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行动范文

2024-08-29

护航行动范文(精选4篇)

护航行动 第1篇

未来, 我们要更好地组织海军护航编队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 就需要了解反海盗护航行动的重要意义, 把握海军反海盗护航行动的相关约定和法律的内涵, 在增强护航编队的力量的同时, 要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 积极开展国际协作, 军民联合反海盗, 形成整体合力。

1 中国海军反海盗护航行动的重要意义

目前, 我国海上安全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面临着海上多元威胁, 尤其是索马里海盗疯狂行动, 已经威胁到我国海上船舶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海军在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是维护国家海上利益, 保护船舶和船员安全的有力措施。

1.1 反海盗护航行动是维护国家海上利益的需要, 也是海军的责任

21世纪是海洋世纪, 海洋是今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空间和资源的支撑。中国也是一个航运大国, 海洋交通是国家安全与发展的“生命线”。

海军是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的主要力量, 海军具有较强的机动能力、较长的海上驻留能力和强大的综合作战能力, 这是其他军兵种所不具备的。和平时期, 海军是确保海上安全环境的中坚力量, 海军承担的任务包括:保卫国家海上交通线的安全与畅通、商业护航、保护船舶和海员生命安全、保障中外商船的航行安全、保障国家科学试验和考察船队的安全、保障国家海上渔业生产安全和阻止外国船只在我国渔业区进行非法捕捞等。海盗袭击我国商船和货船严重损害了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 为保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 海军反海盗护航行动势在必行。

1.2 反海盗护航行动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承担国际责任的重要体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履行“海洋的和平使用”, 海洋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中国是一个世界大国, 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国际航运组织“A类理事国”, 《南极条约》“协商国”、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和国际海洋法官成员国, 在世界海洋事务中既享有一个海洋大国的权利, 又负有与大国地位相适应的不可推卸的国际义务。对海洋事务与海洋安全负有责任与国际义务。当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 授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 “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 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2]。应联合国要求打击索马里海盗, 是开展海上国际合作的良好契机, 有助于融入国际社会, 意义深远。

1.3 反海盗护航行动可以锻炼和平时期部队执行任务的能力

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时, 海军兵力长期远离己方基地的保障和支持, 在陌生海域执行任务, 面临着如何部署兵力、如何使用兵力, 如何组织海军各兵种之间的配合与协作, 如何与他国力量协同、交流, 如何执行特种作战和反恐行动, 如何临检、拿捕、解救人质, 如何独立进行的后勤、装备保障等一系列全新的课题, 考验着海军指挥员指挥控制能力, 以及组织指挥部队、对国际法的认识、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等。当然, 这既是一种考验, 也是机遇, 有助于锻炼海军的远洋独立执行任务的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2 海军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的依据

中国海军护航编队开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 是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作出的重大决策。这是我国首次派海军兵力开赴远海保护海洋交通线的安全, 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 也是首次参与国际打击海盗活动, 维护海洋正常秩序的协同行动。

2.1 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保卫国家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是海军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际法》明确规定:“镇压海盗需要所有国家共同行动”。索马里海盗对无辜平民进行绑架劫持为人质, 通过危害人质的生命安全来达到目的, 属于恐怖主义行为。中国是国际反恐的重要国家, 参与国际合作, 制止海盗行为, 以维护现有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尊严。

2.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海军护航反海盗行动的合法性依据

我国海军赴索马里沿海执行护航反海盗任务是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为依据的。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一条至九十四条, 指出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 该船旗国有义务按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管理、控制并保护这些船舶。船旗国有义务为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护航。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五条至九十六条, 护航的军舰或政府公务船舶有免于任何国家管辖 (如临检、扣押等) 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 执行护航反海盗行动任务的军舰有义务救助临近海域遇难的人员。

同时有关各国合作反海盗方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一○○条至一○七条及一一○条规定了海盗及海盗船舶、飞机的定义及对涉嫌海盗船进行临检、扣押等内容, 据此, 各国明确了行动对象的特征、军舰享有的权限及行动规程等。

2.3 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和当地政府的同意也是中国海军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的重要依据

联合国安理会反索马里海盗决议及索马里政府的同意, 是中国海军护航编队开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的重要依据。

2008年6—12月上旬, 安理会通过第1816号、1836号、1843号及1851号等决议, 邀请在索马里沿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 与愿意羁押海盗的国家订立特别协议或安排。协议授予各国以下权力:① 经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或请求, 可进入其领海或陆地制止犯罪;② 协商确立管辖权, 授予各国的执法人员登船检查的权力, 以便调查海盗及其武装抢劫的行为并进行起诉[3]。

3 提高海军反海盗护航能力的有效措施

当前海盗活动日益猖獗, 海军护航编队要充分发挥海军的非战争军事运用功能, 更好地发挥能力, 需要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基础上, 进行海上反海盗的“人民战争”, 综合利用军地和国内外各方力量, 形成整体合力。

3.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做到依法维权

和平时期, 海军舰船在国际海域的每一个具体行动, 都可能直接涉及国家政治、外交大局, 任何细小疏忽, 都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这就要求海军兵力在反海盗护航行动中必须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 严格执行命令和政策法规。

学习和研究《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反海盗护航行动的规定, 不仅可增强我海军官兵法制观念, 同时也有助于海军护航编队指挥员依据《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合法、有效地组织护航编队实施反海盗护航行动, 适时地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赢得国际舆论的支持, 掌握主动权, 最终达成打击海盗和护航目的, 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3.2 加强军地协作交流, 建立反海盗的协同机制

国际公认的海盗多发区主要有索马里亚丁湾、几内亚湾、孟加拉湾和马六甲海峡等, 这些海域的共同特点就是海域广阔, 船只众多, 航道繁忙, 为及时发现海盗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为及时发现海盗, 实施有效护航, 应该建立军地联合反海盗的合作关系, 争取尽早发现, 快速反应, 有效护航。

一是建立共同防御反海盗机制。海军应联合地方船舶, 多渠道地收集、分析当时当地海盗活动的信息, 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护航措施。及时汇总地方船舶上报的信息, 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信息综合和分析, 判明可能的危险, 及时向外通报海盗的位置、危险海域等信息, 帮助地方船舶及时变更航线, 远离海盗的威胁。

二是海军组织人员协助船舶进行防抗海盗培训。首先, 海军可以组织人员跟地方船舶合作, 对船员进行必要的防抗海盗相关基础技能训练, 掌握紧急情况下进行应急通信、自我防护、阻击海盗等基础知识和技能, 保护船舶安全和自身生命安全。其次, 海军可协同地方船舶制定针对地方船舶自身特点的紧急预案, 进行经常性的防抗海盗的实战演练, 使船员具备紧急情况下执行防抗海盗应急反应能力, 保障自身安全。

3.3 加强国际合作, 联合打击海盗

各国海军打击海盗的行动, 多是自发地打击海盗, 只听命于本国政府, 且各国海军都有自身独特的作战方式和行动方法, 通信设备、联络方式不一, 影响了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络, 协调工作难度很大, 难以将有限力量联合起来, 实施统一的护航和打击行动。为形成整体合力, 更好地打击海盗, 保护航线, 各国海军之间需要加强相互的沟通协商, 加强联合。迄今为止的实践证明, 经过长期的磨合, 联合反海盗护航行动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3.4 增强海上护航力量, 合理选择护航方式

目前, 海军向海外派遣的多为大中型水面舰艇, 适航性好, 威力大, 能长时间在海上执行任务。针对海盗的活动特点, 派遣航速高的小型作战舰艇配合大中型水面舰艇在事发海域实施护航任务。反海盗护航行动中, 大中型水面舰艇和小型水面舰艇各有优缺点, 又互为补充, 优化了护航编队的力量组合, 可更好地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

在优化组合护航力量的同时, 还要合理选择护航方式。目前采用的护航方式主要有3种:伴随护航、区域护航和随船护卫。其中:区域护航在海盗袭击活动的高发海区难以实行, 因为实施区域护航舰艇数量必须要多, 亚丁湾西起吉布提, 东至索马里东南沿海的索科特拉岛, 全长1 190 km, 如果按护航效果最理想的光学观通器材接触的15 km计算, 需要80艘舰艇, 这与目前在亚丁湾的海军舰艇数量相比较差距较大, 因此, 兵力不足时采用该方法会让海盗有可乘之机;随船护卫就需要海军特种作战人员较多, 从护航编队运载的特种作战人员数量上来说, 较难满足这一要求;伴随护航虽然实施较为简单, 但护航效率较低。3种方式各有利弊, 应根据海盗活动的区域特点、被保护船队的大小、我护航兵力的多少等因素多方面考虑, 综合筹划, 合理选择, 提高护航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晓林, 黄春宇.郑和航海与海军的非战争运用[J].郑和研究, 2009 (2) :37-43.

[2]陆儒德.中国海军护航反盗意义非凡[J].世界海运, 2009 (3) :60-61.

护航督查行动实施方案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着“推进新型工业化、推进全民创业”这一主线,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坚持以专项督查为重要手段,促进工作落实,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督查对象

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及其下属有执法收费职能的单位,县各人民团体及行业协会,驻县各单位。

三、督查内容及安排

围绕县“创优发展环境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和县开展“创优发展环境年”活动实施方案各阶段的工作安排,分为六个阶段进行督查,分别命名为“护航一号”至“护航六号”督查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1、“护航一号”督查行动

督查时间:5月15日至5月30日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协办单位:县效能投诉中心、县监察局、政风行风监督员

督查重点:①各乡镇场、部门、单位在“创优发展环境年”活动中建立组织机构、召开动员会、制定工作方案包括推进工作的载体和具体措施等的情况;②组织学习情况;③开展大讨论活动情况,科级以上干部是否全部发言,是否有书面发言稿,一般干部是否有50%以上发言;④公开服务承诺情况;⑤各项宣传报道和宣传载体建设情况,各乡镇场是否在企业集聚区、交通主干道书写固定宣传标语在5条以上,行政执收执罚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是否制作悬挂了一幅优化发展环境的标语,建立了网站的单位是否在网络平台开展了创优发展环境活动的宣传;⑥验收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成果。

2、“护航二号”督查行动

督查时间:6月20日至7月10日

牵头单位:县效能投诉中心

协办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信访室、政风行风监督员

督查重点:①各乡镇场、部门、单位是否制定了开展“串百家门、听百家言”大走访活动方案;②乡镇组织专人走访本辖区内的企业比例不得少于50%,部门、单位走访服务对象不得少于40%;③畅通诉求渠道情况,是否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件是否及时予以了办理;④开展“找问题、挖根源”活动中问题梳理归类、问题分析等情况,组织专人对整改结果予以验收。⑤重点检查是否做到“一门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坚持一个程序办理,精减多余程序,缩短办事链条;是否将办理事项、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在醒目地方进行公示,实行操作;收费是否坚持最低标准,坚持按一个标准处理,禁止带有人为的收缩性,相关法规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如确需要浮动标准的,一律提交县政府办公室讨论。

3、“护航三号”督查行动

督查时间:8月10日至9月10日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察局

协办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公共政务管理局、政风行风监督员

督查重点:①各乡镇场、部门、单位前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②各乡镇场、部门、单位配合开展“查百岗、走百企”巡查暗访活动情况;③贯彻落实“一个办法、两个规定”情况和县“创优发展环境”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④各乡镇场、部门单位向县“优化发展环境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政风行风监督员候选人;⑤县委办公室同有关部门对机关效能情况开展专门督查,查看干部去向告知制度、干部到岗到位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开展干部作风建设明查暗访,对上班时间进行娱乐活动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还要检查服务态度是否有明显转变,有效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4、“护航四号”督查行动

督查时间:11月10日至12月10日

牵头单位:县效能投诉中心

协办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公共政务管理局、政风行风监督员

督查重点:①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情况;②开展“强措施、树形象”大整改活动情况;③相关工作制度执行情况;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5、“护航五号”督查行动

督查时间:12月10日开至2009年1月10日。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

护航行动 第3篇

北京市朝阳区作为城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与农村并存, 开发与发展同步推进, 安全生产点多面广, 情况十分复杂, 开展“打非治违”与“护航”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截至7月, 朝阳区共发生道路交通、生产安全、铁路交通等非正常死亡事故69起, 死亡77人。其中十八里店“5·5”非法在建钢结构房屋倒塌事故、太阳宫“6·6”燃气热电有限公司附属设备控制间气体爆燃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也造成较大影响, 教训极为深刻。这也反映了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的艰巨和严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护航”联合行动第二战役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朝阳区政府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要求, 广泛发动, 科学运筹,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严格执法、严打强治”的思路, 狠抓工作落实, 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督查调研组在朝阳区政府听取朝阳区“打非治违”和“护航”行动的情况汇报

展板上展示了亚运村街道“打非治违”工作

图为东湖街道拆除违章建筑后的现场

8月10日, 北京市副市长苟仲文一行赴朝阳区督查调研“打非治违”和“护航”行动进展情况,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主管领导陪同前往。督查调研组先后查看了朝阳区亚运村街道和东湖街道违法建设拆除情况, 并听取了朝阳区政府有关情况汇报, 详细查看了各类档案、台账建立等情况。

截至7月, 朝阳区共检查企业11.8万家次, 下达执法文书5.74万份, 发现隐患2.88万处, 整改率为91.7%。责令改正、限期,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6 676家, 行政处罚5 064起, 罚款1754.6万元, 行政拘留19人, 对未完成整改的明确了整改期限、责任单位、责任领导。

朝阳区副区长汪洋代表朝阳区政府汇报了“打非治违”和“护航”行动进展情况。朝阳区代区长吴桂英总结了本区安全生产特点, 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朝阳区一是广泛发动, 科学筹划, 坚持拆管控并举, 逐级落实责任;二是加强领导, 强化监督, 组成25个工作组, 深入一线做好督促落实工作;三是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 形成区、街道 (乡镇) 、居 (村) 委会三级防控管理网络。从统计台账看, 朝阳区的黑庄户、十八里店、金盏、高碑店4个乡就存在违法建筑376处, 面积达89万平方米, 占违法建设总面积的62%。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朝阳区突出重点, 准确把控进度, 并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苟仲文副市长对朝阳区的“打非治违”和“护航”行动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护航行动 第4篇

江苏省2012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

“护航”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部署,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和重点

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全面推进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专利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执法评价、维权援助机制以及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形成积极办案、规范办案、协作办案的专利行政执法新格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各类专利案件处理数量与质量,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坚决打击群体侵权、反复侵权、假冒专利、专利诈骗等各类专利违法犯罪行为,全年处理各类专利案件不低于400件,实现专利案件处理数量与质量的新突破,为创新者护航,为专利权人护航,为战略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护航。深入开展“正版正货”承诺活动,促进商品制售企业自觉抵制专利侵权、假冒行为,从源头上扼制专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专项行动宣传,营造我省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次专项行动的口号是:“护航创新之路”。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地区是大型商场、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商业

街区等商品销售集散地,重点整治产(商)品是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电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商)品,涉及我省纺织服装、轻工、建材、冶金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商)品,涉及食品、药品、医疗机械等各类事关民生的产(商)品,以及机械零配件、电子元器件等大宗出口商品和涉外专利侵权、假冒产(商)品。

二、行动任务

(一)加强流通环节专项整治。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查处领域和重点查处产品,扎实开展针对当地流通领域的专项整治行动。以本地区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和商品流通集散地为重点检查对象,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重点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产品,坚决查处商品销售环节中的专利侵权和假冒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要逐一登记建册,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检索、分析和判定。对确认构成专利侵权的,应责令商品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同时及时通知专利权人依法起诉或请求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确认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要对商品销售者和生产者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予以处罚;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侵犯其他种类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查处。对查处结案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要及时对外公布,形成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生产环节专项整治。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查处领域和重点查处产品,扎实开展对当地生产企业的专项执法行动。在对本地区生产企业分布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检查的企业和重点检查的产品,加强对企业的产品广告、宣传资料、产品包装装潢、产品说明书、产品使用手册等对外宣传资料的检查,对带有专利标识的,要检查其专利标识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地企业专利权在本地区被侵权、假冒的信息收集和调查,对企业反馈的专利权被侵权、假冒的信息,要及时跟踪查处。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要及时登记造册,开展检索、分析和判断确认工作。对确定构成专利侵权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涉嫌假冒专利的,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做好判定确认工作。确认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要对生产企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和帮助企业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侵犯其他种类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查处。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及涉外专利违法犯罪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联合有关部门优先查处。

(三)加强对企业研发活动的专利指导与服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的研发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对具有研发活动的企业,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研发环节专利保护工作。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积极开展专利预警分析和研究工作,定期向相关企业发布国内外专利申请动态信息,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防范和规避技术

研发活动中的专利侵权风险。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组织当地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大力开展针对企业研发人员的专利知识培训,向研发人员重点传授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文献检索、专利侵权判定、假冒专利行为、研发活动知识产权管理等专业知识,指导和帮助企业加强对研发成果的专利保护和管理,避免重复研发和专利侵权,不断提高研发效率。

(四)加强展会监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对在本地区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订货会等产品和技术展示交易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弄清和掌握各类展会的具体举办时间,主动加强与展会举办方的工作联系与协调,并会同展会举办方共同做好展会专利监管工作。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展会,要指导当地会展主办单位,从源头抓起,采取有效措施,严把展品展前专利审查关,防止专利侵权、假冒专利展品流入展会。会展期间要派出执法人员驻会监管,协助展会举办方快速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对展会期间受理的涉外专利侵权、假冒投诉,要及时调查取证,妥善处理,维护我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本次专项行动期间,要主动深入企业,加强我省《企业境外维权工作指南》的宣传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在赴国外参展、产品出口环节做好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工作,做好参展产品、技术的展前专利侵权分析、判定工作,防止在国外参展期间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避免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维护好我省参展产品、技术的良好国际形象。

(五)发挥社会监督功能。

已经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利用中心“12330”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热线,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知识产权咨询以及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提供服务支撑。要加强对中心投诉举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接收的举报信息,应按举报侵权、假冒知识产权种类,做好分类记录和统计汇整工作,当天接收的举报信息应在当日内转报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对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要进行跟踪,已有处理结果的,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尚没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有条件的市,要设立并公布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守接待。不具备条件的市以及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要在现有条件下,指定一部工作电话作为举报接待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接受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举报投诉,扩大专项行动影响力,充分发挥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社会监督功能。

(六)深入推进“正版正货”。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要坚持打防结合,疏堵结合,在加强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正版正货”承诺活动。一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加强对“正版正货”承诺活动的宣传。以商品生产、销售企业为重点,倡导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向社会承诺“不制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商)品”,引导企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诚信守法、信誉至上”的良好社会形象。二要加大“正版正货”推进计划的组织实施力度。一方面要积极推荐企业、街区申报和参

与省局“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积极参与省局“正版正货”区域试点示范创建活动;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正版正货”推进计划,以本地区重点生产企业、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商品销售集中街区为重点,广泛开展市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健全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通过这次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专利行政执法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省局每月联系一个市局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各市局每月应与所属县(市、区)局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或与公安、工商、版权等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二要建立案件通报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各市知识产权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各县(市、区)专利案件立案数、处理结案数等执法信息向县(市、区)知识产权局通报,并将本市相应执法信息汇整后,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上报省局。省局每季度对各市专利案件立案、结案数等执法信息向市局通报,促进信息共享,并将其作为对各市执法工作考核和执法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三要建立执法信息公开机制,促进阳光办案。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专利案件,对其立案信息、处理进度、处理结果等信息,应通过机关门户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阳光办案。四要建立案卷评查机制,规范案卷管理。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要按照省局对案件卷宗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加强案件卷宗建档和管理工作。市局要建立案卷定期评查机制,对县(市、区)局案卷实施定期评查。省

局年底对各市、县(市、区)局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向各市局通报。五要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各市局对发生在本地区的重点案件以及省局交办的案件要进行督查,跟踪监督案件进展,帮助指导案件处理,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六要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提升办案效果。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力争促成公安机关在知识产权局设立联络处(室)。对重大案件、涉外案件、调查取证困难的案件,要主动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各市要加强调查取证、案件处理协作,进一步提升快速行动、集中行动、联合处理的能力和效果。

(八)抓好专项行动宣传。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在4月26日至5月26日期间及专项行动的中期和总结阶段,抓住各阶段的不同节点,开展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本次专项行动目的、意义、工作任务的宣传,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本次专项行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要广泛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宣传,重点宣传本次专项行动的举措、做法和成效,充分展示专项行动效果。三要加强典型案件的宣传,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要公开曝光,扩大专项行动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四要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热线的宣传,进一步提高“12330”社会知晓度,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提供通畅的投诉举报监督渠道。五要加强知识产

权维权援助服务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和专利权人积极参与专利维权,努力营造专利权人积极维权、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专利机关依法保护专利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人员责任,确定重点任务,采取切实措施,尽快研究制定这次专项行动的具体行动方案,并着力抓好行动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工作统筹,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投入,为专项行动提供人、财、物保障。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5.26”执法推进工程以及开展局市合作共建的市知识产权局要走在专项行动前列,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行政执法培训、指导和服务,促进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起来,推动专利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要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指导与服务,强化工作绩效考核,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严格督导检查。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局的时间进度安排,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各时间段、各工作环节的督导检查工作,确保各阶段工作落到实处。并配合省局认真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局来我省的督导检查工作。同时,省局将视各市行动进展,适时组织开展全省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指导和帮助其实施整改,促进全省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三)抓好信息报送。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月报制度,从组织实施阶段开始,每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上月专项行动的主要措施、主要数据、意见和建议等工作进展信息,以便省局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报。特别重大情况要及时报送。对于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要及时申请督办。同时,要切实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专项行动情况的力度。

四、行动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

省局印发《江苏省2012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对全省专项行动进行整体部署和全面动员。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和部署本地区专项行动,并将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盖章后于3月底前报送省局(同时报电子件)。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4月-11月)。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案及本地区具体行动方案开展专项行动,完成专项行动期间各项工作任务。省局适时开展对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

上一篇:黄金搭档下一篇:影院建设三思而后行