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范文

2024-09-18

人大立法范文(精选7篇)

人大立法 第1篇

在中国现有的地方立法体系中, 县人大并不享有立法权。但根据学者的研究发现, 县人大所发布的决议在内容、表达方式尤其是实际效力与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或法规, 并没有实质性差异[1]。尤其是按照地方立法的理论, 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 从农村社会发展的角度考察, 立法主体越贴近农村社会, 其所从事的立法行为的地方特色越有保障。由此, 从发挥地方立法在促进三农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有序进行的角度看, 恢复和确认县人大一定范围的立法权, 就是十分必要的。

二、县人大分享立法权的可能性

县级政权机关不应享有立法权, 按照学者的解释[2], 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担心, 一是中国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薄弱, 这意味着缺乏“必要的群众性的民主与法制观念以作为思想基础”的立法活动可能会背离民主与公平的正当性标准;二是在目前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的情况下, 让县一级行使立法权, “缺乏物质基础”, 使立法的科学性难以保证;三是中国地广人众各地很不平衡的情况, “决定了既要使地方享有立法权, 又不能使立法权过于分散”, 以防止“立法割据”现象的出现。

在笔者看来, 上述考虑或担心并不构成否定县人大分享立法权的充分理由。首先, 群众性的民主法制观念的匮乏与立法的去民主性之间的关联, 并没有因为取消县人大立法权而淡化, 相反, 它却大量存在于中国地方立法实践之中。实际上, 在笔者看来, 立法实践中存在着的去民主性是中国地方立法甚至是整个国家立法制度建设中应当重点关注并加大力气要尽快解决的现实问题, 而这一问题的根本性解决要通过宪政体制至少是国家立法体制诸多方面的改革才能奏效, 而不能想当然地通过取消县级政权机关立法权试图获得解决。其次, 立法的科学性不仅体现为立法技术的先进, 更为关键的在于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准确表达。就现阶段县人大立法能力而言, 一方面, 近年来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 为基层立法实践输送专业立法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破解了县人大在立法理论知识和立法技术上的难题;另一方面, 县人大的“临民”性质使其对三农发展的现实状况与客观需求的实际体验与真实感受成为更高层次的立法主体所无法企及的独享优势。再就“立法割据”的防范而言, 中外立法实践表明, 立法权分散、混乱或者立法失衡的根源并不在于立法层次的多少, 而在于立法主体结构的协调性。一方面, 我们并未看到西方国家因为地方立法层次的增多而出现法治秩序混乱的局面;另一方面, 中国的地方立法层次虽然仅限于省级和作为特例的市级, 但由于一个省区或一个城市同时存在着多个法域的立法体制导致立法资源浪费、立法权限不清、立法内容冲突的乱象丛生, 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 确认县人大的立法权并不是立法权分散的表现, 更不是引发立法失衡或混乱的洪水猛兽。

三、赋予县人大立法权的必要性

从新农村建设尤其是确保三农发展进程中地方立法效能发挥的角度思考, 赋予县级政权机关立法权的必要性集中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为了维护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从经济发展来看, 县域经济一直被人们看做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备的基本区域单元, 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环节。在其中, 工业经济与农业经济、城镇经济与农村经济、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共存但均以后者为主导。这意味着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心和着眼点应当在于县域经济的发展, 或者说, 县域经济是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更是贯彻“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战略方针的立足点, 因此, 完善县域经济管理, 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发展, 是促进三农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本依托。再从社会交往来看, 作为持续存在时间最长的一级行政区域, 县成为一个较为稳定的文化地理单位和社会交往场域。从新农村建设的角度分析, 这意味着县域应当成为新农村建设所要求实现的三农治理从统治向“善治”转变的基本平台, 是政府探索和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实验基地。因此, 为了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实践中对政府权力的控制, 确保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各项政府行为能严格控制在法定的范围与轨道内, 真正以三农的持续发展而不是某些政府部门的管理便利为目标指向, 就必须赋予县级权力机关一定范围的立法决策权, 以体现和实现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民主性。

二是为了消除县域之间社会经济发展上的差异与立法产品的可操作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近年来, 随着地方社会事务的差异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的增强, 以及中央对地方权力下放趋势的日趋明显, 地方立法呈现出扩张趋势;但另一方面, 现有地方立法诸如立法产品的质量低下尤其是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也日渐突出。究其原因, 在笔者看来, 还在于立法实践中调研论证上的不充分。而这种地方立法调研论证上的不充分, 除了可以归咎于地方立法工作部门的工作作风以外, 在笔者看来, 还应当注意立法实际工作部门在调研实践尤其是三农相关立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诸多困难。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于一个省区不仅其所辖面积大, 而且各地在经济发展、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着太大的差异。这不仅加大了地方立法调研的难度, 更使省区一级的地方立法产品兼顾法制统一与规范的具体、细致或量化, 鲜有可能。因此, 无论是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新农村建设的规范与保障功能这一特定的时代背景出发, 还是从提高地方立法可操作性的角度考察, 除了赋予更接近基层社会的政权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能之外, 别无他法。

三是为了改变立法资源在城乡社会中的不公平分配。“注重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任务。按照西方学者的解释, “社会公平的现代概念是:每个社会成员, 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 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 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3]具体到新农村法制建设而言, 三农在立法过程中获得与其他利益群体同等的利益表达机会, 就是立法制度设计体现社会公平价值的主要着力点。但在中国现行地方立法体系中, 基于城市经济与社会管理上的特殊需要的考虑, 中国现有包括4个直辖市、27个省 (不包括台湾省) 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在内的共计53个城市立法机关都拥有立法权, 而专门的农村政权如县乡人大或人民政府则不享有任何立法权。因此, 为了改变这种立法资源在城乡或工农之间的不公平分配, 就必须赋予作为农村政权机关的县级政权机关一定范围的立法权, 确保农民和农村社会在立法资源上的公平分享, 促进新农村法制建设的有序发展。

四、县级人大立法权的设置

为了防止地方立法的随意和异化, 在笔者看来, 县级政权机关所享有的立法权应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 县级立法主体应限于县人大, 而不包括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之所以否认县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一是考虑到现有的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已有较为充分的立法权限, 有必要将县级立法权限限定为县域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大事项, 这种事项的立法权也当然应赋予更具有代表性的人大;另一个考虑是为了避免当前难以遏制的省区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取代人大唱主角的尴尬境地, 确保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严肃性。之所以否认县级人民政府的立法权, 主要的考虑在于, 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 发布决定和命令, 这种依法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或命令以灵活性、针对性、具体性和适应性为特长, 不适于体现为具有稳定性、普遍性和抽象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 这种设计也有利于发挥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控。

其次, 县级立法主体不包括县级市和市辖区的人大或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分治”的地方政权设置模式, 县级市的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大致等同于市辖区的规模, 尤其是按照将其设置成真正的城市行政区域的思路, 县级市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问题将朝着简化的方向发展。因此, 为了防止立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县级市或市辖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上的重要问题可由更高级别的政权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再次, 县人大所享有的立法权应限于对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性立法。执行性立法是一种将一般性的内容稍显含糊的法律规范转化为更有针对性的内容也更为确切的立法活动。与其他形态的地方立法相比, 执行性立法不仅要以事先存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的存在为前提, 还要求其内容不得创设新的权利或义务, 因而其立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幅度更为狭窄。这与强调县级立法用以克服和解决前述的省区地方性法规在县域缺乏可操作性弊病的立法权分配宗旨是高度一致的;当然, 这样, 也有助于防止县级立法权的滥用。

最后, 作为县级人大立法权限范围的应主要限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需以其职能的转变为前提, 而这种职能转变尤其是以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为关键和重点。很显然, 这两项政府职能更强调地方性和具体性, 适合更低层次的县级立法调整。因此, 县级人大的立法活动应当结合本县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关系协调、传统文化影响、主流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现实状况和三农发展的未来前景, 对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或内容做出更具体、更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 确保地方性法规得以发挥切实有效的法律调整作用。

参考文献

[1]何海波.法的合法性:中国的经验和问题[J].清华法治论衡, 2001, (3) :192-194.

[2]周旺生.立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440.

人大立法工作会议讲话 第2篇

今天,市人大会在这里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全面回顾和总结过去5年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部署今后5年立法规划。这次会议很重要,开得也很及时,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今后一段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去年,我市立法工作紧紧围绕申心,服务大局,大胆探索,努力实践,取得了可喜成绩。一是立法计划落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发布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件;为了适应入世需要,市政府还对过去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604件,修订7件。二是立法重点突出。围绕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和修订;出台的法规规章重点反映改革开放进程,肯定改革开放成果,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的顺利实施,高度关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市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项目,解决了一些改革、发展、稳定申的难点、热点问题。三是立法质量明显提高。在立法工作中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严格按《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加大起草过程中的协调力度,注意克服部门利益,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市人大会的高度重视、指导和支持是分不开的,每一件法规在起草阶段,人大会领导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都提前介入,给予具体指导。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一贯重视立法工作并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给予指导的市人大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xx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同时也对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促进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臵,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证政府高效运转,树立政府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意义十分重大。下面我就贯彻落实s年立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围绕大局,突出特色,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政府立法应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服务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点,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稳妥地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统筹考虑立法项目,突出立法重点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参与全球竞争。经济结构随之发生剧烈变化,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利益调整带来的深层次问题日渐突出,经济成分日益多元化,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步伐,用法律法规来调节、规范社会事务和公共行为。因此,政府立法工作要始终把握大局,着眼未来,围绕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关注民生、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等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科学组织,注意始终与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相衔接、相配套,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及事关国计民生的突出问题。决不能满足于当传话筒、二传手,上面有什么法,我们就搞什么法。今年要把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市环境创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政府行为、实施“科教兴市”和“开放先导”战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力争立足武汉实际,把握内在规律,突出武汉特色。

(二)政府立法要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立法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重在转变政府职能,克服部门利益,规范市场秩序,其正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要通过立法,将政府职能定位在对市场依法监智、调节和服务上,减少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木。因此,我们要着重研究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政府与企业、政府智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改变那种重审批、轻监督,重管理、轻服务,重职能、轻义务,重制裁、轻保护,重行政命令、轻合同约定的现象,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和自律的职能交给人民群众和中介组织,把经营杈和投资决策杈交给市场主体,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依法调节、社会智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绝对不能借立法把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现在确有少数部门在立法过程中热衷于扩大部门职杈、增设机构编制、增加收费项目、强化经济处罚。这与市场经济相冲突,与政府部门职责相背离,与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相违背,与改善市场经济环境不合拍。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首先要改善法制环境,强化全心为民的宗旨意识,立足有利于群众,方便于基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绝不能人为的随意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抬高市场准入门槛,摘一些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要从源头上把好关,通过立法,分清政府、部门、经济组织的各自职责,营造出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为我市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服好务。

(三)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维护法制的统一

改革开放二十年未,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府的职能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原有的一些法规、规章,从现在来看,有的历史任务已完成,有的甚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要与时俱进,坚持立修并重,在抓好新的立法项目同时,要注重对原来制定的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尤其妥对那些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相违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完善的要尽快完善。

二、创新机制,完善程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十六大报告把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列入我国法制建设重要议事日程,提到重要的战略地位,我们应当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立法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一)要深入研究,把握规律

立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政府立法工作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和新挑战。因此,妥顺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立法方式,提高立法质量。要认真学习、贯彻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立法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具体计划,并严格按程序运作,注意防止有章不循、主观随意的做法。尤其妥加强深入调查研究,对每个法规和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和重大措施,特别是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机制要作深入探讨和研究,不能就事论事,更不能为完成任务而敷衍塞责。要在深入调查研究上下其功夫,把典型调查和全面分析结合起来,把局部经验和全局工作结合起来,准确把握内在规律,通过总结、实践、研究、提炼、上升法规规章中来,指导和推动全面工作。

(二)要民主透明,科学立法

社会主义法制是从根木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因此,在立法实践中,要创新立法机制,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有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深入基层,贴近实际,反映民情,代表民意。要实行开门立法,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公开性和透明性"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一些立法调研会、听证会、论证会,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基层的呼声。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作用,有些立法课题在起草阶段可以先交给他们,让他们拿方案、提措施。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与专家学者共同调研,共同起草,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相互启迪,相互借鉴,提高质量。也要注意选择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通过报刊、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真正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拥护不拥护、群众高兴不高兴,作为我们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

(三)要完善立法程序,严把质量关

规范立法程序,严把起草、审修质量关,是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政府部门在起草立法草案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莫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又的问题,要主动做好沟通和交流,切实把好起草关。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发挥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加大协调力度,增强法律权威性。在审修时,要全面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广泛借鉴外地城市、国外的先进作法,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切实把好审修关。同时,立法中要主动争取市人大会的支持与指导。起草法规,要主动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组成精干的起草工作专班,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起草规章,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大会汇报,争取支持与指导。

三、加强领导,优化队伍,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政府立法工作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在新的历史时期,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市委、市人大会、市政府对立法工作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对地方出台法规政策要求很高。为此,必须加强领导,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立法队伍素质,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领导,强化立法责任

立法工作,涉及全局,影响深远,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全局意识,把立法工作作为木部门的重要任务,列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智领导配合抓、法制部门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根据木部门的起草任务,组织精干的起草班子,井做到时间落实、责任落实、保障落实。在起草过程中,要把提高质量放在首位,端正立法指导思想,树立立法为民的意识。同时,要转变过去固有的思维模式,不要一提到加强管理,就想到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不是万能的,对行政机关而吉,t并不是唯一的行政售理方式。另外,起草部门对立法项目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确立的重大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要作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要广开起草过程中的民主渠道,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深入调研,主动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作出科学决策。除认真完成起草工作外,起草部门还应当积极配合法制办做好立法项目送审后的审查修改工作。要强化立法工作责任制,坚持谁起草、谁负责;谁把关、谁主智、谁负责,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把好质量关。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于立法中出现的问题,影响全局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责任。

(二)要完善结构,提高立法水平

一个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是搞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保证。要大力加强法制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奉献意识,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全面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现代法律、现代科技、经济智理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努力使自己成为既讲政治,又懂经济、懂法律;既掌握中国的法律、法规,又熟悉外国法律法规和成功经验;既精通各部门的专业知识,又熟悉相关部门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立法人员的培训,组织立法人员到外地学习考查,不断开阔视野,提高立法水平。政府法制办应多组织一些立法培训、立法研讨活动,主动为立法人员提供一些交流、探讨的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科学判断事物发展规律的能力和应对复杂问题的统筹、协调、处理的能力及驾驭市场经济、总揽全局的能力。

(三)要加强监督,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工作是一项艰苦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有默默奉献、廉洁自律、求其务实的精神,因此,政府各部门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甘于清贫,乐于奉献。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力求公正、公平,注意处理好法与利、法与义、法与情、法与杈的关系,深入研究,准确把关,依法协调,严格监管;同时要建立健全立法工作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权威性,维护法律的尊严,提高立法质量。

人大论证,把守立法质量第一关 第3篇

从2008年下半年起,北京、广东人大先后启动了“法规立项论证”的试验,试图在立法源头就建构起更为科学的立法机制。这项打破陈规的立法制度改革,其变革效应和未来前景都引发了广泛关注。

被改写的法规命运

流经北京北部和东部地区的北运河堪称首都的母亲河,北运河流域涵盖了北京所有中心城区和11个远郊区县,波及全市70%以上的人口。然而,与首都民生唇齿相依的北运河,多年来却一直困扰于污染等问题。2008年下半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北运河流域进行了全面排查,最终形成的调研报告,不仅为北运河水系治理提供了相应对策,也改变了一部地方法规的命运。

事情的起因是2008年6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关于开展法规立项论证试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法规立项论证的要求。其具体流程是,政府提出立法项目申请后,由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出台时机、立法思路、预期效果等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论证报告,由主任会议审定是否可以立项。只有通过立项论证的立法项目,政府部门才能启动法规起草工作。相较于以往政府直接提交法规草案的流程,这是一种颠覆性的改变。

作为试验,北京市人大2008年选择了6个立法项目进行论证。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即位列其中。在其后的论证中,北运河流域成为重要的论证样本。相关调研发现,北京的水治理不应仅仅局限于治污,也应兼顾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解决困扰北京多年的水荒危机。以北运河治理为例,经过处理的污水,可以用来洗车、灌溉、反哺地下水等等,提高两倍甚至三四倍的利用率。由此,市人大有关机构提交的论证报告建议,水治理应由“无害化”转向“资源化”,鉴于这一立法思路已超越了国家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原定的修订相关“实施办法”的立法项目宜调整为制定全新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法规起草者也应由环保部门一家增加为水务等多个相关部门。最终,主任会议通过了这一论证报告,而立法名称、立法思路均发生重大改变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随即纳入2009年的立法计划。

2008年纳入首批论证的6个立法项目,其立法思路都或多或少地作出了调整。变化最大的则是《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由于一些深层次问题有待理清,原拟列入2009年立法议程的该项目未能通过人大的论证关,决定暂缓立法,继续论证。

初试告捷,北京市人大在2009年进一步将14个立法项目纳入立项论证,其主题涉及物业管理、就业促进、社区卫生、生活垃圾等诸多民生问题,并将在论证基础上确定立法计划。根据规划,从2008年的初步试验算起,北京市将用三年左右完善法规的立项论证制度。

北京全力改革之际,广东亦不甘人后,形成了南北呼应之势。2008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试行)》,其最大亮点就是提出了“立法论证”,要求立法建议项目必须经过论证,方可列入人大立法计划。

2008年12月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首次法规立项论证会。参与论证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大立法机构人员与相关政府部门官员济济一堂,对四十多个立法项目逐一论证。经过两天的研讨和激辩后,一些不成熟的立法动议有的被当场否决,有的“降格”为先行制订规章,也有的被政府部门主动“撤回”。

事实上,由人大主持的法规立项论证,在不少地方都曾尝试,只不过都是偶然性的个案,而非常态性的制度。而北京、广东则是有意识地培育一种崭新的立法机制,其破冰意义亦在于此。

从“部门立法”转向人大立法

北京、广东两地人大推出的法规立项论证,基本宗旨是制约部门的立法话语权,提升人大的立法主导权,以改变地方立法实践中的现实弊端。

多年以来,绝大多数地方立法项目都由政府部门提出,这使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了“部门立法”。由于部门视角所限,许多立法动议缺乏全局观念和地方特色,染上了照抄立法、重复立法、跟风立法等病症,甚至是领导拍脑袋立项的“激情立法”或追求政绩的“形象立法”。尤为严重的是,政府部门对法规立项的强势控制,也必然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凡是扩大管理权、执法权的法规,由于其背后潜藏着巨大利益,政府部门无不争先恐后地提出,凡是增加执法负担、强化管理责任、保护公民利益的法规,一些政府部门则是能拖就拖,甚至拒绝提出立项申请。

这种传统的立法惯性,不仅使立法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大打折扣,也造成了立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有统计表明,地方人大每年有能力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仅在十部左右。由于立项阶段缺乏必要的论证和把关,导致大量应当及时制订的法规项目无法进入议事日程,而一些“先天不足”的立法项目却顺利启动起草、审议流程,空耗大量立法资源后,最终陷入“通不过,下不了”的尴尬困境。

而法规立项论证的改革机制,意味着人大对地方立法的主导权从审议阶段前移至立项阶段。通过设置论证关,对政府提交的立法项目进行科学筛选和统筹,剔除不合理、不成熟的立法动议,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到刀刃上,并为未来的“审议关”奠定基石。

可资佐证的是,去年年底广东省人大召开的首次法规立项论证会上,广东省残联提出了《学龄前残疾儿童保护条例》、《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3个法规项目,经过论证后,“与其搞三个不具操作性的法规,不如搞一个实实在在的法规”成为共识,最终决定将这3个立法项目合并为一个或两个。

“法规立项论证”更富意义的功能,还在于阻击部门利益法制化。鉴于政府部门直面行政管理、执法的复杂情势,具有信息优势,由其提出法规立项申请有着相当的合理性。不过,为了防止“部门立法”乃至“立法动机不纯”的危险,必须引入地位权威、立场中立的制约力量。由人大主导的法规立项论证,正是为了在立法源头就坚守公平和正义,防止法规被部门利益侵蚀和诱导。事实上,北京、广东两地人大都明确表态:明显保护部门利益的立法项目,肯定不能通过论证关。

在广东人大召开的相关论证会上,“立法并非行政部门说立就一定要立,说增加执法权限就一定要增加”、“执法主体不明确不能立法”之类的质疑声更是此起彼伏,一些政府部门提出的明显带有“扩权”和“利益”色彩的立法申请,最终被拒之门外。

一个不可忽视的背景是,随着地方立法的快速发展,如何从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尤其是如何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等弊端,已成为地方立法的头号议题。而由人大主导的法规立项论证,展示的正是一条从立法源头保证立法质量、推动“部门立法”真正转向人大立法的改革路径。

民主立法当从“开门论证”始

北京、广东人大推出的法规立项论证,赢得了普遍好评,不过也有人发出疑虑:政府部门提交法规立项申请前,大都自行论证过,人大再次论证,是否会造成资源浪费?

这种担心其实并不成立,因为政府论证的基本诉求是“争取能够立项”,而人大论证却是验证“能不能够立项”,尤其是防止部门的视角偏差和利益冲动,因而政府的内部性论证并不能替代人大的独立性论证。否则,一旦不成熟、不合理的立法动议纳入正式立法程序,再要停止或逆转就极为困难,势必支付更多的立法成本。

不过,如何整合政府论证和人大论证,的确值得探讨。比如,政府部门利用行政优势所采集的一些调研信息,人大论证应当合理借鉴。而法规项目一旦通过人大的论证关,人大论证意见也应移交给政府部门,供其起草法规时予以吸纳。归根结底,人大论证与政府论证应当相辅相成,并由此构建起人大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人大的法规立项论证所面临的更大难题,乃是如何提高其论证质量,而不是仅仅流失成一个程序符号。目前,不少地方人大虽已纷纷试行此项改革,却普遍存在着调研不深入、论证走过场、赞成声一片等弊端,有的甚至以论证为名在部门之间搞数量平衡、项目拼盘。尤其是,参与论证的多为政府部门和与该部门有密切联系的专家学者,这固然符合立法的专业性需求,但“部门论证”、“精英论证”能否彻底遏制部门的立法“挟私”欲望,甚至为其提供支持性理由,却不能不令人疑虑。

基于这样的现实,地方人大组织法规立项论证时,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论证主体、丰富论证渠道,尤其是与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应当邀请立场中立的第三方社会组织、特别是公众代表参与论证,或者通过公共媒体、人大网站等平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从立法源头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开门论证”实现立法的起点民主,法规立项论证才能真正成长为提升立法质量、阻击劣法过关的预防机制。

北京市人大明确提出,法规立项论证应采取社会调查、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多种手段,听取包括人大代表、社会团体、普通市民在内的多方意见。可资佐证的一例是,在论证《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时,有关政府部门主张受援人群应限定为低保家庭,但参与论证的一些人大代表却提出,根据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统计,低保家庭申请的比例仅为1.6%,以此作为受援门槛,将弱化法律援助的功能,因此强烈要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人群。这些呼声写入论证报告后,对日后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2008年年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出台,对受援人群的认定从低保家庭扩大到了低收入家庭,其认定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7倍。

作为地方人大的一种制度创新,法规立项论证已经呈现了初步的变革效应。不过要构建起完善的立法项目征集、筛选、论证与调整机制,这一新生事物还面临着诸多考验。如何在论证过程中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如何防止论证质量低下进而阉割其生命力,如何以制度化形式确立论证程序、标准、效力等等,都还有待深入破题。

须从源头构建立法程序正义

北京、广东两地人大先后推出的法规立项论证机制,其核心诉求是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尤其是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可以说,这一诉求既切中现实的立法弊端,也触及了改革立法制度的一大关键。

按照基本的立法程序,立法活动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等各个环节,而法案的立项和起草,既是立法的第一步,也是把守立法质量的第一关。但在这两个起始环节,政府部门却执掌了大量立法案的提案主动权和起草权,这就难免“借法扩权”、“借法逐利”的本能冲动,这一点在地方立法领域尤为突出,也是“部门利益法制化”屡遭批评却难以治理的一大原因。

从目前情形看,民意机关对立法的控制力主要彰显于审议等立法活动后半程,对立项、起草等立法活动前半程却约束不足,“法规立项论证”的改革举措虽然有利于缓解这一弊端,但论证通过后如果仍由部门负责起草,依然可能被“部门倾向”所误导。有鉴于此,地方人大有必要加强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等自身的立法力量,尽量自行起草法案,或提前介入部门的起草流程。说到底,民意机关只有全面提升立法主导权,对立法各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才能真正告别“部门提案,人大举手通过”的传统立法模式。

更深度的改革方向是,应当进一步解放目前过于单一、狭窄的立法提案和起草权限,建立更为开放、多元的法规立项和起草机制。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已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通过委托立法、招标立法等方式,专家学者、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也开始介入法规起草,这些探索对于立法在起跑线上就获得足够的智力支持、摆脱不当的利益干扰,已初见成效。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赋予普通公民以法案立项申请权。在一些国家,只要有一定数量的公民联名,就可以向议会直接提出立法议案。但在我国,尽管民间并不缺乏“造法”热情,现实中也出现了公民自行起草的法案建议稿,但这些“草根法案”无缘纳入立法议程,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正当诉求在立法案中的直接反映。

上述立法改革建议,既需要实践的深入验证,更需要制度的有力支持。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对立法立项、立法起草等环节几乎没有着墨,因此,在条件成熟之时,应当通过修订《立法法》等方式,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立法立项、立法起草改革措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人大立法 第4篇

一、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既有合法性审查又有适当性的审查

根据我国《立法法 (修正案)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 (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立法法 (修正案) 》也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也就是说, 对于地方性法规都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查, 必须很好地履行其审查职责, 而无论是审议通过还是批准或者是只须备案。

而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两种。一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 既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也必须进行适当性合理性审查, 当然从更实际的大量工作来讲, 适当性合理性审查可能更为主要, 科学立法是对其必然要求。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下层机关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 必须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如《立法法修正案》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 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通过上层机关的审查, 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既包含实体性审查又包含程序性的审查

从本层级来讲, 无论哪一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要做到:一是在实体内容上应该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前提下, 根据本地区在相关方面的立法需求和其他相关实际情况, 通过充分的调查、必要的论证、全面的研究和讨论并借鉴其他地方好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草案, 再按照法律制定的其他程序去进行, 使到制定出来的法规成为“立得住、真管用”的好法律。二是在程序上, 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整个过程上都要严格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程序来进行。如依照立法的规定程序和步骤去进行, 如通过建立一定的机制, 让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有渠道、有机会表达看法, 提出建议, 使地方立法充分体现社情民意, 使立法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使制定出来的法规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更利于法规的施行和落实。

从上下层级关系上, 对于其上一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讲, 在对报请备案和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 也都应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审查。

三、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

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性法规的法定审查机关, 其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有多种方式。

首先, 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本级立法机关来讲, 对法案的审查有三种方式:一是批准且备案。它指的是经过该立法机关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审议审查通过而批准实施但仍需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是报送上级审查批准。它指的是经过该立法机关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审议审查通过但必须报送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 。三是改变或者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其次, 从受理所报送的法案的上级审查机关即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讲, 它对法案的审查则有下列三种方式:一是批准, 这是我们经常所看到的情形。如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批的法案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批准决定。在扩大地方立法权的今天, 对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来讲是一个更繁重也是更重要需要做好的工作。二是备案审查。对于报送备案的法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立法法》第九十九条)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 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 (《立法法》第一百条)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备的法案进行审查后作出相应的各种不同的决定。三是改变或者撤销, 这是最少看到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应该说, 在上述的审查具体方式中, “批准”是最重要的审查方式, 只有经过严格的认真的审查, 从合法性到适当性、从实体到程序, 都没有问题, 才能批准颁行;而只要批准了, 法案就得于成立, 就将于规定之时间生效。而采取“备案”审查方式之前, 法案其实也已经由相关立法机关审查通过给予批准了;只要没有其他问题, 都不会构成对法案效力的不利影响。但是必须注意的是, 即使已经批准且报送的备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立法法》第九十九条) , 提出审查意见, 作出不同决定。至于“改变或者撤销”这种方式, 则是对于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不适当”的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的有效性所作出的实质性的改变。从通常的意义说, “批准”确实是最重要的审查方式, 相关立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但从严谨的意义讲, “备案审查”和“改变或者撤销”也是法律审查的重要方式, 需要更好运用。

四、为更好地行使和切实履行人民代表大会对地

方性法规的审查, 需要大力加强立法力量和提高相关人员的立法素质, 把法律审查落到实处和细节上

为更好地行使和切实履行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审查工作, 各级人大应该设立专门和专业的法案审议审查机构, 并有力量较强、专业业务能力过硬的细分专业配置合理的团队。专业的法案审议审查机构为法案的审议审查搭建了一个权威的平台, 而怎样使通过这个平台流出的法案真正称得上权威, 经得起合法性和适当性的拷问, 很重要的一点, 就是人员的立法专业能力。人大对法规的审议审查责任重大而严肃, 没有过硬的专业能力是难堪重任的。因此组成一个立法专业能力较强的团队很重要, 这个团队应包括熟悉立法理论与实践的法律方面及相关领域的高素质的技术专家和学者。要聚集一批法律、语言文字、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 甚至是一些独立学者, 可以将他们吸收进法律审议审查机构或者其外围组织, 依靠这个团队提高立法技术能力, 做到科学立法。

而要把法律审查工作落实好, 重在实处和细节。在立法专业能力方面, 法律专业的素养和能力是最重要的, 这是无容质疑的。相对而言, 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及其逻辑的严密性, 这是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极其重要也急亟重视的问题, 任何不准确、不严谨的文字和逻辑, 都可能会对法规的实施带来难于估量的后果, 会影响到法规的权威性进而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另外, 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对法案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对具体条文的斟酌推敲, 不能因为是地方性法规甚至是较低层的地方性法规而放松要求, 或者只是为了所谓的工作成绩而匆匆走形式走过场。加强和提升相应的专业立法素质和能力, 把工作落到实处, 重视细节的工作, 这特别是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所要重视和加强的。

摘要:立法法修正案的颁行赋予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而怎样做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把地方立法置于一个较高的起点, 为全面依法治国筑牢更坚实的基础却是一个极为重要而需要很好解决的课题。为此需要充分行使和切实履行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职能并落实落细。

关键词:依法治国,地方性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落实,落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3月15日通过)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12-10) .

人大立法 第5篇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第一次修改 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次委员长会议第二次修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作出新贡献。

一、认真落实立法规划,做好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对2016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已通过)

2.慈善法(已通过)

3.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4月)

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4月)

5.网络安全法(6月)

6.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6月)

7.资产评估法(6月)

8.电影产业促进法(8月)

9.中医药法(8月)

10.证券法(修改)(12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国防交通法(4月)

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4月)

3.红十字会法(修改)(6月)

4.民法总则(6月)

5.环境保护税法(6月)

6.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8月)

7.社区矫正法(10月)

8.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10月)

9.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12月)

10.水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项目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三五”规划、国防和军队改革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测绘法、矿山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档案法、现役军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制定核安全法、粮食法、原子能法、外国投资法(修改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房地产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子商务法。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6年或者以后安排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视情安排审议。

(四)做好改革试点授权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 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分别于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到期。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正在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改革试点授权决定,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审议试点情况中期报告的有关工作。

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党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律起草及审议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把好立项关。健全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机制,推动、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规划、计划及时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按时提请审议。涉及落实改革 任务举措等立法项目,要加强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对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规,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职权。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制度。继续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研究制定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继续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建立健全对授权决定到期后的处理机制。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法律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相关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权力。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继续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逐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扎实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主动审查方面的作用。依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适应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探索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

继续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认真总结、深入研究立法工作规律,指导立法实践。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审议阶段的宣传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地方人大的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加大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深入开展对地方立法的调查研究,扎实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推动加强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开好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继续举办立法法培训班。

人大立法 第6篇

2010年6月在深圳出差期间,看到电视主持人以肯定支持的取向,点评《澳门月刊》“批判澳门政府新闻局不作为”的文章。令我几十年要睡午觉的习惯顿时煙消云散。从那天开始,我几乎每天都会阅读《澳门月刊》的电子版新闻以及细心阅读《澳门月刊》电子杂誌。

前不久,在北京飞上海的航班机舱看到165期《澳门月刊》,当中 “立法议员应以市民的利益为依归监督政府”系列文章吸引了我,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澳门立法会副主席贺一诚向记者说:“50万人口的澳门,有现行的法律法规法令2626件,佔内地13亿人口现有10365件有效法律的5分之一”。以及陈明金、何润生、李从正等议员为市民请命的作风,让我联想到内地的人大代表,何时也能以澳门这些爱国爱澳的立法议员为榜样,学习他们在维护市民的权益基础上,支持政府依法施政,学习他们如何运用手中权力不负市民的重托。

(天津/康裕民)

读“澳门文化产业发展系列文章”有感

贵刊165期发表“文化创意产业路向如何定位”、“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必要准备”、“澳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策略”等文章,指出了澳门政府相关部门浪费公帑搞文化形象工程,卻没有惠及普罗大众,更没有像社工局、旅遊局、体发局、教青局等部门那样,举办各种市民参与的活动,丰富大众市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市民的文化素质。

正如文章所指,澳门文化局每年斥资数千万举办音乐节、艺术节,是否真正使澳门市民从中受益?近三年来,本人每年都进场观看上述活动现场,但每次的观众几乎都是熟面孔。难怪有舆论认为,文化局每年举办的音乐节、艺术节,只不过为少数“老观众”服务,远不及大赛车、煙花汇演、万人齐健身、庆回归大型文艺歌舞表演等活动能让全澳市民参与,提高全民的文体健康文明素质。正如社会所指问题的关键在於,文化局的官僚作风及欺内媚外,脱离民众的腐朽思想造成。

(澳门/廖松)

重视人才 开创新局

读到贵刊发表澳门资深学者吴志良的“重视人才,开创新局”一文,不知是巧合还是贵刊特别的安排,该文与第6版左上方《不爱人才,爱奴才》讽刺漫画遥乎相应。虽然我离开澳门10余年,但澳门有成就的文化人还是让我记忆犹新。

人大立法 第7篇

为进一步了解全省通信行业发展情况, 回应苏少林局长领衔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江苏省电信条例>立法的议案》, 近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一行8人来省通信管理局进行立法调研。

局党组书记、局长苏少林同志简要介绍了局内基本情况及我省通信行业发展情况, 重点在推进《江苏省电信条例》立法的必要性方面来阐释加强电信行业立法对于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 围绕优化江苏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电信网络建设发展、规范电信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适应电信业技术业务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来表明出台《江苏省电信条例》的必要性。

在听取相关情况的汇报和介绍后, 调研组充分肯定了省通管局工作, 认为江苏经济的转型升级离不开通信行业的大力发展, 省人大也高度重视全省通信行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先导性、基础性的作用, 并将在立法层面给予江苏通信行业发展以充分关注。刘永忠主任在总结时指出, 推进《江苏省电信条例》立法工作很有必要, 江苏通管局以高度负责、勇于创新的精神来推动该立法项目, 对此应给予高度肯定。推进《江苏省电信条例》立法工作, 对于促进全省通信行业与经济的匹配发展意义重大, 省人大将在“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九字方针”的基础上, 结合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的推进工作, 加快推动《江苏省电信条例》的立法进程, 并希望管局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 推动该项立法工作稳步完成。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人大立法】相关文章:

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03-21

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益论文04-10

浅析立法法修改背景下地方立法的完善10-08

立法建议05-09

立法05-18

立法评估05-22

环境立法05-29

立法保护06-06

劳动立法07-03

立法完善07-20

上一篇:番茄果实下一篇:财务内部控制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