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

2024-05-09

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精选4篇)

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 第1篇

关键词:交强险,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责任性质

有观点认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有人应承担行政责任。因为法律规定了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以及未投保交强险时的惩罚规则。其中《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 倍罚款。《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 倍罚款。

笔者认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有人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承担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并不矛盾,两者可以同时存在,承担行政责任并不能替代侵权责任。具体侵权责任构成分析如下:

未投保交强险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法律明确规定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未投保交强险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自助防卫、紧急避险等) 。《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机动车上路须投保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也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也有相似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在侵权责任中,加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以积极的举止动作致人损害; 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以消极的不作为致人损害。其中不作为侵权的的构成要件中,加害人须具有作为的义务即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未投保交强险便是不作为的加害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积极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也能分担自身风险和减少财产损失。《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情形。

未投交强险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后果,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自身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性表现为如财产的减少、利益的丧失、健康损害等。传统理论认为侵权法保护比如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部分合法的利益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比如在《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受到保护,利益也同样受到了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说明权利以及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即损害后果包括侵害权利与侵害法益。侵犯他人的绝对权要承担赔偿责任,侵犯一些合法的利益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交强险强调社会保障的功能,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在投保交强情况下,可以在责任限额内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未投保交强险使得受害人丧失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利益,这种利益同样是法律所保护的。

未投保交强险与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之间有因果关系。有人认为,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则,《交强险条例》是行政法规,投保义务人对投保交强险负有行政义务而非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则上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标准,从加害行为须是损害的条件方面看,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仍会发生,则未投保交强险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从相当性方面看,依照一般的社会观念,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通常是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他们认为显然未投保交强险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他们认为未投保交强险不能认定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民事侵权,投保义务人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我国的交强险定位于社会保障功能,《交强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了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我国交强险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如果投保义务人履行了投保义务,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有责或无责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赔付,填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相反如果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那么将会导致受害人本该从保险公司获取的那部分利益没有得到,也就是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利益与没有投保交强险具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本条可以理解为投保义务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替代了如果投保后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

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有人要承担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导致了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所以所有人应当在限额内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刘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强制保险[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 第2篇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如果企业取得旅游资源(景区)的开发经营权后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也可能产生资源的掠夺性、过度性开发,影响生态的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实施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两权”分离中,一定要建立并强化国家所有权和各级政府对企业经营权的相应监管机制。

(一)严格实施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

科学的规划,是旅游景区有序开发、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制定科学的开发建设及保护规划放在首位,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开发商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进行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都要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所有的开发建设项目,都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切实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同时增加环境资金投入,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坚持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分类指导。

要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有机结合的原则下,按照各类景区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开发经营模式,防止出现一刀切。一般来讲,已经开发并具备相当规模的老景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景区,可在现有体制和管理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实现政企分开,管理权和经营权分开;而对其他大量尚未开发特别是开发条件较差,还需大量基础设施投入的景区,则应大胆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进外来资金、技术、管理,加快景区开发建设,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四)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景区经营管理效益。对开发建设项目,要实行严格的评估、审批制度,科学地确定旅

游景区的承载能力,并运用行政和经济的手段,控制游客超量涌入景区,避免造成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 第3篇

从提升服务质量看,托管是改善“教育服务能力”的有力探索。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当下的教育,无论是政府举办的还是民资甚至是国外资本参与的,都必须把对学校而言的“提高教育质量”和对学生来说的“提高服务质量”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及教育未来长远发展的重点。

从深化教育改革看,托管是推进“办学体制改革”的有效举措。由政府“完全”买单的教育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的公共服务。但从“服务”的角度看,政府所提供的这种“服务”,其质量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服务的提供者——政府提供能力(主要是资金)的高低和管理能力(主要是学校内部管理)的大小。所以,公益性教育改革的重点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鉴于黑龙江省甘南县职教中心的投入主体是政府,但政府又不能“完全”资助的背景下,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民办学校)只能在不改变产权性质的特殊条件下“有效”参与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盈利只能“以捐款的形式”汇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案例未能就基金的使用进行充分说明,但已经看出端倪:即民营资本参与公办学校的发展,如何合法获得适度的报酬,需要进一步探索。

职校托管是职业教育深化改革的积极探索。未来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除了促进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之外,还必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只有将教育的所有权、经营权和质量评价权有效分流,中国职业教育新一轮“又好又快”的发展才会真正到来。我们期盼更多地像黑龙江省甘南县职教中心的改革先行者和践行者!

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 第4篇

关键词:地方煤炭企业,所有权,经营权,职业经理人

地方煤炭企业是指非国有控股的民营企业, 包括一人独资或多人合伙的股份制公司的煤炭企业。所有权是指股东在该企业的权益, 经营权是指煤炭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人持有的权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兴起的煤炭企业中, 多数企业股东在企业中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为一体[1,2]。近几年来, 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日益严峻, 事故给这类企业所有者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随着责任追究制度的严格落实, 所有者的管理水平和认识水平也在不断提升, 出现了组建集团公司、聘请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管理企业, 本文把企业所有者委聘经理人负责经营管理的现象称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所有者不亲自经营自己的企业, 而是委托给职业经理人经营, 自己保留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突破所有者自身能力的限制, 委托给经过筛选的经营能力强的职业经理人代为经营, 从而使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3,4]。

1地方煤炭企业退出市场的表现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 地方煤炭企业经历了数量上由少到多、规模上由小到大、管理形式上由家族式到公司制的发展过程, 这类企业股东多数最初是农民, 靠着胆大和借贷成为企业主, 继而成为企业家。这类企业初期多数在煤田浅部开采, 地质条件简单, 但随着开采时间增加逐步进入深部开采, 地压、瓦斯、水害等自然条件以及运输供电设备越来越复杂, 给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 这类企业的从业人员多数是农民, 文化、技术水平不高, 从业素质低, 人员流动频繁导致培训效果不好, 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很难提高, 限制了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管理水平有限, 加上越来越复杂的地质条件, 必然导致企业生产隐患众多, 事故频发或者效益低下。企业主为了个人利益多数选择转让企业, 转让后企业多数会更换管理人员, 继而更换包工队、包工头和区队长等, 工人于是也跟着流动, 使本来就有限的安全制度被彻底推翻, 再从零开始。虽然国家出台的文件对煤矿的关闭政策和管理政策越来越严格, 但很少有企业主愿意自己主动关闭煤矿, 只有企业突然发生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严惩时, 煤矿才会被迫彻底关闭。这是在实施地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之前, 部分地方煤炭企业退出市场最差的表现形式。

自2009年开始实施由省内国有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地方煤炭企业以来, 河南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由国有大企业买断或部分买断原企业所有者的股份, 实现国有企业控股, 然后将一部分煤炭资源接近枯竭、安全欠账多、没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强行关闭, 这是近2年来地方煤炭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

2地方煤炭企业难以实现安全生产的原因

近年来, 关心煤矿安全的人越来越多, 并且多数人都进行了深入思考和分析。笔者通过借鉴别人的经验, 总结了一些地方煤炭企业难以实现安全生产的原因:①工人频繁变动, 素质、文化层次低, 技术水平差, 安全意识弱;②企业主责任不落实, 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措施不落实;③隐患众多且不能及时发现或排除;④企业主舍不得在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等方面投资, 造成安全欠账太多;⑤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流于形式, 疏于监管。针对此情况, 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 三令五申, 严加管理。尽管也出现了一些确实能实现暂时安全生产的好企业, 但是安全现状距国家的要求依然相距甚远。

3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追求目标

(1) 企业所有者。

企业所有者最初追求的原始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效益最大化;而他们在富裕以后, 多数开始追求在政治上有所作为。当企业需要用人时, 会考虑提高工人的工资待遇;企业需要安全投资时, 会考虑这些设备的成本;当管理人员处理那些不起眼的安全隐患时, 经常会考虑是否存在着瞎指挥、浪费人工工资的情况;当监管部门对隐患及违法行为监管时, 会考虑用“攻关”手段是否更节约成本、事半功倍。这些企业所有者在企业中是最高领导者和决策者, 也是最低决策者, 因为他们身兼多职, 一专多能, 事必躬亲, 他们的思维和智慧直接决定着企业的行为。

(2) 企业经营者。

经营者为企业经营管理负责, 公司法规定:总经理对董事长负责, 董事长对股东负责。经营者对企业所有者负责, 经营者追求的目标:①承担责任。要对所有者负责, 经营有效益;对政府负责, 不能违法乱纪;对职工负责, 安全有保障, 劳动者得到工资, 生活幸福。②获得认可。只有遵章守纪, 保障安全, 企业生产顺利, 才能获得所有者认可, 获得政府认可、职工认可。③获得劳动报酬。

经营者为了达到其目标, 必然想方设法进行规范管理, 遵章守纪, 确保安全生产。经营者往往是一个领导班子集体, 这个班子多由专业的精英组成, 并受上级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 执行专家审批后共同制订的政策和制度, 这种决策实际上是专家群体智慧的结晶, 集体的智慧决定着企业的行为, 除了政策法规外没有绝对的权威。

4目前地方煤炭企业的存在形式

地方煤炭企业发展近30年来, 出现了多种管理模式, 体现出不同的管理效果。①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为一体。所有者即是矿长, 天天驻矿, 很辛苦, 但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成为社会上所讲的“煤老板”。②所有权与经营权部分分离。企业所有者聘请矿长、总经理, 经营中的小问题让经营者去处理, 重大决策、尤其涉及资金投入的事情自己决策, 责任让经营者承担。这类企业多数外表管理上相对比较规范, 但实际上是家族或个人说了算, 其规模都不大, 但效益可观。③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这类企业有完整的管理团队和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 由总经理负责, 各个部门经理及下级管理层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能, 运作规范, 有的由刚起步时的1对矿井发展为拥有多家公司的企业集团, 从业人员也会由数千到数万人, 成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企业。部分企业所有者会成为知名企业家、慈善家以及社会活动家, 他们多数的时间不再仅仅关注于自己的企业, 而是去关注社会民生。

5结语

综上所述, 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是地方煤炭企业发展的方向, 是这些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必由之路, 也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营造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目前, 河南省对地方煤炭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各煤业集团虽然有不同的兼并重组方式和方法, 但是方向是一致的, 即让这些地方煤炭企业成为大企业集团的一部分, 由企业集团委任管理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进行管理运作, 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是地方煤炭企业的发展方向, 对社会和谐稳定都不无裨益, 假以时日, 这种地方煤炭企业的经营方式最终会走向成功。

参考文献

[1]李军伟.也谈两权融合[J].煤矿现代化, 2004 (6) :88-90.

[2]王跃生.当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融合的趋势[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1) :44-46.

[3]刘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 (4)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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