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表达困境范文

2024-07-23

利益表达困境范文(精选11篇)

利益表达困境 第1篇

1 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表达的现状

在农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 农民利益表达是指广大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自己的情况、意见和利益主张向利益表达客体提出, 以影响其决策和行为抉择的政治参与过程。城镇化在推动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变革的同时深刻地改变着农村原有的利益格局, 在此过程中, 农民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大大增强, 尝试通过多种利益诉求方式来进行利益表达。在练庄村拆迁的过程中, 有农民同意拆迁, 有农民不愿搬迁, 表明即使是同一阶层内部都有利益分化, 都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不同阶层, 甚至同一阶层内部利益表达的侧重点都各不相同, 因此, 各种利益纠纷与冲突也日益增多, 各种观点的碰撞导致农民利益表达的问题更加复杂, 农民的利益表达也陷入了现实困境。当前我国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不通畅, 或者说利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农村基层组织与开发商蓄意合谋

“没有正规手续、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签署的协议上法人代表的签名与真名不同、安置房未按要求建好”是练庄村农民拒绝拆迁的原因。从几位基层组织干部的态度来看, 本该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基层组织不仅没有成为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 反而变成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说客和执行机构。农村基层组织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更像是蓄意合谋, 企图将农民排斥到利益外围。

1.2 违法拆迁与暴力拆迁等现象严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 农村征地拆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 然而, 在此进程中, 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等现象频发, 政府与利益集团联合践踏农民权利, 造成农民利益表达与权利维护处境艰难。练庄村不少未拆迁村民都向记者反映, 在征地拆迁中, 施工方不仅采取中断供水、供暖、供电等方式扰乱农民的日常生活, 还采取威胁等非法方式企图迫使农民同意拆迁, 甚至还采取暴力手段上门闹事、损坏农民财产。

1.3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尽合理

虽然政府对于农民征地拆迁会给予补偿款, 然而处于我国尚未制定对农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以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等现状, 农民征地拆迁获得的补偿款显然过低了。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属于农民的合法财产, 当这些财产无法在征地拆迁的交换中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后, 以土地为生的农民的合法利益必然会受到伤害, 因此, 征地拆迁不仅涉及到拆迁补偿和利益分配, 更与农民今后的生存问题密不可分, 这个过程必然会引发地方政府、开发商、农民等不同群体间的博弈与冲突, 各方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对农民利益的侵袭, 而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农民利益表达意识的觉醒。当前很多地方“最牛钉子户”表示要个说法才肯搬迁, 说明他们虽然服从国家征地拆迁, 但不服从地方政府乱征地拆迁, 并认为领导对他们关心不够、征地拆迁的制度和政策还不够完善。

1.4 被征地农民利益表达方式过激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 部分农民出于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的不满, 开展了一系列利益表达行动, 如非正常上访、暴力抗议、“以死抗争”等, 农民反映问题的方式日趋激烈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不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群体性事件成为农民利益表达的一种方式, 说明现行的利益表达机制出现了问题。农民难以进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把事闹大”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农民利益表达的倾向。

1.5 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措施缺乏

农村征地拆迁的工作不仅征收了大量的农用土地, 而且还影响到了周边的农业生产环境, 被征地的农民通常难以在本地恢复农业生产, 因此, 对大多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业。现如今, 就业市场竞争压力大, 加上大多数的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较低, 这些都限制了失地农民再就业。而许多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措施没有足够的重视, 失地农民经过征地拆迁之后, 除了通过产权置换得到的房子外, 基本一无所有。

就业是民生之本,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本应是各级政府考虑的重点, 然而, 现实却是失地农民陷入了“种田无地、就业无门”的境地中, 这是由于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不仅没有采取合理的就业保障措施来统筹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且失地农民也很难参与到政府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中造成的。

2 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表达面临困境的原因

农村征地拆迁是实现城镇化的重要推手, 对其进程起决定性作用, 驱动着中国经济飞速向前发展。然而,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 农民的利益表达存在较大现实困境, 如果无法解决这些困境, 城镇化的进程势必会受到阻碍, 因此, 分析这些困境的根源, 对探究解决途径, 推动城镇化进程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显得尤为重要。现实中, 对农村征地拆迁中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是多样性的, 既有制度缘由, 也有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扭曲;既有地方政府权力制约不到位的问题, 也存在农村基层组织薄弱导致的农民利益制度化渠道不畅, 表达效率不高的现实。

2.1 现行征地拆迁制度存在缺陷

从利益表达角度来看, 我国并不缺少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 只是缺乏对其的充分利用, 首先, 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难以得到公安部门批准, 只能是象征性的;其次, 农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利益表达存在很大局限性, 少数代表无法反映绝大多数农民的真正问题;再次, 我国虽然创设了信访制度, 但当农民真正上访时就会受到上级部门的阻拦, 农民的信件也无法及时得到甚至无法得到反馈, 而信访部门层级太多则会导致农民利益表达的信息失真、效率降低。

从利益维护角度来看, 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 长期以来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国家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且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使得农民这个弱势群体很难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国家虽然对政府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方面做出了规定, 却没有对农村土地的征地拆迁作出法律规定, 难以保证地方政府不会滥用权力、以公谋私, 此外, 政府行为监督的缺乏也是现行制度缺陷的重要表现。

2.2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存在问题

在农村征地拆迁的实施过程中, 农村基层组织掌握着农村资源和有农村土地收益的再分配权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存在较大问题, 权力得不到制约, 容易导致其权力的自我扩张和利益的自我膨胀。农村基层组织与开发商的蓄意合谋, 将农民排斥到利益的外围并不是耸人听闻, 而是现实的真实映照。除了利益分配的权力, 农村基层组织还有协调好地方政府、基层组织自身和农民三者之间矛盾纠纷、避免造成“三缺一”不公平局面的义务。

在练庄村拆迁的过程中, 我们无法肯定农村基层组织与开发商之间有蓄意合谋, 但是农村基层组织与基层组织干部处理矛盾纠纷问题不到位或不作为是可以确定的, 这也是造成洛阳“最牛钉子户”事件多年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我国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 基层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完善, 造成如今村民自治“自治不足, 管理有余”的现状;其次,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使得基层组织不仅没有能力制衡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反而成为阻止农民进行正当利益表达的机构;再次, 基层组织权力过分集中、存在监管盲区是造成干部敢于贪腐的首要原因。

2.3 政策的实际执行存在复杂性

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 征地拆迁程序不完善是使得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重要原因。虽然, 标准的征地拆迁程序规定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方案制定之前需要听取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大多地方政府并不考虑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采取的是“一手包办”的方式, 只是在征地拆迁的具体方案制定后简单地告知农民一些已做出的决定。而被征地农民在那些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基本决策上并没有话语权, 只能被动服从, 部分地方政府甚至可以蒙蔽农民, 屏蔽其知情权, 以期借此降低补偿给农民的份额比例。在练庄村拆迁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的文件手续未向农民公告, 村委会也未召集村民召开村民大会, 导致未搬迁农民认为拆迁不合法。

征地拆迁决策过程中天然的不平等, 是造成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难以体现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以及体现农民个人意志的主要原因。同时, 在政策的实际操作中, 除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的理由, 还存在拆迁安置方案滞后、具体操作不规范、政策执行监管不到位等种种原因。这些原因也容易造成征地拆迁工作推进阻力大、易滋生腐败等问题。

3 完善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表达的途径

3.1 拓宽利益表达的制度空间, 疏通利益表达渠道

在城乡急剧变迁的过程中, 当农民日益增长的利益表达需求在现实压力面前无法从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中获得满足时, 他们不得不采取做“钉子户”、非正常上访甚至以死抗争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途径。因此, 为了防止农民采取各种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 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 拓宽利益表达的制度空间, 疏通利益表达渠道, 使农民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3.1.1 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及协调机制。

从现有制度来看, 我国并不缺少利益表达和协调矛盾的平台, 但从现实来看, 这些平台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 要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等制度化渠道;另一方面, 要规范现代传媒, 防止其被利益群体或掌权者所掌控, 将其纳入到制度空间中来, 同时, 要引导农民掌握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上的利益表达新平台。对于征地拆迁中产生的矛盾, 要积极处理, 因此, 建立和完善矛盾协调处理机制, 使各项矛盾能在制度框架内得到合理解决十分关键。

3.1.2 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对征地拆迁的物质补偿要按照市场价格予以公平补偿, 避免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害农民利益。由于货币补偿方式过于单一,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以引入实物补偿方式, 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质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不仅要顾及到农民的当前利益需求, 还要从长远角度来考虑农民的利益。因此, 政府应建立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的利益分配机制, 为农民提供适宜的、持续性的社会保障措施。

3.1.3 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检测预警和调查处理机制。

为使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首先要建立各级信访咨询网络, 及时检测和预警社会矛盾, 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其次要建立健全相关仲裁机构, 调查处理征地拆迁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并做出中立、权威的仲裁;最后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充分发挥司法在处理矛盾纠纷中的法律作用, 从而有效协调和平衡利益冲突。

3.2 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 引入基层协商民主

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 村民自治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薄弱。为保证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制度框架下使农村基层组织权利得到保障、增强基层组织力量, 可以尝试引入基层协商民主, 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强化村民自治, 让农村基层组织真正成为代表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的基本渠道。

3.2.1 摆正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不对等的关系。

完善的农村基层组织一方面要及时传递政府对农民的政策关怀、引导农民以理性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要意识到农民在现有制度下的利益边缘化地位, 切实代表农民利益, 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反映农民的利益诉求。

3.2.2 调整农村基层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的角色与地位。

相对于基层政府而言, 农村基层组织处于一般弱势地位, 为了强化村民自治, 就是要确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将基层政府的保障层次置于农村基层组织的外围, 建立起双方之间内外部的有效对接关系。基层政府在村民自治中需要发挥的作用不是处理日常繁琐的事务, 而是对农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也应有效地监督政府的行为。3.2.3建立多维度的关系网络, 培育村民自治的新兴主体。所谓新兴主体, 大致包括农村各类生产组织、经营性服务组织、公益性组织、公共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在村民自治中引入新兴参与主体, 建立多维度的关系网络, 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 避免再次被利益边缘化。各类新兴主体也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调节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

3.3 统一利益表达的政策标准, 确保标准规范公平

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 补偿费用标准过低与利益分配比例不均是导致农民心理失衡和社会矛盾加剧的重要原因。对此, 应当做到:

3.3.1 以市场价值来衡量补偿标准的公平。

相对于目前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的现象而言, 我国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严重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逐步提高征地拆迁的现行补偿标准, 依法进行足额补偿。公正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该以土地房产的市场价值作为参考系, 与市场经济和农民不断发展的经济生活的要求相适应。

3.3.2 提高利益分配标准, 规范调整分配比例。

农民在农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基本没有话语权, 因此, 农民在征地补偿分配中所得的份额明显偏少。政府应注意调整拆迁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开发商、农民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提高农民在利益分配中所得份额的标准, 除此之外, 政府还可以适当降低税、费, 维护农民权益。

3.3.3 统一政策项目和各地区政策标准。

统一的政策标准应由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等各相关部门依据市场价值和相关政策制定, 确保标准的规范公平, 此外, 补偿项目与补偿方式也要统一。针对被征收土地在政府规划的政策中不同的发展方向, 应按不同分类确定一个相对公正合理的基准价格, 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除此之外, 要加强监管, 保证征地拆迁执行机构在整个过程中严格贯彻既定的政策、标准, 保障政策、标准的公平性、延续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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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玉雁, 刘彤.基于失地型群体性事件视域的农民利益表达与权益的维护[J].2013理论探讨, 2013 (04) :15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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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宫秀琪.城市化拆迁视域下农民利益表达的现状及途径[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3 (02) :54-57.

政协委员的利益表达 第2篇

利益表达就是一定的利益表达主体通过一定的形式或渠道向一定的利益表达客体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利益诉求,并努力实现其既定利益目标的一种行为。利益表达推动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发展又为利益表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因此,改革的进程也就是利益表达与民主政治互动发展的进程,深入探究利益表达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对梳理改革进程,把握改革方向,总结改革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素有“人才库”、“智囊团”之称。同时,政协委员以界别构成,较少受到部门或地区利益的局限,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情况和问题,位置比较超脱,有利于讲真话、讲实话。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要注意充分发挥政协的这些优势,紧紧围绕社会管理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积极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促使社会管理政策更加科学可行、符合实际,社会管理执行更加有力、规范。

政协委员在本界别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先进性,能够代表和反映本界别的思想意识和愿望要求。作为政协委员,必须当好界别代表,既要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发挥好模范表率作用,同时要履行一名政协委员的职责,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查研究,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建言献策,在工作中争当先进典型。

下面,我将以医疗需求为例,阐述政协委员在政府政治过程中的利益表达。

经过政协委员的了解调查,在我国有近一半的人有病不就医,有三分之一的人该住院而不住院。

1、过度医疗已成普遍现象

一是大处方。医生给患者开出可开可不开,甚至完全没有必要开的药。一个感冒开上百元钱的药是常有的事;二是滥检查。医生给患者做可做可不做,甚至完全没有必要做的检查。一个高档检查几十元、几百元,甚至上千元;三是乱收费。重复收费、巧立名目收费;四是药价虚高。有些药的成本只有几元钱,可到患者手里要几十元,甚至上百元,原本是老药,换个新名称和新包装,价格就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涨;五是医保基金流失。小病大治,大病豪治,无病滥检,过度医疗大有恶性膨胀之势,将基本医疗变成了豪华医疗。有资料显示,我国有20%的医疗费用是过度医疗造成的。

2、医疗需求存在非理性趋高

由于医疗需求的特殊性和医疗信息在医患之间高度不对称,患者主观上存在追求最好的愿望,结果全国病人奔“协和”,大医院门庭若市,小医院门可罗雀。社区、乡村及县级医疗机构客观上存在人才匮乏、设备设施陈旧,无力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同时因利益驱使,医生诱导患者过度需求,造成“大炮打蚊子”的现象普遍存在。调查显示,一例胆囊摘除手术的费用在乡、县、市、省级医院的费用分别是:1000元、2000元、4000元、8000元左右。“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美好设想难成现实。

3、各级医院重治疗轻预防

由于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匮乏,无力去搞疾病预防工作,有病的不知道有病,小病的拖成了大病。有资料显示,“八五”期间,我国社区心血管病人群防治研究表明,1元的预防投入可以节约8.59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又相当于节约近100元的终末期治疗费用,而这1元的投入仅仅是健康宣教和生活行为方式的干预等知识服务,有着极佳的投资效益比。另有资料显示,约5%的病人消耗了约50%的经费,只有很少的经费用在最有效益的预防及疾病的萌芽期,预防方针并未落实。进入新世纪危害健康的最大杀手将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要遏制其蔓延主要靠预防,并非治疗。

4、医院“点菜”别人“埋单”

众所周知,“三医”(即医保、医疗、医药)改革的关键在医院,因为医院既是医保基金的守门人,又是药品市场的垄断者,更是医疗制度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医院不仅要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责任就是要兼顾国家、社会、患者各方面的利益。但目前医保基金的运作机制是医院“点菜”、别人“埋单”,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不能不导致在医生、药商、药厂中出现不少乱“点菜”、乱“买菜”、乱“卖菜”、乱“做菜”的现象。随着我国医保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直至全民医保,医院“点菜”、别人“埋单”已成为难以破解看病贵的深层次原因。

在深入探访,几经转折之后,我们的委员们总结经验,认为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医疗资源总体不足。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其中还有不少医疗资源水平不高;二是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还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变;三是医疗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四是医疗费用上涨过快。近年来,医院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平均每年分别增长13%和11%,大大高于人均收入增长幅度;五是政府投入不足,政府投入仅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17%左右。

而根据目前我国具体情况,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调整医疗机构服务功能。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治本之策是重心下移、重心前移,从源头抓起,优先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和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好众多的初级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预防疾病、健康教育和早期治疗。

2、建立惠民医院。对于低收入困难群体而言,他们要求并不高,只需要看好病,并不需要太多的服务。尽快建立与这一群体的现实需求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平台。这些惠民医院可由原来的区级医院或者部门医院改制而成,非盈利性的,享受政府全额补贴。同时,每家惠民医院可与市级大医院建立特约协助关系。

3、遏制过度医疗。促使城市大医院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医疗成本、合理消耗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约束机制的核心就是紧紧围绕和坚持4个合理,即“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这既是个技术问题,也是个道德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

那么,政协委员在政府政治过程中又该如何表达利益,做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呢?

1、强化学习意识,坚持自我完善,在履行职能中提高水平

加强学习,是政协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是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需要,是人民政协内部增进共识、增强团结的需要,也是我们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方法。

政协领导、政协委员、政协工作者的素养如何,直接影响政协履行职能的效果,影响着群众对政协的认可程度。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理论素养、道德素养、文化素养、业务素养。要通过创建学习型政协,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要在履行职能中凸显更高层次的宏观性、理论性。以扎实的政治水平、政策功力以及对事物深邃的洞察力、预见力,察人所未察,谋人所未谋,想人所未想,言人所未言。做到协商有高度,监督有力度,参政有深度,实现从建言献策到建言立论整体水平的跃升。

2、强化中心意识,坚持求真务实,在促进发展中发挥作用

我们要牢牢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政治协商促协调,民主监督为人民,参政议政谋发展”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增强主动性、积极性,把参与、支持、服务、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参与是基础,支持是关键,服务是目的,监督是手段;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做到与党委政府合心、合力、合拍。

我们要善于抓大事、抓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尤其要注重在实效上下功夫,讲真话、进诤言,办实事,增强建言献策实效。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主要精力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调研成果、社情民意和提案建议,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强化主题意识,坚持民主团结,在营造和谐中突出特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政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容性,在协调关系方面有着其他政治组织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要充分发挥委员上下沟通、联系各界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地开展工作,引导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团结民主,生动活泼、安定祥和的局面,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既要注意反映多数人的共同愿望,也要反映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使各族各界人士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使党委和政府能够更加了解民情、尊重民意、广集民智、顺乎民心。要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围绕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4、强化创新意识,坚持与时俱进,在平凡岗位中贡献力量。

新世纪新阶段的政协工作,必须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要紧密结合政协实际,认真研究并努力把握人民政协事业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政协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

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围绕党政工作中心和群众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建设研究型政协组织;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实情,了解真相;要进一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研究问题的能力。

利益表达困境 第3篇

50岁的店主通占·因参说:“大家非常激动,很多人都很嫉妒。”

此后的两年,为外国人——主要是富裕的亚洲国家的夫妇代孕,在巴谷格周围的村庄中迅速成为一个有利可图的家庭产业。巴谷格距离曼谷有6小时车程。此后,在大约1.3万人中至少有24名女性成为了赚薪酬的代孕母亲。

“如果我不这么老,我自己可能也会这么做,”通占说,“我们村很穷。白天赚的钱到晚上就花完了。”

至少已有10年历史

泰国正在随心所欲地开展批评者所说的子宫出租业务,这些业务令人匪夷所思,且通常在道德上易受批评,这里的小规模婴儿潮只是此类不断发生的事件里的一桩而已。如今,该国军政府称其计划终结这种不受控制的实验。

商业代孕在泰国至少已有10年历史。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允许商业代孕,泰国正是两个允许这种做法的亚洲国家之一,因此成了那些禁止代孕的亚洲国家夫妇的主要选择。

据官员们估计,这里每年会有几百个代孕案例,其中还不包括外籍代孕者,比如很多夫妇雇佣的代孕母亲会来到泰国植入胚胎,然后回国生子。

丑闻促使政府进行打压

但最近的两桩丑闻使这个基本不受管制的产业成为关注焦点,这些丑闻突显了一些伦理问题,并促使政府进行打压。7月末,泰国新闻媒体报道称,一对澳大利亚夫妇出钱让一名女性代孕生下双胞胎,但他们只将其中一个孩子带回家,留下了那个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孩子。代孕母亲的援助请求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全国性的持续抗议,男孩生父的言论则进一步加剧了不满情绪,这些言论被看做是极其无情的。

孩子父亲戴维·约翰·法内尔(David John Farnell)在澳大利亚电视台的节目中表示,他宁愿当时孕妇停止妊娠。他说:“我觉得任何父母都不想要一个身患残疾的儿子。”

他还表示,他和妻子要求曼谷的中介机构“把钱还给我们”。

澳大利亚新闻媒体找到的法庭记录显示,他在20世纪90年代受到22项性侵儿童指控,在罪名成立后遭到监禁,媒体因此质疑他是否适合当一名父亲。

警察突袭了代孕诊所

最近,警察突袭了曼谷代孕诊所,其间发现一名日本男子通过代孕成为大约12名婴儿的父亲——确切数字尚不清楚,这些婴儿年龄相差只有几周或几个月。国际刑警组织表示,已经开始调查这名日本男子的动机和背景。

评论人员抱怨称,泰国曾以卖淫著称,而现在则像一名电视主持人说的那样,变成了“亚洲的子宫”。

其他人称,代孕是较发达国家的富有夫妇利用贫穷、弱势女性的行为。

“这是道德堕落的象征,” 巴谷格公共卫生部门负责人革颂·翁姆尼说,“是人们推崇金钱至上的象征。”

当官员及一批泰国媒体抵达该区报道他们所谓的全国性丑闻时,代孕母亲们纷纷逃到曼谷藏身,她们其中一些人正有孕在身。这个村庄现在非常安静,孩子和小鸡沿着泥土路奔跑,这条蜿蜒的小路通往陡峭且布满竹林的山坡脚下。

在村民当中,有的人支持代孕母亲,有的人则感到非常愤怒,他们称,这是当局对从事尚不属于非法活动的女性的迫害。

“代孕没什么错,这是在帮助那些不能生孩子的人,”42岁的巴格颂·通达说,“我了解那些真的很想要孩子的母亲的感觉。”通达的女儿曾两次向生育诊所出售卵子,每次获得大约1000美元(约合6140元人民币)的报酬。

禁止商业代孕的法律将出台

警方的调查和即将出台的法律致使一些外国夫妇怀疑他们能否将通过代孕获得的婴儿带回家。一对澳大利亚夫妇就无法为泰国代孕母亲7月产下的双胞胎完成法律程序,目前他们在网络上筹集资金,以支付法律费用。

澳大利亚的相关政府机构已经要求泰国军政府在禁止商业代孕的法律生效前,允许“过渡安排”。

军政府则发誓将要求其橡皮图章议会快速通过法律,该法规仍然允许代孕,但不能有报酬。代孕代理及提供代孕服务的广告将会被禁止。

泰国军政府还没有公开说明其决定,但最高法院的资深法官谢姆邦·沙利古布表示,需要颁布禁令,防止泰国代孕母亲遭到盘剥。

他告诉一家泰国报纸:“生孩子与繁殖动物不是一回事。”(许欣译)(编辑/立原)

利益表达困境 第4篇

关键词:农民利益表达困境,政治体系,影响

一、农民利益表达困境不利于政治稳定

“政治稳定是指一国政治体系的连续性和有序性, 包括政权体系的稳定, 国家权力结构的稳定和政治过程的有序发展。一般而言, 政治稳定表现为政局稳定, 社会公正, 政府运转民主高效, 公民政治参与有序”。乡村是国家政治体系中最底层的政治单元和社区共同体的统称, 它承载着国家长治久安的重任, 国家的政策法令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乡村, 乡村的动荡、失序直接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在当前转型期的农村地区,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 各种矛盾纷至沓来, 农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农村基层官员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等, 这些都直接激化了本来就存在的矛盾, 随着农民维权意识的觉醒, 他们必然会采取一定的方式把内心的愤懑与不满发泄出来, 如果缺少了合理的利益表达渠道, 即社会学家科塞笔下的“安全阀机制”, 农民就可能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如游行示威甚至是自杀来表达自己的情绪, 从而完成“现实性冲突”向“非现实性冲突”的转变。而这种非现实性冲突的危害更大, 它是不指向冲突对象的发泄敌对情绪的行动, 往往是由于现实性对立不允许表达时发生的转移。当相互对立的利益或相互敌对的情绪受到压制时候, 往往会产生两种结果, 结果之一就是把敌对情绪从真正的根源中转移出来, 从其他渠道发泄;压制冲突的结果之二就是导致相互关系的终结。由于过去连续积累起相当多的紧张与敌视, 因此一旦爆发冲突, 这些长期被压抑的紧张与敌视会激烈地爆发出来。正是从这个层面上讲, 为农民利益表达开辟制度化的渠道就充当一种安全阀的功效。根据科塞的观点, 这种安全阀可以释放被封闭的敌对情绪, 转移目标, 从而将乡村社会的矛盾与冲突通过利益表达这种途径分散开来, 而不至于充当压倒乡村政治稳定的“最后一根稻草”。从这个层面上讲, 农民利益的表达也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稳定。一旦缺少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 农民往往会寻求一些非制度化表达渠道。目前我国农民非制度化的参与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其表现方式主要有行贿、越级上访、写大字报、抗议、集体上访、甚至暴力攻击执法人员、冲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等, 这一系列非理性的政治参与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尤其是对基层政府, 因为这类行为主要面向基层政府, 处于维护秩序的需要, 一些基层政府往往会出动军警维护秩序, 最后结局是“双输”收场, 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农民来讲都会付出极大的代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农民利益表达困境影响政治合法性

农民利益表达的滞胀往往容易导致政治资源的流失, 引起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危机。“政治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基于某种价值信仰而对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所表示的认可, 是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来实施统治的正统或正当性。它既是统治者阐述其统治权力来源的正当理由, 也是被统治者自愿接受其统治的价值依据。”按照马克思⋅韦伯的说法, 合法统治有三种类型, 即传统型统治、个人魅力型统治以及法理型统治。合法性是政治体系存在、持续、稳定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是任何一种有效的统治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过去主要是从历史的必然性论述其合法性来源的, 认为它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伴随着社会的转型, 靠传统的个人魅力型人物或用意识形态来获取政治体系合法性资源的方式渐已失效。为回应这种新的变化趋势, 执政党逐渐从传统获取合法型的渠道转向新的渠道,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 也是获取合法性的最主要的一个来源。而要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就必须做到“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全心全意为了群众, 解决群众的切身难题, 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而要达到这一点, 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就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 我们的党就会失去联系群众的纽带, 谈“执政为民”就是一句空话。“一个政权的合法性与成熟度在于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利益需要, 而利益表达是满足民众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 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有助于培养民众对政府的服从、忠诚与合作, 取得他们对政治系统运行的支持和配合。”按照伊斯顿的说法, 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区分为“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两类, 前者主要是由某种特定诱因引起的, 如通过利益和需求的满足带来这种支持, 而散布性支持主要来自成员对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信仰, 政治系统要获得广大农民的支持都离不开对其利益的满足, 只有让广大农民能够把自己的呼声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我们党的决策通道之中, 我们的党才会赢得丰富的合法性资源, 也才能稳固在乡村的执政地位。伴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和意识的觉醒, 农民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也较以前更为强烈, 他们对自身的利益寄予了很大的期望, 但事实上, 农民的很多利益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如愿以偿, 其结果势必会让广大农民大失所望, 政府在农村的政治信任也将伴随着农民预期的落空而流失掉。尤其是农民通过一些制度化的渠道去表达自己利益却无功而返时, 更容易让基层政府的政治信任流失。

三、农民利益表达困境不利于政府决策

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也降低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一般来讲, 一个科学的决策必须能够兼顾到各个阶层的利益, 在决策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听取不同的意见, 广泛的吸纳公众的参与。按照戴维⋅伊斯顿的政治系统理论, 政治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 它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 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的产出, 是对周围环境所作出的反应。我们把环境对政治系统的影响称为输入, 也即要求或支持, 是公共政策的起点。人们要想实现以自我为核心的目标, 就必然要向那些具有当局地位的人提出要求。要求输入政治系统后, 经过转换过程, 通过对要求进行加工和整理, 作出决策, 成为政治系统的政策输出, 从而对社会作权威性的价值分配。随着政治系统的输出和政策的实施, 政治系统又反馈于环境, 进而有可能产生新的要求, 而这种新的要求又将进一步导致政治系统的新一轮的政策输出。在政治系统循环往复、不断运动过程中, 公共政策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伊斯顿在其模型中提到的要求和支持就等同于利益表达。可见, 政府政策的制订离不开群众的利益表达, 而利益的表达离不开民众的参与, 民众参与政治又可以影响作为价值权威分配的公共政策。“民主的政治参与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稳妥地矫正政府的行动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之间的矛盾, 为了体制的正常运转, 政府需要从社会上得到有连贯性的信息和活力的补充, 否则政治体制便难以维持。政治参与将把这种信息和活力注入政治体制。公民通过政治参与, 表达自己对公共财富和价值分配的意愿和选择, 并施加压力, 使政府的行为不至于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发生矛盾, 从而左右政府的决策。”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民主化的推进, 利益表达的机制逐渐得到完善, 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最明显的就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出现了困境, 他们的呼声被强势群体所淹没, 这样作为政治系统的输出产品公共政策就不能均衡地代表各个阶层的利益, 结果就使得本该呈“正态分布”的政策而呈现“偏态分布”, 极大地导致政策的不公, 违背了科学化的原则。在一个缺乏有效利益表达机制的政治系统里, 必定会造成决策者在决策时候由于信息不全或失真带来的决策失误。作为一个拥有十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 充分尊重他们的利益诉求让他们能有序地表达他们的利益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只有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候平衡各个阶层的利益, 尤其是尊重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才能降低政策执行的成本, 改变政策目标扭曲及执行难的现状。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亨廷顿著, 李盛平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华夏出版社, 1988:352.

[2]杨正喜, 唐鸣.论新时期农民利益机制的构建[J], 政治学研究, 2006, (2) .

[3]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1:337.

[4]张凤阳.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6:325.

[5]薛洪生.当代农民的利益表达与农村稳定—以农民主体性文化视角论社会和谐的构建[J],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8, (2) .

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思考 第5篇

摘 要: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和转型期的必然要求,现实中存在着利益诉求表达不够顺畅,不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方式不当,整个社会对群众利益的诉求表达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后的效果不令人满意等问题,对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畅通表达渠道;发挥信访部门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借助大众传媒;切实解决群众利益诉求表达中的实际问题;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

关键词: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066-03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1]“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健全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断健全一套平等合法、程序规范、科学公正、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疏通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形式之一。进一步健全和不断完善畅通、有效、科学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对于充分反映民意,制定正确的各项公共政策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并改进社会服务管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当务之急

所谓“利益诉求”,是指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表达利益愿望、维护利益权利、反抗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以调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诉求表达机制就是指群众利益诉求表达主体,通过理智型的表达方式(避免情绪化表达方式),以组织化和透明化的渠道,向党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表达利益需求的一整套制度。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要求对社会事务有自己的发言权和建议权,以期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第一,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的必然要求。在多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下,社会经济转型期的社会还是处在不断调整、适应、分化的动态发展进程之中。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提高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带来利益矛盾的增多和社会冲突的加剧,人民内部矛盾易发、突发、多发、早发和群发的特征日益显现。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和调整,必然带来多元化的权益诉求。在我国极少数地方还出现了干群关系紧张和干群矛盾增多的问题,群体性、突发性、极端性社会泄愤事件频发。因为,各种权益诉求难以在制度、机制和体制内,找到正确的合理的表达方式,但是这些权益诉求又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在机制体制内合法地表达出来,它就会在现行的机制外寻找出路和突破口,它就会以激烈的、突发的、群体性社会泄愤事件等不同方式表现出来。因此,这些都应当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第二,居民收入水平发展不平衡引发社会分化。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贫富不均现象已经成为目前社会中人们较为关心的一个敏感问题。课题组于2012年6月就“您家庭的月收入是多少”这一问题对安徽全省各地各类家庭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调查统计结果如图1。

在324户被调查者中,选择“2千元以内”的有100户,占30.8%;选择“3千元以内”的有84户,占25.9%;选择“4千元以内”的有53户,占16.3%;选择“5千元以内”的有42户,占12.9%;选择“8千元以内”的有11户,占3.3%;选择“1万元以内”的有23户,占7%;选择“1万元以上”的有11户,占3.3%。这一结果表明,安徽省居民家庭月收入在3千元以下的家庭约占总数的56%,如果每户家庭按3人计算,人均月收入不到1000元,而“2011年安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预计为40640元,按月平均后安徽省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是3387元。”[2]换句话说就是,占安徽省总数56%的居民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不到3000元,低于该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87元的水平,这同时还表明经济困难是这一群体的首要问题,他们是最需要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对象。

就另一个问题“您家庭的净资产是多少”对安徽全省各地各类家庭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调查统计结果如图2。

在324户被调查者中,选择“10万元以内”的有202户,占62.3%;选择“20万元以内”的有49户,占15.1%;选择“30万元以内”的有20户,占6.1%;选择“50万元以内”的有17户,占5.2%;选择“80万元以内”的有11户,占3.3%;选择“100万元以内”的有11户,占3.3%;选择“100万元以上”的有14户,占4.3%。这一调查结果告诉我们,安徽省居民家庭的净资产在10万元的家庭约占总数的62%,如果再加上家庭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下的家庭两者约占总数的77%,二者占安徽省居民家庭总数的绝大多数。根据这一调查结果进行计算,2011年安徽省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85至0.496之间,属于收入差距过大的范畴,已经接近0.5这一两极分化的国际公认标准。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

第三,现有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滞后。面对日益纷繁并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利益诉求,我国原有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已经明显不适应。因此,中共中央政治局2011年5月30日会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政策制定,加强工作部署,加强任务落实,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3]胡锦涛就改善社会管理提出八条意见并强调:“要形成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4]。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工作,尝试各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民意调查、听证会、调解、协商和谈判等具体表达形式,促进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群众利益诉求表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十分重视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工作,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实事求是地说,还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利益诉求表达不够顺畅。转型中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趋势新特征,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利益关系都在进一步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目前我国各地建立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工作只是初步摸索,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系统、不规范、不配套、临时性和随意性强等不足之处,这些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也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和总结。

第二,不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方式不当。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群众会主动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是发展也是不平衡的,表达方式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少群众在利益诉求表达意识、表达渠道、表达方式、表达能力等方面还缺少认识和了解。

课题组于2011年5月就“当您的合法利益没有受到保护或受到侵犯时,您是否会用正当方式表达出来”这一问题在安徽省合肥市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调查统计结果如下:在208个被调查对象中,选择“是”的有123人,占59%;选择“否”的有45人,占22%;选择“不知道”的有40人,占19%,如图3。

这一结果告诉我们,虽然有59%的人能用正当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是仍然有41%的人不知道或不能用正当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另一个问题。

第三,整个社会对群众利益的诉求表达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健全,少数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及相当一部分群众都认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出来也没有什么实际作用。当群众利益无处诉求和表达时,积累到一定时期就会以无序的、激烈的、突发的、群体性社会泄愤事件等不同方式表现出来,这就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造成严重的影响。

第四,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后的效果不令人满意。因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权利不明,职责不清,所以当群众满怀希望和信心,通过合法的渠道向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利益诉求表达时,有关组织和机构是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态度暧昧,不能有效及时地解决群众诉求的问题。长此以往,群众就会对利益诉求的合法渠道失去信心和耐心,利益诉求就可能会以情绪化表达方式等其他方式发泄出来。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思考

第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发达国家和地区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英法等国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德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德国通过立法程序在民事法典、刑事法典、公共法案、收养程序及实施法案、联邦教育奖励法案和就业促进法案中都加入了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条款,此外,还制定了联邦社会援助法案等14部联邦专门法案,从而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和规范的法律体系。为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奠定法律基础。

第二,畅通表达渠道,保证群众利益诉求能够及时准确地表达。在政务及决策活动中尽可能透明公开,更多地建立、健全和规范与人民群众沟通、互动的平台与渠道,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呼声。相关政策应关注、关心弱势群体并适当向其倾斜。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的同时,要与各种组织、人民团体和志愿者保持经常性、实质性的沟通和联系,深入社会生活,收集、研究群众的利益诉求,并积极地把群众利益诉求送达到决策层。建立及时收集群众利益诉求信息的网络系统,加强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和提炼。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民意调查、听证会、调解、协商和谈判等具体制度,提高其时效性和实效性,确保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纳入公共决策过程。

第三,进一步发挥信访部门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中重要渠道的作用。多年的实践表明,信访部门是群众等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是人们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信访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受到决策层的重视和民众的接受,效果较好。因此,要进一步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各级机构信访部门的作用,通过信访渠道向决策层表达群众利益诉求。应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在政务中心等集中办公场所设立信访诉求接待窗口,强化信访首接负责制、限时上报制、限时反馈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加强信访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联动,严肃整治侵害群众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行为及相关腐败、渎职等行为,为群众提供良好、安全的上访环境。

第四,调动社会力量,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的权益保护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各基层组织建立群众利益诉求的调解、协调体系,尽量让群众利益诉求在基层的社区、街道和区县得到解决。在各级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司法部门建立健全有利于群众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社会法律援助体系和国家法律救助体系,降低诉讼成本,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另外,还应广泛宣传动员社会组织、个人志愿者支持、帮助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工作,给他们以必要的政策、人力、资金的鼓励和支持,从而形成一个遍布全社会的为群众利益诉求工作的体系和网络。

第五,借助大众传媒,关注、引导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大众传媒能够迅速将群众的利益诉求广泛传播,引起社会关注,凝练成社会焦点,直接被政府部门知悉和关注。它为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通道,使群众的利益诉求省去了中间环节,能直接面对决策层。因此,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建立扁平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构建广播、电视、网络、通讯、报刊、信息等多层次、多样化的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形式。在大众传媒上设立针对群众利益诉求的平台,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充分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

第六,着眼化解矛盾,切实解决群众利益诉求表达中的实际问题。建立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如今,我国少数地方各种社会矛盾虽然呈现多发态势,引发的原因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矛盾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内,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对待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不应回避矛盾,应尽可能地给予解决。对于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如果不能认真加以解决,就有可能激化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对那些一时无法解决的利益诉求,要向群众讲明原因,一旦条件成熟就加以解决。对于极少数群众过高的利益诉求,应及时说明情况,晓之以理,多做矛盾的调处、化解和疏导工作。

第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监督制度。广大人民群众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离不开监督的建立和完善,应进一步加强和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应进一步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特别是大众传媒等方面监督渠道的作用,强化权力约束机制,加强民主监督的力度。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种大众传媒、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监督,从而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09.

[2]2010年安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年收入为33900元[EB/OL].合肥热线,http://news.hefei.cc/2011/0323/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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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锦涛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N].人民日报,2011-05-31.

[4]胡锦涛就改善社会管理提出八条意见并强调:要形成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N].新快报,2011-02-20.

利益表达困境 第6篇

在这里我们根据Rubinstein ( 1982) 的轮流出价模型, 分析劳资双方在博弈中的最优策略及其行为选择, 通过求解博弈均衡解, 以破解双方的利益困境。

1 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模型及利益困境

1. 1 博弈模型构建的基本假设

第一, 劳资双方既定经济效益为1, 劳资双方通过谈判对既定经济效益进行分配。

第二, 资方第一次出价X1, 1-X1则为资方的收益份额; 工会第一次出价1-X2, X2则为资方的收益份额。

第三, 资方与劳方在不同博弈期的时间贴现率分别为δ1和δ2, 0≤δ1、δ2≤1。

1. 2 双方利益博弈均衡解

在这个模型里, 劳资双方分割既定经济效益, 资方先出价, 劳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劳方接受, 则博弈结束, 经济效益按资方的方案分配; 如果劳方拒绝, 他将还价, 资方可以接受或拒绝; 如果资方接受, 博奕结束, 经济效益按劳方的方案分配; 如果资方拒绝, 他再出价; 如此一直下去, 直到一个参与人的出价被另一个参与人接受为止。因此, 这属于一个无限期完美信息博奕, 资方在时期1, 3, 5, …出价, 劳方在时期2, 4, 6, …出价。

我们用X表示资方所得的份额, (1 -X) 为劳方所得的份额, Xi和 (1-Xi) 分别是时期i时资方和劳方各自所得的份额。假定两个参与人的贴现因子分别是δ1和δ2。这样, 如果博奕在时期t结束, 资方的支付的贴现值是W1= δt1t-1 Xt, 劳方的支付的贴现值是W2= δt2t-1 (1-Xt) 。双方在 经过无限 期博奕后得到的纳什均衡解为:

通过以上模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贴现因子会改变博弈参与人的潜在收益, 从而对博弈参与人的策略及博弈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而贴现因子可以看做双方在利益博弈中的耐心程度, 而耐心程度反映谈判势力大小, 如果某方谈判势力越大, 其越具有耐心程度, 持久谈判对其越有利, 所能分享的利益份额就越大。在私有制企业中, 处于绝对优势的资方具有较强的耐心和心理预期, 在利益博弈中, 将选择侵占劳方利益的行动策略来最大化自身利益, 使劳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在极端的情况下, 当资方的谈判势力无限大, 即δ1 =1时, 资方占有企业所有利益。然而, 这种短期内资方单方面的利益增进将会直接降低劳动者一方的合作偏好和合作意向, 同时也意味着合作博弈下建立起来的那种利益平衡机制遭到破坏, 当劳方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超过了某一临界点时, 就可能会导致劳资矛盾的产生甚至引发更激烈的劳资冲突。

2 民营企业劳资利益失衡的具体表现

佛山市民营经济发达, 民营企业众多,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对民营经济中劳资关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本课题组在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向佛山市的民营企业随机发放了500份问卷, 其中有效问卷368份, 有效率为73. 6% 。问卷的调查对象均为民营企业中的员工, 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回收的有效 调查问卷 中, 男性占调 查对象的60. 63% , 女性为39. 37% 。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偏低。初中以下和高中文化程度的员工分别达到36.49% 和42. 44%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 文化程度与人的素质有很高的正相关性, 而人的素质对人际关系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员工的文化程度对劳资关系会有重大的影响。

2. 1 民企员工的收入低

从调查对象的总体来看, 民营企业员工的收入不高, 总体上对现有收入水平感到失望。按月收入把调查对象分为4级, 各级的比重情况为: 1500元以下的占52.72%, 1500 ~ 2499元的占30. 72% , 2500 ~ 3499元的占10. 84% , 3500元以上的占5. 72% 。调查显示员工的绝对收入额已经有较大幅度提高, 但相对收入仍然较低。特别是相当数量的员工的工资的增长是靠加班取得的, 而且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也非常普遍。所以, 大多数员工对现有收入水平还是不满意的, 可见, 收入满意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 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往往集中反映在各社会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上。” ( 吴敬琏, 2004) 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

2. 2 民企员工的社会保障不健全

民营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失衡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社会保险的缴纳方面、维权方面等。

首先, 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本次调查显示,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占64.72%,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占到35.28%, 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重要问题。劳动合同是明确企业和员工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 遇到工作事故等意外情况时, 处于弱势的员工才能有法律依据寻求赔偿, 否则员工的一些正当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也为劳资关系的激化埋下了隐患。

其次, 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民营企业员工享受保障的比例不高。调查共涉及五种险别, 分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被调查的员工中参加了全部险种的仅占到调查总数的13%, 参保部分险别的占到65%, 而各种险别均不参加有22%。高水准的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一个基本前提, 也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2. 3 员工的培训与发展的机会少

培训方面, 民营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并不普及。调查对象中有59.46%的员工接受过企业的培训, 另外40.54% 的员工从没接受过企业的培训。我国民营企业在员工培训的投入上普遍较低, 而企业员工, 特别是大量的年轻员工又急需培训来提高自己, 适应社会的发展。从人的发展的实际需要看, 培训经费的低投入必然严重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 进一步又影响到企业发展及社会和谐, 形成恶性循环。

调查显示引发企业与员工冲突主要是经济原因, 员工希望提高工资和改善现有生产生活条件, 特别是对业主“拖欠、克扣工资”、“侮辱员工”行为不满成为劳资紧张的主因。其次对企业的一些规章制度和做法不满意也是引起冲突的重要原因。

在解决冲突的方式方面, 员工在处理与业主矛盾过程中表现得较为理性, “主动找业主说理”的人占20.68%, “找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仅占8. 28%, “自己忍耐”的比例最高占48.02%, “辞职”的比例也不低, 达19.20%, 而“找工友帮忙”的比例占3.20%。总体看, 解决冲突采取个人行为的占绝大多数, 这为劳资关系的激化埋下了伏笔, 由此可见弱势群体的特征比较明显, 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还很不完善, 因此离集体谈判制还有较大的距离。

3 劳资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目前, 我国虽然具有适宜劳资合作存在的政治土壤和利益结构, 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 劳资合作的现实状况并不理想, 究其原因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 劳资力量对比悬殊, 影响劳资合作的形成。

“力量”是影响劳资关系结果的能力, 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决定因素。[5]因此, 劳资合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劳资双方力量相当或者差距不大。从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中, 我们可以发现劳资力量对比越悬殊, 劳资矛盾就越激烈, 解决的方式也越充满暴力, 而劳资力量越接近、越平衡, 劳资矛盾也越缓和, 解决劳资矛盾、劳资争端的途径也越趋于制度化、法律化。

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 由于劳动与资本各自的利益明确并相互独立, 在追求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就不免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近些年来的劳资冲突, 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上资方力量强大, 可以有意无意漠视甚至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劳动者力量分散、弱小, 整体处于弱势, 不能有效地与资方抗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代表工人的工会组织无法有效地凝聚和代表其成员的利益。

第二, 劳资力量对比悬殊导致经济利益分配的失衡。

我国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包括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由于生产要素的贡献率难以确定, 以及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作用, 资方会运用收入分配权竭力扩大利润的数量。而在经济利益总量一定的情况下, 利润的增加就必然导致工资的减少。工资的减少就意味着劳方利益的损失, 劳方就必然要捍卫自己的利益, 与资方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了。经济利益分配失衡是劳资冲突产生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根源。我国当前的情况主要是资方尽量压低劳方的工资增长率和经常性地欠薪, 已经超过了劳方的承受底线, 因此冲突频发。对于资方压薪, 劳方大都采取消极的对抗方式, 即一走了之。中国“民工荒”就是这样引发的。对于欠薪, 劳方大都采取显性的对抗方式, 甚至形成群体性冲突。市场经济通行的购物付钱的金科玉律, 在中国劳动力市场遭到粗暴的践踏, 足见中国劳资关系还处在一个很低的发展阶段。

第三, 劳资关系协调机制不完备。

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短短20多年中, 劳资关系协调机制也仅仅处于“初步形成”的水平, 并不完备。我国在1994年《劳动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 2001年正式建立了国家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 但是由于在实践中缺乏具有实质意义的集体谈判与集体协商制度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而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日益突出”, “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日益尖锐”, “劳动争议继续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仍将面临相当大的压力”, 这既是公共治理存在缺失和公民社会缺乏自我调整机制的表现, 也是多年来收入分配和相关社会问题日渐尖锐化, 劳资两大阶层的矛盾日渐增多、增强的一个重要原因。[6]

4 民营企业劳资利益平衡机制建设研究

4. 1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是协调劳资利益的必要条件

独立的、作用强大的工会组织是协调劳资利益必需的。工会只代表劳工的利益, 而不听命于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工会的出现改变了单个劳工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局面, 工会使劳方在与资方交涉与谈判中处于相对平衡的地位, 为争取劳工的利益发挥强大的作用。工会的目标主要是提高工资和增加工会成员的就业, 工资和就业是工会同雇主之间集体谈判的结果。集体谈判是代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团体之间的博弈或决策过程, 它应用一系列经过双方或社会认同的规则来约束工资、就业关系。工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也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产生重要的影响, 使一些对劳工不利的政策和法律不能出台。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首先是加强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这就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工会在维权机制中的地位和职权, 改变其附属于企业的被动地位。其次, 从企业工会内部的制度安排来看, 工会的运作应当独立于企业的管理, 独立于地方行政权力, 以客观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后, 加强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组织效能。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效能缺失, 首先来自工会在集体谈判中角色的缺位、错位。其次, 还来自于我国工会立法的不完善, 没有赋予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劳动争议权 ( 主要表现为罢工权) , 我国的集体谈判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的集体协商制, 所遵循的理念通过建立“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实现劳资利益平衡和劳资合作, 法律尚未赋予工会罢工权, 从市场经济中劳资博弈均衡的协调机制来看, 劳动者由于不享有集体争议权, 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对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缺乏制约的手段。

4. 2 健全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是协调劳资利益的保障

劳资双方作为两个利益集团, 在他们的意见、利益不可调和时, 劳资关系就发展成为两种力量和对抗。法律在劳资关系的发展演变及劳资冲突的解决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既是劳资关系历史演变的结果, 又是决定劳资关系某些表象形成的内因。经过多年的不断补充和完善, 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现实状况来看, 我国的劳动立法严重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我国劳动法自1994年公布、1995年实施以来已经十三个年头了, 实践证明, 该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劳动法体系的不完整、内容的不全面、制度的不健全, 再加上全国劳动法体系的不统一, 这使得该法律对劳动者的保障方面显得软弱无力。随着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对劳动者的利益又进一步加强了保障。但劳动法律关系中一些重要内容仍存在缺漏。

另外, 《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调整的尴尬局面, 其突出问题是一些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 不仅需尽快健全劳动法律体系, 还需要加大贯彻落实劳动法的执法力度。

4. 3 建立有行之有效的劳资利益协调、制衡机制

由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是劳资关系的基本格局和主要运行机制;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资利益主要方式;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的劳资利益, 而是采取各种措施为劳资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外部条件, 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起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相对平衡双方实力的作用。另外, 政府在必要时必须干预劳资纠纷的解决。劳资争议的处理一般是充分发挥劳资关系双方的自主性, 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 就要启动法律程序, 甚至由政府直接干预解决劳资纠纷。诉讼是司法最终解决劳资争议的途径和形式, 政府直接干预是解决劳资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最后防线。

5 结 论

劳动与资本、劳方与资方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两类生产要素和行为主体, 劳资关系因此成为市场社会最核心、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而劳资利益平衡又是劳资关系的核心部分, 劳资利益是否平衡直接影响到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进而影响到一个社会是稳定还是动荡、一国经济是高增长还是低效率。在当前中国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众多的东南沿海地区, 劳资冲突频发, 劳资关系紧张, 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恶化的趋势。其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如“罢工”、“仇富”、 “报复社会”等让人担忧, 也极大地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面对严重的劳资利益失衡现状, 我们应该积极反思这些现象背后的根源, 并为劳资利益平衡机制的建设确立理论依据, 寻找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6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4:160.

[2]张兴茂.“劳资两利”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7 (5) :86.

[3]常凯.劳权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69.

[4]陈微波, 张锡恩.从冲突到合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资关系的理论演进[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0, (9) :81.

[5]程延园.劳动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166.

学生利益的道德困境及其出路 第7篇

一、学生利益的道德困境

以学生利益为目的的教育面临诸多的道德困境。英国分析哲学大师约翰·怀特在寻求以学生为目的的教育与以道德为目的的教育之间的关系时,否认了四种建议:“(1)学生的利益同他人的利益等同;(2)在最低限度道德规范的约束之内,他的个人利益应该摆在中心地位;(3)他应该牺牲自我,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工作;(4)他应该为小团体的利益而工作。这些团体虽小,但能使他实现自己的幸福,并通过与大团体的关系使他与整个人类联系起来。”[3]为了揭示学生利益道德困境的形成原因,笔者对怀特的观点略加介绍。

1. 学生利益与共同利益相结合面临的困境

(1)如果教师仅仅以每个孩子本身的利益为目的,以学生本人的幸福为导向,那么每个人的利益都得能到促进,但它不能保证避免形成一个由完全以自己为中心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2)以一个典型家庭的情形为例,一个人自己的利益可以扩展,把其他人的利益也包含在自己利益之中,但这种自我扩展只是可能发生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会发生。(3)为了成为个体,一个人不得不在社会中生存成长。这句话推不出如下结论:一个人在已经成为个体之后便不可能成为极端自私自利的唯我主义者。(4)个体对社会普遍幸福的兴趣可能只不过是他必须承担的道德义务的一种反映,他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可能直接同他的道德责任发生冲突。

2. 学生利益与最低限度道德相结合面临的困境

最低限度道德主义的基本前提是:对每个人来说,他自己的幸福是他生活中最重要的中心部分,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有助于最终实现这一中心目的。这一前提存在诸多矛盾:(1)如果个人认为自己的幸福是最重要的,这意味着对别人价值的蔑视,由此违背道德的公平原则。(2)如果个人认为自己智力超群,不好好地珍惜自己,世界将会遭受损失。这又恰恰证明了,人们对自我的关注不能成为存在的终极理由,因为“世界”取代了“自我”。(3)有人可能认为,人都是倾向于自私自利,但这无法证明学生不能变成利他主义者,因为学生有利他主义的行为。(4)最低道德主义者可能认为,同情心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事实上,人的同情心可以无限地扩延。就具体的最低道德准则而言也存在矛盾。比如,信守诺言,当信守诺言有损个人的利益,也会信守诺言吗?如果坚守,就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如果不坚守,那他就是个不道德的人。

3. 学生利益与普遍道德相结合面临的困境

普遍道德主义既反对纯粹的自我主义,也反对纯粹的利他主义,让每个人都受益,包括他自己。比如,一个高中生学习数学的原因可能不是因为想继续上大学,找到一个轻松、高薪、令人羡慕的工作,而是因为他想成为一位工程师,帮助建造能给大家带来福利的桥梁。普遍道德主义同样具有局限性:(1)学生似乎必须致力于促进现在和将来的全人类的利益。如此抽象的东西如何才能表现在他的日常行为中呢?(2)如果整个人类的利益至高无上,那么一个人怎么会关心其亲戚朋友的或更大范围内人的命运呢?(3)它常常倾向于掩盖较为现实和较少空想的道德态度,被认为是伪君子道德。

4. 学生利益与具体道德相结合面临的困境

具体道德主义扬弃了普遍道德主义的无限性,保留其无私精神,试图将学生的道德生活固定在较小的社区内,因为在每一个群体中,他的利益跟其他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具体道德主义同样面临困境。(1)如果团体成员的道德目的限于他们自己的范围,他们就没有理由关心外人的利益。(2)如果小团体的要求得到满足,其他团体就会遭殃。从较大团体的优先问题着手,就又回到普遍道德主义。(3)个体象征性地属于大量不同的群体,群体之间并不都存在隶属关系。将孩子作为从家庭到国家等各种不同群体中的一员来培养的做法带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学生利益与道德规范相冲突的原因

学生利益与道德规范相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学生利益与道德规范分列为教育的两个目的,即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目的与以道德为目的的教育。

1. 知识与道德的分离

在古代,知识与道德是不分的,无论是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还是孔子的“志于道,据于德”都强调教育目的性即善的目的性。到了近代,随着知识的增加,学校教育开始制度化了,知识的传播在学校教育中空前突显,道德作为教育的本质,作为成“人”之道开始被掩盖、被遮蔽。为此,要将知识教学引向人的道德境界。知识教育并非教育的倒退而是历史的必然。当今社会,一个人没有知识连基本的生活需求都无法满足,谈何学生利益?如果一个人仅有道德,而无一技之长,在当今社会是很难立足的。所以,知识教育与道德的联结,就是要挖掘知识所蕴含的情感态度价值观,而不是将情感态度作为促进知识学习的心理学依据。

2. 学生利益的狭隘性

对学生来说,知识外在于学生生命之外,当知识目的取代道德目的之后,教育教学就不是生命本身的需要了,知识对学生的价值会异化为升学、好工作,学生利益也就异化为取得更高的社会地位,过一种富足、快乐、舒适的生活。学生利益自然就与人的优秀品质发展的目的相冲突了。为此,要在理论上对学生利益进行更深入的论证。学生利益不能窄化为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要把人的精神利益包括进去,最终对人的幸福作出正确的理解。

3. 道德规范与生活相孤立

共同利益派的观点与最低限度道德纲领相冲突。因为,最低限度道德并未试图将所有善行减少至最低限度,它真正减少的是慈善的道德义务。道德要求对人的时间和注意力侵犯得越多,人所拥有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就越少。所以,最低限度道德必然与要求履行道德责任的共同利益派相冲突。同样,普遍道德主义与具体道德主义也相互矛盾。普遍道德主义要求关注所有人的利益,而具体道德主义只是将道德生活固定在较小的范围内。为此,要强化道德规范的相互联系,改变对抽象的道德条文泛泛而谈,要将道德教育引向具体的道德生活,在具体的道德冲突中引导学生作出道德选择,强化学生的道德自律。

三、学生利益道德困境的出路

1. 学生生活的道德扩展

人的生活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笔者曾针对学生的经济生活进行道德扩展。具体做法是:“通过对学生未来生活的乐观预期赋予道德内涵,或从生活现象中揭示道德意义,以实现学生在理想价值中追求德性;通过对过去生活的反思展示生活中的道德意义,或者对未来生活的决策中揭示和理解道德意义,以实现在学生自觉主体中达到德性;通过个人与社会的道德性互动,或者与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境的互动中形成新的道德需要,以实现学生在多维交互中成就德性。”[4]

2. 从学生利益之思到人的幸福之在

教育的本质不在于教会学生如何算计获得的利益最大化,也不是为了获得苟活于世的生存技能,而是要让学生明白为什么而活着,自己的自由意志能超越利益,体验到人的高贵与幸福。

人的利益之思逃不出“思”,即自由意志或理性。但人的理性是有限性的,没有人能算计好未来,人无法穷尽影响未来的所有因素,无论事前算计得多么周到,在实际运行中总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即使如此,具有理性的人仍然可以谋划个人利益,因为未来虽然不是确定的,但发生的可能性是可以预测的,这里有个概率问题。比如,许多教师教育学生要认真学习,将来才有可能有好工作,并想当然地得出拥有好家庭、好人生。这一点学生是信服的,尤其是农村学生,认为升学是进入阶层流动的唯一途径。因为一个重点大学的毕业生获得“好工作”的概率要比一个初中毕业生高得多。这种学习价值观会将学生的学习带入一个相互竞争、为了其私利相互陷入难以化解的冲突中。如,中小学生补课愈演愈烈,甚至幼儿园也要补课。因为不补课就落后于别人,机会就会被别人占去。提高考试成绩的教学成了最好的教学,知识记忆与运用成了学生学习的主要任务。人的理性、抽象思维能力尤其是数学的逻辑推演能力成了升学竞争的个体先天或后天努力的重要筹码,人的自由意志或理性得到了有力证明,但这一切只是证明了人的自由意志,并没有证明人的价值或意义;只证明了人如何生存,而没有追问人为什么要生存在一定意义上。人的利益之思与动物的生存是一样的,尽管人的生存条件要比动物好得多,但在本质上其劳作都是围绕着自身转,是单纯的存活,或者说是自身重复的存活,而自身重复的存活并不能表现人的意义或价值。人的存在不是来自存活的个人利益之思,而是来自为事而在。无论教师对学生学习许下多少未来的空头支票,遥远的遐想只是存而不在,人的存在不是天生的,而是自我创造出来的,是可能生活的选择与创造,只有可能生活的创造,个体才与世界产生联系,个体才能作为主体对周遭世界产生影响,体现主体的意义与价值。如果人的自由意志只是保护自身的存在,即自由意志只是在谋求自身存在的个人利益,这并没有赋予自身存在任何超出“在事之在”的意义,或者说,没有给自身存在增加“在事之在”之外的创造性意义,即自由意志被慵懒的身体绑架了,无法创造出意志选择的对象。“只有当通过否定自身的存在去保护某种存在,无论是他人的存在还是其他存在,才能够使存在获得超出存在的重言式含义的意义。超出了存在的重言式含义的自由存在就是存在高贵化。”[5]

有学者认为,“存在高贵化的一个基本性质就是牺牲,就是在不同程度上牺牲个人存在的利益,其极端表现则是牺牲自己的生命。”[5]在逻辑上是想说明作为理性人的高贵化,就是意志对自身的超越,达到绝对的自由。这一观念在理论上是可以论证的,但现实中人的灵魂很难摆脱沉重的肉身。笔者以为,人的幸福之在就出于本心。凡是人们能拿出来说的事都是对心灵有所感动的道德的事,或者是正面的,或者是反面的。“人的存在高贵化唯有一途:把他人高贵化从而把自己高贵化。”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仁义行为是创造一种善在的可能生活的自由行为,是开拓善在的共在关系,是舍得给他人幸福,是试图使一个生活世界具有幸福品质的创造行为,也是人的幸福之在。按照孔子的方法,人的幸福之在,就是能从切近的生活中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教学中的仁义行为就在于教师能从人性的高度将教学内容贯通,没有任何牵强,一切都是应该如此的。这既是教师的幸福之在,也是学生的幸福之在。

摘要:英国分析哲学大师约翰·怀特在寻求以学生为目的的教育与以道德为目的的教育之间的关系时,发现以学生利益为目的的教育面临诸多的道德困境。导致学生利益与道德规范相分离的原因有三:一是知识与道德的分离;二是学生利益的狭隘性;三是道德规范与生活相孤立。如何摆脱学生利益的道德困境?首先,要把学生生活引向具体的道德生活,实现学生生活的道德扩展。其次,要从人存在的高度进行人的教育,从学生利益之思到人的幸福之在,这是摆脱学生利益道德困境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学生利益,道德困境,出路

参考文献

[1]杨勇.有效教学与有效学习的方法和路径[J].课程·教材·教法,2014(3).

[2]杨启亮.教学对话之“道”的特殊性[J].教育研究,2013(7).

[3]约翰·怀特.再论教育目的[M].李永宏,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

[4]于世华.学生生活的道德扩展[J].思想政治课教学,2015(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利益分析与困境 第8篇

一、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关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识:

1. 我国资源环境的现状需要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随之而来的是资源开发不合理, 利用不充分, 浪费严重及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恶化。据有关部门测算, 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达360亿元, 生态破坏损失为500亿元。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已成为当前我国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专家们研究认为, 环境会计公布的“数据对于减少污染而言, 比20年的管制规定更有效”。我国有必要建立环境会计制度, 披露企业环境会计信息, 加强与落实企业环境责任。

2. 现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我国传统的企业发展模式是一种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率低、废弃物排放多的粗放型模式, 它严重损害了企业经济发展的环境基础。有远见和开明的企业管理者认识到, 安全和繁荣的环境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获利。

3. 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是正确衡量国民经济核算指标

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传统的经济核算方法未将环境资源的消耗和补偿列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这导致一方面是国民经济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是环境资源的枯竭, 自然资源的持续减少。如果国家以此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 则企业不清楚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供求双方的利益分析

1. 环境信息供给者的利益分析

(1) 需要详细、具体的信息, 帮助管理当局进行会计控制。会计控制指通过会计工作和利用会计信息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控制, 其目的是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 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 偏好正面信息, 向市场传递良好的信号。对外提供环境信息, 披露企业的环境法规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情况, 树立企业良好的环境形象, 向市场传递良好的信号, 有助于吸引投资和银行贷款, 增加企业的销售量, 加快企业的发展。

2. 环境信息需求者利益分析

(1) 需要真实、充分的信息, 帮助信息使用者制定正确的决策。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关系人制定有用决策的重要依据。环境问题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环境支出、或有负债以及各种潜在的环境风险, 因此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就企业的环境状况做出投资与否的决策;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据此衡量环境问题可能招致的风险;商场上各方判断产品的使用与生产中是否带来环境问题。

(2) 需要公允的信息, 以便了解企业受托责任。随着环境问题日益被关注, 如今的企业受托责任扩展为双重含义:一方面是向企业的所有者定期提供财务报表以反映管理当局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另一方面是企业应向环境资源的所有者 (包括国家、社会公众等) 提供环境报告反映其资源利用情况及环境保护情况。

三、信息披露过程中供求双方面临的困境

1. 利益的冲突

由于信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动机不同、利益不一致, 在信息披露的过程当中不免会产生冲突。投资者更乐于获得相关可靠的环境会计信息, 了解企业的环境支出、或有负债以及潜在的环境风险, 有助于他们估计预期价值和投资风险, 做出投资决策。然而, 作为环境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企业管理当局则可能会隐瞒披露某些环境信息或者对真实的信息进行“粉饰”。

2. 短期非合作博弈的僵局

在短期一次性交易中, 信息供给者和需求者作为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从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出发来进行行为的选择, 他们很难就具体应该披露什么信息达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他们之间的博弈是一种短期非合作博弈。

3. 长期重复博弈的制约

从一次性博弈的僵局转向帕累托最优状态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在现实中遇到了种种制约:

(1) 信息披露机制的漏洞。目前环境会计信息体系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环境信息披露的各项有关法规准则内容空泛、可操作性差, 政策上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 使得无法准确判断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发现虚假信息并对信息供给者进行严厉惩治, 导致供给方产生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和机会主义倾向。

(2) 信息不对称的约束。环境信息自身的复杂性、来源的多样性以及信息准确与否的难以确定性使信息接收者无法判断信息的质量, 而信息供给者掌握信息生成与发布的整个过程, 造成信息供需双方形成信息不对称, 从而导致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其结果是产生“柠檬市场”, 即低质量的信息充斥市场, 严重阻碍了良好声誉的建立, 使声誉模型失灵。

(3) 有限理性的障碍。声誉模型中的参与人是建立在完全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 然而经济学家西蒙在“有限理性模型”中提出, 现实中的完全理性是不可能实现的。人掌握的知识、能力、信息的有限性容易引起其决策时的短视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 即信息提供者容易看重眼前利益选择虚假或选择性披露, 无法预测及考虑到选择真实并充分披露得到的长远利益。

摘要:在构建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过程中, 我们通常以国家宏观利益为研究导向, 忽视信息供求双方的微观利益及其内部效用以外在制约为主要手段, 缺乏内在激励。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目标难以达成的症结之一在于信息供求双方的内部效用无法满足而造成的披露动力不足。文章以信息供求双方内部效用为逻辑起点进行博弈分析, 提出从短期和长期两方面激励企业环境披露信息的建议。

利益表达困境 第9篇

一、相关利益者的动机

企业相关利益者论认为, 企业应以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为导向, 实行共同治理, 治理的决策会受到各相关利益者的影响, 是各方利益合力的最终取向。

(一) 对股东来说, 最为重要的自然是自身投资资本的获利, 其管理和控制的实质是约束经营管理者的行为, 以确保资本安全和增值。在面对财务困境之时, 经营管理者的一些新决策会导致市场对企业的评价发生改变, 引起企业价值的波动, 能在一定情况下增加股东的利得, 股东自然不会反对。但若是经营管理者做出的新策略对企业并没有太多的帮助, 股东就很容易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撤回或抛售投资。

(二) 经营管理者经营的对象是企业全部资产, 经营的目标是使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以提升自身收入和职业声誉, 并公平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协同效应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价值低估理论能很好地解释经营管理者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而做出的一些策略调整。同时, 因为经营管理者有控制更多资产的偏好, 一些经营管理者会更愿意尝试用一些新的方式或策略来经营企业, 那么这样不免就会因为方式或策略使用不当, 而给企业带来财务困境。

(三) 对于债权人来说, 其主要关心的是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及到期偿还的可能性。当联合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经营失败时, 债权人可以从另一个组成部分的获利中获偿, 这种相互担保被称为共同保险效应, 可以使债务的风险减小、价值增大。为了减少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带来的损失, 债权人往往会采用并购或者分散投资比例等方式, 进而降低自身成本, 得到相应的或者超值的回报。

(四) 目前, 因多层委托代理的特殊产权关系, 我国不同层次和不同的政府部门都拥有对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随着改革的深入, 地方政府的利益得到了强化, 其不仅拥有当地国有企业的产权, 还拥有由中央政府投资但下放给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的事实上的产权。如果这些企业出现亏损, 濒临破产, 地方政府得背一个大包袱。更重要的是, 地方政府实际拥有的国有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与大型国有企业相比, 它们不仅无规模优势, 而且在资金、能源和原材料供给方面处于弱势, 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中, 其最先感到竞争的压力, 陷入亏损的困境。因而这也是政府有着相应的一些政策支持企业改善财务困境的主要动机。

(五)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企业的员工主要关心的是薪酬待遇、受尊重程度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对于那些效益不好、已出现严重财务困境、濒临破产清算的企业的员工来说, 他们的出路窄, 如所在企业能被并购, 预期能改善困境, 无疑是一条好的出路。实行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企业, 如果经营管理者能做出改善困境、增加企业价值的有效策略, 员工必然会支持, 会愿意在本企业发挥自身价值。如果企业能为员工创造满意的工作氛围和升职空间, 员工并不会反对一些新的策略产生或者改动。在我国国有企业中, 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全体员工的利益代表, 对并购等重大决策有很大影响力, 员工的动机不容忽视。

二、相关利益者的行为

财务困境使得企业原来正常经营情况下掩盖的一些治理等弊端在此时变得脆弱, 继而暴露出来, 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并将加剧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财务困境尤是破产将给企业相关利益者带来很大损失, 其自然是希望能及早发现困境先兆, 并在困境发生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措施, 尽可能降低损失。

(一) 企业与其股东的互动尤为重要。对于股东来说, 为了在企业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其必然会对企业情况进行考察。一家企业如若因为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导致财务困境的出现, 大多时候股东会在困境产生之初召开股东大会, 了解经营管理者解决困境的一些相关措施, 商讨是否更换经营管理者。如果股东们被说服, 企业会有一些机会进行改革, 如果在一段时间后困境依旧没有得到改善的话那么股东或许会更换经营管理者, 或撤销投资, 或将投资抛售给其它企业或者人员。

(二) 经营管理者经营企业的全部资产, 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 为维护自身利益, 有的经营管理者会采取一些积极的策略和行动来尽力化解困境, 如:与股东和债权人等沟通以取得其在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开源节支, 拓展盈利空间, 回笼企业资金等;有的经营管理者会为防止家丑外扬, 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弄虚作假, 掩盖困境, 营造企业经营正常的假象。

(三) 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通常不是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主要成因。然而, 一旦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债权人基本上都拒绝再次提供服务及资金等投入。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因为债权人害怕对单一企业或企业单一项目的投入过大, 会导致棋输一招而满盘皆输的情况出现。对于出现严重困境的企业, 债权人会及时要求企业偿还资金, 这对本身已经陷入困境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这样的结果将会导致企业进一步陷入资金缺乏的困境中, 加速企业的破产倒闭。

(四) 目前, 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并没有完全真正转变, 其与政府之间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政府对其在很多方面仍有着重要影响。对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 政府一般不会坐视不管, 会采取一些措施来支持企业改善困境, 如通过政府补助、税款返还和股权变更等措施给企业带来资金支持, 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等。

(五) 很多面临财务困境的企业很难留住那些已经知道企业困境的员工, 导致企业人才流失增加。如果经营管理者能采取有效行动来改善和化解企业财务困境, 使员工能感到希望, 员工会支持企业改善困境, 会愿意在本企业继续发挥自身价值;如果经营管理者不作为, 任由困境持续下去, 使员工看不到希望, 员工将会选择另谋出路, 离开企业。

三、摆脱财务困境的相关策略

在分析了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动机和行为后, 我们可以得到初步的一些解决方法:

(一) 对市场的现状与未来进行观察与预测, 从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反应中及时得到相关讯息, 根据观察、预测和得到的讯息及时做出经营管理策略的相应变动。

(二) 完善企业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的危机监管机制, 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财务困境产生的预测与解决方面的相应技能与知识, 使其树立财务困境意识。

(三) 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举行财务相关会议, 对于近期的财务状况、管理制度以及已经出现的财务问题或者已经预测出的财务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探讨与汇报, 使企业经营管理者能更为详尽的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进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四) 建立有效的企业财务困境预警机制与危机公关预备系统, 准确而科学地计算与了解即将出现的财务问题, 并快速找到根源, 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结语

企业相关利益者最为关注的或者关注力最多的自然是这家企业的相关财务状况。一个运营顺利、财务健康稳定的企业对相关利益者来说自然会有吸引力, 这也让他们有信心去花心思投资。相反, 一家财务窘迫并且还面临着财务危机的企业, 必定是企业相关利益者唯恐避之不及的对象。所以解决企业财务困境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其还未成为困境或者萌芽的阶段就直接将小火苗扑灭。

参考文献

[1]关健, 李世辉, 李伟斌等.中小企业投资类利益相关者关系质量、扭亏战略与财务脱困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 2011, (7) :52-58.

[2]王华瑞.关于财务困境对公司业绩影响的研究的文献综述[J].时代经贸, 2011, (29) :201-201.

[3]董上海.企业财务困境预警模型及改进策略[J].统计与决策, 2008, (23) :179-181.

利益表达困境 第10篇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区政府负责向立法会提出法案。如何确保政府所提法案的科学性,是特区政府开展依法施政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正视利益主体多元

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无论个人还是组织甚至地区乃至国家莫不如此。中国古语中的“无利不起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从历史的跨度看,利益正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力。因此,站在利益的角度可以透视整个人类社会。当今风云突变的国际形势,其实都是利益左右的産物。澳门作为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社会发展同样离不开利益的追求。这其中,既有澳门居民的个人利益诉求,也有社会组织包括商业组织、社团等的利益要求。此外,澳门作为一个地区也有其整体利益的需求。

由於利益来源於对资源的控制,因此,利益的大小自然取决於对资源控制的多少。而资源的有限性又决定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必然会发生冲突,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人类社会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利益冲突还会不断加剧,甚至有可能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出现激化。

在澳门,资源的短缺更加突显了利益的冲突性。加之澳门本身就是一个多元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居民的国籍、文化等多元,利益更是日趋多元。对此,行政长官崔世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澳门2013年立法会産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産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到,“基於近年来澳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利益诉求日趋多元正是澳门近年来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真实生动写照。

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实际上反映的就是利益冲突性的一面。对於澳门社会发展中的这种新情况,特区政府在施政中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一切政府的公共决策都必须注重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与协调,以期使政府的公共政策能最大限度地建基於民意基础之上,并获得广泛的认受性。这其中,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法案时,更是要重视利益的表达与协调。这是因为,政府依法施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向立法会提交法案,由立法会通过法律後再由政府去负责执行。因此,政府是否重视利益的表达与协调,直接事关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法案的质量。政府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与协调工作做得好,法案的质量就有一定的保障。尽管立法会是由不同界别和阶层的代表组成,每个议员各自的利益属向不一定完全相同,但只要关注了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并做了适当的协调工作,相信法案是能获多数市民的支持,或者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绝大多数立法会议员不会去逆民意而阻止法案的通过。

畅通利益表达方式

由於立法是对利益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方式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在立法中得到反映和体现,因此,立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表明和记载利益的过程。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并兼顾各方的利益。为此,特区政府在向立法会提交法案时,要关注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是要畅通利益的表达方式,让不同的利益主体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充分交涉、沟通、协商,最後达至妥协。由此所産生的法律规范也才能为社会利益主体所认可和接受,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没有自由、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不同利益主体真实的利益诉求就无从为社会所掌握,也无从传达到立法机关和立法者,所谓的利益协调也就无从谈起。而一个没有很好地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的立法,就无法用来规范社会生活,也难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畅通利益表达方式,有利於利益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地表达利益诉求,有利於实现立法过程中的有序博弈,也有利於立法者用“看得见”的方式吸纳民意,制定出兼顾不同利益主体合理要求的法律。为此,特区政府在制订法案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拓宽和规范利益表达渠道。政府要做好法案的谘询工作,适时提供与法案相关的资讯给社会公众,以便公众有准备地参与谘询,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政府部门要不断拓宽并规范公众参与的渠道,增加参与的有效形式,并充分利用新科技,不断创新参与形式,提高公众参与的兴趣与能力,保证参众参与的数量和质量。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包括讲解会、座谈会、研讨会、小册子、互联网、多媒体及其他有助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同时,还可因应环境及资源条件的许可,采用其他互动形式,如落区探访、民意调查、电台与电视台节目、市民论坛等。有时候甚至可以考虑让不同意见的公众分成正反两方进行辩论与台下公众问答相结合的形式来开展相关的法案谘询活动。总之,只要有需要和必要,都可因时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谘询活动,以便最广泛和深入地收集各种意见。

二是构建公众谘询与专家、社团谘询相结合的机制,提高法案的科学成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公众中的个体汇集而成的公众的意见,能够反映他们的真实需要和利益取向。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公众的意见和态度有时很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加之公众表达意见时的功利性及表达意见的个体的素质参差各异,有时大多数认同和接受的方案并不一定就是最佳和最好的方案,是否合符理性和科学专业的需要同样重要,尤其是具有重大深远影响的法案更是如此,政府必须在法案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之间妥善地加以协调和平衡。如果绝对地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一定是正确和科学的话,就很有可能産生“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政府在进行法案谘询时,对通过向公众谘询所获得的结果,一定要结合专家谘询和社团谘询的结果,以科学务实的态度,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尤其在澳门这样社团众多的社会环境中,更是要注重社团这一公众表达诉求的重要平台。

三是要强化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社会分层是一种隐藏在社会结构内部的关系,它反映的是社会资源在各群体之间的一种分配。社会分层过程中出现的两极分化导致了强势群体对利益资源形成垄断,而弱势群体的利益资源相对匮乏。澳门回归後,随着博彩业的开放,经济发展非常迅猛,但普通市民享受博彩业的发展成果却远远赶不上房价、物价的飞涨速度,以至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有加剧之势。由於对资源的享用有限,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机会通常都较少,渠道也较有限,有时甚至出现弱势群体无法全面有效地表达利益诉求的情形,更遑论利益的维护和实现。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加以特别的关注,破除社会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垄断局面。

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在一个利益分化且多元的时代,立法作为分配社会资源的最重要方式必然会导致各利益主体希望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在立法中体现。但是,几乎不存在有利於或促进所有人的福利的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基於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法律为一个阶层居民提供了利益,很有可能会影响甚至剥夺其他阶层居民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讲,立法表明和记载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各利益主体表达利益、立法者协调利益的博弈过程。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认识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

澳门特区步入第二个十年发展的里程後,政府在向立法会提交法案时,构建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更是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众所周知,公众参与法案谘询的直接动力来源於其关注自身的利益。参与的公众由於各自的物质生活条件及知识、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其利益是不尽相同的,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这其中便不乏可能处於对立状态的利益诉求。对於他们所表达出来的利益诉求,政府在制定法案时不可能全部采纳,必然会有所取舍。如何进行取舍,这便要求负责法案谘询的政府部门要有一套准则和机制去进行综合和协调。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一套规则,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为各种利益群体搭建表达意愿、主张诉求的平台,形成法案谘询中的博弈,让各种利益群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利益博弈,实现利益平衡,最终形成大家或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方案。如果不同的利益诉求没有经过充分的表达和碰撞的话,很难去判断哪一种意见就是主流民意或大多数的意见。同时,仅有公众意见表达平台而缺乏对这种表达如何予以考虑甚至在决策中采纳的机制,会导致公众参与所发表的意见对决策结果难以甚至不能産生机制性的影响,而这又势必会影响到公众对法案谘询的看法和态度,降低公众对谘询作用的认同度。

如果有了畅通的利益表达方式,又有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获得了法案制订者乃至立法者的尊重,即使利益协调的最终结果可能并不符合有个利益主体的愿望,他可能也会接受。如果这样的话,将大大增强政府施政的科学性和认受性。正如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罚,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麽,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国内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研究综述 第11篇

对弱势群体问题研究的一般理论论述

目前, 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的认识, 主要有“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或“社会脆弱群体”等称法。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李志勇的“地位论”, 持地位论的观点的人较多;何平的“构成论”;邓志伟的“能力论”;陈成文的“特征论”;李占华的“成因论”。可见, 学界对于弱势群体主要是从该群体在生活物质条件方面、权力和权利方面、社会声望方面、竞争能力方面以及发展机会方面来界定的。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弱势群体的概念、成因及构成、特征等基本问题的研究取得了相当成果, 但尚未形成定论, 这些理论和成果还有待丰富和完善。

对于弱势群体的研究, 除了社会学从社会分层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研究外, 大多数研究是从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等角度展开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陈成文的《社会弱者论》、张敏杰所著的《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郑杭生主编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弱势群体与社会支持》等, 探讨了弱势群体的含义、成因、人群构成分类、存在现状以及相关的救助政策等方面。社会学从社会分层角度, 对弱势群体的研究也大多集中在因社会转型和结构变迁而产生的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现状, 由利益结构分化而引发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以及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的化解机制和社会公正秩序的稳定机制等方面。社会学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李培林、李强、孙立平合著的《中国社会分层》、孙立平所著《转型与断裂》等。

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问题研究的一般理论论述

在我国, 研究社会弱势群体的文献很多, 但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研究却是近几年才开始的。由于弱势群体占有的社会资本少, 同时表达缺乏自主性, 话语权的缺失及利益表达的社会成本高但政策影响力低, 表达渠道不畅通, 因此其利益表达问题尤为突出。关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研究也正是从这几方面出发, 来探求改善这种现状, 从而完善、构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研究既有针对整个弱势群体的整体研究, 也有针对其中某个具体群体的研究, 如残疾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此外, 还有一些针对特殊群体如私营企业主利益表达的研究。

1.关于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整体研究

我国学者主要从原因、必要性以及现状等方面对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王文祥认为, 建立底层社会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必要性在于它可以“标本兼治”。不仅可以“治标”—有利于社会稳定;还可以“治本”—实现社会公正。这方面的主要代表作有:朱联平的《转型时期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与执政党利益表达功能的发挥》、董光前的《构建刚性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下任务》、陈映芳的《贫困群体利益表达渠道调查》、王立新的《试论我国社会分层中人民利益表达制度的建构》、王中汝《利益表达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 郑海明、丁雷的《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探析》等等。这些文章从理论和实证等不同角度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进行了探讨, 但还不够深入和系统。

2.针对其中某个具体群体的研究

(1) 关于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研究。农民虽然是弱势群体的一部分, 但是我国大多数学者还是把农民作为一个单独的群体给予了很高的关注, 并且对于农民利益表达机制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较早研究的学者程同顺在著作《农民究竟应该怎样表达自己的利益》中列举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所存在的四种矛盾, 并指出农民改革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在于农民体制创新。于建嵘在《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中指出, “国家的乡村政治制度安排就是在各利益主题冲突和交换过程中, 根据利益各方力量对比状况和国家的价值目标而设立的均衡机制也就是说, 乡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博弈制约着国家的政策取向。”他还指出中国农村逐渐衰落和农民沦为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利益的政治表达机制。关于农民利益表达方面的文章比较多, 主要有:房桂芝、董礼刚的《建立完善的农民利益表达与沟通渠道》、杨正喜、唐鸣的《论新时期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徐士兵的《对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认识和设想》张登国的《新时期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等等。

(2) 关于我国私营企业主利益表达机制的研究。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出发, 对私营企业主群体利益表达的原因、渠道、重要意义等方面的研究, 透视了我国私营企业主利益表达机制对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已越来越显现其重要性。这方面的代表作有:陶庆的《嬗变、缺位和弥补:政治安排中私营企业主利益表达》、陈剩勇、魏仲庆的《民间商会与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等。

对我国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的分析, 主要有利益表达主体发育程度不均衡;利益表达客体态度消极、职能缺位;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利益表达的制度环境僵化等。针对我国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原因的分析, 主要有经济迅速发展下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令现行利益表达机制难以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对我国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利影响;封建政治文化的残留对利益表达主客体存在负面影响等。在《政府职能与人民利益表达》中, 李景鹏提出了政府包办人民利益表达的问题, 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我国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原因的重要视角。关于健全完善我国的利益表达机制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些观点是改善已有的利益表达通道, 也有一些观点则既期望于建立新的制度条例。

总的说来, 从国内本领域的研究现状来看, 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构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也处于摸索时期,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借鉴外国的研究成果, 对我国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进行全方位的深入研究, 建立科学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 进一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促进社会稳定进步, 亟待有关专家和学者去探索、去解决。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 资源重新聚积所形成的弱势群体日益壮大。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不仅是历史问题, 也是日益迫切的现实问题。因此, 探索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希望通过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研究成果综述, 促进对其做更有针对性和更细致的研究, 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研究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综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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