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改革范文

2024-08-26

建筑企业改革范文(精选12篇)

建筑企业改革 第1篇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 我国的“营改增”试点改革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展。同年8月1日, 北京、浙江、广东等众多省市都逐步进行了“营改增”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2012年试点区域财政收入的统计, 企业减免税收金额达到426亿余元, 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占总体的九成以上, 效果非常明显。

在2013年初, 国家决定逐步增加“营改增”试点区域。从当年8月起, 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展开, 同时将影视广播的相关程序 (制作、放映、发行) 归入试点范围。据统计, 2013年在试点区域的企业共减免税收1200亿元。2014年1月1日, 铁路运输以及邮电通信等行业也纳入了试点领域。在“十二五”阶段内, 我国将完成“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营改增”的实施将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增加社会就业率, 同时提高人民收入水平, 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建筑业将于今年下半年实施“营改增”, 这必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1. 建筑企业重复征税情况严重

所谓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所引起的重复征税就是指对同一商品或劳务流转额的部分组成课征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收。当前我国主体流转税制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的双轨制, 对于营业税的涉税收入, 由于绝大多数没有扣除取得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 直接导致营业税纳税人涉税收入中一些组成部分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 或是缴纳了两次及其以上的营业税。如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 包含购买的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款在内, 即建筑业按全部工程造价征收营业税。一方面, 建筑企业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其他资源占据建筑业工程成本的一半以上。在流动过程中因为已经按照流转额度支付了增值税额, 因而将其包含在增值税征税范畴内。但是建筑企业本身并不包含在增值税纳税人中, 则购买的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材料所担负的进项税就不能相互抵消。然而建筑材料以及其他资源属于需要交纳营业税中的一部分, 这导致了同一种征税对象缴纳了两种税额, 从而导致了重复征税的现象, 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 目前由于大型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 如集团公司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施工或子公司以集团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 子公司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商, 环节众多。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 很多情况下承包商需自行缴纳税金, 而实际操作中, 很可能难以将分包份额从总份额中准确剔除, 又造成重复征税。

由于营业税没有实行抵扣制度, 造成了增值税纳税人无法抵扣外购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最终造成这部分价值的重复交税。所以说, “营改增”是势在必行。“营改增”的巨大优势表现在:税收的平行征收解除了市场主体的束缚力, 极大提高了企业的发展动力, 使得企业不断完善自身, 提升经营与服务能力, 从而拉动内需, 加快第二、三产业向第一、二、三产业的协同发展, 转换生产方式, 以此也改善民生, 做到惠民利民的目的。

2. 建筑企业税负较重, 有待减轻

营业税是指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应税劳务、出售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财产等) 从而产生的一种对营业额进行征收的税务。增值税是指商品货物在流动转换情况下产生的对增值额度进行征收的税务。一般纳税人将提供货品或是供应劳务给需要交纳营业税的企业, 而在每次流动转换过程中, 企业所获得的营业额则需要缴纳营业税, 企业先前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与之相互抵消, 这样就导致企业再次缴纳了更多的税费。现行建筑行业的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严重。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等物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 建筑材料和其他资源已经按照流转额度交纳了增值税费, 但极有可能因为企业或单位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从而在购买材料等资源中所承担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消。与此同时, 建筑材料以及其他资源属于需要交纳营业税中的一部分, 这也导致了同一种征税对象缴纳了两种税额, 使得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 最终造成建筑企业的税负较重。

2011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1】110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印发<“营改增”试点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规定:在原有的增值税率基础上, 新开增两档较为合理的税率, 其中部分现代服务行业使用百分之六的税率, 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使用百分之十一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总体上说属于减税措施, 其主要内容就是一项结构性的减税举措。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指对目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行业, 根据抵扣向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 从而有效减少税负。对于建筑业, 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额抵扣了进项税额后金额, 以开出的发票和收到的发票的差额为准, 即增值税仅对各个环节新增价值额或附加额征税, 可避免重复征税现象, 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 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 假如并行营业税和增值税, 则会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发生严重损坏, 从而制约了增值税的优势。

总体来讲, 随着经济的发展, 建筑行业全面施行营改增是时代所需, 经济所需, 这将会对建筑行业带来无法估量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建筑企业应对随时面临的问题做好应对工作。

(二)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全方位施行增值税所带来的优势是巨大的:提升税务管理水平和推进增值税的实施范围, 制约逃税现象的出现, 避免重复征税, 加大财政收入, 公平税负得以展现。

1. 当前建筑业的发展势头给全面施行增值税提供了保障

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其年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个百分点, 与众多相关产业都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 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相关数据表明, 以2013年为例, 我国建筑企业 (指等级资质的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建筑企业, 不包括劳务分包的建筑企业) 完成建筑业总产值 (当年市价计算) 2.7万亿余元, 比2012年增加4600亿余元, 同比增长达1/5。全国建筑业企业增加值近6000亿元, 比2012年增加1000亿元, 同比增长近22个百分点。建筑业企业全年获得利润金额达到620亿余元, 缴纳税费达到近960亿元。假如建筑行业实行增值税, 则根据这一年的数据计算, 其增值税将达到960亿余元, 这与原缴纳的税款大致相等。由此可见,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不会减少行业税收, 不会造成国家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 这是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强有力的保证。

2. 建筑业日益关注增加值的核算为征收增值税铺平了道路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制已经将增加值纳入其中。建筑业增加值就是对一定阶段内施工单位生产建筑产品过程中的追加的多余价值, 是GDP的一部分, 它不包含其他行业或是企业低建筑产品所形成的价值量, 亦指不包含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加入的价值。建筑业增加值能够比总产值更加详细地表明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的工作任务以及生产经营价值。如今, 建筑业越发关注增加值核算的地位, 这不仅从理论上推动了增值税的实施, 也为课税的会计核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 我国当前税收体制是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的根本

我国当前税收体制已经明确说明了建筑业的部分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发表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通知, 其中规定:纳税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以总包或是分包的行为展开经营活动时,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自产物品的同时还应提供建筑、装饰、安装等建筑业劳务, 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对其进行征收相应的增值税, 与之相反的, 没有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税劳务或销售自产物品则需要交纳营业税。由此可见, 在建筑行业已经对有的材料或资源单独征收增值税, 从而与营业税剥离开来, 这为建筑劳务并入增值税范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中也获取了不可多得的宝贵经验财富。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对策建议

今年下半年, 营改增将在建筑行业全面推行, 应当看到, 企业的实际税负变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直接相关, 而行业现行营业税率为3%的情况下, 企业管理水平对企业经营成本产生的影响较小。但营改增后, 对于管理粗放的、资质较低的中小型建筑企业, 可能面临资金甚至生存压力。针对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策略, 国内也有诸多专家提出了很多建议, 比如开展合理的税收筹划, 建筑企业在签订分包、材料采购等合同时要特别说明要由对方担负合法、有效、足够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此外等到对方提供相应的购销凭据、增值税发票以及款项申请书后才能付款。又如, 施工企业对于购买不动资产、施工原材料以及纳税人身份的筹备计划等, 都需要用合适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的筹划, 这种策略对企业本身而言, 也具有很好的操作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一) 建立健全企业税务控制端口

1. 慎重做好招投标工作, 投标预算要仔细慎重编制

营销部门要审慎签定施工合同, 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因素, 不同类别工程的实际税负远远不同。比如:土石方工程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以抵扣。比如:工程所在地在深山中, 则税收负担肯定会加大, 则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

2. 认真做好建设合同评审工作

认真做好建设合同评审工作, 从源头上确保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 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 付款方式, 发票如何提供;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 发票、税金如何提供等等。在此我们还要特别注意, 除设备安装企业外, 一般要回避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之要求, 可以由甲方选定厂商、品种、型号, 购销合同应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 避免进项税的缺失。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中, 针对有资质的企业分包, 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 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 (挂靠) , 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 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 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

3. 尽量选定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公司可统筹建立物资采购公司, 便于优选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机率。由于现行营业税制下, 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企业成本管理无关, 企业方面可能只是将成本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相挂钩。但随着成本管理与流转税紧密结合后, 企业本身必须做好税收筹划。比如:以前一味从价格角度考虑, 可能不管是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现在则要从降低成本是降低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 取得一个平衡点。供应商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合同造价部门、财务部门、采供部门要做好缜密测算。

4. 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

“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现象:各子公司由于管理水平不同, 或架构设置不同 (各子公司有的下设分公司、有的下设子公司) , 领导具体经营理念不同或对税收重视程度不同, 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实际税负不同。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 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从而尽可能消化为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多付出的成本代价。项目经理部的用工、用料 (采购) 、质量、进度、资金等内部控制体系要重新梳理设计。尽可能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 购置各种材料、机械、服务等。采取分包还是自己施工, (当然在建筑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分包可以一次性取得进项税抵扣, 自己施工则要取得相关进项税票。集团公司可定期对下属各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公布并排名, 督促、激励各子企业加强税收筹划, 积极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变化。另外, 在“营改增”试点开始后, 一般纳税人经营一些特许项目时可在短期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一经确认, 三、五年不变, 企业应权衡利弊, 酌情选择。

(二) 加大对企业会计核算变化风险的防范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更高的要求, 从整体上看, 建筑企业应从两方面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首先是会计核算, 其次是发票管理。

营业税计税方式相对于增值税的抵扣模式来说较为简单, 对于试点建筑企业来说, 营业税改增值税改变了整个会计核算体系。试点前, 会计核算主要是企业一人多岗、兼职会计或聘请记账的形式。此种形式的会计核算存在很大的漏洞。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 如果不进行改进, 必定会导致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 不但会招来税务部门的处罚, 甚至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所以, 建筑企业有必要在允许的条件下增加会计人员的数量, 有效地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业务能力, 并且适度改变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方式。

与此同时,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试点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一方面,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要注意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 还要注意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不同, 注意其使用范围以及有关税务部门的规定。另一方面, 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与营业税发票的限额存在差异, 与营业税发票相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较高, 申请时间长, 特别是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时间更长。所以, 发票使用数量大的企业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新增加的发票, 从而避免企业正常业务受到影响。在我们国家通过发票控制税收的征管方式下, 如果发票得不到规范使用, 那么会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而且增值税发票一旦出现纰漏,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很有可能触犯刑法, 从而承担刑事责任。所以, 试点建筑企业制定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 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三) 优化企业资金管理

“营改增”增加了企业现金支付的困难。因此, 在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关制度进行修改调整的同时, 对企业的现金流管理要进一步加强, 从而减少企业现金支付的困难, 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如果要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那么就要健全资金的管理控制制度, 加强应收账款控制, 做好资金预算管理。

1. 加强应收账款控制

增值税是价外税, 但是包含在应收账款内, 建筑企业的收入是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 即工程在建过程中, 建筑企业实际计算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按建筑企业自己实际确认的收入为基数计算的, 与建设方按进度支付的资金是不吻合的。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在项目投标之前, 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 切忌乱投标;投标以后, 要建立履约保证金的明细账目, 并且一定要确保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与方式。对于游离在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金一定要从严控制。对于应收账款的收回, 企业可以成立催收小组, 及时的催要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 从而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到账, 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 对于资金的开户一定要加强管理, 决不允许项目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开户。

2. 做好资金预算管理

由于各建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迥异, 导致增值税实际税负各不相同。缴营业税时, 上年末做资金预算时, 只要收入出来了, 按3%一算就是营业税负, 但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负可能达6%、达8%, 当然也可能是2%或3%, 所以提请财务预算时要严加注意, 通过以全面预算管理的方式监督项目资金的流动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行为。

3. 利用信息化进行资金集中管理

对于集团企业, 一定要对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 防止资金过渡分散, 从而降低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企业内部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确保资金收入和支出两条线, 确保对资金的集中管理、调度和监控, 做到即使放权也能对资金进行全面地监控。工程各项目部统一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 只保留日常消费资金, 控制好项目部资金用量, 依照各项目部的资金使用计划采取先审批后使用的资金使用方法, 对资金使用程序进行严格的规范, 避免资金使用的浪费。充分调度好资金, 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 应对企业内部管理定额变化的措施

1. 考核表格重新设计

企业的各种成本台账、内部考核表格等均要重新设计, 均要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组织梳理项目所有相关台账, 可以先进行设计, 然后征求意见, 最终定稿。

2. 加强内部沟通

企业内部成本控制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 (月度、季度、年度) 加强沟通。及时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相互知晓, 并定期给项目经理部通报, 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获利能力。

3. 认真核算、分析成本费用数据

由于成本费用的变化, 能反映企业实际管理水平的增值税负担、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变化, 建筑企业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分析测算。合同预算部门也要将工程实际成本与预算定额进行比较, 为以后的投标报价收集资料, 做好支撑, 最终确定企业管理定额。

(五) 加强内部进项税发票归集和管理

建筑企业自身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 建立增值税进项发票归集流程, 可以采用奖励机制, 具体可以建立业务人员取得增值税发票和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奖惩办法, 从而激励员工去努力争取发票, 最后实现企业的抵扣。懂得如何依照增值法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为单位获取更多的利益;建立定期的账目汇报机制, 减少因人为拖延报账造成的当期应缴增值税款增大的情况的发生, 并且减少因人为拖延报账使得超过认证期不能抵扣税款而造成的损失。严格按照税法和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 做好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工作。

国有建筑企业绩效考核改革举措浅析 第2篇

是企业整体中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在设计绩效考核体系时要有一种“绩效支持战略”的系统理念,要立 足于企业竞争力的分布状况,针对不同部门不同时期的作用来设计和推行绩效考核体系,做 到密切配合企业不同发展时期战略目标的要求,通过绩效考核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而 不能将绩效考核当做一项简单的日常管理环节,严重低估其存在的价值。绩效考核这一系统 工程,涉及到战略目标体系及其目标责任体系、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等内容, 其核心是促进企业获利能力的提高及综合实力的增强,其实质是做到人尽其才,使人力资源

作用发挥到极至。系统的绩效考核体系必须在考核薪酬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处理人 事劳动处、企业策划出、相关部门以及被考核者之间的关系,并且不断地优化流程,绩效考核 的系统性可以用如下的流程图(图 1)来描述:

3 明确绩效考核的定位和目标 绩效考核的目标问题其实质就是通过绩效考核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怎样的效果,绩效 考核工作的管理目的是什么。考核的定位直接影响到考核的实施,定位的不同必然带来实施

方法上的差异,进而产生效果上的差异。因此在考核工作实施前,一定要明确绩效考核的目标, 本人认为一般来说,绩效考核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3.1 战略目标:战略目标是绩效考核最重要同时也是最难以实现的一个目标,它主要通 过强化员工的工作活动和工作结果,使得员工的行为和目标能够与企业的战略保持一致。然 而据一项调查显示,在所有被调查的公司中,仅有 13%的公司是有意识地运用绩效考核系统 来向员工传达公司战略的;此外,据另一项就绩效考核目的的调查显示,大多数公司都将绩效 考核的重心放在管理和发展的目标上。国有建筑企业大多实力雄厚,战略明确,甚至有一些企 业已经提出 “立足国内,面向海外” 的发展战略,这就要求绩效考核这一软件必须与之相适应, 以高绩效的员工队伍保障战略目标的实现。3.2 管理目标:国有建筑企业要克服仅仅将考核的结果与奖金的发放相联系的思想,这 在初期是有一定的激励作用的,但随着时间推移其弊端也不断显现。企业在多项管理决策中 都应当使用绩效考核的信息,如奖金发放、薪酬调整决策、晋升决策和解雇决策,最为重要的 是要充分利用考核的结果,与员工本人一起认真分析原因,有时候员工工作效率低下的主要 原因不在其个人,而在管理的不当。建筑企业人才队伍可以分为经营管理类、工程技术类、技能操作类和后勤服务类,必须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和适用对象,构建不同的考核结果应用 模型。3.3 开发目标:绩

绩效考核的第三个目的是对员工进行进一步开发,以使他们能够有效地 完成工作。当一个员工的工结果况没有达到公司、管理者的期望时,就需要通过绩效反馈共 同探讨员工存在的弱点和不足,并且管理者要帮助员工制定相应的能力发展计划和实施措施, 辅导员工的绩效改进。通过不断地考核、改进、再考核,再改进的循环,使员工的潜能不断得 以开发、绩效不断提升。4 灵活设定绩效考核周期 事实上,从所考核的绩效指标来看,不同的绩效指标需要不同的考核周期。鉴于国有建筑 企业规模大,管理工作复杂,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种类多,异地管理等特点,考核周期既不能太长, 否则考核效果降低,也不能太短,否则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大,影响考核质量。而且要针对不同 的岗位,不同的层次来确定周期,对于体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结果的任务绩效指标,比如产量、施工进度、成本等,可能需要较短的考核周期,例如一个月。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在较短的 时间内,考核者对被考核者在这些方面的工作产出有较清查的记录和印象,如果都等到年底再 进行考核,恐怕就只能凭借主观的感觉了;另一方面,对工作的产出及时进行评价和反馈,有利 于及时地改进工作,避免将问题一起积攒到年底来处理。对于周边绩效的指标,如安全生产状 况、员工士气、企业形象等,则适合于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进行考核,例如半年或一年,因为这 些关于人的表现的指标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需较长时间才能得出结论,不过,在平时应进行一 些简单的行为记录作为考核时的依据。5 做好绩效考核结果的反馈工作并正确处理员工申述 评价仅仅是一种手段,绩效考核的积极目的是使员工了解业绩目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反 馈评价信息,通过帮助员工执行企业任务时认识和利用自身全部潜能来提高工作业绩,最终使 得企业的员工意识到自身的长处与缺点,并清楚如何提高自己技能和素质,促进员工的发展, 这样考核的目的就达到了。而绩效反馈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绩效反馈 过程中要做好通报员工当期绩效考核结果、分析员工绩效差距与确定改进措施、沟通协商下 一个绩效考评周期的工作任务与目标、确定与任务与目标相匹配的资源配置等重要工作。如

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要建立有效的员工申述处理程序。本着对员工、对企业负责的态度,国有建筑企业应当建立正式的申诉渠道和上级人事部 门对绩效考核结果审查的制度。如果发生裁员或辞退事件,应整理相关的工作绩效考核书面 材料,对裁员或辞退的原因做出解释,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采取

中职建筑专业改革设想 第3篇

关键词:中职;课程改革;校企合作

中职建筑专业教学既要适应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又要在不同形式下顾及现阶段中职生自身的素质,而以往的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还存在着一些与中职教育目标及社会现实需求等方面的差距,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只有改革才能使职教学生有出路,才能使职教事业进一步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从教学实践出发,笔者论述了目前中职建筑施工专业教学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课程改革方法。

一、学生毕业干什么

这一点是最关键的。现在不能说某个厂家要学生,我们就立刻给学生。一是我们一时培养不出来。二是学生临时去了也不能让厂家满意,反而影响学校名誉。就这个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地进行企业调查,了解市场需求,这样有利于专业对口。调查方面要涉及厂家需要学生具备哪些基本的素质和专业知识,是基本的建筑施工操作,还是建筑企业管理人才等。这样有利于我们对学生的定向培养。另一方面是分类,调查结果有了,我们针对情况对专业分类,大致可以分为短期班和厂家定向班。对于要求不高的厂家,我们就可以以短期培训为主,培养学生基本的操作技能,比如,测量操作、建筑识图、安全施工等。对于要求高的厂家,我们可以和厂家签订长期合同,定期定向对学生培训,做到有的放矢。

二、课程改革

1.找准对象因材施教。华东师范大学的副教授徐国庆博士在专家讲座中提到:“打破学科体系,建立基于工作体系的课程体系,是当前项目课程的一个重要过程。”当前的教育一定要找准自己的对象,定好自己的位置,才能使学校有所发展。

2.加强专业课程的安排,把握专业走向。对于专业课程,不要总是守着旧思想一条道走到黑。应时刻关注着社会的发展需求,根据社会的发展,参照企业的需求,依据自身的优势改变专业课程的安排。一个好的专业一定要有一个龙头项目,这样才能使学生有兴趣学,整个专业才能良性发展。比如,现在就可以以建筑测量、建筑装饰等为主专业,建立专业建筑实验室,联系相关实习地点,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以龙头专业为中心带动相关专业的发展。

3.强化课程设计、提升学生综合能力。课程设计不同于一般的基础实验,它着眼于全课程,是对学生的一种全面的综合训练,课程设计的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课程设计掌握全课程的主要内容,并提高学生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选择一些简化的实际问题作为课程设计的题目,要求学生在问题分析阶段和模块设计阶段分工合作、集体讨论,但最后得以独立完成。最后模仿大学毕业答辩,每个学生都要进行面试,提交课程设计报告,学生必须能够清楚地介绍设计思路、主要技术手段并回答与设计相关的问题,才能算完成了课程设计。这样在学生整个学习过程中才能把所学的知识综合运用。

4.加强校企合作。依托行业,联手企业,形成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实习工厂、校外实训基地三位一体的实践训练体系。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基础理论适度,专业技术应用操作能力相对较强,知识面较宽的技能型人才。其专业针对性和实际应用性强,搞好实习实训教学是关键。这方面的教学设备、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单靠学院是很难满足的,必须借助企业。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零距离就业”,解决学生的后顾之忧。学生前期在校内学习与实习,后期到建筑施工现场顶岗实习,或学院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校内学习与到企业实习交叉进行,及时把学到的知识用于实际。

5.完善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建设和完善建筑材料实验室、土工实验室、建筑工程测量实训室,工程测量是建筑企业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必备的专业能力之一,通过模拟建筑工程的定位、放线、抄平、变形观测等工作,培养学生建筑施工测量和变形观测的能力,以适应顶岗实习及就业岗位的要求。建立建筑资料室,陈列各种规范章程、法律法规文件、土建类中外文期刊、标准图集、定额、标准等专业技术资料。在钢筋下料实训中,让学生学会钢筋的绑扎、钢筋保护层的支设、钢筋弯钩的加工及钢筋工程的质量检验等。

总之,要真正改变过去的单一发展,走综合路线,这样才能使中职的学生有更广阔的天地,使中职学生出人头地,不再受社会的误解,使中职教育走出一片新天地,为国家建设培养出更多合格的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许国庆,《项目课程的理论与开发研究》,《中等职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专家讲稿(第一部分)》,2007.7

2.刘兰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办学体制研究》[J],《中等教育研究》,2003.5

3.邹智云,《校企合作好 风正一帆悬》,《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产学研结合实现快速发展纪实》,2006.11

建筑企业改革 第4篇

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建筑企业发展的积极意义

中国现行的流转税制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由此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主要表现在抵扣链条中断,人为加重部分行业税负。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理应针对流转行为课税,每次流转单独课税,增值税课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现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劣势就在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这些行业往往又是生产资料消耗额较大的行业,但进项税额不实行抵扣,形成重复征税。虽然我国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税率较低(除娱乐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但事实上不能防止前一环节向下一环节转嫁税负。

由此可见,对我国当前增值税进行“扩围”改革,统一流转税课税方式,逐步取消营业税,让增值税覆盖所有行业并使全部商品和劳务流转环节产生的增值额成为税基,有利于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将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建筑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1. 税率设置方面

我国增值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税率,称为基本税率(17%)。建筑企业一旦被征收增值税,虽然解决了重复纳税问题,但是由于工程项目存在地域跨度大、业务板块复杂、成本构成比例不确定等特点,如果按照基本税率计算,许多情况下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另外建筑企业规模通常远远超过现有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也不可能以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农民工工资进项抵扣方面

当前,我国的建筑施工行业仍然具有鲜明的劳动密集型的特点,吸纳大量农民工为中国大量的富裕劳动力寻找到了新的就业渠道,也创造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繁荣局面。建筑企业特别是纯劳务公司一旦被征收增值税,导致巨额的农民工工资支出无法抵扣销项税额,由此会变相增加企业税负,进而影响企业创造就业、服务社会的积极性。

3. 存量固定资产抵扣方面

我国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新购生产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建筑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近年来为了适应建筑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实现“做强、做大、做优”目标,大多采购并保有大量的施工机械设备。一旦被征收增值税,这些企业将面临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至今后“扩围”改革期间购入大量存量固定资产成本无法抵扣的局面,同样增加了企业税负。

4. 增值税“扩围”范围改革不同步带来的不利影响

国家增值税“扩围”改革趋势是渐进的,不会同时对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收增值税,这将导致增值税“扩围”改革完成前一些行业的部分外部成本无法实行抵扣。通常,建筑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运输成本和保管成本以及社会资源,对通用周转材料和通用施工设备不再购买,而是直接从成熟外部市场上租入使用,经营租赁成本很高。一旦建筑施工行业增值税“扩围”改革提前于租赁行业,则建筑企业会因不能取得租赁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形成有效抵扣而增加税负。

5. 税收征管变化

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系统征收。营业税中(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由地税系统征收。当前,增值税征收方式和手段比较先进,采用发达的“金税工程”信息系统和严密的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而营业税的征管则相对落后。增值税改革将带动国税、地税系统征管范围和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方式的重大转变,但广大地方税务部门短期内恐怕很难适应增值税改革的挑战,预计会给建筑施工行业纳税管理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6. 发票管理方面

增值税“扩围”改革后,本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转为缴纳增值税后,理顺了行业纳税的线路,也有助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符合我国以票管税的税收管理模式。但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比营业税发票管理规范和严格得多,很多建筑施工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特别在施工一线比较薄弱,一些经办人员甚至根本不了解增值税抵扣的原理,加之许多施工项目地处经济不发达地区,大量的物料采购必须来源于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客观上存在难以取得合法的用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存在纳税风险。

7. 项目经营模式方面

在建筑企业自购的物资供应模式下,部分主要材料甚至全部材料由分包方自行采购,而分包方为了节约采购成本会存在接受不合格进项发票或凭证逃避税负的现实性。分包工程结算时,分包方也存在不能给发包方提供符合规定的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财务报销的发票的情况。在征收营业税时期,这些做法可以说是建筑行业的部分“潜规则”,但是一旦被征收增值税,继续遵照上述“潜规则”会给发包方和分包方带来沉重的税负和巨大的风险。

三、建筑企业应对增值税“扩围”改革应采取的措施

1. 全面据实测算,积极反馈

按照国家“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改原则,今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该不高于当前的税负,这就要通过很好的测算来确定普遍适用的行业低税率来保持新旧税收政策的连续稳定。建筑企业应在充分考虑项目业务板块特征、所处地理位置、外购资源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开展全面测算,并通过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积极向国家税务部门反馈测算结果,为争取普遍适用的低税率而努力,避免类似企业所得税跨地区预缴政策带来的困局。

另外,建筑施工行业还可针对存量资产、劳动密集等进行单独测算,争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或减免。如从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按吸引就业人数给予一定限额的增值税返还,以“拉平”增值税转型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税负“差异”,减轻社会贡献率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负。再如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对企业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至“扩围”改革期间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净值允许一次或分次抵扣增值税,以保证行业税负公平,促进企业产业升级。

2. 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发展模式

目前,许多建筑企业还是靠劳动密集型特征在市场上进行竞争,但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社会老龄化趋势加快,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不可避免,企业必须长期面对劳工工资和原材料成本提升的压力,而附加值降低和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因此,企业发展模式必须随着社会发展特征变化而变化。增值税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使企业在引进新技术伴随的设备外购方面可以增值税,使得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的成本大大降低。建筑企业应借力增值税“扩围”改革,大力鼓励技术革新,不断提升装备水平,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促进更科学的发展模式。

3. 优化内部管理,加强纳税筹划

目前,增值税在建筑企业中往往成为被忽略的税种,主要是由于日常接触较少,且通常很少通过科目或财务报表直接表现出来。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征管机构对企业纳税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纳税人具备相当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提供有效发票。面对即将到来增值税“扩围”改革,建筑企业必须:

(1)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完善账务资料,加强业务人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取得、审核、认证、抵扣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等方面的培训,避免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取得不完整或者保管的不当等情况发生,为增值税纳税筹划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强施工一线的信息化建设,克服工程项目地域分散带来的交通、通讯不便等困难,通过信息系统产生的相关数据对项目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纳税筹划,以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增值税征收管理。

(3)大力改变生产经营中不符合、不利于增值税抵扣的供应环节。中标企业须努力坚持生产资料采购的控制权,在合法、守约的前提下向核算规范的分包商进行工程分包,减少自身会计核算级次,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摘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总体上有利于企业发展。但由于在税率设置、农民工工资抵扣、存量固定资产抵扣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步以及在税收征管、发票管理和项目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差异,对建筑企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建筑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发展模式;全面据实测算,积极反馈;优化内部管理,加强纳税筹划,以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中国建筑业发展和改革 第5篇

《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发布,引发行业热议。本次改革有哪些亮点?改革能否落到实处?《若干意见》的发表,引起业内较大关注,也存在诸多隐忧:这些大家觉得不错的顶层设计蓝图如何落地?一场去行政化的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会有多快?是否会像过去每次雷声大、雨点少?勾勒顶层设计新蓝图2014年7月1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改革的目标有三:开放公平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创新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改革意见强调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核心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来设计制度与配置市场资源。整个改革意见涵盖较为全面,囊括了住建部下各个管理体系,从招标投、监理、资质、造价、监管等等,还列明了未来的建筑业发展重点方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改革意见中不乏亮点:清理各类保证金、押金;推行银行保函和担保;淡化企业资质,加强个人执业资质;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发包;建设单位可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其它管理模式;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制度,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定额管理机制;探索放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资质准入限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推进BIM技术应用„„发展新名词:建筑产业现代化三大目标之一是: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历次五年规划、计划都要提及的,但目前我国建筑业依然处于粗放式的管理阶段。此前,从国家宏观政策面上的有关描述中比较多见的是向“建筑标准化”、“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等转型,但“建筑产业现代化”还是个新名词。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涛的报告,现阶段,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是:最终产品绿色化、建筑生产工业化、建造过程精益化、全产业链集成化、项目管理国际化、管理高管职业化、产业工人技能化。其中最核心还是建筑生产工业化,也是目前政府、业界普遍关注的建筑工业化。建筑工业化是热点无疑,政府在政策上也给予了很多的倾斜,但这涉及到建筑行业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牵扯到全产业链的配合,还有业主与市场的认可度,因此提及多年,依然步履维艰。新的改革意见的出台,建筑工业化将有更多的目光,甚至出现泡沫,但如何发展、如何落地,企业还需要深入研究与思考,找准自己的切入点。资质战争可休矣资质在中国建筑业就是市场的敲门砖,资质在建筑业市场中的重要性让其成为寻租的工具,资质挂靠在行业里成为不合规的普遍现象。凭资质可收取很高(2~5%)的挂靠费,使得资质证书的含金量奇高无比,也使各种建造师证奇货可居。这对整个行业企业的经营理念有极大的误导,资质升级成了施工企业最大的战略,大量一二级企业忙于搞根本不符合企业战略、企业真实管理水平的信息化、收购自己根本不专业的设计业务,大量收购一二级建造师证,实在有些劳民伤财。而真正将起作用的提升客户价值、提升内功未受到足够重视,难以启动真正的转型升级,这恰恰是建筑行业近年很多问题难以好转的重要原因。本次改革意见首次提出“淡化企业资质”,是否意味着建筑业的资质战略可休矣?但《意见》中还补充了一段“加快研究修订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取消部分资质类别设置,合并业务范围相近的企业资质,合理设置资质标准条件,注重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强化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最新发出的一二级资质标准,已只有高度限制门槛,可承接任务的项目规模限制已取消,是一个很正确的改革方向。以上情况看来,资质的含金量已明显有所下降,建筑施工企业最为重视的资质战略需要重新考量。

重视科技的力量,特别是BIM技术的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先进技术对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本次改革意见专门提及了对建筑业技术能力的提升,主要关注工法、减隔震技术、白图代替蓝图、建筑科技成果的转化等,并提出“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提高综合效益”。项目管理业务是建筑行业的核心业务,但也是信息化最难的一项业务,而BIM将项目信息进行数字化、模型化,成为建筑生产方式信息化的基础与核心,为后续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BIM的价值与力量越来越被行业人士得到认可,但BIM应用的实践探索与方法论研究还处于较初级的阶段,建筑企业需要重视与关注,积极应用BIM,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

试点无新意从《意见》的组织落实来看,无外乎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试点、加强协会能力建设和行业自律,三大老调常弹之措施。不过在积极开展试点这一点上,早在改革意见发出2个月前,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近20个省市先行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包括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试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试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全过程安全控制管理试点六类。六大试点的具体内容,无甚新意与亮点,还是些基础性的工作内容,谈不上先进的改革经验,与改革的大旗、意见中的豪言壮语不太匹配。问题是,试点为何在《意见》出炉之前就提前公布呢?还是后续会有新的试点计划? 如何避免老调重弹变口号这是时隔七年以来,住建部第二次发布建筑业改革意见。

2005年7月12日,原建设部联合发改委等六部门颁发了《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十年过去了,对比两次《意见》内容,有不少进步之处。如,本次意见更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基本上没有涉及企业的一些管理规定,主要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不少雷同之处。例如,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发展建筑标准件,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非政府投资项目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业主自主决定是否招标;推广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立全国联网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等等。十年过去了,建筑业的很多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十年前提出来的很多改革意见,在今天仍然是改革重点;只是十年之后的老调重弹,是否会重新沦为口号?。

建筑业市场化改革有多远中国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关键在于去行政化,在于让市场作用充分发挥。一直以来,中国建筑业是行政管理最多,但又是管得最不好的行业。相信市场的力量,如何成为管理层真正的意识理念,还非常不容易,最主要还是这里面充满了太多的各方利益博弈。改革开放虽已三十余年,但建筑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深,至今仍然是政府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政府的行政力量对于建筑业、建筑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将市场资源配置地位从“基础性”提高至“决定性”的位置,市场化、去行政化,是我国政府职能改革的重要方向,也将是建筑业改革的重要方向。

浅谈《建筑力学》的教学改革 第6篇

[关键词]建筑力学教学改革

《建筑力学》是建筑类专业非常重要的技术基础课程之一,它与工程实践结合紧密,但是其概念、原理抽象,难以理解,并且需要一定的数学和物理学的知识作基础,导致很多中职学生对力学产生恐惧心理,学习效果较差。笔者在十多年的教学实践中不断总结,最终摸索出改革方法,从而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使学习过程变成学生不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探索过程,让学生在获取成功体验的过程中,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得到潜移默化地培养。

一、精选案例,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在材料力学部分的教学中,通过精选案例,可以让学生采用个人阅读分析、小组合作探究和全班交流互动的形式激发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的主动性,提高他们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讲授压杆稳定的问题时,笔者安排学生课前了解2000年10月25日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的一起重大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课上结合所学压杆失稳的知识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和讨论。学生学习热情高涨,分析得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支架搭设不合理,引起立杆局部失稳;屋盖下模板支架与周围结构固定与连系不足,加大了顶部晃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现场技术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等。案例分析的过程,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在工程实例中掌握了力学知识点,提高了分析问题的能力;教师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在引导学生学习知识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德育渗透,强调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有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度的责任心和很强的安全意识,确保工程安全、经济。

二、划分模块,优化重组知识体系,突出教学重点

职业教育的课程改革,必须在对现有的课程进行“辩证的否定”的基础上重组和开发课程。建筑力学的教材大致可以划分为三大模块,即:静力学模块、材料力学模块和结构力学模块。其中,静力学模块主要研究力的平衡规律,教材体系是按照力系类型,即平面汇交力系——平面力偶系——平面任意力系——空间力系的顺序,分别研究合成与平衡两大主题,显得繁杂,学生不易接受。经过优化重组后,先介紹力和力偶的概念,然后介绍物体的受力分析,再从平面一般力系入手,讨论一般力系的简化、合成与平衡,把平面汇交力系、平面力偶系和平面平行力系看成一般力系的特例来处理,最后对空间力系进行定性分析,这样学生思路清晰,重点难点突出,学习效果较好。材料力学模块主要研究构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问题,对其中的变形的研究,可以根据学生专业的侧重不同,有选择地进行学习,不必面面俱到。结构力学模块主要研究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考虑到中职学生没有学习《高等数学》和《线性代数》,以够用为原则增强教学内容的灵活性,适当地进行删减。

三、创设情境,充分发挥多媒体优势,化解教学难点

力学传统的教学方法是利用模型配合进行直观教学,但是模型的能动性较差,往往不能显示物体的受力和变形情况,特别是组合变形部分。学生由于缺乏空间想象力,对力的分解、构件的变形和应力的分布较难接受。在实际教学中,可以充分发挥多媒体技术的优势,将文字、图像、声音等进行优化组合,创设力学情境,变抽象为具体,变静态为动态,将微观过程进行宏观模拟,从而化枯燥为生动,降低了学习难度,使教学难点得以顺利突破。学生也为其形式之新颖,声画之精彩而耳目一新,从而产生乐学情绪。例如,构件在集中力偶的作用下,可能发生扭转变形也可能发生平面弯曲,这两种情况很多学生搞不清楚,如果采用多媒体课件,通过动态模拟,就可以生动形象地展示两种变形的受力特点和变形特点,从而有效地化解难点,缩短学生认知的过程。又如,组合变形时杆件横截面上的应力分布规律的问题是教学难点。如果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叠加原理应用的过程一步一步展现出来,学生就能轻松理解和接受。

四、归纳类比,构建立体知识网络,巩固学习成果

课程要指向人的发展,满足职业的需要,我们的力学课程要能够与工程实际相结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归纳、演绎和类比,让学生认识所学知识的层次结构,构建立体知识网络,为今后灵活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具体的工程实际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以材料力学为例,主要讲授了四种基本变形(即轴向拉伸和压缩、剪切、扭转、平面弯曲),两种组合变形(即斜弯曲、偏心压缩),外加压杆稳定,每一部分都大体遵循以下思路:外力→内力(符号规定、计算方法、内力图)→应力(分布规律、计算公式)或变形→强度、刚度、稳定性(条件及应用、提高的措施)。其中,组合变形的研究紧紧抓住叠加原理进行分析,很好掌握。让学生在以上思路指导下进行复习、回忆,可以有效地地巩固材料力学的学习成果。

建筑力学的教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教改过程中,不仅需要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两方面的配合,还需要理论的支撑和各方面的支持。笔者坚信,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尝试,一定能找到符合职教规律的改革之路。

参考文献:

[1]孟宪平.试论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取向[J].职教通讯,2002,(1).

[2]包素钦.浅谈工程力学课程改革[J].中国科技信息,2005,(22).

建筑企业改革 第7篇

一、增值税转型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目前,许多建筑施工合同是以总承包形式签订,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包工包料、或者包工部分包料。增值税转型之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之中涉及的材料设备,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通常会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就会产生矛盾,在现行税法制度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双方之间可能会产生票据纠纷,影响业务的顺利开展,实质上这也导致产生了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只好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了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双重课税的风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于总承包合同内的设备,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其作进项抵扣,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很可能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征收营业税,重复征收了流转税,加重了税负。随着材料比重的加大,其税收负担也会加重,这一问题在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不同的情况下会变得更加复杂。并且,征税范围难以划分,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即使地方税务局同意工程用设备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还面临着如何划分成设备主材和施工材料的难题。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面临被全额征收增值税的风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则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设备不是自产货物,且提供的设备材料价值超过合同总价值的50%以上,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全额缴纳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二、施工企业针对增值税转型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首先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部分建设单位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增值税转型改革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则明确了建筑物及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定义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以上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判断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以及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与建设单位做好沟通工作,提请其注意没必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会有多抵扣进项税额的偷税风险。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做好税收筹划,在承建包含设备的总承包工程时,分离设备材料与劳务。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分开纳税,建筑施工企业将总承包合同分为施工劳务合同和设备材料销售合同两个合同来签订,将所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和材料签订为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将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劳务签订为工程施工合同缴纳营业税。该方案需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一是存在提供施工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是会计上对两种业务分别核算。

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保留母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人性质。设备材料采用建设单位供料形式,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向建筑施工企业的关联方,即向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设备材料企业采购,这样建设单位可取得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保留整体利润,但是存在由于剥离设备材料产值可能大幅缩水,导致企业资质年检受到影响;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利润空间暴露,利润可能下降;营业税税负并无过多减轻等若干缺陷。从这两年的实践来看,采取分离设备材料与劳务的方法可以减轻税负,但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的下降,影响到企业的资质,采取该筹划方案应当慎重。

因此,相对操作复杂一些的方法,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分离出实体也取得相应的建筑安装资质,即以销售设备材料为主、施工安装为辅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各项工程中,施工企业必须提前测算各类工程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选择由母公司经营营业税税负较轻的工程业务,由子公司经营增值税税负较轻的工程业务。缺点同样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以及对母公司来说,如果建设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提供。

上述问题表面来分析是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为了获取可抵扣进项税额,要求向营业税纳税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实质是由于增值税转型的不完整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办法是将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增值税范围。

三、增值税改革的展望

理想的增值税实施范围应该覆盖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生产、流通以及消费的各个环节。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基设计过窄,应税劳务仅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人为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加剧了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的矛盾。

建筑施工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联系紧密,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关联度高,将其纳入增值税税基,有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与统一,解决因税负不公所带来的市场效率损失的问题。

建筑施工业改征增值税对规范建筑施工行业同样具有有利影响。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良莠不齐,部分企业将承揽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包工头,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无资质、小规模的企业或者包工头显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必将重点监管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款进项税额抵扣,这将有效遏制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等行为。

建筑企业改革 第8篇

一、项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

1. 传统的分配制度。

长期以来, 项目收入分配执行的是岗位技能工资制度, 由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特种工资、效益工资五个单元组成, 通常也称之为档案工资。在日常管理中结合项目完成任务情况和安全质量情况还发放生产奖和安全质量奖。在实行项目承包初期, 项目竣工盈利时还发放兑现奖, 但项目盈利兑现没有严格的制度支持, 一般由领导会议研究确定。这种传统的分配制度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 工资单元组成繁多, 级差小, 工资形式偏于单一, 分配模式偏于死板, 不能有效地激发项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 改革后的收入分配制度。

为最大限度地调动项目各层次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逐步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分配制度, 取消岗位技能工资, 以岗定薪, 把员工的收入直接与项目经营成果等指标挂钩。即对项目经理层实行期薪工资;对项目管理层和作业层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这种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充满活力, 富有刺激性和激励性。

二、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概述

1. 项目经理层实行期薪工资。

期薪工资是项目经理层在实行期薪工资制期间的全部收入, 由基本薪金、超额利润分成两部分组成。 (1) 基本薪金。是指在工程合同工期或年度内完成各项指标的基本报酬。一般实行月预支一定标准的基本薪金, 年度或竣工后清算。基本薪金的确定。结合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合同工期、某一层面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和项目部各个过程中的考核得分率综合确定。

考虑到项目经理层日常生活的必需, 月度依据项目规模大小预付一定标准的基本薪金。 (2) 超额利润分成 (简称超利分成) 。是以项目年度或竣工后完成责任利润指标上缴后所形成的利润作为超额利润分成的基数, 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超额利润分成。一般实行竣工兑现, 对于工期较长的项目, 先进行年度预兑现, 竣工后再清算。在兑现项目年度或竣工超利分成时, 扣留一定比例的超利分成作为风险薪金, 待办理完工程清收、清理完项目债权债务、收回质保金等全部善后事宜, 再予以返还。

2. 项目管理层、作业层实行岗位绩效工资。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保障工资、绩效工资四个单元组成。 (1)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在岗位的劳动差别。管理层按岗位、职务、职称来划分档别, 作业层按照职业资格鉴定的等级来划分档别。 (2) 工龄工资:按员工参加工作年限计发。 (3) 保障工资: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给员工计发统一的报酬。

3. 绩效工资:

与项目施工生产、经营结果和安全、质量挂钩, 浮动计发的劳动报酬。

三、建立客观、科学的考核制度, 是收入分配制度有效性的基础

客观、科学的考核制度是收入分配制度有效性的基础, 对项目经理层、管理层、作业层分别建立了考核制度, 保证各层次薪酬发放的严肃性。

1. 对项目经理层的考核制度。

分别建立了一票否决考核指标、基本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

2. 对项目管理层、作业层的考核制度。

对项目管理层、作业层考核采取“分层考核”的形式。项目经理层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部门负责人对该部门员工进行考核;管理层对作业层进行考核。采取“百分制”, 以岗位职责为考核标准, 根据实际工作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

四、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优越性

一种新型分配制度是充满活力的, 它带来的优越性显而易见。

1. 构建责、权、利、效相统一、动力与压力相平衡的新机制。

在以往的分配制度中, 对项目经理层期薪制未曾涉及过, 对项目经理层的责权利界定不清楚, 是一片空白。没有把项目经理层的利益与项目的实施质量和经营结果挂钩。项目经理层经常是付出的多, 得到的少, 久而久之, 严重阻碍和挫伤了项目经理层工作的积极性。项目经理层期薪制明确项目经理层的利益, 把“责、权、利、效”有机结合起来。项目经理层的“责任”是第一位的, “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责任, “利益”是履行责任而得到的报酬, “效益”是衡量责任履行结果的尺度, 也是给予项目经理层利益的依据。如果项目经理层负责项目的各项指标达到兑现的条件, 进行兑现;如果因为个人责任致使项目成本亏损或发生安全、质量等事故的, 将处以罚款、下浮生活费, 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既有动力, 也有压力, 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收集到一组数据:某建筑企业, 第一年度, 项目经理层期薪工资是10万元左右 (职工平均工资2万元左右) 。第二年度, 项目经理层期薪工资是15万元左右 (职工平均工资是2.5万元左右) 。第三年度, 项目经理层期薪工资是20万元左右 (职工平均工资是3万元左右) 。第四年度, 项目经理层期薪工资是30万元左右 (职工平均工资是4万元左右)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 项目经理的“利”是很可观的, 收入是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5—8倍, 充分体现有辛苦的付出就有丰厚的回报, 同时更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

2. 发挥风险薪金在整个项目分配中的激励作用。

不论是跨年度项目还是竣工项目, 都会把一定比例的超利分成转为风险薪金。这样, 既能充分调动项目人员干好工程, 办好决算、收回资金的积极性, 又能有效地防止由于工程款拖欠而形成的项目经营风险。风险薪金的设置, 对保证项目资金的回笼、质保期维修义务、维护企业良好信誉、甚至对延伸开发、滚动开发都有积极的作用。

3. 对项目经营推行精细化管理和落实经营责任制有推进和激励作用。

在对项目部整体的评价考核中, 考核指标涉及管理的方方面面, 有安全指标、质量指标、进度指标、财务指标、制度建设指标等, 指标的详细具体就对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严格要求, 项目管理不再是以往单纯的把工程干完就行, 而是要求重视项目部的全面建设。在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 保证工程的进度、营业收入完成率、应交款项的上缴率等财务指标的完成。项目管理不再是以往“粗放化”管理, 而是趋于“精细化”管理。项目部只有完成责任利润指标才兑现基本薪金和超额利润分成, 大大激励项目经理层在项目管理中, 认真落实经营责任制, 加强成本控制, 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4. 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项目部的经营情况直接影响项目管理层和作业层的收入情况, 与切身利益挂钩, 自然而然就主动自觉关注关心项目部的效益、安全、质量、进度, 从自身的每个岗位做起, 从每件小事做起, 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积极投入到了项目部的各项建设中。

五、现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和需要完善的方面

在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执行过程中, 凸显出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需要不断进行改进。

1.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要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规范项目管理者的管理行为, 形成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做到监督及时、约束有效、奖罚分明。要保证各种处罚规定的具体详细、有据可依, 更要保证责任追究的执行力度。对日常的失职行为要进行过程追究, 对项目发生的亏损要进行结果追究, 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约束机制的教育、威慑作用。

2. 坚持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 正确处理好项目经理层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收入分配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社会层面是国家收入多, 居民收入少;在企业内部是经营管理者收入多, 普通职工收入少。这种情况已经造成我国收入分配悬殊的严重社会问题。党的十七大高度重视收入分配的深化改革, 并且明确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所以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是保障社会实现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新的分配制度后, 项目经理层年收入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几十万元, 这与一般员工的收入形成强烈反差, 这种收入差距脱离我国的国情和基本收入分配原则, 有违公平, 而且这种矛盾也很容易转化为社会矛盾。所以在提高项目经理层收入的同时, 要兼顾公平的原则, 考虑企业内部员工的心理承受力, 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的收入, 防止悬殊过大, 导致内部分配的不平衡。建议项目经理层的期薪收入为企业员工平均收入的5倍左右比较合适。

3. 加大廉政建设的力度, 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

现阶段项目经理层存在“职位消费”之类的隐性收入, 这种隐性收入难以控制, 也使项目经理层期薪高低对项目经理层行为不具有激励力量。因为当项目经理层的显性收入只占总收入的很小一部分时, 项目经理层更为关心的是能否得到控制权所带来的隐性收入, 并不很在意期薪的高低。所以必须加大廉政建设的力度, 完善相关制度, 起到监督约束作用。

4. 根据工程规模提高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与期薪收入相匹配。

目前, 项目经理层的期薪收入是本人风险抵押金的五六倍, 这种利益“一边倒”的现象是不合理的, 不利于约束项目经理层的行为。因此要根据工程规模, 适当提高项目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利于约束项目经理层的行为。

5. 建立相应的综合配套制度, 真正发挥期薪制作用。

企业期薪制的实行需要有其他的配套制度, 否则这个制度就很难充分发挥作用。这些配套的制度包括深化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建立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考评体系等等。期薪制是一项系统工程, 要使期薪制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就必须加强综合配套改革。

6. 要相对保证项目经理层队伍的稳定性, 严肃项目经营责任。

目前, 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 项目经理层更换比较频繁, 这样造成的结果是经营责任难以划分界定。新任职的项目经理需要时间熟悉工程情况、熟悉项目人员状况, 要去和甲方、监理方重新建立业务关系去沟通交流, 不仅浪费时间、精力, 对于项目部的连续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其实, 每位项目经理管理项目部的方式、理念是不尽相同的。除非因为管理方面的严重失误, 否则应该相对保证项目经理层的稳定性, 利于项目部各项工作的连续有序进行。

7. 建立真正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目前执行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中一个工资单元是岗位工资, 是根据本人的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来核定, 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按“岗位”来确定工资标准。这样就会出现从事相同的工作岗位, 但是可能会因为职称、等级的不同而岗位工资不同, 造成员工心理上的不平衡。以“岗”定薪, 岗位相同, 工资标准就应该相同, 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随着企业各项制度、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改革, 项目收入分配制度还在不断的探索之中。不同时期都会暴露出不同的问题、不同层面会出现不同的反响, 同时随着改革和发展的进一步深入, 总会出现不协调之处, 这就需要及时不断的研究、探讨、总结和完善, 才能真正实现收入分配制度的科学、公平、合理, 这样才能使项目收入分配制度与企业发展的步伐相一致, 真正发挥它的激励性和导向性, 从而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 又好又快的向前迈进。

摘要: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项目收入分配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需要。文章阐述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过程, 介绍了现行项目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结了其优越性, 提出了值得思考的问题和需要逐步完善的方面。指出只有真正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项目收入分配制度, 才能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建筑企业改革 第9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收入分配

0 引言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使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而与之相关的制度变化相适应的公有制主体及多种经济形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现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把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公平、效率为原则,对资本技术、合法收入等要素的收益进行分配,整合不合理收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现行分配制度,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科学规范化管理。

1 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及管理

1.1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及征税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收入主要包括:经营者收入、项目人员收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收入。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劳动者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与征税部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统称。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对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对于来自我国境内的所得予以征税。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税征收办法规定,异地作业企业在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在地进行收入分配,并已准确核算,经批准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无法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按工程收入随征。

1.2 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这一特点加大了对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难度,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需要引入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情报机制,对于部门的各种信息进行交换,建立外来税务数据情报信息管理库,对建筑项目情况进行登记,及时了解建筑企业基本信息;建立风险分析机制,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整合、筛选,形成个人所得税预警指标及联动指标,个人所得税预警指标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缴纳联动指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核算状态等,同时建立强化风险管理部门联动,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目标,通过具体规划、审计创新资源配置,有效管理个人所得税。

2 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

2.1 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目混乱

由于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各种各样,例如: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可能在同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不同,企业分别以劳动报酬、企事业单位承包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等科目出现,甚至会有建筑施工企业以相关人员的个人理解进行税目选择,从而造成当前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目管理混乱的情况。

2.2 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认定标准不明确

由于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处于异地施工状态,其所面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存在矛盾,主要的工程经营地与建筑施工企业建安企业所在地区税务部门都有权管理,按相关规定两地都有权对建筑施工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会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以工程项目结算比例计算,但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不能具体到个人,也不能从企业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因此,这部分数额巨大的税收额度,无法分担到个人使企业的支出无形加大了许多。各地施工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所属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每月建筑施工企业实名申报,加大了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难度,如果管理不慎就会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此时,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问题成为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的难点之一。

2.3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用工不稳定,税负过重

建筑施工企业又一特点就是用工不稳定,农民工用工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经营中的流动性较强,常常以短期为主。这种临时性与不稳定性,造成这部分所得被划分在劳务报酬所得,以劳务报酬计算的个人所得税要明显高于工资纳税。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很强的身体限制,主要以体力劳动为主,具有高危性,工资较高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高,而当农民工用工人员不适合建筑施工业需求时,其从事其他行业的薪酬一定会相对较低,因此,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来说,未来低收入会降低其工资平均水平,而当前高薪金使农民工预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税负,对于农民工未来平均收入水平来说显得过于沉重。

3 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支柱产业,其税收管理对于行业及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精细化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不任其管理混乱状况发展,需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个人所得税管理不断完善与规范。

3.1 规范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

尽管当前建筑施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已经具有了丰富的经验,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尽快全面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易于操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细化流程,以减少不同管理办法所带来的争议与风险。细化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税目规定,解决当前由于各地区、各企业及各税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征收与缴纳之间存在的矛盾,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目管理更加明晰。

3.2 争取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就是个人所得税,它的主要难点就在于建筑施工企业业务分布广泛这一独有特点,而全国各地区税务机关都主张对管辖区的工程项目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而建筑施工企业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是以工程结算收入比例,在办理结算时直接从中扣除,从而造成这部分税款根本不能具体到个人,税款不能从工资中扣除,需要由企业自行负担,而总部又会对全员以工资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关键则在于,异地工程的个人所得税由总部所在地缴纳,或者以职工工资作为计税对象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而不以工程结算收入固定比率缴纳。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这一税收缴纳方法关键还需要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并及时向其所在地报送人工费相关的工程资料,并且在资料报送后,相关人员的工资要在总部发放,而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发放,实现总体所在地缴纳。另外,建筑施工企业还要加大相关部门的公关力度,做到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得到税务机关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3.3 给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用工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以平均收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或者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建立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一定的社会资助,例如:考虑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适当考虑对于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免征政策,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及生活负担。

4 结语

企业的收入与分配的变化主要取决于企业制度的变化,这种变化会引伸出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即政策的变化会日渐改变当前存在的不合理格局,而这种改变需要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存在的不足,按企业自身独有的特点,遵循个人收入分配基本原则基础上管理个人所得税,以平衡各阶层的收入水平,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带动其他生产要素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刘元生,杨澄宇,袁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13(1).

[2]周鹏飞,贺俊程.不同来源收入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及政策安排[J].税务研究,2013(1).

建筑企业改革 第10篇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转型

一、供给侧改革背景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表现出供需关系错位、结构性失衡等问题, 低端产品和产业产能过剩问题严重, 传统产业生产要素投入以劳动力、土地、资源等一般性为主, 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等产业普遍存在低附加值、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等弊端。与此同时, 高端产品和高附加值、绿色低碳、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的有效供给低, 科技、知识、信息等高级要素投入比重小。这种发展状态与以往的经济状态不同, 有一定的趋势性、且不可逆, 对低端产能过剩局面要求企业要弃传统的单纯投资模式, 走创新发展之路, 创新成为了我国目前比较符合经济形式的必然之举, 此背景下, 2015年12月中央明确提出改革任务, 此项改革要求扭转低端供给, 改善不良产能, 提出供给侧改革结构性改革, 要调整供给结构, 启动内需, 寻找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和增长点, 依靠改革、转型、创新, 来加快全要素增长, 高技术含量、生态文明、绿色低碳产业加大政策力度。供给侧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调整经济结构, 使要素实现最优配置, 改善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用改革的办法调整结构, 用市场导向来制约政府权力。从生产领域改善供给, 解放生产力, 控制对土地、劳动、技术、资金、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供给, 提高供给质量, 用增量改革促存量调整, 在增加投资过程中优化投资结构, 合理配置要素。供给侧改革是我国政府职能的巨大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代表中央多次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 以推动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为初衷。要在此基础上巩固改革政策的各项落实, 这也为供给侧改革指明了方向。

二、供给侧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必须转变经营理念才能更好的生存发展。为配合建筑业供给侧改革的实施, 它从根本上缓解产能过剩、从财税制度层面改善供给, 在资本层面上保证了供给的稳定性, 我国逐步推出“营改增”等减税政策和“一带一路”海外市场战略都为国内建筑业提供良好的政策机遇, 推进建筑业规范化、国际化, 消化国内过剩的建筑产能, 提升我国建筑业的整体水平, 加深建筑工业化这种新型建筑方式, 促进我国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建筑施工企业在选人方面, 注重建筑经济、工程施工、土建工程的高端人才, 在育人方面加强关于法律法规、建筑经济、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等相关培训, 在生产上要向建筑工业化及生产集约化迈进, 转变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 在要素投入方面应改善劳动力的供应、提高建筑信息化建设和创新能力的投入, 在企业管理上采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广互联网技术等, 提高各建筑相关要素的利用效率, 在产业结构方面控制产能过剩类行业工程的投入, 加大民生类工程和绿色、智能类新型建筑工程的投资, 提供个性化风格建筑产品及服务, 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转型策略

经济发展决定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要与之相适应, 研究发现, 我国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还不够完善, 当务之急, 要提高各项财务管理能力, 做好财务管理的转型升级工作。

(一) 合理利用政策, 做好成本控制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具体有施工地域分布相对分散、施工环境差、工程操作过程受季节等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工期较长、临时工较多、基层操作者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种种特点都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各种管理问题。传统的建筑施工企业采用粗放型管理, 对财务管理重视和理解程度不够, 认为财务管理就是账和钱的管理, 在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 管理压力显现。建筑施工企业要改变落后管理模式就要在管理上提高水平, 转型升级。在投资决策前做好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选用新型材料推广新型复合建筑材料在施工的运用。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各个项目成本控制工作, 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好坏是关于生命的大问题, “豆腐渣”工程带给社会的损失常常是无法弥补的, 所以一定要对生产环节的机、物、料科学管理, 企业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模式, 减少计划外临时性采购, 对采购环节严加管理, 要设置审计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从采购环节入手降低不合格工程及返工现象的出现频率, 各个环节做好部署, 管理要为提高工程质量而服务。建筑施工企业要紧跟中央政策的指导要求, 做好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 价税分离, 遵循凭票抵扣原则, 企业在原材料购进、产成品销售、会计处理、等方面较以前营业税税制时期有很大不同, 营改增的政策落实的好,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将会得到降低;这就要求企业在供货商方面进行选择性梳理, 对大型工程设备、施工材料等方面选择正规采购渠道, 与正规企业合作, 让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完善, 做好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 加强业务学习, 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要提高对税收法规的重要性的认识, 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税务知识和政策的学习, 准确把握政策走向, 落实好供给侧改革的各项要求, 理解政策的积极意义。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对各项施工和工程合同进行审核, 要求财务人员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对行业的专业术语要熟悉和掌握, 对增值税税制管理要积极适应, 在账务处理和发票管理上尽快掌握新税制的要求, 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要提高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要采用先进的财务管理系统对各个施工现场的财务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以加大财务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相对复杂、资金往来频繁数额巨大, 对财务人员的操作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要求较高, 在操作流程上要规范化、制度化, 要提高操作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减少管理不善带来的财务风险损失。在税务筹划上, 要紧跟政策, 遵守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 在政策和企业自身允许范围内, 合理筹划企业各项施工项目进度。

四、结束语

供给侧改革是一种寻求经济新增长新动力的新思路举措, 要淘汰落后企业, 提高传统产业的产品质量, 将发展方向锁定新兴领域及产业, 生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以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模式为主导, 更新观念, 转换思维, 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通过重视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加强财务管理各方面职能工作, 加强业务与政策的学习, 做好成本控制工作, 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努力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好职能工作, 提高其自身的财务管理能力, 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让企业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健康成长, 最终使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整体向前进, 紧跟时代, 实现建筑产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王运良.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产业转型必由之路.绿色金融[J].商, 2015.

[2]徐冰.供给侧改革面临的挑战[J].中国经济报告, 2015.

论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改革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改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各行各业在管理形式上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建筑施工企业,编制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一项重要的技术管理制度,它使施工项目的准备和施工管理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然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只有施工管理的职能,它主要追求施工效率,很少考虑经济效益。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需要,必须对传统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改革。

一、使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服务于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我国正在推行的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带动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模式的成套改革。相应地,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应从原来服务于施工准备和现场施工,改革为服务于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即服务于投标承揽、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准备、现场施工和竣工验收各阶段。根据这一前提,建筑施工企业应两类建筑施工组织设计:一类是投标前编制的建筑施工组织设计(以下简称“标前设计”),满足编制投标书和签订施工合同的需要;另一类是施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下简称“标后设计”),满足施工项目准备和实施的需要。建筑施工单位为了使投标书具有竞争力以实现中标,必须编制标前设计。对投标书所要求的内容进行筹划和决策,并附进投标文件之中。标前设计的水平既是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又是总包单位进行分包招标和分包单位编制投标书的重要依据。它还是承包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提出要约和进行承诺的根据和理由,是拟订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的基础资料。

三、应用科学管理办法

通过施工组织设计,规划科学管理办法的应用,从而实现施工项目管理方法的科学化,大力提高管理水平。

(一)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中,应当应用目标管理方法、系统分析方法、预测方法和决策方法等,同时对工程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也应列入组织设计中。

(二)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使用设备选用方法、排序法、方案比较法等,以优选施工方案。

(三)在设计技术组织措施时,可应用盈亏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全面质量管理方法等。对施工项目管理中采用科学方法的选择,本身就是一项组织措施。

(四)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可使用流水作业法和网络计划法等。

(五)在编制材料供应计划时,可优先选用新材料、新工艺、特别是在综合利用、环保等方面应予高度重视。

四、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指标计算和分析

目前施工组织设计应建立哪些指标还不统一,计算方法也不规范。由于它是评价施工组织设计整体效果好坏和评价执行状况的尺度,故必须高度重视,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标计算

1.施工准备期:从现场准备开始到工程正式开工的全部时间。

2.部分投产期:从项目开工到第一批工程投产的全部施工时间。

3.单位工程工期:有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的施工期。

4.劳动力不均衡系数:施工期高峰人数与施工期平均人数之比。

5.降价成本率:降低成本额占承包成本的百分比。

6.施工机械化程度:机械施工完成产值与工程承包造价之比。

7.临时工程投资比例:全部临时工程投资与工程承包造价之比。

8.临时工程费用比例:全部临时工程投资加租用费减会收费与工程承包造价之比。

(二)指标分析

施工组织设计指标与同类工程历史实际水平相比,可评价施工组织设计效果,不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指标对比,可以优选方案。求指标的加权分数,可作为评标依据。在分析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在成本分析方面,要结合市场价、定额价以及成本价进行综合分析。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除要对传统的指标进行分析外,还应扩展到对人员素质的分析、信息分析以及科学管理方面的分析。

1.素质分析: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的文化程度、各项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复合型人才与施工人员总数之比。

2.信息分析:工程承包后,对各种材料供应、人力资源以及大型机具的租用费等,通过信息手段所降低的费用与工程承包价之比。

建筑企业改革 第12篇

当前,收入分配不均是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调整收入分配,改革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有其必然性。一方面,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来看,中国经济过分依赖出口,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中国将面临巨大挑战。据统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2009年中国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22072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3.9%。进出口差额1961亿美元,比上年减少1020亿美元。可见,外向型的中国经济已经遭受了不小的冲击。另一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中国经济发展引擎将转向扩大内需,扩大内需的前提则要提高劳动者报酬。然而当前“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导致了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根本缺陷,工资制度片面体现企业主单方面意志,忽略了劳动力再生产体系的顺利运行和社会稳定。因此“十二五”时期,必须尽快推进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待遇水平。

二、建筑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现状

笔者曾于2011年3月份在某市展开一项关于建筑企业工资待遇的调查。调查主要在某市三个区展开,共发放问卷320份,回收有效问卷282份。从调查数据情况看,建筑企业内部收入状况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不同级别的岗位收入差距较明显。在调查的建筑企业中,岗位级别共分17岗,工资收入差异显著。其中在7岗以下(不包括7岗)工资收入比较低,且差距不大,基本上月收入差异在300元左右;7—10岗之间,工资差异随岗位的变化出现明显的变化,一级岗位之间的月收入相差达到1000元左右。差距最显著的当属13岗以上,每增加一个岗位级别工资收入差异就越明显,一个岗位级别的月收入差异平均在3000元左右。岗位级别与岗位收入的关系表明,工资收入分配倾向于岗位级别高的人群。

第二,不同性质的岗位收入差距较明显。从统计数据来看,在建筑企业内部,不同性质的岗位收入差异十分明显。主要领导的岗位收入水平比部门负责人高,年平均收入要高于部门负责人5万元左右,有的企业内部差距在10万左右。部门负责人与基层员工收入差距也非常明显,部门负责人的岗位级别比基层员工的级别高,收入也比基层员工高,年平均收入要多3万左右。有技术等级的员工收入比没有技术等级的员工收入高,其年均收入差距在5—8万元之间。这说明在建筑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倾向于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高职称的人,不同性质的岗位收入差距显著。

第三,不同工作年限之间收入差距较大。在调查的建筑企业中,工龄成为影响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数据显示,一般岗位级别高的在企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长,岗位级别低的在企业工作时间比较短,并且随着工龄的增长收入增加趋势明显。在本调查中,刚进入企业工作的新员工与进入企业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老员工收入差异显著,月平均收入差距在3000元左右,更有甚者企业的元老级的领导收入比刚进入企业的新员工月平均收入高40倍左右。这说明资历在建筑企业内部特别是国有企业内部对工资收入影响明显。

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广大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但是现实的分配状况严重违背了支撑其发展的“新发展主义”的价值观念,必须进行改革。

三、改革路径探析

首先,完善相关法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法律法规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依据,在法律法规上要做好这样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法律限制高管收入。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没有对高管收入分配做具体规定,高管收入由高管自己说了算,严重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不利于稳定。二是用个人所得税率调节高收入。将高收入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控制在公平公正的范围之内。对高管的高收入要采用差别税负进行收入调节。

其次,强化工会功能,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完善工会的职能,加强工会的独立性改革。切断企业对工会的控制,切实将工会归还工人。在此基础上实施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由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代表工人签订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经济民主的重要体现。工资集体协商并非是一种单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它可以产生“双赢”效果。

第三,科学合理地设计岗位薪酬体系,建立有效的激烈机制。在具体薪酬设计中要彻底打破职务工资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体现岗位价值的工资体系,向核心岗位、关键岗位和技术岗位倾斜;考虑岗位的特殊性,建立差异化的岗位薪酬制度。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利润共享、股权分配等长效的激励机制,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留住企业人才,达到企业长远发展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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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蕴.“中国模式”的未来——专访黄靖教授.南风窗, 2009, 第20期.

[3]杨冬梅.关于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思考.工人日报, 2010, 9月14日.

[4]周穗明.西方新发展主义理论述评.国外社会科学, 2003, 第5期.

[5]赵长茂.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瞭望.2007,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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