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事故范文

2024-06-27

监理事故范文(精选3篇)

监理事故 第1篇

2005年7月, 广州某区施工工地发生基坑坍塌事故, 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487.67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1亿元左右。广州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 2005年9月,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其中对广东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给予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该项目的业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死伤者进行了先行赔付, 赔付金额为137.78万元。2005年12月, 业主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该事故有关的8个单位共同偿付原告代付的赔偿款118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各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业主承担35%, 运输公司承担承担30%, 基坑设计单位、建安公司各承担10%, 机施公司、监理公司各承担7.5%。基坑监测单位、物业公司、居委会不承担责任。

二审:业主、运输公司、机施公司、监理公司、基坑设计单位、建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如下:业主承担35%, 运输公司承担32.5%, 基坑设计单位承担10%, 基坑监测单位、监理公司各承担7.5%;机施公司、建安公司各承担3.75%。

再审:基坑监测单位、监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经再审后于2009年11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

监理公司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仍不服, 于2010年9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和事实: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2005年7月广州某区施工工地发生的基坑坍塌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代垫款纠纷一案调卷再审, 改正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错误, 依法判决监理公司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人广东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是该区基坑工程的监理单位, 该基坑工程坍塌事故与申请人无关, 一审、二审判决申请人对该事故承担7.5%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依法应予以撤销, 改判申请人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再审判决关于“基坑工程和基坑土石方工程并未明确列入监理合同范围”认定与事实不符, 基坑工程和基坑土石方工程不属于监理合同范围是非常明确的。

(一) 2004年3月, 业主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约定, 基坑工程不是监理合同的监理范围。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工程规模”约定“建筑总面积约14万平方米。其中, 主楼的基础、地下室4层、地面以上共39层。北副楼、地上六层、地下二层/一栋。”显然, 该合同没有包括基坑工程。此处的“基础”与“基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基础”是指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基坑”是指为建筑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而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支护工程”是指为保证建设基坑的安全, 并为相邻建筑物和地下设施提供可靠保护而对基坑土 (岩) 体采取支挡、加固和保护的措施, 控制基坑变形, 保持基坑稳定性, 显然, 基坑工程不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范围。

(二) 2005年6月, 业主起草并发出的该工程的《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及2005年6月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出的《监理中标通知书》 (明确申请人为中标单位) , 均明确基坑工程不属于申请人监理合同范围。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明确,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监理大纲》只许承诺, 不许修改。《监理大纲》第一条明确监理的范围是:主体结构、砌体、室内装修、外墙、门窗、电气、防雷、给排水、消防系统及相关的管线预埋、设备安装等工程。《监理大纲》第八条主要施工工艺控制有:结构工程施工监控要点、建筑砌体施工监控要点、电气系统施工监控要点、给排水与消防系统工程施工监控要点, 没有基坑工程施工监控要点。这些要求非常明确基坑工程不属于申请人监理合同范围。

2005年6月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出的《监理中标通知书》明确申请人为中标单位, 申请人完全接受了招标文件中《监理大纲》的内容, 明确基坑工程不属于申请人监理合同范围。

二、再审判决关于“监理公司于2004年5月进场履行监理职责时, 机施公司正进行该区基坑工程的施工, 而此时负责该区主体工程施工的公司尚未进场施工, 监理公司此时的监理对象只有基坑施工单位”的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存在明显错误。

(一) 申请人2004年5月进场履行监理职责的时间正是按照当时的设计要求, 基坑工程已完工, 主体施工单位准备进行地下室与主体工程施工之时, 申请人进场是按监理合同约定对主体工程进行监理, 而不是要对基坑工程进行监理。

2004年6月, 由于业主要求将该工程的地下四层变更为地下五层, 基坑设计也相应进行了变更 (基坑设计深度由原来的-17米变更为-19.6米) , 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一直施工至2005年7月基坑工程完工。因此, 申请人2004年5月进场履行监理职责, 是要履行对地下室与主体工程施工的监理职责, 而不是要对基坑工程进行监理。

(二) 申请人2004年5月进场履行监理职责时, 该工程施工单位已经进场, 申请人的监理对象是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广东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2004年5月, 申请人进场时, 该工程A区、B区主体施工单位是广东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建设公司”) , 2004年5月10日至12月, 申请人与业主、建设公司召开例会及专题会议达15次之多, 并有申请人与建设公司收发文签收单。2004年11月26日, 申请人、业主、建设公司、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图纸会审。

2004年12月初, 该工程的主体施工单位变更为某第六工程公司。2005年4月, 该工程的主体施工单位又变更为汕头某公司。此时, 申请人的监理对象分别为某第六工程公司和汕头某公司。

三、再审判决关于“原审结合监理公司的工程师毛某于2004年6月15日向基坑施工单位机施公司发出并抄送业主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认定监理公司已以自己的事实行为履行对B区基坑工程的监理职责, 业主也认为监理公司是对包括基坑工程在内的整个工程进行监理, 双方已构成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正确”的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缺乏法律依据。

(一) 2004年6月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是申请人监理工程师出于社会责任感发出的, 不是申请人的监理合同范围内的义务, 更不能仅以此证明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2004年3月, 申请人与业主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2004年5月进场。按照原设计要求, 基坑工程已完工, 开始逐渐移交“工作面”给主体施工单位建设公司。2004年6月, 由于B区基坑在当时还没有完全竣工, 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主体工程施工人员在底部工作可能出现安全问题, 此时, 监理工程师发出一份“001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给基坑施工单位, 是监理工程师出于社会责任感发出的, 不是申请人的监理合同范围内的义务, 而且这一份也是唯一的一份, 仅凭一份监理合同义务以外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来证明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是完全荒谬和错误的。

(二) 从申请人参与该项目的时间来看, 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不可能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也不符合监理工作的基本形式。

该项目的基坑工程于2002年开工, 到2004年5月申请人进场前, 已于2004年4月基本完工, 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不具备基本的客观时间条件。

机施公司施工的基坑工程从2002年开工, 至2004年4月大部分已按照要求开挖至-16米, 东边和南北边的支护桩也已按要求开挖至地下-20米, 所以, 此时业主不可能将已经完成的工程委托申请人进行监理。

(三) 申请人与业主就基坑工程既没有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 也不具备事实委托监理关系的基本特征, 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根本不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1.申请人的行为不具备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的基本特征

(1) 申请人就基坑工程从来未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没有参加过有关基坑工程的图纸会审, 也没有与业主、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有任何业务往来, 说明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根本不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2)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机施公司从未参加申请人主持的各种工地会议, 也未参加由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主持的质检交底会议, 说明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根本不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3) 2005年7月, 业主、机施公司、工程队三方签字确认了基坑支护及土石方挖运工程已完工的《确认书》。申请人没有参与, 说明申请人与业主之间根本不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4)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是否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还要看申请人是否已经收取了基坑工程的监理费, 而本案的事实是申请人除了收取主体工程的监理费以外, 没有收取基坑工程的任何监理费, 这充分证明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根本不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2.业主的行为也不具备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的基本特征

(1) 《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 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本案的证据充分证明, 业主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因此, 再审判决以事故发生后业主为推托责任认为“监理公司是对包括基坑工程在内的整个工程进行监理”来认定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是毫无事实根据的。

(2) 2004年6月, 业主要求设计单位对基坑工程进行相应设计变更, 业主直接将该设计变更图纸交给施工单位继续基坑开挖施工。而没有将此设计变更告知申请人, 在整个变更过程中, 申请人和所有相关单位均在工程指挥部一起办公, 在这种情况下, 业主不将如此重要的设计变更通知申请人, 充分说明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根本不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3) 业主未就基坑工程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费用。

委托监理合同是有偿合同, 申请人提供监理服务, 业主应支付监理费用, 而本案中业主未就基坑工程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费用, 充分说明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根本不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4) 《通报》第一条、《调查报告书》第十三条非常明确:基坑工程, 业主未及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005年6月,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的《抽查情况通知书》 (监督号:2004-211) 明确确认:“基坑施工处于无监理状态”, 这些充分证明申请人与业主之间就基坑工程根本不存在事实的委托监理关系。

监理关于事故大反思总结范文 第2篇

根据。。。续学习关于“6.9”北京局列车撞施工机械事故通报及开展安全“大反思、大讨论”活动的要求,监理组开展了“大反思、大讨论”活动,通过活动,我反思了以前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为了以后更好的开展工作,及时了解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更好的落实监理职责,保障管段内的施工安全质量,特制订一下措施:

1、我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现场的盯控,每天至少对施工工点巡视一次,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施工单位不重视,整改不彻底的行为,将逐级上报,并严禁其施工,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及个人,绝不包容、放纵。

2、我将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及即将施工的第一动态,了解已审批施组方案的内容,做好宏观把控,分清工作的主次,认清工作的重点,对有关大型机械作业影响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我将提高重视,加强盯控,加强管理。

3、我将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把加强营业线安全施工的意识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来,从而保证以后安全管理工作不出问题。

4、在工作中,积极“查管理、查制度、查两纪、查关键”。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总结、反思、改进。

5、方案审批时,加大对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审查力度,同时自己也要对安全措施进行学习,在方案实施时,及时检查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施工,一律停止,确保施工安全。

6、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大机报检手续,对于不合格的机械一律严谨入场,坚决从源头上杜绝机械安全隐患的存在,在大机运行的施工地点,要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要求施工单位配备齐全的实验检测仪器,并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成品的检测,并做好旁站。

8、在填写监理日志时,严格按照日志填写说明填写,做到填写内容详细、完整,对重点施工及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要着重记录。

9、施工过程中严格盯控,严格落实监理旁站制度,旁站过程中做好旁站记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落实以上措施,履行监理职责,保障施工安全质量。

于洪生

监理事故 第3篇

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我标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促进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根据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监理项目部及时成立了预防坍塌专项整治活动小组,并开展了自查自纠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监理项目部成立了预防坍塌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晋豫鲁铁路通道公司文件要求。

长:陈建霞

副组长:王保垒 段治贵

成员:郝国顺 杜定伟 赵林水 鲁发军 郝长纪

二、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三整治一提高”的活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我标段安全生产平稳有序。

三、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三整治一提高”建设活动深入开展,加大监管力度,解决桥梁和路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降低桥梁和路基施工风险,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较大事故上升势头,努力实现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全力打造精品

工程、安全工程,坚持“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方针,杜绝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杜绝有人员伤亡的责任火灾爆炸事故;杜绝责任一般A类以上交通安全事故;杜绝责任从业人员死亡事故。

四、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我标段内路堑高边坡坍滑预防,桥梁工程深基坑施工塌塌预防,墩台身施工涉及高空作业防护、作业平台、脚手支架、高大模板支撑、梁场制运架梁(公路箱梁)、大跨连续梁、跨线跨路、大型机械设备等重点项目坍塌事故预防。

(二)整治重点内容

1.桥梁工程:深基坑临边防护与监测,墩台身临时支架和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整体钢模的安装、保养及验收,连续梁挂篮施工,梁场制运架梁(公路箱梁),梁板吊装及固定,现浇梁模板、支架的搭设与拆除,跨既有线、等施工安全防护坍塌等。2.路基工程:路堑高边坡坍滑。

3.特种设备:提梁机、塔吊,龙门吊,重型汽车吊。

五、主要工作

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监理项目部于12月3日组织,对中铁十局局指挥部、各分部进行了内外业专项检查。内业着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和可操作性,是否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物资部大型设备的保养维修记录、安质部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的演练记录等进行检查;施工现场对跨京九特大桥和东仝大桥进行了检查,其中着重又对跨京九特大桥连续梁56#、57#(56#已施工完毕、57#深基坑施工)、83—87#(水中墩)、东仝大桥1#、2#三个施工点进行了重点专项大检查,并现场对安全质量情况进行了评估。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人、定时、定标准进行整改闭合,并明确防范重点。为做好预防坍塌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监理项目部主要做了以下主要工作:

1、针对分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使各参建人员在施工中,提高安全意识,吸取经验教训,做好防范工作。

2、此次专项行动,项目部突出重点,全面部署,搞好宣传工作,针对施工现场着力抓好深基坑、水中墩等工作重点检查。

3、根据施工情况,督促中铁十局项目部、各个分部制定了《消防应急救援预案》、《高空坠落应急预案》、《防洪防汛安全方案》等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了应急演练,提高了所有人员突发事件时的应急能力。针对我我标段跨京九特大桥32m+48m+32 m连续梁、东仝大桥64m钢桁梁、黄古庙特大桥、跨濮范高速公路钢桁梁等施工重点部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论证,符合评审要求的规定。本次活动领导小组安排技术人员定人定岗,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闭合。

4、督促各个分部在对大型设备和外租机械设备的管理上,制定了相关措施,实行定期和定人对设备维修保养以及使用进行检查,对于设备的关键部位坚持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制度,确保机械设备状况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5、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安全质量教育,使安全管理工作渗透到

每一个作业人中,人人重安全、人人管安全,综合提高安全意识。

六、检查的主要内容:

1、高空作业平台;

2、脚手架搭设;

3、模板工程;

4、大型机械设备事故。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作业平台存在探头板现象,虽经加固,但是板子过长,需更改板子长度。

2、个别作业人员为行走方便未佩戴安全带或配后未挂钩。

3、跨京九特大桥56#施工爬梯附近堆有杂物,影响突发事件时便道通畅,需清除。

4、跨京九特大桥56#部分模板未正确摆放造成模板变形,需重新规范存放。

5、跨京九特大桥57#施工缺少警示标识,临边防护有损坏,需对损坏围栏进行更换并添设警示标识。

6、跨濮范高速公路钢桁梁搭设支架间距过大,不符合要求。

7、施工现场个别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督促中铁十局局指挥部、各个分部进行了安全培训教育。

八、整改措施:

1、由架子队长负责对作业平台进行更改和加固,现场监理复查合格后,报监理项目部核验。

2、加强安全教育,要求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督促项目

部对施工队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3、督促局指挥部安排专人对施工便道的杂物进行清除,确保突发事件时便道畅通。

4、现场督促架子队长负责安排作业人员对模板进行规范存放,防止挤压变形。

5、现场监理督促了架子队长负责对跨京九特大桥57#损坏围栏进行更换并增设警示灯。

6、现场督促架子队对搭设钢管支架间距过大的,增设钢管支架,达到规范要求。

以上问题现场监理于2011年12月3号进行了整改验收,经复查,已全部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监理项目部于2011年12月6日核验,符合安全要求。

九、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结合我标段工程建设特点,紧紧抓住施工坍塌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突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出成效。

(一)成立专门机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从管理体系上加强控制,夯实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消除施工坍塌事故隐患。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工作,确保迅速启动,发挥有效作用,减少事故损失。

(二)加强重点时段、敏感时期的隐患排查和应急值守,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形成制度。按照重大危险源排查要求,对易发事故工点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做好事故应急防范工作,领导按照规定包保负责,确保万无一失。

(三)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及投入,坚持项目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及费用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对易发生事故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专人负责,分工明确。

(四)监督施工单位加强桥梁工程施工高墩模板,连续梁挂蓝、支架预压,突水、火灾、爆炸、触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逐级报审工作。

(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桥梁工程施工高墩模板,连续梁挂蓝、支架预压,突水、火灾、爆炸、触电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安全技术交底到作业层,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预案的健全。加强检查与监控工程实体,重点查结构强度,桥梁和路基工程实体的沉降、位移,定期对提梁机、龙门吊、施工用电等设备检测验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所有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六)加大力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重点包括安全防护、警示标识标准化,机械设备管理标准化,施工人员上岗标准化,关键工序、工种操作标准化,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尤其加强对施工大型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鉴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并做到登记建档、专人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部件探伤检测工作。

(七)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对一线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事故警示教育,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每一个作业人员都要了解施工现场救授预案,掌握一定自救知识和救护能力,知道事故发生后如何报告、抢救,防止在事故发生时的救援及自救方式。

(八)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对因专项整治措施执行不力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予该停工的停工、该整顿的整顿,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和处理。

(九)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的基础管理,要提高认识,把专项整治活动同日常工作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来查找和发现制度体系和日常监督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薄弱环节,责任到人,落实整改,举一反三,避免问题反复,从而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夯实管理基础,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形成长效机制,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可控。

(十)督促局指挥部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管理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的要求,形成安全质量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近期随着季节变化,已进入冬季施工,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可控已成为监理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此次“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坚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保持警钟长鸣,确保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有序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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