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移论文范文

2024-07-09

成果转移论文范文(精选10篇)

成果转移论文 第1篇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晰,各国都在努力整合全球资源,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的国家重点战略。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的竞争,科技的竞争不仅表现为科技创新的竞争,还表现为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竞争。作为国家技术创新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其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创新的重要举措,更具有战略意义。它不仅为我国高校走向世界,成为世界一流高校提供了发展的平台和契机,也为国内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供了具有世界顶级创新水平的知识和成果,更为我国实施整体自主创新战略提供了“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途径。

总体而言,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已成为技术转移领域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科技要素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它愈来愈成为带动国际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2 核心概念界定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处于一定研发阶段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研究、试验、试制,使之转化为实用的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实际的技术,即把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生产力的过程,包括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的工艺化、科技成果的产品化、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几层含义。

技术转移,是指为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其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以及科技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可分为无偿转移和有偿转移两种方式。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是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有效途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技术转移,是其五大主要任务之一。

3 国内外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进行考察与研究以来,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受到世界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研究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技术转移机构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将机构的建设看作是政府推动知识和技术创新、传播、扩散、转移的重要途径。

3.1 国际现状

目前,美国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其高校成果转化率及其收益位居世界各国前列。1974年美国成立了“新技术转化联合体”,通过信息交流帮助工业界寻找合适的研发合作伙伴,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1980年美国颁布了《拜杜法案》,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使高校有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动力。该法案允许联邦资助各大学的研究成果与专利独家授权或永久授权转移给产业界,以奠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为起点,掀起了美国技术转移的浪潮。在这个飞速增长的过程中,技术转移机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3年英国的“科技白皮书”,被认为是促进大学、研究所和企业合作的“联系计划”。此外,英国建立了许多联络机构,如剑桥大学工业联络办公室,一方面为高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课题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科研人员,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德国是欧洲最大的技术拥有国和出口国,社会化科技服务体制比较完善,科技情报网络信息庞大,技术转移机构数量大、实力强。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就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一个。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能力远落后于欧美。1998年日本启动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战略,依托重点大学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培训专业人才、完善支撑体系并就技术转移进行专门立法。到2003年,日本已拥有36家获得承认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5家获得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此外,日本制定《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即《TL0法》),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使大学的研究成果能有效地向民间企业转让。

3.2 国内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第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2001年,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6家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期作为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其目的在于高效利用大学技术资源、集中力量诊断和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行业、大中型企业急需的共性技术的开发与扩散,推动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并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在推进产学研的深入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134家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其中依托于高校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有35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高校在加强科技原始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创新模式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从整个行业及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来看还远不尽人意。规模小、服务能力不强;各自为阵,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及完善的政策环境及法规系统等几大因素直接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行业的发展及向国际市场的拓展。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达到20%,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还不到10%,大量的科技资源得不到使用。归其原因,大多是围绕本地区及自身业务建立自己信息系统,机构与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及有益的分工协作,信息不流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4 影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问题分析

4.1 高校科技成果自身的转化条件不足

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课题大多来源于政府及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只有一少部分来自企业及市场。研究项目侧重于对前沿技术领域的研究,且科研人员一般根据个人兴趣和研究专长选择课题,很少考虑到企业的具体需求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前景,具有随机性和盲目性。具体表现为: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偏低,属实验室成果,停留在小试、中试规模,满足不了大规模生产的要求;科技成果单一、不系统,虽然数量多,但尚未形成技术产业链条,不能解决企业实际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科技成果超前,缺乏实用性,配套性差,无市场应用对象,科研成果与市场脱节。

4.2 高校科技管理体制不健全

科技管理导向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我国评价高校科研实力的指标主要是课题、论文、获奖等数量,忽略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社会服务的能力,导致高校在科技管理、职称评定、工作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的体制上,普遍存在重视学术研究水平,轻视成果应用价值,忽视经济效益及社会价值的弊端。这种“重理论,轻应用”的高校管理体制及模式,不能对科研人员作出正确评价,极大地挫伤了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热情和主动性,制约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的发展。

4.3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专业化管理仍待加强

我国大多数高校没有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一般是由科技处、产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职责,并且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缺乏专业的管理队伍。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性质侧重于管理,科研管理人员专业有限,市场合作意识淡薄,在科技成果的推广、策划、谈判、经营方面能力薄弱,使得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不完善,科技信息渠道不畅通,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的转移和转化受到阻碍。

4.4 资金投入不足且来源渠道单一

资金是科技成果从高校转向市场的重要保证和前提,在科研成果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商业生产等各个阶段都需要强大的资金作保障。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支持,按比例对成果转化的阶段投入。但政府的科技拨款虽逐年增加,但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并没有明显变化,且政府的科技拨款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资金投入较少,使得高校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困难,从而制约了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4.5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无形成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法律,只是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有所涉及。但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实际可操作性小,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权责、利益等方面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尤其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模糊,抑制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5 结束语

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链条的重要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高校应充分发挥技术转移中心的职能及功能,加强机构的建设、培养专业的管理队伍、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完善综合的服务体系,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进程,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摘要: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是技术转移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技术转移中心的服务能力不强。基于此,本文将研究分析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现状,为其今后的发展和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

参考文献

[1]李玉清.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高校科技,2012(1-2):116-118.

[2]刘洪民.以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为契机加强大学技术转移的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10,(6):100-102.

[3]郭强,夏向阳,赵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3):151-153.

[4]于伟,刘临,谢辉.从创新环节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1,(2):43-44.

[5]刘朝晖.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11,(4):94-97.

兴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方案 第2篇

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科技厅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关于培育建设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通知》(甘科成函〔2018〕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甘政办发〔2016〕164号)文件精神,根据陇南市科技局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安排意见要求,甘肃兴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徽县现代农业省级示范区建设及陇东南苗木市场建设,有序推进陇南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建设基础

甘肃兴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2日,注册资本3200万元,是一家集农林新品种、新技术;农林产品加工销售;园林绿化;农林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农林技术推广与科技培训;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等为一体的的农林科技型综合企业,是国家第一批“星创天地”企业,现有职工98人,其中高级职称12人,中级职称28人。公司下设成县兴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县农业科技观光园良种苗木繁育场、成县陈院白马寺核桃良种繁育试验示范基地、成县兴丰林果协会、成县陈院马坝生态林抚育示范基地、徽县农林种苗繁育专业合作社、徽县麻沿中蜂养殖基地、万只鸭场养殖基地和冷水鱼繁育基地等9个专业基地(子公 司);已成立兴丰科技研发团队,组建了核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甘肃省核桃知识产权联盟并正常运营。公司建有苗木繁育基地和科研及试验示范基地7000多亩,繁育农林种苗、园林绿化、名优花卉以及珍惜林果苗木24类110多种6000万株,建有生态林示范基地5000亩,生产、加工、包装销售苗木、核桃、大樱桃、蜂产品等,产品销往云南、四川、陕西、河南、山东、青海、宁夏、甘肃等省市,公司年产值达8000多万元。公司长期重视科研及技术创新工作,取得省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12项,成功申请专利38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美国薄壳山核桃引种试验通过省级成果鉴定,填补了省内空白;投资18万元建成了核桃技术工程研究中心,购置设备建立了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化验室,收集各类样品212种,并已与山东农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陇南市经济林研究院、陇南农林技术学院、甘肃农科院果树所建立长期技术合作机制。已开展科技培训和科技服务150余次,受训人数达50000多人;

投资3700万元,在徽县泥阳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成甘肃东南部最大的苗木交易专业市场--“陇东南苗木交易市场”,占地面积150亩,建成1800㎡的综合服务楼,9200㎡的广场,4800㎡的交易大棚,41亩的苗木品种展示,620m的河提,68m的大桥,创意大门,完善了水、电、网络等配套服务建设,可进驻客商200多户,带动陇南苗木产业发展。省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已进驻企业19家,投资达1.5亿元,开展农林种养殖、加工、包装、电子商务、科研及科技示范推广等业务,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按照甘肃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精神和《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要求,围绕科技示范区经济转型升级、产业发展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把我示范区培育建设成为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引导当地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培育陇南当地新的科技成果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省探索一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途径。

(二)建设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国家及省市发展战略,对当地已有科技成果及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统筹规划,分类布局,稳步推进,协调发展。

坚持全面部署,突出特色的原则。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紧密围绕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布局和区位优势等特点,结合科技成果的现状,进行全面规划的同时,突出企业的个体化特色。

坚持改革创新,引领发展的原则。利用公共平台,争取财政支持,充分发挥公司科技人才实力及政策优势,完善激 励机制,激发企业内部活力,加快改革创新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领地方经济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政策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尽可能争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加速当地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的流动与融合。

坚持政企联动,横向合作的原则。加强政府机构与企业的统筹协调,强化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合作,不断增强企业在科技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集聚地方科技资源和创新力量,形成政企联动、横向联通的发展机制。

(三)总体布局

围绕国家及省市十三五规划中重大区域战略以及重点产业发展战略布局方向,结合企业自身优势,甘肃兴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点选择在陇南市具有区域优势的核桃产业和苗木产业等相关的科技成果进行布局。围绕核桃产业和苗木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科技创新的实际需求,重点支持核桃产业品种研发,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控技术,苗木繁育新技术、苗木远距离调运技术、林木移植技术、林木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方面,统筹不同科技成果,开展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示范。以企业自身为建设主体,依托政府支持,充分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和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带动陇南市乃至全省范围的农林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升级。

(四)建设目标

加快企业科技创新步伐,全力推动苗木产业、核桃产业及鲜果等经济作物相关领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显著提升企业自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依托陇东南苗木市场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不断发展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完善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逐步形成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力争到2020年,把甘肃兴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成陇南市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专业化众创空间2个,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10名,有效转化科技成果在10项以上。

三、示范任务

1.推动当地现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研发合作,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引导当前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

2.带动产学研协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技术供需对接,通过企业牵头,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核桃产业、苗木产业、畜牧养殖产业、农产品加工及新能源应用等陇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环境治理、精准脱贫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开展技术攻关。形成企业与企业融通发展、产学 研协同创新、“研发-制造-服务”一体化的创新创业生态,带动重大科技成果优先在当地转化应用。

3.打造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甘肃兴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组建人才队伍,建立产业联盟、开展联合攻关、搭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和信息平台,汇聚科技成果及技术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市场需求、技术交易等配套服务,促进科技研发侧与成果转化侧无缝对接。逐步把公司打造成省级技术转移的重点机构。

4.围绕苗木产业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苗木供求信息采集及发布平台,分类分批精准发布苗木需求对接成果信息。围绕苗木产业苗木繁育技术、长途运输保湿技术、移栽技术以及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关键问题和苗木网上交易的薄弱环节开展科技研究及新成果应用推广,加快相关技术的转化,促进当地技术交易额稳步增长。

5.开展核桃产业相关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示范。从品种选育及配套丰产技术等方面,整合力量技术攻关,逐步形成核桃产业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模式,进行示范推广。

6.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深入贯彻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和《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 施》等政策法规,利用有效的政策举措,为企业争取应有的奖补和资金,使当地创新企业、科研人员和科技服务推广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得到实惠。

四、重点任务分解与进度安排等

2018年4月。成立兴丰农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工作领导小组,全力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2018年5月-6月。建立科技成果采集信息系统,收集农林产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建立信息数据库;发布促进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

2018年6-7月。申报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2018年8-12月。完善陇东南苗木市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省级技术交易平台,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管理;

2019年1月-2020年12月。加强徽县兴丰种苗星创天地和成县兴丰核桃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建立核桃产业知识联盟和苗木产业协会。推进核桃育种研究基地建设,苗木市场建设,加快核桃产业及苗木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2018年6-7月。建立甘肃兴丰人才培养基地,构建陇东南苗木市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10人;

2019年1月-2019年12月。建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模式,积累科技成果转化 的成功经验;

2019年7月-12月。建立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吸纳金融信贷、企业、社会团体等民间资金进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域,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2019年1月-2020年12月。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40项以上,转化科技成果10项以上,把甘肃兴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培育成国家级优势企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各相关企业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进行分工,加强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公司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职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推进路线图和时间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服务保障力度。

(二)加强制度保障。全面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完善与之配套的相关具体措施,优化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环境。建立公司内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估机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加强资金保障。甘肃兴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示范区各企业、省市县相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申报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确保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贯彻落实。各有关科室要严格按照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明确主体责任和落实成效,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摆到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形成系统、全面、可持续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对行动方案的执行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水平,为公司经济转型跨越提供科技支撑。

甘肃兴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果转移论文 第3篇

研发实力及项目简介

济南环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山东济南,位于济南国家高新园区内,是一家专业从事微生物高新技术研发及生产、销售生物饲料添加剂、生物有机肥、微生物发酵中草药的现代高技术企业。

公司致力于微生物新技术的研发、以生物环保为理念、以新技术应用与推广为宗旨的研发生产体系。公司目前具备现代的微生物菌种筛选、培养、保藏、发酵、离心、冷冻干燥、制剂、检测及菌剂产品应用等系列技术,2013年获得济南市科技转化资金扶持。

公司拥有一流的研发团队和系统化的试验设备,其中,国外专家教授2人、国内专家教授3人、博士生2人、研究生4人、本科生5人,组建了由6人组成的技术研发中心,在通过国内外专家团队开展自主创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之路,先后与山东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广州中山大学、山东省农科院畜牧研究所、山东省农科院家禽研究所、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食品研究院等国内知名大学及科研单位合作,开发储备出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新产品。其中,筛选并开发了新型微生物菌种系列、微生物饲料添加剂系列、微生物土壤改良与水质净化系列、微生物发酵中草药等一系列产品。其中,部分产品已在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生态环保业等领域分别进入了推广阶段、中试阶段、小试阶段的实验。公司拥有多项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

公司实验室拥有的生产转化试验设备有:30L—100L中试发酵设备1套、超净化工作台、自动灭菌器、控温摇床、恒温培养箱、管式分离机、高速离心机、气浴恒温振荡器、电热鼓风干燥箱、生化培养箱、紫外分光光度计、生物显微镜、不锈钢颗粒机、真空冷冻干燥机、-80度菌种保藏箱、-20度菌种保藏箱、-5度菌种保藏箱、恒温光照培养箱等。

目前,公司计划投产转化的新技术有两项:

1、微生物发酵功能性豆粕项目

用该技术发酵的豆粕,其蛋白及小肽含量指标都领先于国内同行业标准,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生产基地选址、设备选型与生产成本再论证阶段,计划一期投资5000万元,上两条年产3万吨的生产线,投产后可实现年产值在3亿元以上,该项目国内年需求量约在400万吨左右,每年约有200亿元的商机,市场发展空间巨大,该项目我公司拥有生物发酵核心技术。

2、微生物发酵法生产L-氨甲酰谷氨酸项目

该产品具有促进动物内源精氨酸的生成,精氨酸是一种重要的功能性氨基酸,在动物细胞信息传递和营养代谢中起重要作用,其具有提高多胎动物繁殖性能,增加仔猪数量,提高断奶仔猪重量,降低腹泻,提高成活率,促进生长发育,增强公猪性欲,提高精子数量和质量,延长公猪的使用寿命,降低仔猪繁殖成本。该产品市场年需求量约在3万吨,每年约24亿元的市场商机。

公司研发中心正在研发的新技术有:1、对畜禽粪便甾体激素及农药残留降解技术(减少甾体激素、农药残留对农田及地下水的污染)。2、微生物发酵中草药技术(通过微生物发酵使中草药利用率大幅提升,应用于畜牧业、农业抗病与促生长具有较好的效果)。3、深入开发沼泽红假单胞G3菌株在水产养殖、食用菌栽培、饲料添加剂等领域的应用。

公司的客户群体是饲料企业和大型的养殖企业,产品能为饲料企业带来市场竞争力的提升,能为养殖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因此,产品投放市场一定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计划在2年内成为国内知名品牌,力争5年内实现年产值达到30亿元。希望与对公司成长感兴趣的资本企业、投资人以及对产品感兴趣的企业合作,使发酵豆粕项目尽快上马投产。公司计划在3年内上新三板,前期已与两家知名证券公司做了初步交流,计划产品投放市场后邀请券商进驻企业考察、辅导。

人物简介

张起凡,济南环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法律专业;中级工程师;

1998年创办青岛泰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2005年投资青岛立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2008年投资济南环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果转移论文 第4篇

本刊讯:在10月11日结束的全省科技创新大全上,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此方案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28号) 和《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结合我省实际,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实施的。

《方案》紧扣创新发展新要求,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协同联动、机制创新、聚焦产业”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是:“十三五”期间,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全力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升, 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 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建成。到2020年, 培育建成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2个、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0个、专业化众创空间100个, 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200名, 全省技术合同年交易额达到200亿元, 转化1000项左右重大科技成果。

《方案》面向“十三五”时期部署了包括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促进科技成果培育和转移转化、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科技型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创新驱动引领优势等9个方面、24项重点任务, 全面推动各市州、各部门、各类创新主体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形成千军万马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格局。方案增加了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创新驱动引领优势、推动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转化应用等内容, 体现了甘肃地方特色。

成果转移论文 第5篇

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扣创新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部署,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加快我市建设西部创新中心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设20个线上科技服务分平台和3个线下科技服务分中心,培育和建成30家国家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国家级众创空间50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30家,建成2个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实现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400亿元以上。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载体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三、重点任务

(一)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1.完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共享机制,发布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包,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打造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一批线上服务分平台和线下服务分中心。建设重庆科技要素交易中心。(市科委牵头,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2.构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载体。支持在重点领域和区域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鼓励龙头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提供全程技术研发解决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配合)

3.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实施众创空间孵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大力培育专业化、品牌化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引导区县、园区、高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民间资本建设新型科技孵化载体,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着力培育国家和市级高新区,大力推进各类园区转型升级,按照“一园区一孵化器”培育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商务委负责,市教委、两江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

4.大力发展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快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提供科技咨询、检验检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培育和建成一批国家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升国家创新驿站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功能性技术转移中心和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市科委牵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5.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延伸。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机构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组织动员专业学会所属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提供信息服务。(市科委、市教委牵头,市科协配合)

(三)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

6.探索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制度。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探索试行在科研项目立项时与研发团队签订协议,明确研发团队和所在单位(含合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比例等。研发团队负责人要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贡献情况合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奖酬对象及其比例。高校和科研院所可通过约定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市科委、市教委分别负责)

7.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研发团队、成果转化机构通过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鼓励研发团队成员从事专门的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约定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报酬。(市科委、市教委分别负责)

8.改进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单位,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3年后未能转化的科技成果,依法通过强制许可、权利让渡等措施促进其加速转化。(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分别负责)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确需进行价格评估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后确定成交价格。实行作价投资的,同等条件下科研团队享有优先出资权。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决策风险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9.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机制。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用于对为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研究制定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对创新人才的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办法。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

以作价投资转化的,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

以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予以奖励。在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市科委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市教委配合)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应获取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研究制定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除另有约定外,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从成果转化净收益中获得不低于5%份额的现金或者股权报酬。(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开展科研人员等骨干员工持股试点,持股比例上限为30%。(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配合)

探索建立财政稳定扶持、竞争纵向课题和横向市场合作等经费来源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横向项目经费应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后,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按约定自主安排。支持全职博士后出站留渝创新创业,对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分期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分别负责)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批准后可以离岗或在完成岗位任务前提下在渝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酬。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开展部分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除外)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试点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委、市科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配合)

在校学生经高校同意可以休学创业,3年内保留学籍,学校根据实际计入相关实践学分;

支持学生以创业方式就业,凡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支持。(市教委牵头,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制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强化市场评价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科委、市教委配合)

10.鼓励市外科技成果在渝转化。鼓励本市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市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引进和产学研合作,对市外(含境外)科技成果来渝实施转化及产业化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激励。(市科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教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1.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员、技术经纪人、技术评估师、科技咨询师、知识产权规划师等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专业化、高水平的人才队伍。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市科委牵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12.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大力开展科技特派员、院士专家行、创新创业大赛、创投每周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等系列活动。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活动,为科技人才与企业、基层对接搭建平台。(市教委、市科委、市科协分别负责)

(五)推动X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

13.搭建X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根据X地双方在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关键技术需求,整合X地资源,联合建立X民两用技术信息汇交与人才、仪器设备等共享机制,打造线上线下服务和技术转化承接基地“三位一体”的X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配合)

14.推动X民技术双向转化应用。推进X民共用技术重大项目一体化论证和联合实施,开展X民科技成果交流、推广专项行动,推动科技成果X用民用双向转化。聚焦通用航空、汽车制造、智能装备、轨道交通、物联网、卫星导航、新材料等领域,建设X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配合)

(六)加大转移转化投入。

15.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财税政策。落实技术交易税收优惠和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或递延至转让股权取得收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渝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的,按照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财政补助。(市财政局负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教委配合)

16.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等形式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鼓励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与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提供“贷款+保险”“贷款+担保”“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完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与企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相关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引导。(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分别负责,市科委配合)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形成全市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单位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指导,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现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组织,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技术转化公司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强化督查考核。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督查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及绩效作为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考核评价的指标和财政投入的依据之一。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

(三)加强示范宣传。总结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成果转移论文 第6篇

一是所谓的“LINK”项目。它是通过在企业与院校之间建立研究伙伴关系而推动新技术和知识转让的首要方式。截止2004年总计已经确立了约有七十五个“LINK”项目,包括1500对合作伙伴,2400家公司,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以及200家研究机构,囊括了几乎全部大学。在这个计划中,政府提供50%的资金,剩余的部分由公司负担。一般的项目规模大约在50万英镑(约750万人民币),政府负担其中的一半。政府支持的前提是企业确实已经在开展这个研究项目。没有市场需求的研究企业是不会去做的。

二是所谓的“法拉第合作(‘FARADAY PARTNER-SHIPS’)”。实际上,这是商业人员和科研人员组成一个技术转化团队。专业的技术转移商业人员好象一名商业顾问一样参加到科研团队中去,帮助科研人员发现市场需求,制定商业计划书,寻找各种可能的资助机制,从而,帮助科研人员把他们的技术转化为产品。这些商业顾问通常与风险资本保持着联系,可以经常地向有兴趣投资新技术的投资人介绍年轻的创业者。

三是“教学公司计划(‘TEACHING COMPANY SCHEME’)”。这是一个让大学与企业建立紧密联系的方式。按照“教学公司计划”,大学研究员进行公司感兴趣的研究项目时候,他们的工作将同时受到公司和学院的共同管理,大学可以给予他们宽裕的时间。之后,他们可以继续为公司工作,也可以组建自己的小型高科技企业。

除了这些项目之外,英国还有所谓的“学院挑战基金(‘UNIVERSITY CHALLENGE FUND’)”,它在一段时间内为在大学研究基础上所建立的公司提供种子资金,以及“高等教育创新基金(‘HIGHER EDUCATION INNOVATION FUND’)”、“科研企业挑战(‘SCIENCE ENTERPRISE CHALLENGE’)”和“远望(‘FORESIGHT’)”计划等。

成果转移论文 第7篇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影响因素

0 引言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第一批技术转移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已初步建起了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高校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国家自主创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主要受到技术自身因素、高校自身因素、企业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1 技术自身因素

技术自身特性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性、技术的实用性、技术的可行性等方面。

1.1 技术的成熟性

技术成果的成熟性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关键影响要素,是决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能否实现的先决条件。它是指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生命周期、配套资源、工艺流程等方面达到的产业化程度,强调科技成果的先进性、完整性和配套性等实用价值。目前,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多为论文、著作等理论性成果,开发型、实用型技术成果较少,大多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不具备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条件。实际上,科技成果技术的成熟性是反映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可能性程度,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投入资金和回报周期,决定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投资风险和回报利润,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重要前提条件。

1.2 技术的实用性

技术成果的实用性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顺利进行的保障,应以市场为导向,切合实际地解决企业的技术需求,将技术的实用性与市场需求有机结合,保证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额利润。我国高校科研人员大多缺乏企业工作经验,缺乏市场调研,在研究过程中很少考虑到企业的具体需求及科技成果和技术的产业化前景,导致高校很多研究成果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缺乏实用性,与市场需要相脱节,大量的科技成果无法进行转移和转化,造成科技资源的严重浪费。

1.3 技术的可行性

技术的可行性是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是技术成果实现转移转化以及产业化生产的可实施性。一方面,高校的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企业,需通过中试和产业化生产阶段,符合企业大规模生产的需要,这对高校科技成果和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配套技术、仪器设备、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这对合作企业同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只有当高校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同时具备成熟性和可行性的条件,才能与相应的企业展开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使技术成果得以产业化。

2 高校自身因素

高校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技术主要源头,其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受到科技管理体制、科技成果转化意识等因素的制约。

2.1 科技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评价高校科研实力和社会地位的指标主要是课题、经费、论文、著作、获奖等数量,忽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及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导致高校在科技管理政策制定、科研数据统计、职称评定、工作量计算等方面,存在重视学术水平、轻视实用价值,忽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弊端。这种“重理论,轻应用”的高校科技管理模式,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中的收益分配含糊不清,无疑会给科研人员带来负面影响,导致科研人员失去投身应用开发研究的热情,从而制约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及推广工作。

2.2 科技成果转化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科技管理体制不完善,在“重理论,轻应用”的高校科技管理模式导向下,不少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意识薄弱,缺乏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大多数的教师仍固守传统单一的教学职业角色,缺少科研意识,没有具体的科研目标,承担的项目也大多来源于政府及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此类科研项目注重研究的理论水平和创新程度,科研人员一般根据个人的研究方向和兴趣专长申报项目,缺少对科技项目实用性、可行性和推广性的考虑,科研任务没有针对性。同时,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多数科研人员缺乏市场推广的经验,且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不足,导致科研人员缺少将科技成果向社会转化的勇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方面缺乏足够的动力,很少考虑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产生经济效益等问题。

3 企业自身因素

企业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是科技资源与产业结合的实现者。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链条中,企业的技术需求和吸收能力,以及企业对高校认可度等因素起着关键作用。

3.1 企业的技术需求和吸收能力

目前,我国企业主要是依靠增加资金、人力、物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量来提高产量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企业的技术水平总体偏低,技术需求市场庞大。但是,由于现行企业考核体系只重视产量、产值和利润指标,导致企业的经营机制只片面追求短期效益,不注重长期投入,没有长期的企业发展规划,对新技术、新产品顾虑重重,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不愿承担技术引进的风险,不敢轻易创新。此外,部分企业虽对新技术的需求急切,但缺乏相应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信息来源途径单一,生产基地和生产设备条件落后,经营管理和技术力量薄弱,不具备中期和后期规模性投入的产业化条件,导致企业的技术需求动力和吸收能力的不足。

3.2 企业对高校的认可度

我国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率较低仅达到20%,而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率还不到10%,高校大量的科技资源无法产业化,不被企业所认可。就企业对高校的认可程度而言,企业对部属高校的认可度要远远高于其对地方高校的认可度,同时对科技成果、技术产品的需求来源也指向部属高校,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形势低靡。据统计,地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交易额占整个高校的比例不到30%,其中由原行业划转到地方管理的高校比重较大,技术交易活动比较活跃,主要因为此类高校大多在其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先进的技术,保持与行业企业长期的良好人脉关系,坚持产学研合作,实现高校技术人才资源与企业市场经济资源的互补,实现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

4 外部环境因素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外部环境因素是高校与企业之间互动合作的外部条件,由政策制度、法律法规、资金投入、信息渠道、中介机构等共同构成,彼此协同耦合,建立外部环境关系网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实现,有着一定的影响作用。

4.1 政策制度

政府作为政策与制度的制定者,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力量不容小觑,政策和制度的引导作用显而易见。尤其在我国,政策的引导性作用更加突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发达,技术市场相对还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调节,需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促进技术市场的平稳发展。目前,国家已出台了多项财税、资金扶持等政策与制度,以此激励和鼓励高校和企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吸纳市场和科技中介等组织的参与,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4.2 法律法规

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属市场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法律的保护基本解除了合作各方的种种忧虑,为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提供了相对安全有序的外部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大多以合作方式进行,高校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条款内容理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作各方应以签订的合同作为行为准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如发生纠纷应依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国家为保护技术转移各方的合法利益,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的行为准则。

4.3 资金投入

资金是科技成果从高校转向市场的前提,也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产业化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资金的投入总量较少,结构比例不合理,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绝大部分的科研资金来源于政府的支持,政府分阶段进行资金投入。但是政府对高校的资金投入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对科技成果的推广、转移、转化的资金投入较少。我国在研发、中试、成果商品化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仅为1∶1.1∶1.5,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1∶10∶100。由于科研资金的短缺,限制了高校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从而制约了科技成果的顺利转移和转化。

4.4 信息渠道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信息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交易与合作中,合作各方掌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的进行,信息成为合作各方在合作谈判中的关键筹码。高校作为技术的供应方,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制造方法,是技术信息优势方。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了解市场需求,是市场信息优势方。然而,由于高校与企业相互接触较少,校企交流平台不完善,信息渠道不畅通,供求信息不对称,信息渠道不规范,导致企业找不到投资方向,高校寻求不到合作伙伴,从而失去市场商机。

4.5 中介机构

在技术市场中,由于技术供求方的信息不畅通、不对称,阻碍了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进程,科技中介机构应运而生。科技中介拥有强大的知识、人才、资金、信息等资源,可为高校和企业提供技术评估、市场规划、财务分析等专业化服务。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一般是由科技处、产业处、技术转移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缺少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且缺乏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因此,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专业化的科技中介,针对高校和企业不同的市场需要,提供有效的技术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郭强,夏向阳,赵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3):151-153.

[2]邵力军.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影响因素与发展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12,(5):183-184.

[3]孔祥金,孔宇,薛晶.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自身因素[J].中国高校科技,2011,(6):46-47.

成果转移论文 第8篇

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并非一个经济强国,因为产品的科技含量较低,能源损耗过大,可持续成长能力不强,早已为我国经济界敲响了警钟。科技成果转化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增长,成为制约我国集约型经济发展的瓶颈性因素,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有志之士的高度关注。杨振宁教授曾说: “中国已掌握了当今世界上最为先进、最为复杂、最为深邃的技术,如卫星上天、火箭升空、核能开发,但是迄今没有学会如何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这是目前中国最失败的地方。”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认为 “研发和成果转化效率过低” 已成为制约我国科技创新、阻碍综合国力提升的瓶颈因素之一。在党的十八大上,又进一步地提出了 “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的要求,及完善 “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转化机制。” 可见,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国家开展战略,是国家创新力的核心推动力。

根据我国颁布的 《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成果转化浸染了知识经济的特征,可以引入知识管理的思维模式和实践方法进行深度分析[1]。 知识管理就是对知识资本的开发,包括知识收集、 知识分类、知识过滤、知识转化、知识转移、知识共享等具体方式。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而言, 知识转移具有独特的驱动和激励作用[2]。知识转移是指知识资本从一个知识主体向另一个知识主体的移动,是知识资本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等知识行为组成知识管理的高级形态[3]。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知识转化和知识转移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和内在关联性。

知识管理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已为理论界所认识,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转移研究的深化构建了理论平台。刘希宋、姜树凯 ( 2008) 分析了科技成果转化中隐性知识转化的障碍,认为隐性知识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并从隐性知识的特征、成果转化双方及差异、成果转化方式等角度阐述了隐性知识转化的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策略[4]。邓立治、刘希宋 ( 2008) 解析了知识管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应用,认为知识管理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融合性研究是科技成果知识密集性的内在性要求,提出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三阶段知识管理模式,深化了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的 知识管理 机制[5]。 司云波、 和金生 ( 2009) 解析了知识发酵型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包括样品化阶段的知识发酵、产品化阶段的知识发酵、 商品化阶段的知识发酵和产业化阶段的知识发酵, 并基于知识发酵的视角阐释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6]。刘希宋、喻登科、李玥 ( 2009) 解析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创新机理,提出了科技成果转化知识创新的概念,设计了知识创新的机理框架, 分析了知识创新的传导机制,赋予了科技成果转化知识创新外显化、内隐化、组合化、社会化的内涵, 从知识创新的角度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借鉴[7]。李亚平、姜树凯 ( 2009) 基于知识管理的视角分析了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之间的耦合互动关系,认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由支撑主体和运行主体构成,运行主体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三大主体组成,支撑主体由政府、中介机构、银行机构、法律机构组成,并分析了运行主体之间的知识交流和知识联结关系[8]。吴成锋、王玉梅 ( 2009) 研究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管理和人才管理的耦合绩效的测评问题,设计了输入、起始、生产、市场化、产业化、输出各阶段的测评指标,为组织竞争优势的获取提供了理论指南,从而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9]。

从科技成果转化知识转移研究的视角来看,现有的研究不仅肯定了知识转移中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价值,也指出了强化知识转移的方法,又分析了知识转移的障碍和约束因素,然而,现有研究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不仅过分停留于宏观理论层面的探讨,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也没有强调知识转移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中的主体性作用,又没有区分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转移功能的差异,更为重要的是,现有的研究未能从微观层面解析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机理并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知识转移的深化和扩展。

2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转移特征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本质上都呈现出知识转移的特征,可以被看作是各种知识转移的复合体。科技成果转化涉及众多的参与主体,包括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政府、金融机构、法律机制、知识产权机构、行业协会、公证机构等。这些主体之间及内部的持续性知识转移推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现。如果这些知识转移未曾发生,科技成果就仍然处于隔离、孤立、分散的状态,无法产生转化,也不会创造转化价值。在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知识转移的特征、路径和改进策略是有所差异的。

知识经济是信息经济的升级,从知识转移的视角来看,科技成果转化一般分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都体现了知识转移的内在特征: 1科技成果信息搜寻阶段。在这一阶段,科技成果的研发者或所有者在搜寻潜在的购买者或使用者,而科技成果购买者或使用者在搜寻潜在的研发者或所有者,即交易双方在科技产品市场 ( 有形市场或无形市场) 上相互寻找。同时,科技产品交易中介者也在搜寻可以为自己带来中介价值的产品信息。2科技成果交易阶段。在这一阶段,科技成果的供给和需求双方开始接触、洽谈和协商,以确定是否实施交易,以及选择何种形式的交易。这里的交易并非常规意义上的买卖关系,也包括合作研发、合作生产和合作推广。一般而言,科技成果的需求方需要对成果 ( 技术) 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再对成果转化的市场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预测,还要进行缜密的中间测试,最终才能决定交易是否发生[10]。3科技成果转换阶段。在这一阶段,科技成果的使用者或被授权者对成果的应用价值进行开发,转化为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为自己带来预期的经济收益,因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被授权企业需要集中全部的人、财、物资源,并借助于金融、法律、 政府机构等外部力量的支持,极尽全力地完成科技成果的价值转化[11]。4科技成果推广阶段。在这一阶段,科技成果取得了初步的经济效益,但也逐渐显露出巨大的市场价值潜力,有望成为一项对社会发展有震撼作用的高新技术。在这种状况下,科技成果的使用者应尽快地实施成果推广战略,以充分挖掘成果的价值源。成果使用者可以自己挖掘,也可以寻求政府、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帮助,或者寻找到合适的战略推广伙伴。

知识转移是一种重要的知识活动,是指知识资本从一个知识主体向另一个知识主体的移动。在知识管理体系中,知识转移备受关注。因为知识转移中的知识移动并不是机械的、单调的、僵化的移动, 而是一种价值增值式的移动。在这种知识移动过程中,知识资本的质量得到改进,数量得到增加,对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价值功能得到增强。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而言,在原先的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又衍生了许多其他类型的知识,不仅使交易参与的各方受益, 也使社会受益[12]。知识管理在实质上就是知识资本的开发过程,分为初级管理和高级管理两个阶段, 初级阶段包括知识收集、知识储存、知识分类、知识过滤等环节,高级阶段包括知识转化、知识转移、 知识共享等环节。无论在知识管理的初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每个环节均对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着支持作用,但知识转移的支持作用最为直接、显著和关键。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伴随着大量的知识转移的过程,知识转移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驱动力。如果知识转移的方法得到改进、观念得到更新、效率得到提高,则可以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转移特征可分为两个层面: 宏观层面的知识转移和微观层面的知识转移。前者指知识在成果研发机构、成果应用企业、中介组织、政府相关机构、金融机构、法律机构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之间的移动,后者指成果应用企业内部的各类团队和人员所参与的知识移动。就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而言,宏观层面的知识转移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必要的外部条件,而微观层面知识转移为科技成果转化赋予了无穷的活力。

3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转移路径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尽管转化客体只有一个,即科技成果,但涉及到为数众多的转化主体。这些转化主体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知识转移网状,推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进展。总体而言, 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包括两类: 核心转化主体和外围转化主体。核心转化主体是指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即科技成果转出方 ( 成果所有者) 、科技成果转入方 ( 成果购买者或被授权使用者) 、成果转化中介方 ( 技术经济人) 。外围转化主体是指给核心转化主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创造有利环境的主体,如政府相关机构、金融机构、仲裁机构、定价和评估机构、法律机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知识转移过程,但这个过程本身需要转化主体之间的一系列知识转移来推动。尽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转移存在着高度复杂性,但总体上分为三种类型: 核心转化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外围转化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核心转化主体和外围转化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每一种类型知识转移包含若干条知识转移路径,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转移系统。核心转化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是根本性的知识转移,直接决定着科技成果转化的成败,后两种类型的知识转移为核心转化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创造了有利的转移条件。在不同的经济、文化、政治环境下,各类知识转移的功能是有所差异的。这些功能非核心转化主体所能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市场的自由性、体制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和谐性。

核心转化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包括三条路径: 1成果转出方和成果转入方之间的知识转移。这条路径的知识转移是整个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知识转移,是知识转移系统的主动脉,实现了科技成果由所有者向使用者的交接,完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二阶段的任务。2成果转出方和中介方之间的知识转移。这条路径知识转移的功能是推动科技成果供给信息的发布,加强成果所有者和各类中介交易机构 ( 人员) 的联系,为成果交易的实现创造条件,让潜在的成果购买者或使用者了解更为翔实的成果信息。3成果转入方和中介方之间的知识转移。这条路径知识转移的功能是推动科技成果需求信息的发布,密切成果需求者和各类中介交易机构 ( 人员) 的联系,同样为成果交易的实现创造条件,让潜在的成果所有者或售卖者大致了解成果的去向。可见,在核心转化主体之间的三类知识转移中,第一类知识转移是根本目标,第二类和第三类知识转移的目标是促成第一类知识转移的实现。

外围转化主体之间知识转移的路径较多,主要目标是为核心转化主体之间知识转移的实现创造有利的外围条件,即创造有利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单就科技成果转化的显性流程而言,知识转移的路径并不复杂,但是需要为数众多的隐性转移路径的支撑,如法律机构需要为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政府机构要为成果转化提供政策上的引导, 金融机构要为成果转化提供资金上支持,仲裁机构要为成果转化提供仲裁服务,定价和评估机构要为成果转化提供价格测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要为成果转化的深化提供产权保护。为了实现这些支撑性功能,外围转化主体之间需要进行沟通、交流和协商,即要实现一系列的知识转移,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相比于核心转化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而言,外围转化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具有辅助性、政策性和不可控性,是科技成果交易双方和交易中介方无法控制的,依赖于市场经济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核心转化主体和外围转化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路径更为复杂,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被交易双方关注的重点也在变化。在常规状态下,这类知识转移的关键路径有: 1成果转入方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知识转移。科技成果转入方 ( 科技成果购买者) 在购买、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以最终促进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但是,在前期运作过程中,购买方需要巨额的资金耗费,往往需要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或者需要民间信贷资金的支持。成果购买者和金融机构之间需要进行深入的信息交流,达成共识。2成果转入方和政府机构之间的知识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不仅决定于购买者自身的努力,有时候也取决于政府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政策优惠,甚至资金资助。购买者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反复阐明该项成果转移的价值和意义,以获取相关主管人员的首肯或共鸣。3成果转入方 ( 转出方) 与法律机构 ( 仲裁机构) 之间的知识转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 往往涉及到产权纠纷或者利益纠纷,特别在合作开发或合作转化的环境下尤为突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需要仲裁机构的调解,或者需要法律机构的裁断。4成果转入方 ( 转出方) 与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之间的知识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科技成果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涉及到知识产权界定、保护和交易等一系列问题,尤其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后期, 有些问题甚为棘手。然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并不优良,相关政策较为滞后,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的运作经验,因而需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的介入,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或降低知识产权纠纷成本。 5成果转入方 ( 转出方) 与定价和评估机构之间的知识转移。科技成果的潜在价值或长远价值很难判定,有时候一项不起眼的技术可能在后期爆发出火山般的活力,致使所有者和购买者都无从把握。在这时候,往往需要专业性的定价和评估机构给出较为准确的价格预测。

4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转移的促进策略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转移存在着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对知识转移的促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因此,对知识转移的强化就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相比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企业知识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着滞后性。在这样的不利环境和条件下,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转移的促进不能完全模仿于西方企业的路径,需要寻找到中国知识管理情景下的可行之路,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 1)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知识转移意识, 特别是知识转入方的知识转移意识。由于我国科技、 文化、管理发展的滞后性,我国企业界普遍没有明确地实施知识管理战略,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管理部门,也缺乏独当一面的知识管理总监 ( KMO) , 导致对知识转移管理的被动性。事实上,知识转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是时时刻刻地存在的,许多相关业务流程都蕴含着知识转移,但相关管理人员未能从知识转移的视角来理解、矫正和监督这些业务流程[14]。知识管理在我国的兴起是迟早之事,但现有的理论研究过于空洞,未能与实践密切结合, 导致理论超前或实践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知识转移意识的培育是当务之急, 让知识转移理念、思想和方法尽快融入转化主体内部的每一个成员的思维模式之中,以促进知识转移行为的发生、升级和升华。当然,科技成果接收方的知识转移意识的培育应作为重中之重。

( 2) 充分发挥隐性知识的作用。英国哲学家、 物理学家迈克尔·波兰尼 ( Michael Polanyi) 将人类所掌握的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两大类。显性知识是指可以用语言、文字、图表、手册、报告等常规信息传递方式来明确表达的知识,易于沟通和传播。隐性知识是指无法用格式化的方式来表达的知识,既不能被编码,也不能被表述,只可意会、 不可言传。波兰尼强调,对社会发展具有关键性促进作用的是隐性知识,而不是显性知识。相对于隐性知识而言,显性知识仅是 “冰山之一角”,故而隐性知识是知识资本的主体。同样,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的难点主要涉及到隐性知识的转化, 如成果的应用人员如何理解发明方的理念、如何将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社会需求、合作双方如何达到高度的默契、如何使设计的产品性能更加符合消费者的心理、以及如何构建上下同心的协作团队,都需要发挥隐性知识转移的作用,这是显性知识转移也无法实现的。明文规章制度只适合对显性知识转移的激励,而对隐性知识转移的激励甚为微弱。

( 3)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转化。知识转化是知识管理的关键性策略之一,与知识转移存在着差异,是指知识资本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转化,或者在同一形态内部的升华。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知识转化行为,而对知识转化的促进有助于知识转移的实现。日本学者Nonaka提出知识转化的经典模型,即SECI模型,将知识转化分为社会化、外显化、内隐化和组合化四个螺旋形上升的阶段。其中,隐性知识之间的转化称之为社会化,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的转化称之为外显化,显性知识向隐性知识的转化称之为内隐化, 显性知识之间的转化称之为组合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充斥着各种形式的知识转化,如科技成果的信息发布是一种知识组合化,购买方深化对科技成果的认识是一种知识社会化,科技人员对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是一种知识外显化,生产人员运用既有的诀窍和经验练就成纯熟的生产工艺,是一种知识内隐化[15]。总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转化和知识转移是相辅相成的,互为依靠、相互蕴含,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

( 4) 分清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转移的单向性和双向性。知识转移是两个知识主体之间的知识移动, 但这种知识移动有时候是单向的,有时候是双向的, 且对于双向而言,有时候可以合二为一,而有时候必须分开。一般而言,由于两个知识转移主体之间存在着质量和数量上的知识势差,才导致知识转移。 但是,由于两个知识主体所拥有和需求的知识类型不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而言,如果双向性的知识转移可以同时发生,这时候需要将这一知识转移活动分离成两种不同类型的知识转移。知识转移系统由知识转出方、知识转入方和知识本体三个要素组成,无论在单向或双向分析中,都要关注转出方的转移意愿、转入方的吸收能力以及知识属性的适应性等特征,且既要考虑利益因素的促进,也要考虑到非利益因素的驱动。

( 5) 构建合理的知识转移绩效测评体系。为了更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转移的进展,需要构建合理的知识转移绩效测评体系。现有的关于科技成果转移测评的研究都是针对于经济效益而言的,并未触及知识转移层面。知识转移绩效测评体系的设计不仅需要以经济效益为标准,也要顾及知识运用程度,即知识资本潜力的挖掘程度。在科技成果转移的研究领域,欧美研究者开始试探性地构建知识转移的测评体系,在应用上取得了一些进展, 而在我国尚属不毛之地。

5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本是最为重要的资本, 在资本价值上逐渐超越实物资本,导致知识管理在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脱颖而出,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科技成果本身就是典型的知识资本,具备知识资本的所有特征,对这些资本的价值开发完全符合知识管理的内在规律, 因此,知识管理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突破口。在知识管理体系中,知识转移至为重要,与科技成果转化最为密切,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驱动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滞后性和黏滞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知识转移能力薄弱的影响,知识转移动力的不足直接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逡巡不前。如果我国企业能够尽快改进外部知识管理的环境并优化内部知识管理的机制,就完全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尴尬局面,并使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转移特征、路径及促进策略的分析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现实性的理论借鉴。

摘要:分析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转移的特征,解析知识转移的路径,提出知识转移的促进策略,在理论和实践上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深化和扩展提供现实性的理论借鉴。

成果转移论文 第9篇

1 我国山区农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现状

1.1 农业科技信息获取途径多元化

随着经济发展, 农民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途径呈现多元化。据对河北省张家口市山区农户农业科技服务的调查结果显示, 当前农民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主要途径仍然是电视, 山区农户认为最有效的渠道依次为电视媒体、政府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书刊杂志、科技示范园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分别占47.12%、23.15%、18.75%、6.35%、4.27%, 表明山区农户获取农业科技成果、获得农业科技信息的途径逐渐多元化。

1.2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效益明显

长期以来,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远低于发达国家, 国家设立专项资金致力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自2001年4月份正式启动到2011年底, 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31.5亿元, 带动社会资金140余亿元, 企业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 214亿元。“十一五”期间已经验收的2006—2008年立项的1 456项项目中, 通过验收的1 421项, 项目合格率为97.6%。转化资金引导农业科技成果实现二次开发, 促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农业生产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投入有效地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基本实现了“实施一个项目、熟化一项技术、创立一个品牌、提升一个企业、致富一方农民”的目标。

1.3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示范效果显著

自2001年始至今全国共建立65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的建立有效推动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成为各地区农业科技从实验室转移到田间地头的重要基地。

2 我国山区农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的制约因素

山区农业是我国农业中的短板, 90%以上的国家级贫困县 (市) 和全国80%以上的贫困人口生活在山区, 农业科技成果在山区难以得到有效推广, 山区农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风险大、收益小、效率低、见效慢, 成为我国农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的薄弱环节。

2.1 山区自然环境条件较差,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

首先, 山区大多气候恶劣, 山高坡陡沟深, 成为阻碍交通的天然屏障, 导致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运输成本高、流通不畅, 从客观上影响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进入。山区耕地面积量少质差, 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严重制约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其次, 适用于山区农业发展的技术进步缓慢, 造成适合山区的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不足, 以平原为中心的农业技术结构和技术体系在山区不能运用。再次, 山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低, 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科技推广企业, 成果推广到偏远、分散的山区的成本大、风险高、效益低下, 使企业退出了山区农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市场。

2.2 山区科技转化资金投入不足, 转化资金结构不合理

农业科技转化资金启动至今已有10多年, 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投入的不足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的关键问题和首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 转化资金投入总量不足, 中央财政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的支出不足农业财政的1%, 其中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到农业科技支出的5%;其次, 投入结构不合理,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 一项成熟的或成功的新技术应用于生产活动, 必须经历实验成果、中试应用放大、工业化或产业化3个阶段, 资金投入比例大致为1∶10∶100, 目前我国只能达到1∶0.07∶100。中试环节的薄弱严重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的速度和规模。

2.3 山区农民文化素质较低, 科技成果接纳能力较弱

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显示, 2011年我国乡村15岁及以上文盲人口比例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西藏、贵州、青海、甘肃, 比例分别为29.54%、12.24%、10.60%、9.77%, 4个地区均为山区面积比例较大的省份, 文盲比例普遍高于全国7.26%的水平。根据中国科学技术部公布的数据, 2010农民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比例为1.51%, 而城镇劳动者为4.79%, 相差较大。科技文化素质低制约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吸纳能力。另外, 随着第二、三产业的高速发展, 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从第一产业转移到二、三产业, 外出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明显高于留守农民, 而留在山区从事农业的农民是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主体, 山区农民普遍粗放经营, 没有现代农业观念, 农业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更为困难。

2.4 科研立项脱离山区农业需求, 农业科技成果适用性差

目前, 我国农业科研领域工作中科研立项与生产实际脱节的问题严重, 农业科技研究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忽视科技成果的实用性、经济性, 忽略科研转化为生产力的职责, 最后形成重视承担课题数量和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的科研导向, 导致高校每年数以万计的研究成果停留在研究阶段, 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缺乏应有的动力机制。根据对张家口和保定山区农户的农业科技服务问卷调查显示, 山区农民需要的农业技术排在前三位的是种植技术、养殖技术、农药技术, 比例分别为37.96%、28.66%、8.51%。农业生产管理与科技管理分属不同部门, 在促进科技创新中未能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 科技管理、产、学、研相分离。

2.5 山区涉农企业规模较小, 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不足

涉农企业因为规模小, 面临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困境, 大大制约了涉农企业的发展壮大。第一, 山区“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 导致投入产出率低、生产周期长、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 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第二, 山区金融业发展缓慢, 企业融资困难。同跨国涉农企业相比, 规模小, 而且管理能力、技术研发、资金实力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尽管金融危机以来农产品加工企业受冲击相对较小, 然而部分企业正面临外需订单减少、市场竞争加剧、资金紧张等问题, 尤其是资金瓶颈成为涉农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第三, 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低, 大多为作坊式生产, 主要是初级产品加工, 缺乏大而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的带动,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弱, 亟需扶持。

3 构建我国山区“五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体系对策与建议

3.1 基础———针对山区农业需求进行科研项目规划, 实现科研与市场对接

农业科技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 而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投入。首先, 政府应成立针对山区农业技术转移组织 (如农业技术转移中心、农技推广站、专家大院等) , 在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 扶持其壮大发展。其次, 针对不同山区农业特色和需求确定产业项目, 加大适合山区使用的种植技术、养殖技术、农药技术的科研项目。通过供需对接实现可研与市场对接, 如果该项目已有新技术和新品种则直接进行技术转移和推广;如果是新项目则进行研发和试验, 成功后进行转移和推广。

3.2 保障———拓宽政府主导的融资渠道, 加大资金支撑力度

农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具有周期长、风险大、见效慢的特点, 加之山区的自然条件约束使得山区农业科技技术转移风险更大、效益更低, 资金投入明显不足, 成为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首先, 通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等各类农业科技专项扶持资金, 支持农业科研、教学、科技推广上开展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 支持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其次, 拓宽农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投入渠道, 形成多元化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投资格局, 吸引民间资本、企业资本、社会闲散资金的投入。针对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风险较高的特点, 要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本的顺利结合, 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散系统。

3.3 关键———加强山区农民农业科技培训, 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首先, 结合山区的资源优势, 围绕农业主导产业, 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 (如现场培训班、入户指导、农事直通车、农村“大喇叭”等) , 积极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其次, 以点带面, 重点培养新农村带头人、农民技术员和骨干农民, 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扎实开展科技培训, 全面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增强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建设新农村的信心和干劲。再次, 注重实效, 方便农民。抓住冬春农闲、雨季培训的时机, 及时将惠农强农政策、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等送到农民手中。

3.4 桥梁———建立山区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 实现信息供求对接

逐步建立市县乡三级农业科技信息平台, 畅通农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通道。首先, 构建信息标准、信息监测等农业科技信息规范和质量保障体系, 实现科技信息服务的适用和实效, 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第二, 整合现有的农业资源, 形成连接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农产品交易市场、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示范园区等多部门的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络, 及时对外发布农村科技政策、实用技术、农业科技成果及市场信息, 实现农业信息资源的共享。第三, 以高等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为依托, 围绕当地农业主导型产业, 建立区域性农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服务中心。

3.5 动力———扶持山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

成果转移论文 第10篇

一、新技术、新产品展示服务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 线下建设700多平米展示厅;线上使用三维虚拟现实仿真技术, 建设网上科博会, 采用“文字+图片+视频+音频+动画+3D模型互动演示”方式对各类科技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产品进行全方位展示。

二、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服务

对接福建省技术转移中心、中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等资源, 建立统一标准、共用共享的技术转移交易服务平台。目前, 已举办3期在线技术对接会, 累计实现技术对接213次, 产生意向128次, 达成意向33次;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2013年全市技术合同交易成交金额5.5亿元, 同比增长49.2倍;通过“蓝火计划”工作及中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泉州中心, 促成一大批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接、生产落地。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共促成产学研项目200多个, 总投资额20多亿元;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等独联体国家开展技术成果对接与合作, 举办2场国际技术项目推介会, 累计推介符合泉州企业技术需求的项目91项, 10多家企业提出合作需求并达成合作意向。

三、新产品、新技术推介服务

启动实施泉州科技创新产品应用推广计划, 与广大媒体建立直接沟通的工作机制, 搭建一个公益化、常态化、个性化为一体的科技创新技术产品发布平台。目前, 已举办多期科技创新技术产品发布会, 累计征集推介209家企业、253个科技创新产品。

四、科技中介服务

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建立区域战略合作关系, 共建泉州市产业企业转型升级一站通, 着重围绕重塑生产力等方面, 开展咨询、诊断、培训、评估和专项辅导等活动, 为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升级及转移服务。积极引进台湾精密机械中心等台湾诸多产业技术研发单位, 以及长庚大学等8所台湾高校育成中心来泉设立联合办事处, 建立泉台产业科技交流中心, 开展创新技术推展工作, 助推泉州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泉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电话:0595-28129508、22490101 (传真)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51号创业2号楼

网址:http://www.qzppc.org

http://market.qzkjyun.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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