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外上市公司

2024-05-20

中国境外上市公司(精选12篇)

中国境外上市公司 第1篇

一、公权监管

(一)政府的监管是必须的,在一个较为开放的资本市场,加强政府监管对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非常完美的,市场机制能自动调节供求,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政府的职能仅限于守夜人角色。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市场存在大量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问题,使得市场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因此,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和弊端,为了消除这些缺陷和弊端,除了不断完善市场制度外,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或缺的。在证券市场领域,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更容易失衡。证券市场属于符号经济,符号经济有可能脱离实体经济而出现虚假繁荣,出现泡沫经济。而泡沫经济一旦崩溃,就会出现证券市场价格暴跌,甚至诱发金融危机。因此,政府的监管是必要的。

(二)法律是重要的,法律对发展证券市场非常重要

我们的世界存在着两种秩序,一种是自然秩序,表现为自然物质结构的有序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客观规律的外在表现;另一种是社会秩序,表现为人通过某种规范手段自觉调节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确定的、一致的、连续的状态。最低限度的秩序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存在,那么社会将陷于四分五裂之中,个体将无法进行有效的行为选择。法律本身是秩序价值的体现,而法律也正是维护秩序的有效手段。

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需要法律,法律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对发展证券市场非常重要。就公司境外上市而言,无论是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还是上市公司所属国家,都为上市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供其遵守,以规范上市行为。可以说,法律是公司境外上市的行为准则,为境外上市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在境外上市中的作用,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细化,在各种舞弊手法层出不穷时,制度的设计应该尽量地细化到每一环节;制度的实施必须对公司的高管形成强制约束,只有和高管个人的命运息息相关,才能保证好的制度真正得到实施。

(三)监管机构有效监管是公权监管的实现途径

政府承担了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使命,积极地立法,使证券活动有法可依。但只有政府监管的决心和静态的法律条文是不能起到监管作用的,监管职能的发挥需要借助于媒介,监管机构就是媒介的最佳选择。就目前中国对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机构来说,政府部门内部涉及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的行政部门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主要有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多个部门管理同一个事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表现为界限重叠,在责任方面表现为界限不清。公司境外上市具有高风险、高流动、高效率的特点,这些特性需要独立统一的监管,以避免多部门之间监管冲突,化解和减少市场风险。而境外上市监管权力的分散,不利于监管的实施。

二、私权监管

私权手段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为证券行业自律,另一个为私权诉讼,其中本文将上市公司内部自治纳入证券业自律,因此,前者从上市公司内部自治和证券行业自律组织两部分展开,后者则仅指司法救济途径。

(一)证券行业自律

自律是指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之外的证券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的规范和制约。从系统层面看,中国证券业的自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的自我规范。严格意义上的自律只包括前两种。证券交易所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上市及交易实施管理。但在中国证券交易所具有特殊性,它与证监会“分享监管权”,根据证监会的授权行使准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它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是兼而有之的组织,它的监管和自律实际上难以区分。尽管如此,它在性质上仍属于自律组织[1]。证券业协会是证券经营机构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从事证券业的法律、会计、审计服务机构的自律,通过各行业的自律机构来实现。证券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本文将上市公司内部自治囊括其中,对证券行业自律仅从证券业协会和上市公司内部自治监督两方面来阐述。

自证券业协会成立以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其所起的作用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为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向规范化和市场化方向的发展,做出了有益的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自律、服务、传导作为其职能,并将自律放在首位,这意味着加强证券业协会的职能,强化自律管理力度,成为市场各方的共识。从其立法意图上看,建立公权监管和证券业自律的有机结合的证券监管模式是必要的。因为一方面,代表政府的公权监管必须依赖行业自律组织完成对市场的监管活动,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又应置于政府公权监管之下,从而有效地消除由于自利和不良竞争所导致的市场不公正和市场混乱[2]。政府公权监管与行业自律各有优势和不足,因此,在证券监管体系中,两者都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上市公司内部自治作为公司境外上市私权手段监管的一种方式,主要指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内控机制间接地实现对公司境外上市监管。公司内部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公司参与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是一个不断创新、检验、淘汰和改进的过程,因此也是一个制度建设的过程。近年来,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境外上市,走出国门面对的是不同的法律环境、不同的监管机制,和不同的金融市场,因为对境外相关法律法规的陌生,出现了一系列违规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境外证交所的处罚,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同时也对国家的经济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内控机制的监督,促其规范化运作,可以间接实现对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

(二)私权诉讼

证券市场大致有三种监督模式:“纯法院模式”、“纯行政监管模式”、“法院和行政监管相配合模式”。证券监管制度相对完善的英美国家在20世纪中期以前采用“纯法院模式”,后来转型为“法院和行政监管相配合模式”,这与英美国家注重私权保护的历史背景有关。而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形成的模式近乎是“纯行政监管模式”。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及中国的经历来看,“纯行政监管模式”容易导致政府过度监管,“纯法院监管模式”是事后监管,综合来看,“法院和行政监管相配合模式”在证券市场监管领域是一种更合理的监管模式。这里仅讨论“纯法院监管模式”———私权诉讼监管。

私权诉讼监管,是一种司法途径的救济,即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介入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司法介入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有两个优点:第一,司法本身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它不是一种积极的行权,而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如果没有当事人请求,司法是不会介入上市公司的。这样在中国政府公权监管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监管的前提下,境外上市公司自治和证券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在以上监管手段失灵的时候,再启动司法权,使利益受损者得到救济。第二,司法程序启动之后,股东等多方利益主体都参与进来,这是一个多边的博弈。由此得出的处理结果,会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

那么,法院如何介入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呢?法院介入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是通过对证券诉讼案件的判决来间接设立市场和行业规则,通过对行政部门设立的规章进行司法审查来平衡后者的权力。我们知道,一个国家可以有严格和完美的法律文件,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为诉讼提供指引,那么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在橱窗里展示。

法院介入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作为私权监管的一种手段,发挥的作用是间接的,它与发挥直接监管作用的公权监管不同,但从实效上看,其可能比直接监管效果更好。第一,只要投资者和律师通过法院诉讼能获得民事索赔,众多投资者和律师就会有调查公司境外上市是否存在欺诈、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的积极性。试想,调动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市场参与者关注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寻找诉讼的证据和理由,这种关注成为监督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看不见的手”。与公权监管下的行政监管模式相比,监督的范围更大,更能起到威慑作用。法院介入公司境外上市事后监管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判例给市场设定新规则,避免法律规定的僵化不适用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一部制定完备的法律会出现许多漏洞和不妥。鉴于法律的稳定性特点,众多条款的解释权就不得不赋予证监会及法院,对法律条款作出(下转176页)(上接113页)的解释实际上就是为证券市场制定新规则。实践中,证监会通常会先行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有效的规则,而在证监会执法不严、效率低下的情况下,通过法院介入,以判例的形式设置市场新规则。这种行政监管部门与法院的互补、互动,对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

从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经验来看,其成功经验在于采取了证监会和民事诉讼双重保障措施。一方面,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赋予了证监会无限制的调查权力,大大提高了证监会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美国法律赋予小股东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股东集体诉讼。股东集体诉讼是指股东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时,多数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向侵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其特点是诉讼结果适用于所有股东;利用集体的力量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索赔数额巨大,具有很强的威慑力;需要特别的诉讼程序来规范。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集体诉讼制度并非十全十美。它的优点体现在,集体诉讼可以保证案件结果适用于所有股东及被告上市公司;它通过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整个问题,避免类似问题重复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提高了案件和解的可能性,为将来可能提出权利请求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空间;多方面节省了成本,为被告最终解决争议提供可能性。同时也有人认为集体诉讼存在很多问题,如诉讼费用高,诉讼耗时长,社会财富和资源耗费高。另外,集体诉讼可能会判决公司支付巨额赔偿费而令公司无法运营甚至破产。集体诉讼制度是美国创设的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它的产生依赖于美国的经济、法律背景,这样一种制度在中国并不一定能够找到其生存的土壤。中国有自身特殊的国情,应建立适用中国国情的投资者司法救济制度。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引入对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司法救济的途径,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可以说,这类证券市场领域的诉讼以虚假陈述的案件作为突破口,通过受理这一类的案件,为证券领域的其他案件积累经验,也为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私权监管引入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总之,中国证券领域私权诉讼基础相当薄弱,境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参与诉讼存在实际困难,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采取政府推动下的团体诉讼制度较为合适,建立非官方投资者保护组织,明确其性质、职能、地位、权利和义务。

综上,公权监管理论关注的是监管行为、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如何在监管者的努力下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根据公权监管理论的前提要求,监管者应该是利他主义者,监管者的报酬和私利不会影响监管的效果。而实践中,监管者的私利又通常会干扰其监管行为,由此可见,公权监管的理想状态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也就是说公权监管理论在实践中并不能达到其设想的理想状态。正是因为公权监管理论的缺陷使私权监管理论有了发展的空间,有必要在监管者之外寻找与之不同的监管手段与方式,以克服公权监管的弊端。因此,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要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在公权监管的基础上,拓宽私权手段监管方式,寻求建立便利的诉讼机制,以形成对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行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摘要:监管理论的发展总体上是沿着从公共利益理论逐步向私人利益理论的进路展开的,并对证券监管制度的建构和实践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传统公共利益理论的缺陷需要私人利益理论来修正,进而形成对监管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路径。中国证券监管一直以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大量中国公司境外上市,公共利益理论对监管制度理论上的支持作用明显下降,需要更丰富的私人利益理论共同完善对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理论基础。

关键词: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

参考文献

[1]邓瑜.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J].商场现代化,2005,(12).

[2]陈野华,伍军.再论中国证券业的行业自律管理[J].西南金融,2004,(9).

中国境外上市公司 第2篇

为贯彻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企业境外上市工作,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规的要求,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程序、条件等进行了研究,拟于年内分两批选择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你们,请在收到本通知后,按如下要求向我会推荐一至两家企业。

一、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上报程序

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同时向上述两者提出申请。

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下述原则和条件,对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进行初选后,以正式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推荐的企业将优先考虑。

二、境外上市预选企业须满足的条件

1.属于优先扶持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和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适当考虑其他类型的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适当考虑其他行业。

3.符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以及募股后符合国家对国有股控股政策要求的企业。

4.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主要用于基建、技改项目(其中加工工业应主要用于技改项目)和收购兼并,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属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

5.企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拟上市公司应连续三年盈利。除基本满足上市地关于企业规模和效益的要求外,考虑到企业筹资成本、上市后表现和运作的合理性,预选企业须达到如下规模要求:原则上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前一年未经审计的`税后利润规模一般应达到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能源、基础设施和基础原材料企业的资产、利润规模应稍高。

对国家需要支持发展的基建和矿业项目,境外市场有业绩豁免的,可以不需要连续盈利业绩,但应提供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及储量预测报告。

6.筹资须达到一定规模。按合理市盈率计算,预计筹资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

7.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须达到净利润额的10%,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属于基础设施等行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应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初步承诺。

8.企业有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主营业务突出,主要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连续三年内有比较稳定的市场占有率;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企业管理层基本保持稳定。

9.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没有体制或法律上的障碍。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应附送下列文件

1.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文件。

2.公司的申请文件,含公司决策机构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主要发起人和拟组建公司基本概况及财务状况(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概要)、初步改组方案(包括公司改组前、后的结构框架图)、筹资用途、外汇来源等内容。

3.公司符合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4.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批准文件。

5.拟上市公司前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其中最近一年须经有资格的会计师审阅。

6.拟上市公司当年及下一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其中当年利润预测应经有资格的会计师审阅。

7.两家以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或财务顾问对公司发行所作的分析报告。

[1] [2]

中国境外上市公司 第3篇

摘 要:作为一种20世纪60年代发轫于美国并在新世纪初开始在全世界蓬勃发展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投资手段,REITs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难题。在此背景下,近年来越来越多境内物业资产选择通过REITs形式在新加坡和香港上市。本文按照常规操作路径将对于境外上市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中国法律问题分为七类进行了梳理总结,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概念探析;本土困境;境外上市;法律问题

一、REITs概念探析

美国国会在1960 年立法通过的《不动产投资信托法案》后,REITs得以诞生,并在随后几十年凭借其独特的税收优惠及流动性高的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作为一种新式的融资工具及投资渠道,其在各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存在着较大差异,如何把握其本质属性,并分析其与其他投融资工具的异同,笔者认为应首先从其基本概念着手。具体而言,概括如下:

(一)REITs本质上是一种运用信托方式的投资对象为房地产领域的基金

REITs的全称为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中文一般翻译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也有翻译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笔者认为前一种翻译更为准确。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这一概念而言,包含了三个重要的内涵,其中“房地产”较易理解,为其投资对象。而“基金”则是一种投资安排,系指不特定数人将资金以一定形式聚集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资并共同享受收益的方式。按照组织形式来进行划分,我们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如下几类,即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及公司型。在以上三类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不同的是,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有限合伙型基金管理人则是普通合伙人。投资者将自身资金交由管理人进行管理投资,换取信托受益凭证,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正是第一次的信托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若再将此基金委托给基金托管人,又会发生第二次的信托法律关系。但在公司型基金中,因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并无信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受董事会委托对基金进行管理,此处仍然存在着一层信托法律关系。可以说,以上三种基金均属于广义上的“信托基金”。

因此,我们将REITs最终定义为通过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向广大中小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所募资金交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基金资产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产业或项目,以获取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为目的的一种基金形态。

(二)不同语境下的REITs差异较大,国内至今不存在标准的REITs产品

目前国内以REITs为名的项目很多,最早的可以追溯到由天津天房集团主导、天津信托作为管理人的廉租房项目,但最终还是由于政策的限制并未达到预计效果。事实上,由于国内缺乏可以流通的二级市场,国内的许多打着REITs旗号的产品在实质上仍属于以债权形式为主的房地产信托,其资金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融资的特点比较明显。而美国的REITs则通过资本创新,将本来无法流动的不动产转化为能够被广大公众投资交易的流动资产,从而在房地产行业提供低成本融资工具的同时,为公众提供可稳定的投资回报。根据相关业界专家的观点,国内的REITs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①第一是标准REITs,也就是在香港、新加坡等境外市场上市的符合国际REITs通用标准的产品;②第二类是准REITs,主要是指租售比、净租金回报率等REITs关键指标能够达到标准REITs的要求,仅由于政策等原因无法做成公募标准REITs的境内交易所或银行间产品;③第三类是类REITs,主要包括租售比和净租金回报率等指标显著低于标准REITs要求,参考REITs架构或形态,做了类似于抵押信托或者是抵押债实质的产品”。

二、REITS境内上市困境下的境外选择

国内REITs的试点运作开始相对较早,2008年开始逐步扩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资金的需求问题逐步凸显,通过REITs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的建设也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共同想法。REITs在这种背景下渐渐开始了中国化试点。2008年金融危机前后,国家在天津、上海等地已经开始REITs的试点产品推出过程,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产品设计、风险分析等)此项工作搁置。从最早的越秀REITs香港上市,从国内的“联信宝利”到“中信启航”,截止目前为止国内尚无真正的REITs产品。

三、REITS境外上市过程中法律问题分析

在众多房地产企业选择通过REITs形式境外上市的背景下,多重法律障碍在这一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如内地物业所有权转移到境外的问题和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等。为此,我们将内地资产通过REITs形式在新加坡和香港上市实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现实问题,按照常规操作步骤分为七类进行了梳理总结,并结合近两年成功案例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境外上市实务中可能面临的中国法律问题。

(一)底层物业资产的选择

1.相关法规

(1)新加坡,《房托基金指引》。

(2)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2.主要限制

从底层物业资产产权角度来看,境内地产物业首先需要满足中国法的相关规定, 除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基础证照外,还需根据物业类型(如酒店、商场、写字楼)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在实践中,由于同一建设用地规划中上存在多处在建工程(如酒店与别墅)的情形,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入池资产可能存在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影响底层物业资产入池。 此外新加坡及香港法规也对项目开发进度、产权成熟度有要求。

3.解决方案

对资产项下项目进行审慎核实。底层物业资产(如酒店)上可能存在着许可经营协议、服务管理协议、租赁协议等多种权利义务安排。在底层物业资产入池时,需要关注现有合同条款与未来REITs交易结构安排是否存在冲突。

4.典型案例分析-北京华联新加坡上市项目

华联选择新加坡上市的5项资产分别位于 北京、合肥、成都、大连、西宁五个城市,这些社区购物中心均位于人口稠密区,总建筑面积达到26万平米,市值6.1亿元新币,属于公司较为优质的资产。

(二)担保及信用增级

1.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担保法》。

2.主要限制

保证项目后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3.解决方案

发起人参与人次级受益凭证和提供担保。采取境内或者境外支持方式,与第三方或者关联方签订租赁与管理协议。酒店租赁及管理协议可以为REITs提供可见的稳定收入来源,以固定租金方式尽量减少承受酒店业的风险(包括周期性风险),其实质上是一种流动性支持措施。

4.典型案例-开元信托酒店物业香港上市

上市过程中关联公司开元旅业就承租人及酒店管理人提供担保,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大股东放弃派送,进行酒店资产重组等措施增强投资者信心。

(三)底层物业资产境内重组

1.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2.主要限制

房地产业从限制类项目中整体删除,房地产业已经没有限制类。 但在重组时,需要解除第三方在底层资产上的权利负担。

3.解决方案

境内重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底层物业资产的直接转让,另一种是物业所属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在境内重组时,涉及到底层物业资产产权或项目公司股权等权属的变更,在前述权属变更时,需要解除权属上的权利负担(如抵押权或质权)。在解除权利负担的方法上,可以考虑借用过桥资金或与银行协商变更抵押物等具体措施。此外,仍应坚持商业存在原则、项目公司原则及备案管理原则三大原则。

4.典型案例—越秀地产香港上市

越秀REITs的四项物业没有进行分拆产权销售,产权清晰且只存在单一的业主。越秀城建集团在筹备上市的一年多时间里,完善了四项出租物业在土地、施工、验收、资产权属和设备购置、保养及保险等方面的手续和文件;将原以抵押给银行的物业进行解押,使产权结构完整。

(四)境内和境外的SPV等架构搭建审批

1.相关法规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2.主要限制

由于外资属性和税收减免政策,境内SPV的设立和无偿划转相关资产可能会需要本地国资委审批。境外SPV的设立则还可能需要受当地商委、外汇局的监管备案。

3.解决方案

按照要求履行本地国资委、商委、外汇局的登记备案的手续。

(五)跨境资产转移

1.相关法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主要限制

(1)境内资产注入境外拟上市主体内的方式。跨境重组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通过股权并购,将境内主体旗下的物业资产权益注入到境外上市主体下,并将其他无关公司予以剥离。因受“10号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限制,境内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其所控制的境外公司并购境内公司,属于关联并购需要经商务部审批。实践操作中,获得商务部门审批存有难度。因此在境内资产权益向境外转移过程中,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境外公司直接收购境内主体的关联并购模式存在法律障碍。

(2)解决方案: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将资产注入境外。通过搭建红筹架构或利用现有架构获得资产控制权可以有效规避该规定,可采用以下步骤:①境外无关联方收购境内主体部分股权,将境内主体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②实际控制人的境外公司,收购境内主体剩余股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不适用10号令),或境外无关联方收购境内主体剩余股权;③境内主体收购体系内境内其他包含物业资产的公司,成为境内其他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剥离其他无关公司的股权。

(六)税收筹划

在上述四大主要交易环节中,根据具体的交易机制安排的不同,所承担的税负成本也存在着差异。 例如,在流动性支持资金的支付与分配方面,若该流动性支持安排在境外,则可避免流动性支持资金在境内SPV及其向境外股东分红等环节的税赋。再如,在境内资产重组的方式选择上,有偿转让与无偿划转在税务负担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1.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條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698号文”);《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文”);《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主要限制

公司作为中间实体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资产购买环节,转让方需承担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受让方需承担契税和交易手续费。信托财产的转移还涉及重复征税。

3.解决方案

税收筹划包括境内资产重组、境内底层物业资产跨境转让、境内SPV向境外股东的分红、流动性支持资金的支付与分配等阶段。在税收方面,通过境内公司持有物业,需要缴纳33%的所得税,通过海外公司持有物业,需要缴纳10%的预提税。

4.典型项目分析

越秀项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BVI公司作为在中国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按租金收入以10%的税率缴交预提所得税(除营业税外,其他费用不可扣减收入后计算预提所得税),且根据香港有关规定,BVI公司自香港以外地区所得的租金收入一般被视为香港以外地区或源自香港以外地区的收入,免缴香港利得税。“越秀投资”注入“越秀REITs”的物业单位此前是根据内地企业所得税标准,按税前利润33%的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仅此项税收优惠,就将为之带来约4300万港元的净利润贡献。越秀的BVI公司注册地在国外,因而不需缴纳国内33%的所得税,只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这种离岸上市结构简单,税务负担较少。

(七)分红次数限制、回报率要求

1.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主要限制

由于外汇管制的限制,一般需要进行年度的所得税汇算后才能将收入汇往境外,因此在分红上无法保证每6个月分红一次。海外以净现金流入作为红利来源,而国内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需以会计利润为来源。但房地产的折旧数额大,净现金流入通常高出利润一截,造成大量现金堆积在REITs体内无法分红。境外上市REITs对回报率要求较高。

3.解决方案

通过年终分红,增加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薛怀宇、杜晓军、张涛,《境外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发展对我国的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2期

[2]【美】拉尔夫L.布洛克著,宋光辉、田金华、屈子晖译,《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218页

[3]李智,《房地产信托(REITs)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4]王庆华、董琪,《中美REITs发展比较及商业银行的角色思考》,《债券》,2016年第1期

[5]陈剑煜,《天津市廉租房REITs的案例分析-基于金融制度创新理论的视角》,《环渤海经济瞭望》,2015年第2期

[6]李光耀,《海外REITs经验及对我国REITs产品设计的借鉴》,CSF观察,2016年7月7日

[7]王小明,《首只公募REITs破冰,万科商业艰难的一步》,《中国经营报》2015年5月9日

[8]王浩,《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法律制度困境及对策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第34卷,第182期,2013年3月

作者简介:

闵业明,汉族,籍贯湖北,研究生。

曾雯欣,汉族,籍贯贵州,研究生。

刘延洋,汉族,籍贯山西,研究生。

冯维世,汉族,籍贯河北,研究生。

中国境外上市公司 第4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动机

议。

从2011年3月开始在境外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相继出现了财务作假、违规操作等一系列的问题, 引发了投资者集体诉讼, 严重的甚至导致停牌、退市, 令中国概念股在境外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打击。据清科的统计资料显示, 仅2011年上半年包括中国高速频道、盛大科技、福麒国际等19只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被停牌或退市。其实这一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 虽然其中可能会有美债和欧债危机等外部因素存在, 但更多的是源于这些境外上市民营企业的内部因素, 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源于引发企业境外上市行为的内在动机, 而正是因为这些民营企业当初境外上市动机的不纯, 才导致上市后出现了如此严重的问题, 因此接下来将利用行为经济学、融资理论、寻租经济学从民营企业控股股东和管理层、融资环境及政府行为等角度来深层次剖析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动机。

一、从行为经济学看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动机

境外上市体现的是行为主体的理性行为与非理性的冲动。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境外上市的行为主体一般是民营企业的控股股东和管理层, 出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进行的决策, 是充满理性的抉择。但境外上市同时又是一个充满许多不确定性的决策过程。对上市地点的选择、上市时机的判断、对上市模式的选择等都充满了不确定性。在不确定性条件下, 每个人在面对复杂情况和问题时都会采取捷径或应用部分信息来进行决策。按照行为经济学的观点, 理性行为并不是唯一的行为方式, 无意识和非理性行为如情绪化行为、冲动性行为、从众行为等也广泛存在, 同样对于民营企业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非理性行为。

首先, 民营企业控股股东在境外上市过程中因为某些外部力量的推动往往会表现出过度自信。境外上市是一块大蛋糕, 不仅对于上市企业来说, 对于地方政府、投行、中介等都会从企业境外上市中获利, 因此这些外部力量都会从各自角度采取各种措施推动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地方政府通常会出台鼓励企业境外上市的政策, 并为上市企业在立项、土地等各方面给予最大程度的扶持;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为获利也会积极主动地帮助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造假, 在这些力量的共同推动下民营企业控股股东往往会自我膨胀, 表现出过度自信。Heaton (2002) 认为, 过度乐观和自信的股东和经理层会倾向于高估企业价值和投资机会, 低估投资项目的风险, 因此他们更容易投资于高风险或净现值为负的项目, 也更容易实施风险更大的股权融资。这就解释了在实践中为什么会有很多民营企业往往不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发, 盲目地甚至不惜造假也要选择境外上市融资, 结果不仅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而且还要承担高额的成本费用, 甚至有的企业不得不退市。

其次, 民营企业控股股东特别是管理层的时间偏好是境外上市非理性行为的驱动力之一。行为经济学的时间偏好理论认为行为主体存在“短视”认知偏差, 结果会表现出长期理性与短期行为的偏离。众多境外上市企业实践证明境外上市能迅速实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个人财富最大化, 如碧桂园香港上市后, 其大股东杨慧妍一举成为中国首富就是很好的例子, 因此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 虽然也能够进行理性的长期规划, 但在实践时却会因对短期收益的过度重视, 特别是对股东和管理层个人财富的重视, 会加大个人利益因素的权重而减轻公司利益因素的权重, 导致对未来成本的估计不足, 而出现持续的有违初衷的不当行为, 使其在决策时偏离长期理性路径。

从行为经济学来看, 民营企业在各种外部力量的助推下, 可能会出于个人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动机选择境外上市。

二、从融资理论看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动机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优序融资理论不同, 我国企业的融资顺序表现为强烈的股权融资倾向, 即融资时外部资金优于内部资金, 外部资金中股权融资优于债权融资, Singh和Weisse (1998) 将之称为异常融资优序。境内学者对这种股权融资偏好解释为以下几个原因:首先, 境内大部分上市公司不分配红利或者以低比例分配及以送转股的形式分配利润, 因而股息支出的成本很低, 造成股权融资成本远远低于债权融资成本 (黄少安、张岗2001) ;其次, 境内证券市场内在缺陷导致信号机制不再起作用, 无论是上市企业配股还是增发新股, 投资者总是趋之若骛, 企业无须担心股票发行会导致企业形象受损和股票价格下跌, 即使ST股、PT股也常常出现涨停;再次, 境内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也使市场约束机制难以落到实处。

与境内股权融资偏好相似的是众多的民营企业同样倾向于优先选择境外股权融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境外证券市场这种“股权融资偏好”的原因不再成立。首先, 在境外严格的市场约束下民营企业不能再以各种理由不分配股利或低比例分配股利, 市场的信号理论会有效的发生作用;其次, 在美国、香港等被验证为有效的资本市场, 融资优序理论是成立的。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境外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不再低于债权融资成本, 不能再用境内股权融资偏好的理论来解释。

既然民营企业违背融资理论, 不远万里地选择风险高、股权资本成本较高的境外股权融资方式, 一方面说明目前中国民营企业急需发展资金, 而中国境内融资制度与政策环境远不能满足民营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 在境内融资渠道狭窄的背景下, 境外证券市场给民营企业提供了高效率的融资渠道, 进而引导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资本成本目前还没有成为民营企业融资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股权融资只是企业持续融资的工具而已, 企业在上市之前基本上没有想到如何协调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关系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民营企业的目标是只要融得资金, 不去考虑资金成本的高低。这也使得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成为代价较高的一种融资渠道, 同时也是境内融资缺陷下的无奈选择。

从融资理论来看民营企业发展中急需资金, 而在境内融资渠道不畅的前提下, 民营企业可能会出于摆脱融资约束的动机选择境外上市。

三、从寻租经济学看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动机

从寻租经济学来看, 寻租行为的产生与政府干预的特权有关。

首先, 境内有关证券行业的准入许可、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全部由证监会负责, 证监会掌握着企业上市资格的特权。而目前中国众多企业在融资偏好上表现为股权融资, 这就导致上市资源的稀缺。同时政府在上市资源的分配方面还存在向国有企业倾斜的现象, 这使得民营企业要获取上市资源相对来说更加困难, 由此民营企业为获得上市资格往往不得不采用权力寻租行为。

其次, 政府还掌握着制定各种优惠政策的特权, 这些优惠政策使得民营企业既不能享受国有企业的补贴和强大的政权力量支持, 也不能享受外资企业的诸多超国民待遇, 包括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和资本汇出方面的政策便利等, 因此公平竞争成为了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及外资企业博弈中的诉求。而随着境外上市企业的增多, 民营企业家们发现境外红筹上市模式可以有助其实现公平竞争, 即民营企业可通过红筹模式将财产送出境, 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 还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由此当民营企业需要股权资金时, 又想实现其公平地与国企与外企竞争时, 自然会主动地由境内上市的“权力寻租行为”转向利用红筹方式境外上市的“政策寻租行为”。然而由于红筹上市涉及复杂的股权持有结构和资产权属向境外转移, 对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要求较高, 如果民营企业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盲目运作红筹上市, 将对民营企业能否成功境外上市, 以及成功上市后的未来发展构成巨大的法律风险。

从寻租经济学来看, 在我国目前证监会兼任证券发行与监管与一体的权力模式及政府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背景下, 民营企业可能会出于公平竞争的动机选择境外上市。

四、建议

以上从行为经济学、融资理论、寻租经济学分析出民营企业可能会出于股东财富最大化、摆脱融资约束及追求公平竞争的动机选择境外上市。而正是在这些动机的驱动下, 民营企业只注重境外上市结果, 而不管付出何种代价, 能否长期可持续发展, 甚至不惜财务造假、违规操作, 因此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应从导致企业形成这些动机的原因入手, 修订相应的政策和制度, 改善民营企业的外部环境, 以达到引导民营企业形成合理的境外上市动机的目的。

(一) 地方政府应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境外上市动机

境外上市虽然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融到了资金, 改善了民营企业的地位, 使股东财富实现了最大化, 但民营企业不能把融资和摆脱困境以及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境外上市的目的, 而应该将融资与引进技术、改善公司治理、拓展境外市场、扩大企业知名度等结合起来。因此地方政府在推动当地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应保持理性, 引导民营企业彻底转变观念, 使企业明白境外上市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上市不仅要从资本市场上融得资金, 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融资改进经营管理, 使企业在技术、管理、销售、服务等方面与国际接轨, 这样才能在上市后继续保持良好的声誉和发展态势。同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帮助企业选择正规的投行和中介, 避免民营企业受不良中介的影响误入歧途。

(二) 政府应积极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目前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只是企业持续融资的工具, 这就导致企业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 因此政府应从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出发, 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多种渠道, 避免民营企业仅仅为了融资而融资。具体应放宽境内资本市场条件, 支持已具备一定实力, 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境内上市, 同时逐步建立包括三板及场外交易等其它资本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以满足更多民营企业在发展进程中的上市需求。

(三) 政府应为民营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民营企业通过红筹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政策寻租行为源自于政府给国企和外企设置的种种优惠政策的“设租”行为。但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政策寻租行为给企业带来方便和利益的同时, 却为国家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和监管上的问题, 也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此政府在对待民营企业红筹上市问题上宜疏不宜堵, 如果光靠限制、堵截来监管, 恐怕难以让人信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使目前的法律法规细化, 应该使“非公经济36条”和《反垄断法》等落实到实处, 废除企业“差别管制”, 彻底打破行业垄断, 全面开放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 为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J.B.Heaton.Managerial Optimism and Corporate Finance (J) .Financial Management, 2002 (2) , Vol31.

[2]Singh&Weisse.Emerging Stock Market, Portfolio CapitalFlows and Long-term Growth:Micro and MacroeconomicPerspective (J) .world development, 1998, 4:607-622.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于[设立日期],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于[登记日期]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号码数字]

公司的发起人为:[发起人全称]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称,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号码]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数]年[或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宗旨内容]。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主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公司的兼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四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数额]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包括不少于[股份数额] 股,不超过[股份数额]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以及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额]股的内资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其中发起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待有[股份数额]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持有[股份数额]股。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E资本数额元。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 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二十八条 到香港上市公司,应当将下列内容载人公司章程:

除非公司已经进人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 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 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 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 [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户[或 资本公积金帐户]中。

第五章 购回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 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 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 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三十七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四十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四十一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到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90日,每30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90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 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中国护照,境外难行? 第6篇

中国护照行走世界不方便

近日,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发言称,美国正在考虑在条件对等的前提下延长中国赴美签证有效期,同时,中国赴美签证申请已经达百万。随著越来越多人走出国门,免签少,限制多的中国护照卻显得越来越不方便,成了尴尬的通行证。

中国护照免签问题一直处於尴尬地位,在各大论坛、贴吧的网友讨论区里都能看见对这一事件的爭论。微博上关於中国护照转载较高的一段是这样的:“中国护照被视为全世界最垃圾的护照之一,免签入境的国家仅仅18个,有14个在非洲,连去港澳也要签证。全球183个国家排倒数第三,仅列於朝鲜,巴基斯坦之前。而免签的国家有些是我从来没有听过的。香港免签国家135个,澳门免签国家有99个,台湾免签国家124个。大国地位,可怜巴巴!继续援交吧!”甚至有网友在用反语称:中国排在阿富汗、朝鲜、伊朗、巴基斯坦5个大国之前,上升空间极大!是隻潛力股!

而在2010年针对全球不同国家公民旅行自由度排名的“亨氏签证受限指数”上,中国排在第88位,仅仅排在朝鲜、巴基斯坦、科索沃、伊朗、伊拉克、缅甸等18个国家之前——换句话说,连蒙古护照、越南护照、泰国护照、菲律宾护照,都比中国护照好用得多。

全世界大约有200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但是中国公民去绝大部分的国家都需要申请签证,而且手续繁杂,各类担保、邀请、证明一个不能少,一些国家甚至要求不出机场的过境中国旅客办理机场过境签证,好像每个中国公民不是恐怖分子就是偷渡客。发达国家的背包客们打好背包就准备出国串门时,我们得像小学生一样跟著导遊组团遊览。

甚至在比中国更穷更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护照也不好用。你去老挝,当地腐败的官员也会借口你的健康证需要查验索取小费;你去柬埔寨,大部分时候你都得是最后一个过关的,先放了美日德法的客人,再慢慢查你;你去蒙古,中国人,那好吧,等两天再让你入关。

这就是现实,现实很悲惨。

日本护照就不用说了,这是亚洲最好用的护照,也是世界上最好用的护照之一,免签国家数甚至超过美国,也是亚洲唯一能和西欧诸国一较高下的护照。排名第一的英国免签国家有166个,意味著英国公民几乎可以在全世界畅行无阻。

我们的GDP全球第二,我们的护照效力全球倒数,这很荒诞。我们一向都是好面子的民族,在护照这件事前,我们很没面子。

可以找的理由很多。中国人口众多、中国偷渡客多、中国人均GDP排名在世界一百位之外仍然是个穷国、中国遊客素质低下、政府外交谈判中对中国公民出境的便利推动力量有限等等。但是,无论如何,一国护照的便利程度,关係著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幸福感。除了政府的外交努力,更有赖於每个人的“国民外交”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中国护照的尴尬现状。

中国普通护照为何免签难

一个国家制定免签政策,首先要保证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其次讲究对等原则。而中国在这两点上均不佔优势。

免签证制度相当於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国民开放国门,通常都会考虑两国的经济实力差距,对方是否有高移民倾向,开放后能否带来旅遊收益等。只有开放免签政策,不会带来治安、非法滞留等问题,免签政策才是可能的,美国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受恐怖袭击和非法移民的困扰,虽然有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给予美国免签证政策,但截止2010年,美国只针对36个国家有免签证计划。该计划允许特定国家的公民出於旅遊或者商务目的前往美国境内旅行最多90天而无需事先申请签证。参与该计划的国家通常有较高的人类发展指数而且被认为是发达国家。除去欧洲的三十个国家外,仅有文莱、日本、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六个国家参与了该计划。

开放免签的风险

一些国家曾经一度给中国,开放免签,但是结局並不美好。2008年6月20日,厄瓜多尔总统科雷亚颁布法令,取消了所有国家,包括中国公民的入境签证。当天进入厄瓜多尔的中国人就超过了此前每月进入的总人数约两倍。此后半年,约1.1万中国公民进入该国,但只有不足4000人离开。

厄瓜多尔当局怀疑有人希望借厄瓜多尔偷渡去美国或者加拿大。8月份警察查抄了瓜亚基尔的几处住宅,怀疑那里藏有中国公民。此后警察拦截一架掛墨西哥标誌的飞机,它准备将14名中国人运往墨西哥。厄瓜多尔海岸警备队11月份在领海逮捕了一艘船,上面有47个中国人,他们的目的地是中美洲的某个国家。12月1日,厄瓜多尔改变了对中国的政策,不再给持有普通因私护照的个人免签待遇。

在开放免签不会带来大的风险的情况下,多数国家都认可对等原则。即,假如A国的公民去B国需要各种条件的签证,则A国也要求到B国公民到A国申请等条件的签证,典型的代表如欧洲的《申根协议》。1985年6月14日,法、荷、比、卢、西德等五国在卢森堡的申根签订了该协定。到2011年底,已经有26个国家加入了申根区。该协定的目标是取消成员国相互之间的边境检查点,促进相互之间的人员流通。目前旅遊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旅遊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

中国对外来入境人员一直持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2003年,中国才首次单方面给予日本、文莱、新加坡三国免签证待遇。加上此前与圣马力诺签订的普通护照相互免签政策,截止到如今,中国也仅仅开放了这四个国家的普通护照免签。

韩国曾一度试图推进韩国公民进入中国免签计划,2009年韩国国务总理郑云灿曾向中方提议“无签证入境”,此后两国在世博会期间进行了进一步商讨。韩方提出可以给中国护照有条件的免签,但中国方面对此並不积极,称“客观条件还未成熟”,最终拒绝了这一设想。显然,中国过於严格的对外免签制度,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普通护照能获得的免签数量。

虽然有种种外交掣肘,国际上还是有相当数量国家对中国普通因私护照免签或者落地签。然而在中国,别人对你免签,並不意味著你就能随便出行。

中国对於国民出国的管理在解放初是比较严格的。1949年到1978年的30年间,颁发护照总数仅为21万本。这个数字不及英国1926年一年签发的护照数量(239,430份)。2002年之前,中国公民要申领护照,手续繁琐,需要提交的文件计有:户籍证明,出境申请表、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以及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2002年,以上海开始试点“按需申请护照”为标誌,中国逐渐将全国划分为按需申领和按条件申领区,按需申请区的居民只用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就可以申领护照,但是按条件申领地区的居民在申请之前,仍然需要做政治审查。

中国的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3种,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私与因公护照,但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朝鲜和越南三国有因公普通护照。而中国也在加入WTO后不再繼续颁发新的因公普通护照。截止2011年9月30日,中国已经与74个国家签订了互免签证协议,不过这些协议针对的基本为外交、公务,以及团体旅遊和普通因公。

真正与中国实现了所有护照互免签证的只有欧洲的圣马力诺。但是不幸的是,这个意大利周边以旅遊业闻名於世的小国,仅仅有一个允许小飞机起降的机场,外国遊客往往需要先飞到意大利,再进入该国。所以,对於中国因私护照持有者来说,这个互免名单上唯一适用的国家,也並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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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免签、落地签在理论上即意味著出国时並不需要办理签证,往往到目标国家的机场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但是这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能出境”。在中国,出入境的具体事务是由公安部下属的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相关规定,中国各边检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假如申请出境的目标国在出入境管理局的名单上,则边检会放行,否则即使目标国对中国实施落地签,你也无法离境。

根据美国达美航空公司提供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中签证与护照的信息,有43个国家对中国实行了免签或落地签的政策。但是中国边检只对因私白本护照放行不到15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亚洲的韩国(济州岛)、印度尼西亚、马尔代夫、塞班、柬埔寨(电子签证),格鲁吉亚,非洲的毛里求斯、塞舌尔,大洋洲的斐济,帕劳,瓦努阿图,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图瓦卢。除此之外,只有护照上有第三国的签证,才能实现所谓的落地签、免签。

由於国家发展水平和边境管理政策,中国护照难以自由通行。在2010年亨氏国际旅行自由度指数(Henley Visa Restriction Index)中,中国位列88,仅在巴基斯坦、伊朗、黎巴嫩和阿富汗四国之前,难怪中国护照被一些网友认为是“最不方便的护照”。

免签软肋遭尴尬

在网络上对於中国护照免签政策的声音此起彼伏,不满的声音处处都是,理解的声音也不在少数,在这些強烈的声音中,不乏有跟风的。我们知道,免签证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公民的最高待遇,不需要持护照的来访者付出任何费用就可进入,也许大家的爭议就来源於是否同等受到这个“待遇”。除了商务签证外,对於热爱旅遊想做背包客的人来说,普通签证有时无疑成为了一块绊脚石,每走一步都付出了很多代价。甚至有人调侃到:“这几年充分体会到的一句话——地球只有两个国家:中国和外国。”

对於中国的“免签”软肋,退一步来说,即使不爭论是否有免签的政策,但是很多时候正常的签证手续、材料、各种证明、审核时间等也让很多人望而生畏。

关於中国护照的话题也许永远不会停止,之前在网络上同样引起口水之爭的帖子是关於中美护照的差異:“在美国护照中有这样一句话:不管你身处何方,美国政府都是你強大的后盾。在中国护照中有这样一句话:请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並尊重那里的风俗习惯。”虽然两家机构都有辟谣,但仍止不住网友们的质疑与不满。

如今,中国护照的尴尬局面已存在,儘管我们抱怨中國的护照是全世界最不好用、最垃圾的护照之一,但是如果你了解了一些签证的知识和政策,不仅会帮你省钱,也同样会发现签证挡不住中国人走向世界的脚步。

中国境外上市公司 第7篇

德意志交易所位于欧洲中央银行所在地-德国的金融中心法兰克福, 就销售收入和税前利润而言, 德意志交易所是世界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2007年的销售收入是21亿8千5百20万欧元, 息税摊销前利润为13亿4千5百90万欧元。德意志交易所使用的Xetra系统, 是世界上流通性最高的现货市场全电子化交易平台。使用该系统的参与方超过650家, 其中包括270家国际银行和4, 500位交易员。其系统的流通性位居欧洲第一, Xetra日交易量高达900, 000笔。德意志交易所目前拥有四种不同市场板块, 分别为高级市场 (PrimeStandard) , 一般市场 (GeneralStandard) , 初级市场 (EntryStandard) 和准入市场 (OpenMarket) 。不同板块对于企业的要求不同。从2004年开始, 德意志交易所即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作, 2008开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合作。此外, 德意志交易所全力促进中国企业在德国证券交易市场上市, 积极组织企业融资上市路演和研讨会, 目前已经有13家中国公司选择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上市。在德意志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注:尚无可靠材料证实以上13家上市的中国公司通过德意志交易所平台融入资金的确切金额。

二、中国企境外上市面临的问题

(一) 公司境外上市重组问题

对于中国公司的海外上市, 受到诸多法律的制约, 如2006年10号文关于中国公司为在海外股票市场上市而设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 (SPV) ”的审批要求;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5号文) , 对海外的上市公司向中国企业进行新的投资, 中国企业发放红利均有影响。因此制定符合要求的组织结构是上市过程中的一个难点, 这需要专业的上市顾问团队提供可行的税务和法律方案。另外从企业本身来说, 如果公司董事会成员意见不统一, 股权较为分散, 会使得上市过程举步维艰, 因此许多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流产。

(二) 大部分公司处于创业板

客观地说, 中国企业开始登陆德意志交易所时间较晚, 以2007年3月30日工友机械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登陆德意志交易所的中国公司, 截至08年11月, 共有13家中国公司先后上市。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对德意志交易所的热情。其中登陆高级市场板块的共3家公司, 分别为中德环保技术股份公司、亚洲竹业股份公司和中国商务传媒集团, 初级市场共有3家, 分别为大中华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新光亚洲股份公司和理想地产有限公司, 其中理想地产有限公司为后期转版为初级市场。其余7家公司均为准入市场板块。即德意志交易所四个市场板块中上市要求最低的板块。

(三) 市场活跃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根据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期间德意志交易所的中国企业交易量情况, 我们得知准入市场板块的工友机械有限公司交易量共为1150股, 交易额共为303欧元;国际品牌管理顾问公司交易量共为16000股, 交易额共为344欧元。初级市场板块的新光亚洲股份公司交易量共为1190股, 交易额共为5279欧元。其中表现相对活跃的是大中华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交易量共为1, 700, 000股, 交易额共为749357欧元.虽然受到金融海啸的影响, 但是以上数据仍能够说明活跃在德意志交易所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对中国企业的认知度有待于提高, 尽管中国公司表现了不错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潜力, 但无论从融资金额还是交易量来看, 表现一般。

融资能力和市场活跃程度是许多优秀的中国企业选择上市地点的主要考虑。相比而言中国市场、香港市场更具有优势。另外, 美国、香港基金在中国表现更为活跃, 因此许多企业在私募阶段上市地点将重点参考基金公司的意见。

(四) 对于中国企业的重视与宣传力度仍有提升空间

交易所对中国企业的宣传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欧洲投资人的投资倾向及企业的股市表现。中国企业如能在德国市场有更为出色的表现, 对于国内有上市意愿的公司也是很大的鼓舞。

(五)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

许多中国民营企业发展较快, 管理层水平也在飞速提高, 但是与成为一个海外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要求还是有差距的。如对境外交易所市场规则的理解、与欧洲投资人的互动沟通和涉外能力等等, 许多企业在解决了上市问题之后, 仍然要面对企业管理问题带来的挑战。这也是许多企业上市之后仍然需要上市顾问公司的后期辅导。从语言、涉外等方面考虑, 部分的企业可能会将香港、新加坡作为优先考虑的上市地点。

(六) 中国公司对于海外上市的认识有提升的空间

实现企业上市, 是许多中国的企业家的终极目标, 但是尤为值得提醒的是, 企业上市不仅仅是一个目标, 亦是企业对自身的管理、经营提出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企业需要清楚海外上市门槛相对国内上市具有绝对优势, 但是在上市后的维护费用及难度是偏高的。

三、结语及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 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 中国企业以其出色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潜力引起国际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 因此也成为其竞相追逐的对象。近年来, 不少中国企业选择了赴海外上市融资, 而海外上市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国际化程度, 促使企业快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为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打下基础, 还可以拓宽融资渠道, 扩大企业在海外的影响等等, 因此可以预见, 在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赴海外上市。为了更好的引导中国企业赴德意志交易所上市, 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研究:

1.德意志交易所能够在对创业板的中国中小型企业的宣传上, 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正面引导欧洲投资机构和投资人对中国经济政策和中国中小型企业的认识与理解。

2.由于企业在私募阶段上市地点将重点参考投资人的意见, 因此欧洲基金与企业的对接工作非常关键。德意志交易所有关部门应鼓励更多的欧洲基金公司来中国寻找优质项目, 与中国本土的投资顾问公司开展广泛合作, 这将有利于挖掘、推动更多的优秀中国企业走向德意志交易所。

3.德意志交易所保荐公司可考虑加强与中国本土的财务顾问 (Financial Advisor) 的合作, 更好地提高中国企业对德意志交易所的认识, 同时增强德意志交易所在中国企业的影响力。

4.培养合格的中国保荐商, 致力于开拓中国市场, 有利于辅导更多的中国企业赴德意志交易所上市。

境外上市冷思考 第8篇

2007年, 中国股市冲破了6000点。在这种牛市行情之下, 从市场表现来看, 优质企业的“回归”也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一大现象。“应该指出的是, 中国企业争相到境外上市的局面从去年开始正在发生改变。”某咨询公司总经理说, “国内企业上市的制度和环境已和过去有所不同。目前所有准备进行境外上市的企业事实上都属于在2006年9月8日之前完成重组的‘遗族’。”其实就这个问题, 国内有不少知名的专家也发表了类似的看法。不过, 他们同时也一针见血地指出, 由于多种原因, 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暗流”将同样不可遏抑。其实, 我国企业赴境外上市具有明显的阶段特征, 第一阶段1993~1995年间, 境外上市企业主要以传统的工业、制造业为主, 如青岛啤酒、上海石化、马鞍山钢铁、哈尔滨动力设备等;第二阶段1997年前后则集中在航空、电力、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如东方航空、华能电力、深高速、广深铁路、大唐发电等;第三阶段1999年前后, 除了以石油、电信类为代表的特殊垄断行业的大企业外, 一大批民营高科技企业加入进来, 如福建恒安、新浪、搜狐、网易等以互联网、电子商务为特色的一批企业;第四阶段自2001年以来,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出现了新的趋势、新的浪潮, 上市公司的构成、选择上市的地区、方式开始多元化。如2001年中海油的IPO (首次公开上市) 、在美国借壳上市的浙江万向集团等。上市的企业中也包括了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企业。其实, 那些资产质量较高、经营比较规范的企业将上市的目光投向了境外, 加速冲击境外资本市场, 这与我国产业政策密切相关, 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证监局及各行业主管单位推出的一系列政策, 在客观上加快了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此外, 它还与国际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的逐渐成熟有关。

冷静看待境外上市潮

面对不可抑制的境外上市浪潮, 各方面都应持一种冷静的态度。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 一直有民营企业筹划或者已经境外上市的报道见诸报端, 反映出新股市场依然热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指出, 形成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浪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是因为国内市场相对狭小、容量有限, 导致民营企业被迫走上境外上市之路;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市场制度缺陷导致部分民营企业更偏爱境外上市, 把目标定在了新加坡、伦敦、香港等世界著名交易所;三是因为企业自身规模小, 难以达到国内A股上市要求。总之, 境外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我国民营企业追求上市之路的一条重要途径, 也成为境内资本市场未来发展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但是, 笔者以为对于这样一个难得的机遇, 我国的企业和地方政府要足够重视, 机遇抓住了, 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很容易上一个台阶, 如果错过了, 很可能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对企业而言, 赴境外上市也是一件完全“走市场”但“颇费思量”的事。业内人士介绍, 目前中国企业在选择境外上市的方式、途径或地区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特点。

成绩和“鲜花”的背后

企业境外上市可拓宽融资渠道, 迅速筹集建设资金扩大经营规模, 进行技术和产品升级换代;有助于按照国际规范, 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转变企业经营理念, 提升企业的市场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学习国际资本市场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获取更多的国际金融市场知识和信息, 有利于我国股市健康发展。但是, 大量优质的大型企业避开国内资本市场, 依赖境外上市筹资, 是不是最好的出路?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助长了国际收支失衡, 是舍本逐末。像我国这样规模巨大且资金充裕的经济体, 对境外资本市场依赖程度过高, 令人担忧。大量国内优质大型企业境外上市, 使国内股市机构资金投资品种匮乏, 投资前景黯淡。同时造成国内股市的印花税、营业税等税源减少和流失。据统计, 国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上市的融资成本一般为筹资金额的20%, 在美国则为筹资金额的13%~18%, 在新加坡为筹资金额的8%~10%。以及境外上市聘请境外会计师、审计师、律师, 企业也支出了大笔费用, 不仅造成我国巨额利益流失, 养肥了境外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还延缓了本土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企业和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 许多国内企业为确保境外股票顺利上市, 常降低招股价格。

但是, 在许多站在“围城”外的企业看来, 只要上市, 就是胜利, 尤其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在他们看来境外上市可以政治翻身, 南方一位著名企业的创始人表示:依靠政府但不依赖政府, 雪中送炭从来就不符合政府与民企间的潜规则, 所有事关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 都得企业家自己定夺, 自己争取。资本运作自然也不例外。境外上市, 毫无疑问是民营企业家取得超级国民待遇的最佳途径。一个普通中国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后, 上至省长、市长, 下至税务局长会有怎样的“自然反应”, 民营企业家在该城市的政治、舆论、经济地位是否都会焕然一新?!

但是, 在笔者看来, 境外上市对于企业来说, 也意味着风险与机遇并存, 它不仅是一段历程的结束, 也是另一段历程的开始。据媒体报道, 在美国OTCBB (三板市场) 上市的近百家中国企业有90%以上变成了垃圾股。究其原因, 公司形象欠佳、投资价值不被认同是众多内因之一, 而推荐上市的境外证券机构能力差, 不能为公司提供后期形象维护和推介是众多外因之一。此外, 与国内上市相比, 境外发行的股票并不像在国内新股发行时必定会受到追捧, 相反, 刚刚发行的新股就遭遇“滑铁卢”的也并不少见。一些公司即使业绩尚可, 但投资回报差, 长期不给股东分红, 也会导致其股票遇冷。因此, 知名业内投资人士认为, 上市公司的增长始终需遵循经营业绩和投资回报两个方面, 如果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投资回报欠佳, 就会令投资者失去信心, 这样在股市累积的风险就会突然而至。因此, 面对貌似鲜花灿烂的境外资本市场, 准备到境外上市的企业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并有清醒的头脑。

境外上市冷思考

当然, “不经历风雨, 怎么见彩虹”。这句话对中国成功境外上市的企业来说, 会有更加深刻的感受。因为每一个企业上市的背后, 都包含一个精彩刺激的故事, 每一个故事里包含的, 都是关于成长的真谛。

中国境外上市公司 第9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 我国国内公司企业的视野逐渐扩展, 为了自身的发展,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情况已经很常见。境外上市, 要同时横跨两个以上国家的金融市场, 受到两个以上国家金融法律体系的规制与约束, 在这个过程当中, 怎样能够尽量缩短发行上市的时间, 降低程序成本, 得以顺利境外上市, 获得丰厚的市场投资是经营者、管理者尤为关注的重要问题。离岸公司的设立及其进一步的境外上市在此过程中成为许多公司企业的第一选择。

境外上市有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借助离岸公司的境外上市属于上述间接境外上市的形式, 其可以采取控股上市、附属上市、合资上市、分拆上市的任意一种模式。所谓离岸公司是指公司营业场所、经营业务不在注册国家或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对于借助离岸公司境外上市的公司给予特殊称谓———“特殊目的公司”, 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 (包括可转换债融资) 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两种模式相比较, 间接境外上市有着相当明显的优势。

第一, 股票实现全流通。第二, 对发行人的要求更低。第三, 上市标准单一、程序简单。第四, 境内投资股东资本包括风险投资资本可以通过海外上市可以实现所持股份完全流通。第五, 无需证监会审批, 也不必象直接上市的中国企业那样时隔半年才能增发, 企业上市后可以较为容易地进行二次融资和后续融资。第六, 为风险投资商提供了更加便捷而有保障的退出路径。这也是作者认为最重要的一项。对于风险投资市场来讲, 最重要的是完善的退出机制, 这是风险运作的本质要求。

借助离岸公司的间接上市方式最主要的间接境外上市模式, 为众多经营者所选择。据估计, 仅在BVI (英属维尔京群岛) 就有包括联通、中国移动、TCL、新浪、网易等知名公司在内的近20万家离岸公司与中国企业有关。

二、我国对于借助离岸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

对于借助离岸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目的, 当然是站在中国国家经济发展利益及本国公司利益的角度。首先是保护境内投资者, 其次便是维护我国金融制度风险。

(一) 75号文件的最终确立。

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后返程并购境内企业是离岸公司上市运作过程中一种重要的手段。对此, 2005年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5号文) 中给予了相对于宽松的利用离岸公司境外上市的大环境。

(二) 10号文件的进一步完善。

2006年8月8日公布, 2009年修改的中国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工商管理总局、证监会以及外管局六部委联合颁布了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0号文) , 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和资产, 以及红筹方式中特殊目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和在境外上市的各种监管。

10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又有了特别的规定, 集中在第四章第三节。从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二款四十七条可以看出, 10号文件对借助离岸公司境外上市的企业监管加大了力度, 不论是从审批程序上 (增加了商务部的审核) , 还是从对于此种上市模式的掌握程度上 (首次明确提出了换股并购的规定) 都增强了监管力度, 同时不论是对于相关企业的外部业绩, 还是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审查也都增强了监督。

(三) 国际监管合作。

截至2008年我国证监会已同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39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43个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通过这种国际合作的方式, 通过国际协作的手段, 对于诸如离岸公司等跨国金融证券行为进行监管。

三、我国企业借助离岸公司境外上市监管的完善

境外上市法律规制跨越二个或多个法域, 受两个或多个法域的管辖和监管机构的监管, 相关法域的法律根据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和保障本国投资者或是证券市场的目的对相应上市行为进行管辖, 形成多重管辖的局面。另一方面超越了传统商法的范畴, 受多个法律部门的调整, 而且更多的是从公法的角度加以管制和约束。

我国民营企业境外上市风险防范 第10篇

一、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拟公开上市和已经上市的公司有着明晰的信息披露要求和严格的规定。例如, 美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相较国内, 上市公司负有更加严格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其中核心内容是“完全信息披露”, 凡经营中可能影响到企业业绩和股东权益的活动, 必须及时向全体股东通报, 包括上市公司战略、业务经营数据和市场战略等。根据相关证券法案, 特别是2002年《萨班斯法案》要求,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能有遗漏, 不能有错误, 不能有虚假陈述”。企业一旦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疏漏, 上市公司就可能遭遇到股民的起诉。此外, 对诸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不实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 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伦敦等地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而机构投资者对公开发布的信息非常敏感, 专业的分析师对公开信息的综合判断后给出相应的投资评级。而一旦出现信息披露上的违规情况, 投资者很容易“用脚投票”, 造成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或再融资困难、股价剧烈波动, 并由此可能引发投资者的集体法律诉讼。

自2001年中华网在美国首遭集体诉讼起, 先后有网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中航油、新浪、分众等多家海外上市公司被集体诉讼, 而且还在呈现迅速扩大的趋势。到2007年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香港和内地公司受到集体诉讼的比例已经占到11.5%, 这一比例在纳斯达克市场上更是高达17.2%。已发生的集体诉讼事件的起因主要集中在虚报、隐瞒信息方面。2007年11月底, 国内网络游戏行业的领头羊“巨人网络”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仅27天后, 即遭遇针对巨人特定高管和董事的集体诉讼, 诉讼的原因是巨人网络在10月31日的上市申请书和招股说明书没有及时披露游戏玩家人数下降的负面信息。

从制度方面看,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与海外成熟市场相比, 最大的差距在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太低, 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不够。国内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造成中小投资者巨大损失时, 往往只被罚款几万元或几十万元, 违规收益远大于其违规成本, 使得部分国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违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受到这种不良商业文化的影响, 部分民营企业在海外上市过程中依然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严重缺失。我国的民营企业国际化的进程正处于起步阶段, 而许多民营企业的管理层都习惯对重大决策和信息保密, 同时既没有建立与投资机构、股东有效沟通的渠道, 又没有转变“上市圈钱”的固有观念, 这些因素都很容易使决策者在不知不觉中就隐瞒了信息, 容易引发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二、上市的发行风险

民营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过程中必须考虑即将面对的成本压力问题。企业境外上市成本主要包括融资成本和制度成本, 融资成本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花费, 制度成本是企业每年维持上市资格所必需支付的费用。上市成本高低主要取决于上市地点、上市方式、筹资规模、市场情况和中介机构收费情况。目前, 欧美资本市场IPO的综合融资成本大致占融资额的10%~30%左右, 一般融资数额越大, 综合融资成本占比越低。近年来, 国外主要证券交易机构和投资银行纷纷在国内设立办事处, 加大了对中国市场的开发, 企业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但民营企业的发展规模和所能承受的成本压力是做出境外上市融资抉择的关键因素, 不计后果的盲目上市并不可取。

在境外证券市场进行上市融资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系统工程, 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发行的失败, 所以民营企业在考虑境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时必须认真对待可能遇到的发行风险。能否发行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 其中包括企业重组整合状况、发行定价是否合理、上市地点的选择、上市方式的选择、中介机构 (承销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的尽职情况、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发行地所在国家的宏观经济以及证券市场投资者偏好等。例如, 发行定价如果过高, 市场普遍接受意愿较低, 机构投资者对发行定价不认可, 就有可能导致上市发行的失败。同样, 在地点的选择上也要考虑不同市场的投资者偏好, 纳斯达克市场的投资者对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企业有明显的偏好, 而新加坡主板市场则侧重于传统的制造行业。另外, 投资者存在对不熟悉的股票认同度较低的现实, 他们一般只愿意购买那些了解的股票。如果民营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不重视自省品牌形象的建设, 知名度不高或上市宣传不够, 机构投资者认可度不高, 那么企业上市就会面临很大的发行风险。一旦发行失败, 就会导致企业前期投入成本的巨额损失。

三、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一直是各国证券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各种治理机构问题可能导致潜在风险发生。企业家与持有股票的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 与投资者相比, 企业家掌握企业的详尽资料, 占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诸多研究表明, 很多民营企业, 尤其是家族企业,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经营决策风险很高。事前非对称信息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 事后非对称信息导致道德风险。非对称信息使得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异化为赌博。而股票市场的理念是通过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来提高市场运作透明度, 不规范的信息将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并且会反作用于企业, 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

民营企业在境外实现成功上市后, 企业的治理结构会发生根本性变化。董事会不再是最高决策机构, 代之以股东大会。同时作为上市公司公众的股东分散程度高, 分布范围广。由于境外资本市场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与公司的原始股东存在一定文化背景、投资理念的差异, 所以在公司相关决策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断。没有公开上市以前, 民营企业的股权相对集中, 企业的控制权主要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中。原来由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内部讨论、决策重大经营问题, 境外上市后, 要交给由境内外若干名股东组成代表大会公开表决, 这就意味着信息更加透明, 而且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大。决策参与人数的不同、文化背景和投资理念的不同, 对于决策结果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因此, 在境外上市的国内民营企业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优化决策机制, 提高业务执行效率, 降低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四、再融资风险

民营企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成功后, 当再次融资时还可能面临再融资风险, 企业必须给予适度的关注。如果企业不能认真履行IPO过程中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盈利预估;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随意改变所筹集资金的用途;企业的盈利能力出现持续下降;上市所在地的证券交易行情趋于恶化的情况下筹划再融资时, 企业将很难筹集到相应的资金。

融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不应一次完成, 初次融资完成后, 要考虑今后的再融资问题。以美国证券市场为例, 最多的上市公司一年能融资12次。而对于我国很多准备境外上市或已经实现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来说, 存在一种错误的思维, 片面强调初次融资时能筹集到的资金额度, 想要一次性解决资金瓶颈问题。这与国内取得上市及再融资资格不容易的现实情况有一定关系, 国内的上市公司在把握融资机会时, 往往力争融资额达到最大化, 一次性就要募集到企业多少年发展所需的资金。这种盲目的融资行为通常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 造成阶段性资金闲置, 引发投资者的不满, 甚至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而民营企业成功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 稳健经营、规范发展, 给股东和投资者积极的回报, 那么企业后续的再融资风险将大大降低。

五、防范境外上市风险的对策

民营企业要根据上市目的地的不同, 企业的自身情况不同制定出适合自己的上市方案, 以合理规避境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首先, 民营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过程中以及融资完成后, 都必须高度重视可能发生的信息披露风险。民营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后, 由封闭企业变成上市公司, 从中国公司变成国际公司。这就要求企业提高自身的透明度, 做好与投资者、境外监管机构之间充分的信息沟通。由于相关法律体系的标准、要求不尽相同, 以及自身对外部法律体系和监管要求的不熟悉, 因而民营企业应该与境外专业中介机构合作, 聘请有较高信誉度的专业律师、分析师对企业信息在向外界披露时进行必要的审核, 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达到相关监管要求, 避免引起法律纠纷。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管理层应该及时转变观念, 改变对于重大决策和信息刻意隐瞒的不良习惯;充分考虑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并合理维护企业商业机密前提下做好与投资者、国外监管机构间充分的信息交流。

其次, 对于上市发行风险规避上, 民营企业在上市准备过程中应选择与经营实力强、信誉度高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选择适宜的融资模式、融资地点、确定公允的发行价格, 同时结合对所在国宏观经济状况和证券市场情况分析, 选择适合的时机上市。这样才能较好地规避发行风险, 顺利实现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再次, 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要符合境外上市公司的标准要求。聘任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的独立董事, 建立专业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完善明确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监督措施, 以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做出决策并执行。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会导致用人制度、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决策机制的缺陷, 降低企业的活力, 制约企业的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应以上市为契机, 切实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规避企业在境外融资过程中潜在的治理结构风险, 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最后, 对于已通过境外市场公开发行取得上市资格的民营企业, 应该及时转变观念, 重视上市的再融资工作, 避免再融资风险。从企业自身实践角度避免再融资风险, 就应该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认真履行公开发行时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内容, 发展壮大企业, 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要实事求是地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事前承诺的投资项目中, 不能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以积极的态度和国外的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沟通, 通过国外的一些机构投资者传递出对于企业再融资的积极信息, 并力争取得更多的投资者, 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认可;把握再融资的合适时机, 选择在股市行情处于上升通道, 投资者热情高涨的情况下, 相应的实施难度会大大降低。再融资能否顺利实施的核心问题是已上市企业的以往业绩表现。对于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外国资本市场而言, 企业的长期稳定增长的盈利能力是机构投资者目光焦点所在。能够展现优秀的经营实力, 并取得稳定业绩增长的企业, 再融资得到的关注度会更高, 也就越容易取得成功。

总之, 我国的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只是企业经营中筹集发展资金的一个过程和方式, 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的。通过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各种法律法规约束, 强化企业的内功, 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的目标, 提高企业的综合经营能力和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 在认真、全面、科学分析的基础上, 对风险进行准确判断, 并制定相应的防范融资风险对策, 确保企业成功实现境外上市融资。

提要私募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一支重要的机构力量。目前, 私募基金还存在诸多问题, 如果不对其加以引导而任其发展, 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因此, 规范私募基金运作, 促使其健康发展, 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我国私募基金经历了由地下到地上、由混乱发展到有序竞争的过程。肇始于股权分治改革的大牛市, 推动了私募基金的发展, 吸引了大批公募精英转投私募, 由此催生了阳光化私募的产生。这标志着我

国私募基金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私募基金的产生, 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产阶级不断壮大的结果。虽然我国人均GDP刚刚跨入3, 000美元的门槛, 但我国的富裕阶层的绝对数量已不容小觑。 (表1)

随着居民拥有的财富日益增多, 当手中的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 合理配置这些资产的需求便越来越迫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 可投资品种越来越多, 市场规模迅速膨胀, 投资者无法凭借自身能力, 更没有精力打理自己的财产。私募基金以绝对收益为理念, 可以向投资者回馈较高的收益率。与公募基金受多项法规约束、接受严格监管相比, 私募基金很少受到外界约束。私募基金可以自行选择投资范围、灵活控制仓位, 而且由于决策快、对市场变动敏感, 所以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往往很高。因此, 投资者非常愿意委托私募基金管理自己的资产。

私募基金的产生, 丰富了居民的投资渠道, 壮大了机构投资者队伍, 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但是, 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 我国私募基金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 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我国私募基金的出现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公司法》、《证券法》、《信托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思考

□文/邓小勇

数据来源:胡润研究院《2009胡润财富报告》, 2009.4.15.

摘要:近年来, 我国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数量和规模不断上升, 越来越多的国内民营企业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国际资本市场。民营企业实现境外成功上市, 带来发展所需资金的同时, 境外上市融资过程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只有对融资风险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 并制定积极的风险防范对策, 才能确保上市融资的成功。

关键词:民营企业,海外上市,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公司治理与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成败.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03.1.

[2]卢力平, 蔡原江.境外上市:风险“十面埋伏”.中国外汇管理, 2004.9.

境外期货公司业务模式借鉴 第11篇

从境外成熟市场看,目前期货公司主要分三类。

一是作为金融集团旗下专门的衍生品经纪部门或者由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兼营的全能型期货公司。其代表如高盛、摩根大通、巴黎银行商品期货公司等。这类金融集团通常为国际知名的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为全能金融机构。其业务覆盖股票和债券市场、商品和货币交易市场、期货、期权衍生品市场,服务对象为全球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及私人客户,业务功能广泛、全面,包括投、融资,交易与做市,独立而全面的资金管理以及托管、清算功能。总体而言,该类金融集团业务功能呈现出多元化、综合化、跨界化的特征。

多元化。金融集团(投行)在不同金融市场和服务领域承担着市场组织者、流动性提供者,产品创造者、产品销售商、财富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等多重角色。如高盛的股票业务部门,既为股票、期权和期货交易提供执行和清算服务,也为股票,可转换证券、期权、期货和OTC衍生工具等与股权有关的产品提供做市,还为客户的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保证金贷款、证券借贷,参与经纪人间的证券出借和第三方机构贷款。本质上看,业务功能多元化是金融服务领域混业化经营的必然要求。

综合化。金融集团(投行)真正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一揽子的金融解决方案。如摩根斯坦利的投资银行和企业借贷部门,在为企业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ADRs、与股权相关证券的保荐和承销提供多样化融资方式的基础上,还提供杠杆收购、收购防御以及股东关系,外汇风险、财务风险管理的策略和规划,关于不动产购买、出售、租赁和融资的咨询服务等综合化的服务,并通过摩根斯坦利银行对企业的提供贷款、过桥融资。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综合金融服务功能不仅在全能银行能得到典型体现,在大型投资银行甚至经纪商的部分业务领域也同样能够得到体现。

跨界化。金融集团(投行)将基础金融工具与金融衍生品相结合,将场内业务与场外业务相结合,将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相结合,实现跨市场、跨时空、跨地域运营服务。国际投行不仅广泛地在全球现货、远期、期货、衍生品、贵金属、另类投资等市场进行交易、投资、做市,而且尤其注重提供从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到固定收益策略、另类投资和商业银行产品等在内的跨地域和跨市场的产品线以满足不同类型的风险偏好。同时,通过国际化运营和本土化运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全球资产和服务资源的整体配置组合,更好地为国际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高质量金融服务。

作为金融集团下属衍生品部门或由证券兼营的期货公司则主要为金融集团的客户提供配套的风险管理服务,其服务对象以机构客户为主,如对冲基金、养老基金、专业投资公司、大型实体企业等;经营业务涵盖经纪、结算、咨询、资产管理、自营以及融资等诸多方面;作为全能型金融服务机构的战略配置单元,承担衍生品交易和结算执行的功能。

二是相对独立经营的以经纪业务为主线的传统型期货公司。这类公司以交易代理和结算服务等中介业务为其核心业务,并不断拓展至场外市场和现货市场的交易服务,做市商交易业务、基金业务、为客户融资服务及研究咨询业务,交易执行与结算构成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这类公司通常拥有先进的交易结算技术平台,或采取全球发展战略,构建覆盖各类衍生产品的全球24小时交易网络,或专注本土业务,为客户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务。在经纪产品中,除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外,还经纪证券、固定收益、利率和外汇等在内的各种类别的基础资产。这些优秀的公司代表包括新际集团(Newedge Group)、盈透公司 (Interactive Brokers)、罗杰欧(R. J.OBrien & Associate)、曼氏金融(MF Global)全球(MF Global)等欧美期货公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宝来曼氏期货公司。

三是由大型或资深现货企业设立的专业性期货公司。该类公司通常熟悉现货市场的运作,拥有出色的咨询业务和专业团队,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与母公司或者集团业务关联的上中下游产业客户,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围绕产业客户的需求,能够调动集团资源提供包括贸易、物流、仓储、交割、融资、交易执行与清算、信息咨询、风险管理等一揽子的专业化服务。该类公司通常采取全球布局战略,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设有分支机构、结算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另外,在保持现货产业客户和交易所市场的传统优势的同时,逐步向场外市场和金融期货领域发展。典型的期现结合型期货公司包括美国的福四通期货公司(Fcstone)、爱德盟投资服务公司(ADMIS)、以及英国的苏克敦金融公司(Sucden Financial)和联合金属贸易公司(AMT)。

通过上述分析所得到的如下启示:1、国内期货公司所经纪的产品范围有相当大的拓展空间。首先应从国内的场内期货衍生品向国际衍生品市场延伸,从场内期货衍生品向场外远期、互换、期权等衍生品拓展;其次,由期货、期权衍生品市场向股权、利率、货币、商品基础资产市场衍伸。2、丰富期货公司的业务功能。在现有的交易执行与结算功能基础上,拓展做市、投资管理、融资等功能。3、期货公司应凭借母公司或股东优势以及自身优势,确定自身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打造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特色,进行差异化竞争。同时,善于通过购并,拓展公司业务条线,进军境外市场,壮大实力,扩大市场份额。

中国境外上市公司 第12篇

一、熟悉当地的财政税收法规

1、在准备进入东道国市场前, 需要对当地财税体系进行调

研, 特别是对石油行业的财税政策要有适当的了解, 比如东道国是否有特别的税收政策, 怎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是否跟中国政府签有税务互勉协定, 在市场进入时是以国外公司的名义进入还是在当地注册更为有利等, 这将为今后的项目运作和商务模式设立奠定坚实的基础。世界著名的事务所在很多国家都有分支机构, 母公司可以利用与其的业务关系, 做好前期目标市场财税体系框架的初步了解工作。

2、投标阶段需要进一步研究当地财税政策。

在投标之前需要在前期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当地的财税政策, 全面考虑影响报价的因素, 如果存在盲点和风险的投标被业主授标签约, 会给项目运作带来巨大的风险。项目前期人员可以与先期进入该市场的中资企业进行座谈, 与合作方进行交流, 做到对相关政策心中有数, 为公司做好投标报价支持, 以免造成投标报价失误。

3、合同履行阶段境外子公司必须遵守所在国的税收及其他

相关法规, 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避免由于财税方面与当地政府部门产生摩擦,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伊朗的社保部门非常注重保护职工尤其是当地员工的权益, 因此要重点关注社会保险事务, 以免成为政府部门处罚的对象。

二、关注境外子公司的外账成本及利润, 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目前境外中资企业会计核算一般都采用两套账模式, “外账”即采用当地政府部门要求的语言或者通用的语言进行账套簿记, 按照当地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以满足所在国对纳税申报, 中介审计以及其他监管要求;“内账”是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 用以满足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集中财务管理, 以及税收审计部门检查等要求。具体来说, 业务发生时发票及支持材料的原件交给外账进行处理, 同时内账以财务资料的复印件进行会计处理, 保证两套账同时运行。

两套账的运行模式, 面临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外账和内账会有显著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现金的差异, “现金差”主要是由于内账、外账对于同一业务的不同处理引起, 比如说中方人员的实际工资在当地以外币进行发放, 而外账是以中方人员的名义工资进行处理, 因此造成了库存现金的差异。一些国家对于库存现金是否与外账账面记录一致比较关注, 像哈萨克斯坦, 其他国家也需要关注现金差问题, 如果外账账面现金余额较大, 也会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注意;母公司应关注各个境外子公司此类情况, 可在外账监管比较松散, 外汇管制比较自由的国家建立境外机构, 负责中方人员的工资发放, 相关资金反映为与母公司的资金往来。其次是国内的相关成本无法进入外账。比如前述人工成本, 中方人员的名义工资通常来说比实际发放的工资要低 (沙特等高收入、低税收国家除外) , 另外国内发生的保险、公积金等也无法进入外账;最后资产折旧与折耗, 许多石油设备是以临时入关的方式进入所在国, 因此该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折耗也无法得到当地税务部门认可。

上述种种原因会造成外账利润偏高。作为母公司需要关注和监控境外各个分子公司的外账利润情况, 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以免在项目结束时或者年度终了, 缴纳巨额的所得税支出, 造成实际的项目亏损。境外子公司可以聘请当地信誉好, 能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 特别是与政府部门关系良好的中介机构为我方进行税收筹划, 这样不容易违反当地的财税政策法规, 报出的会计资料也更容易被政府监管部门接受。

三、加强境外资金统一管理

1、设立集团内部的资金管理中心。

境外子公司如何将工程款回流国内, 如何完成境外采购与付款是母公司需要关注的问题, 母公司可以在外汇自由进出国设立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境外资金池的管理, 在资金管理中心运作过程中需要关注制裁尤其是联合国制裁名单等问题, 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2、关注当地资金的安全。

母公司需要密切关注境外子公司存放当地资金的安全问题, 关注所在国的政治变动风险、外汇风险, 及时回流资金, 尽量要求境外机构将所在国存放资金控制在合理范围, 以能够满足当地生产经营需要为准。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通过履行内控手续, 经由母公司批准方可开立, 特别是对于当地开立银行卡、申请信用卡等需要严格控制, 以免丢失后给公司造成损失。

3、对于外汇管制国家需要拓宽资金渠道, 确保生产经营用资金。

对于资金进出困难的国家, 特别是受制裁的国家, 可在母公司层面考虑与当地中资企业进行资金置换等以解决资金流问题。

4、利用集团公司与跨国银行的合作关系, 做好银行授信额度分配, 开具保函及信用证, 减少流动资金占用。

集团公司开展海外业务, 需要开立保函及信用证, 母公司可利用与跨国银行的合作关系, 根据各个国家的业务开展情况, 合理分配授信额度, 为境外子公司的投标及项目运作提供支持, 减少资金占用。

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1、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设。

境外子公司分散在世界各地, 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不同;且目前中资境外企业由于考虑成本压力, 很多不相容岗位未分离, 如负责现金业务的同时有负责账务处理, 负责稽核业务的同时负责账务处理等等, 这很容易导致因监管不到位资金出现非法截留转移的情况, 因此建立健全境外子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保障境外业务的顺利发展, 显得尤为重要。

母公司应单独编制境外内部控制手册, 建立对境外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对于境外子公司的高风险领域进行重点防范。例如对资金风险进行防范, 可要求子公司在资金账户开设、变更或撤销前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子公司定期上报账户资金余额状况;对于资金支出采用支票联签制;境外账户大额资金调动需要总部审批等。

2、对内控指引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母公司必须定期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对子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及时发现问题, 纠正偏差;同时对不适合的内部控制点进行修正, 督促境外分子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建设, 保证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目标。

五、关注财务队伍建设

1、配备优秀的财务人员, 主持境外财务工作。

母公司对于境外子公司必须派出优秀的财务人员, 这是顺利进行财务管理的基础。因此在母公司开拓海外市场之前或者同时, 需要培养大批的复合型财务人员。这些财务人员应熟悉外语, 善于把握和分析内外账会计制度差异, 能妥善处理当地的税企关系, 精通海外项目的财务运作, 这对加强境外子公司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2、扩大当地财务人员的使用规模, 做好用工人员当地化工作。

在非英语国家或者是政府制定财务资料以当地语言进行记录的国家, 雇用培养当地财务人员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培养一批忠诚度高的当地员工, 才能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结束语

石油工程服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公司发展的客观需求。本文探讨了跨国公司加强对海外子公司财务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行业变化, 从财务角度加强对境外子公司的管理, 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化解问题, 对于实现公司的海外经营目标至关重要, 因此, 跨国公司应根据境外子公司的管理特点和业务重点, 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 保证境外子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摘要:境外子公司或境外机构所处经营环境较国内复杂, 如何加强对境外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以顺利实现跨国公司的海外战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探讨了跨国公司加强境外子公司财务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以期为其更好的进行海外子公司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境外子公司,外账利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

参考文献

[1]罗东华.境外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初探[J].审计与理财, 2008;11

[2]唐丽萍.加强集团公司境外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J].Commercial Accounting,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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