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资金范文

2024-09-13

转移支付资金范文(精选12篇)

转移支付资金 第1篇

关键词:审计,财政转移支付,认识

审计署“五年”工作发展规划指出:为规范预算管理、推动财政体制改革、促进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保障财政安全、提高财政绩效水平, 要重点注重从完善转移支付体制、机制方面研究和揭示问题, 促进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 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推动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 其实质是存在于政府间的一种补助, 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 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 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 其杠杆作用运用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下能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但由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数量大、项目多、内容繁杂, 审计时不可能面面俱到, 在开展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实践中, 应重点把握住以下几个环节。

一、资金结构、规模与管理现状审计

通过对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转移支付资金总体情况, 分析转移支付资金结构, 调查核实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现状。主要是根据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决算结算单, 确定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分别计算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 专项转移支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中作专项对待的转移支付资金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 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例。分析当地财政自给能力和财政支配能力, 同时调查当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现状。

二、预算编制审计

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完整;有自主分配权的转移支付资金 (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体制性补助资金、财力性补助资金等) 是否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的规定进行填报, 有无缺项少报的问题;向人大提交的本级预算报告和报表是否逐项列示了转移支付资金, 有无应编不编或编制不全问题。

三、预算执行审计

一是审查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各项预算内外收入和上年结余是否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有非税收入的单位是否存在收入与支出挂钩的现象, 是否将专项收入用于部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是否采用定额法的方式安排, 是否达到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基数标准;项目经费预算是否落实到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 有无以“砍块”形式安排。二是通过部门年末实际支出与年初预算对比, 分析部门超支原因, 检查资金来源, 是财政追加支出还是部门收费补充, 是上年结余资金还是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三是审查预算追加。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依据是否充分, 追加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经过政府批准并报人大备案;预算追加的资金来源是否适当, 超收收入的追加方向是否合理。四是审查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情况。有专项用途的收费或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有无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补充部门经费不足的问题。五是审查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是否及时足额拨付专项及其他资金, 资金是直接拨到用款单位、供应商还是拨到主管部门账户;主管部门是否及时足额下拨资金。六是审查财政滚存结余资金情况, 结转资金是否与结转项目一致, 结转项目原因是否正当, 有无截留挤占问题;是否存在有项目无资金的现象, 通过与年末国库资金对比, 检查资金是否已被挤占挪用。七是审查财政往来资金情况, 有无虚列支出转入暂存或收 (下转71页) (上接47页) 入不进预算转入暂存问题;有无将财政资金借给预算单位补充经费、搞基本建设或购置设备, 有无将财政资金借给企业或其他非预算单位, 并长期占用。

四、决算审计

要关注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决算的真实性, 预算调整情况, 结转下年支出项目情况, 结算补助, 预算结余, 科目调剂情况。是否存在虚列财政收支, 截留、挪用转移支付收入、滞留专项转移支付等问题。可将决算表反映的有关数据与财政收支总账、明细账和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决算结算单认真核对;对照现行财政体制办法, 认真计算返还性收入和体制结算收入;认真核对财政决算表中一般预算支出预算变动及结转、结余情况表中的专项补助及科目调剂情况;认真核对上年结转支出明细情况, 看上年结转项目中是否存在不应结转项目结转和通过上年结转当年重新安排挪用转移支付资金问题;认真核对当年列支转暂存情况和当年拨付以前年度列支转暂存项目资金情况, 是否存在改变项目和挪用转移支付资金问题, 以及滞留专项资金问题;认真核对预算结余, 是否存在当年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直接转预算结余, 平衡预算问题;认真核对预算调整和科目调剂情况, 是否存在擅自调整预算和擅自改变转移支付资金用途问题。

五、效益审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1)重点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2)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3)专款专用的原则;(4)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重点是县级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困难县(市、区)公(含森林公安)、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六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

第八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各地分配数额。

(一)财政状况以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依据,并根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定享受补助的县(市、区)。

(二)贫困差异因素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困难县(市、区)三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五)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两下一上”的方式进行分配和下达。即:首先,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按“因素法”计算分县(市、区)的预分配方案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预分配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其次,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将预分配指标具体预分配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并将分部门预分配意见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审核;最后,根据审核结果,由省财政厅正式下达各县(市、区)分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资金指标,并抄送省委政法委和省级相关政法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基层政法部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资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并抄告设区市委政法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或设区市资金指标文件后10工作日内,应将资金下达到政法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政法部门收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县级政法部门应于每终了后1个月内,将此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局和政法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终了后2个月内汇总上报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终了后3个月内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

第四章资金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纳入省财政厅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并纳入省综治工作考评内容,实行专项考评。

第十四条 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评采取百分制方式评分,产生考评结果。定性考评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确定考评成绩。考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考评成绩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共同确认,作为下资金分配的激励因素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评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政法委要加强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局和政法委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将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冲抵、挤占、挪用资金的,将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转移支付求变 第3篇

“我们正在做,但会很艰难。”新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如是说。新著《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思考》中,他对中央和地方之间财税关系调整的思路也随着浮出水面。楼继伟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三大重点,而其中之一就是进一步压缩合并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

庞大的专项

在去年的《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的报告》中指出,2011年中国县级一般预算收入总额达2.43万亿元,上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达2.63万亿元。在2012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为45383.47亿元,地方财政支出108947.45亿元。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占比为41.66%。也就是说,地方所花的每1块钱,平均就有超过4毛要来自中央拨款。有人曾做过一个统计,在 1994 年—2011 年期间,专项转移支付占我国转移支付的平均比重约为 61.3%,一般转移支付的平均比重约为 38.7%,专项转移支付的平均比例远高于一般转移支付的平均比重。上海财大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徐曙娜认为,转移支付会有一个倾向,那就是偏向“专项转移支付”,而非“一般转移支付”,前者通常要求专款专用,甚至地方还要拨付一块做配套资金。这种转移支付有可能在给予地方更多财力的同时,也限制了地方调用财力的自由度。

如此庞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总量,使资金在转移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效率损失的问题。而且,地方政府所支出的资金,在相当大程度上不靠地方自己,而靠中央政府。“跑部钱进”会带来多种浪费,也不容易形成地方政府的资金节约的激励。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刚表示:“我们国家确实地区间差异很大,要都分下去了,肯定有的地方富得流油,有的地方很穷,所以通过转移支付把富裕地区部分财力,通过中央再转移到一些低收入地区,从理论上讲这个是对的,但是在做法上还是存在有待商榷之处。既然是有转移支付,就有个给谁不给谁的问题,我们很多转移支付的拨付方式,缺乏制度的约束和安排,往往通过人来决定,人为因素比较大些,如果是人为因素,给谁都能说出一大堆理由,这里面就有权利寻租的问题。而我们预算本身就做的很粗,只是原则性地将几个大科目安排一下,但是科目之下,支出的对象是不明晰的,不像美国有预算本子,每个部门是多少经费,这个经费里面人员经费是多少,人员经费里面比如司局长几个人,他们待遇是多少,科员几个人,他们的待遇是多少,人头经费多少,事物经费多少,完全在预算里列的一清二楚,只要预算已通过,完全照预算来。”

此前亦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指出,很多地方的财力,特别是县一级的财力,主要是通过中央转移支付来给,很多地方对中央财政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调动地方各方面的积极性。应该做一点改革,适当扩大地方财力的比重,使地方应该办的事,自己能有一定的财力,这样便于地方把当前的发展和长远的发展进一步规划好。地方债务那么多,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专项转移支付引起的。另外,专项转移支付太多也不利于廉政建设,大家都“跑部钱进”浪费金钱、浪费精力,还会发生腐败问题。

事权框架调整

“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不好管的事情,甩给地方管,但是钱都一层层往上收。”这是近年来大家所一直诟病的一个问题。厘清央地的关系,也是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先决条件。

财权,是一个相对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大家也容易理解。而事权,可能就显得较为笼统,如果不是该领域的专业人员可能还一下难以找到头绪。某位地方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政府的事权并不等于政府的支出责任。这么说你可能不太理解,实际上,由于政府的支出是显而易见的(便于衡量),所以一般常用支出责任反映政府的事权。虽然现有的法律及文件提出了划分政府事权,但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的划分标准与方法,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导致各级政府事权划分模糊。所以就出现了你说的情况(财事权不匹配)。最近几年支出责任方面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划分,但是划分的程度还比较粗。特别是在共同承担的事务中,双方分担的比例并没有科学合理的依据,随意性强,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错位的现象。”记者还了解到,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等这一问题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更加突出,特别是县乡财政收支矛盾尖锐,各地区财力存在明显差距,尤其是贫困地区更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在经济性分权新时期,省以下不能真正实行分税制的原因就在于财政层级太多,省以下还有四个层级。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另辟蹊径,探索走扁平化的道路,减少层级。必须放弃之前一再强调的建设乡镇财政的方针。下一步,行政方面也需要通过乡镇综合改革,最后走到把一般的乡镇(首先是农业区域的乡)变成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再是五大班子齐全,不再设七所八站,不搞乡的财政实体层级。此外,通过省直管县,可以把浙江经验全国化,就是市和县在行政不同级情况下,可与省级财政直接结算,财政不必再分这两个层级各自配税基,以后逐渐走到中央文件现在明确说的“行政省直管县”。广东在此方面已经起步。从长期来看,省与省以下是两级:省和市县。这样加上中央是三级,原来五级分税制的问题就解决了。 三级如何配置税基,有国际经验可以借鉴,我国也有相关的成功探索。

财权框架调整

在转移支付方面具体怎么优化,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讨论。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志勇表示,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必须要加强专项转移支付决策信息的公布,也就是提高财政的透明度,因为中央对地方许多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没有地方了解那么透彻。所以他认为,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都需要对总量进行压缩,一是要在分税制改革中让地方获得更多的资金,二是需要中央去做更多的事情,让财权与事权匹配起来。

财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戴柏华此前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财政部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上,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一是严格规范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数额。二是整合归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用途相似、性质相同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整合,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统筹资金使用。三是将具有一般性转移支付性质的专项转移支付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公式法方式进行分配,按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管理。四是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地方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的能力。五是加强转移支付分配和管理工作,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绩效。尽管近年来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从目前的情况看,还需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和归并专项转移支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清理归并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推动政府间事权划分和法律法规考核机制等相关领域改革,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更好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转移支付资金 第4篇

1994年中央实行政法体系内的经费改革, 根据文件要求, 检察机关也在改革范围内, 为了提高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水平, 转移支付资金势在必行。通过对某些地区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 我们发现体系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1.1 经费供应不足

通过一些地区的调查尤其是一些贫困区, 由于当地财政收入不多, 分配给检察机关的费用有限, 所以会出现财政收支紧张、经费收入短缺的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能。据调查了解, 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支付资金问题的地区还很多。

1.2 资金落实不到位

目前, 部分贫困县对检察机关经费支出问题不够重视。不是从自身的现实条件出发, 而是更多去片面强调地域的特殊性, 对于中央下达的精神缺乏执行力, 落实过程比较随意。在执行过程中有所保留, 尤其是年初预算方面并没有做到一步到位, 往往以追加预算的手段来完成任务。此外, 部分县在转移支付资金运用上, 不能准确无误地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 主观能动性比较大。在办案支出及相关的设备采购方面, 检察机关并没有把全部的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利用起来。

2 关于转移支付资金问题的原因

虽然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在转移支付资金问题上存在很多问题, 但是这些问题不是凭空产生的, 都有各方面的原因, 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地方财政困难

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地区, 之所以会出现经费供给不足, 最根本的原因是地方财力有限。虽然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国力增强, 中央也加大了对地方财政的扶持力度, 但是因为体制和发展等方面的原因, 财政收入并不乐观。在涉及民生问题上支出比较大, 尤其是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基层政府支出更多, 很容易出现“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这也导致了县级财政收支缺口加大, 给地方财政带来更大压力, 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基层检察机关支付资金的负担。

2.2 现行体制不健全

大多数检察经费管理体制是:“分级财政、分灶吃饭”, 大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机制, 加之一些地方贪污腐败的行为, 缺乏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 对于一些本身地方财政有限的地区来说, 更加重了经费保障不足的状况。

3 转移支付资金的引入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检察机关转移支付是指通过政府划拨一定的经费, 使得资金在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进行再分配, 它是构成财政体系的重要的内容。引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至少给检察系统带来三大影响:

3.1 确保检察工作的独立性

在我国当今财政体制下很难保证各级检察机关的费用由国库承担,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很难保持独立, 面对这种情况下, 通过增强上一级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 也会使检察机关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度降低, 从而提高其执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所以, 在财政经费保障过程中, 引入转移支付资金、规范其使用渠道是检察系统改革的关键点。

3.2 缩小区域经费的差距

通过借助检察机关的转移支付来填补地方财政缺口, 通过对经济落后地区增加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入,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小地区间检察机关的差距, 为落后地区提供财力支持。

3.3 解决突发性开支问题

在检察机关活动中, 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重大案件, 需要通过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暂时援助, 从而提高办事效率, 有助于联合破案。此外, 转移支付资金中的专项补贴功能, 能够快速解决遗留案件。

4 有效运用转移支付资金的措施

健全领导机制, 加大重视程度。使经费保障落到为是关乎各级检察机关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所以领导要加大对转移资金的重视度。此外, 在检察机关内部要明确责任, 确保各项经费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继续加大对基层检察部门的转移支付力度, 不断探索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

摘要:如何科学合理的运用转移支付资金, 更加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系, 对各级检察机关来说至关重要。文章主要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在转移支付资金方面的现状, 根据现状中出现的问题论述了其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同时对于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措施, 以达到有效运用支付资金的目的。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六条 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后,连同自行安排部分,应当在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审核、批复省以下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改善。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年度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个数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县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省份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转移支付改革新规 第6篇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意见》突出亮点是事权调整与转移支付改革并存,特别明确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改革方向。

逐步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比例

《意见》提出要“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这是我国转移支付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一种适应性财政分权。

首先,适应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这有力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推动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贯彻落实,保障和改善了民生,支持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等。清理整顿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成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近年来,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不断提高,由2012年的53.3%提高到2014年的58.2%,未来有望提高到60%以上。

其次,《意见》的出台,还有一层更深层次的寓意,那就是推进中国式的财政分权。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对税权、举债权的控制一直都集中在中央政府层面。后来,由于地方政府绕过原《预算法》第28条的规定而大规模举债,产生一系列问题,中央政府才开始尝试中央代发地方债、允许地方政府举债试点以及在新修订的《预算法》中允许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政府审批下有条件举债。不过,由于地方政府举债从评估、审批和正式推出,需要较长时间,地方政府举债制度的创新近期并不能为地方政府带来显著的财政收益。由于担心税权下沉会扰乱市场秩序,中央政府不仅不鼓励税权下放,而且要强化税权的上收。这样,通过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增大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相应增大地方政府自主可用财力,便成为我国财政分权的新探索。这种“财政分钱”改革将带动财政分权的改革:将部委分散直接控制变为中央政府统一调控,有效避免地方政府“跑部钱进”和各种寻租,既整合财政资源,又提高地方统筹能力。

转移支付结构优化与政府事权调整并行

与转移支付类似,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也较为复杂。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支出不合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但考虑到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的惯性运行,短期内大幅度调整政府间事权划分格局也有困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将财政支出分为中央直接支出、中央委托性支出,以及地方事权支出,以便于提高管理效率。《意见》进一步提出,“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中央本级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实施;随着中央委托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收,应提高中央直接履行事权安排支出的比重,相应减少委托地方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的同时,也在着力调整政府间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以实现各级政府事权和财力的匹配。

规范和强化转移支付管理

明确转移支付的归属

根据“桥归桥、路归路”的原则,《意见》对转移支付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并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改革取向。

一是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二是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根据专项转移支付的不同性质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意见》要求对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清理整合。例如,属于中央委托但由中央直接实施效果更好的支出,原则上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以及少量的中央委托事权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当前,我国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已从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2014年的150个左右,减少了1/3,2015年专项转移支付数量将进一步减少。

完善转移支付的管理办法

一是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适当奖惩等方式,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

二是改革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意见》指出,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

强化转移支付的预算管理

在预算管理方面,《意见》根据新的《预算法》、国发〔2014〕4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转移支付下达的具体时间作出了明确要求,使各方都有合理预期。《意见》还要求,推进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公开透明,并做好绩效评价和相应的预算统计工作。

规范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

《意见》指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规范化。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严格资金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对项目法或因素法的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说明。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目前,中央政府着力推行的专项转移支付竞争性分配方式,符合《意见》的基本要求。

针对普遍关注的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地方配套问题,《意见》明确指出,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

《意见》对专项转移支付使用也列出了“负面清单”。除中央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防止一些地方借机增加“三公”经费支出。

(作者供职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转移支付资金 第7篇

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 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村级干部报酬、农村五保户供养、办公费等, 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经费资金, 应该属于村集体性质资金, 与其他财政资金有着本质区别, 所以不能混同于其他财政资金, 管理与监督也有所区别。村级补助资金要实行村集体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委托代理制的地方由乡镇农经站管理和监督其使用情况。

(一) 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 (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 、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开支

1. 村干部补贴。

村干部享受固定报酬的人数、报酬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最好不超过村总人数的2‰, 误工补贴要实行“派工单”制度, 对出工者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派工单”, 年终, 按照“派工单”结算工资。经济相对发达、村集体收入较好的村, 可以适当提高村干部的补助标准。

2. 农村五保户供养。

统一规定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经济条件较好、村集体收入较高的村, 可以适当提高五保户的供养标准。

3. 办公经费。

村办公经费包括电话费、差旅费、报刊费和其他日常办公所需经费。报刊费实行限额管理, 电话费、差旅费等由乡镇按村级规模、人口、经济收入水平制定具体开支标准, 村集体不得超范围、标准开支村办公经费。

(二) 明确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属村集体所有, 因此要把此项资金与其他村级资金一样纳入村级财务管理范畴。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管的乡镇,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直接拨付到乡镇农经站村集体代管资金专户上, 然后由乡农经站按照财政所的预算数拨付到村;还未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管的乡镇, 要直接拨付到村。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严禁截留、挪用或以任何形式改变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用途。乡镇农经站要参与和监督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确保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上村级自有收入能够基本满足村级干部报酬、农村五保户供养、办公费等事项的需要。

(三) 加大对村级财务的监管力度

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人手, 重点是在保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 完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 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按会计制度先进行账务初始化, 加强对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收入、支出和债务的管理。要建立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 实行村民民主议事、民主理财, 年度收支要有计划, 按季要有分析, 年终要有报告, 使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切实提高村级组织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水平, 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 实行民主管理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实行“民主管理、群众监督”的办法。年初, 由村委会制定出村级财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预算,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 报经乡镇农经站审批备案, 日常开支内容, 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 重大开支需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支情况要定期逐笔逐项张榜公布, 按受群众监督。

(五) 加强监督检查

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对违法违纪的可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村级补助资金的账务处理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部分乡、村对这部分资金的账务处理上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为了反映和监督村集体经济收到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补助收入”账户, 该账户属损益类账户, 账户借方反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结转情况, 贷方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到转移支付资金时,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补助收入-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科目, 年终, 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财政所将村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村集体时, 分以下两种情况做账务处理。

(一) 财政所将资金拨到农经站代管资金专户时, 村集体

根据自己开据给财政所的“收款收据”和农经站开据给村的代管资金“收款收据”做会计分录:

1. 拨入资金时

借:应收款--代管资金

贷:补助收入--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 村集体从农经站提取代管资金时借:现金

贷:应收款一代管资金--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 村集体支付村干部工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费用时借:管理费用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贷:现金

(二) 乡镇财政所将现金直接拨付到村集体时, 村集体根据给财政所开据的“收款收据”, 做会计分录:

1. 拨入资金时借:现金

贷:补助收入--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 村集体支付村干部工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费用时借:管理费用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贷:现金

3. 年终,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转入“本年收益”科目借:补助资金-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 第8篇

一、纵向转移支付的弊端研究

(一) 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局限性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给地方的资金但是其规定了资金使用的方向和目的。大体是用于教育, 卫生等公共事业的发展。其分为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和非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由于现阶段我国在衡量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标注还是GDP的增长, 所以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的目标会将财政收入大量的投入到能够快速拉动GDP的产业和项目上来。这样对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就欠缺资金, 从资金的层面上就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以及均等化的建设, 所以对于国家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配套性的专项转移制度是指中央给予地方的专项拨款地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配套性的转移支付制度会是地方政府有积极性来落实中央的资金安排, 返还的越多那么就会有更多的资金给予补偿。但是这样会使中央的资金大部分都集中在东部地区, 因为多退多补。所以其对于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的效果不是很明显。而且在后续的管理方面, 地方依旧会出现私吞挪用的现象。而且有些地方政府虚报现象很普遍。或许是因为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向性太强, 所以地方对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的热情度不高。对于这些资金的分配也不是很合理, 名义上是给予地方的专项补助, 但实际是因为分配不合理而造成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通过对于两种常用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 足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对于缩小我国的地区之间差距的效果不是很大, 横向转移支付是势在必行的。

(二) 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局限性

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就是指中央无条件的给地方拨款, 相当于是地方的财政收入。中央对贫困地区的拨款就会多一些, 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拨款就会少一些。从而表面上是体现了社会公平, 公共基础均等化的国家构想。其实不然, 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大体上可以看做是中央给予地方的一笔“慈善款”, 这样会使地方的努力度不高, 在地方政府已经制定出来平衡的预算的时候, 中央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属于是额外的, 而且是不用回报的, 没有任何努力就得到的纯收入。从长远上来看, 地方越不发达, 中央给地方的拨款就越多, 那么就是贫困地区的财政努力度更低, 这样只能是恶性循环。转移支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 更好的有利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均等化, 但是在实行了这么多年我们没有看到东西部地区之间差距的缩小。我们认为这是因为其计算的方法很笼统和简单, 只是考虑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差额, 对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则没有概括出来。比如:人口的差距, 自然环境的差距, 基础设施的差距都是影响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因素。在总结了西欧国家的转移支付的体系过后, 我认为不应该是再盲目的、片面的看财政的收入和支出, 要全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还有一个方面就是中央在进行一般性转移支付过后就不再关心钱使用的是否科学, 钱的使用方向。也可以总结为中央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监察力度不够。在这样情况下, 中央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果和初衷就相差甚远。还有一些“跑部钱进”现象都使转移资金使用的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保障。因此, 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设置我建议是采取因素法来衡量一个省份或者一个地区所需要的资金的多少。因为它既涉及到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发出政府的积极度有涉及到转移支付的核心问题就是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公平, 有利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均等化问题。在资金使用上要加大监管力度。使资金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二、实行横向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经济体制下, 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相互转移, 一般是财力富裕的地区向财力不足的地区转移, 从而使各地区都能均衡协调的发展。从定义上我们就可以看出来我国实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均衡。但是单单是靠中央给地方的拨款是不能解决地方上的内部问题的。地区之间的基础设施的差距就很有代表性。但是中央没有考虑到还要完善基础设施的问题, 所以说纵向转移支付对于地区差距的考虑度欠缺, 使地方的很多政策都难以实施。我国实行横向转一转支付制度可以减轻中央的财政压力, 加大透明度, 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进一步优化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格局和结构, 调动各个地区的积极性。

三、中央在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中的应起的作用

横向转移支付虽然是各个省各个地区之间的转移, 但是还是离不开中央的各种支持的, 没有一些政策上, 制度上的保障就不会使横向转移支付能够顺利进行。

(一) 发展优势产业,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国家的政策是地方发展的方向, 国家要多提倡有利于增加绿色GDP的经济发展方式, 毕竟是发展是第一要务。对于经济发展的结构要更加偏重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这样既促进经济发展有促进人员流动, 人员资源的流动从侧面上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只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这样给我国实现社会公平提供了经济上的保证。

(二) 地方应有相应的财政补贴

对于财政补贴这个问题虽然是存在着很多的不合理, 但是对于其效果还是不容否定的。我认为现有的财政补贴中应该是要考虑的周全一些, 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 考察其人文, 地理, 人员, 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转移金额的计算公式, 使中央的资金的数量恰到好处, 既有利于地区之间的公平, 又保证了地区的积极性。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医疗, 教育的等体现社会公平的设施的资金投入可以加强, 帮助贫困地区完善基础设施, 只有这样才是贫困地区发展的长久之计。

(三) 对税收制度进行调节

大家都知道,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要想使贫困地区的资金相对富裕, 那么就要通过税收的调节来达到。我认为对于西部地区国家在制定税率的时候要综合考察各种因素, 不能简单的看过去看财政收入和支出。对于其经济的发展要在税率上进行反应, 也可以说是在财政收入上给予地方一定的空间。还有就是在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体制改革后, 地方收上来的税大部分都给了中央。富足的地区的基础设施等都很健全, 但是对于贫困地区本来基础设施就差, 还要将税收交给中央, 那么就会使本地区越来越难以开展工作, 经济走下坡路。

四、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横向转移支付的资金问题研究

我国东部作为经济发达的地区, 其在实行横向转移支付的时候要克服自身的障碍, 不要单单看到的是眼前的利益受损, 要将自身的眼光放得长远些。

(一) 经济发达地区有丰富的资金来源

东部地区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 当地有健全的基础设施, 经济增长速度很快, 为当地创造出丰富的税源。而且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样一来就为横向转移支付创造了一定的资金基础。东部地区的发展慢慢的趋向于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的税率是很高的, 这样的发展趋势同样会使我国的税收有很大的提高。

(二) 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的机遇

在原有的基础之上, 东部地区要想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要进行产业升级。原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落后, 东部地区要在传统的基础上创新。用创新的理念, 创新的科技来流动经济的增长。只有不断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格局才能为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强大的动力。这是解决横向转移支付的资金问题的重要方法。科学的发展, 遵循发展的规律,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走科技兴国的路线。用科技带动经济, 为转移支付打下基础。

(三) 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地区的人才流动

人才作为一种流动性很强的资源,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引导东部地区的人才去西部帮助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这也是一个资金的来源的创造过程。如今去西部支教, 去西部援助的人员越来越多, 虽然这不是直接性的给予西部地区资金, 但是这样创造出来的财富意义会更加深远。东部地区因为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所以能为西部的劳动力创造更好的条件和报酬, 这样西部的劳动力为了获得更好生活水平就去东部地区, 他们的工资也会随之上一个档次。而且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在东部地区还可以进行培训, 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

五、经济不发达地区在横向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都普遍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

(一) 大力发展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不完善以及技术水平不高是导致企业不愿意在此立足的关键。西部地区拥有相对丰富的自然资源, 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可是着眼于现在西部地区的发展, 相对于我们当时所预想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当时国家是想要以先富带动后富, 最后实现共同富裕。所以在数十年内, 我国的政策和资金都是倾向东部沿海地区, 对于西部地区的扶植相对比较少。西部的基础设施更是不怎么健全。为了缩小差距, 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很有必要的。有了完善的基础设施, 这样企业就不要再自己建设设施了, 为企业节省了一部分资金。我认为完善基础设施是解决西部地区资金来源的有效方法。

(二) 经济不发达地区在横向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于国家的平均水平来说可能是较差的, 但是在西部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 西部地区在利用好东部的科技, 人才资源和自身具有的自然资源相结合, 使西部地区通过自己的力量创造出价值, 只有这样才能是自身的经济得到长远的发展。同时西部地区要结合自身的优势, 因地制宜的发展适应本地区的产业。现如今去西部地区旅游成了热门。那么西部地区利用转移支付的资金来进一步完善或者是创造出更多的旅游项目, 并且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基础设施的完善。在政策上要进一步的向乡镇, 农村进一步的偏移。给予其给多的帮助。

(三)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发展

仔细分析西部地区的资源禀赋实际是不一样的, 每个地区具有每个地区不同的特点。比如新疆地区的哈密市的哈密瓜、提子都是闻名国内外的, 哈密地区可以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区有良好的自然环境来发展水果的种植业;甘肃、西藏地区的敦煌莫高窟和布达拉宫也是国内外旅游爱好者的天堂;新疆地区塔克拉玛干大沙漠的广袤也是很多冒险家想要征服的;塔里木和准噶尔盆地的各种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其他地区所不能及, 等等。看来西部地区的发展前景是很乐观的, 只是地方政府都为了盲目的追求GDP的增长, 大力发展有本地区不相符合的经济, 使地区的发展不符合本地区的规律。只有根据本地地区发展的规律来发展本地的经济, 发展本地的特色产业, 这样才有利于本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才使西部地区有持续的资金来源。

六、结语

本文是研究的横向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笔者从中央和地方两个角度来分析资金的来源, 同时将地方有分为富裕和贫困的地区, 将富裕的地区引申为东部地区, 将贫困地区引申为西部地区。分析了中央和地区的优势和怎么创造资金的问题。正是因为纵向转移支付对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不公平性已经显现出来, 所以才需要横向转移支付来弥补其产生的现象。只有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 才能真正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双赢。才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 使国家各个地区能够发挥其所长, 为国家的发展以及本地区的发展都做出贡献, 国家得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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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9篇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目前,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主要由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等多种形式构成, 1995年又实行了过渡期转移支付 (2002年后并入一般转移支付) 。

总的来看, 现阶段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总量持续增长。1995年中央的各类转移支付总额为2, 530亿元, 到2005年已增长到11, 483亿元, 为1995年的4.5倍。二是结构趋于优化。从转移支付的结构看, 体制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下降, 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上升, 整个中央转移支付的格局已由体制性转移支付占绝对优势, 调整为各占1/3左右, 标志着我国的转移支付结构向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三是作用日益凸现。主要表现在:弥补了地方财力的不足、支持了重大经济改革、促进了地方相对均衡发展。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建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重要组成部分及主要保障的转移支付制度, 却远没有做到科学规范和切实可行。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自转移支付制度实行以来, 其结构一直在不断改进完善之中, 财力性转移支付增长过快, 比重逐年上升, 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到2006年, 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比重提高到51.8% (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占16.7%) , 专项转移支付占48.2%。但就现状来看, 从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衡量, 结构比例还不够合理, 专项转移支付比重仍然偏高, 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仍然偏低, 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就更低, 承担均等化职能的转移支付力度仍然不够大。

(二) 转移支付的测算依据没有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有的地方反映, 按照全国统一的平均有效税率来测算增值税标准收入, 难以体现各地因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导致的税源结构差异。有些地方认为, 确定标准支出的依据涵盖不够, 没有将某些新发生的支出及时纳入标准支出的测算范围。一些边疆省份和困难省份认为, 按照全国统一支出水平确定各地区标准支出有不尽合理之处。

(三) 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问题突出。一是立项不规范, 缺乏总体规划。有些项目的确立没有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一事一议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不断增加, 致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散乱, 很不规范。二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操作不够规范。有些资金的分配安排, 随意性大、透明度不高、拨款的依据和标准没有严格明确的界定, 有的资金多个部门参与安排分配, 不仅没有严格的规程, 而且很容易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和要求相脱离。三是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不规范。一些部门不切实际地自行提出配套要求, 致使一些项目出现被迫负债配套或弄虚作假现象。有些专项资金由于零散, 被挤占挪用现象比较严重, 部分资金成了地方的“吃饭”钱。

三、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措施

(一)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的目的是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规模, 强化财政均等化功能, 最后建立一个以公式化为基础, 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体系。第一, 简化转移支付的基本类型, 调整为均等化和专项两种。这样, 可以使转移支付目标和对象更明确, 减少重复补贴。第二, 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应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 使其成为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近年来, 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超速增长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 转移支付方式的简化也使更多财政资金能够转移到这方面来。还可以考虑将国债转化为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资金, 对地方政府采用国债转贷的方式, 把发行的一般性国债中的一部分用于转移支付。第三, 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通过严格的项目准入机制, 减少立项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同时, 可以在资金分配时, 考虑地方的支付能力和提供公共产品成本的差异以及人均收入等指标, 使资金的再分配实现公平的目的, 充分发挥专项转移支付在均等化方面的作用。

(二) 改革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

发达国家转移支付公式设计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以反映地区支出需求差异为主, 如日本;二是主要反映收入差异, 如德国。依据支出法设计的财政均等化模式相对简单, 而财政需求均等化模型虽然非常合理, 但测算支出需求的公式需要反映为提供全国标准程度所需资金数额, 需要设置大量参数, 搜集大量信息, 因而比较复杂。从我国情况来看, 可考虑将收入法与支出法结合起来。当前, 在均等化转移支付还难以全面引入因素法的条件下, 可以先将基本行政经费、基础教育经费和公共卫生经费作为基本要素引入均等化转移支付公式, 以保证地方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同时, 应尽可能选取地方政府无法直接控制的客观变量, 尽量减少对地方政府的影响以及与中央政府的“讨价还价”行为。

(三) 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体系。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 第10篇

(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是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迁的需要

就目前我国国情来看, 我国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 社会制度在不断地完善, 时代在不断地进步。如何缓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冲突, 完善我国的经济制度, 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适应我国的时代需求, 顺应全球化的需要。我国在关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这一要求下对我的财政制度进行改革, 其在实施改革中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了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 夯实经济制度基础, 我国要推进和深化分税制改革;二是为了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 弥补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缺口;三是为了更好处理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 以实现我国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四是为了提高我国的宏观调控, 使我国的财政制度更加科学有效;五是为了提高我国的资金使用效率, 使我国的财政资金得到科学的配置。这些方面是我国在财政改革中的主要注意事项, 做好这些方面是顺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与时代变迁的需要。

(二) 关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的必要性

我国幅员辽阔, 人口众多, 因而政府的财政压力非常大。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 我国的社会经济在飞速发展、时代在不断进步、国际竞争在不断地加强。各级政府的经济压力巨大, 因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比较坚韧,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财政压力表现在各个方面, 不仅中央政府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而且各级地方政府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也急不可待。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和谐发展尤其要受到重视。因此关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是目前我国的首要研究项目之一。

(三)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经济改革的催化剂

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完善的过程中, 财政问题也可说是一项亘古不变的首先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财政问题的有效解决可以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制度, 也可以不断完善人们日常生活, 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与水平。而财政问题的有效解决是保证人们生活质量的一个关键步骤, 是使经济建设达到最佳的状态, 为完善上层建筑提供了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所以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经济改革的催化剂, 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强心针。党和政府要时刻对其进行关注, 使其可以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活水准, 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完善人们的生活方式。

(四)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国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

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 是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 因此, 促进经济发展, 完善经济制度, 化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矛盾, 减缓中央政府的经济压力, 使我国的经济制度不断完善, 而促进这些方面得到有效改善的最有利方法就是对财政进行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因此, 我国各级专家要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研究, 使我国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得到不断地完善。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创新点及其不足

(一)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创新点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创新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 立足于我国国情,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的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 其从根本上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 这属于利益协调问题。二是, 立足于制度的变迁与制度的运行环境来研究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级专家应参考众多文献并结合我国的社会环境与制度变迁进行研究与分析, 最终制定出最佳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方案。三是, 研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在地方政府方面将如何分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在地方政府的分配方式是在改革过程中讨论与关注的焦点, 而且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是整个改革过程中的最终环节, 它可以从根本上决定我国的资金运用的效应与质量。四是, 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进行有益的结合, 综合分析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状况, 进行改革。各级专家应针对具体问题, 对改革进行定量分析, 在分析基础上提出理论阐述, 通过研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提供宝贵的意见与建议。五是借鉴各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先进经验, 以区分单一制与联邦制。通过其他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情况, 对各发达国家的实施现状进行总结,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并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 制定出适合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计划。六是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提出专业化, 系统化的建议与意见。我国应结合各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现状, 夯实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础, 我们要结合国情以制定当前的改革目标体系与遵循原则, 使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得到很好的实施。

(二)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不足之处

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过程中, 我们不仅要研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还要研究政治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以及各种相关的学科。因为改革措施的实施需要很多理论的支撑, 以确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许多国家在关于财政的数据方面都不予公开, 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情况不外露, 以确保国家的财政安全。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也不例外, 因而, 许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数据在很多文献上难以获取, 在实证研究与对比分析中存在许多困难。

三、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与特征

税收返还,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返还以及所得税的返还。这种税收返还的形式不仅可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利益, 也可以保障中央政府的既得利益, 使中央与地方可以共享经济利益, 使我国的财政制度更加健全。

一般性转移支付,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定额补助、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以及结算财力补助这十一点。

专项转移支付, 其是中央财政部门为实现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以及宏观政策, 还包括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行政事务以进行补偿从而设立的资金。其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为中央事权专项财政补助, 是中央政府通过专项补助来委托地方政府的安排, 如军队离休干部的安置款。二为中央与地方的共同事权的专项性财政补助, 是中央通过专项的补助以鼓励地方加快发展, 以实现预期目标, 如我国在义务教育方面的专项补助。三为地方政府事项专项补助, 是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发展社会事业, 这符合我国的中央宏观调控目标, 加快地方发展, 如社会保障与就业的补助。

社会之所以可以不断地前进与发展, 全得益于人们的不断努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可以说经济的稳定决定着我国的政治稳定。只有我国的财政情况得到稳定而长远的发展, 我国的社会才可以稳定, 人民才可以的到安稳的生活环境, 提高生活质量。而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是必行之路。

摘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是单一制度下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 因而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中央政府的制约。在现如今的国情下, 我国的经济制度中,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而处理政府之间的财政矛盾与冲突的最有利, 最有效的工具就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了, 它是经济手段与政治手段的有机结合体。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

参考文献

[1]葛乃旭.重建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构想[J].财贸经济, 2005 (1) .

[2]李明晓.完善我国中央对地方政府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策略选择[J].财税纵横, 2009.

云南: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 第11篇

为此,记者采访了云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苏建宏。

财政资金分配透明化

七年前,云南省财政厅开始做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有了指标量化的绩效考核。2009年在指标量化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专家评审。

为什么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做绩效评价呢?面对记者的疑问,苏建宏说:“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综合评价制度,是推进财政资金分配公开、透明以及民主化的重要尝试。一方面可以监督省级财政规范分配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基层财政理性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他进一步解释:“通过将基层政府对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各组成部分加以量化、比较、分析,对地方可用财力资金安排合理性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为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安排提供决策依据。通过绩效评价,也可以反映出各地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水平、资金的投向及使用效益、公共服务提升状况,督促各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理性理财。”

在绩效考核中,分为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苏建宏告诉记者,在定量考核中云南做得比较早。主要根据一些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根据公共指标的服务情况,来计算当地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

苏建宏表示,在均衡性转移支付绩效综合考评程序中,分为专家考评和量化考评两个环节。专家考评是指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地所获中央与省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价,并对各县是否进入量化考评提出明确意见。量化考评是指省财政厅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考评意见,对通过专家考评的地区,按照量化考评方法及结果,计算均衡性转移支付综合绩效考评系数,并将其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测算流程。

严格的基层考评

随着转移支付绩效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对财政资金的运作效率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了。苏建宏告诉记者,转移支付资金对促进基层加强财政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是加强财政管理手段的进一步延伸。

他表示,做转移支付的绩效,最终要达到的效果就是促进基层单位,促进用款单位的绩效工作。但要做到整个基层单位的财政资金绩效优秀,除了财政绩效管理的推动,还需要各个部门对自身绩效管理的高度重视。

苏建宏说,这两年有了专家评审,专家打分投票的结果也在实际上得到应用。“如果专家打出低分,那些未通过考评的县就需要整改。这些县在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内,可再次向省财政厅申报二次评审。若该县通过二次评审,省财政厅将及时下达对该县暂缓下达的资金;若该县仍未通过二次评审,省财政厅将取消该县当年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资格。”

全面的考评方式

毋庸置疑,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纷繁复杂。云南省财政厅的做法是:把凡是反映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指标都纳入考虑范围。比如教育方面的入学率,升学率等;卫生方面的健康程度,死亡率等。苏建宏还解释道,除了量化指标,省厅还要考虑各项目的个性情况和每年的指标变化,背后还有一套复杂的数学模型。

县级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是指采用二次相对效益DEA评价模型方法,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安排合理性及民生支出的安排效率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定量考评。

基本支出安排合理性考评,是在以基础水平相当的县中,按指标最优者为参考标准,按各县水平与参考标准偏离的幅度大小,考评其基本支出安排合理性,得到考评值X1。具体指标为:保人员经费情况和保机构运转情况。

项目支出安排合理性考评,是在以基础水平相当的县中,按指标最优者为参考标准,按各县水平与参考标准偏离的幅度大小,考评其项目支出安排合理性,得到考评值X2。具体指标为: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交通工具购置费占项目支出比重;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比重。

民生支出安排效率性考评,是以考评前一年决算各项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作为“参考效益”,以考评年决算各项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作为“当前效益”,使用DEA效率考评模型(考评前一年的数据作为投入,考评年的数据作为产出)对其进行考评,得到考评值X3。

最后对X1、X2、X3分别赋予权重后加权求和,得出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值Y1。

即:У1=(α1x1+α2x2+α3x3)×n,其中n为转换系数。

考核需完善

通过两年的实践,云南省财政厅把量化指标和专家考评的结果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发现虽然计算体系已经相当严谨,但在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上,还是会出现一些问题:即绩效水平高的地方,往往是经济相对发比较好的地方。

“但是转移支付的资金,最终的目的就是要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最终是想投到财政比较困难比较落后的地方。如果完全按绩效指标来分配的话,可能适得其反。”苏建宏表示,客观的评价一个地方绩效的优差,并不能单纯评价现在这一段时期。特别在云南这种地方,各地的绩效水平高低是受很多因素影响的,比如历史因素、管理者的素质因素等等,这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如果统一标准,对这些地方有失公平。

苏建宏很为难的说:“按照绩效考核标准,如果一个穷县的考核没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就不能到位,就会影响到此地本就不富裕的经济。因此考虑到当地的实际困难,转移支付资金还是要给的。”

但这种做法就在实际上破坏了整个绩效评价体系的应用。针对这个问题,云南省财政厅在今年的工作中做了相应的调整:首先明确当地绩效工作的好坏,并不影响整个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而是就绩效考核工作,单独设立出一小部分作为对绩效评价较高地区的奖励资金。“原来是罚劣,现在是奖优。”苏建宏说。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构想 第12篇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基础

(一) 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 是指国家为了特定的法律和政策目标, 依据严格的法律权限和法定程序, 将国家财政资金在上下级政府或同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企业、居民之间进行再分配的活动, 这种活动不以取得商品和劳务作为补偿, 体现为资金与实物的转移。

财政转移支付是财政支出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 它是指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 具有无偿性、补助性的基本特征。它是以各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 以实现不同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宗旨, 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有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之分, 其中一般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 均衡地区之间财力差距, 实现不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 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 由地方统筹安排;而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发展战略目标, 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 需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 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

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理论依据, 首先就在于财政转移支付合理存在的一般基础, 即分级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宏观调控理论和分权与制衡理论。客观存在的事实是, 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各国都普遍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财政能力有着显著差异的情况。而且, 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结构和人口分布状况等的不同, 各个地区在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时, 在支出成本费用上存在着客观差别。条件较差的地区, 在提供相同项目同样水平的公共服务时, 经常会需要更多的支出。但在现实体制上, 中央政府在制定财政政策, 进行财政决策时, 更多的关注的是如何弥补纵向财政缺口, 却容易忽视各个地区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而且, 由于财力的限制, 中央政府在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时既保证不了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钭, 又保证不了充分满足财政均衡的需要。其次, 从转移支付的方式看, 采用中央政府直接拨款方式有时也难以有效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 而需要通过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对策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此, 基于财政公平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虑, 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通过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援, 来弥补贫困地区的财政缺口, 从而实现地区间财政横向均衡。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从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后开始起步的, 1995年中央出台《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后, 开始了转移支付的实践探索。在实施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受到原来财政包干体制的影响, 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 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 事权、财权不对应, 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 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的实施基础, 责权利统一的原则难以得到有效贯彻。

(2) 缺乏一个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 转移支付分散地表现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各种形式的转移支付都是通过部门规章, 通知等文件予以调整, 缺乏一个从立法上进行全面考虑的规范, 导致实践中转移支付形式多种多样但目标和功能却往往存在着重叠和冲突。

(3) 缺乏一套严格的程序。按现行法律的规定, 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地方预算的汇总来确定中央应当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 而地方政府如何申请、中央政府如何审核、人代会如何发挥决议的作用、地方政府有无申请救济权利等一系列的问题, 都难以在现有法律中找到依据。

(4) 缺乏应有的法律责任机制。忽视对法律责任的立法, 似乎一直是整个中国立法现实的通病。观察目前中国的财政立法实践, 不难发现, 除了在预算法中对一些预算编制行为列举了简短的3个条文作为法律责任的内容之外, 基本上就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这样一个较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了。法律责任的缺乏, 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的不存在。相反, 财政法治领域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

三、国外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经验总结

纵观各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成功经验就在于各国大到政策的制定, 小到转移支付具体数额的确定, 都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 从而使财政转移支付以法律制度作为唯一依据, 规范而透明。

财政转移支付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由于各国政体不同,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联邦制和单一制之分, 前者以美国、德国、加拿大为代表, 后者以英国、日本为代表[1]。但政体不同的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共性就是都实现了转移支付的法制化, 即:转移支付决策过程的法制化, 转移支付实施过程的程序化。转移支付规模的公式化。

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 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障。德国通过《基本法》、《税收分配法令》和《联邦与州间财政平衡法令》对财政转移支付做了明确的规定。转移支付实施过程的程序化, 也是保证转移支付制度合理性和科学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国家都运用科学的公式来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数量。在英国、德国、加拿大的财政均等化计划中, 都是严格按照既定的公式和标准确定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数量。这样, 便增加了转移支付的透明度, 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从而为提高支援效果, 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正常运行创造了有利条件。发达国家在财政转移支付的经验如下:

(1) 明确事权和财权, 为财政转移支付奠定基础。各国对中央和地方事权都作了明确的划分, 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如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国防, 外交和国际事务以及关系到全国利益的州际事务和涉及全国的社会福利计划;州政府负责联邦政府以外的, 且有授权地方政府处理的一切事务;地方政府则根据州法律规定和州政府授权处理当地事务。德国法律规定, 联邦政府主要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整体经济的事务, 州政府除本级行政事务外最大的职能是教育, 此外还有州司法、治安和公共卫生事务,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管理本级行政事务和关系到本地公众基本需要的地方事务。加拿大依据宪法也对政府的事权进行了合理的划分。只有在事权明确的前提下, 才能有效地避免各级政府在支出责任上互相推诿和扯皮。因此, 各国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彻底的分税制使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得到明确的界定, 各级政府才能据此比较容易地计算本级政府的收入额、支出额及收支差额, 为上级转移财力与下级接受财力补助提供基本核算依据。

(2) 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就财政转移支付的本质来看, 转移支付绝不是平均主义, 也不是养懒人的政策。它对各地公平目标的追求是有合理限度的, 事实上任何一种分配形式都不能只讲公平而不顾效率。尽管各国转移支付要保证国家许多政策目标的实现, 但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全国各地居民都享有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 确保国家最低的就学、就医、就业、公共交通等的公共服务标准的实现。美国法律对联邦政府治州及地方政府的补助金用途进行规定, 必须用于卫生医疗保健、教育和培训以及交通等项目, 州和地方政府不得移作他用。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联邦立法保证财政上强的和财政上弱的州之间有合理的平衡, 同时考虑各镇和联合乡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上述规定促进了这些国家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实现, 有效解决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 为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多种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相互配合使用。各国法律确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都不是单一的, 而是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性转移支付, 即无条件拨款弥补财政失衡。有的采用税收分享, 如日本, 有的是采用定额补助, 如英国。这类拨款尽管方式不同, 但其转移支付的目的基本一致, 都是为了实现国内不同级次政府间财政收支的纵向均衡或同一层的横向均衡, 保持不同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基本均衡。另一种是特殊财政转移支付, 即有条件拨款, 如德国的专项拨款、美国的分类补助和专项补助、日本的国库支出金等。

四、我国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构想

(1) 提高立法位阶, 增强法律效力。

要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立法必须走在前面。国际经验表明事权和财权应该具有统一性, 统一的依据就是各级政府自身的地位与职能。从我国现实情况看, 事权划分的关键是合理确定经济管理权限。中央政府的权限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协调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主要是完成中央宏观下达的任务和协调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按照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 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 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目前不能通过法律形式对转移支付做出合理规定的, 作为过渡措施, 可以行政法规确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以此将转移支付纳入法制化轨道。

(2)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原则, 提高整个转移支付体系的均等化, 妥善处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对于专项转移支付, 也须考虑均等化因素。对于税收返还, 应逐年降低至最终取消税收返还。现行税收返还运转方式不变, 每年从对各地的税收返还额中都拿出一定比例, 结合中央拿出的部分资金, 组成中央给地方的均等化拨款资金[2]。这一方案具有渐进性, 可以减少改革中的阻力, 避免对地方财政造成重大波动。

(3) 清理整合转移支付项目设置。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项目, 二是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转变管理机制的要求, 清理现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中央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分为取消类, 整合类, 固定数额类, 保留类等四种类别, 并分别处理。对到期项目, 一次性项目以及按照新形势不需要设立的项目, 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一致, 可以进行归并的予以整合;对每年数额固定, 且分配到和省级数额固定的项目, 调整列入财力性转移支付, 对符合新形势需要的项目继续予以保留。

(4) 提高转移支付管理制度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制度, 每一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审批和分配, 要做到有合理明确的分配依据, 有操作规程,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除要求保密的外, 适时公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逐步做到公开透明。要做到按制度管理, 减少随意性。

(5) 加强规范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

严格执行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 规范配套政策出台程序, 将地方配套的总体负担控制在承受的范围之内, 对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不再要求地方配套;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 分别研究确定配套政策, 区别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配套政策;对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 为了鼓励地方开展工作, 可采取按地方实绩予以奖励或适当补助的办法。

摘要: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实行分税制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财政法律制度, 它在加强整体经济宏观调控、促进不同地区间均衡发展, 维护国家经济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保障, 严重制约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平衡, 社会各界对加快转移支付立法的呼声很高。基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现状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方面的经验总结, 提出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财政,均衡,转移支付,立法,事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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