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2024-09-05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精选11篇)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第1篇

(一) 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 但经过上世纪90年代初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2005年11月, 保监会公布了农村保险的五项措施, 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效果也不如人意。2005年、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仅为7.3亿元和8.5亿元, 农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 缺乏普惠制的金融制度安排

由于为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贫困和低收入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大, 丽水市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服务的意愿较低, 其金融供给很难植根于当地, 甚至为了商业目的将资金抽离农村地区, 使广大农村相当部分人口享受不到应有的金融服务。

(三) 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

30年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就, 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微观经营主体, 丽水市培育了有利于农产品和农村其他生产要素流通的市场机制, 初步明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但与之相对应的金融改革却呈现出“重城市、轻农村”倾向, 金融资源大量向城市、大中型企业、新兴产业集中, 而丽水市县及县以下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则出现极其严重的信贷紧缩, 造成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非常突出。由于丽水市农村金融服务滞后, 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大规模发展, 为数众多的农村中小企业由于无法从农村金融机构得到足够贷款而不得不向民间借贷。

(四)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达到预期效果

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 允许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和社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由于这三类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多缺陷, 特别是贷款子公司也要由银行设立, 这些金融机构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丽水市一些银行宁愿设立分支机构也不愿设立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存在过多的政策限制而缺乏吸引力。事实上农村资金互助社已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组织者根本不在乎是否能够得到监管部门颁发的牌照。因此, 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未起到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

二、改革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 改革思路

1、构建服务“三农”的社区银行体系。首先, 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彻底的商业化改革。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不需要再进行梯次推进, 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要吸取城市合作银行挂牌不久即改为城市商业银行的教训, 建议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大刀阔斧的彻底改革, 立即停止执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停止农村合作银行的审批, 在完成县联社一级法人体制的基础上, 尽快将农村信用社改为产权明晰、资本金充足、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财务良好、服务“三农”的股份制社区性农村商业银行。丽水市农村商业银行应通过引进具有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的境内外机构战略投资者, 进一步改善其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 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其次, 将邮政储蓄银行办成支农主力军。2007年3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成立。邮政储蓄银行拥有沟通和连接我国城乡的最大金融网络, 其分支机构覆盖所有的市、县和主要乡镇, 因此应将邮政储蓄银行发展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2、支持成立真正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对农村分散而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 通过自愿联合实现资金互助是一种必然选择。如果农民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 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就可能去填补。因此, 建议银监会取消对农村互助基金的审批, 遵循市场需求, 引导农民按照“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赢利性”的原则, 组建以小农户为主体的资金互助组织。

3、对内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是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最有效的金融制度安排。为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需求, 我国必须彻底摆脱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存量范围内打转改革的怪圈, 取消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 实现农村金融对内开放, 促进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 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具体来说, 丽水市可以根据试点工作情况修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办法, 建议取消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限制, 允许各种资本在县级以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真正将村镇银行办成在农村有广泛影响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彻底放开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准入。二是实行银行对内有条件开放, 允许民营银行试点, 鼓励和支持发展非国有民间银行和民间投资机构。三是建立农村金融租赁公司。四是规范民间金融, 引导民间金融尽快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

4、构建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首先, 将农业发展银行办成真正的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现有大量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和不良贷款形成的教训表明, 如果按照“分业经营、分账核算、分别考核”的思路让农业发展银行在现有政策性业务的基础上大量办理开发性、商业性金融业务, 农业发展银行现有人员和管理水平根本无法胜任, 很有可能又会回到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前国有银行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不分的老路上去。笔者认为, 如果按现有的改革思路, 丽水市农业发展银行将办成一个不伦不类的金融机构。为了避免给财政未来留下隐患, 必须将农业发展银行办成真正的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应主要定位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发放粮棉储备贷款、调控贷款”, 其业务范围包括:办理粮棉油储备贷款;承担财政部、扶贫办等有关支农资金拨付业务;办理现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承担扶贫贷款等政策性业务。农业发展银行现有的粮棉商业性贷款应全部交给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商业银行办理。

其次, 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符合W T O“绿箱政策”, 许多国家主要通过农业保险对农业提供支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为防止粮棉生产大起大落, 必须建立风险规避和损失补偿机制。因此, 建议丽水市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种养殖业实行强制保险, 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可以参照巴西等国的模式, 农业保险不是保收成, 而主要是保农业生产总成本, 使参保农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 同时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政策性涉农保险。

再次, 成立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为解决农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农副产品加工有关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可借鉴国外担保公司发展经验, 按照“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营运规则, 建立“公司+基地+担保公司+农户”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县 (市) 级信用担保体系是以县 (市) 政府出资为主、吸收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 建立政策性农村信贷担保银行, 实行股份制经营、商业化操作, 同时在地市级、省级建立信用再担保体系。

5、完善商业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首先, 以服务“三农”为基调加快农业银行改革。如果按照“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方案对农业银行进行改革, 则难以将农业银行改革与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通盘考虑, 也不符合“一行一策”的改革思路。为解决目前农业银行规模过于庞大、管理层级太多和营运效率低下等问题, 以适应农村和中小企业相对分散、小规模的金融需求及提高金融体系效率, 建议在统一剥离政策性业务损失、核销不良贷款和消化其他各种历史包袱后, 撤销农业银行总行, 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以省为单位或按一定经济区域将现有分支机构分拆为由金融集团公司控股的多个中型法人银行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新产品研究开发、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等方面提供统一服务, 避免分拆后的各地银行各自为政。丽水市新设立的多家中型法人银行机构既可以根据自身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更加灵活地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 打破多年来吃大锅饭的局面, 又可利用保持农业银行固有网络结算等传统优势。这样既有利于针对区域特点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农村经济市场化的支持力度, 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多年形成的网络、人员及技术优势。分拆后各地银行要在县以下中心集镇普设机构, 业务应主要定位于为县域经济和小企业金融服务上。

其次, 强化其他商业银行支农的社会责任。为解决商业银行对农村“信贷歧视”问题, 缓解农村的资金需求, 建议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法规约束等方式, 要求凡在县域设立机构的商业银行在县域吸收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三农’和县域经济。此外, 丽水市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后, 要加大对农村地区中长期项目金融服务的力度。

再次, 建立多层次商业化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符合国情的商业化农业保险体系, 为“三农”提供必要的保障。通过再保险计划和风险基金等措施, 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 提高农村金融的自我发展能力, 让农业保险真正发挥“三农”保护伞和“稳压器”的作用。

(二) 改革配套措施

1、对涉农金融业务给予优惠。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 与国外相比, 我国支持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性、制度性政策亟待完善。建议借鉴国外普遍的做法, 对农村金融实行贴息、补贴、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长效稳定的优惠政策, 实行优惠的货币政策和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具体来讲, 丽水市可以参考国际通行做法, 对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达到存款的50%以上的以及开展农村保险的机构或贷款投保对象, 实行类似于目前农村信用社实行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二是实行激励的货币政策, 支持“三农”贷款不受中央银行信贷规模限制;三是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创新的市场准入优惠措施,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入股、重组、兼并等方式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同时, 丽水市可以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为建立健全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解决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问题, 保障农户存款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来看, 必须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保证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保证公众对农村金融体系的信心;另一方面为除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外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提供通道。

2、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法律制度。一是制订《农业保险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 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 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村经济稳定、保障农民生活的社会管理属性, 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险种, 实行强制性保险, 并对费率水平、保障范围、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保险公司责任、农民负担的保费比例、农业保险的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监管责任、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 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制定《社区金融服务法》。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 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吸收县及县以下农村存款, 就应有一定比例必须用在其吸存业务所在社区, 如果不用, 就退出存款市场, 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从根本上解决“三农”资金问题和小企业融资问题。三是制定《农村政策性金融法》, 明确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支农范围、经营宗旨、资金来源等。四是制定《民间借贷法》, 从法律上肯定民间融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导其从“地下”转到“地上”, 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 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轨道。引导、规范、合理约束各种民间借贷行为, 切实发挥民间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同时, 修订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 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其相关活动, 都列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必须予以取缔”等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条款, 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五是修订《担保法》。针对农村实际状况, 为解决融资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必须创新担保机制和担保方式, 在《担保法》中明确集体土地、农民宅基地、林权和股权等出资登记办法。

摘要:农村金融是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金融资源, 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农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 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蔡友才.政策性银行规范化改革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 2003 (6)

[2]、蔡友才.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国际借鉴与改革思路[J].当代财经, 2005 (4)

[3]、刘志友.江苏县域金融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策略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8 (1)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第2篇

摘要:文章从影响农村金融的金融因素与非金融因素两个方面论述了当前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认为发展民间金融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有效途径,并且分析了其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六条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

连续几年农业问题作为中央一号文件下发,使“三农”问题成为现阶段各界关注的焦点,也体现了中央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要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是要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首先必须解决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爱德华·S.肖指出:“金融体制缺乏效率的问题,不仅仅是由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所造成,其他影响到金融的非金融政策同样需要进行配套改革。”因此,在探讨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时,可以从金融机构与金融政策本身和影响农村金融的非金融因素两个方面入手:

(一)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政策存在的问题

1、涉农金融机构锐减,农村贷款份额越来越少。(1)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2)农村商业性保险机构也因其亏损不能得到政策补偿支持,被迫收缩其在农村的保险业务。(3)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农业支援工业、农村支援市场的金融政策,农村的金融机构承担着从农村吸收资金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职能,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的贷款服务微乎其微。

2、农村金融机构功能萎缩,资金严重外流。(1)国有商业银行功能缺位。四大商业银行大量收缩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设在县及县以下的现有机构网点,大多也只有吸收存款权,没有贷款权。(2)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金融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而真正需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农村小型企业却常常难以得到贷款。邮政储蓄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重要渠道。

3、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1)在较多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2)据央行调查数据,农信社的不良资产率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省份甚至高达90%,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此前透露的25%的比例。目前全国3.8万多家农村信用社,账面不良贷款达5000多亿元。据有关资料显示:农村信用社只接触到20%的最贫困农户(IFAD,2002)。

4、民间金融异常活跃,但缺乏监管。农村金融市场上正规金融的缺位,为非正规金融孳生和发展提供了空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由于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小,比较隐匿、分散,其运行依赖于一些

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范,政府监管成本较高,很难通过正式规范加以有效控制。

(二)影响农村金融的非金融因素

1、农村规模不经济,比较效益低。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仍然是小农经济,生产力非常低下,农村生产成本不断加大。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生产成本大约年均增长10%,金融服务成本年均增长9%,农村劳动力和资金的投入产出比自1997年以来连续下降为负值。

2、通过税收渠道大量流出农村资金。据测算,从1985年以来,财政资金是从农村净流出的,且流出数量快速增加。1978~2001年,农业各税和乡镇企业税金由54亿元增加到2594亿元,年均增长20.3%。

3、价格剪刀差是农村资金长期外流的一个渠道。据统计,在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

产品剪刀差从农民那里占有大约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总额1755亿元,各项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了农业剩余约12986亿元,改革开放后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向城市工业部门的资金高达811亿元。解决当前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其一般的途经有:改进、改革农村信用社: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让一些

中资银行重新回到县以下开展业务,但很难;让外资银行进入农村,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太少,难以涉及农村;通过建立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虽然目前任何

未经央行许可的民间融资都是“非法”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农村大量存在的民间金融已经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因此,如何将民间金融合法化,将是民间金融能否顺利发展之关键。

二、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

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化程度

不断提高,农村金融需求量越来越大,出现了多种新的融资形式,尤其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得到了中央政府明确的肯定和支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在维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口号下,一度在农村民间融资中极度活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管理当局于1999年勒令撤消和关闭,从而结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尽管如此,民间金融仍然在当局的监管之外迅速发展,据有关资料,目前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理由

首先,正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金融压抑,不能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发展而产生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其次,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都不是市场决定的,国家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加上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使农民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收益远远低于其在民间金融机构的存款收益,特别是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正规金融机构无力和无法充分动员农村的闲散资金,从而为民间金融留下了可观的资金来源。

再次,和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比较优势:民间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则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在农村,民间金融所覆盖的范围一般以村为界限,同村的农户都相互认识了解,并且清楚对方的资金用途,节省了大量的交易、监督成本。民间金融没有繁琐的交易程序,一般只需要借款人立下借款字据即可,这样方便了农户的需求,农户贷款很多都具有临时性、数额小等特征。正规金融一般要求

借款人提供其认可的抵押物,但农民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不能作为抵押物,而住房为全家人居住的场所,银行不可能在借款人无法还贷时使其无家可归,因此银行一般也不会认可农民将住房作为抵押物。而民间金融更倚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抵押化,借贷双方彼此认识,很可能存在着血缘关系,借款人不仅要受到道德的制约还要受到乡土民约的制约,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违规者将因狼藉的名声、差劣的信用而遭到谴责甚至排斥,同时还存在受到暴力伤害的威胁,所以在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仍然可靠性较高。

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了整顿金融“三乱”方案,但由以上

分析可知,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禁止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强行打压只会导致民间金融变成灰色甚至黑色金融,隐含的风险将更大。通过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至少能够带来以下好处: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民间金融将受到政府金融部门的监管,并且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来规范约束民间金融的经营行为。在正规金融无法也无力顾及到农村金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更多的民间金融来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因此,只有将民间金融合法化,民间金融才能在农村地区更好的发展。当前民间存在高利率的现象,除了是对农村金融高风险的正常反应外,还有一个原因:即民间金融存在被查禁的风险,这是民间金融最大的风险,只有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才能降低农村民间金融当前存在的高利率现象。

现在处于地下的民间金融处于政府监管之外,不用纳税,合法化后,政府可以收取税收,增加财政收入。

五、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六条建议

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并非指“正规化”,“正规化”会导致民间金融失去原有的特性和优势,比如灵活可能逐渐变为僵化,交易成本可能急剧增加,社区道德约束可能逐渐淡化等(张元红,2003)。因此,合法化后的民间金融仍然需要保留其制度外的优势,在此前提下,对民间金融发展主要有以下建议:

(一)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必须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民间金融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有无违法记录等。必须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可以让存款人及时了解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决定是否将存款交给民间金融机构保管。

(二)建立对民间金融机构所有者的约束制度

在设立民间金融机构时,首先必须规定民间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下限,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应该要比巴塞尔协议的8%要高,这样才可以确保经营者审慎的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民间金融机构应该采取合伙制企业的形式,股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无限责任;设立“破产犯罪”这样的法律条文,要求

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者承担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金融风险的责任,对其采取禁业、实施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以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其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三)限定民间金融经营范围

民间金融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何广文,2003)。因此,政府必须限制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让其在合理有效的地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民营金融就很难发展起来。

(五)完善破产清算制度

目前,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要尽快建立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德国公司法规定,一旦

公司的债务超过资产,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在三周之内提出破产宣告之请求,否则,他们必须承担由此延迟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以保护银行债权,这样才能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健康的发展。

(六)建立民间金融信用评级制度

由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民间金融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档案,信用差的民间金融机构将被禁止营业,其主要股东终身禁止参与民间金融经营,同时为参与民间金融的农户建立信用档案,防止其过度借贷,同时向多个民间金融机构借贷,信用差的农户将被禁止参与民间金融。

参考文献:

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第3篇

(一)以扩大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

建议在近期内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的试点范围,加大试点力度。今年将各省市试点的县市数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2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将试点面再扩大一倍。鼓励各试点县(市)因地制宜地探索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模式,注意对不同试点模式的比较。将试点地区县城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统一纳入试点范围,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筹集能力。

鉴于农村贷款大多属零售业务,交易成本高、风险监控难,建议人行将其认可的试点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扩大。原则上以现有的试点浮动幅度为基础,存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再增加50%,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再增加一倍,但具体浮动范围由农村信用社(联社)会同当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地决定。通过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扩大,适当缩小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增强信用社对民间金融的引导能力。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督促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加强成本核算,关注利率变动对其资产负债及收益的影响,完善利率定价的决策程序和利率内外控制度,形成兼有灵活性和自我约束性的浮动利率定价机制,并及时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如鼓励农村信用社在加强约束机制建设的基础上,在政策允许的浮动利率范围内,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成本、贷款对象及风险因素等,灵活决定贷款利率水平。结合加强金融监管,严格实行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其只有存贷比达到一定程度、新增贷款的不良率低于一定数量时,才能实行浮动利率。

(二)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为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各地应根据这个要求,全面加快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

1.加大力度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的微观体制改革

农村信用社的微观体制改革,任何一种思路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只能选择次优方案,按照"模糊过去,清晰未来,因地制宜,借鉴经验,分类指导,多方案比较"的原则,分类推进改革。因此,提出以下四种备选改革方案:

第一、第二种方案分别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和股份合作制的合作银行模式。目前,这两种改革的覆盖面,基本上处于星星之火状态,建议在经济发达地区加快推进这两种模式的改革。考虑到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的过渡性,建议在发达地区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允许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合作银行模式。从现有的改制实践看,在这两种改革模式中,都应该特别重视健全股权退出机制。因为完善的股东或社员权利,对于规范组织行为、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对于防止大股东肆意侵犯小股东权益、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例,只要有健全的股东退出机制,即使地方政府成为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由于其股份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众多小股东也会形成对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有效制约。当然,股东退出机制的设计,也应适当兼顾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稳定性。

第三种方案实际上是跳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结合金融准入政策的调整,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农村信用社。对被收购的农村信用社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以此为基础,要求其保证存贷比达到一定水平,贷款的较高百分比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

第四种方案适用于在今后三年内不宜采取前两种改革模式的农村信用社。鉴于农村信用社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准国有银行”的性质,考虑到它主要服务于“三农”的特殊性,建议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基于从严的原则,分离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账,按照“锁定基数,省市为主,逐年核销”的原则,由财政分5年逐步核销。考虑到不同地区的财政现状,在不同类型地区中央、省、地市、县财政承担的核销比例建议分别按:(1)发达地区为0:3:4:3;(2)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一般地区为1:4:3:2;(3)贫困地区为2:4:3:1。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县一社、统一标准”的“江苏模式”,将农村信用社由县乡两级法人改造为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与此同时,考虑到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领域、开展金融混业服务的特殊政策支持。

2. 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的宏观政策定位,加快其行业管理体制建设

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定位问题,可依据“少说多看”的原则暂时搁置起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具有服务“三农”的比较优势和组织基础,包括同农户的密切联系。因此,农村信用社以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宗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鉴于“三农”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对于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农村信用社,政府应该通过免征利息税、适当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等提供必要的支持。主要通过优惠政策的支持,引导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

从行业管理来看,农村信用社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层层服务的方式,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体系,不仅有利于其建立覆盖全国的资金清算系统和通存通兑系统,增加其行业竞争力和拓展业务的能力;也有利于信用社更好地在系统内部调剂资金头寸、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而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和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能力。

(三)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健全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平等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要求形成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建议今后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将鼓励分工协作与促进平等竞争、适度放松市场准入结合起来。

1.将完善邮政储蓄制度,与通过再贷款等形式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统筹协调起来

最近几年来,通过吸收存款转存于人民银行,邮政储蓄成为农村资金向城市流失的重要通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广受各方关注的焦点。1999年,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就已批准了建立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方案。虽然由于邮政系统的局部利益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项改革方案最终归于难产。但是,建立邮政储蓄银行作为邮政储蓄制度改革的长期方向是不容置疑的。近期的邮政储蓄制度改革要注意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改变由邮政储蓄的盈利来弥补邮政业务亏损的现有体制,在邮政储蓄与邮政、汇兑业务分开并独立核算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制度化的中央财政对邮政业务的补亏机制和对邮政减亏的激励机制。二是建立规范化的中央银行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再贷款支持制度,借此促进邮政储蓄存款回流农村。鉴于目前尚不宜取消邮政储蓄业务,建议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同时,逐步取消邮政储蓄机构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超国民待遇。在放开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金渠道的同时,降低邮政储蓄在人行的转存款利率,使其等同于金融机构在人行的存款准备金利率。如果能够将此项政策调整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结合起来,效果更佳。

近几年来,人行连年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这对农村信用社扩大信贷投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2003年起,随着对信用社监管职能向银监会的转移,人行能否继续增加对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不能不引起重视。因此,在邮政储蓄存款向人行对信用社的再贷款之间,建立制度化的转化机制,显得更为迫切。

2.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重新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调整其业务载体

可以预料,在最近两三年内,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将会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与此相适应,当前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国有粮食企业将会加快改革进程;大量的非国有粮商进入农产品收购领域也是早晚的事。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在缺乏足够的担保抵押品的情况下,许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季节性大量需求,也需要通过政策性银行来解决。因此,需要将重新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或调整政策性金融的载体,尽快摆上议事日程。具体思路可以有以下两种。一是健全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将目前由农业银行代理的政策性金融业务,重新划归农发行,完善农发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建议人行适当放宽农发行的职能范围,将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收购资金纳入农发行的支持范围。二是取消农发行,面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网络覆盖全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招标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第二种思路应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其可行性。

3.在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的同时,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资金融介入农村金融业务,重点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向探讨 第4篇

1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放活三个利益要素和三个组织要素, 三个利益要素指的是:农业税问题, 土地问题, 社会保障问题;三个组织要素指的是:乡村两级的治理结构, 农村金融合作组织, 农协组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三个组织要素之一, 它的体制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经济有其特有的规律, 经济学研究表明单纯依靠增加要素投入的外延式扩大再生产迟早会停滞下来的, 所以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改变这一现状;产业技术的升级是改变这一现状的有效方法;任何产业技术升级的实质上是通过资本积累来实现的, 农村产业技术亦不例外;技术进步和资本积累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依赖。而资本的积累和有效配置以及利用效率是依赖于金融体系的效率, 所以必须加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为今后农村投融资体系改革和组织改革奠定基础, 使其能更好的配置资本、利用资本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欣欣向荣的中国经济背后, 依然存在许多隐忧;数据表明: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零点五, 贫富差距越拉越大, 贫富悬殊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资本的流动趋势越发集中于一小部分人手中, 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就在于解决这一问题。农村金融事关“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 事关近8亿农村人口的福祉, 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因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2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

我国政府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尝试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其间起伏远非只言片语所可道清, 虽取得了相应的成功, 但总的来说将近20年的农村金融改革始终不能算成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需要健康的农村金融来支持, 但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现状并不乐观。如今的中国农村金融, 主要面临着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 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服务落后, 品种单一, 覆盖率低下, 农村地区资金流失严重。农村地区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农行、农信社、邮政储蓄、农发银以及一些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 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已基本撤出县一级的农村地区, 这样就导致了许多农村地区甚至是金融服务空白, 农民的金融需求无法满足;农村金融服务更不用说网上银行外汇理财等银行新产品, 似乎仅仅只有存贷款, 农村经济的融资渠道过份单一成为不争的事实;目前,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 国有商业银行将从广大农村吸收的大量存款集中应用, 投向国家垄断行业、大型企业和能源等行业, 而网点众多的邮政储蓄, 只存不贷、资金上划, 基本只留农村信用社支撑农村金融市场, 造成农村资本的大量“城市化”, 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失血”严重。

(2) 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缺失, 涉农贷款严重不到位。农村地广人稀, 金融知识的宣传渠道狭窄, 企业、个人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淡薄, 习惯于将支农贷款视同为扶贫款、救助款, 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更有甚者采用虚造报表的方式, 从农村金融系统中获得融资, 不仅增加了农村金融系统的风险, 造成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体系的信用缺失, 直接导致涉农贷款的严重不到位, 也严重影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度。目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遇到的最大的麻烦, 同时也是影响财政向农村投资的最大的麻烦, 是现有的农村金融系统或者是中央转移支付和农户的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 从而形成高度的信息不对称, 导致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缺失, 涉农贷款严重不到位。

(3) 农村金融体制与政策环境的冲突。长期以来, 我国一直没有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垄断直接导致的是农村金融服务效率低下;更没有制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 一些长期严重资不抵债、资产损失巨大的农村金融机构迟迟得不到有效的处置, 造成农村金融生态恶化, 使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受到极大的威胁。

3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如何选择未来发展取向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坚持服务“三农”这一根本宗旨。农村金融发展道路在于建设真正本地化的金融机构, 使之有能力对农户的小额信贷作出灵活反应。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 允许一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办金融业务, 向农户发放小额信贷, 加大政策对农村金融体制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1)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着力打造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 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针对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积极培育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机构, 着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涉农业务范围, 促进资金回流农村。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试点工作, 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投资创业, 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鼓励和支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着力改善和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覆盖度, 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2)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着力满足差异化多样性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创新是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动力, 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要积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业的新需求,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 努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不断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金融需求。顺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金融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 积极推进机制创新, 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联动机制, 降低信贷交易成本, 抑制交易风险。

(3) 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 着力建立有效性持续性前瞻性的风险为本监管制度,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提高内部控制能力, 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监管面临的困难最多, 压力最大, 任务最重, 必须把依法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监管作为农村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着力构建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 加强监管有效性建设, 突出重点领域监管, 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稳建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4) 加强扶持政策沟通协调, 着力构建激励有效协调配套的长效扶持机制。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 我国仍将处于二元经济结构的转轨时期, 农村经济欠发达、自然风险大、农民抵御风险能力差的特点, 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 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历年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拔备缺口巨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借鉴各国扶持农村金融的政策, 按照中央“采取多方面有力措施, 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力度”的要求, 积极协调出台各项扶持措施, 在化解现有存量历史包袱的前提下, 加紧构建激励有效、协调配套的长效政策扶持机制。

4 结语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宗旨是坚持服务“三农”, 建设真正本地化的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方向, 加强政策倾斜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大前提。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作为一项繁重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注定了改革过程中必然充斥着习惯与创新的妥协, 困难与现实的阻挠, 可喜的是中央先后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等战略目标, 这将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迅猛发展。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发展农村金融组织、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扶持力度方面均有所突破, 但要想农村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 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成败。

摘要:农村资金缺乏严重地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必须要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金融需求有着与城市金融需求不相同的特点, 因此,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按农村金融需求特点进行。当前,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在发展农村金融组织、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扶持力度方面有所突破, 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三农”。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第5篇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宣布,决定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并同意实施《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分析指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潜力巨大,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依然不足且面临诸多掣肘。未来,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逐渐迈向深水区,农村金融生态将不断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也将更趋激烈,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坚持贴近和服务“三农”,差异化经营是关键。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据人民银行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已联合印发《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并同意实施《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通知》指出,将通过实施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在浙江丽水率先完善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加快建立一个多层次、低成本、广覆盖、适度竞争、商业运作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此次改革试点将采取人民银行和浙江省政府“行省共建”模式,并坚持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按照经批准的改革规划方案分布实施改革,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改革过程中有重大政策突破的事项实行“一事一报”,经批准后实施。

按照试点总体方案,丽水市改革试点将重点探索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加强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内容。

随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部分地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愿望十分强烈。人民银行表示,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差异大,农村金融涉及面广,通过选择合适地区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推动农村金融科学发展力度,综合协调金融部门和市场主体,共同探索农村金融多层次发展的内容和形式,建立低成本、广覆盖、可持续、风险可控、适度竞争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近年来,浙江省丽水市在开展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2011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在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要求。此后,人民银行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并制订了《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巨大市场潜力与发展掣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潜力不断扩大,很多金融机构也在努力开发农村金融市场,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依然不足且面临诸多掣肘。

巨大潜在市场和发展依然不足并存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最明显特征。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农村金融市场规模正在以此前意想不到速度在发展。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经基本形成多元化、规模日益庞大、适度竞争的格局。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全国13多亿人口中,农村人口6.7亿,但农村人均消费只有城市的六分之一,开发农村消费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而农村消费、投资的大量增长必然要求配套的金融服务支持。

发展不足特征也非常明显。据人民银行的相关统计,目前,农村地区的银行卡渗透率不足10%,与城市尤其是发达地区相比,差距非常大。而截至2011年底,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依然有1696个。

为此,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还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郭田勇认为,发展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包括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特别是支付体系的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农村客户普遍缺乏抵押物等原因。

此次改革试点方案中,灵活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完善农村金融信用体系、改进农村支付服务体系则成为改革主要思路。业内人士指出,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将逐步迈入深水区,国家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支持将加大,农村金融生态也将不断改善。

但同时,这也意味着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也将更趋激烈,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坚持贴近和服务“三农”是关键。

而根据此次改革方案,将引导现有各金融机构拓展涉农服务范围、加大支农力度;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兴农村金融机构或组织,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鼓励建立社区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鼓励建立社区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和组织。

竞争日趋激烈下,经营成本高,风险较大的业务特点则短期难以有效改观。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副主任田建华表示,农村金融和城市金融本身区别很大,农村金融具有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两大风险叠加,使得农村金融服务风险更大。据他介绍,目前,我国农村金融贷款的坏账率平均比其他商业贷款高出5个百分点左右。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及启示 第6篇

随着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 经过30多年的发展, 改革过程中的弊端也逐渐显现, “三农问题”、城乡经济及东西部发展差距持续扩大等问题业越来越显著。2006年, 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方向, 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相应的标准, 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现阶段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核心问题是资金问题。虽然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是仅仅依靠农村的经济实力难以承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因此, 除了要让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外, 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也是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问题的重要手段。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 中央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制纳入到相关决议之中, 并指出当前农业经济的重点是发展农村金融。虽然当前农业金融体制的改革取得了突出成就, 但是在农业金融市场结构和功能方面仍旧层存在缺陷。本文通过回顾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路程, 通过对体制改革历程的分析总结, 提出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三点启示,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依据和参考。

2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从建国初期至今, 中国农村金融经过了60多年的发展, 经历了农村金融体制从无到有, 从残缺的制度建设到相对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的发展阶段。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 总结与学习, 逐渐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金融发展之路。回顾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变迁, 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阶段一:非本质性农村金融体制变革阶段 (1949-1978) 。在全中国解放以后, 国家就开始了对于农村金融发展的战略性考虑, 并在初期逐步普及和发展农村信用社等相关农村金融机构。1951年到1953年, 农村信用社处于试办阶段, 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及。由于前期农村金融机构的成功试办, 1953年底, 农村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大范围普及。并且, 在随后两年内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在随后的人民公社运动之中, 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进行了合并, 在性质上属于集体金融组织。在这一阶段, 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出现及组织间的合并, 并没有涉及到较为实际的农村金融体制变革, 但是为后来农村金融制度变革打下了组织基础。

阶段二:农村金融多元化竞争状态的初步形成 (1979-1993) 。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 中国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得以恢复, 其他新型金融机构得以建立、发展。但是这一阶段农村信用社只是名义上的恢复, 其实质还是受到农业银行的管理, 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单位而存在。而且对于民间金融的管制进行了放松, 民间放贷等金融行为得到合法化, 形成了以存款、贷款、债券、股票等为主的多种融资形式并存的局面。这一阶段, 市场金融管制较为放松, 农村金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阶段三:金融系统分工基本形成阶段 (1994-1996) 。1994年, 国家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旨在进一步明确金融分工, 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剥离。此举对于农业银行商业化得到了一定的促进, 对于规范金融机构管理, 完善审批权限具有重要的作用。1996年, 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农业银行基层单位角色中脱离, 成为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组织, 主要负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农产品收购等方面的责任。这一阶段的金融体制改革初步将合作金融、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之间进行了明确的业务划分, 对经济发展以及农业金融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阶段四:农村金融供给削减阶段 (1997-2003) 。在这一时期, 使正规金融的市场控制能力得以提升, 非正规金融管制程度增强, 农村金融供给被大量削减。1996年,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 1997年大规模的通货紧缩使亚洲及东南亚各国经济发展受到重创与此同时中国金融业外延式金融发展模式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强调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过程中, 金融风险控制力度也在不断增强。1997年,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削减县及以下的机构,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网点以及业务急剧收缩。1998年, 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对于非正规金融活动以及相关民间金融活动进行打压、取缔。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此阶段却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得以加强。1999年, 由于农村信用基金会被撤销清算, 导致巨额农村金融资本流向国有商业银行, 对于日后农村地区金融业的正常发展起到了负向作用。

阶段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深入探索阶段 (2004至今) 。在这一阶段, 农村信用社处于改革的重点地位, 通过局部试点, 全国推广的形式进行农村金融体系改革。2004年, 国家方框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深化改革。2005年, 央行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问题进行了处理, 并对管理体制等进行了规范。2006年, 中央政府通过对金融体制改革的总结和学习, 认为必须转变思路, 寻找改革新的突破点。同年,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2007年中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农行股份制改造的核心标准。至此, 农村金融管制得到了放松, 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得到了加强。

3 启示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经过, 多年的实践和发展, 建立了初步的农村金融体系, 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历年的改革来看, 基本着力点都是如何促进农村及农业经济发展, 如何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在此期间, 在多轮改革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 农村金融的发展能够有效促进农民收入的提升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发展是农业经济发展的核心之一, 农村金融市场能够有效的将农户资金通过储蓄等手段进行吸纳, 将分散的资金集中化从而投入到下一轮的农村建设投资、农业技术开发以及农产品收购的环节。其次, 通过农业贷款的形式, 将金融资本投入到农村经济发展之中, 随之农村经济也会得以发展, 农民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如图1所示。随着农业贷款的增加,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也呈现出相似的上升趋势, 说明随着农村金融资本的注入, 对于农民收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农业贷款上升比率较人均收入上升比率高, 也说明了农村金融资金使用效率有待加强。

(2) 政府扶持是农村金融市场得以繁荣的必要条件。农村金融业的核心作用也导致了政府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事实上, 对于我国农业等弱质产业来说, 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和投入, 难以正常地向前发展, 相对应的农村金融业也更是如此。要办好农村金融事业, 让农村金融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政府的支持就必不可少。1951年, 国务院印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帐办法草案》, 对民间高利贷行为进行了打击。1962年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独立经营制度进行了明确。1996年颁布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促进了农村金融体制市场化的推进。2003年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为标志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例, 在此期间, 国家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历史遗留问题, 专门拨款1650亿元, 使农村信用社得以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体系得以延续下去。据相关数据显示, 同年年底, 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在国内达到34909个, 存款总额达到22330亿元, 年底贷款余额达到16181亿元。次年, 中央为了继续深入农村金融系统改革,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 将改革范围进一步扩大。因此, 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各个关键环节可以看出, 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离不开国家政府部门切实的支持和帮助。

(3) 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与, 是农村金融市场得以发展的重要动力。农村金融市场主要服务与我国农业发展、农村地区建设以及广大的农户等。因此如果脱离了农村地区众多农户的参与, 那么农村金融市场也就没有了活力。以1984年为例, 正是由于农村信用社按照自愿、民主、灵活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才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此阶段发展迅速。由1988年统计数据可知,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4年的发展, 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已经达到40万个, 相关从业人员达到76万, 年末存款余额达到1400亿, 贷款余额达到912亿元。

摘要:自建国初期到现在,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通过回顾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历程, 对农村金融改革历程进行了阶段性划分, 并通过总结和归纳提出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三点启示。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启示

参考文献

[1]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40-147.

[2]张杰.解读中国农贷制度[J].金融研究, 2004, (2) :1-8.

[3]王芳.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制度:一个理论框架[J].金融研究, 2005, (4) :89-98.

[4]解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探讨[D].成都:四川大学, 2007:14-15.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制度,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 以“农业、农民、农村”为代表的“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和现实的问题。当前, 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农村融资金融产品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 急需构建相应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体系。但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 资金的投入是重点。于是, 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 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 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 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公共产品的投融资制度, 建立有效的多元化农村资金分配与公共产品投融资渠道体系才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和关键。

1 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与问题

1.1 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 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 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 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据统计资料, 建国以后至2005年, 除个别年份外, 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 特别是1992年以后, 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每年以百亿元的规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 1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 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把国债投入的30%用于了农业和农村, 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2000—2003年继续下降至7%左右。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1.2 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从农业投资内部而言, 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

据统计资料, 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 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 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 投向农业科技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 不是全部) 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 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例如, 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2450.3亿元, 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费占73.1%, 基本建设占20.9%, 科技三项费用占0.8%, 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资方向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 区域差别大, 西部地区资金支农力度低

从区域来看, 由于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的影响, 比较而言, 西部及中部地区对农业投资的力度相对薄弱, 资金运作的效率总体上也低于东部地区。

据统计资料, 除人均财政直接对农业项目支出外, 其他指标同东部相比, 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 其中人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当年净增存款额、当年净增贷款额、农业贷款余额、外商对农业的实际投资额差距都在50%以上。

1.4 金融支持不够

从目前来看,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发展进程中, 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1) 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增长不足。目前, 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 但从发挥的作用看, 这四家机构在农村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 由于赢利动机的存在, 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放弃农村, 进军城市;邮政储蓄仅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 功能过于单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已演变为“收购银行”, 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 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 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主体地位不突出。于是, 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 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 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 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 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 (2) 农村信贷需求满足度不高, 民间借贷现象突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 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 表现却异常活跃;虽然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 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 (3) 农村金融产品单调, 融资渠道狭窄。以重庆市为例, 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 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采取的可融资方式主要限于间接融资, 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 且涉农贷款多为1年期以下, 按农户养殖的生产周期, 年均利润40%~50%计算, 若贷款1000元1年后到期还本利, 农户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 更不能进一步滚动发展, 再加上额度偏低, 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市场发展需要;农村企业债券尚处于空白状态, 重庆27家上市公司中仅2家间接涉农。

2 农村金融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 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 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融资。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 基础落后, 在中西部贫困地区, 农业仍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 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 区域经济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需用的固定资产多, 生产周期长, 资金周转慢, 技术进步滞后, 特别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 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 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 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在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 不易取得规模报酬。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多, 产出少, 经济效益低”的特点非常明显, 不仅难以吸引非农业部门资金, 就是农业部门自身即便产生了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进行再投资。

2.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 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 造成基层政府事权大于财权。而基层政府财力不断萎缩,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 2000年, 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 其中中央占51%, 省级占10%, 地 (市) 级占17%, 而有着2千多个县级财政、4万多个乡级财政的两级财政收入共计仅占22%, 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2.3 投资环境不理想, 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 基于资金的趋利性原则, 除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财政资金外, 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国外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

3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 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 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 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 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 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 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 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 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 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 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 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 (如供水等) , 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 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 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认为, 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领域, 由市场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使用的农机具、农药、化肥、薄膜等流动资金的投资适宜由农民来承担。因为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效益分割, 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比较明显。

3.3 完善农村金融公共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通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 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指导和统一管理, 以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发挥支农的主导作用, 增加农村农民收入, 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其次, 构造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良好的农村公共产品金融支持体系, 逐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 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信贷体系。

此外, 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及保险体系, 为供需结合创造条件。尽快组建成立农产品、农业贷款担保中心等信用担保体系, 解决当前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现状;授予更多的保险机构参与农村保险市场, 通过奖励、补贴、政策优惠等, 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保险等业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降低农村资金市场风险, 促进供需有效结合。

3.4 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方向 第8篇

一、我国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现状

各国的金融市场基本上都有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之分,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也是如此。其中,正规金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及其他商业银行,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金融机构都只是从事普通的存款业务,真正在农村开展贷款业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除此之外,正规金融机构还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资金总量不足。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资源的实际总供给小于实际总需求,供求未能实现平衡,这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按照田力的核算,供求差额1995~2001年每年都在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2年为4,391.8亿元,接近5,000亿元,由此可见差额之巨大。

总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农村资金的外流。在我国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中,邮政储蓄只从事存款业务而不提供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资金的外流;商业银行因其全国配置性,资金必然流向利润率较高的城市工业部门,而且农村借贷以小额为主,对于运营成本较高的商业银行而言,收益很小甚至为负。1999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存量24,754亿元,占金融业信贷存量的26.4%,其中农村信用社为9,226亿元,占9.8%;当年行社新增贷款2,748亿元,占38.1%,其中农村信用社为886亿元,占12.3%。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向大中城市收缩,农业银行涉农信贷下降,农村融资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承担(彭川西等,2001)。而农村信用社也有相当的资金流入非农业部门:到2002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相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计算,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

(二)结构问题。

近年来,商业银行对农村基层网点的撤并力度逐步加大。据某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的统计,近三年撤并的基层网点数占原有机构数的25%,其中撤并的乡镇网点占撤并机构的60%,乡镇一级商业银行机构呈现全面收缩的局面。同时,作为现阶段唯一与农村居民有信贷往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产权问题,下面对其做简要分析。

农村信用合作社属合作金融的范畴,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活动。合作经济自19世纪在欧洲兴起以后,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国际公认的七条原则。合作金融同样符合七项国际通行原则,即它也遵循自愿、互助、民主和非盈利性(或低盈利性)等基本原则。正是由于合作金融组织遵循着一般合作经济的原则,所以它与其他金融形式有着不同的产权特征。

合作金融首先要求资金上的联合,即在合作的一般原则基础上,要求每个社员必须交纳一定的入社费(股金),共同构成合作金融的原始资本或初始股金。这就是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基本骨架。具体来说,合作金融组织都依照国际惯例,明确规定参加合作金融组织成为社员的人必须有投入(入股),社员投入(股金)完全归投资者的社员个人所有,但个人入股金额不能超过某个规定的最高限额,最低的入股金额是个人进入合作金融组织的“门槛费”;合作金融组织必须为社员的股金支付红利,即对资本的所有者支付使用这些资本的成本,对社员而言,他们则获得了股金的用益权;社员的股金可以在本人愿意的任何时候退出而不会受到任何约束。由于对股金认购的额度限制,使全体社员对其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拥有量呈现出低离散程度的特征,这种特征表明: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是某个给定的范围内的直接合作的个人对某一共同范围内的金融资源大致均等的占有。

而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的色彩。其建立是由政府向农村居民强制征收一定金额组成,这就在根本上违背了合作金融自愿的原则,同时也导致居民对信用社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不甚清楚,而这也是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上不民主的根源。根据阎庆民、向恒的调查:有67.9%的被调查者认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合作”是“有名无实的假合作”;而对于信用社的管理,有85.7%的人认为确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上级信用联社”,而认为主要由“全体入股社员”决定的仅占25%。因此,农村信用社办事效率低下,呆账坏账率高。这些都大大限制了信用社作用的发挥。

另外,我国还存在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区分不清楚的问题,主要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之间。农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还承担着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本应属于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业务,这也造成了农村地区商业银行(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农业银行)盈利率低及业务向城市的转移。

(三)农业保险萎缩。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保险公司作为私营金融机构的一部分为农业提供贷款和其他服务,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资金支持的作用;同时,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覆盖也非常广泛,对保障农业的稳定也有较大的作用。而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的问题以及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要求,导致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的业务迅速减少: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费总收入超过500亿元,而农业保费收入仅3.3亿元,不足总收入的1%,2004年农业保费收入又降低了30%。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农业保险范围狭小,品种单一,广大农民也大都缺乏保险意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非正规金融状况概述

我国农村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正规的金融,主要泛指存在于个体、家庭、企业之间,在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外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其主要运作形式有合会、私人钱庄、当铺、集资、贸易商放款和商业信用、民间票据机构等。

1949年以后,我国农村地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基本被消除,但民间借贷行为却是一直存在的。改革开放以后,各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又有了较大的发展,其发展状况也基本上呈现出由东向西依次降低,与经济发展状况成比例。据估计,我国2.4亿个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约占68.6%,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据郭沛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1997~2002年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按窄口径估算依次为1,802.07亿元、2,003.37亿元、2,103.40亿元、1,992.11亿元、2,061.34亿元、2,001.03亿元,按宽口径估算依次为2,238.70亿元、2,473.01亿元、2,262.38亿元、2,573.97亿元、2,708.75亿元、2,705.31亿元。另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

(一)非正规金融的特点。

非正规金融主要是在小范围内发生,多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借贷双方一般都较为熟悉,彼此了解,这样就减少了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风险;另外,农村信贷还有数额小的特点,商业银行因成本高、收益少而不做,农村信用社也由于违背了其合作金融的性质而不做,这也在客观上促使农村居民向民间金融机构借款;同时,民间借贷一般对于还款期限无明确限制,这也是它能吸引民众的一个特点。农村信贷的季节性也促使了民间合作金融的发展。由此可以总结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几个特点:信息对称程度高、数额一般较小、还款期限较长、季节性特点。这些特点共同决定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效率较正规金融机构高,因此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也存在由于还款问题而引发的许多纠纷,严重危害了农村社会的安定,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二)非正规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在经济发展中适应正规金融机构资本供给小于资本需求而产生的,它们的存在对于经济的发展同样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根据刘民权的研究,非正规金融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降低风险。农民能够通过参加互助会等民间金融机构来减少来自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冲击。此外,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相对充分的信息以及隐性担保等也减少了贷款的违约风险,使得居民小规模和短期的投资成为可能,这有利于经济的增长。

第二,资源配置。非正规金融具有正规金融所没有的信息优势,这使得它们能够在小范围内综合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潜在的发展能力进行权衡,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予以支持。因此,在缺乏正规金融的前提下,非正规金融为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资源的配置。

第三,监督与控制。非正规金融在对借款人的监督和控制方面比正规金融机构更有成效,这一点从非正规金融贷款的违约率就可以看出来。

第四,储蓄动员。储蓄动员不仅是更大规模投资资金形成的前提,而且能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资产,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增长。非正规金融对于居民的储蓄提供了很多便利,因此能吸收到较多存款。浙江、福建等地区的例子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第五,便利交易。正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创造了很多金融工具,大大方便了人们的交易。许多非正规金融契约是和其他市场(如商品市场)之间的交易紧密联系的,其他市场上的交易为金融契约的履行提供了担保,金融契约的实施会促进其他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强化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三、改革方向研究

针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应如何进行改革呢?

(一)我国农村金融现阶段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是资金的总量不足,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又是因为我国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导致的资金外流。因此,我们应从源头入手,阻断其外流的渠道。农村资金的外流主要是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而现阶段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违背合作金融的本质要求的。因此,我们应对其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明晰其产权归属,使农村居民能够行使本应属于他们的所有权和对合作社的管理权。这样才能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为农村居民服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有效地增加资金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重。对于邮政储蓄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法律强制其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政策性金融机构,再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业的建设服务。

(二)针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缺乏,同时非正规金融占较大比例的事实,应该通过立法来规范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而不是对其一味打压。应借鉴中国台湾、韩国和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的改革经验,实现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非正规金融是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而且现在的正规金融也都是由当初的非正规金融转化而来的。例如,现在大行其道的证券交易所,就是由当初股份制公司的柜台交易逐步演变到场内交易,并逐步演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在我们国家,制度的演进是非自然的,现存的正规金融机构都是借鉴国外经验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更应当结合中国的实际,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改造。

农村金融改革的探讨 第9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理财知识,改革环境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日新月异的发展, 然而城乡之间的差距也逐步在扩大, 城乡二元结构日益明显, 为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必须切实解决“三农”问题,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然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民生活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需要农村金融给予切实保障。但是目前我国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还很不完善, 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另外,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改革与完善将有利于推动国家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健全, 因此农村金融改革迫在眉睫。

1 农村金融的概念及改革环境分析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血脉, 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金融是指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 是这些银行在农村的金融业务。广义的农村金融是指是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可见, 它不仅仅局限于货币资金的融通, 还包括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信用关系的活动。

改革开放以后, “农村金融”概念广泛传播。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 无法提供相当的可抵押物、贷款金额受到限制和审核过程过于严格, 所以“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长期存在, 这无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民收入的增加与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 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因此, 针对这一难题,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将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部署, 旨在让农民获得充分、方便、快捷的现代金融服务。并且, 提出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1]可以看出, 国家对农村金融的重视, 解决“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决心以及加大金融支农的力度, 这也为农村金融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有利于推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2 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金融机构对金融理财知识普及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村金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金融业务范围扩宽了, 也产生了一些理财产品, 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在新时期, 一方面, 我们需要树立新的理财观念, 需要一定程度上参与风险市场, 不要总是一个风险厌恶者;另一方面, 农村金融机构还要大力普及必要的金融知识和理财知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成功的理财人士。然而, 农村家庭持有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衍生品等风险资产家庭的比例仅为1.6%, 远低于全国水平的10.4%。[2]可见, 农村金融机构对必要的金融知识和理财知识在农民中的普及力度不够, 导致农民对理财产品的不了解, 新的理财观念并不强, 所以农民的风险市场参与率并不高, 他们倾向于把盈余的资金或存入银行, 或借给亲朋好友, 这将不利于农村金融业务的进一步扩宽与发展。

2.2 农村金融机构基础设施薄弱, 缺乏竞争压力

市场经济环境下, 有竞争才有压力, 有压力才有动力。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 农村金融机构较少, 虽然也出现了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和微型金融机构, 但是由于农村金融准入门槛较高, 而且受到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和农民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不放心和不信任, 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 它们市场竞争对手少, 竞争压力也相对较小。况且, 农村与城市相比, 经济相对较落后, 农村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硬件和软件都不强等问题, 这都使得其中的一些人员工作效率不高, 并且缺少相应的竞争压力, 使得一些人员安于现状、工作热情不高, 更有甚者, 对待客户态度冷淡、服务质量欠佳。这都不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 阻碍农村金融机构经济利益的提高, 甚至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2.3“三农”融资难、融资贵

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 需要切实的金融保障, 但一方面, 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 生产规模小, 抗风险能力较弱, 无法提供相当的可抵押物;另一方面, 因为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 风险越高, 收益也就越高, 而农业生产风险相对较高, 所以银行对“三农”的贷款利息也就很高。这造成了“三农”的贷款金额受到了限制和审核过程很严格, “三农”融资难、融资贵, 因此许多人转向民间借贷。农村金融发展报告指出, 2013年全国有34.7%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 农村民间借贷参与率高达43.8%, 显示出中国农村家庭民间借贷活动非常旺盛。从民间借贷的来源来看, 有32.0%的家庭从兄弟姐妹处借入了资金;而在农村, 兄弟姐妹更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来源, 这个比例达到了36.1%。[3]由此可以看出, 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难、贷款贵, 使得近年来农村正规信贷很少, 民间信贷十分活跃, 而其中又以亲人间借贷为主, 这虽然短期内解决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但从长远来看, 农村会出现一部分没有存入银行的闲散资金, 它没能通过存入银行, 再让银行用来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以进行农村金融机构改革, 切实解决“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4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日益膨胀, 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完善, 仍存在一些漏洞, 这导致了农民群众的满意度并不高。截至2011年年底, 全国乡镇金融机构空白仍有1696个。项继权、操家齐基于全国29个省市 (自治区) 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仍存在大量的金融空白点, 接近40%的金融机构离村民的距离在3km以上, “金融网点少、离家距离远”是农民普遍不满的问题。[4]可见, 随着大部分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撤离农村金融体系, 收缩它们在农村的基层网点, 使得农村金融服务出现“盲区”, 造成农民寻求金融服务的不便利, 直接增加了其中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此外, 金融服务产品单一化, 以传统的存款和贷款业务为主, 在农业生产保险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上明显发展不足。然而, 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 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 并且农业生产也有赖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 这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必须加大在农业保险和农村投资的发展力度。所以需要对农村金融进行改革以完善其服务体系, 切实满足“三农”的金融服务需求。

3 农村金融改革的对策

3.1 农村金融机构应大力普及金融理财知识

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借助新闻传媒的力量, 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一个栏目,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专门向农民群众介绍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 并通过定期举办一些免费的金融知识培训来增加农民群众的金融理财知识, 还可以通过免费短信的方式定期向他们传递最新的理财消息。通过这些举措来引导农民群众转变传统的以存款为主的观念, 引导他们去了解保险、投资等消息, 激发他们潜在的金融需求, 从而促进金融业务的进一步扩宽与发展, 推动农村金融快速发展。

3.2 加快农村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规范民间金融

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 城乡金融发展状况也有所差距, 显然, 农村金融机构基础设施相对比较薄弱, 无论硬件, 还是软件, 都比不上大城市,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了农村金融服务提供的质量。国家应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 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并在财政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还可以推动大城市金融机构对相应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一对一”的帮扶, 帮助加快基层金融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 并定期举行城乡金融机构中精英人才的交流活动。此外, 国家还应该降低农村金融准入门槛, 规范民间金融, 大力引导民间金融组织和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 通过立法来为它们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切实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 从而打破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金融占据主导地位的格局, 形成多元化的金融体系, 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这将有利于提高农村整体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改善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质量, 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3.3 发展融资信用担保和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

“三农”融资难、融资贵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农民无法提供相当的可抵押物, 而且他没有相应的“三农”融资信用担保, 以至于银行限制他的贷款金额, 缩短它的贷款期限, 这直接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对三农融资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进而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5], 因此, 国家应加快落实“三农”融资信用担保的立法工作, 完善法律保障制度, 大力发展合法的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并且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该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及时淘汰信用级数低的担保机构, 从而增加银行对三农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的信任度。或者国家也可以分担农村金融机构在“三农”贷款上一定比例的风险, 具体表现为:国家通过给予金融机构一些财政补贴来承担其中的一部分损失, 从而在“三农”贷款上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另外, 还可以通过降低农村金融准入门槛, 引入民间资金, 引导民间金融组织和微型金融机构的有序发展, 形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来保障农村的资金供给, 帮助解决“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3.4 加强基层网点建设, 促进金融服务产品多元化

随着国家在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 农村金融机构开始转移信贷业务的重心, 开始吸引金融资金回流, 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基层网点的建设, 提高网点的覆盖率和密集度, 或者尽量在居民附近设置自助服务设备, 并且促进自助服务系统的完善, 以方便距离金融机构遥远的居民仍能获得优质的金融服务。再者, 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努力促进金融服务产品的多元化, 大力发展其在服务上“缺位”的金融服务产品———提高其在保险和投资上的投入比例, 大力发展保险、投资等产品, 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健全与发展, 满足“三农”的金融需求, 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4 结论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 它对农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生活质量的改善都离不开强大的资金支持与切实的金融保障。然而,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尚不完善, 仍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 推动农村金融改革, 大力普及金融理财知识、加快农村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发展合法的融资信用担保、健全农村金融服务等措施都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 切实满足“三农”日益膨胀的金融需求, 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参考文献

[1]中国网.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EB/OL].[2014-01-24].http://finance.china.com.cnnewsgnjj/20140124/2150060.shtml.

[2]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重磅报告]中国农村家庭金融发展报告2014 (精华摘要版) .[EB/OL].[2014-04-23]http://www.wx135.com/articles/20140423/22114.html.

[3]每经网.农村金融发展报告:农村正规信贷可得性不足三成[EB/OL].[2014-04-21].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4-04-21/827458.html.

[4]曹阳, 胡新宇.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探讨[J].科技创业月刊, 2015 (4) .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改革设想 第10篇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国家财政将会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农业企业和广大农户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投入仍将主要依靠金融信贷资金。因此,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疏通农村信贷渠道,确保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条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构建我国新型农村信贷体系指明了方向。

农信社改革:

分配机制、法人制度及其信用环境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但目前在支农服务中存在能力弱、素质低的缺陷:业务品种开发滞后,办理业务时间长、效率低、灵活性差、差错率高;结算渠道不通畅,无法实行通存通兑;电子化建设滞后,服务手段科技含量不高;部分人员素质低,难以对农户提供信息、技术、市场等全方位的服务。

加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重要作用,就要坚持商业化改革的方向,创新经营方式和贷款机制,建立权责明晰、约束严格、奖罚分明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员工薪酬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回收贷款“三挂钩”的分配制度。

制定统一规范、管放适度的贷款程序和约束规则,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对有支付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对问题突出、运转艰难的农村信用社要制定及时稳妥的市场退出机制。

要确立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有效防止对联社的行政干预行为。要明确赋予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严厉的约束监管机制。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广“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乡村”制度,积极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农发行改革:

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同步发展

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

建议农业发展银行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并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应严格区分开,实行分类管理和分别考核。对政策性业务,建立国家账户,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特定业务逐项确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商业性业务,建立银行账户,自主承担经营利益和风险。

此外,要引入市场机制,允许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委托、代理、投标等方式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杠杆作用。比如,通过补偿率招投标、询价等方式,确定扶贫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由其在县扶贫办提供的备选农户名单中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发放扶贫贷款,再将中央财政下拨的扶贫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该金融机构。在经济发达地区也可以将中央财政下拨的扶贫贴息资金全部发放给受贷农户,由农户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按正常的商业贷款利率获取贷款。

遏止商业银行“农转非”:

“税贷挂钩”激励农村贷款

农业银行近年来的市场定位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业务范围已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无异,尽管迫于政策压力承担一部分支农贷款任务,但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其支农贷款比重仍逐年下降;与此类似,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也普遍出现趋利导向,吸收的部分资金被用于获利率较高的非农领域,资金“农转非”现象日趋突出;而其他商业银行更是视农业为慢热、低效、市场风险大的领域,纷纷从农村撤离,把资金投向回报率高、见效快的行业。

为调动金融机构增加农村贷款的积极性,国家可对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税率政策,将减免税与存贷款比例挂钩,引导资金流向农村。

如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和非贫困两类地区。贫困地区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地区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金融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与在当地的支农贷款投放实绩相结合,对支农贷款达到60%以上才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保险:

保险与信贷挂钩

农业保险目前严重滞后,这使得农业投资项目缺乏高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和风险分散渠道,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户就无力归还贷款,这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为此,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自办、代办、和与政府联办农业保险,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

加强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合作,实行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配套发放,对已投保的农业项目与农户优先发放贷款。

建立支持农业保险的政策体系,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政策扶持体系,将受灾农户财政补贴改为生产自救性的保险补贴,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税收优惠,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国家应该加快制订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农村金融体系:

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组织+资金合作组织+民间信贷

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从农村撤离后,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惟一的“正规军”。缺乏必要的竞争使信用社在本地行政区域内几乎处于垄断的地位,改革和创新缺少内在动力。与此同时,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长期处于游离状态,难以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约和保护。

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的适度竞争,应允许设立县区范围内的社区股份制金融机构,民间资本、民营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均可参股,国家统一制定具体的监管约束制度。

邮政储蓄具有网点多、结算通畅、深入农村的特点,但目前对外不办理贷款业务,吸纳的存款基本流出农村。可结合邮政体制改革,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适时成立商业化性质的农村邮政储蓄银行,专门经营农村邮政金融业务。对那些不具备成立农村邮政储蓄银行的地方,可开办邮政储蓄资金“协议存款”业务,引导资金返投农村。即:允许邮政储蓄资金在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大额协议存款方式存放,接受协议存款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要将协议存款资金全额投放农村,在一定期限内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大力培育和发展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的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小额信贷组织不吸收存款,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资金运用限定在对区域内农户和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自由协商。要抓紧推动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尽快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支持发展以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资金融通限定在当地村或生产合作社成员之间进行。国家对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实行免税政策,允许资金互助组织从借贷利息中提取部分收益设立风险基金。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发展与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联手互动。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第11篇

一、现有农村金融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善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必然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农村信贷资金投入不足,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乡镇企业的贷款所占比重都较低。1998年以来,两项贷款合计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比重都只略高于10%,最高的1999年也只有11.7%。尽管从2000年以来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金额有所提高,但农业贷款占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的比重一直处于6%以下的低水平,这与农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比重不相适应。

从2000年以来,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总额不断增长,农业贷款所占比重也逐年增长。但农业贷款的增长远低于金融机构所有贷款总量增长比率,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适应。

(二)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

我国农村信贷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广大农村存在严重的资金外流现象。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在农村吸收储蓄存款再转投向农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从上世纪末以来,我国农户存款余额就大于贷款,且存贷差逐年扩大。尤其农村邮政储蓄更是农村资金外流的一个重要渠道。邮政储蓄在农村只存不贷,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入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在农村吸收的存款明显多于贷款,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

(三)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健全

1、长期以来在农村服务的各金融机构只办理单纯的存款、贷款业务。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诸如加在城市广泛开展的保险、信托、租赁、异地存款、结算、代理等业务在农村基本空白。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单一,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的核心力量,目前主要通过发放“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服务农村经济。“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已成为农信社支农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此业务仍需进一步改进。首先,信贷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不能满足农民发展规模化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需要。其次,贷款期限太短。农村经济具有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特点,而目前农信社所提供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实际执行中一般是半年至一年,有的只有两三个月,这也不利于农户从长远角度安排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非正规金融组织存在较大风险

在我国实际生产生活中,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活跃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非正规金融对解决农户融资难的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增加农户的投资,对农业生产有利,但同时也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游离于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之外,具有较大金融风险;二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高利贷运营可能会加剧经济落后地区的贫困;三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缺乏法人主体,组织制度不规范,在责任承担上难以保证。

二、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思路与对策

(一)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对“三农”的服务力度

农业银行在现有结合股份制改革工作中明确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基本方向和市场定位,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传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扩大其业务范围。一是农发行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重新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市场定位,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二是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三是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拓宽筹资渠道。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服务“三农”能力

首先,应当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增强其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能力,通过政府注资、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来解决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问题,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支农功能。其次,要根据市场需要,实行更大范围的利率浮动,降低农信社信贷风险,使农信社以更灵活的姿态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再次,逐步完善小额信贷制度,简化手续,贴近农民,简化产品和服务条款,方便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特定需求。

(三)完善邮政储蓄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针对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现状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二是降低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中央银行利率。三是大力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的建立,并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面向“三农”开展业务;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

(四)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和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发展

根据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发现,正规金融组织对农户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往往不足农户总数的2 0%,大量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或民间金融来满足。我国也不例外。大量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存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但由于其游离于央行监管之外,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很大风险,因而应采取必要的疏导政策。一是对已存在的民间金融组织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对其进行规范和改造,使其向合作性金融发展;二是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发展。三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体系来防范和控制风险。总之应积极发展各种民间金融组织,吸收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拓宽农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需求。

(五)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

为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题,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扶持措施,探索建立为农户融资作担保的信贷担保机构,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其运行。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建立起了这样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

摘要:文章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章奇.农村金融现状与政策分析.http://jlin.ccer,edu.cn

[2]、彭莉戈.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现状及改革的路径选择.http://www.dss.gov.cn.

[3]、黄燕群.现有农村金融组织缺陷及创新[J].农村金融研究,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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