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企业范文

2024-05-14

民间金融企业范文(精选12篇)

民间金融企业 第1篇

民间资本经过多年发展,其在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在发挥积极作用的背后,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民间资本不规范的流动方向和流动结构,都隐藏着不同程度的潜在风险。事实证明,民间资本发达甚至欠发达的地区,如温州、鄂尔多斯、安阳、神木、安溪等地,都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民间资本风险。因此,建立民间金融风险的动态监测、预测、预警体系迫在眉睫。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民间资本市场而言,还没有充分和系统地掌握民间资本流动的结构、行为、特征及绩效,也没有系统地构建民间资本流动的动态监测体系和前瞻调控机制。因此,本研究旨在回答这一科学命题,试图以温州为典型样本,通过“解剖麻雀”,达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示范与推广效果。

二、温州民间金融监管机构组成

民间金融的发展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系统性工程,有必要建立由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多个社会服务部门相配合的监测机构体系。

由上至下来看,可以建立一个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分支机构、当地统计部门等机构组成,负责当地监测职能,同时配合当地银监局、商业银行机构、检察院、商务局、工商局、税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配合的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测体系。平行来看,可由地市级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在当地中的重点和大中型企业中建立定点监测站,同时由派出的金融或统计机构以所辖城区为中心,建立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为中心的定点监测点。县级动态监测机构中以乡镇农户或农村企业主为监测点,进行定机构、定监测对象、定监测点的动态无缝监测系统。具体机构组成(见上页图)。

三、温州民间金融动态监测体系的构建

(一)风险预警指标的选取

结合温州市实际和统计数据索取的可能性,对金融安全宏观监测预警指标的选取,根据区域金融安全的特征,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选取的指标(见表1)。

(二)建立民间金融安全动态监测综合方程

1.将反映温州市民间金融安全状况的2012 年16 项指标看作观测样本

样本的数据矩阵

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

2.计算相关矩阵

3.计算特征值与特征向量

根据相关矩阵R,由求特征值 λ1≥λ2≥λ3≥λ16>0 及指标变量X的协差阵Σ的特征值所对应的特征向量:a1i,a2i,…,a16i(i=1,2,…,16),其中要求a2i1+a2i2+…+a2i16=1(i=1,2,…,16)

4.选择k(k≤16)个因子,计算民间金融安全综合指标得分

设为因子Fi的贡献率(i=1,2,…,k)。为因子F1,F2,…,Fk的累计贡献率。

当di接近1 时,则选择前k个指标变量F1,F2,…,Fk作为k个指标变量,使得指标变量的数目由原来的16 个减少为k个。

此时,计算每一个因子的得分值为:

综合指标得分为:Z=b1F1+b2F2+…+bkFk。其中bi(i=1,2,…,k),为第i个因子的贡献率。

5.划分预警区间

预警区间是对综合指标运行处于安全、基本安全、不安全状态做出判断。预警区间划分如公式所示。

其中Zi表示温州市第i年综合指标得分(i=1,2,3);Z表示综合指标的下限值;Z’表示综合指标参照系的取值(即理想目标值)。

由此可知,T的取值范围为[0,1]。T越接近1,表明综合指标对应的温州民间金融运行状态处于越安全的理想状态;而T越接近0,则表明其越不安全。预警区间划分(见表2)。

(三)温州民间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应用

选取2004—2013 年数据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见表3),测试结果和实际情况基本一致,证实了该预警系统的可操作性。基于以上分析,温州民间金融安全与温州民营经济是否健康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今后温州市应继续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优化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提高实体经济的资产收益率。

摘要:民间金融是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一种非正规性金融安排。民间金融一方面对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的存在也潜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民间金融存在着法律地位不确定、监管缺位、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等问题。可见,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在温州市金融办的支持下,调查研究温州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和主要特征,以及现有监管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温州民间金融动态监测体系的方案。

关键词:民间金融,风险防控,动态监测,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包春静.温州民间融资的特点及资金价格的影响因素[J].价格理论,2005,(5).

[2]高梅.中国地下金融:现状与监管[J].华东金融研究,2003,(2).

[3]朱泽.我国地下金融发展状况和治理对策[J].南方农村,2003,(5).

[4]Gouldner,Alvin W.The Norm of Reciprocity:A Preliminary Statement[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61,(4).

浅议民间金融 第2篇

摘要:目前,很多文献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民间金融的内涵进行分析和界定,其中有些定义存在交叉的地方或纰漏,有些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分歧很大。本文试图从分析几种典型的民间金融形式入手,剖析它们的共同特征,从而归引出它的定义,并以此为标准对该范畴的相关概念进行甄别,同时分析民间金融的外延和定义时应虑及的因素,指出其内涵是发展的、动态的。

关键词: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金融监管

在我国关于民间金融的研究颇丰,但是对民间金融内涵及外延的界定各不相同,而且存在争议。定义时既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又有未涵盖的真空地带;不同的文献对此的定义既有相矛盾的地方,又有错误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条分缕析,标准化它的内涵和不同层面的统计口径,以便后来的文献能从不同的口径上进行计量和分析,这样使得不同的研究将具有可比性。

一、民间金融的再定义

世界银行对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作了定义并进行了分类,即把非正式金融定义为监管当局没有控制到的金融行为或金融机构,同时把它们归为三类:一类是专业性质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二类是既不发放贷款也不吸收存款业务的机构;三类是金融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当前很多文献把民间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等同起来,我们不禁要问:中国的“民间金融”内涵与国际上的“非正式金融”概念能完全重合吗?

首先我们剖析几种典型而又公认的民间金融形式,把握它们的本质特征,这对于我们归纳出它的涵义具有提纲振领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或民间自由借贷、民间直接借贷),主要是指民间个人或家庭自发的资金借贷、企业间的资金拆借等。其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不通过其他中介,通常发生在比较熟悉的社会关系或亲友之间。其中,有的是以亲缘、地缘或业缘为纽带的无息借贷,带有援助性质,因此民间金融不一定以盈利为目的,并不是“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秋慧,)的金融活动。多数情况下,借贷双方之间没有协议或仅为口头协议,只是在金额较大时才有借条,借贷关系靠信用来维系。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的干预仅为借贷利率不得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利率的四倍。

(二)合会,这是一种流行于民间的自发性的集体金融组织,无须注册和登记,具有互助合作性质。一般由会首邀请具有地缘、血缘的亲朋好友自发组成一会,每位会员以自有资金定期缴纳定额会金,并按某种方式预先确定顺序依次得到一期会金并支付当期利息。借贷关系靠人脉和道德来维系,通常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果会员多到一定程度而超出信任边际也会出现金融诈骗和倒会,因此我国目前将规模较大的合会界定为非法活动。我们有必要对那些对地方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合会进行改造,若将其发展成小额贷款公司(Micro finance)将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抉择路径。

(三)私人钱庄,主要是将自有资金作为信用保障,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从事存贷款业务、外汇交易和结算的一种金融形式。信用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人际网络基础之上,一般采用股份制或私人合伙制,所有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或以其私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其业务活动不接受金融当局的监管,也不为政府所认可,运作缺乏规范性。随着1986年《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我国的私人钱庄一部分登记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另一部分则成了地下非法钱庄。

(四)典当行,俗称当铺,典当是指当户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或将其财产权利、动产作为当物质押给典当行,并缴纳规定的当费获得当金,然后约期归还当金、支付利息和赎回当物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典当业务相当于一种小额抵押贷款。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和法规,多头审批,造成畸高的费率甚至其成为销赃之所。虽然目前典当行已实行注册制并接受监管,但法律上把它归为工商类企业,并未接受金融当局监管。因此,“正规金融是指……典当业等正规金融部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杜伟,),认为典当业属于正规金融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直到后来颁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对其加以规制,典当业才成为我国多元化融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纵览以上几种民间金融形式,我们可以窥见它们所具有的一些共同特征:

第一,民间金融存在于官方监管体系之外,是“游离于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活动,不受中央银行管制和国家信用控制”(Anders Isaksson,),资金处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外循环。也就是说,“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一般由中央银行调控,非正式金融则是除此之外的金融活动”(lvan & Michelle,)。这是民间金融内涵的必要条件。例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地方县、乡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不同程度地介入了它的运作和监督,其并不接受金融当局监管,因此属于民间金融;相反,农村信用社现归农业银行管理,接受金融当局监管,属于正规金融的范畴。鉴于此,李丹红认为八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包括农村信用社,笔者不敢苟同。

第二,民间金融的参与主体多为个人与私人企业,属于民间非国有经济,带有私人性,金融活动一般在企业、家庭和个人之间进行,这是民间金融的充分条件。“孙莉等认为民间金融是由民营金融机构(如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的总和”,这种观点与民间金融的本质相去甚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间金融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民间资金逐渐向国债及股票市场流动,“民间金融……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Atieno & Rosemary,2001)不是民间金融的本质特征,这也说明民间金融的内涵是发展的。

第三,民间金融依靠道德约束、民间信用和人脉关系来维系。正式金融依靠社会法律体系来约束,但是我们不能以该金融行为是否合法作为民间金融的评判标准,更不能认为违法金融就是民间金融。就是在正式金融机构中也存在违法行为,我们就不能据此认为该违法行为就是民间金融。再则,民间借贷中的零息友情借贷无疑是合法的。因此,“在法律上,民间金融不为法律所认可”(李伟,2008)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传统意义上将民间金融归于非法金融或黑色金融也是不对的。 上述三个特征对我们领会民间金融的内涵不无裨益。鉴于此,我们可以把民间金融界定为:它是处于官方金融监管之外的、由非国有经济主体为民间经济进行资金融通而自发经营和投资的、通过道德约束或民间信用维系的金融行为和金融组织。“处于官方金融监管之外”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体系而言的,其具有非监管性,从而与正式金融划清了界限;“非国有经济主体”说明了民间金融的供给者和参与者并不是经注册和审批的机构或组织;“为民间经济进行资金融通”说明其经济本质在于满足投融资需求,是为社会经济服务的,最终会为法律所认可的,从而与地下非法金融划清了界限;“自发经营和投资”说明其内生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内生性和自发性,不为政策所引导;“通过道德约束或民间信用维系”说明它以业缘、血缘、地缘为纽带,以横向信用为基础,能比较优势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行为和金融组织”说明其本质是一种金融,隶属于金融范畴。

在把握民间金融的内涵时,我们有必要甄别以下几对范畴:

1、民间金融和民营金融。民营金融是与国营金融相对应的概念,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民营银行。关于民营银行的概念一直存在纷争,曾康霖(2002)和姜波克、蒋冠(2002)等学者都曾经定义过,这些争论不外乎三类:治理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产权结构论。不论他们是强调经营模式还是注重产权模式,民营银行都为法律所认可并接受金融当局监管,都经过严格的审批,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各项数据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它不符合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定义,它属于正式金融的范畴,把民营银行放到民间金融中来讨论(秋慧,2004)是不妥的。

2、民间金融和非法金融、地下金融。非法金融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是一国法律所禁止的,那么也就是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无法监控到的金融行为与活动,它符合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定义。非法金融不但包括非正式金融中的金融犯罪如金融勒索、欺诈、洗钱、非法集资等,也包括正规金融机构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地下金融一定是非法金融,如果该金融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隐藏于地下,也就无所谓地下与地上了;而民间金融应是非正式金融中的合法部分,或者暂时不合法只是时间的问题,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其“经济本质在于满足融资需求,且借贷资金大多用于生产性投资和消费”(陈硕,),最终会通过立法使其走向合法化;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如金融诈骗、洗钱之类,将永远被各国法律所禁止,不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

二、民间金融的外延

纵观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根据其正规化、制度化程度不同可以对其进行分门别类,每一大类又可以分为若干子类,这样就可以做到冈张目举,便于后续研究者从不同的口径和层面上进行统计、计量和研究,同时使得研究结果具有可比性。再则便于立法,使哪些类别的民间金融合法化,同时应当取缔哪些种类的非正式金融。

(一)较为完全意义上的非制度化、非正规化的形态。首先,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原始形态,按利率水平不同,民间借贷可分为白色借贷、灰色借贷和黑色借贷;按参与金融交易主体不同,民间借贷可分为企业间借贷和私人间借贷;按履约形式的不同,民间借贷又可分为书面约定型和口头约定型。其次是合会,按取得资金的方式不同其可分为标会、摇会和轮会。合会中具有敲诈投机性质的抬会,其会首采取滚雪球的方式来扩大资金规模,以牟取暴力为目的,从而散失了合会本来的互助功能,应依法予以取缔。合会按参与人数可分为三星会、六合会等;按转会或收会的期限可分为年会、季会、月会和旬会等;按组织形式又可分为单线型合会、团体型合会和混合型合会。再次便是私人钱庄,它们由银背和信用中介发展而成,集团型、合法公司型和家族型是它的三种基本类型。

(二)由非制度化、非正规化的形态向制度化、正规化转化的形态。首先有民间集资,它是由民间借贷向专业化演进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依据集资形式其可分为联营集资型、专项投资型、入股投资型和以劳带资型等;其次是银背,即借贷中介人或经纪人;再次是私募基金,依据组织形式不同,其可分为合同型投资基金、合伙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依据投资对象不同,其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又称作私募股权投资”(刘慧敏,)是不确切的。其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包括创业投资(VC)和私募股权(PE),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又包括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然后是小额信贷公司,按照性质不同其可分为制度性和福利性两类。制度性小额信贷公司又可分为商业性制度和公益性制度小额信贷公司。其他的还有诸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等。

(三)目前,已经制度化、正规化并以新的形态出现了的有典当行。

三、界定和理解民间金融时还应虑及的因素

(一)民间金融的定义是动态的、历史的和发展的。对非正规金融的界定体现了一个国家所处的金融发展阶段,在某一时期为非正规金融,而在另一时期则可能为正规金融。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体制转型、制度变革具有跳跃式的国家更应考虑到这一点。

(二)对民间金融的界定还有意识形态和国家意志的因素。在推行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在意识形态上就排斥非公有制经济,民间金融自然没有合法的空间。如在解放初期,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金融活动,这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民间金融的排斥。在那时,民间金融是违法的,即“黑色金融”;后来中央分别于和颁布了《一号文件》允许“社区金融机构”之类的民间金融,这时期民间金融处于半合法状态,因此也就有了“灰色金融”一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日渐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已是不争的事实,逐渐健全这方面的立法只是个时间的问题,最终将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参考文献:

[1]World Bank.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and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in Four African Countries[J].Findings:Africa Region,.6.10.

[2]Anders Isaksson.Ihe Importanc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Kenyan Manufacturing[M].SIN Working Paper Series,2002.5.

民间金融的出路 第3篇

民间金融,正面作用有四点:第一,简便灵活。相对于正规金融来说,借贷流程相对简洁,也比较流畅,短时间内就可以得到。第二,只要双方谈成,门槛相对较低。第三,融资快、手续简单灵活,不需要抵押贷款或其他银行要求的条件。第四,资金随需随借,可以即借即还,满足生产经营和生活需求。

消极因素也有四个方面:第一,欺诈、虚假行为。第二,对国家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可能会形成冲击。第三,不规范,存在违规或打擦边球现象。第四,缺少制度,发生纠纷时不好解决。

民间借贷中有互相接济的行为,这个是应该鼓励的。尤其在农村的亲朋好友之间都是存在的,可以缓解短时的、应急性的资金短缺。但要注意防止非法集资,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引诱,在同地域或者熟人之间进行地下甚至公开的非法集资,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是我们不倡导的。

最近各地发生的民间借贷市场崩盘事件,造成了方方面面的动荡,政府也难于应付。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的方法是,普通民众需克服短视的弱点,对高回报后面的高风险保持警惕之心。投资有风险,盈亏自负。为使民众保持健康心态,也需要加强金融教育。

目前的民间借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困境。绝大多数小微企业都不可能从正规金融机构拿到贷款。民间社会拥有资金,但缺少投资渠道,如何通过制度安排让这些资金流入正规的实体经济中,这是政府需要研究的问题。

对政府来说,应注意制定符合民间融资特征的法律法规或行业发展条例。应该对民间融资的权利义务、准入机制、运行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改变现在相关部门协同不力、管理缺位的问题。工商部门只负责注册登记,不负责监管。

总之,要未雨绸缪,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设定预案,在危机初露端倪时把它控制在一个可控范围。

合力破解企业融资难

谈及互联网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关系,传统民间金融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差,如果民间金融能够通过互联网金融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地域限制等问题,民间金融将实现升级换代。

在缓解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上,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应该殊途同归。即使传统金融机构实力雄厚,但未必对某类客户最有效、最适合。一般来讲,小微企业融资具有单笔服务资金规模不是很大、分散、零散等特点,涉及的行业也可能非常复杂、千差万别,因此它们倾向于手续简便、快捷,成本低廉的方式。但由于小微企业的风险相对于大企业要高一些,传统金融机构很难在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中获得回报,这个矛盾尤其突出。所以,无论中小金融机构还是大型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都要考虑这些问题,想方设法降低成本。

这种情况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是非常好的机遇。互联网金融将来要做大,不但要有好的互联网基因,还要有好的银行金融基因,才能做得长久。否则,总是充当传统金融的搅局者,而不是充当建设新金融体系的角色,终将挑不起大梁,逐渐被边缘化。

怎么样做好这件事情呢?关键在少出问题,做好风险控制,把握好发展的节奏。

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不同,导致监管程度不一样,这些都属于市场主体应考虑的问题。在市场主体开展正常的市场活动时,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和基础技术作为支撑。因此,无论是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的民间金融,都应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同时完善征信体系、信用库、支付等基础设施建设。

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等问题,有两个机制尤其要建立起来。一是成本分担机制,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分解成本、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二是风险分担机制,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时,为它分担一部分风险。这两个机制不是让金融机构完全靠自身解决,可依靠社会、政府力量解决。现在很多部门成立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类似信息服务、信用担保、抵押等机构,即可以为小微企业分担融资风险。还可建更多的这种机制。一旦小微企业周转不灵还不了款,影响牵连一大片,出现系统性风险,还可建小微企业救助机制或风险补偿基金、试贷款的保险制度、增信机制等,这些需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创新。

从目前情况讲,需要甄别两种情况:金融机构是否真的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了,只有真的做到了,才能从监管方面获得支持政策,如定向降准、降存款准备金率或别的政策支持;通过互联网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如何进行甄别,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种类繁多,很难区别合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

金融监管还停留在2G时代

截至2014年11月,国内P2P平台数量从2012年的200家大幅增长到1540家,P2P平台总贷款余额也从2012年的56亿元增长到896亿元。从各省份来看,广东省P2P机构数量最多,多达352家,其次是浙江225家、北京176家,四川、湖北等省则均不足百家。可见P2P行业仍处于野蛮增长阶段,随着P2P的高速增长,问题平台也在加速浮出水面。

值得关注的是收益率和风险问题,这也是投资者最关心的。研究成果显示,2012年至2014年末,P2P行业综合年收益率总体上呈逐步下滑趋势。以2014年为例,当年P2P利率从1月份的19.8%起伏式下降到当年10月份的16.5%。风险则很大程度反应在问题平台上,P2P问题平台数量从2012年的16家增加到2014年11月份的275家,其占比从8.0%增长到17.86%。

最重要的是监管体制的改变。中国金融体系与美国相比有代际差异,美国已经进入了4G时代,而中国的金融监管现在还停留在2G时代,除了在个别指标上比欧美领先,在核心理念上,中国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还是传统的监管方式。

传统和现代的监管方式有什么差异?典型的传统监管方式就是1929年大危机以后,美国于1933年制定的金融监管法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个法案对金融机构从审批到业务无所不管。中国目前的监管理念和体系和这个监管体系是一模一样的。这种监管体系面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冲击的时候能否经得住考验,是个问题。美国当年没有经受住,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endprint

20世纪70年代诞生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引发了80年代美国银行业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危机。美国学者和政府痛定思痛,决定彻底更新监管理念。于是从90年代开始有了巴塞尔协议的第一个版本,直到现在的第三个版本。中国现在的监管理念相当于在美国20世纪90年代之前。因此,在中国监管机构默许互联网金融大步向前的时候,中国监管机构也要关注自己,这种监管体系能不能适应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

现代监管的核心理念是什么?现代监管的核心理念就是金融机构在交易金融风险时,必须用自己的钱去冒险,而且在风险和风险承担能力之间一定要有一个安全边界。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是充足的,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是放任的,反正它们是用自己的钱冒险;当商业银行资本金低于资本充足率的基本要求时,比如在巴塞尔协议Ⅰ里规定的8%(或者巴塞尔协议Ⅲ里对于不同金融机构所规定的不同资本充足率标准),那么监管机构就要开始要求银行补充资本金,如果银行股东掏不出资本金,就要考虑去找新的投资人,或者要出售风险资产以缩小规模。银行如果迟迟做不到,监管机构就会对它不客气,根本不会等到银行的资本金成为负数的时候。这就是现代金融监管的核心理念。

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竞合

以马云和阿里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表现为传统金融把互联网金融当成恐龙,把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势过于放大。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互联网金融的产生确切地说源于互联网企业试图弥补自己在金融上的短板,这方面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还有很多弱点,对拥有庞大人才、技术和资金实力的传统金融的冲击也是有限的。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应该是相互补充的,所以第二阶段将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包容与合作。二者相互攻击会导致恶性竞争,而相互包容则可以合作做大。

第一是在产品设计方面。比如,传统金融可以对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进行挖掘,研究传统金融产品如何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这个领域无论是对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都有非常大的机遇,因为二者都有较大的资金量,竞争模式不同,谁优谁劣不重要。

第二是在风险和收益方面。通常来说,高收益率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所以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在预期收益方面可以紧密衔接,同时匹配相应的风险管理。我在十多年前曾接触到一名招商银行的人士,投了几千万,然后又投了两个亿,三年以后招行上市了,获得稳定的分红。

相较而言,互联网金融更加理想化,不断扩大杠杆,坚决去争取超额利润。但要注意的是风险管理一定要跟上,这也会给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一些机遇。比如,互联网金融经常会遇到贷款违约的情况,一些是个人用房产作抵押的贷款,一些是企业贷款。对于前者而言,尽管二三线城市积压的房子现在还没有卖出去,但还是可以甄选出有价值的房子。而对于企业贷款违约,完全可以通过把债券转变为股权来弥补贷款损失。

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不是简单的借贷管理,这也不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长项,无法与传统银行竞争;它更重要的是一种投资,这是传统银行无法做到的。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对接深化 第4篇

《金融结构与发展》一书出版于1969年,作者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通过实证研究历史资料,发现了在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规律性结论。他觉得,各个国家的金融发展趋势是相同的,虽然有的以私有金融为主体,有的以国有金融为主体,并认为,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深化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道路。1973年,爱德华·S·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都分别以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为例,从各个角度研究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金融深化理论就是在此基础上被提出的,由此他们认为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慢的各种因素中,“金融抑制”是不可忽略的原因,所以解决该问题就必须加强金融深化。安德斯.阿尔宾(2002)认为,民间金融是应人们的需求自发产生的,是由于政府对金融市场过多的干预和压制其自身的活力,以及一些不合理的政策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国内学者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的赞同国外的观点,认为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抑制”是民间金融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此解释并不是很充分,并形成了另外一些观点。林毅夫和孙希芳(2005)认为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并非是金融抑制,而是对信息优势充分利用的结果。高新波、张军田(2006)则认为因为我国的制度不均衡,导致一些经济主体为追逐潜在的利润而想出的创新手段。张杰(2006)则试图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来说明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李世新(2009)则从对民间金融的需求来说明其产生的原因,作为补充,吕伟(2006)觉得仅从需求方面来说明民间金融的产生未免不够全面,从资金供给角度来看,人民手中渐渐有了空闲资金,需要进行投资,而我国投资渠道较少,这些也是探讨民间金融不可忽略的因素。

而对于民间金融问题的解决,通过长时间深入和广泛的研究,其存在是合理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采取措施规范和引导它的发展,避免出现失控的现象。我们认为,要使民间金融良性发展,除了要规范和改革现存的民间金融形势,更应该双管齐下,使正规的金融机构“下行”,以缩小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差异,使民间金融更容易正规化。

二、概念辨析

首先,我们来说明一下民间金融的内容以及所涉及到的一些概念。民间金融现象不仅仅是一个牵涉到人们实际生活的难点,同时在单纯的概念方面也是一个需要继续探讨的难题。尽管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学者都对民间金融这方面的探讨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是至今尚依然没有得出令大家都满意的答案。其中一个大家比较能接受的说法就是民间金融是指所有以非公有制的以及非官方的形式存在的,是相对于正规的金融而言的一种形式。

在众多学者的看法中,安德斯.阿尔宾(2002)提出的看法与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更符合一些,国内的学者左柏云(2001)与之持相同的观点。安德斯.阿尔宾觉得,民间金融是指那些没有正规的监管机构监管、规范的活动,因为金融的重要性,在每个国家,其政府都会设置专门的机构对自己国家的经济金融进行监管和引导,但监管的覆盖面是不同的,在这里民间金融是那些徘徊于正规的金融制度的范围之外的,他们是相对于官方的正式金融而言的。按照这种定义,所有合法的、不合法的或者是半合法的金融形式,只要是在正式的金融体制之外的,都可以说是属于民间金融。像我们国家内地的民间自由借贷、农村社区性融资组织、民间集资、私人钱庄、典当行等都属于民间金融。

其次,作为对比,我们来讨论一下民间借贷的概念。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基本都是以正规金融作为对比,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金融活动是否发生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内,或者是否被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纳入监管和规范之下,以此来界定民间借贷,将其称为非正规金融,具体指游离于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之外的没有受到监管的、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金融活动。

大多数国内学者基本赞同以下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之间,双方均是自愿,由资金闲置者提供一定量的资金给需求者,由借款人到期返还款项并支付给资金提供者约定利息的行为,以帮助解决资金需求者的生活或生产需要。

最后,解释一下什么是非正规金融。顾名思义,非正规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概念,而且经常在外国文献中出现,相比较,国内学术界和媒体使用的较多的则是民间金融的概念。非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都是因为经济交易的需要而产生,由下而上自发形成,具有内生性,不同之处在于界定两个概念的角度。界定的角度在相关的文献资料中一般分为两个:第一个角度是所有制,即是谁拥有某个金融组织的产权;第二个角度是法律或者政府监管,即某金融组织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所以,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是不等价的,正规金融与国有金融也是不等价的。本文中我们所使用的民间金融是指由于市场主体的交易需要自发形成,但不被监管当局所认可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活动;正规金融理解为被官方认可的并纳入到正规监管体系之内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活动。

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比对分析

本部分我们探讨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他们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先说民间金融,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作为正规金融活动之外的一种融资方式,拥有许多自身的优点:快捷、灵活、简便,该行为一般活跃于正规金融服务有些欠发达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并且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其特点和优势有如下几点:首先,利率弹性较大,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由资金的供需双方来商议决定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有具体的规定,但对其利率范围还是有限制范围的,如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4倍,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其次,主体具有特殊性和广泛性,该活动涉及到的主体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两类。再者,资金的用途较广,借款者可以将筹到的资金用于各种生活和生产中的需要,但是不得将借到的资金再次转借他人。最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民间金融建立于熟悉的人际关系之上,彼此相互了解和信任,以明晰的私人产权和无限责任为基础,有效的避免了正规金融活动中人们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当然他也有弊端:不够正规的经营,无规模优势,风险较大,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相比之下,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是建立在正式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的基础之上,拥有严格的业务控制程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完善的组织制度。故其优势也就在于:组织制度完善,规范、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安全有序、规模优势、安全有序、利率较低等。当然,他也有自身的不足之处,比如说:担保条件比较严格,供不应求,利率受到管制,手续较为繁琐,配给额度受限制,归还方式和期限不能创新等。

所以,我们认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都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接深化模式

民间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活动有着许多自身的特点,比如说不集中、不明显、缺乏成文的约束机制,一时之间要想使其井井有条的发展也不容易。所以眼下的可行之计就是引导民间金融市场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而至于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森贝尔曾针对此提出的建议是“双管齐下”,大体的意思是指:一方面我们要放松正规金融的管制,实行“下行”策略;与此同时,我们还得从各个方面提升民间金融,使其“上的厅堂”,这就是“上行”策略。世界发展报告也曾提过这样的看法:觉得既然两种金融形式在不同的方面都有对方无法复制的优势,那何不考虑将两者结合,进行创新,吸收两方的有点,借鉴两者的发展经验,也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我们认为,逐步地选择一些有条件的民间金融组织,慢慢地因地制宜地将其往中小银行的方向引导。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接的形式———中小银行

实际上,我国政府近几年来正在积极制定一些政策来“疏导”非正规金融,尤其是对民间金融进行“招安”。突出体现有:一是200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放款人的法律地位的表态,二是2005年5月31日开始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些对于规范民间的金融活动和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小额信贷的试点于2005年5月开始,从起初的贵州、四川等地方,慢慢地扩大试点的范围。浙江工商局等多个金融市场管理部门在2008年联合发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此部法规是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首部法规,该法规规定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和一些管理制度。根据统计结果,直至2012年3月末,全国共有4878家的小额贷款公司,4447亿元的贷款余额。

随着政府对我国金融业的逐步深化和开放,民间的“金融抑制”现象将慢慢得到放松,原先由于该原因而存在的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市场的竞争也会进一步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该市场中的一些组织和机构必将另寻出路,或者选择合法化,或者从市场中退出。我们从这些机构和组织的业务来考虑,中小银行就是民间金融机构走合法化道路的一条可行的选择,这里的我们所说的中小型银行在一些发达的地区已经不稀奇了,比如如今农信社经过改革,各个地方都出现了某某地区农村商业银行。

近些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很受关注,这也是近年来民间金融如此活跃的很大原因。因为中小企业主在银行等正规机构贷不到款,就必然会转向民间金融市场,有人将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转换成指数来研究,结果显示在我们国家范围内的17个省是65.14,该数据说明,民间金融的存在大大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我们知道中小银行的定位就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两者不谋而合。试想,如果徘徊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民间金融真的能够合法化,以转化为中小银行的方式存在,那么依靠其原先的客户群和经营理念,必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民间金融转化为中小银行的路径与模式

首先产品方面来看,由于与国有银行相比,小型银行融资能力较弱,资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这就决定了其理财产品与现代的一些正规的大银行不同。转化后的中小银行可以利用自己当地的网点优势,以及对本地区的投资者偏好较为了解,来拓展自己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比如可以将理财产品视为存款的有效替代品,增加人民的投资渠道。其次,从体制方面来看,中国银监会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曾表示,中小银行不应该复制大银行的发展方式,应该利用自身的地缘优势和各自特点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在盈利模式上,这些小银行也不一定要依靠信贷、利差收益,而完全可以通过差异化特色,提供更多的中间业务服务、咨询服务等等收取手续费。

根据对全国多个省份的研究,发现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下金融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的正面影响就越大,而相比较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地下金融对经济也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比如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浙江等省份,正面影响指数达到20%以上;而在相对欠发达的辽宁等东北地区,负面影响指数差不多到30%。可见,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已颇具民营银行的特点。所以,将部分民间金融转化为中小银行应该将民间资本雄厚、经济较发达的一些地区作为试点,初步摸索出道路,同时建立示范效应。其实转化的中小银行可以借鉴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模式等,但肯定不能够照搬那些正规金融机构的全部,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服务门槛等一些方面必须灵活应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落实。既然是对接,产生的肯定是创新的东西,有他自身的特点。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将中小银行制度向全国范围内推广。

五、结论

根据本篇文章的分析,我们认为,民间金融作为存在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主要融资方式,给广大农户和许多中小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因为一直都缺乏相关监管机构的规范和法律的保护,在社会上没有合法的组织地位,所以运行的风险很大、盲目性强、漏洞也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多。虽然如此,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依然还是很活跃。要想解决根本的问题,就要进行金融方式的创新,吸收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优点,实现两者的对接,组建中小银行,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的存在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从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使其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官兵.企业家视野下的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J].金融研究,2005(10).

[2]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J].金融研究,2004(08).

[3]杜伟.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路径剖析[J].农村经济,2009(11).

[4]刘洋.浅析我国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对接[J].北方经济,2010(01).

[5]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张文斌.从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比较分析看农村金融服务创新[J].西南金融,2010(04).

[6]朱冬,李培强.民间金融路渐宽[J].中国金融家,2010(04).

[7]丁一淼.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J].金融纵横,2010(04).

[8]郭梅亮,徐璋勇.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演变、规模与政策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03).

[9]张爱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演化博弈论的视角[J].济南金融,2007(04).

[10]钱水土,刘佳.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联接问题探讨[J].浙江金融,2008(09).

[11]韩俊.中国农村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中小公司民间金融可行分析 第5篇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市场难以得到所需资金,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而大量的民间资金却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本文分析了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和丰厚的民间资本所面临的狭窄的投资渠道的现状,结合部分地区的成功经验,证明了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的可行性。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金融;可行性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金融在与正规金融的对中小企业的比较中,却显示出显而易见的优势。

(一)信息成本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民间金融组织多集中在乡镇,其放贷对象一般是本乡镇的企业,因而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信息优势还反映在贷款的监督成本中,由于地域、人缘和血缘等原因,交易双方可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很低,这种较透明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了解贷款的风险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而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所不具有的,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的融资障碍。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

(三)交易成本优势

所谓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即人—人关系成本。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相比之下,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的交易成本优势,再者,民间金融组织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合同执行期间,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贷款的归还日期、利率、归还的方式等进行创新与变通,与正规金融机构比具有相对较低的.交易成本。

(四)资金配置效率高

在金融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资源配置能够自动实现帕累托效率。在正规金融的现实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信贷市场无法出清,从而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而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金融的委托——代理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金融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关系密切,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金融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金融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增加了社会的总体福利。

二、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巨大的资金来源和市场需求构成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市场空间,投融资需求滋养着民间金融。

金融创新释放民间动能 第6篇

7月中下旬,上海两家信托投资公司相继推出基于资金信托的金融创新产品——“上海外环线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和“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两个信托项目便告销售完毕,迅速筹集民间资本7.8亿元。7月23日,民生银行通过其杭州分行率先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代客放贷。在随后的几天里,委托贷款的客户络绎不绝,多数客户金额在20万—50万元不等,个别客户委托金额达到1000万元;而申请借款的金额需求也达到2500万元。8月初,一度引起人们关注的建设银行住房贷款证券化方案遭到有关部门否决。尽管此举延宕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诞生的步伐,但毕竟它已经实实在在地向我们走来了,因而也在投资者中引起了不小的议论。7、8月间,屡屡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着实吸引了一把投资者,民间资本中蕴藏着的动能再一次得到了体现。

集合投资产品民间资本的产业之桥

推出集合投资产品的两家上海企业分别是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7月18日,爱建信托推出“上海外环隧道项目建设信托计划”后,立即引发了人们投资的热潮。募集5.5亿元资金的外环隧道信托计划在短短7天内被认购一空。其中,个人投资者约认购了2/3。7月28日上市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2.3亿元的销售额也只用了不到10天。在购买者中,有的是抛出股票取现后直接转来购买,有的则是携数百万元资金从江苏、安徽赶来的投资者。

集合投资产品销售火爆,得益于这两个产品的设计。据爱建信托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受托人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但是独立、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后预计,投资者可获得5%的年平均收益率,外环隧道项目建设资金信托计划也由此被评为AAA级。5%的年平均收益率,虽然比不上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但是远高于银行储蓄、国债的利率。在目前国内银行储蓄利率一降再降、股市风险日益加大的情况下,这样的收益率显然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同。同时,上海市政府对外环隧道项目建设的政策支持保证了投资的低风险,该项目自运营期开始,每年可得到上海市政府按项目投资额9.8%的补贴,并且补贴是随银行长期贷款利率而浮动的,保持一个固定的比率,避免受到通胀影响,投资回报是相当稳定的。

上海国际信托公司推出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预计委托者获得的年收益率为4%。与爱建信托3年一次归还本金和收益不同的是,该计划将每年支付收益,期满归还本金,收益虽比后者少1个百分点,但有复利概念,同样也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同时,该信托产品项目下的信托资金,将以信托贷款方式投入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将用新上海国际大厦部分楼盘作抵押担保。新上海国际大厦地处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黄金地段,属于高级写字楼,升值潜力较大,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了较好的安全保障。因而,该信托产品也具备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特点。

专家指出,信托业在中国已沉寂多年,刚被解禁就马上推出新产品并能够取得成功,基本因素有二:其一,其开发的信托产品是投向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业的集合投资产品,打通了普通投资者投资产业的渠道,风险低,收益高;其二,信托机制隐含着混业经营的优势,信托机构是目前惟一准许同时在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资金渠道畅通。

个人委托贷款梳理民间资本的毛细血管

个人委托贷款,通俗的讲就是代客放贷。银行为委托者和贷款申请者提供一个公开的交易场所,起到中介服务的作用。“个人委托贷款在推出之时并没有作为主打产品来推,真没有想到会有这样大的反响。”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个人业务部副总经理王心来说。截至8月14日,申请借款的已经有19人,金额需求约为2500万元,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委托贷款的客户有8个人,其中一位委托金额高达1000万元,其他各位多以公务员为主,金额在20万—50万元不等。

个人委托贷款设计得很“巧妙”。它将委托人的年基准利率设定为5.31%,并最多可上浮30%,这样,委托人可以获得最多6%的收益率。这样的回报不仅远远超出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1.98%)的水平,甚至比刚面市的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要高出1—2个百分点。同时,该产品也没有什么利息税支出,仅有的2‰不低于1000元的手续费,在操作过程中也通常经过协商由借款人代为支付。而对于借款人来说,5%—6%的借款利率是非常低的,而且手续简便,完全可以接受。

专家介绍,个人委托贷款属于中间业务,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银行收取手续费,委托存款账户和委托贷款账户上的钱并不计入银行存款和贷款规模。这样的生意,银行当然愿意做;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通过正规银行实现放贷的目的,大大减轻了私下里向外借钱的风险,即使出事,也有地儿说理去;对于借款者来说,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都在国家规定的限度内,用得踏实、省心。不难看出,这是一个“一箭三雕”的设计,其火爆很容易理解。

其实,个人委托贷款的火爆折射出国内投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中小企业解决了全国80%—90%的人员就业,但获得的贷款支持不足20%。事实上,因为中小企业信用不稳定、商业银行处理成本相对大等问题的存在,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总是为“钱”所困。此番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产品甫一推出,便能够立刻引发投资者的关注和追捧。

资产证券化催动个人投资热潮

在投资领域相继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过程中,将民间资本引入到产业投资中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业内人士称,其实国家此次重开信托业,可谓“醉翁之意不在酒”,最重要的目的还在于打开个人投资者进入产业领域的缺口。今后,类似的政策措施还会不断出台。从近期建行住房贷款证券化方案的风波看,不论从必要性还是成熟程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很可能是一个重要的选择。

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近30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我国已经试点多年。简单来说,资产证券化是以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从而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过程和技术。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中,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业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由其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给投资者以偿付,从而实现发起人筹到资金、投资人取得回报的目的。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已经进行了多次试点,包括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券、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中远应收款证券化、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等都是非常成功的案例。目前,我国已经推出了资产证券化的实际运作。有消息称,建行的住房贷款证券化方案尽管因国务院的否决而“流产”,但据称其原因只是在于,国家计委认为国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应采取美国的证券化模式,而建行却选择了德国模式。尽管此次的延宕使资产证券化离现实的距离看起来还“有点远”,但毕竟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在投资领域向民间资本大开放的背景下,在急需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要求下,民间资本进入实业领域的下一个突破口也许就在这里。

民间金融的风险分析 第7篇

目前, 我国民间金融广泛存在, 并获得了快速发展, 其原因主要有:

1. 政策原因

近几年来我国允许利率有一定的上下浮动空间, 但浮动空间不大, 并没有达到金融自由化的要求。在这样的政策之下, 对储蓄者来说, 为了避免损失, 不得不通过民间金融来组织贷款或进行自主投资, 因为民间金融的收益或自主投资的收益是远远超过银行存款收益。一般情况下, 对小额借贷者来说, 到大银行借款, 虽然其利息比较低, 但其他相关的隐形成本却是高额的;而通过民间金融机构借贷, 其利息虽然较高, 但其他隐形成本却很低, 基本可以忽略, 所以两相比较之下, 民间金融机构的效率较高。这就使得民间金融得以迅速发展。

2. 需求原因: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经济的资金信贷存在一定的歧视, 同时民营企业也有自身的缺陷 (例如信用低、账务信息不透明等) , 民营企业很难通过正式的金融渠道取得资金。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营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 民营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 在这样的情况下, 有需求就有市场, 民间金融逐步兴起发展起来。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分析

1. 民间金融对宏观经济影响的风险。民间金融是不受金融当局监管的运行而存在的, 形成一个游离于体制外的金融市场。过多的民间资金流入到国家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 就意味着减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其宏观政策效果就会下降, 从而造成宏观层面的风险。

2. 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税收无法征收, 由于其不在监管范围之中, 税收部门无法了解民间金融的营运情况, 这样的话, 必然形成了偷逃税行为, 减少税收收入。

(1) 当国民经济过热时, 国家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时, 因为民间金融组织不受政府货币政策作用的影响, 并且利用正常渠道金融货币供应量缩减的机会, 开展信贷活动, 赚取更多利润,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国家政策的作用。

(2) 民间金融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由于民间金融组织一般都是依靠“高息揽储、高利放贷”模式来取得资金, 居民存款会分流一部分到民间组织, 造成民间投资者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同时, 因为民间金融缺乏金融监管, 在一定程度上, 可能造成民间金融对正常金融市场的干扰。

(3) 民间金融所造成的社会风险。由于民间金融不规范的运作机制, 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管, 使得其内在和外在风险比较大, 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非法活动, 致使风险释放出来, 极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

三、民间金融风险控制建议

1. 民间金融组织内部风险控制

通过对民间组织金融规模进行控制, 加强内部制度建设, 使其处于可控范围之内;通过对对借款对象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 引进一些灵活的高端人才等方法, 提高自身风险控制的能力, 保证资金收回。

2. 民间金融组织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大部分民间金融组织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同时缺少相关部门的监管, 一旦其某一链条出现问题, 将会出现系统性风险, 对我国的经济、社会造成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此, 研究如何有效控制民间金融风险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1) 在法律层面, 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放松金融压抑, 规范民间融资的原则, 在一定条件下适度放宽民间金融活动, 保护合法投资者的权益, 科学引导民间融资。

(2) 在社会投资环境方面, 改善投资环境, 加大改革和开发力度, 为民间资金提供更多和更宽的投资领域和理财渠道。

(3) 在机构设置上, 组建专门的民间金融管理部门, 严格监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同时为经营不善倒闭的民间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参考文献

[1]李建军, 马亚, 田光宁.规制地下金融[EB/OL]. (2005-01-04) [2005-09-07].中国金融网.http://www.zgjrw.com.

[2]毕德富.宏观调控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5 (8) .

[3]王爱俭.中国地下金融:发展现状与理论思考[J].财贸经济, 2004 (7) :35.

[4]黄家骅.台湾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演变[J].财贸经济, 2003 (6) :92.

[5]陈蓉.试论我国民间金融合法化模式的选择[J].理论导刊, 2008 (1) :35.邹愚.银监会调研沿海合会, 民间金融求解[M].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07-01 (18) .

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研究 第8篇

当前, 我国中小企业在增加产值、创造就业、提供税收和稳定经济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中小企业并未得到与之经济地位相匹配的政策支持与资源支持, 融资渠道单一、资金短缺是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尽管国家一直把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体系、改进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服务作为一项关于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任务, 却没有能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实质性文件或相关法规出台, 也没有有力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政府扶持不足与融资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受限、间接融资不畅、融资成本过高等方面。

1、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受限。

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中, 98%来源于以银行机构为主的间接融资渠道, 而只有2%左右来自于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 其规模小、公开性弱、治理不规范等特征决定了很难通过资本市场等渠公开融资。并且, 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发行制度严格和市场容量过小, 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等板块没有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预留过多融资空间。此外, 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仍然进展缓慢。相对滞后的中小企业资本市场, 降低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资金获取能力。

2、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不畅。

事实上, 长期以来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主导中国金融行业, 这才是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大约束。大型商业银行大多首先满足国有或大型企业融资需求, 较少对中小企业放贷,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遭遇了愈加严重的融资难题。

3、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过高。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很少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 而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除需支付较高的利率外还同时负担手续费、管理费等条目众多的费用。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民营机构发展不顺, 事实上其融资费用同样过高。国家监管之外的民间金融无序发展, 其高风险性和高利率也加大了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融资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保障, 进一步加剧融资困境。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成因

1、制度层面的因素。

主要表现在对利率的控制、信贷限额或信贷指标配给、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等方面。金融抑制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在金融抑制方面也一定程度上存在, 使得银行的国家垄断能够保证信贷资源的有效集中, 利率管制也能保证信贷资源的廉价性, 从而使国家政策支持的重点项目能得到充足和廉价的信贷融资。这些政策常常是政治考虑的一个方面, 但却使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信贷歧视, 成为金融抑制政策的直接受害者。在间接融资方式中银行贷款处于主导地位, 银行在这种制度上享有高度集中的贷款垄断权, 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挤压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尽管我国政策鼓励中小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 但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更多的是从自身利益考虑, 并未给予中小企业实质性的贷款, 而是与大型商业银行争夺优质客户。

2、信息层面的因素。

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也是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 这说明一定存在着一般性的原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事先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是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一个更为根本性的原因。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 (主要是银行) 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从而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特别是银行出现的信贷配给现象, 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我国中小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 管理不规范, 信息多是内部化的, 银行很难获得这些中小企业的信息。由于信息的缺乏, 便会导致逆向选择, 贷款者只会根据借款者以往的平均信息来确定贷款条件, 而那些由于平均条件的中小企业就会退出市场, 出现“劣胜优汰”的不正常现象。

3、市场层面的因素。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 发育不健全, 资本市场工具单一, 阻碍了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 资本实力差, 无法满足上市门槛的硬性要求。虽然资本市场现有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以及新设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新三板”, 资本市场有向多层次、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但目前的“新三板”仍处于试点阶段, 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 资本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民间金融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研究

1、民间资本丰厚可以提高较充足的资金来源。

由于中国民间金融的私人性, 中国民间金融资金并不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资或是国有企业的资金, 而主要来自于民间主体的社会闲置资金, 包括且绝大部分体现为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从中国民间的传统来看, 中国居民尤其是城乡居民向来就有节俭和储蓄的习惯, 因此造成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数额巨大, 这就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 随着经济的发展, 城乡居民的收入增加, 个人财富增长, 也为民间金融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2、民间资本通过向中小企业投放资金来拓展自身的投资渠道。

尽管城乡居民手中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 但是居民储蓄在正规金融领域的资金投向很有限。现在中国居民的消费观念仍然不如发达国家, 储蓄意识较强, 相当多的居民选择将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银行, 获得银行利息。传统的银行存款这种保守的资金投向方式不是最合适的。有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者手持现金, 这种方式的一大特点就是安全性高, 流动性强, 但收益率较低。还有一部分会用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的投资, 但这部分投资由于风险较高, 在居民的投资中所占的比重极低。这两种方式对城乡居民来说, 都不是理想的资金投向。庞大的民间资金来源却因为资金投向渠道的不畅而找不到出路, 导致目前的民间资本到处“游窜”, 加大了市场的不稳定因素。为此, 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组建新的民间金融机构, 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来拓宽其资金投放渠道。

3、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为民间金融机构创造了投资空间。

国有及大型企业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力度比较大, 商业银行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对国有及大型企业有信贷倾向, 因而国有大型企业的资金供给渠道相当通畅, 不需要从民间金融获得资金支持。民间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和中小企业, 农户由于其生产规模的稳定性, 其对资金需求的变化基本不大;而中小企业近几年快速发展, 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其对资金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 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限, 使其陷入严重的融资困境。而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有天然的联系, 民间借贷等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另一重要源泉。此时便是民间金融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利时机, 通过不断发展壮大必将在金融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四、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途径

1、引导规范民间金融。

一是对资金投向上加以引导。应加强政府对民间资金的引导。政府一方面可以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扶持的建设项目上, 如一些农业龙头项目, 并给予这些资金投向所获利润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 允许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实业生产, 防止资金投向“空心化”。

二是对利率上加以引导。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一般受资金供求的影响, 而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市场化的利率, 国家对市场利率会有一定程度的控制, 这就会出现两种利率相背离的情况, 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效应。这就要求国家对民间金融市场利率加以适当的控制, 扩大利率的浮动区间, 并积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使二者利率趋于一致。

三是对运营机制上加以引导。民间借贷活动虽然灵活、简单易操作, 但其存在借贷手续不完善、借款合同不规范等问题, 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我们应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力度, 完善借贷手续, 规范操作流程,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信息登记中心, 使监管机构能够方便查阅到借贷当事人的信息, 便于宏观调控, 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

一方面我国存在严重的“金融垄断”, 另一方面大型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成本也比较高, 不适合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因此我国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 加快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利用民间金融的四大比较优势为地区中小企业服务, 具体办法我们可以借鉴邻国日本, 成立民营银行。我国目前唯一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是民生银行, 我国应成立多个类似于民生银行的民营银行, 引导民间资金参股, 这样便可以使民间资本为当地民营经济服务, 为其提供金融支持。

3、规范财务制度, 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 中小企业需要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 这不仅是获取外部融资的客观要求, 更是企业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会计电算化制度和财务管理机制, 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建设, 同时加大对外的信息披露, 提供全面合理准确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企业信息, 这样实现企业的信息化改革。此外, 中小企业需同时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切实履行借贷合同, 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 创造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 这样才能提高融资效率。

4、拓宽融资渠道, 加强与民间金融合作。

在银行、债券等传统融资渠道之外, 中小企业应积极主动发掘新式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方式, 与快速发展的民间金融机构合作。如借助典当、融资租赁、同业拆借等在国家监管内的民间融资, 一方面加大融入资本的灵活性扩大融资渠道, 另一方面选择正规经营的民间金融组织也可以降低传统民间借贷的信用及利率风险。通过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可以获得更多的运行资金扩大生产, 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参考文献

[1]杨宜.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9:11-47.

[2]姚耀军.温州民间金融危局:根源与出路[J].新金融, 2012 (1) :56-58.

浅析中小企业民间融资 第9篇

民间融资是相区别于向合法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通过支付相对较高的利息以获取货币资金的一种渠道、手段, 同时, 民间融资并不被国家所认可、批准。根据这个定义而言, 发生在企业间的正常商业信用是不包括在其范围内的。但是在超出商业信用正常约定时间, 并且会产生利息时, 这种情况下就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商业信用范围而属于民间融资了。所有的没有经过正式注册登记的, 也就是说在央行控制范围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都统统划分到民间融资范畴。民间融资由于其方便灵活、融资主体多元以及利率可变程度高等特点, 受到许多筹资者的亲睐。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面临的问题

(一) 民间融资尚未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鉴于受传统观念以及某些案例的影响, 民间融资往往被人们称之为灰色金融。虽然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上发生过一些有关民间金融的违法案例, 但不能因为这些案例的产生, 就全盘否定民间融资。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 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也随之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但目前仍仅仅只是处于初级阶段, 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还十分不健全, 最主要的是民间金融组织未被国家认可, 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障。一旦出现有关问题, 就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 民间融资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由于民间融资的存在, 政府有关部门无法有效统计到企业的实际融资规模, 这往往使得官方数据显示的贷款规模远远低于实际规模水平, 因此, 政府在应对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两大难题的时候, 会增加相应的调控难度。民间融资的成本通常相对很高, 虽然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要求是不得超出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 但实际情况远远不止这个水平,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利贷, 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正常持续发展, 同时也给我国社会安定留下隐患。据有关数据显示, 2011年4月温州民间借贷平均利率水平为24.6%, 远高于同期的银行利率水平。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无法约束到民间融资, 当市场利率降低时, 银行贷款额度会相应减少, 而此时的民间借贷却很可能会相应增加, 这就使得宏观调控的效果被大大削弱。

(三) 民间金融存在信用风险, 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用于放贷的这些资金很可能是通过亲朋好友等共同筹集的, 相对规模有限, 难以有效抵御信贷风险。与此同时, 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口头协议的方式, 并且对于借贷期限以及相关利率问题都是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因此不被法律所保障。同时, 由于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自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对于民间融资的信用水平也就很难确定。在这种实际因素的影响下, 民间融资就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 并且很容易导致经济纠纷。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原因分析

(一) 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虽然中小企业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 他们的生存状况也十分艰难。这些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 很难从各大银行获取较多的信贷资金。因此,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 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及发展, 如何维持稳定的现金流就显得十分重要。以我国温州的企业来说, 这些企业已经构成了温州经济的主要力量, 并且为温州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企业无论是在数量上, 还是产值上来说, 都已达到温州全市总水平的90%以上。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 截至2011年, 温州的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了14万家。这么巨大数量的中小企业, 对于资金的需求可见是相当巨大的。然后迫于融资压力, 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 就陆续有披露报道中小企业老板由于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负面信息, 例如。位于乐清的三旗集团董事长陈福财出走、温州铁通电器合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范某出走、位于温州龙湾区海滨街道的巨邦鞋业有限公司老板王某出走等等, 这种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因此, 有效解决资金需求问题、保证资金链的持续稳定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所面临的最重要的挑战。

(二)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必要性

一般来说,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相对较少, 难以在银行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取足够的资金需求, 与此同时, 中小企业较可能发生逃费从而导致银行债务悬空的现象发生, 信用度相对较低。基于上述实际因素, 中小企业在银行信贷方面会有所受限。而且银行信贷收费多并且手续繁杂, 对于企业急需获取周转资金来说, 可能无法起到实际的效果。这也与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有关, 如类似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等等。基于上述几点因素的共同影响,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旦没有了民间融资的资金支持, 很多中小企业都将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很可能使得这些企业无法正常生产运营。

(三) 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吸引力

目前, 我国民间融资有个显著特征就是规模相对较大。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对我国浙江省的400多家私营企业就其融资问题开展过相关调查, 结果显示这些企业的间接融资比例居然高达80%以上, 并且在这部分融资中, 民间融资就占到了20%以上。这一数据显示, 对于私营企业来说, 民间融资对于其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是一个十分依赖的资金获取渠道。与此同时, 民间成本具有一定的交易成本优势, 鉴于民间成本双方接触相对频繁, 民间融资组织能花费较低的成本搜集举债人或举债单位的各方面信息, 及时掌握企业的贷款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基于此, 民间融资还有另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借贷程序相对简单, 没有复杂而漫长的操作程序, 使其更具有灵活性。而且,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 借贷双方可以就利率等做出合理的创新和变通。基于以上几点, 民间融资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具有相对较大的吸引力。

四、结论

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过程中,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固有的限制, 一直面临着融资瓶颈, 而民间融资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其作用发挥得好, 将极大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打开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更好的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促进国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同时, 在不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缺陷, 为了更好的发挥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 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 中小企业要壮大自身实力, 增强自身信用, 自觉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 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实现双赢;国家要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融资市场, 在承认民间融资市场合法化的同时, 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市场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

[1]洪志明.如何引导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J].企业管理, 2011 (03) .

[2]陆岷峰, 张惠.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对接渠道建设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1 (01) .

[3]林淑乐, 张沙琪, 杨丰栗.后金融危机时代下中小企业融资与非正规金融[J].财会研究, 2011 (04) .

[4]汪天倩.金融创新破解温州中小企业融资困难[J].时代金融, 2011 (12) .

[5]Yem israch K ifle, Sm all and M ed ium-S ize Compan ies K ey to Am erican M anufacturing Sectors’Su ccess, 2008.

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浅议 第10篇

一、农村民间金融现存模式

民间金融发展历史悠久,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 民间金融的新类型也在不断涌现。现存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包括合会、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小额贷款公司等等。

(一) 合会。

合会是我国民间流传很久的一种非正式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在国外称为“轮转基金”, 在国内包括轮会、标会、摇会等等。虽然叫法有多种多样, 具体做法也五花八门, 本质上都是入会成员之间的有息借贷。这是民间盛行的一种互助性融资形式, 集储蓄和信贷于一体。

(二)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 这只是从狭义上而言。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出现在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等熟人之间, 他们完全依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 无任何手续, 一般数额较小, 而且双方关系密切; (2) 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大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人即可成交, 一般数额较大或双方关系不十分密切, 借款期限或长或短, 借款利率或高或低, 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 (3) 高利贷型。这是个别富裕农户将资金以高于银行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企业, 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 民间集资。

在农村, 有少数大户、专业户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对大规模资金的需要, 因此出现民间集资。集资主要包括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互助合作办福利集资等。但由于风险大, 而且被认为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 一般都受到了抑制。

(四) 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借鉴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 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 政府直接主动地参与是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一个突出特征。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坚持采用小组信贷、整贷零还、小额连续放款和提供技术服务等基本制度, 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 并指导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 增加收入, 摆脱贫困, 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经营行为复杂、监管困难。

民间金融与正式金融相比, 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小, 比较隐匿、分散, 其运行依赖于一些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范, 利率高低不等, 借款用途多样, 行为存在明显的复杂性。一方面部分民间金融有利于弥补农村金融市场上正规金融的缺位;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民间金融行为会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扰乱社会经济的运行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而言, 民间金融已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 其外部性越来越明显, 由于农村政府监管成本较高, 很难通过正式规范加以有效控制。

(二) 民间金融具有脆弱性和投机性。

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 地域狭窄、抗风险的能力较弱。民间金融普遍为民资、民营、民管, 规模大小不一, 分布面广, 且独立自主开展经营, 呈现分散特征。由于利率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导致我国民间资本的借贷者和放贷者普遍存在着较浓重的投机心态, 巨额投机资金兴风作浪已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虽然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进行的民间金融合法化和规范化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正是由于民间金融具有脆弱性和投机性的特点, 一直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一直未得到国家的认可。

(三) 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不像正式金融机构, 它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也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 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 人员素质也不高。加之大多属于私下交易, 许多无序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导致大量纠纷, 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

(四)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农村信用制度的缺乏, 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 所以广泛发生在农村的民间金融借贷行为, 通常采取口头或者简单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 一般缺乏规范的合同。而这种借贷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一旦借款人违约, 就会出现打斗, 有时甚至出现逼死人命的事件或引发刑事案件, 危害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 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五) 加大资金“体外循环”, 造成金融信号失真。

高利率的吸引会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 分流了银行存款。同时, 大多数民间金融交易是以现金方式进行, 现金的增加, 不仅会造成货币流通量的增加, 削弱银行的支付能力, 还增加央行现金回笼的压力, 使其宏观调控目标难以实现。再加上民间金融具有的隐蔽性降低整个国民经济的透明度, 容易造成金融信号的失真, 削弱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 降低社会资金分配效率。

三、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 制定制度, 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

与其让农村民间金融隐蔽运作, 还不如因势利导, 承认其合法性, 并将其组织起来发挥作用。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承诺。目前, 民间金融属于非法性质, 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的服务只能通过私人提供, 这造成了民间信贷活动的高风险和高利率。由于银监会、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管制太严, 即使我国许多现有民间金融组织能够达到成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额度, 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 但也没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倘若对民间金融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允许其进入金融市场, 或许民间金融给农民带来的益处会比正式金融机构大得多。

(二) 对民间金融分类法制化。

目前, 我国各地区的民间金融类型复杂, 发展程度不同, 需要善加区分, 但我们不能笼统地谈“民间金融合法化”。应根据不同情况, 先易后难, 选择不同的法制化路径, 依次推进。首先, 我们可以将部分条件成熟的民间金融机构转化为“正规金融”的本地型中小银行。金融系统国有垄断堵塞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正规渠道, 同时大银行又存在“服务盲区”, 为了满足资金供需两方面的需求, 各种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迅速兴起与蔓延。因此, 要想抑制农村民间金融规模, 我们更应该从增加民间资金市场融资“供给”和抑制投资“需求”两方面入手, 而发展本地型、民营中小金融, 恰恰兼具这两方面的效力;其次, 我们可以维持其非正规的形态, 但也应调整、完善相关立法将其尽量纳入法制轨道。针对农村金融安排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金融需求特点来确定, 我们可以将一些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正常运营的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广大农村地区, 还是应该维持民间金融的非正规形态, 维持它在民间的“规则体系”中的“合法性”, 即使在国家法律规则体系中尚未获得合法性。这时, 国家应调整相关法律规则, 使法律规则尽量与经济生活的实际规则相匹配, 两者共同健康发展。

(三) 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创造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

吸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经验教训, 民间金融机构从成立初期就应该配备高起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首先健全完善人才使用机制, 改善人力资源配置环境, 增强吸纳高素质人才的能力;其次就是要重视对人才的培训, 包括专业、科学技术、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培养;最后就是要创造丰富自己的企业文化, 使员工的荣誉感、责任感加强, 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 正确引导, 提高农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渠道, 例如:利用电视、传单、宣传车、建立微信平台等方式, 宣传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知识, 让农民在无形中了解法律, 了解民间金融与正式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培养农民投资的风险防范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 从自身严格规范投资行为, 保证民间经济活动高效、安全的运行。

四、总结

随着农村民间金融的规模日益扩大, 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 民间金融组织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 机构不完善、运行不规范也导致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给农村经济带来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 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机制的研究, 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走向规范化, 以减少其不利影响, 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永亮.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J].开放导报, 2008.12.

[2]汪三贵.中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和前景[J].农业经济问题, 2000.12.

[3]张静.法律视角下的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民政治法律素质的提高[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 2009.3.

民间金融 :挤压与扩张 第11篇

8月底,2011年中报净利润前十名企业排名出炉。不出意外,在排名前十的企业中,有五家为银行。连续三年蝉联全球最赚钱银行的中国工商银行上半年净赚1095.75亿元,日均赚6.05亿元,其中工行营收的近六成来自于存贷款利差收入。

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暴利”的背后,则是中小企业的悲惨遭遇。从温州到东莞,每天都有大量的中小企业倒闭。

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即使是在货币政策宽松的时候,都很难得到贷款。而今年宏观政策的不断缩紧,中小企业遭遇的融资难题前所未有。

民间借贷的狂欢

“暴利”的银行根本指望不上,很多中小企业只好求助于使用成本很高的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也呈现出“异常火爆”的局面。

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温州的民间借贷总额已升至110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300亿元,且年息处于24%左右的阶段性高位。另据该行调查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据相关报道,在另一个民间资本发达的地区鄂尔多斯,汇集在民间金融系统的资金量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当地民间金融系统规模则已远远超过当地银行存款存量规模。民间借贷活动中融入资金利率达到月息3%,季节性需求旺盛时,贷出资金利率月息可达3.5%至7%不等。

更为可怕的是,许多上市公司也沉迷于放“高利贷”。根据公开数据统计,2011年1至6月份,共有52家A股上市公司发放112项“委托贷款”,累计贷款额度超过160亿元,同比增长近38%。

“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自身的便利,从银行拿到相对较低利率的贷款后,再以较高的利率发放委托贷款,从中赚取利差。”一位专业人士分析:“贷款放贷的年利率最高能达21.6%,甚至利息收入正成为一些主业低迷的上市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

高息借贷不仅仅代表着高回报率,更意味着高风险。

今年以来,各种关于高利贷资金链崩盘的消息不绝于耳。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江苏泗洪县的“全民高利贷”。在高息诱惑下,江苏省泗洪县出现“全民放高利贷”的现象,甚至一些公职人员参与其中。高息高收入,一时间,泗洪县街头宝马、奔驰云集。但数月后,借贷大户“失踪”,停止付息,高利贷市场随即崩盘。很多普遍老百姓的血汗钱瞬间打了水漂,损失惨重。

一个更可怕的担忧是,高利贷有替代炒股炒楼等成为新趋势的可能,本来就脆弱的实业更加空心化。

民间借贷的乱象已经引起政府的重视。8月20日至21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歧山在甘肃省考察时表示,“当前要严打非法金融活动,重点是社会非法集资和市场金融传销,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力求改变的歧视

“一方面是宏观政策的缩紧,银行贷款越来越难,一方面是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民间金融在调控政策挤压中扩张,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有业内人士认为。

国外多将民间金融界定为“非正规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在我国,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

根据央行的权威报告显示,我国民间融资规模近万亿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全国中小企业有近三分之一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

然而,具有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多种功效的民间金融,受到的歧视却是如影随形。

张化桥,广州万穗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这位曾经无限风光的投行经济学家,半年前舍弃光鲜的工作,毅然投身于小额贷款公司。他的转行,曾经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感慨:“投资者的嗅觉果然厉害,哪里有机会都少不了他们的身影。”

在张化桥看来,民间金融大有可为。半年多来,他一直在为民间金融呼吁,为高利贷正名。

“人们对高利贷的偏见是洗脑的结果,高利贷的利率其实并不高,因为借款的人只是短期周转。但是如果政府管制利率,那么,却真的会使得利率更高。”张化桥认为。

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是有很大差距。准备大干一番的张化桥,短短半年时间,就深深感受到了政府和银行系统对民间金融过多的限制和歧视。

比如在小额贷款行业,银行系统就非常歧视。根据相关规定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能超过其股本的0.5倍,事实上,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根本不能从银行获得任何贷款。

张化桥认为,中国的利率管制刺激了需求,使大量资金被用到了低效率的地方 (比如某些国企、地方融资平台和有特权的地方) ,结果导致最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没有机会。而且,市场总供求决定了有一个均衡利率:当一部分资金的利率被人为压低时,另外的资金的利率就必然更高。

高利贷是一个击鼓传花的游戏。一旦崩盘,影响可想而知。今年以来,温州地区已曝出多起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消息。

“加强风险控制是对了,但是风险控制不应该成为无知的借口,不应该成为政府部门‘管卡压’的借口。”张化桥认为。

一位市场人士认为,存在多年的民间金融,有着超强的生命力。民间金融拥有与生俱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高效率,这是那些最终所有者缺位、不把储户的资金当钱而缺少足够责任心的国有或者全民所有银行所不可比拟的。

相比于以前的高压态势,现在监管层的态度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有相关组织上书监管层,呼吁正视民间金融问题。那时候,以支农、扶农为主的小额借贷主体先后出现,但最后都没有成长起来。2005年,央行选择山西等省作试点,意欲在农村探索建立一种由民间资本全额出资,“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在采访中,记者也深深感受到了民间金融发展的艰难。一位长期浸淫于民间借贷的人士告诉记者,现有的银监会和央行,本身既是监管者,又与原有银行体系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民间金融做出气候,变得很大很强,必然击破大银行饭碗,越是在发达地区越是如此。因而,传统的银行体系是排斥新兴金融机构的,更不用说是民间借贷。传统金融业阵营必然要施加他们的影响力。

宜疏不宜堵

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

处置得当,既可以使资金方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也可帮资金需求方解燃眉之急,把握商机,从而达到双方共赢的效果;而处之不当,资金方可能面临资金收回风险,资金需求方也会承受高利贷重负。

由于大量的民间金融资本游离在金融市场体制之外,导致了民间金融的高风险性。特别是2011年是调控之年,在信贷紧缩下,民间金融风险系数加大。

以鄂尔多斯为例,内蒙古金融办出台的专项调研报告认为,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活动主要存在三类潜在风险。一是货币政策带来的风险。民间借贷很大部分资金是对正规金融资金缺口的补充,如果货币政策从紧,民间借贷就可能因需求过旺而发生资金链条中断,加大相应风险;二是行业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一旦国家对行业发展进行强力结构性调整,附着在被调整行业的资金将面临严峻考验。三是经济风险。主要源于经济周期变化、资源价格变动所引发的风险。鄂尔多斯经济的能源依赖性强,如遇经济周期下行,资源价格特别是煤炭价格深幅下调,将对整个民间借贷资金链条产生较大冲击。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三类潜在风险,在全国层面来讲,也具有代表性。

要疏导好民间金融,首先是要释放“金融压抑”。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此前曾表示,金融监管及创新不足,直接影响了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缓慢。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存在对民间金融的不合理限制,她称之为“金融压抑”。金融压抑除了金融市场发育不足的原因之外,很大程度上还有过渡监管限制的问题。

吴晓灵认为,金融监管不是为了不惜一切代价实现金融零风险,而是为了支持发展。同时,应把民间资本准入金融门槛降低,并建立微型金融监管格局的概念,监管体制上设置分层监管,对微型金融出台独立的管理办法。

其次,要从法律上为民间资本正名,实现民间金融合法化。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相关研究报告认为,要从实质上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需加紧筹划与适时推出《民间融资法》、《放贷人条例》等法规体系,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从而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在加强监管、不断完善对其管理的同时,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摆脱灰色金融的身份,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这既可以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也有利于国家全面掌握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

“金融自由和开放是民间金融的唯一救赎之路。”北京大学教授姚洋认为,比如,利率市场化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果不开放利率,就会推动更多资金转入地下。然而,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在民间金融已成规模的现实下,不让它们获得合法地位,就无法进行实质的监管。

温州金融改革与民间金融的合法化 第12篇

一、民间金融溯源

实际上,中国的民间金融是非常古老的,甚至远早于银行。早在奴隶社会就有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基本上是民间借贷,而且民间组织非常多。但是到了解放以后,民间金融基本上被取消了,成为非法的。究其原因,最初对民间金融的定义是高利贷,这在中国是不允许的。改革开放以后,民间金融又被赋予一层新的理解,即非法集资——在非法集资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出现了问题,如金融诈骗罪以及非法吸储罪。

1949年解放以后,民间金融虽然被取缔了,但是民间金融却一直存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民间金融非常活跃,如温州、宁波、福建的一些地方在初期就是靠民间金融发展起来的。那个时期,民间金融的利率很高,30%左右的利率,但由于银行不给私有企业提供贷款,因此民间金融就发展起来了。现在民间金融的问题更加突出了,尤其是2012年在浙江温州一带,很多中小企业借了所谓的高利贷,出现了企业主“跑路”等现象,民间金融的负面影响被放大。

二、温州金融改革分析

温州的金融改革实验中最值得肯定的,是没有直接去讨伐民间金融,而是使其合法化、阳光化、规范化,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因为民间金融的存在是必然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注册的小微企业大概有1000万家,加上其他的包括农村的大概4000万,但是它们很难得到正规银行的贷款。大型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只能靠向一些小型的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借贷来解决问题。由于缺乏正规的融资渠道,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现象相继出现。中小微企业有时不得不求助于年利率30%至300%的高利贷,资金链一旦断裂,就可能出现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民间金融组织需要合法化、规范化。

如果把民间金融合法化了,使之阳光化、规范化,那么问题可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可以通过某一机构对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备案,甚至牵线搭桥。比如,在温州,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到一个贷款类似结算公司的机构登记,进而解决各自的筹融资需求,这样民间借贷便规范化了。

这次金融温州改革没有提到利率改革是对的。根据相关规定,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就是高利贷。银行贷款年息是6.5%左右,也就是说,26%、27%就不是高利贷,超过了就是高利贷,这个规定并没有什么根据。此外,民间金融高息是必然的。首先,消除高利贷只有在利率真正市场化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当所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放开,资金供求达到平衡时,利率才有可能下降。在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不够并且存在一定程度垄断的情况下,要想让民间金融实现“低利”是不可能的。对于无法从银行贷到款的小微企业而言,资金是稀有资源,民间借贷必然是高利率的。其次,这些贷出资金的民间资本很多也是来自高利,其资金来自银行,其委托贷款不受利率的控制。再次,小微企业风险非常大,因此涉及风险覆盖问题。即民间资本需要承担的损失可能非常大,因为小微企业没有什么更多的资产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高利贷形式提供资金。因此,利率的问题应该放开,根据资金成本来做,根据风险覆盖来做,这就是一个最大的好处。不能说限制利率,而且也不能说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就是低率,超过就是高利贷,就要打击。这次温州金融改革提到要注意高利,过于高利不予保护,这是可行的。

三、民间金融组织的形式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中的一个重要提法是“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目前存在着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它们是民间金融的主力,其利率一般也保持在银行贷款的4倍。但是,温州改革提出,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变成村镇银行。

笔者以为,小额贷款公司不一定要转成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本加上一些借款,其风险相对而言比较小,而且限于小额贷款和熟人贷款,对贷款对象的背景较为了解。这些企业与农户和小额贷款公司非常贴近,就减少一些所谓担保。所谓的联保也不成功,十户联保一起,一户还不起那九户连坐,显然是不可行的。实际上,无抵押、无担保的一些贷款对它们更合适,这些即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参与。但现在存在一种“做大”的趋势,即从小额贷款公司都转变成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又开始想变成城商行,城商行想变成全国股份银行,全国股份银行想变成全国性的大银行。银行是向非特定人吸收存款,向非特定人发放贷款,其风险是非常大的。在实际情况中,允许开设村镇银行,但批准的却很少,因为这涉及管理能力、人员素质等问题。村镇银行应当有大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参与甚至控股,银行派其内部的管理人员参与村镇银行管理,这样村镇银行才能有资金来源和信誉度。小额贷款公司不一定需要变成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就是为小微企业和农村服务的,改革不是越大越好,而是要把它做好。另外,各种组织都可以采用,如合作基金。合作基金也是农村金融的一种小的形式。甚至标会、摇会也可以考虑发展,这种贷款方式在历史上存在过,这种情况下不对外提出存款,也不对外发放贷款,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标会、摇会是有章程的,贷款必须有利息,有利息大家分红,福建和温州、宁波早就有这种组织存在。标会、摇会的风险很小,基本上风险自担。因此,要发展多种合作经营组织。

四、健全和完善民间金融的法律和法规

温州金融改革中提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金融风险可以通过监管来控制。比如现在深圳,无论个人贷款还是机构贷款,都在中介进行登记,由中介联系双方供求,相当于委托贷款和委托存款,这样就可以防范放贷的风险,并且能够将其纳入监管的范畴内。在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背景下,并不需要监管利率,而只是监管触犯法律的问题。

作为一次重要试水之举,温州金融改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民间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已经到了深入的一步了,应解放思想,对银行以及资本市场进一步改革。与此同时,民间金融孕育了大量的资金,却没有适当的渠道释放,导致出现一些问题。未来应更好地利用民间金融发展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

多年来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涉及与民间金融的违法行为及犯罪界定主要依据《刑法》和一些部门的规定来处理。而且处于当时的历史情况对民间金融基本是立法“禁止”,凡是与当时我国法律规定不合者,都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与民间金融有关的罪责包括非法集资罪、非法吸储罪、金融诈骗罪及高利贷罪等等。这些罪责的规定对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应当看到,这些法律很多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制订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考虑原有法律的适用性问题了。另外,由于一部法律涉猎面很广,仅作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不细,造成确定罪与非罪、定罪量刑的困难。因此,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或制订相关法律和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浙江吴英案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吴英案是令国人关注的案件。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吴英一审、二审都被判处死刑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同时引起了社会对民间金融罪与非罪的讨论。

吴英案至少对我们有以下启示。第一,反映出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的缺失与滞后。就像温总理讲的“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如果从法律上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使民间金融在阳光下规范运作,就会减少像吴英那样的非法集资案。第三,应当制定民间金融的“阳光法案”,无论是制定单独的法律还是法规,都是以促进民间金融发展、规范民间金融规范运作、保护民间金融的投资者和融资者合法权益、打击民间金融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这样民间金融才会得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Z].2012-03-28

[2]温家宝: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做深入研究[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 politics/20121h/2012-03/14/c_131466706.htm, 2012-03-14.

上一篇:三相交流电路论文下一篇:银屑病的护理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