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缴费范文

2024-06-10

保险缴费范文(精选12篇)

保险缴费 第1篇

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虽同属社会保险范畴, 但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两险种承担的风险不同。医疗保险主要是对参保人患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而养老保险主要是对参保人退休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人是否患病, 何时患病, 患什么病, 患病后需要什么样的检查和治疗, 治疗效果如何等等, 都是不确定的。而退休养老对每个人都是必然的, 医疗保险因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远大于养老保险。二是两险种参保不一定同步。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参加什么险种, 履行了什么险种的缴费义务, 就应享有该险种待遇的权利。参加医疗保险的, 不一定参加养老保险, 参加养老保险的, 也不一定参加医疗保险, 各险种间缴费年限互认是违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的。三是保障时段有差别。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 主要是“保当期”, 而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制, 主要是保“退休后”。医保参保人在职时缴纳医保费, 同期享受医保待遇, 退休时达到一定缴费年限的, 不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 与“保当期”的医保原则是相违背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理应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一样实行终身缴费制才公平。然而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规定, 现在已不是讨论是否公平、合理的时候, 而是如何遵照执行。这就意味着医疗保险不仅要“保当期”, 而且还要保“退休后”。四是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实施时间不同。全国各地普遍都是养老保险比医疗保险起步早, 如深圳市养老保险1984年启动, 医疗保险在1992年8月才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要长得多, 如果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同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对医疗保险基金平衡肯定不利。

由于医疗保险起步相对较晚, 为了平稳过渡, 全国许多地方规定, 医疗保险政策出台后, 按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连续工龄, 视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或者直接将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医疗保险实施初期, 无疑是对的。但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深入推进, 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越来越长, 应该逐步过渡到按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包括退休地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按规定从其他地区转移过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医疗保险费要用于支付参保人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还要用于支付参保人退休后的医疗费用, 因此, 退休后不缴费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应明显高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全国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累计缴费年限规定为至少15年, 医疗保险对退休后享受待遇的累计缴费年限理应增长1倍, 即30年, 考虑到女性工作时间比男性短5-10年, 故可考虑设定男性30年, 女性25年。如果难以一步到位, 可以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 即起步可以低一些, 每延后1年, 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累计缴费年限标准相应增加1年。

广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第2篇

最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根据人社局相关通知,自7月起,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1300元,上限调整为14367元;在月31日前,工伤保险费率则按行业工伤风险程度从0.5%、1%、1.5%的比例调整为 0.25%、0.5%、0.75%,1月起按原缴费比例执行。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缴费基数区间:1300元 - 14367元

一类行业:调整前0.5%,调整后0.25%;

二类行业:调整前0.5%,调整后1%;

三类行业:调整前0.75%,调整后1.5%;

【温馨提示: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缴纳办法: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需承担相关费用;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作为缴费比例。

正常费率计算示例

一类行业:1300元×0.5% = 6.5元;

二类行业:1300元×1% = 13元;

三类行业:1300元×1.5% = 19.5元;

注:该示例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标准,不考虑浮动费率情况下计算所得,仅供参考。

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第3篇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慧择网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事实上,养老保险新政策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是需要后续加定,进一步落实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涉及农户切身利益的重大惠民政策,当前正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期,为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政策,积极参保、续保,确保2014年度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张家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实行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等方式,从惠民政策的落实入手,积极组织开展收缴工作。

保险缴费 第4篇

《意见》规定, 企业职工可以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 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期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人员, 原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原始档案材料, 由其本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延续缴费手续,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原一次性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实际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额退还。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当期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 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之时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按国家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并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据了解, 因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所限, 黑龙江省部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较晚, 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为妥善解决这些已达到退休年龄, 但因缴费年限不足, 无法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 新出台的意见通过延续缴费的方式, 以提高该群体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相关链接

江西省参保缴费不足15年该怎么办

二十年来, 江西省社会保险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在养老保险方面,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 就率先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成为全国第二个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还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

据悉, 江西省不足15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可延续缴费满15年, 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岁, 女性延续缴费至60岁。其方式是一次性缴满不足15年的部分, 待达到缴满15年时再办理养老金手续;也可按月延续缴费年满15年再办理。延续缴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可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 也可由个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办法缴纳。

扬州市退休时参保不足15年, 能申请延期

汤先生:我今年48岁, 就算每月按时缴费到了退休年龄60岁仍然不足15年。不满15年, 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像这样的情况能不能延期呢?

据悉, 凡是扬州市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 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 经本人书面申请, 可以继续缴费, 直至累计交费年限满15年后, 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此外,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参保人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并从事劳动且有劳动报酬的, 不论是否已缴满15年, 都应继续交费。

郑州市距离60周岁不夠15年人员的缴费方式也有变化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第5篇

按此计算,城镇养老保险参保职工20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513元,上限为22696元,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为302.60元至4539.20元,职工本人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为121.04元至1815.68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513元,上限为3783元,个人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为302.60元至756.60元。

保险缴费 第6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F840.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77-2

0 引言

当下,我国实施的主要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企业实行的缴费型社会保险,随着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必须更加全面和系统化,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企业间的竞争,企业开始降低运行成本,增加运转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企业应及时总结、深入分析社会保险缴费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合理、操作性较强的改进措施,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

1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分析

我国大部分的企业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本的社会保险形式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属于社会统筹配合范围,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以单位缴纳形式为主。企业社会保险的缴纳需要员工和单位双方共同承担,企业承担比例较大。企业应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金额多少由当下的国家相关部门颁布实施的规定基准缴纳率决定,而工伤保险则根据不同行业工作岗位的危险程度实施不同的标准,各地政府职能部门也可自行制定标准,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准绳确定缴纳基数。此外,在我国企业是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企业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或者直接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据调查数据显示,企业每年扣除的员工保险费用较高,高达几十亿元甚至几百亿元的数额。此情况对企业及政府产生了负面影响,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增加了政府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保险标准化、规范化地操作。

2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现状

2.1 企业之间社会保险缴纳负担不均衡

劳动密集型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负担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要重很多,以养老保险为例,员工的实际工资就是缴纳基数,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比例为工资的8%,单位缴纳12%,这里的缴纳基数均不能低于当地行业平均工资的60%,同时也不可超过平均工资的300%。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特点是劳动力众多,需要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数量增多,远远超过了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企业。例如资本密集型企业有100名员工,年平均工资为5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有1000人,年平均工资为2.5万元,但按照20%费率标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比资本密集型企业多出400万元。

2.2 企业社会保险费率高

社会保险费率会受到国情、社会制度、政府投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世界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险费率缴纳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我国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率保持在30%-31.5%。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造成了社会保险费率偏高的现象,极大地了缩减了企业利润空间,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无法获得市场竞争优势。

2.3 各地社会保险费率存在差异

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缴费项目,但对社会保险费率的标准并没有进行统一的制定。社会保险费率只有在地市级实现了统筹规模,且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使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我国缴纳的养老保险标准多达16种,最高可达22%,最低到10%,导致各企业在具体的操作过程有所差距,无法有效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3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完善措施

3.1 合理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

养老保险费用过高会直接影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这也是保险缴费率偏高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由现收现付过渡到统筹结合。在此过程中企业存在大量的隐性债务,养老保险费率偏高则可以抵销部门隐性债务。从本质来说这种制度并不会有效地解决企业的隐形债务问题,从养老保险制度长远发展的战略来说,合理调整养老保险费率是必然趋势。

3.2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费

当下我国处于改革转型的特殊发展阶段,为了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实施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费成为重要的手段。我国在面对全球经济危机时,人社部就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比如“五缓四减补贴”,在降低企业经济负担的同时更好地辅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近些年,国家也相继制定颁布了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方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3.3 积极推进企业社会保险统筹进程

如今,我国出台了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法律法规,在规划中明确了相关的内容: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是优化制度安排的重点,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只有全国统一后才能维持平等,这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或是养老金权益的有效手段。

3.4 改革按员工数量缴费的设想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按员工数量缴费的模式下,存在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就业率。当下,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改为社会保险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筹资方式成为相关研究者的重点内容,该建议存在两种争端,一种认为可以通过税收的强制性来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征缴效率,以提高缴费基数,但这也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不能在根本上解决不同类型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另外,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缴费采用的是部分积累制,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进入社会统筹的是企业缴纳的部分保险费用,个人账户中是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统筹部分的费用成为社会保险税是可以实行的,但个人账户具有显著的返还性,将其称为税是不能成立的。所以在积累制下的社会保险费完全改为社会保险税无法实施。我们可以采用税费结合的方式,即按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征收社会保险税,进入社会统筹部分,可以调节不同类型企业的缴费数额;按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社会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部分,该模式能够有效弥补按“人头”缴费方式的弊端。税费结合模式下以企业利润为基数进行征缴社会统筹部分,对于利润较高的企业就要多缴费,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利润偏低的企业少缴费,从根本上缓解利润偏低企业的缴费负担,均衡不同类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若要社会保险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就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其是资金基础,实行以企业利润为基数征缴社会保险税进入统筹账户的方式,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金的征收数额。扩大缴费基数和提高社会保险的缴费率是增加社会保险金征缴数额的两种主要手段,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缴费率已偏高,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无法再提高缴费率,可以综合考虑扩大缴费基数,提高保险金的征收数额,按企业利润作为缴费基数,使高利润、低缴费的企业纳入到缴费基数中,拓宽资金来源。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还存在企业之间社会保险缴纳负担不均衡、企业社会保险费率高、各地社会保险费率存在差异等问题,为了保障企业的良好发展,应合理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费,积极推进企业社会保险统筹进程,并且改革按“人头”缴费的方式,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王仁筑.浅析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中外企业家,2016(01):85-86.

[2] 张争.试析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J].人力资源管理,2015(03):216-217.

[3] 许志涛,丁少群.各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能力比较研究[J].保险研究,2014(04):102-109.

[4]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课题组,朱玲.多轨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转型路径[J].经济研究,2013(12):4-16.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问题探析 第7篇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社会的保障体系在逐渐完善, 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是现在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现在社会上的养老问题越来越多, 全部由国家包办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打破, 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逐渐成型, 现在个人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都取得了新的突破, 特别是针对于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问题已成为关系着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础, 因为这是与企业职工退休工资息息相关的事情, 关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

1 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基数核定存在问题分析

1.1 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

国家文件对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标准做了宏观界定, 即按企业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 所以在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上也有所不同, 但大致有二种, 一种是以应发或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 另一种是以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标准。对于前一种提取办法, 由于企业的情况不同, 经营效益也不同, 人员素质更是参差不齐, 所以在第一种方法为基数缴费时在操作上很容易出现问题, 很容易出现瞒报现象, 很不利于保险费的收取。

1.2 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 轻视基数核定

目前,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健全, 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 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但对于大中型企业都有较健全的统计和财务制度, 工资有一个准确的额度, 但对于一些个另的中小型企业没有成型的企业制度, 部门配制也不齐全, 所以在工资的发放上较为随意, 同时企业为了少缴费, 人为的制造障碍, 使核查很难进行。另外又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从而使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创造了条件。

1.3 非公企业参保滞后, 部分企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

随着企业多元化格局的形成, 企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养老保险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的义务, 但根深缔固的传统思维方式还是很难改变, 虽然所有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但现在我国的非公企业在养老保险的缴纳上却不容乐观, 大多数非公企业都游离在养老保险的范畴之外, 虽然近此年来社会保险机构把非公企业列为了扩大覆盖面的重点, 但由于部分人员的思想意识等原因, 进步很缓慢, 没有取得多大的成效,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同等行业之间出现了不一样的负担, 竞争之间也出现了不公平, 更使在这些企业中从业的人员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害。近几年在社会保险机构的努力下, 我国的非公企业在保险人数虽然有所增加, 但与国有企业相比, 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2 解决企业在核定缴费基数问题的对策

2.1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 做到缴费基数的核定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善, 人们对法律观念的意识已逐渐增强,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对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各企业要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 堵塞漏洞, 强化缴费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核定缴费基数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企业可以通过印制宣传册、挂图、讲座等形式宣传社会保险法, 使社会保险法深入人心。

2.2 认真执行法规、政策, 严格规范、统一口径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法规、政策。要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的规定, 把缴费基数核定的口径统一起来, 尽量避免概念、提法上的歧义。

2.3 完善缴费基数核定稽核程序, 规范稽核行为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础内容, 同时又是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的重要手段。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保险稽核办法》, 要以此为契机, 做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首先是将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纳入日常稽核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稽核工作, 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其次是加强稽核队伍建设, 提高稽核人员素质。三是完善稽核程序, 规范稽核行为。通过以上方法, 促使参保单位据实申报, 避免瞒报、漏报等现象的发生, 增强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刚性。

2.4 清理参保真空, 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维护社会公平

非公企业尤其是科技含量比较高的企业, 员工普遍年轻, 企业和员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或有偏差。目前, 非公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缴费比例比较高, 负担重;二是企业和员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三是企业用工不规范。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员工流动比较大等等。要制定相应的措施, 加强对非企业参保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另一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 对拒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 取消纳税人资格等强制手段。这样, 促使这部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尽快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2.5 求真务实, 细化管理, 常抓不懈

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在养老保险工作中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 制定好相应的管理规定, 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 及时纠正, 细化管理, 常抓不懈。现在部分地区已实现税务征收保险费, 这种以税收的基数来确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做法不仅给税务和保险部门还来了工作上的便利, 同时也有效的减少了缴费基数的造假行为。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研究、规范各类企业工资发放途径, 加速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的改革, 规范工资管理体制。要为缴费基数的核定创造良好的准备环境。要积极探索采取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员工工资等方法, 使企业员工各种隐性收入显性化, 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督、核对企业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申报情况, 以达到堵塞缴费基数核定中的漏洞。

参考文献

[1]魏晨.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社会融入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 (2) .[1]魏晨.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社会融入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 (2) .

[2]侯明喜.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完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4) .[2]侯明喜.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完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4) .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8篇

一、当前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存在的问题

1. 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少, 覆盖面小。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规定, 社会保险费主要来源于个人和企业的缴费, 其中强调了个人在社会保险缴费中的责任,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工资总额的2%,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为个人工资的1%。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 主要是覆盖城镇的国有企业, 而那些私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很多没有办理社会保险, 尤其是那些用工制度不健全的小企业, 更是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 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没有全面普及, 相对于庞大的劳动力人口, 社会保险覆盖面相对小, 实际缴费人数偏小, 从而导致社会保险费相对少, 难以形成巨大的社会保险资金来解决未来巨大的养老金需求。

2. 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相同, 有失公平。

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执行全国统一标准, 比如养老保险, 其缴费实行全国统一, 个人缴费为个人工资总额的8%, 企业缴费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 按照这一制度, 不同单位、不同个人之间的缴费比例要相同。但是, 每个人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基数不同, 导致个人账户之间缴费存款数额存在差异, 未来几十年的积累最终会形成个人账户存款的数额差距两极分化, 从而导致个人之间在未来养老等方面的支出差距过大而显失公平。

3. 地区间差异不利于个人缴费的平衡发展。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以及地区收入差距的存在, 同一社会保险政策在不同城市的推行, 会在不同地区及不同城市之间产生不同的影响。就设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比率这一问题而言,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缴费比率, 但在实践操作中, 由于经济承受能力的差异, 同样的缴费比例, 对富裕地区的企业和个人来说, 缴纳起来十分轻松, 而对于贫困地区的企业和个人来讲, 却可能占用他们很大一部分开支。另外, 越是贫困的地区越需要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和地区间的差异给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4. 个人账户的选择权不够, 导致个人缴费积极性不高。

现行制度实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制度, 由于制度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对个人账户不能提取, 只有在退休后才能提取或者死亡时由家属继承, 期间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管理, 因此个人无法对个人账户资金进行处置和选择。另外, 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不够透明, 同时在监管方面, 经常出现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情况, 因此个人缴费积极性不高。

5. 个人缴费比例偏低,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积累不足。

对于社会的每一个公民来说, 未来会有很多风险需要提前预防, 而应对风险需要提前做基金的积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三项总和仅占个人月工资总额的11%, 相对于风险需求来说, 现行制度的个人缴费比例偏低。和其他国家比较, 我国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也是偏低的, 因此直接导致个人缴费积累不足。

6. 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制度有缺陷, 容易造成挪用。

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 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个人缴费, 一部分是企业缴费。企业缴费占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 由企业直接缴纳, 而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从企业职工的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再由企业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样企业有了一定的权利, 因此, 是否能够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在于企业。从当前的制度和操作上来看,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还不是员工个人的自主行为, 而是由企事业单位领导决定的。企业欠缴和故意拖欠养老保险费、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现象比较严重。另外, 被代扣代缴的部分也极易被挪用而使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 在转型时期的代扣代缴制度有着极大的风险。

7. 退休年龄相对低, 不利于个人账户的积累。

我国的老龄化是在人均国民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出现的。1999年, 65岁以上人口已占我国总人口的7%以上, 我国步入了老龄化社会, 而当年人均GDP不过才800多美元。庞大的老年人口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 带给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压力更是巨大。目前我国《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规定女职工为50岁, 男职工为55岁, 女干部为55岁, 男干部为60岁。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 (世界大部分国家的退休年龄为60岁或者65岁) , 我国的退休年龄偏低。这对个人账户积累来讲也是不利的。

8. 没有颁布社会保险法, 个人缴费无法可依。

社会保险法制不健全极大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用的筹集。到目前为止, 我国没有对社会保险立法, 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只能遵循一些规定和条例, 法律效力低, 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只能依照各种社会保险条例, 无法可依, 常导致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拖欠和欠缴, 无法形成缴费的长效机制。社会保险法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问题主要是, 企业在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金缴纳方面参缴率较低, 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利用政策或制度的空当, 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迫在眉睫。

二、解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存在问题的政策建议

1. 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是目前社会保险制度需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的社会保险还未覆盖到农村及一些灵活就业人员, 因此未来扩面工作任重道远。不过需要强调的是, 扩大覆盖面必须做好的一个配套工作, 就是要把城市新增的贫困群体, 尤其是处于贫困状态的弱势群体, 尽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 并合理提高保障待遇,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保障他们的养老金发放, 以及给予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这对于促进消费和稳定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国家赠款解决个人账户两级分化问题。

现行制度规定, 不同单位、不同个人之间的缴费比例相同, 比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均按照个人工资的8%进行缴费。但是几十年以后, 由于个人工资基数的不同, 几十年的积累最终会导致个人账户存款的数额差距两极分化。因此, 这就需要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对于那些工资收入少、个人缴费数额少的职工, 国家可以不定期地把部分中央财政资金划入其账户, 这样在未来的个人账户积累上, 便可适度缩小两极分化。新加坡的个人账户赠款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让弱势群体分享到国家经济发展成果, 这样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兼顾公平的初衷。

3. 可以试行个人账户差异性制度。

贫富差距和地区间的差异给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提出了严峻的问题。目前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规定全国统一缴费标准, 但是按照中国的实际情况, 是否可以考虑那些经济不富裕的地区, 按照一个比较低的比例缴费, 这样会减轻当地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同时, 国家中央财政要定期核实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拨款, 以弥补这部分人的个人账户不足, 或者可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 通过全国调剂与统筹, 富裕地区可以支持贫穷落后地区, 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又免不了缺乏效率, 使落后地区有了制度依赖。因此, 差异性制度给我国提出了挑战, 这一政策的可行性尚有待研究与论证。

4. 制定个人缴费激励机制。

通过一定形式的激励因素调动职工个人缴费的意识和积极性。个人缴费有很多好处, 它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 强化自我保障能力。实行个人缴费与养老金待遇挂钩, 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能促进职工勤奋工作, 既为社会多做贡献, 又为个人积累更多的养老金;同时它能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 有利于积累资金。为了鼓励人们多储蓄养老金, 政府应该引进个人缴费的激励机制, 比如通过减免部分税金 (如个人所得税等) 提供一部分奖励;同样, 政府也可以通过减免企业部分税金, 要求雇主以一定的比例相应地为雇员个人缴纳养老金。

5.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缴费必须坚持经费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改革目标, 逐步减轻国家的负担, 适时提高职工的缴费水平。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 应当考虑增加职工缴费对当前消费的影响, 可以适当放慢增加职工缴费的实施力度。但是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 通货膨胀已有苗头, 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抑制当前的需求。当前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占个人工资总额的11%, 这个缴费水平居民是可以承受的。那么,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水平的适度区间是在11%与居民经济上的最大承受能力之间, 而且个人缴费的适度水平应靠近区间的上限, 即居民最大的缴费承受能力。因此, 我国目前11%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水平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在制度上是可行的。

6. 开征社会保险税, 替代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所面临的困难, 主要症结是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问题, 但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等方面也出现了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 仅有一个合理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也是徒劳。为了使我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最大限度地调动可以筹集到的资金, 为社会保险基金开源, 应继续加强征缴力度。企业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企业对社会保险费的拖欠, 不仅影响基金的征收、使用, 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导致企业不重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广大职工对社会保险制度丧失信心等严重后果。因此, 开征社会保险税, 让企业和个人以纳税的形式, 按月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这样便会避免企业代扣代缴制度所带来的各种隐患。另外, 对于违法的行为, 也会有法可依。

7. 延长退休年龄。

在适合的时间延长退休年龄, 将会对个人账户的积累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世界各国的退休年龄都在60岁以上, 有的国家甚至规定65岁或者70岁退休, 英国在2008年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8岁, 这将极大地缓解养老保险的资金需求。在目前人口寿命延长的情况下, 延长退休年龄, 发挥老年人最后的就业优势, 对他们来说也是极大的鼓励与肯定。在日本, 各地都设有全国连锁性质的“银色人才中心”, 专门为那些超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介绍工作, 这一做法无非是为了解决老年人的就业问题和养老金的需求问题。因此, 我国也可以在适合的时间借鉴日本的经验, 来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所带来的各种困扰。

8. 颁布社会保险法。

辽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减免迫在眉睫 第9篇

一、辽宁部分企业经营困难

据媒体报道, 2015年辽宁省企业普遍存在用工不足现象, 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出现裁员、离岗培训和减薪等现象, 较为突出的有制造业、房地产业、原材料开采和洗选等行业。阜矿集团2015年清退临时工4341人, 64家地方煤矿和铁矿处于停产状态, 涉及1.5万余人失业、待业等待安置;鞍山钢铁公司中层干部降薪20%以上, 全员降薪为4%左右。

为深入了解辽宁企业运行状况,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和辽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基地于2015年7-10月份组织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问题调查, 调查样本主要选取阜新市的相关企业。其中, 对200多个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 对30多个企业进行了访谈。调查和访谈表明, 当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被调查企业近三年经营势头良好的仅占13.8%;经营状况正常平稳的占40.5%;亏损5%以内的占22.9%;亏损在5%-20%的占16.2%;停产或半停产占6.7%;目前用工人数比去年同期减少的有22.7%;企业2015年第二季度承接订单比去年同期减少35.6%;所在企业的现金流资金紧张的占41.7%;资金链濒临断裂和已经断裂的占6.3%;企业近三年税前利润比上一年增加的仅占16.7%, 持平的占56.2%, 下降的达27.6%;当前生产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的仅占15.1%, 持平的占52.9%, 下降的占31.9%;企业预计2015年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增加的仅有7.7%, 持平的有49.5%, 减少的高达42.8%;对企业未来发展没有信心的达到27.1%。

辽宁的困难企业中一部分是煤炭、钢铁等企业, 这些企业职工的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较强, 一旦下岗, 再就业能力低。如果这些企业倒闭或大规模裁员, 会产生大量的无法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因失业而返贫的困难家庭, 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更会对辽宁部分处于转型关键阶段的资源型城市产生巨大打击。困难企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中小微民营企业, 这些企业是“双创”的主体, 是创新创业的源泉, 更是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平台。如果这些中小微企业大量倒闭, 不但会导致大规模失业和经济减速, 更会对辽宁创新创业和产业升级转型带来不利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和成本刚性支出压力也对辽宁制造业和部分新兴战略产业产生了不利影响, 这两种压力合并挤压了企业利润空间, 影响企业研发投入, 影响企业创新发展潜力。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出台政策解决这些困难企业面临的问题, 部分企业就无法增强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甚至可能会有不少企业破产倒闭, 导致失业激增、经济快速下滑、社会失稳, 最终无法完成中央在《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所确定的任务。

二、辽宁出台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的意义

导致辽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原因很多,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 政府能够用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有效政策手段并不多。当前可供选择的一个重要的政策手段就是对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进行减免。因为我国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偏高, 其中养老保险占半壁江山, 是企业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利润等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体制赋予了省级政府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灵活性, 这就使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调整成为一个当前省级政府普遍使用的政策手段。实际上, 为应对普遍的经济下行压力, 不少兄弟省市已出台了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 以降低企业成本, 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这其中既有西部欠发达省份贵州, 更有经济发达省市上海、广东、山东、浙江等。

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辽宁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排在全国前列, 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一项费率就高达企业工资总额的20%, 缴费负担远远超过广东等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畸高的养老保险缴费使困难企业承担着远比广东等东部发达省份更沉重的缴费压力。通过调查的结果表明, 阜新市有44.1%的企业认为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或较高;56.5%的企业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企业带来压力很大或较大;50.7%的企业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10%以下, 39.5%的企业认为应该在10%-20%。因此, 在当前情况下, 辽宁省应尽快出台全省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减免的相关政策, 对全省困难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进行减免, 这对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意义。

(一) 渡难关、稳就业、保增长, 为辽宁振兴赢得时间

2015年以来, 辽宁省虽然根据国家政策精神相继下调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并出台了稳岗补贴政策, 但是由于养老保险是企业缴费压力的主要来源, 因而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的下调并未有效缓解企业缴费压力。另外, 许多困难企业由于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而无法享受稳岗补贴。出台困难企业缴费减免政策后, 能够有效降低困难企业经营成本, 减轻企业财务压力, 给困难企业雪中送炭, 续上一口气, 帮这些企业渡过难关。这些企业如果能够度过难关, 避免大量破产倒闭, 就能够有效地稳定就业, 并维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 这会给相关困难企业一个改造和升级换代的机会, 给就业一个缓冲区, 使新旧增长动力之间有序衔接而不会出现过宽的断裂, 为辽宁经济转型升级赢得宝贵时间。

(二) 缩小辽宁企业与国内同类企业成本差距, 提升企业竞争力

目前, 辽宁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 而广东省为10%-15%, 浙江省为14%, 山东省为18%以下, 辽宁企业和这些省份同类企业之间在成本上有较大差异, 从而影响了辽宁企业竞争力。由于这些省份养老金结余较多, 未来甚至还有进一步降低企业缴费率的可能性, 如此可能会导致成本差距进一步加大。辽宁出台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 就能够缩小和国内同类企业成本差异, 甚至在这方面获得一定的成本优势, 提高辽宁企业的竞争力。

(三) 加快辽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促进产业升级

经济学界有个说法是“不浪费一次危机”。目前辽宁企业经营困难, 可能正是辽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最佳时机。此时, 出台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 能够降低某些行业和产业的成本, 进而形成发展优势而获得快速发展。养老保险费减免后的定向返还, 能够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人员素质培训, 为结构升级集聚力量。2015年对阜新市企业的调查表明, 只有13%的企业拥有自己的专利, 绝大部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很低, 缴费定向返还后, 一个年产值3000多万元的制造类企业可获得近百万的技术创新经费, 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

(四) 助力“双创”, 为辽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环境

《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 辽宁省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把创办民营企业作为大众创业的主战场, 把创建中小微企业作为大众创业的重要模式。作为“双创”主体的中小微企业, 减免养老保险缴费能够有效减轻成本, 增加利润, 为辽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增强创新创业活力。

(五) 降低辽宁养老保险逃费率, 维护制度尊严和政府威信

辽宁和全国一样, 养老保险一直存在较为严重逃避缴费、少缴费、中断缴费现象。2015年进行的阜新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问题调查表明, 阜新市22.7%的企业为全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8%的企业为大部分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6.8%的企业为大约一半的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17.9%的企业只为少部分的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32.9%的企业根本没有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中能够及时为员工缴纳相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占53.2%, 拖欠的占46.8%;25.3%的企业有中断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制度尊严和政府威信。出台缴费减免政策能够把难以承受过高缴费率的困难企业从非法的逃费转换为合法的减免, 并对有能力缴费的企业加大检查和惩罚力度, 全面降低逃费率, 维护制度尊严和政府威信。

三、辽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设计

(一) 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率

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最近半年内未解聘员工并承诺未来一年不解聘员工, 养老保险缴费率在一定时期内下调, 下调幅度一般不超过5个百分点。设计此政策的原因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 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工资总额, 导致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缴费负担明显高于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企业。

(二) 下调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对处于初创阶段的民营中小微企业, 调低缴费基数下限 (现在是社平工资的60%) , 但下调一般不低于社平工资的40%。设计此项政策的原因主要是处于初创阶段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缴费能力极弱。研究表明, 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缴费能力强;而民营小微企业缴费能力最弱, 尤其是处于初创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人员收入远低于社平工资的60%, 缴费负担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另外, 民营中小微企业利润空间狭小, 用工成本的微小变化对其生产经营都会造成重大影响, 过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极大影响了小微企业的利润及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三) 延缓重化工行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并取消滞纳

对于一些面临特殊经营困难的重化工企业, 经过申请后可延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过后补缴且在一定期限内补缴的不收滞纳金。设计这一政策的原因主要是考虑我国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要按日征收 (处罚)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对企业来说是巨大的负担。一些重化工企业, 由于市场巨大变化导致临时性经营困难, 但这类企业又属于产能过剩或重污染企业, 不适宜进行降低费率或减少基数的政策, 因此可以采用取消滞纳金、延缓缴费等方式降低负担达到稳定就业的目的。

(四) 定向返还制造类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保险缴费用资助技术创新

对于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全额收缴社会保险费, 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 但要求返还的费用必须用于技术创新、申请专利等指定用途, 返还比例不能高于缴费的50%。设计此项政策主要考虑到辽宁制造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辽宁振兴的优势和关键, 过重的养老保险缴费挤占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 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将这些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返还后, 指定用于技术创新、申请专利等创新活动, 有利于进一步做强辽宁制造业, 推动辽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五) 定向返还煤炭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用并指定用于人员通用素质和技能培训

对于一些开采成本较高而处于成熟期的煤炭等资源型企业, 应适当返还一部分养老保险缴费并指定用于人员通用素质和技能培训。设计这一政策主要原因是,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煤炭产能和产量严重过剩, 而辽宁省的煤炭企业普遍处于较高的开采成本阶段, 竞争力不强, 未来必然有相当多的煤炭企业要退出市场, 这些煤炭企业的员工也将要面临转岗或再就业, 适当返还一部分养老保险缴费并指定用于人员通用素质和技能培训, 有利于辽宁煤炭产业在资源枯竭时退出和下岗职工再就业。

(六) 限制减免企业

原则上不得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行业的企业做出减免;各市缴费减免企业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总数的20%;减免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七) 设立全省养老保险调剂资金

积极向国家争取专项资金设立辽宁省养老保险缴费减免专项基金, 用于支付全省养老基金缴费减免的相关支出。

四、辽宁出台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的可行性

(一) 符合中央精神和辽宁“十三五”规划发展方向

辽宁出台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主要目的是通过较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这符合中央精神和辽宁“十三五”规划的发展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12月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再一次提出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2015年12月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提出到2020年东北地区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 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 重点行业和企业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因此, 辽宁出台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符合中央精神。刚刚公布的《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 “十三五”期间辽宁拟形成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把创建中小微企业作为大众创业的重要模式, 建立省级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等。出台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也符合辽宁“十三五”规划发展方向。

(二) 国内不少兄弟省份有可资借鉴的经验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国家关于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有关精神, 国内不少省市已开始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如广州市2015年把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从20%下调为14%;浙江省2014年免除部分企业11月份和12月份的养老保险缴费;山东省2014年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下调1-2个百分点;贵州省2014年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线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至40%, 上海市2014年开始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浙江省2014年出台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保补贴、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和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社保扶持等等。国内众多兄弟省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的做法和探索为辽宁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

(三) 给养老保险制度新增的财政压力和财政风险不大

截至目前,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浙江、贵州等省市已经出台了一些养老保险缴费减免政策, 实践证明对各地财政压力不大。实际上, 辽宁省许多困难企业已经中断缴费或部分欠缴, 不出台缴费减免政策, 这些钱本身也收不上来。因此, 政策出台后整体不会给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另外, 我国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全国统筹, 辽宁省养老保险缴费收支情况今后会放在全国的大盘子里平衡, 风险会得到有效化解。

(四) 符合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

保险缴费 第10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负担,养老保险

一、中国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负担现状

本文的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负担是指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下, 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 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的企业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之和, 其中主要指企业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用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

根据2000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 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199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投保员工共同承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职工缴费率一般控制在个人工资的2%;以后,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 总投保费率以及个人投保费率、企业投保费率, 再作适当调整。

20世纪90年代初, 企业按照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失业保险费, 总投保费率规定为1%。后来发现, 标准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日见下降, 1978年这一比例高达85.7%, 1988年锐降至56.1%, 1989年54.2%, 1990年55.7%。而且, 投保费率低, 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有限, 使刚刚上马的失业保险出现危险信号:失业保险资金入不敷出。按照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 每年可筹集的失业社会保险基金不过4.8亿元, 而仅是1989年一年的失业津贴给付就近6亿元。进入90年代中期, 改按职工全部基本工资而不再是标准工资的2%-3%提取, 即总投保费率为2%-3%。其中, 个人缴费率为1%, 企业缴费率为1%-2%。

工伤社会保险和生育社会保险由企业缴纳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负担。根据2001年全国的平均数,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 生育保险企业缴费率为0.7%。

二、企业缴费为主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险费用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日益增长

本文选择1995年至2003年历年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 并计算出何一年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 (见表1) 。

资料来源: (1)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4,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4年4 (2)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4年9月第1版:815.

可以看出企业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负担总体是呈现上升趋势。人口老龄化, 人类预期寿命延长, 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多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2、社会保险费征缴率下降且拒缴率及欠缴率上升

目前, 我国的社会保险中, 企业和个人的筹资结构不合理, 企业缴费占社会保险基金总额的73%以上, 而个人缴费在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中不到27%。我国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负担已经远远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 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比较重。与此同时, 许多企业尤其是在社会保险统筹中占主体地位的国有企业经营不景气, 从而在收缴比例相对较高的情况下, 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出现实际征缴率下降而拒缴率、欠缴率上升的现象。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收缴率1996年降低到87%, 有的地方还不足80%;在拒缴率方面,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为10%, 1995年则上升到20%-30%。另一方面, 较高的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负担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 严重影响了保险基金的收入。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缩小且赡养负担沉重

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历年全国离退休、退职人员年末人数的统计我们可以看出:全国离退休、退职合计人数是逐年增加的, 在职职工负担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比重大幅度地上升, 由1985年的每7.5个在职职工赡养一个离退休人员, 一直增加至2003年的每2.7个在职职工赡养一个离退休人员。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可逆转, 人类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 未来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将会增加, 即使近20-30年内, 在职职工的人数不因人口老龄化而减少, 制度赡养率仍有不断攀升的趋势;另一方面, 企业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逐年增加, 社保支出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不断提高, 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沉重, 再加上一些企业 (尤其是国有企业) 历史包袱沉重, 经济效益下降, 使得许多企业不愿意也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着支付危机。

三、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 根据企业缴费负担确定模型中的各种调节变量, 为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我们应采取如下对策。

1、国家应当承担隐性债务的支付责任。

对隐性债务明确责任、多途径补偿, 是减轻企业“双重负担”和保证新型养老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至关重要的条件。计划经济体制下, 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 国家对养老保险作了预先扣除, 保险费凝结在国有资产之中。因此, 国家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偿还对“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债务, 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变现国有资产可以采取国有资产股市变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出售公有住房等;可以借鉴智利等国的经验, 发行特种国债, 用于偿债;可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适当调整、压缩经济建设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国防支出、社会文教支出, 用于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可以考虑开征特种消费税、遗产税、发行保险福利彩票等渠道, 开辟偿债的新渠道。

2、加快工资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提高个人的缴费比例。

要尽快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 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把企业的各种福利性收入或奖金、津贴和发放实物等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工资范畴;二是逐步将住房、教育以及其他福利补贴有选择的纳入工资轨道;三是严格处置“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 对非法和违法收入的行为主体依法惩处。劳动报酬的货币工资化, 将意味着缴费基数在一定程度上的上升, 从而可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 减轻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负担。

3、修改退休政策适时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要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逐步到位, 适时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修改退休政策。国家应尽快废止国发[1978]104号文件, 颁布新的退休法规。逐步延长职工退休年龄, 要分三个步骤:首先, 打破女职工女干部的身份, 把退休年龄统一到55周岁;其次, 逐步与国际接轨, 把女职工退休年龄与男职工的退休年龄拉平, 明确60岁为职工的统一退休年龄;第三, 随着人均寿命的普遍提高, 在适当时候, 把退休年龄延长到65岁。

4、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 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如果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超过工资增长率, 那么, 在保证一定替代率的情况下可以降低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负担。因此, 对基金积累制取得基金不断的积累壮大, 就要使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 从而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但是从近期看, 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健全, 个人账户基金应由中央政府统筹管理, 基金的运营和监督机构要分开。当前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只能投资与国债和银行存款,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出逐步成熟和完善, 养老基金在一定比例内可以逐渐投资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 从而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保值增值。

日前,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只覆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未纳入进来。比如:城镇的非国有企业尚有50%的劳动者没有被新的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所覆盖, 因此, 要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非国有企业尽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范畴, 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 建文农村的社会保险体系, 从而增加社会保险收入, 减轻企业目前的社会保险负担。

5、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

尽管我国的工资水平总体上比较低、恩格尔系数比较高、费基不实、缴费工资普遍低于统计工资、统计工资低于实发工资, 但是事实上社会基本养老金的“真实”收入替代率恐怕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 应该把替代率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首先, 要规定一个合理的目标期间, 如到2030年或2035年, 有步骤地将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到60%左右;其次, 可以将按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的基础养老金由起初的30%替代率, 逐步降到20%左右;第三, 将目前在职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改为给付率, 即将养老金与退休前10年或者终身的平均工资相比 (而不是与退休前一年的工资相比) , 从而将计算期延长, 降低分母值, 达到间接降低替代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1.

[2]穆怀中:中国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M].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8.

[3]李培林、张翼:国有企业社会成本分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4]罗元文: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比较[M],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5]李珍、王向红: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与提高企业竞争力[J].经济评论, 1999 (5) .

保险缴费 第11篇

一般来说养老金的比较,在同一年度退休人员中,一是比较缴费年限的长短,二是比较缴费额的多少。实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定的原则。笔者作为安徽原某行业统筹企业2012年退休人员,在去年底取得养老金计算表后对此进行了研究,发现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比较省内其他企业退休人员、在各项可比因素情况下养老金普遍少得一千多元。通过计算对比,可以看到问题主要发生在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差别上。经对2013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比较,也同样少得一千多元,问题就是由于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差别。现以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与另一矿业企业退休职工作一对比,就能清晰看出问题的存在。将上述两位不同行业退休职工的缴费工资数据列表,并将社保部门计算的个人缴费工资指数也列表对比,就看到了差距,详见附表。从附表看到: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黄某某与某矿业企业退休职工同为1953年8月出生,并同于2013年8月退休。前者比后者早工作23个月,也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多23个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看,前者比后者缴费多积累9838.27元。在上述可比因素情况下,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黄某某养老金应该多得,但该退休职工养老金非但没有多得,反而还少得养老金1074.53元,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在对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不统一所致。

下面来分析其中的原因。从附表中看到:该省规定1991-1995年工资指数依档案工资计算,不按缴费工资计算。1996、1997两年该省规定不计算工资指数。自1998年开始到上述两位职工退休上年的2012年、一律按实际缴费计算工资指数。其中:2006年到2012年缴费工资指数差距很小,且差距是同方向的,就是说多缴费就多得缴费工资指数,少缴费就少得缴费工资指数。而1998年到2005年这8年缴费工资指数差距特别的大,且差距是反方向翻倍的,就是说多缴费的少得缴费工资指数,少缴费的反而翻倍多得缴费工资指数。如表中某行业退休职工黄某某1998年缴费工资是1302.50元,计算得指数为0.986;而某矿业977914号职工1998年缴费工资是1142.22元,计算得指数为2.036,这前者比后者缴费工资多160.28元,就是说要多缴费还少得指数1.05,缴费工资指数少得一倍多。从附表中看到,1998年到2005年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黄某某每年都多缴费,其中就有6年少得缴费工资指数都在一倍多,另2年也少得缴费工资指数近一倍,原因就在于他们分别按所在行业的平均缴费工资取指数。这样依据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的指数当然不一样,通俗地说这8年他们各自缴费工资指数的含金量是不一样的。依据各自行业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的指数是对应于其行业工资的,这样计算的指数差別是由于计算口径不一样带来的。而2006-2012年是统一按省社平工资计算的,就是说两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口径是一样的,所以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也就一致了。

在不同的计算口径下,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没有可比性。在计算养老金时也同样按照各自不同的计算口径作为计算基数来计发养老金,虽然也有些差别,但这基本是相对应的,不具有颠覆性的差别性。但要将不同的计算口径改变为统一的计算口径时,必须要对原来以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进行换算,就是把原来在不同的计算口径下计算的指数,用统计指数运算规则的科学方法进行换算。否则就会由于违背统计指数运算规则的科学原理,而带来具有根本性的错误,这是统计指数计算科学所必须要遵循的一般常识。

弄清楚由不同的计算口径更改为统一的计算口径时,要对不同计算口径期间所计算的指数进行换算后才可以累加,进而计算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那么怎么样对缴费工资指数进行换算呢?可以将不同计算口径期间的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累计数作为行业工资的基期数,将不同计算口径期间的社平工资的累计数作为社平工资的基期数,用行业工资基期数除以社平工资基期数,就得到该期间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期工资指数。用这个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期工资指数乘以按行业缴费工资计算的行业工资指数(需要说明的是:实际缴费超过按社平工资缴费封顶的部分要剔除),就得到换算后的指数,计算的结果就基本一致了。现按上述方法截取本表1998-2005这8年的社平工资总和基期数为6192元,把社平工资三倍封顶缴费工资总和16116[(6192+458-1278)*3]元作为报告期数,除以社平工资总和基期数6192,得指数为2.6027,这个2.6027是按社平工资三倍缴费的社平工资指数。1998-2005年黄某所在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总和基期数是14989元,用报告期的同度量因素封顶缴费工资16116除以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总和的基期数14989,得指数为1.0752,这个1.0752是按黄某所在行业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的行业工资指数;再计算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所对应的社平工资指数,即用行业平均缴费工资之和14989除以社平工资之和6192,得指数为2.4207,这个2.4207指数就是行业缴费工资基期指数。把行业缴费工资基期指数与行业工资指数相乘,即1.0752*2.4207=2.6027指数,可见,所得指数就完全一致了。这就是黄某某所在行业经过换算后的年平均工资指数,才是符合统计指数计算规则的。

用上述演算的基本公式来换算黄某某1998-200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就比较方便了。黄某某这8年缴费工资总和是15771.96(已扣除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元,用15771.96除以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总和14989,得指数为1.0522,这个1.0522就是黄某某缴费工资对应行业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的行业工资指数,用黄某某的个人行业工资指数乘以先前演算的行业缴费工资基期指数2.4207,就得到黄某某的8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即1.0522*2.4207=2.5471指数,这个2.5471指数就是退休职工黄某某1998-2005年经换算后的8年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再将2.5471指数乘以8,就得到换算后的8年累计指数20.3768。将这个累计指数带入到历年累计的指数中进行年平均指数的计算,才是公平合理的。

保险缴费 第12篇

一、中国养老保险缴费背景分析

相关数据表明, 我国居民储蓄水平长期内一直居高不下, 即使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 我国居民储蓄水平也从未出现下降的迹象, 这一现象成为全球大部分学者关注并研究的核心问题。

大部分学者研究发现, 通过拉动消费、刺激投资的方式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是保证国民经济稳中求进、持续发展的健康增长方式, 而我国居民储蓄水平过高导致大部分资金闲置, 无法得到高效利用, 这样一来, 我国经济增长将会受到一定的约束, 经济水平长期发展也难以维持。

我国居民储蓄水平长期较高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 迈向中高端水平的目标发展不同步, 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起步较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本就较晚, 后期建设又相对滞后, 这样一来便无法更好的抵御社会风险, 保障居民的生活水平, 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在某些方面仍然缺乏完善, 与人民预期存在偏差, 因此居民更愿意预留足够的收入在养老、教育以及住房等方面进行储蓄, 以备后患。

目前为止, 虽然没有科学的数据和完善的理论来证实居民预防性储蓄的重要程度, 但是大部分学者研究表明, 若想从根本上提升我国消费水平, 拉动经济增长, 首先必须对社会保障系统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保证居民基本福利, 唯有如此, 居民才能将更多的收入应用到消费领域, 降低居民整体储蓄水平。这一理论同时也取得了国家相关部门政策支持。

二、中国养老保险缴费对储蓄和消费的影响

单纯的从理论上来看, 养老保险缴费在消费和储蓄领域的影响并不复杂, 但由于现实中存在的信贷约束以及不确定性, 养老保险缴费与储蓄就不仅仅是简单地互斥关系即养老保险缴费与储蓄之间呈反向变动。假设排除信贷约束和不确定性, 将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 若养老保险缴费产生的收益与储蓄产生收益相同时, 那么可以说二者完全一致, 即养老保险缴费的增加额等于储蓄的减少额;第二, 若养老保险缴费产生的收益额大于储蓄产生的收益额, 那么居民将会增加养老保险缴费收费, 降低储蓄水平, 而且储蓄水平减少额将会大于养老保险缴费增加额;第三, 养老保险缴费产生的收益额小于储蓄产生的收益额时, 居民将减少养老保险缴费消费而增加储蓄水平, 而且居民储蓄水平减少额要小于养老保险缴费减少额。

这三种情况, 无论是出现其中的哪一种, 养老保险缴费都对消费和储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养老保险缴费可以作为一种在未来获得更多收益而减少现期消费的行为来看待。因此, 可以认为, 居民现期养老保险缴费占总收入的比例将受到未来产生多少收益的影响。1998年, 国家强制规定, 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应该占工资比例的11%, 相关企事业单位应为工人人员付一部分额度, 当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相关要求后, 工作人员退休之后, 即可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获得的收益。

大部分学者研究表明, 在达到缴费年限后, 居民一般情况下可以享受的收益水平占据社会平均薪资水平的20%。到2006年, 我国对养老保险相关制度进行调整, 由之前的11%下降了3%, 居民享受到的养老保险收益发放手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经过一系列改革后, 发放方式更加人性化, 无需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 而是按照居民需要和实际退休年龄、缴纳时间等一系列指标进行全面分析计算。这样一来, 不仅体现出了我国养老保险收益多缴费、多收益的思想, 而且更加提升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更加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有利于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这样的改革方式不仅能充分刺激居民进行养老保险缴费, 获得养老保险收益的热情, 还能有效降低居民的储蓄水平, 保证更多地资金到我国商业投资、消费的资金链中去, 使资金高效运转, 从而带动经济的健康增长。同时也可以看出, 养老保险缴费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居民的消费和储蓄产生影响, 可以说养老保险缴费是居民进行未来投资、获得收益的一种行为, 并且未来收益具备一定的明确性, 有利于保障居民未来的生活需要, 风险性较低。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全国人民储蓄水平, 国家和政府首先应完善诸如养老保险缴费之类的社会保障制度, 因为这一手段经实践检验是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除此之外, 政府还应从教育、医疗等其他角度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进而科学高效地解决民生问题, 从根本上刺激消费, 降低居民储蓄水平, 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居民储蓄水平过高, 资金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问题, 从而推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 迈向中高端水平。

在此过程中仍然不可忽略一些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 发展较为落后, 因此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 现阶段虽然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居民应对未来风险的能力有所提升, 但是信贷约束和不确定性仍旧阻碍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对我国消费和储蓄产生的积极影响。

因此, 大家应时刻关注社会动向, 了解社会保障制度是否符合现阶段的社会形势, 制定动态的社会保障体系, 当社会形势出现变化时能积极应对;关注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势, 适时地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优化, 保证其对我国消费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建立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 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效落实, 从根本上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提高整体社会生活质量;进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之前进行充分考察、调研, 保证新建立制度能够适应居民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 从而更加科学的为人民群众服务;建立一定的反馈机制, 群众能有渠道、有目的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优化、完善, 其中养老保险缴费相关政策、体制以及一系列相关工作均得到了有效落实, 这都对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提供了保障。养老保险缴费改革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全国居民储蓄水平, 能提升居民消费水平, 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尽管如此,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居民储蓄水平整体较高的原因不单单只有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完善这一个, 还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有待学者们研究探讨、付诸实践并提出解决方案, 唯有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居民储蓄水平长期过高的问题, 进而刺激消费, 促进经济增长。同时,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仍旧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它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合力付出更多力量。

摘要:现阶段,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 现代化建设工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 国民经济的发展势头迅猛, 全国人民生活和消费水平逐渐攀升, 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愈发完善, 一系列养老领域缴费项应运而生, 这都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地影响, 其中突出表现在消费和储蓄二者在总体消费中所占比例上。笔者从我国养老保险缴费角度出发, 分析其对消费和储蓄产生的影响, 从而为我国养老保险缴费体系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化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消费,储蓄

参考文献

[l]白重恩, 钱震杰.谁在挤占居民的收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5) .

[2]白重恩, 钱震杰.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统计数据背后的故事[J].经济研究, 2009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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