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机构范文

2024-08-20

外资机构范文(精选7篇)

外资机构 第1篇

1 国际医疗服务贸易与我国外资医疗机构准入现状

国际医疗服务贸易作为一种典型的服务贸易种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世界贸易组织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12个部门,其中医疗服务分别划入商业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两大类中,包括医疗与牙科服务;助产士、护士、理疗医生、护理人员提供的服务和医院服务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医疗服务贸易主要有以下4种形式提供: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由于目前在医疗服务市场所占份额不大,加上医疗服务存在地域性较强特点,因此绝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贸易的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方式采取开放政策[1]。商业存在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国境内建立、经营医疗机构而向该国患者提供服务,包括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的医院或者分支机构等,这实质上就是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目前对此种方式,世界贸易组织绝大多数成员国都采取谨慎态度,通常会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做出限制。而对于自然人流动,由于涉及到外国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直接到另外成员国境内提供医疗服务,涉及到外国人出入境许可、外国人执业资质许可等诸多敏感问题,成员国一般也会采取限制措施。

我国政府在入世时承诺开放牙医和医疗服务两个部门。对于这两个部门的开放,我国政府没有限制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国民待遇方面,但是限制了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和诊所,允许外方控股,但是中国将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实施数量限制。允许具有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中国卫生部门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2000年原卫生部、外经贸部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中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该规定使得我国在服务贸易准入的商业存在方面履行了入世承诺。该政策发布后,国内诞生了一批中外合资医疗机构。根据2009年7月商务部曾经公布的数字,全国有214家各种形式的外资医疗机构,其中实际投入运营的有70家左右,占我国医疗总数不足1%[2]。

2010年12月3日由原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规定:“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从试点来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只允许了来自港澳台等地区的资本。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2014年医改的任务目标。《工作任务》指出,今年要修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逐步扩大试点。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工作任务》再次强调了2014年重点要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从目前进入中国医疗市场的外资来看,真正有国际医疗背景的资本并没有进入中国。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多作为外国投资方投资一个产业项目的方式进入,比如韩国最大的能源商和通讯网络商SK公司,美国的风机制造商HIS公司等,这些公司投资医疗机构的目的显然就是逐利。为了实现资本的快速增殖,这些公司在投资必然要定位高端,在项目上选择那些自费比例高的专科项目,同时为了保证回报率,投资的医疗机构必然要保持较小规模[3]。这一切因素就决定了目前我国外资医疗市场的现状。未来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积极、平等、开放的心态对待外资,开放中国医院医疗市场,这是医疗体制改革应该认真关注并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2 在我国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面临的现实问题与政策困境

2.1 外资医疗机构在投资审批、设备购买等方面程序复杂,受限较多

外资医疗机构的审批比普通外资企业复杂。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资医疗机构必须经原卫生部及商务部联合审批后才能正式设立,且不能设置分支机构。从实践看,一家外资医疗机构设立,要涉及卫生、商务、工商、药监、质监、国土、城建、环保、消防、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从最初提出申请到最后获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般需要两年左右时间。以和睦家医院为例,为了在上海开办和睦家医院,和睦家医院准备各种材料历时两年,其间耗费的周折可想而知[4]。外资医院进入中国建立大型医院,必然要购置大型和较为高端的医疗设备,但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外资医院购进医疗设备方面仍然限制较多。2010年12月3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中规定:“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但是,仍然明确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即大型设备的采购要服从规划。此外,根据原卫生部2005年3月实施的“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属于甲类设备,需要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原卫生部审批,而医疗机构在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设立外资医院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以及在医疗设备购买上的过多限制,一方面提高了外资医院的投资成本,同时也影响了外资医院的经营效率。医疗机构是涉及生命的重要组织,从严限制是有必要的,但是事后有效的监管可能效果会更好。

2.2 当前缺乏与外资医院相配套的医疗保险制度

外资医院因为定位高端,必然表现在服务收费上。而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基本医疗保障,因此定位高端的外资医院基本无法成为医保定点机构。虽然目前注册成立的外资医院主要客户是一线城市高收入人群,但是从长远考虑,外资医院还应该为普通消费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便利。上海自贸区服务扩大开放措施提出“试点设立外商独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但目前外资医院并没有建立起支撑其业务收入第三方付费的海外医疗保险体制,同时国内商业医疗保险多数为国有保险公司,对外资医疗机构多处于一种不信任态度,这也限制了外资医疗机构的需求来源。和睦家医院董事长李碧菁女士也坚持认为,离开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外资医院不可能发展壮大[4]。对于另一个热门领域外资医疗保险机构,目前国内还没有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而国内专门做健康险的4家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平安健康险、瑞福德健康险和昆仑健康险公司现在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基本医疗保险包得太多,留给商业医疗保险的空间实在有限;另一方面是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强势,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公立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难以有效监管。

2.3 人力资源问题始终是制约外资医院发展的瓶颈

人力资源问题始终是困扰外资医院发展的关键问题。外资医院面临人才匮乏和短缺,这方面不仅技术人员不足,中高层管理人才尤其不足。相对公立医院,外资医院的薪酬相对较高,但三甲医院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不只看重薪酬,他们更看重医院的科研力量和未来职业发展与保障。以厦门长庚医院为例,由于人才不足,厦门长庚医院只能大量聘用来自台湾的医生,一方面医院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医生长期处于流动状态,不能和当地患者之间建立长久的关系,也影响了当地居民对医生的信任[5]。《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2014年的《工作任务》专门又强调了2014年重点要解决社会办医在人才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问题。但事实上这样的政策规定早就反复出现过,可实践中并未落到实处。因为在我国医生并不是自由职业者,不是社会人而是单位人,因而体制内的各种调整,包括一直在推行的医师多点执业,实践中进展并不顺利。

3 自贸区内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对策建议

3.1 抓住机遇扩大对外资医疗市场开放力度,以更深度的开放促进国内医疗体制改革

新医改提出“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时至今日目标仍没有实现。新医改的关键是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而当前公立医院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全面深化医改,一方面要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消除各种不合理的准入障碍,努力开放市场、培育市场、促进竞争、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明确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中的责任,在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外资举办医疗机构,政府既要放到位,又要管到位,既要打破各种不合理的准入门槛,又要严格把关并加强监管。在新一轮扩大开放中,要学会以战略性的眼光扩大医疗服务市场的开放,以精细化的制度安排保证各项规定的落地实施,以科学的监管手段保证外资医院的经营合规合法,发挥医疗服务贸易对整个经济发展、对内改革的正向作用。

3.2 以更加细化的辅助措施打破外资医疗机构的人才瓶颈

人才问题始终是外资医院未来发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全面深化医改,通过精细化的政策安排,使得外资医院与公立医院在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优化外资医院政策环境;同时外资医院本身也要转变观念,采取各类积极合理的措施来留住人才。除了高薪酬的物质激励外,营造良好的医院文化,增强医院员工的归属感,强化学术氛围,淡化经济压力。在医院良好文化氛围中,无论是营利性医院还是非营利性医院,都可以实现医院的公益性和医务人员的个人价值。对于外籍医护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医师还是护士都必须有我国认可的医学院学历,但是当前与我国进行医学学历认证的国家只有26个,未来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条约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医学学历互认制度。

3.3 出台相关立法为国际医疗服务部门的开放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当前医疗服务市场的开放主要还是以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就许多具体问题分别做出规定,整个立法体系缺乏统一性,这无疑为规范医疗服务部门的开放带来了不便。从医疗服务部门的长远发展来看,出台专门立法应该是我国医疗服务部门的立法方向。专门性立法应当从医疗卫生管理的角度对外资医疗机构和其它形式的外国医疗服务做出专章规定,对外资医疗的法律地位、成立条件、准入形式、权利和义务、合作机制、权利救济方式、政府监管的权利和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为外资医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当然,从目前来看,由于上海自贸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刚刚开始试点,立即出台行业性的基本法时机并不成熟。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外资医疗服务部门主要还是以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不过,我们应以制定行业性基本法为目标,在现阶段通过自贸区的实践积累宝贵的立法经验,同时逐步提高各类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级,改变现今这种多以职能部门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形式的局面,全面加强对医疗服务部门开放的立法规制。

3.4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适时引进国外商业健康保险公司

外资机构 第2篇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1990-09-08

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本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1994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上海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登记注册和营业的下列机构:

(一)总行设在上海市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二)外国资本的银行在上海市设立的分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分行);

(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四)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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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第八条 设立外资银行,应当由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银行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状况的报告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拟设银行的章程草案;

(五)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九条 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总行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最近三年的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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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

正式申请表填写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一)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三)对拟任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四)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五)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应当依法自开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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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之后三十天内,筹足其实收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须每年从其税后净利润中提取25%的资金补充资本金,直至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二倍。

外资银行分行须每年将税后净利润的25%保留在中国境内,用以补充营运资金,直至该保留盈利等于该行营运资金。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根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者全部:

(一)外币存款;

(二)外币放款;

(三)外币票据贴现;

(四)外币投资;

(五)外币汇款;

(六)外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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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币信托;

(八)每笔不少于十万美元、期限为三个月以上的外币存款;

(九)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外币存款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境内外同业存款;

(二)境外的非同业存款;

(三)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存款;

(四)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存款;

(六)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转存款;

(七)经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二十三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在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时,服务对象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非外商投资企业。但办理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结算业务的,该项进口所需资金应当来自本银行的贷款。

第五章 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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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该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总资产的40%。

第三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保留适当的呆帐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通过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者参照国际市场行情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

第三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依法纳税后的利润,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第三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至少聘用一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职务。

第三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固定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认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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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清算完毕,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超越批准业务范围从事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上海市分行有权责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依法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上海市分行有权责令其纠正、调整或者补足,并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未按期报送报表或者抗拒监督检查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上海市分行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或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停业直至撤销机构。

江苏外资研发机构交流年会在宁召开 第3篇

2011年2月18日, 江苏外资研发机构交流年会在南京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发来贺信, 副省长何权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长助理徐南平出席会议。

目前, 江苏省共建有外资研发机构411家, 其中独立研发机构57家, 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60家;55%的外资研发机构与我省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何权希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交流年会为契机, 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 吸引跨国公司研发中心落户江苏, 促进有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做强做大。要鼓励本土企业、高校院所与外资研发机构联合建设创新平台, 开展技术创新, 实施产业化项目, 培养高层次人才。同时, 要建立健全与外资研发机构长效合作机制, 实现我省技术创新需求与海外创新资源的有效对接。

外资机构 第4篇

机构名称 名IDG资本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3 DCM资本赛富投资基金之管理公司 5 6

启明维创创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金沙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名称 名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 德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3 澳银资本(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14 15

联创策源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英飞尼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北极光创投 17 英特尔投资(中国)18 鼎晖创业投资 19 凯鹏华盈中国基金 20 戈壁合伙人有限公司纪源资本 8 晨兴创投赛伯乐(中国)投资 10 经纬中国

以下排名按机构名称拼音顺序排列(21-50名)

KTB Ventures LBI投资公司

北京创新工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贝塔斯曼亚洲投资基金 成为资本

兰馨亚洲投资集团

蓝驰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美国高通风险投资公司 赛博艾坚特(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思伟投资

维梧生技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维新力特(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加坡伟高达金融集团 新企创业投资企业信中利资本集团

银瑞达创业投资(亚洲)有限公

富达国际风险投资(香港)有限公

外资机构 第5篇

中资银行:好。

外资机构:但我需要卖掉你的股票。

中资银行:好吧。

一边看多,一边做空,市场蒙了。虽然外资机构在减持中资银行股的时候承认,是因为自己的日子不好过,并明确表示不会看空中资银行未来的发展,但这种观点并不能让我们舒服些。毕竟,外资机构拿走的是数百亿美元的真金白银,而这正显示了中国金融机构由于在定价上的被动而逐步成为外资机构“提款机”的现实。

11月15日,中国建行发布公告称,美国银行已于11日和14日同意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几家机构投资者转让约104亿股建行H股股份,约占该行已发行总股份的4.14%,有关交易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内完成。初步计算,本次减持交易美国银行套现约66亿美元。

而就在今年8月,美银刚出售约131亿股建行股份H股,总金额83亿美元。当时,美银承诺“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建行股份的计划”。

自2005年6月入股建行之后,美银最高持股比例一度曾达到20%。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后至今,美国银行已经四次减持建行H股。据统计,几年间美银在建行身上赚了194亿美元。

遭到减持的不仅仅是建行,近年来,包括中行、工行、农行、招行在内的多家中资银行都被频繁减持。

就在11月9日,高盛集团减持了17.52亿股工行H股股份,套现约11亿美元,3年来高盛通过3次减持从工行身上赚了近52亿美元。而农行在10月份也遭到了德意志银行和摩根大通的大笔减持。

对于疯狂抛售中资银行行为的原因,外资机构则显得很实诚。高盛集团说,受到欧债危机的影响,我们第三季度净亏损了4.28亿美元。由于两家公司还要起诉我们,所以在未来一段时间的日子都不太好过。

美国银行坦言,受到欧债危机的影响,一旦欧洲的主要银行出现倒闭,我们的风险也会变得很大。此外,随着欧盟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信息公布,预计未来欧美金融机构将会开始出售资产以补充资本金。

评论员叶檀直言,换言之,他们将进一步抛售手中的资产,不管是企业的股份,还是中国金融机构的股份。更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国外战略投资者纷纷效仿美银,对此前做出的承诺置之不理,随意进行减持,普通投资者利益将受损,更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事实上,外资机构在每次减持中资银行股票的时候,都是自己遇到困难的时候,有意思的是,每次中资银行的股价又都是在一个高位。虽然在法律上外资机构减持中资银行股票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当中国金融机构间接成为外资机构弥补风险的敞口时,当我们成为外资兑现暴利的平台时,我们再拿什么去和别人谈金融的定价权?

北京银行副行长赵瑞安曾说,外资机构入股中资银行其实就是“掠夺式投资”。他举例说,北京银行刚上市的发行价是12.5元,荷兰ING集团入股北京银行的价格是1.95元,其收益高得令人难以想象。引入外资应该是一个公平的价格,这样才能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能够让外资合理地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2004年中国银行业改革初期,各家银行纷纷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并对其寄予厚望。但在2008年底至2009年初,禁售期过后,一场减持潮便随即到来。美银狂抛建行56亿股H股;其后,瑞银、李嘉诚陆续抛售中资行解禁股,一场颇具规模的“胜利大逃亡”迅速展开。

有评论认为,当前的减持潮,其本质就是2009年初那场减持潮的重演。

2008年至今,由于受到境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国内货币政策由宽松到紧缩再到现在的微调,国内经济步入调整期,在这样的环境下,中资银行的经营环境必然发生改变。

随着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房地产贷款不良率的上升、内控管理等各种问题的逐渐暴露,中资银行已经被外界看成是一个隐患逐渐增加的群体。此时,面对外资机构的疯狂抛售,如何减弱调整所带来的冲击,如何维持盈利增速将依然备受考验。

外资机构赚了多少?

外资机构 第6篇

近几年, 随着我国P2P行业的迅猛发展, 征信市场的巨大缺口逐渐显现出来。尽管国内的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机构拥有本土优势, 但FICO、益博睿等外资征信机构也纷纷看准时机高调进入中国市场, 除了向中国企业输出模型和评分系统外, 反欺诈技术也成为其在中国市场的重要“卖点”。宜信公司首席科学家郑茂林此前表示, 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 身份欺诈很容易预防和解决。通过获取个人身份信息和数据抓取, 可以方便地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但目前P2P平台上仍有很多逾期不还的信用欺诈。而在外资征信公司里, 反欺诈已被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 这也是其相比国内征信机构的优势所在。目前国内大型电商的金融部门以及一些金融机构, 都直接或间接地引入了外资反欺诈技术。

点评:引入外资反欺诈技术初衷在于降低中国企业的信贷成本。但鉴于是国外技术, 对于符不符合现阶段中国的信用环境, 能不能对违约情况有所制约, 还须经过一个经济周期的考验。

外资机构 第7篇

从2003年底开始, 江苏省科技厅就把鼓励和支持外资在江苏设立和发展研发机构作为开放性利用国际科技资源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推进, 近期确认了第六批外资研发机构59家。至此, 全省外资研发机构总数达400余家。

2010年确认的第六批外资研发机构有以下特点:一是人员素质高、专利成果多。59家外资研发机构共承担研发项目1777项, 申请专利3502项, 获授权专利799项。二是高科技领域占主导。研发活动主要集中在电子、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高科技领域, 占研发内容的82%。三是世界一流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较多。2010年确认的外资研发机构中有14家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四是外资研发机构与江苏省开展合作较多。2010年确认的外资研发机构中, 中外合资公司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21家, 积极与江苏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合作研究的外资研发机构达38家, 其中, 27家与江苏省高校长期保持产学研合作关系。五是外籍研发人员较多。2010年确认的外资研发机构中外籍研发人员共305人。

信息来源:江苏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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