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园的法律保障

2024-08-10

高校科技园的法律保障(精选4篇)

高校科技园的法律保障 第1篇

一、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对促进湖南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与科技产业的深度融合。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湖南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 也是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相关统计表明, “高科技产业对湖南省的经济水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高科技产业增加值在规模工业中的比重逐年攀升, 从2008年的30.77%增长到2012年的38.7%;同时, 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地区税收也有巨大的贡献, 从2008年到2012年, 利税水平翻了两倍。”[1]但是, 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都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因此, 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加强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 一方面, 有利于加强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 进一步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 有利于改变传统金融机构与科技产业松散、简单化状态, 推进金融机构股权、债权融资等机制创新, 促进金融资本与科技产业的深度融合。

(二) 有利于促进金融科技化。

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是推进湖南金融现代化进程, 提高金融行业竞争力的重要路径。加强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保障, 将进一步强化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有利于推进金融科技化。加强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 一方面, 将促使金融机构更加重视金融服务的科技化, 不断跟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方向, 从而使得科技与金融的关系更为密切;另一方面, 将促使金融机构采取现代科技技术武装金融业务, 推进金融服务和金融管理的科技化、现代化。因此, 加强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是实现科技、金融双赢的必然选择。

(三) 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

“当前,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成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 而技术进步和创新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 金融、科技已成为动员、组织和集聚全社会科技要素的重要手段。”[2]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关系到“创新湖南建设”战略推进和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大致可以分为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五个阶段, 在各阶段都面临着融资问题, 而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的具体情况又不完全相同。”[3]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发展的各个时期特别是种子期、创业期普遍面临较为严重的金融资供给不足的共同问题。因此, 加强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机制建设, 有利于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创新程度高的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融资困难时期给予有效的支持, 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 推进湖南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转型。

二、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地方法律保障机制现状

(一)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地方法律机制。

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湖南制定了系列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地方法律。2006年10月, 湖南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 调整信贷结构, 创新信贷方式, 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 鼓励风险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投资”。2009年3月, 湖南制定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对湖南中小企业融资的国家信贷政策落实、信贷管理服务机制创新、推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与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激励机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2010年, 湖南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份柜台交易试点和省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 探索建立覆盖面广、监管有力的场外交易市场。”2011年6月, 湖南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在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鼓励探索发展专门的特色科技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2011年7月, 湖南构建了中小企业融资超市项目制度, 加强了中小企业网络融资平台机制建设。

(二) 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地方法律机制。

湖南一直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创新湖南作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主要途径和基本措施。2007年, 湖南制定的《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20条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并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应当优先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第22条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投入, 提供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2010年, 湖南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份柜台交易试点和省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 探索建立覆盖面广、监管有力的场外交易市场。”2012年, 湖南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逐步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 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改革路径, 并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 培育与发展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进行了规定。2012年, 湖南制定的《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方案 (试行) 》对科技保险的指导方针、实施原则、承保机构、试点险种、政策支持等进行了规范。湖南通过以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以及高新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法律机制, 不断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以推进创新湖南建设与产业结构发展转型。

三、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指导理念欠科学。

从以上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与法律保障发展变迁来看, 政府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大力推进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 不断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机制建设。但是, 从整体来看, 湖南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指导理念欠科学等问题。一是以上相关法律机制对政府与市场关系定位不够准确, 存在过于相信政府干预的功效, 而对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重视不够的问题。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公益性, 政府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是, 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 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和保障。二是对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理念重视不够。推进科技与金融的相互支持、相互交融, 实现金融科技化是推进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创新的重要途径。当前, 大部分湖南相关法律机制强调金融组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向性支持, 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金融组织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的支持和促进功能重视不够, 从而影响到两者的有机融合。三是对竞争理念重视不够。构建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适度竞争的金融体系, 是强化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条件。目前, 湖南相关法律机制对金融机构的竞争引导与规制重视不够, 强化国有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垄断地位, 忽视民间资本、民间金融等其支持作用。

(二) 效力层次低与操作性不强。

从总体来看, 湖南促进科技金融发展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存在效力层次低与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一是以上湖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大部分表现为政策性法规, 且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为行政性法规, 很少有湖南省人大及常务会制定的地方性法律, 立法层次普遍较低。二是法律与政策混合, 两者界限不清, 大部分法律规范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 法律规范普遍原则与粗放, 可操作性不强。三是大部分法律采取促导式规范构建模式, 以激励政府与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 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很少, 这种政策式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与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相比, 可操作性明显不强。

(三) 体系零散与实践结合不够。

目前, 湖南大部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法律存在较为明显的部门化倾向, 缺乏从整体性、体系化角度构建规范, 缺乏从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契合科技金融运作规律来设计, 缺乏从创新型湖南建设战略与“四化两型”战略高度来构建制度体系。大多数政策与法律机制在寻求破解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路径与对策时, 过多注重政府、金融机构等外部因素改革与创新对问题破解的重要作用, 而忽略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建设、信用能力建设对于问题破解与法律保障机制创新的意义。从而导致相关制度与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践结合不够, 与其融资发展规律吻合不够, 致使相关政策与法律落实难度大, 实施效果不理想。此外, 还有部分促进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相互冲突、重复、协调性不好等问题, 也影响到法律机制的落实及实施效果的提高。

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目标下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地方法律保障机制的创新对策

(一) 树立科学的理念。

科学的理念是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机制创新的基础与引领。为此, 一是应树立政府适度干预理念。虽然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公益性与正外部性, 政府加强对其融资支持具有必要性, 但是政府干预必须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 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和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融资。政府应树立适度干预理念, 明确干预基本目标, 重视对干预绩效评价与权力规范。二是树立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理念。湖南相关法律机制应改变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向性支持理念, 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与技术进步对于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服务技术创新的促进与支持功能, 构建两者融合互动机制, 推进科技与金融的相互支持、相互交融, 实现金融科技化。三是树立有效竞争理念。促进湖南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 是破除金融市场垄断, 有效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益, 引导民间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 构建湖南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有效竞争的金融法律机制, 是强化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可行途径。湖南应在强调国有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基础上, 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等发挥支持作用。

(二) 明确创新的基本路径。

推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 实现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耦合发展, 是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法律机制创新的目标和基本方向。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机制创新应从政府、金融机构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三层面协同推进创新。一是从政府层面来看, 湖南应通过强化政府的引导与保障功能, 发挥政府科技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激励功能, 加强金融机构参与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提升保障机制建设。二是从金融机构层面来看, 湖南应构建相关政策与法律, 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发展, 不断创新金融支持机制。湖南可从银行信贷、风险投资、资本市场融资、民间借贷、科技保险、私募基金等推进金融支持法律机制创新。三是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层面来看, 湖南应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能力、产权变现能力等推进融资法律机制创新。

(三) 制定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基本法律。

制定规范和引导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专门法律———《湖南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促进法》, 是协调湖南相关法律冲突, 提高科技金融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效力层次与实施效果的有效路径。《湖南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促进法》应依据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规律, 以构建功能协调、结构合理的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为重点, 就湖南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目的、方向、基本原则, 制度、措施与法律责任等进行系统规定, 从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创新、金融服务创新等提高法律依据与保障。《湖南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促进法》是推进科技金融深度结合, 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益, 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 推进金融市场有效竞争的重要保障制度。

(四) 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法律机制。

湖南应依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其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设计出能够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 促进其融资结构与模式的多元化。在不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大局前提下, 湖南应强化科技政策性金融的基础功能和引导作用, 大力鼓励与引导风险融资、股权融资、民间融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一是湖南应强化科技政策性金融的法律保障。在完善现有科技引导基金、专项基金法律基础上, 逐步建立科技政策银行, 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功能。二是湖南应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法律保障机制, 进一步加大支持成长性好、融资能力强的科技型上市融资。三是湖南应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法律保障机制, 强化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激励措施与责任约束机制, 构建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建立科技支行法律。四是构建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发展法律保障机制。民间金融是内生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形式。发挥民间金融对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 能有效弥补正规金融功能不足与优化民间资本进入科技产业通道。促进民间金融支持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关键在于构建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法律机制。湖南应就科技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类型、范围、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以强化其弊端规制与释放其积极功能。

(五)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机制。

“完善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强化其融资能力, 优化其与民间资本对接的必然选择。”[4]一是湖南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义务, 规定其目标在于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与科技创新, 主要从事政策性担保业务。二是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运行机制, 在政府、担保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合理分配风险, 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预警与监管机制, 保障其经营的安全性。三是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扶持法律机制, 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进行规范, 强化扶持政策的激励与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唐晓蔚.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 2013:19

[2]束兰根.科技金融融合模式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研究[J].新金融, 2011, 6:22

[3]陈玉荣.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生命周期阶段的特点及融资策略[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0, 14:91

高校科技园的法律保障 第2篇

关键词:科技创新,投入机制,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2010年6月7日, 胡锦涛在中科院、工程院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赢得发展先机和主动权, 最根本的是要靠科技的力量, 最关键的是要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必须重视科技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其它西方国家也都很注重农业经济的科技发展, 政府不依靠行政指令, 不干预农业经济的生产自主性, 对于科技创新也不直接提供资金补助, 政府主要工作是引导和服务, 以保证在科技创新中农村经济本身的主体地位, 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力。

1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主要问题

1.1 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低

根据相关资料, 我国获奖的农业科技成果的平均转化率仅为53.5%, 全国农业科技成果的平均转化率只有30%~40%。而发达国家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已经达到80%以上, 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高等院校大部分课题结题后, 其成果束之高阁或采用率不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没有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技术创新体制。

1.2 农业科技创新资金不足

资金不足是所有技术创新不力的普遍原因, 而在农业技术创新中尤为突出。首先是农业科研资金不足, 我国农业科研经费占整个国家科研经费的比例只有3%~4%;农业科研投资仅占农业生产总值的0.2%~0.25%, 而世界平均水平为1%, 发达国家一般水平为2.5%~3%。其次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缺乏, 经费来源渠道单一, 来源不稳, 使推广工作受到影响。

1.3 农业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不完善

农业科技体制在宏观管理上条块分割、组织布局分散、管理效率低下、学科设置陈旧、专业单一、跨专业综合性的项目较少、研发方向与市场需求脱节, 运行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落后等, 使得我国农业科研与经济发展未能紧密结合, 农业科技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脱节状况严重。农业科研单位取得了大量的科研成果, 但许多成果却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没有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技术创新体制。

2 强化法律建设, 建立农村经济科技创新保障机制

2.1 建立规范的政府对农业科技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业重中之重的地位, 农业已经发展到必须加大投入和支持保护的新阶段。而国家有关法律的缺失决定了需要制定农业投入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 可以督促政府切实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建立农业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农业投资立法除应就投资关系、投资主体做出规定外, 还应就投资比例主要是政府向农业投资占整个投资比例及农口内部农业基建、农用工业、农林水气各系统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投资方向、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只有依法强化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大农村经济科技创新的发展。

2.2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很多, 多部知识产权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 从法律层面来讲, 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 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 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速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 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全面与国际标准相衔接。耍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 纯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

2.3 完善农业经济科技创新的相关服务

(1) 鼓励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中介服务, 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建设现代农业要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其中一个方面, 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采取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的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则。张家口市怀来县的草莓农业合作社和葡萄合作社在河北农业大学的科学技术支撑下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 加强法律宣传, 强化权利人自我救济意识。自我救济包括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两种。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物的部门, 我国应对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农民加强法律宣传, 要强化各单位和个人自觉学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 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积极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

参考文献

[1]施晓琳.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 2007, (1) :218-220, 256.

[2]武敏, 刘金花.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J].安徽农业经济, 2006, (3) :35-36.

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相关问题研究 第3篇

高校为社会输入创新知识人才, 担任着为社会服务以及继承文化的重要责任, 被社会、国家给予很大期望, 而所有的实现都建立在知识、技能的基础之上。知识可以改变乃至整个国家民族的命运, 高校知识产权的战略实乃国家战略的基础, 要将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上升到学校发展战略的核心, 要将其贯穿于整个高校发展的全程中, 增强高校在对推进国家战略重要性的责任感。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不单是高校个体的事, 不是微观战略, 更是有关国家战略之全局。

高校是培养并向社会输入科技、知识创新的重要基地, 对促进国家科技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重要支撑。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现状

当前, 我过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善, 法律规范制度相对滞后。目前不乏保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而对于知识创新重要来源基地, 其制定的具体相关法律法规却很少, 目前主要就是《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其它有稍微涉及到高校的法律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而《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也只是很笼统的概括指导大纲, 对保护高校知识产权法并无实质性的意义。

三、法律保护体系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原因分析

(一)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最根本的是由过去以及现在的思想理念引起的

曾经历史上, 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在英国诞生之时, 我国处于圆明园动工开始, 统治者丝毫未察觉、丝毫未意识到世界正将发生巨变。同时我国于1898年创建的第一部关于高校知识产权的章程是《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伴随戊戌变法的失败而不了了之。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 起步较晚, 相对滞后,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很薄弱。

早前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由于国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 与国外进行科技知识进行交流的时候, 将自己智慧结晶拱手相让于他人的事例举不胜举, 例如水稻插秧机、宣纸技术等。而同样也因为人们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 高校将更多注意力放在对科研成果的奖励、经费开销、科研立项以及自己晋级加薪等方面, 却没有意识到借用申请专利等维权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二) 高校环境因素不利于增强高校知识保护理念

第一、高校注重教书育人, 注重传授知识, 注重知识的交流, 所以容易忽略对利益的保护。同时这种氛围由传统思想继承已久, 需要国家给予引导, 才能更好的保护高校知识产权。

第二, 高校基本上是教授研发者的纯净之地, 是学员的乐园, 很少受到行政事务的干预, 整个高校环境里所有科研项目以及其它活动都有着很大的自由度, 因此很难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区分, 也就很难进一步进行高校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

第三, 高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导致很多人才流失、私下交易等不利于增强人们对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导致对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不易进行。

(三) 相对于美国、英国以及日本等很明显可看出我国针对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相对较滞后, 甚至针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系统均存在很大差距。一些涉及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发章也很笼统, 没有实质可依据操作性, 导致对高校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形成有执法不易、法难以依的现象。

四、对高校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一) 增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乏, 缺乏对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是由传统思想造成的, 如此而形成的现象, 不是一两部具体的法律能解决的, 必须要教育管理者首先在自我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意识前提下, 对高校科研人员加以推广宣传, 令其有自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 这些工作不是一时半会能做好宣传推广落实工作的, 高校管理机构应专门培养并设置相关维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 例如分门别类的培养出教学、管理和法律等人才。其中教学人才主要对高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才, 管理人才去主要对政府、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以及高校的科研所等的人才, 而法律人才是指去司法机关、立法机构以及一些中介公司的顾问、律师、评估师以及专利代理人等。如此分工培养可以不同层面增强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旦出问题, 得以将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实, 对关于保护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的存在价值有很大意义。

(二) 法律体系的构建需要法律本身

1.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我们应加强对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将相关法律效力层次提高, 我们可以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简称为《规定》) 可以提升到更高层面, 比如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层面, 可定制如《高校知识产权条款》等类似。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范围广泛, 工作量大, 需要在力保规章不能过于局限的前提下, 要让各个部门积极参与工作中, 以求共同推进。其次, 切实落实知识产权意义, 普及宣传相关理念。知识产权不单是保护与管理, 同时也保护知识的创作与运用。而《规定》仅针对知识的保护欲管理, 我们应当更新思想理念, 合理定位支撑产权的界限, 不单让假冒和盗版等侵权行为有法可依, 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危害社会安定以及影响公平工作竞争、对社会利益造成危害等的行为。同时, 增加知识创新奖惩条例, 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创新, 产生更多有利于社会科技发展的发明。

另外, 应增加促进创新、鼓励创造的举措, 例如在“任务”可添加促进知识创作与产权转化运用等, 同时将实施学校知识产权规划研究划入职责等相关举措设置, 强化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2.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我们这里简称之为《意见》, 较《规定》而言, 细化了些因而也具有了可操作性实质意义, 但是因为其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前制定的, 很多思想理念相对滞后了些。而在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可以体现出国家对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性的重视。

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这两个纲要所提出的新的精神理念和要求, 可以将《意见》重新加以修订完善。

(1) 符合新精神理念标准, 注重高校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可以把修订的《若干意见》上升到国务院层次, 并以国务院名义加大宣传力度, 打印或转发相关信息, 促进接下来实践工作的落实。

(2) 调整文件定位, 扩大发文范围。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到国家战略, 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和支撑, 文件定位应更高位。文件涉及范围不能局限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 应扩展到地方政府、相关中央部门以及企业, 并明确其相应责任。

(3) 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对《若干意见》中管理机构、奖励支持等具体措施予以细化, 使之更明确更具操作性, 并且其应与修订后的《规定》在理念上保持一致。

(4) 增加强化宣传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意见应明确要求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通过大力宣传, 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 同时让社会民众了解高校知识产权工作, 支持高校知识产权工作, 形成良好氛围。第五, 增加引导鼓励高校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明确要求和对高校实施知识产权规划战略的评价办法。总体来说, 修改《若干意见》的关键在于对《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化。

3.鼓励引导高校根据实际研究制订本校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承担的责任、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高校人才济济, 是知识产权的发源地, 每年都有大量知识成果产出, 学校有必要制订相应规划, 管理好利用好这些特殊的财产。高校应在“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总体方针、理念下,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在学校的长远发展中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战略思想, 以知识产权制度和手段激励大学科研创新, 形成高校自身特色和优势, 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

(三) 鼓励制订学校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一切条件具备, 仍然需要学校自身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国家给予大指引, 但是高校也应跟随国家大的政策方针。国家应给予鼓励, 给予高校行动动力, 最终力保将高校知识产权战略在高校彻底落实。

参考文献

[1]张勤, 朱雪忠.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11.

[2]韩宁, 李玉玲.浅析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J].知识产权, 2011 (3) .

试论高校校办科技产业发展的保障 第4篇

1 思想保障

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校办科技产业有利于形成教学、科研与其互动的局面, 有利于技术创新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要纠正那种发展校办科技产业是“不务正业”、“副业挤主业”的错误思想, 突破教师从事技术开发和服务是“业务水平低”、“谋取个人利益”的认识误区, 把教学、科研、校办科技产业放在同样位置来对待;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与创新放在同样的位置来对待。具体的思想保障措施有:

1.1 走产学研并举的发展之路, 支持校办企业发展

充分认识校办科技产业是学校科研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学校的科研方略与校办科技产业的实际发展结合起来, 强调理论联系实际, 走应用科研之路, 让学校的科研价值与市场接轨, 得到社会认可。

1.2 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学习、考察优秀校办企业

每年组织一次由各主要校办科技产业高层管理者参加的考察活动, 学习各兄弟院校成功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对比各校校办科技产业的发展现状, 通过研讨会总结发展的经验教训, 充分结合各校的特点, 提出有效的改善方案, 并将最后的总结作为年度规划的依据。

1.3 鼓励校办企业人员解放思想, 积极地更新观念和提高认识

定期组织校办科技产业从业人员学习国家、相关部门关于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的政策措施, 深入讨论研究产学研有效结合的方式, 明确校办科技产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 彻底转变产业从业人员在校内属三等公民的观念, 制定相应政策鼓励一部分高学历、高智力的教师和科研骨干在教师岗位、科研岗位、产业岗位有序流动。

1.4 完善产业网站, 及时公布产业发展动态和相关政策法规

努力完善产业网站内容, 搭建一个有利于校内外人员获取校办企业信息和交流沟通的平台。

2 体制保障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高校产业发展的需求, 高校必须建立新型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解放和发展校办科技产业的生产力水平, 不断提高校办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1 稳妥推进校办企业规范化建设, 规范校办企业的产权管理

(1) 根据新型产业管理体制的要求, 依据教育部的批复, 完成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工作;依据教育部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的批复, 积极推进全资企业资产划转;完成部分参股企业的股权资产划转工作, 逐步实现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2) 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 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行使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义务。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 确保学校权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2 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 完成校办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建立新型的校办科技产业管理体制, 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严格管理校办科技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1) 积极商讨全资企业改制方案。通过引进社会资金, 实现校办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提高校办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营质量。 (2) 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

2.3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1) 优化校办资产的产权结构。搞好校办科技产业的资产评估, 理顺产权关系, 加强对经营成果的核算和分配的管理, 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 (2) 更新财务管理的技术手段。校办科技产业财务信息是其他各类信息的交汇点, 也是支撑经营决策的基础。校办科技产业财务管理过程中, 要善于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处理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从财务管理、物流管理、营销管理、生产管理等由易到难的环节逐步推进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运用。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 依次开发运用财务、销售、采购、仓储、生产等管理子系统, 逐步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集成。 (3) 完善校办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考核校办科技产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是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使预算取得实效的有力保障。因此, 校办科技产业应建立高层的内部预算审计监督机构, 并健全内部审计监督考核制度, 保证其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要加强对校办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的过程性审计和监督, 变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和适时监督, 围绕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年度预算, 对其投融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和监控, 定期检查, 及时反馈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并给予纠正和处理, 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如期实现。 (4) 实施校办科技产业资金的集中管理。成立企业内部资金结算中心, 对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单位货币资金的动态收支状况, 合理度调剂闲散资金, 加速资金循环周转,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完善校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3 资金保障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保证, 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和扩大经营规模的必要条件。对于校办科技产业来说, 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为了扶持重点企业和项目的发展, 培育新兴产业, 我们必须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寻求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渠道和途径。

具体的资金保障措施有: (1) 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可持续发展。为了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建立校办科技产业资产投入、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的股权, 收回资金用于支持转化科技成果, 扶植有潜力发展的项目, 培养重点发展企业。 (2) 发挥科技优势, 吸引企业投资。对一些自身研发能力较弱、技术设备落后、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的中小型企业, 吸引他们提供资金、设备, 将自己的研发中心设在高校, 借助高校的力量促进其发展。这些研发中心的成立不仅密切了校企联系, 为企业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做出了贡献, 同时也缓解了高校科研投入不足的矛盾。 (3)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服务地方经济,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与各级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 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的步伐。在当地资源的基础上, 结合高校的科技优势, 提高了当地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工业竞争力。今后高校要继续加大与政府的合作, 充分利用政府基金, 积极引进各种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资资金, 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4) 推动校办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积极推动规模较大的校办企业上市, 吸收社会资本, 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满足校办科技产业业不断扩张的内在要求, 加快校办科技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 发挥重点校办科技产业的主导作用, 优化资源配置, 扩大投资来源, 分散经营风险,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4 人才保障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校办科技产业既面临着机遇又面临着挑战, 一方面新的竞争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加剧了发展的风险和难度, 另一方面校办科技产业所依托的高校的科技人才优势使企业的发展如虎添翼, 在知识经济的大环境下突显张力。在这一环境下, 企业要保持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是重视人才, 特别是知识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实现知识的创造、运用与增值, 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具体的人才保障措施有: (1)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高校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制定相应政策鼓励一部分高学历、高智力的教师和科研骨干在教师岗位、科研岗位、产业岗位有序流动;建立科技企业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紧密结合机制;充分体现科技企业为本科生实习和研究生培养的支持作用, 并将博士后流动站设在企业里, 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开发。同时, 对于校办科技产业内表现优秀的员工, 可以推荐其在高校继续深造, 提高员工的科研水平, 加大企业创新的力度。 (2) 建立健全人才社会保障机制。校办科技产业要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医疗、伤残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实施全员合同制, 实行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社会保障办法, 改变现有职工的身份界限, 由“国家职工”变为“校办科技产业职工”, 由事业编制变为产业编制, 在人事管理方面与学校完全脱钩。这样一方面减轻了学校和企业的负担,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效率, 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3) 采取人才激励措施。为了鼓励校内优秀的人才参与到校办科技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中, 一方面给予参加校办科技产业的教师和研究生物质奖励和科研基金, 另一方面每年评选出对于产业技术进步有杰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嘉奖, 并将其作为评定职称、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标准之一。

5 科技保障

高校学科设置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等多个门类, 在先进制造技术, 电子及计算机信息、金属及复合材料、陶瓷材料、高分子材料、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建筑设计及智能化建筑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强的科技和产业化实力。

具体的科技保障措施有: (1) 推动学科学位建设。高校应继续推动学科学位建设, 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和制造业等这些重点发展领域相关学科学位建设, 努力形成“以工为主、理工结合、文理渗透”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 为校办科技产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和人才保障。 (2) 加强科研基地建设。我校拥有国家重点学科科研机构教育部光伏系统工程研究中心、汽车技术研究所、应用物理网上合作研究中心、微电子设计研究所等多个科研机构, 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就。今后应继续依托我校在各领域的人才和科技优势, 继续努力加强科研基地建设, 积极整合校内科技和人力资源, 推动校办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 (3) 继续推进知识产权的积累。“十五”期间, 学校先后共组织申请专利129项, 其中发明专利72项, 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57项;获得专利授权57项, 其中发明专利29项, 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28项。共登记省部级科技成果128项, 获得各级科技奖励95项, 其中省部级及以上各类奖励76项。今后将继续支持知识产权积累和集成, 组织申请专利,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 努力争取突破科技攻坚项目, 为企业创新和发展添加动力。 (4) 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校产业发展规划, 积极发展校办科技产业。充分发挥学校应用学科的优势, 面向企业需求, 强化集成创新能力,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积极与企业合作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参与解决一批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理顺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体制, 将其建成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良性运转的科技成果孵化平台, 促进学校各类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化。推进校办科技企业与学校科研单位的结合, 采取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建设工程技术中心、设立科技成果孵化基金等多种形式, 与学校科技工作形成互动机制, 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摘要:发展校办科技产业是遵循科技发展客观规律和满足市场经济自身需求的必然选择, 是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的客观要求, 也是体现现代高校综合实力的体现, 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从思想上、体制上、资金上、人才上以及科技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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