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2024-09-08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精选11篇)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第1篇

一、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 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探索

2002年, 南京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建设信用南京城, 做诚信南京人”工作的意见》, 提出通过加快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政务、商务和社会诚信建设。此后, 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 并取得重要进展。目前建设工程、交通行业等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信用评价结果已在招标投标中得到采用, 对招投标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但建设工程和交通工程招投标涉及的企业主要是本行业内的施工类企业, 货物招标投标中更多的是制造商、零售 (贸易) 类企业, 因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信用管理难度较大, 目前还不具备全部进入招投标信用监管的条件。如果把这部分企业的信用全部纳入到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中去, 会有效扩大招投标企业信用管理范围, 有利于提升整个招标投标市场企业信用度。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角度看, 货物招投标体系只是冰山一角, 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2. 南京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条件具备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首先要有政策支持和保障。南京建设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政策保障条件已基本成熟。2007年9月, 江苏省先后颁布实施了《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 (试行) 》《关于建设政府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监督管理作出规范。强调要在各类招标项目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机制, 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为信用信息, 有效地降低了招标风险。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又颁发了《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 (试行) 》等文件, 要求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方面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企业、企业法人失信行为等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惩戒措施。2013年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明确提出要推进政府部门示范应用信用信息和产品, 要求相关单位制定信用产品在工程 (货物) 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应用措施, 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并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期限。

3. 南京货物招标投标市场呼唤信用体系建设

南京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已开展多年运行比较正常,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投标人失信比重较大。对近10年货物招标投标投诉情况分析表明, 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比例较高, 约占总比例的20%。弄虚作假花样繁多, 比如, 在资格条件、检测报告、产品数据上弄虚作假;其中串标、围标最多, 约占12%, 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围标、投标人与代理机构串通投标。这还不含中标后不兑现承诺及未被发现曝光出来的中标项目。企业的失信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 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更是对公平公正诚信底线的公开挑战。例如,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的额, 使中标价比工程实际造价高出一倍甚至更多。在设备招标投标中一经发现利用假检测报告参与投标并中标, 一定作取消中标资格处理, 原项目需重新招标。这一过程不仅对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 重新招标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 新形势下更需要研究如何加强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行业诚信建设, 严厉打击和制裁虚假和违法行为的方法和手段。

(2) 企业期待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由于失信成本较低, 守信又得不到鼓励, 许多企业竞相选择用失信行为来非法获取标的。不仅使严肃的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流于形式, 非法获利也使企业在提高自身竞争力上失去动力。在经济学中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纳什均衡。如果投标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招投标市场中, 都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选择, 不惜失信甚至违法犯罪, 最终陷入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中, 就会形成效率低下的纳什均衡[1]。绝大多数企业对弄虚作假和失信行为是不齿的, 他们希望在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竞争环境中发展, 凭自己的硬实力名正言顺地参与竞争并夺标, 用自己的诚信行为演绎企业的精彩, 提升企业的声誉, 获取企业的正当利益。

(3) 招标人希望选择信用良好的中标企业。招标人作为项目的发起者、设备材料的采购主体, 不仅希望中标单位报价合理, 更希望中标单位能按承诺供应高质量货物, 并能享受到良好的售后服务。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 中标单位违约情况较普遍。有的甚至以低价中标, 实际供货时以次充好或不履行当初的承诺。或中标后不践约而使标的重新招标。这么做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进度, 也占用了招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 增加了成本。近年来, 招标人意识到考察了解投标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性, 在招标项目资格、评标办法中增设了投标企业信用条件。但目前由于对投标企业信用没有权威评估标准, 招标人设定的信用条件很不规范, 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要求相悖。招标人希望能有规范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估标准作参考判断依据, 在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环境获得双赢。

二、招标投标信用建设的尝试和探索

我国提出和推广信用建设较迟, 目前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尚处于探索阶段, 无完善的体系模式可借鉴。一些地区勇于尝试, 积极探索, 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各地信用建设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化模式两种。

1. 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 比如, 招投标监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等。企业的信用等级由相关监督部门根据了解掌握的企业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等作出综合评价。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部门的信用评级结果, 无法主动改变或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在交易中, 如果采购人在参与资格上设定了信用等级条件, 未达此信用等级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种模式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比较典型。主要做法是, 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以建筑市场掌握的各方责任主体资质 (资格) 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 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网络监管系统为主要载体, 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以“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为窗口, 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系统。由苏州市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公示考核结果, 招标人将结果作为自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资料的参考依据。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 苏州市招标办提供投标企业信用档案及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和不良行为记录, 供招标人查询或咨询。

2. 市场化模式

市场化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的采集、评价均由信用服务机构实现。该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在交易中投标企业需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调查报告或资信评级报告, 采购人通过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调查报告或咨询评级报告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政府部门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立法, 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 对征信、资信评级、信用交易等进行规范管理。浙江省的市场化模式比较典型。2008年,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 要求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五年来, 行政区域内投标企业信用状况明显提升, AA级企业由原来的70%上升到79%, BBB以下的企业数量明显下降。

三、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 招投标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政府主导模式的不足表现在:一是由于受行政成本因素影响,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收集企业资质、执行建设程序、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程造价计价、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综合评判企业的信用度和信用等级。所设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不可能细化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 难免挂一漏万, 影响企业信用评价的全面性。二是评价依据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公开的信息, 对大部分没有公开记录的信息难以收集, 对收集到的信息难以甄别, 影响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这种模式忽略了项目业主对相关企业的主观评价。

市场化模式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政府部门监管和指导的滞后,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以赢利为主要目的, 水平参差不齐, 导致一些企业用金钱左右或影响无良机构评价和定级, 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2]。

2. 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与供给双重不足, 迟滞了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目前, 以信用服务机构为评价主体的市场模式下, 企业不具有通过使用信用信息产品达到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意识。有些企业甚至盲目认为购买信用信息增加了成本。由于认识不足, 导致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不旺, 限制了信用评价服务机构的发展。从信用服务供给上看, 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极少, 信用市场规模小, 经营分散, 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信用服务机构没有能力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 从而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影响了社会对信用产品的信任, 陷入信用需求双方互相制约的恶性循环。

3. 法规缺失, 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对企业的不良行为, 目前都只采用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手段予以惩戒。但这些措施在法律层面缺乏支持。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遏制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 在企业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曝光关系上, 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 急需通过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四、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实践

1. 完善政策法规, 落实监管责任

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引导和保障。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中, 明确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办公室 (简称市货招办, 下同) 为“深化工程领域和招投标领域信用治理”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明确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并由市货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2013年市货招办积极推进货物招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 在信用产品的应用、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 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招标投标实践。

2. 建立信用评价标准, 科学规范信用评价

要使社会全面、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就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统一的评价标准。市货招办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的实践, 建立了南京货物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 评价标准指标采集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原则, 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规定合理期限;二是信用信息的量化原则, 能量化的全部量化;三是评价结果自动生成原则, 采用数字化技术自动合成结果, 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市场化原则, 评价采用市场化模式, 将最终的评判权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用评价标准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 有效规范和引导了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

3. 加快引导和培育信用产品市场

信用产品市场的主体是招标人和参与竞标人, 即信用产品的供求双方[3]。引导和培育市场的关键点在于满足双方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其中规范和管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行为至关重要。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这个服务机构必须按市货招办制定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标准, 作为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企业信用评级依据, 统一评级内容和标准。同时又要按信用信息评价指标, 收集投标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权威性、合法性。

市货招办在引导和培育信用市场中的作用, 一是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已出台了材料设备制造类、批发零售 (贸易) 类、施工类三个行业标准, 基本涵盖货物招标中可能涉及的各种企业类型。二是制定市场活动规则, 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制定出台企业信用报告中信用等级标准, 招标人可对照标准设定准入等级门槛。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货物招标投标中必须使用规范的信用报告, 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因素等。同时, 制定了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 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招标中给予加分奖励, 招标人可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4.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也处于初始阶段, 存在运作不够规范、信用评价标准杂乱、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空间窄、定位不准确等诸多问题。信用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是培育信用市场的关键因素。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中采取政府引导、吸引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进入南京信用市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出须经有关部门备案;机构人员、资质、条件设施要达到专业化信用评级机构要求;信用服务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息发布、档案管理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所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必须公示等准入前置条件规定。以规范准入条件、控制发展速度、有序推进发展形成信用服务业的良好竞争, 鼓励发展高质量信用服务机构, 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5.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失信惩戒机制是保障活动正常健康开展的重要措施。市货招办在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体系中, 重视并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充分运用网络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 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 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 强化对重点项目和招标投标中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使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上升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 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 实现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4]。利用失信惩戒机制威慑失信者, 使其提高失信成本, 从而促使投标企业重视企业信用, 规范企业信用行为, 诚实参与招投标活动, 促进公平、高效、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易从艳.工程招投标诚信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 2011.

[2]邹利.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 2008.

[3]孙鹏.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规划[D].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信用体系发展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思考 第2篇

肯尼迪学院的一些教授、学者和美国金融界的一些朋友进行了交流与讨论。我所撰写的《关于美国信用体系的研究与思考》的结业论文,提交给了肯尼迪学院和中央组织部、国家外专局,也发表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管理世界》杂志上。回国后这三年,我结合国内情况和工作实际,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和作法,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学习的收获

美国的信用体系已经拥有160多年历史,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美国经济是一种典型的信用经济。统计显示,美国居民消费信用额保持了长达50余年、年均12%的速度增长;美国的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直在80%以上,居民的信用消费方式占美国国内产品总消费的三分之二以上;美国的市场交易方式已经实现了由传统的先进交易方式向现代的信用交易方式转变,目前75%以上的居民使用信用卡消费,80%以上的企业间经营活动采用信用支付的方式;以信用交易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快速发展,销售总额占到全球的70%以上。美国经济学家将信用体系喻为“美国经济活力的秘密武器”。同时,信用体系在约束社会成员行为,防止犯罪活动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纵观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历史,给我五点启示:

1、政府引导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动力。从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就开始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管理,明确规定所有从金融市场贷款和融资的企业、所有政府和企业的债券,都必须事先进行资信评级。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功能各异、综合配套的专项法律,现今生效的法律近20部。通过政策引导和立法推动,美国的信用体系得以不断发展、规范。

2、征信评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美国三大个人征信机构建立了包括几乎所有美国成年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2-3天对每份个人信用资料进行一次更新,每年提供的信用报告达14亿份之多。企业评信机构邓白氏公司使用90多种语言和180个货币种类产生面向全球的信用产品。个人要贷款,必须要有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要融资,必须要进行信用评级;信用激励与惩戒互动,缺乏信用记录和信用记录不佳,将直接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

3、依法监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美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相辅相成。其法律几乎涵盖了所有信用关系、信用方式和信息交易的全过程。每一项法律都明确了主要执法和辅助执法机构。多部专项法律和多个部门联合监管,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此外,美国信用行业还有许多自律性组织,实现自律性管理,与政府监管形成了微观与宏观管理职能上的互补和互动。

4、培育信用主体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美国最大的信用消费主体是居民个人。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商家等既是信用主体,也是信用交易载体。在美国,公众消费观念、信用意识、信用行为的高度融合,商业信用与金融信用的高度融合,促进了信用主体的发育完善,带动了信用市场的快速发展。

5、健全中介服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桥梁。美国的信用交易渗透整个商品市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因此,美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众多,既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等普通中介机构,还发展了信用保险、信用保理、信用担保、商帐追收机构特殊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中介作为交易双方的纽带,降低了信用交易的风险、增强了信用交易的功能。

但是,我在考察和研究中发现,美国的信用体系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庞大的、有利可图的消费信用交易市场,刺激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一些零售商纷纷扩张消费信用业务。据统计,信用卡公司每年给客户发出的消费信件就占美国邮件总量的10%;美国家庭户均拥有的信用卡达4.5张,户均信用卡欠债接近9000美元,信用卡的坏帐率从过去的3%上升到5%。同时,在网上交易和商家刷卡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盗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犯罪活动,给信用交易的安全性带来严重影响。最近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危机,里面既有信用缺失的问题,也有信用泛滥的问题。美国高盛公司最新预测,由于次贷危机的拖累,信用卡的坏帐率将达到7.7%,个中的原因、教训值得认真分析和汲取。

二、成果的运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道德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国家“十一五”规划中进一步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这充分说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建设。

2005年初回国后,我在运用哈佛考察、研究成果的同时,注重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作法,积极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部署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2005年正式启动,经过三年来的努力,形成了被喻为具有特色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几句话:政府规划,规章先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舆论引导,理论研究,激励惩戒,社会联动。重点抓了六项工作:

一是制定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提出从2005年到2010年,力争实现“一二三四”的目标。即建立一个系统: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应用系统;两个机制: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和信用宣传教育机制;三个体系:信用法规制度体系、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四个形成:到2010年,努力形成较为配套的信用法规制度、较为规范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需求、较为完善的社会约束机制。

二是颁布了《**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全国性信用法律法规暂未出台的情况下,组织专门班子,研读了20部法律,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前后十易其稿,最后由省长签署省政府令,发布了《**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规章对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管做了明确规定。这一办法的一个创新是,把企业和个人、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都统一在一个规章里。

三是建立了“三库一网一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三库”是指以信贷服务为重点的人民银行系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市场监管为重点的工商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人口信息为重点的依托身份证管理系统的“公民信息数据库”。“一网”是指面向社会开放的“**信用网”。“一平台”是指“省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平台”。目前,我省信用信息体系统首批归集了21个单位的信用信息数据,第二批18个单位的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已经启动。截止去年12月31日止,人行系统的数据库已拥有24.3万户企业、3320多万自然人的信贷信用信息;工商系统的数据库已拥有231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397万条信用信息;公民信息管理部门的数据库已拥有1亿条与个人信用密切相关的信息,涉及6700万自然人。这一系统,往上,连通了国家3个部门的数据库;向下,延伸到了基层的工商所、派出所和营业所,归集了最原始的信用信息数据;横向,则与各有关部门的数据库相连。这一系统于2005年12月28日正式开通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四是健全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去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快建立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全国第一个由省级政府专门就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问题制定的政策性文件。《通知》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实际应用中,也开始取得初步成效。金融机构将查询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贷前审查的重要环节和贷后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月查询量达6万次。省工商部门对守信企业,开辟办证办照绿色通道,给予年检免检等待遇;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登记、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惩罚措施。省公民信息管理局与人事、教育、社保部门合作,利用身份证信息核查功能,查出了在各种考试中代考的“枪手”995人,发现了78起冒领养老保险的事情,给予了公开曝光和取消资格的惩罚。**、怀化等5市在评先评优、干部考核等工作中开始查询信用信息数据库,长沙县在人大、政协换届中查询候选人的信用记录,取消了不良记录的10个人的资格。汨罗市推荐后备干部,34名人选全部提交了个人信用报告。

五是开展了信用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活动。为了普及信用知识,弘扬信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我们在报刊上全文刊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举办了信用建设专题报告会,编辑出版了《社会信用体系知识读本》;在75所大中专学校中进行信用知识专项宣传活动。去年,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信用改变生活”为主题的大型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如信用知识网络竞赛、信用进社区、**品牌信誉调查等活动,社会效果良好。2006年,我们依托**大学金融学科的优势,组织大型企业支持**大学创办了“信用研究中心”。目前已有《信用信息系统指标体系的优化设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选择与制度构架研究》、《**省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研读》等10个课题正在进行。目前已经培养硕士研究生10人,在读硕士研究生20人,在读博士生4人。

六是出台了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文件和规划。发展银行卡产业是实现传统现金交易向现代信用交易转变的重要前提。我们把发展银行卡产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发展信用经济的重要举措,出台了关于支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制定了《**省银行卡产业发展五年规划(2006-2010年)》。全年,我省银行卡发卡总量达到4900万张,增长38%;交易金额达到651亿,增长80%,占到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近三年发卡量与交易额年均分别增长23%和90%,在全国同业的综合排名由2004年底的第13名前移至去年的第7名。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起步比较晚,但起点比较高、发展比较快,成效比较明显,得到国务院和有关部位的肯定,成为金融机构看好**的一个品牌,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一个重点。2006年7月9日,国务院在长沙召开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座谈会,我省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2006年8月29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宣传报道;2006年9月,人民银行总行选择**省作为开展金融创新综合服务试点的唯一省份,首要的内容就是信用体系建设;200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情况交流》第29期专门推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2007年11月29日,《人民日报》再辟专版,报道《**人的“信用生活”》。

三、两点建议:

1、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严格地讲,一个区域性地信用体系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功能和作用也是有限的。地方制定的信用管理的政府规章,由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持,效力也受到限制。因此,必须建立期覆盖全国、统一完备的信用体系。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这表明了这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已经被列入议事日程。当务之急,建议国家抓紧研究制定专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加快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建议国家加大整合信用信息资源的力度,建立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形成统一的、标准的、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第3篇

关键词: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奖惩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57-02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也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并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对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分析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两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税务领域信用体系的升级版,并构建纳税信用管理流程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此次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设计实现了几大创新:一是广泛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作为评价基础。纳税信用信息除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之外,还涵盖了外部信息,最大限度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支撑。二是统一规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对信用信息进行科学评价。不仅明确了纳税信用信息的取数来源,而且从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来设计信用评价指标,明确对应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信用管理的标准化。将纳税信用评价从信息采集、信用评定到结果发布等环节由“人工评定”改为“计算机生成”,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统一。纳税信用信息在税务管理系统中实时记录,按月采集,按年评价。四是推进分级分类管理。针对A级纳税人出台多项激励措施,如发票领用、认证、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企业更多便利;对于D级纳税人则重点监控,采取严格发票供应、限制融资授信、阻止出境等惩戒措施。并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28个部门出台了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联合20个部门出台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是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侧重于建立守信激励机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则是新推行的失信约束措施,是纳税信用领域的“黑名单”制度。这两个办法实现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结果应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纳税信用管理,对促进纳税遵从,降低税收行政成本与社会管理成本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纳税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一些成就,但还不够完备,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不强,税收失信行为仍屡有发生,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仍然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法律是信用的最低标准,信用是对法律的有效补充。税收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有序的经济环境至关重要。如果纳税失信,不仅会侵害国家利益,造成税款流失,更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市场公平。而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是税收信用体系的有效保障,纳税人的失信行为使得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偏离了税收制度设计的初衷,使得原本公正的税收制度扭曲,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营造公平、和谐、互信的经济环境要求完善纳税信用体系。

(二)强化纳税意识的需要。当前,我国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尚未建立,仍存在假停业、假申报、做假账等以虚假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纳税人不重视纳税信用,追求短期利益,这一方面源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制不健全,尤其是有关税收诚信方面的法律,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司法不公等现象,破坏了征纳双方诚信的法律基础。此外,相关行业信用制度也需同步规范,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税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接相关涉税业务时,有的唯利是图,帮企业瞒报税,有的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勾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税务中介及关联人的诚信缺失也是造成纳税人信用状况堪忧的外部因素。

(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需要。当前,出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税收管理环节也随之由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大量涉税事项由事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充分运用新手段来加强税收分析、防范税收风险。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正是对纳税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引导纳税遵从的有效手段。通过合理设置信用评级指标可以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根据纳税信用级别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到税收管理最薄弱的環节。此外,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还可以使征纳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办理涉税事项,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有利于减少涉税纠纷,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发达国家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发达国家拥有比较完备的纳税信用体系,我们应当借鉴,以构建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提升纳税信用立法级次。美国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走在世界前列的,不仅把信用提升到立法的级次,而且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信用管理的法律框架,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等共15部法律规范,覆盖了信用作业的整个过程。加拿大也是借助其完善的税收信用立法体系、严厉的税收执法手段等,来提升纳税人遵从度的。

(二)构建完善的信用信息平台。在美国,各征信企业数据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实现了标准化,并且通过社会保险号码完整记录、归集和有效管理美国人所有与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这使各信用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变得更加快捷方便,并且实现了信息采集、储存、加工和使用的一体化。加拿大纳税信息的共享不仅是税务机关之间的共享,也包括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平台之间的共享。

(三)建立有效的税收信用奖惩机制。美国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为税务当局信任、一般信任、不信任三个不同档次,并且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税务稽查等方面给予不同的税收管理待遇。例如,美国政府对偷逃税的纳税人不仅会被冻结财产,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个人信用也会受损。日本则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分别实行白色或蓝色申报制度。对持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加拿大对纳税失信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并且该处罚是累进式的,以对纳税人形成强大威慑。

(四)重视税法宣传,培养信用意识。英国政府的税法宣传持续深入、形式丰富,比如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途径提供最新税法信息,通过电影、短片、小品等形式来增强宣传效果,使自觉纳税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加拿大优质的纳税服务、透明度很高的预算收支以及高额的税收返还保障了纳税人的自我遵从。美国通过持续的、目标明确的税法宣传使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深入人心,营造了良好的纳税信用社会氛围。

四、完善我国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税收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应有一个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框架来支撑,也就是说,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立法先行。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也涉及到对诚信守法的要求与规定,但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信用的法律法规,而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属于行政法规,立法级次不高。因此,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诚信法》,用来规范信用交易、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及失信行为惩罚等,形成公平公正、健全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税收征管法》逐步建立健全涉及纳税信用的相关法律规范,从立法层次上严格规范涉税信用记录、评估及使用。

(二)建立纳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目前,我国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来推动的,这与发达国家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评价相比显然落后了。因为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信用评价更加客观,而税务部门只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税务系统的内部治理,这样既可以避免承担企业失信的风险,又可以节约征管成本,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

(三)推进纳税信用与税收风险管理的融合。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机关的工作逐年增加,但税收征管效果并未同步增长。税务机关面临着征管压力加大、但征管效率却下降的局面。要破除上述困境,就要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结合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有效指标,建立纳税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差别化风险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考虑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来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管理,对纳税人进行“风险排序、科学分类、集约检查”。通过设定科学的预警指标提醒纳税人及时关注涉税风险,并把征管资源主要集中在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上。

(四)增强分级分类管理力度。在我国,失信成本偏低是造成税收信用不高的重要原因。现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增加了A类、D类的分类管理措施,但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缺少吸引力,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效用性也值得商榷。进一步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显得很有必要。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给予适当性税收优惠,增加其依法诚信纳税的收益,引导纳税人诚实守信纳税。对于违法失信者则增加其失信成本,“使违法失信者生活环境恶化,是对失信者最有效的惩罚,也是对守信者的奖励”。此外,税务機关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证明格式,为企业出具纳税信用状况证明,并要求企业在营业场所悬挂,使纳税信用状况真正成为纳税人的“第二身份证”和“经济护照”。

参考文献:

〔1〕吴旭东.论我国税收文化的构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06).

〔2〕毛云芳,林擎国.现代税收文化内涵及其建设的再探讨[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5,(01).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第4篇

一、嵩明县企业的基本情况

嵩明县有工业园区两个, 即:杨林工业园区、小街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园区一个, 即:小街农业示范园区。职教园区一个, 即:杨林职教园区。截至2011年10月, 嵩明县有各类企业1417户, 其中:私营企业1072户, 私营企业中有法人企业909户, 分支机构企业163户;内资企业331户, 331户内资企业中有法人企业160户, 分支机构企业171户;外资企业14户。截至2011年8月, 杨林工业园区入驻企业150余家, 建成投产的有98家, 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33家, 亿元以上企业有28家。小街工业园区入驻企业20余家。小街农业示范园区现有企业14家。其他企业分散在嵩明各个乡镇。

二、嵩明县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为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嵩明县支行从2008年开始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和昆明中心支行安排部署, 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下称“企业征信系统”) , 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并据此推动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截至2010年末, 嵩明县支行共征集221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 在征集过程中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卡148张, 已有83户企业取得银行贷款, 贷款金额累计达100514万元。其他企业通过办理贷款证、贷款卡的形式, 1000余户的信息都基本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对规范中小企业经营, 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长效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具体工作的做法及建议

(一) 具体做法

以强化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为主线, 以加强贷款卡管理为手段, 以推广和拓展企业信用报告使用为突破, 大力培育和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营造“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促使我县中小企业走上快速、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 努力把嵩明县建设成为我市社会信用环境最优, 金融生态环境最好的县份之一。

1.建立高效的工作协调与保障机制。 (1) 人民银行嵩明县支行作为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要加强对我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 督促各金融机构和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共同做好工作。 (2) 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协调联动机制, 进一步整合综合业务科、基础业务科等部门的相关资源, 发挥人民银行的整体优势, 从人力、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我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2.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更新管理。 (1) 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要求企业在办理开户手续的同时应主动申领贷款卡;人民银行嵩明县支行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不断征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 加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质量的管理。人民银行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流程的进一步规范化管理, 明确企业应提交的资料和填报的信息, 严格审核填报资料的规范性, 通过对企业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所征集信息的真实性, 企业对不诚信行为应承担责任。 (3) 加强企业信息变更的管理。人民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变更信息的管理, 一方面要加大对已入库信息的清理, 另一方面要求贷款卡持卡企业发生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代理人) 更换、注册资本变更时, 须在完成工商等变更手续一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嵩明县支行综合业务科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是利用每年的年审, 及时更新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 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3.完善信用信息服务机制。 (1)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机制, 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稳步扩大信用产品和服务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节的应用范围, 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 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2)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问题中的作用, 帮助金融机构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促进银企建立长期信用关系。 (3) 组织开展好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一是3年内要完成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求试点县完成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数;二是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联席会议制度、评级结果推介制度;三是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继续开展好对担保机构和借款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 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授信的参考依据。 (4) 、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 积极实施以政策扶持、信用评价、融资对接、定期检测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

4.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主动配合县政府、全县各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等多方力量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形式多样的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平台, 褒扬诚信典型, 披露失信行为, 培育中小企业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2)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培训, 使其充分了解征信系统的功能、应用情况和建设成果, 读懂信用报告, 增强信用意识, 提高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大力推广信用成果的应用, 积极引导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分应用信用报告维护企业权益, 降低经营风险, 为企业的健康长效发展保驾护航。 (3) 金融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培训和辅导, 提高企业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能力, 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5.建立以杨林工业园区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杨林工业园区是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 中小企业比较集中, 现已经入驻中小企业150余家。为推进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力争工业园区的企业入驻一家, 信用信息就拿入征信系统一家。

虽然嵩明县支行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 但, 要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信用信息整合难的问题;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沟通难的问题;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难的问题等等。

(二) 建议

1.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增进机制建设。一是推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提高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 培育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 提高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二是发展中小企业联保、上下游合作关系担保、个人资产担保等信用增进方式, 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三是引导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动产等登记公示系统, 扩展中小企业可用于抵押、质押等保证范围,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2.充分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 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推广使用商业票据, 通过贴现、再贴现票据选择引导信贷投向, 增加对中小企业融资;推动商业银行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审贷管理制度, 在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 提供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大力推广非现金工具支付, 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完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

3.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息采集机制, 加强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 扩大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范围。加强与工商、法院、质监、环保和社保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收集并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和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 为中小企业建立真实、完整、连续的信用档案。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的应用。重点推动财政部门审查中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项目、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质监部门开展企业资质认定、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准入审批等过程中, 均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探索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交流平台台

4.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人民银行对发放涉农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 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持;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已办理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5.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力度, 将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作和信贷支持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考核内容, 建立和完善对金融机构运用企业征信系统的考核评价办法。

6.人民银行要切实承担起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职责。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和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作中, 要充分发挥好县域组织作用, 切实承担起此项工作的领导职责。要将该项工作作为“联系地方政府、服务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有效形式, 做到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有思路, 工作有计划、推动有举措”。积极开展工作, 及时调研、上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

西藏信用体系建设 第5篇

藏政发〔2013〕117号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提出,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强调,“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依据,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发挥政府的示范带头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以加强信用法制建设、信用市场培育、信用行业监督、诚信宣传教育为关键,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6—8年的努力,逐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法规,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宣传教育机制,着力打造“诚信西藏”。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制定建设规划,建立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使用以及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参与和监督作用,形成政府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格局。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我们既要借鉴内地省(区、市)的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又要结合西藏实际,明确思路和目标,统筹进行规划,扎实稳步推进我区信用体系建设。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着眼未来,立足当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信用建设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重点突破。加强宣传和普及,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分工协作、节约高效。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互通信息,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资源,节约、高效地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完善信用制度标准规范,强化各部门、各领域、各行业信用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在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披露、应用过程中,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

三、主要任务

重点围绕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加快构建以政务诚信为先导,信用法规制度为保障,覆盖全区的征信系统为主体、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为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和工作重点,着力推进以下五项主要任务:

(一)推进信用规划编制,着力做好制度建设。

根据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要求,着手编制《西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挥规划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导航引领作用;围绕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要求,以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披露、信用监督和奖惩、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等主要工作和关键环节为重点,加快制定规范征信活动和信用服务市场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发挥行业和部门职能,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推进有关行业和部门依托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重点围绕市场准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等领域,依法依规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和应用,力争75%的自然人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对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监管,完善信用公示、警示制度。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守信自律。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企业、重点涉信人群、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诚信服务、个人守信自律。

(三)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强化信用产品的应用。

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和引领推动作用。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健全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健全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加大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力度,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信用风险,有效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扎实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扩大企业征信系统覆盖面,力争为我区50%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信用档案。不断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内容,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分类监管机制。在行业信用信息逐步健全的基础上,以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驻企业为服务对象,创建中小企业信用建设试验区。通过政府牵头、各方参与,搭建统一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分散在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统一对外提供查询,全面展示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合作、交易等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条件成熟后,在全区进行推广,建设覆盖全区的中小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五)深化农牧区信用建设,助推农牧民增产增收。

继续完善以农牧户贷款证为载体,以小额信贷档案为基础,以“信用乡(镇)、村”为依托的具有西藏特色的农牧区信用建设工作机制。扩大信用档案的覆盖面,力争使95%以上符合条件的农牧户拥有信用档案。加大对“信用乡(镇)、村”的评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基层政府要主动参与深化农牧区信用建设,将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纳入农牧户信用档案,丰富评价内容,完善评价标准,主导“信用乡(镇)、村”评定工作,配套完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高其含金量。在社会管理、政策扶持、贷款支持等方面充分运用评定结果,为农牧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六)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推进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设。

根据西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进2—3家全国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在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业。结合实际,培育和引进评级机构进入西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通过在优惠政策扶持、资金补助、评先选优等方面推广使用评级结果,逐步推动评级结果在我区社会各方面得到认可应用。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对外发布查询平台,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众和信用服务机构公开信用信息,强化对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全面监管。

(七)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西藏民族节日、“强基惠民”活动,大力开展信用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牧区等活动,狠抓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普及信用知识,褒扬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揭露作假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开展社会信用创建活动,培育良好的信用文化。

四、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点建设、不断完善、巩固提升的要求,力争在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

召开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进组织架构。研究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规划制定和试点阶段(2014年—2016年)。

编制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方案。尝试在公务活动中政府部门率先应用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信用报告。选择以经济开发区为突破口,创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选择质监、工商、教育、旅游等重点领域作为试点行业,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及行业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等方面开展试点。

(三)建设推进阶段(2017年—2018年)。

组织实施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以及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等活动的信用法律制度。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建设覆盖全区的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不断充实完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力推动信用服务业发展,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2020年)。

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充实提升、深化应用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培育和监管,推动信用服务业成为我区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不断增强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形成公平有序的信用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严格落实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研究拟定我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政策工作规划、政策措施,专题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严格履行职责,为全面推动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推动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抓重点,出亮点,求实效。要加强汇报和沟通,加大与国家相关部委衔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支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整体联动,合力推进。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人力、物力、财力,解决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按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和部署,树立“一盘棋”思想,统一步调,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保障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第6篇

(一) 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

加快推动我国会计信用体系的建设, 明确在会计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政府定位至关重要。没有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我国会计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将很难取得成功。在我国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初期, 政府势必还将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因此, 明确政府定位, 也就是要把政府在整个会计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起来, 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按照不同主体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会计信用体系, 包括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电子政务为基础、以制定规则、加强监管为内容的公益性的会计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以市场运作为基础、以会计信用征集、调查、评价、咨询等为服务内容的商业性的会计信用体系;以企业为主体、以信用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加强内控为内容的自我服务性的会计信用体系;以信用行业协会为主体、以会员单位为基础、以同业互助为内容的自律性的会计信用体系。在整个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 政府更多地起着引导、推动和监管的作用, 因此必须在健全信用法制、培育信用需求和增加信用信息透明度的基础上, 加强服务和监管, 努力推动全社会的会计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中介介入、行业自律”的原则, 努力实现政府、协会、企业、中介和会计人共同参与、同步发展的“互联、互动、共享、共赢”的会计信用体系。

(二) 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导向

我国会计信用体系的构建宜采取政府部门推动, 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 分阶段、分地区、分步骤推进的动态机制模式。这一模式是我国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向导, 它既可以保证我国会计信用体系的快速、规范化地构建, 又可以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原则——效率原则。一方面在政府的推动下, 可以有效解决体制、制度障碍, 还可以用立法的形式强制性地要求会计信用信息生产者提供、披露有关信用信息, 保证其准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便于目前分散于各个有关政府部门的会计信用信息的迅速公开和有效整合, 发挥政府在宏观管理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会计信用体系, 可以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形成,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提高资本市场的整体素质, 同时还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培养一大批信用中介机构及职业从业人员。鉴于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具体国情和加入WTO后所面临的会计国际化的挑战, 加上我国近年来会计改革进程较快, 会计准则制度变化较大, 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会计信用状况较差的现实, 短期内建立覆盖全国的会计信用体系不大现实, 但构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信用制度和体系又是我国会计融入世界会计的迫切要求, 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环节。在这种现实情况下, 我国必须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内, 通过总体统筹规划, 分阶段、分地区、分步骤地建立起我国的会计信用体系。首先在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之前, 可以先在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 率先成立会计行业内的征信公司, 构建行业性的会计信用体系, 并以此为中心, 构建行业的区域辐射网络, 待条件成熟后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行业联网、信息交易和资源共享。然后, 在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具备规模时, 再把会计行业的信用资料纳入到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进行整合, 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会计信用体系的法制建设

(一) 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保障

会计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离不开法规体系的立法保障。我国现在关于会计信用的立法尚处于空白, 因此, 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任务应该是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会计信用的法规和制度, 如《信用信息公开法》、《会计信用评价条例》等, 并且尽快修改涉及会计信用行为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要进一步明确我国政府会计管理部门、会计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分别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以便于进行具体操作和依法治信。在执法方面, 重点是要加大执法的力度, 相关的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处力度来遏制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 促使会计人员谨慎执业, 从而提高会计信用水平。还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民事赔偿机制, 加大企业的会计造假成本, 从而对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起到一种威慑和震撼作用。要从根本上治理会计造假行为, 必须要提高其造假成本, 加大打击会计违法犯罪的力度,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决不姑息迁就,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营造一个良好的“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与此同时, 应该注意依法保护企业、会计中介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合法利益, 不仅要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还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信用好的企业、会计中介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 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执法保障

要加快会计信用体系建设, 必须要建立会计信用奖惩机制, 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建立起积极有效的会计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另一方面也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会计失信惩戒机制。政府通过加强对会计信用的监督和管理, 才能够有效地发挥法律和市场对我国会计信用的激励约束和对失信行为惩罚的双重作用。同时应该切实对那些财务信誉高的的企业, 给予较高级别的信用评价等级, 使其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认可, 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相反, 对于那些财务信誉低、会计造假等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 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 以至逐出市场, 从而净化会计市场环境。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这是会计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机制性保障。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不能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 就是对失信者的鼓励, 对守信者的惩罚。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 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 直至被市场淘汰;而对于守信者, 要使其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 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并不断发展壮大。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一是由行业协会做出的监管性惩戒。这类惩戒是由行业协会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管理手段, 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二是由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 给予优惠和便利, 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 给予严格限制;三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主要是使失信由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 让失信者一处失信, 处处受制约;四是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 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刑事处罚等, 使失信者付出各种足以抵补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惩戒机制。要明确信用服务行业规则, 提高其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就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 一旦出现失信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 不仅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 还要实行市场禁入。

三、会计信用体系制度及网络建设

(一) 建立评价制度

各单位会计信用状况如何, 需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加以评估, 并要建立一套适当的会计信用评价制度。 (1) 成立评定机构。目前从全国各地试点情况来看,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一般由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组成专门的机构进行。上海市财税局成立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 由局内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农业、经建、教科文、会计等处室组成, 办公室设在会计处。山东省淄博市成立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 由财政、国税、地税、审计、工商等部门组成, 财政部门牵头。由政府评定企业会计信用等级的做法, 使其面临着巨大的行政风险和行政责任。一旦评价工作出现疏漏和失误, 企业的失信风险可能转化为政府的评价风险, 企业的会计责任可能演变为政府的评定责任。应当改变目前这种现状, 首先成立民间机构主导的信用评定机构, 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作用, 加快市场化运作, 使其最终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并按市场规律开展专业化服务, 努力培育一批社会公信力强、诚信度高、评价技术和方法过硬的中介机构专职从事评价工作, 实行有偿服务, 政府的职责应逐步过渡到提供信用信息公共服务, 和对信用中介机构实施监管, 规范其执业行为等方面;其次, 应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由政府部门公布目前分散于各个政府部门的有关企业会计信用的信息, 包括审计、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司法等部门, 为市场中介机构提供各企业会计信用的原始资料;为了完善会计信用体系, 信用评定机构应建立资料库、信息库, 如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便利、快捷的资料、信息查询。 (2) 明确评价内容。从目前各地试点情况来看, 会计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财会工作的情况;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情况;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财经纪律情况等。其中,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往的信用记录和会计信息质量是最关键的考核内容。还可以细分为若干具体项目, 逐一量化、计分。 (3) 制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可以参考我国目前各地在进行会计信用等级评价时实行百分制的成功经验, 评定出不同信用等级。对于信用等级低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4) 规范评价程序。根据我国目前各地试点情况来看, 一般先由各单位向评定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再由评定机构进行审查, 初步认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 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最后由评定机构确认单位会计信用等级、颁发等级证书或下发等级评定通知书。在建立并完善会计信用评价制度和体系的基础上, 还要建立会计信用等级公示制度、跟踪管理制度和公告查询制度。为了做好财务会计信用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 评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将评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予以公告, 以备有关方面查询。

(二) 建立档案体系和网络体系

建立会计信用档案体系和网络体系是我国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会计信用档案是会计信用信息的主要载体, 会计信用信息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信用档案设计和建立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管理的有效性。其中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用档案应当由独立的信用中介评价机构根据其征信情况来建立, 并直接通过中介机构内部的信息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偿提供;而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作为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职员, 应由其单位内部根据其执行工作过程中遵循会计信用制度的情况来建立, 这样可以利用我国已有的档案管理体系, 但要在此基础上增加有关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有偿取得企业的个人信用档案中可公开的部分 (即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 然后与通过其他途径所取得的个人信用信息整合在一起, 即构成较为完整的个人信用档案, 并向社会有偿公开提供。会计信用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进行, 要和整个社会信用的管理相结合, 这就需要借助于网络技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加快信用网络体系建设, 应尽快建立信用信息网络, 为信用档案管理、信用信息公共服务提供基础保障。要从整合行政资源入手, 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资料, 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 有序开放, 充分利用。可以考虑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数据库, 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借款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 应当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身份及其行为客观描述的原始记录。部门内部对市场主体或监管对象确定的信用分类等级, 主要是为该部门工作服务的, 依据的数据资料有限, 应只在内部使用, 而不宜随意对外发布, 以免引起混乱或引发纠纷。三是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应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信用服务企业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 其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四是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 促进资料交换和共享。积极推动数据库建设中的标准化体系的建立, 包括数据库结构和标准, 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 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应通用或相互兼容。五是鼓励信用服务企业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开发适合我国市场主体特点的评分模型, 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 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三) 建立会计信用教育体系

加快我国会计信用体系的建设, 是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和实行会计信用制度的先导。一个缺乏信用意识的会计人员, 是很难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等会计职业道德的;一个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的社会, 势必到处充斥着谎言、欺骗和假冒伪劣。因此, 建立我国的会计信用教育体系十分重要, 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首先, 会计信用教育的前提是要做好会计诚信理念的教育。会计诚信是一个伦理学范畴, 是会计信用在道德领域的反映, 更多指的是一种理念和意识。会计信用教育包括会计信用理念、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的教育, 其中会计信用理念即会计诚信理念的教育是基础和前提。会计诚信理念教育可以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会计诚信观念和意识, 使会计人员将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逐渐转化为其内在的品质和行为,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和用以培养和塑造一个合格的具有高尚道德的会计人员的系统工程。会计诚信理念教育发展的根本, 除了要提高会计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还要维护会计职业道德。至今为止, 我国从未把会计诚信理念教育作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虽然我国现有很多类型的会计教育, 但注重会计诚信理念教育的并不多,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针对我国会计教育中会计诚信理念教育弱化的现状, 应当把它作为会计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点来抓, 用来加强对会计专业学生和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要在他们一开始学习会计时, 就让他们认识到会计诚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从而树立起对会计职业的尊严感和使命感。其次, 会计信用教育的重点应当放在对会计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的教育上。会计信用教育的内容是实现会计信用教育目的的直接载体, 是培养会计诚信理念和公正、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 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渠道。会计信用教育应当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突破我国原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固定的思维定势和模式, 用来培养我国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造出新的会计信用教育内容和体系, 其中的重点就是要开展会计信用理念、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的教育。

参考文献

[1]孙智英:《信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

[2]吴晶妹:《现代信用学》,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3]易宪容:《现代合约经济学导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5]舒惠好、王宏:《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 《会计研究》2004年第2期。

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第7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信用,法律监督

0 引言

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又是法治经济,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市场主体行为。目前失信行为的泛滥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普遍性的道德沦丧,而是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政府信用在当前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1 政府信用缺失具体表现

目前我国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确立。

1.1 信用规则制定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立法不断增多,虽然在一些法律中已经有了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也有相应的规定,但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一是对诚实信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1993年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对商业秘密作出界定的法律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概括式的定义方式,具有较大的模糊性,究竟哪些信息属于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没有科学的界定,使企业商业秘密的公开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制裁规定的不够;三是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诚实信用主要是私法上原则,对公法上的国家公权力主体没有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在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仅要求被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而未能要求和规定政府作为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因此在救济方式上,主要限于私人救济,缺少对公益救济的规定和保护。由于信用立法的不完善,使我国信用资源严重缺失,从而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信用资源的缺失极大障碍了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的发挥。二是信用资源的缺失使企业形象受损。我国一些企业因为信用不高乃至失信,导致直接和间接损失约6000亿人民币。三是信用资源的缺失增加了生产成本和投资风险,出现了“劣币驱除良币”的不公正现象。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产品质量低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四是信用资源的缺失还增加了我国参加国际竞争的成本。如国际标准普尔对中国的信用评级是3B,而对中国香港是1A、台湾是2A。这就大大增加了中国企业到美国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

1.2 政府不依法行政

严格依法行政是衡量政府信用的标尺。目前我国政治领域充斥着各种违反诚信原则的政绩造假、欺上瞒下、贪污腐败等为官为利不为民的现象对社会信用秩序的混乱已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与民争利。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往往借管理之名,谋部门利益之实,如屡禁不止的“三乱”问题,严重败坏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和信誉;二是政策朝令夕改。不少地方的政府往往是“新领导、新政策”,为了突出自己的政绩,某些领导上任时,标新立异,不顾客观现实情况和民众的利益,劳民伤财,大搞形象工程,其结果是政府信誉受损;三是执法违法。实践中假冒伪劣之所以屡打不禁,其主要原因是执法者为中饱私囊,与违法者“猫鼠串通”,把“打假”变成了“假打”,人民对此怨声载道;三是执法违法在触目惊心的“棉花大战”、“烟草大战”、“馒头大战”中,地方政府不惜动用警力,设置关卡加以堵截,老百姓则东藏西躲,与政府打起了“游击战”,官民对立,很难设想政府在人民心中的信誉及其要求人民群众遵守信用。政府如果没有真诚执法的动机与信仰,所谓宪法与法律不仅会束之高阁,而且极有可能遭到来自政府自身的破坏。

2 政府信用法律监督体系的构建

中国传统伦理的政府信用观必须进行现代化转换,即保留其形式,而注入新的内容,汲取契约信用文化的法制内涵,建立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信用法律监督体系。

2.1 建设责任政府

政府须是责任政府,政府责任体系的完善是确保政府诚实守信的前提。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信任,如果人民不信任他,就不会把权力委托给他,而人民之所以赋予政府以权力,则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如果政府及其官员有了权力不去谋公而去谋私,那么就违背他对人民的承诺,作为他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代价就是被剥夺权力。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对政府决非一种道德要求,而是一种法律责任。

政府责任体系的构建重点是在如何治权、分权和制衡上下功夫:一是在民主议事方面,形成“一把手”只有一票的权力,改变其“用人一句话、决策一手拍、开支一支笔”的“一把手综合证”现象。2003年1月3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各级党政一把手纳入监督范围。《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并对此规定了10个方面的监督制度。

二是建立具有强大约束力的事后惩罚机制。在政府管理活动中,责任作为一种政府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宪法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道德责任。前四类是客观责任,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如,在西方民主宪政国家,如果政府施政纲领或重要议案未获得议会的通过,政府就要承担辞职的政治责任。但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若未获得人大通过,应当如何处理,宪法中却没有规定。所以,当前特别应在完善人大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政治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责任人负责制、弹劾权行使等方面用法律的形式进行界定,以便实际操作。

另外,应加大政府公务员失职、渎职、不作为的惩戒力度,对负有行政责任的公务员即要求其承担因其失职、渎职、不作为而产生的政治名义上的损失、行政上的处罚,还应有经济上的赔偿。否则政府责任机制的惩戒功能不能发挥作用。道德责任是政府的伦理责任。

2.2 建设诚信透明政府

政府为什么要说谎?这在政府那里得到的答案几乎千篇一律:一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需要说谎。二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说谎。所以要界定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界限。目前瑞典被视为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其主要原因在于瑞典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国家的文书、文件谁都有权利阅读,透明度很高。如瑞典的《保密法》实行的是反向做法,即除了影响到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比较敏感的信息、反恐等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及公开之后会侮辱人格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其他信息都要公开。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等。所以,我国目前需要通过修改、补充《保密法》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来界定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

2.3 建设廉洁政府

政府官员须诚信廉洁,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应当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条例”在第三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述职述廉”制度,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政府官员提出了诚信廉洁、财产申报的要求。如今,诚信廉洁、财产申报已经成为各国官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法国的《资金透明法》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政府部门提交一份个人财产清单,并且每三年对其财产的变化情况汇报一次。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规定,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内任职的人员,都必须在本系统内申报。申报的内容由七部分构成,即: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所有财产及这些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房地产、证券、互助基金股票及其它证券的买卖和交换情况;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所接受的食宿行乐方面的馈赠和款待、各种补偿及其他有价值的馈品;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债务;官员的未来任职协议及过去延续下来的福利计划等;官员在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初次任职的官员5000美元以上的款源。

我国近年虽然也开始实施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并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但目前这一制度在多方面还有待完善,表现在:财产申报内容不全面,官员申报的仅是年收入的个人情况而没有涉及到官员历年积累的财产及家属子女的情况;财产申报的程序不完善,多是由组织部门牵头,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的方式,缺乏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2.4 健全监督机制

政府官员在舆论监督中须有法定的忍受义务,法律对政府官员隐私权的保护应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条例”在对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章“舆论监督”,这在我们党内也是第一次。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媒体诉讼也随之缠身,特别是在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保护诉讼中屡屡败诉。在现代民主社会里,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知情权实施的正常渠道是新闻媒体,而公民知情权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政府的廉洁与高效运转,是公民监督政府官员的必要条件。二是从政府官员的社会影响来看,他们掌握公共权力,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根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政府官员理所当然的在职责上负有更多的法律义务,对于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的,诸如财产收入、社会关系、生活经历、品行、能力、年龄、健康、个人爱好等个人私事不能视之为隐私而须向社会公开。曾任日本首相的宇野宗佑因与艺妓有染被报界披露导致下台,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也因与莱温斯基的私情而显造弹劾,最后不得不面向全美国人民坦白。这均表明,法律对政府官员隐私权的保护应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27.

[2]钟师.旧车市场的负累[N].中国经营报,2004-01-19(02).

社会信用体系对信用档案建设的影响 第8篇

一、社会信用体系是信用档案建立的基石

社会信用体系覆盖面广泛, 包括信用制度、征信体系、评估体系等多个方面。从现实情况看, 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已很成熟, 而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 信用环境还很差,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对称。目前, 我国大约60%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 一般不向社会公开。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信用中介组织, 得不到需要的信用资料, 很难开展信用管理和相关服务, 从而造成信用资源浪费, 信息利用不均衡。只有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息交换畅通, 才能建立真正完备有效的信用档案。

二、信用制度制约着信用档案的发展

信用制度是由国家建立, 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信用活动的健康规范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西方人讲信用是用条例来衡量, 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 到现在为止, 几乎每一部法律都经过多次修改, 已趋于完善。中国人讲信用则是用心理来判断, 造成我国的信用环境处于一种模棱两可的脆弱境地, 到现在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从中西文化的对比审视下我们不难看出, 造成中国现在信用危机的原因之一是对信用的衡量缺乏法律的规范。我们应当借鉴国外信用制度的成熟经验,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代码、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失信惩戒等一系列信用制度, 提高国家信用意识。

1. 制定相关的法律。

信用档案的封锁是征信业发展的瓶颈, 要加速我国的信用立法进程。包括信用档案的开放、利用、征信体系管理、征信业规则及相关惩罚机制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相关的惩罚机制是为了保证信用档案不被滥用,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2. 修订现行的相关法律。

《统计法》没有规定从统计数据中分离出征信数据的条款, 也禁止对取得的数据进行买卖, 造成征信机构不能利用统计资料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法》规定不得擅自公开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内容, 使征信公司在取得征信资料时困难重重。《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这些法律都制约了信用档案的建设, 需要酌情修订。

三、信用分类决定着信用档案的类型

划分信用档案, 首先要从信用入手, 信用的分类直接决定了其档案材料的类型。按照国际惯例, 信用活动分为金融部门信用与非金融部门信用, 其中非金融部门的信用又分为公共部门信用与非公共部门信用, 非公共部门的信用又可分为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

依据信用的分类, 信用档案的类型有个人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政府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包括金融部门与非金融部门的信用档案, 并且是其自身的信用档案, 不包含其机构中他人的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是指由公共部门保存的, 反映某一公民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和信用程度的原始记录。包含个人的身份证明及社会档案 (主要在品行方面) 、个人的收入及财产情况和个人的信用记载情况。其中个人的信用记载是个人信用档案的核心部分, 表明其信用度状况。目前上海、大连、广州、深圳等地都已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企业信用档案是指由本企业和公共部门保存的关于企业基本情况和信用情况的原始记录, 集中体现企业在市场行为过程中的可信度、公信度和诚实信用的综合竞争力。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企业的信用记载情况和信誉资料等。例如,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系统, 已收录了15个政府部门拥有的相关信息。重合同、守信用或持有全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上了红名单, 而一些企业和自然人因信用缺失被锁入警示系统。

政府信用档案是指政府部门, 主要是经济管理的政府部门, 以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为基础, 树立良好政府形象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政府信用记录。政府信用档案对政府建立公信度、公务人员的公众形象、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四、征信体系对信用档案的影响

征信是指对个人或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信用档案是随着征信体系的成熟而逐渐建立起来的, 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着信用档案的齐全和完备。例如美国征信业发达, 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资信数据库———邓白氏资信数据库。

征信内容是构成信用档案的重要部分。征信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资历与信用进行调查、征信时所涉及的项目、评估的等级、得出的结论都是信用档案的构成部分, 信用档案是征信活动的最终成果。征信机构在征取信用信息时, 要对信用档案承担责任, 要确保信用档案的正确性、最新性, 防止信用档案的泄露、丢失和损毁。

征信模式主要有两种:集中经营模式和分散征信模式。集中型模式, 凭借国家强制力采集信用信息, 信用体系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个人及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利用通过政府出资兴建的全国数据库来实现, 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这种模式使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高度的集中性, 成本低, 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及时。不足之处在于信用档案信息采集时只能保证行业范围内的全面、及时, 社会联合征信程度远远不够。分散型模式, 由商业性服务公司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现, 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下, 优胜劣汰, 逐渐达到行业优化。信用信息提供方与信用档案管理部门之间遵循自愿原则, 没有强制性义务关系。它的优势在于信用档案进行完全商业化管理, 充分体现“信用是商品”的理念。引入竞争机制后, 信用档案管理水平会不断提高。局限性在于它只有在高度发达的信贷、完备的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环境、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较高的社会信用意识缺一不可的条件下才能建立, 同时会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中国国情下应将两种模式有效地结合, 吸取两种模式的优势。中国征信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也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行, 才能保证征信体系及信用档案顺利建立和运作。

五、信用评估对信用档案的影响

信用评估是信用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建立与健全信用体系, 信用评估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信用档案的建立过程中, 信用评估也随之成为焦点。以北京为例, 从2003年起, 全市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 各个信用记录均会影响个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评估形成的材料、文件即为信用档案的内容。如果信用评估是以动态的评估过程对社会信用加以控制, 那么信用档案则是以静态的档案材料对社会信用加以监督。但是我国当前的信用评估系统存在许多不足, 主要如下。

1. 信用评估社会基础差。

目前我国信用风险机制不健全, 信用环境差, 信用评估系统没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严重影响信用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必须借鉴国外信用评估体系, 催化形成有利于信用评估发展的信用环境。

2. 信用评估对象范围窄。

现代企业制度下, 不同行业, 不同企业发展各异, 或发展或倒闭, 必须对所有企业进行评估。我国一般只是对大、中型企业进行信用评估, 而小企业、民营企业则很少进行评估。对企业评估时也要对其法人代表信用进行重点评估。另外对个人信用的评估也必不可少, 要加强个人信用评估的建设。

3. 信用评估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低。

信用评估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指标体系上。我国各评级机构信用评审标准不一, 有的沿用项目评估和信贷评估的指标, 定量分析少, 主观分析多, 有的则照搬西方模式。评估方法没有标准化, 使得信用评估的可信度受到限制。要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 使我国的信用评估走向规范化, 具有权威性。同时在信用评估中提高计算机技术, 建立数字模型, 开发评估软件, 利用计算机软件为企业自动评级, 在短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 提高评估效率, 以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4. 信用评估效应不明显。

信用评估应对市场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 政府也要提出积极利用信用评估结果的要求, 这样信用评估才有市场。但是在我国, 信用评估的结果不公开, 得知评估结果的人不多, 并且对信用评估的重要性认识得不够, 所以信用评估的效应不明显。

综上所述, 社会信用体系的每个环节对信用档案建设意义重大, 缺一不可。只有使整个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得以良好的解决和改善, 信用档案才能顺利进行下去。信用档案的充实、完备和正常化利用, 同样也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更加完善。

摘要: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信用体系包括信用制度、征信体系、评估体系等多个方面, 这些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着信用档案的建设和利用。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第9篇

一、规划设计

(一) 确定思路

目前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非全国统一, 在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模式。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思路看, 有以下几种:

1. 由金融机构建设。

以华坪县为例, 华坪县农村信用社从2001年起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至2008年10月底已建立农户经济档案30734户, 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4.64%, 共发放农户贷款证21307本, 评定信用农户21307户, 评定信用村6个。但由于采用纸质档案方式, 信息更新未落实, 时过境迁, 建立的农户经济档案已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2008年以后农行、农村信用社开办惠农卡业务, 逐渐建立了农户电子信用档案。截至2011年末, 华坪县农行发放惠农卡13321张, 建立农户电子档案1030户, 授信1030户, 放贷金额4817万元;华坪县农村信用社发放惠农卡10621张, 建立农户电子档案2051户, 授信2051户, 放贷金额5831万元。由于各涉农金融机构独自建设, 指标体系不兼容, 信息无法共享, 形成重复采集。

2. 由人行主导建设。

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 近年来各省、区相继开展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由人民银行主导建设农村信用体系, 一是有利于实现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 减少重复采集信息, 农户也可实现跨区域融资;二是有利于实现集中统一, 减少重复建设。

3. 由政府领导建设。

云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总体要求是“政府领导、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共同受益”, 而从其他省区建设模式看, 有“政府主导、央行参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政府主导、人行推动、银行应用、百姓受益”、“政府引导、人行牵头、多部门参与”等提法, 都突出了地方政府和基层行政组织的主导者或领导者作用。其原因:一是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涉及千家万户, 由金融部门自行采集很难完成;二是推动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 (镇) 创建, 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需要得到基层行政组织的配合;三是促进部门协作, 推进信息共享, 联手制裁和打击失信行为。

4. 由中介机构运作。

设立资信公司或信息中心, 政府扶持下准市场化运作, 开展征信、评估等业务。但如果纯商业化运作, 收费高, 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难以承受。

(二) 开发系统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组织省级涉农金融机构制定《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与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指引》, 统一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指标, 统一了农户信用评价标准与评价程序。启用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 实现了市、县两级联网。但系统在不断升级完善中, 使用中还存在诸多不便。

1. 指标填报难度高。

数量型指标采集人员只需登记, 价值评估由评价人员完成, 信息采集人员便于操作;金额型指标需要采集人员估价, 对采集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从《农户家庭资产信息》、《农户家庭经营项目信息》指标看, 全是金额型指标, 在农村很难找到懂会计、能估价的采集人员, 因此填报的纸质档案质量不高。

2. 信息录入不便。

目前金融机构未开通农户信用信息系统, 不能实行手工录入, 只能由金融机构录制电子文档, 再由人行导入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但录制电子文档时需要填写代码, 如:职业、学历、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担保方式等不能选择或填写文字, 只能填1、2、3等代码, 金融机构录入人员难以掌握。因此人行华坪县支行开发了农村信用信息录入辅助软件,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也下发了电子表格模板, 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

3. 修改工作量大。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数据校验非常严, 数据效验通不过虽能输出出错信息, 但不能输出导入成功、不能导入的明细信息, 要把成百上千条出错信息区分出来并进行修改, 工作量非常巨大。处理思路是用IBM db2打开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备份数据, 查询数据后在Access中与导入前数据进行对比, 生成新表 (即不能导入需要进行修改的信息) , 但非专业人员难以做到。

4. 无评分导出功能。

虽然通过“信用评价”、“融资培育”导航菜单可查询到按行政区划分类的农户信用评分情况, 但没有导出数据功能, 不便于将评分结果反馈给金融机构和各乡 (镇) 、村。

5. 分析功能未开通。

分析报表功能目前未开通, “按地区和户主统计录入户数”、“有基本信息缺家庭信息”、“有基本信息缺家庭经营项目信息”等必需的查询无法做。华坪县是用自主开发的农村信用信息录入辅助软件进行查询。

二、动员准备

(一) 安排部署

华坪县的做法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中明确领导小组, 并将《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 (镇) 创建管理办法》、《目标任务安排表》作为附件。

1. 加强领导。

华坪县成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联系人民银行工作的县政府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人行华坪县支行行长担任, 有关部门及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人行华坪县支行, 由分管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人员从人行、农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单位抽调。各乡 (镇) 、村也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完善工作机制, 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2. 明确职责。

县人行切实发挥好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组织和推动作用, 维护好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高效运转;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有关工作, 有关部门应向人民银行提供涉农相关信息, 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给予必要的人员保障, 抽调基层团干部、妇女干部、大学生村官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等参与, 基层乡镇干部、村委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 有效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3. 统一流程。

华坪县制定了《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 (镇) 创建管理办法》, 制作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流程图》, 使有关人员清楚操作。

4. 安排任务。

华坪县制定了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表。任务分两条线下:一是按乡镇, 并明细分配到社区、村委会;二是按涉农金融机构, 明确挂钩社区、村委会。华坪县有55个试点社区、村委会 (未含后面增加的5个) , 农行负责10个, 农村信用社负责40个, 邮储银行负责5个, 基本与各金融机构涉农业务发展规模、网点分布和人力状况相适应。但从实践情况看, 由于各社区、村委会农户数量不均衡, 使任务难易度和承担费用的分配不尽合理, 因此应以农户数量为主进行任务分配。

5. 落实经费。

华坪县财政拨给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人行) 试点工作经费20万元。试点工作中涉农金融机构空白纸质档案印制费、信息采集人员补贴、信息录入费用、下乡开会培训费用等金额较大, 丽江市只有华坪县列为试点县, 相关费用未得到上级金融机构认可。通过市级人民银行向各涉农金融机构市级机构协调, 要求给试点县涉农金融机构安排相应费用。

(二) 宣传动员

深入农村开展宣传, 逐级开会动员, 推动成立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小组, 启动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1. 开会动员。

华坪县2012年金融工作会议上, 召集有关部门和乡镇长参加, 联系人民银行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分别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了要求。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和金融单位负责人还深入各乡镇开会, 安排部署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2. 业务培训。

华坪县人行对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暨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培训。还深入到各乡镇, 在动员培训会上对村干部进行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培训。

3. 开展宣传。

各涉农金融机构与乡镇政府、村委会联系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工作, 利用村组干部和金融机构网点优势在农村张贴海报, 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营造“争当信用户、争创信用村”的良好氛围。

(三) 考核落实

涉农金融机构负责联系村采集小组、乡镇评价小组;县人行建立工作台账, 实行月报制度, 组织召开例会, 发布试点工作简报。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 人民银行将各乡镇工作进度情况定期报告县政府领导, 县政府主要领导经常过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县人大也发挥了监督作用。

三、信息采集

(一) 采集安排

组成农户信息采集小组, 落实采集费用。

1. 采集人员。

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金融机构人员。农行、邮储银行人员少, 自行采集农户信息不可行, 但农村信用社网点多、人员多, 自行采集农户信息是可行的。由金融机构人员采集农户信用信息, 填表质量较高, 组织开展起来也较为容易, 尤其是金融机构网点附近的农户, 建议由金融机构自行组织采集;二是村组干部。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填表质量一般。部分乡镇安排大学生村官、团干部参与采集工作, 人员素质相对较高。由于村组干部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认识不到位, 认为是替金融机构干事, 积极性不高, 工作推诿扯皮, 动员协调难度大;三是农户。村委会、村民小组开展信息采集进度缓慢, 但部分农户积极性较高, 自己填表送交金融机构。农户自填数据真实性虽难以保证, 但农户经营收入情况无账可查, 即使调查人员入户调查, 也只能根据农户说的填表。农户自填能节省组织采集成本, 是今后农户信用信息更新的可行方式;四是协管员。由金融机构聘请并支付报酬, 责任心较强, 填表质量较高。农户信用信息更新需要聘请协管员, 但在金融机构共享农户信用信息的情况下, 涉农金融机构一般不会主动聘请协管员, 需要人民银行作任务安排。

2. 采集费用。

由于每个县需采集信息的农户就达数万户, 工作量非常大, 相关费用也较高, 给的经费过少采集人员没有积极性。华坪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人行) 拨给乡镇政府5000~25000元试点工作经费, 另外按采集的无贷农户信用信息档案每户5元给予补贴, 由涉农金融机构承担。从运作情况看, 经费拨给乡镇政府, 能发挥乡镇政府的积极性, 但也存在一些乡镇不将经费分配到社区、村委会的情况, 因此也可考虑直接付给社区、村委会的方式。由于存在一些乡镇花光经费不干活的情况, 因此需视工作进度情况适度增拨经费, 发挥督促和激励作用。空白纸质档案由于印制数量多, 复印数量多易损坏复印机, 建议由印刷厂印制较为节省成本。

(二) 采集操作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流程为明确填表要求、送交空白纸质档案、开展调查并填表、收回已填纸质档案。

1. 填表要求。

人行华坪县支行制作了《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填表举例及说明》, 统一了资产估价标准。房屋估价方法:区分建筑结构、面积、年限、位置及权证情况, 参照当地建筑成本及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估价;农机具、汽车、家用电器估价方法:购买价格×折算比例, 折算比例按使用年限逐年递减。估价方法尽量简单直观, 便于基层人员掌握。

2. 资料交接。

送交空白纸质档案的做法:华坪县农村信用社是在乡镇召开动员培训会时顺便发给各村委会干部, 华坪县农行的做法是“分片包干, 挂钩联系”, 亲自送交空白纸质档案到村委会, 协商信息采集工作。从实行的效果看, 由于华坪县农行协调工作做得深入, 完成工作进度较快。报送已填纸质档案的做法:有的村委会干部将任务分配到村民小组长, 由村民小组填写纸质档案并报送金融机构, 报送情况分散零星, 金融机构无法催, 村委会也不过问。还是应由村委会组织填写纸质档案, 并统一报送金融机构。

3. 调查填表。

两种情况:一是整村推进, 全面采集。采集工作较为彻底, 建立的农户经济档案较全面, 但部分农户不主动配合, 难以全部采集;二是选择重点, 部分采集。节省了采集成本, 也利于引导农户争当信用户, 但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难以得到普惠式金融服务。另外华坪县正推行县改市, 大量农户办理农转非, 由于农户数减少, 导致部分乡镇难以完成原定信息采集任务。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 虽然身份变了, 但实际上仍享有土地承包等五项保留, 因而应按农户采集信息。

4. 其他信息。

华坪县除采集无贷农户信用信息外, 还开展了无贷农村经济组织、有贷农村经济组织、有贷农户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涉农金融机构将信贷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导出, 按模板格式报送县人行, 县人行经过修改整理, 能够导入农户信用信息系统 (系统升级后有贷农户信用卡信息不能导入) 。

(三) 督促指导

督促指导信息采集工作, 审核已填纸质档案。

1. 进村指导。

涉农金融机构与村委会经常电话联系, 多次深入村组协调指导信息采集工作。村委会干部往往以工作忙、经费不足、经费不到位、正办理农转非等理由推诿, 不及时完成农户信息采集任务。

2. 下乡督促。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进度较为缓慢, 开展数月未能按进度计划完成采集任务。华坪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 县人大副主任和财经委主任, 以及市人行征信部门负责人, 多次与县人行、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人一起深入到各乡镇督促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部分村委会干部认识不到位, 经领导下乡开会督促后才引起重视。从各乡镇开展工作情况看, 乡镇领导重视, 工作抓得紧的乡镇, 信息采集进度较令人满意。从各社区、村委会开展工作情况看, 有几种模式:一是任务分配到村民小组, 村委会仅发挥督促作用, 采集工作拖拉扯皮, 完成效果最差;二是村委会组织人员到村民小组采集信息。由于农户分散、人不在家等情况, 难以一次完成;三是社区、村委会干部任务分配包干。这几个人完成这几个村, 那几个人完成那几个村, 只考核完成结果, 不问过程。从实际情况看, 第三种模式效果最好。由于即将换届选举, 部分年龄较大的村委会干部积极性不高, 乡镇政府领导也安排不动。

四、信息录入

(一) 录入安排

华坪县农行先是聘请人员进行录入工作, 后来由于收集的纸质档案不集中, 改为交由打印部录入;农村信用社给每个网点安排录入费用, 由各网点开展录入工作;邮储银行由县级机构人员进行录入;县人行由于人员少, 综合业务股只有3人, 也聘请了人员参与信息审核、导入工作。

(二) 录入操作

华坪县的做法是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村信用信息录入辅助软件录入, 导出模板格式电子文档, 交由县人行导入农户信用信息系统。

1. 录入障碍。

人行华坪县支行开发了农村信用信息录入辅助软件, 解决了录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障碍。农村金融生态数据是农户信用评分必需的, 但县统计局没有统计数据, 乡镇政府统计的数据也不全, 取得难度较大。由于邮储银行管理体制较特殊, 华坪县邮储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没有机构编码, 信贷业务并入丽江市古城区邮储银行反映在征信系统中, 机构设置后县级人行需以市级人行用户进入才能查询邮储银行上报数据。后经人行昆明中支同意, 建立了邮储银行华坪县支行虚拟机构。

2. 录入审核。

由于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数据校验非常严格, 金融机构报来的电子文档需进行数据审核, 仔细修改整理, 才能导入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中。

3. 返回修改。

不能导入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应返给金融机构修改, 成功导入、未能导入信息的区分工作量大。

4. 统计查询。

需统计“按地区和户主统计录入基本信息户数”、“有基本信息缺家庭信息”、“有基本信息缺家庭经营项目信息”等情况。华坪县是用自己开发的农村信用信息录入辅助软件进行查询, 为了统计精确需要把导入不成功信息剔除。

五、信用评定

(一) 信用评价

以前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户开展的评级都是内部评价, 现在征求了村组干部、团组织评价意见, 并通过农户信用信息系统评分, 属于外部评价。

(二) 信用建设

在农村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 (镇) 创建活动, 评定信用户颁发《信用证》, 评定信用村、信用乡镇并授牌, 能起到培养农村信用观念的作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予优惠政策, 对信用差的取消证、牌, 不予信贷支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信用变差的信用户、信用村及信用乡 (镇) 在一定的期限内主动实施整改, 自我纠正失信行为。一般而言, 城市居民由于经济行为活跃, 经常与金融机构发生关系, 不良信用记录持有者处处受制, 惩戒机制的作用明显强于激励机制。而农村与城市不同, 由于经济行为不活跃, 与金融机构多次发生关系的概率小, 仅依靠失信惩戒机制, 并不足以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因此, 更宜建立以守信激励为主, 失信惩戒为辅的信用机制。

六、授信贷款

(一) 优惠措施

华坪县对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信用放款、手续简化、利率优惠、持续激励”等优惠措施, 对信用村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提高”等优惠措施, 对信用乡 (镇) 实行“贷款优先、共享优惠”等优惠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县级商业银行由于缺乏经营自主权, 较难出台优惠措施, 没有吸引力;二是有的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偏高, 不愿放弃利益落实利率优惠政策;三是在信贷规模较紧的情况下, 难以满足信用评定后旺盛的信贷需求;四是信用村评定标准中农户贷款面50%目标短期内难以办到, 因此无法评定信用村、信用乡 (镇) 。

(二) 授信贷款

在授信过程中,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实行差别利率, 在授信额度、贷款期限上区别对待, 提高了涉农金融机构的风险定价能力, 也使信用较好的农户享受到优惠。授信额度上不应采取定额授信的“一刀切”做法, 应按其资产的一定比例和潜在资金需求, 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农户核定相应的小额信用贷款限额, 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简化贷款手续, 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款力度。对贷款需求超过其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农户, 可采取农户担保、联保、资产抵押、林权抵押等方式予以支持。

七、验收总结

通过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为各单位工作协调配合打下了基础, 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并非临时性工作, 应作为长期的任务。应建立信息更新、信用培育的长效机制, 通过法规、办法、协议明确下来, 对信息更新、信息共享等工作进行安排。

(一) 信息更新

华坪县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信用复评制度。对于没有发生信贷业务的农户信息, 1至2年更新一次信息。对于发生信贷业务的农户信息, 在办理信贷业务时进行信息更新。信用户复评授信一般1至2年一次, 信用村、信用乡镇一般3年复评一次, 复评达不到条件的, 实行信用淘汰, 并撤销其资信等级。

(二) 信息共享

按照“政府牵头、人行主导、政府各部门及金融机构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思路, 推动非银行信用信息共享。签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协议, 采集农村金融生态、农户一折通补贴、农户养老保险、农户医疗保险、农户政策性财产保险、农户政策性人寿保险等信息, 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制度化, 具有连续性。执行的难点:一是单位间能否协调一致, 形成合力;二是提供信息单位的业务系统能否输出电子文档数据。

华坪县被列为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县, 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试点工作困难较多, 通过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动, 取得了初步成果, 但要全面完成目标任务还有差距。通过工作实践, 取得的经验概括而言有以下三点:

1. 领导重视是关键。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对基层人民银行对外履职能力而言是个考验, 政府有关部门对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把乡镇、村、组干部动员起来真正做事不容易。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参谋助手作用, 发挥工作主动性, 需要行领导亲自出面协调, 向当地政府领导多请示汇报, 取得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 让地方政府切实发挥领导作用, 建立县、乡 (镇) 、村各级工作组织, 分配下达目标任务, 并建立工作联络和考核督促机制, 使试点工作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2. 抓好落实是核心。

一是准备工作要早。准备工作可以提前做, 走一步看一步, 临阵磨枪对工作进度会产生影响;二是工作安排要细。各环节工作要周密部署, 便于操作;三是工作要有主动性。试点过程中问题困难多, 各参与单位应增强主动性, 积极想办法、出主意, 尽力把困难解决, 不要拖延推诿;四是协调督促要到位。要深入基层, 加强联系, 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3. 落实经费是保障。

如何建设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 第10篇

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一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行业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在征信服务行业的准入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并没有出台较全面的管理规范。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那么,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信用体系大象无形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足的投资去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帐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这种信用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网站。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信用体系是法律的辅助环节

通过近几年来对于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实践,我们发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在解决办法上,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其一,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只要尽快进行立法或修订法律,就基本可以解决问题,典型的如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二,目前对于该问题还没有成型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地从理论层面进行探寻,较为典型的有网络的管辖权问题、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其三,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类,就是即便是出台或修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的法律问题也难以马上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辅助机制的配合,或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的作用。这方面的例子有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可靠保障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问题等等。也就是说,在这一类法律问题中,我们看到,尽管相应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是还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存在,我国刑法对于信息安全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杜绝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而我们的著作权法也难以使那些“拿来主义者”却步。造成这种“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复杂,既与互联网本身非中心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关联,也产生于网上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决这种难题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在立法与修订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辅助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环境,从各方面杜绝和制裁违法行为。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该法律辅助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电子商务是信用体系在中国发展最快的领域

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是信用体系存在和发展最好的土壤,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起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甚至物流通过电子签章相互呼应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互动的。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成为参与者。在很多已经形成的电子商务模式中,我们都看到,通过BBS等方式,对于同一类消费,很多消费者可以很快地建立联盟,展开评价和交流,而这些评价,本身就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有,互联网与传统传播方式的主要不同就在于其互动性。互联网的信息是双向交互流动的,所以,在这种沟通方式之上建立的信用机制也必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动态性。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第11篇

1 电力产业链良性“微循环”

“每一个企业都会受到上下游企业信用状况的关联影响, 电力行业也不例外, 即使电力企业确保自身百分之百诚信, 也往往受到上下游企业失信行为的相互影响, 难以‘自得其乐’。因此我们将电力企业、电力供应商企业和电力用户作为有机整体———电力信用链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将有助于改善电力产业发展生态的信用环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诚信办胡小正书记形象地给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做了这样一个比喻, 电力行业这个“微循环”通畅了, 可以帮助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舒筋活络”。

胡小正介绍说, 2014年,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率先发布了《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2015-2020年) 》, 提出电力企业诚信建设以诚信承诺践诺为核心, 明确信用目标, 制定信用建设发展规划, 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电力诚信文化。有效维护市场商务关系、改善营商环境为手段, 推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将信用建设工作纳入电力行业整体规划。同时, 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 积极履行合同约定, 努力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

此外, 电力企业还建立信用信息系统, 完善信用链管理体系, 建立供应商和客户信用档案, 以实时评定和更新合格供应商、承包商、定期评价客户诚信指标为手段, 形成信用链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 应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 推动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评级评优等中的应用, 为社会和用户提供诚信的产品需求, 促进行业信用氛围的形成。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就做了很多有益尝试。”胡小正说, 在与业主的关系上, 中水十二局建立了“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客户定期访问”制度;在履约过程中聘请业主代表给公司的管理工作“问诊把脉”“抓药治病”, 保持与业主公司密切的联系, 赢得信赖和尊重。在与分包商的合作中, 积极清偿各类分包工程款以及各种担保, 在施工过程中, 帮助分包商解决各种协调难点问题, 获得分包单位的称赞。

2 上下游企业责任共担

谈及电力信用链的另外“两环”时, 胡小正说:“以‘电能’产品为中心, 向上追溯到原材料的生产和采购, 向下延伸到最终用户, 诚信责任体现在产业链上下游所有与产品有关的企业。”

据记者了解, 当前电力行业物资采购工作中, 存在着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采集不足、信息披露不规范、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容易造成在供应商选择工作中存在偏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通过对供应商合法身份、履约能力和资信状况的认证和评估, 为电力企业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服务, 并逐步形成电力行业统一的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信息平台, 同时建立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形成动态跟踪机制, 并与各大电力企业协调应用。供应商要结合自身产品和服务提供实际情况, 严格履行商务合同, 为电力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在电力行业共享制度。加强与政府沟通, 推动建立信用征信系统,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 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这将解决采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有助于电力企业及时合理地选择信用度高的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供应商来讲, 也有利于塑造供应商的信用形象, 提高其信用水平, 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起到积极作用。”胡小正说。

“建立和完善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体系, 建立电力客户信用信息平台, 完善电力客户信用档案, 推进电力客户分类信用管理, 制定科学合理门类齐全的电力客户信用评价体系。”胡小正一一向记者介绍电力客户的诚信建设, 建立统一的客户信用评价标准和技术标准, 与社会信用评价系统接口, 定期监控已授信客户, 共享信用信息。对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科学用电、依法缴纳电费的客户予以相应的鼓励。

针对电力客户, 不仅有“赏”也有“罚”。采用对大用户的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 对受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限产、关停、整顿等处罚的企业给予限制供电的管控;对破坏电力设施、恶意欠缴电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用户建立黑名单数据库, 通过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共享, 对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曝光。

信用卡逾期未还款, 会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电费逾期未交纳, 同样也会留下信用“污点”。“从电费回收数据来看, 回收进度得到了大幅提前。”国网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以5月份的电费回收情况为例, 截至6月3日, 电费回收率为99.991%, 同比提高0.07个百分点, 环比提高0.06个百分点。随着信用信息的影响日益增强, 其发挥的作用也逐渐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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