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项目范文

2024-07-25

补偿项目范文(精选8篇)

补偿项目 第1篇

一、价值补偿评估的基本特点

1. 评估对象不同。

一般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具体的资产, 如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价值等, 是投资人投入资金后所形成的经济资源。价值补偿评估的对象则是项目建设对具体的单位或个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投资人投入资金后所造成的应予补偿的资源损害或利益流失。

2. 评估方法不同。

一般资产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是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大类。价值补偿评估的方法则需要采用对经济损失测算的其他方法, 如会计核算、统计等方法。

3. 评估时间不同。

一般资产评估要确定评估基准日, 是一个时点的概念。而价值补偿评估除了要确定其资产在某一时点的静态损害价值, 还要确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利益流失, 这是一个时间概念。因此, 价值补偿评估结果是对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受损要素进行估值测算的结果。

二、举例说明价值补偿评估的基本方法

1. 案例简介及评估目的。

某水电建设公司按照水电站建设计划, 需在某时间前完成水电站对外交通公路工程。由于该路段是A公司的运矿车辆必经之道, 因此该路段的施工使A公司的运输道路完全中断, 导致A公司完全停产。本次评估的目的:要求对因水电站建设而给A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以作为建设单位对A公司进行经济赔偿的依据。

2. 评估对象与时间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是因水电站建设占道对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次评估的时间范围是10个月, 即2005年1月1日~10月31日。确定这个时间范围的依据是因水电站道路建设导致A公司的运输完全中断开始到A公司的运输完全恢复到正常情况为止。

3. 价值补偿的形成思路及基本计算公式。

本次价值补偿评估的基本思路是:补偿的基本假设是恢复原状。这里的原状是指A公司若无受扰事项的出现而在测算期内应该表现出来的原有状态。因此, 从恢复原状的原则出发, 所要补偿的价值 (金额) 就是原有状态与现实状态的偏离数。

评估人员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 根据评估事项当事双方在价值补偿方面的意见, 拟定的价值补偿的基本测算公式为:价值补偿额=受损单位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合理净增利润+影响期间的必要开支及计提。式中: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合理净增利润=影响销售量的销售收入-影响销售量的矿区生产成本-影响销售量应纳流转环节的税金及附加-影响销售量应分摊的期间费用。所谓影响销售量是指因水电站道路建设对A公司所造成的销售量的减少数。

4. 受损单位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合理净增利润的测算。

(1) 对影响销售量的测算。影响销售量的主要因素为A公司的生产能力、运输能力和销售能力。根据前面对A公司整个作业链的分析, 可以看出A公司经营的“瓶颈”是交通, 而交通这个“瓶颈”的客观存在使得价值补偿评估在确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销售量时有了一个具有坐标意义的参数———运输量, 这样, 我们就可以将测算十分复杂的销售量近似地转化为比较容易演算的运输量。

(2) 对销售价格的测算。A公司主要采用订单式销售, 由于受进口铁矿石涨价等因素的影响, 国内价格也呈上涨趋势。但在实际测算时, 仍遵循谨慎性原则, 取在正常经营期间实际有效的价格区间内较低者为本次测算价格。

(3) 对矿区生产成本的测算。经了解, A公司的矿区生产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折旧、制造费用等四部分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矿区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折旧+制造费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折旧+制造费用) /影响销售量。

(4) 对产品流转环节的税金及附加的测算。经核实, A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税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产品流转环节的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式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额的5%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额的3%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额的3%计算;矿产资源税按矿石每吨销售量计算。

(5) 对期间费用的测算。A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应当发生的期间费用分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5. 对影响期间的必要开支的测算。

这里的影响期间是指A公司因某水电建设公司进行公路工程建设而导致的停产期。停产期必要开支及计提计算公式如下:停工期间必要开支及计提=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合同赔偿。其中:

(1) 生产成本只考虑企业对矿区生产人员在停产期间按政策发放的人工工资以及相关职工福利费。

(2) 制造费用只计算企业对矿区管理人员在停产期间按政策发放的生活费以及相关职工福利费。

(3) 管理费用同前述期间费用中管理费用的测算基础一样, 其中:工资、福利费是根据企业对管理人员停产期间按政策发放的生活费以及相关职工福利费计算;员工的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车辆闲置管理费、船检等费用按地方现行政策以最低标准计算;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费用根据A公司在停产期的应有水平测算;租赁费、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按正常执行的合同计算。

(4) 销售费用同前述期间费用中销售费用的测算基础一样, 其中:人工费用如工资、福利费根据企业对保留的驾驶员在停产期间按政策发放的生活费以及相关职工福利费计算;水电等费用则按正常执行的合同计算。

(5) 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6) 合同赔偿是根据A公司提供的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因建设项目导致A公司停产而未能履行的有关合同, 从而必须依法向合同对方支付的违约金。

三、价值补偿评估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要非常重视财务审计。

价值补偿评估是对受损单位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而价值补偿评估中, 审计是一个不可缺少且非常重要的环节, 应发挥审计的作用。

2. 既要重视直接损失, 更要重视间接损失。

一般来讲, 价值补偿中的直接损失的估价比较容易, 而间接损失的估价则比较困难, 因此对它应格外重视。

3. 经济损失影响期的测算。

一般而言, 直接影响期的测算相对容易一些, 而间接影响期的测算难度则比较大, 因此要特别细心做好这方面的测算工作。

4. 关于假设。

一般的资产评估是对某时点的市场交易的模拟, 是时点假设;而价值补偿类评估则是对一个经营时期或过程 (如工矿搬迁) 的模拟, 是时期假设。必须注意到这个区别, 这样才能体现价值补偿类评估的特点。

参考文献

[1].潘学模等.资产评估学.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

[2].朱萍.资产评估学教程.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8

补偿项目 第2篇

摘要:随着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PPP模式被更多应用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由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有着资金投入较大、融资门槛高、准经营性等特性,因此,对该类项目融资的资本结构进行分析,可降低项目融资的风险与成本。同时,政府在项目不同时期提供的合理补偿模式,将有利于PPP模式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更有效的应用。

关键词:PPP融资;资本结构;补偿模式

近些年来,我国的铁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增速很快。2014年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在铁路、轨道交通等建设方面,要加强推进综合开发,特别是对综合开发的政策要加以充分利用,把开发取得的收益补给基础设施的发展,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建立PPP机制,越来越多的项目选择PPP机制来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一、 PPP综述

广义的PP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融资模式。狭义的PPP是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的特殊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全过程的共同合作。我国出台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PPP机制是政府和社会力量形成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较多地应用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中,由社会力量参与包括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在实际运营中通过政府支付或者向市场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等方式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政府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水平、价格等进行监管,以保证项目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相关文献研究,国内企业在承接国际PPP项目时,通常选择的融资渠道为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等。PPP模式一般在基础设施项目中应用更多,它具有一定的经济特性,在选择融资方案的时候,充分考虑相关特性,可以降低资金成本和融资风险。首先,PPP项目的投资规模一般较大,需尽量选择融资能力更强的渠道,使资本结构相对简单。其次,PPP项目在项目初期(开发建设)需投入巨额资金,几乎没有资金可回收,对融资的资金到位要求准时。再次,PPP项目一般在购买协议中含有保证,在项目进入正常运营后的收益相对是稳定的。此外,资金偿付和建设资金的投入产出要有合理的匹配,可以减少资金的成本,需尽量选择前期还款要求较低,后期还款持续的融资渠道。

PPP项目的收费机制主要有三类:一是完全由政府付费,比如市政道路、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二是完全依靠使用者付费,比如供水、供气等项目;三是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比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以特许权协议为核心的协调机制是PPP模式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能够有效吸引私人资本并成功运行的关键。特许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可使用特定公共资源或某领域特许业务的权利,该权利可以是排他性的,也可是准入性的;二是渠道许可,项目公司被许可使用特定的原料、技术,并对产品的销售也拥有特定渠道的许可;三是经济性优惠政策,较多采取的形式为税收惠免、利息的补贴、行政性收费减免等财政支持政策,也可附加资本溢价、加速折旧等财务支持。国内目前已有的典型探索,比如北京地铁4号线、16号线等项目。

二、 PPP项目的融资特性

BOT是一种统称,共有BOT(建造—经营—移交)、BOOT(建造—拥有—经营—移交)和BOO(建造—拥有—经营)三种基本形式。BOT项目与传统融资相比,主要在融资基础、风险承担、股权比例、追索权、会计处理等方面。一是资产融资的形式,债权人对项目的发起人所持有的其他资产仅有有限的追索权,甚至是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项目在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将成为还款付息、回报投资人的唯一来源;二是项目融资的负债比通常比较高,期限为中长期,风险较大,融资的成本也比较高。三是融资本身不看项目发起人的资信情况,而是考虑项目本身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及收益来进行还款付息。四是项目公司是项目贷款的直接债务人,发起人只对项目融资提供一定的担保,不承担所有的风险。

三、 PPP项目公司的资本结构

PPP项目公司的资本结构是指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的关系,以及资金的来源和组成比例,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本、收益和风险,是融资决策的一个重要部分。对资本结构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经历了几大经典理论的发展。MM理论,主要基于对税收作用的考虑,因为税法中规定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应纳税额进行抵扣,换言之,企业的负债给公司带来了(正)价值,因此,当负债达到100%时,企业的价值就最大化。权衡理论,主要论述的是公司通过平衡负债税盾导致的获利,与负债成本(破产成本)来使公司价值最大化。信号传递理论,主要是投资者通过企业资本结构作为信号,分析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代理成本理论,主要是企业的三大利益关系方,即股东、债权人、经理人之间的矛盾或目标不一造成了代理成本,而债务融资获得的收益可以减少代理成本,并产生资产替代。治理理论,主要表述的是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实际对应的投票权分配上是有差异的,也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治理能力,即控制权的分配或转移。产品市场理论,运用的是产业组织理论来解释行业间差异的资本结构。上述理论中,可以得出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的因素主要包括负债带来的税盾价值、负债导致的破产成本、资本结构传递的信息、委托代理成本、企业控制权的分配、行业特定决定的资本结构等。国内的实证研究,除了考虑理论所关注的影响因素外,还总结出一些在公司运营中实际影响因素,比如股权安全和债券融资方式的成本、财务弹性、盈利能力等。

PPP项目的关键问题就是能实现各方利益共享的平衡格局,这就需要安排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主要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本的构成及相应的比例,包括股权结构(股东构成)、债本比例等。

1. 股东构成。影响和反映资本结构选择的重要条件是项目资产本身的特征以及对股东能力的需求。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主要投资机构、权威研究报告,选取了公路、机场、港口、铁路、电站、水处理等18个国际主要PPP项目。如下图。可见,公路、机场、铁路等项目,由于投资规模很大,因此稳定的资金支持是项目重要的保障,可选择综合能力强的承包商和投资机构合作;水处理、电站等项目则需要强大的核心技术、核心设备和综合运营能力,可选择运营商和专业技术上合作;政府等项目队综合运营能力的要求较高,可选择专业的综合运营商参与项目运作。

股东构成在项目的不同阶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通常在发起阶段的调整相对较少,在运营阶段就会发生不同情况的股东调整,比如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长期资金的接盘,可使原始股东在运营阶段的股权退出或减持,让其提前实现了股权价值。承包商也可转为运营商,员工股权激励,或对运营不佳的项目,政府或国有企业成为项目的最终所有者等情况,都是股东构成发生调整。

2. 债本比例。在项目主体和其所对应的股权比例确定之后,资本结构的另一关键因素就在确定合理的负债水平。通常情况下,股权资本成本相对较高,债务资本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对于自身盈利能力较强,且主体的信用级别较高的项目,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就会选择具有较高的债本比例。

四、 PPP项目融资的风险门槛

我国以PPP模式合作的项目企业,经常在融资方面遇到较大阻力。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意识普遍加强,对于贷款的审批更加严格,而且会进一步要求抵押或担保。甚至在对企业设立投标函、履约保函的时候,还会要求企业提供高额度的保证金,这对企业的流动性提高的门槛。因此,政府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可给予PPP项目较大的支撑。

1. PPP项目融资存在的风险。PPP项目存在期限和还款两大风险,因为均是公益性项目,贷款期限会更长。政府希望加速PPP项目融资的速度,但银行贷款审查的"铁门"却很严格,银行在对不同模式的PPP项目贷款审批意见中会给出不同的贷款要求。如果一个PPP项目想要获得贷款,就需要满足包括所属地区、资产负债率、还款来源、现金流、实收资本等20多款条件。比如现金流的要求,银行对公共基础设施要求有相当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从项目使用者那边收取的费用或者由政府支付取得的收入,要求可以全部覆盖贷款的本息。政府和借款人需要签订合同,且必须明确项目的利益回收机制和收费定价的调整机制。而且,轨道交通项目属于准经营性项目,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此类对公众的收费需要价格听证,若没有通过价格听证,银行会要求追加有效抵押的担保方式;而如果项目完工后没有通过相关的听证环节,银行会立即停止放款,同时要求立即偿还本息及相关的费用。比如对项目所属地区的要求,可直接办理贷款的是针对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的市等,对地级市的则要区分情况。比如还款来源的要求,针对政府支付为主的,应纳入政府预算统计,并按照预算相关规定执行,地方GDP在200亿元以上且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在15亿元以上;针对消费者付费为主的,除了满足政府支付为主的两项条件外,还设置了地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在80亿元以上这一条件。对县级地区的项目,则要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10亿元以上,且GDP100亿元以上。比如对贷款主体(PPP项目公司)的要求,需该公司在银行信用评级10级及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且实收资本在3 000万元及以上,资产负债率<75%。比如对项目本身的要求,要符合国家预算安排、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政策,符合相关土地规划等规定。银行还会对项目本身的资本金比例提出要求,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最低可降至20%(根据银行的信用评级)。对获得产业基金、股权性投资等方式注资的项目,同一项目的所有资金(包括权益性和债务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80%。

但其实核心的问题是PPP项目是否能使用信用贷款。因为该类项目首先需要的是低成本的资金,因此需要降低资金使用的利率。还需要长周期的资金,因此需要银行提供长期贷款,而风险的分担需求也很明显,否则银行不会支持长期贷款申请。但在银行看来,PPP项目的风险还是太大,而且其本身在抵押上并没有优势。

2. 政府合理的激励措施。对于地铁等类型的PPP项目,投资相对较大,施工的复杂性,内部的财务结算方式等,都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政府需要提供更多合理的激励措施,才可以吸引私营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比如,政府投资赞助,是对PPP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入,并对项目的运营收入不参与分红。因为项目的建设成本远超过运营收入,政府提供的这部分资本金可给予项目本身的可盈利性;政府担保,是降低项目公司将面临的风险,以实现未来现金流的平稳。如果运营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当实际客流达不到预测客流的一定比例时,政府可以给予项目公司一定补贴;税收减免,是给予项目公司所得税等减免的优惠政策,对项目公司来说是最直接的激励效果;融资上的协助,政府还可以在适当范围内,给予项目公司融资上的协助,通过一定形式的规定,帮助贷款人降低因项目公司违约而导致的风险损失,从而提高了项目公司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此外,还可以给项目公司进入新市场提供潜在的机会,也是对私营资本进入地铁项目建设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五、 准经营性PPP项目的补偿模式

在基础设施领域可以将项目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主要根据项目的可销售性(即项目有无收费机制)、可经营性(即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经营收入能否覆盖全部的投资成本)。针对非经营性项目的特点,其具有收费机制,也有可预期的潜在利润。但是由于其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往往由政府定价,导致经济效益不足,市场运营效率低下,无法收回成本,因此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偿模式主要在建设期、运营期,还有对资源和部分市场环节的补偿等。

1. 建设期补偿。适合前期资金要求巨大、中后期经济强度较强的项目。主要分为两块,一是运营效率及成本密切相关的设施的投资、运营和维护,这部分被称为经营性设施,由PPP项目公司投资完成;另一是其他永久性设施,这部分被称为基础性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在项目成长阶段,政府会将其投资的部分基础性设施无偿移交或以低价租赁给项目公司,给予其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保障;在项目成熟阶段,政府通过调整部分资产的形式,收紧项目公司的超额利润。

北京地铁4号线就是用这样的模式,项目总投资在153亿元左右,30年的运营收益也只能回收30%的投资。经过研究论证,根据投资、项目运营的关联度,将项目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洞体土建工程,约107亿元由政府来投资,另一部分是车辆和机电设备等与项目运营关联度较高的投资,约46亿元,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香港地铁等)负责投资建设、运营项目的整体,并租赁前一部分。而16号线参照4号线的模式,对第一部分引入了约120亿元保险资金作为股权投资。

2. 运营期补偿。这种模式的基础设施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政府与其签订协议,根据预测的需求量和价格,来保证实际运营。当实际需求量比预测增加或者减少的幅度超过一定比例时,其超出部分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可见,政府一次性需投入的较少且支出均匀,降低了项目公司的收益风险,也避免了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3. 资源、部分市场环节的补偿。资源补偿是将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与紧密联系的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一起“搭售”,比如市政道路等无收入的基础设施,可与周边关联地块的开发结合,用周边土地收益来补贴无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是一个正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部分市场环节补偿是将投资建设和运行环节单独实行市场化方式,适合具有较强社会效益但短期内形成不了明显直接效益的项目,运营部分由市场化的专业公司负责,而投资则全部由政府负责筹集。

但给予准经营性项目的补偿也存在不少问题。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投资以及补贴中,缺乏透明性,对项目单位缺乏全面的评估,无法实现合理的运营效果。对定价和调价上,也缺乏透明的机制和会计准则,导致财务风险。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确立严格的定价机制、需求预测模型、服务标准等,使准经营性项目在市场化中能达到公益性和盈利性的平衡。

六、 结论

PPP项目的资本结构是融资决策的重要部分,股东结构和债本比例影响着各方利益的平衡格局。对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来说,项目前期的建设投资所需资金较大,各类融资渠道的风险门槛设置较高,需要政府通过投资赞助、融资担保、融资协助、税收减免等合理措施,才可确保PPP项目实现有效融资。而项目后期又由于公益性带来的运营效率较低,经济效益较差,无法收回成本,政府需对准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资源及部分市场环节提供适当的补偿机制,以达到该类项目公益性和盈利性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黄斌,王遐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模式探讨.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2,(1).

[2] 李悦,熊德华,张峥.中国上市公司如何选择融资渠道.金融研究,2008,(8):86-104.

[3] 柯永建,王守清,陈炳泉.激励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措施.清华大学学报,2009,(9): 48-51.

[4] 孙本刚.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PPP模式研究[D]. 同济大学学位论文,2006.

[5] 罗东秋,林勇,刘伟.基于蒂布特模型的公共产品融资创新研究——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例.现代管理科学,2010,(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号:12&ZD203)。

作者简介:徐丽群(1963-),女,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城市交通管理;张婷婷(1984-),女,汉族,上海市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经济增长、应用计量经济分析、城市交通管理。

台湾与大陆征地补偿项目之比较 第3篇

一、台湾地区征地补偿项目的规定

(一) 地价补偿

地价补偿是土地征收的主要补偿项目。台湾地区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法令条例较多, 对地价补偿标准的规定也不一致, 有按市价补偿的, 有按公告现值补偿的, 直到《土地征收条例》发布并实施以后, 地价补偿标准得以规范, 规定地价补偿按公告土地现值补偿。公告土地现值是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估计并提经地价评议委员会评定的地价, 于每年1月1日公告, 作为土地移转及设定典权时申报地价的参考, 也是主管机关审核土地移转现值的依据。由于公告土地现值往往低于市场地价, 按照公告土地现值补偿曾引发被征收者的不满与抗争。为使补偿的地价接近市场地价, 台湾地区采取公告土地现值加成数的办法, 最初加成数为二成, 后来增至四成, 至《土地征收条例》发布以后, 规定加成数要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地价确定。可见, 台湾地区的地价补偿是以市价为基准的。

(二) 其他土地权利的补偿

台湾地区规定, 如果被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已设定他项权利, 如地上权、典权、地役权、永佃权、耕作权等, 这些征收土地“应有之负担”由地政机关在发给补偿金时代为补偿, 并以余款交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如果被征收土地是带租约的耕地, 则由主管机关代为清偿耕地承租人的地价金额。如果设定他项权利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被征用, 要付给所有权人或他项权利人使用补偿费。被征收的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原设定的他项权利因征收而消灭。有些公益事业需要取得地表上空或地下空间时, 在征得主管机关许可后, 需用土地人可以通过协议价购的方式取得地上权。如果协议价购的方式不成, 准许依法征收地上权。如果地上权被征收后, 对土地利用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降低了土地的价值, 则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请求需用土地人征收土地所有权。

(三) 土地改良物的补偿

台湾地区将土地改良物分为两类, 一是建筑改良物, 即建筑物或工事等土地附着物;二是农作改良物, 即农作物、其他植物或与水利、土壤有关的土地改良物。《土地征收条例》规定, 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时, 对建筑改良物的补偿按其重建价格计算;征收的土地附带有农作物时, 补偿费视农作物的生长成熟期而定:成熟期距被征收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按照农作物成熟时的产值而定;成熟期距被征收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按照农作物种植及培育的费用而定, 同时参考这些费用的现值。如果土地改良物尚未完工而遇到土地征收, 而且土地上的改良物是合法的, 不是在政府发布公告之后抢建的建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 并且在公告期间已按规定停止工作的, 对土地权利人或使用人已经付出的土地改良费用也给予补偿。

(四) 其他补偿

除以上征地补偿项目外, 台湾地区还规定对下列情形给予补偿:

1. 迁移补偿。

对因征地而造成的人与物资的迁移费给予补偿, 具体有以下情形: (1) 土地改良物由所有权人取回并自行迁移的; (2) 坟墓及其它纪念物迁移的; (3) 人口需要迁移的 (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前六个月设有户籍的) ; (4) 生产资料必须迁移的 (动力机具、经营设备、生产原料等) ; (5) 养殖物必须迁移的 (水产物或畜产物) 。另外, 因土地一部分被征收而造成土地改良物需要全部迁移的也发给迁移费。

2. 营业损失补偿。

《土地征收条例》规定, 对土地权利人因土地或改良物的征收而导致营业停止或营业规模缩小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3. 一并征收补偿。

台湾地区在征收土地时对土地上的改良物一并征收。一并征收不包括土地所有权人要求取回、自行迁移、违规建造建筑物或非正常种植农作物的情形。另外, 因征收同一所有人的土地或改良物的一部分, 而剩下的土地或改良物的残余部分地形不整或面积过小, 导致利用价值降低的, 土地或改良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一并征收。

4. 征用土地补偿。

台湾地区土地征收与征用并存。征用补偿是因政府兴办临时性的公共建设工程, 需要征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而发给权益人的补偿费。其中, 征用土地的年补偿费按照公告土地现值10%计算, 征用土地改良物的补偿费按照征收补偿费的10%计算。如果征用期超过三年, 所有权人可以申请政府征收其土地所有权。如果征用土地导致土地改良物必须拆除或者不能回复到征用前的状况也给予补偿。

5. 连接地补偿。

因征收某块土地而导致与其连接的土地受到影响而使价值降低, 对该连接地给予补偿。连接地补偿款额以不超过减少的地价额为准。

6. 调查勘测损失补偿。

需用土地人为申请征地而实施调查或勘测时, 有时需要拆除或迁移地上的障碍物, 由此导致土地权益人遭受损失, 这种情形也给予适当的补偿。调查勘测损失补偿款额由当事人协议商定。

二、大陆征地补偿项目的法律规定及新补偿标准

(一) 大陆现行法律对征地补偿项目的规定

大陆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条例不多, 最早有关征地的法律文件是1953年政务院公布的《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办法》, 当时对征地补偿项目的规定是比较详细的。后来由于土地制度和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 我国大陆逐步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征地补偿模式, 征地补偿的项目逐渐减少并趋于综合性补偿。在1986年发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补偿项目做了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关于各项目的补偿标准, 规定对于耕地的补助费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土地附着物补偿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农民投入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农民的生活补助以及失地后就业、转业等费用的补偿。土地补偿费虽然是对土地所有权损失的补偿, 但不能算是地价补偿, 因为计算土地补偿费所采用的产值倍数法不是地价的计算方法, 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中产生的政府定价补偿方法, 其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地价。加之补偿项目少, 对因征地而引发的各方面损失考虑不周, 不足以满足被征地农民的现实需求, 农民不满情绪较大, 时有抗征现象发生。征地补偿偏低是我国大陆征地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 征地补偿新标准

2005年以后, 开始实施征地补偿新标准, 即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将征地补偿费用分为两部分, 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者均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计算。与原补偿标准不同的是, 新标准计算的依据不再是被征地的年产值, 而是依据多项因素测算的综合年产值, 补偿倍数也是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并成为区片地价, 计算方法仍以年产值倍数法为主, 加入了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和征地案例比较法。按照规定,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被征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等综合因素, 但问题是, 这些综合因素没有量化指标和计算依据, 能否在计算结果中得以体现令人质疑。

三、台湾地区征地补偿的可鉴之处

1.我国大陆应设立《土地征收法》及征地补偿估价技术规程。目前大陆没有为土地征收设立专门的法律条例, 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仅限于《土地管理法》的部分章节, 而且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 应设立《土地征收法》, 明确补偿原则、补偿依据、补偿范围、补偿方法及其他与征地补偿相关的规定。大陆还应确立征地补偿估价的技术规程, 或者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合并成为城乡土地估价规程, 为征地补偿提供技术指导及法律保障。

2.大陆应建立以地价补偿为主的多项目征地补偿体系。大陆现行的征地补偿为综合性补偿, 没有对补偿项目进行细分, 这有不尽合理之处。因土地征收会涉及到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如果考虑不周, 就会造成对农民利益的损害。综合补偿难以直观地表明补偿的各项费用, 也就难以直观地表明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应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 建立以地价补偿为核心的多项补偿并存的补偿体系, 对于应补偿项目尽量列举, 除现有补偿项目外, 还应增加迁移补偿、营业损失补偿以及残余地补偿等。并且要规定各补偿项目的补偿依据, 如按市价补偿或协议价补偿等, 避免笼统、模糊的规定。

3.大陆应建立权益型征地补偿模式。就大陆目前农村土地产权状况来看, 农村土地产权不仅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还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租赁权, 征地不仅造成土地所有权的丧失, 还造成了土地承包权和租赁权的权益损失, 但现行征地补偿的法律和新标准并没有对承包权和租赁权给予考虑。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 征地补偿应当增加对土地承包权和租赁权的补偿。在计算征地补偿费时, 应考虑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投入, 将他项权益价格与农地等级相联系。通过对土地投入多寡施行奖惩, 进而减少农民掠夺性使用土地等短期行为发生, 遏制土地退化现象, 有效保护土地资源。

摘要:台湾地区征地补偿范围较宽、补偿项目齐全, 既包括对被征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也包括对被征土地他项权利的补偿;既包括被征土地及其改良物的补偿, 还包括由征地而引起的其他关联损失的补偿。全面考虑被征地者的损失, 尽可能周详地列举补偿项目是台湾地区征地补偿的特点, 也是合理化征地补偿制度所应具有的重要环节, 这值得大陆借鉴和学习。

关键词:台湾地区,征地补偿,补偿项目,地价补偿

参考文献

[1]刘守英.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的做法与借鉴.中国国土资源报[N].2013-04-08.

补偿项目 第4篇

甲方:村委会

乙方:

因建设大唐风力发电,需要征用乙方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并兼顾农民群众利益需签订本协议。

一、用地位置:白马石乡村:

二、征地面积亩(耕地亩,荒地亩)。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耕地元/亩,荒地元/亩。征地补偿安置费总额元。

四、甲方付给乙方征地补偿安置费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大唐风力发电项目施工。

五、大唐风力发电项目征用乙方土地亩,其相应征用的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

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乙方不得更改或撕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补偿项目 第5篇

一、强化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重要性

为了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必须大力发展交通运输, 加强地域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我国经济的推动下, 铁路建设步伐加快。而铁路项目的建设免不了要进行征迁, 这是项目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而铁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波及范围较广, 牵涉大面积的群众, 同时补偿资金数额巨大, 由此该项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具有很大的难度。所以我们需要对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 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铁路项目建设不但可以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也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假如项目征迁资金出现失控, 补偿资金款项没有落实到位, 一方面会对项目的顺利开展形成阻碍作用, 另一方面会对政府以及征迁户二者之间的关系形成负面的影响, 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 为使铁路项目有序进行, 必须加强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有力控制。

二、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控制存在的问题

(1) 征迁业务混乱无序。铁路项目建设线路非常长, 沿线情况复杂, 涉及的乡镇村庄众多, 加之相关的负责机构对于沿线情况无法全面、系统的掌握, 导致在组织征迁活动时, 制度流于形式, 实际操作混乱无序, 缺乏完整、科学的制度进行指导, 具体的工作流程也没有得到清晰的规定, 导致征迁资金落实不到位, 严重影响征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计价人员素质欠缺效率不高。由于铁路建设项目涉及范围非常广, 牵涉很多利益群体, 各个阶层参与征迁计价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的重征迁轻计价, 有的不了解地方政策, 有的不熟悉计价方案, 有的责任心不强, 导致计价工作效率不高, 甚至停滞不前, 影响征迁进度。

(3) 监督工作不到位。征迁地计价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认真的进行征迁地的测量工作。但是在实际活动中, 由于项目自身过于繁杂, 导致实际的工作存在较多问题, 而由于相关部门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 具体的工作透明度不高, 同时在汇报征迁地测量、资金发放情况过于模糊, 百姓无法很好的了解实际情况, 难以对其有效的监督。

三、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控制的优化对策

(1) 积极配合征迁业务。首先要配合业主单位和地方政府, 召集铁路沿线县 (市、区) 对整条线路进行摸底考察, 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地方的政策和市场行情出台具体的征迁工作指导细则和计价方案;其次要请地亩员或测绘单位对主线用地、扩征地、边、夹角地,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 各拆迁户及特殊构建物的面积和数量进行精确的测量, 测量的同时要进行六方确认并签字盖章, 并及时与村、镇、集体及老百姓签订征迁协议。因此就要求相关业务人员非常熟悉地方政策及征迁方案, 既能依法依规地推进征迁工作, 也能更好的协调业主、征迁户和地方的关系, 随时应对和解决征迁工作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 保障沿线人民群众和地方的利益, 推进铁路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 依法依规计价。各铁路建设指挥部要两手抓, 一边要紧锣密鼓地开展征迁工作, 一边要及时组织人员跟进计价工作。实际操作中, 征迁工作人员同时也是计价人员, 因为他们从前期制订征迁细则, 到深入基层开展征迁工作, 再到征迁计价, 他们都需要全程参与, 所以无论对政策方案, 还是对征迁面积、数量和金额, 都更熟悉。因此, 各铁路建设指挥部均要定期组织征迁工作人员学习和讨论, 强化征迁业务能力, 增强工作责任心, 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难点, 大力提高征迁和计价的工作效率和准确率。

(3) 严格资金管控。对于资金支出的全过程加以严密的管控, 切实管理每笔款项的发放。必须保障补偿资金按照一户一折的原则进行发放, 在发放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严密的身份验证, 确保资金发放到每一个被征迁户, 任何部门不可擅自侵占补偿资金。对补偿资金的支出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 每笔款项必须从审批到发放必须确保准确, 及时核对修正金额存在出入的情况。在对补偿资金金额进行清算时, 常常会出现超支现象。这是因为相关报告中有关的单价和征迁数量不符合相关要求, 和实际征迁额存在出入, 导致征迁额虚超;同时还因为征迁单件逐年上涨, 所以会存在超支现象。而资金预算和控制是两个彼此配合却又矛盾方面, 对于超支问题的处理, 不仅需要确保征迁设计的准确性, 在进行资金预算时充分考虑时间造成的资金差额, 可以构建动态控制系统, 动态反馈实际金额和预算金额;同时财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对补偿资金支出进行及时的备案, 合理的确定补偿标准, 利用科学的方式核算资金。对于难以避免的超支情况, 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这一情况控制到最小, 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上级部门及时的反馈这一情况, 进而根据实际数计人投资对补偿金进行概算。

(4) 加强监管工作。首先, 强化政府监督。为了对拆迁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督, 可以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要想确保补偿款项得到合理的发放以及全面的管理, 必须构建系统的监督体系, 保障这部分项目征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严格监督征迁地相关测量和计价活动。其次, 村镇进行公示。对于铁路项目详细的补偿及时向群众公布, 比如通过发放宣传单、有效电视、村镇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此外, 还需要重视上级部门的监督, 提高工作责任感, 认真对待工作, 确保协议的顺利签署。最后, 加强同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开辟老百姓沟通渠道, 建立意见箱或者上门联系登门走访群众, 必须及时的同群众的沟通, 向群众介绍工作的进展, 听取人民群众对工作的意见。

结语: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对于铁路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很大的作用, 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给予这部分款项进行严格管控, 确保这部分资金发放到位, 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 促进项目的有序进行。但是当前铁路项目征地拆迁之中存在较多问题, 对资金的控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不仅阻碍了项目的有序进行, 严重的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此我们提出了相应的优化策略。

参考文献

[1].朱毅勇.做好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的对策探讨.现代经济信息, 2014 (23) .

[2] .曹自安.浅谈如何开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审计.理财, 2015 (02) .

补偿项目 第6篇

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事业改革的切入点,是卫生事业发展的基础,政府主导又是保证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面对人民群众卫生需求日趋提高、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投入,合理的服务项目补偿政策对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吸引优质和适宜的卫生资源主动向基层流动显得尤为重要。政府的补偿政策应遵循因事补偿、考核发放的原则,突出政府购置服务的公共产品理念。补偿可分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和医疗服务补偿。前者属于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的范畴,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后者属于有偿服务项目,以成本收费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体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理念,使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2目前无锡市已实行的社区卫生服务补偿项目

①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经费,主要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改造和设备的投入。

②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预约保健、健康教育、计生指导、康复等。

③用于实施药品零差价政策的药品差价补贴,主要用于基本医疗的药品零差价补贴。

3社区卫生服务成本的测算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六位一体”的工作,就必须在公共卫生服务上下功夫。这些服务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但投入的人力物力却无法通过市场得到相应回报。因此,只有政府进行相应足额的政策补偿,才能维持这些服务的正常进行,才能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政府究竟要补偿多少金额,才能弥补与实际需求的缺口,各地都在探索这个课题。笔者对无锡市某区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7年的服务成本进行了分项量化测算,测算结果基本反映了部分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现状。

3.1基本情况调查

采用资料查阅法(资料来源: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获得调查对象的相关基本信息,具体内容见表1~表5。

3.2测算方法确定

采用资料查阅法和专家咨询法获得本次成本测算的测算标准和测算项目。

具体测算方法和标准见表6~表7。

相关说明:

①在测算项目确定中筛取了和“六位一体”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包括服务场地、设施、办公杂费、信息网络费、交通邮电费、水电燃料费、其他业务支出及其应该分摊的辅助医疗和管理成本等。对于中心其他方面的支出则未列入本次成本测算项目。

②在人力成本项目测算中,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为每万名服务对象配备10人,每5张床位配备1人。所选中心人员编制符合要求,未超出标准,因而全额计入测算。

③在专项服务测算中,已有政府专项资金或物料补助的不再列入本次成本测算范畴。

3.3测算结果

本次测算结果见表8~表9:

测算结果显示:该区两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公共卫生产品服务成本按服务对象分摊达到211.48元,其中部分成本由中心自身通过药品收支差额能进行补偿,但仍然有近1/2的服务成本需要另行消化。

4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确定

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要求,政府购买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包括预防、保健、计生指导与服务、健康教育、社区康复和部分的基本医疗。从第三部分表9中各项服务成本的情况分析,仅说明目前开展“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的成本情况。随着工作的细化、服务面的拓展、居民的服务需求变化、高素质人才的引进等,社区卫生服务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加上药品使用零差价的实行和医疗惠民政策的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运行收支差距逐年拉大。在基本医疗中,政府实施的对药品零差价按人口补贴的政策有较大缺口,原因是开放程度高、发展速度快的城市,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已超过辖区人口的40%,这些“新市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药品差价只能由中心承担,将造成基本医疗入不敷出的局面。

5补偿政策的实施形式

5.1补偿分定项和定额两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定项补偿,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为定额补偿。定项补偿主要用于机构的建设和添置硬件设备,改善机构的服务条件。定额补偿主要是日常的运行经费,指维持“六位一体”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经费。

5.2政府的补偿应围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实际发生的成本来确定,应充分考虑“新市民”的涌入,大大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的成本,不能把户籍人口作为补偿的惟一依据。

5.3补偿以着重“养事”而不是“养人”,多少事需要多少人来完成,多少个工作日,平均每个工作日所需的费用,每服务一个人所需的耗材等,均应该对实际发生额进行详细的量化测算。

5.4政府的补偿形式还可通过减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保基金的征缴来实现。

注:其他费用指水电燃料费、交通邮电费、办公费印刷材料费及其他业务支出

5.5加快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实践,先试点后执行,循序渐进,扎实实施;加快政府主导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兼顾公平与效率,真正使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活力的和谐局面。

社区卫生服务是民生工程,是公益事业,只有政府主导、政府支持、政府投入,才能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植于社区,服务于居民,为创建和谐社区、健康社区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补偿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尤为重要。利用资料查阅法和专家问询法对无锡城区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位一体”服务成本进行测算,估算社区卫生服务运作成本,对补偿政策的不断完善提出建议。

补偿项目 第7篇

生态补偿是20世纪中期以来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产生的资源枯竭和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而采用的一种环境经济手段, 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其涵义、法规、制度和模式等的理论研究以及陆域资源生态补偿实践探索阶段[1,2,3,4], 在海洋生态补偿研究领域, 仅有少部分学者进行初步研究, 如韩秋影等指出海洋生态资源生态补偿应包括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5], 王淼等从海洋生态补偿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初步探讨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6], 刘霜等初步提出我国填海造陆项目亟须引入生态补偿机制[7]。本研究从海洋生态补偿法制化、补偿标准科学化和补偿管理规范化三个方面探讨填海造陆用海项目的海洋生态补偿模式, 以期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中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益的参考。

1 海洋生态补偿法制化

目前我国在一些法律和法规中规定了生态补偿, 为保障其实施和运行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首先明确地提出要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 主要体现在防护林体系建设中, 随后拓展到土地、森林、矿产、渔业、草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等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 林木的营造, 抚育, 保护和管理”。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 采取措施, 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我国实施的一些海洋管理制度也体现了生态补偿理论的特征和要求。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 应当排除危害, 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由第三者排除危害, 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但是就目前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还未能对该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和精确设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未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海域使用金征收仅能按照其用海面积计算, 但填海造陆用海对邻近海域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 尤其是生态损害并未考虑在内, 而且这种损害效应的作用是累积的, 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污染损害赔偿规定。因此,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 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 适时制定填海造陆用海项目的海洋生态补偿规章制度, 以使生态补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和有规可循, 加快生态补偿制度化的生成, 更好地为保护海洋生态服务。

2 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科学化

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科学化是生态补偿制度化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涉及用海主体行为者的切身利益。若补偿标准确定过高, 将会限制用海者的用海行为, 最终影响到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若补偿标准确定过低, 又达不到海洋生态保护的目标。因此, 海洋生态补偿采用何种补偿方式以及补偿到何种程度都需要尽快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保证补偿过程的合理性, 才能体现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可以从海洋生态破坏的修复成本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两个方面进行参考。

2.1 海洋生态破坏的修复成本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 谁使用谁补偿”的基本原则, 海域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按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海洋生态保护行动要求进行补偿。一方面, 填海造陆不可避免地要占用海域资源, 改变所使用海域的自然属性并对原有海域的海洋生态造成破坏;另一方面, 填海造陆也会对邻近海域的生态带来负面影响, 如, 海水污染加剧、自净能力降低和经济生物种类减少等。而要恢复到工程建设前的状态, 则需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如采用污水处理、生物资源增殖和生境重建等措施, 其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可作为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参考依据之一。然而, 目前的生态修复手段花费较高, 用海主体行为者往往难以承受, 因此尚需探索价格较为低廉的生态修复技术和修复措施, 从而为建立不但科学合理而且能应用于实践的海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服务。

2.2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

生态系统服务 (Ecosystem Services) 是人类直接或间接从生态系统得到的利益, 其价值化研究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06年度政策报告指出, “如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市场价值能够被准确地评估和量化, 那么它应该是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最好的依据。”通过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科学化评估, 可以确定填海造陆活动对海洋生态的破坏及资源的滥用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损失, 从而确定海洋生态补偿的标准。然而, 目前我国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与陆地生态系统相比有较大差距, 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评估仍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 不但亟须创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的计量模型, 而且需要深入开展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应用研究。

3 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化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形成是不同群体利益分配的调整过程, 涉及很多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 因此建立切实有效的海洋生态补偿管理机制非常必要, 其有助于及时解决不同利益群体间可能产生的矛盾, 有利于海洋经济和海洋生态保护间的协调发展。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主导作用, 从填海项目管理、利益群体间矛盾化解以及生态补偿资金征收与监管等方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化制度;通过加强对填海项目状态的实时监控和协调不同利益群体间可能产生的矛盾,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估制度, 使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更好地发挥生态保护的效用;此外, 还应建立并实施海洋生态补偿资金信息公开制度, 接受全社会监督, 便于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

4 结束语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我国要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 使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而生态补偿机制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面对填海活动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我国需要从补偿制度法制化、补偿标准科学化和补偿管理规范化等方面尽快开展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 向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目标迈进。

参考文献

[1]毛显强, 钟瑜, 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2, 12 (4) :38-41.

[2]廖红.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J].中国发展, 2003 (3) :1-7.

[3]曹光辉.生态补偿机制:环境管理新模式[J].环境法制建设, 2005 (11) :46-48.

[4]曹明德.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J].法学, 2004 (3) :40-43.

[5]韩秋影, 黄小平, 施平.生态补偿在海洋生态资源管理中的应用[J].生态学杂志, 2007, 26 (1) :126-130.

[6]王淼, 段志霞.关于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J].海洋信息, 2007 (4) :7-9.

补偿项目 第8篇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建设是林业生态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强化生态建设、促进生态安全、实现生态文明的重要体现。红河州自2004年启动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以来, 规范和加强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力, 在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完成, 公益林权属结构发生了变化, 另外天保二期工程启动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标准变动, 原有的红河州实施方案已经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根据《云南省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修订和编制技术方案》的相关规定, 红河州林业局抽调技术骨干, 深入各市县, 与各市县工程技术人员密切配合, 对各市县已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重新进行核查, 对原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市县实施方案重新进行修订和编制, 把补偿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 管护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员, 为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兑现补偿资金提供技术依据, 在各市县资料汇总的基础上完成了《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红河州实施方案修订与编制》, 作为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性技术依据。

2 基本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东南部, 介于东经104°16′~110°47′, 北纬22°26′~24°45′之间。北靠昆明市和曲靖市, 东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相接, 西与玉溪、思茅市接壤, 南与越南民主共和国毗邻, 国境线长850km。全州辖13个市县, 总面积32298.91km2, 总人口442.89人。

红河州地处云岭山脉的南延地段, 山恋起伏, 河流纵横。最高海拔为金平的西隆山3074.3m, 最低海拔为河口南溪河与红河交汇处76.4m。境内主要河流红河、南盘江, 红河自西北向东南流经红河州境内9个县市, 至河口流入越南;南盘江为珠江上游, 流经红河州境内4个县市, 最后入广西境内, 境内全长282.3km。

红河州地处热带西南季风与热带东南季风交互出现的过渡带, 境内地貌复杂, 光、热、水垂直差异大于水平差异, 具有北热带, 南、中、北亚热带和温带等各种气候类型。土壤随着海拔的不同而分布不同, 一般在海拔900m以下, 分布砖红壤;海拔800~1400m, 分布赤红壤;海拔1350m以上, 分布红壤;海拔1000~1900m, 分布黄壤;海拔1800~2500m, 分布黄棕壤。

全州林业用地面积28914315亩, 占国土面积的59.7%, 其中:有林地面积14457150亩, 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0.0%;疏林地面积821985亩, 占2.8%;灌木林地面积6261540亩, 占21.7%;未成林造林地面积556050亩, 占1.9%;无林地面积6817590亩, 占23.6%。全州森林覆盖率38.4%。

全州内有大围山、金平分水岭和绿春黄连山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元阳观音山和红河阿姆山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 弥勒西山水源林保护区和个旧董棕保护区2个县级保护区, 总面积2720724亩。

3 核查情况

3.1 编制依据和原则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级公益林分级区划操作细则的通知》、《云南省编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操作细则 (试行) 》、《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云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修订和编制技术方案》等。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界定、承前启后、保持连续性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尊重意愿、明晰事权、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总体稳定、个别修正的原则;完善机制、有利保护的原则;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原则。

3.2 核查范围

全州13个市县, 即蒙自、个旧、开远、弥勒、泸西、建水、石屏、元阳、红河、金平、绿春、屏边、河口。

3.3 核查内容

在核实补偿地块、补偿面积、权属构成、工程区、责任区划定等内容的基础上, 重点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作业设计和资金测算进行修编。作业设计内容包括落实地块, 签订禁、限伐协议, 划定管护责任区, 签订管护合同, 制定相关制度, 落实责任单位, 落实管护人员及管护经费。

3.4 修编要求

(1) 系统评价方案。根据编制依据, 对国家级公益林县级实施方案进行系统评价, 明确修编的重点和难点。检查地块是否落实, 因子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补偿金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兑现方式是否可行, 资金是否安全等;检查档案材料与补偿实施方案中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各种责任是否落实, 管护人员是否到位;对照原有实施方案小班因子与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中相应的面积、林权所有者、涉及农户、农村人口数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林权争议;对照国家级公益林实施方案中的规划布局图与国家级公益林分级区划成果, 检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块是否重复、交叉。

(2) 确保地块落实。各市县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权属结构、工程区面积与“全省公益林校核面积表”保持一致。国家级公益林与省级公益林在地块上不得重复、区位上不得交叉, 已实施补偿且符合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块除有争议的外, 不得变动和调整。

(3) 确保责任落实。各市县分别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的权属构成、区位分布和管护难度等情况, 合理划定或完善管护责任区, 采取有效管护形式, 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相关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工局, 明确具体管护人员, 层层签订管护合同, 把管护责任明确到人。

(4) 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实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制, 明确各自职责, 规范运作, 确保资金安全, 充分发挥补偿资金的投资效益。

(5) 确保修编质量。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以市县为单位, 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完成。跨市县的经营单位按属地并入所在市县进行编制。按统筹安排、明确责任, 分级负责, 确保修编质量。

(6) 严禁随意调整。本次修编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最新政策, 进一步完善以前实施方案中的不足之处, 衔接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以及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成果, 确保对林权所有者补偿的延续性, 严禁对符合补偿的地块进行调整, 更不得推倒重来。

3.5 补偿小班变动情况及原因

全州各市县实施方案修订与编制, 小班因子和地块变动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小班面积超过900亩, 对其小班进行剖分;二是根据需要从省级公益林小班中调整了部分国有权属小班到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三是小班由于林改后, 产权明确, 进行林业产业开发, 形成集体林地流转的;四是小班因工程征占用林地而调整的;五是地块中确实有误将非林地划入的;六是存在林权争议、有的在行政边界上有交叉重合等, 所有这些情况都需要重新修订。全州调整的小班2555个, 面积897658亩。其中:地块变动的小班879个, 面积242880亩;权属错误小班357个, 面积71350亩;面积错误小班1289个, 面积567744亩;其它错误小班30个, 面积15684亩。

3.6 核查成果

全州核查认定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 其中:原已经确认面积8928000亩, 本次新增面积129400亩。

根据核查情况, 共区划4512个林班, 28780个小班, 3271个责任区, 全州符合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的面积9057400亩。

3.6.1 按县 (市) 统计

全州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 其中:蒙自县659900亩, 占全州面积的7.3%;个旧市398200亩, 占4.4%;开远市302000亩, 占3.3%;弥勒县927800亩, 占10.2%;红河县883400亩, 占9.8%;绿春县1129100亩, 占12.5%;泸西县465300亩, 占5.1%;建水县299900亩, 占3.3%;元阳县569300亩, 占6.3%;石屏县719500亩, 占7.9%;金平县1224000亩, 占13.5%, 河口县673000亩, 占7.4%;屏边县806000亩, 占8.9%。

3.6.2 按生态区位统计

在全州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中, 江河两岸1080560亩, 占11.9%;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896278亩, 占20.9%;边境地区835687亩, 占9.2%;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5244875亩, 占57.9%。

3.6.3 按林地使用权统计

在全州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中, 林地使用权属国有的面积3669500亩, 占总面积的40.5%;集体面积5283572亩, 占58.3%;个体面积104328亩, 占1.2%。

在全州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中, 水源涵养林面积1147254亩, 占总面积的12.7%;水土保持林5244875亩, 占57.9%;自然保护区林1896278亩, 占20.9%;国防林768993亩, 占8.5%。

3.6.4 按工程区统计

在全州国家级公益林面积9057400亩中, 天保工程区面积1229800亩, 占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的20.1%;非天保工程区面积7827600亩, 占79.9%。在天保工程区面积中, 国有面积234100亩, 集体面积995700亩;在非天保工程区面积中, 国有面积3435400亩, 集体面积4287872亩, 个体面积104328亩。

4 核查质量管理

为确保全州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修编成果资料的真实性, 州林业局按照“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要求, 派出2个技术指导组, 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修订和编制技术方案》的相关规定, 对全州各市县的国家级公益林现地核查资料和实施方案进行质量检查, 采取随机的方式检查了563个林班2636个小班, 检查面积928839亩, 占全州申报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9057400亩的10.3%, 达到规定要求。

5 工作步骤

(1) 公开公示。按照原外业区划界定结果, 对区划界定成果资料和后续管理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公示期7d。将补偿区区划范围、补偿面积、补偿金额在场部进行公开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对公益林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 签订管护合同。后续管理情况及原区划界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 由场与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 (此合同纳入天保管护范围与天保管护合同同步签订) 。

(3) 政策兑现。以文件形式将公示情况、公开公示图片、区划界定小班表、区划图、政策兑现请示、工作总结、实施方案等资料报市县林业局申请兑现。

6 管护作业设计

(1) 健全组织机构。全州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机构健全, 州、市县林业局均设立了公益林科或分类办, 办公室人员基本上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保障生态区位界线、区位名称、地类、面积、林种、林地使用权、工程区、涉及农户等准确无误, 为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奠定基础。

(2) 划定管护责任区, 落实管护责任。在确定的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 以明显地形、地物为界, 根据权属构成、分布区域、管护难易程度和有利于管护活动等, 在不打破小班地块界线的前提下, 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 作为公益林管护的基本单元。全州共划定管护责任区3271个, 责任区平均面积2769亩, 并以管护责任单位为责任区编号, 采用“管护责任单位+阿拉伯数字+区”统一编写责任区号。国家级公益林与省级公益林可划为同一责任区, 但管护劳务费要分别测算。

(3) 签订完善管护合同。为科学、合理地界定和管护好国家级公益林, 切实做好生态效益补偿兑现, 各市县林业局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了《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A》, 管护责任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B》, 做到管护层层负责制。全州共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A》738份, 合同期限为3年;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B》3891份, 合同期限为1年。

(4) 确定管护形式, 落实管护人员。确定管护形式:全州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形式分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和其它管护3种形式。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在与乡镇及管护责任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管护形式。全州确定的管护形式有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2种。专业管护的管护队伍由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落实管护人员:根据就近、自愿的原则, 在当地或责任单位内部选择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公民为管护人员, 全州共落实管护人员4157人。

(5) 制定相关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及法规, 结合各市县实际, 制定《XX县 (市) 公益林管护办法》、《护林员管理办法》等, 明确管护人员职责, 建立管护人员持证上岗和考勤制度, 并对管护人员进行考评, 对不认真履行护林职责的护林员, 坚决辞退, 重新择优聘用;对认真负责, 成绩突出的个人, 给于表彰和奖励。

7 补偿基金概算汇总

7.1 测算依据

《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中央和省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政策和文件精神。

7.2 测算结果

全州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9057400亩, 两项合计72226500元。其中:国有面积3669500亩, 集体和个体面积5387900亩, 国有按每亩每年补助5元计算, 计18347500元;集体和个体按每亩每年补助10元计算, 计53879000元。

7.3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7.3.1 资金的使用

国有部分:省级财政按补偿面积每年每亩统筹0.1元, 共计366950元;州级财政按补偿面积每年每亩统筹0.15元, 共计550425元。省州级财政统筹主要用于国家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 森林资源档案建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管护站点建设等;管护劳务费按每亩每年70%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劳务费, 每亩每年3.325元, 计12201087.5元;30%由市县列支, 每亩每年1.425元, 计5229037.5元, 主要用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基层林业站和管护单位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检查验收、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站点建设、补植补造和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集体和个体部分:省级财政按补偿面积每年每亩统筹0.1元, 共计538790元;州级财政按补偿面积每年每亩统筹0.15元, 共计808185元。省州级财政统筹主要用于国家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 森林资源档案建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管护站点建设等;补偿费按50%计算, 每亩每年4.875元, 共26266012.5元;管护劳务费支出按40%计算, 每亩每年3.9元, 共计21012810元;监管费按10%计算, 每亩每年0.975元, 共计5253202.5元, 用于林业主管部门、基层林业站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

7.3.2 资金的管理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 补偿资金设置专门账户, 专款专用, 补偿性支出实行定额管理, 管护责任与补偿性支出挂钩。严格核定补偿人数, 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核算制度, 严格按照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数额拨付, 不得随意调整, 经国家批准征用和占用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面积的, 从下年度起停拨补偿资金。于每年2月底以前, 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上报上年度总结和当年的资金使用情况。

8 保障措施

8.1 组织机制

一是成立红河州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林业的副州长担任, 州林业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 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州林业局,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公益林科的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公益林科成员组成。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的领导, 把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 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中心目标考核责任中。二是层层签订项目实施管护责任状, 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项目的各市县均成立了公益林科或分类办, 在组织上有保障。

8.2 宣传机制

建造固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标志碑, 采取标语、专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生态公益林实施的目的、意义、措施以及相关政策, 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形成共识, 为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3 政策保障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 拟定管护经营责任人的条件、职业道德, 主要职责及管护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确定管护责任范围, 并同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 达到用制度管人, 逐渐规范的目的;对纳入补偿的地块, 管理的责任区, 管护面积和护林员领到的劳务费, 进行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8.4 技术保障机制

全州各市县林业局均设立了公益林科或分类办, 办公室人员基本上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负责日常事务。具有丙级资质以上的各市县林业调查规划队, 专业技术性强, 是实施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技术保障。

8.5 质量保障制度

州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严格按照“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要求, 对实施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地块从外业调查核实到内业资料汇总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确保工作质量。

8.6 档案管理措施

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 做到分门别类、规范有序, 包括项目申报档案、项目建设管理档案、项目财务档案、资源变化档案等。

摘要: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2013年红河州实施方案修订和编制为例, 阐述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规模和布局、核查情况、核查质量、工作步骤、作业设计等各个环节, 并进行了投资概算, 提出了保障措施。

关键词:红河州,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修订编制

参考文献

[1]红河州规划队.全州13个市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报告[R].红河:红河州规划队, 20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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