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质范文

2024-07-24

法律素质范文(精选12篇)

法律素质 第1篇

一、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构建法律素质培养体系的重要性

(一) 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帮助大学生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 大学生就业逐步走向“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市场模式, 各种招聘活动和形式不断涌现, 用人单位参差不齐,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等弱点, 屡侵大学生合法权益。因此, 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构建法律教育体系, 帮助大学生了解法规、政策、树立法律意识;学会辨别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虚假现象, 以免上当受骗;用法律的理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是非常重要的。

(二) 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就业价值观的需要

在近几年的毕业季里, 一些大学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 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工作职位, 增加自己的求职“资本”, 铤而走险, 私刻公章伪造荣誉证书、等级证书或是职业资格证书, 而这种行为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 不但会失去这份工作, 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学生不能诚信就业, 一方面是由于就业法律意识淡薄, 另一方面是由于就业法律知识匮乏所致。

(三) 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高校提高就业指导效果和完善就业指导职能的需要

2011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总数达到660万人, 2012年更是达到了680万人, 呈明显上升趋势。大学生本人、高校及社会的压力不断增加, 就业率也成为评价一所高校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就业率, 帮助毕业生就业, 许多高校都将大学生就业指导内容偏向就业观念和就业技巧方面, 缺乏有效的法律教育。在法制化、市场化经济下, 在机遇与挑战并有的形势下, 要让大学生顺利地、正确地、满意地就业, 高校在对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时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加大法律教育, 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教育体系, 指导学生依法就业和学会自我保护, 从而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 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 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建设。

(四) 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依法治国方略确定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 各行各业都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目前, 高校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加, 他们已成为社会就业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 大学生就业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经验不足, 与用人单位相比应属弱势群体, 也常常因法律缺乏而被侵权。然而, 大学生就业事关一个人, 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地区, 如果处理不好或是不及时, 也是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因此, 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构建法律教育体系在当前的就业形式下具有现实意义, 尤为重要。

二、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素质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有关就业法律的课堂教育投入不足, 形式单一

目前, 许多高校在教学计划中给予法律知识教授的比例极少, 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渠道非常有效, 多数学生仅仅是在《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上对法律有所涉及性的学习, 而且该门课程大一就开设, 课时少, 学生都不重视。在就业指导课中, 关于就业法律教育也往往只有一两节课时, 其中还包括就业安全教育和社会保险知识教育, 就业法律知识的讲解往往一带而过。其实, 教育大学毕业生依法就业、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是一两天或一两节课所能做到的。

(二) 高校在开展就业指导时, 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

目前许多高校为了提高就业率, 帮助学生就业, 几乎将所有就业指导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就业观念和就业技能方面, 而没有指导学生如何掌握劳动法律法规, 没有教学生怎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模式下, 很多大学生能就业, 但不能安全就业, 因为他们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 或是不懂得自己的一些就业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三) 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律素质培养的师资力量有限

目前, 许多高校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教师主要由就业指导中心的教师和辅导员老师组成, 这些教师学科背景各种各样, 平时也常常忙于日常事务, 很难有时间静下心来研究相关法律知识, 就更难针对性地为大学生提供法律指导, 这完全不符合师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 大大制约了就业法律的指导效果。

(四) 大学生对学习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不重视, 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 为了保障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然而许多大学生对这些法规政策知之甚少, 从思想上就根本不去关心, 不知其重要性, 不知这些法律与自己的关系, 对自己有哪些帮助, 造成许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知怎样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甚至合法权益被侵犯都不知道。同时, 由于个别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在就业过程中, 求职心切, 铤而走险, 通过造假的方式增加自身就业资本, 从而让自己顺利就业。而对这些行为, 许多大学生都声称自己只知道这是欺骗, 没想到这是违法的, 不知道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五) 当在校大学生或是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 无法得到高校或母校的帮助

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由于自身原因, 当其遇到法律纠纷时, 不知道自己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能得到哪些法律救济, 应该去找谁帮助自己, 因而使其陷入茫然之中。这时, 作为大学毕业生坚强后盾的高校应该为毕业生提供任何帮助。在我国各高校中均未建立专门服务于大学生的法律咨询援助机构, 认为只要学生顺利就业即可, 没有从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出发, 没有能意识到只有为毕业生提供法律服务才能实现自身作为高校毕业生坚强后盾的作用。

三、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

(一) 从树立正确观念, 重视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因而高校要充分认识到针对目前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应摆在较高的位置。高校就业指导要树立正确的指导观念, 充分意识到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当代大学生必备的素质, 也是高校教育的重点之一。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以学生为本, 转变思想观念, 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只有大力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加大法制观念的教育, 使每位大学毕业生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依法办事, 才能使大学生顺利进入社会大环境, 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才, 才能使高校就业指导工作顺利进行和发展。

(二) 制订科学的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计划, 丰富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方式及内容

首先, 在大学毕业生中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重要的就业指导课内容。目前有的高校在全校范围开展的就业指导课程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 但由于时间、场地等原因, 法律教育的效果不明显。而在以往的课堂讲授过程中学生所提问题能反映出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渴望。所以, 可以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就业指导课中的重要内容。当然, 在课堂教育中应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契约意识教育、合同意识教育、司法救济意识教育、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并引导学生自学有关就业的法律知识。

第二, 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逐步建立一支精通就业法规、政策的师资队伍, 提高就业指导的实效性。俗话说“要给学生一碗水, 老师就得有一桶水”, 在教师要教授学生全面、细致的法律知识时, 其自身就必须有更多的就业法规、政策知识, 学校就要建立一支真正精通就业法规、政策的师资队伍。学校可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律教育教师队伍, 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对就业指导教师开展就业法律培训, 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第三, 注重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 让学生学会自我保护。高校在就业指导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增强其法制观念, 提高法律意识, 学会自觉遵守法律, 依法办事。同时, 要突出维权教育, 使大学生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 可以选择怎样的救济途径, 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 这需要学生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由于大学生们基本上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高校还应在就业法律指导过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意识, 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强化大学生对就业协议重要性的认识, 慎重选择, 认真履约, 避免陷入合同陷阱。高校也应当重视培养大学生自我提高法律意识的能力, 引导学生认清社会形势和就业现状, 培养学生学习就业法律知识的兴趣。

第四, 创新宣传形式, 充分利用模拟实践教育, 让学生更容易接受就业法律知识。 (1) 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律教育的形式应当尽可能的丰富, 高校不但可以通过就业指导课、就业讲座的方式进行, 还可以通过咨询、个别辅导、法律援助、跟踪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 不拘一格, 达到实效。 (2) 丰富宣传形式, 如发放就业法律指导宣传手册, 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就业法律知识, 并将其上传到网络, 便于学生自学;设立专门的宣传橱窗进行宣传;利用校园广播、校内刊物等宣传媒介传播就业法律知识。 (3) 高校可以充分利用模拟实践教育方式, 通过组织模拟法庭, 参加庭审旁听、开展案例分析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主题班会、模拟招聘会等方式, 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 实现寓学于乐, 更加容易的接受就业法律知识。

(三) 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 为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

毕业生大多为社会阅历有限的年轻人, 出现法律纠纷时往往很难自己解决, 是典型的弱势人群, 是最需要高校提供法律援助的, 这时高校应当为学生主持公道, 伸张正义, 从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出发, 与相关用人单位交涉, 对确属用人单位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对其施加压力, 或帮助毕业生通过司法途径求得公正解决。高校可充分利用社会和学校资源, 吸收校外法律从业人员、校内法律专业课教师和法律专业学生, 成立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开通咨询热线接受咨询;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和QQ群与毕业生交流就业法律知识;开辟专门的咨询场所, 当面接受咨询;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网站等。各高校之间还可以成立援助联盟, 共享资源, 共同为毕业生提供法律援助。高校只有加强对毕业生法律救济方面的援助, 才能使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得到切实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梁平, 陈奎.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以<劳动合同法>制定为视角[J].河北法学, 2007 (8) .

公务员的法律素质 第2篇

今天终于轮到了,我这次和大家交流学习的是关于公务员法律素质方面的知识

一、首先何谓公务员。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机关中最活跃的因素。

二、现代文明机关的创建成功与否,政务环境优化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的素质。公务员应具备的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法律素质、道德水平、处理问题能力、生理和心理素质等要素构成。

三、法律素质在公务员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法治国”自被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以来,经过社会的实践与各界的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形成共识。依法行政不仅要有健全的公务员制度,更要有公务员自身的高素质。而法律素质是公务员素质中的基本素质。

四、而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法律素质是依法行政能力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素,也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条件。作为基层公务员直接面对相对人(即行政管理中的被管理者),代表政府的形象,其法律水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任。从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十四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到

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经过公务员过渡培训,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已初步形成,同时,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这样一种现实:基层公务员的法律素质远远没有达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究其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不少基层公务员在主观认识上,对公务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素质并不明确。

五、我认为基层公务员应具备的法律素质大致有三个意识即:法律角色意识,法律服务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一)基层公务员应树立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公民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基层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身份出现时,应明确自身不同的法律角色。作为普通公民办私事时,基层公务员应意识到自己与其他公民一样,没有任何特权,而不能以职务身份办私事。作为公务员行使职权时,基层公务员应意识到自己执掌的公权,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必须秉公执法,以严格标准要求自己。

由于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加之新中国成立后没有进行彻底的反封建特权,而实行了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就使得在社会上难免存在着封建的官本位意识和封建等级特权思想。而这种思想表现在基层公务员的思想意识中,就是不能正确对待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

中,客观存在着的公务员权利与私权利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对待普通公民是“我为官,你为民”,“我管你,你服从”,对上级领导者则表现为“人身依附”,这是法律角色意识不强的一种表现。

作为基层公务员,应该认识到,国家公务员之间,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上级公务员也是中国公民,所有公务员手中的权力都是符合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作为执法第一线的基层公务员,若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角色意识,则不可能公正执法。

(二)基层公务员应当具有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绝大多数基层公务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是能够贯彻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也不能不看到在基层公务员思想观念中实际存在着的,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当作“管老百姓”、“把持权力”的错误观念。作为基层公务员,必须通过学习转变在行政观念上的落后认识,进而弄清现代行政的职能,树立法律服务意识。尤其作为基层公务员,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与群众直接打交道,我们更要有为群众服务的法律服务意识。

(三)基层公务员必须树立公开制约权力的法律责任意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十多年来的普法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许多人已经懂得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不履行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必然要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有相应的提高,明确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是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体。承担责任就意味着必然受到制约。但现实中,一些人(当然,公务员也不除外)受“权大于法”,“等级特权”,“国家无责任”等专职思想影响很深。这也是因为没有明白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社会监督的原因。当然,其中也有人属于知法犯法,想钻法律的空子。但是,无论哪种情况,作为基层公务员树立公开制约权力的法律责任意识都是必需的。

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我们应该做到的几个方面:

(一)从创建“四个学习型机关”进行提高

一、在创建“学习型机关”的过程中,关于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客观规律等的学习和理解,是以提高公务员素质为指导思想为最终目标的。要在完成机关的日常工作的同时,抓时间、挤时间,充分利用各种学习方式、学习机会加强学习,通过学习全方位提高公务员素质。

二是创建“法制型机关”。这是公务员依法、优质、高效的完成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90%以上的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规,都要由政府机关各个部门的公务员来执行,这就要求公务员自身有比较丰富的法律常识,能够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日常工中的各种事务。

四是创建“廉政型机关”。创建“廉政型机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各种方式教育、督促提高公务员素质,这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腐化思想在人们内心的滋生,这也是一种“长效药”,虽然见效不是特别快,但是后劲十足。

(二)从任用选拔方面进行提高

一要做好岗前任用选拔工作。

公务员的整体素质高低直接取决于公务员的引进方式,近年国家出台了一些很好的制度,使选拨任用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改善,但是,有些地区的一些部门,扭曲了“任人唯贤”的原则要求,反而出现“任人唯亲”、“任人唯权”、“任人唯钱”等所谓的原则,使中央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严重变形,既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又损害了其他待选人员的利益,同时打消了其积极性。因此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好选拔的关口,从源头上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

二要完善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再教育制度,使公务员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

三要完善公务员述职、述廉制度,增强公务员自身的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

法律谈判者的综合素质分析 第3篇

[关键词]法律谈判;综合素质;能力

法律谈判通常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与衡平。可见,谈判者作为谈判主体是法律谈判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法律谈判是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要达到自定的谈判目标,需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以增加谈判成功的几率。谈判者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知识素质和能力素质两个部分。

一、知识素质

律师进行法律谈判实际上是运用谈判技巧达到谈判目的,而要把所谓的谈判技巧都充分发挥出来,就需要以丰富的理论修养为基础,一个谈判者的理论知识越丰富,就越能熟练地运用谈判技巧。谈判者的知识素质包括:

(一)相关的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也就是律师从事具体一次法律谈判所需要具备的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可以根据具体案例来区分,比如说侵权案件的法律谈判知识、合同纠纷的法律谈判知识、企业并购的法律谈判知识等等。还包括具体法律谈判相关的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可能涉及的各种业务知识、金融知识、市场营销知识等。律师应在谈判前事先了解到客户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委托事务的内容,并就这些内容准备相关资料包括法律、判例、专业术语、行业标准等,对双方的优势和劣势进行评估,拟出谈判目标及方案。

(二)公共关系学知识

公共关系是一种创造美好形象的艺术,它强调的是成功的人和环境、和谐的人事气氛、最佳的社会舆论,以赢得社会各界的了解、信任、好感与合作。在法律谈判中,律师与其谈判对手间就形成了一个公共关系,谈判双方需要相互交流,以已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谈判结果。律师在法律谈判中,需要运用到一定的公共关系学知识:比如知名度,一般来说,律师的知名度越高,对谈判对手的压力也就也越大,在谈判中占据主动的机会就越多。又如美誉度,律师的美誉度越高,其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认可和赞同程度也就越高,在法律谈判中也更容易占得先机。

(三)心理学知识

在法律谈判中,了解对手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谈判的成败,如果能够洞察谈判对手的心理,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谈判策略,就会在谈判中牢牢地把握主动权。我们可以通过察言观色、投石问路、观察对手体态语言等方式来洞察对手的心理。比如说,在谈判开始时,最好不动声色,先看看对方的姿态,或者故意拒绝对方的某些建议,或者对建议不冷不热,看看对方有什么反应,通过体察对方的反应来清楚地了解对手的心理。又比如说,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对方上肢的动作或者自己与对方手与手的接触,据此判断、分析出对方的心理活动或心理状态,也可以借此把自己的意思传达给对手。

(四)法律谈判的礼仪

律师行业是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在各种业务场合必须保持的专业形象和专业风度。法律谈判的礼仪可以分四阶段:1.谈判准备阶段。律师在谈判前应整理好的仪容仪表,穿着要整洁正式、庄重。2.谈判初始阶段。为创造一个友好、和谐的谈判氛围,法律谈判双方最先要有一个互相问候、介绍的程序。3.谈判进行阶段。在谈判过程中,律师应注意语言平和友好,态度要开诚布公,谈话时言辞不可过激或追问不休,以免引起对方反感甚至恼怒;注意聆听对方观点,在听的过程中掌握对方的动机,对方回答查问时不宜随意打断;对原则性问题应当力争不让,又要做到心平气和,避免谈判破裂。4、谈判协议阶段。在权衡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可在一定范围内做出让步,以使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共识,使谈判结果合法化。

二、能力素质

(一)语言表达能力

法律谈判重在于“谈”,这就要求谈判者必须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语言、肢体语言、文字语言。对于律师而言,需具备比一般人更好的口才,良好的口才是自身良好心态的反应,是自信的表现,律师在法律谈判中要敢于开口、谈得清楚、语言流利、富有逻辑性。律师还应具备得体的肢体语言,肢体语言能够代表、传递和表达语言信息,又能加重语言信息的分量,优秀的辩护律师应是气度不凡、落落大方、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若律师在谈判时举止猥琐,畏首畏尾,则让人一看就对其失去信心。律师还应具备较强的文字能力,包括起草协议、合同的能力以及对谈判对手书面文件的理解能力。

(二)判断和决策能力

法律谈判是一项现场实务工作,很多问题的决断需要在谈判现场做出,这就需要谈判者具备理性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判断和决策能力主要表现在谈判者的观察分析能力,即可以通过对事物现象的观察分析,能够排除各种假象的干扰,了解事物的本质,做出正确的判断;逻辑判断能力,即能及早地洞察和把握事物因果关系问题,准确地预见事物发展的方向和结果;评价能力,即从不同角度对事物进行分析判断的能力;直觉能力,即基于人的职业,阅历,知识和本能存在的一种思维形式,能基于少量信息迅速得出结论的能力;决策能力,即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分析比较,在若干种方案中选定一项最优方案并予以实施的能力。

(三)应变和创新能力

在法律谈判过程中,会经常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可能会影响谈判结果。这时就需要谈判者具备敏锐的应变和创新能力,能对异常情况及时适应并做出应对,抓住突如其来的机会,善于将意外因素作为谈判使用,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使谈判目标的达成。具体来说,应变能力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能在变化中产生应对的创意和策略;能审时度势,随机应变;在变动中辨明方向,持之以恒。而应变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创新能力的支持,在具体的法律谈判中,如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应付,就需要有创新能力为支撑,根据谈判的情势变化创造性地提出应对的新方法修订原本的策略,以解决突发问题。

(四)人际交往能力

人际交往能力是指在与他人交往中所具备的妥善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能力。谈判者应当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善于结交朋友,善于在谈判双方之间建立互信互助的友好关系。在法律谈判中应不宜讲过多的恭维话,若尽说肉麻的恭维话,则会令人心生轻蔑、厌恶,不利于人际交往。适当地赞美对方,可以创造一种热情友好、积极热烈的谈判气氛。笑声是很好的交往方式,当与陌生人谈判时,对方可能显得拘束,此时如能说句笑话,引起双方的笑声,使对方感到轻松而且亲切,拘束感就会顿消。人际交往的技巧多种多样,若能巧妙地运用,则可以在法律谈判中达到更好的谈判效果。

(五)耐心和毅力

一般来说,法律谈判是一个非常耗时耗力的活动,谈判者必须具有抗挫折和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没有耐心和毅力的人是不可能胜任法律谈判工作的。特别是有些法律谈判所涉内容过于复杂,或者法律谈判各方处于敌对状态,这样的谈判就更加困难。可以说,耐心和毅力是法律谈判最有利的策略。在一场旷日持久的谈判较量中,谁更有耐心和毅力,谁就将控制法律谈判取胜的主动权。此外,在谈判僵局出现时,由于当双方对所谈问题的利益要求差距较大,各方又都不肯做出让步,导致双方对峙。这时,谈判者也一定要有充分的耐心和毅力,以等待转机、打破僵局,切忌浮躁鲁莽,造成谈判破裂的不当结果。

综上所述,优秀的法律谈判者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才能充分地展示个人魅力、熟练地运用法律谈判技巧,达到最满意的谈判结果。

[参考文献]

[1]潘国栋.论法律谈判的现实性优势与实践把握[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2).

[2]刘超.超越与限制:环境侵权纠纷解决的谈判机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3]朱佳瑞,谢国如.法律谈判:纠纷解决的和谐之道[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13).

[4]刘同君.论法律谈判的理念及其实践把握[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9(3).

[作者简介]王劲玲,贵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法律素质 第4篇

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发展, 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许多院校开设了专门的法律的院系从而为法律教育的实现提供条件。在当今的法律教育中主要的内容之一是法律素质教育的推进, 本文法律素质的内涵和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学教育的关系以及提高法律素质教育的方法进行了讨论。

一、法律素质的具体内涵

一般来说对于法律素质的定义广泛的认为是人们所具有的守法能力以及识法、用法的能力, 也有一部分的学者把法律素质划分为人们思想道德的部分之一, 认为法律素质是构成人的道德素质的最基本的内容。除了上面两种对于法律内涵的定义外, 还有一部分的学者把法律素质定义为人们通过对法律的了解而形成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情感, 是一种作用于人们心理活动的表现。只要人们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 其法律素质一定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法律素质是个体学习法律的最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目的, 因此在法律教育当中, 要充分发挥法律素质的引导作用, 最大限度的促进学习者的法律素质提升。

二、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关系

法律素质教育应该是法律教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法律素质和法律教育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既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通性, 又在某些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性。法律教育主要指的是院校或者培训机构对于学习法律的人员知识传授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在法律教育实现的过程也实现了法律素质的培养, 因此对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是某些细节来说, 法律素质教育和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教育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法律素质教育隶属于法律教育, 其是法律教育的庞大支系中一个主要分支而已, 在面对的人群和对象来说, 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前者所面向的整个整个社会人群, 是为了提升人们对法律和法制的整体认识, 而后者所面对的主要是将来会从事和法律有密切关联的专业水准比较高的学习法律的学生, 其针对性更强。

三、提高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水平的具体方法

1. 加强对社会法制环境的优化过程

所谓的社会法制环境的优化是在改变人们传统法制观念的基础之上实现和社会法制有关的各个环节的优化的过程。在优化的过程中应该着重注意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优化。要加强基本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在立法时要充分的发挥人民的民主性, 让最广大的人民积极的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在执法时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相关执法人员切不可知法犯法, 对于社会法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造成阻碍。只有对社会法制环境进行最大程度的优化, 才能够促使相关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 才能够尽可能的让以法律素质教育为基本引导内容的法律教育的得以顺利高效的进行。

2. 院校大力推进法律教育课改革的进行

目前我国高校和法律有关教育的具体情况, 大多数的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程列为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必须要学习的内容, 这对于提升学生整体的法律素质而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人民传统的法制意识淡薄, 在推进高校法律基础的教学过程中还存有一定的问题,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发挥法律素质教育对于法律教育的引导性作用, 必须加强对院校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的改革。首先应该提升珐琅彩素质教育的整体地位, 把其纳入学生的学习目标和规程中去, 为了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 院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譬如把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和应用情况进行考评, 并且把考评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的评定当中等。除此之外院校也应该对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进行一定的改变, 在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 加强学生和教师在法律教育的课堂上的互动, 从而为促进学生法律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其综合能力的完善奠定基础。

3. 加强法律情感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

法律情感是法律素质的主要体现内容之一, 因此要想实现法律素质教育在法律教学中引导作用的发挥必须加强法律情感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这种应用首先表现在教学内容的确定上, 如果教学内容选用的恰当, 那么想过的教学情感会很自然的流露出来, 从而促进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改变为主动学习知识, 为学生法律知识的进一步学习提供情感条件。在选用恰当的教学内容的基础上, 教师也应该充分的发挥其指引作用, 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法律精神及时的传授给学生, 从而实现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以及法律教育的顺利进行。

结束语

法律素质教育对于法律教育的推进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 相关院校必须加强对法律素质教育的推进, 要把法律素质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最主要内容, 积极围绕法律素质的提高展开法律教育的内容, 最大程度的发挥法律素质教育在法律教育中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周金恋.对于法律素质教育的几个讨论[J].法律周刊, 2012 (05) :125-126.

[2]刘捷.对于法律教育问题的几个探讨[J].中国教育界, 2011 (06) :254-255.

[3]刘猛.推进法律素质教育的几个方法[J].法律素质教育, 2013 (11) :121-122.

法律素质 第5篇

然而我国当前的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的现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如一,理想追求淡化,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注重眼前的利益,忽视远大的理想和目标。

二,自我意识膨胀。当代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很强,希望尽快摆脱社会和成人对他们的监视,但由于大学生辨别能力较差,自我控制较弱。在缺乏引导的情况下,可能会不分善与恶,美与丑,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从而出现道德观念浅薄,生活行为失范的现象。三,生活追求新潮,安逸享乐。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生活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和高档化,在这样的社会环境的熏陶下,大学生开始追求新潮,贪图安逸享乐。推崇及时行乐,讲究吃穿,互相攀比。在学习方面缺乏积极向上的精神,声称“分不在高,及格就行,学不在深,作弊则灵”的“治学原则”。那我们应当如何提高自己的道德思想素质呢?这需要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讲。从我们大学生自身来说,第一,我们要适应转变,认清使命。作为新入学的大一新生,我们应当尽快的适应新的生活,提高独立生活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学风。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认清自己的历史的使命,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在现实的基础上迎接挑战。第二,我们要树立崇高理想,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理想是人的心灵世界的核心,一个健康的科学的理想信念,应该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为促进国家的发展,民族振兴的理想。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大学生培养道德素质的关键。

第三,提高自身道德水平。我们需要省察克己,慎独自律,即使反省,严于律己。还需要从小事做起,通过积善成德的方法养成优良的品德。另外我们更要把提高道德认识和躬行道德实践统一起来,做到知行合一

从外因上来说,家庭学校社会对大学生的影响不容小诗,要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学校应该提供更加有效全面的教育,让大学生深刻意识到道德素质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而作为孩子第一启蒙老师的家长在为大学生做出正确引导的同时,应当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形象,做有道德的好公民,为孩子提供学习的榜样。社会则应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宣扬公民道德素质的重要性,营造文明健康,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法律素质

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律素质是每一个大学生立足社会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具有法律素质,并不是单单指识法还要能用法。但近年来发生的马加爵案件,硫酸泼熊案却让我们看到了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缺漏,尤其是当知道后者的当事人来自中国第一高等学府,让我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如果说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更多的是从内因上来看,更多依靠的是自声的觉悟,那么,在我看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外部因素起了很大的作用。

第一,实行普法教育。全国高校事实上已经在实行普法教育,我们的课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便是很好的实证,但是这却没能杜绝大学生犯法现象的出现,追根究底,是教学形式出了错,一味的将知识强加于人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如果采用生动的教学方式,激起每个同学的兴趣,而不是照本宣科,我想,这样的教学效率一定是很高的。

第二,加强社会宣传。对于违法犯纪的行为给予严处,杜绝包庇现象的出现,创建公正阳光的惩处系统,这对于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加打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的宣传,让大学生通过身边的真实的事例了解到什么是善,什么事恶,让他们看清法律的戒尺。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体系探析 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素质 法律教育 体系构建

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整体状况还是不错的,但也存在着法律知识匮乏、法律信仰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及法律能力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对有了提高,但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中国的文化影响及西方思想的侵袭,导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呈矛盾状态。总的来说,大学生法律素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律知识匮乏。大学生受实用主义影响,对实用性的法律有较强的学习性,对理论性的法律知识、部门法的知识及自身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不够。

第二,法律信仰缺失。大学生的信仰理念与自身的行为向脱节,只要涉及到个人利益时,置法律于不顾,不想到任何的后果,盲目行动,导致对法律信仰与法律责任感缺失,甚至有些大学生,他们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把违法犯罪当做一般的道德性问题看待,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却浑然不知,针对这样的大学生更谈不上法律信仰了。

第三,法律意识淡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学生普遍存在厌诉心理。受到东方思想影响,大学生不愿意选择诉讼方式。一个国家诉讼利用率的高低,就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的高低。第二,法律至上的观念尚未形成,权利、关系等仍影响着部分大学生,把这些看成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东西,第三,没有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对等观。受功利主义的影响。大学生都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但缺乏义务本位意识。最后,在程序法和实体法德关系上,大多学生往往注重实体而轻程序,他们只是知道实体法很重要,但不知道现代法治的重要性,其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第四,法律能力不强。大学生不能用已的法律思想统帅自身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大学生的自觉性不强及大学生对法的运用能力较弱。 具体表现部分大学生不善于把法律运用到生活中去。例如,部分大学生消费时不向商家索要发票,一旦发现产品是假的,没有有效的证据而无法投诉。在工作方面,往往缺乏契约方面的知识,走进单位设计的“合同陷阱”中,对单位提出的合同中的条款毫无戒心,一旦发生纠纷,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中。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体系的有效体系及途径

1.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

目前,高校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知识的教育,只要能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本质与内容,能正确了解把握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内容和实质,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按照法律的要求范围从事自己的活动,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积极构建学生、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

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光靠学校是不够的,在学校教育的同时能和社会的法制教育相结合,利用社会上的资源,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等。首先,要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其次,加强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另外,要联系社会中的法治部门,通过法治部门的齐抓共管,争取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实践机会,能在实践中学习并利用到法律知识,能使自己在社会中能更好的发展自己。

3.促使法律教育与德育、心里的健康教育相结合,扩展知识教育,丰富教学内容

其一,法律教育与德育相结合,是受到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所制约的。法律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他们都是調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不同的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强制实施,道德是人们应该自觉遵守,在内容和作用上,道德和法律是相互渗透的,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也是相辅相成的,维护法律不仅要靠国家有效的实施,更是依靠人们自觉的遵守。在素质教育中,既要发挥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又要加强法律教育及法律对人行为的强制作用,这样大学生不仅增强了法律观念,道德水准还得到相应的提高。

其二,法律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结合。目前,大学生正处于心理的发育期。性格、心理等正慢慢在形成中,但还是不稳定。在复杂的社会矛盾中缺乏认知能力,在行为上有很大的动荡性,造成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使大学生在心理上易于冲动,很容易引起违法犯罪的发生。必须把法律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

三、总结

目前,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状况还是不错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应该加强深化对法律素质的探索,而应采取针对性的对策,并结合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采取有效措施,能让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知识得到全面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国家所需的高素质人才,法治社会的建设才有利于使得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朱春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评析[J].中国地质教育,1998(3)

论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 第7篇

1 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

(1)缺乏对法律诉求的信心。高职学生对法律诉求的信心是其内在法律素质和法律观念的外在体现,在一次校内关于“假如不幸遭劫或被盗,你会报案吗?”的调查中,大多数学生回答:“会报案,但并不会对此抱太大的希望”,“不会,即使报案了,有关部门也不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可见,学生对当今法律机关持怀疑态度,并没有足够的法律诉求信心。

(2)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我国高职院校虽然也开设了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课程,但是并不会太注重学生在法律知识这方面的认知水平及其内在的法律素质,使得在校高职学生总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生活中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民法,多数学生不能准确合理地区分民事法律和非民事法律,不能辨别合同行为和非合同行为。关于宪法,大部分学生都觉得枯燥乏味,甚至根本就没看过或了解有关书籍,更别说有深度的掌握了,将国务院当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学生也大有人在。

(3)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就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来看,他们内在法律知识不完善,法律意识薄弱,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不会正确运用自己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犯时,也不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 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欠缺的原因

现阶段,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观念欠缺正呈现不断恶化的趋势,这是我国高等院校的教育体制、社会的法制氛围以及学生自身的心理素质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决定的。

(1)教育体制的不完善。随着教育部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当今各大高校虽然都开设了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但是大部分院校是将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这使得多数高职院校的学生不能正确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容易走上误区。此外,各大院校将其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划为公共课,因此,课时少,各个专业的学生在一起上课,人多,真正用心听进去的学生也没几个,学校和老师的投入少,这就决定了很少有学生能真正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2)社会的法制建设不健全。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总水平不高,民主法治建设不完善,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在一定条件、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记得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我国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可实施性。

(3)高职学生心理素质的影响。一个人的心理素质直接影响到其个人的行为处事方式,纵然,高职学生的心理素质决定了其内在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行为。目前,大多数学生的心理不成熟,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法律道德不完善,法律行为欠缺。当前在校高职学生正处于由心理不成熟向心理成熟这个过渡阶段,感情复杂多样,思维情绪化,行为处事容易走向极端,尤其是生活、学习、恋爱以及就业等各方面压力交织在一起,精神压力非常大,自我调节能力差,一旦释放出来,就有可能导致学生走向极端,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3 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及措施

高等教育意在培养社会需要的高新技术人才,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国家培养生产型、建设管理型与服务型综合发展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伴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高职院校学生要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的同时,提高法律素质,成为各方面同发展的综合型人才。

(1)改善教育体制,注重法制教育,提高法律课程的实用性。如前所述,各大院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少,学校和老师投入的少,实行大课教育,学生不易接受。因此,可以根据这些弊端,做出一些必要的调整,如在选择教材时,应尽可能适应学生的需要,做到以学生为本;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灵活性教学方式,有意识地突出重点,适当地进行案例分析,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其积极性,课堂上大家尽可能的互动;在师资力量上,尽最大可能提高师资力量,目前有些所谓地“法律教师”,其并非专修法学的,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也不健全。教育体制改革,注重法制教育,就要真正提高法律的实用性。

(2)改善社会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现在的高职院校并不是封闭型学校,虽然在校学生大多数时间是在学校学习,但是也不免与社会接触,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因此,社会的法律氛围对学生也有重要的影响,这就要求改善社会法律环境,为当代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首先,引导学生遵法、守法,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强调宪法的重要性,让学生形成法律至上这样的意识。其次,教师要以身作则,积极引导学生重视生活中法律的运行,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了解法律行为。最后,提升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此外,国家机关应注重法律的实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社会腐败现象,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

(3)提升心理素质,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院校,对在校大学生只开设《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基础》课程,而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法律素质。教师应重点辅导心理素质低的学生,引导学生站在客观的角度上认识自我,淡然合理地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做到不偏不倚,如评定助学金、发放奖学金等,都要实事求是。

4 结语

实践证明,在政治多元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推进法制健全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提升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更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这样不仅可以推动整个中华民族的法律素质的提升,同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形成健全的法治社会。大到国家,小到个人,都必须重视其法律素质的提升。即使过程艰难,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在大环境下塑造小环境,切实提升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为国家、为社会培养综合性新型人才,这也是我们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钟佩霖.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成人教育,2007(9):57-59.

[2]李洁珍.大学生法律信仰与大学生法制教育[J].党史文献,2005(10):49-51.

法律谈判者的综合素质分析 第8篇

法律谈判是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要达到自定的谈判目标, 需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 以增加谈判成功的几率。谈判者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知识素质和能力素质两个部分。

一、知识素质

律师进行法律谈判实际上是运用谈判技巧达到谈判目的, 而要把所谓的谈判技巧都充分发挥出来, 就需要以丰富的理论修养为基础, 一个谈判者的理论知识越丰富, 就越能熟练地运用谈判技巧。谈判者的知识素质包括:

(一) 相关的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 也就是律师从事具体一次法律谈判所需要具备的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可以根据具体案例来区分, 比如说侵权案件的法律谈判知识、合同纠纷的法律谈判知识、企业并购的法律谈判知识等等。还包括具体法律谈判相关的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可能涉及的各种业务知识、金融知识、市场营销知识等。律师应在谈判前事先了解到客户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委托事务的内容, 并就这些内容准备相关资料包括法律、判例、专业术语、行业标准等, 对双方的优势和劣势进行评估, 拟出谈判目标及方案。

(二) 公共关系学知识

公共关系是一种创造美好形象的艺术, 它强调的是成功的人和环境、和谐的人事气氛、最佳的社会舆论, 以赢得社会各界的了解、信任、好感与合作。在法律谈判中, 律师与其谈判对手间就形成了一个公共关系, 谈判双方需要相互交流, 以已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谈判结果。律师在法律谈判中, 需要运用到一定的公共关系学知识:比如知名度, 一般来说, 律师的知名度越高, 对谈判对手的压力也就也越大, 在谈判中占据主动的机会就越多。又如美誉度, 律师的美誉度越高, 其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认可和赞同程度也就越高, 在法律谈判中也更容易占得先机。

(三) 心理学知识

在法律谈判中, 了解对手是十分重要的, 这关系到谈判的成败, 如果能够洞察谈判对手的心理, 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谈判策略, 就会在谈判中牢牢地把握主动权。我们可以通过察言观色、投石问路、观察对手体态语言等方式来洞察对手的心理。比如说, 在谈判开始时, 最好不动声色, 先看看对方的姿态, 或者故意拒绝对方的某些建议, 或者对建议不冷不热, 看看对方有什么反应, 通过体察对方的反应来清楚地了解对手的心理。又比如说, 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对方上肢的动作或者自己与对方手与手的接触, 据此判断、分析出对方的心理活动或心理状态, 也可以借此把自己的意思传达给对手。

(四) 法律谈判的礼仪

律师行业是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 在各种业务场合必须保持的专业形象和专业风度。法律谈判的礼仪可以分四阶段:1.谈判准备阶段。律师在谈判前应整理好的仪容仪表, 穿着要整洁正式、庄重。2.谈判初始阶段。为创造一个友好、和谐的谈判氛围, 法律谈判双方最先要有一个互相问候、介绍的程序。3.谈判进行阶段。在谈判过程中, 律师应注意语言平和友好, 态度要开诚布公, 谈话时言辞不可过激或追问不休, 以免引起对方反感甚至恼怒;注意聆听对方观点, 在听的过程中掌握对方的动机, 对方回答查问时不宜随意打断;对原则性问题应当力争不让, 又要做到心平气和, 避免谈判破裂。4、谈判协议阶段。在权衡双方利益的情况下, 可在一定范围内做出让步, 以使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共识, 使谈判结果合法化。

二、能力素质

(一) 语言表达能力

法律谈判重在于“谈”, 这就要求谈判者必须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包括口头语言、肢体语言、文字语言。对于律师而言, 需具备比一般人更好的口才, 良好的口才是自身良好心态的反应, 是自信的表现, 律师在法律谈判中要敢于开口、谈得清楚、语言流利、富有逻辑性。律师还应具备得体的肢体语言, 肢体语言能够代表、传递和表达语言信息, 又能加重语言信息的分量, 优秀的辩护律师应是气度不凡、落落大方、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若律师在谈判时举止猥琐, 畏首畏尾, 则让人一看就对其失去信心。律师还应具备较强的文字能力, 包括起草协议、合同的能力以及对谈判对手书面文件的理解能力。

(二) 判断和决策能力

法律谈判是一项现场实务工作, 很多问题的决断需要在谈判现场做出, 这就需要谈判者具备理性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判断和决策能力主要表现在谈判者的观察分析能力, 即可以通过对事物现象的观察分析, 能够排除各种假象的干扰, 了解事物的本质, 做出正确的判断;逻辑判断能力, 即能及早地洞察和把握事物因果关系问题, 准确地预见事物发展的方向和结果;评价能力, 即从不同角度对事物进行分析判断的能力;直觉能力, 即基于人的职业, 阅历, 知识和本能存在的一种思维形式, 能基于少量信息迅速得出结论的能力;决策能力, 即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手段, 通过分析比较, 在若干种方案中选定一项最优方案并予以实施的能力。

(三) 应变和创新能力

在法律谈判过程中, 会经常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 可能会影响谈判结果。这时就需要谈判者具备敏锐的应变和创新能力, 能对异常情况及时适应并做出应对, 抓住突如其来的机会, 善于将意外因素作为谈判使用, 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促使谈判目标的达成。具体来说, 应变能力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能在变化中产生应对的创意和策略;能审时度势, 随机应变;在变动中辨明方向, 持之以恒。而应变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创新能力的支持, 在具体的法律谈判中, 如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应付, 就需要有创新能力为支撑, 根据谈判的情势变化创造性地提出应对的新方法修订原本的策略, 以解决突发问题。

(四) 人际交往能力

人际交往能力是指在与他人交往中所具备的妥善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能力。谈判者应当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 善于结交朋友, 善于在谈判双方之间建立互信互助的友好关系。在法律谈判中应不宜讲过多的恭维话, 若尽说肉麻的恭维话, 则会令人心生轻蔑、厌恶, 不利于人际交往。适当地赞美对方, 可以创造一种热情友好、积极热烈的谈判气氛。笑声是很好的交往方式, 当与陌生人谈判时, 对方可能显得拘束, 此时如能说句笑话, 引起双方的笑声, 使对方感到轻松而且亲切, 拘束感就会顿消。人际交往的技巧多种多样, 若能巧妙地运用, 则可以在法律谈判中达到更好的谈判效果。

(五) 耐心和毅力

一般来说, 法律谈判是一个非常耗时耗力的活动, 谈判者必须具有抗挫折和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没有耐心和毅力的人是不可能胜任法律谈判工作的。特别是有些法律谈判所涉内容过于复杂, 或者法律谈判各方处于敌对状态, 这样的谈判就更加困难。可以说, 耐心和毅力是法律谈判最有利的策略。在一场旷日持久的谈判较量中, 谁更有耐心和毅力, 谁就将控制法律谈判取胜的主动权。此外, 在谈判僵局出现时, 由于当双方对所谈问题的利益要求差距较大, 各方又都不肯做出让步, 导致双方对峙。这时, 谈判者也一定要有充分的耐心和毅力, 以等待转机、打破僵局, 切忌浮躁鲁莽, 造成谈判破裂的不当结果。

综上所述, 优秀的法律谈判者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 才能充分地展示个人魅力、熟练地运用法律谈判技巧, 达到最满意的谈判结果。

参考文献

[1]潘国栋.论法律谈判的现实性优势与实践把握[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 (2) .

[2]刘超.超越与限制:环境侵权纠纷解决的谈判机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6) .

[3]朱佳瑞, 谢国如.法律谈判:纠纷解决的和谐之道[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09 (13) .

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浅析 第9篇

(一) 降低医疗风险

医疗事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往往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方法选择性很多, 往往会导致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处理不当而造成一些纠纷, 比如意外死亡、产品致害等。而很多医务工作者在实施救治之前法律意识淡薄, 认为这些规定只是形式, 所以很难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 即使按照制度行事也仍然会有医疗意外, 所以导致医务人员的工作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 是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

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 医疗体制改革困难重重, 现在越来越多的患者及家属对医务工作人员的医术、医德不满, 批评声唾骂声时有发生。医患关系已经越来越紧张。从医疗机构来看主要原因有

1. 医护人员缺乏权利意识

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工作随意性较大, 无意之中就伤害了患者的权益。还有的对病情询问不全, 对门诊记录或各种病例记录不全, 对病人的病情交代不清楚等都可导致患者及家属的不满。一旦医患双方出现了纠纷, 就难免会给医务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 医务人员的思想不能与时俱进

一些工作人员对医疗市场形势认识不清,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 患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人们更多的关注医疗技术、态度、费用等。而有些医务人员依然停留在原来的思想状态, 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患者的利益, 遭到一些非议。

3. 不能按章办事

很多医务工作者进行诊疗时随意性大, 服务的质量不达标, 不按照医疗的规范程序操作, 工作疏忽大意, 误诊、误疗的事故时有发生。比如病情判断错误、用药不当、记录不全等。使工作随意性强, 一些违反规定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法律素养培养现状

医学院校培养的目标是培养造就具有高尚医德、高超医术的专业性医学人才。他们不只是要学好专业知识, 更要相关的法律知识, 提高思想认识。与国外医学院校相比, 我国医学院目前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仍比较薄弱。不注重卫生法学、医学伦理学等相关法律学科的教学。即使有的学校设立了医学伦理学这门学科也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 没有专业的教师队伍, 缺乏系统的管理等, 使这些学科被冷落。学校不够重视, 无师资、无教材、无课时等使师生投入的精力太少, 使学生的法律意识得不到提高, 使法律素养的培养流于形式。

三、法律素养培养的对策

(一) 结合案例灵活授课

要想让学生真正把法律意识提升为法律素质, 单靠枯燥的教育是很难达成的。法律知识本身枯燥乏味, 呆板。而现实生活确实活生生的例子, 因此在教授医学法律的同时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要使课堂活起来。把一些新近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引进课堂, 让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判断、辩论等。通过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现象分析等多种形式, 使学生根据实际案例既可以学以致用, 又可以主动参与, 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方法, 优化教学环节, 充分利用多媒体播放与医疗事故有关的情节或今日说法等栏目。让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观念, 将学到的知识内化成自己的素质。

(二) 因材施教

对于医学院校的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并不是千篇一律的, 要根据实际的专业选择相应的法规, 使他们有针对性地了解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自己执业范围内容易出现的医疗纠纷和事故。更好地防范未来的执业风险。比如对于护理专业的学生, 要侧重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护理中常见的涉及法律的问题以及手术护理记录的问题等。对于医学专业的学生要侧重于执业医师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过失法律责任等的教学。

(三) 充实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抓好两大内容, 一是基础法律知识, 二是法律卫生知识。前者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高校法制教育要侧重思想政治教育, 要让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真正内化成自己的认识, 形成一定的素养, 并外化成一种形式。真正的服从、接受、遵守法律。这就要求高校必须从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抓起, 优化教学环节, 丰富教学内容, 使教学变的生动活泼起来。比如教学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这一节, 不必单独讲授, 可以穿插到其他相关的单元教学, 使教材各个章节融会贯通, 形成一个整体。又如:对于内容复杂宽泛的法律知识可以分为精讲、泛读两部分, 让学生有重点的学习知识, 不一定面面俱到。比如对于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伤害罪、等概念可以详细讲解。

后者也是医学院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 卫生改革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 如医疗保险制度等,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也会出现新的法律问题如克隆、移植器官、安乐死等, 这些都可以充实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要针对不同院校, 不同专业的学生选择恰当的教学内容, 突出重点, 突破难点。

(四) 营造良好的氛围

教育是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过程。学校要加大资金投入, 开设宣传栏, 图书角等进行普法教育。购入更多的医疗法律方面的书籍充实到图书馆。可以利用报刊亭、校园标语、墙报、校刊等多个渠道进行宣传, 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和教育。逐渐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好习惯。

四、结语

医疗事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为了减少医患人员之间的纠纷, 医护人员除了提高自身素质之外, 还要增强法律意识, 形成一定的法律素养。这就要求医学院校要切实做好对学生的法律素养的培养, 使他们养成知法守法的好习惯。

摘要:所谓的法律素质就是指认识法律, 运用法律的素养。对于医学院校的学生来说除了要夯实他们的专业知识素养, 还要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 培养更加合格专业的医学人才。医学院校要把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核心内容抓好抓实。本文主要就当前医学院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做一点探讨。着重分析其必要性、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医学院校,法律素质,培养

参考文献

[1]邓嫒嫒, 屈艺, 母得志.浅谈医学生法律教育的一些问题[J].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 2011 (01) .

[2]李喜, 范利国, 姬翠梅.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研究[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01) .

医学实习生执业法律素质的培养 第10篇

1 医学生执业法律素质培养亟需加强

1.1 医学生执业法律素质教育现状

长期以来,医学院校对法制课程缺乏足够的重视,目前,国内院校医学生执业法律素质的培养情况不容乐观[1]。医学科学是专业性强、具有职业风险性的科学。但长期以来,医学院校专注于学生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现有的法律教学仅限于短期基础教育,并且内容大部分为基本法律常识,课程多采用选修方式,远未达到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素质的目的。因此,造成医学生的法律意识,特别是与自己职业密切相关的执业法律知识贫乏。

根据我们近期对刚进入临床的180名医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医学生未进临床实习以前,没有经历临床工作中医患纠纷等困扰,有关执业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漠。例如,其中表示自学过《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专门法律教育者,仅占11.1%;在护理专业学生中,学过《护士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管理规章者,仅占1.7%。54.4%的医学生在患者知情权等问题上存在误区。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担忧和深思。

在被调查的医学生中,进入临床实习的医学生分别有40.0%和50.1%认为临床实践中迫切需要和比较需要执业法律素质。另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执业法律培养重视程度不够,无论在课程设置还是课时安排都未满足需要。调查发现:有77.8%的被调查学生认为应将《执业医师法》有关法律课程列为临床实习必修课;94.4%的医学生认为有必要进行防范医疗纠纷教育;47.2%的医学生认为教学医院以讲座、案例讨论等形式教育进行防范医疗纠纷教育最好。可见医学生迫切需要这方面的知识,希望教学医院开展防范医疗纠纷的教育,也说明医学生对这方面知识感兴趣;教学医院应开展有关法律知识教育,以满足实习生的需要,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的执业法律知识教育,以培养跨世纪的合格医学人才。

1.2 医学生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着医患矛盾日益凸出, 医疗纠纷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同时也困扰着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8种民事诉讼中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实施,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医疗行业风险增大。医学除了需要有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外,还需要拥有必备的法律知识,依法行医是时代的要求。

实习中,医学生在教师的带领监督下,询问病史,检查病人身体,学习书写病历和开处方;在毕业实习时,医学生已经介入到了临床实践中,开始履行一部分住院医师的职务,包括部分参与病人的管理。特别是临床医学专业的研究生,他们的身份虽然还是学生,但他们的临床知识和技能一般都比普通的医学生要高,有的原已从事过临床工作,能够独立承担一些临床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包括卫生技术、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在内的医务人员,而未将医学生列入其内。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指出,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但是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医学生在临床教学中从事的医疗活动并非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但是,如果医学生“擅自超越职责范围”造成了医疗事故,那么,医学生承担的不仅是行政责任,同时还可能负有民事或刑事责任。

当前,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滞后于专业知识的教育,进入毕业实习的学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往往从医学角度考虑问题,缺少必要的法律意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在以往的实习带教中发现,部分实习学生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如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给患者检查、治疗甚至有创操作,这很容易产生医疗纠纷,甚至发生医疗事故。因此医院应加强实习医学生的法制教育,让医学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使医学生能够严格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培养他们依法做人、依法行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医学生的健康成才。

2 医学实习生执业法律素质培养模式

由于课时的限制,医学院校法制课大多采用选修形式。课时数大多也在30学时以下。在这样有限的教学时间里,教师大都采取理论讲授。另外由于课程地位不稳定,再加之大多采用大班教学,根本无法开展案例分析、模拟教育等学生较受欢迎的模式,导致许多学生不感兴趣。而在临床实习时,临床带教老师如果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学生进行言传身教,引导加管理,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化解实习过程的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特别是采用临床案例教学,可以拉近教学与实际的距离,可以切实提高医学生执业法律素质[2]。

在实习过程中,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的目的是帮助医学生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执业法律理论知识基础,并增强医学生在临床实践中防范和处置医患纠纷的能力, 为自身职业发展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基础。因此,对医学生来说,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广泛地学习各种法律法规知识。针对医学专业的特点,应当加强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为重点的法律知识教育。在带教老师带教过程中,重在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的职业素质,它不同于医学法律或卫生管理专业的系统理论教育,而是以理论联系实际为重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良好的行医习惯。以典型的临床案例告知实习生在医疗各环节如何按医疗法规办事,如何避免医疗差错,防止医疗纠纷,如何收集并记录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并收集必要性的证据。另外,与患者交流、沟通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帮助医学生提高医疗高风险意识,以逐步适应目前的医疗环境。

在教学内容上注意专业特点。例如针对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应用讲座的形式,邀请负责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官司的医务部负责人及律师授课,重点讲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医疗事故侵权及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等,让医学生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重在培养其依法从业的执业法律素养,提高课程的实用性。在授课方式上突出以案说法[3,4]。实习教学过程中,应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在简单阐明法律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以临床案例为中心,采取案例探讨、情景模拟等辅助教学手段来丰富授课形式,使法制教育紧密联系临床实际,更具有实用性,增强课程内在吸引力。

例如,针对2009年末所谓的“北大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组织实习生展开讨论。讨论中,让实习生了解到病历作为法律证据的重要性。在法庭上,对医院不利的证据就是病历中有多处只有研究生的签名,而没有上级带教老师的签名;这也是患者家属及诸多不明真相的媒体声讨医院“非法行医”的根源所在。通过学习和讨论,实习生认识到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同时实习生们也深刻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法律意义,以及认真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范病历书写的重要性。

3 医学实习生执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

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的职业素质,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教学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重视:①临床带教老师不仅要有较高的医疗水平,还要有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比较紧张,患者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带教老师更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办事,否则将会影响教学效果。随着相关课程逐步实现正规化,应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师,应当掌握医学与法学两方面的专业知识,这将对师资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②临床实践中最为需要学习和掌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中的有关举证规定》、《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另外,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将不断出台,例如,《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 7月1日起施行,首次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规范。相关教学应注意不断跟上形势,不断完善。这也是在以后教学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国芳,余晓平.医学院校应加强对医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J].西北医学教育,2002,10(3):138-139.

[2]胡海涛.医疗事故防范及相关卫生法律课教学体会与思考[J].全科医学临床与教育,2007,5(2):140-141.

[3]古津贤.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3:70-71.

论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的提高 第11篇

【关键词】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提高

1 提高民警民事法律素质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党治国理政提供了根本指引。站在人民警察的角度,要贯彻落实好依法治国的精神,除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培养法治思维,充分运用法律方式处理日常事务,切实做到依法办事,运用法律知识和程序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争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治的框架内为辖区群众服务,促进辖区法治进步与社会和谐。

另据新闻报道:中央政法委正在研究将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说明所有法律职业人员都要参加该项资格考试,作为执法者的人民警察也不例外。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这里的表述,是明确将人民警察包括在司法人员之中的,这说明从政法委工作内容分析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中人民警察有可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民法是法律资格考试的重头戏,具备扎实的民事法律专业知识是通过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的重要基础,因此,人民警察不可避免地要学好民事法律知识,不仅是为了通过考试而学习理论知识,还包括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这方面的知识。

2 人民警察处理民事纠纷遇到的问题

首先是人民警察普遍存在的重刑轻民观念。重刑轻民指的是人民警察往往只重视刑事法律、治安法律的学习而忽视了对民事法律的学习和实践。这种观念的产生,部分是因为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法得到高度重视和普遍运用,而民法发展滞后和缓慢,公权力经常凌驾于私权利之上,民法的平等原则不被人民警察所接受。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立法的发展尤为迅速。事实上,民法赋予公民广泛的私权利可以抑制作为警察权的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使之更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其次,调解民事纠纷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素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情节轻微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和《警察法》也有关于人民警察调解权的规定。但是现实中由于不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不够扎实,部分办案民警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不高,致使治安纠纷久拖不决。由于受法律意识,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警察调解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往往纠纷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民警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和能力不足。调解工作的过程就是做群众工作。群众工作需要素质全面过硬,要深入细致,不仅要积累丰富的经验和广博的知识面,还得对辖区群众有一定的熟识程度,但是部分民警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意思表达不清,讲理讲不过别人,致使调解时畏首畏尾,说到底还是民事法律专业知识不过硬。

3 提高民警民事法律素质的途径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遇到多种法律关系并存及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况,民警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法律素质,才能真正理解并能妥善处理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提高民警民事法律意识,就应强化民事法律意识和完善民事法律知识结构。提高民警民事法律素质的途径是:可以通过对在职民警进行民事法律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公安院校民事法律课程的教学水平,以及在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民事法律业务指导部门。

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素质由三部分组成:明确的民事法律意识、合理的民事法律知识体系、正确的民事法律思维方式。提高人民警察的民事法律素质能使之正确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民事法律专业知识是人民警察完成本职工作的根本,有助于他们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在当今法治社会,人民警察几项基本的业务素质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是熟练运用法律的能力。人民警察一般应掌握法学理论和各部门法专业知识,形成一定的法制体系和法律思维,这样才能熟悉和运用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这是民警执法为民能力的基础,也是法治国家的要求。民法是万法之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很多纠纷都是民事争议,现代警察必须提高自身的民事法律素质,运用法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以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维护人民警察这份职业的光辉形象。

4 结语

人民警察要让法治成为自己的生活方式,首先要学法懂法、信法尊法,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法治原则,自觉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尤其是在今天,人民警察要用法治理论武装自己,以法治精神激励自己,以身作则,发挥示范与引领作用。

人民警察要让法治成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关键是时刻做到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绝不越雷池半步、超出法律授权行事,要勇于肩负责任,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失范行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等消极行为,坚决杜绝失职、渎职行为。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人民警察要做到严格执法,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人民警察要让法治成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在心中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并付诸实践,人民警察的誓言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必须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执法为民,才能不辜负时代的使命和自己的誓言。

参考文献

[1]赵石麟.论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的提高[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2).

[2]赵石麟.人民警察民事经济法律素质的几点思考[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1(02).

法律素质 第12篇

一、法律素质的基本涵义

一般而言,法律素质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行为的综合体现,是公民的内在观念范式和外在行为方式的统一。包含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法律价值判断等各方面。

二、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1986年实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以来,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观念和习惯正逐步养成,但也要看到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的整体状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 )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还较贫乏

1. 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有一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组成的司法队伍。在我国的司法机关中,未受过系统专业训练的从业人员仍占相当比重,这种现象在基层司法机关尤为严重。很多法官、检察官是转业军人,在我国未实行司法考试之前进入了司法机关,目前这些人还有一大部分在岗,他们是在边干边学的过程中去了解和运用法律的。很多时候,他们是凭着自己的阅历、经验或内心的正义感而不是根据专业法律知识判案的。

2. 一般公民法律知识还较贫乏

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的贫乏体现在对法的内容,什么是违法及诉讼程序还不清晰,他们普遍认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知识,应该由法律专业人士来掌握的。

(二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较淡薄

1.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淡漠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为数不多,大多是自认倒霉或是寻求法律之外的办法来解决。有些人对该尽的义务不尽,聚众围攻执法人员,殴打执法人员等,这表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任重而道远。

2.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公职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还比较淡漠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公职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水平不高,仍然习惯于简单的行政命令,甚至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干群矛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程度不同的存在,这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的树立;有些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有的执法人员甚至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充当地方黑势力的保护伞,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3. 我国有些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强

我国有些企业法律观念淡漠,背弃诚信的商业法则,制假售假,甚至是有毒有害的食品,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毒奶粉、苏丹红、毒馒头等事件的频频发生无不说明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漠,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漠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忽视诚信立企,淡忘自己的社会责任,最终会被市场遗弃。

(三 )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热爱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生纠纷后,要么私了要么以非法途径解决,有的甚至还酿成了悲剧。近年来依法维权的现象虽有所增加,但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这与法制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总之,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公民,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公民只有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作用。因此,应采取相应对策来培养与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

三、培养与提高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对策

( 一 )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丰富公民的法律知识 ,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1.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其言行举止代表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也对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和用法起着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领导干部只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才能不断积累法律知识,从而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也只有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会对社会大众产生巨大的示范带动效应,从而推动普法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展开。

2. 法制宣传教育的关键对象是青少年。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肩负着建设祖国、实现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使命。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抓住这个关键。在学生时代,抓住学校教育这个主渠道,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培养他们法律至上、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对将来走向社会,抵制不良现象的诱惑,防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3. 法制宣传教 育的基础对象 是农民。 我国是个 农业大国,近14亿人口有8亿多在农村,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都不高,法律素质就更低。在农民的意识里,法律只会约束人,而不会保护人。他们惧怕法律却不懂得自觉遵守法律,更谈不上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农民的普法教育必须根据农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 行,用法律知识武装农民,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 )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还没有形成。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主要取决于其经历。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认为自己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衷心拥护法甚至以身捍卫法”。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才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因而,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应做到:

1.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 ,司法公正 。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全社会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他们一旦违法乱纪,比一般人员违法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更为严重。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工作人员如不严格守法,对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将带来致命的消极影响,它会直接影响全体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最终会妨碍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而司法是解决纠纷、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因此,公正司法对于培养和教化公民,使之产生对法律的敬仰作用巨大。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都能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 权威性形成积极的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职工作人员要努力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司法公正的实践,不断提高公民对法律信仰和对法治的信心。

2. 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

各级政府、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既是公民学习依法治国理论的过程,也是公民参与依法治国实践的过程。在实践中,不仅能学到法律知识,同时还能受到潜移默化的法治熏陶。

(三 )加大对违法犯罪者的惩治力度 ,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责任,让违法者无处遁形,以树立法律的威严。对违法犯罪责任的追究和制裁客观上会加大犯罪者的风险和成本,使违法犯罪者得不到任何的“好处”,客观上也促使他们知法和守法 ,维护法律的秩序 ,加强法律意识。

(四 )营造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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