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探讨范文

2024-05-12

相关探讨范文(精选12篇)

相关探讨 第1篇

1 矿山运输系统中缓冲仓的设置

矿山运输系统中, 设于两台设备中间的缓冲仓或储料场具有增加系统生产能力的作用。缓冲仓通过自身的容量, 将运输系统的设备连接起来, 其内部的物料含量时满时空, 正是通过其对物料的存贮功能, 使得它具有缓冲运输系统中物料的能力, 从而增加了运输系统的总产出能力。缓冲仓设置的合理与否, 直接关系到全运输系统能力的发挥及经济效益的好坏。设置缓冲仓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合理容积的确定。缓冲仓的容积与矿山运输系统中的各设备运量、设备及系统有效度以及系统生产能力等因素有关。另一个是它的位置, 矿山运输系统中, 一般有3~5处设有缓冲仓, 其位置合理与否, 直接影响其在运输系统中的作用。为了增加系统可靠度, 提高系统的生产能力, 减少事故影响, 缓冲仓最佳位置应设在缓冲仓前、后各环节硬性串联有效度大致相等的地方, 若系统中有一环节有效度最低, 缓冲仓最好设在它的前部或后部, 以使它的前部或后部环节呈软性连接, 使系统可靠度提高。

2 变频调速技术在矿山运输中的应用

变频调速技术就是改变电动机的频率 (0~50Hz, 最大可达100Hz) , 即交流变直流和直流变交流, 用于改变设备的运转速度的一种方法, 即变频调速。变频调速技术能够使机车在低速起动时获得很高的转矩并且调速性能和制动性能极佳。它与直流电极的机车比较, 有交流电机不易损坏、调速器无触头、无磨损、不用高耗能调速电阻的特点, 彻底解决了直流电机车的直流电机易损坏、触头式调速器维修量大, 降压调速电阻耗能高的老大难问题。同时其操作使用方便, 转矩脉动小, 应用能力强, 起动平稳, 降低事故率, 维修量减少, 电磁噪声低, 具有欠压、过压、过流、过热、接地故障保护功能, 且电气保护装置灵敏可靠。总之, 变频调速技术应在矿山运输发展中得到大力推广和使用, 其调频技术的发展与改进对于煤矿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3 矿山运输路面扬尘影响因素及机理分析

目前, 国内大型矿山多采用重型自卸汽车运输方式, 每当车辆经过时, 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可高达几十到几百mg/m3, 大大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影响行车安全, 降低生产效率。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 路面粉尘颗粒主在车轮转动、诱导气流、车辆颠簸振动3种源动力的综合作用下, 便脱离路面而飞扬。而路面扬尘浓度主要受路面粉尘含水量、粉尘负荷、机动车工作状态、空气温度以及湿度等因素的影响。除气候因素外, 在保证生产效率的同时, 适当优化各因素的具参数, 尽可能使扬尘浓度达到最小。根据扬尘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 可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扬尘现象。首先, 在土质路面中铺垫碎 (砾) 石、石灰土基层、沥青以及工业废渣等材料, 提高路面强度, 增强土质路面的抗辗压性能, 从根本上减少尘源。其次, 始终保持路面粉尘具有一定的含水量。因为对于土体特别是粘土, 当含水量低于液限时, 适当增加含水量其塑性将增强, 可减小产生破碎土尘的几率。同时将细小的粉尘颗粒粘结成较大颗粒的粉尘, 增大了粉尘颗粒的自重, 从而增加其极限起锚力, 使之不易在外力作用下启扬。最后, 平整路面, 减少振动;同时, 对车载矿岩进行处理以减少洒落。

4 高矿山运输汽车轮胎使用寿命的途径

正确合理使用轮胎, 可以降低和防止不正常的磨损和损坏, 从而延长轮胎的使用寿命。1) 在使用中防止轮胎发热。胎温升高, 对轮胎的使用寿命有很大影响。汽车在运行中, 由于胎侧经常受到伸张和压缩, 再加上胎面之间的磨擦, 使胎温经常出现超温。在负荷和充气正常情况下, 使轮胎升温的主要原因是天气炎热。轮胎在行驶中一般温度升高不得超过95℃, 否则, 应停车散热, 使轮胎降温。不得用放气调压的方法降温继续行驶, 严禁用水浇泼发热的轮胎 (轮胎遇冷急剧收缩, 而使胎内压力进一步加大引起爆胎) 。注意停车后不要硬性转动方向盘。2) 合理安装。轮胎的结构及其规格的大小, 胎体帘线层数的多少以及允许充气压力的高低均与其负荷能力有关。选择轮胎, 应严格地测定其直径, 而且在使用时也要严格进行检查, 以确保选用的轮胎与轮胎制造厂标志的极限参数相吻合。3) 车速要合理。轮胎寿命受车辆行驶速度的影响也很大, 高速行驶使轮胎的动负荷增大, 胎侧曲折频率增加, 温度升高较快, 影响橡胶与帘布层的强度, 从而增加胎面磨损, 还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5 矿山运输系统的自动化控制

1) 胶带机自动化连续运输系统。随着我国大型矿山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 采矿场的空间变得越来越深、越来越小。为了解决我国这一难题, 许多大型矿山逐渐采用了胶带机的自动化连续运输方式, 具有可靠性、可维修性,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2) 有轨运输自动控制系统。电机车的自动控制技术和全程自动监控技术的应用是推动矿车运输系统向自动化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3) 机械制动自动控制。我国矿山运输现在设计采用电气制动和机械制动两种。电气制动容易损害电气元件, 且速、有效地停稳车辆, 机械制动则采用手轮操作, 不但制动速度远远不能满足紧急快速制动的要求, 而且制动力也有一定的限制, 而空气制动在原车上加装一套空压机、储气罐、制动执行机构等, 从而保证了车辆制动的迅速、有效, 显示出来良好的效果。总之, 自动化运输是矿山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之一, 是不断创新运输方式的根本动力。

6 矿山运输安全管理

目前矿山运输的车辆大多具有承载量大, 行驶速度快等特点, 加之矿山道路比较复杂, 车辆状况和驾驶员的素质高低及安全意识强弱的不同, 对矿山运输安全都带来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要加强安全管理。1) 车辆装卸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矿山装卸作业场所主要是采场和矿尾, 由于装卸作业场所安全涉及道路、场地、矿石堆放、铲装设备性能、车辆状况、人员水平操作等诸多因素, 在采场装车时, 做到鸣号、慢行, 并注意指挥人员的指挥和铲装司机的信号。矿尾缷车时, 驾驶员要注意观察缷车场地, 做到倒车鸣号, 估算倒车距离, 并注意指挥人员的倒车或停车信号, 卸完车后, 应扳下举升手柄放下自卸车箱。2) 矿山道路和行驶过程中的安全与管理。车辆在矿山道路行驶中, 驾驶员要遵守厂内机动车交通规则, 按照厂内机动车交通规则驾驶要求去做, 同时还要考虑到矿山道路的特殊性, 矿用自卸车的特点及装载物在行驶中对人和物造成的不安全因素。3) 为避免和减少因人的因素而造成的车辆事故, 我们应通过对驾驶员技能上培训、安全意识上的教育提高驾驶员的自身素质, 从而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 提高车辆的运输效率。

7 矿山运输系统发展方向

21世纪的矿山运输特点为高陡坡运输和长距离运输, 未来的矿运输将步入一个高效、节能、先进、经济的时期, 运输方式的选择也将围绕着未来矿山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要求进行。1) 未来矿山的发展特点对其相应的运输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运输方案的选用不单要注重技术合理、经济优越, 还要充分考虑节能、环保、水土保持等因素。2) 根据未来科技发展的特点, 今后矿山主要的运输系统应属于联合运输, 但发展的方向应是与节能、高效、低运费的重力运输系统相联合的运输方式。如何更好地利用重力运输原理, 解决其中存在的技术难题, 则是未来矿山运输系统应予研究的重点。3) 运输系统的发展是个动态过程,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 经济条件不断变化, 都可能有不同的运输方式来适应矿山不断发展的未来。

参考文献

社区戒毒工作相关问题探讨 第2篇

摘 要 《禁毒法》对我国戒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提出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为重点的戒毒工作思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但由于社区戒毒是全新的戒毒模式,在实践中也遇到很多困难,对基层的禁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本文从当前社区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有效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 社区戒毒 制约原因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一、制约社区戒毒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社区戒毒运行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社区戒毒是一个全新的戒毒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因此在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制约社区戒毒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一)党委政府对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一直以来,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给全社会造成了一个误解:禁毒工作就是公安机关的事,因此卫生、民政、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明显还缺乏应有的准备,工作进展缓慢,甚至认为是在帮公安机关工作。目前街道、乡镇这项工作基本上也没抓。事实上,社区戒毒工作是党委政府法定职责。

(二)社工队伍稳定性差,素质参差不齐,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社区戒毒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连续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如果业务不熟悉、社情不了解,就难以达到预期的工作效果,但现状是由于社工身份难以落实,待遇保障较低,难以安心工作,流动性很大。同时社工素质参差不齐,如果缺乏责任心,社区戒毒措施就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很可能会导致漏管失控;如果缺乏足够的爱心,就不能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到位的帮扶,使社区戒毒工作开展流于形式;如果不了解涉毒人员心理,工作方法简单,还可能激起工作对象的抵触情绪,导致其“破罐子破摔”,丧失改正的信心。社工队伍的稳定和素质问题必将制约着社区戒毒工作的最大效果,不利于社区戒毒工作经常性地开展,不利于长效机制的形成。

(三)社区戒毒的相关宣传工作不到位,没有形成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氛围。

社区戒毒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要使此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必须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只有把政策法规宣传到位,才能为禁毒法的实施和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而我们相关的禁毒宣传模式只局限于标语横幅、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各职能部门没有深入组织社区戒毒具体内容的宣传学习,没有深入各个层次人群的宣传学习。宣传效果也只停留在概念性的基础上,局限在初次吸毒人群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部分人群中,没有使社区戒毒真正成为全民关心、全民参与的一项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戒毒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二、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是社区戒毒工作有效推进的前提。

《禁毒法》实施后,新的戒毒模式对传统理念的冲击较大,很多职能部门不能转变观念,认为社区戒毒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吸毒现象会因此更泛滥,公安民警中也存在是否会导致漏管失控的质疑,这种理念严重制约着社区戒毒有效开展。

(二)正确定位,各司其职,整合社会资源是社区戒毒工作有力推进的保证。

要有效解决毒品问题仅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是不可能实现的,以往公安部门单打独斗成效甚微,改由街道、乡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力量将更为壮大,资源更加丰富,方法更为多样,工作更加深入,成效也必将更加显著。

(三)规范操作,体现人性是社区戒毒工作持续推进的动力。

吸毒人员生理脱毒容易,心瘾难除,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一个融入社会的过渡期。因此,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应建立了一系列规范化的运行模式,灵活创新工作机制,对社区戒毒人员实行个性化、分等级、分阶段管理,要创造一个社会包容吸毒人员的氛围,让吸毒人群找到“家”的感觉,使之彻底摆脱毒魔,回归正常生活。

(四)落实责任,优化服务是社区戒毒工作扎实推进的基础。

社区戒毒工作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违法犯罪帮教,从发现吸毒人员开始,直到落实社区戒毒和连续三年戒断为止,期间专职社工的工作占了较大比重,也直接影响到社区戒毒的成效。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禁毒工作的现状,必须加强工作责任的落实,改善社会管理,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在“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下,加大建设社工队伍的工作力度和经费保障,促进禁毒工作在基层的进一步落实,推动社区组织更有效地开展禁毒工作,让吸毒人员和家庭更能体会到党和政府地关爱和帮助。

(五)大力加强禁毒教育是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保障。

在社区一方面狠抓禁毒教育,努力建设一批经得起检验的无黄、赌、毒的“三无社区”,另一方面,积极开展社区村民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舆论环境和法制环境。为保障社区戒毒工作落到实处,可在镇(街道)综治办专门设立社区戒毒服务点,由综治办牵头,建立社工、村居干部、社区民警、戒毒人员家属以及志愿服务者等共同参与的戒毒工作小组,对首批纳入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实行跟踪服务,通过开展戒毒宣传、上门谈心、帮助就业等工作,切实增强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信心。

(作者: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相关探讨 第3篇

关键词: 膜转运蛋白 载体蛋白 通道蛋白

在2013浙江高考理综卷中有这么一道题:

某哺乳动物神经细胞内外的

本题难度中等,但由于学生对“离子通道”了解不深,或存在如“离子的跨膜运输都属于主动运输”此类的错误概念,因此学生在这道题上的出错率很高。

该题选项中出现了“离子通道”和“载体蛋白”两个名词,而这两个名词属于高中生物“物质进出细胞的方式”内容模块的概念。然而,高中教材只重点提及了“载体蛋白”,对“离子通道”则未在正文中提到。人教版高中生物教材必修一《分子与细胞》第四章“物质跨膜运输的方式”一节[1]的“科学前沿”版块虽对“通道蛋白”有所提及,但未进行深入介绍,这样学生在阅读教材时就会产生一些困惑,如:通道蛋白介导何种物质运输方式,通道蛋白与载体蛋白是什么关系等。正是这些原因,造成学生在面对该题时“无从下手”。

本文对“膜转运蛋白”、“载体蛋白”和“通道蛋白”的概念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帮助学生解决这方面知识的困惑。

1.相关概念及辨析

1.1膜转运蛋白

膜转运蛋白(membrane transport protein),亦称膜运输蛋白,是一种能选择性地使非自由扩散的小分子物质透过细胞膜的膜蛋白。美国高中生物教材《生物·生命的动力》[2]中明确说明膜转运蛋白包括通道蛋白和载体蛋白两种。

1.2载体蛋白

载体蛋白(carrier protein)是一类具有特异性的负责跨膜运输的蛋白质,横跨细胞膜,能通过自身构相变化将与其结合的物质转移到膜的另一侧[3]。

载体蛋白既参与协助扩散,又参与主动运输。如果参与协助扩散(如葡萄糖进入红细胞的过程),则无需消耗能量。如果参与主动运输(如离子泵转运离子的过程),则需要能量驱动。

1.3通道蛋白

通道蛋白(channel protein)是一类跨膜蛋白,其蛋白复合物形成亲水性通道,可允许适当大小的离子或水分子通过,且无需能量。通道蛋白包括两大类:水通道蛋白(aquaporin,AQP)和离子通道蛋白(ion-selective channel protein)。

1.3.1水通道蛋白

水分子不带电荷却有极性,可通过简单扩散缓慢地穿过生物膜。但生物的一些特殊生理活动需要水分子进行快速的跨膜运动,如:唾液和眼泪的形成、肾小管对水分的重吸收等,简单扩散转运的水分子量并不能满足这些生理活动的需要。此时,水通道蛋白可以特异、高效地转运水分子[4]。

1.3.2离子通道蛋白

离子通道蛋白可形成跨膜的离子通道,而这种亲水性通道可以让特定的无机离子顺浓度梯度快速通过细胞膜[5]。离子通道多与细胞的信息传递有关,如:肌肉细胞的离子通道可响应电兴奋信号,Na■快速通过离子通道进入神经细胞从而产生动作电位。

1.4三者关系

膜转运蛋白是细胞膜上一类负责跨膜运输的蛋白质,包括载体蛋白和通道蛋白两类。载体蛋白与通道蛋白以不同方式识别和运输物质,且参与的物质运输方式有所不同[6]。载体蛋白既可介导主动运输,又可介导被动运输;而通道蛋白介导的均为被动运输。关于三者关系,可用下图简要表明:

图1 膜转运蛋白、通道蛋白和载体蛋白三者关系图

2.答案解析

根据以上概念介绍,可知离子既可通过离子通道蛋白进行顺浓度梯度的被动运输,又可通过载体蛋白进行逆浓度梯度的主动运输。再依据题中所给信息可知:顺浓度梯度排出细胞的,运输方式为离子通道蛋白介导的被动运输;是逆浓度梯度排出细胞的,运输方式为载体蛋白介导的主动运输。所以,该题的正确选项是为D。

3.需要探讨的问题

3.1通道运输应属于协助扩散

人教版高中生物教材《分子与细胞》将“协助扩散”定义为“进出细胞的物质借助载体蛋白的扩散”[1]。据此定义,通道运输似乎不属于协助扩散。然而,由于通道运输借助了通道蛋白,且通道并不完全“自由”让物质随时都能通过(需要特定信号),因此通道运输又似乎不属于自由扩散。这样一来,根据教材定义,通道运输无法归于被动运输的任何一种方式,学生在阅读教材时难免会产生困惑。

然而,美国高中教材对协助扩散的定义是“由膜转运蛋白介导的透过细胞膜的被动运输”[2],也就是说,通道蛋白和载体蛋白介导的被动运输都属于协助扩散,这一观点也得到了翟中和编著的《细胞生物学》、黄百渠编著的《细胞生物学简明教程》等中国高校细胞学课本的支持。笔者也认同这一定义,由于通道运输属于被动运输,而这种被动运输又需要通道蛋白的协助,所以将通道运输归入协助扩散较为合理。

3.2水分子可通过自由扩散和协助扩散两种方式进入细胞

水分子可通过自由扩散进出细胞,但由于磷脂双分子层内部的疏水性,水分子只能从磷脂分子尾部摆动时产生的间隙进出细胞,因此速度很慢。然而,如肾小球滤过作用、肾小管重吸收作用等生理活动却需要水分子进行快速的跨膜运动,此时细胞膜上的水通道会接收到某种信号而开启,让水分子快速通过。因此在水通道关闭状态下,水分子以自由扩散的方式进出细胞;而在水通道开启状态下,由于通过水通道要比通过磷脂的速率快得多,水分子主要通过协助扩散进出细胞。

参考文献:

[1]朱正威,赵占良.分子与细胞[M].北京: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70-74.

[2][美]奥尔顿·比格斯,等著.廖苏梅,傅磊,黄赛花,等译.生物·生命的动力[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8:422-423.

[3]黄百渠,曾宪录.细胞生物学简明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0.

[4]李瑶.细胞生物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55.

[5]邢勇.水通道与水孔蛋白[J].生物学教学.2003,28(10):49.

销售返利相关问题探讨 第4篇

一、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一是确认为销售费用;二是冲减销售收入。下面举例进行详细说明。

例:根据某医药企业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经销商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年度任务量及回款指标后,医药企业给予经销商相应销售返利,返利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发放。年末公司计算应返还给经销商的返利为400万元,其中50万元为现金返利、350万元为实物返利(医药公司给予客户市值350万的产品)。

(一)将销售返利确认为销售费用

该处理方式将销售返利作为企业与经销商在正常销售行为外的一种额外奖励行为,本质上是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对经销商的奖励性费用支出,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导致企业在经济利益流入之后,又存在经济利益的流出。为恰当反映经济利益的发生过程和上述费用性支出,企业应将上述返利费用确认为销售费用。现金返利按应支付的现金金额作为销售费用核算;实物返利以企业产品为载体,在核算实物返利费用时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实物返利视同销售所产生的相关税金进行费用归集。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时,针对现金返利:借:销售费用50;贷:预提费用50。针对实物返利:借:销售费用116.79;贷:预提费用——产品成本59.83、——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应交城建税3.56、——应交教育费附加1.53、——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02。

假设:销售毛利率为80%。实物返利的产品成本=350/1.17×(1-80%)=59.83(万元);实物返利的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350/1.17×0.17=50.85(万元);实物返利的视同销售的城建税=50.85×0.07=3.56(万元);实物返利的视同销售的教育费附加=50.85×0.03=1.53(万元);实物返利的视同销售的地方教育附加=50.85×0.02=1.02(万元)。

2.实际发放时,针对现金返利:借:预提费用50;贷:货币资金50。针对实物返利:借:预提费用——产品成本59.83、——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应交城建税3.56、——应交教育费附加1.53、——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02;贷:库存商品59.8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应交城建税3.56、——应交教育费附加1.53、——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02。

(二)将销售返利冲减销售收入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对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鉴于上述规定,企业当期实现销售的产品和返利可以视为两个单独的履约义务,企业当期销售收入应作为交易价格并在当期实现销售的产品和返利之间进行分摊,当期实现销售的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在当期予以确认,而返利所分摊的交易价格则应在返利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 计提时,针对现金返利:借:营业收入50;贷:递延收益50。针对实物返利:借:营业收入299.15;贷:递延收益299.15。

2.实际发放时,针对现金返利:借:递延收益50;贷:货币资金50。针对实物返利:借:递延收益299.15,营业税金及附加56.96;贷:营业收入299.1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应交城建税3.56、——应交教育费附加1.53、——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02。借:营业成本59.82;贷:库存商品59.82。

(三)两种处理方式的对比

在第一种处理方式下,在计提时对损益的影响为-166.78万元(-50-116.78),在实际发放时对损益没有影响,合计-166.78万元;在第二种方式下,在计提时对损益的影响为-349.15万元(-50-299.15),在实际发放时,对损益的影响为182.37万元(299.15-59.82-56.96),合计-166.78万元,两种方式下最终结果是一样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在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如有)之前,将相关合同折扣分摊至该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可见,财政部逐渐倾向采取第二种处理方法。

二、销售返利的中期财务报表账务处理

通常按照合同,只有到年底时企业才会与经销商确定返利金额及返利方式,那么在月度、季度及半年度财务报告中是否需要对销售返利进行确认,在实践中也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客户何时达到标准、何时确认;二是按照经验数据预提返利金额,待年度数据确认后,再进行调整。

第一种方式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都属于中期财务报告,而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把潜在义务(即使该义务很可能在会计年度的以后中期变为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通常返利金额与年度的销售量及回款金额等指标挂钩,那么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对企业而言,如果客户未达到规定条件,销售返利就是一项潜在义务,而不是一项现时义务,因此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只应对达到返利条件的经销商计提返利,对于未达到条件的经销商不预提返利。

第二种方式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企业为了定期、及时地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在会计确认和计量过程中,应对许多尚在延续中、其结果尚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予以估计入账。因此,企业需要在年度中间根据以往的经验数据、结合本年度销售的情况,对返利金额进行合理的预提,待年度数据确认后,再进行调整。

对于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笔者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首先,虽然销售返利在期中不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企业多年的习惯,返利的实际发生情况,可认定企业承担了推定义务,即企业负有履行义务的预期责任。其次,从报表使用者角度分析,如果期中计提销售返利,则有利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利润形成合理的预期,可提高财务决策的有用性,防止出现“年中盈利年末亏损”的情况,也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

三、销售返利的相关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目前的发票管理制度下,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手续繁琐,甚至有的地方税务局会限制企业开具红字发票,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经销商向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但是此种处理,又违背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因此,企业为了规避税务风险,只有将实物返利视同销售作为无票收入申报纳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税收成本的增加。

四、建议

明确销售返利所需要的法律要素,防止行政执法中出现争议认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他会计准则,在后续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确定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企业会计处理的可操作性,保证不同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税务领域,早日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方法,切实减轻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税务成本。同时,也迫切希望相关监管部门对此种情况予以重视,早日确定相关规定,减少实务工作者的困惑,提高财务信息和商业行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企业财务失败及其相关问题探讨 第5篇

一、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

1.决策程序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企业没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哪些事应集体研究确定,哪些事应领导个人决定,哪些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哪个会研究决定,由于没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导致了决策层次不清晰,经营决策过程不民主,搞“一言堂”。

2.对外投资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是投资失误的主要原因,如某煤炭企业在跨行业投资皮业公司的过程中,想当然和“拍脑袋”决策,由于环保要求不能生产,上马之时就是停产倒闭之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900余万元;有些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重投入轻管理,在外设立的公司是一个人、一个户、一个章、一笔款、一本难以说清的账,从投资到清算从未进行过内部审计。

3.随意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企业未经慎重研究,为个体、集体及合伙企业提供债务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债务人不能及时归还,而由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某电气总公司经理上为“老子”成立的汽车修理厂担保,下为“儿子”其贸易分公司担保,结果造成300余万元损失;某化工企业与一民营企业合作投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民营企业出任。在投资合作条款中规定“国有化工企业对合作投资企业成立以后所申请的银行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全额担保。”这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担保合同,意味着国有股将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4.改制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企业在改组、改制和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表现为改制过程中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国有资产被低估,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某化工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把优良资产转移到股份合作制企业,使国有企业变成空壳,国企和重组的股份制企业法人均为一人,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又以极低的价格将商标使用权卖给股份制企业,典型“自买自卖”。

5.随意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企业不经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某停产企业个别领导把生产设备以极低的价格卖给私营企业,处置资产既不公开又不透明,最后又将处置资产的所有原始资料人为销毁;某企业与房地产公司协议以土地置换房产,整个过程都是个别领导在暗箱操作,土地价值被严重低估,“肥水流入外人田”。

6.违规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企业领导人员违规经营,侵害国有资产。如某企业长期以来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担任,该董事长同时担任着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董事长,“厂中有厂”,共用一套水电汽系统,共用一个库房,同业经营,关联难分,资金、人员在几个企业中随意流动造成国有资产的不断缩水。

建筑电气防雷相关问题探讨 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电气工程;防雷;接地施工;雷电系统

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我们无法阻止只能采取措施做好防护工作,各类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都要考虑这个问题,特别是在高山地区的建筑一定要采取防雷措施。相比较而言,楼层较低的建筑稍占优势,而近些年呈现的高楼大厦遭雷击的可能性较大,电气工程的防雷设备就十分重要了。电力的普遍应用,各家各户的电气用品种类繁多,随处可见的露天电线都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损失将十分惨重,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

1 雷电对建筑电气工程的危害

大气的变化就会产生雷电,它是云层中的电荷积累到一定量的时候的产生物,带有正电荷或负电荷,电流很强大,经常高达数千或者数万安,并且雷击点局部的温度可达六千到一万摄氏度,有可能更高,如果击中建筑物或者是花草树木,能瞬间燃烧甚至融化,如果雷电击中建筑的低压线路时,可能造成供电线路跳闸停电。雷电一旦击中任何物体,破坏力很大,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计,因此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考虑这些问题,以防后患。雷电的对电气工程的危害可以分为:首先是住宅,露天的电线或者电器类设备遇到了雷击点,会引起损坏或是发生火灾。比如在雷电时候看电视、打电话或是开着电脑等。其次是各类建筑中的电气装置已经损坏还没来得及维修,或者是防火防灾系统不健全,还有发现后没有及时抢救等都会受到危害。最后是电站电厂等存在高危火灾的建筑设备,也不能因为雷电天气而停止工作的单位,其遭雷击的可能性也较大。还有如果引起火灾,损害的也许不只是被击的建筑,会影响到一整片,甚至其他设备。造成的间接损失可能会远远超过直接损失。总之,不要认为防雷电是工程师、设计师和建筑工人的事,与我们无关,其实有再好的装备,如果我们在使用过程中不正当操作,不懂得电气与雷电相关的知识,使防雷设备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一样会造成损失。

2 建筑电气工程防雷中常见的问题

雷电的破坏力很强,可以瞬间使树干的树液气化而使其劈裂,也会引起混凝土中的水分蒸發,从而使混凝土散裂,如果遇到易挥发的气体或液体,极易使其点燃,引起大的爆炸和火灾。然而防雷的过程是不平坦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第一,市场上的防雷产品千姿百态,质量差别万千,很难辨别真伪,采购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有限,容易让次品进入到施工现场进行使用。第二,有可能出现电气的接地线没有连接到接地干线上。设置的电涌保护器不符合防雷要求,安装工艺不到位,低压配电安装不合格或屏蔽措施不到位等。第三,误算了建筑的防雷等级。等级估算错误,要是算低了,建筑物的防雷设备就失效了。第四,错误的观念。很多人认为只要安装了接闪杆,就可以达到防雷的效果,但事实却不是这样,接闪杆的工作原理是吸引雷电流雷击其本身,通过良好的接地将雷电流传到入地来保护被保护目标,在这个过程中由于雷击产生的电磁效应,也可能会对建筑物内的设备造成损坏。第五,防雷接地。要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级别及设备的具体要求来确定接地地网的电阻值,如果接地电阻值较大,则达不到很好的防雷效果。第六,电线管敷存在问题。金属管不可以用PVC管来代替,该用厚壁管决不能偷工减料使用薄壁管;不能出现穿线管弯曲现象等。

3 建筑工程防雷措施

目前主要的防雷措施是分流、接地、屏蔽、等电位和过压保护五种方法。一是分流,是利用避雷针、避雷带和避雷网等将雷电流沿防雷引下线安全地流入大地,防止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和设备上。二是接地,是在建筑物接地系统中,为保证设备可靠的工作、保护设备和人身安全,解决环境电磁干扰及静电危害,需要一个良好的接地系统。三是屏蔽,是利用所有的金属导线,包括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信号线均采用屏蔽线或穿金属管屏蔽。在工程建设中,利用建筑物钢筋网和其他金属材料,使整个建筑物形成一个屏蔽笼,用以防止外来电磁波(含雷电的电磁波和静电感应)干扰建筑物内的设备。四是等电位连接,是将建筑物内所有金属物体,包括电缆屏蔽层、金属管道、金属门窗、设备外壳等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以均衡电位。五是过压保护,是当被保护线路的电源电压高于一定数值时,通过加装在线路上的电涌保护器动作,使过电压对地进行泄放。

4 建筑电气工程防雷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

要严把质量关,加强检测电气防雷设备的主要部分和关键程序,对于经常会出现问题的部分,要加大力度,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研究,结合现场制定解决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施工信念,并做到防止结合,设计人员要时常到施工现场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把质量放在第一位。首先,凡进入现场的施工材料,质检人员一定要把好关,看清规格和材料的三证。其次,设计图纸要认真审查。相关的审查人员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认识设备的布置,弄懂设计的相关数据。但也有一些特殊的项目,在图纸上不用注明,而是以规范要求为施工标准进行预留预埋的,因此要注意对照强制性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最后,验收工程时一定要按相关标准执行。防雷工程的验收是根据工程进度来进行的。当接地的设备施工结束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去检查接地电阻值有没有达到相关的规定值。还有低压配电接地形式、SPD的设置及安装工艺状况应与防雷设计要求相符。查看设计、施工资料,检查SPD的安装位置、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是否与设计相符。要做到做完一期验收一期,不能拖拉或者是等着所有工程结束后再验收,那时如果发现了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可能会很难修补甚至要拆除很多工程,造成很多的损失。

5 总结

电气的广泛应用,电子产品种类的增多,使用度已经普及到家家户户,使用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安全,除了设备施工建设中要做好防雷措施,我们在日常使用中也要多了解有关雷电的知识,做好防护工作,以免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林滨.浅谈建筑物防雷接地施工[J].福建建筑,2010(08).

[2]卢荣佳.论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中的问题与预防措施[J].建材与装饰,2007(12).

电力线路相关问题探讨 第7篇

1、电力线路设计路径的选择。

电力线路工程设计中线路路径方案的选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它对线路的技术经济指标、施工和运行以及维护等起着决定性作用。线路路径的选择工作一般分为图上选线和野外选线两步。图上选线是先拟定出若干个路径方案, 进行资料收集和野外勘查, 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 并取得有关单位的同意和签订协议书, 确定出一个路径的推荐方案, 报领导或上级 (包括规划部门) 审批后, 再进行野外选线, 以确定线路的最终路径。进行路径方案比较时, 应包括如下内容:线路的长短;通过地段的地势、地质、地物条件以及对作物和大跨越及不良地形的影响情况;交通运输及施工、运行维护的难易程度;线路的总投资及主要材料、设施消耗量的比较等。为使线路建设得经济合理, 对输电线路可能涉及到的工矿企业、铁路交通、邮电通讯、城镇建设以及军用设施等, 要与有关单位协商研究解决, 并签订相关协议。

2、电力线路架设难问题。

从事电力建设的同志都感到这几年电力工程难建, 难就难在电力线路难架设。若做细线路走向与工作方式可合理解决此问题。具体而言, 我们现在要求电力设计单位在线路勘查后, 由政府先召集沿线乡、镇、规划部门征集意见, 然后画出红线图, 由乡镇和县 (市) 二级部门盖章。这样, 线路通过地方的重大问题, 可以在扩初前得到协调, 并按设计要求对送电线路廊道进行控制。同时, 线路政策处理必须采用地方政府逐级包干办法。一是将线路政策处理费用划拨给供电局, 把任务压到他们肩上, 加大他们线路政策处理的责任, 从职责上、经济利益上发挥供电局积极性。二是由当地供电局把政策处理费用承包给沿线各有关乡镇, 由乡镇分包给村, 由村分解到各家各户, 提高工作效率。

3、电力线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

(1) 作业开工前, 工作负责人在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待工作票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同时, 应宣讲经审核批准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卡”的具体要求。在全体工作人员确认无疑后, 按照规定在措施卡上签名。 (2) 作业过程中, 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规》的规定, 认真执行“危险因素控制措施卡”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监护中, 随时监督检查每个工作人员执行安全措施的情况, 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3) 每次作业结束后, 要及时总结, 不断改进完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卡”, 为下次进行同类作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经验。

4、电力线路缺陷预测系统的建立与实施。

如何科学地预测缺陷数据并安排检修, 现已成为线路管理部门一个重要的课题。缺陷预测方法的选择预测方法有很多, 典型的有:回归分析法、时间序列分析法、模式识别法、专家系统法、人工神经网络法等。目前时间序列分析法比较常用, 时间序列分析法是依据过去的统计数据, 找到其随时间变化的规律, 建立时序模型, 以推断未来缺陷数值的方法, 其基本假定是:数据过去的变化规律会持续到未来, 即未来是过去的延续。总之, 线路缺陷预测系统的目的, 在于通过对线路运行的当前和历史缺陷数据的分析, 对可能发生的缺陷情况做出预测, 以做好缺陷处理的人力、物力准备, 提高缺陷处理的反应能力。

5、加大电力线路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力度。

在供电企业内, 由线路所负责供电局辖区范围内供电线路的运行、维护、事故处理等工作, 其工作涉及大量信息的整理、分析和处理。随着电网规模的扩大, 其复杂程度显著增加, 需要处理的信息数量十分巨大。在这种情况下, 开发线路管理信息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它是提高供电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 应加大电力线路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力度, 从而为决策层提供及时、准确的辅助决策信息, 规范管理过程, 提高管理水平, 为业务层提供计算机信息处理功能, 以减轻业务人员的劳动强度, 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6、加强电力线路的防盗管理。

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 电力线路被盗的情况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 第一, 宣传力度不够。电力设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 牵涉到千家万户, 对于这一点, 许多地方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第二, 电力设备体积大, 价值高, 销售渠道畅通助长了犯罪分子的蔓延, 而且发生了重大案件, 执法打击力度不够, 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此外, 一些单位对重要生产物质管理不善, 疏于防范, 也为电力线路被盗情况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 我们要大力加强电力线路的防盗管理。一方面, 深入广泛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重点是农村集镇、乡镇企业和青少年学生, 使《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等家喻户晓。另一方面, 要按照有关规定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 堵住销赃渠道, 建章立制, 严格管理, 克服地方主义和保护主义。在此基础上, 要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护线网络, 做到电力公司的线路巡视人与当地责任人即专、兼职相结合, 搞好群防群护。

总之,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城市的进步, 电力线路作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会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电力线路的建设和改造也必须综合考虑社会发展规划、现有电网和技术水平、资金投入、设计施工几个方面综合实施, 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要做好, 才能真正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参考文献

[1]徐志军:《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 《电力安全技术》, 2004 (10) 。

屋面规范相关问题探讨 第8篇

GB 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下简称“规范”)明确“: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为Ⅰ级设防,一般建筑为Ⅱ级设防。过去,许多规范都是这么规定的,没什么问题。但现在,要求给定司法解释时,问题就不这么简单了,因为“重要建筑”的界定无法严谨到满足司法需要。消防规范中有“重要建筑”,但都是与消防安全直接有关,面窄,尚可操作。从防水角度说重要与否,似较宽泛,不易把握。解决办法,可参考地下规范,将重要建筑类别列出。

完整地列出类别,又有困难。建筑业正处于大发展时期,今日已与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比如,过去将“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民用)列为“重要建筑”,将“一般住宅”列为“一般建筑”。照此,大批所谓“小高层住宅(12层)”,究竟列为“重要建筑”还是“一般建筑”,就会产生歧义。将“宾馆建筑”列为“重要建筑”,也欠妥,因为各类宾馆档次过多,不宜一刀切。影剧院发生的变化更大,等等。因此,笔者建议,建筑的重要性,主要应由建设单位确定;规范所列,仅供参考。

2 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规范2012版修订送审稿中,将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规定为:Ⅰ级,20年;Ⅱ级10年。但正式发布实施时,只有级,没有年。取消年限的理由是:防水层的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尚缺乏相关实验数据。

可以预测,拿出众人认可的数据来,恐怕是很多年以后的事了。然而,我们的建筑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许多事,都等不得。

更重要的是,单一防水材料的耐久性,严格说来,实验室给出的数据,都是参考值。至于司法鉴定要求给出一个确定的、能简单操作的数据,多少有点一厢情愿。搞材料的人,自然会想到材料的耐用年限;实际工程则更关注整个屋面构造系统的耐用年限,而材料年限则是通过系统显现出来的。

土建工程,特别是防水工程,通过大规模实际工程的调查研究,进而分析总结得出的经验数据,比单纯实验室的数据更重要。这也符合绝大多数建设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实践至上”的原则[1]。

3 防水设防等级与防水层使用年限

建筑重要性与设防等级挂钩,而设防等级若不与使用年限挂钩,则实际意义大降。

实际上,Ⅰ级20年,或25年、30年,在是否有“相关实验数据”这一点上,区别不是很大,就算规定“20年”也没有数据。但随着许多新型防水材料的大量使用,随着构造层类设计的进步(如设置保护层、采用倒置式设计等),防水层耐久年限只会更长,不会更短。这在防水界,有高度共识。

但市场调查的结果,却未支持这个简单而正确的逻辑,恰好说明不是材料问题,而是总包施工的问题。总包只包5年,其后可以不负责任之惯例,很不合理,危害甚巨。

取消年限,就是迁就落后;迁就落后,加速了整体施工水平的下降。2013年,有一个说法,是三个“65%”;2014年,又有调查数据说屋面渗漏率超过90%,便是铁证。因此,总包对合理使用年限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规范不要只盯住防水材料一项,在关注整个系统的合理使用年限时,甲方、施工、监理、设计、使用者可能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Ⅰ级曾被确定为使用年限20年,实际上与Ⅱ级定为10年有关。Ⅱ级的10年,又与建设部[1991]70号文件《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中要求的“选材要考虑其耐久性能保证10年”有直接关系。

整个依据,不能令人信服。毕竟,20年过去了,各方面都在进步,标准也应前行。若仍按材料一项,Ⅰ级取合理使用年限30年较合逻辑,取25年应视为至少,退到20年,就无说服力。

4 两道设防与一道设防

规范规定:Ⅰ级,两道设防;Ⅱ级,一道设防。这就告诉大家:两道比一道好。但这种从沥青类卷材形成的概念并不适用于高分子卷材。

比如,高分子卷材,1.2 mm厚加1.2 mm厚,未必比一道1.5 mm厚更可靠。因为高分子卷材,就是为单道设防研发的,两道加在一起,不能共同工作,水一旦进入层间,在温变驱动下,乱窜。高分子卷材的耐久性,主要用增加单层厚度的办法解决;其本身的化学稳定性,也给其双层或复合使用带来不利影响。实际上,高分子卷材两层复合使用,只有材料生产商的热情较高;规范图集则不应收录这类做法。

高分子卷材防水失败,主要是节点施工没有做好。与其作两道、做两遍,不如静下心来认真作好这一道。

高分子卷材与涂料两道设防,情况或许好一些,但要达至合二为一、共同工作,也不太可能,无论涂料在上,还是在下,大多只能做到表观之复合,不易达到密封防水之一体。其实,两道做法主要适用于沥青基卷材,且最好采用热熔法施工;其他做法,效果多少都会打点折扣:有时是材性不完全相容;有时是工法带来负面影响;有时短期可以,久了会分层;等等。

涂卷复合防水存在的问题是一样的。似乎可以列入规范者,只有JS涂料与沥青卷材、丙烯酸涂料与其他卷材、聚氨酯涂料与沥青卷材这些复合做法;其中,只有聚氨酯涂料为与沥青卷材复合,较为现实。

两道防水比一道好的规定,与单层屋面的设防原则也不合。

现行规范注意到了这一点,故加注释,曰:“在Ⅰ级屋面防水做法中,防水层仅作单层卷材时,应符合单层防水卷材屋面技术的规定。”这只是在字句上进行了技巧性处理,要想解决实质问题,还要作后续之努力。

受牵扯的,还有种植屋面。例如植土150 mm,只种小草,且选用耐根穿高分子卷材,比如1.5 mm厚PVC卷材。按规范,Ⅰ级,需两道防水设防,其下必须加设一道普通防水层,而这基本上属于多余、浪费。

因此,有些公开发表的论文表明,轻型种植屋面的工程实例中,实际上只用了一道高分子耐根穿卷材。也有的工程实例,设计说有两道,论文也说有两道,实际只作了一道,设计所说仅为应付规范Ⅰ级两道的规定而已。

Ⅰ级两道的规定,在工程竞标时,也对高分子卷材的采用不利。一道高分子卷材必须背上多余的另一道,与两道较便宜的沥青防水层同场竞争,自然没有成本上的优势。深圳市的规范,细化了Ⅰ级两道的概念,排除了明显不合理的匹配组合,问题相对少一些。

年限取消,暂时回避了矛盾,但也回避了责任(主要是管理部门的责任)。产权70年,结构安全100年,防水影响面最广,自然也应给出使用年限。目前“有级无年”的现状,令人不安。因此防水界联同政府主管部门,应抓紧时间,勿安现状,积极对防水耐用年限提出新的解决办法。

笔者给出的建议是:防水合理使用年限,从针对单一防水材料改为针对整个屋面系统(防水)。

5 系统质保与五方责任

屋面构造系统,包括各构造层,从结构板直到最外饰面层。该系统的合理使用年限,最合理的确定办法就是:谁开发、谁确定。过去建房,都是政府行为,政府只好管起来;现在市场化了,有些事情不应再由政府通过规范包办。

政府规定的防水5年保证期,早年表现为正能量,现在则呈现为负能量。应尽早将之提高至10年。但10年承保,也只是与国际上最低标准相当。

若保证期改为10年了,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再谈10年,就意义不大了。故这一问题应在30年到20年之间展开讨论。

这里暂按20年的合理使用年限,推演其利弊。

若开发商要求合理使用20年,设计院就应按20年进行设计。

招投标时,总包按承诺的20年施工;材料商按承诺的20年供货;监理承诺按20年进行监理。所有责任主体,各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那份责任,是由一系列双边书面合同来保证,从而也为保险的全面介入作好基础性工作。

政府要抓办的,就是监督,将其公示,并确保内容真实详尽。相信提供“20年质保”的业绩,一定会好过提供“10年质保”者。

设计责任首当其冲。因此,设计对总包必须拥有强烈节制手段。设计师在着眼于整个屋面构造系统和选择防水及绝热材料时,会要求总包主动与正规的材料商合作。久了,各方自然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材料商在推荐防水材料时,也会与设计师沟通,优化构造层,使防水材料能确保长时间正常使用,并以合同形式承担材料耐久年限的责任。如是,单纯就材料耐久性而言,就已先得到了材料商的自动支持,否则,大家心中都没底。

有些为降成本而常常擅自修改设计的总包,也将开始安守本分,转而专心关注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为落实设计要求而努力。

监理不再寄人篱下,自主自信,能为保证屋面系统(防水)正常使用年限作出自己的贡献。

如是,五方责任明晰,关系稳定而健康,使设计愈来愈科学、合理,提高了整个系统运行的效率,促使技术进步,并与国际运行机制逐渐接轨。

至此,河里的顽石,就剩下工程定额这一问题了,兹事体大,容后专文讨论。

顺便提一句:目前有些保险公司试行的工程质量防渗漏保险,如果由非法定险种过渡到强制执行的质量保证保险,不仅能彻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也有助于端掉建筑业工程市场腐败的温床。

6 结语

屋面规范的调整,是建筑工程技术领域顶层设计的一部分,比起新常态下的机制设计,虽不足道,但对防水界,却可能是事半功倍,期望给整个行业带来系统的改善,包括遏制产能过剩、提高定额及推行工程质量保险等等。

又,上述问题若得到合理的解决,屋面大规范,与倒置、种植、单层这些专项屋面规范的合并就自然提到日程上了(单层屋面中的金属屋盖系统、坡屋面,还应独立编制规范)。

法务会计体系相关问题探讨 第9篇

(一) 国外研究综述

法务会计起源于美国,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法务会计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1946年Maurice E.Peloubet第一次提出了Forensic Accounting (法务会计) 一词, 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由此开始。Max Lourie (1953) 明确提出了“法务会计”的概念:即是与执法相关的会计实务。1982年, Francis C Dykeman, Ronard Press在《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一书中以专家证人的诉讼支持为重点介绍了法务会计的司法程序。20世纪90年代以后, 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处于拓宽阶段, 法务会计涉足了各个领域。Wallace, Pauline (1992) 指出法务会计在诉讼中的作用应包括对项目的数量和金额评估、确认重要文件、帮助律师理解金融和会计方面的事项、在庭审上做出口头证词等。Leslie R Masterson (1998) 分析了证人豁免权和不当行为责任的关系, 他认为豁免权在保护证人独立性的同时可能损害其客观性。进入21世纪, 法务会计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卓越发展。2000年, 美国法务会计专业性期刊《法务会计杂志》正式问世, 推进了法务会计技术及成果的交流。澳大利亚分别于2002年和2008年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法务会计服务》, 将法务会计服务类型细分为咨询专家服务、专家证人服务、普通证人服务、调查服务, 这种细分利于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顺利展开, 有利于对专家证人行为进行约束。国外学者经过几十年的理论和实践探讨, 对于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二) 国内研究综述

法务会计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 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产生。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仍处在起步阶段, 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法务会计准则及制度和人才的培养进行了一些零散的研究。在法务会计定义方面, 盖地 (2000) 和文山东 (2004) 的观点很相似, 他们认为法务会计应从学科和实务两方面来定义, 首先, 法务会计应强调法学和会计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作用, 形成一门融合会计和法学的新兴学科;其次, 法务会计应强调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 依据会计资料, 处理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事项。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方面, 许香兰 (2001) 指出国家应增加对法务会计领域理论研究的投入, 在推进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过程中, 要注重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经验。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冯萌 (2003) 指出在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中要建立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强化法务会计服务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周爱春 (2009) 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论述了法务会计在中国应对反倾销诉讼中的运用。虽然我国专家学者在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上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总的来说, 还没有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务会计体系。

二、法务会计基本原理

(一) 法务会计目标

法务会计目标是法务会计工作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具体包括两个层次: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法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法律的尊严是通过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来完成的, 法的程序的公正是通过诉讼活动体现出来的, 而专家证人制度要求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并保持独立性, 正是法务会计追求法的公正, 维护法律尊严的体现。法务会计以市场主体为服务对象, 盈利性是市场主体最本质的特征。法务会计人员提出专家意见, 作为法律鉴定或法庭证据, 尽可能的发现舞弊和解决纠纷。法务会计具体目标是针对法务会计具体服务对象而言的。其针对不同的领域会有所差异, 归根到底都是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但当发现某些会计事项与国家法律相矛盾时, 应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及时纠正。因此, 法务会计具体目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另外,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受托单位合法合规, 公检法等机关应当公正的受理案件, 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二) 法务会计原则

法务会计原则是指从业人员个人从法务会计的本质出发, 在其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法则。具体概括为客观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独立保密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公正性原则, 是指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要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 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实事求是。合法性原则, 是指法务会计工作的主体、审核的对象、采用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内容 (范围) 必须合法。独立保密性原则, 是指法务会计人员要以独立的态度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不受任何个人及团体的干扰, 以保证案件公正审理, 同时又要对涉案的资料或其他证据履行保密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是市场经济生活中一项重要的道德准则, 要求每个人在市场活动中诚实守信、恪守诺言, 对法务人员的具体要求表现在其不得随意暂停或终止当事人的委托。此外, 法务会计人员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言必须真实可靠。

(三) 法务会计基本假设

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是法务会计报告发挥作用的限定性条件, 是根据已知客观情况所做出的合理推断。法务会计是现代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 除遵循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外, 在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的内涵和外延上有所扩展: (1) 法务会计主体假设。法务会计将服务范围扩展到一个领域, 对本主体及以外的经济活动、经济纠纷及经济犯罪等进行调查和认定。因而, 法务会计不是完全遵循财务会计主体假设, 而是遵循法律事项假设。 (2) 货币计量假设。法务会计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金额方面的法律问题, 因此法务会计也需要货币单位计量和反映。但为把调查结果准确表达出来还需要综合运用法学、证据学等方面的计量方式。此外, 法务会计假设还应增加以下假设: (1) 犯罪留痕假设。虽然经济犯罪没有犯罪现场和公开的犯罪结果, 但有足够的理由推断, 任何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在有关的财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 (2) 可信赖假设。法务会计人员具有职业胜任能力和谨慎的态度, 工作程序和方法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出的专业证据和专家意见是可以信赖的。

(四) 法务会计要素

法务会计要素是对法务会计研究对象的具体化, 按照法务会计对象的经济特征可以将法务会计要素归纳为:会计证据、审计学证据、电子信息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这些证据都是可以在各自领域用来证明经济犯罪或舞弊的专业资料,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其中会计学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审计学证据主要包括实物盘点清单、审计调查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资料;电子信息证据包括电子邮件和数据库在内的各种电子商务资料;证人证言则是指鉴定结论、专家意见书以及相关人的陈述等。

(五) 法务会计程序与方法

法务会计程序是整个法务会计工作中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法, 具体包括接受委托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接受委托阶段是法务会计执行的起点, 在该阶段主要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书, 明确责任。准备阶段是法务会计人员对即将进行的法务会计工作事项所做的各种前期准备, 可概括为熟悉案情、确定问题及制定计划等方面内容。实施阶段是法务会计工作程序的核心环节, 法务会计人员对相关财务资料和经济活动审核、检查和验证, 并得出适当的结论。完成阶段是法务会计程序十分重要的一环, 法务会计人员对案件事实真相得出鉴定结论, 主要任务是撰写并呈报报告。法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综合利用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能和知识, 进而查明涉案业务所涉及的经济活动、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法务会计工作的方法包括基本方法和辅助方法。法务会计工作的基本方法是法务会计人员调查、分析、鉴定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所运用的方法, 主要有系统分析法、指标对比分析法、顺 (逆) 序分析法、抽样分析法、资产计价法和实物勘察法等。为了法务会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还常常使用一些辅助方法, 譬如询问法、搜查法、专项审查法、鉴定法、实地观察法、判断推理法等。

三、法务会计理论基础

(一) 会计学与审计学

会计学以资金运动为研究对象, 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 通过分析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分类、综合、解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 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和控制。由于会计是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经济活动,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可以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原理和技能, 勘察、发现、分析财务资料中的线索, 为法庭提供犯罪证据。审计是对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此外, 法务会计人员在对有关法律事项进行审查时, 为了短时间内抓住重点, 找出问题所在, 常常使用审计抽样调查等技术。法务会计人员活动的展开均以会计知识为基础, 依托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 调查分析特定主体财务会计资料和经济行为, 从而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因此, 会计学和审计学是法务会计形成并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 法学与侦查学

法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法学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侵权行为等, 成为解决经济纠纷和财务舞弊的重要手段。侦查学研究侦查主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所采用的侦查技术、措施和方法。法务会计人员在调查、鉴定、审查相关资料时, 为得到客观、公正的结论或证据, 必须同时运用会计方法、审计方法以及侦查技术。法务会计的范围必须在本国的法律框架体系内, 法学和侦查学理论为法务会计活动提供了法律准绳和侦查案件的技术手段。

(三) 信息经济学理论

信息经济学是研究信息的经济现象及其运动变化规律, 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信息进行经济研究, 基本理论包含信息甄别理论、逆向选择、信号显示理论、激励与道德风险理论等。这些理论说明了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的作用机理, 揭示了市场运行低效率甚至市场失灵的原因。通过运用信息经济学理论使法务会计人员更容易侦破财务舞弊和商业欺诈等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信息经济学在法务会计研究中的应用, 极大地丰富了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对拓展法务会计实践和认识法务会计本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 信息技术理论

信息技术是指用于管理和处理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息识别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信息传递技术等。信息技术跨越式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政治、经济、法律、生活的运行方式, 已渗透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信息资源作用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使得会计舞弊更具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和主体多元化, 给取证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现代信息技术理论包括网络技术理论、数据挖掘理论、系统集成理论、人工智能技术等, 这些理论在法务会计中的应用, 提高了法务会计人员的检查效率和鉴定质量。

(五) 哲学理论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 运用概念的逻辑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 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哲学中的伦理道德观念、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和实践的观点对于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辩证思考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 通过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关系、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内容和形式关系、因果关系、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关系的研究分析, 可以提高法务会计人员分析和把握案件始末的能力, 同时为法务会计理论基础的发展变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四、法务会计现状

(一) 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相对薄弱, 尚未形成理论体系

我国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多数是借鉴、引入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理论, 尚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首先, 专门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学者屈指可数, 且缺乏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和技术交流的平台。其次, 法务会计相关的书籍和论文大多是概要性的陈述, 甚至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直接翻译或整理, 很少有创新观点。第三, 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范围狭窄, 在法务会计定义、原则、基本假设、标准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 法务会计界定方面也存在歧义, 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体系的形成。第四, 我国缺乏对法务会计运用的研究, 仅局限在财务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

(二) 法务会计制度体系不完善, 缺乏指导和规范

完善的法务会计制度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首先, 缺乏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 在法务工作进行司法鉴定时往往要参考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法, 因而司法鉴定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参考, 不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展开。其次, 法务会计要求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但我国司法管理体制要求司法鉴定人属于司法机关公务人员, 这难以保证法务会计工作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意志左右, 独立性和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再次, 我国法务会计鉴证制度、法务会计准则以及诉讼支持制度尚未形成, 这造成了我国法务会计执业主体、执业标准不一致, 甚至造成执业人员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最后,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行业组织和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机构, 因而, 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缺乏法律约束、行业引导和实践指导。

(三)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

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同时具备会计学、审计学等财务会计知识, 以及证据学、犯罪心理学和侦查取证等法学知识。然而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不足, 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加之社会对法务会计认识不足, 导致我国法务会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首先, 我国缺乏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高等教育体系, 目前, 本科教育中, 国内仅有少数几所大学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在研究生培养中, 开设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的高校少之更少, 一般院校均未开设。此外, 社会上法务会计相关的教育培训混乱, 大多以盈利为目的, 难以培养真正的法务会计人才。

(四) 法务会计意识淡薄, 存在误区、盲区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处于理论研究阶段, 法务会计的作用和实践仍处于空白或尝试阶段。国内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比较低, 常常将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司法会计混淆, 这导致了法务会计的目标、主体、研究和服务对象、从业人员的要求含糊不清, 增加了法务会计工作难度。此外, 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企业内部设置法务会计对解决企业经济纠纷和调查员工舞弊的重要性, 不利于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法务会计体系建立与完善建议

(一) 加强法务会计法治环境建设, 维护行业秩序

法务会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 其中的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调节, 并且均与会计、审计密切相关。因此, 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建设需要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有效沟通。法务会计的出现则在会计和法律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成为处理会计法律问题的有利工具。此外, 我国大量会计师事务所已开始从事法务会计的业务, 如舞弊调查、损失计量、财产追查等, 因此, 目前完善法务会计法制环境, 规范行业秩序显得尤为迫切。从整体层面来看, 我国应适当修改现行法律法规, 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 不断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增强法务会计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加强法制环境与法务会计的适应度, 从而保证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在具体层面上, 我国应建立《法务会计师法》, 明确法务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角色和任务, 细分法务会计的执行程序和方法, 规范法务会计工作以及工作中的行为。

(二) 建立完善法务会计准则体系, 规范执业标准

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准则是规范法务会计服务标准的重要条件。由于法务会计主体不统一, 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法务会计准则》, 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标准。法务会计准则应具体包括法务会计的一般准则、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 如图1所示。其中, 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是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的基础, 是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执行的前提条件;一般准则与工作准则的执行程度对法务会计报告的合理性有重要影响;报告准则是法务会计人员出具报告时必须遵循的。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是基础性的, 设计过程中要强调法务会计人员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具体应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力、职业谨慎、保密性以及技术准则。法务会计工作准则是整个法务会计准则体系的关键, 内容要贯彻法务会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主要应包括了解业务及相关背景知识、法务工作计划、证据评估、支持结论的证据以及证据归档。法务会计报告准则是法务会计人员出具相关报告需要遵循的准则, 其应对相关报告的规范性、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 完善鉴定人制度, 推进法制建设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能提供可靠的证据、证言, 从而保证司法判断的正确性。在英美法系国家, 专家证人属于中介机构并独立于司法机关, 在双方当事人面前保持中立, 以保证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在推进鉴定人制度发展中, 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在资格认定方面, 法庭、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应共同参与到鉴定人资格审定工作中, 确保专家证人的胜任能力;在鉴定人选定方面, 应由双方当事人聘请, 在当事人无力聘请专家证人时可由法院指定, 确保专家证人的中立性;在作证程序方面, 要明确鉴定人在法庭上的通用步骤, 保证作证过程程序化;在鉴定人队伍的管理中, 应借鉴英国政府统一管理和协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防止鉴定人队伍无组织性。目前, 上海建立的司法会计专家鉴定委员会, 为我国鉴定人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四) 构建法务会计人员培养体系, 提高执业质量

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员是我国法务会计蓬勃发展的基础。因此, 应在立足于国情的基础上, 积极拓宽教育渠道, 构建科学的会计人员培养体系。首先, 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目标, 即培养具备会计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其次, 法务会计人员培养模式应从学历教育和在职培养两方面开展。学历教育方面, 高校应结合法务会计学科特点和本校实际, 逐步建立完善法务会计教育体系, 有针对性地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在职培养方面, 应尽早成立专业的法务会计培训机构, 加强对“单一”人才的后续教育, 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复合型人才。此外, 我国应成立全国性的法务会计协会, 并设立相关资格考试和认证, 从教育和资格认证两方面来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质量。在完善我国鉴定人制度的过程中, 要与其他国家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融会贯通, 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相结合, 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制的建设。

(五) 强化法务会计意识, 正确认识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

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 大多数人都无法正确认识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财务是工商管理的重要模块, 法务则是危机应对的核心手段。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不同、职能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以及执业规范不同等。但两者同时存在一定的联系, 法务会计是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 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条件, 两者都以会计学理论为基础, 均属于会计应用学。法务会计意识淡薄已成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障碍, 因此, 政府、高校以及社会机构团体应对法务会计进行宣传教育, 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只有正确认识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强化社会整体法务会计意识, 才能建立科学系统的法务会计体系。

(六) 完善企业内部治理, 强化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法务会计体系的建立与实施需要企业、个人以及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企业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参与者,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服务体系有重要意义。强化企业内部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法律服务体系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 为我国法务会计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在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设计中, 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随着董事会及经理层权力的日益膨胀, 加上监督权的有限性, 导致一些公司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因此, 应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师制度, 协助原有监督机构对公司权力层的活动进行监督, 同时, 对公司法定审计师实行任期制, 以充分保证审计师的独立地位。在完善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 企业应该遵循自身的发展模式建立合适的法务模式, 设置合理的法律事务机构。此外, 强化企业内部法律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 加强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商务意识, 真正实现法务与企业的结合。

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体系, 有利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规范化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由于起步晚, 面临着理论研究不深入、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和准则不完善、意识淡薄等问题, 反观西方发达国家法务会计体系和制度相对成熟。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经验和方法, 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和研究,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体系, 以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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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行星:《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 《经济界》2013年第1期。

配电网规划相关问题探讨 第10篇

配电网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障电力“配得下、用得上”的关键环节, 直接面向电力用户。“十一五”时期以来不断加大配电网建设投入力度, 配电网的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有了明显提升。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 配电网发展仍相对滞后。配电网的规划管理方式和管控力度还有较大差距。

配电网规划编制

配电网规划编制通常采取“先自上而下, 后自下而上”的闭环工作流程, 具体步骤如下。

(1) 首先由省电力公司下达配电网编制任务, 制定配电网规划边界条件。

(2) 各地市电力公司根据负荷预测结果负责开展所辖区域配电网规划编制, 同时各县电力公司配合开展所辖区域中低压配电网规划编制。

(3) 地市电力公司向省电力公司上报配电网规划报告, 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评审, 形成评审意见反馈给地市电力公司进行修改, 最终正式形成配电网规划报告。

(4) 省电力公司对各地市公司的规划报告进行分析汇总, 形成本省配电网规划总报告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 修改完善后即印发执行。

配电网规划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配电规划管理体系建设方面

(1) 10千伏配电网规划归口管理部门不统一

目前, 大部分省电力公司已经统一了配电网规划职能部门。但是, 部分省电力公司受到人员紧张等因素的限制, 10千伏配电网规划与35千伏及以上归口管理部门不相一致。配网规划的流程和部室职责存在着一定的交叉, 不利于电网规划和管理工作的衔接。

(2) 配电网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匮乏

目前, 各省电力公司的配电网规划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尤其是地市、县两级电力公司基本没有专业技术人员, 一般是由电网运行、设计、基建岗位的人员兼职规划工作, 人员流动频繁, 规划力量薄弱。

(3) 地市公司配电网规划缺少技术支撑单位

目前, 省电力公司基本拥有专业的技术支撑单位, 而大部分地市及区县公司没有对口的技术支撑单位, 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难以保证。

配电网规划工作执行方面

(1) 中低压配电网规划深度不统一

目前, 35千伏配电网规划深度在各省电力公司基本统一, 但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内容深度存在差异较大。一部分省电力公司已将其深化到项目明细, 制定有明确的年度项目安排和投资规模, 而大部分省电力公司的中低压配电网规划一般仅考虑分年度的整体建设规模和投资统计。

(2) 配电网规划落实难度大

大部分省市电力公司虽然开展了电力通道规划, 但由于城市建设过快、居民维权意识的增加等原因, 导致规划中的变电站、通道等无法真正落地, 影响了变配电站、线路走廊及通道等电力设施的正常建设。

配电网规划技术标准管理方面

(1) 规划技术标准系统性不强

目前各省电力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均制定配电网规划技术标准, 但由于出自不同的部门, 缺乏全局统筹, 不同标准之间衔接不够, 系统性有待提高。另外, 不同省电力公司对配电网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定义等方面不相一致, 亟须统一规范。

(2) 部分规划技术标准相对滞后

由于早期颁布的部分配电网规划技术标准, 没有统筹考虑分布式发电、储能、多元化用电等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导致部分技术标准滞后, 难以满足智能电网形式下配电网规划的要求。

(3) 缺乏科学、适用的配电网规划计算分析工具

配电网规划缺乏功能齐全、简单实用的配电网规划专用计算分析工具。目前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计算分析多采用PSASP、BPA程序, 程序对使用人员素质要求较高, 不便于基层技术人员掌握, 限制了其使用范围;而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无专用计算分析工具, 多通过手工进行简单的计算, 或者不予计算。

措施与建议

规范配电网规划管理体系, 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规范配电网规划管理体系, 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一是制定完善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对省电力公司以及各地市电力公司在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面予以明确。尽快补充配电网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 落实岗位编制, 避免规划人员兼职其他工作岗位, 积极开展岗位培训, 全力做好规划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配电网管理职责分散、部门职责交叉、规划力量薄弱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建立规划工作评估考核机制, 增强配电网规划管理考核力度, 促进规划质量不断提高, 对项目的规划、前期、投资计划实行层层评价准入机制, 减少电网项目规划建设的随意性, 确保项目各环节紧密衔接, 高效推进。

完善配电网规划技术原则, 科学指导配电网规划工作

配电网规划技术原则, 是统一规划标准, 指导规划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考核规划程序的重要依据。

一是进一步细化完善现有的配电网技术标准, 制定统一的规划技术原则和技术标准, 结合电网发展实际, 适度提高技术标准要求, 推广典型设计, 保证工程质量。并在系统范围内加强技术标准的宣贯学习, 促进广泛交流, 提高认识水平, 有力指导配电网建设。

二是积极开展研究配网发展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探讨应用性, 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分布式电源、微网技术、需求侧管理等对配电网发展的影响, 并形成统一的技术指导, 积极应对配电网规模日趋增大带来的技术挑战, 指导推广智能电网建设。

深入推进配电网规划工作, 实现规划有效落实

配电网规划是配电网建设的重要指引, 是配电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是加强配网规划的滚动修编工作。应根据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电力市场情况, 不断地对规划进行滚动修改, 调整项目建设时序, 指导电网建设能够健康发展, 以求得最大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加强规划的刚性约束, 建立规划项目储备机制, 通过控制项目审批、考核实施情况等手段保证规划的严肃性, 促进各级电网的协调有序发展。形成规划审查通过后, 就要严格执行的制度, 将电网规划和电网建设改造投资挂钩, 保证电网持续健康发展。

开展配电网评价与后评价工作, 合理引导配电网投资

加快建立配电网后评价常态工作机制, 把握配电网发展规律, 指导配电网建设, 促进地区配电网更加科学、合理、有序的发展。以统计数据为后评价工作基础, 以指标体系为手段, 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分析方法, 坚持“数据统一、客观真实、科学严谨”的原则, 加强深度分析, 准确反映配电网发展状况, 并开拓思路, 从评价结果中寻求规律, 提出各地区配电网后续发展中需注意的问题, 体现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加强与市政衔接, 改善行业外部的政策环境

良好的市政政策, 对明确电力公司新建电力设施, 协调电网规划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是积极主动工作, 及时将配电网规划纳入市政规划中。加强与市政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共同开展电力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并将其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 实现电网规划与市政规划的相互协调。

二是加强与政府的沟通, 争取电网建设政策支持。争取各级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协调, 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缩短办理时间, 确保电网工程项目的按时实施和满足城市经济快速增长的需要, 改变目前配电网存在的建设进度滞后规划要求等问题。在提升供电服务的同时, 合理利用媒体力量, 宣传电网建设成果, 消除居民对电网设施的误解, 切实增强全社会对加快电网建设的认识, 为配电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结束语

目与肝肾相关性探讨 第11篇

中图分类号:R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2349(2014)09-0017-02

眼视万物,为人的视觉器官。祖国医学从整体观念出发,认为眼为人体的局部器官,其与五脏息息相关,尤其与肝肾的关系密切,如《素问·金匮真言论篇》曰:“东方色青,入通于肝,开窍于目,藏精于肝”。古代医家又发现目珠的发育、视觉的功能与肾精关系密切,由此又提出“眼虽属五脏,而五脏之中肾最为贵”。为此本文试就目与肝肾的生理病理关系,及目疾从肝肾论治,作一粗浅认识。

1肝肾与目的生理联系

1.1肝开窍于目

1.1.1肝藏血,上濡于目肝藏血,肝中之血在气的推动下上行于目,使目受血而能视,故《审视瑶函·目为至宝论》云:“肝中升运于目,轻清之血,乃滋目经络之血也。此血非比肌肉间混浊易行之血,因其轻清上升于高而难得,故谓之真也。”

1.1.2肝之经脉,上连于目《灵枢·经脉第十》云:“肝足厥阴之脉……连目系,上出额。”《审视瑶函·内外二障论》云:“眼乃五脏六腑之精华,上注于目而为明,如屋之有天窗也;皆从肝胆发源,内有脉道孔窍,上通于目,而为光明。”可见,肝与目在经络上直接连属,且脏腑之精气通过肝经上行以濡眼。

1.1.3肝主疏泄,肝气通于目目为肝之窍,肝主疏泄,气机调畅,升降有序,出入有节,五脏六腑之精源源不断地上濡于目,目得精血的濡养,才能视物辨色,如《灵枢·脉度第十七》云:“肝气通于目,肝和则目能辨五色矣”;《中医眼科六经法要·眼科开卷明义篇》指出:“肝经的玄府通畅,肝气即能上升,肝气上升,则目中即有主宰,五脏之精,各展其用,就能分辨五色”。

1.2肾为目之主

1.2.1肾藏精,影响目的形成与发育肾藏先后天之精,先天之精上聚形成目,如《审视瑶函·目为至宝论》记载:“大哉目之为体,乃先天之空窍,肇始之元明”;同时“肾为封藏之本”,藏五脏六腑水谷之精气,肾中精气的盛衰影响视觉的形成和发育,《灵枢·大惑论第八十》云:“目者,五脏六府之精也。”,五脏六腑之精上聚,上注于目,不断推动目的形成与完善。

1.2.2肾精生髓,脑充目明肾精生髓通于脑,影响目的功能,《医林改错·脑髓说》云:“灵机记性在脑者,因饮食生气血,长肌肉,精汁之清者化而为髓,由脊骨上行入脑,名曰脑髓……两目系如线,长于脑,所见之物归于脑。”可见,脑为髓海,赖肾精充养,目为脑之余,故目与脑的关系密切,精充髓满,脑充目明,而能视万物。

1.2.3肾气充盛,神光充沛《审视瑶函·目为至宝论》曰:“外有二窍,以通其气,内包诸液,液出则为泪。中有神膏、神水、神光,真血、真气、真精,皆滋目之液也。……神光者,谓目中自然能视之精华也。”《审视瑶函·内外二障论》云:“五脏之中,惟肾水神光,深居于中,最灵最贵,辨析万物,明察秋毫。”其中神光指视觉功能。目位最高,须依靠肾气的蒸腾气化作用将其津液输布到眼中。肾气由肾精所化生,肾精充足,肾气充盛,则双目精彩内含,神光充沛,视物清晰。

1.2.4肾主津液,润泽目珠肾为水脏,津液上输于目,赖肾中精气的推动、蒸腾、气化作用,在外化为泪液以润泽目珠,在内濡养瞳神。《中医眼科全书·精津学说》引《秘传眼科龙木论》云:“眼为水晶之宫,眼中之珠借水以养……肾气衰则五脏皆病,攻于眼目之病,其系首重。”可见,津液在目无论外与内均与肾精、肾气的作用密不可分。

2肝肾与目的病理联系

2.1肝与目的病理关系《审视瑶函·内外二障论》云:“夫目属肝,肝之怒,怒则火动生痰,痰火阻隔肝胆脉道,则通光之窍遂蔽,是以二目昏蒙,如烟如雾;目一昏花,愈生郁闷。”情志不遂,而致火动生痰,蒙蔽清窍,视物昏花。因此,肝脏的病理变化可以从眼所表现出来,进而推知肝脏内在变化。

2.1.1肝体不足之肝血不足、目失濡养《银海精微·迎风洒泪症》云:“目乃肝之外候。”目为肝之窍,肝气条达,肝血濡养,使之维持正常视觉。若肝血不足,出现两目干涩、视物不清、视瞻昏渺等症状,如清·江涵暾《笔花医镜·肝部》云:“肝之虚,肾水不能涵木而血少也。脉左关必弱,或空大。其症为胁痛、为头眩、为目干、为眉棱骨眼眶痛、为心悸、为口渴、为烦躁发热。”《审视瑶函·开导之后宜辛补论》亦载:“夫目之有血,为养目之源。充和则有发生长养之功,而目不病;少有亏滞,目病生矣”。

2.1.2肝用偏亢之肝火上炎、肝阳上亢肝气偏盛,“气有余便是火”,出现肝火上炎,肝阳上亢等,其临床表现为双目红肿痒痛,羞明流泪,头目眩晕、暴盲等症,如《银海精微·花翳白陷》云:“人之患眼生翳如萝卜花,或鱼鳞子,入陷如碎米者,此肝经热毒入脑,致眼中突然肿痛,赤涩泪出不明……。”近代张育三《眼科捷要·心兼肝》云:“满眼通红,因属心家,而大角红筋胀起,名为兼肝,是肝木能生心火,用平肝之药,以去肝火,则心火自退,即扬汤止沸,不如灶底抽薪之意也。”故在临床中肝经之病均可导致目疾,可从肝论治。

2.2肾与目的病理关系肝与肾为乙癸同源,母子之脏,精血互生,且肾脉上行与肝相连,同气相求,故目病虽在肝,而关乎肾;肾藏精,主宰一身之精气,精虚不荣引起各种目病的发生。

2.2.1肾精亏虚,视物昏蒙肾精亏虚,不能生髓充脑,出现两目昏花、目失神彩,《眼科金镜·目昏症》曰:“人若年越五旬,两目昏花者,犹月之过望,天真日衰。”《四诊抉微·察目部》也云:“肾水枯涸,故目无精华,不能朗照。”因此,老年人肾精亏虚,阴精耗损致精血不能上充于目,则视物不清,甚至出现暴盲等疾。赵献可在《医贯·眼目论》中记载:“经曰:足少阴之脉,是动则病坐而欲起,目慌慌如无所见。又曰:少阴所谓起则目慌慌无所见者,阴内夺,故目慌慌无所见也,此盖房劳目昏也。”

2.2.2肾阴不足,阴虚火动现两目干涩作痛眼为上窍,功能独特,内有滋目之真血、真精、神膏、神水,富含阴液。肾阴虚,肝木失于肾水之涵养,虚火上炎,侵袭上窍,伤阴耗液,故目病阴虚火旺者多见,如《景岳全书·卷之二十七·眼目》云:“凡病目者,非火有余则阴不足耳。”临床可见眼目干涩、视物昏花、眼睛痒涩、眵多泪少、眼前如有云雾飘荡、白睛淡红或暗红而有结节等。

3目疾从肝肾论治

目为肝之窍,肾为目之主,故肝肾疾病可累及于目,故在治疗时,应予以重视肝肾脏。外障疾患多实,则以清肝泻火、祛风清热、养阴生津为上策,内障疾患多虚,宜以补肾调肝、益气补血、疏肝活络之法而收功。近年来,临床从肝肾治眼的范围逐渐扩大,张济南[1]治疗中心性视网膜脉络膜炎、视网膜色素转性、视神经姜缩、老年性白内障、屈光不正等均从肝肾论治;罗丹[2]认为肝肾阴虚型为视网膜色素变性常见证型,以滋补肝肾,活血明目为主要治法。吴利龙[3]认为干眼的发生,其主要病机为肝肾阴虚,因此采取补养肝肾,生津润目法治疗等等。这些都丰富发展了目疾从肝肾论治学说的内容,完善和丰富中医眼科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临床。

4小结

诚然,“肝开窍于目”,所以在强调目病与肝的关系同时,必须重视肾与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仁斋直指方·眼目方论》:“肝肾之气充,则精彩光明;肝肾之气乏,则昏蒙晕眩。”因此临床中必须重视肝肾与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便更好的指导临床,以期获得满意疗效。

参考文献:

[1]张济南.补益肝臂法治疗内障目病初探[J].成都中医学院学报,1980,6:50-53.

[2]罗丹.明目地黄汤加减治疗视网膜色素变性肝肾阴虚型的临床研究[J].中外医学研究,2012,10(5):4-5.

[3]吴利龙.养肝润目方治疗肝肾阴虚型干眼临床观察[J].中国中医眼科杂志,2013,23(1):55-57.

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问题探讨 第12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概念及种类归属的界定

(一) 经济责任审计概念的界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理论

界尚未达成共识, 先后出现比较有代表性的以下几种观点。审计署组织编写的《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 (2003) 定义经济责任审计是, “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 界定,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 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审计署孙宝厚 (2010) 认为,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应界定为“各类审计主体依法对责任人负责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从而对其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的活动。”

(二) 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归属的界定

关于审计分类的一种习惯做法是, 将审计的内容与审计的目的结合起来作为分类标志, 即按照审计的内容与目的将审计分为三类: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实际上这种对审计的分类并不科学严谨, 因为这种分类的最后结果是各种类别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 也就是说各种类别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现象。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审计的这种分类就显得无所适从。因为从审计的内容视角来讲, 审计可以分为财务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其他经济活动审计三大类, 经济责任审计既有可能是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 也有可能是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亦或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而从审计的目的这一视角来看, 审计可以分为目的逐层递进的四大类, 即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责任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无疑是属于目的层次最高的责任性审计, 其目的是在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基础上评价与认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按照“目的”标志进行分类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审计种类。

二、经济责任审计本质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的认识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其理由是社会和谐取决于政治和谐, 政治和谐又取决于政府和谐, 政府和谐要靠政府自律, 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自律的一种表现, 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和谐, 于是得出, 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和谐社会基石” (王国俊, 倪慧萍2007)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它混淆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与本质。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这是它之所以存在的现实意义, 但促进社会和谐却不是经济责任审计所独有的作用, 无庸置疑, 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也同样发挥着这种作用。二是“经济责任审计涉及两个责任主体, 第一责任主体将一部分财产权利委托、代理或分割给第二责任主体, 第二责任主体在拥有这部分财产权利之后, 对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一种责任, 并且要报告这种责任的履行情况。由于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 因此, 第一责任主体就存在着信息风险和控制风险。为了减少这种风险, 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借助于一种可靠的机制来鉴证信息, 这种机制就是审计。于是得出, 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是经济责任鉴证” (宋文阁, 2007) 。这种观点虽然从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出发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进行了剖析, 但对经济责任审计本质的认识还不是很确切。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经营管理者, 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 在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形成了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于是经营管理者负有妥善经营管理受托财产, 并把经营管理的结果向财产所有者进行报告的责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一切审计产生的基础, 并影响着审计的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回答经济责任审计“是什么”。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认为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免疫系统的防御、稳定、监护三大功能形象地说明了审计“是什么”。不同种类的审计其“免疫系统”体现的审计职能不同, 如政府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鉴证, 内部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评价。而作为审计的一个种类的经济责任审计, 是为了认定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而实施的, 其本质也是“免疫系统”, 而且表现为具有监督、鉴证与评价三个职能的“免疫系统”。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界定

(一)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空间范围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从其空间范围来看, 通常被界定为仅仅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因为他是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人。然而,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作为单位负责人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与认定, 因此, 对作为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 就必须要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如此一来,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就应该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扩展到其所在的单位, 包括其所在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除了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以外, 还可能包括那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认定有“关联”的其他单位, 比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开户银行、它的供应商及客户。然而这些“其他单位”不能因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而承担起接受审计的义务, 所以不能将这些“其他单位”纳入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这些“其他单位”充其量只能是配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 比如在必要时可以对这些“其他单位”进行走访, 实施询问、函证等审计程序来获取有关审计证据。因此, 不能误以为这些“其他单位”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二)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质内容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 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存在诸多分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实施和维护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重要投资项目的管理与建设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活动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概言之,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是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再加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笔者认为, 上述观点容易产生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混淆责任性审计与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关系, 将经济责任审计视作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责任性审计的总和。如此一来, 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 或者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必要单独存在了。实际上, 经济责任审计既不能取代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 也不能被后者所取代。二是误将责任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 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当作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实际上, 评价被责任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 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 责任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通过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来体现的。

通过上述分析, 可以看出,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其对象理应遵从审计对象, 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只不过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评价责任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也就是说,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应是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

(三)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表现形式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既然是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 那么其表现形式就也应该与审计对象的表现形式一致, 即反映这些经济活动的会计记录及其他各种资料, 具体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 包括账、证、表;内部控制手册、工作计划与总结、董事会及高管会议记录、各种协议、业绩考核报告、业务档案等资料;责任人述职报告;其他有关的资料, 等等。

四、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内容的界定

(一) 根据审计目标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 即评价责任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强调的是经济方面的责任性。因此, 凡是体现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 与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有关的方面, 都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反之, 与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无关的方面, 比如, 家庭财产及其来源, 个人的政治素质、个人的生活作风等, 如果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无关, 就不应该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而应属于纪检监察监督的范畴。再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 通常是会影响到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有关, 则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就是说, 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时要正确区分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

(二) 结合责任人任期职责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责任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 任期法定职责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承担经济责任的期间是任职期间, 不包含任职之前及之后的期间, 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需要注意的是, 经济活动的后果往往有一定的延迟性, 所以经济责任的评价与认定时点可能是任后, 即任后界定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二是承担的经济责任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 而不应包含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应或不能负责的经济责任。因此, 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经济活动。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负责的, 像石油公司的价格倒挂储油、公交的运营票价低于成本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 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五、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界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 等法规文件站在政府审计的角度来谈经济责任审计, 这可能造成一种错觉, 即政府审计机关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唯一主体。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它并不只限于政府审计的范畴。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建立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基础之上的。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不仅存在于国家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 也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与下级之间, 存在于任何一个组织的所有者与它的经营者之间, 存在于一个组织内部不同的管理层次之间。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向上级报告下级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因此, 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也可以是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来审计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那么注册会计师就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六、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素的界定

(一)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的界定

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二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然而, 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主体是自然人 (领导干部或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或由这些人员构成的领导层) , 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 也就是说,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只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原因在于, 只要存在经济管理活动, 一定就存在使用各种资源的过程和行为, 因而也就必然存在权力的运用者和实施者, 他们理应是经济责任的承担者。任何责任都是具体的、明确的, 应有具体的“人”作为责任承担者, 经济责任的承担者也不能例外。如果没有明确的受托经济责任承担者的存在, 也就没有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如果要恰当地评价经济责任, 就必须首先明确具体的经济责任承担者。那些责任不清的情况, 都是由于在事前没有对控制资源的权力进行明确的授权造成的。

(二)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与内容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 这种评价应该建立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基础之上。 (1)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应仅限于与经济责任有关的部分。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单位所处职位使其承载的责任不仅有经济责任还有非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也就容易被无限放大。尤其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往往将诸如人民对执政的满意度、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公共规则的完善与遵守程度列为审计与评价的内容 (王国俊, 倪慧萍2007) , 所涉及的内容远远超出经济责任范畴, 已经延伸到非经济责任范畴。而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只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而非对其德、勤、能、绩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 (2)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应覆盖经济责任的正反两个方面。即其评价内容应根据经济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全面确定。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 (系统) 、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有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之分。所谓积极经济责任, 是指责任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 应当履行的岗位经济职责;所谓消极经济责任, 是指责任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 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经济职责或违背自己的经济职责而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做这两个方面的评价, 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辩证、客观、全面的评价。一方面要避免只是单纯评价其积极经济责任, 从而将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经济业绩考评;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只是单纯评价其消极经济责任, 从而将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经济问题检查。也就是说,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既要包括积极经济责任的评价, 也要包括消极经济责任的评价。 (3)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在时间上应覆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整个任职期间, 而不能仅仅是整个任职期间的某一部分时期。

当然, 经济责任审计具体评价的内容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评价对象分别来界定。评价内容应当与所审计的内容相统一, 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恰当地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三)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采用的评价原则是否恰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不仅要坚持客观性原则 (用事实说话, 避免掺杂主观意识) 、公正性原则 (不偏不倚, 实事求是) 、全面性原则 (全面评价成绩与不足, 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并重) 、依法性原则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惯例等做出评价) , 还要坚持发展性原则, 也就是说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 不仅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在整个任职期间内的行为在任职期内产生的后果情况, 还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本任职期间的行为对单位 (或社会) 未来发展的贡献。

此外, 在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 应注意区分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领导干部对基于特定的职务, 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行为而应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内部分工, 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应当承担的除了直接责任以外的经济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行政管理权, 对其非直接主管的工作应承担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经济责任。

七、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关系的界定

(一) 联系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 在审计对象方面, 经济责

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是相同的。首先, 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空间范围并无差别, 凡是依法属于财政财务审计范围内的实体单位, 同时也被包含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之内;其次, 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实质内容也没有差别, 两者都离不开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最后, 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表现形式也没有差别。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各年度财政财务 (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审计的基础上综合进行的更深入的审计, 它可以借助任期内各年度财政财务审计的成果, 并对财政财务审计未能查明的问题追加审计,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实现责任性审计目标。

(二) 区别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计的目标不同。经

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二者要实现不同层次的目标, 财政财务审计目标是真实性、合法性, 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 是最高层次的目标。 (2) 审计的标准不同。财政财务审计标准通常是既定的, 因为审计对象实体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为规范一般是既定的, 如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其年报审计的标准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是多样的, 因为审计对象实体履行的经济责任是多样的, 其衡量的标准也必然是多样的。 (3) 审计的内容不同。财政财务审计的内容一般比较固定和统一, 相比之下,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则具有多变性或多样性, 将会因审计对象实体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不同而不同。 (4) 审计的作用不同。财政财务审计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 促使被审计单位遵纪守法, 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与效果, 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则通过评价责任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 的经济责任, 为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与惩处提供客观的依据, 从而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年12月发布。

[2]陶建伟、宋文阁:《关于出资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问题研究》, 《财会通讯》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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