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仿制药范文

2024-09-18

生物仿制药范文(精选4篇)

生物仿制药 第1篇

1 跨国制药企业进军仿制药的动因

1.1 “重磅炸弹”专利到期, 研发乏力

根据IMS发布的数据显示, 从2011年至2015年, 全球将有价值770亿美元的药品专利过期。其中最畅销20种处方药中有18种赫然在列, 其全球销售额累计高达1420亿美元。另外权威市场调研机构Datamonitor指出, 在仿制药大量上市后的6个月时间里, 价格通常会降到专利药的20%左右, 而专利药的销售额会下降70%。例如:根据辉瑞近期公布的2012年第二季度财报显示:第二季度, 立普妥在美国的销售额锐减 79%, 从上年同期的 14 亿美元降至 2.96 亿美元;在全球的销售额下降 53%, 至 12.2 亿美元。这种药品专利到期导致销售额和利润大幅下降的现象即“专利悬崖”。“专利悬崖”的后果之一是创新型公司收入减少, 相应会减少创新药品的研发投入, 此外制药企业的新药研发项目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最近几年经济发展不景气, 医药企业普遍通过减少研发投入来削减成本。例如, 今年辉瑞关闭了其全球最大的研发中心之一的英国桑威奇研发中心, 并削减研发投入15亿美元。加上新药研发是一个充满变数的过程, 一种新药的研发失败会使几十亿美金, 十几年心血付诸东流, 有研究表明, 只有不到 1/3 的药物收回了前期研发成本, 因此任何制药企业在如今不景气的经济形势下需要承担更大的研发风险。因此对于大型制药公司而言, 除了通过补充后续专利等手段尽量延长其品牌药的专利期外, 拥抱仿制药市场将成为延长产品生命周期的重要方法。

1.2 仿制药市场潜力大, 对原研药造成冲击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 5 年间, 全球将有 631 个专利药到期。仅2013 年到期的药品化合物数目就将达 27 种, 全球非专利药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 350 亿美元, 因此将会给仿制药带来一个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IMS发布的数据显示 (见图1) :2007至2011年仿制药的市场销售额在逐年上升, 2011年全球仿制药销售额超过1300亿美元, 仿制药增长11%是全球药品增长4%的2倍多。

数据来源:IMS。

仿制药也在侵占原研药的市场份额, 根据2010年《福布斯》杂志列出的“美国最畅销的 15 种药”榜单中, 只有辉瑞的立普妥是品牌药, 其余14种都是仿制药。另据IMS公开数据显示:2011 年美国国内仿制药占处方总量的 80%, 占药品总销售额3200亿美元的 27%。曾经的畅销品牌药物逐渐走向消亡似乎成为一种趋势。

1.3 各国政府支持仿制药的发展

由于各国的医疗支出费用高居不下, 政府和医疗机构一方面通过宣传鼓励使用仿制药取代品牌药, 另一方面通过立法, 修法, 政府补贴, 专利诉讼, 强制品牌药降价等等手段鼓励仿制药的发展。例如, 美国Hatch-Waxman 法案即美国的 《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规定:对第一个以第Ⅳ声明为基础向FDA 提出简化新药申请的企业, 批准后可被授予 180 天市场独占权。在市场独占期间内, 该公司能够收回费用, 并在市场被其他仿制药充斥之前确立其地位。此项条款对于仿制药行业有巨大的激励作用, 由于价格竞争的因素, 是否获得 180 天市场独占期对收益可以产生五到十倍的区别。另外2010年出台的美国医改法案中要求制药商对医疗补助患者提高补贴, 同时鼓励仿制药, 尤其是生物仿制药的发展。此法案的出台将对制药企业的药品发展战略产生极大影响, 并进一步促进美国乃至世界仿制药的发展。

2 跨国制药企业仿制药经营策略

为了应对专利药到期, 众多仿制药企一哄而上的局面, “让别人仿制不如自己仿制”逐渐成为很多跨国公司的战略思路。同时为了在巨大的仿制药市场中分一杯羹。各大跨国制药企业纷纷通过调整公司架构, 调整药品开发战略和经营模式等手段进入到仿制药领域。

2.1 并购仿制药企, 成立自己的仿制药部门

进军仿制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把仿制药企业纳入自己的麾下, 直接壮大自己的仿制药业务。2008年, 日本第一三共支付40多亿美元购买印度兰伯西实验室的控股股权。在2009年, 赛诺菲去年先后收购了瑞士的Helvepharm AG、墨西哥的 Laboratorios Kendrick SA 公司和巴西的 Medley SA 三家仿制药企业, 还追加投资 20 亿美元控制捷克仿制药企业Zentiva NV 公司, 并在同年 7 月控股了一家印度疫苗公司 Shantha Biotechnic。2010年2月, 雅培花费62亿美元收购比利时的Solvay药业, 面向新兴市场销售仿制药;2011年3月辉瑞以36亿美元收购美国King制药, 原因之一也是看中了其主要的仿制药业务。而诺华拥有的山德士仿制药子公司多年来通过并购和业务扩张, 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第二大的仿制药公司。此外, 辉瑞、默沙东也成立了自己的仿制药业务部门, 专门负责公司的仿制药业务, 把仿制药作为公司重要的战略布局。

2.2 与仿制药企业进行战略合作, 授权品牌仿制药

跨国公司一方面加大并购仿制药企, 亲自涉足仿制药业务, 另一方面, 由于新兴市场高市场潜力与低生产成本的特点, 除了收购仿制药企外, 跨国企业与仿制药企进行战略合作, 实现优势互补, 共同开发仿制药市场, 并分担市场风险。除了上述的辉瑞海正合作成立海正辉瑞公司, 面向国内国际市场销售仿制药外, 2010年辉瑞还与印度 Strides Arcolab 公司, Aurobindo 公司和 Claris公司三家公司签署合作伙伴协议, 进行仿制药的生产, 销售合作。印度公司利用辉瑞公司在世界上强大的营销能力和品牌优势, 向海外主要是美国市场销售其仿制药。辉瑞公司可以利用印度公司低成本、高质量生产的优势, 扩大其仿制药产品链目录, 同时利用印度公司在本地的销售网络扩大市场, 给公司带来快速的销售增长和可观的利润, 加大其在仿制药市场的话语权。

另外, 针对到期的品牌药, 跨国制药企业通过授权仿制药企业销售其品牌仿制药 ( Branded Generics) , 也叫授权仿制药 (Authorized Generics, Ags)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 在一些新兴市场, 由于对劣质药品感到担忧, 消费者愿意为知名厂家生产的仿制药支付更高的价格。这些药品的包装上印有当地或国外生产厂家的名称, 这被视作为产品真实性和质量控制的标志。如:葛兰素史克在2009年与印度仿制药企业瑞迪博士 (Dr.Reddy’s) 签署协议, 瑞迪公司生产的产品将接受 GSK 的质量控制检查, 并最终打上GSK 的标示销售。通过与仿制药企业合作经营品牌仿制药, 使大型制药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有的商业分销体系和营销技能, 来销售高于定价的仿制药, 避免了与普通仿制药企业的低价竞争, 又可以通过授权在第一时间抢占品牌药到期后仿制药的市场份额。

3 对跨国制药企业发展仿制药的思考

3.1 如何应对仿制药企业的低价冲击

虽然各大跨国制药企业都在纷纷建立自己的仿制药业务, 但仿制药的销售最终还是要拼价格, 而这不是大型制药企业所擅长的。过去几年里, 凭借相对于原研药企业超强的价格优势, 仿制药企业的业务成长非常快, 其利润和销售业绩都要优于这些跨国大药企。例如世界最大的仿制药企业, 以色列的梯瓦制药凭借其丰富的产品链和极强的价格优势, 占据了北美和欧洲 15%~20%的仿制药市场份额。目前梯瓦公司市值500亿美元, 已超过了礼来公司。梯瓦公司等仿制药公司的日益壮大, 必然对这些以创新药为主的跨国制药企业在仿制药领域的竞争带来很大压力。

3.2 把握在生物仿制药上的优势

生物仿制药 (biosimilars) 是指在原研生物制剂保护期过后, 参考现有的生物制剂按照市场授权法规, 需要单独申请许可的一类生物药品制剂, 如:如糖蛋白、重组单抗、大分子多亚基重组酶和PEG修饰蛋白等。现有的生物制剂专利很大部分即将到期, 越来越多的原研生物药将被仿制。据统计, 2011-2015年, 全球有30个品牌生物制剂将失去专利保护, 市场销售额达510亿美元;2015年, 生物仿制药的全球市场规模将增至37亿美元, 因此生物仿制药的市场潜力非常大。另外生物仿制药与化学仿制药不同, 仿制厂商在生产流程上的微小差别都会影响生物仿制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由于生物仿制药的特殊性, 各国在生物仿制药的审批上要求很高。2010年4月, WHO 发布了生物仿制药指南, 用于指导各成员国的生物仿制药评估。该指南的一般原则是:化学仿制药的申请步骤并不适用于研发、评估和审批生物仿制药;生物仿制药需通过可比性研究显示在质量、非临床、临床有效性和临床安全性方面和原研生物制剂的相似性。跨国制药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生物仿制药区别于化学仿制药的几大特点:开发时间长, 进入壁垒高, 审批严格, 风险大。充分发挥自己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 抵御风险的能力, 完善的营销网络, 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雄厚的资金支持, 更快地抢占生物仿制药的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丁萍.仿制PK原研上演“无间道”[N].医药经济报, 2010-1-22.

[2]孔洁珉, 袁跃.春天里, 像辉瑞那样做药[J].首席财务官, 2012, (3) :36-40.

[3]张俊祥, 李振兴.药物开发策略:关注仿制药及其高端产品关注仿制药及其高端产品[J].创新科技, 2010, (7) :28-29.

[4]赵曦.原研药与仿制药的较量—美国Hatch-Waxman法案简介[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9, (10) :80-81.

[5]王迪.品牌仿制药的魅力[N].医药经济报, 2010-2-26.

[6]Misa M.Biosimilars:current perspectives and future implication[J].Indian J Pharmacol, 2012, 44 (1) :1-14.

生物仿制药 第2篇

申办者与合同研究组织行为规范(试行)

2017-09-19

1.目的

为规范广东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以下简称BE试验)实施过程中,申办者(Sponsor)、合同研究组织(CRO)与研究单位之间的沟通以及行为标准,制定本规范。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12月23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9月)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12月2日)

《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2011年12月2日)

《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6年3月18日)

《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用药品的处理和保存要求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15日)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2016年7月29日);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2015年11月10日)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16年5月4日)

《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16年8月17日)等

3.范围

注册地址在广东省内的申办者(包括制药企业、新药研发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CRO,以及服务于注册地址在广东省内医药企业(申办者)的CRO以及在广东省内实施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的CRO应遵守本规范。

4.责任与义务

申办者有责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I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试行)》、《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等法规/指南/指导原则,以及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BE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

申办者如全权委托CRO 开展BE试验,CRO也需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4.1 申办者的责任与义务

4.1.1申办者应提供质量合格且足量的受试制剂(数量、标识等需符合方案要求,生产需符合GMP要求)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研究者手册、体外溶出曲线对比报告、药品说明书及质检报告等。申办者应负责参比制剂的选择和购买,确保质量合格,提供质检报告并保留相关凭证。

4.1.2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物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至少包括受试制剂的原辅料来源和生产工艺,受试和参比制剂的检验报告、包装、数量、规格、储存条件、储存记录、运输、接收、配置、使用、使用后清点、回收、销毁,药品不良反应及处置等方面的信息。

4.1.3 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确保临床试验质量。申办者临床试验监管人员或团队有责任及义务与研究者(PI)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site)就所开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法规及试验方案要求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解决方案,跟进解决结果。

4.1.4 申办者有责任和义务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关于化学药生物药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的要求进行BE备案,并在首例受试者入组前完成在药品审评中心(CDE)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上的登记,如申办者为外资或含外资、港澳台资的合资企业,还需取得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审批核准。

4.1.5 申办者可以将其临床试验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和任务委托给CRO,但应监督CRO承担的各项工作。

4.1.6 未尽责任和义务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有关“申办者的职责”条款执行。

4.2 CRO的责任与义务

4.2.1 CRO根据与申办者签订的委托合同,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临床试验方案等执行相关委托工作,并及时向申办者汇报。

4.2.2 CRO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4.2.3 CRO应与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就所开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法规和试验方案要求的问题及时沟通,提出解决方案,跟进解决结果。

4.2.4 CRO应在相关部门备案,公开其人员规模、注册资本金等基本信息,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定期公开承接的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数量和信息,供监管和申办者参考。

4.2.5 CRO不得有造假、低价恶意竞争等行为。

5.申办者或CRO的基本要求

5.1 组织架构

CRO中负责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项目的研究团队组织架构中应包含医学写作、监查和项目管理、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等部门,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文件,SOP覆盖临床试验全过程。

申办者如自行负责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开展,其临床试验实施部门组织架构也需尽量满足上述要求,或达到《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5.2 规模

申办者或CRO负责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项目的研究团队应有足够的项目操作和管理人员,并根据项目开展的数量、质量情况,配置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设施。

5.3 人员及资质

申办者或CRO中负责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的临床试验研究团队应配置具有医学或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接受BE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及相关专业技能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并获得GCP证书的研究人员。

对于CRO的人员及资质的进一步要求如下: 5.3.1 总负责人

需具有5年以上I期临床项目管理经验,熟知BE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原则,熟练掌握CFDA自查核查要求,参与过CFDA组织的现场核查。

5.3.2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应有2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其中I期临床项目管理经验1年以上,熟悉一致性评价以及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各种法规要求,对于方案设计、协议洽谈、质量控制、报告审核等试验全部环节均有独立负责的能力。

5.3.3 监查员

负责临床部分的监查员应是医药相关专业,有I期临床或BE的监查经验1年以上,负责过不少于3个项目的整体监查,熟练掌握GCP和相关法律法规。

负责生物样品分析部分的监查员应是药学相关专业,有生物样品分析经验1年以上或者具有生物样品分析部分工作监查经验1年以上,负责过不少于3个项目的生物样品分析监查工作,熟练掌握生物样品分析相关的指导原则。

上述人员均需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CFDA2015年第228号公告附件)有深入的了解。

5.3.4 质控人员

应熟练掌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相关法规、指导原则,有3年以上并不少于3个I期临床试验的质控经验。

5.4 质量管理体系和文件

CRO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文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可参考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5.4.1 制度体系:

质量手册、文件管理办法、记录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办法、培训管理制度、试验用药物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临床试验质量控制(QC)工作章程、风险控制与管理体系、岗位职责说明书;

5.4.2标准操作规程(SOP):

临床试验方案起草SOP、临床试验筛选中心SOP、临床试验伦理申报SOP、临床试验药物管理SOP、临床试验签署协议与费用支付SOP、临床试验中心启动SOP、临床试验监查SOP、严重不良事件报告SOP、临床试验第三方服务采购SOP、生物样本运输管理SOP、临床试验关闭中心SOP、临床试验文件管理SOP、临床试验资料的移交SOP、临床试验总结会议SOP、临床试验资料质量管理SOP、配合视察/稽查/核查的SOP、基于平台共识问题报告SOP。

5.5 人员的培训

申办者和CRO应对项目实施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业技能或项目相关的培训,并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5.6 服务委托合同

5.6.1 申办者与CRO应按相关法规、规范和指导原则要求,签订临床试验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5.6.2 申办者和/或CRO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按GCP要求,签订临床试验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6.CRO服务工作内容

CRO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采用严谨的工作流程,监督项目按良好的设计和规范的操作进行。

申办者自行开展BE临床试验的,可参考本共识下的CRO服务工作内容开展。CRO实施内容不应超过下述内容,但仅负责生物样本分析的CRO工作内容不在此列。具体服务内容和实施程序如下:

6.1 与申办者的合同签署

CRO与申办者签署双方或多方合作协议,约定合理合法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CRO有义务提醒申办者为受试者购买保险以及采用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以保障受试者权益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6.2 与申办者之间的资料获取以及交接

CRO在与申办者完成合同签署后应指定对接人/项目负责人。

对接人/项目负责人应建立通讯录,收集所有试验相关的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同时根据临床研究单位机构和伦理委员会所需要的文件清单,以书面方式告知申办者,获得资料应签署交接清单(含电子版)。

6.3 制定项目管理计划

项目管理计划由申办者研发团队起草或委托的CRO起草,需要申办者认可。

6.4 起草临床试验方案初稿

当根据合同约定,需CRO起草临床试验方案时,根据其公司内部的约定由项目经理/医学经理完成方案起草。

方案起草应使用CFDA规定的模板格式完成。6.5 筛选临床研究单位

CRO负责对研究单位进行调研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经申办者书面确认后方可与研究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推进项目实施;

研究单位筛选后所做的评估需要契合风险控制相关文件;

确定研究单位后,监查员、项目经理应提供简历、培训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给研究单位,作为过程文件存档。

6.6 与研究者沟通确认其他试验资料/文件

根据申办者SOP或研究单位的模板起草知情同意书样稿、CRF样表、各种原始文件记录/表格,并和研究者共同完成审核,要求设计确保各项资料与临床试验方案及法规、指导原则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使各项记录/表格可完整体现试验全过程。

6.7 召开方案讨论会

项目经理应视项目需要协助申办者召开方案讨论会,会议应由临床试验单位、生物样本分析单位、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单位、CRO以及申办者等各方共同参与。项目经理会后协助整理修改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并根据确认后的意见对方案做修正并提交申办者和试验参与的各方审核定稿。

6.8 协助递交伦理资料和其他物品

CRO根据研究单位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整理伦理资料,如有必要,在递交伦理之前,需首先经过申办者或研究团队认可的学术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其科学性;

CRO协助申办者获取标准品和内标提供给生物分析测试单位进行方法学开发。6.9 制定监查计划

监查计划由项目经理起草,计划内容(频率和监查内容等)需要经过申办者和研究机构、研究者的确认。

6.10 伦理审批、BE备案和临床试验登记

应督促申办者按照CFDA“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文)”的要求在取得研究单位伦理同意批件后于“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中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号,确认申办者完成备案后方可正式通知研究中心启动人体相关的试验,督促申办者在第一例受试者入组前于药品审评中心(CDE)“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上提交试验登记;

应关注申办者营业执照中是否提示具有外资、港澳台资背景,提醒并支持申办者进行必要的遗传办备案。如需进行遗传办备案,则在完成该备案前,提醒申办者和研究单位不得启动人体相关的试验。

6.11 协助确定方法学验证和生物样本检测分析方案、数据管理计划和统计分析计划 应由生物样本分析单位负责起草生物分析方案,由数据管理单位负责起草数据管理计划,由统计单位负责起草统计分析计划,CRO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各单位提出要求并收回资料,进行初步的审核,经沟通确定后交申办者确认。

6.12 试验用药物和物品的准备

由统计分析单位负责设计药物的抽样(编盲)方法,由申办者准备药物;CRO协调药物寄送时间,在寄送之前与申办者确定药物数量和包装方法、标签设计,提醒申办者寄送方式和过程管理文件收集;

试验用物品应根据与研究者的约定按时提供,保证数量和质量。6.13 与各研究单位签署协议 经申办者认可确定合作意向后,由CRO项目经理协调安排与数据管理及统计分析单位、生物样本分析单位及时签署协议,在获得伦理批件后与临床研究单位签署协议,协议应保障各方权益并对各方均有符合法规的约束,约定各研究单位以及CRO之间的职责和权利;

CRO应与研究单位协商确定合理的研究费用。6.14 试验资料和物品的准备

在伦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印刷各项试验资料,准备GCP空白记录/表格等,递交给研究者并签署交接清单。

6.15 召开启动培训会

在取得伦理批件,试验用药物、相关资料和物资等已基本到位,确认申办者完成必要的备案后,首例受试者筛选、入组前,CRO需召开临床试验单位的启动培训会,试验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者、申办者、CRO和CRC等代表,会后协助整理并跟进解决相关问题,撰写会议纪要并及时提交申办者。

6.16 进行监查、稽查工作

CRO项目经理应按相关SOP要求组织监查或协助申办者进行稽查工作。

监查符合监查计划,监查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向申办者汇报并跟进其完善结果。

按照法规及临床方案要求对试验用药物的接收、存储、发放、使用、回收、退回或销毁等进行监查。

具体监查要求见附件。

6.17 协助审核报告

跟进由生物样本分析单位负责撰写的方法学验证报告; 跟进由数据管理部门撰写的数据核查报告和数据管理报告; 跟进由统计单位负责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 协调研究者进行总结报告的撰写;

核实各报告中的数据与原始记录一致、完整;

有责任列明报告中的问题及修改建议,通过邮件形式或当面确认; 必要时可组织研究者会议进行沟通;

在征得各方同意并确保保密的情况下,CRO可安排第三方审核; CRO可组织内部审核,对全部资料进行质量控制。

6.18 关闭中心

在总结定稿后,CRO应根据标准操作规程完成末次监查以及中心关闭工作。

6.19 文件管理和保存

根据法律法规保存允许保存的文件,保存年限符合法规规定和与申办者之间的约定。

7.CRO行为规范和职责

7.1 行为规范 7.1.1 保密

制定保密制度并实施保密措施,确保内部人员和行业间能够保守项目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维护申办者的知识产权。

7.1.2 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A、CRO之间应相互学习共同进步,严禁同行业间恶意诋毁中伤。监查员和项目经理应在离职时按照所在公司规定完成项目的全部交接。

B、在监查员和项目经理和流动中,CRO之间应该对拟入职人员的调研进行配合支持,并督促和支持离职人员尽快完成项目的交接。

C、监查员和项目经理离职前应尽可能结束现有项目的研究工作,否则,所在CRO应向平台上报,由平台告知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D、严禁行使不符合法规要求的行为以及唆使研究者或申办者进行不合规的行为。7.2 岗位职责

CRO应制定合理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并在提供给研究单位的委托书中加以说明。CRO可以参考如下对各岗位职责的描述:

7.2.1 监查员职责范围

监查员在确定临床研究单位、主要研究者后,提供简历、培训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监查员委托书至临床研究单位进行过程文件存档。

监查员应负责如下工作内容:协助文献查找,整理沟通记录,进行研究单位调研,递交伦理资料,协助项目经理对相关记录表格进行校核确认,根据协议发起费用支付申请,必要物品

的请购,试验资料的准备和递交,试验监查,向项目经理汇报,与研究者密切沟通、汇报监查情况并跟进处理措施,收回研究资料;

7.2.2 项目经理职责范围

项目经理在确定研究单位后提供简历、培训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项目经理委托书至研究单位进行过程文件存档。

项目经理应负责如下工作内容:起草试验方案,初步确定研究单位,第三方服务采购的确定,签订研究协议,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监查计划,发起和组织方案讨论会,对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做出反应并提供建议,协同监查,向申办者汇报,与研究单位保持密切的沟通,使各种沟通形成书面文件,审核各种方案和报告,发起质控申请,关闭中心。

7.2.3 质控员职责范围

质控员应负责如下工作内容:对项目经理提供的质控资料在其发起的申请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主要负责原始资料、过程文件以及申报资料的质量控制,包含资料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核对内容应包含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以及项目经理提供的出差报告、监查记录表等文件。质控员不实施监查职能,但允许根据项目需要酌情安排现场核对。

附件

BE试验监查要点

1.对临床工作进行监查内容包括:

1.1 研究者的职责分工及其对应的资质、其具体实施内容与分工的一致性; 1.2 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佐证受试者真实参加临床试验;

1.3 受试者是否符合方案要求进行入选、给药、观察、生物样本采集以及随访; 1.4 药物的接收、保存、领用、使用、返还过程以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5 确认生物样本采集、交接、预处理、保存、转运的过程和记录完整、真实、及时、准确;

1.6 实施过程是否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如知情、安全监护等); 1.7 全部记录含CRF是否完整、真实、及时、规范、准确的记录; 1.8 方案偏离和违背是否完整的汇报伦理委员会。2.对检测工作进行监查内容包括:

2.1 研究者职责分工及其对应的资质、其具体实施内容与分工的一致性; 2.2 实验记录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2.3 生物样本专人管理,出入库记录完整,无逻辑性问题; 2.4 方法验证与相关指导原则以及检测分析方案核对完整性,稳定性考察条件可包含实际样本放置条件;

2.5 生物样本分析核对符合法规要求;

2.6 Audit trail确认全部数据均保存在电脑中,并且全部数据均体现在原始记录和报告中,未采纳数据均在原始记录和报告中注明原因;

2.7 准确度等评估计算过程符合要求。

3.对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的监查内容应包括:

3.1 研究者职责分工及其对应的资质、其具体实施内容与分工的一致性; 3.2 完整的、版本无误的,共同签署确认的数据管理计划和统计分析计划;

3.3 数据管理实施过程、统计分析过程符合方案要求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

3.4 所有数据的产生和修改均有痕迹可循;

仿制药龙头股 第3篇

2015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231号文,对仿制药提出了一致性评价要求,评价范围包括: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药品,在2012版基本药物内,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

口服固体制剂其实就是我们常吃的药片、胶囊、颗粒、滴丸、膜剂,这类药品占所有药品的70%。

药品一致性评价,简单的说就是仿制药必须和原研药“管理一致性、中间过程一致性、质量标准一致性等全过程一致”的高标准要求。

一般而言,原研药指原创性的、自主开发的、新药品,由拥有药品专利权的企业进行生产。而仿制药则是非原创性的、只是对原研药的主要成分进行复制,价格相对低廉。和原研药相比,国内上市的仿制药可能做到了化学等价,但尚未做到完全的生物等效和临床等效。

为了提升仿制药质量,2012年,国家食药监局开始推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分两批选择了75个试点品种进行一致性评价。截至目前,只公布了5个品种的溶出曲线一致性评价方法。

目前,我国的仿制药行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我国医药市场大而企业不强,药品质量参差不齐、仿制标准较低。主要是因为仿制药企业低水平重复生产导致行业过度竞争的问题。目前,我国是世界第二大医药消费市场。在现有近17万个药品批准文号中,属于化学药品的有10.7万个,其中,95%以上是仿制药。

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仿制药的低水平竞争呢?

主要原因就是,我国部分仿制药研究不透彻、质量控制不严格以致药效不足。长期以来,涉及仿制药安全和有效性的审评标准过低,导致大批本来不具备生产仿制药能力和资质的企业也轻易拿到药品批号。仅在2005年,就有超过1万种药品通过审批上市,而这一时期的药品仍然是目前中国药品市场的主力。所以,有必要对2007年以前申报的药品进行一致性评价,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随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推进,我国仿制药质量参差不齐、同类仿制品种恶性竞争的问题将得到改善,未来“过关”的品种将在临床应用、采购、支付等方面享受优惠。因此,仿制药的龙头企业最受益。中国最大的仿制药龙头是恒瑞医药(600276.SH)。目前恒瑞医药营业收入已经达到了93亿,收入中一半都是仿制药。公司的市值已经将近1000亿,从股价来说,已经缺乏弹性,但是具备稳定性。

其次受益的还有一些细分行业的龙头比如生产麻醉药的人福医药(600079.SH)。公司2015年医药收入超过了100亿,市值已经超过200亿,具备一定的机会。麻醉药属于国家特许经营,具备很强的护城河。

生产精神类药的恩华药业(002262.SZ),2015年公司药品收入26亿,市值100亿。精神病类药品属于药物依赖型,与一般药品不同的是需要经常服用,所以销售收入来源稳定。

作者系知名财经博主

新药仿制药报批流程 第4篇

按照流程,新药从申报(现场检查)到获批需165~185个工作日,即7.5个月~8.5个月 已有标准的药品从申报(现场检查)到获批需145个工作日,即6.6个月 特殊药品及疫苗类需60个工作日,即2.7个月 1.新药申办流程及时限

(一)新药生产审批

注1:特殊药品注册检验60日完成。

注2:技术审评中的120日/100日,120日是指新药审评时限,100日是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的40日/25日,40日是指新药审评时限,25日是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

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注册分类9的中药注射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注册分类9的其他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此类申请的审批首先按照流程I进行,临床试验完成后,再按照流程II进行。2.新药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省局审查与申请资料移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与技术审评并列进行。

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

(四)技术审评:

注册分类1-8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10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五)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六)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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