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范文

2024-05-31

水权交易范文(精选8篇)

水权交易 第1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 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 明确提到“发展环保市场, 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相对于水权交易, 虽仍处于探索阶段, 但起步较早, 成功案例相对较多, 对我国水权交易的发展有一定启示作用。

1 水权交易

水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水权、根据供求关系调节水权供需的一种交易机制, 是水权拥有者出让全部或部分水权而潜在的水权需求者买进全部或部分水权的行为。

水权交易的实施基于水资源稀缺的大背景。国外水权交易最早起于美国, 1978年实施第一宗水权交易, 其后智利、澳大利亚等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实施。国内水权交易最早起于浙江, 2000年金华的东阳市和义乌市签订了有偿转让用水权的协议, 义乌市用2亿元向东阳市购买5000万m3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

国内水权制度建设目前总体较为滞后, 水权交易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

2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在总量控制前提下, 政府赋予企业一定的排污配额, 并允许排污配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转让, 在控制污染物总量的同时, 实现排污配额的优化配置, 降低污染控制成本,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基于环境容量紧缺的大背景。国外排污权交易最早起于美国的20世纪70年代, 其后在世界范围广泛采用, 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日本等均有成熟案例。国内水权交易最早起于上海, 1987年对黄浦江上游水污染物排放正式试行有偿转让, 之后浙江、江苏、重庆、湖北、天津、黑龙江、湖南、陕西、广州等陆续开展交易实践。

实践证明, 排污权交易对于改善环境、优化资源配置具有显著意义。目前, 国内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于实践推进阶段。

3 排污权交易于水权交易的启示

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方面极为相似, 两者均为总量控制下的资源优化配置, 又同处探索阶段, 同样存在法律法规欠缺、理论研究薄弱、交易体制待完善、案例实践不充分等问题。

排污权交易之于水权交易, 起步较早, 国内排污权交易发展20多年来, 在法规建设、市场构建、交易规则制定、监测能力提升、市场监督等多方面累积了一定经验, 涉及内容广泛。本文仅就其中部分与水权交易具有共性、可以借鉴的经验于水权交易以启示。

3.1 法律法规方面

法律层面, 水权和排污权均没有被赋予明晰的法律地位。

实践证明, 地方政策法规可以灵活、迅速地构建交易的基本框架, 在无上位法的情况下尤其重要。但国内现有关于水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极少, 相对制约了水权交易的发展, 此方面可借鉴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模式。

当然, 排污权交易发展过程中, 地方法规的不足也有所体现, 如地方法规无法对排污权交易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地方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地方法规缺乏纠纷解决机制与责任界定、容易造成地方政府管理混乱等。这些问题在今后水权交易的实践中可有所参鉴完善。

3.2 交易市场方面

3.2.1 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规则是规范交易市场的前提。

排污权交易在市场准入方面, 部分地区对企业的准入实行了明确限定, 如《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有6类排污单位不得购买新增排污指标, 包括非合法的排污单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被列入污染限期治理的、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被实施挂牌督办的、按要求提交材料或者申报材料不实的。

水权交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尚无系统实践, 现有的取水许可制度, 只能看作一种行政管理方式而不是严格意义的水权。取水许可制度在水资源总量控制和许可审批方面有严格规定, 但均为行政管理要求, 不涉及对交易企业本身的限制, 规则制定上可参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准入原则。

3.2.2 初始分配

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是两项制度建立的基础, 也是重点难点。

排污权与水权交易的初始分配同处探索阶段, 但已有成功案例。现阶段实践主要有无偿分配模式、有偿分配模式及混合分配模式。

目前水权交易初始分配的相关研究较少, 案例不多, 现有的分配方式多为以行政分配为主, 拍卖等市场行为应用极少, 不利于水权交易一级市场的健康运行, 其在实践阶段可参考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多种分配模式, 并结合水资源特点优化完善。

3.2.3 交易平台构建

交易平台是水权、排污权交易的场所和保障。

国内水权交易平台尚未系统构建。目前的水权交易基本通过政府作为中介完成的, 其平台构建可借鉴排污权交易平台的构架。成熟的交易平台多实现平台和行政管理的分离, 目前排污权交易平台仍存在以政代企的情况, 水权交易平台在构建时应相应改善。

同时, 现有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探索内容已涵盖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资金收支管理办法、交易价格规定、电子竞价规则、交易审核规则、储备管理办法、交易电子管理体系等。上述排污权交易机制的试行对今后水权交易平台的构建有所帮助启示。

3.3 其他经验方面

3.3.1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社会民主理念的体现和扩展, 是资源保护长效机制的基础, 国外现已广泛重视。公众参与机制能起到社会监督、确保公众权益等作用, 是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得以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

水权交易以水权为交易客体, 交易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公众参与其中的必要性。水权交易中的公众参与可采用公众咨询、协商、听证等形式, 参与贯穿于交易的前期、过程和后期监督全过程, 以增强交易市场的透明度, 确保有限水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3.3.2 国际合作

国内排污权交易的国际合作项目多有实践。1997年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会与美国环保协会协作, 以本溪与南通两市为例, 对排污权交易的立法与管理进行共同研究;2001年山西省政府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 实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实践证明, 国际合作引入国外成熟的交易经验, 对国内排污权交易的推进具有积极作用。目前国内有关水权交易的国际合作项目相对缺乏, 可实践性开展合作。

3.3.3“热点问题”

美国开展排污权交易40多年, 累积不少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热点问题”, 即排污权会导致污染集中于一点。传统的大型污染企业在交易中发现, 向污染治理成本低的企业购买排污消减份额, 比自身进行污染控制更节省成本, 凭此大企业能够以较小的成本, 达到污染总量考核的目的。由此, 交易将导致污染集中于某些地区, 从而违背环境正义原则。

水权交易同排污权交易, 同样存在节约份额 (水量) 的转让, 也存在大型高耗水企业购买低成本份额 (水量) 而导致部分高耗水集中的可能性, 水权交易在之后的实践中需充分警示。

4 结语

水权交易作为现在及今后国内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 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 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与水权交易同等重要和迫切, 同为总量控制下资源优化配置的排污权交易, 相对起步较早, 其在法规制定、市场准入、初始分配、交易平台构建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值得水权交易借鉴。当然借鉴不是简单效仿, 而是采用科学的态度扬长避短。相信水权交易在参鉴排污权交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国内水资源研究与实践成果, 优化创新, 定能寻得适合现有国情的水权交易发展之路。

摘要: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同样重要和迫切, 同为总量控制下的资源优化配置。排污权交易较之水权交易, 起步较早, 研究和实践相对较多。本文就排污权交易中部分与水权交易具有共性、可以借鉴的经验以启示, 以期为水权交易的实施和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启示

参考文献

[1]李兰等.水权交易:引千岛湖水入杭的实证分析[J].知识经济, 2013, 18 (259) :61-63.

[2]马中, Dudek D, 吴健等.论总量控制与排污交易[J].中国环境科学, 2002, 22 (1) :89-92.

水权交易 第2篇

持续水资源短缺是全球面临的重大危机之一,除增加淡水资源供给和提高节水技术外,通过安全、公平、有效的水资源配置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也是重要思路之一。目前学术界已提出行政配置、水资源市场配置、基于使用者的水资源管理等多种配置机制行政配置机制可以保证水资源供给的安全性、公平性,市场机制可以保证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学者们普遍建议采用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模式;但如何整合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的优势,目前研究相对薄弱。付廷臣在总结现有水资源配置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府中介市场—市场联动定价”的城市水价格定价机制基本内涵,旨在整合城市水资源配置过程中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的优势;该机制包含两个市场,其一是政府向供水企业购水形成的城市水供给市场,其二是政府向用水主体分配水资源后,用水主体间水权交易形成的需求方水权交易市场;首先由政府以公开竞标、特许经营等方式,向中标企业购买水权,通过在城市水供给中引入竞争,提高水供给效率,并形成供水市场价格;然后政府以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需求方水权交易价格为基础,制定城市水资源配置价格,向用水主体分配水权,并保障城市用水供给的安全和公平;用水主体间的水权交易提高城市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政府中介市场—市场联动定价”作为一种理论设想,能否实现预期目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需要进一步研究。笔者针对“政府中介市场—市场联动定价”中的需求方水权交易市场进行研究,在假设用水主体仅存在居民的条件下,通过探索实施该机制所带来的用水主体行为改变和相关市场特征,判断该机制的有效性和适用条件。

二、城市居民间水权交易概念模型设计

(一)主体行为分析

1.政府行为分析

由于尚不涉及政府相关政策,在本研究中的政府行为仅包括期初向居民配置水权、制定水权配置价格和期末居民间水权交易市场中居民剩余水权的处置。

(1)期初水权分配和水权价格制定

虽然随着水资源短缺,水的商品属性逐步显现,但由于水是消费必需品,且具有公共品属性,为保证水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假定每期政府向每个居民配置同等数量的水权,记为wp,假设1单位水权可购买1单位水资源。政府作为非营利机构,制定水权价格主要考虑城市供水市场价格、需求方水权交易价格和一定的市场管理费用,由于本研究不考虑政府相关政策,不妨假设政府配置水权价格保持不变,记为p。

(2)剩余水权管理

在每个模拟期结束时,存在剩余水权的居民不一定能将剩余水权在市场中全部出售,对于本期的剩余水权,政府可采用不同管理模式,如以初始价格回收、允许居民转入下一个模拟期或者作废等,假设政府采用以初始价格回收的模式。

2.居民行为分析

在政府完成期初水权分配后,每个居民获得wp单位水权。居民首先进行水消费量决策,存在剩余水权的居民和缺水居民可以通过水权交易市场进行水权交易,另外每个居民也可以通过提高节水意识并进行节水投资减少水资源消费量。

(二)模拟结果分析

1.随着交易进行,水资源利用效率逐步提高

依据初始参数设置,当消费者节水投资为0时,基本消费量最大值为4000,最小值为3000,如果消费者节水投资较大,且节水意识为1时,居民水消费量主要集中在基本消费量中不受投资影响的第一项中,其均值为1500,另外选择位于1500和3000之间的2000,笔者分别对政府期初配置量取上述几个值时的主体行为和市场特征进行分析,以判断该机制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政府对市场的影响,模拟周期选择150期。在wp= 4000 , wp=3000 , wp=2000和wp=1500四种情况下,在第一个模拟期内,水消费获得满足的居民数量分别为500,500,258和97 ,在第150个模拟期内,获得满足的居民数量分别为500,500,481和151。总体来看,随着市场交易的进行,能够通过市场交易满足水消费需求的居民数量不断增加,证明该机制是有效的。

2.在合适的初始配置量下,水权交易价格能保持稳定

在wp=4000的情况下,由于政府期初配置量可以满足居民消费需要,故不存在市场交易,交易平均价格为0;在wp=000的情况下,前两个交易期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略高于政府配置价格,从第三个交易期开始,市场平均价格与政府配置价格相等,随着居民节水投资和节水意识不断提高,政府期初配置量已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从第44个交易期开始,市场平均价格为0;为进一步探索价格的变化规律,笔者模拟了wp=2500情况下平均价格的变化,在此情况下,交易平均价格整体呈逐步下降趋势,但略高于政府配置价格的水平;在wp=2000和wp=1500两种情况下,市场交易平均价格逐步上升。这说明如果实施该机制,政府应制定合理的初始配置量,以避免市场价格的过度上涨。

3.居民节水投资累计额整体呈增长趋势

居民节水投资累计额不断增长,说明水权交易市场的确对居民节水行为具有激励作用,但随着wp的增大,节水投资累计额的增长速度降低,尤其是在wp=000和wp=3000两种情况下,节水投资累计额在140期后基本保持不变,由于笔者没有考虑节水设备的折旧问题,这说明在此两种情况下,140期后居民基本没有新增节水投资,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期初配置量已满足水消费需求,为降低支出,居民不再新增节水投资。

三、主要结论

水权交易 第3篇

关键词: 农业;水权交易;权属分析;创新思路;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213 文献标志码: A[HK]

文章编号:1002-1302(2015)08-0001-03[HS)][HT9.SS]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农民占全国人口的70%,做好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事关城乡统筹发展、社会稳定及小康社会建设。当前农业水权管理相对混乱,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建立相对稳定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农业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应在明确水权交易及农业水权交易概念内涵的前提下,理解相关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梳理出农业水权交易的权利体系,为农业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1 农业水权交易的内涵

农业水权交易是水权交易的下位概念,水权交易的内涵界定是农业水权交易内涵界定和转让再分配的基础,对农业水权交易的清晰界定基于对水权交易内涵的清晰阐释。最先进行水权交易制度探索的是美国西部,是随着现实的客观需求由河岸权制度和优先权制度逐步发展而来的,并伴随着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水权交易制度被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如墨西哥、智利所采用。国内学者对水权交易的界定主要有可交易水许可权说、使用量权或者配水量权说及比例水权、配水量权和操作水权说3种观点。徐祥民等将可交易水权界定为可交易水许可权,强调是国家对水使用者的一种授权,从而使水使用者成为合法的水资源使用人,进而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1]。秦泗阳等认为,水权进入市场配置必须具有可分割性和排他性,而要使水权具备这2种属性,就必须把配水量权设置在水使用权的基础之上[2]。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裴丽萍将水权交易分为3种类型,即比例水权、配水量权和操作水权:比例水权不涉及实际交易领域,而是区分可以进入交易领域的水资源与不能进行交易领域的水资源的比例;配水量权是根据比例水权所确定的交易比例,确定在实际交易中能够进行交易的水资源具体水量;操作水权是进行实际取水、用水、排水、储存水的权利,是对已经确定的具体水量的具体用益权[3]。

在水权交易中,水资源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可交易水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是在水权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发挥作用来优化水资源配置,是水资源非所有人进行水使用权转让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农业水权交易延续着水权交易的性质,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让,是通过市场来优化农业水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使农业水资源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让渡的一系列财产权利[4]。农业水权交易建立在水权交易界定的基础之上,已经成为世界水资源管理的一个新趋势。

2 农业水权交易的法律关系三要素分析

农业水权交易法律关系是农业水权的基本理论之一,农业水权交易属民事权利范畴,包含着主体、客体和内容3个方面。

2.1 农业水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制度调整后的具体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学界、水利界及法学界关于水权转让的理论研究成果很多,但却偏重于水权转让个案的实证分析,规范性研究不够,基础理论研究更显薄弱,人们关于农业水权交易主体不是很明确,究竟是政府、类似于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村民自治组织、灌区水管部门作为交易主体,还是农户个人可以自发进行交易?因此,对农业水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解读,有助于阐析可交易农业水权的法律关系。

2.1.1 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不宜作为农业水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水法》对水资源为国家所有具有明确规定,包括我国所有的水资源,其中内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使用的水资源。水权对国家而言,是一种经济资源、生态资源及战略性资源。政府依信托关系享有管水的权力,表现为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用水行为、行政执法查处侵犯水环境的行为及对人们用水行为的监督权。因此,政府作为管水主体,理应不能作为农业水权的交易主体。类似于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村民自治组织,为农户进行水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类似于一个中介组织,不直接拥有用水权利,也不承担用水义务,当然也不能成为农业水权的交易主体。

2.1.2 灌区水管部门可以成为农业水权交易的名义主体 在农业用水转移到非农业用水如城市用水及工业用水时,由于所涉农户较多,涉及的水量很大,一般是灌区的水管部门将每个农户的水量进行汇总,以自己的名义与工业企业进行交易。在这种交易过程中,交易的实质主体是各个用水户,交易的水量也是用水户各自水量的集合,但农户却不直接和受让方接触,而是由灌区水管部门牵头连线收集信息与水源,这就促进了农业水权交易的专业化,使灌区水管部门成为了农业水权交易的形式主体。

2.1.3 农户是农业水权交易的一般主体 农户是农业水资源的使用者,对其手中的农业用水享有用益权。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业水权交易发生在普通农户之间,是农户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发进行交易。农户在交易过程中,依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不同,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农户成为了农业水权交易的一般主体。

2.2 农业水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

农业水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阐释为农业水权交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农业水资源。明晰可交易农业水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应首先了解农业水资源的组成,明晰农业水资源中哪些内容可以被纳入交易领域。农业用水依据用途可分为4类,即农业生态用水、基本农业生活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和机动用水,区分这4类农业用水的不同分配模式,可以确定农业水权交易的交易对象,即是否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表1)。

中国水权交易所正式开业 第4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战略思想,加快国家水权制度建设,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由水利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发起设立中国水权交易所,作为国家级水权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水权交易规范有序开展,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陈雷指出,水权制度是现代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水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重要途径。水利部和北京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发展新理念,在深入总结有关地方实践探索经验和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发起设立中国水权交易所,打造权威高效的国家级水权交易平台。这是水资源管理和资源要素市场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王安顺指出,在北京设立中国水权交易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部市合作的又一丰硕成果。中国水权交易所在京设立,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有利于充分发挥首都金融、人才、科技资源优势,进一步丰富特色要素市场,特别是有助于北京实现以市场机制破解缺水难题,以经济手段激励节约用水,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首都可持续发展。

典型区域水权交易水市场案例研究 第5篇

在学术界进行研究的同时,各级政府也逐步认识到水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中提出“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6]。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习近平提出的新时期治水思路也强调了市场和政府“两手发力”的作用。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期治水思路,2014年7 月,水利部选择7 个试点省区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试点,进行水权交易平台搭建和配套制度建设。笔者在这些试点中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就水权交易市场建设进行调研,并对调研成果进行案例分析,以期总结试点实践中的优秀经验,发现制度建设过程中尚待完善的问题,为建立健全我国水权制度提供实践参考和政策建议。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水权交易与水市场建设

1. 1 区域试点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水权交易市场,水权制度也仍在试点探索的过程中,各地进行的水权交易实践各自体现了适应本地区需求的特点。水利部根据水权试点的代表性、地方积极性和工作基础等条件,选择了7 个省区作为水权建设试点地区,笔者又从中选取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3 个省区作为典型案例进行研究。这3 个典型案例分别对应水权制度建设的3 项重点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试点工作重点围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展开,包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的指标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多种形式的用水权的确权登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案例的分析重点关注用水权确权登记的操作经验、数据库搭建、制度建设和水权交易流转的实践经验。

内蒙古自治区的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巴彦淖尔与鄂尔多斯等跨盟市间的水权交易展开。对内蒙古自治区案例的分析重点关注已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交易中心的试点工作,总结水权交易平台在运作机制、交易规则、定价机制、第三方影响评价等方面取得的实践经验和表现的不足之处。

广东省试点工作重点围绕东江流域上下游水权交易展开。对广东省案例的分析重点关注依托广东省产权交易集团开展的试点工作,包括水权交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监管体系建设,总结试点工作在水权交易的资格核查、账户注册、交易形成、价格确定、金额结算等交易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经验,以及维护水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监管经验。

1. 2 实践探索

1. 2. 1 总量控制,配置水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根据1987 年国务院《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给自治区40 亿m3的耗水指标,联合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共同批复了《宁夏黄河水资源初始水权分配方案》。2009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宁夏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建立了自治区、地级市、县( 区) 三级水权控制指标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积极推行总量控制下的初始水权分配。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根据自治区对各盟市黄河水权细化成果,结合水权转让后灌区引黄指标情况,对灌区水权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工作,将水量分配给各斗口用水者协会并细化到各用水户。

广东省探索研究建立水权确权登记机制,以用水总量控制为基础,开展试点范围内取用水户水权确权登记及用途管理试点工作,对已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进行规范管理,确定取用水户的取水权。

1. 2. 2 建立制度,规范转让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订了自治区《黄河水权转换实施意见》、《水权转换实施细则》、《水权转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明确了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责、权、利,使水权转让工作有章可循。

内蒙古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关于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丰富和完善了水权转换规章制度,提高了水权转换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广东省通过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为水权交易开展提供法规依据和保障。研究制订广东省水权交易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水权交易的基本规则、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1. 2. 3 投资节水,置换水权

自2003 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先后实施了“由工业建设项目出资,建设引黄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把输水过程中损失的水量节约下来,满足拟建工业项目用水需求”的水权转换工程。通过实施“投资节水,置换水权”工程,实现了“农业节水,工业用水,富一方百姓,强一域经济”的多赢目标; 在农民得利的同时,工业项目获得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不仅改善了农业灌溉基础设施,而且保证了新增工业项目用水,获得巨大财政收入。据统计,鄂尔多斯市转换出的1. 3 亿m3水,可保证14 个工业项目正常生产,每年能实现工业产值265. 5 亿元,新增利税80 多亿元,增加财政收入近50 亿元。

1. 2. 4 创新模式,注重实效

2006 年以前,鄂尔多斯市水权转让是以“点对点”方式展开的,即一个工业项目的水权转让对应一定规模的节水改造工程,各项目各自开展前期工作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近年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鄂尔多斯市政府提出统一组织节水工程的建设,从过去的“点对点”方式改为“点对面”方式,即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进行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统一水权转让单方水价格,综合考虑项目的核准进度、资金到位情况、项目需水和节水工程节水量,虚拟划分企业水权转让所对应的地块或渠道,大幅度提高了水资源配置的效益和效率,取得了“多赢”的效果。

1. 3 成效

1. 3. 1 破解了水资源短缺与流域经济社会之间的突出矛盾

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通过水权转让,把农业节余下来的水权让给工业,引导水资源有序地由水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较低的农业用水向水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较高的工业用水转移,实现了同一区域内不同行业之间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了以工业发展反哺农业,以农业节水支持工业发展用水,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走出了一条成功解决干旱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的新路子。

1. 3. 2 拓宽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渠道

水权转让的实施,拓宽了灌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推动了灌区节水改造步伐。据初步测算,内蒙古自治区50 多个水权转让项目为灌区募集节水改造资金达30 亿元,有效弥补了灌区节水改造资金不足,也使灌区水利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改善,按照水权转让的有关规定,获得水权的企业每年还应缴纳一定费用,用于灌区水利工程维修,为灌区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1. 3. 3 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通过水权转让的实践,实现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解决了新上工业项目的用水问题,促进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促进了水资源从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流转,以投资节水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使有限的水资源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单方水用于农业生产的效益为2. 9 元,而用于工业可达到156 元,到2015 年实现转让水量4. 94 亿m3,按当前产出率将产生经济效益756 亿元; 内蒙古自治区通过水权转让,筹措节水改造资金30 余亿元,计划转让水量3. 32 亿m3,不仅解决了50 多个工业项目用水问题,还为区域增加了约1000亿元的工业增加值; 改善灌区农业灌溉设施,提高了农业用水效率,通过实施农业节水改造工程,节约了农业用水,减少了农民水费支出。

1. 3. 4 促进了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水权转让在不新增黄河用水指标的前提下,把“投资节水,转让水权”有机结合起来,搭建了符合市场规律的节水激励机制和投入管理体制的框架,丰富了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水权制度建设内容。同时,对农业灌溉工程进行节水改造,调整种植结构,节约农业用水; 通过价格机制促进工业企业采用新的工艺技术,促进工业项目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工业用水的利用效率,实现了农业、工业重点行业节水,促进了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

1. 3. 5 推动了国家水权制度建设步伐

实施水权转让,引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探索出了一条解决干旱缺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新途径,对于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三省区水权转让是运用水权、水市场理论的成功实践,是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极大地推动了国家水权制度建设步伐,为培育水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示范和借鉴。

2 存在的问题

2. 1 过分强调政府主导作用,“两手发力”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的水权转让完全由政府部门主导完成,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够。内蒙古自治区在河套灌区跨盟市水权转让上,区政府确定了水权转让目标为3. 6 亿m3,明确了出让方为河套灌区,受让方为乌海市、阿拉善盟和鄂尔多斯的工业项目用水,实施方为内蒙古自治区水务投资公司,水利厅灌溉管理局为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负责水权转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组织与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水权转让,由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转让方、出资方、受让方和当地相关部门。自治区水利厅灌溉管理局为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负责水权转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组织与管理。而真正的水权主体———灌区用水户和用水组织基本上都是“被动主体”,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不清,市场机制作用十分有限。

2. 2 定价机制不完善,交易价格未能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

从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看,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水权转让中的“水价”制定是政府根据灌区节水工程的造价确定的,主要包括节水工程建设费、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运行维护费、节水工程更新改造费三部分,缺乏工业供水因保证率较高致使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以及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既没有完全反映水权交易的成本价格,也没有体现出市场的供求关系和水资源的稀缺性价值。

2.3水权交易仍处探索阶段,统一的市场规则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水权交易仍处于探索阶段,水权交易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统一的市场规则体系尚未形成。一方面,尚无统一通用的规则。区域间的水量交易尚无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规定可以遵循,对于仅开展节水进行的水权转换和流转的规则也无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已有的规则不统一。用水权交易在国家层面尚缺乏明确的规则依据,地方上对水权交易规则的探索缺乏完备性。

2. 4 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不够,相关利益主体保护机制不健全

调研发现,现有的水权交易实践普遍存在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不够的问题,基本局限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个别企业之间,尚未形成公众与社会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督的局面,水权交易成为局限于合同当事人的协议。因此,水权交易对于第三方利益的保障机制也就很难真正地建立起来。如农业用水保证率相对比较低,工业等其他行业用水保证率要高很多,在遇到枯水年份时,为保证工业等其他行业用水,对农业和农民的利益都会产生直接影响。另外,一些缺水地区农业用水挤占生态用水问题突出,内蒙古黄河南岸灌区的引黄水量转让已影响到灌溉面积发展,呈现出萎缩趋势。

2. 5 水资源监控能力不足,水权交易和监管缺乏基础支撑

在水权转让的实施过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自治区在水权转让节水效果、对地下水影响等方面分别开展了一定范围和规模的监测。但是总体看,存在不足的水资源监控能力问题。据初步统计,全国约38% 的工业和70% 的农业取用水还未进行监测计量,50% 的水功能区没有监测手段,52% 的省界断面未开展水质监测,且监测站网布设不完善,退水控制差,监测设施建设滞后,计量监测误差大,数据采集、运输和处理手段落后,水权交易和监管缺乏基础支撑。

3 政策建议

a. 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水资源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水市场严格来说是一种准市场,水权、水市场建设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政府要在用水总量控制、水量分配、水资源确权登记、用途管制、水市场培育与监管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防止挤占生态用水。水权归属明晰之后,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水权合理流转,激励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

b. 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尽快出台《取水权转让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对水权转让的条件、审批程序、权益和责任转移以及对水权转让与其他市场行为关系的规定。建立水权转让第三方利益补偿制度,明确水权转让对周边地区、其他用水户及环境等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补偿的办法,研究建立与完善农民用水户枯水年减产损失风险补偿、水管单位水费减少补偿、生态补偿等体制与机制。

c. 建立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① 国家垄断一级水权市场的水权价格。主要体现为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对水资源使用权和取水权的出让价格作出规定。②适当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对用于经营性的水权出让,可采取拍卖、竞标等出让形式。③开放二级水权市场的水权价格。为防止水权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涨落,应借鉴我国证券二级市场股价涨跌幅度、停牌限制的监管做法,建立有效市场价格监管机制。④建立完善的水权供求和价格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交易市场有关数据,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⑤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用水和公益用水的水权价格必须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d. 逐步建立多层次交易平台体系。①加快组建国家级水权交易平台。由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发起设立中国水权交易所,主要从事跨流域、区域的大宗交易,积累经验后逐步向排污权、水金融等扩展。②在中国水权交易所基础上,按照“1 + 7”模式中国水权交易所+ 七大流域机构分支交易机构,逐步构建七大流域片分支机构,主要从事流域内省域间、区域内较大规模的水权交易。③稳妥推进省级水权交易平台建设,主要负责区域内地市间、地市内全部水权交易。同时,按照中国水权交易所制定的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鉴证程序、统一的服务标准,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开展水权交易活动。

e. 构建有效的水市场监管体系。① 建立水市场准入制度。制定水权交易机构、水权登记结算机构、水权保险公司、水权纠纷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从事水权交易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②建立水权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落实水资源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强化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权交易的用途管制,明确水资源使用用途、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度,保障公益性用水的基本需求,建立水资源用途变更审查制度。③建立水权保护制度。建立保障基层用水者尤其是农民用水权益保障制度、第三方影响评价与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④建立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对交易场所内各类水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场内从业机构和人员不良记录披露制度和强制离场制度,完善场内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

f. 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结合水利部正在开展的水权试点工作,在7 个试点省区因地制宜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随着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施行,将出现区域间的水量交易,即区域政府之间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方案为基础,协商开展年度或一定期限内结余水量的交易等,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用水层面实施水权转让,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及效益,对水资源进行更优化的配置。通过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累工作经验,为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水权交易市场提供借鉴示范。

g. 加强水权交易监测系统建设。加强水权转让监测系统的建设,完善水权转让监测点的布设,对灌区节水量、企业取水量、地下水位等均需要加强监测。逐步形成完善的取水、用水、排水过程,进行实施调控、实时监测、实时评价和实时管理,为水权转让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和考核支持。

h. 培育发展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当前,我国在水权交易咨询公司等第三方组织方面还是空白,诸如此类的问题限制着我国水权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积极培育水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在交易代理、尽职调查、水权评估、财务审计、资金结算、决策论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规范水权交易市场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撑,提高社会化监督水平。

摘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和运用水市场、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的重要部署,推进我国水权制度建设,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水权水市场建设的实践开展调研。总结我国各地区水权交易制度建设的路径、模式和经验,通过实地调研、座谈、资料收集等定量研究方法,分析3个典型省份的案例,明确了建设水权交易制度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拓宽水利设施融资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有关省区在实践中存在过分强调政府作用、定价机制不完善、缺乏社会参与、水资源监控能力不够等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健全水权交易制度、建立价格形成机制、构建多层次交易平台、构建有效监督体系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

参考文献

[1]贾绍凤,曹月.美国犹他州水权管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水利经济,2011,29(6):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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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金海.论我国水权制度的法律构造[J].中国水利,2011(6):115-117.

[4]薛继亮.生态脆弱地区高耗水产业和水权分配协同体系建设研究:以黄河上中游流域为例[J].资源与产业,2014,16(4):52-56.

[5]孙建光,韩桂兰.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价格研究[J].节水灌溉,2015(2):81-84,88.

水权交易 第6篇

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 尤其在干旱区的缺水地区, 水资源供求矛盾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1]。解决中国水资源问题的根本出路, 是落实中国水法中明确规定的“建立节水型社会”[2], 形成有利于节水的体制和机制。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增强节水意识, 并为水资源高效合理配置提供途径[3,4,5,6,7,8], 而水权交易实施的关键就是定价问题[2]。

目前中国的水权交易研究主要集中在水权的界定、交易规则与政策制定, 水市场研究和水权初始分配及博弈问题上[9,10,11,12], 对水权交易定价研究较少, 且这些研究中大部分又仅从单纯的博弈关系出发而较少考虑它在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考虑到水权交易主体的信息不对称, 水资源本身价值、权属价值的计算复杂性和水资源分布的时空不均性及复杂性, 如果直接对水权价格所包含的各个成份进行解耦并直接定价, 很难给出一个普适性的模型或算式。因此, 从水权交易的操作过程出发, 采用一种既利于操作又利于揭示真实价格的定价方法就极为必要。

拍卖方式在物品或权利的分配过程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13]。基本的拍卖方式主要包括4种:英式拍卖 (公开升价拍卖) 、荷式拍卖 (公开降价拍卖) 、一阶密封投标拍卖 (第一价格密封拍卖) 、二阶密封投标拍卖 (Vickrey拍卖) [14,15]。从拍卖组织角度可分为正向拍卖和反向拍卖, 正向拍卖是由出售方发起拍卖且由多个购买方进行竞标报价, 以价格最高者得到拍卖物品;反向拍卖相对正向拍卖来说是由购买方发起拍卖且由多个出售方进行竞标报价, 通常是以价格最低者最后中标。比如, 一阶密封反向投标拍卖方式是指, 卖方同时单独对拍卖品出价, 并采用密封方式将价格交给买方, 在这个过程中卖方只知道自己的出价, 并不了解其他卖方的出价。买方收到所有卖方出价后, 给予出价最低的卖方获得出售拍卖品的权利并得到相应报价的支付。通过拍卖引入竞争机制, 可以降低信息租金、揭示真实价格, 还可以增加公平性和提高分配的有效性[16], 这在国外的水权交易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水权交易一般为从节水潜力较大的第一产业转让给资源利用率较高的第二、三产业, 或是政府因生态需求而购买部分水权用于生态恢复且以生态补偿的形式对出售水权者进行价值或实物补偿。水权在交易过程中可看作同质多物品, 如果出售方拥有较多的水权, 则通常情况下更愿意组织正向拍卖以召集更多的购买者, 相反如果购买方需要较多的水权时, 则更趋向于组织反向拍卖来购买水权。

本文基于拍卖机制这种可操作性较高的方法, 并利用交易方的期望效用函数从反向、正向两种不同的拍卖角度, 采用多轮一阶密封投标拍卖方式来实施水权交易定价研究, 以期为水政策制定和水权交易定价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

2 反向多轮一阶密封投标拍卖水权

2.1 模型与求解

在建立模型以前, 给出以下假设:

假设1:因为水权价值难以量化, 且同样的水权相对于不同用户价值可能不一样, 现设水权出售方对单位水权的估价为ai, i=1, 2, …, nai为出售方i的私人信息, 同时存在共同知识:ai服从[0, 1]上的均匀分布。

假设2:水权出售方对单位水权的报价策略pi是其对单位水权估价ai的严格递增可微函数, 且水权出售方为风险中性。

假设3:不考虑交易费用。

假设4:任何购买方都有足够多的资金按照拍卖成交单价购买需求数量的水权。

在这些假设条件下, 水权购买方采用一阶密封投标拍卖方式组织拍卖, 有 n个满足以上假设的水权出售方同时密封报价, (n≥2) , 竞标内容包括:水权单价pi和出售数量qi, 并有pi>0, qi>0, i=1, 2, …, n。拍卖实施过程中完全按照反向一阶密封投标的规则操作, 一轮结束后由单价最低的出售方按照竞标单价出售竞标数量相当的水权, 其他出售方均不能卖出水权, 剩余的水权和这些水权出售方一同进入下一轮拍卖, 直到有一方宣布退出拍卖或所有物品出清。

在第一轮拍卖中, 出售方i的期望效用函数ui为[13]:

ui= (pi-ai) qijiΡ (pj>pi) , i=12, n (1)

对于出售方i来说, 式 (1) 中qi是固定不变的, 所以它取值大小仅影响ui的大小, 并不会影响到pi的取值。对于出售方来说, 该博弈是对称的。我们考虑对称的均衡出价策略。

pi=Ρ´ (ai) , i=1, 2, , n (2)

这里, pj>pi的概率为:

Ρ (pj>pi) =Ρ[Ρ´ (aj>pi) ]=1-Ρ[aj<Ρ´-1 (pi) ]

假设ϕ (pi) =P′-1 (pi) , 并依据前面假设, 存在共同知识的ai服从[0, 1]上的均匀分布, 有:

Ρ (pj>pi) =1-ϕ (pi)

所以出售方的期望效用:

ui= (pi-ai) qijiΡ (pj>pi) = (pi-ai) qi (1-ϕ (pi) ) n-1, i=1, 2, , n (3)

它的最优化的一阶条件:

uipi=qi[1-ϕ (pi) ]n-1- (pi-ai) qi (n-1) [1-ϕ (pi) ]n-2ϕ (pi) =0 (4)

依据上文有:qi>0, n≥2, 所以式 (4) 化简为:

1-ϕ (pi) - (n-1) (pi-a) ϕ (pi) =0 (5)

由于在均衡情况下, 我们有

pi=P′ (a) i于是有ϕ (pi) =P′-1 (pi) =ai代入式 (5) 并解微分方程得:

pi (ai) = (n-1) nai+1n, i=1, 2, , n (6)

式 (6) 变形可以得到:

pi (ai) =ai-1n (ai-1) (7)

完成第一轮拍卖后, 对于满足上述假设的其他轮拍卖, 除了n的大小根据实际拍卖参与人数的情况变化外, 以上结论仍然成立。

2.2 结果分析

2.2.1 理论分析

由以上计算结果, 可以得到:

(1) 式 (6) 表明, 在满足上述基本假设且拍卖参与人数一定的情况下, 出售方的最优报价策略 (竞标单价) 与其对单位水权的估价成正比。即出售方i对单位水权的估价愈低, 其竞标单价也愈低, 卖掉水权的概率也就愈大。同时, 这有利于水权从价值较低部门流向较高部门, 实现水权资源配置的合理配置。

(2) 从式 (7) 可以直观地看出, 在出售方i对单位水权的估价ai不变的情况下, 随着轮数的增加, 人数n减少, 出售方的竞标单价pi降低。因此, 轮数的增加对购买方是有益的, 因此反向拍卖的举办方也愿意采纳多轮一阶密封投标拍卖。

(3) 式 (7) 还表明, 在出售方i对单位水权的估价ai不变的情况下, 其竞标单价pi随着参与人数n的增加而增加。当n→∞时, piai。这表明, 参与人数愈多, 出售方提出的报价就愈高, 相应地购买方则需要支付的也越多。当参与人数趋于无穷时, 出售方的最优策略基本上与出售方估价一致。因此, 从出售方受益的角度来讲, 应该让更多人参与竞标, 这种模式有利于为政府购买水权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水权价格。

2.2.2 拍卖水权实践分析

在水权购买方组织的反向拍卖实践中, 水权供给价格最低的企业提供数量为qi的水权。如果供给水权部门利用出售的单位水权可赢利y1, 而出让给购买企业则可赢利y2, 则这个交易的过程就能为社会增加产值⊿y= (y2-y1) qi。从上面结论第一点可以看出, 水权将从估价最低的单位或个人流向组织拍卖的部门, 也就是可以使单位水权的增加值达到最大, 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水权分配更合理, 完成了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

3 正向多轮一阶密封投标拍卖水权

3.1 模型与求解

在建立模型前, 给出与上面反向拍卖类似的假设, 但需把购买方和出售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换并把相应的符号进行更换, 拍卖物品是数量为K个的水权, 购买方的竞标内容是单价ci和数量mi的一个组合, 并有ci>0, mi>0, i=1, 2, …, n。其他的按照正向多轮一阶密封拍卖的规则进行, 这里就不再赘述。

与上述讨论的反向拍卖过程类似。在第一轮拍卖中, 购买方i的期望效用函数wi为:

wi= (bi-ci) mijiΡ (cj<ci) , i=1, 2, , n (8)

式 (8) 中mi对于购买方i来说是固定的常量, 其取值大小仅影响wi的大小, 并不影ci的取值。对于购买方来说, 该博弈是对称的。我们考虑对称的均衡出价策略。

ci=c´ (bi) i=1, 2, , n (9)

这里, cj<ci的概率为:

Ρ (cj<ci) =Ρ[c´ (bj) >ci]=Ρ[bj<c´-1 (ci) ]

假设ϕ (ci) =c′-1 (ci) , 并依据前面假设, 存在共同知识, bi服从[0, 1]上的均匀分布有, P (cj<ci) =ϕci

同理, 建立微分方程并求解, 得到化简后的微分方程如下:

-ϕ (ci) + (n-1) (bi-ci) ϕ (ci) =0 (10)

由于在均衡情况下, 我们有

ci=c′ (bi) 从而有ϕ (ci) =c′-1 (ci) =bi代入式 (10) 并解微分方程得:

ci (bi) = (n-1) nbi, i=1, 2, , n (11)

和反向拍卖类似, 完成第一轮拍卖后, 对于满足上述假设的其他轮拍卖, 除了n的大小根据实际拍卖参与人数的情况变化外, 以上结论仍然成立。

3.2 结果分析

3.2.1 理论分析

由上面计算结果, 可以得出:

(1) 在竞标人数n不变的情况下, 购买方i的竞标单价ci与其对单位水权的估价bi成正比, 即购买方i对单位水权的估价愈高, 竞标单价也愈高, 得到水权的概率也就愈大。实现了水权配置的有效性。

(2) 在购买方i对单位水权的估价bi不变的情况下, 其竞标单价ci随着拍卖参与人数n的增加而增加, 当n→∞时, cibi。这表明, 参与人数愈多, 出售方能获得的价格就愈高, 当参与人数趋于无穷时, 出售方几乎可以得到购买方估价的全部, 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息寻租问题, 尤其是政府在实施生态补偿时生态所获效益更明显[15]。因此, 从出售方受益的角度来讲, 希望让更多人参与竞标。

3.2.2 水权拍卖实践分析

在出售方组织的水权正向拍卖实践中, 对水权需求大的企业竞标购得数量为mi的水权, 设企业因增加投入的水资源可获得的边际价值为x, 而企业从购买单位水权可赢利Δe= (x-ci) mi。根据本节结果分析第1点的描述, 水权将流向对单位水权估价最高的生产企业, 也就是单位水权创造价值最高的企业。在水权数量一定的情况, 生产出更高附加值的产品, 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水权分配更合理, 达到全局经济优化, 完成了稀缺资源的合理而有效配置。

4 算 例

4.1 反向拍卖算例

一家工厂由于扩大规模, 急需购买2个单位的水权。该工厂单位水权的净利润为300元。5个灌区小组A1~A5通过引进节水设备各节约出1个单位的水权。灌区小组的节水成本和单位水权在本灌区的净效益见表1。这家工厂通过组织反向拍卖召集这5个灌区进行多轮一阶密封拍卖购买水权。对于出售方 (灌区) 来说, 从本文的第2部分可以得出其最优报价策略为: (n-1) nai+1ni=1, 2, , 5ai为出售方单位水权估价, 也就是这里的总成本, 出售方的各轮报价方案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 该工厂通过两轮拍卖完成需求数量的水权购买, 分别是第1轮通过120.2元与A1达成交易, 第2轮通过120.25与A5达成交易。不难看出, 达成交易的A1、A5是所有出售方中水权成本的相对较低者, 且达成交易价格比灌区的净效益大, 这样正符合资源高效配置的原则, 而且A5第2轮的报价比第1轮要低7.95元, 可见多轮拍卖对购买方是有益的。通过此次交易, 该工厂通过购买水权获得利益:E1=300×2-120.2-120.25=359.55 (元) , 为整个社会增加产值E2=359.55-100-110=139.55 (元) 。

注:*号表示达成交易。

4.2 正向拍卖的算例

一个灌区小组通过引进节水设备节约出5个单位的水权, 单位水权的节水成本是50元, 其利用到该灌区能产生净收益100元, 现在有6个竞标方C1~C6通过多轮一阶密封拍卖方式购买这些水权, 因为竞标方利用单位水权获得的利润各不相同, 各自对单位水权的估价也不尽相同。现假设他们的估价分别是D1~D6。从本文的第3部分的结论可以看出, 对于竞标方来说, 在这样的拍卖水权过程中, 他们的最优出价策略是: (n-1) Di=12, , 6。各竞标方Ci在水权出清前各拍卖轮次中出价如表2所示。

注:*号表示达成交易。

从表2可以看出这5个单位的水权通过3轮拍卖完成市场出清, 而最终成交的分别是:第1轮C5以308.3元购买了1个单位的水权, 第2轮C1和C6以280元各购买1个单位水权, 第3轮C4以220元购买2个单位的水权。从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竞标方的估价顺序是C5>C1=C6>C4>C2>C3, 这与获得水权的先后顺序一样, 符合资源高效配置的原则:从边际价值较低部门流向边际价值较高部门。通过这次多轮一阶密封拍卖, 灌区小组获得产值增量:

5 结 论

水权交易是解决水资源稀缺的一个重要途径, 而其中又以定价问题尤为关键。本文针对买卖方对水权不同的供给需求情况, 从两个角度设计出反向和正向2种形式的拍卖, 并通过期望效用理论建立了报价方的最优出价策略模型。通过引入拍卖这种方式, 使得水权交易定价更合理, 而且也实现了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得出的结论有:

(1) 反向和正向两种形式的拍卖都实现了水权资源的有效配置。反映在反向拍卖中的是对水权估价最低的卖方获得了出售水权的机会, 使得单位水权的社会效益增加值最大;反映在正向拍卖中的是对水权估价最高的买方获得了购买水权的机会, 同样实现了水资源、水权的优化配置。

(2) 这2种拍卖形式都是随着参与拍卖人数的增加使得最优报价更加接近报价方的真实估价。这也使得水权的交易价格更合理化。

通过上述分析, 可以说利用拍卖这种方式使得水权交易和水权交易定价更合理, 也能够促使水资源、水权从边际价值较低的部门流向边际价值较高的部门, 达到水资源和水权的有效配置, 对完善我们的水市场也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水权交易 第7篇

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在西北地区尤为突出, 加强水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始终是解决该地区水资源短缺的必由之路。世界各国经验证明, 水资源市场配置对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成效显著[1]。水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指通过水权交易市场进行用水权的有偿转让, 主要包括地区之间水权交易, 产业间水权交易和农户 (企业) 间水权交易[2]。我国以往比较重视地区之间的宏观水资源配置和农户之间的微观水资源配置, 忽视产业间水权配置[3]。然而缺乏规范化的产业间水权交易, 使我国水资源市场化建设仍然不够完善, 此问题在水资源匮乏的我国西北地区尤其突出。本文针对这一问题, 在探讨西北地区产业间水权交易诱因基础上, 比较了几种产业间水权交易模式。

2 产业间水权交易的诱因分析

2.1 产业间配水量与需水量差异增大是自然诱因

在我国西北地区的用水结构中, 农业用水一直占据主要部分, 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较少。尤其是宁夏和新疆等地, 农业用水达到90%以上, 而同期我国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农业用水比仅占总用水比的50%和55%左右 (图1) 。因此, 随着西北地区产业结构升级, 第二、第三产业需水量将大幅度增加, 在用水总供给量一定的情况下, 必然会将农业用水转移至其它产业[4]。

2.2 产业间水资源利用效率差异是技术诱因

从西北地区产业水资源利用的技术效率来看, 农业节水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一方面, 西北地区的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较少, 除新疆外, 其它省份的节水灌溉面积仅占总耕地面积的15%左右, 远低于世界其它干旱地区, 且近几年增长幅度不大;另一方面, 西北地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仅为45%, 低于世界先进国家80%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因此, 推广节水灌溉, 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 能在不损害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上节约大量水资源。

从西北地区产业水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率来看 (表1) , 除陕西省外, 该区域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用水量虽然每年均呈递减趋势, 但仍然远远高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 与全国平均值相比也存在着较大差距。同时, 西北地区每万元工业产值的用水量虽然高于东部发达地区, 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不大, 尤其是陕西、新疆等省 (自治区) , 该指标还具有较大优势[5]。可见, 西北地区工业节水已具有先进水平, 而农业产业用水经济效率较低, 产业用水转移能促进用水经济效率的增长。

注:根据2003年—2007年历年统计年鉴计算。

2.3 产业间水资源歧视性价格差是经济诱因

产业间水资源费差异造成不同产业用水成本差异较大, 使产业间水权交易有较大的可行空间。综合分析西北地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见, 对不同用水部门所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对地表水资源, 工业用水的征收标准为0.02—0.05元/m3, 生活用水为0.01—0.03元/m3;对地下水资源, 工业用水的征收标准为0.03—0.12元/m3, 生活用水为0.02—0.05元/m3。而同时, 除宁夏征收一定的农业灌溉水资源费外, 其它地区近乎为0, 工业用水的资源费一般比生活用水的征收标准高50%—100%, 远高于农业水资源费。

注:根据2007—2008年各省水资源收费通知整理。

2.4 产业间水权交易机制亟待完善是制度诱因

由前几点可看出, 随着产业结构升级, 西北地区水资源必然从农业部门转移至其它产业部门。传统上水权产业间的转移多依靠政府部门进行调配, 但这种计划性配水的效率较低。因此, 在西北地区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可利用竞争性价格机制促进水权流动, 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在这种竞争性水权的制度建设中, 地区之间的宏观水资源市场配置、产业之间的中观水资源市场配置和农户等微观主体之间的水资源市场配置应该是协同演进的, 通过竞争性价格实现水权由低效率地区向高效率地区、低效率产业向高效率产业、低效率主体向高效率主体转移。然而, 在我国现有水权市场改革中, 较重视宏观水权市场和微观水权市场建设, 产业之间水权转换仍然依赖于政府, 水权交易要达成需要政府多处审批, 交易成本很高, 这就会导致市场机制的灵活性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制约水资源市场配置的高效性[6]。

3 产业间水权交易模式分析

在竞争性水权制度下, 产业间水权交易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不同的交易模式将产生不同的效益与成本。按政府介入程度来划分, 我国产业间水权配置可选择的基本模式为:政府主导交易模式、灌区主导交易模式和农户参与式交易模式[7]。

3.1 政府主导交易模式

该模式由政府充当产业间水权交易的中介, 负责和管理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和建设,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 统筹决定水权交易数量, 并主导交易后的农业水资源利用技术的升级。这种分配模式的优点为:一是政府能够根据区域内的宏观目标和整体发展规划确定水权交易量。二是政府的水资源宏观调节弹性较大, 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进行一定范围的变更。三是该模式是在计划配水的基础上引入了部分市场机制, 制度变革的成本低, 不需要额外建立市场约束规则。但政府主导交易模式的缺点是:①政府微观调节弹性较小, 在确定交易数量后的一定时间限度内, 新增用水户的水权需求难以满足。②政府作为水资源的所有机构, 由其主导水权交易容易产生“寻租”, 反而降低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③水权交易主体 (灌区和企业) 没有交易的定价权,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效率。

3.2 灌区主导交易模式

该模式由灌区成立企业, 由该企业直接与其它产业用水大户进行交易, 并在政府的规制下, 负责和管理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和建设。这种分配模式的优点为:一是由灌区企业主导交易具有较大的微观调控弹性, 潜在需水企业能自主寻找水资源, 同时灌区企业拥有一定的配水自主权, 增加其节水动力。二是该模式是由企业与企业进行的市场化交易, 权责明确, 减少了交易成本。但其缺点为:①灌区企业与灌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灌区企业有出售水权获利的诱因, 可能破坏农业生产的必需用水量, 危害农业生产, 而对其监管的成本较高。②灌区企业承担了节水改造义务, 但这种改造需要农户的参与, 灌区企业有降低成本的诱因, 可能使农户的参与度下降。

3.3 农户自主交易模式

农户用水协会自主交易是由灌区范围内具有共同利益的用水户自行组成并参与决策的组织, 如水利灌溉组织、流域用水组织以及用水者协会组织等, 通过内部民主协商与需水企业进行自主交易水权。这些协会与组织虽然具有法人资格, 实行自我管理, 独立核算, 经济自立, 但仍然是一个非赢利性的经济组织。这种分配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有利于提高水权分配的弹性, 提高节水效率。利益相关的用水户比灌区企业和政府掌握更多的用水信息, 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水的使用率, 并在参与管理体系下有更强的节水激励。二是降低了监督成本, 提高了管理效率, 增强了制度的可接受度。用水户自身参与制订的用水制度更容易被用户执行, 相应的监督成本也比行政管制低, 在管理上效率也有所提高。其缺点在于:①此模式过于着重微观交易制度的构造, 增加了水权宏观调控的难度;②该组织与协会和企业的交易成本较高;③农业用水在我国始终占最大比例, 而由于我国农户小而分散, 相应的协会与组织基础薄弱, 大范围采取这种模式的推行成本较高。

3.4 产业间水权配置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在实践中, 水权分配模式的选取必须考虑政府所要达到的主观目标以及信息量的获取程度等因素[8], 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 做出最佳的选择。根据不同的分配模式, 表3从其适用范围、可操作性、偏好和实施难度等方面进行了比较。

4 结论

西北地区水资源匮乏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解决该地区水资源与经济发展矛盾的关键。从西北地区的用水结构、用水效率、用水价格与用水制度分析来看, 在产业结构逐渐升级的背景下, 建立规范化的产业间水权交易市场势在必行。因此, 结合西北地区农业用水实际情况, 本文从制度成本、可操作性、偏好和实施难度等方面比较了可能存在的三种产业间的水权交易模式, 提出了各种模式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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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 第8篇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用水矛盾突出、用水效率不高等现实问题,成为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尽管近年来我国在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不菲成绩,形成了以水量分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为主要内容的水权制度体系,并确立了以“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体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但受历史条件与社会环境的限制,我国在水权制度建设方面仍滞后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未能形成真正意义上基于市场调节机制的水权交易制度[1]。基于此,国内学者近年来围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权制度开展了大量研究工作,例如文献[2-6]分别就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理论体系、保障措施、管理模式等进行了探讨,文献[7-10]则分别就初始水权配置、水权理论框架、水权分配模型等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为我国水资源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随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推进,在“三条红线”指标落实过程中又面临着新的水权问题,如何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水权理论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可操作的水权交易理论体系,是水资源研究领域的新命题。本文将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求出发,提出一套流域水权二次交易模型方法体系,力图为我国水权交易理论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1 模型研究

1.1 总体思路

水权交易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通过市场机制对水权再分配的行为,在流域范围内用水总量控制红线限制着取水规模,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激励用水户进行节水,二者均对水权交易产生一定的约束。在流域水权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同一行政区域内具体用水户之间的交易,以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交易,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行为[9]。为了更清晰地表述流域内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水权交易关系,本文提出了流域水权二次交易模式:第一次交易是同一行政区内不同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用户层面),水权的获取主要是通过水市场的自由化交易、激励用户节余下来的用水权,其交易主体是本区域内的用水户;第二次交易是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权交易(流域层面),取水权的获取主要是根据当地的水资源稀缺程度并通过政府间磋商,其交易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取水权交易,主要解决水资源在流域、省级行政区等大尺度范围的宏观分配问题,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平衡各地区之间的水资源条件差异和用水需求,给出可行的取水权交易方案;开展用水权交易,主要解决在微观层面(主要针对用水行业或用水户)的水资源优化配置问题,依据行业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和用户的节水潜力来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以及水权向高效配置方向的流转,并给出可行的用水权交易方案。其设计理念如图1所示。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构建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流域水权二次交易模型:首先,对流域内各计算单元的不同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量进行预测,若计算单元的总计划用水量超出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约束,需要采取节水措施适度压缩用水规模;其次,根据各计算单元的用水效率、节水潜力、未来发展需求等,计算单元内的可交易用水权,采用灌溉系数、重复利用率等作为节水指标,计算出用水户通过一定节水措施后节约的水权,在保障各用水户基本用水情况下计算出其可交易水权;第三,以本单元的经济社会效益最大为目标函数,并考虑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及优先级等约束条件,实现在用户层面的用水权交易和方案优选;第四,基于用水权交易的优选结果,计算各单元的可交易取水权,并明确不同单元水权交易的主客体和优先次序等;最后,构建取水权交易模型,以全流域的经济社会效益最大为目标函数,并考虑流域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及优先级等约束条件,实现在流域行政区层面的取水权交易和方案优选。

1.2 可交易水权核算方法

初始分配水权时,并不是所有的水权都可以用来交易,只有在满足一定的交易准则下才能转化为可交易水权,同时,由于水权交易的主客体不同,可交易水权包括针对用户层面的用水权交易和针对区域层面的取水权交易。

(1)可交易用水权核算原则。水资源在经过初始分配后进入区域用户层面,可通过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激励节水,促进水权流转,从而达到交易的效果。在用水权交易时,应遵循的原则有:①不突破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原则;② 不突破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原则;③保障基本用水原则,用于交易的水权应为满足各行业基本需求后通过节水措施节余的水权,如必须预留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和生态需求的水权[11];④其他原则,包括行政预留水权不能全部用于交易(比如行政应急水权是不能用于交易的),可交易水权必须可获取并在预定期限和经济条件下能确保实现,等等。

(2)可交易取水权核算原则。只有在用户层面进行用水权交易后仍有可交易的行政预留水权、各用户仍有节余的可交易用水权,在满足一定的约束原则下才有可能转化为可交易取水权。在取水权交易时,应遵循的交易原则包括流域的总计划用水量不超过其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等。

将上述原则用下面的公式来进行表示:

式中:i为第i个行政区;m为第i个行政区内用水户总数;j为第j个用水户;Qjy、xsj分别为第j个用户节水前的需水量、节水潜力;Wi为i个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红线;Qja为第j个用户的计划用水量;Qjr、Qjs分别为第j个用水户剩余水权、可交易用水权;Wjl、Wjh为第j个用水户的用水效率、其所在行业的用水效率控制红线;Qiar为第i个行政区域的行政预留水权;Qiart为第i个行政区可交易行政预留水权;Qia、Qit为第i个行政区的计划取水量和可交易取水权;W为流域总用水总量控制红线。

其中xsj、Qjr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Tj1、Tj2分别为第j个用水户的采取节水措施后和节水前的节水指标。

式中:Qj基本为第j个用水户满足其自身基本用水需求水权;Pj为用水保证率。

由此,得出第j个用户的可交易用水权表达式:

式中:Qjt表示第j个用水户通过节水潜力计算得到的可交易水权;Qjs表示第j个用水户根据实际剩余水权情况得到的用水户最终可交易用水权。

如果结果是负值,表示该用户在当前的需水量和节水潜力下,其计划用水量不足以满足其需水量,需要购买一定水权;正值表示在当前的计划用水和节水潜力下,除满足其自身需水外仍有富余水权,可用于交易。

可交易取水权的计算是在可交易用水权计算的基础上计算得到,其表达式为:

1.3 水权交易模型构建

通过式(4)和(5)可分别求出各计算单元内的可交易用水权和流域内可交易取水权数量,借助根据一定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构建的流域水权二次交易模型,来求解用水权交易方案和取水权交易方案。流域水权二次交易模型由用水权交易优化模型和取水权交易优化模型构成,其构建原理如下。

1.3.1 用水权交易优化模型

(1)目标函数。用水权交易的目的是通过水权重新分配和水资源高效利用以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水需求,并追求水资源使用所带来的最大经济社会效益。反映经济社会效益最优的指标有很多,由于本文在水权交易时涉及对整个区域用水状况的调控,采用GDP这一指标更容易反映不同行业所追求的共同发展目标。为此,以各计算单元GDP最大作为用水权交易优化模型的目标函数。假设流域内有n个行政区域,第i个行政区域内有m个用水户,则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式中:MEBi为第i个行政区的GDP最大值;Qja为第i个行政区第j个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xjs为第i个行政区第j个用水户交易的水权量,其值为正时表示购买用水权,为负时表示出售用水权;puG为第i个行政区域第j个用水户的单方水GDP值。

(2)约束条件。

①用水总量控制约束:区域取水总量应不高于该地区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即:

式中:m为用水户总数;j为第j个用水户;Qjy、xsj分别为第j个用户节水前的需水量、节水潜力;xjs为第j个用水户交易的水量;Wi为第i个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红线。

②用水效率控制约束:用水户的用水效率应不低于其所在行业的用水效率控制。

式中:Wjl、Wjh为第j个用水户的用水效率、其所在行业的用水效率控制。

③满足基本用水需求约束:进行水权交易时必须满足用水户基本用水需求。

④满足交易条件约束:各用水户交易的水量不能超过该用水户的可交易水量,即:

式中:Qjs为第j个用户的可交易用水权。

⑤交易优先次序约束:该约束是为了实现水权从用水效率低的用水户向用水效率高的用水户的流转。以用水户单方水GDP值作为交易的优先次序:对于售水户来说,单方水产生的GDP越小,优先级越高;对于购水户来说,单方水产生的GDP越大,优先级越高。

1.3.2 取水权交易优化模型

(1)目标函数。取水权交易模型以流域经济社会效益最大为目标函数,选取GDP作为衡量效益最大的指标,以流域总GDP值作为目标函数,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会发生水量损失,所以购水方不能取得等量的取水权,因此假设n个行政区域中有l个行政区域购买取水权,则取水权交易的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式中:xis为第n-l个售水行政区域各出售的取水权;x′is为l个购水行政区域各购买的取水权;TEB为流域总GDP值。

(2)约束条件。

①用水总量控制约束:流域总用水量应不高于全流域分配的用水总量控制红线。

②满足交易条件约束:各行政区域交易的取水权不能超过该行政区域核算的可交易取水权。

③水量损耗约束:对于同一流域内不同的取水地点,当上游节余的水量向下游交易时,购水户存在一定的水量损耗,当下游节余的水量向上游交易时,购水户取得的水量不能增加,以免破坏生态平衡。

式中:xs为售水户出售的可交易水权量;xp为购水户在与购水户交易时应取得的可交易水权量。

除了以上约束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增添相应的约束条件,如风险约束、交易评价约束、第三方效益约束等。

1.3.3 水权交易方案集的生成

为了实现上述二次交易过程的优化,采取分层优化求解方法。具体思路为:首先计算得到用水权交易方案,输入用水权交易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通过用水权交易模型,采用Mat-lab软件中的linprog函数进行求解,产生若干个基可行解,把前两个基可行解代入目标函数,取目标函数较大的为较优方案,依次与剩余的方案进行比较,最终优选出目标函数最大所对应的最优方案。在用水权交易的基础上,输入取水权交易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通过取水权交易模型,采用linprog函数进行求解,寻优过程与用水权交易方案生成类似,最终优先出取水权交易模型。

2 应用实例

本文以沙颍河流域为计算区域,沙颍河是淮河的最大支流,河道全长620km,沙颍河周口以上流域面积25 800km2,分沙河、颍河、贾鲁河,周口以下流域面积14 000km2为平原区,主要排水支流有汾泉河、黑茨河、新蔡河和新运河。流域地处暖温带向亚热带的过渡地带,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区。冬春干旱少雨,夏秋闷热多雨,流域暴雨多集中在汛期,一般发生在6-8月份,以7月份最多。通过上文给出的可交易水权量化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以沙颍河流域各地级市作为计算最小单元,该计算单元主要是指在沙颍河流域内各地级市的面积(见表1)。其中,对于在一个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用水权交易,设定其取水点位置相同、水量按1:1进行交易。对于不同行政区域间取水权交易时,将交易水量按照河流长度进行折算,单位水量每公里按1∶0.999进行交易,亦即单位水量每公里损失0.1%。

2.1 可交易水权量化

通过查阅《淮河流域水资源统计年鉴》、《淮河流域水资源公报》等相关资料,计算该流域各计算单元2000年的可交易水权,其中,将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用水户概化为第三产业、工业、农业三个用水户。首先,计算出沙颍河流域各行政区内各用水户计划用水量,不满足约束原则的采用各行业节水比进行调整,进而得到沙颍河流域各行政区内各行业满足约束条件的计划用水量,其中各市的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由已经公布的2010、2015、2020年的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插值得到。其次,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节水器具的采用等节水措施计算各行业的节水量,其中量化节水量的指标包括灌溉系数、重复利用率以及管网损失率等。第三,计算保障各行业基本用水权后剩余的水权量。最后,将通过上述计算结果代入可交易用水权的计算公式得到可交易水权,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可交易取水权。其中,各计算单元的行政预留水权由其分配水量与未节水前的需水量之差计算得到,可用于交易的行政预留水权取总行政预留水权的15%。最终计算得到各计算单元的可交易水权,如表1所示。

注:在计算过程中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表1中负数表示该用户或行政区域在其需水情况下缺少的水量,正数表示该用户或行政区域富余的可交易水权量,其中,第6列是在核算出可交易用水权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平顶山市各用户通过采用一定节水措施均可以满足自身用水需求,不需要进行用水权交易,其他行政区各用户间均需要进行用水权交易;开封市农业的可交易用水权为5 313万m3,是沙颍河流域各行政区内拥有可交易用水权最多的用水户;周口市农业缺水最严重,缺水量达到10 651万m3,郑州市工业和农业缺水均比较严重;一般是工业和第三产业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农业有节余可交易用水权,但农业可交易用水权差异较大,最多可达5 313万m3,少则仅有139万m3;许昌市、平顶山市、漯河市、阜阳市的可交易行政预留水权比较丰富,均在1 500万m3以上,其他各市的基本较少,其中郑州市的最少,仅有56万m3。

2.2 用户层面用水权交易方案的生成

通过查阅《河南省2001年统计年鉴》、《安徽省2001 年统计年鉴》,以淮河流域统计资料为准,计算得到各市各行业的单方水GDP值。通过上文构建的用水权交易模型以及方案集生成的方法,输入数据,比选出各计算单元的最优方案,并计算出交易后各行政区域剩余的交易水量,如表2所示。

注:④→③是指行政预留水权向第三产业出售用水权,以此类推。

由表2可见,一般是可交易的行政预留水权向工业和第三产业进行用水权交易,农业一般均有富余水量,但郑州市、周口市和阜阳市除外;郑州市、周口市的缺水现象尤为严重,通过用水权交易后缺水量仍均在8 500万m3以上,不仅工业缺水,而且农业缺水量也很大,阜阳市缺水量相对较少,其余各市通过自己各行业间的用水权交易即可满足该市的需求;平顶山市各行业不需要进行用水权交易,通过一定的节水措施该市的各行业均可满足自身用水需求;各行政区域通过行业间的用水权交易后,周口市第三产业仍缺水达1 084万m3,其他各市第三产业用水需求均得到满足,郑州市和周口市工业缺水量均仍在1 000 万m3以上,其他各市工业用水均得到满足;通过一层用水权交易后,仍不能满足自身需水的郑州市、阜阳市、周口市可与仍有富余水量的开封、许昌、平顶山等市进行第二层次取水权交易。

2.3 流域层面取水权交易方案的生成

在用水权交易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取水权交易模型,优选得出取水权交易方案。具体交易如表3所示。

万m3

注:①为工业,②为农业,③为第三产业,④为行政预留。

表3给出了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取水权交易过程以及交易量。从表中可见,主要是洛阳市和开封市向郑州市出售取水权,交易量为5 264万m3,许昌市、平顶山市、漯河市向周口市出售取水权,交易量为8 505万m3;通过取水权交易后,郑州市农业缺水3 674万m3,周口市农业缺水5 458万m3,阜阳市农业缺水998 万m3。 交易前郑州市的实际取水量最多,为145 110 万m3,且工业、农业用水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交易后郑州市的取水量为141 380万m3,在降低取水量的同时,满足工业用水和部分农业用水需求,其他地级市的取水量也略有降低,通过二次交易模型,沙颍河流域的用水需求基本得到满足。通过交易前后取水量及各行业用水满足情况分析,该交易模型的构建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落实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此外,最佳方案交易后各行政区域GDP均有所变化,除洛阳市和平顶山市外,其余各市在进行水权交易后其GDP都有所增长,洛阳市GDP增长了2.61亿元(增长率为1.35%),阜阳市GDP增长了16.02亿元(增长率为7.67%),整个流域的GDP增长了53.67亿元(增长率为2.62%);洛阳市和平顶山市出现GDP负增长的原因是其自身内部各行业均可通过一定节水措施满足其需求,各行业均有可交易的用水权可以转化为可交易取水权向其他区域出售取水权,因此在进行取水权交易后,其总用水量减少,其GDP也相应地减少,所以为促进交易的达成,要对平顶山市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阜阳市GDP增长最大的原因可能是交易前产业结构用水失调,导致工业和第三产业缺水,通过水权交易,一定程度上促进用水效率的提高,基本满足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用水需求,从而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同行业间的用水矛盾,此外通过水权交易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综上所述,沙颍河流域通过水权交易,可以通过一定的节水措施进行水权交易,一定程度上提高用水效率,节约水资源。

3 结语

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需求出发,提出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流域水权二次交易模型,以沙颍河流域为例优选出该流域的用水权和取水权交易方案,研究结果表明水权交易对于满足区域内不同用户的用水需求以及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均有一定的效果,通过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用户节水的积极性,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缓解用水矛盾。该模型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水权交易有机结合,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一方面考虑了用户层面的用水权在用户之间的流转,同时兼顾了流域整体用水需求,以沙颍河流域为案例,该模型适用于流域内跨区域、分行业、多用户等较复杂的水权交易。

摘要:在我国水资源贫乏、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已成为践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解决日趋复杂水问题的切实需要。提出了一套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流域水权二次交易模型研究思路:首先以各计算单元的经济社会效益最大为目标函数,以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优先级选择等为约束条件构建了用水权交易模型;其次以流域整体经济社会效益最大为目标函数,以用水总量控制、水量损耗等为约束条件构建了取水权交易模型;最后通过水权属性转化和系统分析方法实现对模型的优化求解。以沙颍河流域为例,运用该模型进行了水权二次交易方案的优选。结果显示,在进行第一次交易时全流域可交易用水权总量为20 958万m3,除郑州、周口、阜阳部分用户外其他地区用水需求均能得到满足;在进行第二次交易时全流域可交易取水权总量为13 719万m3,交易后全流域用水需求基本能得到满足;通过完成以上两层次交易,可在不新增用水量的前提下提高全流域GDP总量的2.6%。

关键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二次交易模型,沙颍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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