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分离范文

2024-08-03

两权分离范文(精选9篇)

两权分离 第1篇

一、“两权分离”的产生及其演变

(一) “两权分离”的产生。

“两权分离”是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在实践中首创的, 是政府高层“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20世纪40年代末和50年代初, 中国通过土改运动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掌握在农户手中。50年代末期, 基于大规模工业化发展的需要, 政府开始推行农业集体化, 将农地收归集体所有。这一剧烈产权调整使农业经济严重萎缩, 1961年的粮食产量比1957年少了5, 853.60万吨, 减少30%, 农村出现了经济危机。中央不得不在1961年3月出台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草案) 》 (一般称为“农业60条”) , 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调整后, 农业生产逐渐恢复, 农村社会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但由于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 三者间的权力边界又不明确, 普通社员的利益仍缺乏保障, 农民生产积极性依然不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党的执政理念发生了变化, 激发社会各界的活力、推动经济发展成为政府的主要任务。地方政府开始不断调整农地产权制度, 逐渐允许农村集体将土地分包到组 (或户) 。

然而, 农业集体化必然会留下遗痕, 农地制度已经不可能再回复到建国初期的小农所有制。为了避免意识形态的争论, 减缓“左”倾人士的阻挠, 以杜润生为首的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创造性地提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农地产权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是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 所有权保留在集体组织手中, 以此彰显土地集体所有制, 而将使用权交给农户, 以此实现农地的家庭生产经营。这种独特的“两权分离”制度既保留了集体所有制, 又恢复了家庭耕作制, 解决了公有制与生产效率之间的矛盾, 使农业得到迅速发展, 1988年甚至出现了卖粮难的问题。

(二) “两权分离”后的演变。

“两权分离”后的农业经营仍然属于集体经济范畴。从概念上讲, “责任制”属于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管理制度, 是明晰组织内部的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的工作范围、应负责任及相应权力的制度。各部门和各人员的相关权利只在组织内部得到承认, 不能作为独立产权在市场上流通。所以, 从理论上讲,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经营方仍然是集体, 只是为了避免生产中社员干活大帮哄、出工不出力的现象, 集体与其成员签订承包合同以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并据以奖惩。这种“包”是组织内部的一种激励机制, 承包合同只是集体内部的管理文件, 不被外界认可。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尤其是政治空气的缓和, 打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旗号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不断向农户经营制转变。该制度实施的初期, 集体只是将某些生产作业活动承包到组 (或户) , 约定产量、成本和相应的奖惩措施。这时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名实基本相符。不久之后, 这种经营方式便被“大包干”所替代。集体开始将土地分给组织内的农户, 由农户自主经营。除了缴纳公粮和农业税、向乡村交付“三提五统”以外, 农户多劳多得。农地收益分配方式变成了俗称的“交够国家的, 留足集体的, 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大包干”模式。“大包干”以后, 农地承包已不再与农作物产量挂钩, 根本谈不上“联产”。2006年, “三提五统”也取消了, 集体和农户之间基于承包地的利益分配几乎没有了。此时期的土地经营方式, 不应再被称为“责任制”, 甚至也算不上“承包制”, 合理的叫法应当是“家庭经营制”。但因为“承包责任制”能够昭示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能维持集体经济的外貌, 所以这一称谓被保留下来。可见,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 农民持有的农地产权权能越来越大, 集体的权能越来越弱化, “两权分离”的程度逐渐加深。

二、“三权分离”局面的形成及其缘由

(一) “三权分离”的最终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效的不断凸显和制度逐渐完善, 党和政府逐渐认识到家庭承包制是一种较理想的农地经营制度, 于是不断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强化。1982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1998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严格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2002年通过的《土地承包法》又对土地承包的范围、对象、期限、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使承包这种组织内部的事务变成了民事主体间的法律事务, 集体逐渐丧失了承包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组织内部设置的权利逐渐上升为一种对世权, 被社会各界所承认。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 这意味着承包户可以申领产权证, 并可依法处置土地。至此, 相对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正式诞生。

(二) 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缘由

1、促进土地流转, 实现农地资源有效配置。

“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不仅使农村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使农民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这种制度还带来了另一个更重要的影响, 即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分田到户后, 一部分农民开始了“非农”创业, 一部分农户开始寻求农业以外的活计。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 乡镇企业迅速发展起来, 青年农民纷纷通过“离土不离乡”的方式到乡镇企业打工。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也逐渐吸纳一些农民自理口粮到城市打工, 到90年代后期, 渐渐形成了波澜壮阔、堵而不绝的“离土又离乡”农民工打工潮。许多农民家庭在经营农业的同时, 兼营着工商业, “I兼户”数量迅速增加。

2000年后, 农民非农化速度不断加快, 非农收入逐渐成为大多数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 “I兼户”数量逐渐减少, “Ⅱ兼户”数量逐渐增加。农业逐渐沦为农民的副业, 农民种地的积极性降低, 耕地撂荒现象增加。“谁来种地”逐渐成为专家学者和政府高层官员关注的问题。学者们根据科斯定理, 提出了明晰农地产权、促进农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希望通过土地市场实现农地资源配置的再优化。这一政策建议逐渐被中央政府认可和采纳, 由此开始了新一轮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由于农地已被分包到户, 所以流转农地的主体只能是农户。但联产承包责任制下, 农户取得的地权只是一项内部权力, 难以被外界、尤其是城里来的或者远地方来的人所认可。要想让农户能在市场上公开流转土地, 必须扩大其地权。于是, 政府逐渐通过政策和法律渠道, 将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提升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 赋予承包户在保留承包经营权情况下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权力, 从而解决了农地流转的制度障碍。从理论上讲, 这种改革将促使低效利用甚至闲置的农地流转到高效利用者手中, 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并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

2、促进农民工迁户进城, 实现完整的市民化。

当前, 许多农民尤其是年轻农民, 已经脱离了土地, 少数人已在城市里安家创业, 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户口仍在乡村, “半拉子”城市化现象很多。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 是因为宅基地、承包地、集体组织收益分红等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都与户口挂钩, 如果农民将户口从村里迁出, 这些权益很可能消失。所以, 进城农民不愿迁户进城。为了促使外出农民把户口迁入城市, 实现进城农民的完全城市化, 政府开始进行将农民权利与户口剥离的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1]9号) , 文件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通知明确指出, 现阶段, 农民工落户城镇, 是否放弃宅基地、承包地, 要由农民本人决定, 政府不能强制收回。2013年之后, 政府开始为村民办理宅基地使用证 (该证件的常用名称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 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在五年内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通过这一改革, 自然会减轻农民迁户进城的担忧, 有利于实现进城农民的市民化。

三、结论

农地产权制度必须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地功能的动态要求相吻合, 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是我国政府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制度调整。前者是为了解决农业生产的效率问题, 着重点是公平, 即一人一份田;后者是为了解决农地经营的效益问题, 着重点是效率, 即能者经营田。“两权分离”本身就是一种产权制度安排, 而“三权分离”则是产权制度安排和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农地产权从“两权分离”走向“三权分离”标志着我国农业发展已经超越了保障农民生存的阶段, 逐渐向提质增效阶段迈进, 农地利用效益将会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张大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小公社体制在乡村的确立——基于民族志研究视角[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2.

[2]兰虹, 冯涛.路径依赖的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与演进[J].当代经济科学, 2002.2.

[3]李文.新时期以来农户的兼业化发展及其原因分析[J].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3.2.

[4]李庆, 林光华, 何军.农民兼业化与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相关性研究——基于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数据的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3.

两权分离 第2篇

两权分离方法解决海域勘界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是福建省海域勘界的三大总体原则之一.在海域勘界过程中,常出现海域历史归属和现实的海域开发利用不在同一行政区的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好二者的矛盾冲突关系到海域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研究以泉州湾和东山湾的2条海域勘界线的工作实例,就如何利用“管辖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方法来解决海域勘界管辖中历史遗留的问题进行阐述.

作 者:罗美雪 LUO Mei-xue  作者单位:福建海洋研究所,福建,厦门,361012 刊 名:亚热带资源与环境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UBTROPIC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年,卷(期): 4(3) 分类号:P741 关键词:海域勘界   海域管辖权   海域使用权  

乔家大院“两权分离”不是个案 第3篇

转让经营权,

触碰法律“红线”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山西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乔家大院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山西祁县政府将乔家大院经营权作为资产作价入股,交给公司经营管理,由公司向政府交纳所谓的“文保管理费”,明显违反《文物保护法》的上述禁止性规定。

其次,按照《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案中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但据统计,2006年乔家大院门票收入为3000万元,2007年为2700余万元,远远高于新公司上缴的“文保管理费”。这就必然导致有相当一部分的事业性收入将划入新公司的账户,从而不能用于乔家大院的文物保护。

再者,山西祁县政府对乔家大院这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采取如此重大的经营举措,并未事先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征得其同意,在程序上也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

“签单转让”实属无奈之举

从事实的大氛围来讲,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乔家大院早已不是先例。这既有市场需求,又有实施先例。

早在1997年,我国部分景区就已经开始试水“两权分离”,比如张家界的黄龙洞和宝峰湖、湖南的凤凰城、四川的碧峰峡,等等;当时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因“两权分离”而被政府“叫停”或者遭到处罚的事件频频发生,但屡禁不止。据估计,目前全国至少有300多家旅游景区在实施着“两权分离”,涉及20多个省、市和地区。与此同时,想做或者正在做这种探索的地方和景区还在不断增加。

明知违法,缘何众多旅游景区仍然要“顶风作案”?

在本案中,作为这一合作意向的直接参与者和策划者,祁县政府似乎也有些“无奈”。李丁夫表示,乔家大院虽然是国家重点文保单位,但近两年国家并没有投入。而山西省相关部门已将大院列入2012年申遗预备名单,亟须对周边景区进行整治和开发。根据规划,这需要1.5亿~2亿元的资金,每年只有两三亿元收入的县财政根本无力承担。

资金匮乏,是全国各地旅游部门都遭遇到的问题。政府拨款不够,入不敷出。部分景区虽然资源和市场状况都不错,但仍然困难重重,自身发展举步维艰。在资金的巨大压力下,为突破发展瓶颈,谋求旅游经济的发展和景区的繁荣兴旺,各地不断探索新的发展途径。将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引入市场机制,激活旅游资源,成为景区管理体制的一种新选择。

而另一方面,实践中采取“两权分离”的景区绝大多数都比以前发展得要好,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保效益。因此,众多景区积极效仿,采取“两权分离”,以期盘活旅游资源。

探索“两权分离”的现实意义

针对文物资源的“两权分离”,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文物的意义在于它是中华民族悠久文化的一种象征,是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文物资源的经营权应当和所有权保持一致,经营权不应当落入企业手中。

另一种观点认为,旅游业是一项产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经营对象。实际中,很多政府都大力发展当地旅游业,旅游收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样适用于旅游业。因此,将文物资源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互分离,由享有经营权的企业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不仅有利于文物的保护,更有利于挖掘文物资源的潜在市场价值,发展当地经济,对当地百姓来讲也是一大幸事。

显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正是基于前一种观点和认识,不允许将文物资源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不将其视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可以自由经营的资源。

笔者认为,“两权分离”虽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仍处于受限状态,但作为一个市场需求状态下的内在诉求,有其出现和存在的必然性,值得探讨。

法律上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是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分离其中一项权能并不会构成所有权的转移,也不会影响所有权的完整性。文物资源作为一种“物”,国家在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当然也可以将文物资源所有权的其中一项权能分离出去,这并不影响国家对文物资源享有的所有权。

国家没有必要紧抱经营权不放,完全可以考虑将经营权交给市场主体,而自己只需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文物经营管理的监管力度,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等监管制度。这样将文物资源交给市场主体经营管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深度挖掘其潜在的市场价值,提高市场效益,发展当地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也使当地百姓受益。

不可否认,在文物资源“两权分离”具体实施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一些新问题,但是面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应该积极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及解决办法,而不是一刀切地予以全盘否定。拒绝进行有意义的探索,不仅对文物资源是一种浪费,也不能有效解决文物保护中所面临的资金困扰。

作者系律师

案例背景

乔家大院“改嫁”未遂

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和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使得山西乔家大院名声大噪。而今,乔家大院再次火暴全国,原因在于一次经营权转让风波。

2007年12月20日,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祁县人民政府行使对乔家大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祁县县长李丁夫)与上海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商定共同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该意向书,乔家大院的所有权归祁县政府,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入股归新公司所有。乔家大院的经营权占新公司25%的股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为50%、25%。三方商定,新公司的经营期限是二十年,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消息甫出,一片哗然。

2008年1月22日,山西省政府对祁县政府《关于祁县乔家大院经营权委托管理的请示》作出批复:认定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意向属违法行为,并撤销祁县县长李丁夫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资格。

批复认为,《请示》中拟以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把乔家大院作为企业资产交由公司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精神。

批复同时指出,同意地方政府采取招商引资等吸纳社会资金的办法,对乔家大院(在中堂)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但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两权分离 第4篇

一、两权分离及其必然性

本文所指的两权分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传统意义上的两权分离, 即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二是企业内部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

(一)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

社会资本的积聚必然导致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的出资人多元化和分散化, 企业出资人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结果是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分离, 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分离最终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另外随着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形成, 职业经理人也客观上推动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由此可见, 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决定的, 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 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只有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生产关系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否则, 生产力的发展将被束缚住手脚。

(二) 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是管理科学化的必然结果

科学管理之父泰罗在20世纪初就指出, 职能的分工是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要“有意识地把以前由工人承担的工作分为两部分, 其中一部分交由企业管理当局承担”, 要实现企业管理当局和工人“双方之间的一种现实分工”。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管理专门化、专业化。而管理专门化、专业化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分权的过程, 分权以后, 客观存在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相互牵制的问题, 即内部控制问题。另外, 从组织结构的演进历史来看, 企业组织结构经历了U型 (unitstructure) -H型 (holdingcompany) -M型 (multidivisionalstructure) 的演变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 企业内部是沿着从集权到分权这样一个过程演进的。如上所述, 分权依然客观需要对所分权力的控制。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是两权分离的要求

一方面, 在企业内部, 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导致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 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以后, 就会产生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一个合约, 由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在行事过程中, 代理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行动, 这一行动将导致相应的结果, 而该结果不仅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会影响到代理人的利益。根据科斯定理,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 人们在进行某一项行为之前, 会计算自己的效益, 计算自己的投入与产出, 达到某一目标的方法有多个, 虽然条条大路通罗马, 但人们会从中选择对“自己” (而不是对自己所在的组织) 最有利的路径与方法。这样在两权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正如大多数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所指出的那样, 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不对称, 经营者基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方便, 在企业内部信息拥有方面占优。“道德风险”指经营者为了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而可能因败德行为给企业利益、所有者利益带来的潜在风险。正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 所以所有者非常迫切要求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试图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力争做到“信息对称”和防范“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 从企业内部而言, 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以后, 企业的每一个执行者, 不可能总在经营者视野之内执行工作, 在经济人的假设下, 执行者客观存在“偷懒”和“搭便车”的行为, 因此经营者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以防范执行层以上行为的发生。另外,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 企业组织结构是按照由集权到分权的路径演化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分权的结果, 必然要求建立对企业内部各种权力的监控制度, 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错用。

三、两权分离背景下企业内部控制弱化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 各种会计造假事件、失真案件屡有发生, 严重地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和广大职工的权益, 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究其根源而言, 无非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者没有很好执行两个方面。按理来说,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非常有利于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就是这样一件非常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好事, 为什么存在不健全或者不执行的情况呢?根本原因在于, 两权分离后, 企业的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不总是保持一致的。经营者作为理性经济人,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两者处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时, 经营者往往会舍企业利益, 而保个人利益。当然那种本来心术不正, 企图损公肥己的经营者就更不用提了。对经营者而言,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无疑是套在自己身上的枷锁。因此,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经营者不愿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即便建立了, 也尽可能将它们作为纸上写的, 墙上挂的宣传品。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 企业内部控制总是表现为一重一轻:重指经理层对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的控制比较重视, 也非常严格;轻指对经营班子的控制力度不够。从企业内部控制的易发病症来看, 主要有两种:一是花钱的腐败与失控;二是用人的腐败与失控。而由于企业内部控制的一轻一重, 花钱的腐败与失控显得更加突出, 因为经理层掌握着或者影响着企业资金的流动。是故,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总是围绕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建设展开, 企业内控制度也发端于内部审计制度。

四、两权分离背景下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

由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具有必然性, 而内部控制制度弱化产生于委托-代理关系下的经营者道德风险。因此, 我们认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扭转内部控制的一轻一重的局面, 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必须按照解铃还需系铃人的思路展开。

(一)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目前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四部分、三个层级组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利机关。董事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 是公司的决策机关, 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 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对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工作予以监督。经理班子是公司的执行机关,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副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任免。目前由于我国企业的监事会形同虚设, 所以非常不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建议增强监事会的监督能力, 在监事会下设审计监督机构, 负责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 对企业经理层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为了保持审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建议审计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由股东会直接选举产生, 其业绩由股东会直接评价, 薪酬由股东会直接决定。

(二) 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

从基础性工作方面来讲, 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工作, 需要做好两件事:一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内控制度;二是严格地执行制定的内控制度。而从我国企业目前的现状来看,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内控制度并非难事, 因为有大量可借鉴的内控制度成功范本, 并且也可以委托管理咨询机构结合自身的情况量身定做, 所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难点在于有制度不执行, 或者不能很好地执行。所以加强企业内控要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 确保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从实践操作的层面来讲, 要提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 可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企业管理、技术等人员的在职和脱产培训, 提高他们理解制度、执行制度的能力;二是将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各类人员的关键业绩考评指标体系, 与他们的报酬直接挂钩;三是通过企业审计监督机构或股东委托的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并依据评价结果改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四是建立企业内部问责制度。对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部门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三) 实行控制自我评估

在国外, 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新趋势是实行控制自我评估 (CSA) 。控制自我评估是一种新兴的审计技术和方法, 意指每个企业不定期或定期地对自己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实施的效率效果, 以期能更好地达成内部控制的目标。CSA其实是企业内控监管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一种自发的自我评估运营程序, CSA把传统的只有内部审计人员从事的内控评价转由公司各部门参与作业的人员亲自评估, 帮助他们认识到内部控制不止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 也不仅仅是高级管理层应关心的问题, 相反, 应该把它看作是组织所有成员的事。研究表明, 实施CSA的方法对于一个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改进内部审计程序和业务经营程序以及控制风险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为此, 我国企业可试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CSA, 以便经常发现和解决内部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摘要:以两权分离为背景, 分析了企业内部控制弱化的根本原因, 基于此, 提出了三点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

关键词:两权分离,内部控制,弱化原因,加强对策

参考文献

〔1〕包国宪, 钟占国等.管理学——理论与方法〔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 1998.

〔2〕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两权分离 第5篇

传统的代理理论认为, 随着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高度分离, 拥有公司经营权的管理层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股东的权益 (Berle, Means, 1932) 。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更多的学者发现,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股权并不是完全分散而是相对集中的 (Faccio, Lang, 2002) 。不管是在大多数西欧国家还是在东亚国家, 家族控股和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占了很大比例。随着对此现象的发现和重视, 现阶段的研究在代理问题上发生了转变:从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逐渐转变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中最著名的从投资者保护角度进行研究的理论莫过于“法与金融理论” (LLSV, 1998) 。自此, 国内外学者从上市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导致的掏空与支持、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及其实施质量方面开展了丰富的研究。

较早提出两权分离导致大股东“掏空” (Tunneling) 行为的是Johnson (2000) 等, 他们指出了大股东由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高度分离, 其为了获取更多收益运用关联交易、高薪支付甚至直接偷盗等行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Johnson和Mitton (2003) 还发现,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地区, 这种利益输送行为更加严重。与之相对应的是, Friedman (2003) 发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会向上市公司转移资产或者输送优质资源, 形成一种支持行为 (Propping) 。在Friedman构建了支持行为的动态模型后, 掏空和支持并存的理论便被国内外众多学者广泛应用。我国学者李增泉和余谦 (2005) 研究发现, 当公司具有配股动机时, 地方政府和控股股东表现为对上市公司的支持, 而当公司无保资格之忧时, 控股股东会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刘启亮 (2008) 以格林柯尔为例, 介绍了由于投资者保护的差异, 控股股东会通过有关经济公正的不同预期, 运用金字塔结构的复杂性, 对不同的投资行为做出选择。

在世界资本市场上, 并购和重组活动越来越频繁。由于股东控股的复杂性 (LLSV, 2000) , 在并购中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越来越多, 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所以, 在并购过程的研究中, 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措施尤其重要。Kuipers (2008) 通过研究十年间以美国公司作为目标公司的并购事件, 发现国家的法律环境对并购企业价值是有影响的。Daniel Kaufmann (2008) 通过全球治理指标的研究项目, 测量出和212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保护执法指标。我国学者戚文举 (2010) 利用这一执法指标检验了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倒U型关系。梁喜和陈海声 (2010) 以2006年《公司法》调整为契机, 检验了我国《公司法》调整前后两权分离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关系变化, 指出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任重而道远。

纵观现阶段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两权分离导致的掏空或支持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以及投资者法律保护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两个大方面。两权分离对并购企业的影响虽然有学者进行了研究, 但是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2007~2010年我国发生的263起并购事件为样本, 将两权分离、并购绩效以及投资者法律保护三者结合考虑, 旨在研究两权分离如何影响并购企业绩效以及我国的地区执法是如何增强或者减弱这种影响的。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 两权分离与并购企业绩效。

在股东持股集中的公司, 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和支持是同时存在的 (Friedman, 2003) 。当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低时, 即控股股东从控制权得到的收益基本等同于从现金流权得到的收益时,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这时由于两权收益的等同, 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掏空行为不明显, 相反, 如果公司处在现金流紧张或者其他特殊时期时, 控股股东为了保持公司的运营, 还对公司表现为支持行为 (李增泉, 2005) 。当公司处在并购期间, 公司对现金以及现金等价物的需求增大, 同时公司面临着资产、负债、权益的重新组合, 这时, 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行为更明显 (唐建新, 2010) 。随着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的逐渐提高, 即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增大, 其对公司的支持作用也就更大。所以, 在两权分离度整体较低的水平上, 随着两权分离度的提高, 并购公司的绩效也会随之上升。

随着并购公司绩效随两权分离度上升而上升, 当控股股东的两权分离度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时, 即控制权远远大于现金流权, 控股股东从控制权得到的收益也会远大于仅从现金流权得到的收益 (马忠, 陈彦, 2008) 。这时如果对公司实行掏空行为的话, 得到的收益也会远远大于支持行为得到的利益。所以在两权分离度较高的水平上, 控股股东对公司主要表现为掏空行为 (李增泉, 余谦, 2005) 。同样在企业的并购中, 企业面临着重新界定其边界以及资产负债的重新洗牌, 与企业不发生并购行为时相比, 控股股东的掏空可以更具隐蔽性。这也就更加方便了控股股东实行利益输出行为, 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降低并购企业绩效。随着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的加剧, 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也会更严重, 并购企业的绩效也会随之降低。

即随着两权分离程度的提高, 并购企业绩效先随之上升, 当两权分离程度达到一定值时, 并购企业绩效又随着两权分离的提高而下降。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并购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与并购绩效呈倒U型关系。

2. 地区执法、两权分离与并购企业绩效。

某一地区执法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当地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强弱。所以地区执法水平可以作为衡量我国投资者保护的一个标准。总体上来说, 无论是控股股东的掏空还是支持, 投资者的法律保护都减弱了控股股东的这种影响 (戚文举, 2010) 。这是因为, 在较高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下, 控股股东不管实施支持行为还是掏空行为的成本都非常高昂 (Shleifer, Wolfenzon, 2002) 。投资者法律保护不仅降低了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进行利益输送的概率, 而且使控股股东面临较高的利益输送之后支付罚金的风险 (LLSV, 2002) 。在这种法律的监管和高昂的罚金下, 控股股东在实行掏空和支持行为时不得不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加之当控股股东实行掏空和支持被监管机构发现之后还面临着非经济处罚, 如证监会警告、企业形象被破坏等后果。所以, 投资者法律保护会减弱并购企业两权分离程度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

据此, 本文提出假设2:地区执法水平会减弱并购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与并购绩效的倒U型关系, 即地区执法水平越高, 并购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与并购绩效的倒U型关系就越弱。

三、研究设计

1. 模型及变量设计。

为了检验上述假设, 本文设计如下模型:

在模型中, 被解释变量ROE为发生并购的企业滞后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 采用滞后一期是为了避免并购当年带来的利润虚增, 用来衡量并购企业的绩效。解释变量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两权分离程度 (SEPR) , 为实际控制人每条控制链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最小值加总与其对企业的现金流权之差;并且引入两权分离程度变量中心化之后的平方项 (SEPR2) 用以检验倒U型关系。在地区执法强度上, 我国的公司虽然处在同一个国家立法水平下, 但是由于我国有31个省市自治区, 所以不同地区之间经济水平、执法程度都有较大差异。本文采用樊纲、王小鲁 (2010) 的《中国市场化进程报告》中“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指数”数值, 并且根据公司并购方归属地对公司所处的地区执法强度赋值, 加入地区执法强度与两权分离程度的交互项 (LAW*SEPR、LAW*SEPR2) 来检验地区执法强度对并购企业绩效的影响。除此之外, 本文还选取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CONTROL) 、企业年龄 (AGE) 、企业规模 (LNASSET) 、资产负债率 (LEVER) 等作为控制变量, 并且控制了年份和行业对模型的影响。具体变量设置如下:

2.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7~2010年发生并购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所选数据均来自于国泰安 (CSMAR) 并购重组研究数据库, 在剔除了ST公司、重复并购公司、终极控制人不详以及数据披露不完全的公司之后, 最后得到263个样本。本文中用到的财务指标均来自聚源数据库。统计分析是在spss19.0软件下进行的。

四、研究结果及分析

1. 描述性统计。

上表列出了2007~2010年并购次数在9次以上的省份和地区, 并把其余并购次数相对较少的地区合并列示。

从并购样本地区分布中可以看出, 我国发生并购行为较为频繁的地区大多为东南沿海城市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例如广东、北京、江苏;其中以广东省发生的并购行为次数最多, 为43次。这主要因为珠江三角洲地区企业多, 并购频繁。从历年并购数据总和来看, 2007~2010年我国发生的并购次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通过表3可以看出, 不同的企业发生并购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有很大差别, ROE值波动非常大。这既说明了企业并购后的整合与并购成功失败与否有很大关系, 也揭示出我国市场并购中可能存在控制人利用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入或输出的行为。正是因为掏空和支持行为的存在, 才使得并购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千差万别。

从控制权、现金流权以及两权分离的程度变量描述统计可以看出, 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普遍大于现金流权, 两权分离状况普遍存在, 这就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创造了条件, 也使本文的研究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从地区执法强度变量来看, 我国执法强度近年来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 我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是逐渐增强的, 说明我国越来越重视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但是从执法强度的波动性可以看出, 虽然我国地区执法强度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但是各地区的执法强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这同时也为本文研究地区执法对并购企业绩效的影响提供了前提条件。

2. 相关性分析。

在描述统计的基础上, 本文对主要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由表4可知, 两权分离程度SEPR与并购企业绩效ROE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但是由于两权分离程度的高低阈值难以直接确定, 故未对两权分离程度与ROE进行分组检验。其确切关系需要回归分析进一步验证。

并购企业绩效ROE与控制人控制权CONTROL、股权制衡均BALANCE呈显著正相关, 与企业固定资产利润率FIX显著负相关。在各变量中, 现金流权变量CASHFLOW与其他变量的相关性系数都很大, 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 在回归分析时去掉现金流权变量。

通过分析表可以看出, 除去被解释变量之外, 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3, 可以认为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即可依照模型对变量进行回归分析。

3. 回归分析。

在相关系数确定, 并且去掉共线变量CASHFLOW的基础上, 本文依照设定的3个模型对变量进行回归分析, 具体系数及检验如表5所示。

在回归分析中, 模型1和模型2分别用了加权的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 而模型3中由于交互项比较多, 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 则采用普通最小二乘回归。由于存在交互项和平方项, 本文对三个模型都进行了多重共线性查验, 结果显示VIF值都在3以下, 可以认为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注:括号中为经过White异方差修正后的T统计值;*表示0.1的显著性水平, **表示0.05的显著性水平, ***表示0.01的显著性水平。

通过模型1可以粗略断定, 两权分离程度SEPR与并购企业绩效ROE呈正相关关系, 系数为0.286, 且在0.01的水平上显著。为了验证倒U型假设, 本文在模型2中加入了两权分离变量中心化后的平方项, 在模型2中显示, 两权分离程度的一次项与并购企业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系数为0.531, 两权分离的二次项与并购企业绩效呈负相关关系, 系数为-0.341, 且都在0.01的水平上显著。

结合模型1和模型2可以知道, 并购企业绩效随着两权分离程度的提高, 以递减的速度上升, 这时控股股东对企业的支持作用明显;当两权分离程度达到一定值时, 并购企业绩效达到最大值, 这时如果两权分离度继续提高, 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远大于现金流权, 由于控制权收益远大于现金流权的收益, 控股股东对公司表现为明显的掏空, 所以并购企业绩效会随着控股股东的掏空而降低。即通过模型1和模型2, 可以得出结论:并购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与并购绩效呈倒U型关系, 即随着两权分离程度的提高, 并购企业绩效先以递减的速度上升, 当两权分离程度达到一定值时, 并购企业绩效又随着两权分离的提高而下降, 进而验证假设1。

在模型3中, 本文加入了投资者保护变量地区执法强度LAW以及地区执法强度与两权分离程度一次项和二次项的交互项。通过回归结果可以看出, 地区执法强度变量本身对并购企业绩效的作用并不明显, 但是地区执法强度与两权分离程度的一次项和二次项的交互项都与并购企业绩效显著相关, 系数分别为-1.078和0.972。这说明当两权分离程度较低、控股股东对公司表现为支持作用时, 地区执法强度弱化了这种支持作用;而随着两权分离程度的提高, 控股股东对公司进行掏空时, 地区执法强度又抑制了控股股东的掏空。正是因为这种抑制作用, 使其减弱并购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与并购绩效的倒U型关系, 即地区执法水平越高, 并购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与并购绩效的倒U型关系就越弱。

4. 稳健性检验。

在国外文献中, 企业绩效和价值主要用托宾Q值来衡量, 但是由于中国股权的特殊状况, 公司市场价值难以准确用托宾Q值来衡量 (肖松, 2010) 。所以在国内文献中, 对企业绩效常用的衡量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总资产收益率ROA。所以在稳健性检验中, 本文用企业总资产收益率ROA代替净资产收益率对企业绩效进行衡量。而对于两权分离程度对企业绩效的倒U型检验, 本文按照模型2中回归方程的U型拐点临界值对两权分离状况进行分组回归, 通过回归系数的正负, 同样得出倒U型模型。经过检验发现回归结果并未有明显变化, 进一步证明了本文的研究具有稳健性。

五、结论

本文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地区执法视角出发, 以企业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作为研究对象, 运用我国2007~2010年的263个并购样本, 研究了两权分离程度对我国并购企业绩效的影响以及地区执法强度对这种影响的促进或者抑制。研究发现, 并购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与并购绩效呈倒U型关系, 即随着两权分离程度的提高, 并购企业绩效先以递减的速度上升, 当两权分离程度达到一定值时, 并购企业绩效又随着两权分离的提高而下降;而包括地区执法强度在内的投资者保护减弱了两权分离程度与并购企业绩效的倒U型关系。

本文的研究同时表明了控股股东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对企业的利益输入或者输出行为具有很强的伺机抉择性, 而进行掏空或者支持的手段也更加隐蔽和多样。但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加强会减弱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利益输出或输入。本文认为,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立法措施中, 应该以降低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作为一种考量, 同时应加强各个地区的执法强度, 以达到约束控股股东对公司进行掏空的目的。

摘要:本文运用我国20072010年间发生并购的263个上市公司样本, 研究了控股股东两权分离程度与并购企业绩效的关系以及我国地区执法强度对这种关系的影响。结果发现:并购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与并购后绩效呈倒U型关系, 即随着两权分离程度的提高, 并购企业绩效先以递减的速度上升, 当两权分离程度达到一定值时, 并购企业绩效又随着两权分离的提高而下降;而地区执法会减弱这种关系, 即随着地区执法强度越高, 并购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与并购后绩效的倒U型关系就越弱。研究表明, 提高地区的执法程度, 是降低两权分离程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高并购企业绩效的关键。

关键词:地区执法,控制权,现金流权,并购绩效,投资者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李增泉, 孙铮, 王志伟.“掏空”与所有权安排——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经验数据.会计研究, 2004;3

[2].唐清泉, 罗党论, 王莉.大股东的隧道挖掘与制衡力量——来自中国市场的经验证据.中国会计评论, 2005;6

[3].陈海声, 梁喜.投资者法律保护、两权分离与资金占用——来自中国2006年度公司法调整前后的并购公司数据.南开管理评论, 2010;13

[4].肖松.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价值——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经济科学, 2010;2

两权分离 第6篇

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基本是从股东与经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来解释公司资本投资行为的, 而弱化了控股股东在投资决策中所起的作用。而目前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公司中存在着控制性股东, 控制性股东的存在虽然可以解决股权分散状态下小股东的搭便车行为进而缓解代理冲突 (Shleifer and Vishny, 1986) , 却随之产生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尤其在各新兴市场国家中, 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大股东通过过度投资等隧道行为来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更为严重。我国作为新兴转轨的资本市场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中小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 同时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 终极控股股东能够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进而侵占其他中小股东利益获取控制权私利 (LLSV, 2002) 。现有文献分别从金字塔股权结构 (刘启亮等, 2008) 、担保和资金占用 (李增泉等, 2004) 、关联交易 ( Bae et al. , 2002; Cheung et al. , 2006) 、股利政策 ( Faccio et al. , 2001;雷光勇等, 2007) 、融资分红 (许文彬, 2009) 、债务融资 ( Aslan and Kumar, 2008) 等角度研究了控股股东侵占行为, 其中以追求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资源性投资扩张形成了控股股东侵占以获取控制权收益的重要来源 (La Porta etal. , 1999;Claessens etal., 2000) 。然而现有文献很少有针对股权集中模式下, 基于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视角研究公司资本投资行为的。

在上市公司的理财管理中, 投资决策作为公司三大财务决策之一, 是公司的核心财务问题, 也是公司成长的主要动因和未来现金流量增长的重要基础,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决策和股利分配, 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风险、盈利水平以及资本市场对其经营业绩和发展前途的评价, 是公司财务决策的起点。国内学者对投资决策和现金流之间的关系研究主要结合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考察其受融资约束 (郑江淮, 2001;张翼, 2005) 和股权结构 (杨华军, 2007;徐晓东, 2009) 等的影响。但研究控股股东两权分离对公司资本投资行为的影响, 以及基于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的视角, 对自由现金流的过度投资进行研究的文献还相当少见。故本文以2004-2010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 对终极控股股东两权分离度、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股东与经理利益的不一致 (Berle and Means 1932) 。公司规模盲目扩大 (Marris, 1964;Baumol, 1959) 、在职消费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多元收益考虑 (Morck、Vishny, 1990) 等验证了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在信息不对称的框架下考察了股东和经理人的代理问题。他们认为, 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目标利益不一致的代理冲突, 企业投资行为往往体现经理人目标而非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然而, 经理人的这种目标能否付诸行动取决于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与股东目标不同, 经理私人收益是企业规模的增函数, 大规模企业经理的货币或非货币收益远高于小规模企业经理的收益 (Conyon and Murphy, 2000) 。经理牟取私利最有效的方式是扩大企业规模, 因此, 当企业存在自由现金流时, 经理会尽量利用自由现金流进行投资, 甚至投资于负NPV项目, 以追求由企业规模扩大而带来的各种利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经理偏好于利用自由现金流进行过度投资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 (Devereux, Schiantarelli 1990) 。企业自由现金流越多, 过度投资问题就越严重 (Jensen, 1986) , 经理有建造“企业帝国”的强烈愿望 (Hart , 1995) 。而在国内的许多研究也都发现, 当企业存在自由现金流时, 往往存在过度投资行为 (杨华军, 2007;徐晓东, 2009) 。

根据上述分析, 提出研究假设一: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正相关, 并且具有高自由现金流量的公司更可能过度投资。

在中国转型经济背景和关系主导型社会结构下, 许多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来, 无论国家控制还是自然人控制, 大多采用金字塔控股结构 (邓淑芳等, 2006) , 通过多层级控股结构控制上市公司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此导致了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而在两权分离情况下, 控股股东可能为了谋取控制权私利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Bebchuk等, 1999) 。两权分离度的增加使得控制性股东倾向于增加固定资产、奢华办公设施和专用资产等资产的投资规模, 减少R&D投资和其他技术性资产的长期投资 (Dyck and Zingales, 2004) , 以此种方式进行在职消费进而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郝颖、刘星、林朝南 (2009) 通过研究非流通股交易的公司发现: 公司投资规模与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私有收益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大股东的自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投资决策。而自由现金流构成了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主要资金来源, 所以过度投资与自由现金流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钟海燕、冉茂盛等, 2010) 。加之, 我国的控制权市场不成熟, 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 导致实际控制人具有通过过度投资等隐蔽手段转移公司资源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由此可以推测, 公司自由现金流越多, 过度投资越严重。

根据上述分析, 提出研究假设二:控股股东两权分离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与公司自由现金流水平的高低有关, 高自由现金流加重了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三、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以中国沪深两市股票交易市场2004-2010年度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 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按如下原则进行样本筛选: (1) 由于金融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具有财务特殊性, 所以从样本总体中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公司; (2) 为了避免异常值的影响, 剔除了被ST和PT的公司, 并且采用Winsorize方法对异常值进行处理, 对所有小于1%分位数与大于99%分位数的变量, 令其值分别等于1%分位数和99%分位数; (3) 剔除了数据不全的公司, 如股东持股无法获取或财务等数据缺失的公司。

经过数据匹配之后, 共得到上市公司 7 636个样本数。其中2004年 1 000个, 2005年 1 053个, 2006年 1 110个, 2007年 1 111个, 2008年 1 193个, 2009年 1 244个, 2010年925个。财务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 终极控股股东数据通过上交所和巨潮网站收集上市公司年报, 并通过控制权链图手工整理而得。数据处理和实证分析采用EXCEL 2007和STATA11.0。

(二) 过度投资的计量模型

Richardson (2006) 通过构建模型估算出企业正常的资本投资水平, 然后用模型的回归残差作为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的代理变量。其回归残差部分为非预期投资 (Uneffectinv) 。当Uneffectinv>0视为过度投资, 记为OverInv。OverInv越大, 过度投资程度则越严重。考虑到代理成本是影响投资效率的主要因素, 参考Richardson (2006) 、Ang et al. (2000) 以及辛清泉等 (2007) 和杨兴全等 (2010) 的研究, 使用管理费用率 (Glfyl) 、大股东占款 (Occupy) 作为控制变量。同时控制了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对过度投资的影响, 同样在模型中也加入了行业虚拟变量 (hy_dummy) 和年度虚拟变量 (nd_dummy) , 以控制行业效应和年度效应。基于以上分析, 构建如下正常资本投资模型:

Inv=a0+a1Fcf+a2Glfyl+a3Occupy+a4Size+a5Lev+a6Top1+a7Top2To5+a8hy_dummy+a9nd_dummy+ε (1)

模型 (1) 中各变量定义如下:Fcf表示自由现金流, 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债务利息与现金股利之差;Glfyl 表示管理费用率, 取期末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Occupy表示大股东占款, 取期末其他应收款与总资产之比;Size表示公司规模, 用上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Lev表示资产负债率, 取负债与资产之比;Top1、Top2To5分别表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 并且控制了行业效应 (hy_dummy) 与年度效应 (nd_dummy) 。

(三) 控股股东两权分离、自由现金流与公司过度投资行为模型设定

为验证两权分离与自由现金流的过度投资的相关研究假设, 特构建如下模型:

Inv=a0+a1TobinQ+a2Grow+a3Fcf+a4TobinQ×Fcf+a5TobinQ×Fcf×Dev+a6Lev+a7Inv_lag+ε (2)

模型中各变量定义见表1, 模型中交叉项TobinQ×Fcf 的回归系数符号可以用来辨识投资现金流相关性产生的原因, 如果系数显著为负, 则表示随着投资机会的降低, 企业的投资现金流相关性增强, 说明存在过度投资行为;交叉项TobinQ×Fcf×Dev (TFD1或TFD2) 的系数符号可以辨识两权分离程度是否恶化了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如果系数显著为负, 说明两权分离程度恶化了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四) 主要变量名称及其定义

本文研究所涉及到的主要变量名称及其定义如下, 见表1:

四、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表2 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 我国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 28.003 1和 17.121 87, 平均值为 21.623 53, 标准差为 1.111 001; 公司资本投资水平均值为 0.043 214 5, 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 8.786 629 和 -0.780 439, 说明不同公司间投资水平差异较大;控制权与现金流之比的最大值为 48.265 46, 均值为 1.546 236;控制权与现金流之差的最大值为44.476 8, 均值为 6.353 131。说明上市公司存在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 而且在公司之间的差异较大。从表3可以看出高自由现金流组的公司投资规模均值、中位数均在1%显著性水平下高于低现金流组公司的投资规模, 并且两权分离度均值亦高于低现金流组。说明自由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更易过度投资, 并且两权分离度越高的企业过度投资越严重, 基本验证了假设二。

(二) 主要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主要变量的相关性分析见表4。从表4可以看出, 自由现金流Fcf与投资规模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说明自由现金流越多, 投资规模越大, 过度投资越严重, 基本验证假设一。Dev1与投资规模在5%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说明两权分离程度加剧了公司的过度投资, 基本验证了假设二。此外, 除Dev1与Dev2相关系数比较大以外, 其余都比较小, 所以其余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

注: ***表示在1%水平显著, **表示在5%水平显著, *表示在10%水平显著。上下三角分别为spearman、Pearson相关系数。

(三) 回归检验结果

1.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的检验结果

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的回归结果见表5。从表5可以看出, 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在1%水平下显著正相关, 表明自由现金流越充裕的公司过度投资越严重, 从而验证了研究假设一, 即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正相关。此外, 过度投资与财务杠杆在1%水平下显著负相关, 说明负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自由现金流的过度投资行为。

注: ***表示在0.01水平显著, **表示在0.05水平显著, *表示在0.1水平显著。

2.两权分离度、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回归结果

根据模型 (2) , 不考虑交叉项得到模型 (一) , 引入交叉项TobinQ×Fcf得到模型 (二) , 再次引入交叉项Dev×TobinQ×Fcf得到模型 (三) 和模型 (四) 。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对公司投资行为影响的检验结果见表6。表6中从模型 (一) 可以看出, 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在5%水平下显著正相关, 表明自由现金流越多, 公司过度投资越严重, 从而验证研究假设一, 即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正相关;从模型 (二) 可以看出, 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在1%水平下显著正相关, 而TobinQ×Fcf 与投资支出显著负相关, 表示随着投资机会的降低, 企业的投资现金流相关性增强, 由此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过度投资行为;模型 (三) 与模型 (四) 中的Dev1×TobinQ×Fcf、Dev2×TobinQ×Fcf与投资水平分别在1%和5%显著性水平下呈现负相关, 说明控股股东的两权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从而验证研究假设二。

(四) 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采用以下方法对上述回归进行重复测试: (1) 为考察研究结论的稳定性是否会受到样本大小的影响, 缩小样本区间, 将样本区间分别选为2004-2007年和2007-2010年, 重复上述测试, 发现检验结果无实质性变化。 (2) 变更资本投资的衡量指标, 以公司本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增加值与年末资产比值来衡量资本投资水平, 进而重新构造过度投资水平, 检验结果无实质性变化。 (3) 以总资产增长率、非流通股价值以流通股市价的20% (30%) 重新计算的Tobin-Q值作为成长性的替代变量, 重新构造过度投资水平, 检验结果无实质性变化。 (4) 改变部分控制变量, 如增加第二到第十大股东持股之和比例、财务杠杆和股权集中度及股权制衡度等, 检验结果并无实质性变化。经过上述方法对本文研究结论进行稳健性分析后发现,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

注: ***、**、* 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值为T值。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我国上市公司2004-2010年沪深两市A股数据作为研究对象, 基于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视角, 考察了公司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公司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正相关, 说明公司自由现金流越多, 过度投资越严重。而且两权分离度越高的企业过度投资越严重, 说明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的程度对企业的资本投资行为产生影响。

政策建议是:要规避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过度投资现象, 必须加强公司自由现金流的管理, 有效限制其被经理人滥用的程度, 进而降低经理人的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是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 如何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限制大股东过度投资等行为,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优化资本投资行为, 提高公司资本配置效率, 是我们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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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辛清泉, 林斌, 王彦超.政府控制、经理薪酬与资本投资[J].经济研究, 2007 (8) :110-122.

两权分离 第7篇

终极控制人的存在引发了新的代理问题, 特别是在对中小股东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 相对集中的控制权使终极控制人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去干预公司的经营、财务决策, 进而谋取控制权私利, 而终极控制人仅就其所有权部分承担因谋取私利带给上市公司的损失, 收益与成本的不配比促使终极控制人有动机利用手中的控制权去侵占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在我国新兴资本市场, 终极控制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盈余管理, 达到对中小股东财富的掠夺。因此, 本文通过对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所有权的分析, 就公司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与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研究, 希望为现代公司两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经验证据, 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文献回顾

目前, 发展中国家企业普遍通过金字塔型持股、交叉持股和双重股权等方式形成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 导致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较高的两权分离度容易使终极控制人实施盈余管理, 从而影响对外披露信息的质量。

La Porta等 (1999) 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盈余信息质量负相关, 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会借助操纵会计信息实现其控制和掠夺中小股东财富的目的。当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评估过分依赖盈余报告时, 企业控制者就可能通过增加应计利润实施盈余管理, 以提升股票发行价格、降低融资成本 (Frankel, 1994;Chaney、Lewis, 1995) 。Fan和Wong (2002) 以1991~1995年间977家东亚上市公司为样本, 分析了集中所有权结构下, 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与公司盈余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研究认为, 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晓的内部信息, 因此当控制权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 控股股东有逆向选择动机来向外部小股东报告粉饰过的会计信息, 产生操纵盈余报告以获取控制权私利的动机;当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时, “盘踞效应”和“信息效应”降低了盈利信息的可信度。

Francis、Schipper和Vincent (2005) 的研究表明, 即使在拥有相对完善与成熟市场机制的美国, 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同样对盈余信息质量产生了影响, 这种影响将随着所有权的集中而进一步加大;Haw等 (2003) 研究东亚9国和西欧13国企业大股东终极控制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其结论是, 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间的分离;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负相关, 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大股东盈余管理行为。

Liu和Lu (2004) 是较早在代理理论框架内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他们通过实证检验盈余管理水平与公司治理水平二者关系, 间接说明了终极控制人通过盈余管理掠夺了小股东的权益, 尤其当其他股东对控股股东缺乏有效制衡时, 盈余管理程度更为严重。

朱松 (2006) 以国内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 研究发现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比例与会计盈余信息质量之间显著正相关, 较高的控制权使得协调效应更强, 超过了壁垒效应、信息效应对于盈余信息质量的影响, 而现金流收益权与投票权的分离, 则降低了会计盈余的信息质量。吕长江和肖成民 (2007) 以两权分离下的所有权控制结构为研究背景, 说明了公司终极控制人既有动机也有能力实施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 并通过盈余管理掩饰其侵占行为, 增加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从而使小股东、外部投资者更难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刘伟和刘星 (2007) 、康华一 (2007) 、刘亚 (2008) 以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 发现控制性家族企业两权分离度越大, 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也越大;高燕 (2008) 以2004~2006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 就终极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研究, 发现终极控制人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均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呈倒U型关系, 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越大,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也越大。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的提出

目前, 终极控制人通常采用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结构和多重股份结构这三种方式实现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两权分离后, 终极控制人只需要拥有上市公司少量现金流量权就可以控制公司的投票权。上述三种方式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情况下上市公司通过多重股份结构使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产生分离;第二类情况下上市公司通过金字塔式控股结构、交叉持股等间接持股方式获取实际控制权。从实际考察结果看, 第二类情况是终极控制人实现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最为常见的手段。本文着重研究第二类情况下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1. 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与盈余管理程度之间的关系分析。根据以往的研究成果, 本文进行以下理论推导:

假定1:终极控股股东现金流权比例为λ, 控制权比例为μ。

假定2:终极控股股东从公司收益R中转移比例为S的控制权私人收益, 所耗成本占R的比例为C, 即花费CR的成本转移SR的私人收益, 且CR=f (S, q) 。

假定3:边际转移成本与转移比例S正相关, 与两权分离度q负相关, 即

假定4:终极控制人谋取控制权私利的机会成本是λR (即当S=0时, 终极控制人所能获得的全部收益) 。

在以上前提条件下, 可以推出终极控制人在公司中获取的最大利益函数为:

(1) 式对q求导, 得:

可见, 两权分离度越大, 终极控制人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动机就越强烈。

增加假定5:终极控制人为掩盖其谋取私人收益的行为而进行了盈余管理, 且盈余管理操控量为B (B>0) 。

假定6:终极控制人为实施盈余管理所支付的成本占操控盈余的比例为i, 即实施盈余管理的成本为i B。

假定7:设i是两权分离度q的函数, 且两权分离度越大, 操控盈余的成本越小, 即di/dq<0。则终极控制人实施盈余管理后的净收益函数为:

终极控制人实施盈余管理后, 其收益的改变量函数为:

(3) 式对q求导, 得:

可见, 两权分离度越大, 终极控制人在谋取控制权私利后, 将有更大的动机通过盈余管理来掩盖其谋取私利的行为。基于以上分析, 本文提出假设1:其他条件相同, 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

2. 终极控制人股权性质与盈余管理关系分析。

不同股权性质的终极控制人具有不同的政治与经济背景, 这会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对于国有性质的终极控制人, 一方面其承担着更为巨大的社会责任和政治成本, 限制了其盈余管理程度;另一方面, 上市公司会利用终极控制人的政治背景, 谋取更多的政府及公共资源, 投融资活动也将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支持, 这些因素降低了其盈余管理的动机。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为非国有时, 其投融资活动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公司自身及外界对会计盈余数据更为敏感, 这导致了其更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基于以上分析, 本文提出假设2:其他条件相同, 随着两权分离程度的加大, 非国有终极控制人的盈余管理程度大于国有终极控制人。

三、样本、数据选取与模型

1. 样本和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0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截面数据研究。鉴于当年上市的公司可能存在过度包装, 剔除了2010年1月1日以后上市的公司;剔除了ST以及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考虑到控制权比例对于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 剔除了控制权在10%以下的数据;删除了部分异常值及缺失数据, 由此最终获得有效样本量为1 404个, 其中, 终极控制人性质为国有的794个, 非国有的610个。所有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 采用Spass18.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2. 变量的定义。

夏立军 (2003) 对国外主要盈余管理计量方法及其调整模型在中国股票市场的应用情况进行了检验。根据其检验结果, 本文使用截面Jones模型对盈余管理程度进行计量。此外, 比起利润表线上项目的操纵水平而言, 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容易识别利润表线下项目的操纵水平 (Chen和Yuan, 2004) 。因此, 本文使用基于线上应计的截面Jones模型和线下项目损益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来衡量盈余管理程度。具体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3. 实证模型。

本文将盈余管理程度分两个变量|DA|和|Below|进行研究, 检验模型如下:

四、实证回归检验结果

1. 假设1的检验。

表2为模型 (1) 与 (2) 的回归结果, 从中可以看出:线上项目盈余管理程度与两权分离度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实证结果支持了本文的假设1。为了避免外部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监督所导致的声誉受损, 终极控制人往往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 同时, 相对集中的控制权也使得其具备足够的能力通过操纵公司盈余信息来达到掩盖其转移控制权私利行为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 线下项目盈余管理程度与两权分离度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关系。本文认为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线上项目盈余管理手段较为隐蔽, 信息使用者难以区分哪些绩效是管理层的经营业绩, 哪些绩效是管理层盈余管理的结果。而线下项目则与之相反, 其处于利润表中较为显著的位置, 盈余管理手段隐秘性较差, 容易被信息使用者识别。在这种情况下, 终极控制人更倾向于通过线上项目, 而非线下项目来操纵会计盈余, 以掩饰其侵占行为。

此外,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和公司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均显著正相关。就资产负债率而言, 负债越高的企业违反债务契约的可能性越大, 管理层一方面有为了获得配股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盈余管理动机, 另一方面也有通过盈余管理避免违约的强烈动机。总资产报酬率与公司规模的实证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上市公司在不同业绩与成长阶段会采取不同的盈余管理手段。

注:表中列示了对应变量的回归系数, 括号内为T值, ***、**和*分别表示在1%、5%、10%的置信度水平上显著 (下同) 。

2. 假设2的检验。

本文在假设1的基础上, 分组检验了终极控制人性质对两权分离度与盈余管理相互关系的影响。表3的回归结果表明:当终极控制人为非国有时, 线上项目盈余管理程度与两权分离在10%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一结果支持了本文的假设2。本文认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非国有终极控制人由于缺少一定的政治与经济背景优势, 难以获取稀缺的公共资源, 在各类经营活动中面临更大的风险与挑战, 更易受到投资人对其会计盈余信息的关注,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 非国有终极控制人拥有更强烈的动机通过线上项目这一隐蔽性较强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 在掩盖其谋取控制权私利行为的同时, 进一步稳定上市公司的股价。

五、结论与研究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 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 线上项目盈余管理程度与两权分离度显著正相关。换言之, 上市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会加速股权集中下的代理问题, 控股股东有更强的动机和能力从上市公司攫取控制权私利, 在攫取控制权私利的同时, 终极控制人更倾向于通过隐蔽性更强的线上项目进行盈余管理, 以此掩饰其谋取控制权私利的行为。 (2) 非国有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更有动机通过线上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由此可见, 在终极控制权下公司盈余管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与公司治理各因素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本文限于篇幅与数据限制未作深入探讨。

不同控股结构下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股权控股结构理论, 提高政府监管部门对不同控股结构下企业的监督能力,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建议:第一, 未来可以更多地通过数据对终极控制人特征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展开实证研究, 通过分析较长期间的数据更有助于发现终极控制人股权结构变化与盈余管理幅度之间的变化趋势。第二, 未来可以进一步研究终极控制人控制层级、终极控制人变化、政府干预程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通过不断深入研究有助于人们更加全面地掌握公司治理结构与盈余管理的作用机理。第三, 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对盈余管理计量模型不断加以修正, 并进行实证检验, 使研究的结论更加可靠。

参考文献

[1].Attig N., Gadhoum Y..The Governance of the Canadian Traded Firms:An Analysis of the Ultimate Owner-ships.Working Paper, 2005

两权分离 第8篇

关键词:风景区,辽宁省,“两权分离”

“两权分离”是指公共旅游资源的狭义所有权和以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不同组合而形成的经营权的分离。学术界形成两大派即“国家公园派”和“经营权转移派”。“国家公园派”坚持中国旅游景区应该走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模式, 景区的经营权不能转让或出让。“经营权转移派”, 主张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

1 景区“两权分离”改革的成功实践及意义

2001年, 四川省在旅游项目招商会上宣布, 出让包括世界自然遗产九寨沟在内的10大著名旅游景区及100多个旅游景点的经营权。四川雅安市把碧峰峡省级风景区50年经营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成都万贯集团。湖南省张家界市将黄龙洞景区50年经营权转让给北京通达集团;福建继国家4A级旅游区“大金湖”于2001年转让给福建新恒集团和福建省煤炭工业有限公司30年经营权后, 不久又将畲族风情漂的经营权转让给一家台商。这些景区实行两权分离以后, 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均发生了质的变化, 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完美统一。

1.1 引进资金、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 盘活了资源

旅游景区 (点) “两权分离”改革以后, 既引进了巨资, 又引进了先进的经营和管理, 使闲置的资源得到高质量开发, 老景区得到高品位包装, 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根本上解决景区因开发资金短缺而“藏在深闺人未识”的问题, 加快旅游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的过程, 从而尽快形成生产力, 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

1.2 改善生态, 保护资源

资源保护离不开资金支持。许多景区经营权转让后, 不仅引进了开发建设资金, 也同时引进了大量环境保护资金, 从而, 扭转过去那种低投入、低开发、低保护的局面, 转向高投入、高开发、高保护的良性发展轨道。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实现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资源、环境保护项目, 使旅游景区环境更加优美, 生态更加平衡。

1.3 强化监督管理, 搞活经营

在目前体制下, 许多景区的管理者同时又是经营者, 他们既“忙”经营又“忙”管理, “两头忙”却两头都忙不好。尤其是他们为追求经济利益, 其过度性的、甚至破坏性的开发, 往往只是“一家”说了算,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两权分离, 使政府相关部门转变职能, 集中精力加强对旅游景区规划、管理和保护的监督, 而不再陷于日常经营活动之中, 经营项目放手交给企业后, 企业在市场中参与竞争, 从而促进了旅游景区健康、协调发展。

1.4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风景名胜区等许多景区为国家所有, 是全人类的财富。但多年来, 由于缺乏资金, 许多顶尖级旅游资源得不到开发, 而被闲置, 发挥不出应有的价值。外来企业的介入, 不仅使当地干部群众的观念、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同时增加了当地财政收入, 富了一方百姓, 成为这些地区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

2 辽宁省推行景区两权分离存在的主要障碍

尽管辽宁省景区两权分离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与先进省市相比, 还有很大差距。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2.1 认识上存在严重误区

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各主管部门只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但多年以来, 许多景区主管部门把景区的管理权等同于所有权, 把景区当成部门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 观念封闭, 运作方式陈旧, 导致部门管理、部门所有、部门经营, 把景区变成“独立王国”。

2.2 管理体制上障碍严重

旅游本来是一个有机系统,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 而被人为地分割。比如说, 一个风景名胜区, 它归口建设部门管理, 而景区内的树木则归林业部门管理, 如果景区内有座庙, 这庙又归宗教部门管理, 庙里有块古碑, 这碑又归文物部门管理。这种多头的、封闭的、繁杂的管理体制, 把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对立起来, 对资源只是消极保护、被动保护, 造成资源的大量闲置和浪费。

3 推行景区“两权分离”改革的建议

辽宁省旅游资源品位高、体量大、种类全, 分布全省各地。全国旅游资源68种, 辽宁就占了66种。其中世界级遗产两处, 国家级资源78处, 省级资源468处。除了山水风光、历史文物, 还有很多, 如民俗旅游资源、工业旅游资源、农业旅游资源等等。要盘活这些资源, 尽快实现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形成辽宁旅游产业的新优势, 仅仅依靠政府投入是不够的, 必须大力推进旅游景区两权改革, 使景区经营走向市场。辽宁省推行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当前要着重强化以下几个方面:

3.1 营造景区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上, 要尽快改变“国有资产”必须“国家经营”的错误观念, 既要大胆借鉴外省旅游景区改制的做法, 又要吸收工商等企业改革的经验, 把景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推向市场。要抓紧制定完善景区两权改革政策, 甚至在地方性法规上, 对旅游景区两权分离改革予以明确, 为转让景区经营权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法律依据,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给投资者吃上定心丸。

3.2 解决各自为政问题, 清除景区管理体制

上的障碍

与旅游相关的部门, 无论是文化还是城建, 林业还是宗教, 都必须目标一致, 在保护好资源的前提下, 走保护开发、永续利用、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当前, 要尽快解决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等现象, 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

3.3 坚持市场化运作, 公开招标选择经营单位

要走大开放的路子, 景区转让要向社会公开招标, 坚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 确保景区经营权真正转让给那些懂经营会管理、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或个人。在转让景区经营权时, 政府要与经营单位签订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责任书。景区两权分离后, 作为政府部门, 要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重点抓好规划管理, 严把规划审批关, 对建设项目要认真评估、审核, 既保护投资商的合法经营, 又要确保景区开发规范有序, 资源利用科学合理。

3.4 大胆实践, 稳步推进

推行旅游景区实行两权分离改革, 必须从实际出发, 区别不同情况, 采取不同措施和方法。一批已经具备相当大的规模和知名度老景区, 要尽快进行体制改革, 实行政企分开,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大量具有开发价值但目前无力开发的资源, 应大胆推向市场, 招标转让经营权, 广泛招商引资, 利用社会力量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省政府可组织省体改办、建设厅、文化厅、旅游局等部门对景区景点两权分离进行专题调研, 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加强工作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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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辉, 厉新建, 秦宇.试论产业发展进程中的旅游区 (点) [J].旅游学刊, 2001

两权分离 第9篇

关键词:两权分离,分析师跟进,利益侵占

一、引言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中介“证券分析师” (以下简称“分析师”) ,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壮大, 其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受到关注。目前国内对于分析师提供信息的特征及有效性方面有着较多的探讨, 然而, 对于这个专业群体的跟进决策方面的研究则较少。大量的研究发现新兴市场中公司的股权集中, 控股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但不一定有与之相匹配的现金流权, 因此这些控股股东往往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LLSV, 2000;Claessen et al.2002) , 其结果是加剧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而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不但给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Fan and Wong, 2002) , 公司控股股东的掏空动机 (Dyck and Zingales, 2004) 等方面都带来的较大影响, 同时也影响了资本市场中的分析师的跟进活动。这是因为, 出于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担忧, 中小投资者, 特别是机构投资者, 对信息的需求增加, 对分析师提供的信息需求增加, 因此将影响分析师的跟进活动。Lang et al (2004) 的研究发现股权越集中, 分析师跟进越少。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发现, 两者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在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更为明显。表明了分析师自身也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尽管股权集中增加了分析师跟进所带来收益, 但是信息成本的增加将减少分析师进行跟进的意愿。然而股权集中并不代表控股股东有利益侵占的倾向。当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的现金权较低时, 为了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 控股股东有利用其控制权进行侵占的倾向。Boubaker, S.et al. (2008) 以法国公司为样本发现了这一现象。其研究结果表明, 两权分离程度高的股权结构下分析师跟进的意愿将减少。这些研究结果均表明, 在国内, 欧阳励励 (2011) 也发现集中的股权结构与分析师跟进成正相关关系, 但该研究并未结合控股权与现金流权分离情况下的股权结构进行研究, 因此在这方面仍有待做进一步研究。中国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普遍比较低, 信息主要通过内部进行沟通 (Ball et al.2000) 。其结果是公司的公共信息产生不足, 私人信息主要掌握在公司控股股东手中, 控股股东有利用其控制权谋取私利的动机。那么分析师对上市公司的跟进活动是否考虑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倾向的影响?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越高会否影响分析师跟进的意愿?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当欠缺。而这方面的研究对理解分析师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从我国的制度背景出发, 通过研究上市公司两权分离的股权结构对分析师跟进决策的影响, 为理解分析师的跟进决策提供经验证据。

二、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我国股权结构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股权高度集中在控股股东手上。大量的研究表明在外部投资者保护机制不足情况下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拥有的控制权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由此使代理问题从以公司高管与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向以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转变。当控股股东控制权比例高时, 信息往往通过内部私人渠道进行传递 (Ball et al., 2000) , 增加了私人信息给分析师带来的收益, 这将激励分析师进行跟进。欧阳励励 (2010) 的实证研究表明集中的控制权结构吸引更多的分析师进行跟进。不过, 当控制权高度集中时, 尽管私人信息较多, 吸引分析师的关注。但是潜在的利益侵占问题使预示着公司存在的信息操纵风险或业绩下滑的风险。对这些公司的跟进并推荐可能无法给分析师带来应有的收益。这种潜在的利益侵占风险往往体现在较高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情况下。当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高, 控股股东则更倾向于利用其控制权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 此时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往往较低 (Fan and Wong, 2002) 。特别是在外部治理环境薄弱的新兴市场, 控股股东通过金字塔持股、交叉持股等方式获取超额的控制权私人收益。Johnson et al. (2000) 以及Claessen et al. (2000) 等的研究都发现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权进行利益转移。国内的研究 (白重恩等, 2005;王鹏等, 2006) 也表明了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导致公司业绩的下滑。这一方面加深了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 另一方面带来公司信息的不透明。此时, 中小投资者 (特别是机构投资者) 对公司信息的需求将增加分析师信息的需求。虽然信息需求的增加能提高分析师对公司进行跟踪的激励, 但由于信息挖掘成本的增加也可能会减少分析师跟进的数量。由此, 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分析师跟进水平与控制权现金流权分离程度成负相关关系

在我国, 不同性质控股情况下公司内部人的利益侵占问题不同。在总体外部市场制约机制薄弱及公司内部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情况下, 对于国有控股的公司, 政府出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其监督可以成为减少公司内部人利益侵占的替代机制。分析师的信息挖掘可能将不会给股东带来额外的收益。相反, 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 在缺乏有效机制约束下, 控股股东容易利用其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特别是当控制权高于现金流权时。因此, 本文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对于国有控股的公司分析师跟进水平与控制权现金流权分离程度不相关

假设3: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对于非国有控股的公司分析师跟进水平与控制权现金流权分离程度成负相关关系

(二)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6年至2008年所有在沪深两市上市的A股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本文主要考察的是股权结构对分析师跟进程度差异的影响, 因此研究集中在有分析师跟进的样本上。无分析跟进的公司样本将在实证结果中作为对照组加以分析。在删除金融行业以及缺损数据样本后, 有分析师跟进的有效观测值为2445个。本文的分析师数据、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数据及财务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

(三) 模型建立和变量定义

本文采用以下的回归模型对两权分离程度与分析师跟进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Analyst Coverage=α+β1V+β2 (V-C) +β3Size+β4Xlist+β5Volatility+β6Earning Growth+β7Earning Surprise+βΣInd+ε

模型考察的是控制了控制权后两权分离程度对分析师跟进的影响。本文的因变量是分析师跟进 (Analyst Coverage) , 采用的是当年跟踪某一上市公司的分析师人数。主要的解释变量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之间的分离程度。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作为主要的控制变量进行了控制。由于控股权在各公司间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文章采用两变量进行衡量:一是百分比 (V)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拥有的控制权比例。二是虚拟变量 (VDum) 。当控股股东控制权比例高于平均水平时取值为1, 否则为0。其他控制变量及定义见表 (1) 。这些控制变量包括公司规模 (size) 、是否有境外上市 (Xlist) 、股票收益率的波动率 (Volatility) 、收益增长率 (Earnings Growth) 、收益的不确定性 (Earning Surprise) 、行业 (Ind) 虚拟变量。控制公司规模的主要考虑是公司规模往往代表了公司信息的情况。规模越大, 各种渠道提供的信息也多, 这将降低分析师获取信息的成本, 因此将影响分析师跟进的意愿 (Bhushan, 1989) 。境外上市的公司由于面对更大的资本市场, 其投资者的规模扩大, 受关注度也增加, 对信息的需求也增加, 将影响分析师跟进的决策, 因此也加以控制。此外, 股票收益率的波动程度反映了公司面临的不确定性的程度, 影响分析师的风险判断。公司的盈余收益是分析师盈余预测的重要依据。盈余收益的增长前景以及可预测性都将影响分析师的跟进, 因此在模型中加以控制 (Lang et al.2004) 。至于行业变量, O’Brien and Bhushan (1989) 的文章指出行业对分析师跟进程度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回归模型中也加以了控制。

三、实证检验

(一) 描述性统计

从表 (2) 的统计结果来看, 股权结构以及分析师跟进程度在各样本中存在的明显差异。在全样本中, 控股股东的控股权集中在36.78%, 其中最小值只有3.47%, 最大值达100%。相对于无分析师跟进的公司而言, 有分析师跟进的公司的控股权集中度相对要高, 平均为33.76%。从两权分离程度来看, 上市公司的平均两权分离程度为5.98%, 有跟进样本的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的平均水平 (5.74%) 要低于无跟进样本的公司的平均水平 (5.98%) 。另外, 分析师的跟进数据表明平均每一个公司有4-7位分析师跟进, 最多分析师跟进的公司有47位分析师跟进。说明了分析师的跟进程度在各公司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注:带括号的数值为负数。

(二) 相关性分析

表 (3) 为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可以看出, 分析师跟进与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存在正相关关系。较高的控制权对应的是较高的分析师跟进水平。分析师跟进与两权分离程度之间的关系则刚好相反。分离程度高对应的是较低的跟进水平。其他变量与分析师跟进水平间的关系跟预期一致。规模越大的公司, 跟进的分析师多。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跟进的分析师多。收益增长率高的公司, 跟进的分析师多。股票收益的波动率反映的是公司的风险程度, 理论上对它与分析师跟进之间的关系并不确定。波动率高, 风险高, 较难进行预测, 降低分析师跟进的积极性。然而对这些风险高的公司进行跟踪其获取的收益也将激励分析师进行跟踪。因此两者间的关系不确定。从相关系数的结果看, 分析师更愿意跟进股票收益率波动高的公司。同理, 理论上对收益的不确定性与分析师跟进间的关系也不确定。从相关系数结果看结果支持分析师更愿意跟进收益不确定的公司。

(三) 回归分析

注:***、**、*分别代表t检验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

回归分析结果见表 (4) 。从全样本的结果来看, 在控制了控股股东的控制权V (Vdum) 后, 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与分析师跟进水平成负相关关系, 两者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在模型1及模型2中皆在统计意义上显著, 表明了分析师在选择跟进公司时考虑了公司控股股东潜在的利益侵占倾向, 侵占倾向强的公司其跟进的分析师将减少。本文进一步地把样本分成了国有控股及非国有控股进行检验。无论是国有控股还是非国有控股下的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始终与分析师跟进水平成正相关关, 分别是0.0028 (0.2517) 、0.0475 (0.9660) , 而两权分离程度始终与分析师跟进水平成负相关关系, 分别是-0.0140 (-0.0146) 、-0.0991 (-0.0928) 。这一结果支持了本文的假设1, 表明了当控股股东控制权比例高时, 由于内部私人信息较多, 分析师更愿意跟进这些公司。通过把更多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然而当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背离程度较高时, 考虑到公司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其控制权获取私人收益, 影响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以及公司的未来业绩, 这种情况下分析师的跟进人数将会被抵消。这一研究结果与Boubaker, S.et al. (2008) 的研究结果一致。他们以法国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两权分离与分析师跟进之间的关系的检验结果表明, 分析师不愿意跟进两权分离程度高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 从统计意义上来看, 两权分离程度与分析师跟进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同样主要集中在非国有控股的公司中。结果支持了本文的假设2和假设3, 即对于国有控股公司, 分析师的跟进与两权分离程度不相关, 然而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 两权分离程度高的公司将降低分析师的跟进。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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