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处理范文

2024-07-27

借款费用处理范文(精选10篇)

借款费用处理 第1篇

(1) 与建造或生产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 在该荐资产支付使用或完工之前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的计人开办费, 在生产经营期间计人当期损益。其中所说的资产包括:必须经过建造过程才能达到预定用途的固定资产;正常生产期在12个月以上的产品, 但不包括经常和大量重复生产的产品。

(2) 与建造或生产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 在使用前因暂存银行或进行短期投资而取得的利息收人或投资损益, 也应计人该项资产的成本。

2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

3举例分析

(1) 例题说明。

某公司拟在厂区内建造一幢新厂房, 有关资料如下:2009年1月1日向银行专门借款5000万元, 期限为3年, 年利率为6%, 每年1月1日付息;除专门借款外, 公司只有一笔其他借款, 为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借入的长期借款6000万元, 期限为5年, 年利率为8%, 每年12月1日付息;由于审批、办手续等原因, 厂房于2009年4月1日才开始动工兴建, 当日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工程建设期间的支出情况如下:2009年6月1日:1000万元;2009年7月1日:3000万元;2010年1月1日:1000万元;2010年4月1日:500万元;2010年7月1日:500万元。工程于2010年8月30日完工,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中, 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工程于200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停工4个月。另外专门借款中未支出部分全部存人银行, 假定月利率为0.25%。

(2) 例题求解。

第一步:计算2009年、2010年全年发生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

2009年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金额=5000×6%=300万元;2009年一般借款发生的利息金额=6000×8%=480万元;2010年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金额=5000×6%=300万元;2010年一般借款发生的利息金额=6000×8%=480万元。

第二步:计算2009年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和应计人当期损益金额:

计算2009年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2007年1~3月和9~12月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5000×6%×210/360=175万元;

2009年专门借款存人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5000×0.25%×3+3000×0.25%×2+2000×0.25%×1=57.5万元。其中在资本化期间内取得的利息收人=3000×0.25%×2+2000×0.25%×1=20万元;

公司在2009年应予资本化的专门贷款利息金额=300-175-20=105万元;

公司在2009年应当计人当期损益的专门借款利息金额 (减利息收入) =300-105-57.5=137.5万元。

公司在2009年占用了一般贷款资金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000×60/360=16667万元;

公司在2009年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166.67×8%=13.33万元;

公司在2009年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一般借款利息金额=480-13.33=466.67万元。

第三步:计算2010年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和应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公司在2010年应予资本化的专门借款利息金额=5000×6%×270/360=225万元;

公司在2010年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专门贷款利息金额=300-225=75万元;

公司在2010年占用了一般贷款资金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2000×270/360+500×180/360+500×90/360=187万元;

公司在2010年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1875×8%=150万元;

公司在2010年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一般贷款利息金额=480-150=330万元。

摘要:首先介绍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确认, 然后说明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 最后通过实例对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量方法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借款费用,借款利息,资本化

参考文献

[1]卢成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J].商业会计, 2010, (15) .

[2]于波成, 孙回回.借款费用准则相关实务问题浅析[J].财会通讯:综合版, 2010, (8) .

借款费用处理 第2篇

相较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相对简单。在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全部视为财务费用,分情况采取据实扣除和计算扣除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没有利息支出资本化和资本弱化的约束。所以在土地增值税中,各扣除项目的计算依据与会算核算金额存在本质差异,应将会计上资本化处理的借款利息支出从开发成本中剔除,同时将其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费用。具体分析如下: 一)借款利息据实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实操中,把握这一规定需要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1土地增值税中没有对金融机构进行明确定义,因金融机构的认定主要在人民银行,所以土地增值税中金融机构的范围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可参考财税[2008]121号和国税函[2009]377号文的相关规定。2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最高不参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所以在土地增值税中,可作为利率参考的金融企业仅包括商业银行,这一点是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利息限额扣除的最大区别。

3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土地增值税中,利息费用的“据实”扣除方法与其他税种中的据实扣除概念不同,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受到限额的控制。实现土地增值税“据实”扣除的条件为:①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且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②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于20X7年1月1日向信托公司取得借款5亿元,借款合同约定该款项专项用于某高档住宅项目的开发(可提供信托公司证明),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3年。20X9年12月,项目开发并销售完毕,A公司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知20X7年1月份,当地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8%)

关于专门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建议 第3篇

一、专门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公式应与一般借款相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对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为: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 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 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 确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其对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为: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 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笔者认为, 专门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计算公式存在实际操作问题, 应与一般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计算公式相一致。下面通过举例说明。

例:年初, 借入3年期专门借款100万元建造固定资产, 利率为6%, 按季付息, 到期还本。1月1日支出20万元, 余下的80万元进行暂时性投资, 投资收益率为10%, 至3月31日未发生其他支出, 工程仍在进行中。

3月31日的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专门借款的利息、溢折价摊销、辅助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借款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100×6%×3/12=1.5 (万元)

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80×10%×3/12=2 (万元)

专门借款的资本化金额=1.5-2=-0.5<0

当出现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取得的投资收益大于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时,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出现了问题。当出现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取得的投资收益小于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时, 其差额应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中。而此时, 如果以负数计入在建工程, 则相当于冲减在建工程的金额, 显然是不对的。

因此笔者认为, 专门借款也应该采用与一般借款相同的公式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如果采用与一般借款相同的公式, 则会计处理为:

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实际支出的加权平均数×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借款本金× (每笔借款当期实际占用天数/当期天数) ]

本例中, 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3/3=100 (万元)

所占用借款的资本化率= (100×6%×3/12) /100×100%=1.5%

实际支出的加权平均数=20×3/3=20 (万元)

资本化的利息金额=20×1.5%=0.3 (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0.3, 财务费用1.2;贷:应付利息1.5。

统一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计算公式, 还可以降低资本化率, 减少资本化金额, 避免企业通过多记专门借款的资本化费用, 多记资产, 减少当期费用, 进行利润调控。

二、专门借款溢折价摊销中本金加权平均公式要统一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加权平均利率=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如果上述专门借款中有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债券, 则该债券的本金应按每期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基数进行加权平均。但是, 由于我们在进行债券的溢折价摊销时, 有实际利率法摊销和直线摊销两种方式, 准则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不同企业选择不同的摊销方式:当企业选择直线摊销法时, 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为债券的发行价格;当企业选择实际利率法摊销时, 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为债券的账面价值。这样可能导致同一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结果不同, 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借款和费用报销制度 第4篇

一、借款

1、公司各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支出款项,可向公司借款;私人借款不予支付。

2、公司严格现金管理,1000元以上大额支出以支票结算。

3、业务借款须按实际需要确定款额,由业务人员到综合部领取《借款单》,按要求填写后,依次报部门负责人、综合部及总经理审批。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审核该业务是否符合公司运作规定,并了解客户资信情况,均确认无误方可签批;综合部应审查该业务是否已签定合同,或业务款项(须大于公司应支出款项)是否已到位,两项至少具备其一方可签批;总经理负责最后审核,综合审验各方面情况无误后方可签批。三级审批完毕,业务人员凭证到综合部领款。如遇紧急情况总经理不在,可电话请示借款,事后及时补签《借款单》。公司原则上不垫付业务款。

4、借款未按规定时间归还或报销冲抵者,公司可在借款人薪金中扣回。前次借款无故未清者,公司不予支付新的借款。

二、报销

(一)报销标准

1、交通费用:接待客户、运货、携带20000元以上现金及各类紧急情况,经

总经理批准可报销出租车费;以实际金额为准。报销单附明细写明起点终点及事由。

2、公关费用:因招待客户或其它工作需要产生的用餐、礼品等费用,经总经

理批准可报销,以总经理批示金额为准。

车船、飞机票:按往返地点、里程,凭票据核准报销。

3、购置物品费用:因公司需要购置物品,应提前申请,获准并购回物品、验

收合格后,凭发票核准报销。

(二)报销时间

报销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下午。日常费用应于支出后一周内报销,业务或出差费用应于业务完成或出差返回后一周内报销。

(三)报销凭证

公司所有支出,除劳务费外均以国家正规发票(时间、名称、事由、金额、出票单位财务章准确无误)为凭证;其它票据一律不予报销。报销人应在报销单上写清用途,在背面自右向左整齐贴好,注明单据张数、大小写金额、经办人姓名,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审核,财务审核无误签字后,报总经理加签,凭此到财务部报销。

(四)报销方式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 第5篇

【关键词】借款费用;资本化;探讨

资金的合理分配与使用是每个企业都需要提前制定的规划和决策,它关系到企业未来战略目标的实现,更关系到资金链的健康运转,而作为借款费用更需要进行财务方面的合理处置,因为它将直接影响总费用与总资产的计量及确定,更是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生产经营成果的一种体现,做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合理分配,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投机倒耙的活动,所以进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研究与分析需要加大力度,使之更加的科学化、合理化。

一、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理解

1.定义

资本化,顾名思义,也就是说其费用支出全部归企业的资产类科目所拥有,具体而言,就是在企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需要入到资产负债表上,它属于资产成本,而不能被当作损益来处理。

借款费用,就是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它机构进行借款所产生的一系列诸如利息、溢价、折旧等等的各项摊销、辅助费用,其实借款费用所反映的实质就是在企业进行借款期间所要付出的代价。

借款费用资本化,是对借款费用所发生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要求只有在符合其规定条件的状况下所进行的借款,比如说企业需要购置生产所需的设备或建筑建设需要等等,可以作为当期的损益,如果不在规定的范畴内,就不能作为损益来纳入期间费用,但是可以通过资本化把一些房地产、存货以及固定资产相结合,来划为期间费用,作为损益的减少。

2.条件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并不是等企业所借的款项已经发生效益后才开始的,而是在资本支出后,就已经开始有了各项摊销或辅助费用,比如说,某企业为了建筑车间厂房向某债券公司进行借款,即使厂房没有建造成功,但本企业已经向此债券公司支付了一部分的手续费等等资金,也就是说已经发生了一些辅助费用,这时就可以界定为发生了借款费用。

3.相关规定

(1)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确认就是为了进行资金科目的计入做决定的,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确认原则来决定本期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进行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还是费用化而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在我国进行借款费用确认的原则就是看企业所发生的借款项目是否可以资本化进行资产成本的计入,如果不符合条件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的划分和核算,比如说,对于长期的工程建设(还在施工期间的)可以将其发生额暂时计入待摊费用,等施工结束,投入生产后再入到当期的损益科目,而如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必须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的损益。

(2)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时点的确定首先要确认其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其次是看此项资产是否已经支出、使用;最后还要确定借款费用所要进行建造的实体建筑是否已经进入施工阶段等等。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注意事项

1.会计准则需完善

在会计准则中对于被资本化以后的资产分配问题没有详细而明确的条款规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财务工作者的工作难度,如果是小型企业,所进行借款的费用只是专用的,这样处理起来比较的方便、快捷,但如果是大型企业,再加上借款金额又被用于多个项目建设的话,就会给会计部门带来困扰,因为会计准则的不完善性,对于多项资本的资产分配没有明确的划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产和损益。

2.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大家都知道财务部门是管“钱”的,却不知道财务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到底有多大,因为大多数企业,尤其是生产型企业所重视的总是生产与经营,觉得只要加大生产、保证质量、搞好经营,企业才会赚取更多的利润,而忽视了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让财务部门处于被动的地位,其职能优势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更起不到为公司进行预算、决策的作用,不能及时的针对资金的流向及使用状况来决定企业的发展战略,更使借款费用得不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无形之中使企业效益受损,利润降低,更增加了借款的可能性,加强财务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水平,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这样才能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出力献策。

3.加大监督力度

对于企业的借款费用一定要加大其监督和检查的力度,因为会计准则还不够完善,许多的借款费用都是由财务部门根据自己的经验及主观性来判断和分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给借款费用资本化带来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只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加大外部监督力度,从多个方面进行权限的有效控制,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才能为财务工作的发展起到推动和促进的作用,也才能使企业的各项借款费用得到合理的利用和分配,为企业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加深,市场经济体制得到良好而快速的发展,而企业要想在这日新月异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就需要从自身的素质抓起,加强企业各部门的管控力度,增加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完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各项细节,让会计工作真正为企业的发展和祖国的腾飞服务。

参考文献:

[1]韩雪梅,梁凤林.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J]. 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4,13:78-79.

[2]谭维庆. 新准则下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利弊分析[J]. 财会研究,2008,05:35-37.

[3]谢苇. 关于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J]. 会计之友,2013,20:78-81.

[4]钟德红.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若干实务问题的探讨[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02:70-73.

[5]马巧升. 关于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J]. 现代经济信息,2009,14:45-46.

借款费用处理 第6篇

一、一般借款辅助费用的经济实质

笔者认为针对这一问题, 应首先理解一般借款辅助费用的经济实质。 辅助费用是企业为了安排借款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包括借款手续费 (如发行债券手续费) 、佣金等。 如果企业不发生这些费用, 就无法取得借款, 因此辅助费用是企业借入款项所付出的一种代价, 是借款费用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并且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占用了一般借款, 就利用了一般借款的价值。 而辅助费用作为一般借款费用的一部分, 应该予以资本化。 这样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也符合“配比”原则, 因为无论是什么借款费用, 用于购置资产而产生的辅助费用也是购置成本的一部分, 其成本应当与该资产未来期间的收入相匹配。

二、 一般借款辅助费用费用化违背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

一般借款辅助费用通常是其他金融负债, 即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通常情况下, 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 应当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此时一般借款辅助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根据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若采用准则中对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 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就与上述准则规定相矛盾。

例:甲公司建造厂房, 由于专门借款不足, 占用了一笔一般借款, 该一般借款为2010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 面值500万元, 期限2年, 年利率10%, 取得借款500万元每年年末支付利息, 到期还本, 借款时共发生手续费10万元。 甲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用借款支付第一笔工程款, 并于当日动工建设, 工程于2010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甲公司2010年资金支出如下:2010年1月1日支付工程款200万元, 2009年7月1日支付100万元 (一般借款实际利率为11.17%) 。 要求计算2010年甲公司一般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解析:

资本化期间为2010年2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 累计超额支出加权平均数=200×12/12+100×6/12=250 (万元) 。

方法一:按照准则中的规定, 一般借款的手续费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资本化率为10%, 2010年度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250×10%=25 (万元) 。

方法二:按照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 一般借款的手续费作为借款利息的调整额计入资产成本。 资本化率为11.17%, 2010年度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250×11.17%= 27.925 (万元) 。

由上例可以看出, 方法一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要求将金融负债交易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的思路相违背。 而方法二根据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将一般借款辅助费用予以资本化较为合理。

三、 一般借款辅助费用费用化与资本化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

针对其他金融负债性质的一般借款的辅助费用, 在核算时是否予以资本化会影响当期利润。若按照准则规定, 在发生时将一般借款辅助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会减少企业当期利润;若按准则应用指南规定, 将一般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 则不会抵减企业的当期利润。如果一般借款辅助费用金额较大, 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对企业来说是不合理的。

(一) 承上例, 若采用方法一, 相应的会计分录:

(1) 2010年取得一般借款时:

(2) 2010年末计息:

(3) 付息:

(二) 若采用方法二, 相应的会计分录:

(1) 2010年取得一般借款时:

(2) 2010年末计息:

(3) 付息:

根据上例可以看出, 若将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 2010年财务费用总额为35万元 (不考虑其他业务, 下同) ;若将手续费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计入资产成本, 2010年财务费用总额为26.808元。 在辅助费用金额较大的条件下, 两者的差额将更加明显,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差距也会更加明显。

针对一般借款辅助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综合以上内容, 相比于一般借款辅助费用费用化, 一般借款辅助费用予以资本化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和“配比”原则, 更符合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 对企业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也更加合理。 因而, 笔者认为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规定, 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辅助费用予以资本化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借款费用处理 第7篇

一、关联企业间借贷借入方借款费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有关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借款利息的扣除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 为5∶1;其他企业, 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 (指企业所得税负) 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率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扣除。

根据以上相关法规可知, 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产生的借款费用, 借入方所得税前可扣除金额可以分别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借入方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其实际所得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1)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高于2∶1的, 首先计算此关联方权益性投资的2倍数额, 然后用此数额乘以实际借款利率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较低者, 由此计算得出的借款费用金额即为所得税前可扣除金额; (2)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低于2∶1的, 依据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中较低者扣除。

2. 借入方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其实际所得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依据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和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中较低者扣除。

二、关联企业间借贷借出方借款费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对于借出方来说, 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行为产生的借款利息收入, 在税收方面主要涉及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

所得税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可知, 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 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会计处理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上市公司应按取得的资金使用费, 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若上市公司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 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捐赠, 计入资本公积。

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 (之一) 》的规定, 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 并收取资金占用费, 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 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 农村合作基金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 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 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 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 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此可知, 借出方因关联企业间借款收取的利息需按5%缴纳营业税, 并按要求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前文所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如果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营业税及附加。

三、案例分析

例:位于市区的昌盛公司、希望公司、兴发公司、升达公司均为曙光公司的控股股东, 其中昌盛公司占30%的股份, 希望公司占30%的股份, 兴发公司占22%的股份, 升达公司占18%的股份。2010年曙光公司平均权益性资本2 000万元。2010年1月, 曙光公司以8%年利率从昌盛公司借款1 440万元;以7%年利率从希望公司借款1 000万元;以7%年利率从兴发公司借款1 500万元;以5%年利率从升达公司借款500万元。假设五家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曙光公司实际税负高于昌盛公司和希望公司, 且其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它们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曙光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兴发公司;曙光公司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和升达公司间的资金借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以上所引相关法规、文件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曙光公司的相关财税处理为:

1. 支付昌盛公司的利息。

曙光公司实际税负高于昌盛公司, 且其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昌盛公司对曙光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1 440÷ (2 000×30%) =2.4∶1, 高于规定的2∶1, 并且其约定利率8%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故曙光公司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全额税前扣除。昌盛公司对曙光公司权益性投资的2倍=2 000×30%×2=1 200 (万元) , 可税前扣除利息额=1 200×6%=72 (万元) 。2010年共支付昌盛公司利息=1 440×8%=115.2 (万元) , 可税前扣除72万元, 其余43.2万元 (115.2-72) 应在2010年作纳税调整, 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税前扣除。

2. 支付希望公司的利息。

曙光公司实际税负高于希望公司, 且其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希望公司对曙光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1 000÷ (2 000×30%) =5∶3, 低于规定的2∶1, 但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故借款利息70万元 (1 000×7%) 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 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10万元[1 000× (7%-6%) ]要作纳税调整。

3. 支付兴发公司的利息。

曙光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兴发公司, 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 但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故借款利息105万元 (1 500×7%) 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 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15万元[1 500× (7%-6%) ]要作纳税调整。

4. 支付升达公司的利息。

曙光公司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和升达公司间的资金借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也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 且其约定利率5%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因此借款利息25万元 (500×5%) 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实际支付以上借款利息时, 曙光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将全部利息支出315.2万元 (115.2+70+105+25) 计入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3 152 000

贷:应付利息3 152 000

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属于永久性差异, 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借出款项的昌盛、希望、兴发三家公司的利息收入, 因为其约定借款利率均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由此产生的利息收入昌盛公司28.8万元[1 440× (8%-6%) ]、希望公司10万元[1 000× (7%-6%) ]、兴发公司15万元[1 500× (7%-6%) ]应计入资本公积, 不得冲减财务费用;营业税及附加直接分别按其实际利息收入计算并做会计处理即可, 不需要调整。升达公司约定借款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税务部门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30万元 (500×6%) , 并要求其按照核定额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升达公司多缴所得税部分属于永久性差异, 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税法相关规定, 四家企业应税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险行业营业税税率5%缴纳营业税, 因其均处于市区, 因此城建税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各企业具体税费金额见下表 (单位:元) :

(1) 昌盛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 152 000

贷:财务费用864 000

资本公积288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3 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7 600

———应交城建税4 032

———应交教育费附加1 728

(2) 希望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700 000

贷:财务费用60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8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5 000

———应交城建税2 450

———应交教育费附加1 050

(3) 兴发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 050 000

贷:财务费用90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7 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2 500

———应交城建税3 675

———应交教育费附加1 575

(4) 升达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50 000

贷:财务费用25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6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 000

———应交城建税1 050

借款费用处理 第8篇

关键词: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借款利息资本化率

1 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是会计工作中一个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相对而言, 专门借款资本化利息的计算较为简单, 一般借款资本化利息要复杂一些。本文针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和很多教科书中没有提及的一个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处理建议。

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要先计算两个参数, 即:“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和“占用一般借款资金的加权平均数”。实际上我们可以把资产支出占用的多笔一般借款假设为一笔混合借款, 目的就是计算由这多笔借款混合成的一笔借款的平均利率和平均支出。

如何计算“占用一般借款资金的加权平均数”各种教材都讲的很清楚, 一般没有疑义。但对于“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的计算, 上面提到的教材和参考书并没有讲透彻, 给会计实务处理带来了一些困扰。

2 例题分析

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上的例题为例, 第296页例17-3, 提到占用了两笔一般借款, 第一笔借款期限从2006年12月1日到2009年12月1日, 第二笔是公司债券, 2006年1月1日发行, 期限5年。在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 例题先计算了“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 然后分别计算2007年和2008年占用一般借款支出的加权平均数, 然后用上述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分别乘以2007年和2008年“占用一般借款支出的加权平均数”, 得出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该计算结果在本例题中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例题中提到的两笔一般借款的期限覆盖了办公楼建造的期间。随后的例17-4沿用了前面的资料, 计算结果也没有问题。但如果占用的一般借款期限没有完全覆盖资产支出期限, 即两者不一致, 上述例题的处理原则就存在问题。

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财务会计学》第六版为例, 教材241页例题中设定的两笔一般借款也完全覆盖了资产支出的期限, 其账务处理也与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一致。但在243页的练习题中, 两笔一般借款的期限与资产支出期限不完全一致, 那么在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时, 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例题的处理方法, 应该先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 但现在问题出现了, 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学》教材上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的计算公式, 2007年和2008年会出现两个不同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 因为2007年的两笔一般借款中, 长期借款1000万是覆盖了12个月, 从当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而公司债券10000万只覆盖了半年, 从7月1日到12月31日, 所以2007年计算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等于 (1000*4%+10000*5%*6/12) / (1000+10000*6/12) , 计算结果是4.83%;而2008年的两笔一般借款中, 长期借款1000万只覆盖了11个月, 从当年的1月1日到11月1日;而公司债券10000万覆盖了一年, 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以2008年计算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等于 (1000*4%*11/12+10000*5%) / (1000*11/12+10000) , 计算结果是4.92%。在这种情况下, 不能再按照前面例题中讲的处理方法来计算, 即不能用一个“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去计算两个年度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也就是说, 尽管我们在计算时把多笔一般借款看作是一笔混合借款, 但该笔混合借款的平均利率, 不仅受到每笔借款规模、利率的影响, 还受到借款时间的影响。如果其中一笔借款在某年度只有一个月的时间, 假设其他条件相同, 那该借款对混合借款的影响显然是最小的。

3 改进建议

本文认为, 因为存在多笔一般借款, 而每笔一般借款的金额不同、利率不同、借款时间不同, 这些差异都会对由多笔借款构成的混合借款的平均利率会产生影响。在相关账务处理中, 应区分不同情况, 在占用的多笔一般借款期限与资产支出期限完全重合的情况下, 可以计算第一年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 该数值可用于计算后面任何一年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因为每年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相等。但如果占用的多笔一般借款期限与资产支出期限不完全重合时, 就需要分别计算各年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所以建议在相关例题解答时, 要明确说明计算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是属于哪一年的。

参考文献

[1]衡翠, 李丹.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11 (11) .

[2]卢成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J].商业会计, 2010 (15) .

借款费用处理 第9篇

1.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相同之处。

(1) 对借款费用范围的规定相同,即都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产生的汇兑差额等; (2) 对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的规定相同,即都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期间的规定基本一致。

2.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之处。

(1)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果高于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超过的部分不得计入资产的价值,也不得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而会计准则是按照实际利率计算资本化金额或费用化金额。这里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是由于计量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则当期纳税申报时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资产未来使用年限内将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资本化的部分分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对借款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则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由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产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和按会计确认标准确认的资本化金额之间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资本化的部分在资产未来使用年限内分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将闲置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确认为利息收入,会计上作减少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处理。由此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填报当期的纳税申报表时,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举例说明

例:甲公司于20×8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厂房,工期预计为1年零6个月,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8年1月1日、20×8年7月1日和20×8年10月1日支付工程款。甲公司为建造厂房发生了两笔专门借款,分别为: (1) 20×8年1月1日从银行取得专门借款2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借款利息按年支付。 (2) 20×8年7月1日从银行取得专门借款2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10%,借款利息按年支付。

另外,在厂房建造过程中占用了两笔一般借款,具体资料为: (1) 20×7年12月1日向工商银行借款2 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按年付息。 (2) 发行公司债券1亿元,于20×7年1月1日发行,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闲置借款资金均用于投资短期固定收益债券,月收益率为0.5%。厂房于20×8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为建造该厂房发生的支出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1.会计处理。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建造厂房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金额。

(1)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2 000×8%+2 000×10%×180÷360-500×0.5%×6=245(万元)。

(2)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4 500-4 000)×180÷360+1 000×90÷360=500(万元)。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2 000×6%+10 000×8%)÷(2 000+10 000)×100%=7.67%。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500×7.67%=38.35(万元)。

(3)计算建造厂房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金额。

建造厂房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金额=245+38.35=283.35(万元)。

(4)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283.35万元,财务费用881.65万元,应收利息(银行存款)15万元;贷:应付利息1 180万元。

20×8年实际借款利息=2 000×8%+2 000×10%×180÷360+2 000×6%+10 000×8%=1 180(万元)。

2.税务处理。

(1)专门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为专门借款当期实际产生的利息费用。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2 000×8%+2 000×10%×180÷360=260(万元)。

企业将闲置借款用于投资固定收益债券,取得的短期投资收益=500×0.5%×6=15(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将其确认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2)一般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和会计核算结果一致,即38.35万元。

(3)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企业建造厂房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全部予以资本化,资本化金额=260+38.35=298.35(万元)。

3.纳税调整。

(1)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为283.35万元,比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资本化的金额298.35万元少15万元,即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少15万元,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75万元;贷:所得税费用3.75万元。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期限内,每期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累计调减15万元。

借款费用处理 第10篇

(一) 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范围及原则

新准则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 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 应当予以资本化,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 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 (通常是指1年及1年以上) 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分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分别处理。

(二)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有关规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 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条件, 准则强调只有当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3个条件时, 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条件, 新准则规定:“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 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借款发生的一次性支出的辅助费用, 在发生时, 只要资本化期间没有停止, 就予以资本化, 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 就应予以费用化。

(三) 新准则关于当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本金时的规定

新准则要求当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本金时, 应当考虑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中应当予以资本化的金额, 即“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 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在一般借款不止一笔的情况下, 为了保证计算的准确性, 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确定, 其计算方法与原来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方法相同。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随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 那些生产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它们为生产产品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了存货价值, 而不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从而也就导致相应会计期间的资产增加、费用减少。而且, 借款数额越大, 发生的借款费用越多, 计入资产的价值也就越多, 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也越大, 反映在财务报表上, 就会使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加, 利润表中费用减少、利润增加。新准则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到一般借款,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则无论其金额大小, 均可计入资产成本。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在资本化期间内, 可以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资本化金额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这些规定不仅使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相对简单, 还能保证企业计算的借款费用更准确, 同时也减少了企业进行会计选择的余地, 有效地压缩了企业虚增利润的空间。对财务报表而言, 这将会导致企业当期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增加, 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金额减少, 从而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增加, 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 又会使利润表中费用减少、利润增加, 当期盈利水平和能力得到提高。

三、房地产商品开发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中的两个问题

(一) 尚未开发的土地是否纳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如果该土地是用于特定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则为获取该土地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予以资本化。因为虽然在该土地上的建筑施工活动尚未进行, 但获取该土地实际上也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土地的使用方向已经明确的情况下, 在购入之时应该将其纳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如果该土地的使用方向尚不明确, 例如很多房地产公司购入土地仅仅是为了作为土地储备, 则暂时不宜将其纳入资本化资产范围。因为谈不上为实现资产预定用途所必需的购建活动或准备活动正在进行, 因此不符合资本化资产的条件, 只能暂时作费用化处理, 待土地使用方向明确后, 再将其纳入资本化资产的范围。

(二) 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时间

1. 将开发产品销售作为资本化停止的时间不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和我国的会计准则。

房地产项目竣工并不意味着该项目能够马上投入销售。而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又有所不同, 销售往往始于项目开发前期的某一时间, 在我国是完成项目总投资的30%即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因此销售开始之时远远早于项目竣工之时。所以无论在哪种情况下, 以开发产品销售作为资本化停止的时间是很不合理的。

2. 由于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方式不同, 以开始销售作为资本化

停止的时点会导致销售方式不同的房地产项目在会计处理上的不一致, 有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如果以销售开始作为资本化结束的时间, 将使预售的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期间大大短于现房销售的房地产项目, 使预售房地产项目承担的借款费用更多地被费用化处理, 从而降低不同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可比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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