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金融监管改革

2024-05-09

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精选6篇)

欧美金融监管改革 第1篇

(一) 美国。

2009年6月17日, 美国公布了联邦政府制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拉开了美国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体系改革序幕。2010年5月21日, 美国参议院以60票赞成、40票反对通过了结束金融改革法案辩论的程序, 此项法案将提交参议院做最后表决。此次金融改革法案是美国自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业整顿。

从具体内容上看, 这次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到消费者保护;新的破产清算授权;新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高管薪酬及企业治理结构;投资者保护以及弥补现有监管体系中的漏洞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其核心旨在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加强消费者金融保护。

(二) 欧盟。

与美国相比, 欧洲没有经历过大规模的金融创新, 其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相对较晚, 规模也远小于美国。但是, 由于美国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欧洲主要投资对象之一, 欧洲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对美国次投资级别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 因此欧洲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蒙受巨大损失。

2009年6月19日, 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这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综合其他重要监管改革措施, 欧盟改革行动主要包括建立宏观监管部门, 监控系统性风险;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 强化欧盟的微观金融监管和协调机制;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以及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这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与协调成为欧盟自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监管改革的主题。

(三) 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

通过对欧美金融改革方案的分析整理可以看出, 此次金融危机后, 尽管欧美金融监管新方案各有侧重, 但从总体上来看, 国际金融监管方案呈现出了如下新趋势:

1、更严格和更大范围的监管。

G20伦敦峰会联合公报明确提出, 所有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都必须接受适度监督和管理。这一共识在美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得到了落实。依据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监管范围被空前扩大, 监管范围不再局限于银行, 还覆盖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形成威胁的企业, 如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触角几乎伸到金融领域各个角落, 从金融机构的运作、并购、抵押贷款的发放到信用评级、衍生品的交易等, 都纳入了监管行列。不论是在欧洲还是在美国, 新的金融监管方案都旨在建立一个更为完整严密的监管体系。

2、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

长期以来, 欧美国家金融监管基本奉行规则监管模式, 即监管部门制定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则, 金融机构在规则之内照章办事, 法不禁止则可行。但纵观金融业发展历史, 我们不难发现, 监管机构的行动常常落后于金融创新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是最常见的金融发展轨迹。由于缺乏灵活性, 规则监管总是落后于创新步伐, 而当二者距离过大时, 就容易产生危机。

由于规则监管的种种不足, 原则监管的理念得到更多的重视。相对于规则监管以规则和标准为中心, 重视过程、产品而言, 原则监管是一种以原则为导向、重视结果的监管方式。这种方式更灵活, 能更快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 从而更有利于维持金融系统稳定。目前, 很多国家都开始考虑将原则监管吸纳到本国体系中。

3、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 减少系统性风险。

金融体系通常存在系统性风险, 即使单个机构力图控制自身的风险程度, 但整体风险却可能超过安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某一机构的风险外溢, 就会颠覆金融业整体。从本次金融危机看, 原有金融监管方式只注重微观监管, 忽视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通常将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 并以实际GDP为尺度衡量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从而避免金融机构之间负面作用的冲击所带来的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美国增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对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欧盟则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作为宏观监管部门, 识别、监控、预警整个金融体系内的系统风险。

此次金融危机前欧美国家的监管趋势是央行和监管机构分离, 这就造成熟悉宏观经济形势的央行没有监管权;而有监管权的机构又不了解宏观经济情况, 这种情况不利于宏观审慎性监管。因此, 增强央行监管地位, 加强央行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 成为新的监管趋势。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加强央行和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

4、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 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更加自由;电子交易系统的引入, 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但全球化在加速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 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 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着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国际上, 原金融稳定论坛升级为“金融稳定委员会”, 体现了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努力。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金融机构母国监管者为主导者, 联合其他东道国监管机构共同监管。

二、欧美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相对于欧美各国, 中国的经济与金融发展有其特殊性。在此次金融危机中, 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的是在实体经济而非金融体系层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 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不足使其得以避免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效应;与此同时, 中国的高储蓄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 使得金融机构不必求助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渠道。然而,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以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 严格的分业监管已经很难适应需要,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能保障金融机构顺利度过如此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因此, 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 我国金融业正处在由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时期, 我国监管体系改革必须与此相适应。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及之后主要国家和地区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结合此次危机后欧美的金融改革方案以及我国目前监管体制现状, 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 不论是欧盟还是美国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明显地反映出这种趋势。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 可以将私募基金、对冲基金、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 对金融集团投入更多的监管资源, 做到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 切实贯彻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

2、成立金融监管局, 建立统一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的金融模式仍是以分业经营为主, 但值得注意的是, 国内很多金融机构事实上已经在进行混业经营, 突出表现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些变化使得现行的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 分业监管体制下, 我国金融监管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 实行业务审批全过程监管。这样, 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 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 这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如果不及时对现行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 就可能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

目前来看, 我国的金融业发展状况与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混业经营模式较相近,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制将会比较适合中国的发展方向。在此模式下, 结合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 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 可以考虑成立金融监管局, 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专业化持续监督管理, 各部门之间及时进行实时的信息沟通和披露, 提高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3、协调鼓励金融创新和防范衍生品风险的关系。相比美国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 (如金融衍生品) 的监管过于松散, 甚至缺位, 我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不发达, 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权利限制过严。这在避免高风险的同时, 也严重约束了金融市场的创新, 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 过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竞争力和吸引力, 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

鉴于国外先进的金融创新经验及金融危机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教训, 我国应结合发展中的实际情况, 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 实行信息披露, 保持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 以促进金融创新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避免类似于由此次金融衍生品监管力度不足造成的美国次贷危机的危害。

4、建立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及风险预警机制。在向混业经营模式迈进的同时, 要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 建立必要的防火墙机制, 合理划分内部职责和权限, 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目的是减少风险在金融机构内部的传递, 限制各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 并控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流通。监管机构应定期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特别是对风险暴露较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双边会谈的形式进行预警。具体的设定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 选择性地借鉴《新巴塞尔协议》, 从而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 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

5、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目标之一。消费者的持续购买力和多样化的金融消费需求是推动金融发展的源动力。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忽视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就会挫伤消费者的积极性而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我国的保险产品及各类金融理财产品营销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就是典型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当金融行为。所以只有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 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 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才能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

6、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 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至关重要。金融监管信息是其进行风险评估及监控、制定相关政策以实现金融稳定的基石。现代金融体系的运行伴随着大量信息的产生、传递与处理, 但是如何从中筛选并获取真实且符合监管需要的信息仍是目前监管机构面临的一大难题, 也是各改革方案中力图加以改进的一个方面。

就我国而言, 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 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 汇集经济交易信息, 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 为评估金融稳定状况提供背景;第二, 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加强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 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第三, 完善征信体系, 既可以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 又有助于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

7、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危机表明, 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仅在一个国家是不够的, 而需要各国共同加强对评级体系的国际监管。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 发达国家之间需强强合作, 我国更要参与到这种合作当中去。近年来, 虽然我国加强了与东盟各国在金融领域的监管, 但是具体实质性的举措仍停留在原则性框架协议上。因此, 我国需要在双边、多边监管合作中对信息共享及信息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加强, 并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 以促使我国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迈进。

摘要:当前美国金融危机被认为是自20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 为防止悲剧重演, 各国政府都推出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来弥补现行金融监管的缺陷。本文分析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以及国际金融监管趋势, 并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综合监管,启示

参考文献

[1]邱兆祥, 秦泓波.从美国次贷危机看海外投资问题[J].焦点时空, 2008.5.

[2]欧阳建勋.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启示[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4.

[3]张健华.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J].读书, 2008.6.

[4]葛奇.次贷危机的成因、影响及对金融监管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 2008.12.

改革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第2篇

一、应对世贸改革监管体制

(一)改革金融监管框架。

第一种方案是由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将三个监管机构统一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将证监会和保监会隶属于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和证券监管局,统一监管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市场。这种体制的好处是更有利于人民银行掌握全面情况,制定并实施合理的货币政策。

第二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局。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与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局,独立于政府和人民银行,按监管的对象设立内部机构。好处是将三个监管部门合并,可以制定出统一的监管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标准,改革后的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业务,强化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第三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主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成立独立于中国金融工委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督管理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有分有合,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体系”。三个部门相对独立,在交叉业务上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资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

(二)进一步改革央行管理体制。

1.撤销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结合 农村 信用社体制改革,对市县两级支行进行改革,撤销县一级支行,将其监管职能和业务骨干合并到市(地)中心文行。理由是:(1)被监管机构的内控和行业自律在不断加强;(2)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机构逐步撤出,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小;(3)总行将县级支行的职能定位在主要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上,随着信用社行业组织的成立,县级文行监管范围已相当狭窄;(4)县级支行撤销后,部分人员可以充实到农村信用社;(5)监管成本太大,每年数百万元的费用,与发挥的效用相比得不偿失;(6)地方化倾向明显,在上级行指令和地方之间经常徘徊不定;(7)充实后的中心支行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对全辖区的监管责任。

2.市中心支行实行跨区域设置。撤销现有的中心支行,仿设立大区行的模式,重新按区域设置中心支行,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削减l/3。为解决县级支行撤销后的监管问题,按区域设置的市中心支行要成立金融监管110服务中心,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迅速出击,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3.撤销大区行派驻各省监管办。将监管办与大区行合并,原监管办所承担的现场检查职能,由大区行统一组织,这样不仅可以充实大区行的人员,也可理顺大区行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关系,提高监管效率。

4.重新定位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职能。剥离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所在省中心支行部分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其只负责对省会城市金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改革,使央行形成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体制,可以大大减少人员数量,杜绝人浮于事现象,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形成 科学、高效、稳定的央行监管组织框架。

二、妥善处理各种监管关系

1.处理好监管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处理好央行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在确保监管职能独立性、权威性的同时,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出谋划策,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监管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2.要处理好监管与被监管机构的关系。既要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又要运用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确保金融业稳健、持续发展。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来体现监管,在监管中加强服务。达到既要管住金融机构,又不损害其正当经营的监管目的。

3.处理好监管与业务品种创新的关系。创新与监管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好就会制约业务的发展,付出监管的负面代价。在现实条件下,对我国金融机构来说,创新显得特别重要,作为监管部门应鼓励机构中间业务创新,支持机构发展 网络 银行等新业务,同时,又要防止发生新的金融风险。

4.协调好各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1)处理好与地税、国税、审计、财政、司法和国务院派驻的监事会等其他非专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为专职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他们的协作和联系。(2)树立人民银行监管的核心地位,要以 法律 形式保证其独立实施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使其不受来自各方面行政干预的 影响。(3)处理好三个监管部门间的关系。在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中心作用的同时,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给予同等的重视,并与银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防止“监管漏洞”产生。(4)处理好与中资金融机构东道国、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监管机构的关系,加强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对海外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欧美金融监管改革 第3篇

【 关键词 】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改革;监管深化

由于金融产品创新的国际化发展,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打击。国际金融监管相关机构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机制改革,这不仅是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需求,更是监管深化理论在监管实践的反映,对于中国金融监管及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国际监管改革的前沿发展

1.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前沿。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欧洲的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造成了重创,迫使欧盟在加强监管、深化协调与促进监管一体化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在1999年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的基础上,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Reform of EU’s Supervisory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ervices),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和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分别负责欧盟的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尤其强调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要从欧盟层面监控系统性风险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及时监测并评估影响欧盟整体金融稳定的风险。2009年7月7日,欧盟经济与金融会议就如何减少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达成了共识,并讨论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加强业绩与报酬关联度、引入前瞻性会计标准,推动修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针对金融产品创新风险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欧盟议会于2010年9月22日通过了金融监管新法案,成立欧洲系统风险评估委员会和三个欧洲金融监管局。新成立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由欧盟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负责监管整个欧盟金融市场可能出现的宏观系统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提出应对措施,以加强欧盟宏观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同时,新成立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年金管理局等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欧洲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协调机制,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

2.巴塞尔委员会(Basle Committee)的金融监管机制改革前沿。针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及时研究制定巴塞尔Ⅲ改革方案,而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正是由于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国际监管需要。20世纪60年代金融产品创新推动国际金融产业的迅速发展,而国际金融监管机制的滞后尤其是银行国外业务的国际监管不到位等,引发了20世纪70年代初期德国Bankhaut Herstatt银行和美国Franklin National Bank 银行的倒闭,促成了1974年年底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20世纪80年代金融产品的进一步创新引发了拉丁美洲国家的债务危机,由于不良贷款过多而资本金过少引发信用风险,导致很多银行纷纷倒闭,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将监管机制深化到银行内部的监管。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即巴塞尔Ⅰ。但由于该协议对信用风险权重处理过于简单,忽略了金融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尤其是忽略了衍生金融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并引起了监管套利等局限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6月决定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并于2004年6月最终定稿,即巴塞尔II,又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II开始关注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评估与监管,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从银行最低资本的规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个方面加强了银行监管。相比巴塞尔I,巴塞尔II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提出了标准法和IRB(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es,IRB)基础方案及高级方案的内部评级法等金融风险评估计量方法,并允许监管部门和不同银行针对不同的业务和风险的不同特点进行选择使用,鼓励银行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法并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具体风险分类评估计量时,建议对信用风险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对市场风险采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the Internal Model Approach,IM),对操作风险建议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内部测试法(the internal Measurement Approach,IMA)。巴塞尔II从风险种类的全面监管和风险导向监管、国际监管合作等角度推动了监管深化,但巴塞尔II对流动性风险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关注仍跟不上国际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银行内部VaR模型及相关风险评估的计算方法也不够具体和完善,对各类风险的评估方法及风险权重的计量在具体执行上仍存在争议,尤其是银行信贷抵押产品风险权重的计量及合格抵押证券的认定上分歧较大。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进一步暴露了巴塞尔II的局限性。典型的例子如美国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在2008年年中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到第三季度末仍有420亿美元流动储备,这些虽然符合传统监管指标,但雷曼兄弟却在2008年9月13日因信用风险等引发危机而倒闭。从巴塞尔I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空白到巴塞尔II提出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但仍跟不上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要求。

巴塞尔Ⅲ在巴塞尔II的基础上,针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改革,建议提高银行一级资本的最低水平,提高银行业的承受能力,加强风险管理和治理,加强银行业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等,对全球银行风险监管机制进行全面改革。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的27个经济体的央行和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人一致通过了巴塞尔Ⅲ改革方案,并经2010年11月11日至12日G20首尔峰会批准通过。巴塞尔Ⅲ是建立在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巴塞尔II)基础上、关于银行国际监管的一套全面改革框架,包含了加强银行风险管理和治理、加强银行的透明度和披露、改善银行产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改革措施,以达到提高银行压力的杠杆率或微观审慎监管和全系统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这两个改革目标。巴塞尔Ⅲ尤其强化了金融衍生产品和证券化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的资本监管。巴塞尔Ⅲ改革方案提出更严格的资本定义范围、更高的最低资本比例要求和资本留存缓冲比例要求,推进了全球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监管,主要内容如下:为提高银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承受能力,促进金融稳定发展,巴塞尔Ⅲ提高了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比例:将扣除扣减项后的普通股比例从原来的2%提高到4.5%,将一级资本最低要求比例从4%提高到6%,并将总资本比例提高到8%,以提高银行对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冲击的抵抗力;要求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比例的基础上,保留2.5%的资本留存缓冲,以限制银行收益分配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要求银行建立逆周期缓冲资本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比例为普通股的0%~2.5%,以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降低市场亲周期效应;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资本附加费(Capital Surcharges)、或有资本(Contingent Capital)、保释债(Bail-in Debt)等附加资本,以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金融风险。经改革,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等附加资本,以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金融风险。经改革,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比例和资本缓冲要求比例之和中,除扣减项后的普通股比例提高到7%,一级资本(下接40页)(上接55页)提高到8.5%,总资本提高到10.5%。此外,巴塞尔Ⅲ规定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并修改了净稳定融资比例(NSPR),以加强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巴塞尔III具体资本改革要求比例(见表1):为加强巴塞尔II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I考虑各成员国的实际利益,避免各国仅将改革标准运用于本国银行而损害其国际竞争力,促进协议的尽快达成,巴塞尔III设计了金融监管机制实施的过渡期,并要求各成员国2013年之前将协议内容列入本国法律。过渡期安排要求各成员国在2013年之前,将普通股比例、一级资本最低要求比例、总资本加资本留存缓冲的最低要求比例分别提升至3.5%、4.5%、8%,到2019年之前分别提升至4.5%、7%、10.5%,对于总资本最低要求比例为8%并一直维持。对于不符合一级非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新资本工具,各成员国要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分十年逐步剔除。对于银行资本的监管调整项,包括未并表金融机构的重大投资、因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资产和按揭抵押贷款收款权等,要从2018.0。过渡期的具体安排(见下页表2):

二、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监管深化理论分析 自20世纪末60年代以来,由于自由主义思潮促进对金融监管的放松,推动了国际金融产品创新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美国经济学家E. S.肖于1973年系统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认为各国政府应当放弃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和控制才能实现金融深化,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然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恰恰说明金融自由化不是无限制地自由化,而是在市场经济法治化发展下的一种自由化,否则必然会引发金融危机。过度金融自由发展其实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一种误解,而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引发的金融危机也是监管深化理论发展滞后的一种表现。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是对过度金融自由的一种纠正,其实质不是监管严与松的问题,而是监管深化(余海斌、王慧琴,2010)的一种实践反映。由于金融深化理论与实践都快速发展了,但是监管深化理论及实践都是滞后的,导致了金融风险过度积聚并引发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深化发展既不是无力监管也不是无限监管,监管深化要求监管的度要适当,对市场的干预要适度,对于具体的监管方法和监管技术等要不断发展。从监管深化理论框架来分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推进了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机制、监管方法和技术等方面的监管深化。

1.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导向监管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从改革内容来看,金融衍生产品等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被纳入监管范围。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高风险性、高杠杆性、风险透明度不高等特点,金融机构推动创新产品风险扩张的薪酬激励机制,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作用机制等,从监管角度提高了认识。

2.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首次明确纳入改革目标,中央银行在应对系统性风险及金融稳定职能得到强化。从改革内容来看,系统性金融风险被明确纳入改革目标,并成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处理。同时,不管是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引发的一国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还是全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管是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机制改革还是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改革,都强化了中央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职能,以促进维护金融稳定目标。

3.各成员国国内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由于2007年次贷危机引发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已不仅仅涉及一国金融监管,更涉及全球金融监管。英美等国家在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制改革的同时,也积极促进国际金融监管机制的协调与合作。从欧盟到G20峰会等,都一直在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 三、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国际监管深化的实践启示

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内容来看,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国际监管机制改革体现了监管深化的以下几个实践趋势,对于中国金融监管深化实践具有重要启示。

从欧盟金融监管深化发展的实践来分析,欧盟虽然从加强欧盟立法、建立健全欧盟金融监管机制等方面不断推进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加强欧盟各成员国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但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分散化的财政主权及国家利益等因素的不利影响,欧盟作为一个经济体在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方面的实践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新成立的欧盟金融监管机构有监管作用也有待进一步各成员国的改革推动。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改革建议论文 第4篇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mes和 Paul 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性服务,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

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

(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

(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hacker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 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

(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

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 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 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

(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挑战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挑战与应对

一、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及其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与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包括对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要求,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实行外部监督、稽核、检查以及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维持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确保国家金融安全。[1]

2.金融监管法律思想基础

社会利益论认为,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鉴于社会公众利益的分散性,因此维护这种利益不可能由单个的公众,即用户来行使,而只能由代表国家利益的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去行使。金融风险论认为,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它所经营的不是普通商品,而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货币和债券、股票、保险单等虚拟商品,信用本身具有的不可确定性决定了金融机构的内在风险性,一旦风险成为现实,则会引发金融危机。保护债权论认为,为了防止存款人、证券持有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等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国家应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安全原则论认为,金融业的安全性是首要的,安全性不可能通过自由竞争得到保障,相反,它必须通过国家干预进行监管才可能得到实现。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对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有的潜在风险分析

(1)金融机构制度不完善、行为不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整体实力和规模相对国外金融机构而言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从内部而言,我国金融机构整体上仍是存在制度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经营管理水平落后。

(2)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壮大,“一行三会”的体制显得力不从心,如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现有的法规规定所谓由主营业务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其他业务由相关的监管机构实行功能监管,但所谓的协调会议在监管层面缺乏对金融集团的协调监管,各监管机构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不畅,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比较严重,监管的现状令人担忧,增加了潜在风险扩散和扩大的可能性。

2.我国金融监管的应对措施

(1)推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制建设,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和稳定的国际金融环境是全球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全球金融发展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各成员国间的信息共享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配合以及确定合作目标实施联合行动。其中,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是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基础。因为借助信息多方共享平台,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全球性与区域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统一的危机处理对策,并在政策使用上加强各方配合,控制风险蔓延。

(2)参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构建,提升中国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组织中的话语权。首先,中国作为G20集团的成员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主要体现在推进国际统一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确立,设立权威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国际上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和金融监管协议等几个重要问题。其次,随着东盟国家间自由贸易区的不断扩大,确立中国在东亚区域金融监管合作的核心地位。一些正在逐步形成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正在发挥区域金融监管的作用。随着东盟国家间自由贸易区的不断扩大,确立中国在东亚区域金融监管合作的核心地位,一些正在逐步形成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正在发挥区域金融监管的作用。这些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以欧盟最为成功。欧盟委员会已经陆续建立了几个专业性的监管委员会,推出了在欧盟内部具有广泛法律效力的金融监管指令,以统一各成员国的监管标准。[2]

(3)适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与要求。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注重新风险监管标准的实施和协调;二是强调以宏观审慎的态度来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监管方式从顺周期监管改为逆周期监管。为此,只有加快调整与改革现行的国内金融監管体制,中国才能适应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要求。[3]

(4)构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再次表明,短期内大规模跨境资本的频繁流动是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重要原因。未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国际资本流动的变化将会加剧,尤其是短期跨境投机资本的进出将会更加频繁,这无疑对中国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较大的冲击,为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中国不仅需要加强对短期跨境资本流动的管制,而且更有必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构建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体制。[4]

(5)建立包容性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兼顾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与金融体系成熟程度不同的实际情况,寻求建立一个包容性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5]也就是说,建立统一的全球金融监管框架要充分考虑到各国国情,要充分考虑到各国发展阶段,要充分考虑到它是能够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而不只是简单地符合某些国际监管标准。

建立一个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还需要很长时间,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组织有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等。随着这些超国家组织的成立并逐渐发挥作用,中国应提升在这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组织中的话语权,推动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发展。在未来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不同点的阐述参考:周子衡.金融管制的确立及其变革[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55-290.

[2]杜莉,张鑫,欧洲金融创新危机监管[J].管理世界,2010(11):168—169.

[3]朱民.危机后的全球金融格局十大变化[J].国际金融研究,2010(1).

[4]郑慧.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演进与评析—兼论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4).

[5]李妍.金融监管制度,金融机构行为与金融稳定[J].金融研究,2010(9):19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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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的我国金融监管改革 第6篇

次贷危机后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挑战

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面临挑战。在通胀环境中,社会的信用风险将会持续增加。一方面,企业在产出与投入调整上的不同步,出现一部分企业,尤其是竞争激烈的下游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另一方面,随着金融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强,银行风险管理也变得日趋复杂。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上仍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

利率逐步市场化带来的挑战。“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总体部署。利率市场化将对银行传統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银行的传统存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业务结构中占有绝对优势,利润收入也绝大部分依靠利差收入,非利息收入占比较小。据银监会2012年2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2011年总资产113.28万亿元,同比增长18.9%。商业银行净利润超过万亿元大关,达到10412亿元,创历史新高。其中,非利息收入占比19.3%,占比较2011年前三个季度均有所下降。而利率市场化导致的竞争加剧会使商业银行存贷利率差缩小,对银行利润的形成产生较大影响;利率风险将在商业银行中更加突出,成为主要风险,具体表现在资产负债的差额风险、存贷利率的基差风险、借款人和存款人的潜在选择权风险。

金融脱媒现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挑战。金融脱媒是指在分业管理和分业经营的制度背景下,资金盈余者(储蓄者)和资金短缺者(融资者),不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而直接进行资金交易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一些业绩优良的大公司通过股票或债券市场融资,对银行的依赖性逐步降低,银行公司客户群体的质量趋于下降;另外,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迅速崛起,不仅分流了公司客户在银行的存、贷款量,而且开始替代银行提供财务顾问、融资安排等服务。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影响

规模扩张的传统经营方式受到约束

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中投资的比重较大。近年来,为保持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次贷危机之后,我国出台了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资料显示,我国信贷增速一般为经济增速的1.5~2倍。“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要保持8%左右的增速,银行信贷必须达到10%~15%的增速。“巴塞尔协议Ⅲ”中对最低核心资本比率要求以及提出的“反周期”资本新要求,使得银行维持监管要求和资产扩展要求所需持有的资本将大大提升;另外,由于对资本补充工具的限制,也使得资本对于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力将更加严格。如“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补充工具一系列关于赎回的限制性规定,对国内银行业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带来较大冲击,增加了长期次级债券发行的难度。从而逼迫银行改变传统的重投入轻效益、重规模轻结构的粗放式经营模式。

以利差为主的收入模式受到冲击

随着利率市场化脚步的越来越近以及内部评级模型的推广与应用,风险定价已经从理论探讨和前期准备阶段迈向具体实施阶段。如果实施利率市场化,我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或将面临巨大压力,依靠利差收入维持盈利增长的趋势将受到抑制。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有关要求,一是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银行利润受到挤压。过渡期之后,银行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据申银万国研究所的数据,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我国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影响未分配利润水平。二是杠杆率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将表内资产大量转向表外,制约银行表外资产的过快增长,逼迫银行进行业务与产品创新,发展不受杠杆率指标控制的新型盈利模式。此外,商业银行还应持有更多的现金和超额准备金等流动性高的资产,如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包括主权国家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央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加大

次贷危机后,我国银行业经历一轮信贷投放高速增长阶段,中长期贷款比例偏高,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的情况已经暴露出来。“巴塞尔协议Ⅲ”建议建立统一的流动性监管国际标准,引导银行业重新审视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为满足监管要求,银行显然愿意持有更多的零售存款、中小企业存款和一般企业存款,而不愿意持有过多的同业存款。国内居民储蓄率下降也势必对银行长期资金来源产生影响,如何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合理安排资金运用和资金来源、分析期限和利率定价的匹配程度,都将成为国内银行业资产负债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国际化步伐面临众多挑战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走出去”是中国银行业的必然趋势,但从目前中国银行业自身素质、竞争能力和国际化经验来看,从“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影响来看,中国银行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必然会伴随许多风险,海外扩展步伐也将面临多重挑战。一是财务风险管理水平亟需提高。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跨区域、跨国境经营面临的表外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以及交叉性风险上升,集团整合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日显薄弱。二是海外分支机构受到监管冲击。随着全球对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提高,我国银行海外分行的发展模式或将转变。未来业务拓展模式的改变以及当地监管要求的升级也将给这些分支机构带来严峻挑战。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建议

次贷危机后,国际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些改革。目前为止,达成的一个共识是既要关注微观审慎监管,也需注意宏观审慎监管。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一行三会”互不隶属,中央银行的重要性和独立性尚未明确,监管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明,法律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另外,我国金融监管者自身缺乏监督,纠错机制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难以确保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无法持续保证监管的正确性。在实际操作中,微观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个体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的核心是系统性风险,协调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可以既兼顾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又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

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一是适当调整微观审慎监管指标。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传统重微观、轻宏观的金融监管思路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仅出现在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微观审慎监管本身也存在问题。在金融市场自由化的趋势下,原有的各项指标和标准已经不能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需要對微观审慎监管指标做出调整。如8%的资本充足率能否有效地覆盖风险。二是针对单个金融机构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指标。由于金融机构的单体指标会随着宏观经济的状况而波动,单体指标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因此,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设立反映评价单个金融机构的指标十分必要。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评估系统性风险,同时考虑正反馈和负反馈两方面因素,尤其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状况。关注重点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贷款损失准备率、不良贷款率和客户信用评级分布等。三是建立单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指标。金融系统内部金融机构间的关联对系统性风险产生和传播有重要作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正因为过分强调注意力放在个体机构上而忽略个体机构之间的关联,为系统性风险的最终爆发创造有利条件。在调整对单个机构监管指标的基础上,要重点关注金融系统关联指标的设计,研究一个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给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影响,同时研究金融机构被卷入危机的可能性。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设计。一是健全审慎监管法制建设,设立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部门。从法律上明确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权力和职责。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较侧重于微观审慎监管。在新形势下,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审慎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法律基础。二是扩大监管范围,防范个体风险和系统风险在单个机构之间的转移。单个金融机构行为具有趋同性,风险只被转移而不被平息,由金融系统和社会承担风险成本,这种行为的趋同性易诱发系统性危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将金融审慎监管的范围扩大,把游离在传统审慎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系统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建立逆周期的资本要求。根据宏观经济状况来确定,与信贷增长和杠杆、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有关,对最低资本要求进行调整。同时对某些经济特定部门调整风险权重,提高这些部门的信贷边际成本。根据“巴赛尔协议Ⅲ”,增加了防护缓冲资本和反周期准备资本的要求。四是完善流动性监管。在微观上控制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宏观层次上避免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危机,保证商业银行持有足够的甚至更多的流动性高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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