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风险及其防范

2024-07-10

信用证的风险及其防范(精选10篇)

信用证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1篇

国际贸易中, 国际货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这三种。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给进口方和出口方增加了一层银行的保险并且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这种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我们都知道, 一种支付方式能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 就必然有些“钻空子”的人出现, 这些人的做法使信用证的使用中充斥着风险, 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本文将对这些风险作一个汇总, 并针对不同风险阐述其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的有关概念

信用证是资本主义信用危机的产物, 是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而逐步形成的。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下, 由于交易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 对买卖双方对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方式出现后, 把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 因此对出口人的安全收汇较有保障, 同时它又向买方保证在其付款后肯定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因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此外,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现为买卖双方的资金融通提供了便利。所以信用证方式一出现, 便以很快的速度发展起来。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 向第三人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 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二、信用证风险产生原因

那么为什么信用证支付方式会有如此多的风险呢?笔者认为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

主观原因:第一, 产生欺诈行为的人利欲熏心。由于欺诈带来的利润的确十分丰厚, 因此有不少人甘愿铤而走险。就像打击毒贩已经宣传到如此地步, 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冒生命危险贩毒呢?更何况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力度还远没有打击贩毒那么严厉。第二, 被欺诈的人防范意识太差, 这等于纵容了欺诈行为的存在。第三, 我国有些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想当然地认为“银行会帮我们把关的”。其实银行是没有义务审核信用证单证文件的。

客观原因:第一, 正如开头所讲, 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被广泛使用, 这样就便于人们了解和发现相关规定的缺陷。第二, 就被欺诈的银行而言, 其反欺诈的动力也不是很强。因为一般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度都会投保, 一旦发生了信用证欺诈, 开证银行承担的赔偿也会有保险公司出面给与补偿的, 因此银行不会有很大动因去反信用证欺诈。

此外, 国际贸易方面管理秩序混乱、飞速发展的高科技在造假之中的应用等等都是信用证欺诈高发的原因。

三、信用证风险类型

关于“信用证欺诈”, 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不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1)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 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2) 受益人未交付货物, 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 (3)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4) 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下面分别对各种信用证欺诈进行分类介绍。信用证欺诈大致可分为三种:对买方的欺诈、对卖方的欺诈以及对银行的欺诈。

1、对买方的欺诈风险:

(1) 受益人欺诈。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或诈骗分子以受益人名义进行伪造信用证、伪造单据、发假货等欺诈行为, 来欺骗开证行、议付行、付款行和开证申请人, 即买方, 以诈骗到付款人的付款。

(2) 伪造单据欺诈。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上规定不符的情况下, 以伪造的单据诱使开证行因形式上的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欺诈。此类诈骗利用了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的特点, 用伪造的方式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该欺诈是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3) 即期信用证对受益人的风险。目前, 国际运输上的习惯做法是, 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 收货人只要手持其中的一份正本, 船公司就可以允许提货了, 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经付给卖方货款。而当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时, 银行可能会对单据进行“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 于是可怜的出口商搞不好就会“钱货两空”。

(4) 外商借信用证修改而进行欺诈。有些外商会擅自修改信用证, 并把诈骗的行为包含在修改的内容中。对于这种情况, 企业应格外注意两点:一是选择有诚信、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这是国际贸易中规避交易风险之首要;二是如信用证不符合同, 无异议便是默认修改合同, 提异议不同意改证, 要求外商重开符合原合同的信用证, 如外商不开, 宁愿解约.转售, 索赔缔约过失损失, 也不可勉强发货, 迁就对方。

2、对卖方的欺诈风险:

(1) 申请人欺诈。申请人欺诈是行骗人扮演开证申请人角色.用伪造的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行骗通知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欺诈。

(2) 开证行欺诈。开证行欺诈是诈骗分子以虚拟的开证行的名义、利用伪造的信用证, 欺骗通知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欺诈。

(3) 申请人勾结开证行欺诈。申请人勾结开证行欺诈是诈骗分子以开证申请人身份, 与开证行勾结, 设置不利于受益人的“陷阱”条款, 行骗通知行和受益人;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人员相互勾结, 以假合同骗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

(4)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信用证“软条款”又称为“陷阱”。“软条款”信用证具有很大隐蔽性、欺诈性, 使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软条款”信用证欺诈较前述几种欺诈危害更大。

3、对银行的欺诈风险:

其实前面对买卖双方的欺诈中有的也包括了对银行的欺诈。比如:受益人欺诈、伪造单据欺诈、申请人欺诈等等。因为这里的银行涉及到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保税行、偿付行, 且银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因此多种多样的欺诈方式大都会损害这些银行的利益。还有几种上述没提到的欺诈方式:

(1) 申请人勾结受益人进行欺诈。此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 编造虚假的国际贸易合同, 由假冒与其串通好的进口商申请人开立信用证, 所谓的出口商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资金。

(2) 伪造信用证欺诈。伪造信用证的欺诈表现为欺诈人以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 使它们相信欺诈者申请人的合法身份, 从而骗取货物。

四、防范信用证风险的措施

对于防范措施, 笔者分别根据买方、卖方、银行三个方面给出建议。

1、买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 交易前做好资信调查。这点是买方防范欺诈的重要前提。买方可以从出口方国内著名评估机构、民间的商业协会、出口国在进口国内的大使馆等处了解到出口企业的资信状况, 可以就此建立该交易伙伴的档案以便今后察看。轻信往往是被骗的开始, 俗话说得好“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 因此买方在交易前一定要对卖方的资信进行调查。

(2) 买方应争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价格条款。FOB价格条款对买方很有利, 可以节省运费又可以控制运输情况, 以防止卖方进行欺诈。

(3) 详细注意订立的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相同, 并且对单据进行严格审核。

2、卖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 严格审核合同条款, 尽量避免“软条款”。进口商若是恶意利用“软条款”, “软条款”就会成为一种可怕的“陷阱”, 因此出口商应本着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尽量避免“软条款”。

(2) 争取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条款。对于卖方有利的价格条款是CIF条款。但买卖双方都极力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贸易磋商便会停滞不前, 因此, 如果在了解对方资信状况时, 可适当给予对方一些让步和优惠, 从而争取市场份额。

(3) 严格审核信用证, 认真按规定填写各项单据。

3、银行应该采取的防范措施:

(1) 银行除了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外, 还要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 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调查。

(2)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 要认真核对印鉴, 谨防造假。

(3) 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以后, 银行如能认真审证, 将“软条款”等隐蔽性强的条款列出, 提醒出口商, 这样对出口商是大有裨益的。但银行本身并没有这个义务。

(4) 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

(5) 加强国际合作。信用证欺诈是一种跨国行为, 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是有巨大意义的, 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统一单据的格式等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

五、总结

前面详细地写了那么多风险以及它们的防范措施, 我仍然认为, 最好的防范措施就是买卖双方及银行都遵守规矩办事, 并且适当提高对于合作伙伴的警惕, 交易前做好万全的准备工作。这比欺诈风险发生后再去弥补什么要有用得多。

参考文献

[1]、仲鑫:《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5.1

[2]、张晗甦:“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 《当代经济》, 2007年第3期 (上) , 78-79

[3]、曹民之:“从二则外贸业务案例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商场现代化》, 2006年8月 (上) , 总第475期

信用证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2篇

及其防范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推广以来,有力地推动了“三农”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风险正在逐步显现,其贷款风险的不断聚积,妨碍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进一步推广,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效果,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风险。因此,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已成为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生产本身引发的风险。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种养业是弱质产业,农民又是弱势群体,农业受自然和市场的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及市场风险。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导致农业减产、农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减收,还贷能力减弱。这些风险都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一旦出现,农户贷款就难以清收或难以到期归还,这些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

(二)农村金融环境差引发的风险。首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于农户信用发放的贷款,贷款本身从借款人方面就潜在着“信用风险”。加之农村金融整体环境比较落后,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

(三)农业保险不健全引发的风险。农业抗风险能力弱,政府部门只重于对信用社发放贷款的要求,一旦贷款放出后,便少于配合管理。农村金融市场风险保障措施没有建立,商业保险取向“效益最大化”,肯介入风险较大的“三农”领域的很少,农业政策性保险尚未建立完善,这些因素也都导致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产生。

(四)管理不完善引发的风险。管理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另一方面是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即使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项目符合市场需要,产品适销,所依托的公司技术先进、经营得当,但如果农户自身管理不善,出现意外因素影响,也会造成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小额信用贷款面对千家万户,管理能力以及管理水平不一,如果在信用等级的评定过程中缺乏详细认真的资信调查,授信额度偏高和农户使用过程监督管理不细,也会造成贷款本息难以按期收回。

(五)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引发的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没有统一的、完善的、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制度本身不够严谨完善,导致操作过程难以把握,其风险度难以控制,致使预期回收率就更难以实现。同时对农户评级是否被社会承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作用十分有限。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全面建立农户资信综合评价体系,实行农户信用档案及经营咨询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及时、准确、真实地搜集、反映农户相关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大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指导与服务力度,把维护当地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纳入政策管理目标。建立农村信用贷款担保基金,降低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要积极采取减免信用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建立利息支出补偿机制和对支农资金进行专项补偿等方式。

(二)健全信用社内控机制。信用社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要做到严把“五道关”:一是严把调查关。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劳力、年家庭收入、支出、资信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严把评信关。对农户评级结果达成一致后,由评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明确责任,并联责清收。三是严把公示关。对农户评级结果应在村公务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严把发证关。在发证过程中,应由信贷员送证到农户家中,严禁将农户贷款证交由村干部或农户代表代送,以防止涂改、乱收费等现象。五是搞好贷后检查关,严禁贷款挪作他用,推行农户贷款证管理软件,提高管理效率,规范管理程序,监督监测农户贷款风险。

(三)规范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操作机制。农村信用社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制度,其中:包括农户信息收集制度、信用评定制度、便利的贷款操作制度,完善对农户贷款激励机制和信贷人员激励机制。对生产性贷款期限应符合农业的生产周期,切不可按主观意愿确定贷款期限,造成贷款逾期加重农户贷款利息负担。

(四)完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发放环境。一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行政组织要利用媒体加大诚信宣传,引导农民自主贷款按期归还;司法部门对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要从重从快打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农民作为承贷的主体要诚实守信,共同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农民自愿申请,自主使用,自觉还款的“绿色通道”。二是争取人民银行适当调整支农再贷款利率,以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原则,调低再贷款利率,使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有利可图;三是对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增强信用社支农后劲和实力。

汽车贷款中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 第3篇

一、从汽车贷款的特点看其信用风险防范的难点

任何贷款都会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都需要进行信用风险的防范,汽车贷款当然也不例外。然而,汽车贷款相比其它种类的贷款又有很多的独特之处,而这些独特之处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汽车贷款信用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的特点,因此,本文首先就结合汽车贷款的特点来分析一下汽车贷款的信用风险防范的难点。

首先,汽车贷款作为个人消费信贷的一种,它相比法人贷款的风险防范具有更大的难度。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是因为我国银行更为熟悉的是向法人进行贷款,特别是向企业法人进行贷款,而对个人消费信贷的评估相对陌生。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企业法人,公司金融服务在银行业务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银行在公司信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在个人消费信贷领域,银行积累的经验就相对少得多。另外,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的信息来源相对缺乏,因为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个人信用的衡量相对困难;而虽然企业征信系统也同样并未建立,但如果是给公司贷款,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数据,并通过各种方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相对充分的掌握公司的信息。

其次,汽车贷款通常是一种以汽车为抵押的贷款,它相比不动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具有更大的难度。就不同种类的消费信贷来比较,汽车贷款相比住房贷款也具有更大的风险。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房地产的保值性很强,再加上很多银行所规定的20%的首付和以后各期缴纳的供楼款已经把房地产贷款的风险降低了相对较低的程度。然而,汽车的保值性就很难讲,这一方面是因为汽车这种商品本身相比不动产损耗更容易、折旧速度更快;另一方面也因为我国汽车的价格更容易随着我国入世的影响而下跌,相比之下,房地产作为非贸易的商品则可能受到较小的冲击。此外,二手汽车的处理相比二手楼的处理也更为困难,这也使得用汽车做抵押的风险系数大大增加。最极端的情况则是贷款人连车带人一起跑掉,使得银行连二手汽车也得不到。综合上述因素,用汽车做抵押的风险实际上是不小的。

最后,汽车贷款的期限一般最长可达五年,它相比短期贷款的风险防范具有更大的难度。尽管汽车贷款的偿还期限与住房贷款相比要短的多,但是这种贷款通常也不是一年内偿还的短期贷款。就银行的经营风险来看,期限越长,风险也就越大。我们这里暂时不探讨利率风险、经营风险等因素,仅就信用风险来看,在汽车贷款的偿还期内,贷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其它诸多方面很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这一问题虽然目前在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中还不是很突出,但是金融机构在进行信用分析也是不能完全忽略时间跨度的因素。

二、我国汽车贷款信用风险防范的现状与问题

针对汽车贷款所存在的信用风险,很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采取了一些风险防范的方法。应当说,这些风险防范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汽车贷款的信用风险,但是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地说来,实务中所采取的防范信用风险的方法有抵押、风险转移和信用评估等。

1、抵押。就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来看,抵押是最常见的一种模式,这是因为,汽车贷款往往都以汽车本身作为抵押,这是最可行、最直接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前面所分析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所存在的种种缺陷,以汽车为抵押实际上仍然存有很大的风险。为此,一些金融机构往往允许贷款人以住房进行抵押,并且给与那些用住房抵押来买车的人以更大的贷款额度。这样做得好处是,通过住房抵押降低了一部分汽车贷款中的信用风险,因为房地产的保值性更强;然而,这样做的弊端就是,这种在汽车和住房之间选择自由恰恰使得那些偿还能力较弱的贷款人依然选择汽车做抵押,从而没有真正的解决以汽车作为抵押品所存在的风险。

2、风险转移。到目前为止,风险转移实际上成为了我国汽车贷款风险防范的主要形式。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把本来应该由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经销商等机构。这样做实际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信用风险的问题,而只是将风险转移给了它人。保险公司为了市场份额往往忍受着这种高的风险,但其结果却可能是损失巨大。这种风险转移的方式实际上对于汽车贷款市场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因为银行由于风险的转移而缺少了审查贷款质量的内在动力,从而容易在贷款审查上把关不严,最终容易积累大量汽车贷款的风险,因此,以风险转移为主导的风险防范模式必须得到转变。

3、信用评估。当前,很多汽车贷款机构都要对贷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汽车贷款中的信用风险。然而,根据笔者的有关调查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过程流于形式,这主要是因为,这些金融机构认为风险已经转嫁给了保险公司、经销商或购车人所提供的保证人,而自身并不比承担主要的信用风险。因此,评估工作在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使得汽车贷款的风险在源头上就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这就给汽车贷款的风险防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汽车贷款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的对策

既然我国汽车贷款在信用风险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和漏洞,那么我们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降低汽车贷款中的信用风险。具体地说,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建立、完善并充分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尽管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还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个人征信系统是控制个人信用风险的最有效的一个途径。目前,上海等地已经建立了这套系统,其它很多地方也在着手建立这一系统,尽管这套系统在近一段时期内由于数据的不充分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相信,个人征信系统发挥作用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把这一时间尽可能的提前,然后利用个人征信系统来进行信用的评估和风险的控制。也许有人会担心,很多金融机构可能不愿把好的客户资源拿出来共享,但事实上,只要这些机构愿意公开信用较差的客户信息,让不守信用的客户在其它地方也借不到钱,那么对于银行的信用评估就已经很有意义,而且也促使客户不敢轻易赖帐。此外,如果考虑到社会性的征信系统的建立尚需一定的时间,那么汽车贷款的提供方则可以暂时利用内部的信用系统来进行评估,等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初具规模后再取而代之。

2、重视贷款过程中信用评估并完善评估的方法。金融部门在授予客户汽车贷款之前,应该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一个科学的评估,金融部门应该重视信用评估的工作,这是降低汽车信用贷款风险的关键。尽管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还未完全建立,信用评估的工作相对比较难,但是只要有科学的评级体系和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信用评估仍然可以在贷款过程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地说,信用评估可以采用信用许可模型及行为计分模型两大类。信用许可模型用来决定是否要授出该信用;行为计分模型则用来决定不同的信用额度及不同的得收帐方法。表1列举了美国某汽车金融公司的信用许可判断系统;表2则列举了信用计分模型常见的一些变量:

信用证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4篇

作为一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 以银行独立性的付款责任为基础, 因此与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和托收方式比起来, 信用证对买卖双方来说更具安全性和可靠性。它既解决了远隔重洋的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 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但由于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 开证行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以及银行“管单不管货”的三大特点, 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 也为国际贸易中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我国的调查资料显示, 虽然信用证结算仍然是当前最为常用的出口收汇结算方式, 约有55.05%的企业首选信用证结算, 但使用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有所增长, 约有25.28%的企业首选该结算方式。而欧美企业间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已高达贸易量的80%~90%, 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 多数业务已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 (如表1) 。由此看出信用证仅仅是一个“付款条件”, 而绝非“保险工具”。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讲, 能否满足信用证上的“条款”, 不让信用证变成一纸空文, 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正常”的信用证, 才能促使出口人忠实地履行义务, 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进口人的合法权益。

2 信用证当事人的主要风险

2.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 出口商交货违反贸易合同要求。此风险大多是由于出口商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进口商购买的货物品质难以保证。在信用证交易中, 银行只是对相关单据进行处理, 且仅对单据的变更负责, 至于进口商实际收到的货物是否完全与单据以及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 则与银行无关。也就是说, 只要出口商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 银行付款后进口商则须偿付货款给银行, 货物的品质如何只有等到进口商赎单提货后才能确认。进口商等货到时才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 就只能依据买卖合同与出口商协商解决。因此不法出口商就可以利用信用证本身的局限性使进口商遭遇贸易欺诈的风险。

(二) 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最新的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指出“只要卖方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 即可获得支付。”因而在国际贸易中, 出口方通常伪造或变造虚假单据, 使其表面上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可是实际上却不能代表真实的货物。在获得银行支付之后便消失地无影无踪, 进口商就得不到货物或得不到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

(三) 出口商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 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信用证一般规定出口商提交清洁提单和“已装船”提单或者提单上有已装船批注并加列装运日期, 而这个日期必须不超过信用证允许的最迟装运日期。出口商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提单以便结汇, 往往会出具保函来换取船东签发的内容不准确的提单协助以欺骗进口, 即所说的清洁提单或倒签提单。例如在倒签提单情况下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但错过了出售的最佳时机, 价格有较大下跌时将会给进口方造成重大损失。

2.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一) 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进口商为规避价格变化等市场风险, 常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 迟延甚至故意不开证。如, 由于信用证的开立前提是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提出开证请求, 而且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银行会向出口商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信用证。因此, 即使进出口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 进口商还是会借口多种原因不愿依照合同开证, 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面临着贸易的结算风险以至遭致额外的损失。

(二) 进口商故设障碍。主要存在于:利用货物价格或质量问题, 进口商寻机拖延或推卸付款责任;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出口商为了主张其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获得货款的绝对权利, 必须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 即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必须保证“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但是, 开证行出于自身利益和保护开证申请人利益的双重关系, 往往要由开证申请人作为最终的审单者, 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进行认可。在程序上虽然可行, 但有些进口商就会乘机串通开证行以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为借口, 拒绝付款、拒收货物, 给出口商带来巨大损害。

(三) 进口商设置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在其开立之前, 那些诸如进口许可、进口配额、外汇申请等问题, 理应早已解决, 若将这些问题的实现与否和付款挂钩.就是软条款。“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方式比较隐蔽, 大致可以作如下分类。

(1) 信用证生效环的软条款。有2种情况必须注意: (1) 信用证含有暂时不生效、须经再次通知后才生效的软条款。按照正常情况, 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已生效的信用证。但是, 有一类信用证软条款却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 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 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 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 (2) 信用证中含有附条件生效软条款。信用证暂时不生效, 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经申请人同意后信用证方可生效等。

(2) 信用证单据上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信用证规定, 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者货物收据; (2) 信用证中设定其他有关特别规定的软条款; (3) 信用证中载有要求受益人寄提单正本而用提单副本结汇的条款。

(3) 信用证付款环节的软条款。有3种情况: (1) 规定以进口方实际收到货物后才付款; (2) 在进口商卖出货物并且得到货款后才付款; (3) 规定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付款。2.3银行方面的风险

(一) 开证行面临的风险。开证行作为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 本身承担了审核单证、及时发出不符点通知以及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 开证行在与进出口商的业务往来中也不可避免地遭遇到欺诈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3种情况:开证申请人开立虚假远期信用证到境外融资;出口商与船运公司相互勾结, 制作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的单据;进口商资信不良或与出口商相互勾结。开证行一旦遭遇到资信不良的进口商, 在已经支付了信用证下的货款之后, 却无法从进口商处得到偿付。或进出口商恶意串通, 一般由国内公司交来国外公司开出的信用证, 要求办理打包放款以骗取银行资金。此类欺诈者往往熟悉银行的业务操作程序, 手段隐蔽, 潜在危险很大。

(二) 议付行面临的风险。随着我国进口贸易的增长, 信用证业务随之大量上升, 由此也产生了数量巨大的垫款, 这便给垫款的直接当事人——议付行的经营管理埋下了风险隐患。

3 信用证风险和欺诈的防范措施

3.1进口商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事先做好资信调查, 慎重选择出口商和开证行。要注意进口商在选择出口商时要把资信评估放在首位, 尤其对初次交易的出口商, 也要做好对开证行的选择。

(二) 做好外汇保值。外汇市场瞬息万变, 即使炒盘高手也有失手的时候, 作为进口商进口货物应保持一种观念, 即赚钱应从贸易差价中得到, 而不是靠在汇率上的一搏。汇率风险的规避除正常的远期掉期和远期售汇外, 最好是在签订合同时与出口商订立外汇风险共担条款, 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汇率风险。

(三) 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并选择有利的价格条款。进口商应该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 进口商应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 要求出口商提交当地政府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 从而有效地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的发生。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是知识产权, 必须调查对方是否确实为该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及其权限等。

(四) 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 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进口商可以坚持租用在航运界有良好信誉的船公司的舱位, 并派人监督验货以及监督装船, 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破坏。

(五) 按照国际统一惯例 (UCP600) 规定合理设计信用证条款规避风险。要做到:信用证单据中要求国际知名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要求受益人发送已装船通知, 并将通知副本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信用证类型尽量选择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的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信用证。

3.2出口商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选择有诚信、资信好的进口商。认真调查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出口商可通过中国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代理行来了解其客户账户等方面状况, 也可通过专业资信调查机构, 如世界著名的资信调查机构等, 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 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同时, 最好与进口商事先商定好, 由那些世界一流的、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由于这些银行很注意自身的声誉、操作规范、服务质量高, 一般会很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 对出口商来说, 风险概率会大大降低。

(二) 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来规避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更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尽可能地拒绝接受预付订金、履约金、质押金的条件;更不要过早预付资金, 草率签订贸易合同;对于佣金回扣, 也最好在收到货款后支付。实行预付款制度对于大宗产品出口实行预付款制度, 以此来牵制和监督开证行及其申请人的贸易行为, 使之真实、合法;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进行商品检验。这样做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 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三) 在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查。加强审证工作, 及早发现软条款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后, 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核信用证各条款, 发现有互相矛盾或与合同不符之处, 坚持要求对方修改;如果有改变信用证性质的条款, 或要求无法或不易提交的单据, 坚决要求对方删除相应条款, 以保证安全顺利收汇。

(四) 加强贸易业务员的培训。企业业务人员应加强学习, 熟悉国际贸易惯例, 掌握信用证有关知识, 从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提高业务水平。业务人员争取做到从一开始签订合同或接到信用证时就能发现信用证软条款, 以防在履约过程中陷入被动局面, 真正实现信用证的“开证行保证付款”的特点, 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五) 利用UCP600保护出口商的利益。认真学习UCP600, 掌握最新的有利的规定。出口商应该对UCP600的变化给予足够的重视, 特别是要注意自身在处理单据的环节中, 是否有不符合新惯例的方面, 未雨绸缪加以改进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从UCP600整体的角度看, 对于单据的要求是逐渐宽松, 足以看出新的统一惯例是有利于出口商收汇和争取主动权。

3.3银行方面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开证行风险的防范措施。首先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包括开立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和第一性付款等。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 有利于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的行为。其次, 要严格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内部操作规程, 做到职责分明, 责任到人。要建立软条款专项管理制度, 对不同的软条款信用证进行集体性、专业化的分析和解剖, 以保证决策的准确性。银行内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和协作。再次, 要利用各种法律法规维护合法利益, 注意从法律上规范并完善开证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的手续, 一旦出现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之后, 可再向开证申请人和担保人追偿, 以保护银行资产的不受损失。关键的是, 要选择良好的业务伙伴, 要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 根据开证申请人的不同, 与开证申请人协商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

(二) 议付行风险的防范措施。首先, 要熟悉并遵循国际惯例, 必须熟知和运用信用证项下的UCP600及国际商会的相关解释, 并统一信用证的格式和条款, 国际社会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的信用证, 可以有效避免产生各种防不胜防的软条款;在与开证行等与信用证有关的银行进行交涉时, 应该遵照国际惯例办事。特别是在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时, 如果对方是无理挑剔, 一方面要及时与之交涉, 据理力争, 维护客户利益;另一方面要与客户积极联系, 让其与进口商进行协商, 解决纠纷, 争取早日收汇。其次, 应加强各银行间业务交流, 一方面银行双方要严格按制度规定进行查询查复、不符点通知、注销通知等程序, 避免出现疑点以及遗漏;另一方面, 各行应及时加强交流和沟通, 尽可能对出现的问题的处理达成共识, 避免因理解偏差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另外, 应加强业务的安全性, 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 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一旦出口商没能做到单据严格相符, 议付银行可以不作议付押汇, 只按照信用证的寄单方式处理, 并且电告提单的不符点, 然后征询开证行的意见, 将开证行的回电授权视为修改信用证, 这样开证行就依然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这时议付行可视同单据相符, 再做出口信用证押汇。此外银行还应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抵押品或者出具第三家银行提供的担保函。

资料来源:张宏东.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与发展趋势[J].经济理论与实践, 2006 (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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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第5篇

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长期的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这种支付方式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就必然有一些不严谨之处,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本文将详细介绍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

信用证 信用 风险 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类型

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 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1] 以下分别对各种信用证欺诈进行分类介绍。信用证欺诈大致可分为六种:出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进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出口商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一)来自进口商

1、进口商不开证

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

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2]

(二)来自出口商

来自出口商的风险即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以受益人名义进行伪造信用证、伪造单据.发假货等欺诈行为,来欺骗开证行.议付行,付款行和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以诈骗到付款人的付款。

1、伪造单据

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上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诱使开证行因形式上的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欺诈。此类诈骗利用了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特点,用伪造的方式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该欺诈是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2、货物品质难以保证

信用证支付是一种纯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 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三)来自开证行

1、开证行审单不严造成损失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限

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四)来自出口商与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和以下两种欺诈都称为混合欺诈或合谋欺诈,受害人为银行或开证人。这种欺诈中因为有出口商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其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五)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因为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极大,其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二、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相当的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5、慎重订立货物的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应慎重,尽量不接受“软条款”。

7、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相同。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8、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 4 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3]

9、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保持高的警惕性。应加强对外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审核努力提商其专业素质。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做好资信调查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4、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5、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

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院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令欺诈者心虚而知难即退。第二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慎之又慎,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应是最重要的一步。在这方面,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通报一些欺诈案例,提出警告,不妨借以参考。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明确责任和义务

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尤其是开证行应当树立起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假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当受益人经验不足,不知如何审证时,银行因对收到信用证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向开证行进行查询避免软条款信用证。

2、落实好担保和抵押

开证行为降低风险,应尽可能对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提供担保和抵押。但是,抵押或担保等信用支持并不一定能够确保信用证的及时付汇,它只能是降低风险,而不能消除风险,因此对抵押和担保开证签订的合同、协议、抵押书等文件和企业抵押资产的真实性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抵押与担保都具有法律效力。

3、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

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间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4、公共防范

全社会应该树立起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防火墙”,中国的许多银行和企业每年被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诈骗而遭受的损失是一个天文数字,诚然需要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就信用证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可以说由于案例的缺少,各地法院几乎没有任何成熟的经验,再加上审理刑事案例的法官对于信用证这一独特的商业工具的复杂的运行机制并不十分熟悉,因此其判决产生一些偏差在所难免,我们必须加强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法律教育。法律、法规、观念和警惕性相结合,我们定能织造出防范金融诈骗的天罗地网。

5、加强国际合作

信用证欺诈是一种跨国行为,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是有巨大意义的,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统一单据的格式等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

三、结语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贷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这三种。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信用证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业务,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彻底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银行将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拥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 第6篇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失信于另一方,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在企业向银行融资过程中, 信用风险大多表现为信贷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向银行借贷的款项, 到了约定的期限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而形成的逾期、呆滞或是呆账的可能性从而让银行遭受损失。近年来我国银行的信贷风险有所上升,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一般遍布全国各地, 加上外资银行的入侵, 争夺企业客户成为了银行争夺利润的手段, 于是就造成了银行间的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就必然导致银行信贷资产的收益率下降, 同时信贷风险随之上升。

第二, 全球化的发展, 我国企业开始走向国际, 与国外知名企业竞争市场, 面临着国内和国外企业的双重挑战, 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大, 这种风险最终会转移到银行, 从而使银行的信贷风险增大。

第三, 由于大企业的贷款数额大, 抵押资产多, 企业信用好, 所以大多银行都倾向于向大企业大项目贷款, 这就是现在所说的“垒大户”, 但这其中忽视了一点, 就是贷款给大企业的数额越大, 贷款的集中度越高, 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会越大。

第四, 由于现在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 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业主信用观念薄弱, 为了获得贷款, 故意隐瞒经营情况, 制造虚假财务报表, 或者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正常还贷而逃避债务, 这些都能使银行的信贷风险上升。

二、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由美国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久久不能散去, 我国的商业银行经历了国内外经济形式的变化, 近年来把信贷业务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 同时也就注定了信贷风险是其面临的最大的风险。目前, 我国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有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 内部风险

银行的内部风险包括员工素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中员工素质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内部员工自身素质不达标所导致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招聘员工开始实行银行招聘考试, 银行内部高学历学技能的员工比例明显上升, 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一小部分的员工风险意识薄弱, 尤其是从事信贷业务的工作人员, 注重眼前利益, 甚至操纵会计报表, 人为的调整数据等, 这些都会给银行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管理风险是指银行的管理层管理不当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如一些管理人员凭着自己位高权重, 业务经验丰富就进行越权经营, 或对下级的一些违规操作行为视而不见等等;操作风险是银行防范风险的重中之重, 主要有人为和非人为两种, 人为的就是指员工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失误所带来的损失, 如信贷业务人员不按流程审批贷款、款项到期不按时追回贷款等, 非人为操作风险是指一些电子故障, 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二) 外部风险

银行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中介风险、政策风险和信用风险。中介风险主要是指一些信用评级机构如评估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为了一些不正当的权益, 为企业出具了不真实的数据报告, 并替借款要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 致使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企业发放贷款所造成的损失;政策风险是指国家宏观经济发生变动时给银行所造成的损失, 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在业务和人事上不受政府的管制, 但政府的一些政策性行为对银行的影响也是很大的。例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 政府发布了两年总额40000亿元的投资计划, 一些商业银行对这个计划的理解就很片面, 盲目跟进政府的投资冲动, 大量对国家建设项目放贷, 形成了风险隐患;信用风险是指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 而借款人未能及时履约而造成的银行经济损失的风险。在我国, 许多的国有企业即使知道没有能力偿还还要向银行借款, 有数据显示, 我国的国有企业目前的平均负债率大约为80%, 而从银行贷款的就占到了70%以上, 可见银行的信用风险也不可忽视。

三、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2001年诺贝尔的经济学得主约瑟夫将信用风险归结为了信息不对称, 他认为由于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还有银行内部上级和下级之间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信用风险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的减小银行的损失, 银行应采取以下的措施。

第一, 创建信息共享平台, 这里提出的信息共享是指既要建立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也要建立各银行之间及银行内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要创建新型良好的银企关系, 就要努力增加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透明度, 就要使银行和企业都充分的认识到双方要想获得长久的利益, 就必须做到相互信任、互惠互利、荣辱与共, 银行尽量增加对企业的信任度、企业尽量减少银行的风险度, 从而做到企业融资有渠道、银行贷款也放心的和谐场面;建立各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是为了能让银行同业之间能够方便进行信息交流、协调行动, 对客户资源和企业的信用等级的信息能够共享, 同时还能减少道德败坏的客户利用银行间的恶性竞争而在多家银行进行借贷现象的发生, 有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银行内部之间信息共享的目的在于使我国银行总行与分行之间能够依靠本行内部的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的快速传递, 从而增强总行对各分行的控制能力, 达到从整体上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二, 银行要建立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首先银行要从制度方面去完善信用风险体系, 比如规定信贷档案的整理、检查, 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其次, 银行要与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签订合同, 要求这些机构对企业的报表进行专业的审核, 并出具报告, 如有虚假信息, 请评级机构承提责任;最后, 银行也必须在信贷业务上加强管理, 严格实行审贷分离, 分级审批的制度, 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 还要加强业务的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 在不同部门之间实行“防火墙”制度, 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三, 银行应健全资产担保制度, 首先要对保证人进行风险审查, 包括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信用评级、是否有负债信息等等,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审查来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偿债的能力;如果抵押物是股票、债券之类的有价证券, 银行还要按照逐日盯市的原则来对抵押物每日进行清算, 如果证券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价值有所变动时, 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及时增加抵押物;其次, 银行在向借款人实行贷款时, 一方面要防范借款人与评估机构勾结, 做出虚假的评估报告, 另一方面也要防范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的联合欺诈产生的风险, 对于担保公司出具的受担保企业的评估报告, 银行也要对借款企业实行实地调查, 以减少风险。

第四, 加大信贷业务人员道德风险的惩治力度, 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中规定, 信贷业务人员无论是其本人还是家属如果接受客户以任何形式的利益, 并在业务中给予客户优待, 应根据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 最高刑罚为入狱七年并罚款50万元的港币, 可见以法律的手段来防范道德风险是非常有用的。在内地也一样, 我国银行也应该加大对违规操作人员的处罚力度, 明确各监管部门的任务, 提高处罚的透明度。

摘要:近年来, 随着我国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力度的加大, 我国银行的信贷风险也有所上升, 文章正是在这样的现状下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提出了银行对信贷风险的防范的几点建议, 对银行以后风险控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信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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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志赟.银行结构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

信用证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7篇

1.1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 开证银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1.2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 (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一经开立, 他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UPC500第3条中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外销合同或销售确认书, 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 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该条又进一步指出:“银行的付款, 成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保证, 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收益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1.3 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交易 (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在信用证业务中, 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PC500) 中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 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 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服务及/或其他行业。”银行审核只是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开证行只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 完整性, 准确性, 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 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特殊的条件概不负责。在信用证业务中, 实行严格符合原则, 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 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对于出口商来说, 只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单据, 便可取得货款, 同时, 还使出口商获得外汇和资金融通, 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 扩大出口。

2 信用证可能存在的风险

2.1 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开证行的资信不够。虽然信用证有银行的参与, 对于开证行来讲, 它是具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开证行能负起这个责任。因此, 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可能成为结算方式下对出口商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 开证行可能由于自身或经济危机的影响导致其破产对出口商来说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 。因此, 对于出口商来说, 先调查开证行的资信尤其重要。

2.2 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进口商资信度或实力不佳。在这种情况下, 进口商可能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找理由拖延或拒付付款, 这样就会给出口商带来一定的风险。比如, 进口商没有按照外销合同或形式发票的具体条款开立信用证或者附加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件, 而出口商或外贸人员不是很专业, 看不懂, 导致一些在收款时遇到被拒绝的可能性。

2.3 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本身的特点, 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收益人提交的单据要和信用证的要求要一致。而往往出口商在提交单据时没有达到这个要求, 这样最终可能面临被拒付。当然, 这就要取决于进口商是否有付款能力和资信。

2.4 来自信用证内容的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为了能够成功地收取货款, 一般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开立不可撤销的, 保兑的, 即期信用证 (Irrevocable, 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加上信用证国际上统一使用英语, 进口商利用这个特点设立一些条款让英语不是很好或缺乏经验的外贸人士不知所措。最终收益人就会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

3 防范措施

3.1 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度

一方面, 收益人可以通过议付行来了解开证行资信。资信可以从银行的信用等级了解, 资信好的银行资信级别为AAA, 银行资信一般为C级, 差点为D级。对于资信差的银行, 要查清楚后才能考虑是否接受信用证。另一方面, 如果是资信差的银行, 可以找第三家资信好的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3.2 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

在我国所有的信用证诈骗案中, 我们会发现外商无论使用那一种的手段对我国出口商诈骗, 几乎都是与我国出口商对交易方资信不了解造成的。因此, 我国出口商要防范在信用证结算的欺诈,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要进行了解, 选择实力和知名度好、信誉较高的进口企业。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了解, 建议可以找一家信保公司来帮你进行了解, 信保公司是专门从事于调查企业的资信度的。目前国内很多企业采取这种办法采用前T/T的付款方式, 一半金额采用信用证, 这样可大大降低出口商的风险。

3.3 提高外贸结算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我国目前外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比较低, 在中小企业中, 大多数的交易采取前T/T的付款方式, 而对信用证的付款方式缺乏知识和经验。有些进口商就是利用外贸人员缺乏经验的弱点, 在信用证里设立一些对于出口商不能办到的条款来骗取货物。由于信用证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国际结算方式, 加上采用的语言是英语。所以要求外贸结算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高。建议多学习信用证的内容或请教老练的外贸业务员, 以及努力提高自身的英语水平等。

3.4 了解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变化

为了能够顺利结汇, 收取货款, 出口商除了学习专业的信用证知识, 调查开证行的资信, 应该要了解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一般法律的变化。对于可能遇到的风险尽量避免。很多中小型企业只关注目前的利益, 应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事务。

3.5 政府加强信用证立法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相关的信用证法律法规还没有订立或是订立的很少, 这样使得外商很容易利用我国信用证的法律漏洞对我国的出口商进行贸易诈骗。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和信用证的时候, 外商往往要求按国外的信用证惯例解决信用证争端, 我国出口商苦于国内没用相关的法律, 也只能同意对方的要求。而我国出口商对国外信用证法规惯例不熟悉, 在交易中很容易被进口商设置“陷阱”。虽然UCP500规范了信用证的有关条款, 但是UCP500毕竟不是法律, 没有绝对的约束力, 所以, 在我国仅靠UCP500是不能解决许多的具体问题的。出口商要想避免因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带来的风险, 我国政府就必须建立一整套相应的信用证管理方法、民事规范及法律, 以形成完备的信用证法律制度体系。这对我国出口商能否安全顺利收汇, 能否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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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国际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 第8篇

2003年以来,国内房地产、汽车、家电等行业增长速度持续加快,出口增速迅猛,导致相关机械设备需求量快速上升,并带动了对钢材,尤其是中、厚板等高技术含量钢材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2005年前后,我国主要钢铁企业、一些海外资金及民间资本纷纷投资上马建设高技术含量的钢材生产线。

作为钢材深加工企业,上游主要是能提供原料的各大钢厂,下游则是众多钢材贸易商。由于上游大型钢厂的议价能力较强,要求下游必须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并且抵押3 000万元保证金。通常这种融资模式都会有抵押物,但是这几家公司的交易没有抵押物,全程靠信用。用国际信用证的好处是,开证不用钱,只要银行额度,而如果用国内公司的话,国内的承兑汇票等都是要用钱去抵押的,而且需要公司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国际信用证不占用贷款额度,只与银行授信有关,这样的融资模式并不是每家贸易公司都可以做得到。市场行情好的时候,这种模式收益率较高,但是高收益同时就意味着高风险,目前科弘的失败就说明了这种融资模式的弊端。

此外,还有相关企业的一系列扩建项目而垫付巨额资金的工程、设备外包商,一旦科弘破产,这些企业获得的偿付比例将会很低。据媒体披露,这些企业中有一家金额较大的债务高达3亿元。高额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将给这些企业,特别是小型贸易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巨大压力,进而破坏掉整条资金链也不无可能。银行在处理自身债务问题的同时,也要关注破产企业上下游债券企业的现金流动向。

2破产案例凸显商业银行国际信用证风险的表现

从相关案例中我们看到,激进式融资模式成为某些企业破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其中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就是通过信用证进行。而近年来随着银行信贷资金的收紧,也有众多企业纷纷利用国际信用证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这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目前,国内利用信用证融资的各类操作手法已经相当复杂,且形式多样,极易诱发银行风险。利用信用证融资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异地代理开证。异地开证是基于两个原因:1因为从代理方(往往是外贸公司)你很难摸清楚真实的贸易背景;2远期证货物进口后的资金回笼和企业经营情况你很难及时掌握,无法有效实施贷后管理。

(2)关联方交易。境内外的关联方交易使得贸易融资很容易偏离初衷,比如将其交易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交易价格、方式等进行比较,比如关注企业的到货、生产和原材料需求、库存情况等。

(3)超期限的信托收据。通常是超过企业正常周转需求的远期信用证或者信托收据贷款,超期限发放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企业进口货物后销售资金明明已经回笼,但贷款或付款期限尚远,作为追逐利润为本性的资本很容易就投放到其他存在高额回报的领域中去,而这样做的后果是企业自身都无法控制的,如果预期投资无法收回,银行到期的贷款或付款就将出现风险。

(4)滚动开证。前两年MEG、PTA都曾经成为超额滚动开证的选择,企业利用不断开立远期信用证进口上述货物,进口货物在国内现货或者期货市场上抛售,获利后归还前面到期的信用证,以此循环获得银行持续的融资支持(有点类似于人民币贷款中的“以贷还贷”),这样的贸易融资显然已经脱离了贸易融资的6S,而纯粹变成了融资平台,企业大量进行此类开证形成的资金链是非常容易断裂的,而一旦断裂银行的风险也就随之产生了。

3商业银行国际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信用证又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由于即期信用证业务时间较短,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风险较低,应该引起银行重视的是远期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因此,在此重点以远期信用证为例,说明国际信用证业务风险的防范。

(1)远期信用证的潜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

一些企业和公司在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便把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作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一旦开证行承兑后,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这样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商业银行国际服务部为了拉扰客户,尤其是大额结算业务,一般只要求客户交比例较低的开证保证金就对外开证,开证行在收到国外议付行的单据后,审核无误就必须承兑国外出口商的远期汇票,向国内进口企业放单。这样,一旦远期汇票到期,银行必须无条件对外付款,如果届时进口企业不能履约偿债,风险就完全由开证行承担了。严格遵循国际惯例,是进出口企业及银行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循国际惯例,才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才能开展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发展。一般来说,我国银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时作风是稳健的,但也有违规现象发生,值得引起注意。

(2)远期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我国商业银行都有授信管理制度,但在实际中有的地方采取了化整为零的办法办理对外开证,因而有必要严格远期信用证的开立程序和监督制度,如严禁开立融资性远期信用证等。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从理论上说应收取100%的保证金,其他部分通过担保或抵押方式来解决。对于信用担保,一般只接受金融企业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担保。对于抵押,要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流动性,并经办理公证、登记转让、过户等手续,最好是投足保险,因为在实际中,担保单位担而不保,抵押物无法变现的情况是常见的。不管是远期信用证还是即期信用证以及其他结算方式,都要按程序办事,遵循国际惯例,自觉维护我国银行的国际声誉和形象。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体信用证业务操作中,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方式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着重前期预防和后期管理,使进出口贸易得以顺利完成,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摘要:信用证是由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它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据齐全是其基本业务原则。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较为广泛的重要的支付工具,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也主要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虽然,信用证从原理上较其他国际计算方式更为安全可靠,但在实务中,却常常发生各种风险,使银行遭受损失。本文通过对中国金属旗下钢材公司破产案例来探讨信用证业务风险的防范,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证结算业务,使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合理规避风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展信用证业务。

信用卡套现的危害及其风险防范 第9篇

近年来, 随着各银行信用卡发卡量的增大, POS机套现犯罪呈高发态势, 套现行为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信用卡套现广告一度比街头办假证“牛皮癣”广告还多, 甚至堂而皇之地挂在了某些书报摊上, 互联网上还出现了众多专门为信用卡套现提供服务的广告。事实上, 这是一种典型的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 亟待加大打击的力度并加以惩治。

一、信用卡套现与信用卡透支取现的区别

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 而是以虚假消费交易等手段从信用卡信用额度中套取现金, 把卡内信用额度变为现金持有的行为。因为信用卡一般都有免息宽限期 (最长可达56天) 。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资金又不用支付利息, 因此, 信用卡套现使得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 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极具诱惑力。同时, 通过套现, 可以把信用卡的额度全部套取现金, 使得持卡人可以突破信用卡现金透支额度的限制, 获得较多的现金支配权。配合其套现的不法商户或不法中介, 则相当于作为金融中介, 非法办理了一笔免息融资业务, 从中抽取手续费牟利。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实际支付的行为, 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机上透支取现, 一般需要给银行约1%~3%不等的手续费, 另外每天要按透支金额支付银行万分之五的利息, 取现额度一般也只是信用卡可透支额度的30%~50%, 这对于急需资金的准套现者来说有很大限制。

由于以上情况和利益的驱驶, 信用卡套现对于恶意持卡人和非法金融中介均有非常大的诱惑力。加之从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看, 风险预防意识不强, 制度和管理不到位, 技术标准落后也为套现交易的发生留了空子。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 持卡人“套现”是违法行为, 因为这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恶意透支,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信用卡诈骗罪给予论处, 而透支“取现”则为合法。对为套现行为提供条件的商户而言, 在法律层面,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09年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 (POS机) 等方法, 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情节严重的, 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二、信用卡套现的表现形式

一是从套现额度上可分为, 信用卡全额套现和信用卡空卡翻倍套现。信用卡全额套现——所有银行的信用卡都可以按授信额度全额套现, 卡里面剩下多少钱就可以套现出多少钱, 如:额度为1万的信用卡, 即使已经用了2, 000元, 现在卡内还剩下8, 000元, 那么就可以套现出8, 000元的现金。信用卡空卡翻倍套现——针对部分银行的信用卡通过信用卡分期业务可以办理翻倍套现业务和空卡套现业务, 最高可以翻到6倍套现, 如:信用卡授信额度是1万, 最多时可以套现6万元。二是从套现提款渠道来看, 就是持卡人与某些不法商户或不法中介合作, 一般是利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 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 不法商户或不法中介则付给持卡人现金, 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不法商户或不法中介通过申请POS机套现、租用他人POS机套现、到商场等地联手套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 (如支付宝) 套现等。三是从套现目的上主要可分为, 持卡人急需资金和不法分子恶意套现, 过程表现为“以卡养卡”越陷越深。所谓的“以卡养卡”, 就是持卡人未根据自己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超前透支消费, 账单到期后无力偿还, 为偿还债务办理几张或多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 用某一银行的信用卡套现后偿还另一银行的款, 下个月再用其他银行的卡套现后偿还已经透支到期的银行欠款。周而复始窟窿越来越大, 债务越滚越大, 最后导致“破产”。

三、信用卡套现的危害

(一) 信用卡套现严重扰乱我国金融秩序。

持卡人与不法商户或不法中介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 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 套现资金流向无法监控, 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二) 信用卡套现严重损害了发卡银行的利益。

目前, 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 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 银行就承担一份还款风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 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 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 对发卡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央行在5月19日发布的2010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 信用卡坏账风险有所增加, 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5%, 较2009年第四季度上升0.4个百分点。另外, 银行风险的增大, 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 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 信用卡套现行为使持卡人自身权益无法保障, 带来极大的风险。

表面上, 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 减少了利息支出, 但实质上, 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 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 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和逾期滞纳金。一旦持卡人的套现行为被发现并列入信用报告“黑名单”, 会严重影响其信用记录, 将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今后向银行借贷资金也将非常困难。同时, 持卡人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还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 存在被“盗刷”的风险。

四、应对信用卡套现的防范措施

信用卡套现近年来出现大幅增长, 一是银行在发卡环节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对客户授信审核把关不严, 导致信用卡无序发放, 埋下了犯罪隐患;二是银行间信息封闭, 对信用卡使用的风险预测缺乏有效措施, 致使信用卡循环信用环节存在较大隐患;三是银行对特约商户监管不严, 为别有用心持卡人非法套现、恶意透支提供了便利;四是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的监管措施尚不完善。所以防范信用卡套现除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和打击的力度外, 必须同时对信用卡发放和收单加强管理,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合作机制, 加大司法惩治震慑力度, 有效防控信用卡套现。

(一) 发卡和收单业务开展防范措施。

一是发卡机构一旦发现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 应立即采取止付措施, 同时将持卡人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 以实现不良持卡人信息共享。二是调整信用卡授信政策, 提高发卡质量。发卡银行从源头上堵住不良持卡, 严格遵守执行信用卡发卡规定, 制定并完善发卡实施细则, 加强信用卡申请资料审查工作, 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细分目标客户群体, 不搞跑马圈地式的发卡活动, 以中高端客户作为发卡重点, 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进一步提高信用卡资产质量。三是各发卡银行增强自我风险意识,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了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的经营行为。各发卡银行要从内控制度、系统控制、审批程序等环节加强授信管理, 防范业务风险, 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四是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 加强交易监测和商户管理。银行在为特约商户办理、开通POS机业务前, 应要求工商、税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设立情况、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建立类似于贷款审批前的等级评价体;在开通POS机业务后, 收单银行和发卡银行要相互配合, 对可疑交易信息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 必要时可采用先行拒付的非常规手段。五是银行等发卡机构放宽政策鼓励透支取现, 打开渠道应对套现。银行放宽透支取现政策, 尝试调高信用卡透支取现额度, 并且下调透支取现手续费。提供各种优惠措施, 鼓励持卡人合法透支取现, 对客户利用信用卡借贷资金的需求“从堵到疏”, 应对信用卡“套现”行为, 达到减少套现对信用卡业务的负面影响。六是各发卡银行之间信息充分共享。对于在多家银行申办信用卡或者存在不良记录的人, 严格控制其再次申办信用卡, 杜绝在多家银行恶意透支的案件发生。七是努力提高管理技术水平, 加大科技投入, 实时监控防堵套现交易。根据套现交易特点, 开发监控平台, 及时发现持卡人和商户疑似套现交易, 主动终止交易, 防范套现风险。

(二) 建立健全多部门合作机制, 有效防控信用卡套现。

一是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风险管理体系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构建银联、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参与的防控信用卡套现风险的合作平台, 强化对特约商户非法套现的整治力度, 联合防范机制要常规化和动态化。同时明确各行在不良信息申报方面的责任, 完善不良信息共享体制。二是银联、银行严格执行特约商户准入制度, 重点控制好POS机环节, 压缩套现中介的生存空间, 使之不能随意、大额套现。三是银行与工商部门合作, 加强对特约商户和POS机的管理, 对可疑商户及时调查,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并及时将确认套现的特约商户列入黑名单。四是银行与税务部门合作, 引入税控机制, 压缩不法商户利用POS机为他人非法套现所能获得的利润空间。五是银行与司法部门合作, 共建协作机制联手打击银行卡犯罪。2010年4月, 北京市公安局与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打击银行卡犯罪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警银联动”协作机制对全国有借鉴意义。

(三) 加强宣传教育。

信用卡套现及其风险防范 第10篇

一、信用卡套现的现状

(一) 何谓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持卡人可以到银行柜台或ATM取现从而获得可用资金, 但需要支付较高的手续费和利息;信用卡刷卡消费可以享受银行给与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但却得不到现金, 信用卡套现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 (ATM或柜台) 提取现金, 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 同时又不支付银行费用的行为。简而言之, 信用卡套现就是通过某种方式来免息获得信用卡额度内现金的行为, 因此信用卡套现相当于一笔免息贷款。

(二) 信用卡套现的形式。

从熟人套现到专业的中介机构套现, 从实体商户套现到网络套现, 从个人套现到有组织的套现, 可以说信用卡套现花样推陈出新。

1.主动替亲朋好友刷卡消费, 再由亲朋好友把现金支付给持卡人。

当好友购买大件商品要付款时, 持卡人可以主动刷卡替朋友付款, 而后得到朋友支付的现金, 这种套现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几乎不存在风险。当然这种套现难以监控, 本身危害也不大, 不必过分关注。

2.通过建立虚假交易套现。

根据虚假交易的方式, 又可以分为如下几种。一是通过不法商户或专业套现公司以中介的形式套现。这些商户或套现公司先申请安装POS机, 而后以虚假交易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套现服务。持卡人在POS机刷卡消费后, 账户信息会传送到银联, 银联在处理后把信息发送给发卡行, 发卡行则从持卡人账户上扣除相应金额, 并且把款项打入商户开户行账户, 最后商户或套现公司把现金支付给持卡人, 完成套现。在此种套现中, 商户或套现公司要向刷卡人收取一定手续费, 扣除支付给银行的费用后为自己获利。这种套现手续比较简便, 费用也低于贷款, 但存在一定风险。二是通过网上虚假交易套现。随着网上交易的兴起, 信用卡网上套现也逐渐增加。第一种是开网店自己买进卖出套现。自己首先拥有几张信用卡, 利用亲朋好友的身份证申请网上商店, 然后自己发布商品出售, 利用信用卡的网上支付功能自行购买自己发布的商品, 一段时间后资金就会转到自己手头的其它信用卡中, 从而实现套现。通过这种方式, 持卡人可以长期无息占用银行资金。第二种套现方式也是自买自卖, 但不同于第一种的是利用自己的支付平台。这种支付平台一般专为中小电子商务网站提供, 申请门槛也比较低, 受监管也不严格, 自买自卖更加方便, 当然为此要支付1%左右的手续费。

3.利用消费退款套现。

到商场购物或到航空公司购票后, 由于某些原因或故意退货、退票时, 商场或航空公司就会退还现金, 从而实现套现。类似的也包括到宾馆住宿缴纳住宿押金, 退房时宾馆也会退还现金, 从而实现套现。

二、信用卡套现的原因和危害

(一) 原因。

1.信用卡的滥发。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点, 一是各银行之间在发卡上的过度竞争。近些年来, 各银行之间在信用卡的发行上激烈竞争, 各银行加大力度发行信用卡, 信用卡的存量急剧增加, 同一个人拥有几张信用卡司空见惯。二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发卡银行难以掌握信用卡申请人的真实情况, 信用卡的发放仅凭银行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 同样, 银行也很难避免对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多行授信的发生。

2.市场对资金的需求。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的融资难问题非常突出, 由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大, 抵押和担保难, 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个人也可能由于炒房、炒股、炒汇等产生对资金的需求, 也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一些持卡人、不法商户和贷款中介看中的正是信用卡套现的短期融资功能, 于是纷纷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信用卡套现。

3.POS机管理的失控。

近年来, 银行和特约商户的联系逐渐弱化, 银行难以对POS的使用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由于特约商户越来越多, 业务量越来越大, 中国银联等有关部门也难以对POS交易的真实性实施有效监督, 即便发现了虚假交易, 法律上也没有对如何制裁POS机的所有者作出明确的规定。

4.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助长了信用卡套现。

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自己申请的支付平台使得信用卡套现变得更加便捷。

5.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是缺少一部系统的法律来协调规范信用卡从发卡到使用、受理各个环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各参与者责、权、利无法清晰界定。其次是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没有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目前依据的是《刑法》中的有关条款,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二) 危害。

1.增大了银行业的风险。

信用卡先透支后还款本身蕴含着风险, 当然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对信用卡申领的审核、高额的利息和透支费用来防范风险, 而信用卡套现增大了这一风险, 特别是贷款中介公司帮助客户伪造资料, 不断提高信用卡的透支额度, 银行就面临着到期资金无法回收的风险。

2.增大了持卡人的风险。

一些贷款中介公司或套现公司帮助客户申办信用卡, 或者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信用卡, 或者复制客户的信用卡, 这有可能导致客户过度透支, 超过还款能力, 从而出现到期无力还款的情况, 加剧自身的财务困境, 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 也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 或者造成财产损失。

3.可能助长洗钱等金融犯罪。

通过构建虚假交易洗钱, 为洗钱等金融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从而扰乱了整个社会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

三、信用卡套现的防范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 信用卡套现危害较大, 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一) 发卡银行要加强信用卡的申领管理。

发卡前, 发卡行做好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是防范信用卡套现的前提和重要一步。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 发卡行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申请人的信誉程度、道德品质特别是申请人的经济和收入状况, 严格收入证明, 这时可以通过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多途径仔细核查收入证明的可信度。审核通过后, 在给与授信额度时, 应尽量避免为了吸引客户一次给与较高的额度, 而可以考虑随着客户信用状况逐渐增加信用额度的做法。

(二) 加强对持卡人用卡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各银行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信用卡数量的扩张上, 往往忽视发卡后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此, 发卡银行应该加强对持卡人的有关用卡的宣传、教育工作, 告知客户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 在核实的基础上, 应采取果断措施降低授信额度、止付等方式防止损失。

(三) 加强对特约商户管理。

收单机构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管, 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申请, 在双方协议中明确商户自己或协助客户套现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加强商户POS机的管理机制和交易监控机制, 对于发现虚假申请、套现和恶意倒闭的商户, 要及时终止信用卡的交易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 加强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监管。

一是要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组织的法律地位、准入条件、义务和职责, 要明确定位为提供支付结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同时要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二是要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信用卡套现的监测能力, 开发、安装相应的软件, 加强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监测, 以便及时检查和处理。

(五) 拓宽融资渠道。

信用卡套现很多是当事人急需资金, 但若到银行柜台或ATM取现手续费和利息又过高, 于是选择了套现。这种情况下, 银行如果能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 比如针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当事人采取差别的提现政策, 引导客户采取正常的途径取现, 显然是一个双赢的安排。此外, 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针对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较高的客户, 也可适当降低贷款门槛, 拓宽融资渠道, 满足客户正常的资金需求。

(六) 加强信用卡立法和宣传教育。

一是加强信用卡立法, 明确发卡银行、收单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责、权、利, 如促进《银行卡条例》的尽快出台, 赋予信用卡管理部门更多的权力, 加大对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以规范信用卡市场。二是加强宣传教育, 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信用卡套现的性质、危害, 从而防范信用卡套现的发生。

摘要:伴随着信用卡的蓬勃发展, 信用卡套现也逐渐兴起。信用卡套现是信用卡违法行为中的常见类型, 并且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出来。信用卡套现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 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在分析信用卡套现产生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防范信用卡套现的相关对策, 以保证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套现,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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