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情况原则论文

2024-08-11

应用情况原则论文(精选7篇)

应用情况原则论文 第1篇

1.建构主义原则

正如萨克斯所说:“若建立一个模型或理论, 确切地解释世间生物的思想, 那么, 这个模型或理论就必须与计算机模型截然不同。”首先, 这个模型必须以生物学的真实情况为基础, 包括神经系统的解剖学及其发展和功能;其次, 这个模型还必须以生物内部生活 (即心理活动) 为基础, 包括生物的感知、情感、动机和意向, 以及生物对物体, 人和情境的感动等。基于此, 布鲁纳提出的建构主义的原则认为:自己所处“世界”是否实在是由自己所建构出来的。其建构主义的原则与纳尔逊·古德曼 (Nelson Goodman) 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即:“实在是制造出来的, 而不是被发现的。”实在的建构是建立意义这个过程的产物, 而建立意义的过程往往是通过传统文化工具所提供的思考方式塑造的。由此, 我们可以将教育的作用理解为:协助年青人学习如何使用一些工具去建立意义和建构实在, 协助他们学习如何更好地适应自己所处的世界, 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 协助年青人如何改变现状。

在教育的领域里, 必须把代表真实世界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基于对教育实践有重要影响力的主要理念——学习的“原动性”, 布鲁纳认为:叙述是人们以有条不紊的方式, 将一些富于争议性, 无法彻底得到证实的主张组织起来的过程, 是人类与环境配合的一个重要途径, 而注释过程则自然成为人们努力了解事物的一种方式。布鲁纳对叙述的关注, 反映了他视学习者为原动者的观点。原动者指产生效果的人, 效果即指学习;换言之, 学习者是建构意义和知识的人。布鲁纳认为:学习者不断建构叙述, 并将其作为一种了解世界的方式。原动式思想的观点是:积极主动、问题导向、主动专注、选择性、建构性、目标导向以及决定、策略、启发性等。原动式思想的观点认为:本思想不仅在本质上是主动的, 而且注重与其他思想进行对话和讨论。因此, 原动式思想最核心的观点是建构性、主动性、创新性。

2.叙述性的原则

布鲁纳的讨论以“学习者”为中心, 强调教育机构必须考虑及评价自身对学习所造成的影响, 包括影响学生对自己的力量 (原动力) , 以及对自己能应付世界的能力 (自尊) 的观点。对学科内容的教学仍坚持:要使学习者感觉到有关学科的衍生结构的重要性, “螺旋式课程”的价值, 在学习学科内容时, 学生自行发现的重要性等观点。建构叙述和了解叙述的技能, 对我们日后在可能的“世界”里建构生活和建构属于自己的地方, 是非常重要的。难怪心理分析理论学家认为, 要认识人便意味着要作叙述。叙述对文化的凝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正如叙述对组织个人生活所起的功用一样重要。在教学法方面, 布鲁纳认为:符号处理过程会在学习的不同阶段出现, 在进行诠释以建立意义这个过程的前后, 都会出现符号处理过程。分类系统的成立也是符号处理的结果, 而建立分类系统则是人类认识事物的重要过程。

(1) 引导式参与:是对学生学习和发展所起的作用, 学生能够做的许多事情都需要他们融入所属文化才能够完成。例如:在给学生教授《中国民族音乐》课时, 学生已经直接或间接地接触过这方面的知识, 因此, 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实践中, 这样教学效果就会更好。

(2) 交互主体性:属于皮亚杰的观点, 他强调伙伴互相理解的重要性。他认为伙伴必须拥有共同的语言和思想体系, 而在尝试检验和调整不同的观念时, 伙伴之间必须产生互惠作用。

在情境化活动的理论中, 学习成为集体化的一种活动。把学习看成是情境化的活动, 这种观念的核心特征是一个我们称为合法理的周边参与过程, 它描述了在社群里新加入者与老成员之间的关系, 同时要描述社群里的活动、身份、产品以及社群认同的知识和实践方法。通过成为社会文化实践的全面参与者, 个人的学习目的得以实现, 而学习的意义也可以形成。

二、对《中国民族音乐》课教学的反思

作为一种教育形式, 学校教育是基于“知识可以脱离环境”这个论断组织而成的, 学校本身作为社会机构和学习场所, 构成了一种非常特殊的环境。

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 是学生获得知识、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 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办学水平。

(一) 发挥教师角色的功能:

教师的责任是要使学生能够形成一个社会群体。在教学中, 教师应具有两个角色:提供资讯和设置课业。杜威 (Dewey, 1910) 认同第一个角色的重要性:“如何利用传授的学习方法, 取得最合于逻辑的理想成果, 这是一个最为重要的教育问题。”很明显, 能够直接取得相关的资讯, 学生会受益良多。如果要学生重新发现教师拥有的所有资讯, 进展必然缓慢。另一方面, 硬把过多的资讯灌输给学生, 他门的探究能力也会因此而削弱。在教学过程中, 应充分发挥教师的角色, 起到诠释者的作用, 又要起到激励者、友伴, 说故事者的功能。《中国民族音乐》课的开设, 是为了帮学生掌握我国民族音乐的发展状况及其特点的一门课程, 对全面提高学生的民族音乐素质将起到良好的作用。我国是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 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 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各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化、习俗等, 而开设这一门课, 就是为了让学生较全面地了解我国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音乐的风貌, 并将理论讲解与演唱 (奏) 相结合。对学生来说, 即可以增进理性知识, 又能丰富感性体会。这就得充分发挥布鲁纳的建构主义原则和叙述的原则, 充分发挥教师的角色的功能。

(二) 发挥学生角色的功能:

引导学生在反思探究的课堂中, 扮演两个角色:第一, 学生必须负责把自己的探究成果与人分享, 还要向其他人解释, 并以理据支持自己的方法;第二, 要认识到学习的意识是向其他人学习, 运用别人的观点及其研究成果。在进行《中国民族音乐》课的教学中, 为促使学生成为全面的参与者, 就要引导他们成为很好的聆听者。正确处理好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角色:讲故事者与聆听者的关系, 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了叙述性的原则和建构主义原则。

(三) 需要转变的地方:

课堂文化需要转变, 教师应当是先行者, 这一点应该值得每个教师反思并付诸实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学校教育必须要适应时代的需求, 不断改革, 不断创新, 增加教师的教学科研意识, 改变以往一本教材讲一辈子的旧方式, 多看书, 多查找资料, 增加新的富有活力的内容, 不断推进本学科的知识前沿。

研究布鲁纳教育原则应该成为中国民族音乐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 只有根据不同学生的性格特点, 不断挖掘他们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领导能力和团队能力, 才能适应社会与时代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教育管理:策略、质量与资源》.香港公开大学, 2004年.

[2]连建华.《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概论》.国防工业出版社, 2009年9月.

[3]赵文辉《高校教学质量保障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年.

应用情况原则论文 第2篇

一、相关会计准则分析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未提及权益性交易这一概念, 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2008年修订版) 提到“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但未导致控制权丧失的, 应作为权益性交易 (与作为所有者的业主之间进行的交易) 进行会计处理”, 此类业务的发生, 既不得确认商誉, 也不得确认损益。这实际上对权益性交易做出了界定, 即与作为所有者的业主之间进行的交易。

企业持有对子公司投资后, 如将对子公司部分股权出售, 但出售后仍保留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 被投资单位仍为其子公司的情况下, 出售股权的交易即为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对于该项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便[2009]14号) , 规定“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该项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此类交易按照权益性交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但将溢价收入计入所有者权益间接运用了权益性交易的原则。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 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大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内部交易, 而非企业间的交易, 其结果是母公司和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净资产中所占相对权益比例的变动, 即权益的内部结转, 没有损益的产生。

按上述规定, 非同一控制的控股合并中, 当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 将这部分差额确认为商誉的情况下, 其后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因属于权益性交易, 既不改变商誉的计量, 也不得确认损益, 所以其在个别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在合并报表中是不存在的, 合并报表中必须将其转销, 分别调整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调整商誉影响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其中, 调整商誉的影响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不是很容易理解, 其实质是出售部分股权交易发生后, 因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抵减的那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包含有一部分原取得控制权时产生的商誉, 为保持商誉的计量不变, 需要恢复这部分商誉而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继续反映。而调整合并所有者权益是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将溢价收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损益以防止操纵利润之嫌。

二、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的实例分析

案例:假定甲公司于2007年2月20日 (购买日) 取得乙公司80%的股权, 成本为8 600万元, 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 800万元。假定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且按照税法规定该项合并为应税合并。2009年1月2日, 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25%对外出售, 取得价款2 600万元。出售投资当日, 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其80%股权之日持续计算的应当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可辨认净资产总额为12 000万元。该项交易后, 甲公司仍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的股权部分出售后, 持股比例变为80%× (1-25%) =60%, 仍能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因而该交易属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的行为, 甲公司应当分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处理。

(一) 母公司 (即甲公司) 个别财务报表角度分析

1. 购买日应确认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8600万元。

2. 出售股权交易日, 甲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乙公司的部分股权, 应按损益性交易处理方法将出售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因此, 在甲公司个别报表中, 该项交易反应的投资收益为450万元。

(二) 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分析

由于甲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乙公司部分股权后, 仍能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并未丧失控制权, 因此, 这一交易属于母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内部交易, 应按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即该项交易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不能计入损益, 交易完成后合并主体的权益总额也不受影响, 母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子公司权益比例由80%降至60%, 而少数股东的权益比例由20%升至40%。同时, 甲公司原取得乙公司80%股权时产生的商誉不因该项交易的发生而受到影响。

1. 出售股权交易日前按权益法调整对乙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 应确认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值部分的份额:

2. 因个别财务报表确认的投资收益45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予确认, 因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作如下调整:

(1) 调整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由于甲公司出售了25%的股权, 需要按25%的比例调减原成本法转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 做反向调整:

(2) 调整商誉的影响。甲公司取得乙公司80%股权时产生的商誉=8 600-9 800×80%=760 (万元) 。由于出售股权交易日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 150万元中包含有1 960万元乙公司20%可辨认净资产和190万元20%的商誉, 为不影响商誉的计量, 应做出恢复商誉190万元 (2 150-9 800×20%) 的调整, 所以最终的投资收益在450万元的基础上要再加上190万元的投资收益:

(这里也可以这样理解, 2 15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增值的部分440万元中有190万元形成了商誉, 而另外250万元形成个别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的一部分。)

(3) 调整合并所有者权益。甲公司处置股权取得的价款2600万元与处置股权相对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12 000×20%=2 400万元之间的差额200万元属于溢价收入, 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

至此, 个别财务报表确认的投资收益450万元已全部转出,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为0 (450-440+190-200) 。综合考虑 (1) (2) (3) 的影响:

3.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股东权益相抵销:

借:购买日持续计算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2 000, 商誉760;贷:长期股权投资7 960 (8 600-2 150+1 760-440+190) , 少数股东权益4 800 (12 000×40%) 。

三、权益性交易原则进入会计准则的建议

权益性交易原则的引入,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上市公司通过调节投资收益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但我国尚未在准则中对其作出明确界定, 相关文件中涉及权益性交易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指导, 加之实务处理的过程中, 准则并未对具体的问题作出适当的会计处理规范, 导致对这方面相关业务的具体处理过程不明确。因此, 只有从理念界定层面、准则规范、乃至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上 (包括个体角度和合并角度) 作出相关具体的规定, 才能更加全面地把握相关业务的处理, 采取恰当的方法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摘要:文章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对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解读处理过程中权益性交易原则的应用, 并提出权益性交易原则进入会计准则的建议。

关键词:权益性交易,不丧失控制权,出售部分股权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 (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

[2]袁荣京.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会计处理浅析 (J) .财会月刊, 2012 (01) .

[3]张维宾, 郑先弘, 应华羚.权益性交易的界定及其会计问题———主体观在权益性交易会计中的运用 (J) .财务与会计, 2009 (13) .

[4]孟祥云, 吉伟新.由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的会计处理“新规”引发的思考 (J) .中国总会计师, 2009 (07) .

房屋转租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处分原则 第3篇

2010年9月, 曹某欲将其承租的餐厅转租给周某。商谈中, 曹某出示了其与房东南消公司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1、租期为2006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3日, 租金136万元/年;2、未经房主书面同意房屋不得转租他人。落款处, 南消公司经办人一栏为陈某签名。曹某一再承诺可以转租、续租, 为消除周某顾虑, 曹某找来南消公司经办人, 同时也是自己的好友陈某, 参与谈判。陈某表示:只要曹某将转租、续租书面报告公司, 就绝对没问题。

2010年9月7日, 在陈某在场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 曹某与周某签署了《转租协议》。协议约定:1、租金136万元/年;2、租期为2010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3、转让费135万元, 周某一次性买断曹某在该标的内的所有物品。该物品按五年折旧, 如由曹某原因造成合同终止, 则按照已经使用年限剩余部分比例退还;4、押金20万元。同日, 周某按约定一次性支付转让费、押金, 预付一年租金。

《转租协议》签署后, 周某投入30万元装修改造。曹某按时向房主交付租金, 但并未向房主提交任何报告, 房主开具的租金发票上承租人仍为曹某。

2011年8月, 周某收到消息:南消公司对曹某转租一事并不知情, 且不同意转租;2012年1月后租金将不低于250万元/年。

周某找到曹某, 希望继续履行《转租协议》。曹某称如2012年1月4日后继续使用该房屋, 年租金必须涨到250万元以上。周某不同意, 向曹某提出对自己预计至租赁期满的经营损失和装修投入进行赔偿。曹某称, 房主涨租金并非其过错, 故不承担任何赔偿。2011年9月周某继续占用房屋, 并拒付租金。

2011年11月, 曹某将周某告上法庭, 起诉周某归还房屋, 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直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

接到诉状后, 周某提起反诉, 诉请:确认《转租协议》无效;判令曹某返还转让费、押金;判令曹某承担装修损失和预计经营损失。

庭审中, 原告申请陈某作为证人, 陈某当庭表示:南消公司尽管没有书面同意转租, 但已默许转租事实。经周某申请, 法庭将南消公司作为第三人纳入庭审。南消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与庭审, 当庭表述:1、陈某11年2月已离开公司, 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从未同意转租;2、由于租赁物门头一直悬挂原告招牌, 且缴纳租金的主体系原告并未改变, 故公司一直认为原告在持续经营, 对原告转租一事不知情。

原告 (被反诉人) 辩称:本案应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15条, 认定:1、《转租协议》未超出《租赁合同》期限部分有效, 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和违约金。2、《转租协议》超出《租赁合同》期限部分无效, 但被告明知原告无权超期转租而签订《转租协议》, 相关损失应被告自行承担。

被告 (反诉人) 辩称:1、《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2、原告主张租金和违约金无法律依据;3、原告应按《合同法》第58条, 返还被告财产, 赔偿被告损失。

法庭归纳争议焦点:1、《转租协议》是否有效?2、被告的损失范围?被告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情分析

一、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追认, 原被告签署的《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 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 从南消公司陈述表明, 南消公司从未认可或追认原告对诉争房屋的转租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 未经他人许可或追认,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转租协议》无效。

其次,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 是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为前提。本案中南消公司对原告转租行为并未予以认可或追认, 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

第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由于《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 相关违约条款当然不再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无需承担所谓“违约责任”。

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的, 双方应当首先相互返还财产, 对返还财产已不具有实际意义的, 应当折价补偿, 由此造成一方损失的, 有过错方应当予以赔偿, 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缔约过程中过错责任大小予以分摊

(一) 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房屋, 原告应返还其收取或占有的被告财产

被告应在2012年1月4日前, 基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向原告退还房屋;而原告在《转租协议》订立之日起收取或占有被告的转让费135万元、“租金”136万元、押金20万元, 也应一并返还。

(二)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0年9月8日至实际迁出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转让费折价部分

本案中, 由于被告自2010年9月8日至实际迁出之日, 实际占有并使用诉争房屋, 因此被告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转让费部分, 由于双方在订立缔约之初, 已达成了关于转让费的折价处理意见, 因此可以参照《转租协议》相关条款折价计算。但需要说明的是, 参照适用并不等于该等条款单独生效。之所以可以参照适用, 主要是考虑到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对转让费分摊原则有过合意, 这样处理较为公平合理, 可有效地解决矛盾化解纷争。

(三) 《转租协议》无效, 继续承租已不可能, 被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需要明确的是:1、损失的范围?2、如何分担?

被告提出原告应赔偿其预期的经营损失和装修损失。从性质上看, 预期的经营损失属间接损失, 装修损失是直接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目前大部分的司法实践, 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赔偿并不包含间接损失。对被告投入的装修损失, 如果双方对其价值存有争议, 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确认。

本案中, 《转租协议》签订过程中, 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始终未能提供房主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 虚假承诺转租续租, 甚至恶意串通陈某试图强调其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有悖诚信过错较大。被告在明知原告没有得到房主书面转租许可情况下, 轻信原告承诺, 没有尽到缔约过程中的审慎义务。可见, 双方对损失的产生都负有责任, 相比较而言, 原告的责任更大。

应用情况原则论文 第4篇

“公平竞争”是现代奥运之父顾拜旦所提倡的奥林匹克精神之一,也是现代竞技运动最根本的原则,竞技运动本质上是人类竞技意识的最公平、最公开、最公正的较量。新奥运格言“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提出了追求体育环境的纯净,追求竞技运动的人道主义,追求体育比赛的公平竞争和共同进步的要求。然而,随着现代体育逐渐走向市场化、职业化,竞技运动中的某些方面已背离了现代奥运会创始人顾拜旦的和平、友谊、进步的思想,取胜变得比参与更重要,很多不正当手段就应运而生,出现了很多有碍竞技运动公平竞争的现象:兴奋剂的使用、运动员伪造虚假资格、裁判员的不公正执法、非法赌博对赛场的渗透。由于现代竞技运动与大众传播媒介共存,具有很高的公开性,因而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社会吸引力。在我国,受社会转型时期的失范影响,近几年“假球、黑哨”在我国赛场上横行,兴奋剂事件屡屡发生,对我国的竞赛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种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对竞技运动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直接危害到现代竞技运动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对于竞技运动的和谐发展,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运动员是竞技运动主体,是竞技运动的内在根据与核心,运动员在对待竞技运动公平竞争态度上的好坏,直接导致竞技运动竞赛环境公平性的好坏。本研究选取运动员为调查对象,通过对运动员在竞技运动公平竞争的态度进行问卷调查,了解运动员对公平竞争的认知水平与运动员面对有关公平竞争具体问题的态度倾向,为解决我国竞技运动存在的现实问题提供现实依据。

2 研究方法与对象

2.1 研究方法

2.1.1 问卷调查法

通过问卷调查运动员在公平竞争领域的认知和态度状况,获得运动员对公平竞争的认知和对待公平竞争的态度倾向。

2.1.1.1 调查问卷的设计

调查问卷共设计了24个问题,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运动员对公平竞争的认知:包括运动员对公平竞争一般知识的认知;对违反“公平竞争”现象种类认知;对违反公平竞争危害的认知。运动员对违反公平竞争行为态度:内容包括对个体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的微观态度;对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的宏观态度。对改善我国竞技运动公平竞争环境的认知:运动员违反公平竞争原因以及运动员对改善公平竞争环境的看法。

2.1.1.2 调查问卷的信度效度检验

为了确保调查问卷的研究目的与设计指标、研究内容的一致性,本研究邀请了体育社会学、体育训练学领域的10位专家对问卷的有效性作了效度检验,绝大多数专家认为问卷比较符合,能够反映研究主题。

问卷采用了重测法进行信度检验,在实施第一次调查一周后,对部分运动员进行重测,对两次调查的数据采用比较一致率来处理,统计两次调查所得的总分,用SPSS 进行了差异性检验,前后两次总分的相关系数为0.931(p>0.01),符合统计学的信度检验要求,因此认为该调查可靠。

2.1.1.3 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本研究共发放问卷115份,回收110份,回收率为95.7%。经检验,剔除无效问卷2份,结果实际回收有效问卷108份,有效回收率为93.9%。

2.1.2 访谈法

在发放问卷的同时,就商业化、职业化、社会领域负面文化等问题对竞技运动公平竞争的影响与运动员、教练员进行了访谈。

2.1.3 文献资料法

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并运用归纳、演绎、类比的方法对相关资料进行总结和分析。

2.1.4 数理统计法

本研究利用SPSS11.0对调查数据进行了数理统计,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2.2 研究对象

2.2.1 调查对象的选择和抽样方法

本研究在样本上按照运动项目分组、运动员受教育水平以及训练水平选择调查对象:选取了广东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广东部分高校(华南师范大学、广州体育学院、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的运动员作为调查对象。

在调查队伍的抽样上采取按不同项目和不同训练环境分组。按项目分组:选取体能类项目—田径;技能类对抗项目—篮球;技能类表演项目—体操、健美操。

按照受教育水平的不同分组选择了广东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现役高水平运动员和广东省部分高校的高水平运动员:调查了位于二沙岛训练基地的广东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田径队、篮球队、体操队;高校对照组为华南师范大学田径队、华南农业大学和中山大学篮球队、广州体育学院健美操队。

2.2.2 调查对象的分布情况

男女比例:男性为66 人(61.1%),女性为42人(38.9%)。项目分类:田径:37人(34.3%),篮球29 人(26.9%),体操23人(21.3%),健美操 19人(17.6%);运动技术等级分布表:健将级运动员31人(28.7%),一级运动员42人(38.9%),二级运动员21人(19.4%),二级运动员以下14人(13.0%)。具体分布如下表。

3 结果与讨论

3.1 对运动员在公平竞争领域认知状况的调查分析

认知是指一个人对某个特定概念或者刺激领域的一般性知识的掌握,它将对人们态度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3.1.1 不同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对公平性竞争认知水平

在对于公平竞争内涵的认知和对于运动员违反公平性认知两个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体操项目的运动员与其他项目的运动员相比,对于公平竞争内涵的认知以及对于运动员违反公平性认知两个方面,则存在显著差异(p<0.05),并且体操项目的运动员明显偏低,具有明显的项目特征。

在我国,体操运动项目的特点决定了体操运动员专业化训练时间早,很多运动员很小就开始在业余体校接受早期的系统化训练,运动员受文化教育的程度差,在对公平竞争内涵的认知上与其他组别的运动员存在差异。

3.1.2 不同运动级别的运动员对公平性竞争认知水平

不同运动技术级别的运动员对于公平竞争内涵的认知,对兴奋剂的认知两个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其中健将级别的运动员认知水平较低,有近40%的运动员存在认知错误,一级运动员在运动员、裁判员公平性问题上的认知水平最高,而对于兴奋剂的认知上,二级运动员则认知水平最高。

竞技运动的市场化运作,高水平比赛竞争越来越激烈,对参赛选手要求也越来越高,参赛选手仅限于运动等级高、技术能力出色的运动员,在高水平赛事中,对获奖者的奖励很丰厚,运动员参赛的动机主要是获得奖金或者职业积分;运动等级低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对功利性的考虑会减轻,比赛公平竞争的氛围较好。

3.1.3 不同训练环境的运动员对公平性竞争认知水平

不同训练环境的运动员在对于公平竞争内涵的认识和对于运动员违反公平性认知两个方面(p<0.05),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省专业运动员对于公平竞争内涵的认知水平明显低于高校运动员,在对竞技运动公平竞争原则的认识问题上,省专业运动员对于公平竞争内涵的认知水平同样明显低于高校运动员。

相对于高校环境下训练的运动员,我国的专业运动员因为训练任务重,接受文化教育不系统,导致文化素质偏低,引发了对竞技运动公平竞争方面问题认知的不足。

3.2 运动员对待公平竞争原则的态度

态度是根据经验而系统化了的一种心理和神经的准备状态,它对个人的反应具有指导性的或动力的影响,态度与行为是紧密相连的,能够预测人们是否采取某种行动。

3.2.1 运动员对待自己、他人违规行为的态度以及揭发态度

运动员对假设自己违规行为获得利益的态度情况时,有66.7%的被试表示出内疚;有22.2%的被试感到“幸运”,11.1%的人对此“无所谓态度”。在面对他人同样的行为时,也有17.6%的人选择了与我无关,两种情况都有11.1%的人态度上不明朗。在对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的态度上,有一部分运动员欠缺维护赛场环境、人人有责的正确态度,在正义和情感的较量中感到矛盾,一共有37%的运动员选择不合情或者不合理。说明运动员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态度较为暧昧,对自己和他人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较为纵容、甚至认可,总体上具有较大的违规倾向。目前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还十分薄弱,运动员的思想意识有待提高。

这种态度在我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得到了印证,十运会赛场上出现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比赛中挤压对手、资格作弊等事件:马拉松金牌得主孙英杰在女子10000米比赛后被检查出服用兴奋剂,湖北举重队和重庆体协因为兴奋剂事件遭到重罚;邢慧娜1500米冲刺时挤压对手。

3.2.2 运动员对于教练员安排虚假比赛的态度

有41.7%的人认为只要最终取得好成绩,一切听从教练员的安排,包括进行虚假比赛,这一方面反映了运动员错误的态度,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的教练员对运动员的影响作用。在面对比赛出现裁判员的不公平的判罚时,有70.4%的被测对象选取听从教练员安排的,说明教练员的决定对运动员有很大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说明了运动员对教练员的依赖心理,主观能动性差。在十运会的比赛中柔道比赛孙福明在教练的安排下假摔事件,引起了舆论的谴责。

3.2.3 比赛中出现有争议的判罚时运动员的态度

面对有争议的判罚,大多数运动员的处理态度还是比较客观理智的,少部分的运动员有采取罢赛、报复裁判等极端行为倾向。但是在实际的比赛中,因为比赛的强度和激烈程度,加上现场观众气氛的影响,比赛中的运动员处于兴奋之中,情绪很容易失控,在这个时候如果遇到裁判有争议不利于自己的判罚时,运动员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十运会的比赛中就出现多起这样的现象:摔跤选手因为不满判罚,攻击裁判。

3.2.4 运动员看待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态度

调查显示:83.3%的认为被处罚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77.8%的人认为要引以为戒,可以看出大部分运动员内心还是有正义感,他们渴望公平竞争,希望能够通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能够起到维护竞技运动公平竞争的作用。但是18.5%的认为受到处罚只是偶然事件,14.8%的人选择了运气不好,后两者缺乏正确的态度,对于躲避处罚明显存在侥幸心理。

3.2.5 运动员对待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的态度

调查问卷中涉及到了运动员对提高自身文化程度的态度,无论是高校运动队还是省专业运动队,都一致肯定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的必要性。

我国运动员由于专业化年龄偏小,部分运动员不能得到较完整的文化教育,又因为现在竞技运动的竞争强度的增加,运动员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花在训练上,整个体育队伍忽视文化教育成为一个较普遍的问题,给运动员的选拔、退役造成一定的困难。运动员因为自身文化素质的偏低,自己难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容易产生一些错误思想,影响正常的训练和比赛,导致暴力伤害、球霸、球员参与赌博等事件屡屡发生;在我国还存在运动员因为适应社会的知识结构和就业技能较弱,退役后安置困难的现象,诸如新闻报道曾夺全国举重冠军女子退役后当搓澡工,导致生活拮据的例子。由此造成运动员产生后顾之忧,容易导致运动员在比赛时急功近利,为了取得更多的成绩获取奖金而采用违背公平竞争的手段。

3.3 违反公平竞争对竞技运动的危害

数据显示,对于违背公平性行为带来的危害97.2%的运动员认为破坏了体育的公正形象,79.6%的人认为影响了体育的发展,74.1%的人认为降低了体育在社会中的地位。说明运动员能够比较正确的面对维护竞技运动公平竞争的宏观环境,能够认识到危害,在人们的心目里,体育比赛是社会生活中最公平、透明度最高的社会活动。不良现象的出现,损害的就是人们心目中的公正形象,阻碍了竞技运动的正常发展。

而体育竞赛中暴露出来的负面信息,由于具有很高的公开性,则起到了败坏社会风气的反面效用。有些竞技运动中的负面现象比如“假球,黑哨”更是一些球迷骚乱的导火索,在问卷的调查中,74.1%的人认为违背公平性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败坏了社会风气,88%的人认为会引发社会问题。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不同级别以及不同训练环境的运动员对公平竞争认知水平存在显著差别:运动员级别越高,对公平竞争认知水平反而越低,高校环境更利于培养运动员对公平竞争的正确认识;近半数的运动员公平竞争的认知态度不够端正,对虚假比赛、兴奋剂的使用等违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倾向令人担忧,另一方面,大部分运动员对自己与对他人的态度并不一致:大部分运动员内心渴望公平竞争,希望加大对他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对自己则存在纵容心理;文化素质的高低是影响运动员认知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高校运动队与省专业运动队态度一致,肯定了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的必要性。

4.2 建议

对于当前我国竞技运动领域出现的破坏公平竞争的现象,影响竞技运动公平竞争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应该从理论上对产生现象的原因、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从重视运动员文化素质的学习,加强运动员和裁判员职业道德的建设,加强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规范、权威的体育仲裁机构的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入手,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具体的行动和相应的对策,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充实完善竞技运动中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来有效地克服和抑制竞技运动中违背公平竞争的现象。

摘要: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调查问卷法、访谈法、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对竞技运动主体运动员在公平竞争原则的认知、态度进行了描述与分析,结合我国十运会的相关案例,旨在揭示影响我国竞技运动公平竞争的因素,为我国竞技运动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运动员,公平竞争,认知,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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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薇.体育心理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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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郁俊.构建我国体育纠纷裁决机制的探讨[J].体育学刊,2004,11(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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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赫尔穆特.迪格尔现代竞技体育正在走自我毁灭之路吗[J]奥运项目科技文摘,2005,(3):6-8

[8]十运赛场再出假赛女柔+78公斤级孙福明让出金牌.[EB]ht-tp://sports.sina.com.cn/o/sy/2005-10-13/17061817639.shtml.

会计公允价值原则及应用 第5篇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企业合并、生物资产、等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大量运用。会计基本准则指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允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公平交易”应是交易双方属于非关联方, 不存在特殊或特定的利益关系, 双方没有利益往来, 既没有给对方优惠的动机。“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是指交易的双方所获得的信息是畅通的, 不存在信息不对称。“自愿”买卖双方为合理的动机进行交易, 不是由于被迫购买或清算销售。对公允价值所下定义可以概括出其基本特征, 公允价值的本质都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 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交易双方平等、自愿、熟悉情况是构成公允价值的三大要件。

二、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比较

旧准则的历史成本原则也称实际成本原则, 是指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随意调整其账面价值。资产按历史成本原则计价的优越性在于:历史成本是资产取得或构建时的交易价格或支付价格, 具有客观性, 且数据容易取得;历史成本的确认有原始凭证为依据, 具有可验证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缺陷是:在物价变动时, 历史成本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的现时价值, 就有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相关性要求会计信息应与决策相关, 而历史成本信息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沉没成本”:可靠性要求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而按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价值往往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因而也无法反映企业的真实收益。以公允价值基础代替历史成本计量基础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基本准则中的各概念之间的联系变得更为和谐一致, 以便更好地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应用。

一般来讲, 历史成本计量基础所依据的市场价格假设只包含第一层含义, 而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所依据的市场假设则同时具有两层含义。这一假设的设定具有客观依据的, 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商品, 包括劳务和技术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而形成, 事实上, 企业经济活动大多数都表现为市场交易, 有市场交易就离不开市场价格。之所以称之为假设, 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 市场交易的事实并不存在, 如接受捐赠和商品在企业内部转移等, 但这并不妨碍这一假设的客观性与合理性。

三、公允价值的重要意义

首先, 新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能维护和保全企业的实物资本。实物资本是企业以实物生产经营能力或取得这些能力所需的资金或资源。显然,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耗费这些能力 (资源) , 为了进行再生产又必须购回这些能力 (资源) , 只有这样, 简单再生产才能维持, 扩大再生产才有基础。但企业耗费的生产能力如采用历史成本来计量, 在物价上涨的经济环境中将不能购回原来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 企业的生产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进行。如企业耗费的生产能力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 一律按现行市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 即使是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下也可购回原来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由此, 企业的实物资本得到维护, 企业的生产将在正常状态下进行。

其次, 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 能较准确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 从而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也就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得出的信息能为企业管理人员、债权人及投资者的经营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因此, 推行公允价值计量也是符合会计的相关性、稳健性和可比性等会计原则的要求。目前, 收入和成本、费用在计量的单方面配比都是采用货币计量单位, 但在计量的属性方面却不配比, 收入是按现行市价计量, 成本、费用却是按历史成本计量。很显然这两者之间的差额 (收益) 是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由劳动者创造的纯利润, 另一部分则是由经济因素影响形成的价格差。但现行的利润分配制度对这两者却不加以区分, 从而出现收益超分配、虚利实分的现象。

第三, 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历史成本是经济资源取得时的原始交易价格, 其实质是业务发生时的公允价值。从会计的角度来看, 当公允价值被记录下来, 就成为账面上资产或负债的历史成本。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 能较好的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 从而更确切的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例如, 就拿投资性房地产来说, 账面1000万元, 如果市价涨到1亿元会计上就应该反映l亿元, 这样的信息才真正真实有用。如果仍然坚持在报表上显示1000万元, 会计处理倒是简单了, 但这种信息不仅不能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分析, 甚至还会误导。可见公允价值计量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四、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企业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这些被列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其报告价值即为市场价值, 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另外, 对于特征各异的衍生金融工具, 如“票据发行便利”、“期货”、“期权”“远期合约”等, 这些金融工具只产生合约的权利或义务, 而交易和事项尚未发生。但从法律的角度看, 由于签约双方的报酬与风险已开始转移, 此时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执行, 业务尚未发生, 也不可能有历史成本, 因此会计就不能对该业务进行计量、反映。而采用公允价值属性计量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体现。《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 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再者,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再者, 如对于企业间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出和换入的资产, 实质上是确认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售出”与“购入”, “售出”资产的公允价与账面价之差即为企业实现的收益。另外, 如果企业在债务重组中用以清偿债务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 则高出的部分连同获得的债务豁免可以增加当期利润;在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体现在企业当期损益中。这些交易事项中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 克服了因采用成本计价模式而对企业资产价值低估的缺陷, 从而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及经营业绩。

当然, 应用公允价值的方面还有很多, 本文就不再列举。

诚然, 公允价值的应用也存在很多问题, 如公允价值难以取得。虽然市场经济在我国已经有了长期的发展, 但很多情况下公允价值仍然难以取得。另外普遍存在的关联方交易严重影响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 这些都限制了公允价值的大范围推广与应用。

最后, 我们应看到公允价值的引入, 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是我国会计发展历程中很重要的阶段;对于会计工作者来说, 也许面临着许多问题, 但同时也给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公允价值的使用有时可能依靠会计人员的执业判断, 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地完善自己的专业素质, 才能从各方面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摘要: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的正确抉择, 同时也是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迫切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 公允价值原则将得到更为合理的应用。

关键词:公允价值,财务,会计

参考文献

[1]、夏鹏、夏存海、徐子蒙.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具体应用.财务与会计. 2007 . 3

[2]、杨小舟.“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初探.华兴会计师. 2006 . 10

应用抗菌药物的基本原则 第6篇

1严格掌握适应证

抗菌药物应用时必须具有明确的适应证。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检查结果, 初步诊断为细菌感染者以及经病原菌检查确诊为细菌感染者方有指证应用抗菌药物。由细菌、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氏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证应用抗菌药物, 缺乏细菌及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及病毒感染者均无指证应用抗菌药物[2]。要掌握病原菌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 注意选用敏感率高的抗菌药物以提高疗效。发热原因不明者因抗菌药物使用后常使致病微生物不易检出, 且临床表现不明显, 影响临床确诊延误诊治, 因此不宜应用抗菌药物。像腮腺炎、咽峡炎、上呼吸道感染等90%以上由病毒引起, 因抗菌药物对病毒性感染无效, 故一般不用抗菌药物。

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3], 掌握不同抗菌药物的抗菌谱和应用指证并熟悉其不良反应, 根据药敏试验的结果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对病原菌明确为单一细菌感染时, 尽量选用窄普的抗菌药物;混合细菌感染或病原菌尚不明确时可选用广谱抗菌药物。通常选用首选药物, 当首选药物不能使用时可选用备选药物。还必须掌握药物的不良反应、体内过程和疗效之间的关系。长时间使用某种抗菌药物时, 要警惕细菌二重感染和耐药菌株发生, 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 用药尽量小剂量、短疗程, 治疗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并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2按各种抗菌药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合理的给药方案和疗程

为保证抗菌药物在体内能发挥最大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 应根据各药的药动学、药效学的有关信息, 结合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病原菌种类及感染部位的感染程度, 制定恰当的给药方案, 包括药物品种选择、给药途径、剂量、间隔时间及疗程和联合用药。对一般感染首选口服药;严重感染已得到控制需维持给药时, 可由静脉给药转换为口服给药, 但中枢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的感染除外。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红霉素、克林等消除半衰期短者, 应一日多次给药, 以维持药物有效的血药浓度。福喹诺酮类、氨基糖甙类、头孢曲松钠等半衰期较长者或有显著抗生素后效应者可一日给药一次或间隔时间更长 (重症除外) 。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给药, 剂量不能过大, 也不能不足, 剂量过小起不了治疗作用, 反而可促使细菌产生耐药性;剂量过大不仅浪费药物资源且易诱发不良反应。抗菌药物一般继续应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2~3 d后停药。

3针对患者的生理、病理、免疫等状态而合理用药

新生儿体内酶系统发育不全, 血浆蛋白结合药物的能力较弱和肾小球滤过率较低, 故按体重应用抗菌药物后其血药特别是游离部分的浓度比年长儿和成年人为高, 血浆半衰期也较长。老年人的血浆蛋白减少, 肾功能也日益减退, 致用同量抗菌药物后血药浓度较青壮年为高, 血浆半衰期也延长。因此新生儿和老年人应用抗菌药物师应根据肾功能情况给予调整, 用量宜偏小, 如能定期检测血中峰、谷浓度则更为妥当。新生儿因肝药酶发育不全, 易导致“灰婴综合征”, 故禁用氯霉素。同时, 在使用其他抗菌药物时, 使用剂量宜按日龄调整。老年人因肝、肾等器官功能减退, 用药后血药浓度偏高, 半衰期延长, 用药剂量及间隔时间均需根据个体情况调整。孕妇肝脏易受药物的损伤, 宜避免采用四环素类和无味红霉素。氨基糖甙类可进入胎儿体循环中, 孕妇应用后有损及胎儿耳蜗的功能, 故孕妇应慎用或避免使用这类抗菌药物。妊娠期、哺乳期的妇女在选用药物时, 除应调整剂量外, 还应考虑对胎儿和婴儿的影响。

许多药物经肝代谢或经胆汁排出, 而大多数可经肾排泄, 因此, 肝功能减退或肝病患者使用抗菌素的品种、剂量、间隔时间均应根据情况加以调整。肝功能减退时, 对药物的代谢能力下降, 导致血药浓度增高, 毒性增加, 应慎用或避免使用四环素类、氯霉素、无味红霉素、利福霉素类、两性霉素B等。故肝功能不全时, 抗生素的具体方案, 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虑。

肾功能减退或肾功能不全时, 肾脏的排泄量下降, 可导致蓄积中毒。可根据血清尿素氮、血清肌酐、肌酐清除率调整药物剂量和给药次数。肾功能减退时, 氯霉素、羧苄青霉素、两性霉素B等宜慎用或减量。四环素、万古霉素、磺胺药、头孢噻啶不宜应用。氨基糖甙类、多数头孢菌素类、部分青霉素类等在肾功能减退时的剂量应适当减少或给药间隔时间延长。给药方案应尽量做到个体化, 最好多次测定血峰、谷浓度。

人体免疫功能低下或吞噬细胞性能与质量不足时, 发生感染多数为革兰氏阴性杆菌引起, 其中半数为多种抗菌药物耐药的绿脓杆菌等宜按药敏试验选用抗菌药物, 如青霉素与氨基糖甙类或头孢菌素类的联合用药。在应用抗生素的同时, 应尽最大努力使患者全身状况得到改善, 以提高机体抵抗能力, 如用物理方法降低患者过高的体温, 改善饮食和多休息, 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 改善微循环, 补充血容量, 以及处理原发性疾病和局部病灶等。

4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要严格控制

选用适宜的抗菌药物如青霉素G防止风湿热复发和感染性心内膜炎于拔牙、扁桃体摘除、导尿等过程发生, 以及防止烧伤后败血症, 复合型外伤或创伤后引起的气性坏疽。为防止结肠手术后脆弱类杆菌、大肠埃希菌等感染可在手术前应用新霉素、卡那霉素等。一般不用抗菌药物预防昏迷休克患者的肺部并发症和清洁手术的术后感染。

5抗生素的联合应用

联合应用抗生素的目的是发挥药物的协同作用以增加疗效, 延迟或减少耐药菌的出现。对混合感染或不能做细菌学诊断的患者联合用药可大大扩大抗菌范围。联合用药可减少药量、毒副反应。

联合用药指证:病原菌尚未查明而又危及生命的严重感染, 包括免疫缺陷及粒细胞缺乏者的严重感染;混合性感染, 多个部位感染、难治性感染、二重感染、及需长时间用药又容易产生耐药的病例, 以联合用药为宜, 但要掌握剂量和疗程;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或混合感染如肠穿孔后腹膜炎, 单一抗生素不能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明确诊断的急性细菌感染, 在使用某种抗菌药物72 h后临床效果不明显, 或病情加重者, 应分析原因, 根据细菌学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调整和联合使用抗菌药物[1]。

联合用药应注意:临床感染一般二药联合, 必要时三药或四药联用。两种药联用可获得无关、相加、协同和拮抗四种效果。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作用或相加作用的抗菌药物, 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药物剂量减少, 如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治疗真菌感染时, 抗真菌活性增强, 使两性霉素B的剂量可相应的减少, 同时使毒性反应减轻。抗菌药物大概分四类, 一类繁殖期杀菌剂如β-内酰胺类;二类静止期杀菌剂如氨基糖苷类;三类速效抑菌药如大环内酯类;四类慢性抑菌药如磺胺药。第一、二类联合使用可产生增强作用, 如青霉素与庆大霉素合用治疗肠球菌心内膜炎。第一、三类联合使用则出现疗效的拮抗作用如青霉素与四环素合用。第二、三类合用可获得增强或相加作用。第二、四类合用可出现无关作用。除注意上述各类药物的合理联合用药外, 同时应避免毒性相同的抗菌药物联合应用, 还应注意药物之间在药效学、药动学、理化性质之间的配伍禁忌与相互作用[4]。要想使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后在体内达到协同作用, 所选用抗菌药物的抗菌谱应尽可能广, 尤其是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 而且所选药物对病原菌具有良好活性及病原菌对所选抗菌药物无交叉耐药性, 所选两种抗菌药物具有相似的药代动力学特性, 用药后两药的体内过程同步进行, 以利于发挥药物的协同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辰《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人民出版社, 2007-6-1.

[2]《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令2006-7-26.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

关于谨慎性原则应用的探讨 第7篇

一个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对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必须坚持谨慎性原则, 这也是会计核算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么什么是谨慎性原则呢?下面来分析这个概念。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处理未来不确定的经济事项时必须持谨慎态度, 凡是没有绝对把握实现的收入, 不能列为虚拟入账, 凡是可以预见的, 并且应列入本期成本的支出, 都应列入本期损益。通过谨慎性原则的定义我们得知, 企业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 不得弄虚作假。

我们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要坚持谨慎性原则, 因为它对会计核算有着重要的作用, 应用谨慎性原则有着客观的必然性。谨慎性原则的提出, 一是因为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大量不确定的因素, 会计人员在处理这些业务时不得不经常面对它, 并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进行估计。二是因为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 它负有以自己的收入抵偿自己的耗费并保证企业的顺利, 稳定发展的责任。三是因为企业面临着一个风险的市场, 企业必须谨慎的处理一切经济业务, 以保证企业在市场的动荡中立于不败之地。上述我们可以看出谨慎性原则在经济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是必不可少, 因此坚持谨慎原则是必然的。

二、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一) 谨慎性原则在纳税中的应用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之一, 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 按时按量的纳税。当会计与税法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应根据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保证企业合理的纳税。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不得计提秘密准备。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但由于对这8项减值准备并没有规定其计提标准, 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 调节利润, 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面对此问题, 税务制度中仅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 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 而没有对其他7项的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 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 必须作纳税调整, 增加了核算程序。企业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必须持谨慎性原则, 既要考虑到企业本身的利益, 又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合理的对应纳税进行调整, 以保证企业合理合法的纳税。

(二) 企业存货计价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企业是一个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机构, 因此, 它在经营活动中面临着种种风险, 如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给企业日常经营带来的影响, 这就要求企业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应对。例如, 企业对存货的计价应当合理合法,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对存货进行计价首先市场是决定因素。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的商品。因为采用先进先出法, 期末存货余额按最后的进价计算, 使期末存货的价格接近于当时的价格, 真实的反映了企业期末资产状况;期末存货的帐面价格反映的是最后购进的较低的价格, 对于市场价格处于下降趋势的产品, 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 能抵御物价下降的影响, 减少企业经营的风险, 消除了潜亏隐患, 从而避免了由于存货资金不实而虚增企业账面资产。这时如果采用后进先出法, 在库存物资保持一定余额的条件下, 账面的存货计价永远是最初购进的高价, 这就造成了存货成本的流转与实物流转的不一致。因此, 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在市场价格普遍下降的情况, 它可以保证企业正常有序的经营。而市场价格处于不断上涨趋势的商品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 发出材料的单价比较接近市场价格, 而企业期末存货的帐面价值反映的是购进或发出存货的平均价值, 对物价呈上涨趋势的产品在计价上持稳健态度, 这样企业的经营利润能够比较客观合理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这时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 则使早期的低成本与现在的营业收入配比, 使毛利虚计, 这样势必造成企业的账目不真实, 在企业较高盈利水平假象的背后隐藏着很大的潜亏因素, 留给企业无法消化的历史包袱, 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因此, 企业采用哪种存货计价方法, 要视价格变动趋势而定。从谨慎的角度出发, 宁可选择少计期末存货价值, 高估发出成本的方法以便保证企业的存货重置能力, 确定企业的真实利润。由此可见, 企业对存货的计价坚持谨慎性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面对市场的变幻风云, 企业正确灵活的应用谨慎性原则可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降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保证企业稳定的发展。

(三) 固定资产折旧时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是谨慎性原则的又一典型应用。固定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能够连续在若干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 其价值通过提取折旧的形式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 实现价值补偿。长期以来我国对固定资产折旧一直采取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固定资产所能工作的时数平均计算折旧。忽视了由于技术进步而引起的价值上的损失及物价上涨因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符合有关规定, 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行业会计制度进一步规定某些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中选定一种方法进行加速折旧。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有多种,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谨慎的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考虑到固定资产的在工作中实际损耗,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还有技术进步及物价上涨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以保证选择的计提的方法合理, 使其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 实现价值补偿。

(四) 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现代会计中的应用体现

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现时会计中也到了具体的体现, 首先是谨慎性原则与会计确认问题。从会计确认来说, 要求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如收入准则中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 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4、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新准则强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这与以前发出商品确认销售收入有很大区别, 体现了确认收入的谨慎性。其次,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计量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从会计计量来说, 要求会计计量不得高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数额。新制度中关于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规定, 体现了资产计量的谨慎原则。如新制度中规定, 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 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 提取方法一经确定, 不能随意变更。新制度对上述公司在期末存货计价上采取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 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具体内容是:上述公司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 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 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 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 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孰低者计价。当期末存货的成本比可变现净值低时, 按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比成本低时, 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采用这种方法的结果是将存货跌价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冲销。再次, 财务会计报告中又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从会计报告来说, 要求会计报告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会计信息, 特别是应报告有关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 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 应当作为调整事项, 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三、谨慎性原则应用的要求

企业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应当考虑的该国的具体经济环境和条件。我国经济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既是社会经济管理者, 也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企业在选择会计核算方法时应遵循客观性、重要性、一致性、谨慎性的原则等, 保证所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在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提供的会计信息具备可比性和真实性。如果企业不考虑我国国情, 不考虑经济业务所处的环境和前提条件, 坚持以谨慎性原则作为主导原则来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会计核算方法就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可比性和真实性。例如, 对存货计价西方国家主要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即当存货的成本低于市价时, 存货价值按成本计算;当存货成本高于市价时, 存货价值按市价计算。它的优点在于贯彻了谨慎性原则, 保全了企业的资金营运, 稳定了企业的经营实力, 从而避免企业经营中的风险。但是它与存货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相悖不同项目的存货有的按成本计价, 有的按市价计价;不同时期同一种存货在市价上涨时按成本计价, 市价下跌时按市价计价, 从而使企业存货在不同项目之间、前后期之间以及企业之间, 丧失了可比标准, 缺乏可比性。对国家宏观管理来说, 就失去了宏观决策的可比依据。所以, 在我国企业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客观性、可比性、一致性、谨慎性以及历史成本等原则的要求, 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总之, 谨慎性原则在我国财务管理工作中加以应用, 应该说是对会计一般原则的认识和运用的一个突破, 也是证明我国现代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主要标志之一。它对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 如何在我们日常的会计工作中运用好谨慎性原则, 为国家、社会和企业领导提供更为科学、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则是摆在我们每一个会计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 我们每个会计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财务知识, 掌握财会法规, 把握好谨慎原则的适度问题,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作出我们的贡献。

谨慎性原则在经济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中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问题的探讨, 我们了解了谨慎性原则的定义、作用及谨慎性原则在一些经济业务中的应用和在我国经济中的具体体现, 还有应用谨慎性原则应当注意到的问题。我们在应用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时, 必须先了解该经济业务的性质, 正确的应用谨慎性原则对其处理。我们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也应当考虑到所处该国的具体情况, 联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谨慎的选择会计核算方法, 不能只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因此, 我们在会计核算中应当考虑到企业的本身利益, 谨慎的处理一切经济业务, 同时也要遵循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谨慎的选择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

参考文献

[1]张德容.谨慎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与对策[J].财会月刊.

[2]龚巧云.谨慎原则在我国的应用[J].财会论坛.

[3]陈德萍.会计谨慎原则运用中的思索.

[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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