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与监管

2024-09-08

食品质量安全与监管(精选12篇)

食品质量安全与监管 第1篇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监管权限的分配、职责范围的划分、机构运行和协调以及人事制度等项制度的有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五次调整, 第四次调整是在2004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再次作出了重大调整, 实行“分段管理”体制, 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物链分为四段, 由四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 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第五次调整是2009年2月28日,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并于当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分工, 并且把各部委的分工进行了界定。具体来看,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职责分工如下: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其监管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责任制,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则负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 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监管职能分散, 增加了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监管成本

近年来, 国家为治理食品安全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可以从工商质检、卫生这几个部门的强大资源配置状况看得出来, 它们都拥有强大的行政执法队伍、完备的执法技术设备、雄厚的检验检测技术机构以及先进的监管信息系统。尽管从整体上看, 目前我国食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 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但是, 与政府为食品安全付出的巨大监管成本相比, 食品安全监管收益似乎并不是很明显, 公众对食品安全状况还是普遍感到不满意, 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成效还是持一种否定的态度。从表面上看,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几乎是调动了许多力量来齐抓共管, 但实质上没有一个部门真正对食品安全的最终结果负责。不同的监管部门仅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 这种分权共治模式的最大弊端就是权力被分散而无法形成绝对的权威管理。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密化以及复杂化的同时, 食品安全监管以零碎分割、各自为政的工作的方式进行, 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关系的协调成本和部门间的监管合作成本大大增加。正是在这种多部门分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 随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增多, 最终造成监管职能过于专业化, 而出现兼顾职能分散, 使得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成为影响监管效率的重要因素。

(二) 监管权力配置不够清晰, 部门间监管职能交叉严重, 存在多头监管的情况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之间却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甚至在权力配置上出现了重叠交叉以及模糊不清的现象。例如, 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方面, 由于具有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权的部门非常多, 所以职能交叉问题同样存在。这种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造成许多弊端, 一是不便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 可能不知道找哪个部门投诉为好;监管部门会因“分段监管”的职责, 互相推诿。二是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企业的负担。多个部门许可;重复监督检查;监管部门之间的要求不一, 依据不同。三是一些监管部门只关注“政绩”或“形象”, 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中避重就轻, 怕出问题, 规避责任。正是因为我们相关的监管部门不能主动承担责任, 没有去将事后的追究转变为预防性的管理, 才导致经常都是等到大量的食品安全事件被是媒体曝光以后才去跟进。

(三)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行政责任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数量非常多, 但更多是从监管主体对监管对象的角度来进行规制的, 着眼于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 而对于“谁来监督监管者”、“如何监督监管者”以及“监管者的责任”这方面的规定非常少。即使已有的一些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行政责任制的设定大都以原则性为主, 缺乏明确、详细的规范内容, 且显得比较模糊、片面。在监管过程中, 往往是出了人命、媒体曝光、惊动了上级领导之后, 才启动对食品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问责。而且行政问责缺乏统一而具体的问责标准, 问责依据分散且不统一、不细致、不明确, 地方行政问责的规范普遍存在缺乏依据、刚性不足、各行其是等缺陷, 由此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刚性的责任约束机制, 责任追究乏力, 从而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随心所欲、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提供了制度缝隙。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对策

(一) 适度集中监管权力, 降低监管成本

通过食品安全机构的整合, 将分散于各个部门的监管权力适度集中, 不仅可以大大减少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相互掣肘与耗损等方面的问题, 而且, 通过部门的整合和调整, 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体系, 能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 减少机构的数量, 减少过多的协调和沟通环节, 这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府的治理成本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针对监管权过于分散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应在维持现有监管架构的基础上来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权威性, 形成普遍认可的部门间协调机制, 快速解决相关监管机构间管辖和执法不一致的问题。

(二) 进一步明晰部门间的职责权限

我们应该通过进一步明晰各个监管部门的职权边界以及职责分工, 尽可能避免由于职责不清、权限不明而产生监管的模糊或空白地带, 减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部门机会主义行为。同时, 通过设计科学的监管体系结构, 明确界定每个监管机构的职能, 尽量避免监管职能的重复设置, 来解决监管机构间重叠、冲突问题。只有当各环节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才能真正确保“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链条的食品安全。所以, 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组织发以及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尽可能减少监管中的“灰色”地带或真空地带, 以及缩减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的选择性政策执行的空间。

(三)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

法律是监管机构合法地位和监管权力的来源, 是监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保障。目前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负有责任的人员大都给予的只是行政处分, 这根本不足以树立问责制度的严厉性和权威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要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治责任, 要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出现问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所以, 当前应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 实现责任追究的规范化以及制度化;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政府应该对于分散的监管权进行调整、清理和回收, 最大程度上解决多头执法问题, 来保证监管机构监管权的统一;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大小、影响程序、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级别等对食品安全行政问责进行分级, 进而对各级别问责进行相应的规范, 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参考文献

[1]宋华琳.规制研究:食品与药品安全的政府监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第2篇

邓仕勇 何保玲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党的十七大会议指出,加快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工程建设,确保群众饮食安全是各级政府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底洞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摆上了议事日程,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食品安全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现就底洞镇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及治理措施,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我镇在食品监管方面的做法

(一)部门联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及专项整治工作

镇党委、政府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积极研究部署,在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安排了1万多元用于印发宣传资料、安全整治等工作。以“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百日安全活动”、“‘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活动”及重大节日为契机,采用会议、专栏、简报、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上街设点咨询、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假冒伪劣商品鉴别知识及农村(社区)家宴食品药品卫生安全知识,仅今年全镇就召开各类食品药品安全培训会9次,参培人员达1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书写标语100余条,制作了固定性标语10幅,办专刊16期,出动宣传车10余台次,现场接受咨询人数达2000余人次,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突出重点,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积极开展了“百日安全活动”、“迎奥运保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春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农村家宴食品安全检查”、“中考前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查”、“抗震救灾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84人次、车辆42台次,多次检查供水站、食品药品经营门店、餐馆、学校食

堂、小食店等,没收了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安全QS标志、无检验报告书食品药品和已过保质期食品药品32种61公斤并全部销毁;责令退市食品51公斤;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8份;取缔了无证经营食品药品店4户,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生产卫生安全

我镇目前食品加工生产主要是食品加工小作坊,总体情况是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存在食品添加剂与化学物质违规使用现象。今年以来,我镇查获了一家少量违规使用柠檬黄添加剂的挂面、面包和糕点,对此我们进行了没收和销毁的处理,并对生产加工经营户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改用允许使用的橘子黄添加剂。

2、食品加工卫生缺乏保障。我镇食品加工的卫生问题主要存在于食品加工小作坊。由于食品加工小作坊数量多、分布散,部分小作坊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卫生环境无法得到保障。

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加工方面的宣传,加大巡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人员办理相关的证照,积极推动有关加工作坊做好食品生产卫生、安全工作,确保我镇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管,全面推行食品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把好食品准入关,我镇在全镇各食品经营批零门店和农贸市场全面推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建立商品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在对各类上市食品实施准入管理过程中,把粮食、肉、禽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和饮料作为重点准入管理品种确保在市场中流通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1、实施标准准入管理。对国家、地方和行业已经制定强制性生产加工标准的食品,凭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入市经流通;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

食品,可以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2、实施检测检疫准入管理。对国家法津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检疫的食品(如肉食),凭检测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经营户凭有效检测检疫证明才能入市经营相关产品。

3、实施食品备案制度。要求各农贸市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小型食品经营户对采购的各类食品必须索证、索票,重要食品要建立详细的购销台帐,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既可以向上溯源追究生产者的责任,又可以向下追查购买者,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加强对农村家宴监管,遏制群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建立了农村食品信息安全网络,每个村配备义务食品安全信息员,主要负责农村家宴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镇政府的与举办农村家宴的农户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确保举办宴席聚餐期间食品卫生安全,保证无群体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

二、我镇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镇在食品流通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执法力量不足。底洞镇面积为137平方公里,常住及流动人口共3万多,大小食品经营店和杂货店更是数量众多,而且农村分散经营的小食品店多,往往是执法人员一进哪个村检查食品,因通讯方便,那个区域的食品店都关门,执法人员上门执法往往是吃“闭门羹”的时候多。由于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工商所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监管难以到位各项管理措施难以完全到位。

2、肉食品源头难于监管。我镇虽然了有食品监管员和义务信息员,但由于他们没有执法权力,要巡查辖区内是否有私宰点几乎是不可能,给我镇肉食品日常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机关、学校食堂难以监管。一是部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大多数学校甚至没申办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卫生安全意识不强,卫生操作习惯差。食堂采购不按要求索证、登记,有的学校食堂还使用无“QS”标志的酱油。二是食堂的设施和条件存在着较多安全隐患,由于经费困难,部分学校食堂卫生设施和条件简陋,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要求,有的食堂连基本卫生安全要求都达不到,如无防蚊、防蝇、防鼠等设施。三是学校食堂布局不合理,功能分区不清,无食品出售场所和就餐场所,无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在日常的食品加工时没有严格生熟分开,用具和容器混放。四是少数学校对承包食堂缺乏严格管理。一方面学校与承包人没有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未建立强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造成管理难度加大。在其食品加工间内同时设有食品小卖部,任由学生自由进出。另一方面多数承包人重短期眼前利益,不愿意投入资金改善食堂卫生设施,而学校也不愿意或无力承担食堂硬件改造任务,致使食堂面貌年年依旧。

4、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由于我镇27个社区(村)没有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做得彻底和到位,加上社区(村)工厂企业多、人多,食品需求量大的现状,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将一些低劣、不合格食品充斥农村倾销;部分旧式农贸市场及商场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尤其部分群众文化素质低、食品安全意识不高,使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营者有空可钻,加上现在的假冒产品防真度极高,普通群众难以分辨真假;有些农民及新莞人,为了图便宜、方便,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采购过期或即将过期、不合格的食品食用。

5、食品安全执法主体不明确,联合执法力度不够。虽然政府已针对食品安全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条理,但是大部分都只针对如何认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身,对于由谁处罚,如何处罚,处罚的力度等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比如,我镇在组织对食品安全实行联合执法的过程中,虽然多个部门联合行动了,执法的范围和

力度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了,但常常发生处罚时部门间推脱的情况,影响了工作效率和部门形象。

三、对策及建议

1、有效整合资源,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一是在镇级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配备正式编制工作人员,赋予食品综合执法权力;二是为了解决社区(村)无监管机构的问题,建议在社区(村)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三是切实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干部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明确职责、权利、义务,保证信息沟通。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鉴于目前基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专业知识差、部分市民缺乏应有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直接制约了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建议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是要重点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新农村建设,进村入户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科普知识;二是要结合市场监管整治,普及监管机制。如实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部门联动协查、诚信企业公告、食品安全预警等有效措施和方法;三是协调各部门加强各类各级食品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从而营造人人参与食品安全、全社会重视支持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3、加大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力度。下阶段我们将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典型个案,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解决整治中碰到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形成整治的高压态势

4、加强机关、学校食堂管理,首先要加强对承包人经常性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指导,同承包人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其次要把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意识,自觉规范操作。学校要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知

识。第三要全面建立食品原辅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杜绝过期变质、“三无”食品、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流入学校食堂,消除安全隐患。

5、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通报机制。食品安全问题已不仅仅局限于我镇,而是一个全县性、全市性的问题,但是食品的安全与否又是从最基层开始的。因此,我们面对食品安全时,一定要从源头上抓,从属地上抓。建议上级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预警机制,必须制定完善不同地区之间的食品安全风险通报机制。例如,由于我镇地处珙泉水镇、长宁县双河镇、兴文县周家镇和毓秀镇的交界地区,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复杂,常常发生生猪来外运私宰的事件,如果各地严把关,就不会发生此类事件,这也说明了各地互通信息的必要性。

二是应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品种进行重点监管和监测,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急重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卫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人数、原因等。三是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建议利用设置监控点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屠宰场、糕点加工坊农贸市场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重点地区实施全过程跟踪检测,实现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和动态指挥,并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

食品质量安全与监管 第3篇

变化一:企业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相关制度。这表明,用权威性最高的法律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有助于扭转当前许多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不强、违法成本偏低,以及政府监管部门责任过大、监管效能偏低的尴尬局面。

由于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社会经济事务中往往扮演着不可替代的核心角色,因此,长期的体制熏陶让民间有过份依赖政府部门的倾向,也让政府部门产生了喜欢包揽一切的政策偏好。这种社会价值取向也渗透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于是,政府理所应当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而真正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是在其中担当一个配角。

事实表明,政府一旦成为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人,大量原本应由生产经营者承担的责任被政府揽于名下,出现监管越位和错位现象。而没有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发、高效的质量控制作支撑,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再敬业的政府管理部门也无法确保生产经营者向市场提供的所有食品都是安全的。实际上,政府既无法对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做出具体的硬性规定,也不可能实时监控。按照我国政府2007年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我国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就有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下、10人以上企业6.9万家,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这两类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达28%。这些中小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仅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参差不齐,而且大多生产环境差,工艺落后,缺少必要的质量控制资源。为我国的食品市场埋下了安全隐患。面对这样一群数量庞大、分布范围广泛、专业素质相对较差的被监管对象,政府部门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技术手段都无法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欧美监管的实践表明,食品安全决不是单靠政府的“严管”就可以自然实现的。只有在法律制度的合理安排下,当每一个农户、食品加工企业和经销商都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认真负责地把控食品的安全关时,市场上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在欧盟的《一般食品法》中有一项基本原则,即饲料和食品企业的操作者对食品安全负有首要责任,而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其遵循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用正式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不仅找到了不安全食品的真正源泉,有助于从源头消灭风险,还可以化解政府有限的监管力量与不断增加的监管职责之间的矛盾,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制度安排更加重了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食品安全与否关乎人民福祉,政府必须对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把好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首先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必须问责。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把企业推到食品安全责任的前台,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已经瞄准了质量事故的“病灶”。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法定的食品质量第一把关人,不仅可以在第一时间和第一地点消灭风险隐患,构造第一道防线,还有助于企业加强食品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在源头上利用企业的事前、事中控制手段降低食品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内在质量控制机制的效率高于政府部门事后监管效率。

变化二:多头分段监管格局有重大突破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从监管制度优化的角度看,明确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无疑是《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农业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卫生监管,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由卫生部门负责,进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应该说,我国分段监管体制的初衷是按照食物链的纵向构成,分而治之,以分工明确,责任明晰为前提,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相互衔接为条件,旨在形成一个严密、完整的监管体系。然而,近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这种监管体制存在部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监管漏洞等内在缺陷。

三鹿奶粉事件集中反映了这一体制缺陷的严重性。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奶站处于农业部门与质监部门的职责分界点边缘,具体归属关系并不确定。如果奶站从属于乳制品企业,其质量监督和日常卫生监管应由质监部门负责:若奶站不属于乳制品企业,主要是为养殖户提供挤奶服务,与乳制品企业的关系属于一般买卖关系,奶站的监管工作就应该是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分段监管模式中出现的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问题,在奶站监管问题上暴露无遗。

从理论上讲,要实现分段监管体制的有效运转,就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合理规划,明确分工,在重复监管最小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无缝监管。如果没有所有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那么,分段监管体制将难以承担保障13亿人食品安全的重任。这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综合协调下的分段监管新模式,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走向统一监管的重要步骤。作为一个高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食品安全领域的跨部门的协调工作。这种制度安排提高了跨部门协调的权威性,有利于各监管机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标准对接,实现协同效应,提高监管效率。

可见,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合理性大大增强。无论是国家层面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与综合协调,还是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界定,抑或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权责利规定,《食品安全法》的制度设计都更加科学。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用形式更规范、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来指导监管实践,而不是在较为模糊的法律制度安排下,把更大的相机处置权交给监管者,可以有效改进监管效率。因此,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建立科学的法律法规为前提。让监管者有法可依。从这一意义上讲,《食品安全法》是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的一块坚实的制度基石。

另外,从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的系统工程看,《食品安全法》所体现出的制度设计理念还有助于改变监管工作中认为技术重于制度的误区。过去。监管者往往侧重于食品卫生、产品质量的具体技术标准的制定,倾向于认为只要有科学的标准,就会自动出现高效率的监管。其实,西方管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业已证明,市场经济中的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也会有自己的利益动机和能力局限性,从而影响监管效能。例如,地方政府可能因追求经济利益和就业而包庇本地的造假者。成为不安全食品生产者的保护伞,执法人员也可能为获得私欲的满足而出现所谓的监管者被俘获现象。因此,高效的监管体制不仅需要保证技术标准的科学性,还应确保监管者责任和权利的对称,不能仅仅依靠监管者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来确保监管标准被不折不扣地执行。《食品安全法》除了完善食品安全的各种技术标准,还充分意识到了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它对相关监管制度安排的规定已远远超越了《食品卫生法》的视野。这一变化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一个积极信号,符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交叉性学科,涵盖了营养卫生、公共管理、法学、经济等多个领域。《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不仅是对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有助于促进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知识共享和标准对接,也会对食品安全理论研究的整合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经济学、公共管理、法学等社会科学可以以此为契机。加快对食品安全制度设计方面的学术研究,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监理制探讨 第4篇

1.1 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近年来,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我国现有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已经无法满足人们越来越高的要求, 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监理的力度不大, 特别是对于初级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中间验收环节, 以及食品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另外,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短缺, 且监管经验不足, 监管人员自身的综合监管素质比较低下。为了追求较高的经济利润, 甚至会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损害顾客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要加强监管力度, 意识到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1.2 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

虽然我国制定了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但是近年来, 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究其根源, 主要是对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的。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 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没有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进行严查, 往往表现处罚滞后, 或者是以经济形式进行罚款, 处理问题方式不严谨, 没有意识到食品安全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严重危害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但是当问题出现时, 仅仅只是处罚主要人员, 而不是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进行排查, 没有找出真正的原因, 对生产操作人员不做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这样就形成惩罚不严, 力度不够, 相关食品安全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效果, 最终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没有从根源上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1.3 食品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

食品监管人员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 占有关键性地位, 对食品监管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然而, 现阶段我国的食品监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没有坚实的监管理论知识基础, 没有充足的监管经验, 食品监管行业的技能型人才相对比较缺乏, 监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比较低, 人才严重缺失,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食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另外, 随着科技信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 传统的监管观念、工作方式, 以及监管技能等已经不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 监管人员没有创新工作方式, 延续使用传统的工作模式, 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 甚至是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2 建立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监理体系

2.1 食品质量与安全应实施全过程监理

食品行业要想有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监理体系, 并要求监管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相关食品安全监理制度。首先, 食品质量与安全应实施全过程监理, 且在实施之前, 根据食品加工的实际情况, 制定多种切实可行的食品生产方案, 利用优中选优的原则, 最终确定科学合理且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方案, 为食品行业创造经济利润的最大化。在食品加工期间, 对食品加工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 严格控制食品的加工质量, 以食品加工工艺质量为核心, 并辅以严格的检查、监督、检验等手段, 为食品加工全过程质量提供保障。

2.2 食品质量与安全应实施全方位监理

对食品质量与安全实行全方位监理, 监理内容比较复杂, 不仅要对食品生产的相关事宜进行监理, 还要对与食品生产过程有关的人员进行监理。对于食品生产人员而言, 必须要进行健康检查, 只有检查结果合格, 且具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才能上岗进行生产操作。而食品监管人员要具有充足的工作经验, 具有监管职业资格证书。此外, 食品加工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 在加工生产之前, 要进入实验室进行检验, 只有检验结果适合食品加工生产的要求, 才能正式投入食品生产。同时, 对基础设施进行监理, 具体操作手段为定期对食品加工的各种硬件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更新, 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延长基础设施的使用年限, 加快食品生产速度, 为食品行业赢得更大的效益奠定设施基础。为了保障食品质量, 在加工过程中要制定食品质量控制计划, 明确规定质量控制点以及关键程序, 根据食品加工的具体流程编制相应的保障措施, 确保食品生产质量以及卫生安全, 为消费者提供健康保障。

2.3 食品质量与安全应实施多手段监理

2.3.1 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理检验与验收

我国食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完成后, 监管部门必须要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理进行检验和验收, 确定食品质量与卫生安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食品原材料质量的检验, 以及食品运输销售质量的抽检等等。是对食品进行生产的过程中, 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某一环节的产品或者成品进行质量检验, 只有自行检验合格, 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检验, 即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对产品进行专业检验, 也称一般抽检。对于食品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材料, 在正式进行加工之前, 要进行初检, 检验其生产及加工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在符合的前提下, 还要经过监理人员的抽检。食品在出厂运输销售之前, 要进行多次的验收和检验, 且各种检验必须均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按照国家的食品质量与安全规范进行各个环节的抽检, 在每个环节的验收结果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 正式进行食品销售环节, 在极大程度上满足消费者日益提高的需求。

2.3.2 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理交底与控制

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理交底与控制也是食品质量与安全实施多手段监理的方式之一。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理交底与控制主要就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的透明化, 生产一线逐层交底, 明确生产工艺和流程, 严格按照相关生产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控制, 注意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 在食品生产之前制定加工计划, 确定控制措施的可实行性, 确保监理要求的科学合理性。另外, 交底与控制环节还有利于明确食品质量与安全的职责范围, 明确岗位责任, 避免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 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 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食品质量以及安全监理工作的水平, 并使得食品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奠定坚实的前提条件。

3 结束语

通过文章的论述可知, 虽然我国的经济水平以及科技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是在食品行业中, 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相关监理人员要不断分析食品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 制定出科学规范的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监理制, 有效解决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 为食品生产提供安全机制, 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J].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业, 2012 (7) :20-23.

[2]张睿, 陈雷, 吴斌.第三方食品检测实验室面临的形势与对策[J].中国检验检疫.

食品质量安全与监管 第5篇

调 研 报 告

(2009年4月20日)

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目标。根据区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安排,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领导安排,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情况下,如何强化措施、探索科学、有效监管手段,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滨海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

滨海区位于两省、三市、四县的交界处,是山东省的东南大门。近年来,随着滨海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区内的海产品加工、茶叶加工贸易等快速发展,产量不断提高,产品辐射全国,加之处于交界地带,商品流通十分活跃。面对新的形势,区委、区政府更加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整顿食品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全区食品药品市场,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一)突出重点,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紧

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五)高度重视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区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岚政发„2006‟35号)等文件,将加强食品药品两网建设列入区政府《政府工作报告》和为民办实事重点工程,荣获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区。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区政府成立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全区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通过完善和落实调度例会、联合执法、信息发布、投诉受理、绩效考核等工作制度,建立全区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领导机制。

二、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品方面存在的问题。

1、初级农产品存在的问题。一是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导致部分农产品污染比较严重。目前农产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农药、兽药、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生产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工原料等,如蔬菜产品中有机磷类农药残留问题,个别茶农使用禁用农药问题,水果农药残留和生长激素滥用问题;畜禽产品兽药残留

和动物疫病问题。二是主要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还不完善,缺乏应有的质量检测设备,同时农产品质量检测手段有限,检测水平有待提高。三是一些农产品生产企业、不法商贩和部分农村从业者急功近利、唯利是图,为谋取暴利臵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缺乏起码的道德标准。四是有些农资经营业户农药知识欠缺,在销售农药过程中对农户宣传的不够,菜农对蔬菜上禁用农药没有掌握,农药使用知识缺乏,蔬菜生产安全观念淡薄,存在过量使用农药的现象。

2、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隐患。滨海头街道、安东卫街道和虎山镇的水产品加工已形成区域性规模,水产品加工企业130多家。安东卫海货城是滨海区海产品的主要集散地,该市场无“两证”的企业较多,主要以海货集市贩卖产品,挣取手续费为主,产品基本上是从南方购进散货,然后根据客户需要,分装成不同的包装形式销售。在调查中发现,该市场经营的虾米存在用人工色素染色的问题,产品包装标识普遍存在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无产品名称、无商标、无净含量、无卫生许可证等问题。

滨海区定点屠宰点有8处,年屠宰3万头,私屠滥宰现象时有发生,在部分偏远地区,参杂劣质肉销售现象仍然存在。生猪检疫硬件投资不足,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肉品品质检验主要是凭经验和感观认识进行判断,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保

法律意识淡薄,只顾追求利益最大化,致使饮食用药安全保障体系十分脆弱。

三、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的源头监管。需要从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和市场监管三个方面来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责任感。二是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线监管,规范茶叶生产、加工和营销各个环节,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实施标准化生产,做到对生产环节技术指导,对加工环节进行监控,防止个别企业、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专项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和专项抽查。三是严格执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对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引导农业投入品的结构调整与优化,淘汰高残毒农业投入品品种,发展高效低残毒品种,严格遵照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四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技术支撑,强化监管力度。

(二)突出重点,搞好联合,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各级政府加强领导,质监、工商、卫生、农业、公安、食品药品等部门搞好联合执法监管,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规范种植、加工、销售秩序。对不具备生产条件、卫生环境要求,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个体作坊,海产品非法添加着色剂的业户,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彻底整治,直至依法取缔。经贸主管部门与工商、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共同承担起维护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要抓好定点屠宰厂(场)生猪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同时抓好对肉品的检验检测。

(三)抓好流通环节海产品的监管。组织开展对海产品经营者的清理整顿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督促和检查海产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台帐、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不合格海产品退市等制度。完善市场巡查制度、海产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努力实现对海产品市场的准入、交易和退出的全过程监管。在海产品经营中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虚假宣传、假冒注册商标、包装标注不规范等不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倡导诚信经营。

食品包装的安全隐患与监管现状 第6篇

食品包装的安全隐患

从系统角度来看,食品包装历经原料制造、加工成型、流通使用等环节方能形成完整的生命周期。食品包装生命周期的每个环节都可能对食品安全产生威胁。

1.原料制造环节

塑料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包装材料,是以石油为原料,经提炼、裂解为各种石化基本原料(单体)后,经聚合形成的高分子材料。在这一过程中,很难杜绝游离单体的存在,例如,氯乙烯、苯乙烯、丙烯腈、乙烯、丙烯等,其中大部分属于有毒物质。比较典型的当属聚氯乙烯,该物质之所以在欧洲、日本、美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禁止使用,就是由于其残留的氯乙烯单体经人体摄取后会引起四肢血管收缩,从而产生痛感,还会在肝脏形成氧化氯乙烯,其与DNA结合就会形成肿瘤。此外,由三聚氰胺和甲醛聚合而成的广泛用于餐厨具的美耐皿餐具(密胺餐具),因聚合不完全而残余的三聚氰胺单体和甲醛单体,也同样具有致癌性。总而言之,单体的浓度,单体与聚合物的紧密程度,单体接触食物的性质、温度、时间以及单体在食物内的溶解性等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食品安全。

2.加工成型环节

(1)添加增塑剂的影响

为满足不同食品的贮藏需求,塑料在加工过程中通常会加入各种添加剂来改善自身性能,添加剂有无毒和有毒之分,也有性质活泼与稳定之分。在一定的介质和温度条件下,稳定性较差的添加剂分子会从塑料分子中溶出并向食物迁移,从而对食品造成污染。

常用的添加剂主要有填充剂、增塑剂、抗氧化剂、稳定剂、着色剂、润滑剂等,其中以增塑剂的迁移危害最大。增塑剂主要通过削弱聚合物分子间的范德华力,增加聚合物分子链的结晶性,从而加强塑料的加工塑性。

目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使用最为广泛,其既能改善成型工艺中塑料分子的流动性,又可增强塑料的柔韧性,但因其与塑料分子间的凝聚力较低,极易迁移到包装内容物中,后经口摄入人体内长期累积会损伤人体脏器,并会干扰和改变人体内荷尔蒙的分泌水平。另一种对食品安全影响较大的增塑剂就是因“毒奶瓶”事件而被公众认识的BPA(双酚A)。添加BPA后,塑料的透明度和抗冲击性有明显提升,但在高温环境下,少量BPA会从塑料中释放出来,游离到食品中。研究证明,BPA具有引发性早熟和致癌的作用。

(2)溶剂残留的影响

随着塑料包装加工工艺的日渐成熟和食品包装要求的提高,单一的塑料材料已无法满足食品包装的需求,企业更倾向于采用塑料、铝箔等多种功能材料构成的复合包装。但这种包装形式最大的安全隐患在于溶剂残留。目前,国内最普遍的复合膜生产方法是干式复合法,其是在各种基材表面涂布一层胶黏剂,经烘道干燥发黏后,在复合辊上压贴复合制成。过程中所用的胶黏剂主要为溶剂型胶黏剂(酯溶型聚氨酯胶黏剂),其是以已二酸及乙二醇为主要原料经缩聚而成,高温水解后,会产生致癌物甲苯二胺,因此存在安全风险。

油墨的品质、溶剂的溶解性以及墨层的厚度对复合包装的溶剂残留量也有很大的影响。当前,国内包装印刷企业采用的油墨主要以聚酯类树脂为主体结构,以甲苯、丁酮为主溶剂,以溶剂挥发为主要干燥方式。但由于油墨中所含甲苯、丁酮、乙酯等溶剂的量不同,其挥发速度并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各种溶剂残留量数值不一。

若溶剂对树脂分子溶解性较好,树脂分子对溶剂的释放性较差,同样也会导致大量的溶剂残留。在此基础上,随着墨层厚度的增加,溶剂残留量也会随之增加。当溶剂残留量超过一定限度时,就会对包装中的食品造成污染,进而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

此外,溶剂残留量的大小与基膜的性质、生产工艺和环境有关。有些基膜,如BOPP等聚烯烃材料,甲苯对其的亲和性要好于其他材料,易导致印品中甲苯残留超标。就复合膜的干式复合工艺来说,合理的烘道温度梯度和良好的通风是降低溶剂残留的关键做法。通常三段烘道温度建议为60℃、70℃和80℃,若烘道温度不合适、烘干风量不足、添加剂涂布不均匀、生产速度不合理等现象也会引起复合包装的溶剂残留。同时,生产车间内空气的湿度也会影响溶剂的挥发速率,一般情况下,湿度增加一倍,油墨的干燥速度会延缓两倍。

3.流通使用环节

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后,环境和外力因素都将对其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包装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起到抵御外界影响的作用,但食品在保质期内发生变质的新闻却屡屡发生,再次将流通中包装质量问题搬上台面。

对于绝大部分食品而言,变质的主要原因在于微生物的繁殖,而适宜的氧气氛围、温湿度、光照等因素会进一步加速微生物的生长,进而加速食品的变质进程。温湿度和光照控制相对简单,但包装内氧气含量的控制却很困难,这主要取决于包装材料的阻氧性以及包装整体的密封性。从微观来看,气体分子对于包装材料的渗透无时无刻不在进行,阻氧性较差的包装材料因难以对氧气的渗透运动起到阻碍作用而无法抑制微生物的增长;从宏观来看,因包装材料抗冲击性能、力学性能或包装密封工艺的不足易导致包装整体在外力作用下发生泄漏,同样会导致微生物的激增和食品的变质。

食品包装的监管现状

可以看出,因食品包装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错综复杂、涉及面广。对此,国家形成了法规标准与政府监管相配合的监管体制,在日渐完善中加强对食品包装的安全控制。

1.《食品安全法》

2015年10月1日,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执行。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设立了最为严格的管理流程、追溯机制和惩处制度,强化了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内的企业主体的安全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力度。其中,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四十六条“从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皆从食品包装的角度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质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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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为了对影响食品安全的包装材料添加剂、胶黏剂、油墨等进行监管,国家颁布了GB 968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经过多番修订,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食品包装材料及成型品的国家基础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随着包装用添加剂的日益增多以及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该标准涉及的添加剂品种已经扩充至959种,严格规范了包装用添加剂的使用安全。

此外,国家卫生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联合发布了21项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卫生标准,包括树脂标准9项、成型品卫生标准12项,如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88-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这些细化标准对食品包装材料及成型品的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量、有机单体残留物、裂解物、有害添加剂等指标设定了最低限度。

3.食品包装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

质量标准是对食品包装的物理性能、阻隔性能、光学性能和卫生性能等规范性要求,从包装材料,成型品的外观、尺寸、拉伸性能、撕裂性能、剥离力、热封强度、穿刺强度、气体透过率、水蒸气透过率、透光率、雾度、光泽度等指标对食品包装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如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等。

为了统一上述指标的评价体系,国家已经制定了完整的检测方法标准。例如,卫生标准分析方法有GB/T 5009.58-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60-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等,物理性能试验方法有GB/T 1040-2006《塑料 拉伸性能的测定》、GB/T 1038-2000《塑料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压差法》、GB/T 1037-1988《塑料薄膜和片材透水蒸气性试验方法 杯式法》、GB/T 8808-1988《软质复合塑料材料剥离试验方法》等。

4.其他监管措施

除了建立食品包装及成型品标准体系外,国家还联动质检、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成立了监管队伍,通过定期检验、监督抽查等措施,规范食品包装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以确保食品包装的安全。

5.当前监管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当前的食品包装安全监管体系在逐渐完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1)标准落后,亟待完善。当前食品包装的相关卫生标准、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虽数量较多,但多制定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内容陈旧过时,已无法适应当前快速的行业变化,亟需完善。

(2)政府监管较为滞后,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才进行突击检查,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监管体制。

(3)相关检验机构的检测实力、设备精度、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难以提供精确的检测结果,影响相关企业和机构对食品包装安全的自控与监管效果。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日益增加,人们对食品包装的安全要求也逐渐提高。食品企业应增强对食品包装的安全意识,严格依照相关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规范其应用。同时,还应加强各级监管队伍对食品包装的检验频率和监管力度,提升检验机构的检测水平与精度,多举并行,为民众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不足与完善 第7篇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总体性规定, 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

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不足

1. 现有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还存在问题

最近的一则新闻最能反映问题。据华西都市报、钱江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烤鸭油泛滥令人吃惊, 更令人吃惊的是相关监管部门推诿扯皮:杭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没有具体市场监管职能, 建议向工商和卫生部门反映;市卫生局监督所表示, 如果是小摊贩使用烤鸭油, 就属于工商部门管;而工商局则称, 这事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某种意义上说, 相关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 正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最重要缘由。”可以说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 最大的弊端是忽略了各环节的自然关系, 以静态的眼光割裂食品链, 造成了监管部门职责不清。事实上从食品的生产到流通消费, 各个环节往往有交叉、甚至反复。拿烤鸭油来说, 烤制过程中流出垃圾油脂, 相当于生产环节, 而烤鸭油的使用和销售又分属餐饮、流通环节。这样, 监管就涉及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正因涉及多个部门, 所以每个部门都认为不是自己的监管范围, 都可以将皮球踢给别的部门, 从而导致监管漏洞。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因涉及多个监管部门, 所以各个部门都不必为监管不力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成了一笔糊涂账。

2.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定位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 设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有关的部门基本为部级单位, 有了国家层面的协调机构, 可以对各监管部门进行协调, 防止发生安全事件后互相“扯皮”的现象。这一设置被赋予了极大的希望, 但笔者不以为然, 因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于“议事协调”。议事协调机构是授权行政主体, 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享有行政职权。目前, 各地建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都只是一个软性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 不享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 因此实践中协调的效果并不好;食品安全委员会权限设置不明确, 影响监管力度。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

1. 完善我国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 即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段监督管理模式。集中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避免了因职能交错造成的管理体系混乱, 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效率。如在我国采用这种模式, 即需在现有监管机构外另设专门机关, 况且我国幅员辽阔, 行政成本大大提高。所以笔者认为, 在现时情况下, 我国采用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符合目前我国的国情, 而不应一味要求通过合并建立独立统一的监管机关来解决现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可以对分段制的监管体制进行完善, 美国的经验就值得我们借鉴。美国与我国类似, 也是多部门监管食品安全, 但显然, 美国的监管效果更好。究其原因在于, 美国主要是按照食物的种类来划分部门职能, 这样在对特定食品进行监管时实现了功能上的集中监管。比如说农产品和畜产品, 由农业部门一管到底, 从农田到餐桌, 没有出现监管断链;而我国主要按照环节分段管, 所以会出现脱节的问题。因此, 在还不具备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条件下, 可以建立类似美国的职能划分机制来尽量避免出现的问题。

2. 加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 增强其协调权威性

在当前监管体制尚未厘清之前, 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改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键。首先, 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委员会必须是一个刚性的行政主体, 享有行政管理的职权。作为最高的统一协调机构在整体上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虽不具体参与食品监管工作, 但是对其他监管部门具有绝对的权威。通过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的权威性, 可带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从而向统一机构迈进。其次, 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必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 对于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的监管职能和监管冲突的协调, 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 彻底改变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同时, 法律规定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那么卫生部与食品安全委员会两者的职能交叉处理, 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学界普遍认为监管部门的监管失职、监管不力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并不断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 对于确保消费者的餐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烤鸭油”与食品分段监管[N].华西都市报, 2010-09-28

[2]陶勇:解读《食品安全法》安全监管体制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897aa10100g99d.html

食品质量安全与监管 第8篇

食品安全不仅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 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全是保证社会秩序的基石, 但是食品安全似乎离人们越来越远, “三鹿奶粉”“甲醛门”、回炉奶”等事件频发, 不断降低人们对食品的信心。因此, 确保食品安全应该是食品生产者、行业监管者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 建立“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生产体系对于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监管可以理解为通过国家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体的力量, 对食品生产的所有环节进行监督, 进而促进各企业生产出符合标准的安全食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主要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务院执法部门,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方面, 包括建制、立法、检查和指导等;第二层次为地方政府, 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 遵循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的原则;第三层次为地方执法机构, 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进行职责的划分, 切实落实执法责任, 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我国食品的监管模式为“分段监管为主和品种监管为辅”, 具体表现为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协调、部门指导实施和各方共同行动。分段监管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分阶段分部门进行管理的方式,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 农业部门对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审查和批准负责, 例如, 发布相关方面的规章对境内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定;第二, 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加工环节和出口食品的监管负责, 例如对产品进行抽样调查, 建立质量认可认证的标志制度;第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负责, 例如, 监管食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的企业和假冒伪劣的产品;第四, 卫生部门对消费环节监管, 主要包括食堂等餐饮业的卫生达标状况, 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来实施;第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负责, 并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在实际监管中, 以这些主要部门为核心, 多部门共同参与, 进行交叉管理。但是我国目前的安全监管体系仍然存在职能分配不清、缺乏协调性等问题, 在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仍然需要提高。

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国际标准化组织在2005 年发布了ISO22000, 我国在此基础上于2006 年制定颁布了GB/T22000, 成为我国认证各机构食品安全的合法依据。GB/T22000将HACCP与管理体系结合起来, 组成科学系统的用于保证食品安全的一种方法, 用于从食品生产到成品销售的整个流程中对控制措施进行评价, 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体系中的不足之处。我国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根据这一标准建立食品安全的体系, 必要时进行第三方的验证。另外, 我国开展了食品加工和深加工的FSMS认证, 初级农产品的绿色食品、GAP和有机认证。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质量的保障措施

明确管理职责, 做好资源管理

监管部门要对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第一, 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小组, 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卫生控制人员组成, 负责内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保持和评审;第二, 明确管理体系的应用范围, 包括人员职责、产品和场地等方面;第三, 建立实施应急程序, 预测潜在的紧急状况并制定相应的策略;第四, 针对不同环节的监管制定不同的实施步骤, 将各环节的职责明确到人。

健全法律监管模式

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监督的双向法律监管模式。实践表明, 单一政府管理的模式是有弊端的, 如果没有市场的约束, 在众多人力和物力影响下很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此外, 政府也会由于处于垄断地位而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 因此建立健全社会监管模式对于提高食品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该定期将食品安全信息通过网络等传媒工具进行公布, 把问题企业和问题食品公之于众, 进行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

进行危害分析

要对食品加工中的安全危害进行识别, 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方面的危害, 评价时要标明危害的严重性、风险性和可能性等方面, 然后根据收集的信息数据和行业经验来划定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进而确定需要重点控制和一般控制的危害。

建立文件控制和记录程序

详细标识记录生产等各个环节可以有效保证各部门产品的合格交付, 有利于对产品的原料、本成品和成品进行追溯, 从而更好地控制每一步骤的质量安全, 出现问题时也能更快速地找到源头。具体实施时, 在配料环节要详细记录每一批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所用原料的数量及时间, 可以采用一人称量一人记录的模式, 这样有利于记录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并定期对所做记录进行存档。建立控制记录程序在监查管理时能做到有据可依, 能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质量。

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建立文件记录程序后, 就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监管部门要督促各个食品生产企业建立控制制度, 例如《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召回控制程序》, 当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超过规定限额或者预先制订的计划失控时, 要能按照相应规章控制受影响的产品并对其进行及时处置。

结语

食品质量安全与监管 第9篇

由于高校后勤社会化, 大多数学校食堂由自身经营向租赁、承包、托管等多元化模式发展。利益趋动和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繁杂的特点, 使学校食品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 加上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大多数来自农村, 自身文化素质低, 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薄弱, 受各种因素影响, 心理及情绪控制能力较差, 以及部分从业人员没有接受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不安全系数自然增加[2] 。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笔者提出了如下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细节与应对措施。

1 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 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食堂内部监管重点: (1) 从业人员, 应对临时参加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加强健康证明查验, 并对身体、心理及情绪进行晨检和记录。 (2) 采购, 食堂米、面、肉、油、食用盐等重点物资的采购验收应记录并经常抽查 (夏季重点是肉类) 。 (3) 留样, 留样应记录经常抽查 (留样品种、数量、具体时间、放置及处理等记录) 。 (4) 凉菜间, 夏季凉菜加工间的整体消毒、剩菜的处理应记录及经常抽查。 (5) 加工过程, 土豆、四季豆、豆浆等特殊材料加工经常抽查。 (6) 售卖过程管理, 所有售卖安全环节要有专人负责。 (7) 特殊岗位员工 (采购、留样、凉菜加工间) 相关食品安全知识要现场进行问题抽查。

食堂外部监管重点: (1) 学校组织的集体校外用餐安全 (学校承办的大型会议和大型活动) 。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餐饮承办单位进行软硬件考察, 学校组织者要与餐饮承办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协议, 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监督餐饮承办单位的原材料、留样。 (2) 学校内的商业网点。经营食品者应“三证”齐全, 经营的食品要在有效期内, 相关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 (3) 学生使用的桶装饮用水。桶装饮用水要“三证”齐全, 送水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

2 食品安全监管的细节

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除上述分析的重点监管问题外, 监管中容易被忽略的监管责任人能力缺陷问题和相关的细节问题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 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主要包括:采购中的食用盐及食品加工辅料是否过期, 留样中的留样品种、留样数量、留样具体时间、留样放置及处理的记录, 凉菜间中的夏季凉菜加工间的消毒、剩菜的处理记录;加工过程中的蔬菜浸泡时间, 售卖过程管理中的所有售卖安全窗口是否定有专人负责, 投放鼠药是否及时清理。监管过程中易忽略的细节包括:职业情感责任不够, 包括职业懈怠 (观念、行为、标准) ;职业政策理解不透, 包括轻视食品安全的麻痹心理;职业责任认识不够, 包括制度贯彻不力, 检查处理记录不详细或无记录, 现场检查难以深入;职业能力不够, 包括有效交流和关键控制点模糊;职业敏感不够, 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较难。

3 应对措施

3.1 监管人员在观念上做到“三转变”

当前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步入了高危行业, 应转变陈旧观念, 树立“细节决定成败、没有任何借口、责任胜于能力”的理念;转变思维观念, 抓住以预防人为投毒事件为主要矛盾的各个环节;转变工作作风, 详细记录每天食品安全监管的任何检查汇报处理情况。

3.2 监管人员工作过程做到“三明确”

由于学校食堂大多数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 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薄弱, 而食品采购、生产、加工、运输、存储、售卖过程又非常复杂, 监管人员要明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点监控点和监管责任, 努力做到“四勤” (勤深入、勤动嘴、勤观察、勤思考) , 了解员工的心理情绪问题、家庭问题、食品安全意识等, 有的放矢为员工排忧解难, 稳定员工情绪, 才能在细节上发现问题, 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3.3 加强食堂托管单位员工从业知识培训督查

加强员工职业要求、职业能力、职业责任的培训, 检查托管单位每年2次食堂员工培训是否落实, 通过督查促使企业重视培训工作, 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心理健康素质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根据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特点, 笔者认为采取分段式监管有利于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积极解决, 包括: (1) 全天反复巡查, 于晨检时找重点人员谈话, 回复学生意见, 并记录检查、处理情况; (2) 每天上午抽查, 包括原材料、留样、凉菜加工间, 记录检查、处理情况; (3) 每天4餐售卖时间 (晚上加餐) , 包括留样、从业人员服务态度, 学生就餐意见收集, 以及记录检查、处理情况; (4) 每周一、周三上午检查学校内的商业网点、学生的桶装饮用水, 并记录检查、处理情况。

关键词:食品处理和加工,组织和管理,卫生工作重点,学生保健服务

参考文献

[1]汪中求.细节决定成败.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7:5-7.

蓝莓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第10篇

蓝莓学名越橘, 原产于北美, 是地球上少有的蓝色食物之一。我国的野生蓝莓资源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和小兴安岭地区。伊春市的野生笃斯越橘资源主要分布在8个产区内, 即北部的友好、上甘岭、五营、红星、新青、汤旺河、乌伊岭7个林业局和嘉荫县, 这些地区笃斯越橘集中分布面积为2.4万hm2, 产量占全市总产量的75%以上。蓝莓因具有独特风味及营养保健功能, 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列为人类五大保健食品之一。蓝莓被誉为“美瞳之果”。

蓝莓食品是一个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广阔市场前景的森林食品[1,2], 由于伊春市所处独特的地理环境优势, 使蓝莓产业成为一项新兴的非林替代产业。目前, 伊春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59户, 其中以小兴安岭特色山野果蓝莓为生产原料的企业达到60户, 占食品生产企业3成以上。但是蓝莓产业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 在监管中发现, 各个企业生产的蓝莓食品除蓝莓果酱外, 采用的都是企业质量标准, 无论是从原材料生产与采购方面, 还是生产加工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这势必加大了对蓝莓食品安全的隐患。伊春市在经济转型中, 要使蓝莓食品成为林区绿色食品业最具有发展行业的产业, 促使蓝莓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加强蓝莓食品质量监管, 保证蓝莓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蓝莓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作为课题进行研究, 以便更好地进行产品研发和保证质量安全。

1 研究目的

野生蓝莓的保护由林政部门负责, 蓝莓的种植质量归农委负责, 蓝莓食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由技术监督局负责, 蓝莓食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是工商局管理, 蓝莓食品的企业标准由省卫生厅制定。现有的多头管理体造成了各扫门前雪的现状, 无法从整体上, 根本上保证蓝莓食品质量安全。因此, 应该以蓝莓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 结合国内外蓝莓食品发展情况, 从伊春市蓝莓产业发展与管理现状入手, 查摆问题, 条分缕析, 对伊春蓝莓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加以分析, 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伊春蓝莓食品质量控制的对策建议, 并希望通过实践的操作能够将这些对策建议转化为促进伊春蓝莓产业发展有效措施, 从而保证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蓝莓食品。

2 研究意义

任何理论研究都要具备某种应用价值和现实效用, 并最终成为指导实践的范式, 否则就失去了研究的意义。因此, 无论从理论上讲, 还是从实践的角度讲, 研究蓝莓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都具有深远的意义[3,4,5]。

2.1 理论意义

从理论意义来讲, 对蓝莓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进行研究, 将会进一步丰富我国食品安全理论, 对于我国蓝莓食品产业规范化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目前, 我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由于蓝莓具有独特的风味及广泛的药用价值, 其鲜果及加工产品在国际上长期被作为一种功能保健食品而风靡世界各地, 而且当前国际粮食组织已将其列为人类五大健康食品之一。因此, 全国各地掀起发展蓝莓食品风暴, 保证蓝莓食品安全, 加强对蓝莓食品质量监管, 就成为食品业发展的应用之义。

2.2 实践意义

从实践意义来讲, 《黑龙江省蓝莓产业发展规划 (2010-2020年) 》中指出, 蓝莓因其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和特殊的生物活性物质, 被国际粮农组织列为五大健康食品之一, 市场需求量逐年迅增, 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野生蓝莓蕴藏量大, 具有不可替代的资源优势, 蓝莓产业发展初露端倪, 势头强劲, 效益显著, 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多种经营、增加产区群众收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区经济转型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伊春市地处小兴安岭, 独特的地理环境, 有大量的野生蓝莓生长, 发展蓝莓产业与蓝莓食品具有其他省市无法比拟的优势, 特别是对于经济转型林区而言, 大力发展蓝莓产业是结构调整的内在要求, 是发展替代产业的优势项目, 是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是富余劳动力充分就业、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

基于这样的发展态势, 如何加强蓝莓食品安全监管, 保证蓝莓食品安全, 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因此进行蓝莓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吴兴壮, 李利峰, 李晓东, 等.越桔果实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及前景预测[J].辽宁农业科学, 2003 (6) :27-28.

[2]李亚东.越橘 (蓝莓) 栽培与加工利用[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0.

[3]郜海燕, 徐龙, 陈杭君, 等.蓝莓采后品质调控和抗氧化研究进展[J].中国食品学报, 2013 (6) :7-14.

[4]石荃.新兴果树越桔的栽培现状与发展前景[J].吉林农业, 2012 (11) :115.

中国与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管窥 第11篇

关键词:中国 加拿大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6-0058-01

本文为国家外专局短期派出项目汇报。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3月14日,本文执笔人受课题组指派,赴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农业部南部作物多样化研究中心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食品安全学术交流。

加拿大拥有先进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及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现就3个月在加拿大对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所见所闻做以下介绍,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

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加拿大采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合作、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体现为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作为联邦政府一个副部级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加拿大全国食品安全、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并对其执行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实施,以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为宗旨;同时加拿大联邦、省、市三级政府都负有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省级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小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市政当局对食品使用、销售、消费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负责对食品销售商和餐饮饭店的监督;加拿大卫生部与CFIA相互合作,权责明晰,卫生部主要是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与CFIA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开展食品安全有关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公民意识,是广大公众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广泛参与到食品安全活动中来,严格遵守CFIA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明晰,卫生部、农业部、质监局、工商部、发改委、环保部、药监局等对食品安全都有管理权,且都有自己的管理方案。我国虽然在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监管主体的职责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明确要求各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但在具体实施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职能重叠、资源浪费、低水平无序竞争、缺乏统一监管机构、监管协调难度大等[1]。

2 食品安全法律保障

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包括《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不少部门甚至会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在这样的执法理念下,监管机关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态度必然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能积极履行职能去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權,也不能保证相关法律的严格执行。而实际上则根本不能保障“无过”,食品安全事故必然层出不穷[5]。

3 食品安全控制

在加拿大,政府推荐企业按HACCP要求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同时,得力的检验机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政府要求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政府提供的标准、技术、法规进行生产、加工、进口、运输、零售等。饭店和食堂及视频零售商则根据食品零售商、加工企业和政府提供的指南加工食品。政府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对高危险产品实施二十四小时驻厂监控,对违规的企业采取警告、罚款、召回、起诉、吊照等措施。政府每年制定一次抽样计划,检测任务由政府实验室完成,同时CFIA负责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并具有最终批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权限,发现有害食品时有权停止企业销售、生产,情况严重的企业则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注册资格甚至将企业告上法庭。

由于我国食品行业以小企业、小作坊为主体,经济基础差、管理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低;同时,各监管部门都独立履职,各自建立自己的法规、标准、检测机构和执法人员,协调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监管效率降低,导致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控制工作执行不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4 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建议

4.1 明晰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通过法律严格分清各部门监管职责,避免机构重叠或法规真空,形成分工明确、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良好机制,形成统一的执法体系、统一的检验体系和标准,同时,应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队伍,充分利用技术和人力资源,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管体制。

4.2 依法行政,推进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加快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步伐,尽快完善形成重在防范、覆盖食品、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管理模式等,使其在执政时有法可依;同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程序。

4.3 过程控制,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

加强食品污染源头控制,提高食品准入机制,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经营,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强对市场、流通、消费各领域的监管,包括采购、运输、生产、加工、贮藏、配送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控制法规及标准;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从而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参与度。

参考文献

[1]http://theory.people.com.cn/GB/82288/217904/217905/15797749.html.

[2]http://www.cfia-acia.agr.ca/about-the-cfia/acts-and-regulations/eng/1299846777345/1299847442232.

[3]http://www.cfia-acia.agr.ca/food/fsep-haccp/eng/1299855874288/1299859914238.

[4]http://baike.baidu.com/view/468403.htm.

食品质量安全与监管 第12篇

关键词:食品质量,信息追溯,责任追溯,监管,政策效果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疯牛病蔓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促使欧盟、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或国家开始实施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相关学术研究也逐步开展起来。近年来, 我国C3N6H6 ( 三聚氰胺) 、瘦肉精、塑化剂、镉大米等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密集爆发,国内学界也开始关注并开展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的理论研究,涌现出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从研究现状看,国内外现有成果分为理论研究和政策效果实证评价两部分。理论研究可概括为 “一个视角”、“两种理解”、“八大主题”。“一个视角”即偏重于产业链视角, “两种理解”即信息可追溯和责任可追溯两种不同认识, “八大主题”即 “两种理解”下的8个研究主题及其观点。实证评价方面,成果主要集中在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效果的评价方法或指标体系以及对特定产业监管绩效的评价两个方面。

1信息追溯理解下的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理论研究

现有绝大多数文献都将可追溯理解为信息可追溯,从而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便是一种信息监管, 美国学者Golan是其代表人物。管理学 ( 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管理) 文献和绝大多数经济学文献都持此观点。偏重于产业链视角进行分析也是这些文献的共同之处。概括起来,信息追溯理解下的主要研究主题及观点如下。

1.1食品质量可追溯的涵义、内容和范围研究

在这方面,目前学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 目前较有影响的可追溯定义有两种: 一是将可追溯界定为某种追溯或追踪能力。典型如,可追溯是通过标识信息追踪某个实体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位置的能力[1],是追溯和追踪食品、种子、食品添加剂及饲料生产、处理和分销所有阶段的能力[2]; 二是将可追溯界定为信息收集、记录或供给方式。 例如,可追溯是供应链整个生产过程和产品生产历史的信息收集、归档、维护和应用[3],是在整个加工过程或供应链体系中跟踪某产品或产品特性的记录体系[4],是一种信息供给方式[5]。

在可追溯内容和范围方面,主要有4种代表性观点: 一、可追溯包括水平可追溯和垂直可追溯[6]; 二、可追溯包括产业链追溯和内部生产过程追溯, 前者主要涉及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追溯,后者主要包括生产工序类型及添加物等的追溯[7]; 三、可追溯包括追踪和追溯两个方面,其中追溯包括追溯宽度、深度和精度,广度指所包含信息的范围,深度指可以向前或向后追溯信息的距离,精度指可以确定问题源头或产品某种特性的能力[4]; 四、可追溯包括产品追溯、过程追溯、遗传追溯、输入信息追溯、疾病和有害物追溯和检验追溯等[3]。

1.2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的必要性及作用研究

现有文献的主要观点是: 一、立法、食品安全、 食品质量、可持续性、社会福利和产业竞争优势等是可追溯监管的主要驱动因素[3,8]; 二、可追溯监管有助于满足消费者的质量信息需求[9],节约消费者信息搜寻成本,增加消费需求[4,10]; 三、可追溯监管有助于节约事后追溯的社会成本[4,11],显著减少产品召回概率[12]; 四、可追溯提供给初级生产者产权保护,有效减少控制成本,并沿供应链向下传导[5]; 五、可追溯监管有助于优化生产计划,最小化资源浪费,保证原材料使用[13]; 六、可追溯生产是企业竞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14],有助于增强企业对供应链的协调能力[15]。

1.3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下的消费者意愿、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现有文献主要研究了4个问题: 一、消费者对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认知和态度[16,17]; 二、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18,19,20,21]; 三、消费者对质量可追溯信息的需求及其特征[22]; 四、政府对消费者行为的干预[18]。关键研究发现可归纳为三点: 一、发达国家消费者对可追溯体系的认知、认可度普遍比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要高; 二、受低收入水平影响, 发展中国家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普遍较低,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食品需求质量弹性普遍小于价格弹性; 三、为促进可追溯监管政策推行,政府应当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干预。

1.4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下的生产者行为研究

这方面的文献主要分析了3个问题: 一、生产者参与可追溯体系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23,24,25]; 二、 企业实施可追溯生产的成本和收益[26,27]; 三、质量可追溯监管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利润的影响[4,28]。 主要有两点关键研究发现: 一、生产者对追溯制度的认知、追溯制度的完善性、相关法律的健全性、 政府的监督程度、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信心以及市场对可追溯食品的需求等,是影响生产者参与可追溯体系意愿的主要因素; 二、企业实施可追溯生产将面临人力、资本和质量创新等多种新增成本的挑战,而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将会更大。

1.5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的政府作用或政策支持研究

现有文献认为,政府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或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可追溯生产的激励机制[29],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与相应的资金支持[30],对消费者需求溢价进行财政补贴[21,31],健全食品生产败德行为的惩罚措施[12],加强监管政策的宣传力度[4],实施可追溯技术推广和质量认证[32], 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建设[33],建立信息生产、分级、 披露、传播和反馈机制[34]。

2责任追溯理解下的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理论研究

第二种理解是把可追溯归为事故责任可追溯,从而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是一种责任监管机制。少数经济学文献持此观点,美国学者Pouliot是其代表人物。不过,这些经济学文献也都偏重于产业链视角分析。概括起来,责任追溯理解下的主要研究主题及观点如下。

2.1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下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追究机制研究

这方面,我国学者杜国明[35]、刘圣中[36]和孙湘湘、陈章旺等[37]的研究较有代表性。他们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点: 一、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不应当单独实施,而应当配合以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制,通过法律制度规定合理的食品质量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从而增加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二、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应当以信息、风险和信任等关键要素为基础,应当借助质量信息共享平台或电子监管网络体系,建立基于信息跟踪的生产主体责任追究机制。

2.2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下的主体责任激励研究

可追溯监管下主体责任激励研究方面,美国学者Pouliot等[38]和我国学者陈婷、吴秀敏[39]的研究具有代表性。他们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两点: 一、食品质量可追溯水平与生产安全产品的责任激励正相关,因而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具有创造责任激励的重要特征; 二、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责任激励程度与相应环节的主体数量呈负相关关系,这意味着产业链各环节的横向市场结构对主体责任激励有着重要影响,从而对食品质量的最终水平也有重要影响。 2. 3责任追溯理解下的可追溯监管政策效应理论分析

这方面的文献主要是对监管政策效应作理论上的分析与探讨,目前大致有肯定性和中性两种研究结论。前者的基本论断是: 一、可追溯监管的潜在惩罚有助 于约束生 产者败德 行为,提高产品 质量[40,41]; 二、可追溯监管可以提高消费者效用水平和社会总福利[42]。而中性结论则认为: 一、食品供应链复杂性、企业异质性、安全事故成本纵向分摊和交易合同非完备性等因素对监管效果有重要影响[43]; 二、可追溯监管提高了成本却并不必然提升食品安全———食品质量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因此, 政策推行应当因产业制宜、因地制宜[44,45],这实质上是一种初步的监管风险思想。

3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政策效果的实证评价

由于各国食品行业建立可追溯生产体系的历史均较短,因此,相比于理论研究,政策效果实证评价的研究文献还比较少[46]。现有文献主要研究了监管政策效果的评价方法或指标体系,以及监管政策效果的实证评价两个方面。评价方法或指标体系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框架,政策效果的实证评价则有肯定性、中性和质疑性3种研究发现。

3.1监管政策效果评价方法或指标体系研究

目前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尚未形成一致的评价方法或框架。成本收益分析是国外多数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其中,收益包括供应链管理收益、食品质量控制收益和产品差异化收益3个方面[47]。成本分类与收益一致,供应链管理成本包括产品在供应链上移动效率降低所产生的成本[48],控制供应链确保质量可追溯的管理成本和政府等的额外控制和执行成本[49,50]。食品质量控制成本则包括装备费用、流程更改成本、劳动成本、认证检测费用及监管成本[51]。

就国内而言,研究成果可以概括为 “一个框架、 四种体系”。“一个框架”是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效果评价概念框架[29]。该框架专门针对农产品,依据可追溯系统的质量信息管理、信息共享管理和战略管理三大功能,从经济学角度在产业组织理论 “结构一行为一绩效” 范式基础上提出。 “四种体系”就是基于熵权理论的畜产品可追溯生产评价指标体系[52],基于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的食用农产品企业内部可追溯制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53],基于因子分析法的猪肉加工企业质量可追溯运作绩效指标体系[54]和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共享式食品追溯系统实施效力评价指标体系[46]。这些指标体系分别针对不同农产品或不同类型可追溯生产系统,依据学者们对可追溯生产绩效的不同理解而设计。

3.2监管政策效果较好或肯定性的实证研究

在这方面,国外研究文献相对较多而国内文献较少,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国 外学者Golan[4]、Setboonsarng[55]、Mai[26]等研究和我国学者李佳洁等的研究。国外学者运用问卷调查、焦点小组访谈等方法,通过单个产业案例研究、多个产业比较研究和多国案例比较研究,实证分析了发达国家猪肉、干香菇、家禽、海鲜等行业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的政策效果。其主要结论是,可追溯监管提升了产品质量,提高了消费者质量信心,增加了产品差异化程度,扩大了产品市场需求规模,同时提升了企业留住现有客户的能力和供应链管理水平。不过,他们也发现,监管政策效果的程度因产业而异。 李佳洁等调查评价了我国某省某市4家追溯系统涵盖市、区 ( 县) 两级的蔬菜质量追溯试点合作社。 通过分析,他们发现,追溯试点总体上较为高效: 追溯系统具有优良的基本作业能力和平台建设,具有良好的快速响应能力,能够较好的提供追溯信息, 但在提高监管部门公信力以及消费者认知和满意度的作用方面,仍有待完善。

3.3监管政策效果中性的实证研究

国内外有一些实证研究文献得出了可追溯监管政策效果中性的结论,其中,Maldonado、Henson和赵智晶、吴秀敏等 的研究较 为典型。Maldonado等[56]调查评价了墨西哥160家肉类企业可追溯生产的成本和利益。他们发现,实施可追溯生产的成本主要是生产、检测新设备的投资成本,利益主要是肉类微生物计数的减少,可追溯生产的主要困难是员工技能培训,而监管政策效果取决于上述成本和利益的比较。Henson等[57]调查了240家英国乳制品企业,发现可追溯生产的效果取决于微观层面企业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其中,可追溯生产的主要成本是可追溯系统实施与操作信息录入等时间成本,而主要利益则是提升了留住现有客户的能力,最主要困难是员工可追溯生产的激励和培训不足。他们认为,政策制订者应当进行充分考虑上述成本和困难, 设计相应的支持政策予以推动或解决。赵智晶、吴秀敏等[53]调查了四川省81家食用农产品企业,利用基于熵权的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评价企业可追溯生产绩效。他们发现,四川茶叶和猪肉可追溯试点初具成效,但是不同类型企业的可追溯绩效与自身特征有关。总体上出口企业比非出口企业绩效高, 龙头企业比一般企业绩效高,大企业比中小企业绩效高,私营企业比三资企业绩效高,国有企业绩效最低。

3.4监管政策效果不理想或受质疑的实证研究

这方面文献比较少,我国学者韦婷娟等[58]、叶俊焘[54]、冯建英等[59]、范云兵[60]、赵婷婷和范正辉[61]等研究较有代表性。他们采用生产过程资料收集、大样本企业数据分析、调查访谈和田野观察等方法,对我国牛肉、猪肉、蔬菜等大宗生鲜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监管效果进行了分析评价。其基本共识是,我国当前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监管试点效果不理想,未达到预期效果。他们发现,监管试点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 一、检测体系不健全、农产品优质优价市场机制尚未建立、检测经费缺乏、质量可追溯技术难以推广应用[58]; 二、可追溯生产成本较高、专用性资产投资交易成本较高,同时上游供应商不确定性、下游顾客不确定性、消费者关注度低[54]; 三、农产品优质优价体系尚未形成,可追溯成本无法通过收益有效补偿[54,60,61]; 四、信息输入方式的不适用性、输入数据序列识别的低效性、 信息传播机制的低效性,以及高实施成本[59]; 五、 农业、质监、商务、工商、工信等部门多头监管的支持协 调问题, 以及可追 溯质量信 息的失真 难题[60]。

4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的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界对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问题给予了广泛关注,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有力地推动了可追溯监管理论的发展。但是,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政策实践层面,质量可追溯监管都还有许多深层问题亟待分析[62]。概括起来,现有研究有以下几点不足: 一、研究视角相对单一,偏重于产业链纵向分析,未充分重视产业链环节的横向结构分析。现有文献偏重于从产业链纵向视角考察问题, 未能充分注意产业链各环节横向结构的重要作用, 未能重视横向企业竞争对监管的影响,这极易给理论研究造成某种思维定势作用,不利于深化研究; 二、重视信息追溯的相关分析,对责任追溯理解下的事故责任分析关注不够。追溯的核心是责任追溯, 信息只是载体和实现手段,可追溯监管的本质在于对潜在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监管,其重要性对于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的当下中国不言而喻; 三、食品质量可追溯监管的潜在风险被广为忽视。由于偏重于产业链纵向视角,忽视企业横向竞争对监管效果的重要影响,因而未能对相应配套支持政策作深入分析,忽视了对监管潜在风险的分析; 四、监管效应的实证研究还很薄弱,效应评价方法或评价指标体系有待于科学化、系统化。

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研究和突破。

( 1) 跳出单一纵向产业链视阈,注意问题的多视角考察。一个更合理的视角可能是纵向产业链与横向市场结构相结合的立体化视角,即产业组织形态视角,在横纵企业竞合行为和监管政策的互动框架中考察问题。这对于企业质量创新能力弱、市场竞争激烈背景下的我国食品产业质量可追溯监管研究尤显重要。

( 2) 重视可追溯监管潜在风险研究。可追溯监管提高成本但并不必然提升食品质量,因此,监管的潜在风险不可忽视。特别是在我国食品行业产业组织形态松散、企业质量创新能力薄弱、食品需求质量弹性较低和经济法律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监管潜在负面效应及相应的政策策略分析尤其应当重视。

( 3) 强化责任追溯理解下的质量事故责任分析。在法律规定食品质量事故归责原则的大框架下, 进一步分析如何在监管中细化事故纵向责任划分、 强化纵向责任配置,依法追究责任,从而激励企业可追溯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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