发, 根据个人能力从全世界范围内招聘, 控股子公司有才能的人也可以上兼母公司的董事。

对于我国有投资公司来说, 必须建立规范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关键作用, 做到有效监督管理, 进行自主决策, 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三) 金融控股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

新加坡政府成立淡马锡的最初目的, 是设立专门部门收集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信息, 并让财政部和内阁清楚掌握这些公司的表现, 所以刚开始的意图并不实际管理政府的投资项目, 也没有监管的作用。尽管是新加坡政府的全资企业, 淡马锡及旗下公司依据商业原则运作, 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作出商业决策, 致力于为股东的投资带来大回报。在下属企业方面, 淡马锡坚持不介入日常经营决策的原则。作为一个积极的股东, 淡马锡相信使其投资组合产生卓越和可靠回报的最好方法是组建高素质、商业经验丰富、多元化、国际化的董事会, 领导下属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为了提升董事会能力和素质, 淡马锡积极物色具有不同专业能力、背景、国籍的董事人选, 将他们推荐给下属公司。淡马锡不断督促淡联公司将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化, 以提升他们管理行为的透明度和责任的落实程度。淡马锡的公司治理原则可以总结为:董事会向所有的股东负责, 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

我国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也应抓大放小, 对于对子公司甚至母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决策和经营项目要实行监管, 对其日常的经营决策和资金使用给予一定的自主权。

(四) 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第9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国际比较,发展模式

1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发展模式及其比较

在欧美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三种模式:

(1) 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美国为代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没有具体业务, 在母公司统一协调下, 各子公司人员、经营、财务关系独立、清晰, 比经营性母公司而言, 可以较好地协调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在集团内部, 资本小能从了公司流向母公司, 也小能发生了公司间的横向流动, 有利于规范资本管理, 对附属机构的损失以出资为限, 小会直接牵涉到其它机构, 因此有形的财务传染程度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于母子公司之间而只存在附属机构之间, 各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 有利于防范子公司风险向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传递;子公司仍然按照“分业经营”开展金融业务, 对分业体制冲击最小, 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该模式的不利和风险在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不明显, 存在较高的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 同时要求其核心公司擅长资本运营, 了解金融市场运作规律, 熟练应用各种金融工具及投资组合, 因此母公司在制定和实施集团战略规划时需要高素质人才。

(2) 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德为代表, 但英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与德国有异, 主要是母公司经营金融业务的方式有所不同:英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 其它金融业务是通过所控股的机构来进行;德国的全能银行既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 又可以通过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尽管如此, 英德两国金融集团的母公司都是经营性的控股公司。同分收经营及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较,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业务互补性大, 协同效应比较明显, 如银行母公司在面临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时会考虑资产证券化和资产重组的问题, 因而愿意投资证券类投资银行类) 机构;为充分发挥网点优势, 会愿意利用自身的销售和客户渠道向客户提供基金、保险等产品, 同时由于母公司本身经营金融业务, 其附属机构可以利用母公司品牌很快进入市场, 业务拓展快;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一般仅限于投资资产, 因此在法律上可避免子公司的经营失败对母公司的直接影响, 加之防火墙等制度安排, 相对于全能银行可以较大程度地减少利益冲突、风险传染等问题。该模式的小利和风险在于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控制难度较大, 关联交易和风险传递的防范弱于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程度最高, 如为支持证券价格, 银行谨慎地发放贷款;向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证券的发行公司发放贷款;通过投资银行子公司承销新的证券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等。

(3) 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该模式的优势是母公司是来源于产业资本的实业企业, 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 有利于补充金融子公司的资本金, 同时母公司的发展可以获得便利的融资保障。该模式的小利和风险主要是实业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会更多地考虑实业企业的融资便利而忽视金融子公司的发展, 实业企业滥用控制地位侵害金融机构权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母公司的工商企业与附属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易多, 而且往往对金融机构形成巨大风险, 实业企业收的风险可能向金融体系转嫁、传递和扩散;由于工商企业的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明显不同于金融机构, 企业文化冲突更加明显, 会对集团一体化运行及相应的金融监管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 这种模式虽然出现在英德, 但比例很小。

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实践与模式选择

2.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虽然我国政府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身份上还不是十分明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客观需要, 我国已经存在着事实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产生时间不长, 主要有以下二类:一是有企业集团投资形成的实业资本控股机构, 如山东电力、海尔集团、招商局等;二是由银行类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控股公司, 这类公司通常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 然后利用资本运作手段控股该公司, 从而形成大的金融控股公司, 例如中银国际、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等;三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 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此外, 一些地方政府正在通过控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2.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选择

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问题, 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经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应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式逐步展开, 允许多种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 而不搞“一刀切”。

(1) 以商业银行为母公司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以金融企业为主的集团, 其核心企业应该是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子公司的大企业。虽然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 这决定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我国还受法律限制。但是鉴于混业经营己是大势所趋, 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在国外和香港己经积累一定的经验, 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 而且在我国以商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为主要组成的金融体系中, 商业银行的实力是最强大的, 其营收网点、资本和资产规模远非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及。所以, 以商业银行为母公司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应是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模式。

(2) 鼓励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看, “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集团综合经营的状况下实现对子公司的分业监管。这种模式是通过金融控股集团拥有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的, 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 既在金融控股公司层面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局面, 又不妨碍对各子公司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这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因此, 现阶段要鼓励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3) 限制发展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产业资本投资金融业, 但产业资本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把企业不能偿债的风险部分转嫁给储户, 致使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德隆系的风险己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虽然欧盟和十国集团的许多国家允许非金融企业投资银行业, 但更多国家金融立法强调金融与产业的分离, 禁止非金融企业控制银行。因此, 对于像我国这样一直实施严格分业经营、相关制度和经验缺乏的国家来说, 应当限制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控股金融机构的产业集团, 应鼓励其逐步过渡到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或进行资产剥离最终实现金融和产业的分离。

参考文献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第10篇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是以一个控股母公司为主体, 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专门从事不同金融业务 (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银行等) 的各个独立法人子公司的金融集团。国际上,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得如火如荼, 涌现出了美国的花旗集团、英国的汇丰集团、日本的瑞穗集团、德国的德意志银行集团和安联集团等典型例子。本文主要以美、英两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为例来进行分析。

二、美国“渐进式”的发展

1. 发展历史。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其前身是银行控股公司, 即它是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渐进式”地发展到如今的。所谓银行控股公司, 指的是一家银行公司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及公司股权的集团公司。早在1 9 1 4年, 《克莱顿法》的颁布, 取消了“银行集团”的称呼, 确立了“银行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这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从法律地位上规范银行控股公司。随后出台的《麦克法登法》 (1927年) , 确立了单一银行制, 限制注册银行跨州经营或设立分行。为了规避对跨州设立分行的限制性条款, 不少商业银行组建了多银行控股公司来从事银行业的经营, 从而提供跨州金融服务。1 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出台, 明文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即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应相分离, 自此确立了分业经营的模式, 同时也促进了更多的银行控股公司的产生。1 9 9 9年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与此同时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有关禁止混业经营的条款, 为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奠定了法律基础。即就是说, 结束了分业经营模式,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等之间联合经营的混业经营模式。打此以后, 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如同雨后春笋般纷纷涌出, 而花旗集团无疑是其中规模和影响都最大的。

2. 实例:

花旗集团。花旗集团是于1998年由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合并而组成的。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金融业务, 成为典型的“一条龙”服务的金融超市。其子公司主要有花旗银行、旅行者保险公司、泛美人身保险公司、商业信贷金融公司等。此外, 合并后的花旗集团总资产高达7000多亿美元, 股票市值超过1400亿美元, 可为全球1亿多客户提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在内的所有的金融服务。

三、英国“大爆炸式”的发展

1. 发展历史。

相对美国的“渐进式”而言, 英国则是“大爆炸式”的。由于英国历史传统的原因, 其商业银行 (即银行业) 与投资银行 (即证券业) 之间有无形的“防火墙”存在。即虽然没有国家法律强行规定银行业与证券业不能混业经营, 但实际上二者之间的分业经营模式却持续了相当多年。1 9 8 6年1 0月, 英国实行了“大爆炸式”的一系列改革, 正式结束了分业经营体制, 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力发展做足了制度上的准备。这些改革中比较突出的是, 允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营证券交易和证券经纪业务, 允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即就是说, 取消了经纪商和交易商两种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 使得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最终促进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 许多多元化的金融集团应运而生, 如汇丰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等。在英国众多的金融控股公司中, 汇丰集团是最具有代表性的。

2. 实例:

汇丰集团。早在1864年, 汇丰银行在香港就已经成立了, 而逐渐发展到如今的汇丰集团的整个历史就是一部并购史 (包括兼并与收购) 。其具有代表性的并购项目如下所示:19 59年收购了中东不列颠银行并兼并了印度商贸银行;1965年收购了香港恒生银行6 1.5%的股份;1 9 8 0年收购了美国海丰银行5 1%的股份, 并于1987年收购了该行的全部股份;1987年收购了英国米德兰银行14.9%的股份, 并于1992年6月收购了米德兰银行50%以上的股份, 使得它成为当时按资产排名的世界第一大银行等等。如今的汇丰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 它是以商业银行业为主、综合性的跨国金融集团。

四、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所分析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英美两国的发展情况, 对我国有如下启示:

1. 并购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途径。

并购即兼并与收购, 通常并购包括吸收式并购与新设式并购。花旗集团最早是1812年成立的纽约城市商业银行, 通过兼并与收购逐步发展而来, 特别是1998年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 更是最终完成了这一壮举。汇丰集团的并购史以上已有详细介绍。

2. 金融控股公司在具体某国的发展无一个既定不变的模式。

例如, 美国是“渐进式”的, 英国是“大爆炸式”的, 而日本则采取的是“渐进式”和“大爆炸式”相结合的模式。因此, 没有所谓的标准模式, 各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时, 要与自身的经济条件、金融发展水平、金融监管水平等相适应, 唯有如此才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最佳方式。

3.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内因与外因的完美结合。

从内因的角度来看,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本身有着突破分业经营限制的原动力, 因为在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态势下, 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来混业经营无疑会实现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 增加其竞争力;从外因的角度来看, 英美两国相关法律的出台无疑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 也推动了其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进程。

综上所述, 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成功经验 (尤其花旗和汇丰) 。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地制宜, 只有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才是我们所最需要的。

摘要:本文分析英美两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史以及实例, 在此基础上提出其对我们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渐进式,大爆炸式,启示

参考文献

[1]刘希普: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和模式.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3, 5[1]刘希普: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和模式.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3, 5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第11篇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复杂的组织架构和控制关系, 特别是为提高效率而广泛采用的一体化的内部运作模式, 虽然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控股公司应对财务风险方面的能力, 但其内部各部门之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却很难避免, 并且容易导致风险进一步扩散。对风险传递进行有效控制, 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传递, 需要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建立防火墙、自身加强内部控制和金融监管当局实施有效监管来实现。

本文重点讨论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的问题, 以期通过成熟市场国家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建设的经验, 构筑符合我国金融集团特点的“防火墙”。

1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的内部风险

1.1 内部关联交易风险。

内部的关联交易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风险, 关联交易是传递金融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这些关联交易常常伴随风险的转移与累积, 形成控股公司内的暴险, 从而危及整个公司的经营与稳健。通常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包括控股公司内部交易、内部资金和商品的互相划拨、互相担保和抵押、交叉持股、流动资产管理等。

1.2 内部利益冲突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是跨行业、跨地区多种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的综合体, 在金融市场上同时担任多种角色, 如融资者、投资者、信息提供者等。这样, 当其考虑每一金融业务时, 就不可避免会产生牺牲其他业务的交易利益。“更有进者, 因集团整体经营之考量, 集团内成员反无法追求个别之最大利益, 甚或产生彼此竞争之情事亦非无可能。”这些冲突中有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利益冲突和外部利益冲突之分。前者为集团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利益冲突, 后者指金融集团成员与外部金融业务参与者 (诸如债权人、消费者、监理机构等) 之间的冲突。在这里仅分析内部利益冲突风险。正因为金融业务部门之间利益主体存在结构性、功能性差异, 所以利益关系的调整才不可避免会产生冲突。

1.3 垄断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凭借其具有的资金、规模、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协同优势, 较易发展成为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机构, 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 可能造成市场集中化程度的提高, 使得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缺乏竞争力, 进而退出市场, 从而在某一局部市场或者某些行业中削弱竞争, 甚至形成垄断, 取得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 降低金融服务效率, 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金融控股公司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力量还可能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条件。在拥有足够市场力量的情况下,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机构可能拒绝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也可能采取搭售行为, 即要求客户必须购买其关联企业的产品, 以作为获得信贷的条件等。

2 金融控股公司与风险传递

2.1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的特征

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 风险的传递可能会使风险从公司内不受监管的企业转移到受监管的金融机构, 或出现风险在公司内金融机构间的相互转移, 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递。由于在风险传递过程中,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各种金融业务风险具有叠加性, 风险传递会加重危及金融机构, 特别是银行的安全, 损害存款人和公众的利益, 并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甚至造成金融危机。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递往往表现出“雪球效应”的特征。例如投资银行业务发生亏损时, 金融控股公司为保持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或评级, 就会以公司其他业务的资金予以援助。因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任何一个部分出现问题, 就会使整个市场对其他部分失去信心, 从而断绝资金来源, 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流动性, 甚至因此破产倒闭。

2.2 导致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的原因

2.2.1 经济关联性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因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使得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成为其经营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基本的财务运用杠杆。由于集团成员的利益相互影响, 内部交易不仅可能会夸大集团成员的利润和资产水平, 从而导致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大打折扣, 而且还极大地增加了进行内部交易的可能性。因此, 经济关联性的存在是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传递的一种必然。

2.2.2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也是风险传递的一个重要原因。金融企业的客户与金融企业之间, 金融企业与监管当局之间, 金融企业相互之间都因双方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主导地位的不同而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倾向于利用这种优势冒险, 并很可能侵犯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 冒险行为加剧了风险的转移与传递。但这种风险传递并没有使风险得以分散, 而是使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状况恶化。信用是金融市场的命脉, 信用发生了危机, 将导致整个金融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加剧。

2.2.3 信心辐射性

投资者信心是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经营的外部环境条件, 也是金融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一旦投资者对金融控股公司某个子公司失去信心, 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信誉也就处于崩溃的边缘。根据羊群效应的理论, 当人们对资金决策的正确性没有把握时, 会效仿、跟随大多数人的决策, 他们认为既然大多数都这样行动, 那么采取这一行动决策的正确性当然比个人决策的正确几率高。在金融市场上, 人们行动也带有很强的从众色彩, 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局部或个别危机征兆时, 人们寻求安全的心理会引导他们跟随大多数人的行为采取行动, 金融控股公司将面临突如其来的客户资源的流失和流动性风险。

2.3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的主要途径

一般来说, 风险传递的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途径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可能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成员机构。即使存在专门防范此类交易的法律, 相关监管部门也无法在所有的案件中对此加以防范, 因为监管者无法完全肯定某些交易是否处于对相关金融主体完全公平的条件下。例如, 监管者很难确定银行支付给控股公司的管理费用是否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当。此外, 走投无路的控股公司管理者还可能强迫银行为了使破产的控股公司走出困境而明知故犯地进行违背银行法的交易。

风险传递的另一种途径是,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成员机构的风险通过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传递到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成员机构。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往往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成员机构和控股公司视为一体, 控股公司的财务困难可能导致人们对成员机构的信心丧失。

3 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制度对风险传递的有效控制

3.1“防火墙”制度的内涵

从本质上看, 防火墙就是将不同业务单元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 防止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避免某一金融机构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系统。在金融混业经营中, “防火墙”是指一种制度安排, 通过持股、业务、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限制, 在母公司与附属公司机构之间以及附属机构相互之间设置屏障, 旨在隔断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 以防止风险相互传染。通过这种安排, 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某一部门中的某些人掌握的信息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被公司其他部门的人所掌握或利用。每一个部门的经营或决策都按照“道德准则”和“自由竞争”的原则制定和实施, 从而保证每一个部门不是依靠牺牲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客户和股东的利益获得盈利。通过这种安排, 约束金融控股公司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 控制风险在各金融机构之间传递。

“防火墙”制度, 按照运行机制, 一般可以分为法人防火墙和一般防火墙。法人防火墙是指利用法人有限责任的规定, 设置独立法人实体, 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 以区隔各自风险传递的法律制度。一般防火墙是指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联营以及资金融通的禁止或限制性制度。具体包括信息防火墙、人事防火墙、业务防火墙、资金防火墙等。

3.2 发达国家对“防火墙”的制度安排

1) 美国。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中, 既有对法人防火墙的规定, 也有一般防火墙的安排, 主要涉及了对信息、业务、资金多方面的限制。首先, 《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规定了法人防火墙, 要求银行应有一套政策及程序, 以确保银行分离与其金融子公司之间的企业识别及有限责任, 银行应有控制程序, 及时了解和管理金融子公司财务及作业风险, 以维护银行权益。其次, 《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也规定了一般防火墙制度。例如信息防火墙, 即银行除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外, 任何公开财务报表应将前项规定金融子公司的资料分别披露于母银行的财务报表中。再如业务防火墙, 银行与其子公司交易适用联邦银行准备法中对银行与其关系企业的交易限制规定, 银行出售资产给子公司、提供劳务给子公司、巨剑错合资公司交易收取佣金、与第三者交易时等项交易, 交易条件应符合市场类似交易条件, 若市场无类似交易, 则应基于诚信原则。

2) 日本。日本“防火墙”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主办银行防火墙措施, 银行与特定关系者或其特定关系者的企业顾客之间, 依照一般的交易条件, 不得从事不利于该银行的交易或行为, 这也是“独立当事者间交易原则”, 旨在防止利益冲突。第二, 信息交换的限制, 金融机构与证券子公司间原则上不得交换客户未公开信息, 只有经过客户书面同意的例外, 但须逐渐获取同意。第三, 董事兼职的限制, 银行控股公司的常务董事, 除经金融主管机关许可外, 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常务董事。第四, 连结自有资本比率基准, 为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 金融监理者可制定参考基准, 该基准就是银行控股公司依据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资产等, 判断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自有资本充实是否适当的基准。

从美国和日本防火墙制度安排来看, 他们都旨在设计一套将银行与证券业务予以分离的架构, 以防范银行部门与证券部门间风险相互波及, 并且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具体来讲, 两者涉及到的规范都是银行控股公司与银行、证券子公司的交易行为, 以及业务、人事、信息的流通关系, 规范银行控股公司辖下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及其他类型子公司等之间的关系, 防范子公司间发生信息滥用、资金不正当流通、资产买卖、信用保证、子公司董事职位兼任等情况, 。

3.3 国际经验对我国构建“防火墙”制度的借鉴意义

1) “防火墙”制度法定化。作为原则性的规定, 由监管机构强制实施的法定防火墙是调整的基础。从国外的实践来看, 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已将“防火墙”制度作为法定要求。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机构人员自律水平来看, “防火墙”机制若不作为法定要求并成为监管检查的重要内容, 就得不到金融业的足够重视, 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将流于形式。目前的问题主要是立法主体的问题, 因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混合型的实体, 既涉及银行业, 也涉及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 甚至可能涉及其他实业, 从这个意义上说,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难以对其单独制定周严的“防火墙”制度要求。笔者认为, 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 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两套思路:一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规范, 包括关于“防火墙”机制的法定要求。二是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央行联合发布部门规章, 公布对金融控股公司包括“防火墙”机制在内的法定要求。

2) “防火墙”制度设计应与我国金融集团实际发展水平相适应。“防火墙”制度应在防范利益冲突及风险传染与提升多样化经营的经济效率二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防火墙”的设计和实施是一种权衡和折中的产物, 过于宽松的防火墙不能防范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 形同虚设。防火墙的设立应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变化。“防火墙”太严太厚, 势必使金融集团内部正常的资金、信息、技术、人员交流受阻, 无法实现金融集团多样化经营的目标, 降低经营效率;“防火墙”太松太薄, 则会凸显利益冲突和风险传导的各种弊害, 危及金融集团的安全稳健经营。因此, 我国监管机构应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根据本国国情创制适度的金融“防火墙”。我国的金融集团一般均是以独立法人从事某种金融业务, 因此“法人防火墙”所引发的风险并不显著, 问题主要集中“业务防火墙”的完善上。具体而言, 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加强以下环节的“业务防火墙”建设:第一, 竞业禁止。如美国G-S法第32条规定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不得有董事或职员的兼职现象;日本1996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42条也禁止母子公司从事经常性业务的董事或职员在两公司中身兼二职。第二, 对关联交易条件和关联交易范围的限制。例如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A款从量 (交易额度上限) 与质 (担保品与交易额度的比率) 两方面限制联储成员银行与其附属证券机构的交易, 第23条B款则限制联储成员银行 (或其子公司) 在担任信托期间从关系企业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 以及限制成员银行在承销期间购买其关系企业为主承销人的证券;日本《证券交易法》第50条规定, 除非交易行为经大藏大臣的批准, 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条件应当和银行与其他客户正常的交易大体相同, 而且上述交易应当以不损害银行的稳健经营为原则。第三, 母子公司经营场所的限制。例如日本监管部门要求证券子公司不得与母公司设于同一幢建筑物内;证券子公司的分支机构若与母公司位于同一建筑物内, 必须分设于不同楼层且分设出入口等。

3) 明确“防火墙”制度的具体要求。从英美金融集团的实践来看, 一项有效的“防火墙”机制至少应满足如下一些条件:金融集团各部门应制订和散发正式的行为守则;集团内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该守则的执行;上述专门机构与人员应定期、经常地监督、检查守则的执行情况;应确定可能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和信息泄露风险的重点防范部门, 备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应对机构职员进行培训, 教育和警诫他们不得滥用或泄露内幕信息;应当制订跨部门信息流动的标准程序, 并严格遵照执行;应当对公司所有的交易、咨询及其他业务登记备案。

4) “防火墙”制度的建立应与金融监管同步。除了在建章立制环节上, “防火墙”制度的构建需要三大监管机构集思广益、通力合作之外, 在“防火墙”制度的具体执行环节, 也需要监管机构互通信息, 协调行动。我国三大监管机构已经开始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性安排, 如果能够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与检查作为联席会议的常规议题, 并由此建立一整套监管合作和信息沟通的制度, 并责成派出监管机构进行相关项目的重点检查、监督或指导, 则可以用他律的手段监督自律的效果, 弥补自律的缺失, 并真正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

4 结语

通过“防火墙”的构筑, 对风险传递进行有效控制, 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而“防火墙”的设置本身是一项极其具体、复杂的制度建设。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细致, 我国在构建“防火墙”制度的过程中, 不仅需要借鉴国际经验, 还要考虑到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现状及目前国内的金融监管水平。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 才能构建符合我国金融集团特点的“防火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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