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市场的建设

2024-05-15

招标投标市场的建设(精选10篇)

招标投标市场的建设 第1篇

一、制定相应的投标政策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建设

我们都知道, 政策具有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一定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活动的开展。所以, 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方面, 首先做到的就是制定相关的切实可行的投标招标政策, 以此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场建设。所以, 现阶段在制定的水利市场投标招标相关政策中, 我们应该明确水利工程投标招标的原则, 明确规定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应该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的原则进入公平的交易平台和市场, 切实把握好整个招标活动开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除此之外, 我们应该注重政策执行者的行为。所谓政策执行者就是指项目法人。我们国家在项目法人这一块, 已经根据公共事业的各种特点和性质, 为了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 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约束, 明确了项目法人自身所具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阐述了项目法人的各种管理办法和技巧, 所以, 在项目法人的组建过程中必须满足我国《招标投标法》相关的要求, 从而做到真正实施自己的权利, 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要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二、落实工作, 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建设的透明度

目前, 在制定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政策后, 第二项工作就是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 从而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场建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所以, 当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后, 我们应该注重紧抓工作的落实情况。例如,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 应该坚持自身的原则和规范, 通过以身作则的表现, 能够遵守招标投标纪律。在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活动环节中, 首先要做到尊重各位评标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不能够施加个人的愿望和压力, 表现出趋向看中的企业和公司, 影响和阻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进行。除此之外, 我们还要从源头上杜绝水利工程建造领域腐败和受贿的各种违法行为。我们都知道, 在现在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 很多企业和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从而进行行贿, 他们通过行贿行为收买相关工作人员,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同时, 这也使其他真正拥有实力的公司失去机会,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 也不能保证一定的质量和安全, 所以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总而言之, 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场的建设中, 我们应该重视狠抓工作落实, 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保证各个企业和公司能够公平竞争。

三、强化监管, 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建设的成效

在相应的政策落实和实施后, 我们也应该加强监管, 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场建设的成效。这一环节我们可以从三个途径来进行, 首先加强监管水利工程进场交易。这主要是指加强相关组织的领导作用, 对参与的相关人员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考核机制, 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评估, 从而确保水利工程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开展。其次是落实《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和落实工作。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一部分围标、串标等各种相对违反原则和法律的问题, 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各种相对严重问题的遏制, 规范我们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为。最后是加强诚信体系的推进, 这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投标招标信息的公开、水利工程投标招标活动开展的平台、水利工程评标过程的公平程度等各个相关的环节和活动。只有在公平诚信的前提下, 我国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场建设才会更加具有实质性意义。

综上所述, 我们国家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建设是一项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任务, 我们一定要结合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中的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的政策, 约束相关工作人员行为, 落实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各环节的工作任务, 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加强监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建设, 从而能够从源头上杜绝一切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 保证我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建设的质量, 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周良法.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建设的探索[J].江苏水利, 2013 (03) :4

[2]于晶波.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招标代理问题研究[D].南京:河海大学, 2006

[3]郭永平, 原喜琴, 王春明.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河南水利, 2005 (11) :1—3

招标投标市场的建设 第2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围标、串标、陪标等现象开始显现,明招暗定、阴阳合同的行为屡禁不止,标后监管缺失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下面,本人从我市招投标市场现状、当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来进行认真分析,并简要阐述下步依法加强监管的重点。

一、我市招投标市场现状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强力推行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招投标程序,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方法,强化行政监督力度,使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5、2006、2007年全市完成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分别为155、231、204项,造价为7.41、11.33、9.69亿元。2008年1-9月份,全市完成建设工程招标项目192项,中标价14.43亿元,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和实际公开招标率逐年提高,廉政协议签订率达到100%。全市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二、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然,客观地看,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招标人规避招标、明招暗定、搞阴阳合同的行为依然存在。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二是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仍然发生,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

三是评标专家整体素质良莠不齐,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目前我市技术、经济方面评标专家共有130人,专业门类齐全,基本能满足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但由于评标专家受自身专业素质、职业道德所限,使评标工作难以完全做到客观公正。另外,由于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一个临时性组织,评标后即自行解散,无民事责任能力,致使在评标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或瑕疵,损害部分投标人的利益,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挂靠、“借照”问题突出。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三、产生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在全省乃至全国市场都相当具有普遍性,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在招投标过程的监管上尚存在漏洞,容易被招投标人利用。对专家评标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也给招投标工作带来难度。

(二)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招投标操作不够严谨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加之在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

(四)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由于实际操作中不够严谨规范,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往往增设条件,抬高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中标后的跟踪管理缺失。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四、下步依法加强监管的重点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协调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尽快出台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是要加强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关键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制定,推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探索新的评标规则,继续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加强招投标场所建设,完善开、评标设施,强力推行电子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果和质量。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不定期组织专家培训,不断提高专家评委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评标专家档案,严格实行专家评标记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依法予以处理。三是要加强中标后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与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工商等部门的配合,重点对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管,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效能。适时引入招投标公证机制,由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委托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投标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动态管理,对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要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机制,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项检查,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五)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六)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

(七)建立建筑市场诚信机制。有关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工程信息和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要通过建设信用档案,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 耿利华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革命,是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各种措综复杂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国家的法律负责,严格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要善于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穿、渗透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善于适用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处理和解决政府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因此,领导干部带头依法行政,要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这是依法行 政的真谛所在。

第一、依法行政首先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得以很好贯彻的有力保证;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极大危害。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依法办事,树立榜样。同时,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本地方、本部门依法行政,使各级政府机关、每个行政工作人员都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所有机关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法,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个称职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

第二、依法行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订新的法律、法规要全面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废止的要废止。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力压缩、减少行政审批,尤其是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行政体制。市政务服务中心就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产物,中心坚持“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原则,实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一站式”服务,这种运行方式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廉洁规范,得到了企业、外来投资者以及广大服务对象的普遍欢迎。

第三、依法行政必须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依法行政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当前,要在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上下功夫,真正把行政执法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领导干部既要增强自律意识,又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防止权力滥用。一是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二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加强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建立健全公开执法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要从“重管理轻服务”向“强化服务”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化管理转变。

应当看到,现行行政管理观念、体制、方式,都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权力与利益挂钩,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止,行政机关办事手续繁琐,效率低下。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要靠加快步伐,加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力度,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完善行政监督,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端正认识 注重实效努力探索普法教育的新途径

铜陵海关关长 曹勇

2006年初,当我获悉要开展“五五普法”活动时,颇有些不以为然。毕竟,自己在海关业务岗位上已经工作了二十余年,整天接触的都是《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条,也曾经历过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现在还要一次次的接受“普法”再教育似乎是多余之举。

就在这年的春天,我根据组织安排来到铜陵海关担任关领导,上任不久即遇到的一件事让我对“普法”活动的厌倦情绪有了根本性的转变。辖区某企业在执行一份来料加工合同时,因外方毁约,加工出的成品无法复出口。按海关规定,无法复出口的来料加工货物应向海关申请补税后改在国内销售,但由于这批产成品是根据外方提供的式样生产的,不符合国内情况,根本无法在国内销售出去,据此,企业提出放弃货物所有权,而不做补税内销处理。企业的这一要求让我这个老海关遇上了新难题,因为翻来找去,海关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可否允许企业放弃来料加工货物的明确规定。准予企业的要求吧,缺乏法律依据,万一弄错,上面查下来没法交代;不准予吧,则等于“逼迫”企业白白花上20余万宝贵的资金去“买”堆破烂,感觉有违情理,倘如企业有抵触,弄不好会引发一场行政诉讼。那一段时间里,“条文规定”与“情理”的冲突让我左右为难,甚至寝食难安。正当我举棋不定时,本关一位法律硕士生悄悄地向我提出了他的意见。他指出法律的执行有个基本理念:法未明文禁止的,民皆可为。具体到本案,既然现有法规中没有禁止企业放弃来料加工货物的明确规定,海关即应予准许。他的点拨,让我如获至宝,使这个从未遇到过的难题得以顺利解决。经历这件事后,曾经对“普法”有些厌倦的我忽然感到内心的惶恐:其一,看来执行法律绝不是简单机械的对照条文办事就OK了,不吃透法律精髓碰到难题肯定抓瞎。因此,自己迫切需要通过普法活动来补补法律课;其二,身为领导干部,是全关各项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出现难题时需要自己拍板,因此自己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本关依法行政水平,如果自己对普法活动抱着不以为然的态度,则全关法治工作的推进可想而知。于是,我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以此事为例检讨了自己对普法认识的偏差,统一了思想认识,决定利用“五五普法”活动的契机,组织好全关范围的法制教育活动。认识统一后,如何有效的组织实施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学法年年搞,年年老一套”,大家对学法活动的这种揶揄与不少单位的实际情形相符。究其原因,一是学法活动形式呆板,方法陈旧,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和号召力,未能真正被学习者所接受;二是学用脱离,所学非所用,学而无用挫伤了学习者的学习热情;三是部分同志虽然按规定学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如我一样,仅停留在对条文字面的认识上,未深刻理解立法精神,所以往往学到用时方感知识浅薄。经过充分的讨论,结合本关实际,我们决定采取如下办法: 一是开展“以案学法”活动。借鉴电视媒体上广受欢迎的《以案说法》这种生动的法制教育形式,我关开展了“以案学法”活动。一是利用上级海关发布的吐尔尕特海关行政赔偿案等一系列正反两方面案例,认真组织关员研读、讨论,找出其中的法律知识点,学习兄弟海关在执法活动中的长处,吸取别人的深刻教训;二是结合本关办理业务中碰到的实际难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争论,既可集思广益形成共识,又进行了生动的普法教育。由于“以案学法”能把枯燥的法律条文解读变成鲜活的实例应用,关员乐于接受这样的学习形式,也易于接受相关的知识,学习效果明显增强;

二是开展“人人为师”活动。“人人为师”就是让全关同志逐一走上讲台,发挥自己的特长知识给其他关员授课。这其中,让关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在先学一步的基础上,走上讲台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关接受过各类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占到全关三分之一,请他们走上讲台授课,不仅丰富了其他关员的法律知识,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们自身加强对法律的钻研。为取得实效,关领导紧紧围绕国家与海关系统法治时政动态,结合本关工作实际,精心组织选题,授课老师尽自己的能力充分准备,讲课时一律采用电子文档演示,台上台下互动,气氛热烈。此外,我们还通过“人人为师”活动,把法律知识的学习由“零敲碎打”向“系统工程”转变,有计划的安排进行与我们本职工作有关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的学习。两年多来,我们陆续安排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及《海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多个专题的授课,起到了较好的普法效果。

三是组织法律兴趣小组活动。在单位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必须依赖一支基本力量。我关现有人员中,有全日制法律院校毕业的法学硕士、双学士、学士,有来自于法院、检察院并从事过一段时期审判、公诉工作的人员,还有正在通过各种函授方式学习法律的关员。如能有效发挥这一群体的作用,将促进我关法制教育工作。据此,关里把他们组织起来成立了法律兴趣小组,开展一些较深层次的法律学习活动。如组织他们旁听海关缉私警察侦办的走私犯罪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活动,组织参加相关法律知识竞赛,组织他们撰写相关理论文章参加研讨等等,有意识的把他们培养成为推进我关法治建设的基干力量。近年来,在处理多起复杂业务时,他们提出了很好的法律意见,保证了我们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我们感到参加普法学习的关员们坐得住了,听得进了,也学得深了,全关法律学习的氛围也浓厚了。今天的铜陵海关,“普法教育”不再是徒有形式而无实效的一纸空谈,“依法行政”也不再是喊喊口号而无践行的一句空话,学习法律、崇尚法律已经成为全关上下的一致行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高法治化治理水平着力建设法治郊区

中共郊区区委书记 孙中辉

中国古代著名法家韩非子曾经说过: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是奉法治为治国之道。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要求,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又将依法治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经过多年的努力,郊区不断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司法改革,为郊区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法治郊区的目标和任务

2006年12月15日,区委、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法治郊区建设纲要》。《纲要》对法治郊区的建设提出了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实现党的执政能力得到加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在法制的框架内得到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基本实现和较好保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的宏伟蓝图。2006年12月26日,区委、区政府召开了法治郊区建设动员大会,对法治郊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了法治郊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随后,各乡镇办相继制定了实施意见,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明确要求,扎实推进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区直各部门紧紧围绕《法治郊区建设纲要》,对纲要提出的任务一一加以分解,狠抓落实。

二、以建设法治政府为主线,全力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政府工作的好坏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等重要方面。多年来,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法治郊区建设纲要》的要求,在科学决策、队伍建设、法治化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

(一)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使行政决策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首先,区政府从制度上着手,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2006年5月,区政府制定了《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确定了区政府议事规则和程序,为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对会议组成及召开、议题的提交、会议材料准备、审核等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每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区长都带队前往各乡镇办和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倾听民心,切实反映民意,力求政府工作让人民满意。区政府在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投诉受理中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心、社保平台、劳动保障平台、法律服务平台等窗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快捷、透明、优质的服务。为使政府工作更加公开、公平、透明,区政府在2004年开通了郊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的职能、规章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发布。政府办公室大厅内设政务公示栏,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公示,深受人民群众的好评。

其次,加强建章立制,进一步构建法治政府的长效机制。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更加科学、民主、规范,区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在提交区法制办审查时,先前征求各乡镇办意见,并提供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三年多来,区政府共出台了规范性文件26个。《郊区人民政府建设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预算外资金使用办法》、《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实施,使行政行为更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区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实行廉正谈话的意见》、《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等规定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执纪,提高监督实效。三年多来共对57余家单位进行了审计,审计违规金额422万元,审计管理不规范3328万。区审计局通过处理处罚、提出审计建议,帮助被审单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使各单位资金规范、有效地运行。

区政府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通划归郊区后,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大通所有的企业进行改制。改制过程中,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按市场规律进行处置。按照文件精神,制定详尽的改制方案,召开职工大会,倾听职工意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企业人员的身份置换。三年多来,共对28家企业进行了改制,无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强化队伍建设,抓好行政执法主体认定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区政府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为突破口,对执法主体进行全面的清理。2006年4月,区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政府各部门上报执法主体资格、权限、法律依据等。随后,在分管区长的带领下,对政府所属的32个行政部门逐一进行清理。在清理中,针对区级政府与市级政府在行政执法权限上有划分不清的情形,区法制办与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对法律法规学习、研讨和向上级部门请示等方式,最终确定区政府15个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定56位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按照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整体锻造成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队伍要求,区政府运用各种教育形式,着力提高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通过法制讲座制度、学法制度、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的建立,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整体执法水平。

三、注重社会和谐,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已基本形成

多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把矛盾纠纷的防范和化解放在重要位置。在临时机构设置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放在首位,由区委书记担任组长,充分表明区委、区人民政府对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发挥职能作用。区公安分局开全省先河,率先在铜山镇南泉村设立全省首个农村警务室,同村治保、调解委员会、综治、信访等部门紧密配合,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机制。铜山镇农民与铜山铜矿、池州海螺水泥厂,安庆矿区办事处农民与安庆铜矿之间的环境污染、山岭权属等纠纷,区委、区政府领导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同大企业负责人联系,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全区五个乡镇办坚持抓稳定就是抓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全力维护一方平安。区综治办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常设机构,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每年年初对全区重大矛盾进行梳理,确定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责任人,做到权责分明,分工明确。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及时调整和增加信访局办公用房,设立区委、区政府人民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增加信访工作人员,改善接待环境。制定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件,成立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实行联动机制,多部门相互配合,切实使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以解决。我区连续三年在全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名列第一名。

四、维护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

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要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干警的政法、业务学习,狠抓队伍建设,以抓队伍建设,促工作发展。区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市建立执法档案,对法官办理的案件质量进行分析,作为法官考评的依据。区人民法院每年至少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法院的庭审活动,自觉地将审判活动置于代表和委员的监督。区人民法院按照上级统一布署,先聘十名热心审判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政法素质好的同志,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两年多来。10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共20次。区人民检察院与8家企业签订廉政共建单位,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区人民检察院聘请了9名同志担任市检察院的执法执纪监督员,对区人民检察院及干警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区人民检察院还聘请了5名人民监督员,对自侦刑事案件的不起诉、逮捕有异议、撤销案件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推进检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人民群众对“两院”的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两院”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断加强。

五、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建设法治郊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区政府通过向人大报告工作,办理议案和建议等形式,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2005年10月,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按照《办法》的要求,一年多来,区人民政府制定的10件规范性文件均在15日内报送人大备案审查。三年多来,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郊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贯彻法官法情况的报告》、《关于民事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等。听取和审议了检察院《关于贯彻检察官法情况的报告》、《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充分发挥了人大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后,区人民政府按照《意见》的要求,加强与区政协的联系,对区政府的重大事项,召开政协委员座谈会,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

三年多来,我区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件,均调解结案。2005年5月,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庆××诉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这是郊区人民政府首例行政诉讼案。区政府十分重视,要求区法制办精心准备,积极应诉、答辩,通过二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区政府积极的应诉行为,受到了受案法院的高度评价。

建设法治郊区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区的法治化治理水平一定会大大提高,建设法治郊区的目标一定会实现。

二○○八年十月

切实加强民政依法行政 不断提高学法用法水平

市民政局局长 李明正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的运行,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提出,要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当前,我市正处于率先崛起、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必然带来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并通过法定途径及时有效地予以化解,这些都迫切要求民政部门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铸造社会平衡稳定机制,充分发挥其“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为此,要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通过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职责,维护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通过依法发展基层民主和社会组织,实现基层广大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完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自治;通过依法强化双拥优抚安置,保障广大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家长治久安;通过依法实施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升民政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当前民政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认为要注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第一,要注重开展普法学法,加强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学法是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民政部门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要大力开展民政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要将基层民主选举、最低生活保障、婚姻管理等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密切的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在全社会倡导学法辨是非、懂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增强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氛围。第二,要注重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决策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真正做到按制度和程序决策、科学民主决策。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如实施区划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及时送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要注重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公开办理时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和救灾款物使用检查,组织婚姻登记互查和殡葬管理抽查,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和案卷归档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要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区划地名管理等相关项目进入市行政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办理,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第四,要注重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使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并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救济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质量,严格依法办案,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有效化解矛盾,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

第五,要注重抓好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长效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设立依法行政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网络。要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完善民政法制工作为构建和谐铜陵服务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努力形成一批见解深刻、思路明确、措施具体的研究成果,并积极运用于实践。要加强目标考核,定期研究、制定、落实依法行政(季度)工作要点,结合评先创优,提高民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加强经费保障,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确保依法行政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到实处,推动民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

在各级民政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提高民政干部学法用法水平、加强民政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民政依法行政工作,以此推动学法依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建设“法治民政”和“规范型民政”奠定必要的工作基础。

学法用法 依法行政 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迈上新台阶

铜陵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高申其

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中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铜陵市工商局积极转变观念,创新学法机制、坚持依法办事,领导干部带头,在全系统掀起了学法用法的热潮,对提高系统干部的整体素质,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树立法治观念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先导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法治意识,就想不到要依法办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字当头的理念不能丢,为把国家法律渗透到服务经济和行政执法中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树立建设法治工商信心,我们通过“三个转变”将法治理念深入每个干部的心中。一是紧跟形势,转变执法理念。今年,国务院做出了取消“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的重大决策,更进一步强化工商部门的服务监管职能,我们在贯彻这一重要举措的同时,教育广大干部要把执法理念由收费管理型向监管服务型转变。二是强化责任,转变执法意识。按照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逐步实现由“我有权执法”向“我有责任执法”转变。三是引进激励机制,转变学习观念。为改变被动、消极应付学法工作,我们通过开展“岗位大练兵”、“竞争上岗”等激励机制,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劲头,实现了由“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二、落实学法制度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

法治理念的强与弱,用法水平的高与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为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重视学习,知法懂法,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守法用法。我们在健全学法制度、创新学法形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坚持两项制度。一是率先实行学法制度。在五五普法规划中明确学法规划,每年制定学法计划,要求领导干部每年学法笔记不少于24篇。市局法制部门年初为全系统40多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统一配备学法笔记本,按月制定学法安排意见,年底集中统一检查。二是健全完善中心组学法制度。市局党组成员坚持中心组集中学法制度,每年中心组学法不少于4次。2008年,我局还专门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领导就廉政制度、行政执法、十七大精神等讲座5场。

2、开展三项活动。一是开展领导学法“三个一”活动。要求领导干部每年至少精读一本理论著作、写一篇学法论文、讲一堂法制课。二是开展“一把手法律知识考试”活动。从200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基层负责人法律知识考试,帮助他们巩固法律基础知识,及时掌握新法新规。三是在全系统开展“一月一法、一季一考”法制学习活动,采取以会带训、知识竞赛、以案说法、专题辅导,建立网上学习的平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供全系统执法人员学习之用,促进了全员学习和全面普法。

3、实行岗位练兵。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岗位技能,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积极创新干部培训模式,遵照“全员参与,重在基层,注重实效,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今年在全系统开展了岗位大练兵活动。在练兵活动中,市工商局坚持全员练兵与选拔尖子,重点抓好全员练兵;坚持执法实践与书面考试相结合,重点抓好执法实践;坚持提高业务技能与提高基础理论水平相结合,重点抓好业务技能的提高三项原则。特别是组织了全系统“法律知识抽考”、“假冒伪劣商品识别”、“信息化知识竞赛”等各项岗位比武竞赛,使得“学”、“练”、“比”有机结合,培养了一大批岗位业务能手、执法维权标兵和爱岗敬业模范,提高了基层工商人员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落实用法工作是坚持依法行政的保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理论的价值就在于指导实践,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我们在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坚持运用所学的法律来指导、规范工作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为了积极投入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市工商局制定出台了《铜陵市工商局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通过征求意见、法律咨询、法制审核、政府备案等多步程序后成功出台,避免了既想降低门槛又恐超越法律界限的尴尬,做到了既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又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最全面、优质、细致的服务。该意见的出台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称赞,也得到了来铜投资者的好评。二是为了更好更快的为企业和广大投资者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们及时改变了过去由多部门、多层次办理的注册登记工作,及时选调业务骨干充实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将内资、外资、私营、合伙、个人独资等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全部纳入中心办理,做到了真正的“一个窗口对外”,并在中心率先设立首席代表制度,实行“一审一核”,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此项举措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也赢得了全市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热烈欢迎。三是为了更好更快的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强化干部法律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近年来,我局在维护食品市场安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打击虚假广告、打击传销、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依法查处了大量的违法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分子,有效地维护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学法用法,任重道远。通过坚持学法用法、大力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我们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素质,规范了执法行为,各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开拓创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铜陵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依法行政,打造法治质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发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细致地规划和要求。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2006年,我局制定了《铜陵市质监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为全系统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明了方向。近几年,我局着力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明确学法用法目标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明确学习法律方式

我局干部学法,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举办讲座和自学等形式进行。

(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法律学习不少于2次。

(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结合每年的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学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三)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常态化。几年来,我局一直非常重视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每年都举办全系统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作风建设,要求质监系统工作人员切实把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解放思想、勤奋好学、求真务实、情趣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作风,在执法人员中努力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文明执法”的良好思想和工作作风。

(四)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三、明确行政执法权责

2005年,我局根据要求梳理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确认了322项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行为等5大类共45项职权,按照权责一致、定岗定责的权力配备机制,将行政执法职权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岗位,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形式,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我局还建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内部层级监督。每年在全系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乱检查、乱罚款等违法行为和被媒体曝光的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案卷的评查,保证行政行为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我局采取多种形式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开展“阳光执法、开门审案”活动。2007年,我们聘请了法院系统、人大、法制办、检察院共八位对行政法学有一定研究的人员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的专家成员,请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处罚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审理案件不但提高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还扩大了社会影响效果,提升质监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二是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化管理。为减少和预防行政处罚工作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我们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省局金质网,接受省局的监督和管理。三是新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时权适用规则》。《规则》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起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利于质监部门形成比较稳定的量罚体系和执法作风,完善质监部门的法治建设。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意识和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更好地树立质监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创我局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市质监局:李宗庭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良好法治——和谐社会的基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五五普法的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在调节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方面日益显现重要作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结合学法及对法治建设的一些感悟,谈点个人粗浅认识。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应更坚定。

人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人对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和对良好社会秩序的企盼是法的重要源泉。同时,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对法治社会的建立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因此,正确地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维护社会公正,理应成为法治建设中最根本的价值追求。随着时代发展,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进一步前进。所领导的法治建设在更紧密关注民生、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上有明显进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残疾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或进入立法程序,对促进人权保障、维护社会公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发挥巨大推动作用。行政、司法等机关在职权行为方式上的更加人性化,更注重执法效果的社会公正性已成为对这一价值追求的积极体现。

但是也应看到:无论是在已立法规,还是在有待完善的法治空间及日常大量的行政、司法活动中,尊重人权、切实实现公正还有许多文章可做。因此,无论是就待立法规的动因考量,还是有关具体法规原则、程序的确立,以及对行政、司法工作效果的评价方面,都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落实。很现实的,在立法考虑上如在一些重要公共资源的权属认定、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对关系人的生存安全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以及对企事业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的监管、更好解决分配公正等。还包括在立法、行政、司法监督活动中进一步扩大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总之,法治应在体现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切实维护社会公正上更充分地展现良性状态,我们这个社会将更和谐。

二、切实推行“问责制”是法治之重要环节。

法以其明确的是非标准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最原则最终的评判,并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意志对违背者予以追究,以彰显法的尊严,发挥其社会调节器作用。

今天,大量事实表明:握有重要行政、司法权力的机关及其部门能否正确、及时、有效行使权力,对社会主义法治有效建立至关重要。一些地方因某一或某些问题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背后,往往是一些机关部门的行为不当、不力或处置不公所致。因此说:法律不仅应规范公民个体或一般法律关系主体,也应该保持对握有重权、负有重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的、合理的、分别不同层次的问责。更好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公信力。

实行“问责制”,首先在于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仅要公开应让公民知晓涉及自身具体的权益事项、保障环节,也应该让公民知晓行政、司法等机关职责、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进度、成效等。要摒弃过去一些不适当甚至是漠视、侵害公民权益的所谓保密规定。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司法机关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人民有权监督。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重要前提。公开既是诚信、负责、自信的重要体现,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其次,应加强这方面制度的建立完善。近些年,随着政务、检务等公开,监督员及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的试行,应该说此方面有了良好开端。但要使这项工作更有力、有效推进,进一步规范问责方面的制度有较大空间。此外,作为政府、司法等机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有现代眼界和胸襟,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有权力,就应当有义务,有责任,有担当,只有牢牢把握这一认识,才有利于提高工作标准,更好对人民负责。

三、重要的仍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

法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根据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方面有机统一,其中法律意识至关重要。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制建设进展较快,但不少法规践行效果并不理想:漠视人生命的安全责任事故,甚至威胁婴幼儿生命健康的乳品事件屡有发生;不按自然规律办事,片面追究政绩的恶化环境事件不为鲜见;少数领导人甚一人之之见可以凌驾于集体的决定或法定的规则之上;掌管某方面监督重权的部门可带头且不是初犯的违反所监督范围的规定。足见,要实现真正法治,在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影响,且从完全计划经济思维习惯中走出不久的国度,任务是艰巨的,道路是漫长的,但脚步不能停。结论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十分重要。

首先,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增强对法的敬畏感、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决策的民主、科学、合法做起,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其效应将有力促进全社会依法办事氛围的形成。

其次,应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严肃处理违法犯罪案件。和谐社会的建立与严肃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是相辅相承、并行不悖的。只有在对一些严重违法案件的处理中彰显法治的刚性色彩,才能充分体现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公平正义性。促进社会成员守法意识的增强。

同时,有针对性地、分别不同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待进一步加强。从儿童抓起不可松;对广大公民,在依法引导其更准确了解、理解其权利义务范围的同时,应加大进行理性、合法合度维权行为的宣传、引导;当前特别要强化对应企事业单位、重要的是对管理层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尊重职工合法权益、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法律意识。

此外,更高标准提升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素质非常重要。他们在日常大量的、直接面对百姓的工作中,更准确的对法律把握运用水平、更扎实廉洁文明的工作作风、更公正的执法态度和效果,将是对公平正义最有力地宣传,对全民法律意识提高是有效的促进。

四、加快法规修订步伐乃法治之必需。

过去我们较强调法的稳定性,应该说此原则没错。但面对今天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我们的习惯思维应有所调整。在维护宪法的基本制度原则基础上应进一步强化并加速立法及有关修订法规工作。

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破除旧传统体制,创新新的发展方式的许多成功经验尚需进一步总结、上升至法;面对大力推进的城乡一体化战略及当前金融危机的思考,都不可避免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制建设提出许多新问题;同时近些年不断反映出来的如医疗制度改革、食品安全监督、农民权益保障、缩小社会收入分配日益拉大的差距等事关民生、事关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问题都很迫切地对完善法治提出新的课题……。

此外,由于立法技术等多方面因素,一些已存法规中,下行法与上行法衔接不紧形成空挡,平行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矛盾,特别是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不够及时,有的规定较笼统等,一定程度影响法规有效施行;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差异较大,都对一些法规的立、修、执等提出新思考。

因此,加大对已存法规执行情况经常性的检查、督察;加大对法治建设中新情况、新问题信息的搜集、调研论证、提立法建议;加快对已进入立法程序的法案的研读、审查、通过进度,以及进一步加强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代表就一些重大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经常性、多层次的互动,并进一步加强立法技术方面的研讨,以提高立法水平等都是需高度重视的问题。市政协 黄文化 2008年10月20日

立足本职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张琼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成分,也是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进一步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及社会事务的本领,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学法用法,谈点心得体会。

一、转变观念,夯实思想基础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对学法用法认识不高、自觉性与紧迫感不强,并有重“人治”轻法治、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的现象。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为杜绝单位和一些领导干部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首先要从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抓起,组织学习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依法治国的论述和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学法用法重要性的讨论和思想发动。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三个观念转变。即一要从行政命令的“人治”观念向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转变;二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观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实施管理的观念转变;三要从主要依靠政策推动、习惯于用“红头文件”指导工作的观念向主要依靠法律推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的观念转变。使他们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各级领导干部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具体执行者,也是政府意志的实施者,是实施依法行政战略的关键,自己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对于改革开放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坚持学法用法结合,增强依法行政的学用效果

1、坚持学法与依法决策相结合。通过学法使我们认识到决策活动是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拍脑袋的主观决策和“长官意志”的决策经常会受到群众和一些单位的质疑、抵触,甚至是反对。这就要求我们在决策重大问题时,要先了解所做出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决策的。

2、坚持学法与依法行政相结合。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用法律手段调解和管理社会事务各个领域的活动,将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依法行政也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了尽快适应这一转变,我要求所在单位 的领导干部要重视学法与依法行政结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依法行政的实践中,贯穿于机关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无论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还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都要事先与政府法制办沟通,避免超越法定职权、执法不规范和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三、结合工作实际学法,心系机关事务工作立法

与其他行政部门的法律建设相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事务立法愈显迫切。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高度重视机关事务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应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机关事务工作的法律规范,依法明确机关事务工作机构职能、关系结构、权责配置、运行程序、监督责任的法律认定,真正达到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服务的目的。通过这几年的学法用法,结合工作实际认为机关事务工作立法应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1、要正确界定机关事务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处理好机关事务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目前,机关事务工作部门根据政府授权,负责行政资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接待、政府采购等的管理,这都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应该是机关事务的专门法。同时,机关事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必须遵守社会普遍实行的《物权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在起草和制定机关事务专门法律规范时,要合理划分机关事务工作部门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处理好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2、正确处理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与机关事务工作立法之间的关系。目前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职务消费改革正处在探索和试验阶段,有的方面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由于立法的稳定性特征,在改革尚未彻底的情况下,如果急于立法可能会阻碍改革的深入进行。反之,如果实践证明改革是成熟的,如果立法跟不上,就可能影响改革成果的巩固和保护。在立法形式上,还要合理确定是制定机关事务基本法(如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还是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制定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等机关事务的专门法规。

3、要规范机关事务工作行为,处理好严格依法办事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各级机关事务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规则管理机关事务工作,不能滥用职权。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执行,不得违背法律,也不能随意变通;对法律给予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应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合理处理;对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的,应该以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原则为前提进行处理;若违反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变更、赔偿、撤销等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从而加强后勤管理行为和管理活动的责任状态。

4、要处理好机关事务工作的业务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法制是事业发展的保障,它起着促进、引导和指导作用。因此,在推进机关事务法制化进程中,要把法制建设摆上各级机关事务工作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立法规划的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与备案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等法制工作制度,完善机关事务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为机关事务法制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通过学法用法,本人对社会民主法制理论有了一些了解,对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有了新的认识,依法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得到了增强。全局上下形成了“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的良好工作局面,下一阶段如何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三条建议:一是学法用法要围绕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法律法规学习,更好地服务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二是要以制度建设推进学法用法工作的不断深入,要积极探索实践学法用法的刚性机制,保证学法用法健康发展。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法制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上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的三大作用。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坚持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城管

铜陵市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骆昌汉

提前8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市委、市政府站在全局高度作出的一项战略举措,也是关系铜陵全局的重大决策。加强城市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必须进一步创新思路、科学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繁荣与市容的关系,切实使城市管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的和谐之路。

一、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的现实意义

1、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界定揭示了和谐社会的经典内涵,为各个领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城管执法肩负解决冲突与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持社会良好秩序、落实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其目的旨在提高市民素质和居民生活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团结互助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致的。

2、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依法行政是党的基本治国方略,也是城管执法队伍健康有序发展的生命力。做好城管执法工作,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理念,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模式,进一步提高执法的透明度。构建和谐城管,才能体现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管理理念,树立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3、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是适应城市全面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构建和谐城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深入开展城管工作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只有把城市管理水平提高,把环境做优、做美,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才能吸引更多的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引进更多的资金、人才、技术,促进城市率先崛起、跨越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的理念与方法

1、执法理念,当好和谐主力。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保障城市有序运转的职能部门,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应站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管理城市,服务于城乡一体化。为加强全市城管执法的协调配合,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打造我市城管执法的优良形象,自2008年起,定期召开全市城管执法联席会,方便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相互交流和探讨队伍建设、执法业务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统一城管执法标准、界定城管执法区域和范围,形成全市城管执法“一盘棋”,全力推进法治城管建设。

2、执法环境,加强宣传力度。创新载体,广泛宣传,利用横幅、黑板报、展板等宣传;结合“五五”普法,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统一组织队员上街集中宣传,设置固定宣传点,发放宣传材料,接受咨询或投诉;采取沟通、培训、宣传相结合的方法,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与新闻记者、行风监督员互动交流;通过反复性的普法宣传,经常性的法律信息灌输,切实提高广大市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意识,争取了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3、依法行政,坚持文明执法。城管执法机关本质上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服务机关,是通过执法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政府机关。所以必须文明办案,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科学化,坚决纠正执法中的不文明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把“维护城市环境,保护市民利益”作为行动指南。

三、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

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抓起,在推行以执法为重点的业务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加强执法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根本出路。

(一)刚性执法,规范行为导向

以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为抓手,推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干部是法制工作的“龙头”,领导干部既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又在执法实践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在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列入法律内容,外派领导干部参加各种法制培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以执法培训为抓手,提升执法队伍素质。通过开展集训、观看讲座、座谈讨论等一系列活动,着力培养和提升全市城管执法队伍规范作为、善于作为、和谐作为、勇于作为的能力,造就一支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具有雷厉风行的职业素质、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强健有力的体魄体能、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具有半军事化管理特点的城管队伍。

(二)柔性服务,营造和谐氛围

1、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遇到不规范摆摊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区流动销售的农民,杜绝蛮横驱赶,正确引导他们到附近的农贸市场,并与市场管理单位联系安排免费摊位;另外,在保证不影响车辆交通、不影响市容市貌,划出一些空地供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摆摊设点,解决其生计问题,既方便居民的购物需要,又缓和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2、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启发自觉性为主。始终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改变“管理就是处罚、执法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罚款”的模式,不断强化“为民、亲民”理念,坚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告知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讲清“道理”,讲明其行为的后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启发相对人的自觉性,达到整改效果。

3、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妥善排除困难为主。在执法中奉行“管理就是服务”的宗旨,变管理对象为服务对象,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困难,特别是在查处违章建筑时,对服从劝导、主动配合执法、自觉停止违章建设的无房户、困难户,帮助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办理审批手续。

(三)责任到位,构建管理网络

1、完善责任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了《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层层抓落实,层层抓分解,将执法责任分解到路段,并签定责任书,要求执法队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对执法造成错案的,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将依法给予赔偿,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逐步建立健全指挥顺畅、步调一致、密切配合的执法体系。

2、完善监督机制。通过信访、督办、5881890创建值班热线等渠道监督检查各级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规范执法程序,规范各类执法文书,对下达处罚决定、送达回执、采集证言笔录、建档立卷等各个执法环节,都由法律骨干及领导严格审查把关,实现依法办案、使每项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通过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有力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的有利开展。

3、完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调动公安、工商、交警、交通等各部门的职能优势,齐抓共管,构筑联合执法平台,加强对违法建筑、市容市貌的管理力度,针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焦点问题,不定期开展户外广告、渣土等易泼洒物专项整治活动,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

坚持学法用法,推进依法治教

铜陵市教育局 方兴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公民权益,体现在教育领域就是要为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引导和保障,就是要坚持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提高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顺利实施。领导干部只有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更好的带动广大师生遵纪守法,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

一、坚持学用结合,认真抓好“五五”普法工作

“五五”普法以来,市教育局坚持“一手抓教育改革和发展,一手抓教育法制建设”,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契机,健全和完善法制工作机制,强化依法治教意识,加大教育执法与监督的力度,推动了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明确目标,健全机构,保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制定了《铜陵市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做到每个工作阶段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保证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落实。

二是建立了有力的领导机构和有效的管理网络。成立了普法和领导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普法工作。各基层学校也都成立了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了上下贯通,条块结合,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法制工作管理网络,保证了普法和学法用法工作的有效实施。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制定了《铜陵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市教育局推行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的行政执法职责,并根据科室职能,将机关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到各科室,规范了教育行政人员执行行为,明确了执法责任和任务。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狠抓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强化依法治教意识。

一是重点加强机关和学校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机关干部和学校领导是依法行政和依法办学的主体,领导干部只有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更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带动广大教职工遵纪守法,推动教育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对机关干部和学校领导的培训和教育,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逐条学习法律具体条文、座谈等多种形式,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教工大会等阵地,组织领导干部及广大教职工学习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内容等。通过学习,增强了领导干部和广大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用法、执法的自觉性,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抓住“五月法制宣传月”和“12.4”法制宣传日这一载体,通过组织板报展、讲座、座谈,主题班(队)会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

三是强化重点,突出主题,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通过组织学生参加铜陵监狱、请服刑犯人现身说法,观看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法与人生──法制教育讲座”、青少年法制教育等系列主题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增强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意识。

(三)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提高法制管理水平。

1、继续巩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成果。坚持每年对市直所有学校及3所民办学校的财务收入依法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收费、科学理财、合法用财。同时对基建工程、大型仪器设备招标及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等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教育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连续几年我市在省教育厅治理教育乱收费平台零举报。

2、积极推行教育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了《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规定了机关和学校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中,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008年4月,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制定了《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并将有关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育收费、经费使用、招生考试、教师招聘等方面可公开并应公开的信息在网上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为规范招生行为,推进阳光招生,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的通知》,明确了学校领导在招生工作中的责任,加大了对省示范高中和国有民办高中招生监管力度,两所省级示范高中模范遵守各项规定,使《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就近入学”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2007年、2008年我局连续两年,组织60余名初、高中学科骨干教师开展了中、高考招生考试大型广场咨询活动,在保障市民对招生工作知情权的同时,努力向广大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二、立足三点,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一)以强化法治理念为着眼点,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

要“三破三立”,转变观念。一破“重教学、轻法制”思想,立“教学与法制并重”观念。进一步坚持“一手抓教育改革和发展,一手抓法制建设”方针,树立法制是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必须贯穿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全过程的法制意识。二破“人治”思想,立“法律至上”观念。要通过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全面正确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实质,从而充分认识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教育改革和发展。三破“急功近利”思想,立“持之以恒”观念。要通过领导学法用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建设成效,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隐性到显性的发展过程,必须持之以恒,长期坚持。要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把为群众服务贯穿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全过程,把事关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中之重;要进一步强化培育法治精神理念,在重视法律知识学习的同时,更加重视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从而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的意识。

(二)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切入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要全面推进“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活动,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在教育系统内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律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形成崇尚法治,维护法制尊严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引导,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抓好机关干部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加强师德教育为重点,抓好广大教职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守法和防范意识。要创新法制教育形式。坚持日常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坚持以案说法与法制文艺宣传相结合;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组建“法制教育讲师团”、开展“每月一法”活动,利用铜陵教育城域网开设“法制之窗”专栏,努力构建立体渗透,全方位实施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体系,从而更好地提供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有效提升领导干部及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

(三)以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科学的工作机制为着力点,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落实。

要强化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成员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自学法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考核等六项制度,制订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紧紧围绕全面落实《法治铜陵》建设目标,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研究制订《市教育局法制工作规程》,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总结和推广依法治校的经验,积极推动学校章程建设和法制副校长制度建设,提高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

弘扬法治精神 依法保护环境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 沙开业

铜陵是一座资源性城市,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压力如影相随,在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人们对赖以生存的环境质量有了更高更优的追求。多年来,尤其是“五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以来,市环保局按照“围绕发展抓环保,抓好环保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强化“执政之要在于为民,行政之要在于依法”的执政理念,在坚持依法治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行政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一、加强宣传教育,在环境普法中体现法治的精神。在“法制铜陵”建设中,市环保局在不断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注重提高环保队伍的法律素养。一是完善机制。“五五”普法期间,市环保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市环保局“五五”依法治市和法制教育规划》,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任务目标、方法步骤及考核标准,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单位培训与外出学习相结合、学习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等措施,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形成了领导班子带头学、职工参与积极学的良好学习氛围。二是强化宣传。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新的《水污染防治法》颁布、“禁塑令”的执行、城镇乡村庙会集会等时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发布环境信息、散发环保法规宣传手册、举办环保图片展和环保绘画竞赛等,引导公众关注环保、宣传环保、参与环保,培养公众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三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五五”普法期间,我局投资五十余万元完善了铜陵环保网站,邀请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环境执法活动,组织居民代表参加新建项目的环保验收,结合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工程建设及污染减排等重大活动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建立了环保恳谈会制度,组建了环保志愿者队伍,以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和民众环保工作知情权、参与权。

二、加大执法力度,在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中维护法律的权威。让人民喝上放心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安全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是环保工作重中之重。多年来,市环保局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在环境监管中维护法律权威。在连续五年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我局采取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停产治理、行政处罚等措施,对连片污染、饮用水源保护、重点行业污染、工业园区及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三年来,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00多起,下达停产、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通知书120多份;取缔土法选金点60多家,炸毁土法选金池72个;关闭11家球团烧结企业20台烧结炉,对8家球团烧结企业14台烧结炉实施停产整治;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实施市级挂牌督办31家;依法对50多家违法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10万元;依法追缴4家企业排污费1600多万元;依法取缔了20多家住宅饭店,淘汰18条造纸、水泥等落后生产线,对城区40多台小锅炉实施“煤改气”。

三、保障民生改善,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中彰显法律的公正。

损害民生的发展,不是科学发展。在全面创建“以人为本”的新时代,我们坚持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中彰显法律的公正,努力维护民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五五”普法期间,为了更好地体民情、听民声、解民忧,我们在全省率先建立了12369环保投诉24小时值班“出警”制度,成为名符其实的“环保110”;构建了环保网络投诉平台;深入开展“一线工作法”和“带案下访”活动;严格排污费征收公示制度;采取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等便民措施;坚持公正、公平处理污染赔偿,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集中开展油烟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和“绿色护考”行动。通过系列为民活动的开展,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密切了党群关系、政企关系。

四、强化环境管理,在落实科学发展中显示法律的力量。姚玉舟书记指出,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增大,转变发展方式仍是当务之急。国家、省、市环保新政出台为环保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搭建了新平台,在我们努力下,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同时修订了《铜陵市环保局工作规则》,制定了《铜陵市环保局重大行政案件集体审议决定和通报制度》,明确了环保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努力做到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一是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始终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严格落实“五不批”制度,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一律拒批,严格禁止“十五小”企业上马。近两年,先后否决了5个总投资近亿元的污染严重项目。二是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不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对重点项目、敏感项目邀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审查会。三是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积极关停并转淘汰落后产能或生产工艺,如:积极推进有色一冶鼓风炉关停、铜陵钢铁公司关闭、亚星焦化公司全面停产。

五、完善制度建设,在强化执法监督中显现法律的阳光。在环保执法工作中,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投拆举报、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审批规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程》、《污染源现场检查规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规则》、《污染源限期治理监督管理规程》、《排污费征收与减、缓、免征工作规程》等规定并严格执行,使我们的执法行为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五年来,我们还结合实际,按照时效性、透明性、全面性的要求,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建立以政务公开栏为主,办事指南、公开手册、触摸电脑、滚动屏幕、咨询服务台等多种形式并存。二是实行了网上公开,方便群众随时查询、了解有关信息、政策和重大事项公告。三是通过新闻媒介将每日的空气质量、企业环境行为、环保重大活动公开,不断满足群众对环保政务公开的要求。四是在社会各界聘请30名行风义务监督员,将环保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发展是不变的主题,管理也是生产力。“五五”普法工作以来,我们在加强普法教育、观念更新中铸就了法治精神,在强化监管、谋求科学发展中收获着环保依法行政的成果。“发展无止境”,我们将继续贯彻“依法治市、依法兴市”战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市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更加协调地发展。

夯实基础 重在践行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法治铜陵建设纲要》、《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颁布实施以来,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始终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通过“领导抓”“抓领导”,健全学法用法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明显增强,依法执政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的良好风气初步形成,为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先后获得全省政府法制和城市管理执法系统先进集体、全省建设系统法治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通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两年来的实践,我们总结出做好此项工作的五个要素: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在健全制度

坚持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激励人,避免管理的一时性、随意性。健全的学法用法制度,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前提和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培训。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落实,年末有总结。

二是建立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三是建立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定期召开依法行政专题会议,认真分析本单位依法行政状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四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考试(考核)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考试、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着重考察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并将领导干部每年的学法和考试(考核)情况登记在册。

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在全面系统一是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增强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促进领导干部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二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和服务指导思想,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执法水平,使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是深入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要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深入学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法制教育为依法执政服务,重点学习《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在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是个不断积累的过程,一些地方制定了系列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法律学习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有力地推动了领导干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枯燥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毕竟不是轻松的事情。一些领导干部由于对学法用法的认识不到位,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存在短期突击和流于形式的现象。“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深入的监督检查,良好的制度也是徒于形式,苍白无力。因此,要改变被动的学习方式,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充分调动干部学法的积极性,有效地解决干部学法中存在的任务软、措施弱、深化难的问题,就必须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这对于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在实践法治 领导干部学法的目的在于用法。用法的前提是看领导干部是否具备了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否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领导干部学法只有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依法执政能力。

认真实施法律,依法履行职责是学法用法应有之义。我们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案件逐级审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核审、备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范,罚缴分离,处罚听证,错案责任追究与赔偿等系列配套制度;以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为中心,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做到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执法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有序,执法形象良好,执法绩效明显。

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在提炼升华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从学法用法的必然王国走向法治的自由王国,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实践,不断地总结提炼。我们在城市管理的实践中总结出“六个结合”的执法思路: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守阵地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分片包干与定期交流相结合。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在执法培训的实践中总结出着力“四个作为”能力的培养:规范作为(严格依据实体法、程序法执法)、善于作为(注重执法技巧、艺术)、和谐作为(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勇于作为(敢于面对执法难点)。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标准化建设进程中,我们提出了法治城管、效能城管、数字城管、和谐城管联动建设,法治是前提,效能是促进,数字是保障,和谐是根本。整体推进,系统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总之,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法治、和谐城管为目标,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为推动法治铜陵建设,促进和保障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落实科学发展观 探索实行交通综合执法

市交通运输局 孟东方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交通运输部也提出了“开展交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因此,在新的要求和形势下,认真分析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于解决交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多层执法、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行政机构膨胀和效率低下等问题,进一步整合交通执法资源,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现阶段,加快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推行交通综合执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提升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交通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弊端

从当前现状来看,交通行政执法种类主要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口行政、海事、规费征稽等。长期以来,交通行政执法在加强交通行业管理,维护交通市场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现有分散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很大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机构多。交通公路部门有公路的执法机构,运管部门有运管的执法机构,港口部门有港口的执法机构,航运有航运的执法机构,海事部门有海事的执法机构,并且在各个执法单位内部又有多个执法机构。二是多头上路执法现象严重,每个执法机构都在各自的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自成一体,造成了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给广大交通从业人员带来不便。三是执法人员冗多,各个执法机构都有自己的一整套执法队伍,都配备了相应的执法人员,但执法时又互不相联,查养路费的不查运管费,同样查运管费的也不管养路费,管路政的不管运输市场,管运输市场又不管路政,使得交通行政执法繁琐,效率低下。四是执法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对同一案件处罚标准上不统一,这一切既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的效能,又影响了交通部门的社会形象。

二、推行交通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一是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中央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让人民群众得实惠。通过交通综合执法,可以有效地避免多头上路给经营业户带来的不便,同时减少执法数量、层次和环节,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氛围。

二是符合中央精简机构改革的精神。通过整合交通执法资源,将分散的执法机构变成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对外,使得执法主体数量减少。同时,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必将对交通执法人员数量、素质都有新的要求,从而能更有效地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水平,有利于造就一支廉洁公正、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新型交通执法队伍。

三是有利于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交通行政执法综合机构成立后,由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只负责交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日常管理等职能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相分离,这就有利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

三、实施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构想

通过体制创新,整合交通行政执法资源,逐步建立起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配置合理、动作协调高效、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保障有力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符合科学发展观,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虽然在实施交通综合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现行法律上的障碍,执法主体身份的确定,新的执法机构与原有执法机构之间利益分配,执法人员经费编制,还有富余人员的安置等等,但这一切都阻碍不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步伐,这是社会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以现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规费征收、港口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为基础,合理确定,适当精简,成立代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机构,为一级执法,避免多层执法。

从职能上,“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执行职能相对分开,行政执法职能综合统一行使”,即在交通部门内部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特定的交通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后,实行综合执法,有关交通管理机构不得再行使统一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交通行政执法职能。

从制度上,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要求,统一执法文书格式,严格执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制约机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分开办事制度、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

从队伍建设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现有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择优录用,严把准入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依法行政与履行央行职能相结合全力服务法治铜陵建设

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

“五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行南京分行的精心指导下,我行立足央行管理实际,将全市推进“法治铜陵”建设和全系统推进“法治央行”建设相结合,将依法行政与履行本行职能相结合,将依法治行与提高行政效率相结合,加大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与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金融法治环境。

一、健全机制,加大依法行政基础建设力度

(一)落实工作机构

一是成立了以行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和“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全行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小组成立以来,已召开领导小组会议4次,办公室会议4次,并于2006年9月制定了《人行铜陵中支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对行内法制、人事、宣传、机关党委等部门和执法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和任务落实。二是积极构建我行法律事务联络员网络,组建了一支由17人组成的专、兼职法律事务员队伍,有效保障了依法行政和“五五”普法工作机制的运行。

(二)组织学习培训

一是将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党委中心组和职工政治学习制度中。规定党委中心组每年学习法律法规不少于4次、职工每年不少于5次。“五五”普法以来,党委中心组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已达6次,职工学习法律已达7次。二是开展多形式的普法学习活动。充分利用我行业余党校阵地,开展对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宣传教育。组织全行干部职工认真收看人总行举办的《物权法》电视讲座,抽调法律业务骨干参加市政府举办的法律培训。组队参加全省《反洗钱法》知识竞赛,并于2007年9月牵头举办铜陵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知识竞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保障工作经费

为保障“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我行每年都从办公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经费,确保各项普法工作的有效进行。“五五”普法以来,我行共征订普法教材800余册,普法经费约6万元。

二、条块结合,加大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认真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组织我行工作人员在市中心广场采取散发宣传资料、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据统计,在近2年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我行共接受群众咨询1100多人次,散发各类法制宣传资料35000多份,播放法制宣传音像资料400多分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积极参与市政府每年开展的“五月法制宣传月”和“法制宣传一条街”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制作图文展板、现场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广大市民对金融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防范金融欺诈的能力有所增强。

(二)全面推进“法律六进”活动

努力使金融法制宣传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是送法律进乡村。通过下乡放映金融法律知识宣传电影的形式,增强了广大农民金融知识尤其是防范假人民币知识。近年来,共下乡放映金融法律知识宣传电影103场。二是送法律进社区。成立了我市首家“社区反假货币站”和138个农村“反假货币宣传站”,聘请社区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为工作站成员,并不定期对其进行反假人民币知识培训。三是送法律进校企。通过设立宣传点、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高校学生和企业征信意识进一步增强。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广泛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尤其是群众关心的利率知识,为全市金融法制环境创造良好氛围。

三、多管齐下,加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力度

(一)严格行政许可项目实施

一是从制度上加以规范。目前,我行共有贷款卡发放核准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二项行政许可项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颁布后,我行及时下发了《关于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均及时建立了行政许可登记备案制度,并定期将登记备案内容上报。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列入全行法律事务工作的重点,对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尤其是对贷款卡发放核准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其立即纠正和整改。

(二)严格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一是健全领导保障机制。在我行人员与机构变动后及时对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充分发挥两个委员会的议事决策作用。二是坚持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对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事项,要求在履行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提交行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保做到依法、公平、公正。

(三)严格行政执法监督

一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规定行内干部职工因未依法行政而产生法律纠纷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其和部门负责人给予一定处罚。二是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案卷的范围、内容、立卷要求和评查方法等,并将案卷评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三是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将检查记录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同时,与相关部门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工作,保障全市金融市场稳定。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是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格式、文件等级和文种等进行统一,建立健全全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台账。二是及时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办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流程,并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法律依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五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行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得到较大提高,立法、执法、执法监督等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不断推进,初步实现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社会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关注度和了解程度大幅提升,初步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和谐氛围。我行将认真总结既往的成功经验,在今后一个阶段,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基础软、硬件建设,如经费安排、人员配备、台账管理等,完善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二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培训考核力度,着力提高全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举办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培训班、加强党委中心组法律学习等。三要进一步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大力营造知法、守法、用法的和谐法制氛围,进一步扩大普法的宣传范围,创新普法方式。四要进一步推动“法治央行”建设工作,力求部署及时、措施具体、成效明显,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法治央行”建设的各项目标,成为分行“法治央行”建设合格单位。五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和人行系统内部间依法行政工作和普法工作的联系交流,努力形成互动态势,使我行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再上一个台阶。

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树立组工干部新形象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葛群英

建设和谐铜陵,离不开依法治市,而依法治市需要靠广大干部去推动和执行。组工干部作为管干部的干部、管党员的党员,只有带头学法用法、知法守法,才能提高民主决策的科学性、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为民服务的效能性。在市委提出铜陵要提前八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大背景下,组工干部要成为推动法治铜陵建设的先锋,就必须以守法用法的新形象影响和推动铜陵实现新跨越新发展。

认真学法,做善于学习、精通法律的表率。组工干部树立法制观念,必须首先学法、掌握法律的精髓。不熟悉国家各项法律政策,不精通与组织工作有关的各项法规,就无法真正依法办事、执政为民,做一名合格的组工干部更无从谈起,所以组工干部要争做善于学习、精通法律的表率。一是提高认识自觉学。组工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知识,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与组织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组工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同时,还应熟练地掌握履行组工干部职责所必须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的基本常识,特别是有关经济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和法规,为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服务。二是搭建平台集中学。这些年来,市委党校及省内外干部院校、各类高校开办的各类培训班次和学历教育中,都将“五五”普法工作作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组工干部,应当积极主动参加各级各类党校及干部院校培训,利用培训的机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水平。三是拓展渠道深入学。注重上网浏览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各地区、各部门的执法动态,借鉴先进地区的学法用法理念,并积极探索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于组织部门的具体工作中,有效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

严格守法,做严于律己、维护法治的表率。党章指出,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工干部在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应严格守法,树立守法律己的组工干部形象,形成良好的守法护法社会氛围。要在工作中讲党性不讲私情,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公道不讲情面,克服工作的随意性,防止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发生,逐步养成遇事思法、办事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的良好习惯。一要强化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为守法奠定正确的思想基础。对自己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做到心里装着群众,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解民之所需,使每名组工干部都成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利益“代言人”,向群众公开科室工作职能,建立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只要是一名组工干部,如果有人来办事,就必须提供一站式服务,直到问题解决,力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最好的服务更多的方便。二要树立清正廉洁的干部形象,为守法构筑良好的社会环境。“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作为组工干部要做守法的表率,应该继承和发扬这种高洁傲岸的品质,坚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坚决克服并打击任人唯亲、任人唯近、裙带关系、以我划线、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和丑恶现象。在“金钱关”、“权力关”、“美女关”、“人情关”面前牢牢把握住自己,稳如泰山。严格按照中组部“十严禁”纪律要求,做到公平公正,不以权谋私,营造风清气正、廉洁奉公的良好社会氛围。三要修炼高尚的人格内涵,为守法营造优良的精神氛围。高尚人格是组工干部做好各项工作的必备素质,没有高尚的人格,就不能树立严明的法治观和纪律观,组织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组工干部必须心地坦荡,具有高度的思想觉悟和高尚的情操,不断自我完善、自我超越,才能把自己培养成为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具有群众公信力的党的干部,起到以身作则、示范带头的作用。

正确用法,做践行民主、依法办事的表率。组工干部学法、守法,关键是要破除人治观念,正确用法,努力实现组织工作的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一要遵守制度、严格程序。目前,《党章》和《条例》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方针、原则、标准、考核、评价、交流、监督以及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应该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选拔使用干部。尤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选人用人,只有严格的程序才能带来公正的结果。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健全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一套管理严格、制度完备、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干部人事制度和人事法规。二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在选拔使用干部方面,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一套选拔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组织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来选拔干部,只要不涉及到国家的机密,我们就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公开标准、公开数量、公开职位、公开程序、公开竞争、公开考评,坚决实行阳光操作,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这是做到公开平等、择优用人的重要基础和保证。三要完善监督,创新制度。要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法规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狠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2008年10月8日)

提高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实现行政的效率与公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朱海波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国计民生,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比较集中,深层次矛盾相对突出。如何通过我们的努力,有效地化解矛盾,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各方需求,体现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公平正义原则,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包括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部门行政的效率与公平。换句话说,实现行政的效率与公平,是做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乃至是当前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正如古之箴言: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

一、增强对法律的理解力与执行力,是实现行政效率的必备条件 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能力,是我们行政者综合素质的反映。行政者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力强,工作才有主动性、全面性和科学性;理解力不强,就会出现盲目性、片面性乃至不稳定性。增强理解力,一方面要在工作中自觉坚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观的要求,有思想、有学识、有胆魄,能吃透政策精神并勇于实践创新;另一方面要有“为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的历史担当,对广大人民富有深厚感情,肩负为民之责,身怀爱民之心。

众所周知,今年国务院启动大部制改革,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之中,有关法律法规尚不成熟与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与民生保障的诉求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在行政实践中不能只等上面政策、要领导指示而按图索骥,任其问题成堆、矛盾成结,而是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理解领会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框架,运用科学方法与系统理论大胆求证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性地制定必要的“政策法”或“实践法”,开创工作新局面。

毫无疑义的是,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政策法”或“实践法”的制订质量及其执行效率,是衡量其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表现。我市今年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的几个办法,有效地解决了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险、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生活保障以及由于受到政策框架限制而未保的部分中老年群体的参保等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彰显了社会保障的普惠价值理念与政府行政的要义,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

增强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力,一方面是要建立机制,调动上上下下的积极性,合心合力合智抓落实;尤其要通过抓班子带队伍,坚持在行政中站高一步、看远一步、想深一步。另一方面是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不失职、不越权和不滥用权力;把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这个根本问题上,一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是正确的,一切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是错误的。

二、保证程序合法与程序公开,是实现行政公平的首要条件

我局的行政工作,涉及领域最广泛,关系公民的权益最经常、最直接、最宽广,因此我们作出的每一件行政事项,必须保证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所规定的程序要义。如果工作中程序不合法,即使结果正确,群众也会对办结的过程及其公平性产生怀疑。例如公务员招考,这项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我们如果忽视公务员录用规定中的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的任何一个细微环节,招考工作都将因受到人们的质疑而引发矛盾,进而损害到行政的公信力,在社会上造成不好的负面影响。有句话说的好,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天下难事必做于易。从某种角度上看,它就是告诫我们要慎重办事程序,认真对待细节,在细节处理上,从方便群众出发,从群众满意出发,否则功亏一篑。建设阳光政府或透明政府,从法律层面上讲,就是坚持行政程序公开的原则,就是要求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公开。因为没有办事程序公开,群众就没有知情权,行政权力就难以受到广泛的监督,易发生“暗箱操作”。此前我局在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中,由于鉴定工作对外宣传较少,且鉴定又是当事双方的利益博弈过程,群众对鉴定结论的公信度颇有微词。为此,我局对工伤鉴定工作进行了改进,逐步实行鉴定工作异地化,改进公示方式,建立鉴定工作全过程监督机制,邀请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鉴定工作的全过程,并在条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邀请人大代表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参加。

三、提高法律素质,是提高行政能力的前提与保证

我市近来在起草一个关于失地农民培训与创业方面的办法中,对于失地农民的资格确认,有五个部门提出来要行使把关权力。一个失地农民在享受培训与创业的优惠政策时,难道非需五个部门把关不可? 此类现象,表象上是某些行政者在制定政策时乱设行政事项,深层次却是行政者的法律素质欠缺还有着较为普遍的社会基础。实践已经证明,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时代,没有法律素质的行政队伍是愚蠢的队伍,必然胜任不了时代所赋予的重托。从近两年我局的行政工作来看,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明显增多,这是一个应当引起我们警觉的信号:你不认真依法行政,老百姓就会依法维权,与你较真!

关于如何提高法律素质,笔者认为,首先要求干部职工在思想观念上必须实现几个转变:在行政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部门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其次,要认真领会依法行政的本质,牢记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一个部门领导,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深有体会的是,如果一个部门的干部职工有深厚的学法知法用法的氛围,整体上法律素质高,工作中就会减少只凭经验办事的盲动性或唯按上级指示办事的被动性,避免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本部门的行政效率就高、矛盾相应减少,推动事业的发展进程就快。反之,其局面就比较混乱,难以驾驭。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招标投标市场的建设 第3篇

关键词 交通工程 市场招投标 思考

一、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的重要作用

1.可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在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招投标时,严格履行相关的规定,切实遵守相关程序,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招标的基本特点就是公开、公正、公平,通常情况下,在经过激烈的竞争以及严格的审查之后,我们能够筛选到真正符合要求的参建单位与供应商。一般情况下,招投标的透明性可以比较有效地避免黑幕交易以及腐败行为,最终也可以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2.以合理价格获得最佳工程项目。公开集中竞标能够让大量的投标人充分开展竞争,在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情况下,可以让招标人能以合理价格获得最佳工程项目,确保投资的合理使用以及节约资金,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3.增强竞争意识。招投标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激发参与投标单位与供应商的竞争性,提高自身的竞争意识,促使他们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增加科技投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来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投标走形式,存在不正当交易。有些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有的项目从招标程序上看,从招标到开标都能按规定操作,表面上投标单位谁最终评分值高,谁就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既要得到工程,又要把得到的工程看似合法化,只有在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虚假招标是以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实施形式上“合法”而实际上却违法的招标行为,包括“领导指令交易”、“权钱交易”、“关系交易”、控制评标(评分标准、评审过程、评委人选、实施差别待遇等)。对包括按法律规定采取必需的招标方式确立合同关系的项目,有的将项目化整为零,分别与多家承包人进行关系和金钱交易;有的直接就与施工企业单独谈判或者议标缔约;有的作为某一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合作方达成利益共享的默契等。

2.程序不规范。参与招投标的各类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出于各自的利益的不同,参与招投标的各个单位或部门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或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常常避开规范的运作规程,进行各种暗箱操作。

(1)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已确定了中标人,就会运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这一意图贯穿于整个招标过程。比如:招标单位其实已经就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于是招标方就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获奖情况等要素,设置一系列有利于意向单位中标的评标办法、评标指标。

(2)投标单位为了能中标而赚取利润,会用尽各种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投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就私下串通几个投标单位为其“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陪标”。这些陪标单位要么将标书制作得很粗糙、要么根本就不按照招标书的要求进行编写、要么就是连投标资质都达不到,甚至做出明显开标后是废标的资料等等情况。自然地,这些投标单位很随意地就被淘汰。

(3)同时,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也是煞费苦心,那些不听话的,不能充分贯彻执行招标人意图的招标代理机构肯定不能选用,这样的话,招标代理为了不得罪招标人同时也要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为实现招标单位的愿望,投其所好,充分理解和贯彻招标单位的想法;

3.地区或者行业垄断。根据笔者的经验,部分地方对外宣称是公开招标投标,但是部分招标单位考虑到评标困难较多(尤其是在参与单位较多时),往往只会选择几家自己熟悉的单位参加投标活动,例如本行业的单位、本地区的单位或者特殊关系单位等等,甚至出现了某几家单位“轮流坐庄”的奇怪招投标现象。

4.招标单位长期无偿占用投标单位资金。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通常会用投标保证金的名义对投标单位收取较大数额的押金,并约定在投标结束之后归还给投标单位。但是招标活动时间较长,程序复杂,往往导致招标单位长期无偿占用投标单位资金,特别是些BOT项目,业主往往是按投标保证金的最上限收取,无形中增加了投标单位的资金负担。

5.评标不公正。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不公正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评标办法要求技术标的比例高于50%,但是因为技术标的评比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因此,曾经出现过部分评标小组暗中操纵评分,一致给某个投标单位高分或低分,使其得标或者失标。

6.挂靠现象普遍。我国建设市场管理的规范化与法制化提高了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因此,部分施工队伍为了中标常常会挂靠高一级施工企业;部分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挂靠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挂靠问题常常导致中标项目的施工质量低劣,一旦出现问题,被挂靠单位和挂靠大内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严重影响问题的解决进度。

三、完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的主要对策

1.重视教育,构建自律机制。首先,强化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把思想道德意识转化为持久且坚定的信念,并在工作中认真践行。其次,构建自律机制,组织相关人员尤其是干部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尤其是强化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普法宣传,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和自身的约束力构建自律机制。

2.完善制度,创新监督方式。由于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还不可能达到高度自觉的境界,加之现有的制度和规定本身还不够完善,使一些意志不够坚定的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容易偏离正确的轨道,从而使得国家的法规和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给违法、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要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不仅要建立一套有效保证招投标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而且要从根本上改革和创新监督机制和制度,以斩断腐败滋生的根源,达到源头治理的效果。具体来说,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与司法部门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合协调制度,发挥检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二是成立招投标监督小组。从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勘查设计到招投标资格预审、编制标底、开标评标、定标,实施全过程监督,并详细规定监督人员的职能及行使职能的特殊权力。三是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

招标投标市场的建设 第4篇

1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主要弊端及原因

1.1 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是找标师选队伍, 而不是购买产品, 至于选的队伍能否干好工程并不重要;二是评标师看谁看的准, 而不是科学择优;三是找标走形式, 而不是追求效益最大化;四是招标师强行, 而不是自愿;五是投标看关系, 而不是靠管理与技术等。

1.2 程序不明确和健全

如法律规定应当招投标项目自招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不少于20天。很多情况下, 招标人希望自己的工程尽快施工, 或者是招标条件根本不具备就急于开工建设, 搞“三边”工程;又如法律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 有的招标人无法回避, 就为了招标而不“招标”, 搞形式走过场;有的有走向另一极端, 招标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自己则不闻不问;一些招标单位, 尤其是政府部门的招标单位, 报名时故意对投标单位数量不加限制, 常常一报名就是四五十家。报完名后, 让你先办进城许可证, 交上几千元, 然后大家抽签摸球, 抽中的几家单位参加投标, 大部分抽不中的单位, 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 钱当然不能退的, 有些招标单位从招投标报名开始, 就会时不时地向投标单位提出各种不同的要求。就拿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来说, 招标方会三番五次地要求投标法带原件去查看, 且不论这样多次查看是何用意, 却事实上给投保方带来诸多麻烦。还有的招标单位为了减少意想中标单位的竞争对手, 故意把发布招标信息到报名截止时间非常短, 让很多本来具有实力竞标的企业措手不及。总之, 招标方对投标方来说, 总让人觉得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

1.3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 要体现招标的公平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目前虽有一套评标方法, 但真正躲到不在多数, 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报价高低, 以取低标为主;评标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 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因素多, 定量因素少, 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 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 实际上旧排斥了部分潜在投标人。投标方存在的这种相互之间的不公平, 是因为投标方和招标单位及各方关系不同而引起的。

1.4 漏标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师时自己的主观倾向性, 或因收受贿赂, 或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 所以标的泄漏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像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制定的各项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 但实际上许多工程项目拍板定案, 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进行, 都要受来之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 其他投标单位做个“陪衬”, 使招投标独具形式, 出现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现象。

2 实行规范化管理, 强化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2.1 政府要依法对招投标市场进行监管

有些地方为了所谓的“规范市场”, 限制和剥夺招标人的权利, 只图表面的统一, 却离依法行使的权利越来越远。建筑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政府建立于业主自主招标的管理, 笔者认为只要招标人依法招标, 就应该丝毫感到政府监管的存在;但只要触犯法律, 就应该处处感到政府的存在, 处处感到事情不好办理, 项目无法实施。当然, 政府应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加强监督管理, 对违法者坚决查处, 否则就是对遵章守纪者的不公平。政府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 对该管的坚决管到底, 对不改管的坚决不管。如对市场违规者应一查到底, 绝不姑息, 对招标投标中的评标工作, 就不应干预, 更不可对评委会指手画脚, 努力创造良好的和稳定的法律运行环境。

2.2 健全招投标法规

在继续稳定不移地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 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强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行为规范性, 坚持常备不懈地监督检查, 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狠狠打击。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 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从严治理管理者的违规行为。因为不论内部控制制度多么完善, 如果得不到管理处的有效执行, 再好的制度永远只能是一个构思, 一个空架子, 因此制定完善的内部奖罚制度, 从严查业主方违规操作行为, 为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有力保障, 这样就堵住了招标方违规操作的源头。

2.3 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招投标方式

2.3.1 要合理划分标段。

在建设初期, 应该着手制定施工总体进度计划, 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以项目结构的技术说明为依据, 保持工法与空间上的一致性, 易粗不易细, 过细会增加合同界面, 增加业主施工管理的工作量, 同时, 还会增加招标成本和人为干预因素。

2.3.2 要坚持合理低标价中标原则

在建设市场上, 各施工单位在管理水平、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功效等反面存在着差异, 家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 其建造成本离散性很大, 建设标底作为标价评价基准虽然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原则, 却脱离了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基本出发点, 并且, 依据预算定额编制的标底也不能反映市场实际。因此, 因淡化标底, 在评标过程中, 对低于标底的报价, 不要轻易否决。在竞争及答辩过程中, 投标人对低于标底的标价予以澄清, 往往会反映出技术进步、新材料代替、强化管理在降低成本方面的重大突破, 这种合理的低价正是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追求的目的。

2.3.3 做好对潜在投标人的研究。

企业在招投标开始前, 应对投标人的投标策略、报价技巧有所掌握, 这些对于招投标程序、评标定标方案的制定有很高的价值。

2.3.4 编制企业招标示范文本。

编制示范文本, 对标段的划分, 工程施工的主要难点、工期、质量要求及投标计价方式、工程保险责任界面划分等情况描述清楚, 以文字和图纸的形式对上述情况加以阐述规定, 以便投标人明确其权利、责任和义务范围, 制定合理的竞标策略, 做出适当的承诺。一旦中标人确立, 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则业主、监理、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均相应明确, 包括碰到什么样的问题要用什么样的程序解决, 都在合同里面可以找得到, 这样, 不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2.3.5 实行价量分离。

为使工程材料价格贴近市场, 对于量大、价高的工程材料业主因进行招标, 考虑到对承包商的合理让利, 也可以和承包商共同招标, 以确定优质价廉的工程材料。

2.3.6 采用机动灵活的招标方式。

工程总体进度安排异常紧, 设计周期往往难以满足, 故出现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现象, 还可能会造成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出现不规范局面。针对这一情况, 就当采取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来进行招标, 一是采用费率招标, 以费率竞争的形式, 来确定经济标。二是以总价下浮系数招标, 三是综合单价招标, 即在工程质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 以单价竞争来决定经济标。四是对于概算已审定而施工图未出齐的工程,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投标时以概算人工程量列计, 结算时以设计施工图的量为进行调整。

3 结束语

总之, 工程招投标一直是工程建设领域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需要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摸索总结, 共同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办法。

参考文献

[1]刘燕.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7.

[2]胡文发.工程招投标与案例[M].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8.

对当前招投标市场的调查报告 第5篇

一、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在招投标程序上找漏洞

1、用招标书赚钱。招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就要付给招标单位一定数额的所谓工本费,并明确规定,不论中标与否一概不退。个别地方投标者甚至还要付给地方建筑主管部门一定数额的所费建筑管理费。这样如果参加投标企业较多,有关单位就会有一笔较为可观的收入。

2、设置障碍排斥他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3、订立不合理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符合要求的表面合同,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背地里,又按事先约定,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具有真正的约束力的实际合同,把利润较大的部分回收另行分包或订立苛刻条款。签订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不合理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

(二)在操作空间上找机会

1、出圈企业重复来,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意让某企业中标,将工程划为几个标段招标。其中第一标段某投标企业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又可操纵评委,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标。

2、明招暗定。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团队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个别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大量钱财。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就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关键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3、肢解项目标段。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三)在监督过程中上钻空子

1、“公开评标”不公开。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竞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使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2、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3、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比如借资质的问题,如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谋私,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二是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三是业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四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五是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体制没有理顺。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

六是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七是立法有缺陷。投机者为了小团体利益或个人目的,钻法律和规定的空子,甚至是行贿受贿搞不正当竞争。但主要的、关键的原因还是竞标人的不良行为在起作用。

三、解决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一是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工作力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二是明确责任,加强工程监管。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即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动作,跟踪管理,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问题。三是加强执法监察,严查违法违规问题。监察部门要实施驻场监督,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要依纪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2、加强招投标中心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一是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二是加强招投标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修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调整充实专家评委库,改进评标定标办法,严格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使中心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3、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组成廉政业绩评价小组,对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廉政业绩情况进行调查评价。主要考察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是否建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有效,有无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纪录等,建立廉政档案,并与其它业绩和资质评定挂钩,考察结果作为招投标时评价投标方资格的依据。对通过送礼行贿等到不正当手段揽取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从源头上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4、健全规章制度,净化招投标市场。一是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二建立信用档案,完善廉政准入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廉政准入管理;三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5、把握好评委抽取及评审过程的环节。评标专家人员作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对保证招投标活动能否公平、公正、公开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工程招标活动能否顺利结束,也在于评委的公正与否。评标人员的集中过程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尽量缩短可能泄露专家名单的时间,防止在人员集中时出现评标人员和投标单位联系串通的现象;评审过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业主和项目代理人员及现场监督人员均不能对评委施加任何影响。

6、加大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力度。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受贿索贿的同时,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不当竞标的单位和人员。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此外,应积极组织对《建筑法》、《招投标法》的宣传和培训,结合个案预防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健全事前、事中、事后预防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招标投标市场的建设 第6篇

招投标是一种综合性交易方式, 涉及法律问题、政策问题、经济问题、专业问题, 专业技术性很强, 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法律知识, 更需要实践操作经验。改革开放以来, 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8年多来, 招投标法律制度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招投标行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

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公司 (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是我国第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全国专业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就有5000家左右, 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标采购的专职人员近百万人。规范的市场运作使招投标效益显著提高, 招标项目和招标数额大幅增加, 节资率逐年提高。

据典型调查, 2001-2007年, 招标额年均增长幅度约40%, 通过招投标节约的工程建设投资一般在10-20%之间。这些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提供专业服务, 为保证招标采购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 由于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迅速, 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 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有些从业人员因缺少职业道德, 缺乏对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 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等原因, 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 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去年,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建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这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举措, 对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加强招标采购队伍建设, 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对招标师进行职业水平评价的原因

(一) 确保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维护市场秩序

针对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一些地方性政府也曾根据各省、市的具体情况, 企图通过一些职业资格考试,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比如, 2004年11月10日上海市实行招标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 2005年12月2日湖南省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专业能力考试制度。但各自的考试制度都只限于在本省、本市范围内认可, 考试难度、程序也大相径庭, 很难取得好的效果。这种以地区划界的资格考试对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有一些副作用, 导致了招投标从业标准的混乱和资源浪费, 无助于确立从业人员对招标采购业务知识、技能、程序以及职业道德的统一理解, 弱化了招投标职业共同体的意识。

(二) 建立全国的工程招标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工作

在目前建立职业准入制度的依据没有明确前, 建立一种全国性的职业资格考评制度, 规范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行为, 已成为政府、行业和广大招投标从业单位和人员所热切企盼的大事。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推动招标从业人员系统学习招投标方面的专业知识,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考试这种公平的评价制度, 使相关企业在选择招标从业人员时有一个客观、公认的评价标准。为以后条件成熟时, 将其纳入执业准入制度, 作为行政许可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证, 持证上岗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对国家、行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 有利于招投标制度走向健全和完善, 促进整个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招标师政策的出台将对招标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将从本质上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招标机构的行业管理, 减少不正规的招标机构对行业的冲击。就目前来讲, 企业自行招标很普遍, 但是由于从业人员不是专业从事招标的人员, 对招标采购的理解有限, 因此虽然企业可以自行招标, 但对于采购量大, 比较复杂的项目而言想取得良好的业绩, 达到招标目标, 必然需要专业招标机构为其策划。因此企业和招标机构共同联手, 形成良好的采购关系, 才能使招标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 有利于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针对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 把好“人”这一关, 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水平, 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招标领域的不断扩大, 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 对招标采购人员素质和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

(三) 有利于提高招投标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很多从业人员在招投标行业摸爬滚打了十几年, 早已把招投标当作一种事业来干。然而, 这项事业需要足够的理论支持和政策支持、以及社会的认同。《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出台, 是国家对从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一种社会的认可和身份的确认。此举将为招投标从业人员赢得了社会尊重, 同时也强化了招标采购人员自身的素质。

(四) 有利于提高行业门槛, 保证高素质的招标采购人才进入招投标队伍

“招标师”政策的出台对招标从业人员和招标机构设置了一定的门槛, 有利于规范招标市场, 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业的健康发展。今后招标机构拥有的招标师数量和等级, 很可能会成为等级划分, 资质申请, 招标业务竞争的前提条件。这将迫使招标机构加强内部管理, 做好人员培训, 有益于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而且可以借鉴律师、会计师等行业的相关做法, 将项目和招标师个人诚信和执业资格挂钩, 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的违规成本, 促进招标从业人员自律守法。

(五) 有利于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招标师政策对专职招标代理机构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为这是一种面向社会的资质考试, 企业有了招标师, 这样就为更多企业自主招标创造了可能, 企业自行招标必然加强招标机构的竞争, 作为从事多年招标代理的专职机构必须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 有利于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业主甄选人才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 从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实行“招标师”政策, 是对招投标行业规范的一个体现, 现在很多工作只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这一方面是提高从业者的专业素质, 另一方面也是对招标行业抬高的一个门槛, 告诉大家, 并不是谁都可以干招标, 你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后才能从事这项工作。

(七) 有利于维护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增强职业道德感

确立招标师职业资格, 就确立了招投标从业人员的市场身份, 强化了招投标职业共同体的意识。

四、结束语

招标投标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 建立和逐步完善起来的一种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节资手段, 是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 将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 也是市场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 招标投标事业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目前我国实行招标的规模每年都在增加,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数量较大, 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相对独立的招投标业务群体。招标行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拥有众多从业人员, 却一直没有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 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技术资格评价考核与管理制度, 这种情况与招标行业的发展程度是不相适应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出台, 顺应了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 对建立行业自律体系、提高招标人员专业素质、恪守职业道德, 增强工作责任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利益、建设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高素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也拉开了我国招投标行业新的篇章。

摘要:2007年, 国家发改委与人事部联合发文出台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这在我国招标投标历史上具有重大里程碑的意义, 标志着我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正式建立。“招标师”政策的出台将给我国招投标市场带来深远影响。文章主要从“招标师”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重要性入手, 着重论述对招标师进行职业水平评价的原因以及我国建立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对国家和行业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招标师,招标,职业水平评价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答记者问[EB/OL].http://www.ndrc.gov.cn/xwfb/t20070712_147706.htm, 2008-09-12.

[2]、直击招标机构内部——机构老总谈“招标师”政策[EB/OL].中国国际招标网, 2008-07-23.

招标投标市场的建设 第7篇

一、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 招标代理机构队伍发展迅猛

我国最早出现的招标代理活动可追溯到1980年, 我国开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大型项目的时候。当时国家指定外经贸部的几家外贸公司负责根据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组织国际招标。1985年, 为了加强进口机电设备的管理, 原国家经委批准成立了8大招标公司专职代理特定进口产品的招标业务。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等, 一批单位取得了招标代理资格。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 把委托招标代理方式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一种模式选择, 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由此, 招标业务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进一步推进了招标代理行业的制度化、日常化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便像雨后春笋般涌现, 队伍迅速扩大。目前, 持有各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数以千计。

(二) 招标代理机构受多方监管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招标代理资格属于行政许可,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取得相应招标代理资格。各部门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也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类分级设置了包括机构、从业人员、业绩、专家库、管理体系等严格条件, 并规定了考核、年审办法。所以说, 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指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显然, 作为招标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接受招标委托方的监管。此外,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还要受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当事人, 包括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的监督, 也要接受政府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

(三) 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被社会普遍认可

随着社会发展, 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 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 招标代理行业也不例外。招标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性质也决定了其必须熟悉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 必须拥有高素质的人才, 有很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行为规范, 才能取得招标人的信任, 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完成代理业务, 让委托人满意。实际上, 大多数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直努力修炼自身内功, 提高自身服务能力, 努力为招标人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招标代理服务。纵观各地, 《招标投标法》实施后, 招标代理模式已经是被普遍采用的招标组织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 (包括国有企业投资) 项目、公益项目等招标项目大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据介绍, 中国机电招标中心系统58家招标代理机构, 从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至2004年五年间, 接受招标委托3255亿元, 中标金额2797亿元, 节约投资率达14%;2005年接受招标委托突破2000亿元。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得到社会认可。

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促进了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化发展, 培育了广阔的招标代理业务市场, 同时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深入推进, 招标人、评标专家和投标人的法律意识、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以及社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招标代理的资格多头管理, 有的门槛较低,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管理等原因, 造成目前招标代理机构队伍良莠不齐, 还经常出现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甚至违法操作现象。归纳起来, 目前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不规范。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业务, 无原则迁就招标人, 损害投标人利益。二是存在资质使用不合法现象。挂靠情况时有发生, 低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挂靠高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或者没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挂靠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三是有的招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服务质量较差。四是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恶性竞争。有的招标代理机构降低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乃至承诺不收费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有的更是为了某些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五是少数招标代理机构还参与“串标”“围标”, 以虚假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

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破坏了招标代理行业的整体形象, 导致社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信任;也直接影响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阻碍《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目前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行业自律和监管不到位。因此, 必须加强招标代理行业的自律和监督, 共同推动招标业务的发展。

(一) 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是要建立相对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平台。目前, 一方面, 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代理资质同一事要对口很多不同的部门, 使招标代理机构的成本增加;另一方面, 不同的管理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不一, 执法标准不同, 难于形成有效的监管。我们认为, 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是, 建议有关部门改变招标投标活动多头管理的局面, 建立相对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平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 实行资质统一管理。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二是要强化招标代理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的招标投标执业资格管理都是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 但从本质来说, 招标代理工作是咨询工作范畴, 国际惯例更强调个人的素质、能力和责任。我们建议, 尽快建立招标投标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和个人诚信体系, 要在招标文件编制签发、招标程序执行、评标组织和中标通知书的签发等环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管理。

三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当事人, 对招标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素质、水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威性影响很大。我们认为, 针对当前社会上对评标专家问题的诸多反映, 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及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组建全国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这既是政府服务的一个措施, 也是监管的一个手段。

(二)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规范代理市场行为

建立招标代理诚信管理体系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也是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转变。诚信, 是诚实守信和诚实信用的统一体, 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立法原则之一, 通过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网络以及制定有关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的一系列信用制度, 来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信誉监督, 惩戒失信行为, 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以诚信为本的行为准则。

以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企业自律, 形成社会信用惩戒机制, 是创造信用环境的重要手段。信用惩戒机制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约束机制。它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靠法治和德治的合力、自律与他律的作用, 共同惩戒失信行为, 以保障良好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在政府监管方面, 要对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行为实行分类监管。要加强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监管制度建设, 以企业等级静态信息和市场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 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实行有区别政策的分类监管。在社会监督方面, 要在信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 拓展社会参与信用监督的通道, 及时披露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 让失信企业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在企业自律方面, 要推动招标代理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自主申报信用信息机制和维护企业信用形象的自我约束机制, 提高招标代理企业的社会信用度。

(三)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素质建设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 需要比较系统的信息、专业化的运作水平, 精确细致的策划, 也需要科学的决策、周到的服务。加强代理企业的自身建设是提高和规范代理市场行为能力的基础工作。首先要严格规范招标代理程序。招标人将招标代理工作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包含了对代理机构的水平、信誉、人员的信任, 而一些代理机构只注重了经济效益而淡化了自身企业的建设, 出现了专职人员素质不高, 工作质量低下, 一本招标文件适用所有代理工程的现象, 致使招标人产生了委托代理招标不如自己招标的感觉, 形成经济和权力双重损失的错觉, 严重影响了行业的社会信誉。因此, 各招标代理机构首先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 积极学习和积累专业知识和经验做法, 建立针对不同工程不同类别项目的专业技术数据库, 提高专职人员的知识层面和业务技能,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标准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其次找准自身定位, 增强市场服务意识。招标代理机构是实施提供全过程招标代理的智力服务行业, 是各类项目业主的参谋和助手, 在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中,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 竞争是一种客观存在, 作为招标代理机构, 就要凭借自身实力、技能和素质作为竞争条件, 尽最大努力, 以及强烈的责任心, 为委托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以服务代管理, 以服务促管理,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再次要提高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招标代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与经济竞争性的专业服务活动。招标代理服务的效果, 不仅取决于招标代理机构总量是否满足招标代理市场的需求, 而且还取决于招标代理人员的水平、素质的高低。现代工程的建设, 工艺越来越先进, 材料设备越来越新颖, 而且规模大, 应用科技门类多, 因此更加需要多专业, 多工作种类且具有丰富实践的人员, 形成分工协作、共同工作的群体。

总之, 我们坚信通过坚持依法行政的方针,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在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的同时, 强化对市场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我们的招标代理市场必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摘要:改革开放30年以来,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9年来, 我国招投标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 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本文简要分析在新形势下招标代理机构所面临的问题, 提出作者本人就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问题的几点思路。

关键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新思路,诚信管理体系,规范代理机构市场行为

参考文献

[1]迈克尔.波特 (Michael E.Porter) .陈小悦译.竞争战略[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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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涛, 杨华.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J].科技信息 (学术研究) , 2007 (30)

招标投标市场的建设 第8篇

降低投标成本, 增加中标透明度

广东东莞通过推行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在网上无记名免费下载、查阅, 降低了企业投标成本, 增加了企业竞标积极性。珠海自2006年8月对600万元以下工程实行网上招标投标制度以来, 招标公告发布和投标、评标等环节都在网上进行, 效果较好。四川、安徽、广西、海南等地不断推行完善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加大了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天津出台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 明确了招标信息发布内容、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的通用条款、程序、标准和禁止条款, 规范招投标程序、标准和方法。上海、河北、江苏、江西、云南等地积极探索电子招投标方式, 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 从技术手段上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创新制度, 严格评标专家管理

各地纷纷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 严格了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使用。上海已有20大类60分项共3000名评标专家, 组建了由政府主管部门和资深专家代表组成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实行政府指导和专家自律相结合的专家管理模式, 对评标专家进行指导性和自律性管理。河南省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已有6500余名, 分22个大类、60余个专业。全省先后有70余名评标专家因严重违规违纪被清出评标专家队伍。云南共有评标专家2359人, 先后取消了33人评标专家资格。浙江现有评标专家3983人, 去年取消了68人评标专家资格。山东、江苏、甘肃通过积极推行计算机系统, 扩大了评标专家的选取范围, 打破了评委地域限制, 减少了人为因素干预。去年下半年安徽对全省3356名评标专家进行了集中考核, 合格2953人, 淘汰403人。山东、江苏、辽宁等省增设了资深评标专家库, 整合高层次的评标专家资源, 既满足了各地对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等项目对高层次评标专家的需求, 也解决了“小工程用大专家, 大工程用小专家”的使用脱节问题。

改进评标办法, 减少人为干扰

各地进一步改进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扰, 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北京、重庆、河北、吉林、四川、贵州、青海等地制定了本地的评标办法示范文本或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江苏省要求各单位在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另外自行规定废标条款, 减少判定废标的随意性, 限制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广东省对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普通工程项目, 一般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 只进行商务标评审。对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 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技术标评审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 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甘肃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遏制招标人泄漏标底、专家打感情分等不规范行为。

加强立法和监管, 治理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通过加强立法和加大监管力度, 下大力气进行治理。重庆市建委联合监察、发改委等部门出台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及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深圳、珠海等市通过立法, 弥补了现行法规的漏洞, 规定如果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账户、投标标书出现一致性的错误等情形, 可作串通投标处理。福建去年开展了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投诉受理情况等专项检查工作, 给予7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评标的评标专家行政处罚, 对在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5个业主单位和招标人、2个招标代理单位、4个造价咨询企业、1个监理单位、1个施工企业、114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和2个投标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并将这些单位和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辽宁实现了招投标网络化管理, 通过网上招标备案流程, 实现了全省招标信息的资源整合, 建立网上数据统计分析系统, 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为规范招投标管理发挥了作用。湖北研究起草了《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并已纳入省人大立法计划, 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陕西研究起草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及4个配套文件, 正在争取出台。

加强管理,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近年来, 许多地方都加强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河南省先后开展了6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治理, 对40家有不良行为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了44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湖南省坚持严把市场准入和清出关, 2008年, 注销了20家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新疆建立了全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 2008年, 取缔了15家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黑龙江省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出台了系列文件, 记录各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代理每项工程的市场行为, 防止倾向代理、虚假招标、走过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辽宁省建立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网上申报制度和信誉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了招标代理机构监管。

规范运作, 构筑高标准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

为了给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平台, 各地纷纷加强了有形建筑市场 (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 并规范其运作, 为加强招投标监管奠定了基础。上海全市范围内公路、港口、机场、水利、铁路、电信、电力、政府采购 (工程类) 等项目都纳入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和监管, 实现了有形建筑市场全覆盖、全过程和全领域, 保证建设工程交易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实施。河北现有11个地级和45个县级有形建筑市场;山东现有17个地级和86个县级有形建筑市场;河南现有18个地级和36个县级有形建筑市场;广东现有有形建筑市场95个;贵州现有9个地级和4个县级有形建筑市场;宁夏现有6个地级以上和12个县级有形建筑市场;青海现有8个地级以上有形建筑市场;辽宁现有14个有形建筑市场;新疆现有17个有形建筑市场;安徽通过考核的有形建筑市场现有69个;江苏现有77个有形建筑市场。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普遍建立了一整套较完善的交易服务程序和规则, 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步伐, 为工程交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规范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深入分析原因

招标投标市场的建设 第9篇

自2009年, 内蒙古电力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开始部分进入有形市场招标 (一般使用国家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标) , 打破了原有“两步式”公开招标模式存在的弊端, 如投标厂商数量众多且出现不知名厂商、招标时间无法满足 “两步式”公开招标模式且评标办法不够完善, 对于重点设备材料无法按照统一的资质标准和评标办法来进行选择等。但进入有形市场招标模式在电力公司的实施还处于完善阶段, 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具体说来:

第一, 进入有形市场招标要求提供工程前期的系列核准文件, 现阶段多数工程不具备此项条件而延长了招标周期 (很多工程招标周期都在40个工作日以上) , 导致工程进度无法保证。此外, 进入有形市场招标的资质审查程序比较复杂, 每次招标都需要投标人携带本企业的资质原件到有形市场, 导致部分厂家在某一批次中标后, 在新批次投标中仍需要进行资格审查, 在增加投标成本的同时也给投标厂家造成不便, 降低了供货商的积极性。

第二, 相较于“两步式”公开招标模式, 进入有形市场招标的准入门槛较低, 投标厂家综合素质的参差不齐会使一些资信差、规模小且业绩少的厂家利用价格优势来中标, 设备的质量和工程进度得不到保障, 流标、弃标的现象比较严重。面对混乱的价格战, 一些名优大型企业不得不退出竞争, 这会使电网设备材料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第三, 进入有形市场招标的业务过去主要集中在土地交易、建设工程、绿化等市政工程方面, 对电力设备材料招标的特殊性还没有全面掌握, 电力公司往往将工程招标的方法生搬硬套在电力设备材料招标上, 造成招标计划与实际需求的脱节。加上地方各类项目都进入到有形市场, 有形市场业务量的急剧增加会导致无法及时安排电力公司项目招标。

第四, 有形市场的评标专家是在建设厅专家库中抽取的, 由于电力行业设备材料专业性较强, 抽取的专家可能对电网建设 (尤其是电网扩建、改造工程的设备材料和运行情况) 不够了解, 不能客观且合理地给竞标企业产品进行技术打分, 造成质优产品难以进入网内, 而部分中标产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法与原设备进行匹配, 从而延长施工周期并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 目前进入有形市场招标的模式在满足500k V电网建设的进度要求、设备材料安全可靠性需求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某些小厂商所提供的设备材料不能完全满足500k V电网运行的可靠性要求;某些必须与原设备技术相衔接的设备、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不适宜进入有形市场招标采购, 而进入到有形市场招标采购后导致出现技术衔接错位的问题。

二、电力公司实施进入有形市场招标的建议

针对现阶段电力公司实施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改善:

1.部分电网项目如果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 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因此电力公司拟建的重点电网项目, 可以在工程前期阶段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采取邀请中标的模式, 从而有条件的选择一些信誉好、实力强、在电力系统有多年良好业绩的设备材料生产企业进入到最终供应商的选择范围中。

2.电力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时, 要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 产品价格、供货能力及售后服务等进行重点考察, 在技术上规定产品的性能以符合建设智能化电网的要求 (在相同地区、相同地理环境、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主设备尽可能的统一设计参数, 一方面可以提供统一的备品备件, 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根据电网建设工程轻重缓急, 相同电压等级不同建设项目的主设备可互相替换, 加快工程进度) 。此外, 电力公司要对合格的供应商建立会员制管理办法, 尽量简化资格审查程序。

3.部分有特殊要求的招标设备存在流标、弃标等现象, 为此电力公司可以制定相关采购管理办法, 对因设备配套或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设备明确其采购方式 (如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 切实提高其采购效率。

4.电力公司应协调建设厅等相关部分, 由公司生产技术专家及项目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到评标活动中, 以确保中标的设备材料符合电网建设、改造的实际需求。

5.电力公司220k V扩建工程、自行设计的110k V及以下工程的设备材料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地方有形市场进行招标采购;扩建工程需与原设备对接的工程招标,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成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对于金额较小的常用材料采购可以采用框架式招标的形式确定年度的供货商, 由供应商对常用的物资做储备, 确保工程中常用物资材料能够及时供应, 其价格可以按照市场主要原材料价格浮动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从而减少相同物资招投标的次数。

三、结语

近年来我国电能的需求呈现持续上升趋势, 但电力公司的收益却没有得到显著提升, 这归根究底是成本较高的缘故。物资采购管理作为电力公司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 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为此本文对新时期电力公司如何有效实施进入有形市场招标的模式进行了分析, 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周为旺.浅谈电力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J].科技与企业, 2013, (19) :39.

[2]宋斌, 余向前, 王琦, 等.基于集成管理思想的电力物资采购模式研究[J].中国市场, 2013, (42) :19-20.

治理招投标市场围标对策的探讨 第10篇

围标,就是投标人为增大中标几率,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操纵或联合多家投标单位,进行分散或密集报价,人为抬拉或压低投标价格,使正常的投标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影响商务报价得分的行为。目前,围标活动在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并呈现“三多三少”现象。

1)疑似较多但查实极少。有的采取密集报价,一国产普通品牌投标报价不仅高于其以往的投标报价,而且明显高于其它进口知名品牌的投标报价,远远偏离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这些项目因缺乏依据,只能怀疑却不能对其作为围标行为进行处罚。

2)举报较多但证据较少。由于投诉人多是从中标价格偏高等表象进行推断,或是道听途说,均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

3)废标较多但深究较少。在项目评标过程中,标书或清单报价出现部分雷同较为常见,由于受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缺乏等因素制约,对出现不该雷同而雷同的投标单位,通常取消其参与评标的资格,一般不作深究。存有围标、串标嫌疑,但公安部门介入时,投标保证金已全部退还给投标人。

2 围标行为的原因

2.1 法制环境原因

从法制环境看,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也不可否认,这就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2 违规成本低

一是风险系数小。认定围标与否,需要确凿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收集这种证据是很难的,因为围标都是私下进行,手段比较隐蔽,难以调查取证。作为利益共同体,只要围标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内讧,真正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二是处罚额度低。

2.3 执法薄弱

近几年来,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招标公证也基本普及。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

2.4 诚信缺失的原因

这些投机行为的产生,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诸如实行“诚信手册”、建立“曝光台”、推行“黑名单”,由于国家和省级层面缺乏统一部署,各地对企业失信认定标准及处罚轻重不一,信息不共享等因素,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罚,在其他地方照样畅通无阻,不能做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

2.5 权利部门的保护

实际上工程建设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权利部门为了各自的部门或个人利益,设置行业保护,外人无法进入,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6 招标操作原因

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中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招标文件不规范等都会导致非法活动的产生。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他们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为围标、串标提供了便利。

2.7 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不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乱杀价、甚至零代理等扰乱市场价格行为,从而造成个别代理机构因代理费用过低被动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谋取中标,以获取投标人经济补偿非法赢利益的违法现象。

3 围标的对策建议

3.1 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依法监管,切断投标人与业主串通、跟企业挂靠的纽带,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容易发生的程序和方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招投标文件的审查,降低投标准入门槛,扩大投标企业数量,增加围标、串标的难度。

3.2 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定招标投标程序,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标方技术经济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避免领导直接参与,削弱和减少招标人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和影响作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加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范和管理,要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提倡代理机构之间竞争注重比服务、比质量、比信誉。

3.3 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

一是建议取消资格预审,大部分工程实行资格后审。规定只有少数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进行资格预审。二是要求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人员。企业单位法人要求亲自到场开标,投标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等项目部主要人员中标后必须实行压证上岗,并提供与投标单位的劳动合同等相关原件资料。适当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程序。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只能由投标单位帐户交纳和退还,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难度。三是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四是购买标书前采取摸号进行分类选择工程标段(针对标段施工难度差不多情况下),以免减少几个单位围同一个标。同时在投标前,企业单位再摸号(在规定的数字前)才有资格进行下一轮投标程序。

3.4 采用低价竞标法,降低围标者的收益期望值

在我国,工程招标的评定方法多种多样,例如评审法、抽签法、合理低价、低价法、最接近标底法、最接近平均报价法、报价之后再评议等方法。美国近百年来唯一采用的一种方法———最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对投标人公平。投标者只有也只能依靠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内部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重视企业信誉,才能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否则将被市场淘汰。通过低价竞标可以防止中标单位获得超额利润,降低围标者的收益期望值。

3.5 建设统一的电子招投标平台

电子招投标有着其他招标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二是投标人相互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竞争原则,实现招投标的初衷目的。三是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6 继续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加快建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三方的信誉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在公共媒体上暴光。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围标”、“串标”的行为,一经核实,要记入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五届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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