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债融资范文

2024-09-23

集合债融资范文(精选4篇)

集合债融资 第1篇

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组织, 以多个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 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分别负债, 采用统一的债券名称, 统收统付, 以发行额度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 由担保机构, 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 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 开创了企业新的融资模式, 它的出现是企业债券发行的重大创新。

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试点工作从2007年3月开始启动, 历时三年时间, 深圳、北京中关村、大连、武汉、成都五地已发行了中小企业集合债, 发行总额为24.03亿元。中小企业集合债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降低融资成本可以起到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存在着诸如审批难、担保难、上市后交易较为清淡且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等问题使各地中小企业集合债一直处于“引而不发”的状态。

2 中小企业集合债对浙江中小企业的融资意义

浙江是我国中小企业大省, 改革开放30年人均GDP年均增长12%, 在各省市区中人均GDP增长最快。浙江有99.6%的企业都是属于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浙江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浙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工商局统计, 到2009年, 全省共有300多万中小企业、个私企业以及4600多个专业批发市场, 民营中小企业占经济总量的80%, 预计中小企业对GDP贡献超过75%。然而浙江省中小企业在高速发展的道路上遭遇了资金的瓶颈, 在利用传统的融资模式如上市融资、获取银行信贷、发行债券等存在诸多障碍。因此, 中小企业集合债无疑为其融资带来契机。

3 浙江省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展前景

3.1 中小企业发展及资金需求巨大, 区域经济、集群效应明显

浙江的产业集群是由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集聚形成的专业化产业区。如嵊州“领带之乡”, 诸暨大唐镇的袜业, 温州鞋业, 乐清柳市的电子电器, 东阳的小五金, 绍兴的轻纺等集群经济、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产业集群为中小企业集合债提供了天然优势。

发改委的[2007]2897号《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开展以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的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债是一种集群融资, 浙江中小企业的产业集群化提供了这种集群融资的基础。集合债的特点是众多企业共同发债, 处于某一产业集群下的企业无论从风险、资信、发展前景等方面都具有某种共性, 因此进行共同打包发债无论从评估还是审批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3.2 浙江民间资本雄厚, 为成功发债提供市场

浙江是个藏富于民的省份, 改革开放以来, 浙江地方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 促使浙江省部分地区富裕程度非常高, 尤其以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民间资本实力非常的雄厚。民间资本早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及中小企业本身的一些信用问题, 使民间信贷还是处于很不规范且具较大风险等问题。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极具发展潜力的那些中小企业无法有效的融到资金, 另一方面充裕的民间资金又没有适当的投资渠道, 只有进入楼市和股市, 带来诸多问题。因此有效成功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不但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平台, 而且也为我省民间资本丰富投资渠道。

3.3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关注

我省政府乃至各地方政府都极为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给予政策层面、制度层面的多种优惠, 同时也深知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资金的问题, 地方政府也努力参与研究各项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办法。此次我省中小企业集合债能成功首发离不开政府部门大力支持。2010年10月9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联合签署“浙江省百亿中小企业集合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 首次在浙江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名称统一为“10浙中小债”, 总额度是100亿元, 将分期发行, 每期10个左右的企业“打包”, 5到6个月资金就能到账。预计整个浙江省大约有三四百家中小企业将受惠。在可预见的未来, 我省政府及各地方政府将为中小企业集合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政策、制度等方面的支持和引导。当前针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过程中的审批难等问题也将的到较好的解决, 如政府也可以给予中小企业集合债一定的财政贴息等支持。

3.4 浙江金融生态环境良好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在社会经济统筹发展的过程中, 经济与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互相依存的关系, 通过建立金融良性调控、良性发展、良性运行的环境, 实现经济系统与金融系统之间资金、信息的科学流动, 促进经济与金融协调、均衡、持续、有效地发展。

近年来, 浙江省经济金融发展迅速, 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 经济金融互为促进、协调发展, 形成良性互动, 初步确立了经济和金融大省地位, 获得了“浙江金融现象”的良好声誉。我省无论是法治环境、经济基础、信用建设、地方金融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得都相当不错。在中国社科院2009年公布的《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 (2008-2009) 》, 浙江在各地区整体金融生态评价中位于第二。浙江省0919的综合评分成为唯一一个信贷资产质量评价为AAA的省份。

首先, 浙江信用制度建设比较先进, 中小企业的诚信度较高, “浙江人最讲诚信”这一称谓逐渐被社会认同, 有来自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数据也表明, 2005上半年该行的不良资产率为1.6%, 比去年年底的1.91%又下降不少, 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 尤其是很多支行, 其不良资产率甚至达到了零。浙江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发展模式更易于促进经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 也使金融部门的独立性相对较强。这也是浙江的不良贷款率 (仅为2.31%) 是国内各省市中最低的原因所在。中小企业良好的信用条件为各类中小企业能打包共同发债提供了可能。

其次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提供了较为完善担保、评估等机构。近年来, 浙江省大力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为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提供有效的担保。银行及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体系也相对完善, 如保险公司等投保机构都比较发达, 引入有效市场竞争, 也可以为中小企业集合债提供保险等服务, 降低发债的风险。

摘要:2010年10月9日, 浙江省第一支中小企业集合债——“10浙中小债”开始发行, 这无疑给浙江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就浙江中小企业特征及其所处的浙江经济大背景出发, 探讨我省深入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浙江,前景分析

参考文献

[1]郭美文, 曹昱.广东省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可行性研究[J].企业与银行, 2010, (2) .

[2]院美芬, 王娟, 张文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关系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13) .

[3]何君香.中小企业集群的竞争优势分析——以浙江为例[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3) .

[4]刘肖原, 车莉娜.集合发债:我国中小企业的有效融资模式[J].财务与会计, 2009, (12) .

[5]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关于西安高新区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设想[J].西部金融, 2000, 7 (7) .

集合债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第2篇

《意见》指出,未来将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规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

这是继国务院对一部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后,另一轮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开创小微企业融资新渠

《意见》的发布对小微企业来说无疑影响重大。从源头上看,集合债本身是只有大企业才能发行的债券,通过鼓励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本身的意义除了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外,更重要的在于突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对债务工具进行了创新,也更进一步的表明政府对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决心。

从增信层面上来讲,由于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抵押品、经验风险大、资信水平低,为了解决发债需求和自身信用水平低的问题,就需要对集合债进行增信操作。它的妥当与否是整体融资环节的关键。

增信措施分为外部增信模式和内部增信模式,在此次《意见》中,通过当地政府融资平台作为主体发行企业债券,该行为本身是外部增信模式,且比原先小微企业集合债由融资平台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增信效果更佳。仟邦专家也进一步表示,银行委托贷款除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也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并充当监督和见证者。也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了小微企业的外部增信效果。

助力小企业融资、转型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基本上是很难从银行融资的,事实上,小微企业如果能从银行融资,它们的融资成本也不会太低。一般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上浮20%~30%,有的甚至更高。而且,就算授信额度下来,小微企业实际到手的贷款额度比预先评估的授信额度也有一定的差距。

而我们都知道小微企业本身的融资需求是“短、频、快、急”,银行的放款速度和办理周期显然是无法全部满足的。此次《意见》中有一环很重要,即简化发债审核程序。通过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不仅可以与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快”的特征相契合,也是从侧面有助于小微企业集合债试点规模的扩大。

《意见》的发布对产业转型亦有帮助。《意见》提出,“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仟邦专家认为,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大大缩短小微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时间,同时也将扩大小微企业的融资来源。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使那些产能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转型转产、并进行产品结构调整。这是通过利用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转型的一种方式。

中小企业集合债担保模式探析 第3篇

一、集合债典型担保模式

(一) 三种典型担保模式

1. 深圳及中关村模式:

国家开发银行担保。2007年深圳中小企业债的发行由国家开发银行担任发行的主承销商, 并为其提供全额担保。同时来自深圳市的民营担保企业中科智、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及深圳市政府下属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再担保。

2007年9月19日,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禁止为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提供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 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国家开发银行的全力支持, 为“07深中小债”的发行破解了担保难题。

“07深中小债”是国内企业债券史上发行人数量最多和发债金额最大的集合类债券, 也是担保、法律、管理关系较为复杂的企业债券之一, 方方面面的协调工作量非常大。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做了大量协调工作, 最终达成不要求其提供全额资产抵押的共识, 即20家发债企业无需全额抵押就获得了外部机构的全额担保, 从而提高了本次集合债的信用等级。

这是一个双保险, 如果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开发银行就需要向投资者赔偿全部损失, 同时相应担保机构要向开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进行赔偿后再向企业追索责任。

2. 大连模式:

大型企业担。2009年大连市发行了5.15亿元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该债券是继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07中关村) 和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07深小债) 后, 第三只获准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该债券由8家中小企业共同参与, 信用评级为AA级, 期限为6年, 票面年利率为6.53%, 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该债券共发行5.15亿元, 其中4.15亿元于4月底在深交所网上、网下发行, 1亿元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

大连发行的中小债的两级担保模式是大连国资委辖下国有企业大连港集团作为一级担保方, 为该债券提供为期3年的担保;大连市财政全额出资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则作为二级担保方。根据上市公告书, 如果该债券在第三个计息年度期满前未能设立新担保, 发行人将全额赎回债券。

大连采用的这种创新的担保的方式, 可以更有效地规避风险。大连市政府给予该债券发行方1.5%-2%的利息补贴。

3. 河南模式:

担保公司集合担。2011年2月16日至18日, “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以下简称“11豫中小债”) 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成功发行, 这是国内首只成功发行的省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被誉为“河南模式”, 从资本市场募集4.9亿元中小企业的长期建设资金, 期限6年, 年利率7.8%, 同时附加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11豫中小债”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模式, 由河南省工信厅牵头, 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等8家全省范围内跨行业的优质企业联合发行,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非银行性担保机构统一担保, 并由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公司为统一担保人提供免费的再担保增信服务。

在融资方式方面, “11豫中小债”打破了以往中小企业集合债在小范围组织和发行的惯例, 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从全省范围遴选不同行业的优秀企业, 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有实力和条件的企业能脱颖而出, 获得珍贵的融资机会并有效规避了行业风险。

在增信方式方面, “11豫中小债”采取“分别负债、集合统一担保”的模式, 4家担保机构组成统一担保人, 对外以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向债券投资人提供集合担保;对内各担保机构作为发行推荐人, 对债券的不同发行人提供各自的全额担保责任, 并由河南省担保集团公司为统一担保人提供免费再担保。

“11豫中小债”还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提供1%的财政贴息等方式为该债券增信, 目前该债券整体信用评级达AA级, 未来作为牵头人的省工信厅将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集合债券的安全运营和风险控制。

(二) 三种担保模式比较

相同之处:

1. 三种模式皆为两级担保。

深圳和中关村发行的中小企业债的担保人是国家开发银行和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是深圳市的民营担保企业中科智、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及深圳市政府下属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大连发行的中小企业债的担保人是国有企业和担保公司。国有企业是大连国资委辖下国有企业大连港集团;担保公司是大连市财政全额出资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发行的中小企业债担保人是担保公司, 也即两级担保人都是担保公司, 一级担保人是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非银行性担保机构统一担保, 再担保人是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公司。

2. 再担保人皆为担保公司。

深圳和中关村中小企业债的再担保人是深圳市的民营担保企业中科智、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及深圳市政府下属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大连中小企业债的再担保人是大连市财政全额出资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小企业债的再担保人是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公司。

不同之处:主要是担保人不同。

深圳和中关村中小企业债的担保人是国家开发银行;大连中小企业债的担保人是国有企业;河南中小企业债担保人担保公司, 也即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非银行性担保机构统一担保。

从这三种模式看, 担保人要么是国家开发银行、要么是大型企业、要么是担保公司, 这些都是有实力的企业, 最终要选择哪一家作为担保企业还要看各地的实际情况。

二、云南模式:“2011滇小债”担保方式

在《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方案》中对中小企业集合债的担保的规定是由1-2家大型企业担保、1家大型企业提供再担保。可以看出, 2011年云南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形式上与大连模式类似, 但也有不同之处。大连发行的中小债采用是两级担保模式, 即大连国资委辖下国有企业大连港集团作为一级担保方, 为该债券提供为期3年的担保;大连市财政全额出资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则作为二级担保方。“大连模式”的两级担保, 一级是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一级是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云南的做法虽然也是两级担保, 但它担保是企业, 再担保还是企业, 也即两级担保的都是企业, 是两级企业担保模式。

2007年10月初, 银监会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要求各银行停止对以项目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进行担保, 同时规定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融资性项目也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银行停止给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后, 有效地解决企业债券的担保问题成为企业债券发行中的首要问题。

目前解决企业债券的担保问题主要思路是: (1) 寻找信誉卓著的非商业银行的第三方为企业债担保, 市场对该类企业债券的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担保人的资信; (2) 用发行人的资产或相关权利, 通过抵押或质押方式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 市场对该类企业债券的接受程度取决于发行人自身资质, 抵、质押物的属性及抵押率等多方面综合因素。

云南发行中小企业债选择大型企业作担保人, 不仅一级担保人是大型企业, 再担保人也是企业, 我们不妨认为这也是一种模式, 不同于以往的一种新模式, 姑且称之为“云南模式”。

三、集合担保

集合担保是由几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组成统一担保人, 对外以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向债券投资人提供集合担保。

担保人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 是多数人共同就同一债务提供保证;而在集合债券中被担保企业也是两个以上, 对外其共同作为统一担保人, 对内则可划分不同责任。集合债券中为多个担保公司对应多个担保企业的模式, 既可以一个担保公司对应一个融资企业, 也可以对应多个融资企业。同时当某个企业的融资额在集合债券中比例相当大的时候, 也可以多个担保公司对应一个融资企业, 这时候担保公司之间可以根据自己公司情况承担不同的份额。

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的关键是担保, 而难点又是担保问题。在商业银行不能做担保和大型国企担保复杂的“两难”情况下, 河南的“集合担保”模式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认同, 被业内认为是一种可以复制的模式。如青岛市政府中小企业局2009开始筹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也拟采用集合担保模式, 拟融资额为10个亿, 发行期限为5年, 目前已确定华仁药业等7家企业纳入拟发债名单。目前参与担保团成员有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市担保中心、青岛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中元籴焜金融投资担保公司、青岛青房置业担保 (集团) 有限公司、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等。

在实际运用中, 集合担保模式即可以在集合债券的一级担保中运用, 也可以在再担保中选用。选择担保公司时候也要根据总的融资金额, 选择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 为了便于后续管理, 也要考虑融资企业所在地的担保公司。各个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也要根据各个担保公司所承担的担保金额来分别收取。

集合担保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 使各地区担保公司可以在集合债券发挥作用

解决了当前各地区担保公司规模比较小, 难以在集合债券中发挥作用的问题, 相对集合债券的融资额, 任何一家担保担保公司都难以提供担保, 集合担保则把多家担保公司集合在一起, 对外作为统一担保人, 对内各自为不同企业提供担保, 一方面减轻了各个担保公司承担的负担, 另外一方面也分散了风险, 提高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

(二) 有利于从整个行业控制中小企业担保风险

不同地区的专业性担保机构, 通过集合债券建立起合作关系, 有机的联系在一起, 能够形成一个网络, 能够促进各个担保机构之间密切配合, 优势互补, 从而增强行业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 在另一方面也增强各担保机构的经营实力。

(三) 有利于实现各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 从开始的企业遴选, 到最终的确定企业, 多个企业, 多个担保公司参与其中, 使较多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进入担保机构的数据库, 有利于实现担保行业的中小企业信息共享, 可将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在各个担保公司内传递,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的开展提供了更好的依据。

四、担保人的风险

统一担保人的担保风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 由于中小企业债券涉及的发行人较多, 如果有个别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本息, 名义担保人将先期垫付给投资者, 这将会在一段时间内占用一定的资金;

(二) 如果违约发行人丧失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前期抵押和质押的财产和权利在处置后不能抵补统一担保人垫付的本金及利息, 同时提供再担保的第三方也没有能力向名义担保人支付余下部分的垫付本息, 则统一担保人将要承担差额范围内的损失。

五、打造有实力的担保公司

对于担保一般融资额在几个亿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担保公司因为规模、资金等因素限制, 往往起不了信用增级的作用, 也使担保公司难以发挥其作用。如下图显示河南集合债券中四个担保公司情况, 其注册资金总共也就七亿多, 相对于河南集合债券4亿多的融资额也不是很大。

国家《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意见》要求, 省级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金为2亿元, 地市级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金为5000万元, 按照《担保法》要求,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从担保基金运用情况看, 目前担保公司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3.75倍, 在保责任余额为可运用资金总额的2.3倍, 距国家规定放大5-8倍, 最高不超过10倍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没有起到倍数放大作用。

七、加快中小企业担保补偿机制的建设

为保证信用担保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政府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资金, 用于担保机构坏账的代偿;风险补偿基金应保持一定的额度, 补偿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后, 财政应给予资金补充;同时应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明确补偿的范围、资料报送程序、资金审核和拨付资金会计处理、资金监督管理等规定。例如, 北京市政府于2001年2月23日发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基金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市财政局根据宏观经济状况、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资产结构以及经济效和社会效益情况, 在每年初核定当年担保代偿损失率, 最高不超过6%。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 信用担保机构用风险准备金抵补, 不足部分, 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这一制度的建立无疑是解决了担保机构最大的后顾之忧, 虽然目前很多地区也有这种政策, 但因为选择的担保公司标准比较高, 所以在全国享受这种政策保障的担保机构尚为数甚少。

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相对较高, 在我国担保行业在为中小企业做担保时必然承受着相对较高的风险,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建立目的就是是各级政府用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所以其获得的收益远远不能弥补其承受的风险, 国家应该从制度上建立一定的补偿机制对担保行业给予资本金上的补偿, 虽然近几年国家财政每年拨款给予担保公司一定的资金支持, 但是获得支持的企业要求标准比较高, 还不能更大范围照顾到担保公司。国内很多地市也建立了风险补偿机制, 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为中小企业的担保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 用于担保机构对所担保企业出现违约账款的偿付, 帮助担保公司分散风险, 提高其经营能力。同时对于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 对于债务人原因不可能偿还的账款, 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机制, 在国内一些政府也开始这种建立了这种机制。

参考文献

[1]范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文献综述[J]《.中国市场》2010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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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2007银监发75号。

地方债试水“阳光融资” 第4篇

从中央“代发”地方债,到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最后到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其间措辞略有差别,但对地方政府来说,想最终从市场上吃到财政自主这块梦寐以求的蛋糕,恐怕得经过一番历练,而这一阶段所需的时间,不会太短。

短期救急?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总规模达到10.7万亿元人民币,今明两年则是第一个地方政府的偿债高峰期。在审计署审计的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2011年、2012年到期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分别为26246亿元和18402亿元,合计占比41.66%。而目前地方财政收入每年总计约在8~10万亿元,相对来说,偿债支出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湖北某地级市财政局一位财税干部向记者介绍,地方政府当年在借债时一般都未将利率上升带来的增量偿债成本纳入预算考虑,现在房地产调控措施不断升级,土地拍卖收入的明显下降也是此前不曾充分预料的,因此很多地方都面临着超出预料的还债困境。

对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问题,此前业界早有共识,即中国债务风险主要在于“短债长投”引发的流动性期限的错配,而并非偿债能力不足,只要通过展期或借新还旧,同时辅以必要的监管,对占多数比例的真实项目而言,都有机会在未来数年中产生收益及现金流。

但7月份银监会一纸通知要求,各银行“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除了保障房项目外,不得再发放新的平台贷款。银行信贷收缩,城投债融资能力也因几起信用事件而受到严重削弱,地方政府急需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因此,10月20日财政部公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被视为解地方政府燃眉之急的利好政策。据此《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意味着中国地方政府终于可以以自主身份公开举债融资。

20多年前,中國曾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但这一行为在1993年被国务院禁止,1994年的《预算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出于经济刺激的需要,中央每年代发2000亿元地方债券,至此,地方政府仍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借债主体身份。不过,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因此本次试点不存在合法性问题。

根据《办法》,自行发债指试点省(市)需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财政部核定,2011年,上海市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71亿元,浙江省为67亿元(不含宁波),广东省为69亿元(不含深圳),深圳市为22亿元。四省市限额合计229亿元。由于不涉及计划外增量发债,因此仍受制于中央财力。

同时,《办法》明确,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除规模外,地方自行发债的利率、期限和期限结构占比都被严格限定。业界多数观点认为,此次“自行发债”向具有真正意义的“自主发债”迈出的步伐不大,仍具有强烈的“中央兜底”的色彩,既不利于市场对地方政府债进行定价,又不能防止地方政府冲动借债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其所展示的最大意义似乎只是让地方政府熟悉一下自己发债的流程。

但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接受《投资者报》采访时明确表示,区区200余亿元的规模对于经济发达的试点省市而言根本酿不成什么风险,“几乎不可能发生还不上钱的情况,”因此也就谈不上最终是否由中央来兜底。

对于市场流行的“救急”说,贾康表示,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更多的还是“制度建设意义”,实行阳光融资,将过去由隐性的、潜规则引导下的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置于可行的明规则的引导之下。

或引中央与地方关系变革

对地方政府而言,虽然试点发债规模相比所需偿还的债务而言是杯水车薪,更何况乃计划内发债,并不具有放松意义,但这一试点为其隐约指示出的拓宽融资渠道,并逐步取得收入支配自主权的前景还是令人期待。

国金证券宏观研究小组表示,在融资渠道拓宽的推动下,到第2个还款高峰期(2016~2018)前,平台债务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比例有望大幅下降。

长期看,给地方政府建立一个有效的融资机制是化解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的重要举措。上述湖北财税干部私下表示,在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匹配的状况下,如果不让地方政府另外开辟稳定财源,而只是一味给其在所谓的“培育稳定的地方税源”上“画饼”,谁会轻易在卖地和套取银行资金上收手?

他也承认,未来地方政府若要取得真正的自主财权,向市场发债融资,地方政府将不得不推进财务税收的透明度,甚至还要清理家底,告诉市场地方政府手握多少国有资产可供抵押变卖。

但市场对此进程并不看好。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诸建芳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中国政府不像西方是民选政府,带着花钱冲动的地方政府如果自主发债前不解决这些基本事务,早晚出问题。

贾康则对此乐观得多,他认为,现在的“自行发债”虽不能说离最终要达到的“自主发债”只是一步之遥的距离,但也没有那么漫长,其对推动地方财务公开的积极作用还是很值得肯定。

而且,一旦地方政府融资由全面依赖银行走向依靠债券市场,那么地方政府必将花更多精力维护与市场的关系,这就铺就了另一种变革前景,即地方政府可能在中央基建项目的投资上与中央讨价还价。比如说,国家修一条铁路,除中央出一部分资金外,其余沿途各省都要出配套资金。如果未来地方财源依靠市场,那么理论上地方政府可以借机说:市场岂会借钱给我供中央去花?

这在贾康看来,正符合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使地方政府成为发债主体,建立有偿融资体制,合理划定外债使用范围,最终建成合理地方体制的改革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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