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户口登记论文

2024-08-10

统一户口登记论文(精选5篇)

统一户口登记论文 第1篇

早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时就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一直进展缓慢。一方面,各地不动产产权登记长期分散于国土、住房、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标准不一, 阻力重重;另一方面,对个人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缺失,也造成信息平台的建立过程不顺畅, 没有真实准确的信息系统,统一登记等于纸上谈兵, 难以落实。

直至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随后,在同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从这一过程中不难看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任重道远, 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推进:一是住房信息联网的进一步扩围。自2012年6月如期完成4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目标之后,联网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停滞状态。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信息平台的统一,自然需要日趋完备的数据信息。二是要着手建立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目前这一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但是在部门利益之下也是阻力重重。国务院确定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为推动这项工作从国家层面加大力度, 还需要各地的具体落实。三是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完善。例如,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等。

办理户口登记须知 第2篇

2009-04-01 10:38:43作者:来源:网络

办理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户口注销、户口迁出、户口迁入、变更更正等。

一、出生入户

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出生登记对出生者、家庭和国家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出生登记(包括非婚生和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应坚决执行随父随母入户自愿的政策。入户时需持下列证明证件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拦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补办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

4、婴儿生父或生母系现役军人的,要交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父或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

6、计划外生育、非婚生子凭医院出生证明,可由其父、母提出申请,持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申报入户;

7、弃婴的出生登记由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证》申请登记入户。对于不符合规定,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交社会福利机构扶养,并由社会福利院为其办理集体户口。

二、办理户口注销

(一)死亡注销:死亡是人的个体生命的终止,是个人生命周期的完结,是一种生物现象。死亡登记标志着公民生命结束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国家需要的重要人口资料。办理死亡人口注销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因入伍、出国、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入伍持入伍通知书和本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出国注销户口持出入境管理科出具的出国定居的证明和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失踪注销户口由家属提出申请,对失踪4年以上,下落不明的人员可作注销处理。

三、办理户口迁出

(一)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派出所同意迁入的证明。

(二)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四、办理户口迁入

户口迁入和户口迁出两者是对应发生的,没有迁出就没有迁入。

(一)办理市内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本人申请、村居委会证明、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因结婚迁入的持结婚证;

3、新立户的要持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二)办理市外迁入,必须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借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1、申请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由迁入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申请迁入的理由出具相关证明(理由有投靠亲属、购房、工作调动等),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到上报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凭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地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明和接收单位厅(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接收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三)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如下:

1、回原籍入户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持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通知单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四)回国人员办理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是:

1、本人护照及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薄;

2、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开具的入户证明信;

3、出入境管理科出具的入户通知书。

(五)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收容教养人员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如下证明证件:

1、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本省劳改、劳教、收容教养部门开具的释放、解教、解除收容教养证明书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入户。

(六)办理申请投靠亲属迁入:投靠亲属入户是指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以及子女投靠父母的入户。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以及子女投靠父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更正

(一)年龄更正

公民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现登记有误,可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民申请更正年龄、民族审批表》。依据变更内容提供单位证明、相关原始证明或资料,由派出所审核后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州公安局审批。

(二)民族变更更正

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民申请更正年龄、民族审批表》。依据变更内容提供《贵州省民族成份变更证明书》,对因派出所录入错误引起的民族错误,由本人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批后报州公安局变更。

(三)其它项目变更

项目变更主要是指包括姓名、籍贯、出生地、婚姻状况、兵役状况、地址、学历、职业、身高、血型、监护人等项目变更。均由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

六、办理时限

户籍室在为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立即办理。手续不齐,由户籍民警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待材料补充齐全后立即办理。往来出生的子女,按照网上审批的要求,需将相关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后入户,手续齐全的立即审批。

七、收费标准

(一)办理居民户簿收取工本费标准;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

2、集体专用户口簿每本30元;

3、收费依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1996]黔价非字第49号文件。

(二)办理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

1、办理户口迁移证每张3元;

2、办理户口准迁证每张3元;

不动产登记“统一”在即 第3篇

“不动产登记”这只靴子终于要落地了。

近日,来自多个方面的消息源称,拖延了近半年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在国务院层面获批,将于本月内公布。多位参与条例起草和论证的专家对《中国新闻周刊》确认了这一消息,都表示“很快了”。

严格来说,此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解决的并非“登记”问题,而是“统一登记”问题。

不动产登记其实早已普遍实行,只是分散于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近10个部门。这种多头登记一方面增加交易成本,一方面也造成信息分散不宜查询、重复登记、数据不统一等问题,有违物权登记初衷。

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其实早已经是众望所归。不过,“众望”的指向并不一致。在起草者和民法专业人士眼中,立法初衷很简单,用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的话说,就是“保护产权、便利交易”。但在公众的视野里,期待着条例能“为反腐败添上一柄利器,同时也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奠定基础”,甚至还能“降房价”。

一个本意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条例,因为掺入过多“期待”,使出台过程变得曲折纠结,而错综复杂的部门职能整合,甚至部门利益调整,进一步加剧了这些纠结。

而出台条例,只是解开“纠结”的第一步。

“不能只做减法”

在中国,“不动产”是个极为复杂的概念。

土地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按照性质分为林地、草地、耕地以及建设用地,按照区域和用途又分为农村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

登记发证机关也五花八门,林业部门发林权证,农业部门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设部门发房产证、宅基地证,国土部门发土地使用权证。

由于历史沿袭,不动产登记分散在近10个部门。再加上技术难题、制度缺失等多种原因,不动产登记从未实现过全国联网。由此导致了极为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最典型的例子是,甚至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同处一地的两个县之间的信息也是闭塞的。

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都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但具体的登记机构设置不尽相同,如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瑞士大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我国台湾地区的登记机关是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

虽然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已有“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之说,但此后便沉寂多年。

近年来频繁曝出的“房叔”“房婶”新闻,却意外地成了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一个外部推手,使社会和公众层面开始反思制度缺失带来的漏洞和弊病。

而条例制定的真正契机,是新一届中央政府大力推进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

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4年5月8日,国土部地籍司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然而到6月底,条例却未能如约而至。直到8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才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版的征求意见稿其实并没有在公众层面引发太大关注,却让一些权威学者颇有微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曾受国土部委托,成为不动产登记立法专家建议稿的主笔人。

“我们最初的专家建议稿有70条,后来国土部又根据专家意见补充修改,增加到90条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孙宪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90条中增加了一些不是和《物权法》相结合的规则,其中一些属于部门内部行政管理性的规定,不是登记条例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后来国务院法制办矫枉过正,把条例删减到30条,很多基本的程序性规定都没了。”孙宪忠说,删除的内容主要是“登记中应该符合什么条件”等内容。

例如,对登记类型的具体区分就被整章砍掉,一共38条。此外,建议稿中对登记权利种类的区分、对登记官制度的阐述、对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分割、对登记信息产品开发的规定等等内容,最终也都消失了。

据多位参与起草的学者分析,大概是为了条例尽快出台,很多有争议的内容直接删除;少数必须涉及的,则尽量回避问题,模糊处理。

而即将面世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大体保持了这一框架,只是做了部分调整。专家组成员之一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曾对媒体透露,主要变动有5处,如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调整了登记审查的要求。此外,《征求意见稿》原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但这一条最终被删掉,以避免“登记机构陷入大量民事争议中”。

“我跟他们提了意见,老做减法不行。”同为专家组成员、曾参与条例讨论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有争议、有问题,不能总是回避、绕着走。”

“现在的解决办法就是先出条例,然后再出台一个实施细则来弥补。”王卫国说,实施细则也已经在制定过程中。

“克服部门偏见”是关键

不动产条例难产的原因,其实不难理解。在现行体制下,分担不动产登记职能的部门主要包括: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登记的国土资源部;对房屋权利进行登记的住建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权利进行登记的农业部;对林地、林木权利进行登记的国家林业局;以及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登记的国家海洋局。

单个部门的信息联网一直在推进,但同样进展缓慢。以住房信息联网为例,住建部从2010年开始推进,但在2012年6月如期完成了40个主要城市的联网目标之后,联网的扩围工作却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停滞状态。

在一些专家看来,住房信息联网的技术难度其实已经不大,但一些地方或部门不愿意主动配合完成联网工作,是主要的阻力。拥有住房私有财产的业主,都不希望过分将这一财产暴露。而地方政府,或出于利益考虑,或是行政上的惰性原因,都以不情愿的态度来应对住房信息联网的任务。

不动产统一登记则试图打破这种各自为政下的无力推进局面,换一种思路进行全盘整合。

整合的办法就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这个决定是在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确定会议确定下来。不过,这个决定并非指定统一到“国土部门”,而是进行了灵活处理,“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但到底统一到哪个部门?这也是“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在国土部曾经小范围论证的75条版草案中,直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市、县一级国土部门,由国土部、省级国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

这样的设计,显然会遭遇其他部门的强烈反弹,其中意见最大的是住建部门。住建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的主要起草人、中央财经大学的尹飞曾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不动产登记数量来看,与房产相关的各类登记最多。据不动产登记法专家程啸掌握的数据:北京每年的房屋登记大约80万件,而土地登记只有1万件左右,总体来看,二者数量比例约为100:1。与此对应,在登记人员的配置方面,住建部门的人员数量也远大于国土、林业、海洋等其他机构。

部门博弈的结果是,在征求意见稿里,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并接受上级政府的登记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对于参与条例讨论期间感受到的部门博弈,王卫国并不愿多谈,“内部的争论也是正常的”。“只要统一,就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以后也不可能再分散了,否则就是开历史倒车。”他说。

也有学者提醒,条例规定各个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但由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各个部门可能出现难以协调和信息数据错误的状况,这些阻碍都需要克服。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原副司长向洪宜也曾表示:“目前不动产登记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略有争议的是在登记内容权利设置方面,以及各部委的信息公开程度和权利配合程度,这种协调正是不动产登记的难点所在,每个部委都有自己的诉求和依据。”

这也是王卫国最担心的问题,“各部门要改变以前容易犯的毛病,不要把部门利益和情绪带到里面来,这是考验大家‘法制观念的时候了。”

对房价影响不大

虽然条例未正式公布,但很多准备工作已经在紧锣密鼓地推进。

2014年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8月,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印发;10月,不动产登记统一簿册证样式正式向国土资源系统、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委征求意见。11月,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工作。

整个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时间表早已确立: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能够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这一阶段的推进工作进展顺利。据不完全统计,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的省份已达到27个,不少地方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还有一些省份出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

还有个别省份已先期确定了试点城市,如贵州,选择在仁怀市、威宁县、白云区、七星关区、都匀市、松桃县、思南县7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湖南则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试点;四川也已确定泸州市先期进行“示范建设”。

事实上,在条例和细则出台以前,现阶段的试点并没有真正进入统一登记的实质层面,大部分在做的只是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的模式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其他部门的登记业务和人员成建制划入其中,实行“人随事转”。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贵州遵义、六盘水、铜仁、黔东南等市(州)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其中,遵义市已基本完成市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市房屋产权登记处(正科级)成建制划入市国土资源局管理,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其他县市做法也基本类似。

该文章称,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对贵州的进度和模式表示了肯定,认为其为全国其他地方推动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提供了示范和借鉴。

“队伍不能散,这部分工作是很有专业性的。”王卫国表示,这支专业人员的队伍一定要集中起来,“规则问题解决以后,大部分都是技术性的问题。”

“地方政府一定要投入。”王卫国提醒,统一登记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需要很大投入,同时还需要细致和专业,“这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细致、不专业,可能会导致很多纠纷和诉讼的出现。”

至于公众所期待的“助力反腐”“平抑房价”等效果,多位专家并不否认如果不动产信息充分完善和联网后,可以产生更多的“制度衍生价值”,但现在还言之过早。

以对楼市影响为例,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以税费调控为主的技术条件的建立、楼市长效调控机制的建立等调控手段的转向,确实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其对房价产生的影响目前存在于心理层面,实质性的影响还很难看到。

统一户口登记论文 第4篇

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主要表现为权利人所持的房、地两证记载的房屋、土地的权利人(含查封主体)、坐落、用途、登记范围、地号及附图记载的房屋状况不一致,主要是因机构分设时登记政策、程序不同造成的,如何在核发新证时实现房、地信息的有机统一,我局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做到有据可依,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一、关于房地两证权利人不一致问题

房地统一登记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申请人在办理房地转让、抵押、注销等手续时,所持的房证中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地证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

例如,某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权利人C分别持房、地两证咨询如何在统一登记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机构发现其房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虽然为C,但地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却为A,现在要向银行抵押贷款,按银行要求和我市房地统一登记的规定,须办理房地一体的抵押登记。经询问和调阅原来的房、地登记档案,发现该办公楼最初房、地两证均登记在A名下,后经历了两次转让,先是原房、地权利人A将其卖给了B,B又出售给C。两次转让只办了房屋转移登记,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划拨”。

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我市规定,在从A到B到C的转让过程中,应现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评估地价20%的土地出让金,而三方当事人均不愿支付该笔出让金,所以未申请土地转让登记,而当时由于房、地登记机构分设,按照当时房屋登记的规定,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土地证不是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因此房屋登记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相关合同在当事人缴纳房屋转让税费的情况下,为B、C两次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而地证仍在A的名下。

在统一登记中,需要登记机构处理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要求C将A、B找来共同申请土地登记转让手续;二是是否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由谁补办,是A、B还是C。C表示无法找到A、B,同时也担心找到后不配合问题。对此我们做了如下处理:一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考虑到在房屋登记档案中,有A、B、C三方的转移登记申请书和相关签字,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的规定,C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二是在房地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土地政府收益不流失,这次统一登记必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C凭房证补办了土地登记手续后,通过内部机制与土地交易部门沟通,由C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核发统一的房地证书,土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之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既避免纠纷、简化程序,同时又提高了其抵押价值。此外,在统一登记后,发生新的转让行为办理房地登记的,必须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再办理房地登记手续。

二、关于房地登记率不同步问题

2006年我市实现房地统一登记时,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完成初始登记率约为90%,而土地完成初始登记率约为30%,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大部分为商品住宅或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小区,少部分为企业的独用宗地只办了房屋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登记。

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房屋所有权人凭房证就能转让、抵押,确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重视土地登记,特别是天津自2003至2006年,市政府高度重视群众购房后拿不到产权证的问题,通过房屋补登解决了4.1万户商品房购房人因企业注销、下落不明的办证问题,大幅提高了房屋登记率。刚拿到房证的购房人在房、地机构合一后立即要求取得土地权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要实现历史遗留项目房、地登记同步,统一补录,为购房人办理登记:一是商品住宅小区没有土地初始登记,或开发商已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也下落不明或注销了,如何将房屋落宗,为每个购房人核发有土地权利记载的证书。为此,我局出台《关于国有土地住宅土地补登的意见》,要求通过查找已登记的商品房小区土地登记档案,查找用地审批信息,并按照批准范围或土地登记范围统一组织测量、绘图,对于历史上未取得批准手续的老住宅小区按照《关于土地登记发证确定分摊用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明确界限的用地,……没有院墙的,一般的以单位建筑出土实墙以内1.5米划界为一宗地”的规定进行测量,使房屋实现落宗,之后再为购房人办理登记,核发房、地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集中补录了40余个项目的土地图形与属性信息;已取得房证的,本着“不变不换”的原则,待转让、抵押时为新的购房人办理统一登记。二是查封土地允许房屋转让。个别小区存在房屋转让了,但土地存在开发商的查封,考虑历史房、地分设、分别查封,为避免与法院产生矛盾,同时也不能因为开发商被查封,影响购房人转让房屋的合法权益,所以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允许购房人单独转让、抵押,不记载土地信息。三是依法处理非住宅宗地房屋已登记补办土地初始登记问题。历史上因企业管理不善、土地产权意识不强等各种原因,有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只有房证,未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房地统一登记后,企业要进行融资抵押或转让,按照银行的要求和我市的现实,非住宅必须先实现统一登记后才能办理后续手续,因此企业要求补办土地初始登记的诉求越来越强烈。

户口登记注销申请书 第5篇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日期年月日,户口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曾经或现持有中国政府颁发的出入境证件情况(标注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签发地):

①②③④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经过:。持用外国护照号码,因下列事由,申请注销户口登记: □ 志愿加入或取得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经批准到台湾地区定居;

□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得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权,经批准出境;

□ 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

申请人(法定监护人):,年月日

受托人:,年月日。

注:不满18周岁由法定监护人填写

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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