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科技计划

2024-09-18

国家级科技计划(精选12篇)

国家级科技计划 第1篇

1 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十一五”, 甘肃省承担的1458项国家计划项目, 进展良好的占89.64%, 其中86.83%按计划进行, 2.81%实施进度超前计划安排。进展受阻的占10.36%, 其中进度拖延的占8.37%, 停顿的占1.44%, 申请撤销的占0.55%。

1.1 973, 863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进展情况

“十一五”, 甘肃省承担的388个973、 863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中进展良好的占95.10%, 其中93.30%按计划进行, 1.8%实施进度超前计划安排, 4.90%实施进度有所拖延。

973计划项目100%按计划进行。863计划项目91.84%进展顺利, 其中4.08%进度超前, 进度拖延的占8.16%。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95.11%按计划进行, 进度拖延的占4.89%。

1.2 火炬和星火计划项目进展情况

“十一五”, 甘肃省承担的1070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中, 87.66%按计划进行, 3.18%实施进度超前计划安排, 有9.63%的项目实施进度拖延, 1.96%的项目停顿, 0.75%的项目申请撤消。

火炬计划项目79.87%达到进度要求, 20.13%进展受阻, 其中16.29%拖延, 2.56%停顿, 1.28%申请撤销。星火计划项目90.89%进展顺利, 其中4.10%进度超前, 进度受阻的占9.11%, 其中6.87%拖延, 1.72%停顿, 0.52%申请撤销。

1.3 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原因

统计结果显示: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因素是多样的, 不同的科技计划, 主要影响因素也不同。

对于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 影响最大的是资金因素。由于资金因素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比例分别占计划进度受阻项目的40.82%和47.66%。另外“其他原因”, 各占17.35%和12.15%。

导致主体计划项目进度拖延的原因中, “计划性调整”列首位, 其次是“其他原因”, 第三是“技术变化”和“协作关系影响”。

2 资金投入

2.1 资金总量及投资强度情况

“十一五”, 甘肃省共承担973、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以及火炬、星火计划1458项。项目实施过程中, 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实际投入的资金达57.19亿元。其中, 投入3个主体科技计划的项目资金达到19.94亿元, 973、863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到位资金分别为0.97亿元、1.70亿元和17.27亿元。投入2个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资金共37.25亿元, 火炬、星火计划到位资金分别为21.00亿元和16.2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 2010年国家级科技计划到位资金与2009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下降了44.92%, 见表1。

2.2 资金的构成

2.2.1 973, 863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资金来源

“十一五”投入3个主体科技计划的19.94亿元资金中, 政府资金5.08亿元, 占25.49%;企业资金13.57亿元, 占68.09%;其他资金1.29亿元, 占6.47%。不同计划项目资金特点为:973计划政府资金占绝对数, 达到98.93%;863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政府资金不到四分之一, 企事业投入占三分之二或以上, 见表2。

2.2.2 火炬和星火计划的资金来源

“十一五”投入火炬、星火计划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金融贷款。在投入的37.25亿元资金中, 企业资金20.21亿元, 占54.26%;金融机构贷款7.34亿元, 占19.69%;起引导作用的政府资金2.79亿元, 占7.50%;其他资金6.91亿元, 占18.55%。

2.3 资金按承担单位分布

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划分, 在3个主体科技计划中,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其资金各占7.62%、20.73%, 企业承担的项目其资金所占比重为41.61%。

“十一五”以来, 国家对星火和火炬计划中以企业为主实施的项目给予支持的范围不断扩大, 同时企业对项目的自主投资能力加强, 投资规模迅速加大。“十一五”期间, 星火和火炬计划中以企业为主承担的项目共到位资金31.62亿元, 占84.90%;以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为主承担的项目到位资金2.73亿元, 占7.32%。

2.4 资金按地域分布

“十一五”, 在3个主体科技计划中资金地域分布前三名的依次为:兰州地区占67.17%, 金昌地区占19.86%, 天水地区占2.04%。从项目资金的集中程度看, 不同类型的计划表现出明显不同的特点。以科学探索为主要目的, 主要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实施的973计划全部集中在兰州。863计划也有很高的集中度, 兰州地区占了86.03%。科技支撑计划63.47%集中在兰州地区, 22.92%分布在金昌地区。

火炬计划地区集中程度很高, 有87.42%的资金集中在兰州和天水, 另外有5个地区没有分布。星火计划地区集中程度较低、分布较广, 各地区都有所分布。

总之, 甘肃省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及高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推广应用主要集中在兰州地区, 该地区是全省科技发展的中心地区。

3 人员投入

3.1 投入人员总量

“十一五”, 参加5个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人员为31622人次, 其分布为:973计划2344人次, 863计划1889人次,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183人次, 火炬计划5868人次, 星火计划12338人次。

投入人员总数中, 3个主体计划和2个产业化计划各占42.43%、57.57%, 投入的高中级职称人员中, 3个主体计划和2个产业化计划各占40.09%、59.91%, 如图1所示。

3.2 人员素质情况

973、863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参加人员已形成了一支有精湛技术和攻坚能力的科研队伍。“十一五”, 参加3个主体计划项目的高中级职称人员数量为8268人次, 占项目人员的61.63%。值得注意的是, 从“十一五”以来, 不仅具有高中级职称的项目人员数量持续增加, 而且其所占比重也是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如图2所示。

“十一五”, 投入火炬、星火计划项目的人员为18206人次, 高中级职称人员占67.87%。

3.3 参与人员按承担单位分布情况

“十一五”, 参加国家5个科技计划项目的人员按承担单位分布如图3所示。

“十一五”, 3个主体计划的项目参加人员中,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分别占50.78%、30.40%、18.55%和0.28%。从人员配置来看, 973计划绝大多数来自科研院所和高校 (占97.57%) , 863计划大多数来自科研院所和高校 (占72.10%)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项目人员科研院所和高校占77.46%, 企业人员占到20%以上, 见表3。

火炬和星火计划项目以企业人员组成基本队伍, 参加人员中企业人员占63.23%, 他们在这2个计划中都是主要力量。科研院所和高校人员占20.91%, 其他单位人员占15.86%, 见表4。

3.4 人员分布地区情况

“十一五”, 5个科技计划项目参加人员31622人次。分布前三位的为:兰州地区18336人次, 占57.98%;天水地区2999人, 占9.48%;酒泉市1927人, 占6.09%, 如图4所示。

4 实施成效

4.1 973, 863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效

4.1.1 人才培养和引进

“十一五”, 3个主体计划的实施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既懂理论、又有实际研究经验的人才。项目参加人员中有615人取得了博士学位, 其中35岁以下博士458人, 占74.47%;1342人取得了硕士学位。

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分别培养博士及硕士488人、277人和1192人。

另外, 新的学科带头人不断出现。项目负责人 (包括第一负责人和第二负责人) 中有198人是初次担任国家级项目的负责人, 其中初次担任项目第一责任人的有151人, 占76.26%。

通过提供一定的科研资金和条件, 积极鼓励和支持海外学子参与科技计划。3个主体科技计划引进人才中, 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引进归国人员分别为152人、58人和110人。

国际合作研究进一步加强。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掌握科学技术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借鉴国外科学研究经验和成果是提高我国科研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十一五”, 聘用外籍专家19人, 其中973计划7人, 863计划3人,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人, 见表5。

4.1.2 知识产权

“十一五”, 3个主体计划项目共提出专利申请717件, 其中向国外申请7件, 获得专利授权215件, 其中国外授权专利2件。令人可喜的是, 发明专利在3个主体计划项目中占主流, 在申请专利中占81.45%, 授权专利中占63.72%, 见表6。

4.1.3 论文和著作

“十一五”, 3项主体计划项目共发表论文4499篇, 其中国外发表1206篇, 占26.81%。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各发表论文1317篇、680篇和2502篇, 国外发表论文各占47.68%、33.09%、14.11%, 见表7。

“十一五”, 3项主体计划项目参加人员编写并出版的科技著作达到2669万字。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各出版了73万字、596万字和2000万字的科技著作, 分别占2.74%、22.33%和74.93%。

4.1.4 成果奖励与转让

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分别针对高技术、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创新等问题, 开展大量的研发活动, 研制出先进、适用的技术和产品。“十一五”, 这些项目不仅获得了73项省部级以上奖励, 同时还取得了373项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置等在内的具有创新性和产业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其中部分成果已及时转让, 共转让专利、非专利成果和技术51项次, 获得转让收入0.54亿元。这些新技术成果将在带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推进产业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见表8。

4.2 火炬和星火计划取得的成效

4.2.1 知识产权

“十一五”, 火炬和星火计划项目就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提出了专利申请696件, 被授予专利权467件, 其中发明专利授权113件, 有12件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火炬和星火计划授权专利占申请专利的三分之二以上, 说明甘肃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并通过积极寻求国外专利保护, 维护并扩大产品和技术的国外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 “十一五”火炬和星火计划专利在各年份中, 无论是申请量还是授权量都呈现上下波动的态势, 因而, 知识产权意识还需持续增强, 争取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能在“十二五”逐年增加, 呈现上升趋势, 见表9。

4.2.2 经济效益

“十一五”, 火炬和星火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产值117.65亿元, 净利润额21.24亿元, 上缴税金5.17亿元, 出口额2.24亿美元, 见表10。

5 项目实施特点

“十一五”, 甘肃省承担5个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共计1458项。上述国家科技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总量指标呈现以下特点:

1) 在研项目进展良好。“十一五”期间, 甘肃省承担的5个国家计划项目89.64%进展良好。其中973、863、国家科技支撑3个主体计划的项目93.30%能按计划进度实施。星火、火炬2个产业化计划的项目87.66%进展良好。

2) 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 并加大研究经费的投资规模。“十一五”, 企业牵头承担的上述5个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707项, 到位资金39.92亿元, 参加项目人员1.4万人, 分别占全部项目的48.49%, 69.80%和44.27%。

3) 3个主体计划项目培养、引进和凝聚了一批青年科研人才。“十一五”, 有 615人取得博士学位、1342人取得硕士学位;吸引320名在国外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参与项目研究, 聘用外籍专家19人, 有198人首次担任国家级项目负责人。

4) 专利产出量继续保持增长, 主体计划项目发明专利占主流。“十一五”申请专利1413件, 获得专利授权682件, 其中发明专利授权为250件。在3个主体计划项目中, 申请发明专利占81.45%, 授权发明专利占63.72%。

5) 产生大批知识性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十一五”, 3个主体计划撰写科技著作2669万字, 发表论文4499篇。获省部级以上奖励73项。针对高技术、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创新等问题, 研制出具有创新性和产业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373项, 转让技术成果51项。

6) 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十一五”, 星火和火炬计划共创造新增产值117.65亿元, 净利润额21.24亿元, 实交税金5.17亿元, 出口额2.24亿美元。

摘要:以2006~2010年甘肃省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统计数据为依据, 从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以及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 对“十一五”期间甘肃省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总体状况及产生的绩效进行了分析, 总结了项目整体实施的特点。

关键词: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绩效分析,甘肃省

参考文献

[1]2010年甘肃发展年鉴[M].

国家级科技计划 第2篇

《中国科技教育》杂志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主办的国家级科技教育类期刊。是一本为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服务的综合性刊物。本刊以科技界、教育界知名专家、学者为资源后盾,多视角披露、分析、发布科技教育工作的最新动态。关注科技与教育有机结合,旨在追踪科技与教育工作的发展,探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传递科教信息。杂志紧扣科技与教育一体化主题,力求解决理论与实际问题,指导科技发展与教育工作,为科技与教育、社会协调发展提供研究与宣传平台。《中国科技教育》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1-4350,国内统一刊号:CN11-4765/N。邮发代号:82-418,欢迎投稿、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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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技计划 第3篇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等教育,在党和国家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出现了一批办学思想端正、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学校。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党的十七大以来的文件精神,政府在考虑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全力实施“211工程”、“985工程”和“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同时,也应当把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到国家级示范性高校建设中来,并为其制定一个相应的示范性建设计划。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起草“国家级示范性民办高等学校建设计划”,并把这一计划纳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使其同“985工程”、“211工程”、“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一起,成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四项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2.对纳入“计划”的民办高校的评估与认定,不能完全采用对公办学校使用的标准,而应当根据民办高校的实际与特点,采用与公办高校有所区别的办法进行。对于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坚持公益性不要回报、定位准确、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管理有序、办学条件好,教育资源充足,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高的民办高校,应按一定的比例和程序,分批、滚动式的列入建设计划。

3.为支持计划的实施,国家应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该项目建设。

四川省新增两个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4篇

内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为资中县, 核心区规划面积10万亩, 示范区50万亩, 辐射区100万亩。内江园区是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 具有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12个, 培育了内江雨润、四川福元等一批科技型龙头企业, 初步形成了畜牧、水果、水产、蔬菜、优质粮食等特色产业。

南充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为西充县, 核心区面积22 170亩, 示范区50万亩, 辐射区400万亩。核心区是全国有机食品认证示范基地十强县之一, 拥有西凤脐橙、充国香桃等知名品牌和张飞牛肉、汇源果汁等国家百强农业龙头企业, 形成了水果、蔬菜、蚕桑、畜牧产业等特色产业。

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 第5篇

发表日期:2011年11月30日出处:麟教体局发(2011)312号【编辑录入:麟游县教

师进修学校】

一、陕西省农村幼儿园园长管理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离职): 赵文凤(县幼儿园副园长)培训地点:南京晓庄学院(10天); 培训时间:2011年11月----2012年3月。

二、陕西省农村幼儿园转岗教师技能培训项目(离职20人): 第一期(2011年11月28日—12月12日):何亚贞董雅婕 练海娟 刘芳云 蕾曼娣

第二期(2011年12月15日—12月29日):关敏贾红霞赵海燕(河)王娟王改云 刘乃红 赵海燕(丈)马玲朱永丽李爱娟李利侠王红英闫小铃赵宁晏红娟

培训地点:宝鸡教育学院(15天)

三、陕西省农村幼儿教师浸入式培训项目(离职1人)

王丽(酒房学区)培训地点:陕教院(第二保育院15天)培训时间:2011年11月—2011年12月。

四、陕西省农村幼儿园转岗教师技能培训项目(在职20人)赵丽霞赵芳侠张晓娟李菊花田鹏涛张育鸽赵会利

王爱萍 马列侠 张小萍 闫秀萍张晓燕 刘彩霞杨丽艳闫秀丽马高飞李志平王宝玲马乖丽田小花

培训时间:2011年12月—2012年3月

培训地点:全国继续教育网(60学时)

五、陕西省农村幼儿教师浸入式培训项目(在职1人)

马晓洁(良舍学区)培训地点:全国继续教育网(60学时)培训时间:2011年12月—2012年3月。

六、陕西省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示范引领者研修项目(离职1

人)

王引娣(西街小学)培训地点:陕西教育学院(离职70天)培训时间:2011年12月—2012年3月。

解读央视“国家品牌计划” 第6篇

公益部分有两个项目,一、“广告精准扶贫”项目。该项目是央视首倡推出,旨在对习总书记提出的“精准扶贫战略”,用广告的形式来贯彻落实,通过优惠的广告销售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名优农产品和有潜力的中小企业登陆央视,以品牌传播撬动地方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推动地区脱贫。

公益部分的第二个项目是“重型装备制造业品牌传播”项目。建国六十多年来,我国重型装备制造业支撑起了共和国现代工业的脊梁,但正如工程院院士柳百成在中国制造高峰论坛上所言“中国制造的最后一公里就是品牌”,“重型装备制造业品牌传播”项目就是想通过定制化传播方案塑造、传播大国重器的品牌形象,以品牌建设驱动产业升级。

“国家品牌计划”商业部分也由两个项目构成,一是“国家品牌计划TOP合作伙伴”,二是“国家品牌计划行业领跑者”。它是对20多年来央视广告经营工作的一次總结和传承,以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为指针,对入选企业有明确的软性标准要求。

入选“国家品牌计划”商业项目的企业,不论是“TOP合作伙伴”还是“行业领跑者”,均有三方面商业安排:资源、权益和增值服务。

资源方面,两个方案萃取CCTV-1《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之间最为核心的资源,形成“1+N”传播格局,将CCTV-1这一旗舰频道的晚间黄金资源和新闻频道、财经频道、中文国际频道、纪录频道、央视新媒体的黄金资源整合起来,用优质资源矩阵提供极致传播效果,助力企业在激烈的国内国际竞争中赢取领导地位。

具体来说,“TOP合作伙伴”和“行业领跑者”均由固定资源、配套资源和整合传播资源三部分组成。固定资源部分,以《新闻联播》后、《焦点访谈》前的资源为主,强势占有一套国家资源、领袖时间,成就领导品牌,全年固定,一经选择,不得变更;配套资源部分,客户可根据其行业特性、销售淡旺季分布等实际需求在资源池中实现个性化配置。

除了固定资源和配套资源外,两个方案还配备了高端定制的整合传播资源,比如:一、入选企业在CCTV-1《晚间新闻》前拥有专属时间传播品牌故事和经营之道;二、在国家电视台全频道播出的国家品牌计划宣传片中共同标注入选商业部分的企业元素,共同打造和分享“国家品牌计划”这一品牌;三、量身定制央视网传播专区。

在优化资源基础上,“国家品牌计划”商业部分创造性地填补了以往广告产品的两大空白点:一、权益;二、增值服务。

权益方面,入选国家品牌计划的客户可使用国家品牌计划称号、享受其他资源的优先购买权、在央视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主办的各类线下活动、论坛上体现企业元素,分享主办方的尊荣。

增值服务,央视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将组织精锐专家团队提供定制化品牌策略咨询以及培训服务;协助企业举办行业论坛,巩固企业行业领导地位;融媒体传播团队助力企业开展大活动、大事件信息传播;对接企业国际传播需求,统筹国际媒介购买,扩展全球市场影响力;为企业设立VIP专属通道,快速响应企业需求等等。

台湾推动“国家型”科技计划概览 第7篇

上世纪50年代以后的台湾在经济建设方面积极奉行对发达国家产业的跟进政策, 形成了50年代“进口替代”、60年代“出口导向”、70年代“重化工业”这样明显的产业发展阶段, 基本形成了台湾的外向型产业体系。由于70年代的两次能源危机, 作为台湾出口市场的发达国家经济停滞, 台湾的经济也备受冲击。从1981年起, 台湾制定和实施了十年经济建设计划, 其目标是以科技升级为前导, 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也相继通过几次全台科技会议提出了推动能源、材料、信息、自动化、生物技术等“八大重点科技”并制定“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十年长期规划”及“六年中期规划”等, 试图从战略和政策层次强调以科学技术发展来推动产业升级, 但实施效果却并不理想。其中的主要原因是, 在台湾这种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地方, 企业规模小、技术开发能力弱, 如果政府不给予足够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 企业在产业调整中往往是跟着市场随波逐流。所以, 这一时期台湾行政当局也陆续采取了规划建立科技园区、推动科技专项计划、策略性工业发展政策和《促进产业升级条列》的制定等四项措施, 力图提升企业在产业创新领域的活力。这些政策和规划层面的措施促成了台湾70年代以后的一轮产业结构快速调整, 推动了台湾重化工产业的成长, 显示出政策因素在台湾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的作用。但是, 在台湾的产业结构中, 超过九成的厂商为中小企业, 而在中小企业中大部分的厂商没有研发部门, 产业技术也基本遵循的是“面向出口”的消化吸收国外技术的跟随模式, 呈现出政府与企业间创新投资不均衡、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小等问题, 使台湾的产业调整和升级再次遇到发展瓶颈。

到20世纪的80、90年代, 世界范围的高技术革命逐渐向产业界延伸, 各国政府为了适应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发展趋势, 推动高新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 纷纷加强对科技的扶持和引导性资金投入以体现国家意志。以美国的“战略防御倡议”为标志, 欧盟提出“尤里卡计划”、中国实施“863计划”等高度综合性的科技发展计划, 各国政府对高技术的投入及对产业化的支持渐显成效。台湾行政当局也逐渐认识到, 只有改善社会整体的创新环境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并实现台湾产业从“代工制造”到“高值化制造”的根本转变, 修正了以往以产业发展引导科技发展的政策, 提出“科技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 并开始创新体系的构建, 相继提出了“科技岛”构想、建设“亚太高科技制造中心”、“亚太研究重镇”和“科技化社会”等目标。

为了发挥台湾的竞争优势并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需要, 整合研发各阶段的优势, 推动官、产、学、研整体的创新机制建设, 台湾“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科会”) 于1996年提出设立“国家型”科技计划并拟定了《“国家型”科技计划推动要点》。该文件对台湾实施“国家型”科技计划的目的、批准条件, 组织机构的构成及任务、经费编列及管理考核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划。该“要点”对设立“国家型”科技计划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 即:必须有长期而明确的目标、能开发出创新技术, 对产业发展或社会福利有重大贡献;具有跨部门、跨领域的且需要政府引导投入并给予长期支持;具有国际性、前瞻性, 能够整合产业的上中下游以及官产学研资源并进行良好的分工合作, 促进产业投资。在1998至2001年间, 台湾“国科会”共批准设立了6个“国家型”科技计划, 即:“防灾”、“农业生物技术”、“电信”、“制药与生物技术”、“基因组医学”和“数字典藏”, 随后又设立了“系统芯片”、“纳米”和“能源”等计划。

二、各“国家型”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概要

台湾的“国家型”科技计划从1998年开始设立至今已有十五年, “国科会”前后共批准设立了十个“国家型”科技计划。其间, 有些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研究环境的变化、承担实施机构的调整以及研究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等因素的影响, 发生了计划的更名、合并或终止等情况, 目前尚有七个“国家型”科技计划仍在继续执行之中。截至目前, 台湾推动的“国家型”科技计划的名称、执行期限、预算及主要实施目标见下表:

注:仅为2009-2010年两年的预算。

三、台湾实施“国家型”科技计划的一些特点

台湾各“国家型”科技计划涉及的领域相对单一, 主要为经济产业、生物技术及民生科技三个领域, 而2009年设立的能源计划则比较综合, 涉及的领域相对较广。从计划实施十五年的变化来看, 台湾行政部门在推动和执行“国家型”科技计划时, 也采取的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 根据计划执行环境、研发方向和目标取向的变化, 对计划实施的领域选择、名称、主管机关、承担机构、执行期限、研究重点及投入等都在不断进行调整。总体看来, 有以下一些特点:

1. 经济产业类计划的领域选择。

在经济产业类计划中 (含网络通讯、系统芯片、纳米及能源计划) , 均被认为是推动台湾经济发展所需的重要技术, 并且是促进台湾产业转型的关键技术。由于从代工产业发展而来的台湾企业在计算机、半导体、芯片制造、电讯和网络等信息技术领域有着雄厚的产业基础, 它也是台湾制造业的优势领域, 研发水平也不低, 因此在经济产业类项目中列入网络通讯 (原电信科技) 项目不足为奇, 而系统芯片则是在上述领域拓展智能化所必需的技术。因此, 网络通讯、系统芯片计划都可以看成是为信息技术产业升级提供支持。纳米技术及其产业在全世界也属于新兴产业, 其产业化尚不成熟。台湾在纳米领域原本没有多少基础研究的优势, 但看重的是纳米技术将对人类生活产生全面的影响, 有可能引发一场技术革命和产业创新浪潮, 因此将纳米技术列为“国家型”科技计划之一。纳米计划以人才培养及核心科研设施建设为主, 以推动纳米学术研究及产业化为目标, 以期抢占技术先机, 获得产业竞争的先发优势。由于经济产业类计划大都涉及到台湾产业的强势领域, 因此计划的投入相对较高。这一方面是因为相关产业基础雄厚, 研发人才和研发基础完善, 需要较多的投入才能满足业界的需要, 同时这些计划也被寄予了推动台湾产业转型、实现研究成果产业化的较高期望。

2. 生物技术类计划的领域选择。

在生物技术类计划中 (含农业生物技术、生物技术与制药及基因组医学计划) , 涉及前沿的分子生物技术, 并与民生与健康产业息息相关。由于台湾在农业技术领域有一定的研究传统和基础, 精准农业及其相关技术较为发达, 将农业生物技术列入“国家型”科技计划可以在既有的农业技术优势的基础上, 利用生物技术改造传统农业, 能够促进精准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并有助于提高台湾农产品的竞争力。而生物制药及基因组医学在台湾并无太大的基础研究优势和技术应用基础, 将其列入“国家型”科技计划的考虑也是期望通过加大对生物制药及基因组医学研究的投入, 从而在台湾创造出新的产业或者推动现有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同样, 这两项计划的内容也可能基本限于开展前瞻性的研究, 离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目标尚有不小的距离。但从这些计划的实施过程的变化中可以看出, 涉及农业的研究比例在逐渐下降, 计划项目的投入近年来在逐渐向纯生物技术研究领域倾斜。

3. 在民生类计划中 (含防灾、数字典藏与数字化学习计划) , 与社会安全、教育和社会文化密切相关。

“防灾”科技计划是台湾最早开始实施的“国家型”科技计划之一。由于台湾地处亚热带地区, 台风频繁且台湾属于世界上有感地震最频发的地区之一, 有73%的土地和人口处于易遭受地震、洪水及干旱等自然灾害之中, 在世界上也属于易受自然灾害损害的地区之一。因此, 将防台风 (含气象、防洪与泥石流研究) 、防震 (地震及地震工程研究) 及体系建设 (防灾救灾体系、社会经济和防灾救灾信息) , 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等列入防灾科技计划之中开展重点研究, 该计划与推动产业化发展关系不大。数字典藏与数字化学习是唯一一项涉及文化教育领域的“国家型”科技计划, 主要为适应知识社会发展趋势及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平衡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知识经济产业化方面进行探索,

为文化教育领域的发展提供支持。民生类计划的投入在整个“国家型”科技计划中所占的比例原本就不高, 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出现了计划的“关、停、并、转”现象, 研究领域逐步缩减并且单一化, 目前仅有“数字典藏与数字化学习”一个计划尚在执行中。这种现象可以理解为, 这类计划被认为与推动产业升级和提升台湾经济作用有限, 与设立、实施“国家型”科技计划的初衷联系不紧密, 因此逐渐被边缘化。

4. 能源“国家型”科技计划是台湾“国科会”推动的第十个“国家型”科技计划, 其涵盖的领域相当广泛, 其性质也比较特殊。

由于能源技术是近百年来全球技术开发的焦点, 属于相当成熟的技术范畴, 因此需要开展基础研发的技术和进行产业化拓展的空间并不太大。由于台湾常规能源缺乏, 99%的能源需要进口, 而风力、太阳能和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台湾反倒有一定的空间。因此, 能源“国家型”科技计划把重点放在了节能减碳、能源技术 (重点在可再生能源技术) 及能源技术综合利用、政策规划与人才培养等方面, 研究课题涉及的范围广, 首期计划 (五年) 的预算就达到300多亿元。由此看来, 能源“国家型”科技计划不能看着是一项单纯的经济产业类计划, 它与社会发展和民生都密切相关。

5.“国家型”科技计划的设立、管理和绩效考核已形成体系。

台湾“国家型”科技计划由“国科会”依据全台重大科技会议确立的重要项目及台湾各项建设所需审议立项。计划项目一般由业内科研机构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构想, 经“国科会”审议通过后即成立计划指导小组, 负责遴选总主持人、批准设立计划办公室并审议纲要计划书。各计划依其涉及的领域不同, 均确定多个行政部门主管。例如:“农业生物技术”计划的主管部门有“国科会”、“农委会”和中研院, 而“网络通讯”计划则由“经济部”、“国家通讯传播会员会”、“交通部”、“教育部”、“国科会”等多部门作为主管, 项目经费由计划的主管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负责的内容按年度列编科技专项预算执行。在整个执行过程中, 由计划办公室负责计划的执行协调与管理、定期向“国科会”提交计划执行与评估报告。台湾推动实施“国家型”科技计划的整体投入资金并不算少 (例如:2006年度9个执行中的计划预算总额为128.1亿元, 占当年台湾“行政院”科技预算的18.5%) , 各计划在不同执行期内的预算也不相同, 而且不同计划的预算资金分配差距也较大。各个计划的执行情况都要按年度进行考核并通过《中华民国科学技术年鉴》统一公布, 包括投入经费、人力资源、产出论文和专利、培养研究生、产出研究报告、技术转让及吸引投资等, 甚至有些计划将发表学术论文层次 (如SCI论文数) 以及被引用次数都作为产出进行统计。

台湾的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 第8篇

台湾属亚热带地区, 台风频繁, 每年平均约有3.6次侵台, 近年台湾的台风灾害损失, 平均每年约为200亿元 (新台币, 下同) 。同时, 台湾位于欧亚大陆板块与菲律宾海板块交界之处, 属世界上有感地震最频发的地区之一。世界银行2005年曾有报告指出, 台湾地区有73%土地及人口曝露于地震、洪水及旱灾等或其它自然灾害, 在世界上属于易受自然灾害伤害的地区之一。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统计, 从1958年起, 台湾几乎每一年都有自然灾害的伤亡及损失。其中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为1999年发生的“921”大地震, 有2, 415人死亡;其次为1959年发生的“八七水灾”, 造成667人死亡;第三为2009年8月的“莫拉克”台风, 共有643人死亡。自然灾害不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也给台湾社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例如, 1959年8月7号受台风“艾伦”影响, 在台湾引发了“八七水灾”, 官方统计损失高达35亿元以上, 约占当时“国民”所得的11%。1999年的“921”大地震是近100年来台湾西部发生的最强烈地震, 有关方面预计地震造成的损失将高达数百亿美元。

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 台湾“国科会”曾于1982年推动了五年一期、共计三期的大型防灾研究计划, 为台湾相关自然灾害的防救工作建立了一定的基础, 也培育及凝聚了防灾科技人才。但由于台湾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快速变迁, 对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逐渐增高, 当局也认识到必须尽快研究制订出更加具体有效的防灾救灾对策, 并加强将防灾科技研究成果落实于防灾业务。1996年召开的台湾第5次“科技会议”, 形成了“加强防灾科技研究及相关基础研究, 特别是跨领域任务导向的整合研究, 以‘国家型’计划推动”的建议。在1997年台湾首次设立的四项“国家型”科技计划中就包括了防灾科技计划。

二、防灾科技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防灾科技计划是台湾的第一个“国家型”科技计划。台湾“国科会”在1997年正式设立防灾科技计划, 并将1998年定为计划的预备年。防灾科技计划作为跨部门、跨领域的整合型计划, 由“国科会”与防救灾业务相关行政部门共同研拟、推动与执行防灾减灾有关的上、中、下游的科研工作, 并对研究成果加以整合, 落实应用于防救灾业务上, 以期提升台湾整体的灾害防救科技效能。

该计划分别于1999—2001年、2002—2006年执行了第一期和第二期, 计划投入的总经费约34.1亿元 (第一期计划7.5亿元、第二期计划26.6亿元) 。参加该计划执行的台湾行政部门有“国科会”等十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 设立有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办公室管理整个计划的实施工作, 开展的研究项目总数超过1, 200个。台湾“行政院”于2003年在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办公室的基础上宣布设立“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负责该计划的运作管理。此后, 由于防救灾科技研究与落实应用导入常态运作, 防灾科技计划在执行两期后于2007年终止执行。该计划结束后, 由“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负责全台灾害防救研发力量的整合与强化, 协助政府拟订有效的防救灾对策, 提升社会的整体抗灾能力。台湾有关部门还共同研拟了“强化灾害防救科技研发与落实运作方案”和“灾害防救应用科技方案”, 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看作是防灾科技计划的后续计划。台湾防灾研究工作推展历程如下图所示。

三、各期防灾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防灾科技计划第一期实施的时间为3年, 自1999年至2001年止。总经费约10.4亿元 (含预备年2.9亿) , 由台湾“内政部”、“交通部”、“经济部”、“财政部”、“农委会”、“教育部”、“卫生署”、“环保署”、“公共工程委员会”、“国科会”等10个行政部门的13个单位共同推动。主要目的是结合相关部门, 有系统地推动上、中、下游科技研发工作, 整合研发成果, 使其转化成可落实应用于防灾业务的技术。

计划第一期的工作以对台湾地区威胁性最高的台风、暴雨、地震等灾害为研究对象, 分为防台 (含气象、防洪、泥石流) 、防震、防灾体系 (含防灾体制、防灾资讯系统) 等3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建立防救灾研究与实务所需的自然环境及人文环境数据库;

(2) 研发灾害潜势的评估方法, 并据以进行全台灾害潜势分析;

(3) 选择示范区进行危险度评估及灾害情况模拟, 以确立灾害危险度评估与灾害情况模拟的方法, 作为今后划分危险区的依据;

(4) 以潜势分析与情况模拟成果为基础, 建立一套决策支持与展示系统, 供相关行政机关与民间机构应用;

(5) 研拟示范区的防救灾计划, 为相关单位提供执行防救灾业务的依据, 并对防救灾业务单位依计划的实际操作结果进行验证, 以确立作业模式;

(6) 针对现行的防救灾体系及其运作、防救灾相关法规等进行评估、检讨, 并参考前述危险度评估、情况模拟等结果, 提出现阶段的改善建议, 作为今后继续改进防救灾工作的指引。

第二期防灾科技计划为期5年, 于2002~2006年期间执行。第二期计划延续并强化第一期计划的工作内容, 一方面持续推动防灾科技的研发, 另一方面促进研发成果与防救灾实务的结合, 以加速台湾灾害防救水平的提升。第二期总经费约为26.6亿元, 由台湾“国科会”、“灾害防救委员会”、“农委会”、“公共工程委员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住民族委员会”、“卫生署”、“环保署”、“内政部”、“经济部”、“交通部”、“教育部”等12个行政部门的18个单位共同推动, 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较计划第一期有所调整。此外, 第二期计划还将“921”大地震的后续相关研究工作纳入, 补充当时灾害防救的缺失并希望能有助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推动。

第二期计划规划的研究内容基本上保持了第一期计划的规划思路, 即分为防台 (含气象、防洪及坡地等3个研究群) 、防震 (含地震及地震工程等2个研究群) 及体系 (含防救灾体制、社会经济及防救灾信息等3个研究群) 等3组8个研究群。第二期计划的课题架构将包括7项课题主轴, 其重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应用落实课题。第二期计划通过检讨第一期计划及其成果, 就其中完成度较高且可运用的研发成果, 研拟转移、应用到各县市行政部门防救灾实务的课题, 并进一步研议相关配合作业使地方行政部门能主动参与和投入适当人力与资源, 以建立防灾科技研发成果往下扎根的移转模式, 落实第一期计划的研发成果。

(2) 加强扩充课题。第二期计划以第一期研究成果为基础, 规划了待强化或扩充的研发课题, 在既有的研发成果上再力求精进, 以增加其成效。其次, 由第一期计划的推动及“921”大地震的经验发现和社会经济相关课题的研究, 在灾害防救计划的研拟与相关工作的推动十分重要, 故第二期计划将扩充此领域的研究范围。

(3) “921”震灾课题。就“921”大地震以及灾后重建工作所面临的诸多课题进行检讨, 选择其中有助于强化台湾地区灾害防救水平及灾后重建顺利进行的课题, 拟订相关计划进行研究, 此类研究将着重其时效性与优先级。

在1999—2006年期间, 防灾科技计划的年度经费及研究人力投入详见表1。

数据来源:台湾《科学技术年鉴》

四、防灾科技计划成果简介

通过两期防灾科技计划的执行, 已获得若干具体研发成果, 并落实应用于相关防救灾工作, 主要体现在:开展灾害趋势与危害度分析、建立防灾救灾资料库与决策支持系统、重大灾害勘察与评估、强化灾害防救体系、强化灾害应变作业效能、协助地方行政部门强化灾害防救作业能力、推动社区防灾工作、加强和推动防灾教育等方面。防灾科技计划第一期获得的成果主要包括:

(1) 防台方面

完成无人飞机台风观测远距离遥控模式操作测试, 有助于提升台风观测与降雨预报的正确性, 以及拟定台风侵台前紧急应变的措施。完成台南县市、嘉义县市、高雄县市、台北县市、新竹县市、云林县、桃园县、基隆市、台中县市、南投县、苗栗县、彰化县、宜兰县及屏东县等地区的盐水潜势模拟分析, 并依《灾害潜势资料公开作业要点》进行审议。完成神木地区出水溪流域泥石流灾害及治理评估报告, 建立全台崩塌地资料库及地理资讯系统架构, 泥石流危险溪流潜势分级、陈有兰溪 (泥石流示范区) 自然环境资料库及情况模拟方法等。

(2) 防震方面

有效掌握台湾地理特性的资料, 包括活断层位置分布图、场址土壤分类图、地下水位及山崩潜态图。建置完成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系统 (HAZ-Taiwan) , 配合进行地震灾害的损失评估与情况模拟。

(3) 防灾方面

完成救灾基本资料库的建立, 有效整合防救灾资料库、模式库与灾情资讯。详细记录“921”大地震协助国外紧急搜救队至灾区进行抢救工作的作业方式, 利用HAZ-Taiwan系统进行地震震度范围的模拟分析, 并建立“921”大地震灾情资料库。为使研发成果落实应用, 2000年5月台北市与“国科会”签订合作协议, 将淹水潜势资料、泥石流危险溪流与坡地灾害防治、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决策支持系统与灾害管理决策志愿系统等成果技术转移至台北市相关业务单位, 并协助台北市规划建立地区防灾计划与防救灾组织。

第二期防灾科技计划共有9个研究群, 包括气象、防洪、坡地、地震、地震工程、人为灾害、社会经济、防救灾体制与防救灾信息等, 其中人为灾害研究群成立较晚 (2003年8月成立) , 其余8个研究群在第二期计划中执行项目工作的重要成果具体如下:

(1) 气象研究群

进行台风降雨气候统计模型的建立、更新、验证与改进工作;协助推动Aerosonde台风观测任务, 并于2005年10月成功穿越龙王台风抵达台风眼, 创台风研究的世界记录。

(2) 防洪研究群

完成台湾地区22县市淹水潜势资料, 并进一步针对水灾近况演练需要, 重新检讨与制作高精度的淹水潜势数据, 以支持水灾情况演练以及相关工作推动并落实应用于灾害防救相关单位。

(3) 坡地研究群

初步探讨示范区崩塌降雨特性分析并且将潜势资料初步落实于坡地灾害小区避难规划。

(4) 地震研究群

以“921”大地震系列强震资料来研究台湾中部场址土壤非线性反应;以气象局强地动观测网所搜集的强震资料来研究高屏地区场址效应, 此项研究成果可提供快速发展中的高雄都会区未来建设时的基础防震参考。

(5) 地震工程研究群

台北示范区工址特性的研究, 根据地表运动资料及仿真地震数据建立台北盆地显著周期分布图和台北盆地的工址设计反应谱;台北示范区维生管网系统的危害度分析与评估, 进行台北市示范区机率地震的模拟分析并初步建立台北市示范区土壤液化潜能评估方法和台北市示范区地下自来水管、道路之网络系统SSP (series system in parallel) 。

(6) 防救灾体制研究群

协助完成灾害防救基本计划的制订并推动小区防救灾活动。

(7) 社会经济研究群

推动自然灾害保险机制的运作与研究, 并规划台湾天灾风险社会、经济与心理基本调查内容与主题。

(8) 防救灾信息研究群

规划灾害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及系统架构并建立灾害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数据库。

除此之外, 第二期计划还在防灾科技研发推动机制方面、重大灾害勘查与检讨评估方面、建立防救灾数据库与决策支持系统方面、学术研究方面、提升灾害防救作业效能方面以及协助地方部门强化灾害防救能力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

五、简评

防灾科技计划开始实施以后就一直强调防灾科技成果的研发并将成果转化为实际防灾运用技术, 以期望能降低自然灾害带来的社会损失。有评估指出, 虽然该计划执行两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是尚不足以应付台湾未来多变化的艰巨挑战。

从计划的投入情况看, 经费投入在第二期有飞速的增长, 从第一期的7.5亿元跃升到26.6亿元, 相应的人力资源投入在第二期也呈现出了极大的增长趋势。这主要是因为研发成果转化为实际防灾运用技术阶段需要大量的人力去推广促进, 这其中也包括计划第一期执行期间台湾发生“921”大地震, 有关抗震救灾的研究需要和课题大量增加, 从而刺激了计划第二期的投入增长。从产出来看, 第一期主要是防灾相关的一些科学基础研究工作, 比如建立防救灾研究与实务所需的数据库、研发灾害评估方法、建立决策支持系统等;第二期在沿袭第一期研究的基础上主要是推动研发成果落实应用于灾害防救相关单位。该计划在学术研究上也有一定的产出, 例如该计划的有关研究工作在2006年一年就发表学术论文338篇, 召开国际防灾学术研讨会16次 (其他年份的数据未公布) 。

至于防灾科技计划为何在执行了两期以后宣布结束, 官方给出的理由是“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成立后, 防灾减灾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转入了日常运作, 不再需要以“国家型”科技计划方式予以推动和投入资源。其实, 这与防灾科技计划设立后的执行过程和效果与当局最初设立“国家型”科技计划的宗旨有一定程度的偏差不无关系。从“国科会”1996年拟定的《“国家型”科技计划推动要点》就可看出, 设立“国家型”科技计划必须有长期而明确的目标、能开发出创新技术, 具有国际性、前瞻性, 能够整合产业的上中下游以及官产学研资源, 促进产业投资等。显然, 防灾科技计划的性质和特点并未与上述要求充分契合, 而且其研究成果能发挥促进产业投资的功效甚微, 该计划的终止就顺理成章了, 这从“国家型”科技计划后期推出的多个计划均为与台湾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也可以看出倪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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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修武, 谢明昌.台湾的灾变天气[A].中国气象局.2011年海峡两岸气象科学技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气象局:2011:3.

[3]戴宝村.台湾历史上的八七水灾[N].Taiwan News, 20010806 (台湾之窗专栏)

[4]崔秋文.1999年9月21日台湾7.6级地震及[J].华南地震, 2000, 01:79-85.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初探 第9篇

目前,相关税收法规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笔者在科研经费巡视检查和专项审计中发现,由于部分法规操作性较差,使得各地区税收机关及各单位对法规理解与操作并不一致,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在承担单位反映较为强烈,亟待从研究层面加以解决。

1收到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时的增值税处理

1.1税收法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单位收到中央财政拨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2主要处理方式

1)承担单位一般在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项经费后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2)部分合作单位在收到牵头单位转拨的专项经费后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3)部分合作单位在收到牵头单位转拨的专项经费后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此种做法,多数是由于未能提供恰当材料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或应课题承担单位要求[1]。

1.3操作中存在的主要误区

科技计划项目拨款的路径存在其特殊性,即合作单位的款项由牵头单位转拨。各地税务机关对国家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理解、解释不同,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对非财政直接拨款均要求缴纳流转税。由于课题参加单位收到的国家专项经费是由课题承担单位转拨,无法提供财政直接拨款的票据、项目立项文件,部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属于经营性收入,要求对专项经费缴纳流转税。

同时,还存在个别课题牵头单位转拨专项经费给课题合作单位的情况,要求收款单位开具正式应税票据,认为没有类似票据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个别课题承担单位的误解,认为只有拿到应税发票方可降低其管理风险,另一方面也有个别税务人员要求没有正式票据不得计入支出。

过去出现缴纳税金的情况时,一般缴纳的都是营业税,目前营改增已全面推行,也开始出现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过去单位缴纳税金时,营业税及附加税可以计入课题的支出,收入全额计入课题专项经费收入,而由于增值税是价税分离,税金无法计入支出,因此单独核算的课题帐体现收入将缺少税金部分的情况。

2支出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增值税处理

2.1税收法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2.2主要处理方式

单位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应项目主要包括:耗用的原材料、试剂、低值易耗品等;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等;采购的仪器设备;购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

当课题承担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在专项经费支出购买材料或劳务时收到增值税专用票据处理进项税的方法不统一,主要存在3种处理方法:一是将税价合计全部计入课题专项经费支出,增值税进项税不计入或先计入增值税进项税再作一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是课题专项经费支出以不含税的价格计算,单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三是个别单位既抵扣进项税,又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项目核算支出。

2.3操作中存在的主要误区

研发活动相关进项税能否抵扣在实践中争议较大。部分观点片面认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问题的核心在于单位所从事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若研发项目进项用于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研发,则研发支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的,或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的,则研发支出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所得税处理

3.1税收法规相关规定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如果科技计划承担单位能按要求进行单独核算,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具备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三要件,即:科技部门有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承担单位应对支出能进行单独核算。

3.2主要处理方式

1)部分承担单位按照以上文件精神,将支出单独核算,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

2)部分承担单位收入作为征税收入,相应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多数合作单位将收入作为征税收入,相应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3操作中存在的主要误区

部分单位将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缴纳流转税视同于经营性收入,并未对专项经费支出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经费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3]。

4规范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政策建议

在现行财税法规下,为规范承担单位专项经费的税务处理,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以期对明确税务处理起到指导作用。

4.1明确税务处理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单位收到中央财政拨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课题专项经费通过课题承担单位转拨,并不改变其财政拨款的性质。课题承担单位有项目立项的文件、预算书、预算批复文件等全套资料满足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课题合作单位也可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并依据转拨款凭证来满足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在于相应支出对应的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依据对上文中收到科研经费的分析可知,相应支出对应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因此,专项经费支出过程中的材料费、固定资产等相应支出均不得抵扣,而应以价税合计计入课题支出。如单位已对材料等支出在入库环节做了抵扣,在领用环节也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4]。

3)无论是承担单位还是合作单位,只要将专项经费支出按相关要求进行单独核算,即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应支出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4.2规范承担单位会计核算

国家科技经费要求纳入单位的统一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下列方式对课题经费单独核算: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设置辅助明细账(项目核算模块)对课题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在单位会计核算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对课题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专项经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在符合不同行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满足科技经费按课题单独核算的要求,在单位的财务账面能够完整地体现专项经费的收支,科技经费支出全部在研发支出(研发成本)中反映。

4.3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

由于地方税收管理部门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涉税问题理解和执行不一致,建议科技管理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推动财税部门针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涉税事宜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法规的内涵,并在操作环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相关政策规定能够在承担(合作)单位和地方税务部门贯彻落实。

4.4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指导意见

4.4.1收到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时

1)收到国家财政部直接拨付国家专项经费,不需要开具票据,可直接以银行相关凭据记入收款科目。

2)收到由课题承担单位转拨(预算书中有列示)的国家专项经费,可以开具往来款收据。

4.4.2支出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时

1)购买材料时

2)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

3)对于不经过原材料库存直接计入研发支出的专用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税价全额计入研发支出即可。

4.5健全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评审评估

第一,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管理制度。严格规定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重点规范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的管理。

第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健全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

第三,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四,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4.6创新经费监督管理模式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建立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完善制度设计,加强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监管。运用“公务卡”等手段,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过程监管。强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建立内部成本费用核算机制。完善科研项目及经费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使用的信用记录和评级机制,强化资金监管,建立科研信用“黑名单”制度,杜绝一题多报、重复资助等现象。落实对违规使用经费的惩处措施,不断加大惩处力度。

参考文献

[1]吴仕宗.高校科研经费涉税问题初探[J].会计师,2015(11):63-64.

[2]毛月焕.浅谈营改增下高校涉税科研经费管理及税务筹划——基于一般纳税人视角[J].财经界(学术版),2016(2):274-275.

[3]丁华英.试论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经费的核算及税务处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6(1):261.

国家级科技计划 第10篇

6月14日,国家电网公司牵头组织承担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特高压输变电系统开发与示范”、“大电网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关键技术研究”等三个项目顺利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组织的技术及财务验收。验收专家组对三个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及对我国电网发展的重大支撑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

“十一五”期间,我国电网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能源需求尤其是电力需求持续增长,能源资源与生产力发展逆向分布,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快速发展,亟需研究特高压输变电技术、大规模集中式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问题,破解能源资源大规模大范围优化配置的技术难题。

几年来,国家电网公司牵头组织国内科研、设计、制造、高校等共计59个单位的数千位科研人员参与了“特高压输变电系统开发与示范”、“大电网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工作。在特高压输电技术方面,全面掌握了1 000 kV特高压交流和±800 kV直流关键技术和设备制造核心技术,占领了世界特高压技术的制高点,为我国自主研发、设计和建设的1 000 kV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和±800 kV直流试验示范工程的顺利投运提供了全面的技术支撑,实现了我国在远距离、大容量、低损耗的特高压输变电核心技术和设备国产化上的重大技术突破,全面提升了我国输变电工程科研、设计和设备制造水平。在大电网安全运行方面,完成了发电机组及其控制系统建模方法、负荷模型建模理论和方法、电力市场仿真系统市场行为模拟模块研发;完成电力系统多时间尺度全过程仿真程序、电网在线安全预警及防御系统、多功能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研制并投入实际应用,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在风电接入电网技术方面,完成全部基础理论研究及应用技术研究工作,开发完成模型模块、分析软件、预测系统、控制系统等并用于实际工程,完成相关标准制定,有力支撑了我国风电发展。

国家科技奖的分量 第11篇

我们都知道,国家科学技术奖有五大类,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最高奖、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只授予个人,科技进步奖授予个人和组织。那么,对于一个行业来讲,绝大多数是参评科技进步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又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级别,特等奖基本上只有国防安全类的项目有资格问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这个奖的门槛大幅提高,宁缺毋滥。在2000年之后的几年连续空缺,到了2003年度,中国载人航天工程才拿下这个特等奖。接下来的10年间,除了2008年度的青藏铁路工程,其余各年度的特等奖,要么空缺,要么就是航空、航天、导弹、潜艇、超级计算机等国防安全类项目。因此,对于一般的行业来讲,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可以说是最高级别的奖项了。

当年“如意纺”获科学进步一等奖是在“十一五”的第四年,无独有偶,“十二五”的第四年纺织行业再获国家科技大奖,这对于“新常态”下的纺织行业来讲不仅是一个巨大鼓舞,也是对中国纺织工业坚持科技创新的最佳评价。

《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四个重点发展领域,即:新型纺织纤维材料产业、高端纺织装备制造业、高性能产业用纺织品和传统纺织分行业。此次获国家科技奖的纺织项目,恰好在这四个领域都有体现。这说明纺织行业的科技创新不仅全方位展开,而且相当深入。

今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筒子纱数字化自动染色成套技术与装备”属于高端纺织装备领域取得的成果,它使中国成为世界首家突破全流程自动化染色技术且实现工程化应用的国家。这一技术装备可为棉纱、毛纱、棉麻纱等各种筒子纱染色,在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节能减排等性能指标上大幅提升。

在获得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中,“高效能棉纺精梳关键技术及其产业化应用”属于纺织装备领域的创新突破;“新型熔喷非织造材料的关键制备技术及其产业化”和“电袋复合除尘技术及产业化”属于高性能产业用纺织品领域;“百万吨级精对苯二甲酸(PTA)装置成套技术开发与应用”则是传统纺织分行业之化纤原料领域内打破国外垄断,提高中国聚酯产业链竞争力的技术成果。而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的“新型共聚酯MCDP连续聚合、纺丝及染整技术”当属新型纤维材料与纺织染整技术的集成创新。

改革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第12篇

一、国家科技计划的特点与作用

科技创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综合国力、增强地区核心竞争力, 走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的道路, 已经成为当前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由之路。国家科技计划是政府将有限的科技资源配置到国家迫切需要的地域和领域的有效途径, 也是加快国家科技发展、提升国家科技实力、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 体现政府意志, 弥补市场不足

国家科技计划主要面向国家急需的高科技领域和基础研究领域, 着力解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 是政府科技意志的具体体现。国家科技计划一方面能够实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 体现政府意志;另一方面是弥补市场不足。国家科技计划的实施需要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要多部门协调参与完成, 而且一些创新性研究、基础研究研究周期长、成功率低, 且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总体来看, 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是国家科技计划的显著特点, 这样就很难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 有必要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 通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 一方面满足国家发展需要, 另一方面有效地弥补市场不足, 从而保证关键科技领域有稳定的支持, 促进国家科技研发活动稳步发展。

(二) 战略性、前瞻性显著

国家科技计划针对某一特定时期内国家科技发展总体框架下, 为了实现预定的科技发展目标, 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开展的事关国家中长期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瞻性的科研活动, 是国防和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 要为实现国家的经济、科技、教育及国防等领域的总体战略目标和任务服务。

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从战略层面布局科技资源的有效手段, 是国家在着眼未来, 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抢占世界关键领域技术制高点等因素下对科技资源进行的针对性安排。国家科技计划的前瞻性体现在:集中攻克关键领域的前瞻性技术难题, 紧跟世界科技前沿, 为国家获得关键的核心技术, 保证国家的总体科技发展水平持续领先或逐步赶超科技强国, 掌握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 为国家未来的科技发展提供导向、打下基础。

(三) 是国家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家科技计划立足国家科技发展战略需求, 着手解决国家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难题, 是实现国家科技发展目标,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是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科技计划围绕未来科技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 因此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科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各国推出的国家科技计划除了满足国家战略性发展需求外, 还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并不断把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为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美国和日本的国家科技计划现状

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曼哈顿”计划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重大科技计划的成功, 表明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也让战后许多国家认识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一些重大科技计划能够在国家科技进步中发挥显著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 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一些国家也在逐步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的地位和作用, 充分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 加强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力的科技储备, 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经济、科技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 国外科技发展对我们的影响不容忽视, 许多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一些国家科技计划, 了解科技实力强、技术水平发展迅速国家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发展情况、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方向和最新的改革动向, 将对我们产生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 美国的国家科技计划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科技实力最强的国家, 其国际竞争力稳居世界第一。美国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一直实施不同的科技计划, 不断抢占关键领域的技术制高点, 本着重要科技领域位居全球前列, 若干领域处于主导地位的科技发展战略, 维持其在全球科技发展中的绝对优势地位。

美国的国家科技计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等机构协调下设立的跨部门的科技计划, 具体包括全球变化研究计划, 新材料技术研究计划, 高性能计算机与通信研究计划, 数学与科学教育研究计划, 先进制造技术研究计划, 生物技术研究计划等六个跨部门计划和国家安全战略计划, 基础科学战略计划, 环境和自然资源战略计划, 健康、安全和食品战略计划, 信息和通信战略计划, 交通研究与开发战略计划, 民用工业技术战略计划, 教育研究与开发战略计划, 国际科学与工程技术战略计划等九个科技战略计划。二是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科技计划, 这些计划的设立或管理部门主要有:国防部、农业部、能源部、商务部、交通部、国土安全部、联邦小企业局、环保署、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国立卫生研究院、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等。

美国没有成立专门统一管理科技计划的行政部门, 其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主要依靠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等协调机构来推动, 国家跨部门科技计划的实施和管理一般由各参与部门具体负责, 并成立有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 各部门的科技计划在国家统一的法律约束下进行分类管理, 从项目的立项到成果的转化应用都有具体法律规章来进行规范。总的来说美国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从科技计划的管理政策到相关机构, 都有法律法规或制度约束, 保证了科技计划实施管理的规范性;二是依靠不同专业管理机构对科技计划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管理模式。分散体现为研发活动中以企业为主体, 具有市场前景的竞争性技术的研发和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以企业为投资和研发的主体, 科技计划的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 政府的职责时制定具体的科技规划、完善制度, 制定相关的税收和金融政策进行引导和支持, 起到监督和间接的调控作用。集中是指政府在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及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的前瞻性、公益性基础研究计划中, 政府作为投资的主体, 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直接负责制定具体的规划, 并协调实施和管理。

(二) 日本的国家科技计划

日本科技实力雄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迅速崛起充分显示了其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经过多年的发展, 日本政府形成了一套以《科学技术基本法》为核心的科技创新体制, 并已经融合到政府内阁及相关部门具体的科技管理工作中。

日本政府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重大科技发展战略和计划, 由日本科技发展的最高领导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 (2001年1月设立, 之前是科学技术会议) 负责, 该机构主要是制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协调各省厅的科技事务、对研发项目和国家重要研发项目进行审议或评估。二是政府各部门 (省厅) 制定的科技计划与发展战略, 重大科技计划提交综合科学技术会议进行审议, 一般的科技计划由部门的科学技术审议会议决定。三是各政府部门管理的科研机构 (咨询机构) 制定的科技计划, 由科研机构的运营和管理委员会进行具体的实施和管理。日本政府不断强化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具体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国家科技计划纳入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目标中。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依据《科学技术基本法》从1996年开始先后制定了四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 (1996-2000) 、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 (2001-2005) 、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 (206-2010) 、第五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 (2011-2015) 。期间也先后制定实施了《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战略》和《国家科技新纪元工程》研究计划。2013年为配合“日本再兴战略”的启动, 出台了面向2030年的《科学技术创新综合战略》, 近年来的科技经费预算重点支持国家科技行动计划重大项目、重点科技项目包计划、科技技术计划专项 (包括基础研究、人才培养等内容) 和科学技术振兴专项计划。下一步重点实施的科技计划还包括产业再兴计划、战略市场创造计划 (针对关键领域进行专题攻关) 、国家开展战略等。

日本对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针对性的计划、规划进行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 一些具体措施表现出了借鉴国外的特征, 如最高科技决策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的设置类似于美国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每五年一期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类似于我国的科技发展规划。日本政府制定具体的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计划时一般立法在先, 将整个科技计划活动置于法律的保障和约束之下。日本宏观的科技发展战略或规划及一些重大科技计划由综合科技会议提出或审议, 一般性的科技计划由相关部门的科学技术审议会议审定, 各省厅依据专业发展需要实施的科技计划可自主制定, 但要报文部科学省审查, 避免与其他机构的科技计划重复立项;综合性的科技计划项目由文不科学省统一组织实施。总的来看, 日本政府重大科技发展战略、科技计划等, 是由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相对应的审议或咨询机构审议通过, 经各级政府的认可后才实施的, 最高科技管理机构审议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各部门具体执行科技计划的设置与管理, 充分体现了日本科技计划管理中高水平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 美国、日本国家科技计划的总结

1. 从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看:

均有从事国家科技宏观管理的高级机构, 主要负责对重大科技计划的审议和相关法规及政策的制定, 但不负责科技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具体科技计划的制定、管理和实施由政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虽然科技计划的层次不同 (有的是政府机构, 有的是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 , 但都是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2. 从科技计划类型看:

基本分为基础类研究和应用研究;应用研究一般包括公共 (益) 技术研究、行业关键技术研发、政策引导计划、战略性科技专项计划等内容。

3. 从管理制度建设看:

十分重视立法工作, 强化了国家法律法规对科技计划工作的保障和约束, 赋予国家科技管理最高决策机构承担着协调多部门制定和实施科技计划的职能, 突出了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对具体计划的落实和管理。

三、我国的国家科技计划

为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提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政府按照不同时期的科技发展规划, 组织实施了一系列不同层次的科技计划。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 我国科技计划体系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从1982年开始, 国家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国家级科技计划和相关工作, 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研究开发活动, 促进了科研成果的广泛应用。

(一) 我国科技计划的发展

我国的科技计划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六五”期间原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点项目和项目建议的基础上, 经反复咨询、分析和讨论, 从中筛选出最迫切和可能的38个项目, 编制为《“六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于1982年11月经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六五”攻关计划的出台, 标志我国科技计划已从科技发展规划中分离出来, 具备了独立的形式, 成为我国第一个具有高度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的科技计划, 国家科技计划体也由此开始酝酿和产生。

“六五” (1981-1985年) 期间, 我国的科技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国家“六五”计划期间出台的科技计划有: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技术开发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计划。

“七五” (1986-1990年) 期间出台的科技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 、科技扶贫工作、军转民科技开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七五”期间, 随着国家科技计划逐渐充实扩展, 初步形成了一个具有多方面功能 (研究开发、中间实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的、在三个层次分别部署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 (见下页表1) 。

“八五”期间 (1991-1995年) , 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加强技术的工程化与集成配套能力、推动基础研究发展、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计划相继出台。期间出台的科技计划有:国家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项目计划 (攀登计划)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计划和示范工程、生产力促进中心。

资料来源:李丽亚, 李莹.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及其管理的演变[J].中国科技论坛, 2008 (8) Á

“九五”期间 (1996-2000年) , 国家科技计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拓展和延伸, 根据国内外科技发展形势, 分别制定了: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知识创新工程、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三峡移民科技开发专项、国家大学科技园、西部开发科技专项行动。

“十五” (2001-2005年) 期间, 根据《国家“十五”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有所为、有所不为, 总体跟进、重点突破,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 对我国的科技计划进行了新的调整和完善, 出台了: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奥运科技 (2008) 行动计划。

“十一五” (2006-2010年) 期间, 科技主管部门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的改革和完善,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力度, 由科技平台计划上升为主体计划,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中的16个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经过多次的改革和调整, “十一五”期间已经形成由5个基本计划和重大专项构成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报告 (2011) 》整理

进入“十二五”时期,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发展形势和国家发展战略布局的调整, 对科技计划体系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 使得新的科技计划体系更加符合我国科技工作的需要。与“十一五”相比, “十二五”科技计划体系对基本计划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 将国际合作专项计划由原来的“政策类引导类计划与专项”提升为与973计划、863计划平行的国家基本计划;第二, 把原来的“政策类引导类计划与专项”调整为现在“政策引导类计划”和“其他专项”两个内容;第三, 把“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改为“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计划”。同时, 也相应的调整了各个计划的具体内容。这样一来, “十二五”科技计划体系由重大专项和基本计划组成。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报告 (2013) 》整理

上述国家科技计划的内容是以科技部管理的科技计划为主, 我国的科技计划一般是以科技部为主进行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教育部、国防科技工业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国家部委协作参与。

另外,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作为我国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之一, 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科技计划。多年来, 自然科学基金坚持支持基础研究, 逐渐形成和发展了由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组成的资助格局, 在推动我国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发展, 促进基础学科建设, 发现、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二) 我国国家科技计划总结

1. 设立专门的科技管理机构。

我国设立有国务院直属的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家科技规划、科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部门, 目前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 其余的科技计划均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2. 科技计划在科技发展整个链条上全方位覆盖。

我国的科技计划的具体内容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科研平台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等多个环节, 研究领域涉及多学科、多行业, 参与主体包含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3. 计划类型分层设计。

16个领域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我国在重点领域实现战略性跨越的保障, 基本计划是促进我国科技稳步发展和推动原始创新、带动关键产业发展的关键基础。基本计划中973计划侧重基础研究, 863计划重点是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强化我国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计划目的是改善我国科研基础环境, 政策引导计划重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其他专项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行业提供针对性支持。

四、改革我国国家科技计划的思考

毋容置疑, 我国科技计划的实施为我国的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启动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工作的逐步开展, 对于科技计划的设置和管理也应该进行一些调整。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科技计划管理和经费使用问题也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此, 应该与时俱进, 逐步调整科技计划体制, 使其更加适合科技发展规律和专业化管理的需求。

(一) 当前我国国家科技计划继续调整的方面

1. 不同部门的科技计划容易出现重叠。

最典型的就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973计划, 两个计划都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 从公布的研究领域看有交叉和重复, 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个项目多个计划支持的现象。

2. 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分离, 不利于科技计划的监督和调控。

我国的科技计划的管理和实施以科技部为主, 承担主体是中国科学院、高校、企业等机构, 在行政上中国科学院归国务院直接领导, 高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实行了政企分开, 原则上没有行政主管部门, 业务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 主要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科技部负责科技计划的立项、结题、经费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 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各承担主体具体参与完成科技计划项目, 这样对于监督和调控科技计划的实施带来一些不便, 在我国现行的垂直管理行政体制下会造成不同职能部门管理上的交叉或错位, 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 影响了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和执行效果。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经费管理问题也说明了这一点。

3. 涉及市场调节领域较多。

政府科技计划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 而不是直接参与或干预市场行为。近年来我国科技计划种类不断增加, 涉及领域也在不断拓展, 一些竞争领域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尤其是科技成果转化领域, 政府通过科技计划用政府资金直接技术市场的发展、支持成果的转化等行为有些违背客观的市场经济规律, 没有实现让市场发挥调节科技资源的额重要作用。

4. 一些计划定位不准确。

目前国家科技部开展实施的科技计划叫“国家科技计划”, 其他部委的设置的专业性科技计划被称作“部级”科技计划, 同样是中央财政资金, 支持的领域也一样, 计划的级别有明显的差别。比如:国家软学科研究计划, 主要是针对国家科技政策开展的软课题研究, 而其他领域, 如农业、扶贫、工业等领域的软科学课题被定为部级政策研究课题, 同样是为国家不同专业领域开展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却呈现了明显的级别划分。

5. 科技计划中间管理环节错综复杂。

目前, 表面上看国家科技部在实行科技计划的管理职能, 除了前面说到的科技计划管理中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分离的问题, 科技计划中间管理环节也十分错综复杂, 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也不能直接行使管理权力。比如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 科技部制定规划后由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牵头实施, 专业管理部门并不直接负责科技计划的管理实施, 而是转交给下属的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 由这些机构负责科技计划的立项、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无形中延长了科技计划的管理链条, 增加了科技经费寻租的空间。

(二) 改革我国国家科技计划的思考

1. 改革目前科技部主导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模式。

应该参照美国、日本设置国家科技计划的一些做法, 各种科技计划应该根据专业领域分别划分给不同的职能部门来负责实施和管理, 科技部负责相关规划、计划的制定, 并研究出台相关的引导政策。如:973计划可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合并实施, 工业领域、信息通信领域可由工业信息化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 农业领域的科技计划由农业部负责实施和管理, 医学领域可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实施, 等等。

2. 成立国家科技工作协调办事机构。

成立由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科技工作协调办事机构, 负责协调安排各部委负责的各类科技计划, 审核各部门科技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时避免部门重复立项。该机构还应该负责完成由科技部拟定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法律法规的审查工作。各专业性计划交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自主审定、实施。

3. 适当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内容。

突出国家科技计划服务社会需求、弥补市场不足的作用, 逐步取消国家科技计划对竞争性和市场能够很好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 同时及时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 引导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强化对尖端技术、关键产业技术研发工作的支持。

4. 明晰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定位。

国家科技计划服务于国家宏观发展战略需求, 通过国家专门的科技发展规划进行明确, 由中央财政资金直接支持, 具体的实施和管理由各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没有在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中明确的科技计划均不是国家科技计划。各行政管理部门为满足各自领域发展需求设立的科技计划属于部门计划。同时, 应该加强从而进一步明确国家科技计划和部门科技计划的定位, 理顺相关科技计划的层级。

5. 简化科技计划管理的中间环节。

消除当前各级部门“转包”科技计划管理权限的做法, 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应该由具体的业务部门直接负责科技计划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避免行业协会和其他中间机构组织成长为“科技计划项目中介”, 增加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复杂性, 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 要消除科技计划管理中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强化专业管理部门对科技计划的直接管理和监督, 逐步实现国家科技计划的专业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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