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2024-08-13

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精选5篇)

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1篇

关键词:农地,保障功能,规模化,制度创新

一、形势的发展使我国农地的保障功能重于生产功能

1.人口增长使人地矛盾越来越紧张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 乡镇企业的发展承载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 农地的生存、保障压力得到了一定的减轻。但到1997年以后, 乡镇企业大规模的私有化改制使这些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 不但不能继续承载农村人口的非农就业任务, 反而连续减少了1000万职工的就业岗位, 而城市经济的发展也赶不上时代的就业需要, 农村每年增加的200万劳动力只能依托于农地的就业与保障。从另一方面来看, 目前, 我国人口已增加到13亿以上, 人均耕地减少到约1.2亩, 再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的缘故, 我国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 有666个县的人均耕地在联合国制定的0.8亩的警戒线以下, 463个县在人均0.5亩的危险线以下。到2030年中国人口将增加到15亿才趋于稳定, 届时人地矛盾的紧张可能难以想象。[1]这些情形足以表明, 中国农村的耕地不仅具有双重功能, 而且逐渐地转变为以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为主。

2.土地征用过程中人员安置矛盾突出

农村土地征用在不同的时代对农民有着不同的保障效应。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 农村对土地征占并不反感, 因为所有被占土地上的人口会由国家包下全部就业和福利保障。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 城市就业和保障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 征用农地不能再解决农村人口转移和劳动力的安置, 各种矛盾顿起, 有的甚至演化为直接冲突。

一方面, 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大幅度增加, 从1980年代初期到1990年代中期农村人口增加了1个多亿, 到目前差不多又增加了1亿人;另一方面, 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 土地被征用、被占用越来越多, 近期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农民被驱赶上楼、农民被强制农转非, 但是在此过程中农业人口转移出去却相对减少。有关研究表明, 1980年代平均每一份土地被征用, 能带动1.2份农业人口转移, 到了1990年代, 这个比例已降到0.8, 现在则降到0.6。土地不断被征用而人口却未转移, 仅存土地的保障功能远大于其生产功能。[2]

3.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使农地保障越来越重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速度的加快, 越是发达地区征用土地, 越是表现为农村、农民更大土地收益的损失。由于失地的农民在补偿时仍然按照以前的三项费用标准补偿, 所以根本得不到土地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大量增值收益。农民的“保命田”被“剥夺”, 却没有获得相应的“保命”费用和补贴。这完全是由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所造成的。之所以在土地征占中形成大量腐败而且屡禁不止, 就是因为在现行制度条件下, 权力部门与土地占有者能够以国家的名义, 通过设租、寻租获得土地增值收益, 而人口和社会负担却甩给农村社区与剩下来的农地。这种不公平和腐败问题逐渐演化成一种社会冲突, 阶层矛盾越来越大, 农地的保障功能和生产功能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

二、农地本身的保障功能确实十分出色

农地的经济 (生产) 功能之低已成共识。[3]其实,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汉朝, 人们就已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太史公司马迁先生在他的名著《史记》里就说得清清楚楚:“夫用贫求富, 农不如工, 工不如商, 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现在由于产业化、科技化的发展使农业的经济功能与工商业的经济效应更不能相提并论了。事物有着平衡的原理, 某一方面强了另一方面就较弱, 一方面弱了另一方面就较强。农地的经济功能较弱, 其保障功能可是十分出色。

首先, 农业有一个重要的自给自足性收益, 保障农民少受通胀之害。任你物价如何飞涨, 农民农地上生产的粮食不用出钱买, 菜不用买, 食用油不用买, 水不用买, 柴禾不用买, 等等。目前我国的通货膨胀已到了非常严峻的程度, 城市里许多日常用品的价格已经翻番了, 有的甚至翻了几番, 市民的生活水平受到了严重影响, 以至于党中央、国务院已把治理通胀、稳定物价作为2011年的头等大事来抓。这样, 农业、农民就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消费支出上的通货膨胀, 为他们带来很大的收益。

其次, 农业有着基本生活保障 (生命保障) 收益。如果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没有了, 他们还要在城市里生活的话, 那就只有饿死、冻死的份儿。若是他们还有土地, 退回到农业, 土地能生产粮食、蔬菜等基本生活资料, 会保证他们衣食无忧。再假若国家闹粮荒, 粮食紧缺, 多少钱也难以买到粮食, 这时候, 农民的土地能生产粮食, 此时的粮食就是无价的, 农业的收益就是不可能用金钱计算的。中国的古人就很智慧, 之所以他们一直强调农业是根本, 商业是末业, 就是看到了农业的基本生活保障收益极高的缘故。现在的农民是历史上农民的子孙, 他们对这一点是很清楚的, 因此他们一般情况下绝不放弃农业。即使在眼前的工商业中能取得较高的经济收入, 他们也会居安思危, 以备万一, [4]把土地、农业作为生存的最后防线。

另外, 现在农业上的国家负担 (税费) 取消了, 随之而来却是国家众多的农业补助, 如种粮直补、种棉补助、种烟补助、养猪补助、养牛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等, 只要种地, 这些额外保障都是有的。这就导致现在一些城市人口想把自己变为农民户口、农业人口, 然而乡村社区却断然拒绝。

三、农地之外的保障很难实行

1.我国工业化正在起步, 提供不了充足的就业岗位

我国改革开放仅仅三十年时间, 步入世界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轨道和平台的时间应该更晚 (我国在2001年底才加入世贸组织) , 因此, 我国的工业尤其是制造业大多还处于全球化 (世界工厂) 中的低端乃至最低端的分工环节, 仅有一部分进入世界传统产业及中间加工工业的环节, 中高端产业的链条我们基本还无缘问津, 可想而知, 仅低端产业能提供多少工作岗位!制造业还在初级阶段, 相关的服务行业肯定也不会发达, 城市化的水平也不太高, 这些都使得第二、三产业的岗位极其有限。相反, 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却源源不断, 数量庞大, 这有限的工商业岗位于此来说真可谓是供不应求、杯水车薪。而且正由于我国工业基本上处于世界工厂的初始链条, 那么中、高环节的一点点震荡或波动就会对其造成很大的冲击, 而恰恰近些年来世界经济危机或其他灾害性事件频频出现, 诸如上个世纪90年代末的亚洲金融风暴、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2011年初的日本大地震等, 这些都会对中国的经济、就业特别是农民工就业产生重大的影响。

就以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为例。由于国际形势的恶化, 海外市场对中国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急剧减少。据2009年初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字, 全国大约有2000万农民工因此次金融危机失去工作, 达到农民工总数的15.3%。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 在2009年春节前返乡的大约7000万农民工中, 因企业裁员、企业关停、收入低、找不到工作等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有关的因素而返乡的农民工为1200万人, 占返乡农民工的17.1%, 占农民工总数的8.5%。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 2009年春节返乡的7000万农民工中, 虽然有80%已经返城, 但是其中的1100万人还没有找到工作。[5]

非农就业薄弱、脆弱, 难以托付农民的生活和就业保障之重。

2.中国还是一个比较穷的发展中国家, 拿不出较多的资金对农民全方位保障

众多的学者都认为, 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使农民放弃土地、农业规模化经营大大增强, 于是就构建了对农民的种种保障, 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失业保障、农民医疗保障和农民养老保障等。但问题的关键是, 种种保障是要有经济实力的, 哪一种保障不要钱啊。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 上层建筑是要以经济为基础的, 是根本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善良的愿望、美好的期待是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的。

为什么发达国家的国民保障水平高, 不发达国家的国民保障水平低, 就是因为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较强。我国是否已有建立农民周全保障的经济实力呢?答案是否定的。目前, 中国企业居于全球产业链条的末端, 不仅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较少, 而且能够分享的工业利润更是极为有限。中国企业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 主要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技术水平高一点的企业又没有自主知识产权, 基本赚取的都是“辛苦钱”。很显然, 我国企业在世界产业链末端只能分享到微薄的利润。鉴于此, 姚洋教授指出:“中国仍然是一个比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 在世界一百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里, 如果按人均收入排名, 我国只能排到一百二十名左右。在收入水平如此之低的情况下, 要建立很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困难的。”[6]

3.城乡统一的保障制度可能不适合对农民工的保障

从某个角度讲, 农民工既不是农民, 也不是工人, 更不是城市居民。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 工人和城市居民是在城市安居的, 而农民工恰是不断迁移、不断流动的一族。此种不间断的迁徙性使某些城乡统一的保障制度很难对他们实行。就拿当前正在城市推行的养老保险来说吧, 它要求移民工人和本地工人参加同样的保险, 但是, 众所周知, 保险的可携带性是很差的, 当参保人从一个省份迁移到另一个省份的时候, 他的保险就作废了。再者, 出来打工的农民都比较年轻, 近期不可能获得养老保险的收益。正是基于此, 保险公司才热衷于此种保险的城乡统一, 因为这其中有着太大的利润空间。然而, 对于多数移民工人来说, 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就是对他们的一种变相剥夺。

既然目前我国农地的保障功能如此显著, 那么我们在发展农业现代化、规模化、产业化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这一关键因素, 此一进程中至为重要的农地制度设计更需如此。现行的农地 (规模化) 制度少考虑农地的保障功能, 我们必须要对其改革创新。我们应该坚持一条稳健的、循序渐进的同时又符合农业发展大方向的农地制度创新路径。

参考文献

[1]温铁军.农民社会保障与土地制度改革[J].学习月刊, 2006, (10) .

[2]杨帅等.经济波动、财税体制变迁与土地资源资本化——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三次圈地”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 2010, (04) .

[3]黄延廷.论导致农地规模化的几种因素——兼谈我国农地规模化的对策[J].经济体制改革, 2010, (04) .

[4]徐勇.农民理性的扩张:“中国奇迹”的创造主体分析——对既有理论的挑战及新的分析进路的提出[J].中国社会科学, 2010, (01) .

[5]李培林, 李炜.近年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和社会态度[J].中国社会科学, 2010, (01) .

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2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收入占农民家庭收入的比重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地的保障功能[4]。那么,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的程度是否具有地区差异?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是否能提高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有怎样的影响?

现有研究认为,农地的保障功能是阻碍农地流转的重要因素。何宏莲和王威武分析了农地规模经营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联性,认为农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限制了农地的自由交易,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有通过土地资本化运作,可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同时进行与农地制度改革互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才能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整体发展,进而推进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5]。沈晓丰认为,只有解决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促使农民最终放弃他们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使农地规模经营成为可能[6]。邹温鹏等认为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否被替代是决定土地流转的关键[7],然而未进行实证分析和验证。并且其构建的农地保障功能可替代程度指标中,农地生产功能可替代程度这一指标对农地流转指示作用不清晰,不能作为影响农户农地流转意愿的因素。纵观已有的关于农地保障功能与农地流转关系研究,大部分学者都只是定性分析,没有做定量研究。因此,本研究利用农户层面的数据,采用模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分析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的地区差异,探讨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的影响,为农地流转制度设计提供依据。

1 相关内涵界定

1.1 农地保障功能

已有研究根据农地保障功能的表现形式和作用,将农地的保障功能划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8]。也有研究认为农地对农民有多重效用,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就业机会效用、直接经济效用等[9]。两种分类的区别仅在于划分程度的高低。农地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这三项可以归并,合为农地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本文将农地保障功能分为基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和经济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农地为农民供给衣食,是农民养老、看病、维持日常生活开支的基础。在传统社会中,土地是农村家庭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就业保障是指土地为农民提供生产场所,农民通过自身的劳动与其他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了收益,从土地上获取报酬,实际上是农民自己雇佣自己,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10]。农地的经济保障是指农地作为农户的重要收入来源,可以为农户家庭提供经济收入。农民既可以自己经营土地获得净收益,也可以将土地出租出去,获得地租,用于农民除基本生活之外的其他支出,如婚丧嫁娶。

1.2 农地保障功被替代程度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在市场经济和非农就业未出现以前,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全部依赖于农地。农地承载着农户全部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和经济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就业日益多样化,收入多元化[11]。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增加,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非农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上升,农地保障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替代[12]。从全国来看,在农民收入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源于农业的收入占农户家庭净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在非农经济发达的地区,这种趋势更是明显,土地所能起的保障作用已日益减弱。梁鸿的研究结果表明,在苏南农村,仅有18.4%的农村家庭能够依靠土地保障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13]。农民利用其非农收入可以自由地到市场上购买衣食、保障基本生活,此时农地的保障功能不同程度地被替代。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是指农户通过非农就业和多元化的非农收入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替代农地保障,满足农户的基本生活、就业和经济的需要。

根据农地保障功能的划分,将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划分为基本生活保障被替代程度、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

1.3 农地转出

当前我国农地转出方式主要有农地转包、农地入股、反租倒包和退出(如“土地换保障”)。不同的农地转出方式具有不同的性质。总体上归为两类,一类是退出农地承包权的农地转出方式,一类是保留农地承包权,仅将经营权转给他人。本研究所指的农地转出仅指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转出,不包括承包权的转出。

2 研究方法

2.1 研究区域概况

在选择研究区域时,主要考虑了三点:一是研究区域内非农就业机会较多,农户离农率比较高;二是农地流转频繁;三是样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有显著的差异性。基于此,选择无锡市和南通市作为样本区。江苏省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苏南(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苏中(扬州、泰州、南通市)、苏北(徐州、淮阴、宿迁、连云港、盐城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南由中往北逐步走低,区域梯度层次分明、区域经济差异化特征明显。2013 年江苏13 市人均GDP排名无锡第一位,南通第七位。近年来,江苏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相关政策要求,加快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积极引导和推进农地规范有序流转,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不同地区之间农地流转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14]。

无锡是沿海城市,地处江苏省南部、中国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中部。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区域性交通枢纽和著名的旅游胜地,非农产业发达。耕地面积13.95 万hm2,近五年来农作物种植面积保持平稳。农作物以水稻、小麦、蔬瓜、油菜为主。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0 578 元,总人口472.23 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74.20 万人,农村从业人员115.1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75.45 万人,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地流转频繁,流转形式多样。在无锡地区农地的保障功能已经非常小,有研究表明,无锡地区土地收入不能满足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人占被调查者总数达到88.99%,农民兼业及非农就业现象较为普遍,而且非农工作稳定性较高,大多数人认为土地已不能满足其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超过半数以上的人不愿意继续种地[15]。

南通市属于江苏省中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的差异,其经济发展水平远低于无锡地区。耕地面积46.85 万hm2,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也有了进步,其农地转出在苏中具有代表性。2013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4 754 元,总人口766.5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59.14 万人,农村从业人员180.76 万,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125.17 万人,半数以上的农村劳动力由农业部门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农地流转频繁,农地转出具有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成效显性化、流转内部化的特征。流转主体主要是农户、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出形式主要是转包、转让、互换和请人代耕;成效显性化主要体现在农地转出频繁、转出范围大、转出已初具规模;转出内部化主要体现在农地流转主要在熟人之间进行。

2.2 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指标构建及测算

2.2.1 基本生活保障被替代程度指标构建及测算农地基本生活保障被替代程度是指农户通过非农收入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替代农地保障,以维持最低生活支出、医疗支出、养老支出。用公式表示:

式中:Rg表示农地基本生活保障被替代程度;ra表示农户非农纯收入,主要包括农户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两大部分;C表示维持农户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包括食品支出、医疗费用、养老保险费用及住房费用。

2.2.2 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指标构建及测算农地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是农户家庭成员中从事非农劳动或兼业的劳动力占农户家庭总劳动力的比重[7]。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户的农业劳动也是季节性的。通常情况下即使是单纯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户一年中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也是一定的。因此有许多兼业农户,这些兼业农户劳动力的统计需要进行处理。

式中:Rl表示农地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La表示农户全年在外打工的农村劳动力人数,Lb表示兼业劳动力人数,N表示农户家庭劳动力人数,Ti表示农户家庭第i个兼业成员实际从事非农劳动的时间,t表示调查区域每年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

2.2.3 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指标构建及测算农地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是农户非农收入在多大程度上替代农业收入,用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表示。

式中:Re表示农地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rb表示农户总净收入,包括农业纯收入和非农纯收入两大部分。

分别计算两个样本区的农户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

2.3 变量选择

在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深入分析并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本研究的自变量包括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解释变量包括农地基本生活保障被替代程度、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和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控制变量主要包括户主年龄、受教育程度、非农工作的稳定性、参加社保的数量以及满意度。但是这些变量只是辅助性的,因此,在后面的回归结果的分析部分,不予以说明。变量的具体定义与赋值见表1。

2.4 模型选择

农户农地转出意愿是一个二分变量,设li表示农户农地转出意愿情况:li=1 表示“农户愿意转出农地”;li=0 表示“农户不愿意转出农地”,计量模型为:

式中:Xi为影响因素向量,βi为系数向量,表示解释变量x增加一单位将引起“对数几率比”的边际变化。在计量检验中一般运用Logistic模型对此类二分选择模型进行估计,系数向量(βi)及其符号只能表示自变量对因变量取1 或0 的影响方向。而无法得知其影响程度如何。因此,仅估算系数还不够,通常还需求出概率对Xi的偏导数,表示Xi对概率的发生比。本研究使用社会统计软件stata12.0 进行计量分析。

2.5 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研究所用的资料来源于2014 年对无锡市和南通市所作的农户调查。该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30份,收回问卷314 份,剔除无地农民以及聚类分析中含有异常值的问卷,有效问卷306 份,有效问卷率92.12%。无锡市173 份,南通市133 份。在探究农地保障功能差异的方法的选取上,由于无锡和南通是两个独立样本,符合t检验的条件,并且t检验比其他检验方法,结果更精确,因此运用t检验。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样本特征描述

本研究实地调研了无锡和南通的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农户非农收入、农户家庭农业收入、农户基本生活支出、非农劳动力人数、劳动力人数、户主年龄、非农工作的稳定性、参保数量、对现有保障的满意度等数据。我国农业生产的主体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受几千年家长制观念的影响,户主在家庭决策中起决定作用,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调查研究中以农户为单位深入调查。对于农户农地转出意愿数据的采集主要是依据户主的意愿。调查方式和方法合理,能够最大程度真实的反映农户意愿。

从样本的分布可以看出,在无锡,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比例为91.33%,不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比例为8.67%;南通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比例为54.14%,不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比例为45.86%(表2)。南通的农户离农意愿显著低于无锡。

从农户家庭收入来看,无锡和南通农户家庭非农月收入主要集中在1 000-5 000 元和5 000-10 000元这两个层次。农户家庭非农收入显著高于农业收入;在就业方面,无锡家庭非农就业人数为3 的比例最高,南通非农就业人数为2 的比例最高。而且无锡非农就业的稳定性总体上高于南通。

3.2 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的地区差异分析

农地基本生活保障被替代程度没有显著的地区差异(表3)。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物价水平等经济环境不同导致农民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成本不同。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虽然农民非农收入较高,但是物价也较高,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成本也越高;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物价较低,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成本也较低。从2011-2013 年无锡农户家庭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4 064元,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为12 017 元,南通农户家庭平均工资水平7 844.4 元,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为9 174.5 元。

农地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和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具有显著的地区差异(表3)。由于工业产品和服务业产品的附加值高于农业产品的附加值,所以当农业受到非农经济发展的冲击时,人力资本向高附加值部门流动,必然牺牲掉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工业产品和服务业产品越多,对农业的冲击也就越大,必然导致农民涌向工业和服务业部门。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农民非农化程度越高,农户家庭中从事非农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人数越多,农户家庭收入结构中,非农收入所占的比重越高。在无锡农户家庭平均非农就业人数为1.19 人,而在南通农户家庭平均非农就业人数仅为0.61 人,无锡是南通的两倍;无锡农户家庭非农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0%,而南通为56%。无锡农户家庭就业和收入的非农化程度高于南通。因此,农户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和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有明显的区域差异。

注:***、**、* 表示显著水平为1%、5%和10%。

综合以上的检验结果说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整体上具有差异性。

3.3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对农户转出意愿影响分析

回归结果表明,模型的对数似然值、卡方检验统计量、伪决定系数等指标显示该回归模型显著,模型整体效果良好(表4)。

无锡农地基本生活保障被替代程度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有微弱的负向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农地基本生活保障被替代程度每增加1 个单位,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就会减少0.76 个单位,这与无锡的实际情况是吻合的。江苏省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而无锡的经济地位在江苏省举足轻重,农民非农收入增加,生活水平大幅度度提高,温饱问题已经不是主要问题,对农民来说土地不再是基本生活资料的来源,农户更看重的是农地价值的增值,比如当农地被征收后财富的增加。

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5%的水平上显著。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越高,农户越是愿意转出农地。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每增加1 个单位,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就会增加25.49 个单位。土地对农民来说是一种就业的工具,当非农产业发展水平较低,非农就业机会较缺乏时,绝大多数农民只能把土地作为唯一的劳动场所和就业选择;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可以有其他的非农就业机会时,农民就把土地作为抵御失业风险的一种手段。农地的就业保障功能对农户的生产决策有重要影响,当农民非农就业较稳定或非农就业收入较高,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很大时,农户就会愿意将农地流转出去。

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越高,农户越是愿意转出农地。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每增加1 个单位,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就会增加6.38×108个单位。由此可见,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影响最大的是农地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农户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是充满理智的,在经济活动中,农民所追求的目标是经济利益或效用最大。近些年来,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迅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提高,而农业的发展明显滞后,与非农收入相比较而言,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当农地经济保障很大程度被替代时,农民就会愿意转出农地。此外,随着农民自身价值实现的需求不断增加,较高的收入可以让他们在集体成员中获得更多的尊重和认同,比较利益较高的非农产业必然成为他们的选择。

南通农地基本生活保障被替代程度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5%的水平上显著,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越高,农户越是愿意转出农地。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每增加1 个单位,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就会增加2.37 个单位;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5%的水平上显著。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越高,农户越是愿意转出农地。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每增加1 个单位,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就会增加17.76个单位。同样,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影响最大的是农地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各个指标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影响的原因与无锡类似,在此不再分析。

从无锡和南通的对比可以看出,无锡的农地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和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的影响大于南通。这说明经济越发达,农户农地转出意愿对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的反应就愈是敏感。这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农民的商品意识和非农化意愿就会越强,农民接受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也就越强。农地基本生活保障已不再是农民生产决策的重要依据。农民在决定是否转出农地时更多的考虑的是将农地转出之后是否能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是否能够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更看重的是务农和非农就业哪个更能满足就业需求和带来更高的经济收益。因此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农民在生产决策的过程中,就会更多的考虑就业因素和经济收入因素。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在江苏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程度具有显著的差异。在无锡和南通,农地就业保障被替代程度和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愈大,农户愈是愿意转出农地,经济发展水平愈高,这种影响程度就愈大。在无锡,农地基本生活保障被替代程度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有微弱的负影响。南通农地基本生活保障被替代程度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的影响不显著。

4.2 建议

1)加快农地流转,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最根本的途径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和乡镇经济,提高农民非农就业的能力,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提高农民收入多元化的程度,提高农地经济保障被替代程度,而不能仅仅满足于解决农民的温饱。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实现,要以整个社会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基础。否则加快农地流转,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就是一句空话。

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3篇

(一)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土地流转中介功能

1. 为城市中的遗产继承者提供土地租赁服务。

一部分农民由于在城中工作和生活久了, 便不愿意再回到乡村。但是他们父辈的土地是一笔丰厚的财产, 在老人去世之后由继承。对于这些作为遗产的土地, 他们不可能直接耕种和进行管理。此时,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就作为土地流转中介, 从城中的遗产继承者手里租入农地, 再把这些土地出租给邻近的农户。

2. 为农地租赁和买卖的双方做数量和时间上的调整。

需求方想购买大面积的土地以扩大耕种, 但周围愿意脱手的农户户数较多, 而且每户的地块面积较小, 对购买者而言, 如果分别谈判、讨价还价、办手续等等, 就会非常麻烦, 交易成本自然也就居高难下。此时, 由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把各家各户分散的小块土地集中购买过来, 随后再一次性地出售给需求方。时间上的调整也是如此, 若是出租方要求土地出租十年, 但眼下能找到的租入方只愿意租入三年或五年, 于是,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就可凭借土地流转中介的信息优势, 为出租方找到下边七年或五年的续租者。

3. 帮助完成跨地区的农地交易。

农户准备出售或出租土地, 但是附近的却没有愿意转入土地的需求方, 此时, 以县域为业务范围的高一级的都道府县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 就可以在全县的范围内发现需求方, 较容易地找到土地转入者, 促进农地交易 (焦必方, 2000) 。

(二)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土地流转补贴功能

1.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发放一般的农地流转补贴.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居间农地买卖和出租, 对转出和转入的土地的数量统计在案、清清楚楚, 以此发放相关的补贴最为方便、公平、合理。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对于出租户, 可根据租期的长短不同给予相应不同的租金补贴, 如果出租时间在三至六年, 出租农户可以得到每0.1公顷1万日元的政府补贴, 如果出租时间在六年以上, 出租农户的租金补贴则提高到每0.1公顷2万日元;如果出租的农地数量较大, 根据不同的租期在各自的补贴标准上再向上浮动。对于卖掉农地从而放弃农业的农户, 一次性给其62万日元的退耕补贴。对于租入者和购入者, 如果租入农田面积较大、接受农户委托经营的数量较多或者购买的农田数量较大形成一定的规模的, 政府也通过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发放不等的农地经营补贴。

2. 实施一些具有补贴性质的农地流转优惠政策。日本实施了下述政策:

(1) 税收方面的优惠。日本“农地收购协议制度”规定, 凡出售者通过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与当地农业委员会签订农地买卖合同的, 则出售者在所得税计税扣除额的优惠上可由800万日元提高到1500万日元。作为购买方的农户从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处购入土地时, 在登记许可税、不动产获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方面都可以获得不等的优惠。同时,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扩大经营规模的农户还可以获得农机设备的优先租赁权。

(2) 租金支付方面的优惠。在农户向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租出农地时,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在国库补助金的扶持下, 可以向出租农户支付全部年限的租金 (如租期10年, 就把10年的租金全部预付) 。而对于通过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租入农地的农业经营者来说, 并非是一次性付清全部的土地使用费用。他可以分期、分批支付土地租赁费用给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 常常就是一年一付。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土地流转补贴措施。

(三)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灵便服务功能

1. 提供换地服务和改善农业生产环境。

为了逐步消除农地零碎化现象,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便被赋予了交换土地、调整土地的职能。在开展农地买卖和租赁业务的同时,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还可以利用自己手里的临时存地为周围的有插花地的农户提供换地服务。

2. 帮助新务农者稳定经营。

农民由于另有好就或者年老体衰等原因准备彻底退出农业经营, 在转让土地的同时, 也会转让所有的设施与机械。如果经过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平台, 落实了新的农地经营者, 此时, 为帮助新经营者稳定生产,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通常的做法就是, 前期先租赁这些机械与设备给他们, 待经营稳定之后, 再把这些机械设备出售给他们 (饭泽一郎, 2000) 。另外,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还为新务农者提供上岗、研修等培训。

3. 提供其他的灵便服务。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还提供其他有益于农地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经营的业务, 比如承担当地营农体制建设、骨干农户培养、特色农产品开发研究等工作。再者,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拥有部分农业机械与设施, 作为社会化服务机构, 它还为当地农户提供收费的农地耕翻、育秧、插秧、施肥、收割、烘干、加工等农作业务。因此, 在开展农地保有合理化事业的过程中, 当出现租入 (收购) 与租出 (出售) 在时间上不一致时, 它们还可以自己进行耕作、经营。另外, 对于部分收购的农地, 它们也可能进行必要的农田基本建设, 然后再出售。

二、日本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理论基础

(一) 中介减少交易成本理论

1. 中介减少搜寻和信息费用。

首先, 农地市场主体需要获得农村土地流转意愿的信息;其次, 他们需要了解有流转意向的农村土地的使用状况、自然条件、地租、地价等方面的信息, 比较这些土地的成本与收益;再次, 市场主体需要搜寻交易对方和潜在竞争者将采取的行动的信息及农地使用权市场的供求信息;另外, 他们还需要掌握国家的政策情况。流转主体对相关信息有强烈需求, 如果没有农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或其不发达, 提供市场信息的途径、力量就欠缺, 而政府提供农地流转信息的渠道狭窄、作用有限, 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又信息量不足、覆盖面小、时间滞后。他们只得自己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搜寻相关信息, 这有可能使他们望而却步。如果有了农地流转服务中介提供这一系列的信息服务, 农地流转主体就会省却这一大笔交易费用。

2. 中介减少谈判和决策费用。

农地交易双方对是否进行农地流转及流转的面积、价格等做出决策, 实际上就是对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如何分割和成本如何分担达成了某种程度的一致。然而, 由于农户提防交易对手的机会主义行为而难以做出交易决策, 这不仅增加了决策费用, 也使达成一致的谈判过程异常的艰难;特别是如果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不发达, 其中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农地权利流转的定价体系, 交易双方在流转价格的确定上彼此讨价还价必然大幅增加谈判过程中的费用;再者, 在中介服务组织欠缺、不完善的情况下, 正式的土地流转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复杂的审批手续, 流转主体必须直面政府。这样, 在农户与政府的面对面谈判中, 政府处于垄断地位, 处于非垄断地位的比较弱势的交易双方对垄断者的依赖性很大, 垄断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大大上升, 政府有可能运用非对称的垄断力量影响农户交易决策甚至侵害农民的利益。日本通过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建立健全了农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交易主体各自直面中介, 不用严密提防对手, 其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的土地价格也合理中道, 双方也不会有什么异议, 同时也不需面对政府, 但又拥有了官方的可靠性。这些都从不同的方面避免了流转主体利益的被侵害, 农地流转自然会顺利运行。

(二) 补贴减缓农地保障理论

农地的保障功能随着形势的发展会越来越浓。因为:第一, 人口增长使人地矛盾越来越紧张, 地少其保障功能就会加重。第二, 土地征用过程中人员安置矛盾突出, 土地不断被征用而人口却难转移, 仅存土地的保障功能自然会再加重。第三, 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使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造成农地保障越来越重。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制度的一些欠缺是不可避免的, 这就会使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分配更多地倾向于权力方、资本方, 底层的农民会分配的最少, 为了保住自己最后的命根子, 农民就死抱土地不丢。为了使农地流动起来达到优化配置的目的, 利用农地流转的财政补贴来填补、冲淡农地的保障功能应是有效的方法之一 (孙自铎, 2011) 。日本政府洞察了这一规律, 于是不惜大量的农地流转性专项财政投入以淡化农地的保障功能、激励农地流转, 农地规模化、现代化经营才初见成效。

(三) 经济刺激农地流转改向理论

家庭农场经营往往比雇工农场经营更有效率。其原因有三, 一是雇工制大农场中存在着较高的代理成本;二是家庭成员是农业生产剩余的索取者;三是家庭劳动力分担了农场的风险。这会使农地由雇工制大农场向小家庭农场流动, 也就是农地资源会分散配置。如果土地本身就大量地分散于众多的家庭农户之手, 它们会固守那里, 不肯向大农业经营者那里集中的。这些情形将大大影响农地的规模化发展。因此, 要想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采取必要的具有农地规模化偏向的激励、引导措施来反转农地本身的流转方向, 这种激励、引导措施常常就是指对较频繁、大面积、长时期的农地转出和转入的财政补贴。

(四) 灵活服务利于农地流转和集中理论

日本的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有一良好的农地集散机制。只要农户转出农地, 各种形式的、数量大小的、时间早晚的、土地肥瘦的, 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统统收下, 农地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的需求者可以到这里各取所需。就通过了这样一个调节机构, 既满足了转出农地的农户的需求, 也满足了欲接受农地的大农业经营者的需要, 更满足了国家农地现代化经营的需要。真是皆大欢喜。就好像一个蓄水池、水库一样, 各种支流来者不拒, 先把这些重要的资源储存起来, 随后哪些地方需要水源再以各种形式供给他们。可以说, 蓄水池原理在日本的农地流转中通过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这一中介机构得到了巧妙的运用。

三、日本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对我国的启示

在目前阶段, 借鉴日本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农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是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重中之重。

(一) 建立健全农地流转中介机构的交易服务功能

中介服务组织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发挥的组织谈判和订立合约、监督合约执行等作用是降低交易费用, 提高交易效率的关键, 所以建立和完善中介组织的土地价格评估功能、法律服务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是建立健全农地流转中介服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而这些交易服务功能则需要通过建构中介组织中的相应部门来完成。如此, 成立这些职能部门应是先期步骤。随后, 各部门就要各司其责。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正常运行的保证在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要公正合理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中介服务机构中的土地资产评估部门一定要根据一系列相关指标体系科学估价, 尤其是要根据信息服务机构及时传递的价格变动信息, 引导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场需求合理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中的法律服务部门要引导土地流转各方规范合同的签订, 指导土地流转行为, 调解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中介服务机构中的土地金融服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融集到充足的资金, 使土地这一生产要素与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 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

(二) 建立健全农地流转中介机构的补贴功能

实行农地流转补贴的方式各种各样, 而日本通过农地流转中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来具体实施成效最为显著, 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我国应该全面加以借鉴, 但应注意流转方式不同, 补贴标准应不一样。比如可给与转包和出租土地的主体双方不低于亩均200元的流转补贴;可给与转让土地的农户亩均5000元-10000元的资金补贴;给与入股农户亩均不高于200元的流转补贴等等。

也应该试探、逐步实行日本的农地流转变相补贴政策。由农地流转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与转出者期内全部的租金, 对转入者, 则逐年收缴应缴的土地使用费;凡经由各地中介服务组织转入土地扩大规模经营的农户及其他农业经营者都应享受金融贷款、农业税收以及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方面的优惠。

(三) 建立健全农地流转中介机构的灵便服务功能

我国农地家庭承包由于地形复杂、农户众多、土地面积紧张等原因, 致使地块数目较多而面积太小。农地越是零碎, 农地流转的要求自然就什么时候都有、什么地段都有, 显得小而散乱。而由于农业的比较收益较低 (吕军书, 2009) , 意欲转入农地扩大经营的则不多, 更不会随时都有。很容易出现满足不了农地零星转出要求的情况, 进而抑制农地的供给。这就形成了全国各地, 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山坡谷地区域比较常见的抛荒撂荒现象。所以, 添置、完备我国农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中的农地流动的“蓄水池”功能至为迫切。我们的农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一定要把农户随时提供的、各种流转方式提供的、不同地区提供的土地全部临时收下, 给与他们急需的资金, 再等待时机把这些土地转给有能力、有资金、有技术的农业经营者。□

参考文献

[1][日]饭泽一郎.机械化的进展[J].农业和经济, 2000, 7.

[2]孙自铎.论经济发展中的双滞后与加快土地流转的新路径[J].江淮论坛, 2011, 1.

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4篇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老龄化社会问题日益严峻,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模式正面临巨大的挑战,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学者们大多认为,作为一个农村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完全依靠社会保险这一单一方式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为农民提供较为充分的社会保障,各地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各具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任保平等,2003)。张庆亮(2005)等人提出了依托农村经济合作社创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新思路,但是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农村经济合作社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无力承担建立社会保障所需要的资金;也有人提出通过商业保险模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罗世瑞,2004)。但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3587元,也远未达到为自己投保充分的商业保险的程度。郑功成(2003)指出,不能对商业保险公司寄予过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业保险来替代政府承担的责任。因此,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当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成为研究的难点。

广东南海于2004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集养老保障、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免费技能培训“四位—体”的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逐步开始与城镇接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那么,南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是什么?其与南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度改革是否存在必然联系?该模式是否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本文拟通过对南海的实证分析,探讨上述问题的答案。

二、南海农地股份合作制简介

广东南海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南海工业、服务业高速发展,急需大量农地非农化实现规模经营。而我国的征地模式只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对农民予以补偿,其补偿费用只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而没有充分考虑土地非农化后的增值收益,引发了大量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也阻碍了工业化进程。而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按照市场价格赎买农民的土地,成本又太高。农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在此背景之下产生的,其最初的目的是希望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的矛盾。具体做法是通过推行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让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把全区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三区规划,即划分为农业保护区、工业开发区和群众商住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从而开创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进行非农开发的先河。在经历了最初的试点和推广阶段后,截至2003年底,全市共建立农村股份合作组织1870个,其中以村委会(原管理区)为单位组建集团公司191个,占该市村委会总数近80%;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1678个,占全市村民小组的99.8%。从2003年9月份开始,南海开始按照“固化股权、出资购股、合理流动”的方法,因地制宜,分期分批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固化股权”是指将存量股权无偿地配给已有的每一个社区成员并将之固化,不因户籍注销或退出承包土地等原因被剥夺;“出资购股”是指在完成改革后新进入社区的成员(新生儿和新嫁入社区的妇女)要出资优惠购股。此外,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股东还可用股红来购股,实现股权增量;“合理流动”是指允许农村股权在社区范围内流转。

经历了十余年的改革和探索,南海农地股份合作制建立了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共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利益格局,在有效推进南海工业化进程的同时,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方的收入大幅提高,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社会保障效应分析

(一)土地保障社会化

现阶段,我国基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农地对于农民具有多重效用,包括生活保障、提供就业机会、直接收益、子女继承等。然而,由于土地流转深受制约,农民必须通过在土地上劳作才能实现上述效用。因此,基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土地保障对于农民来讲并非一种社会保障方式,其保障功能是否得以实现主要取决于农民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核心是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起来,农民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依照所拥有的股份的多少进行年终分红,获得收益。农民个人和家庭所面临的风险被整个村集体共同分担,土地成为一种资产,即使农民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进城务工,都可以拥有土地收益。如果农民重新承包村集体的土地进行经营,实际上相当于就业,因而土地的各种保障功能得以充分社会化。

(二)提高了土地的保障水平

农地股份合作制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增加了土地的经营收益,从而提高了土地保障水平。

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营收益。尽管农业就其本质而言,并不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但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助于农业高新技术、先进设备的采用及先进管理经验的运用,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经营的成本,从而提高土地的收益。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施将农民手中的土地重新集中起来,有效解决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土地撂荒问题,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南海的实践证明通过农地股份合作制,目前农业规模经营面积占总耕地面积42%,同时培植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较大规模的花木种植带和一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生态农业基地,农业生产收益大幅度提高。

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业增值收益明显。与国家征地制度相比,农村集体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工厂只需同村集体谈判租用土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工业化的门槛,大量企业到南海投资,形成了珠江三角洲地区著名的工业带,为当地带来了大量的收益。

(三)提高了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入,为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险资金创造了条件

农地股份合作制不仅有效提高了农地规模经营的收益、农地非农化收益、节约了相关的交易费用,而且还奠定了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三者共享该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外部利润的格局。其中,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分别凭借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获得相应的增值收益,政府虽然没有通过征用土地、获取土地增值收益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是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稳步增长。当然,南海农村集体土地资本化也没有排斥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国有征用;相反,两者达到了相互促进。地方政府通过国有征地建设城市,配套工业发展的整体环境,吸引大的投资;集体、农民用租地方式吸引中小企业,形成上下游相关的产业链,以增强产业和地区的竞争优势,带来土地的进一步升值和巨大的财富效应,为整个南海工业化的提升创造了政策环境和基础设施。2006年,南海政府全部财政收入116.8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501元,(资料来源:南海区政府相关文件),为三方共同出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了条件。

(四)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保障农民的就业权利

农地股份作合作制的推行有利于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为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另外,工业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又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使农民的就业权利得到了保障,也有效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为保障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南海区政府规定使用村集体土地的企业必须优先雇佣本村居民,并对招用农村劳动力的企业进行补贴。从2005年开始,政府更是全面建立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制度,使农村居民能够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农民就业权利的实现大大提高了农村居民的自我保障水平和家庭保障能力。

四、结论

通过对广东南海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行能够促进土地保障的社会化,并有效提高土地的保障水平,同时增强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方的经济实力,为多渠道筹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奠定经济基础。然而,农地股份合作制要真正实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土地必须具有增值潜力

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所以能在以土地股份分红权置换原来的土地分户承包权上达成交易,其中根本的一条就是土地在集中使用后的经济价值要高于分户经营的经济价值,能够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实现双赢。因此,有学者认为,农地股份制只能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实施。目前我国很多欠发达地区农村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土地基本由老人、妇女、儿童来经营,甚至被大量撂荒,土地收益十分低下。如果通过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将土地集中起来交给高素质劳动力实现规模经营,农业生产收益必将大幅度提高,同样可以实现土地的增值收益。

(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必须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无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章程的制定,还是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经营管理,都是十分复杂的过程,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是无法完成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提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素质。一是将农村能人的培养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工作目标;二是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吸引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参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或者将两者有机结合来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和开发。其中农村能人的培养是当前的关键,原因是农村能人在社区中具有比外聘人员更多的社会资本,对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农村来讲,对一些非正式制度的把握和理解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这可能比其他因素更为重要。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改革

土地股份制的建立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必然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冲突,因而大范围的推广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改革。以集体土地上市为例,农地直接入市不仅打破了土地市场的“城乡分割”,为农民致富提供启动资金,而且农民集体可合法地与工业企业等谈判,自主地市场化出让集体建设用地,有利于形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为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提供参照系,有利于降低我国工业化的成本等。但这种土地制度改革在有些方面还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冲突。为此,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必须加快。

参考文献

[1]、黄锫坚.南海新制:土地股份合作制[N].经济观察报,2003-08-04.

[2]、初可佳.农村股份合作制研究[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2(12).

[3]、王克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化运作与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钱忠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经济解析[J].管理世界,2006(8).

[5]、余伟基.农村城镇化的载体——农地股份合作制[J].南方农村,2003(3).

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5篇

一、农地征收对农村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

(一) 加快城市化建设, 推进城镇一体化步伐

城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城市化是人类进步必然要经过的过程。现阶段, 城市化与工业化快速发展意味着城区的不断扩张, 工业项目、园区的大规模建设, 这些都要涉及大量的农地征收。在我国, 农民人均占有资源太少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根本原因。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太小, 粮食和许多大宗农产品生产费用高, 使得我国大多数农产品的生产成本过高, 纯收益率太低。要增加农民的收入就要在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稳步推进城市化, 减少农民数量, 增加农民人均占有资源量, 这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保证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出路。

(二) 盘活闲置土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逐步放开了原有对人口流动的控制, 大量农民工流向了城市, 外出打工者的年收入一般要高出当地农民3至5倍, 同时, 农业税的废除、农业经营收益低下等原因导致农村闲置耕地大量出现。农村闲置土地造成农村土地利用率偏低, 粮食生产总量不能得到显著提高。这些农村闲置土地一旦被征收, 必然有效的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同时工业园区的建设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加快农村地区工业化大生产, 对于农村区域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有着很积极意义的, 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三) 农民得到经济补偿

农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 对农民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双重功能, 因此, 征收农地必须给予合理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如果各级政府在对农村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做到合理补偿, 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安置, 无疑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是有益的。农民利用征地的经济补偿, 可以在市场化的大好环境下实现再创业, 能够获得比种地更大的收益。另外, 如果不愿意承担风险, 可以利用所得的部分经济补偿参加社会保险, 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二、农地征收对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

(一) 农地征收过多过滥, 形成大量的失地农民

土地征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益目的而抵偿取得非国有土地和个人土地的行为, 行政征收权的行使仅限于公益目的, 非公益目的需要用地, 只能通过市场购买。但是, 据调查在我国现有的征地中80%以上的征地都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而非公共利益, 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工程”的促使下, 滥用土地, 把大量的农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 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统计, 1987~2008年, 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6050.68万亩, 其中70%以上是征地。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1世纪我国耕地资源前景分析及保护对策》指出, 在严格控制前提下, 2000年至2030年30年间, 全国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依此推算,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估计在近8000万人左右。按照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今后每年需征收农民土地250~300万亩, 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7亩地计算, 就意味着每年增加357-429万失地农民, 5年后失地农民的总数将达到1亿。一般来说, 农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 一旦农地被征收, 农民从土地获得的收入会随之消失, 如果得不到合理安置, 大量的失地农民面临着失业的问题,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二)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不完善, 失地农民缺少生活保障

首先, 农地征收补偿标准较低。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地补偿费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直接损失, 不包括间接损失及其他附带损失。这一补偿范围大大小于其他国家的规定。从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 土地补偿按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来确定。由于土地区域差异、利用方式等条件的不确定性, 倍数标准又存在较大幅度, 这种补偿办法可能会造成同一区块甚至同一宗地由于用途不同而补偿标准差距悬殊的现象。从现实情况来看, 即使按照最高倍数标准, 也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生活。

其次, 失地农民缺少生活保障制度, 后顾堪忧。中国土地征收中多采取现金一次性补偿的方式, 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农民一旦将有限货币补偿用完, 生活上又无其他稳定收入来源, 将最终成为“种地无田, 就业无岗, 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极易引发农村社会矛盾。

(三) 农地征收程序不规范, 易滋生腐败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 由被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农民是处于不利地位的, 土地征收方案和安置方案均在批准之后才公告, 这时不管农民有何争议, 都不会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由于征地程序的不规范、不透明, 征地的决定权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 加之土地审批权重利大, 往往导致大量的寻租行为和腐败案件, 直接影响着干群的关系, 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三、治理农地征收对农村社会稳定消极影响的对策

(一) 树立正确的农地征收理念。

从规范国家与农民利益分配关系入手, 建立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土地供应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 国家的大政方针是牺牲农民的利益优先发展重工业, 反映在土地征收上就是为了工业建设用地, 可以低价甚至无偿征收农民的土地, 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这让广大农村、农民付出了沉重代价。至今为止, 在国家与农民利益关系问题上, 各级政府仍普遍存在着实现现代化必须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观念, 这对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极为不利的。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 应首先认识到土地征收权这种公权力并不是政府廉价获取土地的手段, 树立正确的土地征收理念, 真正建立并落实“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转变政府职能, 正确处理好工农关系, 城市化与农民利益等问题, 建立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土地供应制度。

(二) 规范农地征收程序, 加强农地征收监督管理

土地征收程序是土地征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程序的正当与否决定着农地征收是否公正、农民是否满意。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程序基本上是内部程序。已有的征地与补偿安置公告、方案、听取意见等也都是事后程序, 难免流于形式。这既导致相关权利人没有参与、申辩的机会, 也使社会舆论无从监督。因此, 建立合理的征收程序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重要措施。

首先, 应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与异议权, 保证农地征收的公正性。农地征收过程会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要使土地征收的政策真正体现失地农民的意愿和利益, 就必须保障涉及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应有失地农民的代表参与, 当被征地农民对农地征收的行政决定有异议时, 应当赋予被征地农民对该农地征收的异议权,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异议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也有利于防止因土地征收机构享有的自由裁决权导致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其次, 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建立一个独立于土地征收机构的执法监督部门, 专门负责组织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听证会。听证会上应充分听取征地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意见, 使被征地农民和利害关系人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只有在进行上述听证后, 土地征收机构才能行使征收权。

(三) 完善农地征收补偿机制,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土地被征收后, 农民长久的生存保障和依赖没有了, 仅仅依靠征地补偿款难以支撑和解决长远的生活问题, 因而必须完善农地征收补偿机制和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首先, 建立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上应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农地类型、农地等级、年产值、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 充分考虑待征农地的市场价值, 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涉及农民的生活安置时, 要把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确定补偿费用与土地市场的价格大体相当。土地征收的补偿金应在法定期限内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截留、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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