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业务论文

2024-09-18

远期结售汇业务论文(精选7篇)

远期结售汇业务论文 第1篇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能性分析

(一) 开办远期业务是确保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长期发展的必要条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后, 对企业集团的结售汇成本降低有非常大的好处, 能够提高财务公司在集中管理和外汇业务方面的集中度, 但是在远期结售汇方面缺乏比较有效的职能, 导致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远期和即期结售汇业务属于紧密相连的业务品种, 前者能够进一步解决国际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汇率管理问题, 由于财务公司不能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那么久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办法, 而这样就限制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集中管理资金方面的职能。

因此可以看出, 财务公司发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是解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结售汇方面问题的根本措施。

(二)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加强内部金融衍生业务管理的必要手段

目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的趋势为:逐渐向负责企业金融衍生业务操作的方向发展, 要求其具备单位外汇风险管理职能, 但是如果财务公司不具备远期结售汇业务, 那么就很难落实。财务公司在没有获得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情况下, 其外汇风险管理和非金融企业是一致的, 财务公司通过团购方式降低企业成本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 主要包括:第一, 团购方式降低成本成效有限, 因为银行内部业务处理比较复杂, 而企业从中得到的优惠极为有限, 即使当地支行能够完全对客户让利, 但是企业获得的优惠也是极为有限的。第二, 银行金融机构在远期结售汇方面需求采用单独评估授信的方式, 企业为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需要在银行存入保证金, 或者提供第三方担保, 但是如果企业为了为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而在银行存折保证金, 与财务公司集中管理资金是相悖的;并且企业集团依靠第三方担保的可能性又非常小。结果造成授信方面的局限性对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企业在价格方面的消化能力存在很大局限性。

本文认为, 财务公司获取远期结售汇业务, 以上两个问题就可以解决, 主要原因包括:第一, 财务公司可以直接参与到远期交易中, 然后办理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 这样就降低了企业集团的外汇风险管理成本, 并且财务公司还可以积累很多经验, 在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就可以降低风险。第二, 财务公司还能够省去银行对企业的评估授信环节, 并且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在远期结售汇方面的授信问题。

(三) 中国外汇市场发展为财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创造了市场条件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产物, 对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最近几年出现的金融衍生业务领域的问题, 应该将此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相比较, 我国外汇市场发展势头比较好。另外一方面, 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也比较迅速, 开始向即期外币对交易品种方向发展, 而这些都有利于建立比较完整的外汇市场产品体系, 对满足风险管理有非常大的意义。我国外汇交易中心从技术保障方面, 也提供了数据直通服务, 可以实现交易前中后实时连接;我国在风险管理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了场内交易主体的具体义务和权利。因此可以看出, 中国外汇市场发展为财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创造了市场条件。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前景分析

总体来说,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前景还是非常广大的, 主要是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和历史性机遇的到来, 详细来说主要包括:

(一) 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财务公司开始逐渐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 有了比较充足的经验, 所以为未来财务公司进入远期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基础。首先是财务公司在即期结售汇业务方面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了比较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并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而这些都为未来远期结售汇各项制度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其次是即期结售汇业务发展提高了企业集团的外汇资金集中度, 对于金融危机产生的负面影响能够发挥一定抵制作用, 并且提升了国际结算业务办理在整个企业集团中的比重, 便于其他业务的开展。最后是能够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提供充足的专业人才储备, 财务公司培养了很多开展结售汇业务方面的精英, 自主开发的结售汇系统也接受了相应的考验, 能够保证业务顺利进行。

(二) 财务公司正面临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历史性机遇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发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方面遇到了比较好的历史机遇, 详细来说主要包括:首先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加强金融衍生业务发展的具体要求, 特别是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展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种迫切愿望也为财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了契机。在近几年的金融危机中, 一些国有企业盲目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导致大量资金受损, 然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求加强金融衍生业务方面的监督力度, 需要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来加强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金融衍生业务属于专业性极强的工作, 专业化经营和管理是其中必不可少的, 而企业金融衍生业务又有其特殊性, 如果每个企业都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 那么就会产生非常高的成本, 而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金融机构, 理应承担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职能, 这样也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

其次,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交易金融衍生业务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 而这些都为财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总体来说, 银行金融机构和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交易过程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 国内银行金融机构和国外银行金融机构存在手拉手的现象, 就是国内外银行共同走访境内机构客户, 而这样不利于国内银行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 这也反映了国内银行金融衍生

业务报价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第二, 国内外银行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会向客户推荐高风险产品, 而这些金融机构并不是从客户的真实需求出发, 而是从自身利益角度向客户推荐产品, 无论客户自身是否盈利, 银行都可以从中赚取利益。第三, 国内外银行经常向客户推荐不透明衍生产品, 并且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 国内外企业经常会因为复杂和风险比较大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蒙受巨额损失, 国外银行在金融衍生产品方面也有价格机制权, 所以他们能够从报价过程中获取更多的丰厚利润。以上分析问题是互相联系的, 并且银行本身在远期结售汇推销方面的金融衍生产品则更为复杂, 并且冲动主要来自自己盈利的本能, 然而我国银行在报价能力方面比较有效, 所以需要得到国外银行的帮助。本文认为, 如果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能够和企业集团的经营目标保持一致, 不以追求利益为目标, 了解企业风险管理追求, 并为企业提供更为适宜的风险管理方案, 那么就可以通过远期结售汇来锁定企业风险。因此我们可以看出, 财务公司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 能够为机构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能够解决以上的问题, 并且会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 而这些都为未来财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摘要:通过远期结售汇实施企业集团外汇风险的综合管理不仅是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财务公司的重要职责, 也是落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管理的体现。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能性, 然后对其前景进行了重点剖析, 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关键词:财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企业集团

参考文献

[1]陶崝.远期结售汇之盼[J].中国外汇, 2010, 03:50-51.

[2]陶崝.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思考[J].中国货币市场, 2009, 11:22-26.

[3]李莲.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J].中国货币市场, 2008, 01:30-32.

[4]孙晓凡.远期结售汇业务:历史、现状和未来[J].中国外汇, 2006, 06:11.

远期结售汇业务论文 第2篇

第一条、为完善结售汇制度,发展我国外汇市场,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总行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①的影印件;

注①现根据银发205号文《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收放许可证的通知》执行。

(三)银行总行的授权证明(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时);

(四)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内部规章和运作程序的说明;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远期结汇或售汇所依据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

(二)远期结汇或售汇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第八条、远期结售汇实行实需原则。只有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应当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可以办理远期结售汇。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的境内机构提供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全部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境内机构不能按时提供全部有效凭证的,远期合同到期不得履行。

第十条、远期结售汇应当依据远期合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境内机构不得以其它外汇收支进行充抵。

第十一条、远期结售汇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对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二条、远期结售汇的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确定,以当日的外汇即期汇率加减升水、贴水的方式表示。

第十三条、远期结售汇的期限应当在120天以内。

第十四条、银行可以要求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境内机构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因下列原因使远期结售汇合同不能履约的,银行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一)境内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提交全部有效凭证的;

(二)境内机构外汇收支期限、金额与远期结售汇合同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由即期结售汇头寸和远期结售汇敞口头寸加总计算,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

用远期结售汇应对汇率风险 第3篇

2008年人民币汇率走势

自2005年7月21日央行宣布人民币大幅升值逾2%,由8.27升值至8.11以来,人民币步入单向升值通道。2008年4月10日,美元/人民币中间价第1次突破7的整数关口,之后的1个月一直围绕7附近振动。截至5月,已累计升幅已近4%,对比2007年全年6.9%的升幅,可以说是加快了升值的速度。

图:2008年前5个月人民币走势

远期结售汇让企业从容应对

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预期下,企业可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来安全避险。

出口案例

例:某客户为出口企业,预计在2个月之后(即2008年7月10日)有一笔100万美元的货款到账,目前2个月后的远期结汇汇率是6.9600,该客户预期2个月后的即期汇率会低于6.9600,比如可能会达到6.9500。于是该客户叙做两个月的远期结汇业务,就锁定了6.9600的结汇成本。账面上的收益为(6.9600-6.9500)×1000000=10000元人民币,相比用6.9500结汇要好,这就避免了由于人民币升值过快造成的少收入的损失,达到了保值增值的目的。当然,也可能2个月后的即期汇率是6.9700,这就需要企业及办理相关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对汇率变动能够做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但不管怎样,公司均可以通过远期结汇价格锁定未来收入的人民币金额。

进口案例

例:某进口企业,预计在1年之后陆续支付美元,于是在2008年4月14当天先后叙做2笔1年期的远期购汇业务,美元兑人民币远期购汇汇率为6.4882,金额分别是720万美元和47万美元,交割日为2009年4月14日。由于在以后的时间里人民币远期贴水点的变窄,虽然即期汇率变化不大,但远期汇率产生了往人民币一定幅度贬值方向变化。2008年4月30日当天,交割日在2009年4月14日的远期购汇汇率到了6.6591,客户的账面盈利为(6.6591-6.4882)×(7200000+470000)=1303900元人民币,即按照目前的远期汇率客户在购汇时少付约130万元人民币。看到了该项业务的利处后,客户又在4月30日又叙做了1笔430万美元的1年期的远期购汇业务。截至2008年5月14日,该客户的账面盈利已达到42万美元,起到了用远期购汇锁定成本保值的作用。

远期结售汇可以有效地规避企业的汇率风险,使收付汇时间在将来的某个时间,而汇率在当前确定,以便加强对未来经营的确定性;规避因汇市波动剧烈、且方向难以确定而带来的外汇头寸敞口风险;同时,远期结售汇于当前锁定未来汇率,即锁定未来成本或收益,使进出口企业可以放心地进行远期贸易。

远期结售汇业务论文 第4篇

一、我国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概况: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试点阶段 (1997年-2003年) ,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为标志, 确定了远期结售汇的实需原则和风险控制机制, 由中国银行独家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二是试点扩大阶段 (2003年~2005年) , 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增至7家, 形成了“统一定价、轮流坐东、定期协商”的业务协调机制, 交易范围由经常项目扩展到资本项目, 期限由6个月放宽至1年。三是市场扩大阶段 (2005年至今) , 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为标志, 取消审批制而采用备案制, 即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备案后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客户报价, 并自行确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数;交易范围也由现有的贸易、服务、收益三大类经常项目交易, 扩大到包括经常转移在内的全部经常项目交易, 并另外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

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 我国的远期结售汇市场基本形成, 特别是在2005年我国的汇率制度改革人民币进入升值通道以来, 远期结售汇开始发挥其平抑汇率风险和价格发现的作用。在本轮人民币强烈的升值预期压力下, 人民币对英镑及欧元汇率急剧攀升, 2010年5月19日对欧元的即期汇率跌到历史最低点1:8.306, 人民币汇率在境内远期市场也在大幅攀升, 我国众多出口外向型企业纷纷发布办理远期结售汇公告, 以期通过远期结售汇降低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相反, 各商业银行对巨大的远期结售汇市场却保持了相对谨慎的态度。

二、制约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 单边交易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贸易顺差, 造成我国的外汇储备不断增大, 2009年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达2.399万亿美元, 已连续四年居各国之首, 虽然我国的结汇制度已由原来的强制结汇逐步放宽到了现在的境内机构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但由于人民币升值预期造成了企业不愿保留外汇的局面。企业在通过商业银行办理结汇或远期结汇后, 结售汇敞口头寸纷纷归集到了商业银行, 单边结汇使商业银行最终承担了市场的结售汇敞口风险。

(二) 企业违约, 通常表现为非主动违约和主动违约两种形式

非主动违约是指企业由于与交易对手的交易纠纷、付款路线错误、实际收汇日晚于预计收汇日以及未考虑国外扣费而实际结汇金额小于远期结汇合约金额不一致等情况而造成的企业违约, 由于企业对这些潜在的风险预判不足, 或是缺乏对应收账款与远期结售汇的进行有效配比的专业能力, 使得简单依赖远期结售汇的企业的非主动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主动违约, 是由于人民币未达到升值预期而造成在远期结售汇履约日企业的履约成本大于违约成本, 迫使企业最终放弃远期合约而选择即期交易, 履约成本与违约成本的差额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或企业投机动机直接导致了企业的主动违约。

(三) 对人民币升值幅度的预判失误

进入今年4月以来, 人民币汇率在境内远期市场大幅攀升, 升幅超过NDF (即无本金交割远期, 常用于衡量海外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以一年期限美元兑人民币价格为例, 3月底该价格大约在6.76, 4月26日升至6.6440, 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升值预期从不到1%大幅上升到2.7%, 远期结售汇签约增多, 外汇信贷需求增加, 外汇资金趋近, 最终反映为人民币境内远期价格攀升。市场反映了人民币升值的预期程度, 银行同时调高了远期结售汇升值幅度的预期, 而企业特别是自身缺乏汇率变动研究的企业依赖于银行的研究报告, 但是人民币升值并不是呈直线上升的, 而是在升值、贬值的反复中趋向长期升值, 如对趋势判断失误则可能造成远期定价偏差较大, 人民币升值一旦达不到预期, 将使远期结售汇的避险功能大打折扣, 严重的则会直接造成企业损失。

(四) 严格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授信制度

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 同时缺乏有效的汇率平补工具以降低商业银行敞口风险, 商业银行对办理远期结售汇客户执行了严格的授信准入和保证金制度。对有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的客户, 首先, 银行在与客户签约合约时, 要求客户存入一定比率保证金或落实其他担保措施, 同时占用客户授信;其次, 视情况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 如汇率变动可能导致或实际形成的损失高于银行收取的保证金或所占用的授信额度达到一定比率而客户拒绝追加保证金, 视同客户违约, 银行将强行平仓。银行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程, 以及单笔交易起点金额、期限选择、保证金比例等的准入规定, 直接影响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

三、对商业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 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定价机制, 加大对汇率避险产品的创新力度

远期结售汇市场考验着各商业银行对汇率走势的预判能力, 合理的远期汇率定价是由银行自身的本外币资源和对自身汇率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决定的, 而国内远期结售汇价格和NDF价格又是直接影响定价的外部因素。因此, 一方面商业银行必须加大对汇率市场变化的研究, 加强对自身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 侧重远期敞口和平盘头寸数量的控制, 关注综合头寸的结构和治理, 有效降低自身汇率损失;二是商业银行应适度放宽对分支机构的定价、期限等限制, 根据对客户的评级、客户以往的履约情况以及交易规模, 针对客户的特点和需求, 加大外汇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 设计汇率避险综合服务方案, 为客户提供远期结售汇、人民币掉期等产品组合, 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定价能力。

(二) 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 虽然远期结售汇业务拥有着大量的市场需求, 但由于短期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 商业银行更注重企业应具有良好的避险及履约意识, 相对集中的交易对象, 对汇率损失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 因此与这类企业建立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是商业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效保障。一方面, 商业银行应有效引导企业进行外币收付款的管理, 合理确定远期结售汇的规模和期限, 同时对于出口企业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提高客户对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履约能力, 降低客户非主动违约的机率。另一方面, 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报价, 同时根据企业特点及需求提供和创新包括远期结售汇产品在内的综合服务方案, 通过与企业的全面合作, 提升合作的品种和服务层次, 更有利于实现银企双赢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 加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宣传和营销

一是要加大对企业进行汇率风险管理的宣传, 增强企业汇率风险意识, 引导企业合理运用远期结售汇等产品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二是要在营销中要充分揭示远期结售汇业务自身存在的汇率风险, 正确引导企业以锁定成本、避险保值为目的, 而非利用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投机套利。

三是可组织或为企业提供外汇避险方面的业务培训或交流。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商业银行及企业都要求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 因此银企交流有利于双方对该产品的合理运用, 培育良好的客户基础, 进而有效促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林琪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证调查及启示:以汕头为视角[J]

[2]边东海, 邢福林, 张华天津市远期结售汇开展情况的调查分析[J]

代理远期结售汇-江苏银行 第5篇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丙方(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 分(支)行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是指经甲方申请,甲方在乙方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作为担保,并与丙方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期限、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上述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合作模式

甲方应至少在拟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和丙方提交《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并在乙方存入约定的保证金,乙方在收到甲方保证金并审查了甲方的相应贸易背景后向甲方和丙方各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通知丙方根据甲方申请在约定日期(约定日期不得为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本协议中的约定日期是指丙方收到甲方《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的次一个工作日)为甲方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占用乙方在丙方的授信作为履约保证。乙方授信不足时,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

丙方在收到乙方上述《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后,在约定日期上午10:30前应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办理此项业务,并向甲方和乙方各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意或拒绝根据甲方申请在约定日期为甲方办理相应金额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若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前给与答复,则视同拒绝为甲方办理相关远期结汇/售汇业务。

若为远期售汇,在交割日中午12:00前,甲方通过乙方将用于交割前述远期售汇业务的人民币资金足额划入丙方指定账户。丙方仅在收妥资金后,及时为甲方办理前述远期售汇业务的交割,并在交割日当天将前述远期售汇交割所得全部外汇资金全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账号详见附件7),乙方仅在收妥资金后负责及时给甲方入账。

若为远期结汇,在交割日中午12:00前,甲方通过乙方将用于交割前述远期结汇业务的外币资金足额划入丙方指定账户。丙方仅在收妥资金后,及时为甲方办理前述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并在交割日当天将前述远期结汇交割所得全部人民币资金全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仅在收妥资金后负责及时给甲方入账。

1.2 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都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终止协议的,则协议自动延续一个有效期。1.3 合作联系事项

各方确定合作事项的联系人负责具体事务操作,本协议约定的各类通知以书面形式邮寄或者传真送达其他相关方,一方需要变更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方。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传真号码: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传真号码: 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传真号码: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甲方应至少在拟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和丙方提交《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甲方承诺,其《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的提交即构成在本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合约中,甲方向乙方、丙方发出的不可撤消要约。

2.2甲方应在约定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将约定的足额人民币/外币保证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存款专户,甲方保证上述保证金存款专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保证金担保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2.3甲方应保证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交割并在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日中午12:00前通过乙方划至丙方指定账户。因资金短缺导致远期结汇/售汇交易无法按期交割的,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通知丙方于交割日自行强制平仓,甲方将承担乙方、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4如甲方不能按协议书中的规定与丙方办理交割或实际收汇、付汇金额小于协议书中规定的金额,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在次日上午12:00前划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也可从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划相应款项,如有收益归乙方所有。

2.5在交割后,同意丙方无条件将远期结汇/售汇交割后的人民币/外汇资金全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由乙方负责在资金收妥后将交割后的资金划给甲方。

2.6甲方承诺办理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贸易背景真实,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在收/付汇日前向乙方、丙方提供收/付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由乙方和丙方进行审核。因甲方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及文件导致无法如期交割的,即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通知丙方于交割日自行强制平仓,甲方应承担乙方、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7对于已正式提交的交易申请,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交易要素,更不得单方面撤销交易申请。丙方根据甲方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和乙方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向甲方和乙方发出《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后合约即告成立,甲方应承担乙方、丙方按《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条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2.8交易生效后,如果由于市场汇率变化的影响,使交易重估损失(交易重估损失是指对未到期交易进行盯市估值〈MARK TO MARKET〉得出的浮动损失。)

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所交保证金的50%,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增加保证金至原约定比例。甲方应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根据乙方的要求增加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通知丙方自行提前强制平仓,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9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的,可以向乙方、丙方提出展期申请。甲方须在原交易交割日(择期交易的为交割期限起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丙方提交《远期结汇/售汇展期申请书》,展期次数不限,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丙方审查同意并向甲方和乙方发出《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展期通知书》,展期业务正式生效。甲方应承担因申请展期而产生的风险及给乙方、丙方带来的损失。

2.10甲方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给乙方或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乙方确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办理遵循实需原则,不得协助甲方进行投机性交易。对远期结汇业务,负责审核收汇阶段资金符合外管相关规定,对远期售汇业务,负责审核付汇资金用途的合规性。仅当客户具有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可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时,方可向丙方申请为其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乙方承担甲方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审查义务,并就其在《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项下同意办理的甲方远期结售汇业务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给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甲方在乙方存入相应保证金后,乙方应向甲方和丙方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如乙方决定替甲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则应在约定日期

上午10:00前通知丙方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应保证在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日中午12:00前,从甲方的相应账户中将用于远期结售汇交割的足额外币/人民币划至丙方指定账户。乙方为甲方在丙方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不能按协议书中的规定与丙方办理交割或实际收汇、付汇金额小于协议书中规定的金额,由此给丙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在次日上午12:00前划入丙方指定账户,丙方也可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中扣划相应款项,如有收益归丙方所有。

3.3交易生效后,如果由于市场汇率变化的影响,使交易重估损失(交易重估损失是指对未到期交易进行盯市估值〈MARK TO MARKET〉得出的浮动损失。)超过乙方已向丙方所交履约保证的50%,丙方可向乙方发出通知要求增加履约保证至交易金额的5%。乙方应在通知要求的日期内根据丙方的要求增加履约保证,否则丙方有权自行提前强制平仓,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4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的,可以向乙方、丙方提出展期申请。甲方须在原交易交割日(择期交易的为交割期限起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丙方提交《远期结汇/售汇展期申请书》,展期次数不限,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丙方审查同意并向甲方发出《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展期通知书》,展期业务正式生效。甲方、乙方应承担因申请展期而产生的风险及给丙方带来的损失。

第四条 丙方的义务

4.1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和乙方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办理本笔交易。若丙方同意办理此笔

业务,应于约定时间(约定日期的当日上午11:00)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

4.2远期结汇/售汇交易生效后,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乙方出示《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并向甲方出具相应水单。

4.3在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日,丙方仅在收到乙方划转的甲方用于远期结汇/售汇交割的外汇/人民币资金后,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远期结售汇交割,并于当日将交割的人民币/外汇资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保证事项

乙方负责审核甲方办理远期结售汇的真实目的,保证其贸易背景真实,无投机行为,并符合远期结售汇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对甲方提交申请及单据中签章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在丙方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所承担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其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泄漏本协议内容及相关资料。各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2 本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签订或资料披露方将资料披露之日起至协议终止后5年内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7.1因下列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可由乙方直接从甲方的账户中扣划进行抵补,乙方也可从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划:

1.甲方不能按时向丙方交割(包括推迟交割); 2.收、付款金额小于甲方申请金额;

3.甲方其它不符合《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中规定事项的交割行为; 4.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远期结售汇交易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2因下列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丙方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可由丙方直接从乙方的账户中扣划进行抵补,丙方也可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中扣划:

1.甲方不能按时向丙方交割(包括推迟交割); 2.收、付款金额小于甲方申请金额;

3.甲方其它不符合《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中规定事项的交割行为; 4.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远期结售汇交易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给丙方造成的损失。

7.3远期交割日,甲方通过乙方按时将外汇/人民币交割资金划至丙方后,如丙方当日未能将人民币/外汇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由此造成甲方、乙方的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10.1 甲方提交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远期结汇/售汇展期申请书》,乙方出具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丙方出具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展期通知书》,以及本协议项下单笔业务所涉及其它凭证、文书等均为本协议书的附件,是本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10.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各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2

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

编号:

(申请人)

致:代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被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 分(支)行:

根据我单位、代理行、被代理行三方签定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合作总协议》(编号:),我单位现向代理行和被代理行提出申请办理具体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委托代理行和被代理行办理的业务详情为:;

交易类型: □ 结汇 □ 售汇 交易币种:

交易金额(大写):(小写): ;

约定交割日(固定期限交易): 约定交割期(择期交易):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币种:

保证金金额(大写):(小写): ;

保证金账户:

远期结汇/售汇入账账号:

约定汇率:

资金来源:

随附单证:

交割前保证提交的单证: 委托时效:本申请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之前有效

就以上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我单位承诺如下:

1、该笔远期结汇/售汇业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经提出,即对我单位具有约束力,我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申请书内容,更不得撤消申请;

3、我单位保证在交割日之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足额交易资金存入代理行指定账户;

4、我单位保证在交易重估价值不足原保证金额50%时,按代理行要求及时补充保证金。若不能在通知要求的日期内根据代理行的要求增加保证金,代理行有权通知被代理行自行提前强制平仓,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申请人:(公章)

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

编号:

甲方: 丙方:

根据你我三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合作总协议》及编号为 《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我行确认:

□拒绝办理本笔业务;

□同意甲方在丙方办理本笔业务,交易日期 年 月 日,交易币种 ,交易金额(大写)为(小写),交易期限为。在远期结售汇交割日,我行将按丙方出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二》中列示的交割所需外汇/人民币资金将足额款项划至丙方指定账户。

声明:该笔远期结售汇业务正式办理以丙方出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二》同意办理相应金额和期限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为生效条件。

特此通知!

乙方:(公章)

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

编号:

甲方: 乙方:

我行已收到编号为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一》,根据你我三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合作总协议》及编号为 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我行确认:

□拒绝办理本笔业务;

□同意办理本笔业务,我行将于 年 月 日为客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交易币种、交易金额(大写)为(小写),期限,成交汇率,交割日为 年 月 日,交割人民币资金金额为(大写)(小写)。特此通知!

丙方:(公章)

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各执一份。

附件5

远期结汇/售汇展期申请书

(申请人)

编号:

致:代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被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 分(支)行:

由于 原因,我单位在《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编号:)中申请并经代理行编号为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一》、被代理行编号为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二》审定办理的的如下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无法按期交割,现向你们申请展期。原交易内容:

原交易类型: □ 结汇 □ 售汇 原交易币种:

原交易金额(大写):(小写): ;

原约定交割日(固定期限交易): 原约定交割期(择期交易): 原保证金比例: 原保证金币种:

原保证金金额(大写):(小写): ;

原保证金账户:

原远期结汇/售汇入账账号: 原约定汇率:

展期内容:

交易类型: □ 结汇 □ 售汇 交易币种:

交易金额(大写):(小写): ;

展期后交割日(固定期限交易): 展期后交割期(择期交易):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币种:

保证金金额(大写):(小写): ;

保证金账户:

远期结汇/售汇入账账号: 展期后的汇率:

资金来源: 随附单证:

我单位承担因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展期到期日之前,我单位将提交相关凭证和文件,准备足额资金以备交割之用。请你们按照此展期申请书所列条件到期交割,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我单位承担。

申请人:(公章)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展期通知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我行已收到编号为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一》,根据你我三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合作总协议》及编号为 的《远期结汇/售汇展期申请书》,我行确认:

□拒绝办理本笔业务;

□同意办理本笔业务,我行将于 年 月 日为客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展期业务,交易币种、交易金额(大写)为(小写)。,期限,成交汇率,交割日为 年 月 日,交割人民币资金金额(大写)(小写)。

特此通知!

丙方:(公章)

有权人签字:

远期结售汇业务论文 第6篇

一、电子银行超范围办理资本项目个人结售汇业务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银行的电子银行存在超出法规规定的范围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情况。《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11]10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五条规定: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部分银行电子银行为境内居民大量办理了年度总额以内资本项目外汇理财和出境定居的售汇。《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业务才能通过电子银行办理, 境内居民年度总额以内资本项目外汇理财和出境定居售汇需到银行柜台办理。

二、《暂行办法》第五条实施存在的难点

一是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均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从而使得银行无从判断电子银行客户结售汇资金的真正性质。

二是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 是按照《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进行了系统开发, 并经总局系统测试。《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中要求个人结售汇业务录入功能中必须包含“出境定居”和“外汇理财”。因此, 客户在网络终端进行电子银行年度总额以内的个人结售汇时选择购汇资金种类时存在随意性, 无法避免客户不选择“出境定居”和“外汇理财”。

三、政策建议

(一) 建议外汇总局要求银行升级电子银行系统以实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限制

通过升级改造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 冻结“出境定居”和“外汇理财”两个项目或者在客户填选这两个项目时, 界面弹出对话框, 提醒客户到柜台办理。

(二) 完善《暂行办法》

因《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的购汇并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均只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 所以即使到银行柜台, 银行柜台人员也无从判断该笔购汇的真实性质。因此, 可以这样规定:年度总额内的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建议外汇总局要求银行总行电子银行部门加强后台监督

银行总行电子银行业务归属独立的电子银行部管理, 分行并无管辖权, 在现行法规和系统无法避免客户填选资本项目购汇资金种类的情况下, 电子银行后台对填选资本项目购汇资金种类的境内个人购汇进行电话核实购汇真实用途。若是填错, 则要求客户修改购汇资金种类;若确实是资本项目购汇, 则提醒客户以后资本项目购汇需到柜台办理。

摘要:因电子银行的方便快捷,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呈现出逐年大幅增长趋势, 但此项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超出法规规定的范围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问题。文章对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政策

参考文献

远期结售汇业务论文 第7篇

一、电子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基本情况分析

(一)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基本概念及操作流程

1. 基本概念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通过银行提供的网上自助渠道或ATM终端提交委托交易指令, 按照银行制定的实时人民币汇率, 进行外币兑换人民币 (结汇) 和人民币兑换外币 (售汇) 的业务。

2. 操作流程

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大致流程为:首先, 客户登陆电子银行结售汇系统, 填写结售汇金额、币种、用途等要素后, 向系统提交结售汇委托;系统接受委托后, 通过后台连接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 查询客户本年度额度是否用完;若额度已用完则提示客户委托失败, 不予办理;若有额度, 则将客户填写的各要素实时输入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 并根据外汇局返回的成功信息成交该笔交易。图1是在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下电子银行结售汇的流程规范。

所有自助结售汇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纳入总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并可以标志来自自助渠道的交易, 方便总局实时监管。

(二)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的主要特点

1. 仅限于办理境内个人非经营性结售汇业务

现阶段,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仅限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个人办理本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结售汇业务。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必须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

2. 电子银行系统对年度限额进行控制

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需从后台自动对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能够与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进行实时交互, 查询并登记个人额度。超过年度限额的个人结售汇将无法通过系统进行办理。

3. 简化了业务办理流程

例如,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在银行办理, 而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无需提供身份证。《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还规定, 个人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的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而在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中, 均无需提交这些材料。

二、电子银行的先行外汇管理与统计的影响

(一) 对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管理政策的影响

1. 电子银行系统对单笔交易是否超限额的监管不够完善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 首先应当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而从电子银行结售汇操作界面 (如图2所示) 来看, 客户在进行结售汇委托时, 系统并未在事前实时查询该客户当前结售汇是否超限额, 客户对自身在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中的各项数据并不知情, 电子银行对额度的控制在后台进行。

客户提交结售汇委托后, 系统后台连接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查询, 对超过额度的个人结售汇自动进行拒绝。超过年度总额的结汇和购汇, 客户须备齐相关资料到柜台办理。个人自助结汇和购汇的额度统一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与柜台业务办理共用5万美元的额度。

2. 电子银行对个人以分拆方式规避年度总额管理的控制存在缺陷

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电子银行属于离柜式业务办理, 缺少人工现场审核, 不利于对分拆结售汇进行灵活、有效的甄别。现阶段, 银行主要依靠“关注名单”管理机制对分拆结售汇进行管理。“关注名单”机制的管理机制基本原理为:电子银行结售汇系统将对所有个人客户结售汇和转账汇款过往交易记录进行分析。在过去的每3个月、6个月、9个月或一年中, 如果同时具备多笔从境外或他行账户收入外汇、结汇并转出人民币至同一个账户, 或具备多笔从同一他人账户收入人民币、购汇、并汇出至同一人账户等交易特征, 将被认定为有分拆嫌疑客户。一旦有分拆嫌疑的特定客户被认定, 银行将于系统中设定, 该客户永远不能通过电子办理结售汇交易, 在柜台办理交易时也将收到特别关注。涉嫌分拆客户的名单将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 被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将无法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业务。

调查中发现, 电子银行“关注名单”管理机制对分拆结售汇的控制具有以下缺陷。一是事后核查机制不能涵盖汇发[2009]5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中提及的所有个人分拆结售汇现象, 例如, 同一个人将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 且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等异常现象。二是界定分拆行为所使用的频度、跨度指标不一致, 例如, 对多人次、对频次的标准设定, 各个银行均不相同。三是在判定分拆结售汇特征时, 均加入一定的额度限制, 例如, 在招商银行电子结售汇系统中, 将出现分拆交易特征且涉及总金额在150万元以上, 才被认定为有分拆嫌疑客户。

(二) 对结售汇统计分析的影响

银行向外汇局提交的结售汇报表均通过其自身结售汇系统自动生成, 而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完成的结售汇数据均能够实时纳入其自身结售汇系统, 因此理论上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存在不会对结售汇统计分析产生影响, 但实际操作中发现有以下2个方面会影响数据的准确性。一方面, 个人自助结售汇业务中客户选择的资金属性与《结售汇统计报表 (日报、旬报、月报) 》四位统计码一一对应, 但由于缺少在柜台业务办理时面对

面的交流, 客户在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时填写资金使用用途随意性较大, 准确性欠佳。另一方面, 由于存在跨网数据传输, 数据容易出现偏差。客户从外网提交交易要素后, 系统还需将其输入外汇局网的个人结售汇系统。在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调查中发现, 存在电子银行系统交易未成交但成功将客户申请额度登记录入到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等错登记、漏登记情况, 影响了结售汇数据统计质量。

(三) 电子银行结售汇容易成为个人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的渠道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个人项下外汇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和资本项目账户。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如果客户在某些银行开办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 则新开立的账户中不仅可以进行个人非经营项下外汇收支, 还可以进行个人经营项下甚至个人资本项下外汇收支 (资产变现专用账户、资本项目投资类专用账户) , 一户多用, 账户性质模糊, 资金来源不清。以招商银行为例, 该行电子结售汇业务大部分通过个人银行大众版, 即“一卡通”进行办理, 该卡集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为一体, 即能作为储蓄账户进行非经营项下外汇收支, 也能够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用户虽然在电子银行进行结售汇业务操作时选择了资金用途, 但资金实际来源不清, 不利于外汇局对个人项下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管。

(四) 电子银行对现行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带来挑战

从调查数据来看, 90%以上的个人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均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办理。在当前银行经营模式不断转变和科技手段不断创新的大背景下, 银行业务办理电子化、网络化成为一种大趋势, 脱离柜台的离柜式业务办理将越来越普及。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将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分为对公和对私两部分, 而并未将这2项业务细分至临柜和离柜式业务办理。目前电子银行结售汇仅限于个人项下外汇收支, 属于对私结售汇范畴, 从法理角度来说, 外汇局授予银行对私结售汇权限的同时, 也就授予其开办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的权限。外汇局对已经具有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进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审批似有行政审批重复之嫌。外汇局应当按照临柜、离柜2种办理方式的不同明确银行市场准入的具体类型。

三、针对影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 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的控制由事后变为事前

即在用户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售汇申请之前连接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 对个人本年度已结售汇额以及剩余额度进行显示。

(二) 进一步完善“关注名单”管理机制

将[2009]5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中提及的所有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纳入在内, 并取消额度限制, 即无论金额大小, 如果出现多人次、多频次分拆结售汇特征的, 均纳入关注名单。

(三) 每个工作日进行核对工作

每个工作日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进行结汇、购汇交易笔数、金额的核对工作。若核对发现有错漏登记现象, 应按照规定办理撤销或冲正, 确保数据统计质量。

(四) 限制电子银行“一卡通”式账户处理方式

将个人项下外汇结算户与外汇储蓄户分开, 明确电子银行结售汇账户的性质为外汇储蓄账户, 仅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与其他性质账户间的划转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五) 建议进一步细化银行市场准入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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