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股权市场方兴未艾

2024-07-10

区域股权市场方兴未艾(精选7篇)

区域股权市场方兴未艾 第1篇

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独立出现始于2008年天津股权交易所的成立,之后全国陆续成立了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十多家交易场所,但这些交易所的业务开展一直处于尝试阶段。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 号),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12 年9 月20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13 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始试点运行后,加快了区域性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家最新的政策法规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进行新的探索。

全国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始试点运行后,对部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融资起到一定的缓解与促进作用,但是那些数量众多的非公众公司仍然面临着融资困境。因此,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会议决定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2013年7月5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进一步明确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八项措施,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这意味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获得更多优质的挂牌企业资源,造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展开争夺优质企业的竞争。如果不能明确地界定这两类市场的关系,不能明确其服务的功能、作用及对象,那么就容易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2. 对于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该如何发展,目前还缺乏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界定不清,使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无法可依、监管困难,已成为制约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论是现行的《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未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界定,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以及证监会2012 年下发的第20号公告。现有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大多根据地方政府制定的制度运行,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使得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面临很大的困惑。

3. 投资者受限,市场容量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以上的股份公司将被认定为公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因此现有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挂牌公司会受股东总人数200人上限的限制,若股东逼近了200 人的上限,挂牌后自然就没有交易量。进一步而言,当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时,企业若不能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要求,也没达到上市条件,就不能在任何市场挂牌,这其实为各交易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的设计埋下了一道坎。另外,现有交易规则对投资者身份的限制很严,进一步影响了市场的活跃度,使得股权流动性差。

4. 制度缺失。

一是监管缺位。没有明确、统一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主体和内容,各管理部门则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则,容易导致地方主义,产生恶性竞争,全国区域市场缺乏统一协调性,降低了整体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是信息披露不完善。由于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主要是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并不健全,而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对较低,以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欠缺。这主要是因为:1没有相关的法规和处理机构,对违规者惩戒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违规成本较低;2对于蓄意操纵信息披露的行为,信息公开不及时、存在故意隐瞒和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内容缺乏真实性。

三是转板制度尚未形成。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尚未形成升降的互通机制。尽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运行,但对其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关系定位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思路

1. 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对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两类市场,该如何区分与定位?笔者认为应该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为一种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更高层次的市场,定位于创业板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之间的板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主要服务于那些有一定的实力,尽管还没达到上市标准,但是通过在该市场挂牌、规范与发展后,有潜力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2]20 号,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定位应是为区域内的小微企业股份的流通和融资提供服务的场所,主要为这些小微企业解决经营中所需的资金;小微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自己和接受培训,而不是在短期内上市。归纳起来,一是小微企业培育的市场。二是建设与全国性市场对接平台,主要是技术平台、股权托管平台、交易系统等。三是适时地将部分优质企业输送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如果这些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展好了,可以再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更高层次的市场,这种定位使企业有一种明确的路径抉择。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限于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挂牌,面向区域内投资者和区域外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小微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门槛要求低,挂牌条件更少,企业存在风险大,这种区域性的限制,一方面是避免风险大范围扩散,另一方面本地投资者对区域内的企业能掌握更多的意会信息,降低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风险;再者,可一定程度上避免各区域性交易市场之间的恶意竞争。

为了使各区域内的优质企业能够顺利转板,应由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业务模式、交易规则、交易系统、信息披露等方面均实行统一标准。而市场准入条件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情况而定。

2.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合理的交易制度有利于交易价格的发现,提高市场流动性。由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要针对的是非公开发行的非公众公司的股份,所以其交易制度的发展方向是,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保证市场的稳定,避免“有价无市”的现象。因此,可考虑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引入做市商制度。在业内人士看来,引入做市商制度将有利于区域性股权交易的流动性和定价。从长远来看,如果需要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引入做市商制度,那么还需要进一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市商承担做市义务创造条件,如修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对做市商制度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如何解决监管做市商这个难题。如果引入纯粹做市商制度,由于做市商享有特殊的地位,因此极有可能发生与个别投资者联手进行内幕交易以及做市商之间联手垄断价格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可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引入场外协议定价转让模式作为做市商制度的补充。

设立场外协议定价转让模式:1可对做市商的做市行为进行制约,使得做市商的垄断地位仅限于做市商交易系统,而不是整个交易市场。2允许投融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进行挂牌股权的大宗买卖,对做市商做市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3两种交易方式有可能产生两个不同的成交价格,可使得做市商双向报价更为合理。因此,为制衡做市商对市场价格形成的控制权,推进价格发现机制的完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立初期,建议不设立两个价格之间的联动机制。

明确做市商的义务:1持续地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2报价符合市场实情,即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3确定合理的价差。4报价须规定与遵循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等。交易模式如下: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配合相应的监管,采用“做市商+场外协议定价转让”模式,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同时,在明确要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能开展连续性交易的情况下,可以设置一个较为合理的交易间隔时间。

3.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它们规模较小、承担成本的能力弱,如果法律要求其承担过高的信息披露义务,将会给其带来较大的负担,因此不必实施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但为确保市场健康运行,保证投资者的安全,必须有重点地实施管理,明确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1尽快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的专门法规,使市场建设更加有规可循、有法可依。2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区域范围内强制有效地执行。3充分发挥地方相关部门在信息收集方面的优势,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严格核实挂牌企业的信息。4重点考察企业运行状况,主要经营者的能力、诚信、自律性及其管理团队构成,对挂牌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和重大事项等信息需要重点监管,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出现。5建立一个多渠道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做市商、保荐人、财务顾问、合格投资人和持股股东等的信息披露,尽可能确保交易者能获得更多的信息,不仅包括公开的数字信息,还有在亲缘、人缘等社会关系中获得的各种意会信息。

(2)转板制度。就我国场外市场的设计来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全国性场外市场,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由地方政府建设,并没有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考虑两类市场服务不同规模、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挂牌标准,应形成一种层次递进、相互补充的升降互动机制。因此,对于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只能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性市场之间进行挂牌,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这种设计的优点在于:一是明确了各市场的发展方向,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众多区域内中小微企业挂牌交易、培育、推介、扶植的市场;二是避免两类市场间的恶意竞争;三是有利于规范未来上市交易的中小企业,为创业板或主板市场输送更优质的上市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直接由证监会监管的,因此对在这个市场挂牌的企业会给予统一标准的、规范的、与创业板或主板更吻合的监管。

企业要实现转板,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要对现行《证券法》进行相应的修改,明确对不同市场的转板机制。其次,必须设计一套可操作的直接转板的流程,至少要体现一种激励机制。最后,要协调好证监会、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之间的关系,完善相应的制度,以防止和约束相关利益主体的套利行为。

(3)合格投资人制度。现有的一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这基本杜绝了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及减少了中小投资者频繁交易,但也使得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以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重,要满足这一前提,股权市场必须有适当的流动性,使得投资者之间在公允价格上持续性地达成交易,这样才能通过市场机制去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因此,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有足够的适当投资者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保障有足够的适当的资金追逐挂牌交易的证券,而并非限制投资者。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中小微企业、投资者本身都是区域性的,所以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划定相应的合格投资者界限,使合格投资者的设定与其挂牌企业的条件相匹配:1为适应中小微企业多元化特点,可规定适当的最低股数、最低资金数额的限制。2实施更为合理的适当投资者确认标准,放宽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限制。3强化对投资者的约束和保护。对异常交易账户实施监控并及时报告,限制、暂停直至取消违法违规投资者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另外,将持续风险警示和投资者教育作为交易市场的一项日常工作。4要求参与股权交易市场的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会员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建立会员、投资者诚信档案。5强化对券商的约束。通过制度明确券商的相关义务,确定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

(4)监管体系构建。市场监管一方面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要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效率。根据发达国家及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看,主要监管制度有统一法律基础上的交易所监管或行业自律监管、政府监管、保荐人约束等。由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批准权下放到了省级人民政府,那么区域性股权交易的监管体系可考虑为:以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为直接监管主体,具体监管流程如图2所示:

上图中,证券监督机构与证券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保荐人充分履行信息披露、持续督导、合规性检查等责任,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对挂牌企业实施资格审查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尤其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直接监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非上市非公众中小微企业与上市公司相比,数量众多,性质差异大,且公司注册和管理实行的是属地原则,大多数在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之内。2相比而言,地方政府对当地挂牌企业有更真实充分的了解,能够对其实行有效监管及有效地防范风险。因此,出于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的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域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是与挂牌的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相符合的。

券商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分析 第2篇

一、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券商

(一)参与券商需要具备哪些资格?

具有承销和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审批之后,参与市场。

(二)山东境内主要券商有哪些?其营业网点分布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最新统计数据,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12家,其中山东区域内有营业部194家,齐鲁证券有161个证券营业部(山东境内有102家)。中信万通证券有42家营业部(山东境内有39家营业部)

山东省内证券营业部相对饱和地区有:

济南市的市中区、历城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

威海市的环翠区、荣成市;

烟台市的芝罘区、莱山区、龙口市、福山区;

潍坊市的奎文区、安丘市、昌邑市、潍城区、寒亭区;

东营市的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

淄博市的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临沂市的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济宁市的市中区、任城区、邹城市;

滨州市的滨城区、邹平县;

泰安市的泰山区;

德州市的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

日照市的东港区;

枣庄市的市中区、薛城区;

菏泽市的牡丹区;

莱芜市的莱城区。

二、券商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评估

(一)市场审批

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审批流程有哪些?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批示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市场业务范围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层级结构如何?根据指导意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文件要求或批复,推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金融改革创新的地区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等全国性市场,包括天津股权股权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市场。这个层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二是,其他股权交易市场,只能在原区域范围内开展相关股权转让、债券转让和融资服务。

主要功能有哪些?

1、私募市场: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及转让业务。

2、转板机制:证监会制订转板制度,区域性市场挂牌企业可以申请IPO,也可以到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交易,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为其提供服务。

3、承接退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协议,安排退市公司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4、老定募公司挂牌交易: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老定募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实行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减少股东人数到200人以内。

(三)规范管理

目前市场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有哪些?

1、总则:市场管理办法

2、企业准入:

(1)股权挂牌业务规则

(2)股权挂牌程序

(3)预审制度

(4)专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5)股权挂牌备案管理办法

(6)股权挂牌说明书基本内容和要求

3、挂牌公司监管:

(1)挂牌公司监管办法

(2)挂牌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3)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4)挂牌公司定向私募指引

(5)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6)推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7)挂牌公司暂停挂牌、终止挂牌规定

4、会员管理:

(1)会员管理规则

(2)会员考评实施细则

5、投资人适当管理:合格投资人管理规则

6、登记结算: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

7、市场协议:

(1)市场与地市金融办共同推动市场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联合监管协议)

(2)市场与区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挂牌工作的战略合作协议

(3)市场与企业的股权托管协议

(4)市场与企业的股权挂牌协议

(5)市场与合格投资者开户协议

(四)会员管理

1、会员制的主体架构如何?

2、证券公司作为会员,参与区域性市场的权利义务,将如何规定?与其他投资担保公司会员有何区别?

(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具体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1、制定《合格投资人管理规则》

2、自然人金融资产不少于20万元,机构(法人、合伙企业)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

3、对拟开户自然人、机构代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书,并签订开户协议书。

4、对市场网站进行技术处理,挂牌公司相关披露信息仅对开户股东开放。另外,相关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可成为机构投资者,在中心备案后,在市场实现挂牌交易。

(六)企业准入门槛

挂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公示企业挂牌条件,主要要求,业务独立,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做出申请股权挂牌交易的决议;全体董事承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即挂牌主体资格:独立经营、规范运作、合法授权、信息披露。

(七)交易监管

1、交易方式:

符合国务院38号文要求,现货交易,不实行信用交易;协议转让,不实行集中竞价;非标准化交易;投资者买卖实行T+5;

2、防范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行为的有效措施有哪些?

(1)股价限额:涨跌幅限制20%;成交均价的上下百分之二十。

(2)股权报告制度:拟对转让异常的股权,建立大股东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报告制度,实行重点帐户监控,及时警示,纠正异常交易情况,防范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八)交易登记结算

相关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中对公司股权登记,权益分配和股权管理等业务作出规定。

《挂牌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对股权清算交收作出规定。实行全额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存管;投资者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作为结算帐户,并存入足额资金;清算交收后的股权,于T+5日可用;

(九)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1、信息披露途径:在市场网站集中披露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市场各参与主体

(1)挂牌公司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至少包括报告和半报告;公司董监高承诺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充分、完整。

(2)中介机构包括,推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意见。

三、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方式

(一)参与形式

1、股权参与方式

2、会员参与方式

(二)公司推荐

证券公司建立必要的推荐挂牌业务规则。

(三)股权代理买卖pk股权转让

1、股权代理买卖具体是指什么服务内容?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具有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特别转让服务。

2、如何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手续费)?

(四)定向私募融资、债券融资

目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债券融资市场有无规定?

随着湖北和重庆的加入,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省份范围从之前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和浙江6省市,增加至8个。

四、转板及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一)转板方向

区域性市场挂牌企业可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及到其他依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交易。明确了区域性市场挂牌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板、中小板IPO,也可申请转板到新三板挂牌。这样,证监会需要制订对应的转板机制。

(二)制度制订

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企业的转板机制,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制订制度;对于上市公司退市后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参与市场相关机构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有哪些?

统筹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区域性市场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市场规范发展给予指导,推动完善监管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方式有哪些?

1、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申请转板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2、证监会制定关于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监管规定。

3、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38号文及相关配套政策、本指导意见、转板制度和自律规则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4、联席会议的协调工作。

(三)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需要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对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证券公司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必要的推荐挂牌、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制度和相应的合规风控制度,依法合规地开展相关业务。证券业协会制定证券公司自体自律规则。

(四)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层次划分 第3篇

(一) 整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

传统的资本市场注重的是主板市场的打造与管理,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从上往下建立的, 随着试行条例的颁布,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呈现出发展繁荣态势。然而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过程中, 由于各地区治理法律规则不统一, 监管力度不够, 使得区域内的股权市场主体良莠不齐、秩序混乱、这样很不利于自身发展, 同时也会影响到其他股权交易会场, 因此,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层次划分, 是一种很好的途径。

(二) 转板与衔接的需要

作为后备力量, 必须要分清哪部分企业可以转板, 哪些企业尚无法满足转板条件。区域股权市场的企业发展差别较大, 如果一视同仁会使一些发展快的企业享受不到正确的培养政策方案, 错失发展良机, 也会使发展尚不成熟的企业搭便车共同前行, 转板无异于揠苗助长, 此外转板不是一蹴而就的, 场外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对转板企业的培养需要时间, 这时对有希望转板的企业重点培养, 发展力量不足的企业继续生长强大的准备, 这样对转板才能够有计划保质量地进行。

(三) 公司治理与融资双赢

区域股权市场的层级划分不仅可以完善公司的治理, 还可以反向带动公司的治理和融资。众所周知的是, 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狭窄, 且资源短缺, 中小企业没有雄厚的实力和充足的担保, 使得很多投资者望而却步, 融资道路举步维艰, 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将区域市场分层治理, 吸引各种不同目的的投资, 同时也可以为企业量身定做融资渠道。

二、区域股权市场层次划分思路

(一) 遵守法律政策的导向

2012年5月, 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 从政策层面首次确认中国场外市场包括四个层次:沪深主板 (含中小板) 为一板, 深市创业板为二板, 新三板为三板,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四板。8月底, 证券业协会出台《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试行) 》, 明确了区域市场的定位, 规定证券公司以两种方式参与:一是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会员的身份开展相关业务;二是在会员基础上, 可入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10月初拟定了《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讨论稿) 》, 明确了证券公司可“全业务”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并做出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的要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就是在法律的推动之下产生的。由于区域性市场的主体准入、融资、转板等活动都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市场层次划分更是离不开政策的引导和法律的监督。

(二) 粉单市场的启示

笔者提出的区域内的股权市场分层并非凭空设想, 而是有先行之鉴, 如美国的粉单市场。粉单市场的功能就是为那些选择不在美国证券交易所NASDAQ挂牌上市, 或者不满足挂牌上市条件的股票提供交易流通的报价服务。2007年以来, 粉单市场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了内部分层设计。当前的粉单市场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 分为OTCQX、OTCQB和OTC Pink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划分标准为财务实力及区域市场设定的准入规则, 并且根据不同的层次, 其监管机关及治理方式也不同。这样的划分使得粉单市场层次分明, 对于本区域内的交易主体的实力也有了较为准确的信息掌握, 以便针对不同的公司设计不同的培育方案;另外, 就粉单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 粉单市场与公告板、纳斯达克市场之间有灵活的转板衔接机制, 粉单市场的挂牌门槛最低, 并且可以在公告板挂牌交易, 一旦达到其他市场的更高要求之后, 就可以转入其他股权交易市场。综上, 无论是从自身发展上看, 还是针对转板衔接而言, 粉单市场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参考对象。

(三) 探索与务实并重

对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层级划分, 目的并不只是对现有的市场资源进行整合, 对区域股权市场的秩序进行整顿, 以期更好地管理, 如果单纯为了划分而划分, 很有可能流于形式, 正如英国的艾利斯·费伦教授曾经说过, “市场运行的节奏比政客、官僚机构和监管者快得多”。

三、具体划分标准

(一) 按开放程度划分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区域性市场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不得接受跨区域公司挂牌。确有必要跨区域开展业务的, 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分别经区域性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跨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由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理论上讲, 区域性市场应该在本区域内活动, 但是如果处于融资、办理业务的需要, 也可以突破区域性的限制。据此, 区域性市场在宏观上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区域内的市场层次, 第二个层次是在此基础之上的突破区域的市场, 对于这一层级的市场, 需要出台严格的法律政策予以监管, 否则就会无限蔓延, 最终造成市场混乱。

(二) 按发展目的划分

按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内公司的发展目的标准, 可将区域性交易市场分为培育层级市场与对接层级市场。这种设计的灵感主要来源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产生目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了完善多层资本市场, 调整经济结构,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能力有限, 融资渠道狭窄, 经营风险高, 无法达到上市条件, 不能借助主板、创业板发展自己, 鉴于此,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 降低了企业进入市场挂牌交易的条件, 同时也为顶层的资本市场提供后备的转板力量。从这个角度来看, 所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 基础的层次是培育的目的。

(三) 按主体的类型规模划分

按照业务规模划分,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划分为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这种划分的好处在于层级分明。其具体的区分标准可以综合公司的整体实力, 其中最重要的是看资本总额。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但是公司在成立之日还是有认缴资金的, 认缴数额可以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划分标准。这样的层级划分有利于市场对各个公司整体实力宏观掌握, 今后制定公司发展的治理政策也可以对号入座。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 可以作为重点培养转板对象, 对于小的企业, 可以充分发挥区域市场的“孵化器”功能, 使其在市场内积攒力量继续成长。当然, 这种层级划分不该引起不公平的歧视对待, 只应是培养方案有所区分而已。

(四) 做市商引入与协议转让的划分

2013年2月8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及配套文件发布实施, 其中做市商制度是本次新规的一大亮点。但是此规定是针对新三板市场的。从法律在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可以看出, 做市商制度还是有很大生命力的, 笔者认为区域股权市场也可以引入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将买卖信息制度基于一身, 这样可以降低信息披露成本、保障市场透明性和开放性, 降低投资风险, 方便交易。当然, 传统的协议转让仍居主导地位, 根据我国区域股权市场的发展现状, 将协议转让全部替换为做市商制度根本不现实, 因此可以根据区域市场的股权转让方式将区域市场划分为“做市商制度”层级市场与“坚持协议转让”层级市场。这种二分法既坚持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不至于太冒进, 也未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了尝试性平台。

(五) 按区域交易市场的功能区分

按功能可以划分为融资型与管理型, 前者如为企业股权、债权和其他金融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后者如提供服务、协助、管控。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最主要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方面中小企业的融资, 当然与此同时其受到本地区域政府的管制, 相较于一、二、三板市场, 其带有更加浓厚的行政色彩, 因此其管理职能不容忽视。在此二个层级基础之上, 融资市场还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市场、债券融资市场及其他方式融资市场;监管服务还可以分为服务协调部门与监管登记部门。

参考文献

[1]秦川川.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与监管[J].金融发展评论, 2010 (2) .

区域股权市场方兴未艾 第4篇

一、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现实基础

在我国, 小微企业群体庞大, 在经济实体数量结构中处于绝对优势, 据统计, 截至2013年年底, 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 小微企业1169.87万户, 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 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

面对如此体量的企业群体, 单靠全国性资本市场根本是无法容纳的。同时,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 各地区在资源、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要求通过统一的市场, 以同样的模式、方法、效率去解决问题, 是不现实的。区域资本市场可承担一定程度的区域经济分工作用, 实现区域经济内的资源合理配置, 优化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结构。而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区域产业调整、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发挥地方优势, 加快区域股权交易, 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区域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

因此, 建设满足不同规模、不同类型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特别是发展以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为基础、为当地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已是当务之急。

二、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需求

1. 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目前, 实现中小微企业资金供求的方式主要是银行融资、民间借贷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银行融资是中小微企业传统的规范融资途径, 但银行对企业的融资条件要求高、限制多;民间借贷相对简便, 但融资成本高、企业负担重, 程序也不规范、纠纷多。而通过股权交易市场, 企业能以债权、股权形式进行直接融资, 优化了企业的资金结构和使用期限, 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经营负担较轻;特别是股权融资, 对于融资方来说, 资金作为股本投入, 相当于免费使用, 直接优化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 企业轻装上阵, 更有利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转型发展。

2. 中小企业的股权流转需求。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治理结构不完善、忽视财务及经营规范的现象, 导致企业的发展容易产生瓶颈, 再加上经营上的不透明, 使得企业股权流转较为困难。即使私下协议转让股权, 企业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公允反映, 没有实现可观的资本溢价。

3. 中小微企业的规范需要。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对于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来说, 最大的障碍已不在于其主营收入和盈利状况, 从我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 (新三板) 挂牌企业现状看, 亏损企业挂牌也不在少数;但资本市场对企业的最基本要求却从来没有放松, 那就是“规范、透明”。许多中小企业的发展或多或少隐藏着“成长瑕疵”, 这对企业的融资和股权流转已构成很大的障碍, 对于企业未来追求上市挂牌、做大做强, 更是如此。企业的规范经营不是一时之需, 在新常态下, 创业之初就要树立规范、透明的经营理念, 否则未来的规范成本和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大, 现在的不规范就是在透支未来的发展。

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

格利和肖在金融创新理论中认为, 经济增长有赖于金融中介, 企业的需求与金融中介提供的服务相匹配的结果就是金融创新。近几年来, 我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特别是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创新发展, 更是为全国各地广大中小企业的规范培育、融资和股权流转提供了一个普惠的平台。

1. 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区域中小微企业规模不大、信誉不高、抵御风险能力差, 正规融资来源主要靠商业银行贷款, 而银行追求利润、规避风险。在这种单一的融资模式下, 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较难。

而通过资本市场盘活资金存量, 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促进挂牌企业提升治理水平、做优做强;同时通过股权交易、并购重组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有效退出通道, 提高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能力, 也进一步丰富了场外市场的资源配置和市场化运作功能。

2. 加速市场直接融资。

融资实现是区域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的核心与关键。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可立足区域经济特征, 围绕挂牌与托管企业, 积极探索投融资对接新模式, 精耕细作为企业服务, 努力构建融资新体系。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14年末, 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总体规模已超过1300亿元。

3. 引导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通过区域资本市场, 政府可制定相关扶植政策, 引导区域中小微企业接受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服务, 规范成长, 从而为进一步进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做好准备。目前, 全国约20个省市自治区都出台了支持企业挂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奖励政策, 用于挂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挂牌费用补贴、融资补贴等, 调动了企业挂牌积极性, 培育了更多的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四、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建议

1. 加强法规支持和政策引导

为促进金融资本与优势产业资源相结合, 推动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 政府层面应积极推动有关区域资本市场建设和功能发挥的法规和政策出台, 赋予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更多的创新空间。同时, 各级地方政府应抓住契机, 加大对区域内企业的引导, 鼓励企业在融资、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升级上对接资本市场。例如温州, 2014年3月1日, 浙江省批准实施《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极大活跃了温州民间的规范融资活动。在河北省, 规定依法设立的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都需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托管与登记。

2. 引导机构参与, 丰富市场主体

随着区域资本市场的健全发展, 中小企业通过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股改挂牌、直接融资的需求是巨大的。在此过程中, 需要众多的券商、会所、律所、股权投资公司等市场主体,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征信、融资交易、资金托管结算等一系列服务。为此, 相关管理部门可促成区域中介机构壮大专业实力、保持参与热度、创新服务方式, 与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实现合作共赢。

3. 做大做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主平台

区域资本市场有两个特殊的属性, 一是服务范围的区域性, 由于是地方政府主导, 决定了其服务范围、政策支持的协同作用只能聚焦在本区域内;二是投融资双方的私募性, 区域企业的知名度、公信度对本区域投资者有较大的影响力, 区域之外, 投资受众的接受程度就很低了, 这决定了区域企业的非公开直接融资最好的对象就是本区域投资者。

作为助力区域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通道, 各地政府都在积极发展区域资本市场, 而这其中的关键是要搭建一个市场平台, 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建立股交中心, 在温州, 也成立了温州股权营运中心, 但光搭建还不行, 还要在地方政府支持下, 健全功能服务, 进一步做大做强。

(1) 国有金融产业链先导式配套投入。作为政府主导的市场平台, 在市场化运作的框架下, 可先期引入同为国有的担保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产业引导基金、创投基金、银行等, 予以联动合作, 先行先试, 加大在区域资本市场上的力量投入和协同作用, 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方式。

(2) 试点开展第三方前置托管登记服务。在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 企业信息改为自主申报, 但也面临企业良莠不齐, 一般主体难以判别, 影响市场行为、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为此, 可引导、推动未上市优质企业的股份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之前, 先行在股交中心托管登记, 完善登记托管流程和后续增值服务, 确立权属清晰、登记有序、流转顺畅的股份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 可进一步提供企业股权质押服务, 一定程度实现企业信用融资,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3) 加大引导区域企业挂牌资本市场。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领头羊, 而上市企业就是很好的标杆, 为做大上市企业规模, 地方政府可设立地方特色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板块, 积极引导区域企业先行挂牌展示、托管登记、股份制改造, 多方聚拢企业资源, 逐步形成相对独立的规范企业板块, 并以此为培育基地, 助推企业以各种方式对接、参与更高层次资本市场。

(4) 创新发展区域直接融资产品。融资渠道不畅、融资结构不佳, 一直是企业创业创新的瓶颈。例如在温州, 截至2014年末, 区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7224亿元, 而通过债权、股权等形式的直接融资只有220亿元, 直接融资占比只有3%。直接融资比例过低, 造成区域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过高, 制约了转型发展。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 积极推动创新区域特色融资工具, 基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中小微企业已可通过发行定向债进行融资, 下一步还应出台中小微企业发定向债的扶持配套政策, 鼓励优质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同时也让民间资金直接参与地方经济建设, 共享地方发展之红利。

(5) 建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种子基金, 引导民间股权众筹。可筹建面向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投资种子基金, 在帮助优秀挂牌企业融资的同时, 也吸引更多资金投资区域实体产业。一方面, 作为领投或跟投基金, 可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向, 促进民间资本进入专业化、规范化的投资运作, 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 有助于推动区域优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通过股权众筹募集资本。

五、总结

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从萌芽到雏形, 从无序发展到规范展业, 只经过了短短几年时间, 其功能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梳理、规范和健全,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对地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尚未得到有效显现和释放。而对于广大中小企业及参与主体而言,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场外资本市场, 对其也需要一个从认识、认知到认同的过程。但我们应该看到, 在当前国家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机遇下, 广大中小微企业应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开放的心态来迎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到来和变革, 借力股交中心,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经营行为, 优化筹资模式, 为进入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打好基础。

摘要:近几年来, 以我国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为代表的区域资本市场迅速发展, 为此, 各地围绕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需求, 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现实基础出发, 健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平台建设和功能创新, 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真正起到逐步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扶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关键词:区域资本市场,股权交易中心,中小微企业,功能作用

参考文献

[1]罗宁, 胡伟健.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对比分析[J].企业文化 (下旬刊) , 2014, (11) .

[2]周小川.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J].金融市场研究, 2013 (8) .

[3]张思婕, 侯艳婷.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功能[J].商业文化 (学术版) , 2009 (11) .

[4]张陆洋, 付浩.多层次资本市场研究:理论、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

[5]胡海峰, 罗慧良.我国现阶段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竞争与协作机制研究[J].经济学动态, 2010 (5) .

区域股权市场方兴未艾 第5篇

目前,广东省共有三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分别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和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截至2016年6月末,三家中心累计注册挂牌、展示企业16827家,实现融资和流转交易总额1209.58亿元。挂牌企业数、融资额均居国内主要股权交易市场前列。

二、存在问题

(一)顶层设计缺乏影响行业发展前景

自2012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文件,多次提及要加快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但是,相关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交易中心的市场主体地位、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也没有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及监管标准,行业的发展前景不甚明朗。

(二)针对培育市场的政策支持不足

目前,各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支持政策,但这些政策主要体现在鼓励本辖区的中小微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方面,而针对提高市场服务能力的扶持政策较少,对市场的培育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经济的功能发挥。

(三)市场融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数量和规模有限。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为例,截至2016年6月末,中心挂牌、展示企业4313家,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的企业仅153家,占比3.55%,平均单家企业实现融资1381万元。二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产品及手段有限。目前主要提供股权转让、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服务,而政策运用、并购重组、金融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功能未能充分体现。

(四)中小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辅导工作有所突破,但仍有不少中小企业对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知之甚少。根据对广东19个地市389家非上市企业的问卷调查,不了解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占61.95%,一般了解的占36.76%,一年内不打算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占97.56%。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一是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证券法》规范的范畴。二是从国家层面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定位、功能、发展方向等进行明确规定和战略规划。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规则,明确监管主体,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推动市场规范发展。

(二)健全扶持政策,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各级地方政府要从资金供给、资源整合、产品提供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大力给与支持,积极为该市场配置资源,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积极性。重点培养一批优质的股权交易经纪公司,调动市场各类主体的积极性。

(三)建立对接机制,发挥培育市场的作用

一是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培育、规范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探索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共享与互通。二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孵化培育机制,帮助企业规范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助力企业进入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三是完善挂牌后续根据服务,针对不同规模和性质的企业设计差异化的金融产品,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实现投融资对接。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主动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意识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能为企业融通资金、提升品牌形象、培育和孵化至更高层次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刘树艳,许晓蒙.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问题研究——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为例[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

[2]吴周.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创新发展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6(03).

区域股权市场方兴未艾 第6篇

一、国家应对区域股权市场的发展进行顶层设计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该如何发展?除了《公司法》等大法外, 目前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规范的法规有《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简称38号文) , 以及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简称《规定》) 。

无论是国务院的38号文, 还是证监会的《规定》, 都对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进行了诸多限制。从控制风险角度看, 国家规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这些规定显然限制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另外, 从政策公平性角度说, 国家允许新三板进行政策创新突破, 而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诸多政策限制, 有失政策的公平性。其实从所服务于中小企业以及两个市场面对的相似问题看, 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之间并无很大区别, 如果说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会产生经营风险, 那么新三板也会存在相类似的市场风险, 并不会因为新三板是由证监会来监管就能够控制市场风险的发生。事实上, 最近新三板股权价格的大幅波动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国家理应对这两个市场执大致相同的政策。例如, 就对挂牌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上看, 如果企业不在新三板或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其股东人数政府相关部门上难以进行控制的 (如可以采用隐性持股的方式) 。而如果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企业股东人数就不能超过200人。可以想象, 如果一个企业有199个股东, 其股权设置是符合要求的, 而如果达到200个, 则是不合规的。这多一个股东和少一个股东的企业的实际运行可以说毫无影响, 而管理层关心的恰恰是这种无意义的事情。

二、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要体现出功能上的区分

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 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两个市场的服务并没有实质性差别。实际上现在新三板实行的挂牌标准甚至比有些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还要低, 例如天津股权交易所一些挂牌的企业, 无论规模与质量, 并不比新三板差。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之间不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工, 容易造成资本市场秩序的混乱。

1.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应服务于差异化的目标企业

新三板应主要服务于那些有一定的规模优势, 且有上市计划的企业。让这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对其进行规范, 使之成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的后备力量。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市场则主要应服务于中小微企业, 主要是让这些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通过挂牌社现融资。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也可以有分有合。例如,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也可以做与新三板相同的业务, 管理层对此不应进行政策限制, 不能为了保证新三板的发展而有意打压股权交易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 也应鼓励不同市场在重叠区域内的合理与适度的竞争, 否则一家独大, 依靠政策保护进行垄断式经营, 这个市场也很难做好。

2.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应该定位为金融中介服务交易平台

我国企业结构中, 中小企业占比为绝大多数, 中小企业普遍都面临着融资困难。而中小企业普遍的诉求就是希望获得融资, 这应成为股权市场服务的重中之重。至于企业是进行改制, 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以通过股权交易还是增资扩股, 这只是实现企业融资的具体方式。目有的政策对企业融资的方式限制太多, 要求所有到股权中心进行融资的企业, 都必需进行股改, 这实际上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应放弃原来的发展思路, 作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平台, 要有服务方式的创新, 不能要求企业去学大企业, 或有一定规模企业融资的方法, 这对中小微企业来说成本太高。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就应定位于提供投融资的交易平台, 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展示其发展的价值, 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可通过该平台发现投资机会, 从而实现企业融资, 投资者投资的合二而一。因此, 要让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市场回归其融资平台的本质属性, 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而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可以是多样化的, 可以是合伙制企业、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当然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市场能够为上述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则必然能有一片与其业务方向相适应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内部应设立功能不同的子板块

为确保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市场对中小企业服务职能的实现, 该市场可设立两个功能上有所差别的子板块。一个可以是以上市为目的, 选择的企业应有一定规模, 对企业进行培育, 并进行股份制改造, 公司形式应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板块;另一个就是中小微企业服务板块。这个板块主要是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其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多样化, 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当然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融资方式也应该多样化, 可以是增资扩股, 也可以是股权交易的融资, 也可以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总之, 方式可以不限, 以控制风险下为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为目的。

四、促进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之间合理竞争与有效合作

区域股权市场间的合理竞争, 首先表现为该市场对中小企业的吸引力上, 对于一些发达地区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 由于当地经济发达有一定规模的好企业较多, 因此在拓展本地市场上具有先天优势, 也比较容易形成好的发展模式。而一些欠发达的同类市场要想获得发展机会, 则必需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创新, 另一方面还必须在服务质量做更多工作。其次, 区域股权市场之间的竞争也体现在培育企业成长上, 一些发展的较好的市场, 如天津、前海等地的区域市场已形成了一条龙的服务体系, 其前端是为企业提供培训、私募融资等服务, 而挂牌则是企业服务的一个最终结果。对于区域股权市场, 要想加强吸引中小企业的能力, 实现与中小企业的协同发展, 则必须为企业提供合适与优质的服务。另外挂牌费用和后续的维持费用, 也是企业参与该市场会关注的问题。区域股权市场参考标准。区域股权市场的收费可以参考新三板的标准, 但在市场的发展的初期, 还是要以大力吸引企业前来挂牌目的, 不应对企业造成过大的财务压力。例如, 可以先行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如改制辅导、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融资咨询等, 而在企业实现融资后再收取一定费用。此外, 为保障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还应进行统一规划与设计。一是统一各市场交易平台的技术标准, 实现互联互通, 减少重复建设, 最大限度实现资源的有效运用。二是打通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渠道, 为企业在不同市场间的转换提供政策支持, 要给企业以自主选择的权力, 逐步探索企业在多市场同时挂牌。三是将各地区域股权市场在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 并由证监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四是在经过一段时期市场自主发展后, 大力推进不同市场的合作与联合, 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几个跨地域的股权大市场。当然, 这一过程应由市场发挥主导性作用, 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完成各区域股权市场之间的整合。

五、应完善对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

目前大多数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由各地金融办进行监管的。实际上, 这应是一项权宜之计, 地方金融办在资本市场建设上, 并没有多少权限, 依据现有的法规, 资本市场的监管主体实际上只能是中国证监会。因此, 应适时调整现有的区域股权市场监管体系, 从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监管体制, 调整为以证监部门监管为主, 地方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具体而言, 证监部门主要是制定相关的政策, 并对券商等证监部门管理的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直接的监管。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区域股权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 企业资源的组织, 区域股权交易机构的设立以及该市场运行的事中、事后的监管。这样一种监管体制无疑要优于地方政府一家监管的方式。另外, 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部分, 区域股权市场也存在一个风险控制的问题。进行股权交易市场的企业, 通常成立时间都较短, 规模也都较小, 对这些企业如何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 以及如何在股权交易中防止股权价格的人为操纵和价格本身的大起大落, 都是值得进行研究与创新的问题。对于区域股权市场的发展, 最好的路径首先是小区域市场, 即该市场的初期仅仅吸收当地企业的参与, 不要盲目地扩大企业的地域范围, 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小市场的优势, 使得参与企业的经营信息可以经由多渠道为投资者所知悉。例如, 政府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发布企业的税收、技术发明与创新, 以及企业商业信用等相关信息, 在一个小的市场中, 投资者完全可以据此对企业情况进行判断。其次, 区域股权市场的发展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 创新监管与运营方式。从监管而言, 应多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对运营而言, 目前P2P、众筹等融资创新方式, 都是值得大力学习与借鉴的。

摘要:区域股权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基础部分, 完善该市场的建设, 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区域股权市场将成为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平台, 从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与企业治理方式的转变。

关键词:区域,股权市场,交易融资,小微企业

参考文献

区域股权市场方兴未艾 第7篇

由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缺乏从整体制度与运营机制上的顶层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加上政策的短期化和多变性,导致市场发展受到诸多牵制,市场交投不活跃、融资功能难以发挥已成为当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本文拟通过对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运行发展状况的分析,就湖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如何在现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框架内破解发展难题,切实为中小微企业做好综合性金融服务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湖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行实践

湖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机构为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武汉股交中心”),于2011年8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年11月正式运行。武汉股交中心是继天津股权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之后成立并正式运营的全国第4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其最初的组建模式(股权结构模式)为国资、地方产权交易所直接入股和托管机构自有资产为主、其他单位参股为辅的模式。2012年11月,武汉股交中心引进长江证券、天风证券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战略股东,成为继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上海股权托管中心之后的全国第3家引入券商与交易所参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武汉股交中心立足于全省区域性资本市场基础平台的战略定位,努力夯实平台基础,探索金融创新,拓展增值服务,实现了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平台功能持续提升,在规范培育中小微企业、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市场运行与发展

武汉股交中心不断完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价值发现、资本进退和为更高层次市场培育挂牌或上市企业的功能,建立了股权托管登记系统、股权挂牌交易系统和配套增值服务系统的三大系统,并形成了由“挂牌交易板”和“企业展示板”构成的市场两个层级的“一市两板”格局。近年来,湖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一是构建《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结算细则》等市场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和促进了企业挂牌、股权交易,保护了挂牌企业和投资者利益,促进了市场流动性。二是推进市场中介机构体系建设,提高市场服务能力。武汉股交中心积极发展壮大券商、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会员队伍。截至2015年末,中心会员机构数量达到508家,在数量增长的同时,会员机构的市场开拓能力和企业培育辅导能力也得到了提升,长江证券、天风证券、楚商资本等优质会员机构推荐企业到中心挂牌的比例直线攀升。三是整合托管平台。2015年6月,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合并到武汉股交中心,形成了全省统一规范的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平台。四是对接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全国股转系统、深圳证交所等,加强资源对接。五是加快网点布局。武汉股交中心依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宜昌分所、恩施分所、随州分所和孝感分所合作设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分中心,加快在全省市(州)的网点布局,在当地就近开展股权托管挂牌受理业务。市场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的构建与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和市场规模稳步扩大,武汉股交中心的托管、挂牌、交易、融资和科技板及县域特色产业板块等主要业务指标跃居全国同业前列,已发展成为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1)企业股权托管登记。自2011年11月17日武汉股交中心正式运行以来,股权托管业务逐年大幅增长,截至2015年年末,托管登记的未上市企业数量达到1635家,托管总股本982.7亿股,两项指标2011—2015年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78.51%和92.88%,分别较2011年增长10倍多和近14倍。

(2)股权挂牌交易。截至2015年年末,武汉股交中心挂牌交易企业数量达到802家,成交量19.52亿股,成交总金额32.27亿元;自2012—2015年三项指标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95.76%、296.44%、165.21%,分别是成立之初的25倍多、62倍多、18倍多。

(3)股权融资服务。2015年年末,武汉股交中心共完成股权融资421笔,实现融资总金额189.84亿元,2011—2015年股权融资笔数和金额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26.48%和85.51%;2015年的融资笔数和金额分别是2011年的26倍多和近19倍。

(截至2016年1月)

(4)企业形象展示。武汉股交中心于2013年12月推出“企业展示板”,是全国第5家开设“企业展示板”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前4家分别为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山东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截至2016年上半年“展示板”企业达到2473家,位居全国前列。中心“企业展示板”有效提升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包容性,拓宽了市场的服务范围,加快了各类资源向企业聚拢,满足了未上市企业多元化需求。

在全国已经设立的近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中,中心的托管、挂牌、融资等核心业务指标都已跃居前4位。其中,三项指标排名第1,一项指标排名第2,两项指标排名第4,具体为:挂牌交易板企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真正意义上的挂牌公司,含股份公司和科技板公司)家数、挂牌股份公司数量、股权质押融资金额等三项指标均排名第1;托管企业家数排名第2(比成立较早的浙江股交中心少30家);融资金额排名第4(暂少于成立时间较早的天津股交所、重庆股转中心和齐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总数排名第4(少于深圳前海股交中心、上海股交中心和齐鲁股交中心,其“展示板”挂牌跨省有限责任公司较多)。

2、融资服务创新

武汉股交中心围绕提升市场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形成了业界普遍认可的“武汉模式”。

(1)股权融资方式创新。武汉股交中心在全国首创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模式,并探索存量股权转让、定向私募增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多种直接融资方式。一是与银行、证券、股权投资机构进行战略合作,联合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试点,推出了“四板股权通宝”、“股权融易贷”等产品。截至2015年年末,累计完成股权质押融资153.35亿元,且未发生一起融资逾期不还、形成银行不良资产的事件。该项创新为全国首创,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推广。二是探索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企业提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国家创新引导基金等多元化的综合配套服务。三是创设全国首支“四板股权投资基金”。2014年12月,武汉股交中心联合楚商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了“湖北四板股权投资基金”,首批规模5亿元,全部用于已经或即将在中心挂牌的企业,县域经济板块的挂牌企业优先获得基金的定向支持。四是探索私募债业务。2015年,武汉股交中心探索开展企业私募债的备案、登记业务,年内共完成备案私募债券12支、共计21.5亿元,进一步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另外,还创新探索资产收益权产品、集合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等融资品种与渠道的拓展,推动挂牌企业融资。

(2)特色板块创新。一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制“科技板”,促进科技金融创新。2015年4月,武汉股交中心推出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首个“科技板”,首批登陆的87家科技型企业涵盖生物医药、环保、电子信息、空间科学、航空航天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科技板”专设科技贷款、引导基金、创业投资、私募债券等服务,着重于科技型企业真实、规范的信息披露,展示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前景,引导资本与科技融合,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科技板”推出首日,6家挂牌企业获得5家投资机构的意向投资3500万元,3家挂牌企业获得银行意向授信1100万元。武汉股交中心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制定了较为宽松的挂牌条件。截至2015年年末,中心“科技板”挂牌企业达到216家。武汉市是科教大市,科技产业优势明显,“科技板”的启动,为全市11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登陆资本市场的入口和平台,对将武汉市科技产业优势转化为资本和市场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创新打造县域产业板块,深耕县域经济。武汉股交中心加快区域股权市场对接县域金融工程步伐,将资本市场各项服务功能与县域企业对接,创新县域经济融资服务模式。2013年9月,全国第一个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县域板块———“咸宁通山板块”在武汉股交中心正式诞生。随后,襄阳谷城、黄冈红安、十堰竹溪、黄冈麻城、黄冈黄梅、咸宁崇阳、黄冈武穴、黄冈浠水、咸宁嘉鱼、荆门京山、十堰张湾区、仙桃等12个县域板块相继登陆武汉股交中心。2015年2月,随着神农架林区企业板块登陆,武汉股交中心县域板块实现了全省17个市、州、林区的全覆盖。从挂牌范围来看,2015年年末,挂牌企业已覆盖全省103个县级行政区域中的101个,县域覆盖率达到98.06%;县域挂牌企业540家,占中心挂牌企业总数的67.33%;县域挂牌企业共实现股权融资149.78亿元,占中心企业融资总额的79.24%。县域企业通过登陆武汉股交中心,开辟了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的渠道,并为转板到更高一级的资本市场和海外市场融资奠定了基础。

(3)资本与项目对接机制创新。武汉股交中心与深交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通过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为中心挂牌企业进行网上路演。2014年12月举行了首批9家企业的网上路演,实现了挂牌企业与投资人的良好互动。2015年8月,武汉股交中心与深交所“中国高新区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联合推出“湖北四板企业常态化路演”,年内连续举办4场路演活动,优选湖北四板挂牌企业,采取“现场路演+网上路演”方式,向全国专业投资机构、上市公司进行推介,促进投融资信息对接,部分企业已经与投资机构达成了投资协议或意向。

二、湖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现实难题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着具有较强共性的发展难题,一是市场缺乏顶层设计规划。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整体发展规划尚未制定,市场发展方向和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为市场创新和监管带来诸多困扰。二是政策束缚。现行交易制度中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等规定,使得市场交投清淡,融资功能难以发挥。三是制度设计不完善。监管制度、交易制度、转板制度等各项制度不健全,导致市场交易率低、缺乏流动性。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在市场运作的情况下,利益最大化就成为市场参与者的发展原则,这样不仅会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还会引起参与者利用政策、法律的漏洞,追逐自身利益,引发风险。

湖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除上述共性难题以外,当前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市场观望氛围浓厚,挂牌企业参差不齐

由于新三板的强大宣传攻势和做市增值等财富效应以及对新股发行备案制的良好预期,加上较多企业挂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在短期内没有迅速获得融资,很多质地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宁可排队也要等待上新三板或者IPO。区域内很多优质企业,特别是新三板后备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都还没有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武汉股交中心尚未真正成为区域性中小企业规范培育的园地和孵化上市后备企业的“预科班”。

2、中介机构质量和服务能力不足

目前,市场的中介机构以民间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主,银行、券商、保险、创投、私募、担保等主力专业金融机构参与不多,会员整体实力不强,还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挂牌企业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个别民营会员机构依法依规运作意识较弱,存在违法违规操作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声誉等风险。

3、过多依赖信贷融资,直接融资比例较低

2015年,武汉股交中心共完成企业融资金额79.97亿元,其中,股权质押融资60.96亿元,占比76.23%;股权直接融资19.01亿元,占比仅23.77%。中心累计完成融资总金额189.84亿元,其中,股权质押融资153.96亿元,占比81.1%;股权直接融资35.88亿元,占比仅18.9%。可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拓宽挂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任重而道远。

4、融资缺少风险补偿和担保增信机制

大多数挂牌企业贷款抵押物不具备或不充足,缺乏良好的信用记录,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和股权直接投资。目前,还缺乏对挂牌企业的贷款和投资进行风险补偿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背景的融资担保机构也普遍没有为挂牌企业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增信,导致市场融资能力受限,企业私募债备案发行较难。

三、湖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难题有待于通过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市场发展的顶层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完善予以根本解决。本文在现存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下、现有的市场制度框架内就拓展湖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市场的各项功能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

1、明确市场定位,找准发展方向

目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被定位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平台”。市场各项功能建设、开拓创新都要紧跟中小微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一是向下延伸服务地域,向小微企业占比较高的县域和城镇化辖区延伸市场,扩大市场容量和规模,做大做强武汉股交中心的县域板块。二是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在市场建设和创新发展方面,突破交易所交易模式的范畴,向草创经济、风险企业扩展,打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边界,着力增强资本市场中介服务和综合服务能力,在满足各种中小微企业不同的投融资需求上深耕细作。三是聚合各类金融资源,探索构造一个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财富管理和互联网金融等要素的草根金融生态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平台运营模式。

2、加强市场建设,加快创新发展

(1)扩大市场开放,对接和整合相关资源。加快对接各类金融资源,对接深交所、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对接湖北省周边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促进优势互补,增强市场功能和发展后劲。

(2)推进特色板块建设创新。在进一步做精做优现有“股份公司交易板”和“科技板”的基础上,打造全省县域经济的“一县一特色板块”;创设为青年创新创业服务的“青创板”;精选优质挂牌企业设立“上市后备板”(PRE-IPO板);设立为涉农企业融资服务的“农业创业创新板块”。

(3)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探索创新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行业的有机融合,实现股权托管登记服务和股权及债券产品交易平台的互联网化;与证券公司、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及国内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战略合作,探索完善投资融资信息服务功能,构建以中心为主导的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3、强化市场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1)推动优质企业挂牌,打造上市后备企业基地。推动全省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企业优先到湖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预规范,接受中介机构的改制辅导,为后期进入新三板、沪深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市场夯实基础。重点扶持一批企业并实施“企业资本市场成长路线图计划”,帮助其实现上市。

(2)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一是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与湖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对接合作,促进挂牌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产业链融资、私募债、集合债、绿色债、可转债、项目收益债、投贷联动、股权众筹、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型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二是推动在全省设有分支机构的证券公司全面参与市场的挂牌辅导、融资顾问、交易经纪、投资咨询等业务,提升服务机构的执业水平。三是推动登记备案、运作规范的天使投资、VC、PE等机构投资市场,增加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企业的资金供给。

(3)建立投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强化增信服务。探索建立多层级的四板市场挂牌企业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由政府财政筹集,实行专户管理。各类金融机构为挂牌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出现损失的,按实际发生损失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推动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为挂牌企业的各类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等增信服务。由市、州、县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对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为挂牌企业各类债务融资提供的增信服务进行贴息和奖励。

摘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层次,承担着培育、推介、扶植广大非上市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的功能。本文对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现实运行状况进行了实证调研,研究显示,湖北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快速,创新成效显著,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对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其融资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发现,受制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整体制度设计和法律定位等因素,目前湖北区域性股权市场明显存在交投不活跃、市场主体参与度不高、市场发展不足等问题,据此,本文提出了在现有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框架内创新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侯睿:国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研究[J].政策研究,2013(10).

[2]孔金瑞: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研究——以广东省为例[D].广西师范大学,2014.

[3]何登录:发展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现实意义及措施研究[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2(3).

[4]颜占寅:发展区域股权市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发展场外市场之我见[J].产权导刊,2010(6).

[5]张楠、王晓丹:吉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研究[J].经济论坛,2014(7).

[6]于志辉: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路径之思考[J].时代金融,2015(4)下.

[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Z].鄂政发〔2011〕20号.

上一篇:城市监控系统下一篇:新媒体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