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策范文

2024-06-27

救助对策范文(精选12篇)

救助对策 第1篇

一、城市社区医疗救助的兴起及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问题的日益突出, 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已成为一个长期的普遍的问题。贫困人口不能自我承担所需医疗费用, 有病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拖成大病, 导致因病致贫, 生活更加困难。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给予资金、政策和技术上的支持, 使其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从而改善其健康状况的一种救助机制, 是整个社会保障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探索解决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问题上, 社区卫生服务是医疗救助很好的结合点。 2001年8月正式启动UHPP项目即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项目, 在探讨城市医疗救助与社区结合的基础上建立贫困人口可及、可持续发展和可推广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但由于我国各地的社会经济水平, 特别是财政收入状况的差异, 因而医疗救助水平也存在差异, 各地贫困人口在医疗救助上享用的服务也有差异。

二、城市社区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 救助对象难以界定。

现阶段实施的社区医疗救助大多数是以城市低保家庭 (或困难家庭) 为主, 这些家庭或由于家中主要劳动力缺失或是家中有患大病的成员, 对他们实施救助是科学可行的, 但是城市社区中那些不是常住的居民, 他们出现困难社区就很难伸手援助了。因此, 救助覆盖面小, 还存在着应救未救的情况, 如城市流动贫困人口。另外, 由于医疗救助公益性较强, 因此会出现“搭便车”现象, 一些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居民却通过种种途径占有着救助资源。

(二) 医疗救助范围过于狭窄。

社区医疗救助覆盖面太小而且摊在每个人身上的金额也少, 一个人也就几千元, 对于大病而言, 作用有限。在所调研的社区中, 我们了解到社区医疗救助主要采用“大病救助”的模式, 并划出“病种”范围, 只有一些大病才能得到医疗救助的惠顾。而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都没有列入救助范围, 这使得很多贫困人口家庭患病后没有得到及时治疗, 可能会拖成大病, 这不仅使贫困人口更加贫困, 而且也加重了医疗救助的负担。

(三) 救助资金供需矛盾突出。

社区医疗救助的实施需要资金的保障, 而现阶段的社区医疗救助资金与救助需求成反比。一方面, 由于贫困患者增多, 医疗总量扩大, 医疗价格上涨, 社区医疗救助经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 造成社区医疗救助资金短缺, 存在供需矛盾;另一方面, 由于没有利用好有限的救助资金, 救助项目报销过低, 贫困患者因自付部分过高而无法真正利用救助资金, 由于起付线和封顶线的限制, 可报销金额过低, 贫困患者自付部分过高而无法真正利用救助资金, 使救助资金较多的沉淀, 得不到充分的利用。

(四) 救助标准难以确定, 效率较低。

目前多数地区的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都是在医疗费用发生之后, 许多贫困人口由于无法在救助资金拨付之前支付医疗费用而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在这种救助程序下, 如果患者事前筹集不到足够的医药费, 就只能放弃就医, 对于这部分人群而言“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很多地区都对救助对象实施社区医疗救助设定一个客观的标准, 但是目前由于测算技术的限制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 我们无法给出准确的标准。如果救助标准制定得太低, 则贫困人口的很多大病、重病、急病就求救无门了;如果救助标准过高, 由于社区医疗救助资金有限, 对于患大病、重病急需社区医疗救助的贫困人口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 根本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五) 医疗救助管理不健全。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不严格, 没有很好地协调社区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民政、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和职责。缺乏对作为医疗救助服务提供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必要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乱检查、滥用药”等医疗顽疾仍然存在, 拒诊、拒治现象也有, 这些都直接有损医疗救助的实效;同时, 也没有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医疗救助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对城市贫困人口社区医疗救助的建议

(一) 明确救助对象的界定和确定, 扩大覆盖面。

医疗救助资金相对于需要救助的群体而言总是非常有限的, 为了把有限的救助资金最有效的用到最需要救助的对象身上, 就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筛选上必须准确无误。在界定救助对象方面可充分利用社区工作人员对辖区居民熟悉的有利条件, 及时有效的对贫困人口提供救助, 同时对原先接受救助但经济条件已改善的救助对象的救助进行调整, 提高医疗救助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 社区与居民直接联系在一起, 可以及时、准确、合理、动态地界定城市贫困人口, 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和知识进行宣传和讲解, 使需救助对象真正的了解医疗救助政策和相关程序, 做到应保尽保, 应救尽救, 便于保证救助对象的全面覆盖。

(二) 落实救助资金需求, 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与广大贫困人口的需求相比, 政府的投入相对较小, 无法满足贫困人口对医疗资源的需要。因此, 要在加大政府投入提高筹资水平的同时动员社会多方力量参与, 可以拓宽慈善捐助、福利彩票等渠道, 稳定资金来源, 使救助资金筹集制度化、多元化。加强资金的管理, 进一步严格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积极探索资金发放的最佳支付方式。

与此同时, 要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我国现今大部分省市推行“低水平, 广收益”的做法, 但是“低水平”也要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内, 过低的救助会失去医疗救助对弱势贫困人口帮助的作用, 消弱社会救济的职能。

(三)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作用。

现阶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水平有限, 因此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培训, 对医务人员应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加强自律, 端正医风, 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因病施治, 真正做到以贫困病人为中心, 引导患者合理消费, 杜绝“乱检查、滥用药、拿回扣”等以医谋私的违规行为和对贫困病人拒诊、拒治的行为。 同时, 为缓解现今大医院医疗资源紧缺的压力, 可先让救助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治,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提供救助方可进入指定的医院救助, 这样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资源利用率, 更好地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救助中的作用。

(四)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监督体系。

可以充分调动社区各方的能动作用, 合理有效的使用卫生资源, 提高服务效率, 监督救助资金的利用, 及时有效的对医疗救助实施效果及水平进行监督和评估, 以便及时的做出调整和改善, 使医疗救助真正的惠及到亟需的群体。

四、结语

社区参与的城市医疗救助, 具有成本低、效果好等特点, 应是城市贫困人口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的最佳途径。同时, 社区医疗救助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改善城市贫困人口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以及控制卫生费用的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促进我国医疗救助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政新.中国的医疗救助及其发展对策[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 2002 (11) :5-11.

临时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第2篇

1、前移救助窗口。为免除救助对象奔波之苦。将小额度临时救助的权力和资金发放直接下放到乡镇,既能保证救助对象更准确、更真实,也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的作用。

2、规范救助程序。在救助窗口前移的情况下,细化、规范临时救助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必须要严格地经过村(居)群众代表评议和公示程序,让受助对象和救助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徇私舞弊。

3、强化工作监管。在下拨小额救助资金时,区级民政部门对已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程序是否规范、对象是否准确、救助是否及时。结合检查的结果上浮或下降直至取消该乡镇临时救助资金。

救助对策 第3篇

关键词:司法救助 检察环节 现状 对策

2014年1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救助意见》)出台,两年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为维护司法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从某市检察机关救助案件管窥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现状

近年来,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虽有一定进步,但仍有很大发展空间,为此,我们选取了中部某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为样本加以分析。该市两级检察院2015年共对9名当事人及其家庭进行了救助,发放救助资金38万元。基本特点如下:

一是救助案件不多,救助资金短缺。该市共有两级检察院10个,但一年来仅救助9名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平均每院不到1个。9件救助案件中,有5件案件因基层检察院救助资金短缺,而告知当事人向市检察院申请救助,且市检察院司法救助资金缺口也较大,救助工作与当事人司法救助的需求不匹配。

二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5起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案件,2起系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其中1起系检察机关支持交通肇事民事侵权诉讼案件),1起系抢劫致人死亡案件,1起系盗窃致人重大财产损失案件。总体来说,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案件为主,也涉及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居多,但也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救助范围逐步扩大。

三是救助对象多为申诉信访人。9件救助案件中,6件案件当事人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2件因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司法救助案件多因申诉、信访而发现、提起,均由检察机关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权利后提出。可见,救助工作中化解矛盾的目的性较强。

虽然该市的司法救助实践不能广泛代表我国司法救助的总体情况,但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中等经济水平地区司法救助工作的大致样貌,可供研究参考。

二、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范围、对象不明确

现行规定对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案件范围未能明确统一,是否包括所有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司法实践中认识也不统一,从而影响到司法救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在涉检涉诉信访人这一对象的适用上也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其“花钱买稳定”的导向,可能造成更多缠访案件的发生,因此不宜随意扩大适用。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之后,更多类似案件将进入检察视野,需要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

(二)司法救助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申请程序规定不明确,材料核实难。当事人申请救助所需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应由何种机关出具,如何证明该生活困难系案件原因所致等问题需要明确解决。以书面审核为主的方式难以查实相关信息,尤其是对于户籍在异地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更难核实,无法排除一些证明材料系虚假提供的情况,对相关开具证明的单位也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

(三)救助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

《司法救助意见》中对救助金拨付的标准、程序、预算等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等因素,救助资金的拨付数量、拨付方式等受地方政府态度、经济水平等影响较大,许多地方司法救助资金存在较大短缺,难以保障到位。管理、监督方面也缺乏比较统一的规定,救助金的使用存在随意性。

(四)检察司法救助与其他救助工作机制衔接不畅

司法救助制度遵循“一次性救助原则”,以现金救助为主,但这种救助方式只能解急困,难以解决长期生活困难,且对一些当事人来说,因自身身体受伤或亲人死亡而造成的心理创伤的修复等问题,更需要加以关注。因此,需要社会救助、保障等其他机制配套。此外,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与法院民事诉讼费用减免等衔接不够,因民事诉讼费用难以支付而无法通过诉讼索赔,从而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界定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1.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检察环节的救助对象范围,从检察职能全面履行的角度,对因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等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申诉人,也应纳入救助范围。同时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尤其对涉检信访人适用司法救助时,除应符合“诉求合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生活困难”、“愿意接受救助后息诉罢访”等几种条件,还应严格参照《司法救助意见》中排除式列举的几种情况予以把关。

2.救助职责分工。按照及时性救助原则,检察机关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涉及的司法救助申请均应受理,不因案件所处阶段而有所区分。但考虑到司法机关各自职责划分、承担的义务及监督履职的需要,笔者认为,除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外,原则上仍应加以区分阶段划分职责,即检察机关救助的重点应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等终结性处理决定的案件。对因犯罪嫌疑人未能抓获、公安机关撤案等情形而提起的救助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对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阶段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提起的救助案件则由法院办理。这种职责分工可能更利于各司法机关积极履职,避免推诿扯皮,也能够与法院诉讼费用缓减免等救助方式实现较好对接,也有利于办案机关案结事了,做好息诉罢访工作。[1]

(二)细化完善检察环节司法救助规范高效的程序

1.明确告知义务,加强内部衔接。将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纳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并写明申请的条件范围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平台,及时发现案件线索,确保应当救助的及时给予救助。

2.证明材料的提交及核实。检察机关有责任指导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的获取途径,必要时帮助申请人做好与相关证明机构的沟通工作,并同步履行审查核实和监督义务,确保司法救助资金依法发放。

3.申请不予受理的说理及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目前我国并未对申请人司法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被驳回后的救济权利予以规定。我国可借鉴日本相关法律规定[2],要求司法机关就不予受理决定作出解释说理。申请人不服决定,且确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而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提出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4.后置督促、追偿程序。《司法救助意见》中规定,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主动放弃或拒绝赔偿,以及通过社会救助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等情况不纳入司法救助范畴。因此需要考虑是否设置司法救助的前置或后置程序,以及是否需要追偿的问题。前置程序要求先通过诉讼途径向加害方索赔,无法获取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司法救助,这显然不符合及时救助原则。因此建立后置督促、追偿等程序较为适宜,即申请人获取司法救助资金后,应积极通过诉讼向加害方索赔,并根据获取赔偿金情况,扣减已发放的救助金。同时,检察机关加强监督、督促或支持起诉,法院通过缓减免诉讼费、设立简易程序等形式提供便捷诉讼途径,并加强判决执行。

另外,对涉检信访人的司法救助应坚持“息诉罢访在先,救助在后”的原则,应加强对其息诉罢访情况的监督,申请人获取救助后仍以同一事由缠访闹访的,对已发放的救助资金应予以追缴。[3]

(三)规范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制度

1.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集管理模式。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近两年来,中央及地方财政拨付的司法救助资金逐年上涨,2015年财政拨付司法救助资金达30亿之多,[4]但根据基层检察机关的统计材料等显示,资金短缺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仍然存在。笔者认为,顺应司法改革后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变化,可建立以省级财政部门为责任单位的司法救助基金统一管理机构,将中央及地方财政拨付的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由各地每年申报预算,根据各地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审核下达指标。

关于社会捐助募集的资金,笔者赞同一些学者观点,可通过鼓励慈善组织建立司法救助慈善基金的形式出现,以吸引更多的法律志愿服务者、慈善人士参与,从而弥补政府司法救助机构资金不足,也是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群众知晓率,加强宣传的较好途径。[5]

2.严格审批发放标准,探索“绿色通道”、“先行救济”机制。要严格把关审批发放标准,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等,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明确司法救助审批、资金支付、实际发放、项目决算等各部门之间的责任,确保救助资金依法审批、专款专用。同时,尽可能的简化审批流程,可区分一般救助和紧急救助设置不同流程。对因需要紧急治疗支付手术费、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等情况,可以探索推行“绿色通道”、“先行救济”等机制。对确有证据证明系紧急案件的,也可由受理申请的检察机关先行垫付部分救助资金,事后补充完善审批手续。

3.加强救助工作及资金使用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加强内部监督,对司法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项目结算的同时,同步提交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监督审查备案,严格审查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是否合法,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接受外部监督,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检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社会公示工作开展、救助资金使用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制度,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发放救助金的流程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社区群众代表等实时全程监督。

(四)畅通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与其他机制的衔接

1.实现各司法机关之间无缝对接。司法救助工作是一个整体系统性工程。首先明确司法机关责任分工,前文已有所论述,不再赘述。其次要加强各司法机关沟通,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救助案件线索、救助情况等录入网络平台,实现信息高效流转,让各司法机关均能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作出处理预案,保证救助措施的连续性,简化审查、审批手续。[6]

2.加强与社会救助、保障等工作的有效衔接。一是物质救助与心理抚慰相结合,联系安排心理专家对心理受到创伤的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拾生活信心。二是与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相关工作相结合,对于暂时未纳入司法救助范围的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申请发放困难补助、补贴、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公益就业岗位等方式,帮助申请人解决长期生活困难。

3.推行跟踪回访机制,提升救助社会效果。对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采取电话、上门回访等方式了解其生活、工作状况,为其提供尽可能的持续帮助,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帮助受害人及时走出困境。同时,通过跟踪回访,加强司法救助工作调研总结,通过了解实际情况、征求各方意见,进一步促进司法救助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注释:

[1]参见孟克那顺、王浩然:《关于完善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9期。

[2]参见李艳:《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与日本司法救助制度的比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3]参见《安徽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第23条、第24条对司法救助资金的追偿、追缴等内容加以规定,值得全国统一立法时借鉴。

[4]据《中国青年网》报道,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而同一时间的报道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1.3万余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发放救助金1.2亿元,这一数字相较全国各系统的司法救助数字显然占比偏小。http://news.youth.cn/sh/201512/t20151209_7398113.htm,访问日期:2016年1月12日。

[5]参见徐盼:《完善我国司法救助机制的路径选择》,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我国救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第4篇

一、我国救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越来越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重视。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条件、区域发展不平衡状况、人们的思维观念等因素的制约, 救助管理站在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 流浪乞讨者身份难以甄别

甄别难已成为救助工作中的难题之一, 难以或无法核实求助者的具体情况, 就缺少确定其是否属于救助范畴的依据。《救助管理办法》虽界定了救助的标准和资格条件, 但在现实工作中难以操作。首先, 流浪乞讨者进站的路径不同, 有主动到站求助的, 也有被相关民政部门、慈善组织、志愿者、热心市民等护送到站的;其次, 通过不同路径进站的流浪乞讨者身份不同、情况各异, 从身份上看, 有职业乞讨者、原生乞讨者, 从救助的实际情况上看, 有孤苦无依老人、被遗弃的儿童、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生活偶然陷入困境的人。现实状况的复杂纷乱, 甄别体制的不健全, 加上工作人员甄别能力有限, 对于那些无有效身份证明且又提供不出具体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的乞讨者, 工作人员无法即时有效的甄别核查。在现实救助工作中, 存在某些不属救助范畴的乞讨者骗取救助的现象, 频现职业乞讨者“跑站”行为, 在增加救助管理站运作成本的同时, 降低了救助管理的效率。

(二) 救助管理部门主动救助遭到流浪乞讨者的拒绝

《救助管理办法》的原则是自愿求助、无偿救助, 各地方政府及救助管理站在实际的工作中严格落实了这一原则, 更显人性化。但调查发现, 为数不少的流浪乞讨者宁愿风餐露宿, 也不肯进站获取帮助, 使救助管理站发挥不出其应有的社会效应。经过对互联网上有关“流浪乞讨者为何不愿进站”的采访的分析, 总结出了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 一些流浪乞讨者, 特别是职业乞讨者, 通过乞讨能够获得不错的收入, 进站后自由受限, 无法获得收入。另一方面, 救助管理站只提供十天左右的临时照料, 解决不了其根本问题。

(三) 流浪乞讨人员进站后的日常管理难以维护

流浪乞讨者进站后的日常管理难维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某些受助者看中救助管理站环境舒适、有人照料又无需付费等条件, 达到救助期限, 不肯离开。另一方面, 救助对象情况各异, 一些老年人、儿童和智力缺陷者, 在站内我行我素, 对其胡乱喊叫、破坏站内公共设施、偷窃站内财物、伤害或殴打工作人员等行为, 工作人员难以或无法通过告知、教育等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不准通过体罚、囚禁等强制手段对其进行压制, 又不能将其强行遣送, 加大了管理难度。救助对象日常管理难维护又进一步触发了日常救助花销大、公共设施难维护、公共财产难看管、站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难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四) 救助后的“二次流浪”难遏制

“二次流浪”, 指流浪乞讨者通过流入地政府返送回乡, 受某些因素影响, 被返送的流浪乞讨者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中, 这与其劳动能力弱或无劳动能力是分不开的。“二次流浪”难遏制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 流出地一般都是贫困落后地区, 地方政府缺乏接回流浪乞讨者的动力, 对其安置工作也难以开展, 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更倾向于让其继续在较发达城市流浪乞讨, 这样不仅可以让流浪乞讨者有活路可寻, 还可以给原地方政府减轻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另一方面, 由于原住地可能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生存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发等不利于生存的问题, 导致一些救助对象不愿意主动返乡, 即使返回家乡, 也解决不了流浪乞讨者的根本问题, 再次踏上流浪乞讨之路在所难免。

(五) 特殊的救助对象难安置

特殊的救助对象, 即危重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和流浪儿童, 此类救助对象需要的是长期住养式的福利救助, 而救助管理站提供的只是为期十天的暂时性救助, 达到救助期限后, 如何妥善安置, 则是救助管理的一大困扰, 其大多来自贫困偏远地区, 无法提供准确的家庭住址及家属的联系方式, 工作人员无法核实其具体情况, 也无法同其家属取得联系, 即使联系到亲人, 也有家属和流出地民政部门不愿接回的情况。救助管理站应上报政府部门申请安置, 由于资金、基础设施等问题, 使得民政部门的安置能力有限, 加大了流入地政府的安置压力。

二、完善我国救助管理的对策

(一) 建立健全甄别机制, 提高工作人员的甄别能力

首先, 完善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2005年8月8日, 民政部举行了“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开通仪式, 初步实现了救助网络覆盖全国, 救助管理业务信息共享, 标志着救助工作进入了信息化管理的新阶段, 使得身份甄别更加科学、便捷, 但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 该系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其次, 组建相关领域专家队伍, 研究、开发“流浪乞讨者甄别”软件, 例如, 开发流浪乞讨者指纹检验软件, 通过建立科学的救助标准, 在城市范围内, 对符合标准的流浪者进行指纹采集, 实现不同城市、地区间的信息共享, 并定期进行指纹编辑, 对主动求助的流浪者进行指纹验证, 如无验证结果, 再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最后, 提高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甄别能力, 定期组织救助人员培训, 教授其科学、高效的甄别方法, 并通过甄别实践, 理论结合实际, 不断提高甄别能力。

(二)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信息科技力量, 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

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 应坚持在政府的引领下, 积极吸收非政府组织来补充救助力量的不足。相比政府, 非政府组织工作涵盖面广, 一些民间组织与流浪乞讨者的生活更贴近, 更加了解流浪乞讨者的实际需要, 并能够及时给予救助。为了更好、更全面的救助流浪乞讨者, 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如慈善机构、民间社团组织、爱心个人的力量等, 对政府救助力量进行补充。此外, 可以效仿“老人防走失”手环, 给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者发放“求助”手环, 开发手环的“求助”、“GPS”系统, 当其突发疾病或遇到其他困难时, 可以点击“求助”键进行求助, 经过GPS定位, 救助管理站遵循就近原则对其进行救助。“求助”手环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一些乞讨者可能会在不必要的情况下按键求助, 这就需要救助管理站采取合适的措施, 如对首犯、再犯者进行教育, 对于惯犯没收手环。

(三) 提高专业化救助管理水平, 提升服务水平

定期组织站内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制定专业技能水平标准, 定期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根据对考核结果的分析、评价, 制定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次数等, 增强站内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组建志愿服务队伍, 主要吸收那些热心于社会救助工作、有责任心的志愿者, 并对其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 志愿者队伍内部也应建立相关的规则, 规范志愿者的行为。引进专业工作者,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严格的“专业救助资格”考察, 酌情考核专业知识和救助实践两方面的内容, 对于通过者, 授予国家认定的“专业资格证书”, 让合格的专业工作者投身到救助管理工作中去, 在个别工作人员专业化救助水平提高的同时, 组织专业工作者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组织间的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救助服务水平。

(四) 加大扶贫力度,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三五”规划提出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示, 地方政府应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 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原则。对土地贫瘠、灾害频发、严重缺水的贫困地区进行扶贫搬迁。扩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覆盖面, 解决通路、通水、通电、通网络等问题。实施产业化扶贫, 给予优惠政策, 吸引龙头产业入驻, 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 引领农民走上致富路, 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此外, 给予劳动能力弱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兜底性的保障津贴, 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 适时提高津贴水平。一旦贫困地区实现了“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就不会有人再愿意选择流浪乞讨的艰辛路, 流浪乞讨者的返乡安置、“二次流浪”等难题自然迎刃而解。

(五) 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间配合, 实现地方政府间救助衔接

对于流入地政府, 应加强救助管理站及救助工作人员建设, 向流浪乞讨者提供更好的救助环境、救助服务、物质帮助、技能培训、文娱活动等。通过正当途径, 对流浪乞讨者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 了解其具体家庭住址、家属的联系方式等, 并与其亲属进行联系, 通知家属接回。对于无法联系到亲属或亲属不愿接回的情况, 救助管理站须上报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进一步与流出地政府沟通协调。对于流出地政府, 是否接收流浪乞讨者、如何安置流浪乞讨者是其最大的考验。救助流浪乞讨者是流入地和流出地双方政府共同的责任, 缺少任何一方, 救助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 因此, 双方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基础上, 还应相互配合。此外,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促进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间救助合作的顺利进行。

摘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保障线, 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即流浪乞讨者来说, 救助管理站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意义重大。但自2003年7月23日救助管理站正式成立以来, 在救助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使救助管理站得不到最大效用的发挥, 影响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效果, 进而阻碍我国社会救助水平的提高, 应从甄别机制、社会力量、专业化救助、发展经济、政府间合作救助的角度对救助管理站在救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关键词:社会救助,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者,专业化救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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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惠青, 何平.当前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现状及治理对策[J].襄樊学院学报, 2011 (12) .

市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对策思考 第5篇

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是在传统的社会救济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提出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建立和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灾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也正在积极推进。随着社会救助单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进入了制度体系建设的新阶段。

本文拟结合××市社会救助的开展和实施情况,对进一步完善××市社会救助体系作一些研究和探索。

一、社会救助在××市的发展现状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全面建立。××市自1998年建立和实施城市低保制度以来,经过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月保障人数保持在××─××万人之间,占全市非农人口的××─××。到××年底,×年累计支出保障金××万元,人均补差××元。这项制度的建立,把“三无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和临时性生活困难人员等城市生活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了低保,为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最后一道“安全网”。

(二)城市社会救助范围不断拓展。为进一步解决城市困难居民就医、取暖、就学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面向城市低保对象家庭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根据承受能力,免收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公办高中和公办职业学校根据承受能力,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逐步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和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全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缓的办法。二是在住房方面,制定了《××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通过投资建廉租住房、购买、租赁旧房等措施,为城市特困居民提供住房救助。凡低保对象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都可以申请廉租房救助。三是在取暖方面,对集中供暖的低保家庭,每平方米每月减免××元的取暖费。这些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低保家庭的生活压力。

(三)农村社会救助稳步发展。一是建立了灾情监控和救灾探视制度,全面掌握了农村困难群众生活动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妥善安排了灾民生活,有效地解决灾区“三缺户”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了“四有三不”的救灾目标。二是全市建成经常性社会捐助管理中心×个,接收中心×个,接收站××个,接收点××个,基本上形成了“四级管理、三级接收”的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在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抗震救灾捐助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努力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全市五保供养对象××人,其中集中供养的××人,分散供养的××人。去年年底,享受农村低保的村民为××户、××人,占农业总人口的××,年发放保障金××万元,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起步良好。2003年8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按照国务院要求,转变收容遣送制度以后建立起来的,把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了关爱性救助管理,突出了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了救助。××年多来,××市救助站共接待××名申请救助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名求助对象实施了救助。

二、××市社会救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有限的救助与贫困人口生活需求增加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从××市情况看,一方面,贫困群体的生活水平确实低下,生活困难的程度在加剧。很多城市贫困家庭用于食品消费的支出比例很大,而且营养水平低下,衣着

和日用品简陋,住房条件差,困难家庭最怕过“三关”(生病关、孩子辍学关、年节关),并把医疗、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支出比作新的“三座大山”。根据××市民政局2008年5月的调查,在城市有**个低保对象家庭因重病、大病致贫,**名60岁以上老人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没有保障,低保家庭中**名孩子上学困难,**户低保家庭住房达不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在农村,有**万户共**万困难群众无钱看病,**万个家庭、**万人住房困难,**万户困难家庭中的**万余名子女上学困难,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衣食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救助政策主要是针对绝对贫困设计的。以城市低保为例,**年全市实际给予低保对象的月人均补助金额只有**元,仅相当于当年全市城镇居民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每月每人**元的低保标准仅相当于当年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这种救助标准明显的存在保障范围和项目有限,保障标准偏低,补助金额过低的问题,部分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依然困难。

(二)贫困人口增加,救助制度不完善,社会救助压力增大。××市城镇贫困人口的主要构成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涉及到的家庭人口近××万人。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脆弱,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部分已经摆脱贫困的农民仍有可能重新返贫,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也会增加,社会救助任务十分繁重。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和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具体执行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救助对象确定难的问题。由于居民家庭收入无法准确确定,低保对象确定比较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界定也比较难。还有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把乞讨作为谋生、致富手段,不愿接受救助,给救助管理造成很大压力。

(三)经济发展不平衡,救助资金投入不足,制约着社会救助的进展。××市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城中各区之间、城区与郊县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农村,县乡村投入救助的资金严重不足,主要依靠省市救灾款维持,社会救助举步维艰。×个县区农村低保标准差距较大,最高的每年每人××元,最低的××元;农村低保覆盖面全市平均仅为××,最高的区县××,最低的只有××,远远低于全市农村××的贫困人口比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也由于资金无法保障,农村敬老院院舍和设施简陋陈旧,集体供养水平很低,实际需要供养的人数远高于各级认定的人数,五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于各级财政资金难以落实而迟迟不能实施,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若干对策

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经济发展落后,贫困人口面相对较大,社会救助任务繁重,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应当立足现实,创造性开展。针对××市社会救助开展现状,笔者认为在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上,应当遵循“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思路,就是要根据困难群众不同方面和层次的需求,先建立单项制度,再衔接整合各单项制度,逐步形成互联、互动、互补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应根据各区县经济承受能力,在条件具备的地方率先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带动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稳步发展。

在当前情况下,建立××市社会救助体系,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

(一)着力健全完善五项救助制度,维护好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1、健全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新时期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只有建立和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地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促进社会救助整体水平的提高。一是应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在保障对象方面,既不能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所应解决困难的对象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也不能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入围的有生活困难的对象遗漏掉。应尽快研究解决城市低保与其他各项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问题。在落实上,要坚持张榜公布、群众监督、审核审批制度,实施分类施保,继续完善各项制度,研究解决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这个难题,提高动态管理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应改革现行的农村社会救助办法,建立统一的农村低保制度,“五保供养”对象和优抚对象在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同时给予定额补助。各区县必须制定合理的农村低保标准,把所有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改变保障资金筹集办法,低保资金以县为主、省市补助、共同负担,促进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2、健全完善自然灾害紧急救援制度。应系统加强灾害信息的搜集和评估机制的建设。在各级普及救灾预案,推广救灾演练,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系统和探索建立紧急救助条件下的物资调度系统,完善救灾资金的调度体制和管理发放机制,使救灾资金能够充分地发挥救助作用。加强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救灾装备建设,使灾害救助形成合力,全面提高灾害的紧急救援能力,使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3、改革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显然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加以改革。首先应明确并强化政府的责任,改变五保供养的责任主体,把过去“依靠集体、依靠群众、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和扶持生产自救,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指导思想,转变为“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强调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对农村这部分最贫穷、最弱势、最无助的群体进行救助。其次,要把改革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统筹考虑,把五保户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鉴于当前××市农村社会救助现状,在条件合适的县区,鼓励率先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有困难的县区,可以考虑把部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纳入城市低保。

4、积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特困群体没钱看病、看不起病是当前的一大社会问题。造成贫困人口就医难的首要原因是经济上的贫困,第二个原因是医疗体制改革不到位,大部分贫困人口没有被医疗保险覆盖的条件,健康资源配置不合理,大大降低了贫困人口对健康服务资源的可得性和可及性,他们的医疗问题只能依靠医疗救助来解决。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主要应当是对因患大病重病,医疗费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提供医药费补助和医疗照顾的阶段性救助措施。建立医疗救助应当建立专项救助资金,通过补助、减免费用的方式,实行城乡一体化救助。应加强调查研究,按照先建立制度,逐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

5、加强和改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由收容遣送制度改为社会救助管理,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对象、内容、形式、办法发生了质的变化。应当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要求,积极转变方式,切实抓好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据新《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抓紧修订和完善救助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对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运行机制。应进一步增强的预见性,研究制定紧急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逐步建立起新的救助管理良性运作机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二)尽快制定完善三项救助配套政策,提高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标准

一是建立教育救助政策。目前,××市中小学校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实行学杂费部分减免措施,但覆盖面小、减免数额有限,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困难家庭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建立城乡一体的教育救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教育救助应当由政府出钱,给需要救助的中小学生交纳学杂费,而不应由学校来减免。教育救助在标准上应当城乡有别,以便与现行的城乡中小学生学杂费收费标准有差别相对应。同时,对困难家庭子女考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政府应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入学补助,确保困难家庭子女能够上得起大学,不再出现含辛茹苦考入大学的困难家庭子女因缴不起学费而辍学的现象。

二是建立住房救助政策。建立这项政策的核心主要是由政府承担住房市场与居民支付能力之间的差额,解决部分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采取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方式进行。目前××市已经制定了有关政策,通过提供廉租住房,解决城市贫困居民住房困难的问题,应当继续完善,开辟多种渠道,加紧实施住房救助。同时,对农村贫困群众住房困难的问题也要研究,可采取资金补助、减免相关费用的办法,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三是制定就业援助政策。鼓励贫困人员生产自救,是与社会救助体系相配套的重要措施和政策。在贫困人口中,绝大多数是身体健康、智力健全、有劳动能力的,只要政府能够帮他们一把,就可以使他们摆脱困境,回到基本生活水平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应制定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免费职业培训、建立劳动力市场、在自谋职业时提供各种优先、便利和税费优惠、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购买就业岗位、发展社区服务业等,积极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帮助。农村应当通过广泛拓宽就业渠道,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农村产业化进程,最大限度吸纳和消化剩余劳动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继续抓好扶贫开发,减免困难群众各种税费,帮助困难农民解决生活问题。

(三)建立健全两项救助保障机制,保证救助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救助对策 第6篇

关键词:资金支持;医疗补助;部门合作;知识普及

新余市地处江西省赣西片区,市区通高铁、动车,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近年来,随着光伏和钢铁产业的发展,经济逐年向好。经济发展的同时,外来流动人口也不断增加,流动人口中流浪精神病人在新余市城乡逐年增多。流浪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特殊性,严重影响了新余市城乡的社会安定和市容市貌,给政府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

一、新余市流浪精神病人社会救助存在困境

1.流浪精神病人数不断增加,救助无止境

精神障碍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给社会和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随着经济发展,流动人口增加,新余市本地农村集镇人员和新余市周边地区萍乡、宜春、高安、樟树、吉安等地进入新余市务工的流动人口直线增加,形形色色的流动人口中也包含了流浪人群。国外的流行病学研究显示,在流浪人员中1/3~1/2是重症精神障碍患者。

2.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不利于新余市社会安定

经了解,流浪精神病人大部分都是重性精神病人,由于疾病本身的影响,有伤人、毁物、自杀、自伤等四种行为,今年来各地“武疯子”的报道不少见。新余城乡流浪的精神病人,抢劫路边行人和街边小摊小贩,甚至把路人当成其被害妄想的对象进行殴打、辱骂,还发生自伤、杀人等肇事肇祸事件;对城乡的基础设施进行打、砸、烧破坏,特别是到了冬天,流浪精神病人在寒冷的驱使下,拆除路边垃圾桶、指示牌、路灯等设施烧火取暖,埋下火災的安全隐患;在农村恐吓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烧毁村委会、拔除田间农作物等。新余市公安局报警中心每天都可以接到群众报警电话。

3.流浪精神病人救助救治难度大,精神病医院和救助站进退两难

笔者在新余市民政局了解到流浪精神病人由于长期在外流浪,风餐露宿,身上都有一种或多种其他的疾病,如:营养缺乏、皮肤病、消化道溃疡、骨折、皮外伤、烫伤、老年疾病(高血压、糖尿病),不排除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影响公共卫生,甚至部分女病人被救助的时候发现怀有身孕,给救助工作增加了难度。救助过程中一部分病情较轻,安置在救助站,重病人则收住到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缺乏相应的有效约束,有的流浪精神病人的家属找到了,不来接走,有的接出去还是放纵自流,最后又回到医院。

4.救助经费的缺口巨大,救助受阻

资金是困扰救助工作最大的问题,流浪精神病人的吃喝拉撒和治病用药都要钱,普通精神病人一个月入院费用在五千元上下,国家和政府有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拨付的资金杯水车薪。

二、解决流浪精神病人社会救助的对策

在救助流浪精神病人的工作上,问题一直源源不断,但是,有问题不可怕,需要社会、政府和家庭一起来积极努力,寻求合理的办法帮助流浪精神病人。

1.发动社会力量,提供资金支持

流浪精神病人没有自知力,是名符其实的弱势群体,由于疾病的影响,被家人抛弃,在流浪过程中身心备受煎熬,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他们。

2.加大医疗补助,充分应用国家政策,增加流浪病人救治的

空间

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救助流浪精神病人最主要的方法是让他们获得及时救治,按时吃药防复发。目前国家刚刚出台对精神病人免费救治的政策,各省市政府、医院要充分领会国家法律和相关会议精神,坚决执行。

3.各部门联动,密切合作

由于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不是单纯的救治行为,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救助行为,它涉及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的通力协作。

4.做好精神病人的建档工作和精神病知识的普及和预防

面对医院和救助中心滞留了无主流浪病人,相关部门如能在全国范围内为精神病病人建立个人档案,有条件的尽量采集指纹和血样,以便流浪精神病人能准确及时找到家属,得到家庭帮助和照顾。

流浪精神病人长期存在,短期内不可能解决,需要全社会不遗余力,前赴后继努力,给予他们更多的人性关怀和经济救助,不放弃任何一个流浪精神病人,避免他们流浪街头,疾病缠身。政府和全社会一起,设置保护精神病人的法律法规,筹集救助基金,培养专业人员,开辟更多救助场所,畅通救助渠道,奖励举报和主动运送流浪精神病人到救助站的群众,真正为流浪精神病人提供法律、经济、制度、医疗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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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策 第7篇

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3 号)中一同提出的,二者是一对长期共存、密切配合的制度,通过两个制度的相互配合,为广大农村的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提供最基本的卫生服务是两制度的设计目的[1]。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基本上是割裂运行,导致行政成本增加、卫生资源浪费、疾病费用负担加重等诸多问题产生,给农村居民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体利用卫生资源带来不便。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要使医疗救助对象得到最大程度救助的最佳选择,就是在推行新农合制度的地区将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起实施,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衔接”。

2 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衔接对策

2.1 制度设计层面的衔接

2.1.1 以帮助救助对象缴纳参合费作为最低层次的衔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参合农民缴纳参合费,医疗救助在制度设计层面替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救助对象缴纳参合费,帮助他们参加合作医疗,使之具有利用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补偿服务的权利,从而也形成了最低层次的制度衔接。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的最低层次是代救助对象缴纳参合费,这是两种制度进行衔接的必要条件和最基础条件,确保了五保户和低保户等救助对象从制度中受益。

2.1.2 住院补偿的衔接

为了控制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增长过快和过度利用医疗服务,在方案设计中普遍设置了起付线、共付线和封顶线,医疗救助制度与之衔接相应产生了三个层次。

衔接层次一:降低新农合起付线

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是新农合通常采用的方式。为了克服起付线抑制低收入人群对住院服务的利用、高收入人群获得更多权益的缺陷,提高住院服务的在医疗救助群体里的可及性,医疗救助制度应该尽可能降低甚至取消起付线,帮助他们迈过“门槛”。

降低甚至取消救助对象的起付线是使他们能像参合农民一样真正享受新农合带来的实惠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虽然各地新农合的定点医院都不同程度采取了一些利贫的措施,如减免诊疗检查费用等来帮助救助对象提高对卫生服务的使用。但是因为新农合需要确保全体参合农民公平受益,降低甚至取消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必须由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如民政部门向救助对象预支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或由定点医院先垫付,事后由民政部门审核结算的方式进行。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采取由救助对象垫付后再报销的办法。

衔接层次二:合作医疗补偿后医疗救助进行二次补偿

让病人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共付比例的费用分担方式,增强病人的费用意识。然而过高的共付比例(如大于70% )会减低病人的需求,最终失去控制费用的目的,过低的共付比例会导致保险没有吸引力。针对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其进行二次补偿,在部分地区新农合本身也设置了二次补偿: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专项资金,或者年末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对参合对象中自付费用较高的人进行再次的定额或按比例计算的补助。

因此,通过医疗救助资助救助对象从而降低新农合的住院“门槛”,确保救助对象能够享受新农合的补偿,二次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患者的自付比例,提高了救助对象对住院服务的利用。新农合报销后医疗救助的二次补偿,提高了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新农合起付线扩大了救助对象的受益面,医疗救助二次补偿提高了救助对象的受益程度。这两个衔接层次的制度设计,保证了救助对象充分享受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双重待遇。

衔接层次三:临时救助

对新农合封顶线以上,自付费用过高而使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非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施临时救助。绝大多数新农合试点县都设置了住院封顶线,封顶金额一般在10000元左右。东部地区封顶金额最高20000元左右,中部地区次之10000元左右,西部地区5000元左右[2]。封顶线的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降低基金风险,却会导致部分医疗费用过重的家庭跌入贫困线以下——“因病返贫”。这时候医疗救助资金需要给予临时补助,从而防止这部分人返贫沦为下一年的常规救助对象。因此当非医疗救助对象的费用超过新农合封顶线,生活困难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群众,医疗救助需要引导慈善资源和临时救助再进行两次追加补偿,最大程度的避免这部分人跌入贫困线以下。

2.1.3 门诊补偿衔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补偿大多采取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的方式,还有些地区只补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主要针对大病补偿,多数地区没有设立家庭账户,这样的地区在门诊补助上不存在衔接问题;有的地区设置了家庭账户,帮助救助对象解决门诊看小病问题,如果合作医疗也有家庭账户,那么救助对象就拥有两个家庭账户,分别从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这也就产生了两种制度在门诊补偿上的可能。

因此经过调查分析,作者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医疗救助门诊账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账户合并,提高救助对象小病补偿能力,有利于缓解农民“小病拖成大病”的问题;同时两个账户的合并不仅方便了群众,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2.2 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管理与服务层面衔接

研究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设计层面的衔接目的是使救助对象在目前制度框架中充分受益。然而两种制度仅仅在方案设计层面的衔接并不一定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因为在管理和服务层面的衔接同样重要——两个制度在管理和服务层面的衔接有利于减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减少阻碍救助对象利用卫生服务的制度因素。下面从报销服务、资金管理、供方监管、信息管理四个方面讨论两种制度在管理和服务层面的衔接问题。

2.2.1 报销服务衔接

调查表明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住院报销服务方式主要有固定医疗机构报销、服务机构报销、直接减免三种。根据卫生部和世界银行对试点县57759人的调查表明,门诊和住院病人都认为直接减免的报销方式最方便快捷。

三种报销方式对老百姓的方便程度差异大。以救助对象为例,在救助过程中会得到两个制度的补偿,报销方式可能会形成九种组合(见下表1)。

根据课题组调查,当前两种制度衔接的地区,救助对象住院报销方式存在较多的是组合1、组合4、组合5、组合7、组合9。我们重点分析有典型代表的组合1、组合4和组合9三种报销模式下救助对象的住院和报销流程。

组合1的报销流程:出院时——交清全部费用——去合管办——合作医疗报销——去民政局——医疗救助报销

组合5的报销流程:出院时到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合作医疗补偿——去民政局——医疗救助报销

组合9的报销流程:出院时到报销窗口——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补偿

由上可知组合9是最理想方便快捷的报销方式,有助于改善救助对象对住院服务的利用,同时也利于卫生局和民政局对供方行为的控制,医疗救助可以利用合作医疗平台,从而大大减少管理成本。但是这种报销方式的实现需要两种制度在资金管理、供方监督、信息管理等方方面面进行紧密衔接。

2.2.2 资金管理衔接

当前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方式以下几种:民政局管理、民政局和卫生局共同管理以及其他机构管理[3]。事实上哪个机构来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并不重要,关键是资金的核拨工作应与方案设计和补偿服务的方式相一致,反应迅捷,确保救助对象及时获得补偿服务。

具体的做法是:年初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应及时将救助对象的参合费打入合作医疗账户,实现两种制度最低层次的衔接;在两种制度运行过程中,为减低甚至取消两种制度前后的报销时限,根据实际报销模式,医疗救助账户定期预拨一定款额到新农合账户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同时办理两种制度的补偿服务。最好是两种制度预拨费用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是让其垫支补偿费用事后分别到卫生和民政经办部门报账,以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两种制度的直接减免。

2.2.3 对供方监管的衔接

医疗救助需要尽量与新农合选择一致的定点医疗机构,因为救助对象要享受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双重补偿必须在两者同时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事实上有的地区民政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没有新农合的多。有的地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只有县级医院不包括乡镇卫生所。当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后就只能获得新农合的补偿,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即使能在乡镇卫生院看好的病,救助对象也会县级医院。可是新农合在乡镇医院的补偿比要高于县级医院,同时一样的病县里治疗的费用显然更高,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从而最终损害救助对象的利益。

民政局和卫生局都有责任对供方进行监管,然而由于医疗强烈的专业性,民政局的管理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大多是空有责任而缺乏实际执行能力。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卫生局替民政局完成例如审核救助对象费用清单等具体要求,卫生局应尽到为同是民政救助对象的参合农民实施供方监管的义务。具体技术上的监管由卫生局来做,民政局可以腾出手来更好的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影响供方的行为。

2.2.4 信息管理衔接

要达到在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直接减免的服务,对两种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如果实现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与新农合、医疗救助共用的信息平台之间的整合,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形成了一套包含了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较为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一些地区也已实现了计算机化信息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救助制度可以充分利用合作医疗的信息平台,得到民政部门需要的数据以供常规统计和决策之用,实现信息共享。具体措施:

(1)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以重庆市为例,2003年至2007年,中央和市财政累计投入4800余万元,其中市财政2980多万元,用于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试点、推广,已在30个区县建成了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已延伸到乡镇。省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已完成功能规范和基本数据标准的制定,即将进入招标建设阶段[4]。

(2)区县民政局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集成建立了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实现了新农合信息与救助信息的无缝衔接。该系统将医疗费用自动生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民政救助金额、救助对象自付金额三个部分,实行同步结算,同时兑现,保证了参合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即用即补。

(3)各级卫生和民政部门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市卫生局在新农合报表中专门设计了贫困参合农民医疗补偿情况统计项目,每季度将有关贫困参合农民获得到医疗补偿的信息抄送市民政局。各区县合管办也与区县民政局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使民政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农村贫困人群参合及就医情况。

摘要:实践表明,要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得到最大程度救助的最佳选择,就是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衔接。通过研究两种制度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服务层面衔接的对策从而实现二者在住院报销、门诊医疗、资金管理、供方监管等方面的无缝衔接,确保农民病有所医。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对策

参考文献

[1]陈佳贵,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07)No13:转型中的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361.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发展中的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报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12.

[3]白丽,赵浴光.探析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J].中国自然医学杂志,2007(02):59.

救助对策 第8篇

1.1 NGO与草根NGO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即NGO英文全称“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是与政府、营利组织相对应的基于社会成员共同志趣或爱好, 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一般认为NGO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

我们将中国的NGO组织按行政管理的隶属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全官方的组织。完全由政府组织和管理的组织, 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2) 半官方的组织, 它们有政府背景, 政府给与资金援助和政策支持。

(3) 虽然已经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组织, 但得不到主管部门和政府资助的组织。

(4) 自发成立的组织。这类NGO组织由于找不到主管部门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最后不得不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企业法人, 有的干脆不进行注册, 挂靠在一级社团之下, 自由的开展活动。

由于上述特性, 本文聚焦于将上述第Ⅲ类, 第Ⅳ类组织作为研究对象, 并将它们称之为草根NGO。之所以称之为草根, 是因为草根NGO是指自下而上成长起来的组织, 它们既不是官方举办, 又没有政府的扶持, 而是由公众在志愿基础上建立, 并且资助它们自发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1.2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一词源自英文“Social Assistance”, 又称社会救济、社会援助。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则多指由国家和有关社会机构, 按照规定的标准, 向无收入、无生活来源也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工作能力者, 以及向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或家庭, 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实施的一种低标准的救济和帮助, 对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各种形式援助的制度安排。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础的组成部分, 被称为“最后的一道安全网”。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 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临时性生活救助等项目在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 社会救助事业仍面临着诸多挑战:第一, 反贫困的任务依然艰巨, 虽然绝对贫困人口持续减少, 但相对贫困人口增加, 持续性贫困人口凸现。第二, 政府救助的覆盖人群还有盲区, 部分社会成员游离在政府救助的保障网之外, 如进城农民工受户籍限制, 不能获得或只能获得有限的社会救助等。第三, 社会救助还应该注重效率, 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实际作用, 既包括通过提高管理水平而防止在运行机构和救助对象等方面的资金漏洞, 也包括坚持积极救助的原则, 加强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的制度协调, 并且防止贫困陷阱的产生。

2 草根NGO与社会救助的联系

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必然内生性地催生草根NGO的蓬勃发展。在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的众多项目中, 目前草根NGO主要涉足灾害救助、农村扶贫、弱势群体维权等项目, 其在社会救助参与中的具体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贴近民众。成员绝大部分来自于民间, 贴近民众, 了解民众意愿, 迅速反映基层民众的现实需要, 并根据社会需求确定服务对象, 建立融洽的合作关系。

第二, 机制灵活, 社会效率高。草根NGO一般规模小, 组织制度灵活,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突发事件或具体情况变化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作出调整。有效克服了政府社会救助运作成本过高, 救助过程中的“寻租”现象等行政弊病。

第三, 满足多样性, 针对性强。该类组织往往更多的关注于某一领域和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 长期集中于某个专门领域的救助活动就使草根NGO具很强的救助针对性, 而且可以“缝补”救助政策的缝隙, 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3 草根NGO参与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3.1 资金困境

资金不足是所有NGO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而草根NGO由于实力弱小, 资金来源单一, 自创收入过少, 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作为草根NGO, 它们很难得到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 组织运作资金主要靠自筹, 主要包括:国际援助和国外项目经费、企业捐赠与项目经费、个人捐赠、会费等, 其中国外援助和项目收入占了较大比例。自下而上建立的草根NGO生存十分艰难, 自身能力不够, 服务对象为弱势群体, 经济拮据, 服务收费的现实性不存在。它们处于社会底层, 拥有的社会资源极有限, 无论从收入来源来看, 还是社会支持看, 经费都是紧缺的。

3.2 体制壁垒, 法律地位缺失

合法性的获得是关乎中国草根非营利组织生死存亡的一个敏感性议题。政府对草根组织的体制性限制明显的表现在对注册的严格控制上:非政府组织要取得合法地位, 需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部门, 然后在社团管理部门注册, 从而接受双重管理。但是我国多数非政府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成为非法的草根组织。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和困扰草根NGO开展工作的首要因素。在中国, NGO的合法身份格外重要, 只有取得合法的身份, 才能取得民众的信任, “合法地”开展活动。

3.3 公信力不足

大部分草根NGO组织内部管理体制不到位, 社会公信力不足。其由于非正式性, 组织管理制度不规范, 监督机制不健全, 普遍缺乏现代的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和自律机制, 结果出现了与社会公益组织日益发展不相宜的另一种现象, 一些公益组织, 基金会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在提供公益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丑闻, 使得公信力受到了公众的质疑, 这些疑问和不信任会极大地影响人们对NGO组织的参与和奉献, 影响了其在社会救助领域作用的充分发挥。

3.4 异化困境

外部社会环境制约着草根NGO的发展, 使其面临异化的困境。面对当代中国转型期的“前公民社会生态”和政治、法律及市场的环境, 中国的草根NGO往往靠采取制度化的方式求得生存, 将自身原有结构并入已经制度化的社会组织中。于是, 相当数量的中国草根NGO纷纷寻找自己的“挂靠单位”, 寻求合法性;还有一部分干脆进入市场, 成为公司类营利组织。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草根NGO失去其作为“草根”的自身特性即加剧了草根NGO本身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目标的异化, 因而使其不能比较自主地发挥具有的优势。

3.5 专业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民众社会慈善意识不够, 对于慈善的观念较为陈旧, 草根NGO专职工作者、志愿工作者的人员规模太小, 而且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普遍偏低, 具备扎实的社会救助基础知识及经验的专业人才更是匮乏, 致使草根NGO在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的过程中举步维艰。

4 对策建议

4.1 整合各种社会资源, 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提高经营性收入比例

面对草根NGO发展的资金瓶颈, 应该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解决这一难题。

(1) 丰富筹资方式, 拓展融资渠道。

不断扩大信息来源, 灵活运用多种筹融资方式, 如利用义卖、义演、各种媒介劝募, 还有专业筹资, 分成筹资等为人们所熟知的方式。此外, 还可以由几个NGO一起合作向社会进行“联合筹资”, 或者与当地政府、企业、媒体和公众进行“协同筹资”。

(2) 提高经营性收入。

可以在开展公益活动的同时进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经营活动, 扩大经营收入, 努力做到自力更生。

4.2 完善草根NGO的登记管理政策,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降低草根登记注册门槛, 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草根NGO服务的力度, 落实草根NGO的免税政策等扶持措施, 大力培育与发展NGO, 激发社会的活力。同时, 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的缺失是制约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 也是导致其丧失独立性、合法地位、组织权益的关键原因。因此, 政府应通过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帮助非政府组织建立组织目标、塑造有效的组织架构、整合资源和提供专业服务, 加强对草根NGO参与社会救助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为其依法、有序、规范从事各种救助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4.3完善组织内部管理体制, 加强外部监督, 提高草根NGO自身的公信力

我国草根NGO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 加强内部管理机制, 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公开透明财务管理机制, 按时向捐助者和公众详细公布捐赠资金和物品的来源和流向, 建立完全透明的公众查询系统, 提升组织自身的自律性, 增加组织的诚信度和透明度。只有这样, 在融自律、互律与他律于一体的社会约束机制的约束下, 才能更有效地提升组织的内部管理能力, 更有效地与政府合作, 承接政府的项目, 得到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援助, 以良好的形象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公众的信任, 才能吸引更多的人们支援和参与NGO组织的活动。

4.4 草根NGO自身价值的认定

任何一个草根NGO, 首先要认识到自身的存在和行为在社会中的价值是什么。提供公益产品, 传播公民精神是中国草根NGO的社会价值所在。这是解决自身异化困境的前提。草根NGO所应坚持的是信念和价值导向而非政府与市场导向。只有这样, 才能坚定参与社会救助、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信念, 才能真正地践行草根NGO的宗旨。

4.5 强化民众慈善意识, 培养从事慈善事业的专业人才

政府应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形成良性的慈善文化氛围。慈善事业不仅需要爱心, 更需要专业理论的指导和专业人才的进入。因此要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吸引更多具有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专业知识素养的人才加入到草根NGO组织中来。同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提高企业参与慈善活动, 回报社会的自觉性。这样才能最大力度地调动社会的各方力量参与到社会救助中来, 从而更有效地改善民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 200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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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新亚.草根NGO在中国[J].半月谈内部版, 2004, (4) .

[4]乐章.社会救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7) .

[5]关信平.完善我国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0, (5) .

[6]邓集林, 宗志勇.草根NGO的资金困境及筹资策略[J].中国商界, 2008, (4) .

[7]周雨.论中国草根NGO的异化困境及其对策[J].传承, 2007, (5) .

救助对策 第9篇

医疗救助是借助社会各种慈善行为,通过相关部门如政府提供一些财政、政策和技术上的支持,对无法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以及因疾病而无经济能力住院治疗的人群,进行专项补助与经济供给,让他们能够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其根本任务在于为弱势群体提供高效的救助服务。

关于医疗救助方面的研究,国内有很多文献。有的从立法、执法依法转变政府职能、医疗保障以及资源配置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医疗体制中政府责任法律机制的相关法律建议; 有的拟制了医疗救助调查方案进行实证研究,运用统计学的单因素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对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利用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有的提出完善农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问题首先要调整思路定位,然后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救助中的职责,从而具体实施救助措施。这些文献的研究都提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改善我国医疗救助的实施状况,笔者在此通过分析国外医疗救助模式来提出相关改善对策。

2我国医疗救助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虽然已覆盖城乡,但在政策体系内容、政策对象、政策实施、资金来源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 1) 从政策体系内容来看,存在着城市和农村的不均等现象,城市医疗救助体系缺乏具体的实施政策,没有针对性,只有指导性意义,在涉及有关救助资金来源、资金管理、救助申请流程等方面的内容时规定得比较含糊、不够明确。而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体系的内容广泛、数量多。

( 2) 从政策对象来看,当前我国的政策规定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是 “城乡贫困居民或其他基层政府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这种界定过于笼统,很容易让 “骗保者”有可乘之机,使得那些本不需要救助的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这些资源,而那些真正需要的人却得不到相应的救助服务。

( 3) 从政策实施来看,很多情况下,我国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效果与政策预定目标相差很大,预定目标不是难以达到就是有所偏离。原因有两个: 一是政策设计忽视了客体的主观感受而过于强调主体应发挥的作用; 二是政策执行忽视了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在政策执行中的重要地位而只限定和强调政府部门在医疗救助中的作用。医疗救助管理中的责任不明、管理混乱、缺少沟通也会造成最终效果与目标相差甚远。

( 4) 从资金来源来看。我国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于中央、 省、市三级拨付,但目前我国城市医疗救助主要由市级财政负担,而农村则主要由县级或区级财政负担。我国当前很多市县一级财力明显不足以承担救助需要,尽管中央承诺会给予一定补助,但是补助的金额并不大,这样就产生了救助资金短缺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 另外,有些省市救助资金没有充分利用,留有剩余,这就造成了总体上医疗救助资金方面存在绝对不足与相对过剩的矛盾。

3国外医疗救助制度的分析

世界各国因医疗保障模式的不同,所呈现的医疗救助制度状况也不同。下面从几个方面来阐述。

( 1)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方面。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医疗救助都是以政府筹资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方式来进行筹资的,不同层级的政府财政在不同的国家筹资比例是不同的。例如,美国的所有医疗救助制度的费用都是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来获得资金来源,并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比例共同承担; 而英国与法国,这两个国家的医疗保险基金是通过政府税收方式筹资,以财政预算安排医疗救助; 新加坡,则是以个人储蓄为基础,政府与社区会对难以维持基本卫生保健需求的个人给予援助; 德国、菲律宾,是通过各层级政府共同资助贫困人口方式来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根据不同的地方经济状况以及不同的贫困人口类别来确定参保费的资助程度。

( 2) 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方面。目前,世界各国将医疗救助对象不但考虑人群的经济性,而且注重人群的医疗需求,一般定位于医疗弱势群体。如美国的医疗救助对象是低收入的老年人和残疾人、贫困单亲家庭、失业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小孩和孕妇、有较大医疗开支或接受机构护理的人; 德国的医疗救助对象是特殊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高龄人、残疾人等; 泰国医疗的救助对象是低于既定贫困线以下的贫困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12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

( 3) 医疗救助内容方面。美国,各州可以根据自己辖区的实际情况,由政府负担费用, 提供私人护理、牙科、理疗等选择性服务; 英国,主要是免除特定人群的NHS处方费、牙医费、视力检查费、配镜及修理费、接受NHS治疗的路费、NHS假发及相应麻醉和手术材料费等需个人出资的费用,它保障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印度,为体现以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为医疗救助服务平台的理念,除不免除药费外,可以免除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和急诊抢救的一切费用及住院病人的伙食费。

4我国医疗救助的改善对策

医疗救助是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支持和帮助贫困人口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的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我国当前的医疗救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以便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在借鉴国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性的手段和措施,通过以下政策设计来改善医疗救助政策质量。

( 1) 建立更为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城市医疗救助政策与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合理统筹。目前因为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出台的农村与城市救助政策已不能解决国家的现实问题,所以必须加快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建设步伐,跟进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进展。

( 2) 拓宽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强中央的支持指导。目前,以福利彩票为主的福利基金是我国医疗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可以通过有能力的企业、个人以及富裕地区、慈善机构的支援来弥补财政的不足。

( 3) 规范医疗救助对象的划分标准,提高资金利用率。 我国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关注残疾人、老年人、幼儿、学生等特殊群体,并将地震等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对受害地区的冲击以及由此引发的医疗救助危机考虑在内。

救助对策 第10篇

低收入群体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50%的群体。社会救助是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 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 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社会救助的范围分成两大部分:一是急难、灾害救助;二是一般性的救助, 它包括家庭补助、收容安置、伤病医疗补助、失业救助等等。

社会救助是改革给政府提出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 是建设小康社会一项重要的经济和政治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我国经济在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 也出现了一些城镇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 农村居民也因市场风险等因素出现了部分困难群众。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于减少社会震荡、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基本救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

主要表现在:一是救助标准不高, 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是由政府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数量、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出来的, 低保金标准过低。二是资金投入不足。低保制度明确规定, 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 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指导科目, 专项管理, 专款专用。但对于一些农村贫困县来说, 地方财力比较困难, 即使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提供适当的补偿, 低保资金仍然存在较大缺口。三是管理效率不高。低保网络系统尚未建立、低保标准制定未实现科学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工作队伍不健全、素质不高, 加之农村落后的工作设备, 手工操作为主的工作方式, 这些问题总体上使低保管理效率不高。

(二) 专项救助制度及制度间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

随着城市低保、灾民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特困户救济、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等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城乡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了初步解决, 但贫困家庭医疗难、子女上学难、住房条件差、打官司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尚不健全。在救助实施中, 生存性救助多、发展性救助少;输血型救助多、造血型救助少, 无法使救助对象通过全面的、综合的救助从根本上来彻底摆脱贫困状况。救助内容的简单化, 难以满足救助对象的特定需求, 达不到救助的目的。另外, 各专项救助制度间的衔接配套还不够完善。虽然各相关部门认真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相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相关政策之间衔接不够、相关信息之间沟通不够, 严重影响了救助资源综合效能的发挥。

(三) 救助制度的资金投入不足

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我国现有的救助资源无论是在来源还是发放方面的配置极不平衡。一是救助资金相对缺乏。近几年, 政府和慈善方面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虽然一年比一年多, 但由于社会救助对象增长的速度与有限救助资金来比较, 两者比例有些失衡。因此, 仅靠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的救助资金, 对社会救助工作来说还是有相当大的缺口。这不仅导致救助标准偏低, 无法使救助对象的生活得到真正改善, 而且导致工作经费难以落实到位, 从而使行政程序的执行大打折扣, 也严重地影响了基层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二是资金筹集渠道单一。目前的救助资金来源, 财政投入是主体。有限的财政投入又分散在各政府部门, 零散的救助资源由于得不到集中利用, 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救助效益。三是资金配套责任不明确。目前, 各地大多采用市、区 (县级市) 两级分级负担的方法, 由于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同, 对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资金的落实, 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也造成社会救助的实施效果有好有差。

(四)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救助工作包含多种方式, 相应地涉及多个职能部门, 既有民政、教育、卫生部门实施的救助, 也有劳动、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等部门提供的救助, 会出现漏救和重复救助现象, 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救助资源重复和浪费。

缺乏系统化的运行机制。各地在救助对象的确定, 救助方式的选择以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等方面, 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问题。如在低保户的确认方面, 现阶段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 家庭收入情况非常复杂, 加之缺少有效的信息采集手段和明确的法规或政策依据,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分割, 很难准确界定救助对象。另外, 对于求助对象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 缺乏法律、舆论、非政府组织、群众等多方面的综合配套监督, 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入推进。

三、完善低收入群体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 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社会救助制度架构

1. 科学合理地制定救助标准。

界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应以“一般生活水平”为标准, 并据此设定基本生活必需品清单。这一标准不仅应考虑衣、食、住费用, 还要考虑交通、医疗、教育等费用, 也就是要考虑相对贫困所产生的需求, 而不仅仅是绝对贫困的需求。

2. 进一步完善分类救助办法。

分类救助是未来城市低保制度发展的方向。对低保对象作出类别或层次上的划分, 突出了低保制度对特殊困难人群的照顾, 不仅提高了社会救助的效能, 而且有利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 维护了低保制度良好的社会声誉。分类救助较好地实现了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消费需求和贫困家庭的实际差异需求之间的结合, 代表着城乡低保制度的未来前进方向。

3. 完善收入审核制度, 进一步加强低保的管理力度。

目前, 在低保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隐性就业和隐性收入问题, 导致隐性就业的因素很多, 但迄今为止依然苦无良策。笔者认为, 要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的力度, 同时要设定领取期限, 让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享受国家福利的同时也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力争自食其力。当然, 这种限制不适用于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

(二) 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

1. 理顺管理体制, 完善运行机制, 加强制度化建设。

一是针对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实际情况, 必须进一步理顺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体制。二是要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制度。要规范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动员群众参与救助对象的确定过程, 坚持公开操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2. 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及资金管理体制等原因, 各级民政部门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化有多种形式, 如各自开发软件, 建立小型局域网或广域网。但不论如何规划, 每个局部的网络都是一个信息孤岛。因此, 在路径选择上, 必须统一规划, 整合资源, 建立统一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低保资金银行发放及财政、社保等相关部门数据网络交换自动化。

(三)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与投入保障机制

1. 健全财政投入机制, 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必须逐步加大财政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投入, 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投入机制。对于经常性救助项目, 财政应当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投入比例, 实行刚性约束;对于临时性救助项目, 建议结合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及时安排。根据省、市级财力状况, 结合各地区实际, 确定科学合理的分担比例, 逐步加大省、市级财政的投入比重。

2. 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筹措的创新体制。

扩大慈善捐赠和社会互助对社会救助的资源补充。通过推进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捐赠以及对口支援等多种途经, 加大城市对农村、东部对中部及西北部社会救助的支持力度。建议对捐赠、资助社会救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 给予税收上的优惠, 多渠道、多层次壮大救助资金, 增强社会救助能力。同时, 要创新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方式, 借鉴国外融资经验, 通过建立公益信托制度、社会救助基金等多种方式, 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要继续发挥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的作用, 通过群众自治组织事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基层民主方式, 确保社会救助的资金真正用于最需要的困难群体, 确保社会救助事业成为真正的“阳光事业”。

摘要:近年来, 尽管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有了很大发展, 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作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基本救助制度、专项救助制度、资金投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四个方面剖析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了完善低收入群体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低收入群体,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时正新, 廖鸿.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2].合肥市政府课题组.中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研究报告.民政部网站.http://zyzx.mca.gov.cn, 2008.8.6

[3].刘喜堂.关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几个问题——中国城市低保标准国际研讨会综述[J].中国民政, 2006 (9)

[4].黄晨熹等.让就业有利可图——完善上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 2005 (3)

救助对策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心理救助;物质救助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4)11-0098-01

一、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大学有一个特殊的学生群体,他们“生活上节俭”、“渴望各种打工机会”、“需要各界的经济支持”,这就是中国当代高校贫困生的显著特点。高校内大多数贫困生来自边远和经济落后山区,而目前一个显著趋势是城镇居民下岗家庭成为大学贫困生新的来源。

近年来,国家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在解决贫困生问题上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欠缺有效的心理疏导。单纯依靠助学贷款或者助学金这种有限的物质资助方式,难以形成有效的心理疏导,贫困学生在心理上仍旧是自卑、敏感、存在一定程度的人际交往障碍。二是助学贷款的催贷问题,很多毕业生毕业后迟迟不还款,给高校和银行造成困扰;三是极少获得社会捐助,仅靠国家和各级政府资助,资金总量有限,难以满足解困的需要;四是贫困标准模糊不清,高校确定贫困生程序存在争议等。由此可见,我国的贫困生资助模式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笔者不赞成无条件的无偿资助模式,这种“不讲其他,只论贫困”的资助模式容易助长某些特困生的依赖、懒惰心理。同时物质方面的单一资助,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心理救助和物质救助相结合才能真正帮助高校贫困生走出困境。

二、高校贫困生的心理救助

高校贫困生不愿意被贴上贫困的标签,大部分不愿意别人知道自己的真实家境,也不希望受到别人的特别关注,他们通常会表现出自卑、内向、敏感的一面。在资助贫困生时必须重视贫困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并把其视为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是辅导员处应建立贫困生特殊档案,熟悉了解每一位贫困生的家庭状况。以院系为单位,创建一个贫困生档案数字化动态管理系统,由专人负责录入,并进行日常维护和关注。定期了解谈话,善于观察、及时跟进有无特殊、突发的情况发生。对个别确有因贫困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安排专门的、及时的、长期的心理辅导,使学生有归属感和依靠感。二是把握好几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如:开学缴纳学费时,每年评选奖学金、助学金时,临近毕业时等,贫困生在这些时间节点心理会有一定的压力,及时发现并疏导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咨询活动。首先,可以通过团体咨询解决高校贫困生的“共性问题”,如针对贫困生的自卑和人际交往障碍等,可以通过“自信心团体训练”、“人际交往训练”、“二性成长团体辅导”等个体体验和感悟型的而非灌输和说教型的方式让贫困生得到心理疏导;再次可以通过个别咨询解决“个性”的、深层次的心理问题。一方面咨询人员事先要对求助者的个性、心理健康状态、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有一个了解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一个安全可靠温馨的环境,可以让求助者充分的倾诉,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一对一的有效解决高校贫困生的心理问题。

三、高校贫困生的物质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目前“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在解决贫困生问题上收到了一定成效,但面对高校庞大的贫困生的群体,单一依靠政府或者高校还是杯水车薪,对高校贫困生的物质资助还是要拓宽资助的资金来源。拓宽资助资金的方法和措施,主要包括国家资助、学校帮助、社会资助等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资助。国家应该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帮助贫困大学生上学的资助制度,保障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使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建立以中央和地方为主、学校为辅的模式,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拨款,学校制定发放、回收措施。同时,为激励贫困生积极上进,国家可制订免还贷款条件,对品学兼优,毕业后愿意到基层、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的贷款学生,政府在财政上给予支持,使贫困生享受减还或免还贷款等特惠待遇。

二是学校帮助。 学校可以从三个方面给予帮助:第一,积水成河,点滴之举成大爱。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集小爱成大爱,成立一个以贫困生资助为目的的基金会,集合来自各方的资金来源,公开、透明的管理是基金会模式运行的关键,因此有效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第二,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资困助学工作小组,形成党团组织层层负责的管理体系。实行责任到人,确保助学金、奖学金等助学款项的分配程序合理、公正,可以设立意见箱,评选结果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第三,勤工助学岗位的重要性。让贫困生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是一种较好的给予资助的方式,学校在这方面应该提供办公室助理、家教、图书管理、后勤服务等勤工俭学性质的工作岗位。

三是社会资助。不可否认,中国政府在大学生资助上面承担着真正的投资主体责任,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在引导社会各界共同资助大学生方面的努力仍存有很大不足。随着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单一依靠国家资助这种单一方式将很难满足对资金的庞大需求。因此,应积极争取政府和高校之外的社会资金的帮助,拓宽财源,引导资助资金结构多元化。

首先是国家方面,可通过立法和政策激励,保障和引导民间团体、单位企业、个人资助的积极性,给在这方面作出贡献的民间团体、单位企业与个人以精神和物质奖励,让社会慈善捐资助学成为一种精神文明新风尚,在全社会营造资助大学生的良好氛围。政府可以适当干预,如从税收上进行干预,在税收政策上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捐助,积极捐助贫困学生的企业公司可以适当减免税收或者有其他有利于企业的政策。提高企业资助贫困生的热情。再次,合理应对社会捐助。鼓励更多的捐款用到教育事业上来。同时,应修税法或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等相应法律法规、规范出一套具体、细致且又简便行的操作程序,确保捐赠者在捐赠后简便易行地得到免税的待遇。

其次是学校方面,应充分利用学校的社会影响,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捐款,积极与企业、政府建立共同合作的共赢局势,利用自身优势开展社会咨询和培训服务,通过这些渠道缓解政府财政资金压力。各高校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努力争取更多的社会企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或者是设立更多勤工俭学的岗位,拓宽资助贫困大学生的渠道和奖金来源。

贫困生作为高校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中必须关注的热点。高校贫困生存在的庞大数量和诸多问题,也说明了贫困生救助问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这一群体的救助,心理或者物质任何单一层面的救助都是不全面的,必须心理救助与物质救助双管齐下才是改进工作的好办法。

参考文献:

[1]李凤.助金、助心、助才: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新模式[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1,(6).

[2]刘文伟,张锡钦.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体系刍议[J].学工论苑,2010,(2).

救助对策 第12篇

2004年交通部根据长江沿线水域海事机构站点多、海事部门巡航力量强的情况,决定在长江实行“海事巡航与救助一体化”的管理格局,建立了长江专业救助网络。长江海事局在辖区一共设置了水上巡航执法与应急动态待命站点126个,平均21.6公里设置一个应急站点。在一般天气情况下,能够实现“153040”,即“确保接到应急任务后,值班船艇港区内应急到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库区及重点区域应急到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非重点区域不超过40分钟,执行水上监管、执法及应急任务”的快速反应目标[1]。

三峡库区在长江海事局辖区范围之内,2008年大坝蓄水达到175米,从三峡大坝至西南重镇重庆市,600多公里的航道得到很大改善,使重庆至宜昌航道通行的船队吨位由以前的3000吨级提高至万吨级,年单向通过能力由1000万吨提高到5000万吨。但随着环境变化,库区水深、水流、气候、水面宽度、通航密度、船舶数量等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在航道的自然条件变好的同时,这里的水上交通安全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库区“四客一危(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运输船)”船舶数量很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极大的人命和财产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而现行的“海事巡航与救助一体化”模式也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 三峡库区“海事巡航与救助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2.1 巡航船艇配备不足,技术设备落后

目前三峡库区巡逻船艇多数建造于二十世纪年代,由于原设计、建造时的缺陷,船舶尺度、抗风等级、技术设备的配备和适航续航能力等因素的限制,仅仅适应于以前“港务监督”对港口水域的管理,从数量和技术状况上难于适应长距离以及恶劣天气下的三峡库区巡航与救助的需要。作为一个重点水域,如此的现状与其发展的态势明显是不相适应的。

2.2 未能形成立体巡航与救助格局

受巡航船艇客观条件的限制,利用巡航船艇开展巡航存在视程短、反应慢、难以把握整体态势等缺点,而空中巡航具有“站得高,看得远”的优势,容易把握整体态势,在船舶动态管理、防污染监视以及控制船舶密度等方面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应当逐步成为海事现场监管与救助的一种重要方式[2]。三峡成库后水面宽广,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关系,三峡库区空中巡航与救助仍是空白,制约了水上监管与应急反应“到得了”,根据国外经验飞机是广阔的海区、湖区、库区巡航监管及快速反应最有效的手段,船舶与飞机配合立体海空效果更佳。

2.3 巡航船艇对船舶污染事故缺乏控制与清污能力

由于受巡航船艇本身配置的限制,对待发现的船舶污染事故,往往仅是以取证处罚为主,缺乏控制和清污能力,无法达到迅速、及时、高效的应急反应要求,只能望“污”兴叹,任由污染的蔓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库区的防污染能力,也给海事部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2.4 巡航配套系统不完善

目前三峡库区内还没有建成VTS系统,水域内无线电、雷达监控、AIS监控等电子化监管覆盖范围有限,信息化传送手段不足,取证设备落后、影响了水上监管与应急反应“拍得到”。此外,海事巡航船艇在航行设施和通信设备上仍比较落后,通讯手段仍停留在过去的阶段,在巡航时无法担负起指挥交通、疏导船舶、搜救值班等任务,对违法船舶无法进行持续跟踪,对一些违章行为无法进行取证和处理,弱化了海事管理的职责,从另一方面也纵容了违法船舶的存在。

2.5 没有巡航队伍培训体系

由于巡航工作担负着查处违章、通航秩序维护、防止污染、水上搜救以及展示海事形象等任务,但目前三峡库区巡航执法人员有的是从各部门临时抽调,有的是从非执法岗位充实到巡航执法队伍中来,没有经过巡航工作的系统专业培训或没有得到经常性的知识更新,巡航中所必须的航海、交通管理法规、现场取证等知识不能完全满足巡航工作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巡航船艇船员大都是新招聘来的合同工,这些船员应急意识比较淡薄。因此,需建立巡航执法队伍培训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对其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拓展巡航工作思路,并加强救助、消防等技能及应急反应能力训练。

2.6 专业救助人员不足

三峡库区没有专门的救助队伍,实施“巡航与救助一体化”的模式,而从现行实施效果来看,存在重“巡航”轻“救助”的现象。专业救助人员一般来源于航海院校及其他院校的海洋工程专业,其学到的知识虽与救助有一定的联系,但毕竟与专门的救助知识是有一定区别的。专业救助人员的成熟是延续师傅带徒弟的落后方式,其所学以经验为主,缺少系统的理论知识。而救助所面临的情况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救助人员的素质就显得非常重要,对复杂的救助情况,如缺少经验,往往会延误救助时机,导致救助效果的降低或救助失败。这些都导致三峡库区合格的专业救助人员严重不足。

3 相应对策

根据中国海事“十一五”新发展建设规划,三峡库区近期还会继续“巡航与救助一体化”的模式,为了达到较好的实施效果,作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3.1 优化海事船艇的配置

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方案,内河监管救助基地(站)具有现场办公和安全检查功能。将在长江干线重庆、三峡坝区、万州、武汉、九江、芜湖、南京、太仓布设8个综合基地,在三峡坝区综合基地设置直升机起降点;在宜宾、泸州、涪陵、巫山、宜昌、荆州、岳阳、黄石、安庆、镇江、江阴、南通布设基地12个。借此政策,三峡库区应多配备一些具备抗风等级高、航速快、多功能(消防、清污、拖带)、大型化等特点的海事船艇,以改变巡航船艇配备不足,技术设备落后的现状。同时还要合理配置大、中、小型水上监管船舶,在突出“重点水域、重点航路”的同时,使船艇的配置能够适应不同水域、不同条件下的水上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

3.2 建立(类)“海空一体化”的立体巡航监管模式

立体巡航指的是利用船艇和飞机共同配合进行巡航。飞机巡航具有机动灵活、速度快、视野广、覆盖面大、威慑力强的特点。巡航船艇具有直接、监管时间长,便于现场处罚的特点。将飞机巡航和船艇巡航结合起来,能充分发挥飞机与船艇的优势,加强三峡库区的监管力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但开展空中巡航的耗资巨大,可按照海事“十一五”新发展建设规划中“在内河及库区海事监管中,探索趸船、快艇及具有通信及信息装备的流动执法车组合的灵活高效的装备模式”[3]的要求,建立一种“类海空一体化”的模式。

3.3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海事船艇在巡航执法或救助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不能及时得到岸上的支持,有时将会处于被动的状态,也不利于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建立岸基甚高频通讯系统(VHF)、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航行系统、船舶取证系统和港口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连于一体的综合信息交换平台,将监管信息包括数据、图象、语音进行船岸综合管理,将会使巡航执法更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也将会极大地促进三峡库区海事巡航执法与救助的能力和水平。

3.4 提高人员素质,保障水上安全

在当前世界海运事业中,安全、保安、效益、清洁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追求,全球性、区域性和多边的海事交往也日益增多。全面提高巡航执法人员素质,建立一支设备先进、人员精干的水上巡航执法队伍,实现巡航、行政执法和搜寻救助一体化,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峡库区通航环境随着三峡大坝蓄水水位变化而不断变化,这就需要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一支人数稳定、技术过硬的巡航救助队伍。

4 展望

影响海事巡航模式的原因很多,主要由巡航水域自然特征、社会因素和巡航工具等共同决定的。对近距离、小范围的水域,应以巡航船艇为主;对远距离、大范围的水域,应以飞机为主,并可以考虑发展海、陆、空立体巡航模式。而三峡库区这样一个介于海区和内河之间的库区水域,其巡航兼有海区和内河的特点,又负有救助的任务,这就需要主管机关根据其特点,形成最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巡航与救助一体化模式。

摘要:对长江沿线“海事巡航与救助一体化”模式进行了描述。三峡库区蓄水后通航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水上交通安全面临新的挑战,而现有的巡航救助模式不能适应形势,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对策。文中对主管机关在三峡库区的巡航救助模式建设上有参考意义,对其它湖区、库区也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三峡库区,巡航,救助,监管

参考文献

[1]王海朝.打造安全畅通的黄金水道[J].中国海事,2006,(11):9-12..

[2]张卫钢.如何提高海事巡航监管效能[J].中国水运,2007,(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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