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2024-08-02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精选12篇)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第1篇

一、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工资, 可以享受低息贷款

(一)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工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无形之中提高了职工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管理者会为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银行利率为职工入息, 并且按年复利计算, 不交利息所得税, 日积月累,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形成一笔可观的“储蓄”。职工离休、退休时可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本带息领取自己的这份住房工资, 作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 为职工描绘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增添一份收入来源。

(二) 职工可以享受到低息贷款

住房公积金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缴存职工在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 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解决购房需求;其二, 此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目前公积金现行利率5年以上为4.5%, 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5年以上为6.55%, 按贷款10万元, 期限20年, 到期利息相比较, 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可节省利息27841.34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明显优势, 成为广大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首选方式;其三, 职工在贷款期间, 可以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抵偿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减轻还款压力。

二、住房公积金推动了企业的发展

“良禽择木而栖, 贤臣择主而事”, 企业的生存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牢牢占领行业人才高地, 企业才能在发展与创新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必须承担的一份社会责任, 也是职工应该享受到的权利。留住人才, 就不能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衣食住行, 是人们生活中的基本需求, 住房市场化, 企业虽没有义务承揽职工的住房问题, 但“住”的问题却牵系每位职工的心门, 影响着他们的工作热忱、工作潜能。企业若为职工提供安“家”的条件, 职工有了依靠、支柱, 有了家的温度, 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才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热忱、工作潜能。“人心齐, 泰山移”, 企业才能健康发展。企业只有积极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靠公积金的积累和低息贷款解决了住房问题, 安居乐业, 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企业如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员工每天都在为“住”而奔波, 分散、消极的工作态度将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和形象。企业大可不必一叶障目, 只看到了此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的一面, 而没有看到其潜在的动力, 不要让“孔雀东南飞”的场面把自己的企业跌入低谷。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内可以提高企业凝聚力、向心力, 给职工以归属感;对外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吸引人才, 留住人才, 从而推动企业发展。

三、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991年5月, 上海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政策, 此后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开。1991年至1998年, 我国还在实行福利分配住房, 住房建设资金短缺, 住房供给严重不足, 住房公积金为住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 大大缓解了住房供给短缺的压力, 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 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时期, 住房公积金为缴存职工发放了住房贷款, 促进了住房消费, 解决了职工的住房需求, 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 繁荣了房地产市场。

近年来,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 住房矛盾日益突出, 引起社会的关注。保障性住房便是国家为解决此矛盾推出的重要举措, 可资金短缺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一大障碍。为此2009年10月份, 住建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七部委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 研究确定了北京、天津、重庆、唐山、运城、包头、大连、长春、哈尔滨、无锡、杭州、宁波、淮南、青岛、济南、福州、厦门、洛阳、武汉、长沙、儋州、攀枝花、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8个城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 这些试点项目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额度为493亿元[1], 充分体现了公积金对稳定房地产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

此外,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公积金的用途相矛盾, 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 在同等条件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 优先购买和租赁, 这也是对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一种住房支持。同时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断发展, 缴存额也在大幅上涨, 受其用途的限制, 住房公积金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为了充分体现其保值增值, 也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 再加上由政府支持, 其贷款风险基本为零[2]。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对改善民生, 促进和谐, 加快实现国民“住有所居”的宏伟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 对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推动企业发展, 促进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从业人员,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 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在和谐社会的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世涵.论住房公积金对解决住房问题的卓越贡献.中国房地产.2013, 16:75-80.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第2篇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是个人长期储蓄的住房基金;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是单位对职工住房分配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其目的是在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情况下筹集住房资金,并在筹集住房资金的过程中,通过长期的储蓄积累,逐步增强职工个人住房支付能力。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经验,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试行,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在全国推广的住房金融形式。鉴于住房公积金在住房资金的筹集方面发挥的现实的和潜在的作用,1994年7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决定发布之后,全国35个大中城市、213个地级以上城市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独立运行的解放军、煤炭、铁路、石油系统也已于1995年年底以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央机关于1996年10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

199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1996]35号),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不属于财政预算资金,按“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了公积金制度的发展。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迈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可以预料,随着管理政策的完善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成为中国最重要的住房金融形式。

从具体内容来看,目前我国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房改政策,是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一)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包括缴存对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根据国家1994年有关文件规定,缴存对象是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确定,按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企事业单位财力和在职职工工资水平所能承担的份额通盘考虑,现暂确定缴交基数为职工基本工资的5%,这种职工个人和单位都是5%的比例,是照顾到单位和职工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在实践中,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公积金缴交比例已提高到8%一10%。

(二)归集

在职职工和单位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都必须归集到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属职工个人的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归集的比例,国家只确定一个基数,各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提高的水平,提高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公积金的百分比。

(三)管理

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各地方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贵权利一致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它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办相关业务,自己负责策划、监督,使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四)使用

住房公积金职工只能用于建、助、大修住房,不能娜作他用。如果职工积累的公积金(包括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不足以支付建、购、大修住房费用,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由于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有一定限量,还可申请商业性贷款,由以后缴交的公积金和其他积累资金逐步偿还。为了使公积金保值增值,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将公积金余额的适当比例,贷款给从事经济适用 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促进住宅业的加速发展。

(五)偿还

住房公积金只有到职工离退休时,职工个人账户上的公积金还有余额,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研究 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历史作用;发展;完善;建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现与发展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其借鉴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以职工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形式,来促进居民的住房供应,同时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使得住房供应由国家负责转变为单位、个人负责,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在全国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不断出台各种政策法规,以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全国城镇居民普遍住房困难和形成以房地产金融市场为基础的心的住房体制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作用

(一)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专户积累机制

2008年,全国共有7745.09万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很多职工已经养成了为住房消费进行长期和专项储蓄的习惯。

(二)促进住房金融发展

随着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公积金贷款购房成为金融住房贷款领域的一支主力军,尤其在大中城市及公积金制度发展完善的地方,公积金贷款成为白领阶层贷款购房的主要形式。

(三)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随着公积金归集总量的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也日益改善,居民的平均住房面积比以前都有较大的提高,这可以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突飞猛进来体现。现在,中国的房地产业是经济发展的主力产业,也从一方面体现了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当然,这一切都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也是适应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

以太原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为例,2011年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年完成住房公积金52.62亿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9.63%,与2010年相比增加9.68亿元,增幅为22.54%。截至2011年年底,太原市共有6711个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制人数100.08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94.75亿元。同时,2011年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也猛增,全年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33.74亿元,占同期归集额的64.12%,与2010年相比增加21.58亿元,增幅为177.47 %。截至2011年年底,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09.72亿元,提取率为37.22%。2011年,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5025户,发放金额10.22亿元,创历史新高,与2010年相比增加3.27亿元,增幅为47.05%,完成全年目标任务7亿元的146%,当期个贷率为19.42%。其中,当年办理项目贷款42个,发放贷款5.02亿元,是近年办理项目最多的一年,较好地满足了职工购房的刚性需求。截至2011年年底,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38630户,发放金额44.58亿元,贷款余额25.64亿元,个贷率为13.86%。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中国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是一件大事,使得住房供应由政府包揽转向基本由市场提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改善,使其在不断解决职工和居民住房问题、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和居民的住房条件方面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与完善应首先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工作入手,本着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调整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条件来改善公平性,通过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实施来提升效率和内部风险控制能力,通过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来提高体系运行的效率、透明度和可监督性,通过体制和机构的创新来强化风险抵御能力,促进与公开资本市场的衔接。

(一)保留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和义务性

对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和惩罚力度。未来可以考虑转为半自愿性质,可更加灵活地规定个人和单位缴纳比例和最高额度。

(二)突出住房公积金的专属性

制定政策来确保公积金的专属性。保证公积金不被用作其他用途,如医疗、养老等,保证公积金用于住房的专属性。

(三)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和在住房保障中的支撑作用

住房公积金可以为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提供融资,但要保证不损害缴纳人的利益。以有偿贷款融资的形式来支持住房保障,而不是直接财政划拨,才可能较容易得到社会支持和缴存人的谅解。

(四)发挥公积金的外部作用,促进实现节能节地的经济发展目标

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短缺,为保持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各产业部门都应坚持节能节地的科学发展观,房地产市场尤其如此。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政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直接或间接地促进节能节地的经济发展模式。由于公积金制度带有较强的金融政策性和财政补贴政策特性,因此其对节能节地经济发展模式的支持更大程度地体现在间接层面。

(五)提升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水平

在全国中心的调度运作下,沉淀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可以更加专业化、多元化。现行体制下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不仅是资金使用上的异化,等于以极低的成本为财政资金提供融资,也导致收益率过低,缴存人不满意。

(六)从缴存和使用两个环节提升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

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不够突出是当前运行中最为社会诟病的地方。要从缴存和使用方面同时加强和改进。从中长期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运用管理要脱离和分开。

(七)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要改进,要更加专业化和负责。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在未来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我们要珍惜并尊重历史,充分珍惜和利用好住房公积金现有非常良好的群众基础与物质资源,这是难得的中国特色,在国际上也受到了肯定。同时,各方面利益都要照顾到,尤其是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利益,在公权和私权、公利和私利之间实现平衡。短期稳妥,但也要考虑长期效率。规则要简单明晰,运营透明,成本透明。在确立改革大方向后逐步摸索,先易后难,照顾各方面利益,稳妥前进,在试点改革、阶段调整和不断完善中找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公积金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350号)[Z].2002.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Z].2007.

[3]卢飞.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与运营模式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02X).

[4]白英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2.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第4篇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是一种强制缴存、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住房储金。

我国自1991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不断扩大,归集额不断增加,目前住房公积金已有相当的规模。截止2007年末,全国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已达16230.3亿元,缴存余额为9605.1亿元,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65.9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为5074.3亿元。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1.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转变住房分配体制,由实物分房转为货币分房,进一步深化住房改革。 在当前职工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职工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购买住房或建造住房,是力所难及的,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职工依靠自己的力量,加上单位资助,形成住房资金的积累。当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2.有利于建立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有一条长期而稳定的住房建设资金渠道。 目前,房价约相当于职工年收入的20倍左右,若仅靠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那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梦想,但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就有资格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职工可以用若干年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再加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贷款,来达到购买住房的目的。若利用金融机构的贷款购买住房,由于其贷款利率高,贷款条件苛刻,而且数额有限,因而限制了其对工薪家庭的吸引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可以减轻一般职工的还债压力,这是住房公积金最显著的优越性之一。

3.有利于增强职工买房、建房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有利于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和改善居住条件。 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职工每月拿出一部分工资收入,定向用于购房。这并不意味着要额外增加职工的生活负担,而只是要求职工拿出理应拿出的那一部分收入用于住房消费上,这不会超出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住房福利政策取消以前,尽管职工的工资里不包含住房资金,但住房由国家和单位分配,职工实际上享受了很大一笔住房资金。改革后,明确了住房也是商品,也应遵循商品经济规律,但职工对如何安排住房消费却缺乏规划,多数家庭的储蓄存款也并不都用来解决住房问题。因此,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强化职工的住房消费观念。

4.有利于职工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不但可以有保障地买到住房,而且在许多方面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一是缴存时的资助。当职工每月拿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存时,其所在单位也必须同时以同样的数额给予资助,这两项合并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体现了单位对职工购买住房时的一定资助。二是税收的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制度促使住房公积金交纳人得到更多的收益。三是贷款利率优惠。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职工可能获得的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是低于一般市场利率的,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原则,可减轻职工还贷的负担。四是以最佳的方式保值增值。现行银行定期存款都不计复利,即不计算利息所再生的利息,而住房公积金存款却当年采用活期利率计息,第二年就转为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计息,且计复利,使职工获得最佳的增值收益。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目前情况看,其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力度。

1.要逐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和职工收入的增长,应逐步提高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目前,各地针对停止福利分房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房改新举措,住房已由过去的暗补改为明补,以货币方式逐步提高个人工资里的住房消费含量。可以考虑尝试采用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相结合,即采取职工个人和单位按不同的缴存率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就是将单位对个人的住房补贴折算成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率的住房公积金,共同存入职工个人账户。这既减少了发放住房补贴的烦琐,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公平。

2.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不一,但总体上限制较严,如贷款申请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人的贷款额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额度限制,贷款数额相对于住房价格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因此,政府在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条件上可以严格限制,对贷款数额可以放开。放开后的漏洞可以采取诸如加强金融检查、审计等措施来堵塞。倘若住房公积金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广大无房户、少房户,甚至房地产市场,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3.扩大住房公积金对象的覆盖范围。

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是从国有企业开始实行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企业的职工已逐步纳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对城市的下岗职工,也存在着解决住房的问题,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为这部分职工排忧解难,在发放城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时,政府财政应该有所作为,让这部分职工也能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受益,而不是置之不理。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逐步将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由现行的在职职工覆盖到包括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结合农民工流动特点,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农民工的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4.提高使用效率,合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

主要应进一步面向广大职工,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可适当放宽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条件,扩大贷款政策额度,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购房以改善住房条件。同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资金等相关基本住房消费。

5.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经营、管理的监管力度。

由于每年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达数百亿元之巨,而且随着经济发展、职工收入的增加,其数量规模会逐年增多。因此,运营和管理好住房公积金就显得更加重要。搞好了,不仅有利于加快住房发展,而且也是社会安定和发展的推进器;搞不好,会事与愿违,引起城镇职工对政府的信任危机,甚至会导致社会不安定。为此,一是必须建立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不从属于地方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二是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使用、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改变性质。这将有助于改变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独立性差,易受地方政府操纵,有时甚至违章操作,改变住房公积金性质,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等问题。三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一方面,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转和业务运作的各个环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风险关键点查找和诊断,建立完善监督和制衡机制,形成严密完整的风险内控体系。另一方面,要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跨区域流动机制,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逐步构筑跨地区的住房信贷风险分散、转移和防范控制体系,促进我国住房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内和国际经验都表明,住房公积金对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能力和住房水平效果明显。建议未来在公积金的使用途径上,进一步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发挥公积金制度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中的作用。这样既可减少公积金沉淀规模,又可帮助解决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所需要的资金问题。例如,可以对中低收入家庭利用公积金购买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在利率、期限上给予优惠;进一步简化公积金贷款手续,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政策措施,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用于房租、物业管理费等住房消费支出;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用于购买或建造廉租房的比例,保证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等。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

摘要:我国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目前情况看,其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力度:一是要逐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二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三是扩大住房公积金对象的覆盖范围;四是提高使用效率,合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五是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经营、管理的监管力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第5篇

摘要:通过回顾我国不同时期在不同的市场体制下我国住房制度的差异,借鉴彼此的优点进行融合,探究我国的住房体制发展与未来的方向。

关键词:计划经济体制,住房制度,改革,公积金制度

现今由于房地产经济的膨胀,房价的高涨,加上住房本来就是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这就使得无论是房地产投资商还是老百姓都在关注住房问题,关注住房就不可避免的让人关注住房的政策制度。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住房制度也处在于发展改革当中。如今的住房制度已经过多次的调整,按市场体制来看可分为前期计划经济制度下的住房制度和至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住房制度。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制度的内容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制度。这种制度的内容具体表现如下:

 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制度  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

 各单位统一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

 住房以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

在这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也表现出集体性的特征,住房投资建设是由集体或单位为投资个体,这样在整个社会住房的投资个体数量就较少。

二、旧住房体制的改革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l/3。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配套改革阶段。1991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住房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在此次的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

“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的旧体制,包括: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的货币工资分配为主方式。

“四建”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

在此阶段最终改革较成熟较具体的是1998年7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通知》宣布了从1998年下半

年开始,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

①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②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③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④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⑤发展住房金融;⑥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对旧住房制度进行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市场机制转换,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三、现今的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在住房改革过程中借鉴新加坡住房管理制度产生的。

1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定义是: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政府管理的社会公共基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不属于财政资金,不设统筹基金。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机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属于基金型管理模式。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与职工代扣部分统一为职工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公积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个人认为现行住房公积金存在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购房的个体数量多,增加商品房的需求。

由于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人人都需要住房,进而出现各地房地产的火爆。在计划经济时代,现行公积金制度之前,由于是集体投资建设,整个单位,整个集体的,这样整个社会相对的住房投资个体就少;而在实施住房公积金后则是职工小个体购房,这样整个社会相对的住房购买投资个体就会变多。

五、综合论述

对比计划时期的住房制度与当今现行的住房制度,很好看出现今的住房公积金就是代替计划经济时期的实物分房制度。

这时出现了一个让人关注的交点就是:集体投资建房变为个人购房,投资方式改变了。

由于所需生活住房数量是由社会需购房家庭决定的。现今由个体家庭独自“争”购房,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富的两级分化的出现,很多有钱者进行投机性购房而真正生活需购房的则看着房价的高涨可望而不可及。这样房产资源的配置就与市场的实际需求相矛盾。此外,国内外资本炒控市场加快了房地产泡沫的产生。

借鉴之前集体配房制度的部分方式,如果由单位集体按职工数所需进行集体购房,职工再向所在单位购买,这样需购房者有房可买,就减少了房产投机的需求。结合现行的经适房与廉租房政策,可以更合理的进行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房地产泡沫的产生或延长其产生的时间。

参考文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3日.  房地产经济学王全民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第6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内容;住房保障

一、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认识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政策性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中,领导决策机构设有各层次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住房改革委员会,它们一般是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具体管理的单位,也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单位。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来看,其主要用于职工或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等,这是一种优惠低息贷款,带有明显的政策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都不以盈利为目,而直接服务于住房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强制性、社会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那些城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体现得尤为明显。国营企业中的职工,还是三资企业中的员工或政府机关中的职员,都应该按期如数地来交纳住房公积金,而且在职工及其所在企业交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基数、存贷款利率和归还本息期限等方面,政府也都有硬性规定。从实质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由政府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社会保障功能是其最根本的功能。它满足的是广大居民不断变化的住房需求,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完善住房体系具有重要作用。首

先,有助于扩大住房消费,转变住房分配体制。在目前职工收人水平普遍不高的状况下,职工要靠自己的力量来购买住房、建造住房,还是相当困难的。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就可以保证职工在单位资助下,凭借自己的力量来累积住房资金。其次,有助于形成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确保构建长期稳定的住房建设资金渠道。目前,职工年收入与房价相去甚远,如果仅仅通过住房公积金来买房,难以实现;如果利用金融机构贷款来购房,受制于高贷款利率,苛刻的贷款条件以及有限的数额,也会大大降低其对工薪家庭的吸引力。然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就能减轻一般职工的还债压力,这正是住房公积金最显著的优越性所在。再次,有助于强化职工买房、建房的能力,促使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并改善居住条件。过去,住房由国家、单位来分配;改革以后,住房成为了商品,其应该遵循商品经济规律,然而,大部分职工却对如何来安排住房消费欠缺规划性,很多家庭的储蓄存款也不用于解决住房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对职工住房消费观念的强化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令而设立的强制性基金。就是这样一项利民政策,也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享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很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以职工岗位不稳定、编外人员无编制等理由,不给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故意降低缴存工资基数,使职工根本达不到正常标准。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

(二)贷款发放率低。住房贷款体系是由商业性住房贷款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组成的,我国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目的是帮助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住房融资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低收入者承受了利息损失的同时支持了中高收入者。住房公积金无形中成了高收入者贷款易、低收入者贷款难或贷不到款的尴尬境地,实际上背离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成为富人投机的“天堂”。

(三)抗风险水平较弱。(1)风险防范能力不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提取不低于60%的资金,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尽管如此,能否对信用潜在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尤其在某个城市的市场波动较为剧烈时,当地风险准备金储又能否满足防范信用风险的要求,都值得深思。另外,它还面临由系统性风险所引发的大规模贷款违约的风险。因为当前住房价格涨幅回落和宏观经济增长放缓等趋势在我国出现,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主要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所以系统性风险有着存在的可能性。(2)信用评估依据不全面。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而个人收入常有变化,因此,以前衡量一个人是否有能力履约,其主要的依据是看借款人的单位收入证明,然而,这种做法在今天这个多变的市场已经不适用了。因为它只是对某一阶段静态收入水平的考察,却没能对个人总的信用情况做出准确显现,也就是说,它其实隐含的风险还是不小的。

三、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体系。立法是对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以及规范管制的保障。作为较好解决了居民住房问题的国家之一,英国在1919年就颁布了《住宅法》,一直沿用至今。由此看来,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法》,构建较为完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体系,明晰公积金缴存的范围,从而使得公积金从缴纳到使用的整个过程,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扩面执法力度,重点放在私企、民营企业以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同时也把农民工囊括进来。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高效、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1)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加强贷款审核。目前,住房抵押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办理贷款时,应该认真调查并且严格审核借款人、担保人和抵押人的资格及其质押物,这直接影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对抵押房屋及被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该建立囊括个人住房贷款整个过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性的制度建设,从而走向流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徐正能.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特性.价格天地.2000(11).

期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发展 第7篇

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的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住房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多的角色。如何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如何使其可持续地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道难题。其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如何提高其覆盖率。目前我国大部分城镇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在全国发展还很不平衡,主要是覆盖率不高,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业等,均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较低的覆盖率将极大地影响其效率和公平。

二是如何合法有效利用积累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运行以来,汇聚了庞大的专项资金。目前公积金的增值途径较少、增值功能较低,这笔沉淀资金的资产收益甚微。如何合法运作,在国家政策监管和风险可控范围内,使其得到较高的收益, 并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做出新贡献?

三是如何解决其制度与监管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专项消费资金,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但其运作却属于金融体系。这样一个特殊的制度,需要有明确、统一的制度定位和严格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采用属地政府监管的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账户余额等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管。这种机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也存在使用不灵活、监管失灵等问题。现行的监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可控的监管体制,事前、事中监督手段与力度不够,主要依靠事后监督。这将阻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是对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是改进住房公积金工作机制和推进方式的重大引领,必将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浅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弊 第8篇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1991年, 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经验, 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 率先提出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至今已有了20年的发展历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多次制定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条例、规定等, 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 国务院发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并于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 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强化行政监督, 规范监督行为, 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 国务院先后对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这些意见确定了公积金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转化关系, 对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政策制订、做出相关民主程序要求的规定, 在强化和巩固公积金制度现有框架和强化职工维权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

另外,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 制定了实施细则及相关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 大大促进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总之, 经过20年的发展, 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有了大幅度增长, 个人贷款额逐年稳步增加, 贷款资产质量不断提高, 取得了快速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特点

(一)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1. 保障性,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 互助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 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 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 长期性, 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 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 普遍性, 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 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 强制性 (政策性)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 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专用性, 《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 福利性, 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 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 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 返还性, 职工离休、退休, 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连本带息返还职工个人。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

(一)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4号) 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 按相应规定, 职工个人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所计利息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税。

(二)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三) 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性地调整人们的消费结构。

参加住房公积金以后, 人们必须把一部分收入积累起来用于住房消费, 形成了一笔解决住房问题的专用资金。现在国家对住房进行干预, 正说明“居者有其屋”的重要, 安居乐业是我们中国的一贯传统, 所以国家对住房问题还没有全部交给市场, 对人们的消费行为还要做出干预。

2. 帮助一大批城镇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在强制人们住房储蓄的同时, 最直观是具有社会统筹和互助性质。人们自己缴存一小部分钱后, 可以从社会归集的公积金贷款提高自己的购房能力。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即个贷占存款的比例) 达到67.20%, 其中市本级达到75.45%, 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增长较快。在玉溪, 已经初步形成了利用住房公积金积累和贷款改善中低收入职工居住条件的良好环境。

3. 有效地支持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

按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务分配办法, 除留下风险准备金、管理经费外, 其余全部进入廉租房建设资金。对经济适用房分配对象, 由于大都属于城市特困家庭, 银行不愿意向他们发放贷款, 而住房公积金实行“谁参加”、“谁受益”。玉溪市2009年共计发放公积金委托个人住房贷款88093万元, 同比增99.22%, 本年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达436.14万元。真正体现了用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城市特困群体住房问题的良好局面。

4. 为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引进人才实施公积金使用优惠政策。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引进人才“购房难”问题, 研究制订了支持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具体为增加公积金贷款时的担保方式, 对上述职工可以采取公积金互保方式申请贷款, 而不是单纯的房产抵押, 同时取消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公证及房产低压评估手续, 最大限度为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引进人才降低贷款成本及简化手续。

5. 放宽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为更好地让已建公积金制度的广大职工直接受益, 从2007年12月起, 玉溪市公积金中心做出新规定,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 (包括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 遇有重大疾病, 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 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 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这样, 既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也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逐步向困难和低收入人群倾斜。

6. 为缴存职工发放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龙卡, 并免收年费。

玉溪市从2008年7月份开展了建行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工作。主要针对在建行缴存职工进行发放, 该卡年费由中心和建行负担, 对有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一并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冲还贷业务, 最大限度减轻职工负担并为职工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顺利, 发展迅速、成绩显著, 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除了由于地区差异存在的具有局部性的个别问题外,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一) 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公积金各项业务在大城市、沿海发达地区发展较快, 中小城市、欠发达地区发展较慢。公积金归集方面, 上海、北京市和江苏省的归集总额超过500亿元, 广东、浙江省超过400亿元, 五省市合计数占全国归集总额的44%。陕西、青海两省年增长率低于9%。上海、北京市和江苏、浙江、广东、山东、辽宁省的归集余额超过200亿元, 七省市合计数占全国归集余额的51.7%。公积金提取方面, 上海、北京市和山东、江苏、浙江、广东、辽宁五省的累计提取额超过100亿元。其中, 上海占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的50%。公积金贷款方面, 截至2004年6月, 全国累计向376.54万职工发放了个人贷款。其中, 上海74.8万人, 江苏、浙江、天津、北京超过20万人……上海、北京、天津市和浙江省的个人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均超过70%。资金运用方面, 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 (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归集余额的比例) 为54.5%。其中, 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六省市超过60%, 河南、甘肃、河北、贵州的资金运用率不足30%, 海南、西藏甚至不到12%。

(二) 公积金归集额不足

公积金归集额不足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 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条例》中规定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 目前各地区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 很大一部分单位未缴公积金, 虽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 但全国仍有相当一部分省市的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 还有不小数量的职工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 没有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 融资渠道狭窄。第三,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均, 特别是经济落后、欠发达地区和小城镇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低、数额少。第四,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意识不强, 市场宣传推广力度弱, 很多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的市场。

(三) 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 风险多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复杂、步骤多、拖延的时间长。另外, 公积金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喻凤平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对策》一文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总结为物产权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贷款条件风险、流动风险、运作风险、小可抗力风险、法律风险等八种, 分析的比较全面、准确, 因此本文中不再作详细的分析。

(四) 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 决策主体不明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

目前国家规定, 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进行日常监督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代替履行了其全部的职责。

(五) 管理不规范, 监督机制不健全, 处罚力度不够

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关系不明确。《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不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 而是隶属于城建部门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关系复杂, 大多数地方的资金管理中心隶属于房地产管理局, 也有一些地方的资金管理中心隶属于财政局或其他部门, 并且各地对分中心的设立也不统一。因此, 造成了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不顺畅, 难以做到统一管理和监督, 政策、措施的执行也会遇到一些障碍, 各地各行其是, 致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问题。

2. 不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缺乏内部管理, 资金管理分散, 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的现象, 职责不明。

3. 资金管理不规范。《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用公积金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的现象, 甚至有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通过委托机构用公积金购买国债。

4. 监督不严, 处罚力度不够。虽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比较健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机制, 但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监管滞后的问题。国家还制定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但执行不严, 力度不大。加之由于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短, 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有效运作体系, 监督机制不健全, 违规使用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 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处罚不严, 严重抑制了公积金作用的正常发挥。

(六) 住房公积金的追讨问题

针对当前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较为严重, 劳动者如何追讨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热点的话题。众所周知, 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展以来, 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劳动者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 (即不具有可诉性) , 而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力度却又远远不够。上述两点正是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未缴、欠缴情况严重的主要原因, 它们折射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具体来说:

1. 目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 (一) 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二) 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 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因此, 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 劳动仲裁机构因为没有依据, 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 目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 据了解, 多数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 理由是既非劳动争议也不属民事诉讼。

3. 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七) 管理手段落后, 职工素质亟待提高

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虽然实现微机化管理, 但有的管理软件老化、功能不全, 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中小城镇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不管是硬件还是软件均有较大差距, 大大落后于当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年龄、学历、职称比例不合理的问题, 有些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 影响工作效率, 职工素质的提高迫在眉睫。

五、住房公积金制度如何扬长避短

(一) 加快住房公积金立法, 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

在理顺各地资金中心隶属关系的同时, 严格按《条例》要求检查、处理违规违纪现象。住房公积金靠发几次文件来强调要专款专用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加快立法进程, 用法律来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任何部门及领导都无权乱动用, 必须按规章办事。着手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确保公积金在归集和使用过程中各级部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 继续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

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 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 并利用大众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 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是政府强制实行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理应有知情权。住房公积金如果管理不善, 不仅损害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而且会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影响地方财政, 造成金融风险。

(三) 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首先, 要加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宣传力度, 让群众了解公积金贷款的好处和优惠政策, 要鼓励职工贷款购房, 使住房公积金能得到有效运用,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城镇居民住房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其次, 对沉淀在商业银行的住房公积金, 注重增值效益的提高, 采取购买国债及集中账户存放等形式, 提高保值增值水平。

(四) 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

互助性、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显著特点, 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条例》科学、规范管理, 一些业务委托相关银行办理, 充分利用委托银行的各种资源, 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 进行规范、科学管理。要加强监管, 强化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实际权力和责任, 管委会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 资金流向要经过管委会同意, 财务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汇报。同时, 如果公积金出现问题, 管委会成员要承担连带责任。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实行全国联网, 由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实行动态监管。

(五) 加强宣传, 加大追讨力度,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实现住房公积金大众化

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 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最高院的相关解释正式出台前,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只能采取如下途径解决: (1) 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处理; (2) 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严格执法和监督, 采取多种措施, 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 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扩大公积金使用方向, 除用于房屋购买、自建和维修外, 还应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 包括按月按年支取支付房屋租金等。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 或实行差别利率, 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总价的低收入家庭, 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要进一步创新、丰富贷款品种, 使其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障性金融的作用。要简化贷款手续, 提高服务水平, 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加强宣传, 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加大公积金抵押贷款力度, 重点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着重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

(六) 严肃法纪, 加大追缴挪用欠款的力度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 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求, 要坚决查处和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已被违规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 要采取有效措施, 加大追缴力度限期收回, 确保公积金安全。对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 有针对性开发新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软件

争取用3~4年时间实现全国联网, 实现住房公积金资源的共享, 拓宽异地贷款的渠道, 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保障性作用;加强对基层职工的业务培训, 尤其是计算机运用能力、房地产专业知识、金融银行信贷等业务知识的培训;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激发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的学习动机, 不断强化职工的自律性。要引入竞争机制, 实行“竞聘上岗、择优录用”, 使职工树立危机感, 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 提高自身素质, 才能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

六、住房公积金制度今后的思考

(一) 应当重新思考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借鉴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并结合了中国的国情。中国模式与新加坡模式的偏离是非常值得注意的, 并且这种偏离使得该制度脱离了中国的国情。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和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两个关键的区别。首先,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所归集的个人储蓄用于偿付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及分期还款, 而不是用于发放补贴贷款。其次, 住房贷款只占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投资的一少部分, 所以, 中央公积金可以依据精算式的稳健原则为公积金的参加人提供最高的回报率, 符合养老基金管理的国际标准。

贴息贷款和市场利率贷款的分离是非常重要的。在新加坡, 从事贴息贷款和市场利率贷款的部门是截然分开的, 总体来说他们之间不存在争抢客户的矛盾。像任何政府一样, 新加坡政府的借贷能力是有限的, 只能将政府借款利率补贴的好处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的家庭。

中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住房公积金改革的经验, 例如墨西哥的住房公积金INVONAVIT。与中国的住房公积金一样, INFONAVIT也是强制参加。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 INFONAVIT曾经数度发生财务亏损, 主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贷款审查能力、人员素质和数量不足、并且机构能力低下。放出去的贷款收不回来。此外贷款定价采用固定利率, 甚至低于当时的通货膨胀率。结果, 只能通过成员的工资缴费满足流动资金的需求, 而成员缴纳的资金几乎被通货膨胀完全侵蚀。

但是, 从那以来, INFONAVIT改革了公司治理, 成立了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 任命了独立审计委员, 并且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和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N-FONAVIT通过大力回收不良贷款、按照商业化原则为贷款定价, 已经大大改善了财务状况, 并且为成员的缴存款支付市场利率, 以及为所有的成员提供较好的养老金。墨西哥的案例表明, 如果按照商业化的原则运作, 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得良好的业绩。

(二)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其他的养老金计划进行比较是非常重要的

在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养老金进行比较时, 很重要的就是要把他们放在最佳做法的角度来考虑。现代的国家养老金体系是多支柱的, 可能包括缴费确定型计划、待遇确定型计划, 以及对最低收入人口的社会保障支付。住房公积金类似于缴费确定型计划, 正如乔依德先生所说的, 养老金的受益情况反映了一段时间内个人账户的缴纳情况。

与养老基金运作的最佳做法相比, 住房公积金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首先,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建立一个充分分散化的金融资产组合, 以便在风险偏好确定的情况下为公积金的成员提供最好的回报 (并最终提供最好的养老基金受益情况) 。其次, 没有从公积金借款的成员牺牲了利息收入, 使其他成员——基本上是收入相对较高的公积金成员——得以以低利率贷款的形式获益。这种累退的交叉补贴与差别化缴纳差别化受益的做法是明显不同的。

(三) 应当在住房金融战略的大背景下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评价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在本质上类似于曾经在欧美广为流行的封闭循环住房金融。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 该封闭循环被打破了。这些 (封闭式) 的体系一般由专门机构组成, 他们或有政府的支持, 或者是在法律上拥有某些特权以克服某种市场的不完善。由于这些限制已经被消除, 按揭贷款在欧洲和美国得以迅速增长。在中国,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脱离原来的住房分配体制的重要的过渡步骤。但是, 住房公积金提供的公积金贷款的规模远未达到与其归集的储蓄规模相对应的程度, 例如让所有具备资信并且有需求的成员都获得贷款。

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有可能为更广泛的人口提供更多的住房贷款。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 但是一个重要的起点, 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采用国际最佳实践, 如风险定价、按国际标准公开财务报告, 以及采用国际银行资本标准。作为金融机构, 住房公积金应当实行不低于商业银行的标准。

参考文献

[1]高志功李夏梦改善金融服务规范住房公积金监管[J]甘肃金融2002年06期

[2]徐笑虹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07年06期

[3]田种贤《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思考》《财会研究 (甘肃) 》2007年9期

[4]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部分第一章总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问题探讨 第9篇

1.1 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较低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但是从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率和资金使用率上反映出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 一二线城市公积金覆盖率普遍高于三四线城市。上海、北京等地的公积金覆盖率早在2010年就达到了90%, 而相当一部分省市的公积金覆盖率尚未达到50%, 特别是一些较不发达地区。

1.2 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同, 扩大了收入差距

导致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同的主要原因是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与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在工资水平上存在着很大差异, 同一地区不同行业间的工资水平也存在着差异, 因此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同。一些地方没有认真落实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的规定, 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将部分应税工资及福利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发给职工, 将住房公积金作为避税的工具。

各地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上的差距, 直接导致了公积金缴交额度上的差距。由于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免税的, 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缴费额度上存在的差距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收入的不均。同时广大中低收人者因其收入低缴存公积金的数额也相对较少, 他们的住房贷款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进而也无力享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买房, 这又使得住房公积金未能在中低收入者的住房购买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1.3 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效率有待提高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效率低下,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不合理, 导致效率低下。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职工当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 (即每年的6月30日) 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类似于储存基金, 活期存款利率仅为0.72%。这种利率政策, 降低了个人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不足, 归集率低。

第二,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受限, 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职工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却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 现行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 各地政策存在很大差异。

第三, 住房公积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按照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以保证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由于股票、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其他投资形式具有较高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增值渠道已经对上述理财产品进行了严格控制。近年来的资金运作效果, 由于受到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资金收益率并不理想。

1.4 住房公积金监管制度亟待完善

现行的监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监管体制, 监管力量较为薄弱, 并且缺乏专业的监管人员, 事前、事中监督手段与力度不够, 主要依靠事后监督。个别地区利用住房公积金属地性原则各自为政, 使住房公积金处于分散管理的状态, 不能相互调剂, 缺乏横向和纵向的业务关联, 难以发挥规模效应, 整体使用效率低;此外部分地方还存在着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等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管力度不够, 也为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的挪用与贪污埋下了隐患。

2 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提高制度覆盖率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前应该更多地向中低收人家庭倾斜, 更多地为中低收人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服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要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必须覆盖所有在城镇就业的职工。国家应根据经济发展、职工需求和住房情况, 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这体现了社会公平分配的要求, 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2.2 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是平衡企事业单位员工、政府、企事业单位利益的重点内容。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 工资改革步伐也尚未统一, 不同城市和地区、单位之间的差异很大, 所以在制定公积金缴存率的过程中必须科学、合理进行, 确保能够适应不同人群的需求。

2.3 加强外部监管

健全外部监管体系, 落实财经监督职责, 切实把财政和银行的监督作用落到实处。在实际工作中, 财政部门普遍只停留在对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的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 没有按《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银行处在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下,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这样的“大客户”唯恐怠慢, 监管不力现象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3 结论

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关乎着我国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也与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息息相关。深刻认识和了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找出解决方案,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 才能保证公民的切身利益, 不断扩大资金规模, 为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钟.新背景下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当代经济, 2016, (23) .

[2]顾书桂.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3, (2) .

谈谈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10篇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自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 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 已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管理框架。实践证明,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然而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应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 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1、公积金覆盖面少, 受惠人数不多。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个人公积金的设置、存储都依赖于单位组织。一般情况下, 必须具有单位正式在职职工的身份, 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组织是分配住房公积金的场所, 城镇个体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被排除在外, 众多在城镇企业务工的农民工被排除在外。

2、缴存比例不规范, 导致分配不公。

不同缴存单位存在着缴存比例、计缴工资基数差距大, 缴存额悬殊大等情况:在缴存比例上, 垄断行业、垂直部门普遍高于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 个人、单位最高为30%, 最低为10%;在计缴工资基数上, 垄断行业、垂直部门因效益好、经费多有意将一些补贴、津贴等应税福利打入计缴工资基数, 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则普遍以其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 企业缴存则更少, 低收入群体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

(二) 公积金的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

1、内控制度不健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 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 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

2、公积金的运行隐含较大风险。

据调查, 我国有些城市的违规使用如截留、挪用、违规放贷等比率达60%-80%, 从而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曾指出, 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检查发现, 各种违规项目和贷款高达7O多亿元。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一) 促进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广泛性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公积金制度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归集及扩大应用面工作, 并体现公平、互助原则, 坚决清理、纠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缴存政策, 制止垄断部门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 无论是城镇何种形式的就业群体, 均应纳入缴交范围。严格执法和监督, 采取多种措施, 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 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 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建立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比例的调控机制。

对于缴存比例过高的单位, 应限制缴存额度, 限制单位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标准;对于一般单位, 可以学习运用新加坡灵活的缴存比例调控机制,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自浮动, 包括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整体浮动、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各自浮动以及个人缴交比例随年龄阶段不同浮动。

3、取消缴纳住房公积金免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应在税后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实为职工个人所得,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堵住利用公积金避税的漏洞, 有利于公平分配和公平税负, 缩小贫富差距。

(二) 强化管理中心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 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管和内部审计, 提高工作效能, 防范资金放贷风险, 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增值;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公积金, 要采取有力措施, 认真清理予以追回, 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审计监督, 住房基金中, 要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共筑资金安全的防火墙。

一是建立严密的内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管理中心的职责履行、权力运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持续监督, 对信贷、会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合理分工、轮换检查, 明确奖惩制度, 防止乱用职权。

二是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推行内部工作目标管理, 按照不同的岗位, 明确工作任务, 制定出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标准。

(三) 提高服务质量, 扩大公积金用途和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现阶段为确保储户利益, 减少资金沉淀, 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应放宽或取消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增强服务意识, 积极稳妥的扩大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降低贷款门槛, 丰富贷款品种, 简化贷款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的发挥公积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新加坡的公积金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相比而言, 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显得单一、作用有限, 应积极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使公积金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和多元化, 不仅用于购房贷款, 还可用于还贷、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

参考文献

[1]王剑强:进一步完善我国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J].大众科学, 2OO7 (1)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新期待 第11篇

一、对制度执行更加公平公开的期待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0多年来,有一点是社会公众认可的,那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房改实践中实行货币化分房覆盖面最广、受益人数最多、发展速度最快、最成功的住房改革制度。可以肯定的说,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实现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全覆盖、民企私企等非公有单位部分覆盖,并且利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租房以及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与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等方面,已经展现其住房保障的特色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绩是将各级政府从过去实物分房的沉重包袱中解脱了出来,并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住房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核心内容。

然而,在成绩的背后也存在不足。主要的问题就是制度执行存在不公的缺陷,大多数民企私企等非公有制单位不能很好的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致使城镇众多的从业者和广大的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最基本的住房保障政策待遇。有媒体认为,“因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呆板、教条、不近人情,才造成了越是有购房能力的高收入群体,越能尽情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益处,而没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阶层,倒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待遇,这种‘济富不助贫’的制度缺陷,不仅对低收入者不公平,而且也有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

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的不均衡、不公正、不科学,不能对城镇从业人员全覆盖,大多非公有单位职工的住房权益没有法律保障。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过时的表现,主要问题是推进制度的执法性不强,住房公积金权益未能纳入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职工维权和诉求无法依《条例》得到具体落实。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为了让改革的成果惠及更多群体,让全体城镇从业者都能分享房改的红利,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规定为坚持城镇职工全覆盖、保低限高、统筹兼顾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深化为保障城镇职工住房的一项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公众对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最大期待,也是对《条例》内容修订的新期待。

二、对提取使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期待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国家让人们集腋成裘,互帮互助,从而保障大家都买得起房或租得到房,是解决住有所居问题的一种住房制度安排。因此,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改革的活力在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办法,真正发挥住房保障的主要功效,合理兼顾特别情况下的提取使用。这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此前,有人质疑住房公积金“用来买房,杯水车薪”、“用来装修,政策不符”、“用来看病,涉嫌违规”等尴尬。职工即使是买房,想动用公积金也并不容易。甚至还出现了一些买不起房,也用不了公积金的“夹心层”。尤其是生活在大城市的职工,工资收入和公积金额度远远赶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好不容易凑足了首付款,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又够不上总贷款需要。有人说,用公积金支付房租,还得看房租支出是否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此比例往往较高,条条框框不少。还有农民工代表建议,不能用于买房的公积金不如发到职工手里,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量。总之,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治大病和生活困难等方面均存在一些条条框框,有较大难度,说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还未能与时俱进。

避免公积金制度需要时“帮不上忙”的尴尬,应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门槛,使住房公积金回归保障“夹心层”职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和生活难的问题。因此,就必须全面深化改革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规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应改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办法,实行分类管理、科学管理和创新管理。例如,当缴存人遭遇家庭困难、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危及生活和生命时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困,这是体现生命权和生存权优先的原则,实为以人为本之举;当缴存人租赁住房、装修大修住房、未就业或初就业子女购房等与其有必然关联的住房消费支出时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此项功能为住房公积金的功能拓展;当缴存人为农民工、季节工、临时工、建筑工等流动性较强的工种时,大胆地放宽至凡是在个体、私营、民营等非公有企业或单位的从业员工随走随提、随用随提,且只凭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前台即可办理提取手续,又可提高住房公积金“非公扩面”的吸引力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倒逼用工单位自觉履行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是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改革的最大期待。

三、对监管体制更加廉洁高效的期待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公开规范管理运营制度,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高效。是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改革的又一期待。十八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就为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总要求,我们要按照此方针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改革。

第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机制,坚持决策和管理分离、监督和运营分开的原则,实行决策民主化、管理规范化、监督行政化、运营金融化、服务现代化,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个方面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如提出住房公积金实行“管委会决策、分机构执行、受多种监督”的原则等。

第二,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服务体系,上至国家层面,下至街道和乡镇。例如,在顶层设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大政方针、制定宏观决策和协调各部委办,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在住建部按大部制的架构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局,监管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制度政策执行情况,该机构为常设行政机构;在各省、直辖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垂直管理到市、县(区),专设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该机构为常设公务机构;以省(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为发起人设立“全省住房公积金储蓄银行”,为一级法人金融机构,再在其下各市、地、州建立分支机构,并将营业服务网点延伸到县(区)和较大的城镇。同时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应的行政管理、金融服务体系。

第三,要改革完善现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核算等办法,与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相匹配,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手段加强管理和提升服务效能。例如,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平台,开发应用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软件,让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业务对接、转移顺畅。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已进入攻坚克难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型势在必行。

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在即,在“万事俱备”之后,“三中全会”的东风已吹拂神州大地,翘首以盼的住房公积金改革方案呼之欲出。而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改革必须从基层群众的角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习总书记说,改革要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让全社会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成果,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正能量。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第12篇

一、缴存职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益处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20多年来, 累计发放各类住房建设贷款1500亿元,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万多亿元, 为2336万户家庭解决了基本住房问题,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991年的14.2平方米, 提高到2010年的31.6平方米, 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当前, 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已经形成, 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政府免税, 单位补助, 个人积累, 职工互助, 低存低贷等方式, 帮助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化渠道自行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让缴存职工真正获益。

(一) 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积累资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按月均工资的5%~12%比例, 缴存形成的长期住房储金。一是国家政策支持, 通过行政强制, 要求各类单位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二是在个人扣缴一部分的同时, 由单位补贴一部分, 共同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短期来看, 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增加了成本, 但“安居才能乐业”, 只有留住了人才, 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税收减免, 个人扣缴部分按规定部分免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补贴部份在成本中列支。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 由于工资收入和缴存比例的差异, 公积金缴存额上存在较大差距。按规定, 对计缴基数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进行纳税, 高收入者多缴存, 可以增大公积金的积累规模、加快积累速度, 使公积金能有更多资源流向中低收入群体, 帮助解决住房困难, 缓解住房矛盾, 也是公积金互助性的一种体现。

(二) 个人所有, 专项提取使用

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住房公积金虽归个人所有, 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不完全等同于工资收入, 不能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任意使用, 只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的范围内专项使用。缴存职工在购建房、还房贷、租房时, 可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基本住房消费。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或生活特别困难时, 可以提取账户余额或转移到新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缴存职工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本息余额, 作为养老补充。

(三) 互助性方式为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提供低息贷款支持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以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 贷款利率低于同期限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2.05~2.4个百分点。缴存职工通过个人公积金贷款购房, 节约了贷款利息支出, 以当前贷款余额2万亿测算, 每年可为公积金贷款职工减少利息支出400多亿元。另外, 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 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还获得了房价增值的收益, 这笔账没记在公积金的账面上, 却记在老百姓的心头上。

商业银行在资金紧张时, 往往会提高贷款利率或贷款门槛, 来压缩甚至停办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不同, 住房公积金贷款始终坚持“应贷尽贷”, 通过差别化的贷款政策, 抑止投资性或投机性购房行为, 主要帮助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以武汉市2012年的数据为例, 按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对缴存人群以高、中、低三档分类, 设定排名前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高的“高缴”人群, 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8%, 占贷款总户数的21.6%, 贷款金额的26.9%;排名后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低的“低缴”人群, 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 占贷款总户数的10.9%, 贷款金额的7.3%;其余为“中缴”人群, 月缴交额占缴存总额的48.6%, 占贷款总户数的67.5%, 贷款金额的65.8%。“中缴”、“低缴”人群相加, 其缴存金额为53%, 但其贷款总户数和金额占近80%。而且, 武汉市2011年1月到2012年7月的新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 购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约占贷款户数的90.4%, 其中90平方米以下的占48.9%, 重点支持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维护缴存职工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住房形势的变化,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 在运行管理上, 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 与职工利益不相符合的方面。

(一) 保障方式单一

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通过提取和贷款支持职工购房。但住房市场建立后, 随着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 城镇化快速推进, 职工的住房需求也日益多元化, 单一的住房保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求。买得起住房的缴存职工, 可以获得低利率的贷款;没有能力购房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 难以享受到制度支持。

(二) 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

《条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 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无偿上缴城市人民政府, 作为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已累计上缴700多亿元。理论上, 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实现全覆盖, 廉租房的享受群体也应是缴存职工。但廉租房的实际保障对象中缴存职工很少, 占比不到2%。随着增值收益越来越多, 无偿上缴的做法, 不符合权责匹配原则, 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不利于维护缴存人的权益, 也不利于制度的循环可持续发展。

(三) 区域间使用结构不平衡

扣除个人贷款、国债等使用后, 全国结余住房公积金9000多亿, 以全国设区城市中心和行业分中心近500家计算, 平均每家结余约20亿元, 与其他单位、行业的货币资产一样, 除了现金, 只能存放商业银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贷款需求情况等差异, 不同区域、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状况很不平衡。一方面, 一些西部城市使用率很低, 结余资金闲置在商业银行, 资金贬值严重, 资金存储的廉政风险隐患大。另一方面, 东中部城市出现资金流动性不足, 贷款轮侯的现象, 今年7月, 武汉市本级的个贷率达到98.46%, 需要想法设法融通资金, 保障缴存职工的公积金基本住房贷款权益。

(四) 行业省直机构调整不到位

石油、石化、煤炭、电力、铁路等行业和省直管理机构, 名义上作为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的分中心, 但实际上资金单独管理, 不符合国务院的要求, 没有与设区城市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这些分中心规模较小, 管理服务水平不高, 少数还没有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甚至存在住房公积金和生产资金混存混用的现象, 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利益。目前, 铁路系统的住房公积金机构已基本移交设区城市统一管理。需要国务院下定决心, 加大分支机构调整力度, 理顺管理体制。

三、以实现缴存职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住房制度, 与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相比, 是把住房保障与市场化结合最为紧密的制度设计。20多年的实践证明,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不是公积金制度本身的问题, 应立足实现缴存职工利益最大化, 通过调整政策和加大执行力度来进行完善, 促进实现“住有所居”。

(一) 最大限度的“应贷尽贷”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第一要务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应贷尽贷”。通过公积金个人贷款解决住房困难, 缓解住房矛盾, 既避免了结余资金沉淀银行所导致的货币贬值, 又实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购置房产升值的双重保值增值, 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应该建立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调剂平台, 实现城市间的资金相互融通, 解决资金使用结构失衡, 流动性过剩和流动性紧张并存的局面, 提高总体使用效率。同时, 所在城市的财政拿走了增值净收益, 就有义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转, 在职工贷款需求旺盛, 资金流动性不足时, 提供资金拆借或支持贴息贷款, 帮助实现“应贷尽贷”。

(二) 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被称为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周期长 (最长30年) , 资产规模大 (占到住房公积金总资产的2/3) , 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和资金效率。公积金贷款收益稳定、资产质量高、信用好, 最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 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增加流动性,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三) 投资购建公租房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 提供给中低收入缴存职工, 既可以完善制度功能, 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 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也可以优化公积金中心资产结构配置, 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 住房公积金在满足提取和贷款需求, 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 直接投资建设公租房;第二, 利用住房公积金充足的现金流, 可以采取“以房养老, 反向抵押”的方式, 在老旧社区收购一部分房屋用作公租房, 既扩大了公租房房源, 又作为基本养老的补充, 改善了养老水平, 促进实现“老有所养”。

(四) 提高个人账户存款利率

目前, 公积金中心按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 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定存利率, 给缴存职工结计利息, 职工存款利率偏低。根据增值收益水平, 适当提高存款利率, 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缓解不贷款职工的资产贬值损失, 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 招投标确定受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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